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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撤销申请书格式优秀20篇

学校的处分对以后的影响,包括无法参与学校的评奖评优活动、无法参加学校推荐读研与国外交流活动、处分计入档案后对就业会产生影响、不利于就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处分撤销申请书格式,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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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撤销处分申请书格式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5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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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校领导:

您好!

我是0717班_____。我是20_____年9月份入学的。因为才入学,不是很懂事,而且还心高气傲,把什么事都不放在眼里,感觉不在乎一样。就在开学的第三天,我和以前认识的几个朋友与0521班的一名学生发生了不愉快的事,并且在第二天中午在07届宿舍把0521班的学生砍伤。就因此事被学校记大过处分随后,又因为一时的冲动,我和同班同学郭蔚等人把0702班的一名学生的头部打伤,事后,我经过学工处老师对我的教育,我深深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因为此事性质恶劣,学校又给了我留校查看半年的处分。

日后,我的班主任和部分学校领导、老师多次找我交谈并教导我。我也深深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以后的日子里,我没有再次出现过打架斗殴的事件。在学习方面也表现不错,在期末考试中,我占全班前13名,并且计算机操作成绩在全班排名第一。

在活动方面,我也是积极参加,并且在各别项目获得奖项。所以我大胆提出申请,请求学校能够撤消对我的处分。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会更加努力的学习,严格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好好把握在校的大好时机,为自己的将来打好基础。

希望校领导看过我的申请后,能够原谅我以前的不知而晾下的错误,能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我的这份申请不能够被校领导认可的话,那么我将作 文 吧会在以后的学习当中更加努力,追求上进,早日得到校领导对我的认可。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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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处分撤销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16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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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院领导:

我叫xxx,是xx系xx届xx班的学生,在xx年x月份我院举行期末考试时,在进行《xxxxx》考试中我夹带纸条作弊被巡考老师抓到并给予了记过处分,影响极坏。后来我在同学的帮助和老师的耐心教导下,我彻底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受益颇多。在不断的痛定思痛之后,我认真自我反省、努力学习,在思想上有了很大的提高,学习上也有了巨大的进步。按学校规定,特此向学校申请处分撤销鉴定。

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此举本身就是违背了做学生的原则。我只是顾着自己的利益,和一时的想法,完全不理会监考老师和辛苦学习的同学们的感受,这也是不对的。而且,考试的时候作弊本身也是对老师和同学以及自己的不尊重。所以,当学校下来这份记过通知时,我便深刻的认识到了作弊的严重性。

“处分”对于我来说是耻辱,也是人生道路上的一块绊脚石,一块能绊倒我的石头,一块能让我掉入万丈深渊的石头,这块绊脚石是我自己从暗无天日的错误之海中捞上来的。让我那么难看的罪魁祸首就是我自己,是因为我没有很好的控制能力,所以才导致作弊和被处分。我知道自己犯了一个很大的错误,不应该在考试中夹带,严重违反了学校的考试纪律。这次的错误不但给我自己抹上了黑点,也给学院、班级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和损失,我想已无力挽回,无法弥补。因此在受到处分的这一个学期里,我不断地提醒自己,不能再犯错误了,在这段时间里,我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付出,极力弥补自己的过错。

之前的我会犯这种错误,完全是一种侥幸心理,思想认识未到位,一时的错误,令我懊悔不已!我没有深刻认识到这一点重要性,考试中作弊的行为,违反了学校纪律,造成了考试的不公平。不仅有害于同学,同时也打击了自己的信心。做人应该内诚于心,外诚于人。我为自己做的错事感到内疚,至今后悔莫及,唯有改正错误才能弥补以往的`过失。向尊敬的老师和亲爱的同学们说声对不起,为自己的错误向你们致以内心的歉意。从那次犯错以后,我一直对自己进行反思,对作弊事件分析,认真总结教训。

这个处分也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经过一段深刻的反醒之后,我对自己犯的错误感到追悔莫及。世上没有后悔药,改正不良习惯和纠正错误才是最根本的。犯错之后,老师们都十分耐心的开导和严肃的批评我,让我深刻意识到了老师对我的关爱与教导。而同学们也给与了我极大的帮助和鼓励,使我能逐渐树立信心,走出阴影。所以在这一学期,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时时谨记“光阴似箭”一去不回的道理,努力学习拓展视野,增强学习动力,改造自己。

首先,在行为上,我重新反省自己,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提升思想认识。坚持从认识上,观念上转变,要求上进,关心集体、关爱他人,多和优秀同学沟通交流!在这个学期里,我也不断的参加学校,班级的活动,比如迎接新生,十佳歌手布置帮忙等等许多活动和工作,以求改进。

在组织上,同学们和老师并没有因为我的处分和过错而放弃我,在我不断的努力之下和他们的帮助之下,我也被选为了经贸学院的社团部副部长。从那时起我就抱着努力学习和不断反思的态度去面对接下来的每一天。我不断的感受到老师和同学对我关爱的温暖以及作弊之后的懊悔与痛苦。而我也更加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事是不可以做的。

在学习上,我也一改以往的学习态度,在这次的期末考试中更是严肃认真,丝毫没有作弊的念头。在考试结束的时候,我感受到了轻松的成就和对过去愚蠢的懊悔,因此更加坚定了我要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的决心。

虽然人不能做到十全十美,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者一些不足,但我会努力把坏习惯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大学生,也同时请各位领导和老师们随时批评我、监督我,以及感谢老师能给我改过自新的宝贵机会。

最后,我衷心希望老师能根据我平时的表现,恳请老师准予我撤销鉴定处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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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处分撤销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12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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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校领导:

您好!

本人是xx系xx班xxx,曾因夜不归宿给予处分。处分对于我来说是耻辱,也是人生道路上的一块绊脚石。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经过一段时间深刻的反醒,我对自己犯的错误感到追悔莫及,但我也深深明白到,人没完人,每个人都有自己做错事的时候,重要的是自己犯了错误后如何改过自身。所以这一年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

思想上,我重起反省自己,坚持从认识上,从观念上转变,要求上进,关心集体、关爱他人,多和优秀同学接解、交流!在纪律上,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对自己的言行,始终如一的保持着严格的约束,不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且一丝不苟的执行校院系的纪律指示及规定,有较强的纪律观念,更加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

学习上,本人不避困难,不辞劳苦,自始至终的为着掌握良好的专业知识及技能而孜孜以求,在艰辛的努力下,本人一贯保持着良好的学习成绩。在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本人还根据本学科的特点大力拓展课外知识,提高专业技能,从而使自己的专业素质全面得到提升。

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极力争取做到让人无可挑剔。积极帮助学习上有困难的同学。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其实这块绊脚石是我自己从暗无天日的错误中捞上来的。让我难堪的罪魁祸首是我自己,也因为我自己没有很好的控制能力,所以才导致我的夜不归宿,被处分!我不愿意自己的处分的事情在电子档案学籍系统里多存在一分钟,甚至是一秒钟,也不愿让别人通过网络看到我被处分的事情!但“纸是包不住火”的。我想知道这件事的人已经不少了,正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

我知道自己犯了一个很大的错误,不应该夜不归宿,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这次错误不但给我自己抹上了黑点,也给班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损失,我想已经给班级造成的损失是无法挽回,无法弥补的。在处分的这段时间里我不断提醒自己,不能再犯错误了,在这段时间里我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的各种活动。努力付出积极弥补自己的过错。想的是如何才能有更大的进步,在老师的督促下,同学的影响下,我不仅通过了学校的各门考试,还积极的报名参加了计算机的考试,并取得了证书等。

我感谢这次处分,没有让我过度沉沦于我的自满自足中,能够及时的认识错误,感谢老师对我的督促和关心,身在他乡我并不孤独,因为我有着关心我的老师同学们。在此,我衷心的希望老师能评定我这一断时间的优良表现,让我能更有信心地投入到服务社会报效祖国的行列中去!从接受处分以来,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不断反思,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平时思想懒散,没有上进心,老师们都耐心教导我,可我却一而再、再而三地让关心我的校领导、老师们、同学们失望难过,没有及时纠正,终成大错。

后悔没有听老师不停的警告。但世界上没有后悔药,改正不良习惯和纠正错误才是最根本的。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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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撤销处分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20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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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由于没有意识到吸烟的严重性,造成了十分严重的错误,当时老师对我进行了批评教育,在学校老师们的教育和家长的帮助下,我终于意识到自己犯的错误的严重性。并意识到了吸烟的危害:

第一:吸烟有害身体健康……众所周知,吸烟及其危害人类身体,其中尼古丁和焦油对肺,胃,肝,心脏=都有严重影响,严重的导致癌症……所以,为了自己,我决定戒烟

第二:吸烟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在吸烟者周围,吸烟者吞云吐雾的烟雾缭绕着无辜的被动吸烟者,同样的,他们的身体也在遭受着侵害,对我们这些还在生长发育的年轻人来讲,这是非常有毒有害的……所以,为了自己的亲人和朋友,我绝对戒烟……

第三:吸烟及其破坏自身形象……爸爸曾经教导,有素质的年轻人是不抽烟的。因为他们知道吸烟的危害,而在当今,吸烟就是一个人身份的象征……为了不破坏一个良好高中生的形象,树立良好青年上进进去的榜样……我决定戒烟

第四:吸烟浪费经济资源……我们这些年轻人大多还在念书……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所以哪来抽出那么一笔开销花在烟上,如果把这些钱省下来,我们可以做很多事情,

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我在吸烟的时候不但危害自己的身体健康,还危害其他的同学,这是有悖学生的行为,其结果损害了多方利益,在学校造成极坏的影响。这种行为,即使是并没有给别人带来伤害,仍然是不对的,此举本身就是违背了做学生的原则。我只是顾着自己一时的想法,完全不理会老师的感受。这也是不对的,人是社会的人,大家不应该只是想着自己,我这么做,害的是我自己,我这样做,看似在现在满足了自己,实际上是在害自己。而且,着也是对老师的不尊重。所以,当老师对我进行批评教育的时候,也是为了让我深刻的认识到这点。

其次,我吸烟没有主动自首也是一种对老师的工作不尊敬的表现。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自古 就讲究尊师重道,这是一种传统的美德,过去我一直忽视了它。抛开着一层面,不单单是老师,无论对任何人,我们都应该尊重他,尊重他的劳动,他的劳动成果。我这样做,直接造成了不尊重老师,不尊重他人,不尊重他人劳动的恶劣影响。作为一名学生,一名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来说,这种表现显然不符合社会对我们的要求。

