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怎么收费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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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篇1: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怎么写
20__年是我们公司开展业务的第一年,一年来我们“以优质服务为中心,防范风险为根本,提高20__年是我们公司开展业务的第一年,一年来我们“以优质服务为中心,防范风险为根本,提高效益为目的,支持服务中小企业,努力打造信用浙江”的经营理念。全体员工齐心协力,努力工作,共办理担保业务264笔,担保金额12940万元,累计担保金额15538万元,取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一、20__年主要工作
1、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组织机构。
作为新组建的公司,一切都得从头开始,而加强内部管理,建章立制,是公司规范经营,稳健发展的基础,因此我们首先从基础工作入手。一是单独设立业务经营部,配备了专业调查人员;二是参照兄弟担保机构的经验,制定了各类业务资料;三是制定了业务操作规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各岗位职责;四是配备了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硬件设施。明确了网络操作员,确保信息畅通,及时上报业务经营情况。
2、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担保是高风险行业,对于从业人员除了要有较高的风险意识以外,还必须要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和实际业务操作能力。因此,我们非常重视自身的学习。我们一方面从书本上学,自学和集中学相结合,认真学习财政金融相关政策。学习、了解有关部委的政策,及时掌握经济领域的新动向。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另一方面向兄弟担保公司学习,学习他们的工作经验为我所用。
3、以诚为本,努力为企业服务。
我们以“热情、及时、高效、双赢”为公司的服务理念,在实际工作中能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只要企业找到我们,需要我们的担保,我们总是及时地进行调查,尽快作出答复,主动与银行沟通,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
4、加强保前调查核实,严把风险关。
担保是一项高风险行业,如不加以防范,就会造成损失。因此对待每一担保,我们都严把风险关,不搞人情担保,认真做好客户保前外部信用信息的调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进行认真评估,避免大额代偿赔付的发生。
二、几点体会
1、防范风险,讲求一个实字。防范和控制风险是担保业务安身立命之本,是为中小企业服务和公司自身发展的前提,担保业是高风险行业,只有切实防范和控制风险才能更好的为中小企业服务。而要有效的防范风险,必须讲求一个实字,只有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才能有效防范风险。
2、开拓业务,讲求一个稳字。作为一家担保企业,要担负起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重任,必须要大力开拓业务。但由于担保公司本身的特殊性,又不能急于求成,必须讲求一个稳字,只有稳健经营,才能可持续发展。
3、服务企业,讲求一个诚字。担保企业既是高风险行业,也是服务行业,既然是服务行业,那么就要讲求一个诚字,诚心诚意的为中小企业服务,要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努力为他们排扰解难,只有这样才能密切企、保关系,达到双赢的目的。
三、几点建议
1、对担保企业要加强培训,特别是如何把握受保企业的经营风险方面多讲案例,多实地考察。
2、企业没有权证的反担保资产到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困难,一旦出现风险,担保公司的利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探讨,需要对策办法。
四、20__年工作思路
1、加强与合作银行沟通,争取提高原有担保放大倍数,同时积极与其他银行联系,以增加新的合作银行。
2、积极开拓创新业务,增加担保种类,更好的为中小企业服务,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作出应有的贡献。
3、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考核体系,提高员工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篇2:融资性担保公司介绍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有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规定的注册资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就是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融资性担保业的实际需要,由当地监管部门来决定,但任何地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都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7、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及流程、收费情况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
1、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⑴贷款担保。
⑵票据承兑担保。
⑶贸易融资担保。
⑷项目融资担保。
⑸信用证担保。
⑹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2、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⑴诉讼保全担保。
