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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广告宣传(19篇)

环境的美化可以给人们带来空气的洁净,来时给你一阵芳香,走时还我一身洁净.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广告宣传,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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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遗产日宣传标语

范文类型:提示标语,全文共 9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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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文化遗产,有你更精彩。

2、文化耀千古,遗产传万年。

3、爱我中华文明,保护文化遗产。

4、保护历史文化,启迪现代文明。

5、传承历史遗产,弘扬华夏文明。

6、保护文化遗产,传承华夏文明。

7、文化遗产,让中国更有魅力。

8、共同的家园,共有的财产。

9、华夏文化遗产,世界闻名精髓。

10、保护古文化,遗产遍天下。

11、保护文化遗产,共享文明和谐。

12、印证过去,见证未来。

13、传承历史文化,光大民族精神。

14、中华文化,遗产为先。

15、人类的日记本,历史的教科书。

16、文化遗产,和谐社会的明信片。

17、弘扬民族文化,关注文化遗产。

18、传承祖国文化遗产,保护中华精神家园。

19、请珍惜祖先留下的财富。

20、群策群力保护文化遗产,同心同德构建精神家园。

21、龙的传人,文化传承。

22、凝聚历史精神,熔铸文化辉煌。

23、文化遗产,民族的根。

24、呵护文化遗产,传承中华文明。

25、守护文化之根,传承民族之志。

26、文化传承历史,遗产延续未来。

27、留驻历史印痕,保护文化遗产。

28、文化遗产是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29、凝聚人类文明的恢弘史诗。

30、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民族根源。

31、手牵手保护文化遗产,心连心共筑精神家园。

32、留祖先声音,创和谐社会。

33、继承文化遗产,传承遗产文化。

34、承遗风古训,传文化薪火。

35、保护文化遗产,共享文化遗产。

36、华夏五千年,文化永流传。

37、保护古文化,发掘古文明。

38、同心同德保护文化遗产,群策群力守望精神家园。

39、文化遗产是民族发展的航标。

40、秉承精神财富,装典和谐家园。

41、传承历史文化,永续文明薪火。

42、爱我中华,保护自己的文化遗产。

43、文化遗产是凝聚中华民族的桥梁和纽带。

44、留住文化根脉,托起华夏未来。

45、接续祖先步履,传承文化薪火。

46、薪火传万代,文化永流传。

47、保护文化遗产,弘扬民族精神。

48、保护遗产,真爱地球。

49、保护遗产,让中华文化伴随历史延伸。

50、文化遗产,和谐之源。

51、保护文化遗产,珍藏历史精华。

52、感受文化色彩,领悟遗产真谛。

53、保护文化遗产,尊重人类创造。

54、弘扬文化遗产,构建文明世界。

55、文化遗产,历史记忆。

56、文化,文物的灵魂,保护文物,守护灵魂。

57、文化遗产,文明之源。

58、五千年的沉淀,永远的传承。

59、传承文化遗产,飞扬华夏丰采。

60、文化熏陶心灵,遗产影响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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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非物质文化遗产广告词简短

范文类型:广告词,适用行业岗位:广告,全文共 6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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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品千年文化,留万世遗产!

2. 守望文化遗产,共建精神家园!

3. 文化传承文明,传承不再遗憾!

4. 保护古文化,遗产遍天下!

5. 金银文化遗产是最珍贵的,千好精神家园是最好的!

6. 保护文化遗产,彰显文明中华!

7. 遗产是传家宝,文化是宣传机!

8. 传承文化遗产,在中华腾飞中丰富多彩!

9. 弘扬祖先文化,构建现代和谐!

10. 保护民族精髓,延续华夏文明!

11. 依法保护文化遗产加强执法监督力度

12. 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活动

13. 保护文化遗产功在当代传承历史文明惠及子孙

14. 增强文化遗产意识告别急功近利开发

15. 保护文化遗产,传承人类文明!

16. 文化传承文明,遗产不再遗憾!

17. 同心同德保护文化遗产,群策群力守望精神家园!

18. 手牵手保护文化遗产,心连心共筑精神家园!

19. 保护文化遗产人人有责,享用精神财富家家受益!

20. 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财富!

21. 传承祖国文化遗产,保护中华精神家园。

22. 文化,文物的灵魂,保护文物,守护灵魂。

23. 中国是文化遗产的天堂,珍惜保护是每一个炎黄子孙共同的责任。

24. 文化遗产铸硕果,精神文明开新花。

25. 同心同德保护文化遗产,群策群力守望精神家园。

26. 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为世界文明添光彩。

27. 保护文化遗产,建设和谐家园。

28. 保护文化遗产共同心愿,和谐精神家园人人受益。

29. 文化遗产是凝聚中华民族的桥梁和纽带。

30. 保护文化遗产,创造新的辉煌。

31. 文化遗产是民族发展的航标。

32. 文化遗产不可再生加强保护刻不容缓

33. 我们继承的遗产子孙还能看到吗

34. 文化耀千古,遗产传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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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宣传非遗文化的广告词简短

范文类型:广告词,适用行业岗位:广告,全文共 7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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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陆路东盟看崇左,世界遗产品花山。