再次,我这种行为还在学校同学间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学校的形象。同学之间本应该互相学习,互相促进,而我这种表现,给同学们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学校的学风建设。同时,也对学校形象造成了一定损害,“北师大燕化附中”在人们心目中一直是一个学术严谨的学校,我们应该去维护这个形象而不是去破坏它!我却忽视老师的话,这是严重的不尊重老师的行为。尊师重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是当代学生理应具备的品质,现在我才深刻的意识到我的错误。我在学校吸烟,这不仅不是好的表现,同时也是在害我自己,我这种是行为很不对的,违背了做学生的原则,还伤害了他人。鲁迅先生说过:不友善的帮助就是恶意的伤害。我只有认真反思,寻找错误后面的深刻根源,认清问题的本质,才能给集体和自己一个交待,从而得以进步。做为一名学生我应该听从老师的话,我把老师的话当成耳边风并辜负了老师对我的教育之恩,老师含辛茹苦的把知识教会我们,是想让我们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我却将精力用在了吸烟上十分地辜负了教我知识的老师们,我现在已经彻底认识到我的行为的错误,自从接受了老师对我的批评教育,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这件事情的严重性,老师教育我说明

老师是非常的关心我,爱护我,所以我今后要听老师的话,充分领会理解老师对我们的要求,并保证不会在有类似的事情发生。

望老师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老师是希望我们成为社会的栋梁,所以我在今后学校的学习生活中更加的努力,不仅把老师教我们的知识学好,更要学好如何做人 ,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一个正直的人,使老师心慰的好学生,老师如同父母对我们的爱都是无私的,所以我 也要把老师对我们的无私精神去发扬,通过这件事情我深刻的感受到老师对我们那种恨铁不成钢的心情,使我心理感到非常的愧疚,我太感谢老师对我的这次深刻的教育,它使我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找到了方向,对我的一生有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作用。我所犯的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我在学校吸烟实际上就是做假骗人,其结果却损害了我,在班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此举本身就是违背了学生的职业道德和专心学习的精神、违背了老师的原则。这样一种极其错误的行为就是典型的锦标主义。尤其是发生在我这样的二十一世纪的一代青年身上。弘扬北师大燕化附中的拼搏精神,走顽强拼搏进取之路既是我的责任,也是我坚定不移的前进方向。然而,我的行为却背道而驰。一个优秀上进的学生当然要努力争取好的成绩,但不能不顾一切、不择手段地去想着玩,这是一个关系到如何成人,如何成才的一个重大原则问题。一个人的成长和进步,不仅仅是学业上的提高,更重要的是思想、作风方面上的培养和锤炼。我忽视了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为此而犯了方向性的错误。我所犯错误的影响是很坏的。吸烟,在学校上就直接造成不尊重同学、不尊重老师、不尊重父母的恶劣影响。

签名:xxx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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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处分撤销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4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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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系):

根据《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医学院关于撤销学生纪律处分的管理规定》(长医发〔20〕31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院领导批准同意,决定开展撤销学生纪律处分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xx年5月9日至5月19日,由各院系上报撤销学生纪律处分的相关材料,5月底学校组织召开相关会议进行讨论并反馈处理结果。

二、撤销对象

考察期满且符合撤销条件的学生。

三、受理单位

因考试违纪或舞弊等原因受处分的学生,相关申请材料由教务处(办公楼314)受理;因其它原因受处分的学生,相关申请材料由学生处(办公楼101)受理。

四、注意事项

1.此项工作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要求各院(系)按照《长沙医学院关于撤销学生纪律处分的管理规定》严格把关。

2.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20xx年5月20日,过期概不受理。请各院系务必督促辅导员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

3.佐证材料请附在申请表后,必须真实有效,请各院系认真审核。

4.《医学院学生撤销处分申请书》和《申请撤销处分汇总表》与本通知一并上传群共享,请各院系按照格式要求填写。

特此通知!

申请人:xx

二O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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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撤销处分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11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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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校领导、班主任老师:

我是20xx届电子商务与物流管理专业的学生,名字叫xxx,学号是xxxx。本人曾在________年____月份因为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根据《xx》第x条第x款规定,给予我相应的严重警告处分

经过这几个月的时间来的深刻反思,我为自己当时一时贪玩的不理智行为深深感到内疚、追悔莫及,并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认清了违纪造成的严重后果。之所以发生违纪事件,是本人平时学习不够、要求不严、思想觉悟不高。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没有纪律观念和集体观念,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所以这几个月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极力争取做到让人无可挑剔。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吃一堑、长一智”,今后我一定要和同学、班干部以及学校社会加强沟通。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

之后,我也与班主任沟通他也没有怎么批评我,而是鼓励我,希望我不要抱怨别人和环境,要勇敢的去面对错误,争取后面的做的更好,甚至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绩来弥补这次错误。在与领导老师的交谈之后,我不仅认识到了我犯的错误,还懂得了我后面该怎么去做。事实上,这几个月来,我也按老师们的希望在努力着。首先,思想上,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提升思想认识。与时俱进,了解社会发展动态,认识社会发展趋势。作为中专生,刚刚进校的学生,我要让自己知道以后要如何的去认真学习。好对以后自己出社会,为社会做一份有用的贡献。

如今我已没有旷课,偶尔因点事情迟到。但是我已经尽了自己的努力了。

以上是我在这几个月来的主要表现,希望领导老师审查。并恳请学校领导老师准予取消处分。我非常感谢老师和学生会干部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我身上,希望老师和同学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帮助我,帮助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错误根源,我在此进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够得到改正的机会。请老师和同学们多多监督我。

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

由于本人今后人生的道路还很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此特申请学校撤销本人的严重警告处分,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特此申请,望早日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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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处分撤销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6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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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学校领导、各位老师:

你好,我是XXX级XXX的XXX。上半年在XXX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考试作弊,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测试原理,向全班学生造成严重的影响,学校给了我相应的惩罚。我对我所做的错事深表歉意,对我所犯的错误感到非常抱歉。我很清楚,我只能通过犯错误和纠正错误来弥补过去的错误。经过几个月的深思和努力,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思维,而且在学习上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现在,根据学校的规定,我在此申请学校停学。这个惩罚不仅给了我一个警钟,也唤醒了我。让我意识到没有规则,没有规则,没有错误,没有惩罚,你应该对你的错误负责。因此,在惩罚之后,我并没有抱怨,但我一直在寻找理由,而不是足够的,去寻找错误。几个月来,我一直对自己很严格,在学习和生活中,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努力。现在比我以前有过很大的变化,有很强的学科观念和道德,也知道作为一名学生能做什么,不做什么。但是没有人是完美的,我在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上还有很多缺点,但我会努力改掉坏习惯,努力去做一个好大学生,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最后,学校领导再次恳求取消惩罚。在接下来的大学生活中,我会加强与老师、同学、学校和社会的沟通,逐步提高自己,确保学校的规则不会再犯。与此同时,我还要感谢学校领导和老师纠正我的错误。希望老师和学生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监督我,帮助我,让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尽快成为合格的大学生,为学校到祖国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特此申请,请求早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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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处分撤销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8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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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校领导、德育处主任、班主任老师:

我叫xxx,是xxx班的一名学生。本人曾在20xx年x月x日因为与他人打架原因犯下了严重的错误,被学校给予处分

经过这一段时间来的深刻反思,我为自己当时一时冲动的不理智行为深深感到内疚、追悔莫及,并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刻忏悔,认清了打架造成的严重后果。之所以发生打架事件,是本人要求不严、思想觉悟不高。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这件事在我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学习工作不够努力,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对此项工作认识不够。

今后我一定要和同学、班干以及学生会干部加强沟通。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尊师重道,无论何时何地都不与老师顶嘴。与同学友好相处,互相帮助。

我要以这次打架事件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做为班里的一员,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狠抓落实,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学习。以实际行动为为我班做出应有的贡献,用自己的努力来弥补我在过去在学习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缺憾。我要通过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措施。我有决心、有信心使我学得更好。现在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打算今后改正坏毛病,坚持不打架,并调整好心态,积极面对每一天。

我非常感谢老师和学生会干部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请关心爱护我们的老师同学继续监督、帮助我改正缺点,使我取得更大的进步!希望老师和同学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帮助我,帮助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请老师和同学们多多监督我。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也会向你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由于本人今后人生的道理还很长,防微杜渐,在此特申请学校撤销本人的留校察看处分,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特此申请,望早日批准!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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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撤销处分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9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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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学校及学院领导:

您好!

我是x学校,x班的学生。我于xx年xx月xx日在学校违反了x管理规定,干扰了正常的考学习序,并在同学中造成了恶劣影响。由于上述事实以及《x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我被x年x月x日被学校给与了x处分。

从那时起,我才意识到了自己犯下了多么严重的错误。x学x年乃至整个人生过程中的学习,是要靠平时一点一滴的积累和认真刻苦才能获得收获的。想想之前的我,完全是一个懵懵懂懂的幼稚学生,当时并没有形成很好的纪律观念和学习观念。受到了学校社会的一些不良少年的影响,产生了因迟到旷课抽烟等行为。

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回想自己的行为,我幡然醒悟:在这个崇尚记录的社会,人的品德的好坏完全比所获得的知识多少更为重要。在犯了错误之后,我找到了x老师认识错误,接受了x老师的引导和鼓励:希望我不要抱怨别人和环境,要勇敢的去面对错误,争取后面的做的更好,甚至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绩来弥补这次错误,让我在犯了错误之后,没有就此颓废,也没失去面对未来的勇气,我自信的抬起头,并告诉自己要走好以后的路。

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深深的谴责着自己的所做所为,反思了自己之前对待生活、对待学习的态度和观念,潜心地从自己身上找缺点、查不足;事实上,这一年多以来,我也按老师同学们的希望在努力着,并在生活上和学习上向着那些优秀的学生看齐。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认真的对待,坚持从认识上、从观念上转变,要求上进,关心集体、关爱他人,常和优秀的同学交流!积极参加校系的活动,以一种乐观积极的态度进行着大学生涯的每一步。

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在校大学生,学习的态度必须是端正的,因为学习乃是学生的天职;知识不是靠投机取巧可以获得的。每个人都有做错事的时候,重要的是犯了错误后怎样改过自身。经过将近两年时间深刻的反醒,我对自己犯的错误追悔莫及的同时,所做出的努力和改过自新的表现也得到了老师同学的肯定。

处分期已近x年,按学校规定及我在这段时间里的表现,特此向学校领导申请撤消对我的纪律处分。请相信我已经改过自新,请相信我一定能做得更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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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撤销处分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6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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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系主任院领导们:

您们好!

我是xx班的xxx,因为旷课过多,学校给予警告处分

在09学期的时候,由于本人没有循规蹈矩学习、没有遵守学校秩序,被学校以逃课处分。经过一年的学习和思想转变,我跟过去相比有了质的飞跃,主要表现在迟到次数大量减少,逃课现象已经成功杜绝。我深刻地明白到“一寸光阴一寸金”这句话的道理,因此作为一名学生课堂上的时间是很重要的,迟到会影响到学习效率,更何况逃课呢?于是我改过自新。还记得小时候老师老要我们预习,那时愚昧的我一直都觉得很无聊,老师等下上课都会讲的拉,为啥还要先去看。现在,我终于深刻感受到,原来预习能使我更容易学懂知识,跟得上老师的进度,紧跟上老师讲课的步伐。学习上,我有了很大的提高,年底的期末考试,我全部通过了。

正是因为我步入了正途,所以才又回到了正常的学校生活中去。并且脑海中已经完全根除了过去的复杂的吃喝玩乐的馊主意,现在我时时刻刻想的是学习,想的是如何才能有更大的进步。在老师的督促下,同学们的影响下,即将毕业的压力下,我

不仅于课本的学习,我还通过了办公软件高级的考试,并顺利通过。前段时间,也参与了志愿者的工作,现在,我正在努力地为我的日后出来实习做准备。我感谢这处分,更感谢老师对我的督促和关心,我在本校快四年多了,我并不孤独,反而觉得很开心因为有着爱我和关心我的老师。

在此,我衷心希望老师们能评定我这近一年的表现,撤销09学年时候的逃课处分,让我能更有信心地投入到学习中去,投入到服务社会报效祖国的行列中去。同时,也希望老师继续督促我,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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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撤销处分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10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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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学校领导、各位老师:

您好!