⑵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⑶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⑷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⑵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4、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⑴吸收存款。
⑵发放贷款。
⑶受托发放贷款。
⑷受托投资。
⑸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流程
1、企业申请:《委托担保申报表》、 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材料
2、担保受理:《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3、项目初审:确定第一调查人、第二调查人,项目初审基本内容,实地调查,担保调查报告,《担保项目处理表》
4、项目评审:资信评估部、复议项目评审
5、签订合同:《同意担保通知函》,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审核空白合同文本(担保部、综合部、律师、总经理),填写《合同审核表》,正式签订合同,填写《合同登记表》,填《担保费认缴单》
6、抵押登记: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他资料;他项权力证书或抵(质)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7、发放贷款:《担保贷款业务联系单》,复印借款借据
8、担保收费
9、保后管理:日常检查、重点检查,《担保项目检查表》,保后检查报告,《担保到期通知函》,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业务档案管理
10、代偿和追偿:代偿和追偿方案,提起法律诉讼
11、担保终结:还贷收据复印件,注销抵(质)押登记,退还抵押、代管原件,《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收费情况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网上查询资料:
担保业务收费主要有两块:咨询、评审费和担保费。在担保项目进入到评审风险的阶段,就需要交纳咨询、评审费了,一般为贷款担保额的1%-3%不等。
担保费按照贷款担保额的利率和期限来计算,一般情况为贷款利率的50%按实际贷款期限收取,有的公司还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下浮50%收取。举例:贷款100万,期限1年,那么评审费按照2%计算为2万,担保费为100万*5.31%*50%*1年=2.655万
另外,如果有向担保公司提供抵押资产的,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所发生的费用也将由申请担保的一方支付。
三、担保公司对于促进融资、加快经济发展的意义 担保公司是担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职能的专业机构, 担保公司在中小企业自身无力提供足够的贷款担保时,作为第三方来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通过规范的运作为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牵线搭桥,从而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银行资金向中小企业顺利流动, 信用担保业诞生的根源便是为了化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从微观角度看,信用担保本质是银行将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转嫁给担保公司,银行的贷款风险得以化解,中小企业可以取得融资及担保公司凭借自身风险管理的能力化解风险的过程。
正确认识担保公司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主要从整合资源、风险管理、杠杆作用来分析。有人会问:“担保公司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起着什么作用”?“单个中小企业由于势单力薄,在与银行的接触中,往往必须被动接受贷款条件,否则很难融到资金,谈判能力很弱。担保公司可以整合资源成立联盟,联合众多中小企业的力量,形成合力,争取在与银行融资贷款方面的主动地位”。 对于国有体制下的中国银行来说,对信贷风险的把控是“零”容忍度,担保公司则不然。举例说明,某银行1年发放贷款1个亿,产生了1000万的不良资产,很难核销,因此银行往往采用借新还旧方式,维持贷款表面上的正常,日积月累,10年以后某银行将会处于一个不良的循环当中,不能自拔。如果引入担保公司,为其银行做担保保证,那么,担保机构利用1元发挥100元作用的财政资金放大作用,通过财政反担保、财政补贴、专人催收、信贷资源的重新调剂等方式,合理、合法、合情地得到处理。
担保公司发挥了信用杠杆作用,通过担保杠杆功能,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四两拨千斤”的调控作用,它整合中小企业信用资源,打造金融生态安全地区,既有利于中小企业扩大融资,分散化解银行金融风险;也有利于高新区经济发展,稳定和推动社会就业。
四、我国担保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担保公司规模小,抗风险能力较差。担保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其规模直接影响它的抗风险能力,而担保公司资本金少,导致其抗风险能力不足。一旦发生一笔代偿,几十笔担保业务收入才能弥补损失。目前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签订协议,担保公司存入一定的保证金,按照一定的比例金额给予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在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中,难免出现企业已出现欠息或逾期记录,如果金融机构追究担保责任,扣收其保证金,担保公司将面临担保能力缺失,或者面临破产的风险。