2. 举全市之力,集全市之智,推动花山岩画文化景观申遗成功。

3. 积极参与岩画宣传保护,为申遗献出绵薄之力。

4. 画出文明进程路,录入世界遗产园。

5. 花山岩画图腾世界,骆越儿女彩绘神州。

6. 花山岩画盛邀八方客,世界申遗名扬四海宾。

7. 花山神画,神话花山。

8. 保护文化遗产,传承中华文明。

9. 尊重历史,憧憬未来。

10. 时间的碰撞,心灵的交流。

11. 文化传承历史,遗产延续未来。

12. 留住中国记忆,传承文化薪火。

13. 共同的'家园,共有的财产。

14. 请珍惜祖先留下的财富。

15. 传承历史遗产,弘扬华夏文明。

16. 文化相连,薪火相传。

17. 薪火相传,万代共享。

18. 保护民族精髓,延续华夏文明。

19. 花山申遗,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20. 花山画廊展历史长卷,壮族先民刻无字天书。

21. 红土壮锦映左江,骆越古韵耀花山。

22. 共同关注花山岩画“申遗”,切实保护壮族文化瑰宝。

23. 多彩花山岩画,品质壮族瑰宝。

24. 崇左的花山岩画,世界的文化遗产。

25. 保护文化遗产,珍藏历史精华。

26. 文化成就未来,遗产不容忘怀。

27. 文化遗产,和谐之源。

28. 纵有金山银山,难买文化遗产。

29. 千古文化留遗韵,一代文明展新风。

30. 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财富。

31. 文化遗产是见证一个民族历史,体现民族精神,繁荣民族文化的重要基础。

32. 文化铭千古,精神传万年。

33. 传承历史文化,光大民族精神。

34. 思尘封文明,扬华夏文化。

35. 保护文化遗产,创造新的辉煌。

36. 携手历史文化,爱我锦绣中华。

37. 保护文化遗产,你我刻不容缓。

38. 祖先留财富,我们留良心,子孙留恩情。

39. 保护遗产我你他,精神受益千万家。

40. 珍惜文化遗产,留住民族脚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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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宣传标语

范文类型:提示标语,全文共 5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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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群策群力保护文化遗产,同心同德构建精神家园。

2. 保护文化遗产,传播博大精深。

3. 保护文化遗产,珍藏历史精华。

4. 文化成就未来,遗产不容忘怀。

5. 文化遗产,和谐之源。

6. 纵有金山银山,难买文化遗产。

7. 千古文化留遗韵,一代文明展新风。

8. 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财富。

9. 文化遗产是见证一个民族历史,体现民族精神,繁荣民族文化的重要基础。

10. 文化铭千古,精神传万年。

11. 传承历史文化,光大民族精神。

12. 思尘封文明,扬华夏文化。

13. 保护文化遗产,创造新的辉煌。

14. 携手历史文化,爱我锦绣中华。

15. 保护文化遗产,你我刻不容缓。

16. 祖先留财富,我们留良心,子孙留恩情。

17. 保护遗产我你他,精神受益千万家。

18. 珍惜文化遗产,留住民族脚印。

19. 文化遗产是根,保护传承为本。

20. 这一日,我们惦出了文化遗产的份量。

21. 文化遗产千古颂歌,和谐中华代代传唱。

22. 今天的文化遗产,明天的和谐社会。

23. 为了子孙后代,请保护文化遗产。

24. 人人保护文化遗产,处处彰显和谐中华。

25. 文化遗产齐保护,构建和谐齐参与。

26. 人人献出一点爱,共同关注文化遗产。

27. 中华文明真灿烂,文化传承永不断。

28. 文化彰显文明,文明构建和谐。

29. 保护文化遗产,扞卫精神家园。

30. 留世代文化遗产,记先人智慧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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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宣传标语

范文类型:提示标语,全文共 8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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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护文化遗产,传播博大精深。

2、 留驻历史印痕,保护文化遗产。

3、 五千年的沉淀,永远的传承。

4、 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财富。

5、 保护文化遗产,彰显中华文明。

6、 保护文化遗产,再铸华夏辉煌。

7、 文化遗产,和谐之源。

8、 保护文化遗产,传承中华文明。

9、 尊重历史,憧憬未来。

10、 保护民族精髓,延续华夏文明。

11、 凝聚人类文明的恢弘史诗。

12、 保护文化遗产,传承华夏文明。

13、 保护文化遗产,尊重人类创造。

14、 保护文化遗产,振兴中华之源。

15、 品千年文化,留万世遗产。

16、 关注参与,保护共享。

17、 弘扬民族文化,关注文化遗产。

18、 保护文化遗产,构建和谐社会。

19、 薪火相传,万代共享。

20、 保护民族精髓,延续华夏文明。

21、 凝聚人类文明的恢弘史诗。

22、 保护文化遗产,传承华夏文明。

23、 保护文化遗产,尊重人类创造。

24、 保护文化遗产,振兴中华之源。

25、 品千年文化,留万世遗产。

26、 关注参与,保护共享。

27、 弘扬民族文化,关注文化遗产。

28、 保护文化遗产,构建和谐社会。

29、 爱我文化遗产,守望精神家园。

30、 守住我们的根,留下我们的情。

31、 传承文化,保护遗产。

32、 呵护文化遗产,传承中华文明。

33、 秉承精神财富,装典和谐家园。

34、 留住文化根脉,托起华夏未来。

35、 保护文化遗产,传承人类文明。

36、 文化遗产,和谐社会的明信片。

37、 关注参与,共享文化遗产。

38、 中华文明,和谐传承。

39、 文化遗产,世代保护。

40、 保护遗产,真爱地球。

41、 共同的财富,共同的责任。

42、 呵护千古文明,共享和谐生活。

43、 传承文化,保护遗产。

44、 呵护文化遗产,传承中华文明。

45、 秉承精神财富,装典和谐家园。

46、 留住文化根脉,托起华夏未来。

47、 保护文化遗产,传承人类文明。

48、 文化遗产,和谐社会的明信片。

49、 关注参与,共享文化遗产。

50、 中华文明,和谐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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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宣传非遗文化的广告语