我是XX级学生XX。由于去年在XX考试中作弊,学校给予记过处分。给学校的同学和自己带来了损失,影响极坏。在上一学期里,痛定思痛,我认真作自我反省、努力学习,同学的帮助和老师的耐心教育使我终于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受益颇多,思想有了提高,学习也有巨大进步。按学校规定,特此向学校申请取消处分。

考试中作弊的行为,违反了学校纪律,造成了考试的不公平。不公有害于同学,同时也打击了自己的信心。我为自己做的错事感到内疚,至今后悔莫及,唯有改正错误才能弥补以往的过失。向尊敬的老师和亲爱的同学们说对不起,为自己的错误向你们致以内心的歉意。

人无完人,都有自己做错事的时候,重要是自己犯的错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以免再犯相同的错。从上学期以来,一直对自己进行反思,对作弊事件分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XX考试之前,对它没有严肃对待,导致最后没有做好准备。考试期间,携带与考试有关的纸条,动机不纯。其次,老师打过招呼不允许小动作,也还是没听。直到老师逐个收卷子到跟前时,脑子里一片茫然。此事虽然过了很久,但还恍如昨天发生一样。感觉与自己平时不注意生活细节有一定关系。平时思想懒散,没有及时纠正,终成大错,现在我深深地后悔那学期没有认真学习Basic的基础知识,荒废了学业。也很后悔没有听老师不停的警告。但世界上没有后悔药,改正不良习惯和纠正错误才是最根本的。下来之后,老师找我谈过,进行了思想交流。我虚心接受老师的批评和建议,同学们也热心帮助我,使我能逐渐树立信心。现在我有了较大的进步。以往做事拖拉,现在做事紧凑。原先睡觉晚、起床晚,现在基本改掉。不喜欢看课外书的我,现在常常拿着教材钻研。利用闲瑕时间背英语词汇,学习之余听听音乐,松驰有度。既培养兴趣爱好,又提高了学习效率,一举多得。时时谨记“光阴似箭”一去不回的道理,阅读有益的书籍,拓展视野,增强学习动力。我也努力地掌握专业基础知识,以杰出优秀的人为模范,专攻网页设计和项目管理,树立远大理想,做自己的软件。抓住刚步入21世纪的机会,全身心投入到学习中,坚持错误的不能盲从,正确的始终不变。做一个严格要求自己,一步一个脚印,能无私奉献、博学多才的人,并为实现人生目标坚持奋斗。感谢老师能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我衷心希望老师能根据平时的表现,恳请老师准予撤消处分。经过老师的教育和熏陶,感化着我向品学兼优的方向发展。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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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撤销处分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7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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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系主任院领导们:

您们好。本人是xx法专x班xx,曾因旷课过多于10-20节于20xx学年学校给予警告处分。在07学期的时候,由于本人没有循规蹈矩学习、没有遵守学校秩序,被学校以旷课处分。经过一年的学习和思想转变,我跟过去相比有了质的飞跃,主要表现在迟到次数大量减少,旷课现象已经成功杜绝。我深刻地明白到“一寸光阴一寸金”这句话的。道理,因此作为一名学生课堂上的时间是很重要的,迟到会影响到学习效率,更何况旷课呢?于是我改过自新,每天坚持早到学校,参与早读,虽然只是短短的十几二十分钟,但看看书,预习一下,使我在一整天的学习里有了一个明确的大纲。还记得小时候老师老要我们预习,那时愚昧的我一直都觉得很无聊,老师等下上课都会讲的拉,为啥还要先去看。

现在,我终于深刻感受到,原来预习能使我更容易学懂知识,跟得上老师的进度,紧跟上老师讲课的步伐。学习上,我有了很大的提高,年底的期末考试,我不仅全部通过了,而且每科都达到较优秀的成绩。正是因为我步入了正途,所以才又回到了正常的学校生活中去。并且脑海中已经完全根除了过去的复杂的吃喝玩乐的馊主意,现在我时时刻刻想的是学习,想的是如何才能有更大的进步。在老师的督促下,同学们的影响下,即将毕业的压力下,我不仅于课本的学习,我还通过了全国计算机应用一级的考试,并获取证书。前段时间,也参与了公务员的考试,现在,我正在努力地为我的专升本而做准备。我感谢这处分,更感谢老师对我的督促和关心,身在他乡,我并不孤独,因为有着爱我的老师和犹如亲生姐妹的同学。

在此,我衷心希望老师们能评定我这近一年的优良表现,撤销07学年时候的旷课处分,让我能更有信心地投入到学习中去,投入到服务社会报效祖国的行列中去。同时,也希望老师继续督促我,帮助我顺利考回本校,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时间: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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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处分撤销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15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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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旷课处分通报范文一

为了进一步改善理工学部的课堂纪律,促进学风,现针对理工学部关于学生课堂出勤情况做如下调整:针对本学部学生旷课情况,凡有旷课达到10学时以上(包过10学时)将给予理工学部警告处分,达16-24学时将按照《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手册》规定给予警告处分,25-32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3-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1-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所有学院处分将由本学部上报学院申请处分,并将处分档案存于学生个人档案中。凡受以上处分(包括学部和学院处分)的学生此一学年将不得参与任何评优评先,团员不得参加积极分子培训,积极分子不得发展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不得转为正式党员。此规定即日生效,旷课学时自本学期开始累计计算。理工学部分团委和纪检部将会严肃对待,且此规定涉及每位同学的切身利益,希望各班务必将此通知告知班中每一位成员。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理工学部分团委

年4月20日

中学生旷课处分通报范文二

各院(部):

根据《山东工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旷课,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考勤工作由学生所在院(部)具体实施。院(部)根据学生旷课情况,组织填写《山东工商学院学生旷课违纪预警通知书》和《山东工商学院学生旷课违纪谈话记录表》(详见附件),出具学生处分建议,并由院(部)院长(主任)审核后报学生处。记过(含)以下处分由学生处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委员会(简称学工委)批准,学工委发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学校发文。违纪学生的处分,应根据情节,逐级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山东工商学院学生旷课违纪预警通知书

附件2:山东工商学院学生旷课违纪谈话记录表

附件3:学生旷课违纪处分流程图

教务处 学生处

2017年1月3日

中学生旷课处分通报范文三

各校(园):

2013年3月13日,xxx一行到xx小学检查工作,发现三年级、四年级无人上课。现将以上违纪行为调查和处理情况通报如下。2013年3月13日下午,xxx到xx小学查看教师上课情况。正值第二节上课,发现三年级、四年级教室内没有教师上课。经查课表,三年级第一、二节任课教师为xx,四年级第二节任课教师为xxx。中心学校于3月8日曾就xxx小学、xx小学教师旷课的违纪处理情况进行通报,xxx、xx二位教师没有从中汲取教训,再次上演随意缺课的涣散行为。xxx、xx二位教师无视中心学校的教学常规管理规定,严重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学校工作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xxx身为学校负责人,不但不以身作则,反而带头违反工作纪律,对该校教学秩序混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以上事实,中心学校3月13日研究决定:1、对xx记旷课1天,写出书面检查于3月15日前交中心学校政教处,并全镇通报批评。2、对xxx记旷课1天,写出书面检查于3月15日前交中心学校政教处,并全镇通报批评。3、责令xx小学立即进行整改,3月22日于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中心学校政教处。4、中心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对全镇各学校(园)各项工作的督查,今后若再发现教师旷课,除加大考勤惩处外,并立即逆向调动。中心学校再次强调:全镇各校(园)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心学校的规定,加强学校常规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师管理、安全卫生管理、营养餐管理等规章制度,并强化监督,狠抓落实,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稳步推进。全镇教职员工必须引以为戒,从中吸取深刻教训,服从学校管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xx中心学校

年3月13日

1.高中学生处分通报

2.学生违纪通报范文 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决定5篇

3.关于退学处分通报

4.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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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处分撤销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24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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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五条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六条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附表2);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二)项材料。

第七条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受理注册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准予注册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予以公示。

第九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十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注册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第十二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附表3)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财政部依法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注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第十七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准予注册的,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八条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并且没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所列情形。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第二十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注销注册的决定抄报财政部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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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处分撤销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29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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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争议通常采用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仲裁解决商品房合同纠纷形成的仲裁结果一般有两种:调解和裁决。当事人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一般达成调解协议,而裁决针对的是一方对解除事由有争议或出现可撤销、无效合同事由而需要仲裁机构认定合同的效力或作出是否需要解除合同的定论。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生效的裁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外,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如果仲裁文书确定或导致房屋物权变动的,当事人可凭生效的仲裁文书直接申请房屋登记。同时,《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第二十八条享有的物权在处分时应当登记才发生物权效力,当仲裁文书已确认物权归属后,物权取得者在处分该物权时应当申请登记才能获得物权效力。

如今商品房买卖合同都实行网上公示并签约,公示的目的是将所售楼盘的权利状态透明公开,网签并打印完成则视为备案成功,经过备案的合同在双方达成解除意愿或合同被撤销后则需要注销备案登记,使房屋恢复到可售状态。在注销备案和房屋登记中如何正确认定合同解除或撤销呢?在房屋登记和备案管理中如何正确执行关于房屋合同或归属的仲裁或民事诉讼文书呢?在执行中注意哪些问题?笔者就仲裁文书在房屋登记中的应用谈以下观点。

1.合同备案后仲裁解除或撤销合同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合同签定后开发商应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是有效防止一房两卖等损害消费者利益不法行为的行政管理措施。合同备案完成就意味着该房屋公示为已售状态并进入行政管理范围,既然备案是行政行为,则注销备案也应当由行政机构办理,所以合同备案后开发商不得随意自行撤销备案。如果买卖双方要解除合同,则要向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注销合同备案,将房屋从已售转为未售状态。通常为保护购房者利益,注销合同备案须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当然,经仲裁解除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或需撤销合同的,只要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凭生效的仲裁文书就可申请注销备案。在前几年商品房较为热销时期,通过法院或仲裁解除合同的现象极为多见。