(二)风险补偿、分担机制不健全。一是缺乏完善的外部风险补偿机制。担保公司以担保基金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依靠它的业务经营收入来弥补亏损。政府仅仅依靠减免税来刺激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提供担保,而担保产生的风险却没有完善的配套补偿、分摊措施,担保公司面临可持续发展困境。二是内部风险补偿机制难执行。虽然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担保机构应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但实际操作中,担保公司没有遵循相关规定,风险拨备严重不足。三是未建立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目前担保公司通常通过反担保或反抵押的方式来转移或化解代偿风险,但实际情况是提供反担保公司本身的经济实力不被金融机构认可,反抵押的财产权证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不足或变现存在一定困难,不能直接抵押给金融机构。
(三)担保机构缺乏专业人才,识别、控制风险的能力欠缺。担保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需要多方面的知识。目前担保公司的人员普遍较少,难以满足业务需要。在提 供贷款时,要求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各自独立进行调查和决策,互不受影响,形成风险的双重防控。但担保机构缺乏一套科学完整的风险甄别与分析评估系统,给自身带来较大的风险,再者存在人情担保、行政干预担保现象,加大了担保公司自身经营风险。
(四)担保公司资本金不够真实,存在较大风险。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都在几千万至上亿元,注册资本不真实是其通病,绝大部分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都没有足额及时到位或以五花八门的资产充抵资本、违规抽逃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现象较为普遍,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担保公司的实际担保能力和赔付能力。
(五)法律制度建设滞后、行业监管缺位。担保公司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单位,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方便,但也存在许多金融风险。一是收费没有行业标准。担保公司收费较为混乱,各担保公司收费没有一个标准,有的担保公司按担保金额的多少及笔数收费,有的按贷款利率上浮比例收费,有的甚至超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这就给企业造成较大的负担。二是对担保机构最低资本金要求、机构的准入与退出、从业人员与资格认定、业务范围与操作程序、风险控制与风险处臵、财务制度与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缺少法律规范。作为一个高风险的机构,缺乏对其监督和指导的部门,担保公司各自为政,业务经营处于无序竞争状态。
篇3:2024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
从总公司调派到恒泰担保公司已经有段时间了,从决定被调派的那天起,我就在心理默默的对自己说要好好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认真的学习担保公司的业务知识。我被安排在业务部,这里的同事年纪都差不多,所以我们大家很快的熟悉起来,这也为我迅速融入到这个公司铺下了良好的基石。下面我主要把我这段时间的工作内容、工作认识和工作体会认真的总结下。
一、工作内容
在汇报我工作内容的时候首先介绍下担保业务的流程,它主要有申请登记、受理调查、审核评议、担保决策、签订合同、保后管理和风险管理几个部分组成的。在这里我主要从事的是受理调查工作,也会参加了风险管理工作,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
业务受理调查工作是整个业务流程中最重要也是最繁琐的阶段。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和实际操作,我熟悉了这个阶段的操作流程:首先是企业向公司申请担保,初步判断该企业是否可以为其担保,若判断可以为其提供担保,然后让他们提供相关材料,这些材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机构组织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结婚证和财务报表等等相关材料。这里要注意一点是业务员必须要认真审查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最后要根据相关材料评定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偿还能力和发展前景等。如果以上材料真实可靠,下一步就是去公司实地考察。
而到企业的经营场所去勘查,是为了更加实际的全面的了解该公司的相关情况,并就其之前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进一步核实。首先一般调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品质,确定其在职阶段主要经营思路,和个人有无不良记录从而确定其还款态度;其次要对其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确定担保物的权利无瑕疵和反担保企业或人的资信状况。
经过以上资料提供和现场勘查,回来必须形成一个调查报告。详细而真实的描述担保企业的各个方面情况,以便评审会议时候,评审委员能够全方位的了解企业情况,从而做出正确判断。
二、工作认识
(一) 对担保业务的见解
在来担保公司之前,对担保公司只是有一定的了解,现在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更加深刻的了解了这点。一般担保业务有融资机构(债权人)、担保企业(债务人)、担保公司(担保人)和反担保企业或个人(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或个人)这几个主体。其中融资机构和担保企业之间是债权和债务的关系,担保公司为担保企业向银行提供担保,而反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向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这样分析其实就很简单的理清这几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了,这里有两层法律关系。第一层担保关系以银行的贷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公司为担保人;第二层的担保关系以委托担保书为主合同,反担保企业或反担保人为担保人。
为什么企业不直接向融资机构提供担保,反而求助担保公司呢?