范文类型:广告词,适用行业岗位:广告,全文共 4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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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传于世,非遗零距离。

2、化梦为刀,刻万古春秋。

3、华夏记忆五千年,非遗文化传万代。

4、华夏五千年,非遗进万家。

5、佳物天成,匠心赋灵。

6、华夏记忆,华夏文明的记忆传承。

7、穿越千年时空,品味华夏人文。

8、文化深呼吸,非遗零距离。

9、传承是一种记忆,人类文明的火种。

10、璀璨华夏,满艺天下。

11、传承华夏艺术,缤享非遗精彩。

12、非遗遗产,活灵活现。

13、华夏记忆唱戏,非遗化作效益。

14、保护非遗,留住岁月。

15、以心作酒,醉人世凡尘。

16、非遗注入品牌,市场运作未来。

17、非遗生态圈,手艺不失传。

18、铭记华夏记忆,传承非遗手艺。

19、你的产品从此一鸣惊人我们不鸣则已,一鸣一定惊人。

20、传播文化精髓,策划美丽人生。

21、边玩边学,快来尽在绿乐园。

22、相约天地之中,传承华夏文明。

23、泉城美丽如画,非遗博览天下。

24、人类失去记忆,世界将一片荒芜。

25、聚九州才智,塑四海创新。

26、有福同享受,开出幸福泉。

27、为我创造明天,为你策划世界。

28、精诚创享快乐,只为成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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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世界文化遗产日的宣传活动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全文共 6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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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3日,是我国第十个“文化遗产日” 。根据国家、省、 市文化局的安排部署,为隆重庆祝我国第十个文化遗产日,组织开展 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特制定我县的宣传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_和“_”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 实_,切实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着力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民族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 道德和科学文化素养,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二、活动宗旨

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展示,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营造全民共同参与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强文化的自觉、自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三、组织领导

主办单位:

四、主题活动

今年文化遗产日活动的主题是:____,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活动的主题是:______,“图书馆服务宣传周”的活动主题是____X

(一)活动时间、地点

(二)6月x日举行__市“第x个文化遗产日”系列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图书馆服务宣传周启动仪式)

1、邀请县政府领导做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讲话。

2、举办“县非物质文化历史遗存”专题讲座。

3、举办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

4、县电视台制作流动字幕,城区主干道悬挂过街横幅标语,文化馆、乡镇文化站利用宣传栏、标语、海报等进行 文化遗产宣传。

5、下乡村、进校园,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咨询宣传等方式进行 进一步深入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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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非物质文化遗产广告词精选

范文类型:广告词,适用行业岗位:广告,全文共 6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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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珍惜文化遗产,构筑和谐文化.和谐社会!

2. 认识保护意义,增强保护意识,完善保护机制!

3. 一手抓文化遗产保护,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

4. 保护文化遗产,传承历史精华!

5. 五千年的沉淀,永远的传承!

6. 承遗风古训,传文化薪火!

7. 中华文化,遗产为先!

8. 呵护文化遗产,传承中华文明!

9. 保护文化遗产,我们仍需努力!

10. 挖掘整理文化遗产,努力造福人类文明!

11. 文化遗产,人类的精神家园拉着遗产手,文明同心走。

12. 保护文化遗产,惠泽万代千秋。

13. 文化成就文明,精神铸就精彩。

14. 保护文化遗产人人有责,享用精神财富家家受益。

15. 保护文化遗产,传承文明之光。

16. 文化成就未来,传承令人难忘!

17. 保护文化遗产靠大家,保护文化遗产为大家!

18. 携手保护文化遗产,心与心共建精神家园!

19. 文化遗产是民族的血脉,让她融入我们的生活!

20. 情系文化遗产,心铸民族未来!

21. 保护文化遗产,彰显和谐中华!

22. 文化遗产的保护取决于你们,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取决于你们!

23. 守卫精神财富,保护文化遗产!

24. 守护文化之根,传承民族之!

25. 齐心协力保护文化遗产,全心全意构建精神家园!

26. 不老的文明,绽放新的光彩!

27. 保护文化遗产,振兴中华之源!

28. 我们的古迹,我们的祖国,你不爱护,我不爱护,谁来爱护!

29. 留住历史天地间,再现华夏五千年!