2.预告登记后仲裁解除或撤销合同

合同备案后为顺利取得房屋竣工后的物权,有些购房者还申请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不但能防止一房两卖,还能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后如发生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的,当事人首先要凭仲裁文书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然后再申请注销备案登记,因为预告登记和合同备案是两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当然,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交易登记机构可将两个注销行为合并受理。就无锡而言,交易和登记职能均由市房屋登记中心行使,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等各类登记都归在一个部门,对外是一个窗口受理,服务效率大为提高。

3.被执行人为购房者的房屋预查封后需要解除合同的

对于已售的房屋已办理预告登记或虽未预告登记但已经合同备案的,被执行人是购房者的,法院可以预查封该房屋。预查封效力等同于查封,涉案房产一经预查封,原购房人(被执行人)即丧失对其进行实体性处分的权利。

法院预查封的标的是购房者所拥有的购房合同中的债权或者称之为准物权,预查封的目的在于保持标的物的现状及价值,限制债务人对于预查封标的物的处分权。预查封后合同能否解除或撤销呢?显而易见,如果合同一旦解除或撤销,则购房人失去对房屋未来的物权期待,甚至没有了合同的债权资格,则法院的查封标的也就失去依附的基础。所以在受理这类已经预查封房屋的合同纠纷仲裁时,应当分析各债权之间的关系,如果确有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的法定、约定理由,则仲裁可以调解解除合同、裁决解除或撤销合同,但应当及时将仲裁结果告知预查封法院。法院可变更强制措施,如解除预查封转为冻结因解除合同而退还给购房者的房款,也只有在法院解除预查封后,交易登记部门才能根据仲裁文书注销备案。这也意味着仲裁机构在受理仲裁该类合同纠纷需要解除或撤销合同时,应首先到房产交易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的备案和登记状态,从而避免因解除合同产生对预查封房产的有害处分。

如果在预查封状态下,买卖双方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理由,也没有撤销合同事由,只是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则应予以限制,因为不排除双方串通逃避债务、对抗法院预查封。

4.被执行人为开发商的已售房屋预查封后需要解除合同的

通常情况只要房屋已售,法院不会预查封被执行人是开发商的已售房屋,但法院经实质审查认定买卖存在虚假等不实情况,则仍然可预查封该房屋。在这种预查封情况下,当事人也不可能主动解除合同,但法院可以作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交易登记机构解除合同注销备案。此时登记机构理应按法院通知予以注销合同备案,并在楼盘表中显示查封状态,当此房屋竣工验收办理初始登记后,预查封则转为正式查封。

5.抵押预告登记后解除合同

当前大多数消费者都是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因此购房过程中至少存在三种法律关系:买卖、借贷和抵押。贷款人为保全其抵押权通常要申请抵押预告登记,由于抵押权是建立在买卖法律关系之上的,解除或撤销买卖合同应当考虑附于其上的抵押权人利益不应受损,因为买卖合同成立和履行是依赖于贷款人付出了大部分的房款这一事实,因此预告抵押权人享有所售房屋的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在解除或撤销买卖合同时,应当先行解决借贷和抵押法律问题,购房者或开发商应在解除合同时考虑先偿还借款以注销抵押预告登记,然后才能根据仲裁调解或裁决作出的解除买卖合同结果进行注销合同备案。

6.购房者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后能否解除合同

通常认为,基于买卖合同的物权登记生效后,解除合同已经毫无意义也不能履行。但如确有法定解除情形是否可以在登记后仍然解除,恢复登记为开发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如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当购房者房屋登记完成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还是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的。所以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使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也可以裁决或调解解除合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裁决书撤销登记,恢复为开发商所有。

当然,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情形,则即使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也不能解除合同,因为基于合同的债权在房屋登记后已转化为物权,物权不能根据当事人意愿发生逆转,否则物权登记的确定力、拘束力都将受到动摇。因此,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情形可以仲裁调解,至于出现可撤销或无效合同情形,则只能进行裁决,因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根据生效裁决,登记机构应当撤销登记,即恢复为开发商所有。开发商仍然可将此房作为商品房出售,但不必进行合同备案,因为该房已经是现房并已经过登记。因此不需要根据裁决书注销合同备案,开发商一旦找到新的买主,就可以网签存量房合同进行买卖并申请转移登记。

7.仲裁裁决买卖合同有效继续履行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请求解除合同,但另一方不同意解除,而且在无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的支撑下,仲裁一般裁决违约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此类裁决合同履行的案件,因为没有涉及到房屋的归属,也没有导致物权发生变动,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不执行裁决也不配合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凭裁决书单方申请房屋转移登记,而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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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处分撤销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48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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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的意义就是对个人及以后的工作学习起到规劝改进的作用。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撤销处分的申请书模板,供大家参考,但愿对你有借鉴作用。

处分撤销申请书模板1尊敬的系领导:

我叫__,是工商系贸机__班的学生。由于在校期间旷课次数太多被弄了个警告处分。细想之前的我,完全是一个懵懵懂懂的小孩,没有纪律观念和集体观念,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经过一段时间深刻的反醒,我对自己犯的错误感到追悔莫及。所以这一年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极力争取做到让人无可挑剔。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也同时请系里的老师们批评我、监督我。

尊敬的老师:

今天,我怀着十二万分的愧疚以及十二万分的懊悔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您表示我对旷课这种恶劣行为的深痛恶绝及打死也不再旷课的决心。

早在我刚踏进这个班级的时候,您就已经三令五申,一再强调,全班同学,不得迟到,不得旷课。其时,老师反复教导言犹在耳,严肃认真的表情犹在眼前,我深为震撼,也已经深刻认识到此事的重要性,于是我一再告诉自己要把此事当成头等大事来抓,不能辜负老师对我们的一片苦心。

然而,正如高尔基说过的那样---当你把一件是看得十分重要的时候,磨难和失败就接踵而来了。比如有一次早晨出操,我在5:50点就飞快的洗漱完毕,穿戴整齐,看着时间还多,我甚至还在头上打了一点摩丝,可当我来到操场上,却发现一个人也没有,正当我着急的环顾四周看看有没有人的时候--我醒了,原来刚才的镜头全都是梦,一看表,妈呀都6:30了,而那天正赶上您体贴入微的来给我们点名,我却没能赶上去聆听您关怀的教诲,深感惋惜,深感惋惜呀!只怪我把起床这件事情看得太重,竟然夜有所思晨有所梦!唉,无奈呀无奈。又有一次,我正兴致高昂的洗澡,准备洗完澡了要去上课,谁知当我洗完澡来到宿舍房间门前,发现里面一个人也没有,我又忘带钥匙被反锁在门外不得入门穿衣,全身只着一条裤衩,连出门打电话求援的机会都没有啊!硬生生又旷了一堂老师给我们精心预备的无比生动的课,错过了一次老师呕心沥血给我们制做的知识大餐。郁闷呀郁闷!这枚小小的钥匙在我的求学路上狠狠的拌了我一跤!但归根结底,还是由于我的粗心大意,对舍友的出门时间了解不足所造成的。忆起当时,环顾现在,我当时就应该不顾有伤风化,跑出去给舍友打电话,拼死也要上课的!但,悔亦晚矣,悔亦晚矣!而其他那些诸如记错课表、钟表停走,闹铃坏掉的事情我就不想多说了,我知道这些理由说出来都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这所有的问题都只能归结于我,还未能达到一个现代大学生该具有地认识问题的水平。未能对老师们的辛勤劳作做出回报,我越来越清晰地感觉到我是一个罪人!对于我旷课的事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如下:

1、让老师担心我的安全。

本应按时出现的我未能按时出现,试问怎么不会让平时十分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的老师担心。而这样的担心很可能让老师整天工作分心,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2、在同学们中间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由于我一个人的旷课,有可能造成别的同学的效仿,影响班级纪律性,也是对别的同学的父母的不负责。

3、影响个人综合水平的提高,使自身在本能提高的条件下未能得到提高,违背父母的意愿,实乃不孝。

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检讨,认为深藏在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

1、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

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2、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本人对他人尊重不足。

试想,如果我对老师有更深的尊重,我会提前半个小时起床,也不会在梦里对自己5:50就做好准备的事情沾沾自喜,就会更早的发现那只是一个梦,这样梦醒了也不会迟到,错误也不会发生了。

3、平时生活作风懒散。

如果不是因为懒散、粗心大意、记忆力水平低,我怎么会把教学秘书如此辛苦制作出来的课表忘记?

4、平时和舍友交流不足,未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团结同学,试想,若我和舍友交流充足,怎会不知道他们何时离开宿舍?若我和他们真正做到好好团结,他们又怎会不知道我在洗澡?若更进一步我和他们相邀一块上学,旷课的事还有可能发生吗?

据上,我决定有如下个人整改措施:

1、按照老师要求缴纳保质保量的检讨书一份!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的整理,并认清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2、制定学习计划,认真克服生活懒散、粗心大意的缺点,努力将期考考好,以好成绩来弥补我的过错

3、和同学们加强沟通。

保证不再出现上述错误

处分撤销申请书模板2尊敬的校领导、班主任老师:

我是__x,是高一(5)班的学生。本人曾在去年11月份因为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16条规定,给予我相应的严重警告处分。

经过这几个月的时间来的深刻反思,我为自己当时一时贪玩的不理智行为深深感到内疚、追悔莫及,并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认清了违纪造成的严重后果。之所以发生违纪事件,是本人平时学习不够、要求不严、思想觉悟不高。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没有纪律观观和集体观念,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所以在惠州实习这一月以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什么事情多听丰波老师和车务段领导的安排。在这一个月的实习当中我得到了车务段领导的一致认可,回学校后还在实习总结大会上得到了表扬。我比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吃一堑、长一智”,今后我一定要和班里的同学班干部们积极主动的配合丰波老师的各项工作,把我们五班在丰老师的带领下比去年更优秀,成为全校最好的班级。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做名合格的中学生。请校领导和班主任认真的考虑我的申请,我会比以前做的更好。

特此申请,望早日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x

20__年__月18日

处分撤销申请书模板3尊敬的学院领导:

我是____班的学生___。因为旷课学校给予警告处分。此时我怀着万分愧疚与懊悔的心态,以及急切恳求院领导的眷顾与从轻处分焦虑,来写这份撤销处分申请书。

经过一段时间深刻的反醒,我对自己犯的错误感到追悔莫及。所以这段时间以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更加努力,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有很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大学生学习的态度是必须端正;而不是靠投机取巧可以获得的。人无完人,我会继续自觉的不断反省不断发现并改正自己的缺点。

在之前我从来不认为违纪违规的事情会和自己沾边,不去认真对待,总觉得无所谓,这次我总算意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有多严重了。对于这件事,我深刻的剖析了自己的错误,我深知问题的严重性,影响的广泛性和对学校的负面影响深度,恳求能在我认知和反省错误的同时,给予我帮助和支持,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能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生活中,摒弃恶习,遵纪守纪,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回想自己的行为,我幡然醒悟:在这个崇尚记录的社会,人的品德的好坏完全比所获得的知识多少更为重要。在犯了错误之后,我找到了老师认识错误,接受了老师的引导和鼓励:希望我不要抱怨别人和环境,要勇敢的去面对错误,争取后面的做的更好,甚至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绩来弥补这次错误,让我在犯了错误之后,没有就此颓废,也没失去面对未来的勇气,我自信的抬起头,并告诉自己要走好以后的路。