我刚刚进入担保公司也有这样的疑问,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我理清了里面的问题。这里有两个原因:
第一,从融资机构角度考虑,他们是为了转嫁风险,毕竟担保公司的信誉和偿还能力肯定比一般的企业强,这个时候他们基本上是零风险的拿到本金和利息;
第二,从担保企业考虑,如果直接向融资机构提供担保,他们提供的担保物价值会大打折扣(银行的规章制度决定),比如一个厂房评估价格为1000万,而融资机构只会认可该房产能担保600万甚至更少的贷款,这样加大了担保企业的提供担保的难度。
(二) 担保业务的风险
公司经营有风险是在所难免的,而担保公司不同的是,相对一般生产型企业其风险偏大,正如上次培训的时候葛律师说过,担保公司就是奶牛,吃的是草(拿到的担保费),挤出去的是奶(发生企业经营不利的代偿款)。这个比喻恰到好处的描述了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所以担保公司必须严防死守防止担保风险的发生,若发生代偿情况再加上反担保措施不到位,那么公司小半年的业务都将付诸流水。
正是因为这样担保业务人员要时刻的保持风险意识。通过工作时候的学习和观察,发现担保业务的风险从企业申请担保的时候开始一直到解除担保合同是一直存在的,所以一个细节没处理好都可能导致风险的发生。下面简单介绍下,担保业务容易出现的风险。
第一,接收材料环节的风险;对企业提供的材料,业务经理必须严格的审查真实性。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担保企业按照我们的要求提供了所有材料的复印件也加盖公章了,是不是一定就能确定其材料的真实性呢?其实不然,这个时候必须要企业出具资料原件,并认真核对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只有这样才能规避提供虚假材料给担保业务的判断产生误导。
第二,立项确定环节的风险;这个环节处理不好的,只会给公司的资源带来浪费。这个立项环节主要考虑的就是第一还款来源,也就是担保企业经营能力;一般是观察该企业产品的销售利率,并和市场上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有关数据进行对比,来确定该产品的优势。次要观察第二还款来源,比如抵押的财产,或者反担保企业和反担保人的资信情况,确定第二还款来源能够减少风险的发生几率或者说把损失最小化,所以说我们业务经理一定要衡量好这个第二还款来源。
第三,实地调查环节的风险,实地调查阶段主要关注担保企业的实物资产,比如工厂设备,仓库库存等,通过看生产设备,能看出该企业的先进水平,看库存也能看出企业的销售情况和库存积压率。实地考察阶段同时要进一步核实担保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三、工作体会
(一)理论在实践面前显得惨白无力
在来担保公司的时候,我特意的把担保法相关内容仔细复习了一遍,有一次和一个业务经理去办不动产抵押登记,在路上我们就聊起了这个不动产抵押登记有关的手续,当时我就问了假如这个不动产上有其他抵押权人,假如发生代偿,怎么分配抵押财产。他很好奇的看着我说到,房管局规定:“一个抵押财产只能有一个抵押人,即使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我听后就很是愤慨,因为我国担保法
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也就是说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了可以“一物多次担保”,只要下一次抵押的债权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但常州房管局竟然为了方便,而规定了禁止一物多次担保,明显违法。所以即使理论知识再多,不经过实践也是虚无缥缈的。
(二)专业知识的巩固刻不容缓
对担保的相关法律我还是比较熟悉的,可是真正在实践中,应用比较多的可能是一些部门规章,而我对这一块是一个盲点。比如说,应收账款质押是需要登记的,不登记不产生质押效力,这个法律规定的是很清楚,但是现实中就遇到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应收账款在哪个部门登记呢,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呢等等问题,我茫然了。所以专业知识的巩固和扩大化学习还是刻不容缓的。
(三)一些个人感悟
在今年大环境的影响下,我们担保公司也代偿了好几笔业务。当然经济形势严峻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但是我们作为不管是业务经理或者风险管理工作的必须时刻保持着风险意识,把公司的风险降到最低。这里我提出一个观点,从受保企业的角度看担保风险。即违约成本对他们担保决策的影响:
1、当违约成本大于守信成本的时候,作为一个正常的理性人,企业一般会遵守合同,如期还款和利息。如企业提供市场价值2000万元的抵押物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借款1000万元。如果企业违约,损失的资产价值及其他无形损失将超过2000万元,而守信成本仅1000万元的本息甚至可能获得更长远的发展。显然,违约是极其不划算的,企业在主观上一般会选择还贷。
2、当违约成本小于守信成本的时候,企业则具有了违约的诱因。如企业提供市场价值500万元的抵押物办理登记手续,及夫妻双方的连带保证,取得借款1000万元。如果企业违约,损失的资产价值及其他无形损失在实际控制人看来也就500万元,而遵守合同则需支付1000万元的本息。显然,从表面看违约是很划算的,因此企业在主观上有可能选择违约。
所以我个人觉得在考虑反担保措施的时候,可以通过违约成本和守信成本两个角度考虑。作为一个国有企业不仅仅是获取公司效益,而且也要模范起到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所以我们既不能过度的加大违约成本造成企业承担多余压力,也不能过度减少违约成本造成我们担保企业风险大增,寻找违约成本和守信成本二者的切合点是我们以后工作需要努力的方向。
最后我要谢谢领导能够为我提供这样的学习锻炼机会,在恒泰担保不仅仅学到了在总公司学不到的知识,也认识到了很多新朋友,这里有相处融洽的同事,也有和蔼可亲的领导。现在我从业务部调到风险部,在新的工作岗位中我会尽心、尽职、尽力的完成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篇4: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工作计划
20xx年,我国经济仍然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一是国际金融环境不容乐观,欧元区国家经济形势进一步恶化,中东地区政治局面不稳,美国市场仍旧未能走出低迷态势,从而影响我国的一大批进出口企业,导致国内经济局势不稳,gdp增速减缓;二是我国为抑制通货膨胀,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数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银行信贷政策紧缩;三是原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加大了企业的资金困难。为保持我市经济增速强劲势头,给继续扩大融资规模带来新的挑战,据此提出以下目标:
一、业务目标
(一)我公司全年担保融资目标为确保5亿元争取5.5亿,并以此作为公司考核目标。
(二)鉴于经济走势的不确定性,信贷政策的收紧可能会造成相当部分企业流动性降低,考虑到涉农企业经营风险较大,加之公司处于初创阶段,面对的客户规模较小,按业务增长幅度比例适度调高逾期代偿额,全年风险代偿率控制在8‰以内。
二、发展目标和思路