30. 保护文化遗产需要你们的参与,保护文化遗产需要你们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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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宣传标语

范文类型:提示标语,全文共 9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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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成就未来,遗产不容忘怀。

2、弘扬文化遗产,构建文明世界。

3、保护历史文化,启迪现代文明。

4、手牵手保护文化遗产,心连心共筑精神家园。

5、保护文化遗产,珍藏历史精华。

6、留住历史天地间,再现华夏五千年。

7、中国的文化,世界的遗产。

8、保护文化遗产,彰显文明中华。

9、文化传承文明,遗产不再遗憾。

10、文化遗产,让中国更有魅力。

11、文化遗产是个宝,社会发展离不了。

12、群策群力保护文化遗产,同心同德构建精神家园。

13、遗产是传家宝,文化是宣传机。

14、携手历史文化,爱我锦绣中华。

15、感受文化色彩,领悟遗产真谛。

16、千古文化留遗韵,一代文明展新风。

17、保护昨天的遗产就是扞卫明天的文化。

18、先人神力绝技,鬼斧神工天姿。

19、保护文化遗产,传承华夏精神。

20、文化遗产是民族发展的航标。

21、印证过去,见证未来。

22、文化遗产是凝聚中华民族的桥梁和纽带。

23、文化遗产,人类的精神家园拉着遗产手,文明同心走。

24、爱我中华,保护自己的文化遗产。

25、人人是保护文化遗产宣传员,处处是和谐精神家园风景线。

26、保护文化遗产,惠泽万代千秋。

27、保护人类的精华部分,为子孙留下教育素材。

28、保护文化遗产共同心愿,和谐精神家园人人受益。

29、传世芳华,惠泽后人。

30、保护古文化,遗产遍天下。

31、神奇与伟大相映,智慧与力量天工。

32、齐心协力保护文化遗产,全心全意构建精神家园。

33、文化成就文明,精神铸就精彩。

34、保护文化遗产人人有责,享用精神财富家家受益。

35、文化,文物的灵魂,保护文物,守护灵魂。

36、你出力,我出力,保护文化遗产齐出力;你添彩,我添彩,精神家园更精彩。

37、文化遗产,民族的根。

38、凝聚历史精神,熔铸文化辉煌。

39、先人的智慧万古的沉淀,历史的见证后世的财产,智慧的化身历史的叠现。

40、挖掘整理文化遗产,努力造福人类文明。

41、文化遗产铸硕果,精神文明开新花。

42、守卫精神财富,保护文化遗产。

43、保护文化遗产,创造新的辉煌。

44、传承祖国文化遗产,保护中华精神家园。

45、保护文化遗产,建设和谐家园。

46、中国是文化遗产的天堂,珍惜保护是每一个炎黄子孙共同的责任。

47、保护遗产,让中华文化伴随历史延伸。

48、保护文化遗产,传承文明之光。

49、同心同德保护文化遗产,群策群力守望精神家园。

50、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为世界文明添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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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主题宣传标语

范文类型:提示标语,全文共 8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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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骆越神笔画花山,中华文明绣壮锦。

2. 花山岩画图腾世界,骆越儿女彩绘神州。

3. 保护花山岩画,传承骆越文化

4. 保护花山岩画始于心,申报世界遗产践于行。

5. 花山岩画魅力无限,世界遗产精彩有约。

6. 积极参与岩画宣传保护,为申遗献出绵薄之力。

7. 品味无字天书花山画壁,感受远古神韵左江文化。

8. 保护花山岩画靠你我他,崇左申遗成功为千万家。

9. 花山申遗,你我参与;千年文化,共同传承。

10. 红土壮锦映左江,骆越古韵耀花山。

11. 走近花山岩画,甜蜜骆越历史。

12. 壮族文化源远流长,花山岩画举世无双。

13. 支持花山申遗,助推崇左发展。

14. 申遗始于心,保护践于行。

15. 品味无字天书花山画壁,感受远古神韵左江文化。

16. 你给力,我给力,全名给力助申遗;你添彩,我添彩,花山岩画更精彩。

17. 你出谋,我献计,岩画申遗要给力。

18. 陆路东盟看崇左,世界遗产品花山。

19. 举全市之力,集全市之智,推动花山岩画文化景观申遗成功。

20. 积极参与岩画宣传保护,为申遗献出绵薄之力。

21. 画出文明进程路,录入世界遗产园。

22. 花山岩画图腾世界,骆越儿女彩绘神州。

23. 花山岩画盛邀八方客,世界申遗名扬四海宾。

24. 花山神画,神话花山。

25. 花山申遗,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26. 花山画廊展历史长卷,壮族先民刻无字天书。

27. 红土壮锦映左江,骆越古韵耀花山。

28. 共同关注花山岩画“申遗”,切实保护壮族文化瑰宝。

29. 多彩花山岩画,品质壮族瑰宝。

30. 崇左的花山岩画,世界的文化遗产。

31. 保护生气花山岩画,传承优秀骆越文明。

32. 保护花山岩画始于心,申报世界遗产践于行。

33. 保护花山岩画靠你我他,崇左申遗成功为千万家。

34. 保护花山岩画,传承骆越文化。

35. “申遗”让花山岩画文化景观在世界舞台上绽放光彩。

36. 中国是文化遗产的天堂,珍惜保护是每一个炎黄子孙共同的责任。

37. 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发展社会主义和谐文化。

38. 保护遗产,让中华文化伴随历史延伸。

39. 保护文化遗产,再铸华夏辉煌。

40. 保护文化遗产,彰显中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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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非物质文化遗产广告词有哪些

范文类型:广告词,适用行业岗位:广告,全文共 6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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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多彩艺品纷呈,千年华夏记忆。