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深深的谴责着自己的所做所为,反思了自己之前对待生活、对待学习的态度和观念,潜心地从自己身上找缺点、查不足;事实上,这一年多以来,我也按老师同学们的希望在努力着,并在生活上和学习上向着那些优秀的学生看齐。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认真的对待,坚持从认识上、从观念上转变,要求上进,关心集体、关爱他人,常和优秀的同学交流!积极参加校系的活动,以一种乐观积极的态度进行着大学生涯的每一步。

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在校大学生,学习的态度必须是端正的,因为学习乃是学生的天职;知识不是靠投机取巧可以获得的。每个人都有做错事的时候,重要的是犯了错误后怎样改过自身。经过将近两年时间深刻的反醒,我对自己犯的错误追悔莫及的同时,所做出的努力和改过自新的表现也得到了老师同学的肯定。

恳请学校领导准予取消处分。我非常感谢学校领导老师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我身上,相信院领导看到我诚恳的认错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考场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敬请院领导可以原谅我的错误。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_______

处分撤销申请书模板4尊敬的老师:我由于在考试的时候携带通讯工具,造成了作弊行为,当时监考老师对我进行了教育,但是本人还未认识到这件事情的严重性,于是监考老师将此事告知系里,希望系里老师能教育我。在学校老师的教育和同学们的帮助下,我终于意识到自己犯的错误的严重性。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我在考试的时候携带通讯工具,这是有悖学生的行为,在学校造成极坏的影响。这种行为,即使是并没有进行作弊,仍然是不对的,此举本身就是违背了做学生的原则。考试的时候作携带通讯工具身也是对监考老师的不尊重。所以,当监考老师把这件事情告知学校,也是为了让我深刻的认识到这点。

我这种行为还在学校同学间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学校的形象。同学之间本应该互相学习,互相促进,而我这种表现,给同学们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学校和院系的学风建设。同时,也对学校形象造成了一定损害,“大学”在人们心目中一直是一个学术严谨的学校,我们应该去维护这个形象而不是去破坏它!考试是用来平衡学生学习的好坏,不论是什么原因携带通讯工具,违背了做学生的原则。我只有认真反思,寻找错误后面的深刻根源,认清问题的本质,才能给集体和自己一个交待,从而得以进步。做为一名学生我没有做好自己的本职,本应该把正确的答案写在考卷上,其实考试的目的只是检验我们学的如何,通过考试来看我们那里学的薄弱,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这件事情的严重性。

老师教育我说明,老师是非常的关心我,爱护我,所以我们今后要听老师的话,充分领会理解老师对我们的要求,并保证不会在有类似的事情发生,考试中我不在携带通讯工具,望老师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老师是希望我们成为社会的栋梁,所以我在今后学校的学习生活中更加的努力,不仅把老师教我们的知识学好,更要学好如何做人,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一个正直的人,使老师心慰的好学生,老师如同父母对我们的爱都是无私的,所以我也要把老师对我们的无私精神去发扬,通过这件事情我深刻的感受到老师对我们那种恨铁不成钢的心情,使我心理感到非常的愧疚,我太感谢老师对我的这次深刻的教育,它使我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找到了方向,。我所犯的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我在考试的时候携带通讯工具,其结果损害了多方利益,在班上和系里面造成极坏的影响。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背了学生的职业道德和专心治学的精神、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我已经充分认识到了我所犯的错误,希望老师能够再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俗语有云,有则改之,我一定不会辜负老师的厚望,努力用自己的能力,考出好的成绩,为自己的将来负责。

学生: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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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处分撤销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11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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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0届电子商务与物流管理专业的学生,名字叫___,学号是____.本人曾在2014年2月份因为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根据《__》第x条第x款规定,给予我相应的严重警告处分

经过这几个月的时间来的深刻反思,我为自己当时一时贪玩的不理智行为深深感到内疚、追悔莫及,并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认清了违纪造成的严重后果。之所以发生违纪事件,是本人平时学习不够、要求不严、思想觉悟不高。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没有纪律观念和集体观念,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所以这几个月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极力争取做到让人无可挑剔。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吃一堑、长一智”,今后我一定要和同学、班干部以及学校社会加强沟通。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

之后,我也与班主任沟通他也没有怎么批评我,而是鼓励我,希望我不要抱怨别人和环境,要勇敢的去面对错误,争取后面的做的更好,甚至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绩来弥补这次错误。在与领导老师的交谈之后,我不仅认识到了我犯的错误,还懂得了我后面该怎么去做。事实上,这几个月来,我也按老师们的希望在努力着。首先,思想上,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提升思想认识。与时俱进,了解社会发展动态,认识社会发展趋势。作为中专生,刚刚进校的学生,我要让自己知道以后要如何的去认真学习。好对以后自己出社会,为社会做一份有用的贡献。

如今我已没有旷课,偶尔因点事情迟到。但是我已经尽了自己的努力了。

以上是我在这几个月来的主要表现,希望领导老师审查。并恳请学校领导老师准予取消处分。我非常感谢老师和学生会干部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我身上,希望老师和同学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帮助我,帮助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错误根源,我在此进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够得到改正的机会。请老师和同学们多多监督我。

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

由于本人今后人生的道路还很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此特申请学校撤销本人的严重警告处分,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特此申请,望早日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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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处分撤销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72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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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本实施细则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组织,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组织。

商标国际注册,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办理。

第四条、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评审及其他有关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依照《商标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提出的评审事宜,做出终局决定、裁定。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第十条、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字机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一致。申报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商品名称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未列入商品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说明。

第十一条、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交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写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第十三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第十四条、申请人委托商标组织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交送人委托书一份。人委托书应当载明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商标局受理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具体程序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

第十六条、商标局对受理的申请,依照《商标法》进行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并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第十七条、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原商标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应予初步审定的商标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十八条、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将《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局,《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交被异议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答辩,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满不答辩的,由商标局裁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册的,该商标的注册公告无效。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天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异议裁定生效后,由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争议裁定

第二十条、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的商标,受让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第二十二条、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对商标局驳回转让、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或者《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或者《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核准转让注册或者续展注册的,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他人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被争议注册商标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撤销理由仅涉及部分注册内容的,该部分内容予以撤销。被裁定撤销的,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3)未经授权,人以其名义将被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的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商标注册不当的,可以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被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决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第二十七条、《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必须申请补发,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交回商标局。伪造或者涂改《商标注册证》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伪造或者涂改的《商标注册证》。

第二十八条、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1)、(2)、(3)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二十九条、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4)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者证明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款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十条、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撤销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受《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对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3)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并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十二条、对有《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1)、(2)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进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商标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局还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许可他人使用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商品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附送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撤销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三十八条、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第三十九条、撤销或者注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自撤销或者注销公告之日起,其商标专用权丧失。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原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第四十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第六章和本实施细则第五章的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

(2)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存;

(3)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4)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第四十三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以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前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控告和检举。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和检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其所控告和检举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审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发文后二十天或者收文前二十天分别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者发出的日期。

第四十七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书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四十八条、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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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大学撤销处分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全文共 130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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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审判法的制定经过、内容以及运用的实际情况,迄今为止我已经做过几次介绍。[⑥]在此,仅将1998年12月28日公布的、增加了改正内容的最新的行政审判法全部译出,作为资料刊载于此,并就其概要以及三次修改的内容作简单的介绍。

很难概括刚刚制定时的行政审判法的主要特色,但是要勉强列举的话,还是可以举出以下几点的:1、过去的诉愿委员会只不过是咨询机关,对国民权利利益的救济很不充分,所以法律将必定会设置于裁决机关中的行政审判委员会规定为议决机关,并要求裁决机关完全按照有民间人士参加的行政审判委员会做出的议决内容作出裁决(具体地讲,包括3类:即为了审理、议决中央行政机关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⑦]而设置于各中央行政机关的中央行政机关行政审判委员会;为了审理、议决市、道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等而设置在各市、道的行政审判委员会;以及下述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2、对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各部长官=大臣)所作处分的审判,由属于国务总理的行政审判委员会(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审理、议决;3、法律规定审判请求人有权取得作为被请求人的原行政机关的答辩书和证据材料、有权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等,保障了请求人在程序上的权利。

之后,为了对实行10余年的过程中出现的运作上不完备的问题进行改善,韩国于1995年12月6日公布了修正后的法律,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这一次法律修正的主要特色是:1、废止了中央行政机关行政审判委员会,将过去不服申诉由该委员会审理、议决变更为由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审理、议决;2、包括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在内,行政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中应有过半数的民间人士参加;3、过去,行政审判的审理是以书面审理主义为原则的,此次将其变更为口头审理主义和书面审理主义并用,而且,当事人申请口头审理的,原则上必须进行口头审理。

在经过此次修改之后,为了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提高行政审判委员会运作的效率性和专门性,韩国先后于1997年8月22日(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和1998年12月28日(1999年3月28日起施行)公布了修改后的行政审判法。

1997年修改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了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中委员的法定人数(将法定人数由30人变更为35人以内,常任委员由1人变更为2人),2、改善了执行停止的做法(将执行停止的申请对象由裁决机关改为行政审判委员会),3、引进了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要求有关行政机关采取纠正措施的做法,即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认定作为行政处分根据的命令等由于在法令上没有根据等而存在显著不合理时,可以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对该命令等采取纠正措施,等等。

1998年法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1、扩大了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第5条第5款),2、大幅度地增加了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法定人数(将委员人数由35人变更为50人),3,在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中设置了小委员会,预先研究委员长指定的请求审判的案件(第6条之2第8款),4、不公开行政审判中委员发言等(第26条之2),等等。特别是,在此之前,比如对各地方矫正机关下属的教导所、各出入境管理机关下属的派出机构、各地方检察机关所属的地方机关等第一次地方行政机关下属的特别地方行政机关做出的处分不服的,作为其最近的上级机关的各地方矫正机关、各出入境管理署、各地方检察厅等的第一次地方行政机关是其裁决机关,在各自的裁决机关之下分别设置行政审判委员会,但是,由于修改后的法律将裁决机关变更为中央行政机关(比如法务部)(第5条第5款),所以行政审判的审理和议决变为由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负责(第6条之2),结果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就扩大了。这样的第一次地方行政机关据说约有100多个。此次的修改废止了这些行政审判委员会,改为由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审理和议决,对此,有人说“这是与所谓的缩小政府组织、强化高效率的政府政策相适应的结果,在提高行政审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方面也意味着极大的进步”,[⑧]但是由于前往汉城的不便,难免也会造成居住在地方的请求人对口头审理的请求敬而远之。

第一章总则

(目的)

第1条本法的目的是,通过行政审判程序,对于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不当处分以及其他公权力的行使等所造成的对国民权利或者利益的侵害进行救济,同时以期实现行政的合理运作。

(定义)