发展目标和思路是:通过不断创新,优化资源配置,在继续保持公司现有业绩的基础上,积极开拓业务,争取创出优异业绩,实现公司自身进一步发展。
(一)调整经营思路,拓宽业务领域。一是对符合党委、政府发展战略和政策导向的新兴产业,在风险基本可控的前提下,放宽条件给予支持。二是对各区县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培育扶持。三是积极加强与四川省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作,对市内涉农企业资金需求较大、超过公司担保上限,且母公司难以解决的,通过与省农担公司的联手,满足这部分企业的融资需求。四是创新服务,探索有效解决“三农”信贷难的新途径。
(二)继续保持与现有合作银行良好关系,努力开拓担保渠道,积极争取更多银行授信。公司将针对银行在授信时提出的一些规定,继续与银行保持沟通,争取采取直接授信为主再授信为辅的方式,争取获得更多银行授信,开拓银行渠道资源。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发展战略,在市经委的坚强领导下,与时俱进,奋发图强,开拓进取,全力提高农业企业信贷增量,为确保我市“三农”经济持续增长作出更大贡献。
二oxx年一月三日
篇5:公司大额融资担保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需向融资,请求乙方为其融资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在融资金额为人民币,种类:。
第二条保证期间,上项融资甲方与银行签订,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请求乙方为其上述融资提供担保,乙方同意为其融资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届满之日起年。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检查、监督甲方所贷款项的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二、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
三、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从乙方代为偿还之日起,乙方即有权要求甲方或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优先受偿。
四、乙方按担保金额一次性向甲方收取担保手续费,收费标准为年息%。
五、在甲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和提供反担保条件的情况下,及时为甲方办理贷款担保。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申请贷款担保的条件提供乙方要求的各类资料。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反担保措施并承诺在银行发放贷款前完成。
若甲方逾期或迟延办理上述反担保措施,乙方有权通过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对反担保财产予以保全,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按乙方提供的担保金额的20%比例违约金且还应承担包括不限于由此产生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
三、甲方整个贷款手续办理结束后,必须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放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送交乙方一份留存。
四、甲方必须按申请用款事由使用贷款,接受乙方的检查和监督;并按期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
五、甲方按借款合同所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六、在乙方为甲方出具贷款担保书之前,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担保手续费;如甲方提前还款,乙方按实际担保日期收取担保手续费。
七、乙方提供担保后,甲方与银行如需修改担保合同或变更主合同时,需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甲方不能如期归还贷款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由乙方征求银行意见后,确定是否同意展期担保。
第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向乙方支付担保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条如甲方贷款逾期,从乙方为甲方代为偿还之日起,即有权收取损失的利息。
第八条协议管辖: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应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进行诉讼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反担保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6: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索 引 号: 000014349/20xx-00160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银行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xx年08月02日
标 题: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发文字号: 国令第683号 发布日期: 20xx年08月21日
主 题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3号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20xx年8月2日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 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xx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二条 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需求服务。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费率由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协商确定。
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