2. 心之所向,匠之以成。

3. 享用华夏至宝,传承非遗荣耀。

4. 非遗生态圈,手艺不失传。

5. 山东华夏记忆,专注传承非遗。

6. 中国是文化遗产的天堂,珍惜保护是每一个炎黄子孙共同的责任。

7. 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发展社会主义和谐文化。

8. 保护遗产,让中华文化伴随历史延伸。

9. 保护文化遗产,再铸华夏辉煌。

10. 保护文化遗产,彰显中华文明。

11. 群策群力保护文化遗产,同心同德构建精神家园。

12. 保护文化遗产,传播博大精深。

13. 携手同护文化遗产,齐心共建和谐家园。

14. 中华根脉源远流长,文化遗产承扬辉煌。

15. 携手保护文化遗产,齐心弘扬华夏文明。

16. 历史的重托,现实的使命,未来更繁荣。

17. 文化遗产凝聚国魂,精神财富昌盛国运。

18. 文化遗产传家宝,千秋万代保护好。

19. 文化遗产同保护,和谐生活共分享。

20. 保护人类跋涉的痕迹——文化遗产。

21. 保护文化遗产,人人尽职尽责。

22. 人人争当文明卫士,个个守护精神家园。

23. 保护文化遗产,延续华夏文明。

24. 勿以社会发展而毁了文化遗产。

25. 日子中最有意义,遗产里最具价值。

26. 发扬中华古文明,续写历史新篇章。

27. 五千年的沉淀,永远的传承。

28. 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财富。

29. 保护文化遗产,彰显中华文明。

30. 保护文化遗产,再铸华夏辉煌。

31. 文化遗产,和谐之源。

32. 凝聚人类文明的恢弘史诗。

33. 保护文化遗产,传承华夏文明。

34. 爱我中华文明,保护文化遗产。

35. 传承文化遗产,飞扬华夏丰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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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中国文化遗产日宣传口号

范文类型:口号,全文共 3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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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呵护千古文明,共享和谐生活。

2、手牵手保护文化遗产,心连心共筑精神家园。

3、文化遗产不可再生,加强保护刻不容缓。

4、保护文化遗产人人有责,享用精神财富家家受益。

5、保护文化遗产,传承华夏文明。

6、保护文化遗产,尊重文物历史。

7、秉承精神财富,装典和谐家园。

8、继承文化遗产,传承遗产文化。

9、先人的智慧万古的沉淀,历史的见证后世的财产,智慧的化身历史的叠现。

10、人人是保护文化遗产宣传员,处处是和谐精神家园风景线。

11、薪火相传,万代共享。

12、文化熏陶心灵,遗产影响世界。

13、传承历史文化,光大民族精神。

14、薪火传万代,文化永流传。

15、提高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增强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6、留住历史天地间,再现华夏五千年。

17、传承历史遗产,弘扬华夏文明。

18、保护文化遗产,传承文明之光。

19、一片文化遗产,一片美丽芬芳。

20、文化遗产,精品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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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宣传非遗文化的广告语文案

范文类型:广告词,适用行业岗位:广告,文案,全文共 6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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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耀千古,遗产传万年!

二)、薪火相传,文明不灭,爱我遗产,共建和谐!

三)、珍惜文化遗产,构筑和谐文化.和谐社会!

四)、认识保护意义,增强保护意识,完善保护机制!

五)、一手抓文化遗产保护,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

六)、保护文化遗产,传承历史精华!

七)、五千年的沉淀,永远的传承!

八)、承遗风古训,传文化薪火!

九)、中华文化,遗产为先!

一零)、呵护文化遗产,传承中华文明!

一一)、保护文化遗产,我们仍需努力!

一二)、挖掘整理文化遗产,努力造福人类文明!

一三)、文化成就未来,传承令人难忘!

一四)、保护文化遗产靠大家,保护文化遗产为大家!

一五)、携手保护文化遗产,心与心共建精神家园!

一六)、文化遗产是民族的血脉,让她融入我们的生活!

一七)、情系文化遗产,心铸民族未来!

一八)、保护文化遗产,彰显和谐中华!

一九)、文化遗产的保护取决于你们,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取决于你们!

二零)、守卫精神财富,保护文化遗产!

二一)、守护文化之根,传承民族之!

二二)、齐心协力保护文化遗产,全心全意构建精神家园!

二三)、不老的文明,绽放新的光彩!

二四)、保护文化遗产,振兴中华之源!

二五)、我们的古迹,我们的祖国,你不爱护,我不爱护,谁来爱护!

二六)、保护文化遗产,传承人类文明!

二七)、文化传承文明,遗产不再遗憾!

二八)、同心同德保护文化遗产,群策群力守望精神家园!

二九)、手牵手保护文化遗产,心连心共筑精神家园!

三零)、保护文化遗产人人有责,享用精神财富家家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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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珍爱文化遗产的宣传标语

范文类型:提示标语,全文共 7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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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护革命文物传承红色基因”

2. “非遗保护中国实践”。

3. 骆越神笔画花山,中华文明绣壮锦。

4. 花山岩画图腾世界,骆越儿女彩绘神州。

5. 保护花山岩画,传承骆越文化

6. 保护花山岩画始于心,申报世界遗产践于行。

7. 花山岩画魅力无限,世界遗产精彩有约。

8. 积极参与岩画宣传保护,为申遗献出绵薄之力。

9. 品味无字天书花山画壁,感受远古神韵左江文化。

10. 保护花山岩画靠你我他,崇左申遗成功为千万家。

11. 花山申遗,你我参与;千年文化,共同传承。

12. 保护文化遗产,构建和谐社会。

13. 爱我文化遗产,守望精神家园。

14. 守住我们的根,留下我们的情。

15. 保护古迹,是时代和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

16. 提高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增强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7. 从我做起,做一个文明的游客。