第2条本法所使用用语的定义如下所示。

(1)“处分”是指,行政机关所为的与具体事实有关的法律执行行为中,公权力的行使或者拒绝以及其他可视作该行为的行政作用。

(2)“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上负有义务对当事人的申请在相当的期间内为一定的处分,但是并未为之。

(3)“裁决”是指,对于行政审判的请求,第5条所规定的裁决机关依据行政审判委员会(包括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的审理以及议决的内容作出的判断。

2、适用本法时,行政机关应当包括根据法令接受了行政权限的授权或者委托的行政机关、公共团体以及其他的机关或者私人。

(行政审判的对象)

第3条对于行政机关的处分或者不作为,可以根据本法之规定请求进行行政审判,但其它法律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对于总统的处分或者不作为,不可以根据本法请求行政审判,但其它法律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行政审判的种类)

第4条行政审判分为以下3类:

(1)撤销审判: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处分的审判;

(2)无效等的确认审判:对于行政机关的处分有无效力或者可否存在请求予以确认的审判;

(3)义务履行审判:对于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拒绝处分或者不作为,请求为一定行为的审判。

第2章审判机关

(裁决机关)

第5条对于行政机关的处分或者不作为,该行政机关最近的上级机关为裁决机关,但第2款至第5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对于以下各项所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处分以及不作为,由该行政机关担任裁决机关:

(1)国务总理、行政各部负责人以及总统直属机关的负责人;

(2)国会事务总长、法院行政处长、事务处长以及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

(3)其他无主管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

3、对于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或者道知事(包括教育监,以下相同)的处分或者不作为,由各主管监督行政机关担任裁决机关。

4、对于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或者道知事下属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管辖区域内的自治行政机关的处分或者不作为,分别由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或者道知事担任裁决机关。

5、对于根据政府组织法第3条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所设置的国家特别地方行政机关(总统令规定的中央行政机关下属的国家特别地方行政机关除外)的处分或者不作为,由该国家特别地方行政机关所属的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裁决机关。

(行政审判委员会)

第6条为了审理和议决行政审判请求(以下称为“审判请求”),在各裁决机关(国务总理以及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担任裁决机关的除外)之下设置行政审判委员会。

2、行政审判委员会由15人以内的委员组成,其中含委员长1人。

3、行政审判委员会的委员长由裁决机关担任,必要时可以由下属的公务员代行其职务。

4、行政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由该裁决机关在符合如下各项规定之一的人员或者下属的公务员中委托或者指名。

(1)有律师资格的人士;

(2)在高等教育法第2条第1项或者第3项规定的学校中担任或者曾经担任教授法律学等的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人士;

(3)曾是行政机关4级以上公务员的人士或者其他有行政审判知识以及经验的人士。

5、行政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由委员长以及委员长于每次会议召开时指定的6名委员组成,但是必须有4人以上是符合第4款各项规定之一的人士。

6、行政审判委员会进行议决应由第5款规定的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并由出席者过半数赞成方可作出。

7、行政审判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委员的任期和身份的保障以及其他必要的事项,由总统令予以规定。但是,第5条第2款第2项所规定的机关中,国会事务总长、法院行政处长、事务处长、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行政审判委员会的相关事宜分别由国会规则、大法院规则、规则、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规则予以规定。

(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

第6条之2为了确保国务总理以及中央行政机关首长作为裁决机关审理以及议决审判请求,在国务总理的管辖之下设置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

2、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由50名以内的委员构成,其中委员长1人,委员中常任委员在2人之内。

3、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委员长由法制处处长担任,必要时可由其下属公务员代行其职务。

4、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常任委员作为特别职务国家公务员,由法制处处长在3级以上公务员并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士以及其他有丰富的行政审判知识与经验的人士中推荐,经国务总理同意后,由总统任命,其任期为3年,并可以连任一次。

5、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常任委员之外的委员,由符合第6条第4款各项规定之一的人士或者经国务总理在总统令规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委托或者指名的人士担任。

6、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由委员长、常任委员以及由委员长于每次会议召开时指定的委员共9人组成。其中,符合第6条第4款各项之一的人士必须在5人以上。

7、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需有由第6款规定的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并有出席委员过半数赞成方可形成议决。

8、有必要事先研究委员长所指定的审判请求案件(以下称为“案件”)的,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可以设置小委员会。

9、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的组织、运作以及委员的任期、身份保障等其他必要的事项,由总统令予以规定。

(委员的除斥、忌避、回避)[⑨]

第7条第6条规定的行政审判委员会以及第6条之2规定的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以下称为“委员会”)的委员,有以下各项情形之一的,应除斥于该审判请求案件(以下称为“案件”)的审理以及议决。

(1)委员、其配偶或者其前任配偶为该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在该案件中处于共同权利人或者义务人的关系中

(2)委员与该案件的当事人存在或者曾经存在亲属关系

(3)委员在该案件中提供了证言或者承担了鉴定工作

(4)委员作为人参与或者曾经参与了该案件

(5)委员曾参与了作为该案件对象的处分或者不作为

2、难以期待委员可以公正地参与审理以及议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忌避。此时,裁决机关(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的,为委员长)忌避的申请可以不经委员会的议决做出决定。

3、委员有属于第1款以及第2款规定的事由的,可以自行回避该事件的审理以及议决。

4、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准用于并非担任委员但是参与案件的审理以及议决事务的职员。

(罚则适用中的公务员拟制)

第7条之2委员会的委员中有不属于公务员的,在适用刑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罚则时,视其为公务员。

(裁决机关的权限继承)

第8条裁决机关收到审判请求后,如因法令的修改废止或者第13条第5款规定的被请求人的更正决定,而丧失对该审判请求的裁决权限的,该裁决机关应当将审判请求书、相关文件以及其他资料转送有裁决权限的行政机关。

2、有第1款所规定的情形的,接到转送资料的行政机关应当毫不迟延地将该事实通知审判请求人(以下称为“请求人”)、审判被请求人(以下称为“被请求人”)以及参加人。

第3章当事人以及关系人

(请求人适格)

第9条当事人对于处分的撤销以及变更有法律上利益的,可以提出撤销的审判请求。处分的效果因为期间的经过、处分的执行以及其他事由消灭的,因该处分的撤销仍有可以恢复的法律上利益的当事人,亦同样可提出请求。

2、当事人对于请求确认处分有无效力或者存在与否有法律上利益的,可以提出确认无效等的审判请求。

3、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的拒绝决定或者不作为请求作出一定处分有法律上利益的,可以提出义务履行的审判请求。

(非法人的社团或者财团)

第10条非法人的社团或者财团中规定有代表人或者管理人的,可以以该代表人或者管理人的名义提出审判请求。

(选定代表人)

第11条人数众多的请求人共同提出审判请求的,可在请求人中选定3人以下的代表人。

2、请求人未根据第1款的规定选定代表人,而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劝告请求人选定代表人。

3、选定代表人可以各自为其他请求人做出与该案件有关的所有行为。但是,审判请求的撤回,必须取得其他请求人的同意。此时,选定代表人必须以书面证明其取得同意的事实。

4、选定代表人被选定后,其他请求人仅能通过该选定代表人作出与该案件有关行为。

5、已选定代表人的请求人可以在认为必要时,解任或者变更选定代表人。此时,请求人应当毫不迟延地将该事实通知委员会。

(请求人的地位继承)

第12条请求人死亡的,继承人以及根据其他法令继承与作出该审判请求对象的处分有关的权利或者利益的当事人,继承该请求人的地位。

2、作为法人以及第10条规定的社团或者财团(以下称为“法人等”)的请求人发生合并的,合并之后存续的法人等或者因合并而设立的法人等继承该请求人的地位。

3、有第1款或者第2款情形的,继承请求人地位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委员会报告该事由,此时,该报告书中应当附有证明因死亡等而继承权利利益、或者合并的事实的文书。

4、有第1款或者第2款情形的,至当事人根据第3款的规定提出报告之前,对死亡人或者合并前的法人等所做出的通知以及其他行为,到达继承请求人地位的当事人之后,有着作为对此些当事人发出通知以及作出其他行为的效力。

5、受让与作为审判请求对象的处分有关的权利或者利益的当事人,经委员会的许可,可以继承请求人的地位。

(被请求人的适格以及更正)

第13条审判请求的提出应当以行政机关为请求人。但是,与该处分或者不作为有关的权限已由其他行政机关继承的,应当以继承该权限的行政机关为被请求人。

2、请求人错误地指定了被请求人的,委员会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决定变更被请求人。

3、根据第2款的规定决定变更被请求人的,委员会应当将该决定正本送达当事人以及新的被请求人。

4、委员会作出第2款规定的决定的,视作当事人撤回对旧的被请求人的审判请求,而重新对新的被请求人提起审判请求。

5、审判请求提起之后发生第1款但书所规定的事由的,委员会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决定变更被请求人。此时,准用第3款以及第4款的规定。

(人的选任)

第14条请求人在法定人之外,可以选任符合以下各项规定的条件的人士为人。

(1)请求人的配偶、直系尊亲属、卑亲属或者兄弟姐妹

(2)作为请求人的法人的管理人员或者职员

(3)律师

(4)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审判请求的人士

(5)不符合第1项至第4项的规定,但是得到委员会许可的人士

2、被请求人可以选任所属的职员或者符合第1款第3项至第5项规定的人士为人。

3、有第1款或者第2款规定的情形的,准用第11条第3款以及第5款的规定。

(代表人等的资格)

第15条代表人、管理人、选定代表人或者人的资格应当以书面予以证明。

2、代表人、管理人、选定代表人或者人丧失资格的,请求人应当以书面向委员会报告该事实。

(审判参加)

第16条与审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者行政机关,经委员会许可可以参加该案件的审理。

2、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与审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者行政机关参加该案件的审理。

3、第三人或者行政机关接到根据第2款的规定所发出的要求的,应当毫不迟延地通知委员会是否参加该案件的审理。

第4章审判请求

(审判请求书的提出等)

第17条审判请求书应当向作为裁决机关或者被请求人的行政机关提出。

2、行政机关未依照第42条的规定进行教示、或者错误地进行教示,请求人已经向其他的行政机关提出审判请求书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毫不迟延的将该审判请求书送交有正当权限的行政机关。

3、行政机关根据第1款或者第2款的规定收到审判请求书,认为该审判请求有理由的,必须依照审判请求的主旨作出处分或者予以确认,并毫不迟延地将其通知裁决机关以及请求人。

4、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审判请求书之日起10以内将其送交裁决机关,但行政机关依照第3款的规定按照审判请求的主旨作出处分或者予以确认并将其通知裁决机关以及请求人、或者请求人依据第30条第1款的规定撤回审判请求的除外。

5、送交审判请求书的,即便审判请求书中未写明裁决机关或者书写错误,亦应当将其送交有正当权限的裁决机关。

6、根据第2款或者第5款的规定送交审判请求书的,行政机关应当毫不迟延地将该事实通知请求人。

7、根据第18条的规定计算审判请求期间时,当事人向第1款规定的裁决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或者第2款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审判请求书的,视作提起审判请求。