第二十条 被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方式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有关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权要求被担保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三)受托投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融资担保统计制度的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析评估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情况,按年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通报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情况。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经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
(二)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
(三)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确认重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按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
(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融资担保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发挥服务、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十六条 政府性基金或者政府部门为促进就业创业等直接设立运营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互助式融资担保组织开展担保业务、林业经营主体间开展林权收储担保业务,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七条 融资再担保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7:外贸公司融资担保协议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为有利于双方发展,充分利用双方对外融资的有利因素,加强企业间经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甲、乙双方就融资担保问题经过充分酝酿,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在融资领域内进行友好合作。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承担总额度为伍仟万元的贷款责任担保,并同意按照《民法典》履行各自责任。
三、在乙方需要担保时,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额度总共为万元,不管是乙方中的一家公司还是二家公司;在甲方需要担保时,甲方可以选择乙方中的一家公司,为甲方提供相同额度的贷款担保。
四、甲、乙双方在履行互为担保时,最长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担保方有权对被担保方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期满还清贷款本息时,被担保方应主动向担保方提供还贷凭证,以便对方及时了解。
五、任何一方为对方担保时,应如实提供各自财务报表、营业执照、信用证明复印件以及有关企业概况等资料。
六、担保方的继受人将受本协议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未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担保方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七、担保方代被担保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担保方追偿。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对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都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万元,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兹共同遵守。
甲方:____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__________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__钢铁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篇8:外贸公司融资担保协议
为有利于双方发展,充分利用双方对外融资的有利因素,加强企业间经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甲、乙双方就融资担保问题经过充分酝酿,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在融资领域内进行友好合作。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承担总额度为伍仟万元的贷款责任担保,并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各自责任。
三、在乙方需要担保时,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额度总共为万元,不管是乙方中的一家公司还是二家公司;在甲方需要担保时,甲方可以选择乙方中的一家公司,为甲方提供相同额度的贷款担保。
四、甲、乙双方在履行互为担保时,最长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担保方有权对被担保方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期满还清贷款本息时,被担保方应主动向担保方提供还贷凭证,以便对方及时了解。
五、任何一方为对方担保时,应如实提供各自财务报表、营业执照、信用证明复印件以及有关企业概况等资料。
六、担保方的继受人将受本协议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未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担保方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七、担保方代被担保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担保方追偿。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对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都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万元,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兹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