18. 穿越时空的魔法武器——文化遗产。

19. 红土壮锦映左江,骆越古韵耀花山。

20. 走近花山岩画,甜蜜骆越历史。

21. 壮族文化源远流长,花山岩画举世无双。

22. 支持花山申遗,助推崇左发展。

23. 申遗始于心,保护践于行。

24. 品味无字天书花山画壁,感受远古神韵左江文化。

25. 你给力,我给力,全名给力助申遗;你添彩,我添彩,花山岩画更精彩。

26. 你出谋,我献计,岩画申遗要给力。

27. 陆路东盟看崇左,世界遗产品花山。

28. 举全市之力,集全市之智,推动花山岩画文化景观申遗成功。

29. 积极参与岩画宣传保护,为申遗献出绵薄之力。

30. 画出文明进程路,录入世界遗产园。

31. 花山岩画图腾世界,骆越儿女彩绘神州。

32. 花山岩画盛邀八方客,世界申遗名扬四海宾。

33. 花山神画,神话花山。

34. 保护文化遗产,传承中华文明。

35. 尊重历史,憧憬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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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世界文化遗产日的宣传活动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全文共 6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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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响应“20__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的活动主题:“文化遗产的传播与传承”,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中华文明,呵护文化遗产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共享时代美好生活,传承中华传统文化、发挥博物馆社会教育职能,在文化遗产日期间,洛阳博物馆将于20__年6月9日期间开展文化遗产日主题系列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1、环境氛围营造:

制作以文化遗产日宣传口号为内容的静态页面,在洛阳博物馆南门大屏幕、聂泰路口大屏幕循环播放。

时间:6月8日起

2、志愿服务——讲解员、志愿者定时免费讲解

洛阳博物馆宣教部讲解员与洛阳博物馆志愿者在遗产日当天将为观众提供定时的免费讲解,使观众更详细的了解文物背后的故事。

时间:6月9日全天

地点:洛阳博物馆一楼大厅集合

3、网络直播“我从哪里来之二里头珍宝篇”

采用传播能力更强的网络直播形式进行“我从哪里来之二里头珍宝篇”制作播放,由社科院二里头工作队赵海涛队长和洛阳博物馆高级讲解员组成的团队,带领网上观众深入二里头遗址探秘、欣赏二里头遗址出土的珍贵文物并解答网友关心的问题,公众可关注洛阳博物馆新浪“洛阳博物馆1958”并收看在线直播。

时间:6月9日上午9:00

直播地点:二里头遗址与洛阳博物馆

收看途径:洛阳博物馆新浪“洛阳博物馆1958”

4、流动博物馆宣讲走进云集图书馆

云集图书馆是一家集书店、生活美学、饮品甜点、文化交流为一体的复合空间,安静的环境中藏着大量书籍并拥有书友群体。洛阳博物馆宣讲团将外派高级讲解员走进云集图书馆以“文化遗产守护者”的身份进行文物精品的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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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世界文化遗产日的宣传活动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全文共 8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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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1日是我国第11个“文化遗产日”,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宣传__文化遗产,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我们将举办__区20__年“中国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活动主题

文化遗产与全面小康

二、活动时间

20__年5月18日——7月15日

三、活动地点

全区各镇、街、场、区级相关文化部门

四、活动内容

(一)“守望家园“__区20__非物质文化进校园启动仪式

时间:20__年6月1日

地点:__区楼塔镇岩山小学

(二)跨湖桥文化“十大之最”图片展

时间:20__年6月1日——6月5日

地点:__跨湖桥遗址博物馆一楼大厅

(三)《探秘彩陶王国——新石器时期马家窑文化珍品展》开幕式

时间:20__年6月6日上午10:00整

地点:__跨湖桥遗址博物馆

(二)《探秘彩陶王国——新石器时期马家窑文化珍品展》

时间:20__年6月6日——9月6日;

地点:__跨湖桥遗址博物馆

(三)专题讲座

坎座名称:《青海彩陶赏析》

主讲:中国青海柳湾彩陶博物馆馆长、研究员王国林

时间:20__年6月6下午2:30时

地点:__跨湖桥遗址博物馆二楼报告厅

(四)专题讲座

坎座名称:《原始瓷》

主讲:浙江省考古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陈元甫

时间:20__年6月9下午2:30时

地点:__博物馆一楼报告厅

(六)《山栖越魂——柴岭山商周土墩墓考古发掘成果展》暨考古报告首发式

时间:20__年6月9日上午10:00时

地点:__博物馆

(七)__区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成果图版展、博物馆馆藏精品图版展、馆藏钱币展

时间:20__年6月9日——7月8日

地点:__博物馆

(九)《舟行天下——中国古代船舶知识图片展》

时间:20__年6月6日——7月6日

地点:__跨湖桥遗址博物馆一楼

(十)义务鉴定文物、文物咨询、有奖知识问答等系列宣传活动

时间:20__年6月9日10:00—15:00时

地点:__博物馆

整个活动全部对外免费开放,欢迎社会各界、市民群众前往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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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世界文化遗产日的宣传活动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全文共 8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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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4日,是我国第11个“文化遗产日”。根据市文广新局的安排部署,为庆祝我国第11个文化遗产日,组织开展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特制定我县的宣传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围绕“让文化遗产活起来”的主题,切实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着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民族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先进文化和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二、活动主题

以“文化遗产日”为契机,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重点,积极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营造全社会关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强化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影响力。