(审判请求期间)

第18条审判请求应当自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处分之日起90天内提出。

2、请求人因天灾、地变、战争、事变以及其他不可抗力未能在第1款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审判请求的,可以自该事由消灭之日起14日内提起审判请求。但是,自外国提出审判请求的,其期间应为30日。

3、自处分作出之日起经过180天的,不得提出审判请求。但是,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4、第1款以及第2款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

5、行政机关错误地教示了比第1款规定的期间更为长的审判请求期间的,当事人在该错误教示的期间内提出审判请求的,视作该审判请求在第1款规定的期间内提出。

6、行政机关未教示审判请求期间的,请求人可以在第3款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审判请求。

7、第1款至第6款的规定准用于无效等的确认审判请求以及对不作为的义务履行审判请求。

(审判请求的方式)

第19条审判请求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2、对处分的审判请求必须记载以下各项规定的事项。

(1)请求人的姓名以及住所

(2)作为被请求人的行政机关以及裁决机关

(3)作为审判请求对象的处分的内容

(4)获知行政机关作出处分的日期

(5)审判请求的主旨以及理由

(6)作出处分的行政机关有无教示以及其内容

3、对于不作为提起审判请求的,在第2款第1项、第2项以及第5项规定的事项之外,还应当记载作为该不作为前提的申请的内容以及日期。

4、请求人为法人、或者审判请求由选定代表人或者人提起的,除第2项以及第3项规定的事项之外,还应当记载该代表人、管理人、选定代表人或者人的姓名以及住所。

5、第一款规定的文书上应当由请求人、代表人、管理人、选定代表人或者人签名盖章。

(请求的变更)

第20条请求人在不变更请求基础的范围之内,可以变更请求的主旨或者理由。

2、被请求人在请求人提出审判请求之后变更作为该对象的处分的,请求人可以根据该变更的处分变更请求的主旨或者理由。

3、请求的变更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4、第3款规定的文书的副本应当送达其他当事人。

5、委员会认为请求的变更无理由的,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不许可该变更。

(执行停止)

第21条审判请求不影响处分的效力、执行或者程序的继续进行。

2、裁决机关认为为了避免由于处分或者其执行、程序的继续进行而产生难以回复的损害且有紧急的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经过委员会的审理以及议决,决定全部或者部分地停止处分的效力、其执行或者程序的继续进行(以下称之为“执行停止”)。但是,停止处分的执行或者程序的继续进行可以达到目的的,不能停止处分的效力。

3、执行停止有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得为之。

4、裁决机关决定执行停止后,执行停止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停止事由消失的,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经过委员会的审理以及议决,裁决机关可以撤销执行停止的决定。

5、当事人欲申请执行停止的,应当在审判请求的同时或者在裁决机关就审判请求作出议决之前提出。欲申请撤销执行停止的,应当在执行停止决定作出之后裁决机关就审判请求作出议决之前提出。并均应当在记载有申请的主旨以及原因的文书上,添付审判请求书复印件以及接受证明书,并向委员会提出。但是,审判请求已经在委员会审判之中的,不必添付审判请求书复印件以及接受证明书。

6、虽然有第2款以及第4款的规定,但是委员会的委员长认为若等待委员会审理并作出议决将有可能发生难以恢复的损害的,可以依据职权不经审理以及议决而作出决定。此时,委员长应当向委员会报告该事实,并取得追认。不能取得委员会追认的,裁决机关应当撤销执行停止的决定或者执行停止的撤销决定。

7、委员会就执行停止或撤销执行停止进行审理并作出议决之后,应当毫不迟延地将该内容通知裁决机关。此时,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告知当事人。

8、裁决机关接到委员会关于执行停止或者撤销执行停止的审理以及议决结果的通知的,应当毫不迟延地作出执行停止或者撤销执行停止的决定,并将该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5章审理

(向委员会移交等)

第22条行政机关依据第17条第4款的规定送交审判请求书或者依据第24条第1款的规定提交答辩书的,裁决机关应当毫不迟延地将该案件移交委员会。

2、第三人提出审判请求的,裁决机关应当将其通知行政处分的相对人。

(补正)

第23条委员会认为审判请求不合法但是可以补正的,应当规定相当的期间,要求当事人补正。但是,补正事项轻微的,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补正。

2、第1款规定的补正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作出。此时,该补正书应当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添付副本。

3、委员会应当毫不迟延地将依照第2款规定提出的补正书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

4、当事人作出第1款规定的补正的,视作自始提出合法的审判请求。

5、第1款规定的补正期间不算入第34条规定的裁决期间之内。

(答辩书的提出)

第24条裁决机关收到请求人依照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提交的审判请求书的,应当毫不迟延地将其副本送交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答辩书。

2、被请求人按照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将审判请求书送交裁决机关时,应当附上答辩书。

3、第1款以及第2款规定的答辩书中应当写明处分或者不作为的根据以及理由,并针对审判请求的主旨以及理由作出答辩。

4、答辩书应当根据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添付副本。

5、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委员会应当将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

(主张的补充)

第25条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补充审判请求书、补正书、答辩书或者参加申请书中主张的事实、再次反驳其他当事人的主张的,可以提交补充文书。

2、第1款中,委员会规定了补充文书的提出期间的,当事人应当在该期间内提交。

(审理的方式)

第26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进行审理。

2、行政审判的审理采取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是,当事人申请口头审理的,应当进行口头审理,委员会认为只能以书面审理的除外。

3、委员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规定期日,传唤当事人以及相关当事人。

(发言内容等的非公开)

第26条之2委员会中委员的发言等公开后有可能损害委员审理、议决的公正性,且属于总统令规定的事项的,不予公开。

(证据文件等的提交)

第27条当事人可以在审判请求书、补正书、答辩书或者参加申请书中提出证明其主张的证据资料或者证据物。

2、第1款规定的证据资料中必须附有与其他当事人的人数相对应的副本。

3、委员会应当毫不迟延地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资料的副本送达其他的当事人。

(证据调查)

第28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案件进行调查的,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按照以下各项规定的方法进行证据调查。

(1)询问当事人本人或者作证人

(2)要求当事人或者相关当事人提交持有的文件、账簿、物件以及其他的证据资料,并予以扣留。

(3)命令有特别学识以及经验的第三人进行鉴定

(4)查证必要的物件、人、场所以及其他事物的性质与状况

2、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委托裁决机关的职员(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的情况下为属于法制处的职员)或者其他的行政机关,实施第1款规定的证据调查。

3、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相关的行政机关提交必要的文件或者陈述意见。

4、第1款规定的当事人以及第3款规定的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诚实地应对委员会的调查或者要求,并予以协助。

5、由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审理或者议决的审判请求,裁决机关可以提出意见书或者陈述意见。

(程序的合并或者分离)

第29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将相关的审判请求合并审理,或者将合并的相关请求分离审理。

(请求等的撤回)

第30条请求人在裁决机关就审判请求作出裁决之前,可以以书面的形式撤回审判请求。

2、参加人在裁决机关就审判请求作出裁决之前,可以以书面的形式撤回请求参加的申请。

第6章裁决

(裁决的程序)

第31条委员会终结审理之后,应当对该审判请求,就议决裁决内容作出议决,并将该议决内容通告裁决机关。

2、裁决机关应当毫不迟延地依照第1款规定的委员会的议决内容,做出裁决。

(裁决的区分)

第32条审判请求不合法的,由裁决机关驳回该审判请求。

2、裁决机关认为审判请求没有理由的,驳回该审判请求。

3、裁决机关认为请求撤销的审判请求有理由的,撤销或者变更该处分,或者命令原行政机关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4、裁决机关认为无效等的确认审判请求有理由的,对处分效力的有无或者存在与否做出确认。

5、裁决机关认为履行义务审判请求有理由的,应毫不迟延地依照申请作出处分或者命令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处分。

(事情裁决)

第33条裁决机关认为审判请求有理由,但是予以认可则显然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依照委员会的议决,裁决驳回该审判请求。此时,裁决机关必须在该裁决的正文中,明确指出该处分或者不作为违法或者不当。

2、裁决机关根据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裁决的,可以对请求人采取相当的救济方法,或者命令被请求人采取相当的救济方法。

3、第1款以及第2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无效等的确认审判。

(裁决期间)

第34条根据第17条的规定,裁决应当在裁决机关或者作为被请求人的行政机关收到审判请求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是,有不得已的情形的,委员长可以依职权最多延长30日。

2、根据第1款但书的规定,延长裁决期间的,委员会应当在裁决期间届满7日之前,通知当事人以及裁决机关。

(裁决的方式)

第35条裁决以书面为之。

2、根据第1款规定作出的裁决书中应当记载以下各项所列举的事项,并且,明确写明裁决机关依照委员会的议决内容作出裁决的事实之后,应当签名盖章。

(1)案件编号以及案件名

(2)当事人、代表人或者人的姓名以及住所

(3)正文

(4)请求的主旨

(5)理由

(6)裁决的日期

3、裁决书所记载的理由中应当表明裁决机关的判断,以足以认定主文内容正当。

(裁决的范围)

第36条裁决机关不得对作为审判请求对象的处分或者不作为之外的事项进行裁决。

2、裁决机关不得作出与作为审判请求对象的处分相比,对请求人更为不利的裁决。

(裁决的羁束力)

第37条裁决羁束作为被请求人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

2、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命令行政机关履行因拒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不作为而放置的处分的,行政机关应当毫不迟延地依照该裁决的主旨再次针对过去的申请作出处分。此时,该行政机关不作出处分的,裁决机关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规定期间,以书面的形式命令其更正,在该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裁决机关可以自行作出处分。

3、依申请的处分因为程序的违法或者不当而被裁决撤销的,准用第2款前段的规定。

4、裁决机关根据第2款后段的规定直接作出处分的,应当通知该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接到通知的,应当将裁决机关所做的处分视作其做出的处分,并依照相关法令,采取管理、监督等的必要措施。

5、根据法令的规定而公告的处分被裁决撤销或者变更的,作出处分的行政机关应当毫不迟延地公告该处分被撤销或者被变更的事实。

6、根据法令的规定而将处分告知处分相对人之外的利害关系人的,该处分被裁决撤销或者变更后,作出处分的行政机关应当毫不迟延地将该处分被撤销或者被变更的事实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裁决的送达以及发生效力)

第38条裁决机关应当毫不迟延地将裁决书正本送达当事人。

2、裁决自依照第1款的规定送达请求人时发生效力。

3、裁决机关应当毫不迟延地将裁决书的副本送达参加人。

4、裁决机关依照第37条第3款的规定做出撤销裁决的,应当毫不迟延地将该裁决书的副本送达处分的相对人。

(再审判请求之禁止)

第39条就审判请求作出裁决的,不得对该裁决以及同一处分或者不作为再次提起审判请求。

第7章补则

(证据文书等的返还)

第40条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裁决机关应当毫不迟延地将当事人根据第27条以及第2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提交的文件、账簿、物件以及其他证据资料的原本返还提交人。