第11个“文化遗产日”主题:让文化遗产活起来

三、活动时间

时间:6月14日

四、具体实施方案

(一)版面宣传、成果图片展:制作文物保护宣传版面及多块非遗图片板块,活动日期间在东环广场展出,用文字、

图片的形式立体地展示我县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在全县各个乡镇悬挂文物保护条幅,在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悬挂相关条幅,加大文物保护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群众文物保护意识。

(二)文字资料宣传:活动日期间在东环广场现场向群众发放文化遗产宣传资料1000份,让群众了解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知识。

五、活动要求

(一)精心策划,周密组织。切实加强领导,制定“6.14”文化遗产日宣传方案,有效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宣传活动落到实处。

(二)围绕主题,突出重点。紧紧围绕“让文化遗产活起来”这一主题,引导公众关注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紧密结合实际,突出我县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喜人局面。

(三)面向社会,形成声势。充分利用电视等大众媒体,专栏、专版等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

(四)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加强与媒体的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宣传报道活动事项和工作进程,提高社会舆论,增强群众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和自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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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中国文化遗产日宣传横幅

全文共 3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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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遗产,世代保护。

2、印证过去,见证未来。

3、千年文明博大高深,后人爱惜薪火传承。

4、千古文化留遗韵,一代文明展新风。

5、文化成就未来,遗产不容忘怀。

6、传承文化遗产,共创和谐社会。

7、传承文化,保护遗产。

8、品千年文化,留万世遗产。

9、文化遗产是民族发展的航标。

10、关注参与,共享文化遗产。

11、中华文明,和谐传承。

12、文化遗产铸硕果,精神文明开新花。

13、保护古迹,义不容辞。

14、挖掘整理文化遗产,努力造福人类文明。

15、接续文化薪火,传承中华文明。

16、文化遗产,人类的精神家园拉着遗产手,文明同心走。

17、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我们的历史。

18、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民族根源。

19、保护文化遗产,守望精神家园。

20、感悟文化精髓,体味现代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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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5月1日起施行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64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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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上海市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文)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xx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上海历史文脉,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存、认定、利用、传承、传播等保护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规划国土资源、经济信息化、商务、工商、农业、卫生计生、民族宗教、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承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具体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机构,加强专门人才培养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六条 本市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方面的人士组成,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第七条 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相关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权益维护等工作。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法人通过研究、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

调查与保存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并对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调查难以覆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具体方法和要求,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从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遴选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向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后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可以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状况和特点,实行分类保护,对濒临消失的或者本市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第十九条 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将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第二十条 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承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扶持、引导、规范对项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使该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应当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濒危原材料予以保护;鼓励依法种植、养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开发、推广、应用相关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华老字号和上海老字号企业的传统技艺,优先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加大保护和扶持力度,促进本市工商业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第二十四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相关的场所和实物,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区域空间规划的,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第二十五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以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内涵及自然演变进程为原则,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贬损、滥用。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通过与文化产业发展相融合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第二十七条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产生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依法予以保护。

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条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三)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或者补充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愿意承担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义务,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程序,认定该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作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

第三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研究;

(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三)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对有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和场所等予以保护;

(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活动;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结合市民文化节、文化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活动,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成果,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鼓励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商业营业场所、公园、绿地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对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档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有计划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研究、收藏、展示、传承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举办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研究、收藏、展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整理、翻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相关课程,或者与特色课程相结合、开设校本课程等方式,向学生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参与学校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

利用财政性资金开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展室应当为学校开展教育活动提供服务和便利。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其他地区具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本市传承、传播,并与本土文化融合发展。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市应当设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等。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相关规定,设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属于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经费。

文化行政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在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应当予以支持。

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在公共文化机构内设立专门展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交流场所和传承基地建设。第四十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予以重点扶持和培养。

教育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或者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专业人才;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相关专业列入职业教育奖励专业目录,实施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和保护资金等方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捐赠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登记入库、管理使用等制度,妥善保存。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二条 对做出显著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鼓励公民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技艺,对表现优异的后继人才给予适当资助。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部门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对其绩效考核的内容。第四十四条 本市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的定期评估制度。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三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经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或者保护单位资格,并予以重新认定。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未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或者程序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

(三)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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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87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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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为了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那么,下面是百范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必要性

我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极为丰富,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20xx年,我国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这是我区申报成功的第一个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也是我国第一次跨国联合申报成功的范例。20xx年,我区申报的中国蒙古族呼麦艺术被公布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目前,我区四级名录体系已初步建成,现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89个,自治区级项目499个,盟市级项目1190个,旗县级项目2312个,乡镇级项目59个。保护机制也逐渐完善,现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7人,自治区级传承人508人,盟市级传承人2104人,旗县级传承人3732人,乡镇级传承人108人。设立了13个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6个蒙古族长调民歌、蒙古族呼麦传承基地。开展“双百保护”工程对濒危、重点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实施“千校万户”计划,支持非遗代表性项目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编辑、出版了《内蒙古蒙古族传统服饰典型样式》、《内蒙古蒙古族长调民歌风格区及其典型曲目》和《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图文集》等保护学术成果。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多有益成果,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保护工作也遇到了新的挑战: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濒临失传,甚至消亡;一些地区保护意识仍然不强、投入不足,缺乏行之有效的保护规划和措施;少数地区不当开发,资源破坏和流失严重;很多项目传承后继乏人,非遗保护形势严峻。内蒙古作为民族文化强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本条例是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相关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非遗保护工作实践和民族自治地区实际起草的。

(二)在总则中阐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明确了的适用范围、保护方针和保护原则。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的职责。苏木乡镇是非遗保护的前沿,故要求苏木乡镇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非遗相关保护、保存工作。还强调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我区是以蒙古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其中蒙古、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而独特,草案专门做出重视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保存工作,对人口较少民族以及贫困地区的非遗保护、保存给予重点扶持的规定。

(三)有关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规定。名录体系建设是非遗保护的重要方式,也是重要内容。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名录体系构建、项目入选条件和评审制度等内容。

保护单位是具体落实代表性项目保护的责任主体,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具体规定了保护单位的条件、权利和义务。为了规范对代表性项目的管理,第二十三条提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定期评估制度,每两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四)有关代表性传承人的规定。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第三章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内容做出了规定。

为了强化对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的管理和传承效果的评估,第三十一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可以授予其荣誉称号,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五)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保护、传承、传播的相关规定。非遗保护,调查是基础,传承是核心,传播是手段。针对非遗调查特别强调了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区境内调查应遵守的要求。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传承性保护,基本包含了目前我国对非遗保护所采取的各类措施和方式。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强调了教育机构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校园;结合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传播,提高全社会非遗保护意识。第四十五条还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文化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等宣传、展示活动,积极营造保护非遗的社会氛围。同时,提出非遗学术研究机构、保护工作机构和文化事业单位等相关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开展非遗研究、收藏、展示、传承等工作的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和六十五条明确了对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及调查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的法律责任,加强对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约束。第六十一条对在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材料不实等违规行为,做出警告、取消资格和责令退还项目保护、传承资助、补助经费等处理的规定,从而保证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约束力。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三条规定了对已命名的代表性项目和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实施可进可出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从而强化了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法律责任意识,保障非遗保护和传承的有效开展。

以下是条例全文: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遵循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原则。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所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具体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工作。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对人口较少民族以及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第八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100年以上、且具活态存在的特点;

(四)具备鲜明的原生态特点。

第十二条 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将其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也可以提出将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四条 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领域专家和相关业务工作人员组成。

专家评审组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初评工作,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均为单数,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得少于15人,评审委员会人数不得少于5人。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六条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核,并在二十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下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同时申报保护单位。

保护单位的认定与公布,与项目的认定与公布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 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所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布区域内;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该项目的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四)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五)有实施该项目保护的意愿与能力;

(六)得到该项目传承人或者传承群体的认可。

第二十一条 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传授知识和技艺,开展生产、展示、讲学和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三)参加非公益性活动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四)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五)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对有关资料、实物、建筑物、构筑物和场所等予以保护;

(三)配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公益性宣传、展示活动;

(五)定期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定期评估制度,每两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第三章 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公示和认定,参照本条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评审程序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推荐代表性传承人,公民也可以自行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荐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二)传承谱系清晰,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并在传承活动中起到核心作用;

(四)拥有后继人才;

(五)申报上一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取得下一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

(六)所传承的项目,已入选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一)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资料收集、整理的人员;

(二)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组织的人员;

(三)除从事传统医药、传统音乐、传统体育工作之外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其他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活动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传授、展示技艺,开展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构筑物和场所等;

(三)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产品和服务;

(四)向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支持,提出保护建议;

(五)取得与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配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三)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

(四)积极参与展览、展示、表演、研讨和交流等公益性宣传活动;

(五)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代表性传承人定期评估制度,每两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第三十一条 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可以授予其荣誉称号,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四章 调查、保护、传承、传播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三十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真实、准确、全面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对调查中所取得的资料和实物,进行科学规范的整理,并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

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三十五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或者学术研究机构合作,并报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调查结束后,应当向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需携带实物及资料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记录和收集有关资料、实物,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予以重点扶持和培养。

第三十九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比较好的特定区域,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四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较为集中、传承基础较好的地区,设立传承基地。传承基地可以下设传习所和传承户。

第四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保护、管理等专门人才。

第四十二条 教育机构应当采取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材、聘请传承人授课等方式,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入各级各类大、中、小学校。

鼓励、支持教育、科研等机构,采取学历教育、进修、短期培训等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培养。

第四十三条 鼓励、支持适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保持原真性基础上实施生产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社会生活。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第四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结合本地文化节、文化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活动,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成果,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第四十六条 鼓励、支持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公共环境,设置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牌、宣传栏和电子屏。

第四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工作机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档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有计划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研究、收藏、展示、传承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举办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研究、收藏、展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四十九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整理、翻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

第五十条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产生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依法予以保护。

第五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五十一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建筑物、构筑物和场所捐赠或者委托给人民政府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研究机构以及其他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或者使用。

对捐赠者,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对委托者,应当注明委托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第五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研究机构以及其他文化事业机构,应当妥善保护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建筑物、构筑物和场所等。

第五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划定保护范围,建立保护档案,做出标志说明,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标志说明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名称、级别、保护范围、保护内容、简介,以及设立标志的机关、日期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场所等不得侵占、破坏;在进行必要修葺时,不得改变其原始风貌和文化内涵。

第五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物、植物等进行保护,禁止乱采滥挖或者盗猎、盗卖。

第五十六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依法确定密级,采取保护措施;涉及商业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七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文化创新和开发文化产品。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尊重其基本文化内涵,不得歪曲、滥用。

第五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五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专款专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退还项目保护、传承的资助、补助经费。

第六十二条 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保护义务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资格,并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保护单位。

第六十三条 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六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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