(文书的送达)

第41条根据本法规定做成的文书的送达方法准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的规定。

(教示)

第42条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处分的,应当教示相对人可否就该处分提起行政审判、可以提起时的审判请求程序以及请求期间。

2、利害关系人请求行政机关教示该处分是否可以成为行政审判的对象以及可以成为行政审判对象时的裁决机关和请求期间的,行政机关应当毫不迟延地予以教示。此时,利害关系人请求书面教示的,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教示。

(不合理法令等的改善)

第42条之2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审理以及议决审判请求时,认为作为处分或者不作为根据的命令等(指总统令、总理令、部令、训令、成例、告示、条例、规则等,以下相同。)没有法令上的根据、违背上位法令或者对国民增加了过渡的负担等,存在显著不合理的,可以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对该命令等采取改正、废止等适当的纠正措施。

2、接受第1款所规定的要求的相关行政机关,无正当事由的,应当服从该要求。

(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43条对于行政审判,不得以其他法律规定不利于请求人的内容作为本法的特例,但有必要强调案件的专门性以及特殊性的除外。

2、以其他法律规定行政审判特例的,对于本法未规定之事项,亦应遵从本法之规定。

(权限的委任)

第44条本法规定的委员会权限中的轻微事项,可以根据国会规则、大法院规则、规则、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规则或者总统令之规定,委任委员长予以行使。

附则

本法自公布之后经过3个月之日起施行。

[①]韩国自1984年废止旧的诉愿法、立行政审判法以来,在行政复议制度方面一直强调以独立性较强的机关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十几年来几经修改,日臻完善。毫不夸张地讲,在行政复议制度方面,韩国已经走在了东亚各国的前列。但是,国内对韩国法制的研究还很不够,因此此次翻译本文,利用日文资料对其制度进行介绍,以期抛砖引玉,唤起学界对韩国法研究的重视。译者不通韩语,所译的也是日文原著,其中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译者注。

[②]本文的翻译得到了文章原作者、日本创价大学法学部教授尹龙泽先生的许可。文章原载于《创价法学》第28卷第1号(1998年10月)。为了将最新的信息介绍给中国学界,尹龙泽先生特地根据韩国行政审判法近期的修改,对原文作了详细的增补,对于其大力支持,在此谨表示衷心的感谢。译者注。

[③]译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人员。

[④]该委员会系总务厅为了委托(财)行政管理研究中心进行调查研究、而在该中心组织的。研究事项包括:1、对外国事后救济制度(行政不服申诉、行政苦情申请)的调查,2、对现行事后救济制度优点和问题点的研究,3、与事前程序、司法救济程序等的关系的研究,4、对审视事后救济制度的视点的整理等。自1996年10月至1998年6月,共召开了17次委员会会议,于1998年提出了报告书。

[⑤]笔者曾在事后救济制度调查研究委员会第2次委员会会议(1996年11月22日)上,作了题为《关于韩国的行政审判法》的简单报告。

[⑥]例如:①拙著《韩国行政审判制度的研究》(创价大学亚洲研究所、1996年)以及②拙稿《韩国行政审判制度改正的简单描绘-从诉愿法到行政审判法》(《创价大学创立15周年纪念论文集》,创价大学1985年)、③《日韩两国行政争诉制度改正的经过-从〈诉愿法〉到〈行政不服审查法〉和〈行政审判法〉》(《创大亚洲研究》第8号,1987年)、④《韩国行政审判法的特质与问题点》(《创价法学》第16卷第3?4号,1987年)、⑤《韩国行政不服审判法-解说与全译》(《创价法学》第28卷第1号,1998年)。并且,制定当时(1984年)的韩国行政审判法的全译文刊载于④论文之后,1995年修改后的法律的全译文刊载于①的著书之后,1997年修改后的法律的全译文刊载于⑤论文之后。

[⑦]原文中采用的“处分”这一用语,与我国“行政行为”的概念相当,为了尽可能保持原文意思,译文中仍采用“处分”一词,敬请读者谅解。译者注。

[⑧]李炳权著:《行政审判法中的改正法律》,《法制》第493号(1999年)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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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大学撤销处分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全文共 41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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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房地产权 登记 风险 防范 控制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房地产权登记中的风险

我国房地产权登记中的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风险:第一,房地产制度本身不完善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第二,审查义务趋于严格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房地产权登记具体程序上的不足;第三,房地产登记中的当事人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伪造材料骗取登记等行为。

(一)审查义务规定不明确所产生的风险。

在实践中,以“房地产登记机关未尽到审查义务”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和在房地产登记纠纷中占据最大的比例。目前我国关于房地产登记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以及《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规范,其中《物权法》作为法律其效力最高,《房屋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办法》是全国性的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房地产登记法规体系。在房地产登记法律体系中,《物权法》第12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房屋登记办法》第18条则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而在《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三条中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从立法描述来看,我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以及《土地登记办法》等采取一种模糊态度,没有明确规定房地产登记应采取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而是通过概括描述的方式规定登记机关应尽的审查职责。 对于这种概括式的描述,房地产登记机关与普通民众之间对于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存在理解上的差异,所以经常发生以登记机关未尽到审查义务的行政争议纠纷,登记机关审查义务规定不明确成为了房地产权登记中最大的风险。

(二)审查义务趋于严格产生的风险。

从司法实践来看,越来越多的法院趋于要求登记机构作实质审查,法院倾向于将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实质化。 支持登记机构所作的形式审查的法院一般认为,登记机构对这些材料的审核要求仅仅是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即可。这些法定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书原件即房地产登记申请书,需经转让人和受让人两人的签名和印章;(2)双方的身份证原件;(3)房地产权证书原件;(4)买卖合同或其他处分合同原件,或者公证文书;(5)契税缴款书;(6)系争房平面图、宗地图。法院认为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真实性不应由行政登记机构负责,而应由申请人负责。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法条规定的条件,行政登记机构就应予以登记,即使这些文件是虚假的。只要登记机构审查了文件的形式,法院就认定登记机构尽到了审查义务。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以及配套规则的完善,法院可能会改变支持形式审查的立场。法院认为《物权法》为登记机构设定了实质审查义务,从《物权法》所规定的登记错误的责任承担上分析,法院的这种认识是成立的。从立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登记机构采取实质审查模式。例如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规定登记机构审查转移登记的程序,而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不仅规定了审查程序,而且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审查的程度和内容。又如深圳市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也体现了对登记机构严格审查义务的要求,且对登记机构的责任做了如下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建立了专门的赔偿基金。

(三)当事人过错所产生的风险。

实践中,经常发生当事人伪造、冒用文书、签名和证件,以及以不正当途径获得登记材料申请登记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现象,当事人骗取登记的行为不但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房地产登记机关的公信力带来了损害。

房地产产权登记一般由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受理、审核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登记机关在房地产登记簿上办理登记,并向申请人颁发权利证书。原则上,只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登记机关即应予以办理。但面临的难题是:在伪造材料、证书及签名等情况下,很容易导致核准登记因为不具有合法性基础而被撤销。一般认为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真实性不应由行政登记机构负责,而应由申请人负责。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法条规定的条件,行政登记机构就应予以登记,哪怕这些文件是虚假的。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登记机构审查了文件的形式,法院就认定登记机构尽到了审查义务。例外情形是,在形式审查中,如果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查明而没有查明登记文件的形式缺陷的,即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在当事人过错申请登记案件中,登记机构经形式审查后所作的登记如果随后经证明为虚假而被法院撤销,虽然登记机构不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登记机构的公信力将大打折扣。

二、房地产权登记中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防范与控制房地产权登记的风险,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通过完善审查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防范与控制;第二种,通过完善登记程序强化风险防范与控制;第三种,通过建立信息联动机制强化风险防范与控制。

(一)通过完善审查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防范与控制。

审查义务是房地产登记的核心内容。对于房地产登记应该遵循的程序、审查内容等,法律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条规定了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房屋登记办法》第18条作了进一步规定。上述规章中的“查验”是指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检查验收,主要目的在于审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有权利瑕疵等。“询问”是由登记机关就与登记事项有关的问题向申请人提出,其主要目的在于核对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确定材料的真实性。一般来说,房地产登记机关必须履行法定、谨慎的注意义务,即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加以审核确保书面材料无瑕疵,还须审查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等事项,经过上述程序的审查是房地产登记行为合法有效的基本条件。

通过归纳上述法条,我们发现对于确定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查义务的尺度和程度,立法是通过一种对具体事项概况描述的方式予以规定的,而并没有一个清晰、统一的审查标准。这导致当事人之间甚至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很可能产生责任承担上的分歧,一旦发生争端,即使房地产登记机关履行了上述法律法规中的审查义务,但由于与司法裁判中偏向实质审查标准的不一致,仍可能承担难以预测的法律风险。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有主张登记机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倾向,所以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加强审查义务,应尽可能形成程式化的操作规范。不仅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而且要对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是否已对登记事项作出了相关的裁判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等事项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总之,房地产登记机关要不断规范自己的登记行为,尽量避免法律风险。

(二)通过完善登记程序强化风险防范与控制。

房地产登记中,登记类型具体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经常登记,他项权利登记、设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等。不同种类的房地产登记的程序也并不一致,有必要根据不同的登记类型改进登记工作。由于房地产登记分为种类繁多,但是进行登记工作的却是同一个登记机关,甚至是同一批登记工作人员。所以,有必要梳理各登记类型的登记程序,并针对各类型的登记实施不同的登记政策,这有利于明确房地产权利发生变动时登记应当注意的相关事项,做到有的放矢,为增强登记的公信力、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信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扩张正在引起政府管理的深刻变革。 对于房地产登记机关而言,利用互联网房地产登记信息也便利其管理和保存信息,减少事务性工作。

(三)通过建立信息联动机制强化风险防范与控制。

从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房地产登记机关在登记工作中有必要和其他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登记实践中,对于经常发生的伪造、冒用文书、签名和证件的现象,需要专业的技术、方法和设备方能鉴定,登记机关并非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难以凭自身的技术力量作出准确的判断,在在伪造材料、证书及签名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核准登记因为不具有合法性基础而被撤销。所以,房地产登记机关有必要和公安等其他部门实施信息共享,借助专业部门的专业手段辅助登记工作。另外,对于其他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房地产登记机关需要加强与出具证明文件的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调,尽量做到资源共享、信息衔接,尤其是电子数据的统一和衔接,以便及时发现证明文件的真伪。

此外,房地产登记机关可以建立相关信息的共享,以便房地产登记机关能够知晓申请人的真实信息或者有关房产的真实信息,尽量避免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情况发生。总之,由于房地产登记的复杂性以及牵涉面的广阔性,涉及众多部门的职能,各部门之间建立联动机制,推进各部门信息共享,既有利于房地产登记工作,也有利于其他各部门的相关工作。

(作者:深圳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方向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注释:

洪祖。略论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A].王利明。判解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145

江必新。全国法院再审典型案件评注(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54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61

金绍达。房地产权属登记[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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