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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报酬办法(热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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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新社保卡怎么激活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3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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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携带社保卡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办理社保卡的银行营业网点激活,银行的工作人员会帮助我们完成,激活后医疗保险账户就可以使用。

2、在医疗保险指定的医院使用社保卡也可以直接激活社保卡功能,在指定的医疗机构首次使用社保卡时,办理住院、挂号、门诊等登记业务,即可开启社保卡功能。

3、到指定的医疗保险合作的药店买药可以插入社保卡,直接启用社保卡消费。

4、社保局窗口激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以及社保卡,前往当地社保局,办理激活业务;

5、拨打电话激活,拨打社保服务热线”12333”,根据语音提示或者转接人工服务,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以及社保卡等信息即可将社保卡激活。

参保人在拿到社保卡后,需要在300天内完 azuowen.com …成激活,否则社保卡将会被挂失,也可以委托他人到指定银行办理,委托需要提供委托书以及参保人身份证。每个地区的情况都可能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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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4高考专业选择有什么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3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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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高考专业看个人兴趣

大学几年都是围绕你所选择的专业来学习,所以千万要慎重筛选,最好选择自己有兴趣的专业,这样就不会因为学不进导致挂科等,总之2023年高考要选择自己喜欢的专业,日后学起来也更轻松,家长也要尊重孩子,优先考虑到孩子的意愿。

其次是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定,例如你2023年高考的数学成绩很差,但所选择的专业又和数学有很大关系,那么这样学起来也会很难受,专业学不精通的话,未来就业也不太好。

2、2023年高考选专业根据大学优势来定

先敲定一些感兴趣的专业,再根据专业来筛选大学,因为每一所大学都有自己的特点,最直观的就是那些特色院校,如师范类、财经类、交通类、医学类等等,它们在各自领域内都有很不错的优势。

就比如你想学师范,那么最好优先选择师范类院校,这对于未来就业会更有帮助,虽然一些综合类院校也有招收师范生,但还是建议选择一所师范类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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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手机营销策划方案:营销办法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营销,全文共 19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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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营销策划方案:营销办法

(一)折价促销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牛年劳动节购物季节最诱惑人的还是满街的“oh sale”(大减价)招聘。降价打折是全世界零售商劳动节期间的共同法宝。

(二)限量销售、争相抢购

利用消费者节日期间的消费心理,限量销售是一种提高销量的有效方法。限量销售只让一部分销费者得到实惠,因此常能形成争相抢购的销售局面。

(三)手机营销策划方案:限时购买、创造高潮

将节日促销活动分出层次,限时购买的方法是把促销活动推向高潮的有力之举。由于时间所限,促使许多犹豫不决的人下决心购买。当然要想销售形势火爆,必须和其他优惠措施相结合才能更有效。

(四)赠送牵制、销量倍增

利用节日吸引消费者,活动方只提供赠品或部分赠品和优惠服务,消费者要想得到完整的馈赠或服务必须继续消费,直到满足活动设定条件,这种方法常让人有欲罢不能之感,就像使用长线钓鱼一样,一步步地钓消费者胃口。

(五)具体实施安排

手机营销策划方案:具体实施安排

(一)前期准备工作

1、手机营销策划方案:信息发布

(1)报纸

1活动信息在三峡日报、三峡商报等当地发行量大,影响力高的报刊发布。

2提前5天发布广告,最后一期广告在活动前2天内刊出,不可与活动时间相隔太长,这样人们既印象深刻,又不会有视觉疲劳而忽视促销信息。

3刊发可提高参与热情和人数的信息,例如:抢购活动在5.1当天8:00准时开始,请不要太早排队。

4在广告边角上加上“ 活动解释权归三星宜昌分公司所有”的内容,以避免惹一些不必要麻烦。

(2)电视 电视广告以滚动字幕或尾板方式配合,内容以介绍商场活动为主,并简要介绍参与促销此次活动力度较大品牌。

(3)移动广告 可在公交车的滚动显示屏上,播出广告信息,特别是直达火车站到长途客运站和人流量较多的公交车上发布广告,这样可以使更多的人知道此活动。

2、手机营销策划方案:现场布置

活动现场布置得好,可以使活动进行得有条不紊,增加的活动的气势和氛围,吸引更多人参与,以下物料在大型活动中一般是必备的:

(1)提前准备好宣传、幅图和彩灯之类物品,到活动开始时摆放至专柜中心显眼处,以吸引顾客。

(2)突出产品形象和活动主题内容的大幅展板和背板。

(3)准备好工作人员的节日帽等,以活动时增强现场气氛之用。

3、人员安排

(1)安排足够数量的服务人员,并佩带工作卡,便于识别和引导服务。

(2)专柜人员必持戴节日帽,营造节日气氛。

(3)现场要有一定数的秩序维持人员,在抢购活动时,可要求商场保安协助。

4、公关联络

提前与商场负责洽谈,确定各项的顺利开展。

(二)活动中工作安排

1、手机营销策划方案:广告宣传

(1)在商场外布置以“三星,你我同行”为主题的各种场景,营造与此次活动相关的氛围。如拉放横幅,以及用与劳动节有关的红黄绿等颜色,使消费者产生相关联想。

(2)在商场外悬挂印有“三星,你我同行”字样的横幅。

(3)在商场外悬挂“三星,你我同行”相关促销活动简介。

2、商场整体促销活动

(1)开展劳动节期间满1000送100活动,凭购物小票到兑券处领取代金券,代金券可在所有参与活动专柜使用。

(2)有与劳动节相关的“五一大放送”,以营造节日气氛。

(3)当天购物满3000元可办理vip,vip可享受折上折,即在活动基础上,再享受九五折优惠,关在以后的购物中可积分换礼,也可享受优惠优先的各种特权。

3、专柜促销活动

折价、赠券、限时抢购和限量抢购等(详情见活动理念2)

(三)手机营销策划方案注意事项

1.工作人员要熟悉业务,并时刻保持热情。

2.工作人员要保证在抢购前物品重新摆放,要区分新品和非新品。

3.要保证收银的顺利、快速、有秩序进行。

4.要保持货源的充足供应,对限量抢购新品要事前做好准备,以免使促销成本再次提高。

5.掌握好活动节奏,维持好现场秩序防止出现哄抢和其他意外,以免造成负面效应。

6.要注意供货、销售、收银、代金券发放等各个环节的衔接。

手机营销策划方案:损益分析

(一)成本方面

由于三星是一线国际品牌,在促销上基本采用贵族与平民式的促销。在促销活动中,不管如何打折都让消费群明显感到是占了品牌的便宜,不会影响该品牌的实际收益,而且成本本来就不高,所以利润大于成本。

(三)人流量方面

由于生活越来越好,人们也开始普通假日消费,店家的劳动节

氛围也开始浓烈起来,出处都打着劳动节狂欢的口号,当然节假日便不会在家呆着,便会想乘着促销的时机去看看有没有什么便宜的东西可买,感受一下“劳动节”的快乐。所以在节日期间人流量一定会很大。同时也会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大家都在疯狂地采购时,自己也不甘示弱,只要人多就会提高销售额。

但也存在着一定风险,如期间天气状况不好,会影响着人们的出行,那样直接影响着销售量。也可能因出行人流过大,导致交通的不便,使消费者没有足够的时间去享受购物。因此,我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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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招投标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招投标,全文共 44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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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

(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人的资质(资格);

(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  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事宜。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者委托招标,自主选定中标的方案、价格和中标人。

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者放弃参与竞争;

(四)有权要求优质优价。

第十二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  招标的条件与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人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已经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

(三)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六)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两个以上(含本数)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协商议标。对于有保密性要求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等特殊情况,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以进行协商议标。议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招标与投标的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招标组织,或者书面委托招标人,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申报招标申请书、已经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和标底。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认定后方可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质(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或者出示有关的文件、资料。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投标人的投标资质(资格)进行复查后,招标人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成立评标组织,制定评价、定标办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场启封各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开标后,招标人按照事先规定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组织评标。评标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中标人。

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投标书,应当确认为无效投标书。

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在澄清会谈中,投标人不得更改标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招投标管理机构联合发出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后,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相互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招标人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副本应当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质(资格)等。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由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组成的商务条款,由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组成的技术条款。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于投标截止日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是招标人对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标底的编制应当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并力求与市场的变化相吻合。标底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委托建设银行以及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审核后,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给予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和一定时期的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招标等处罚,并可以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二)未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招标申请等有关手续而自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招标人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的;

(四)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

(五)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投标人虚报单位资质(资格)等级或者有其他隐瞒自身真实情况的;

(七)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者无法定标的;

(八)不按照合同规定,擅自将工程任务分包给资质(资格)等级不相适应的单位和倒手转包牟利的;

(九)招标人利用招标权索贿受贿,投标人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

(十)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的。

对前款所列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并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四条  定标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并与中标人补签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投标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者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投标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或者履行承发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仲裁机构审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涵义是:

(一)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

(二)招标人:是指作为项目投资责任者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业主;

(三)投标人:是指参与工程任务竞争的,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咨询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四)中标人:是指最后中标的投标人;

(五)招标人: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的招标单位。

第三十条  外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参照国际惯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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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招投标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招投标,全文共 43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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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其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或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非标制作及构筑物等,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进行平等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招标投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成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由市建委和市建工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建设银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调解招标投标重大纠纷;

(四)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涉外工程及大型工程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及投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文件并审定标底;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签发中标通知书;

(四)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在我市的国家直属、省属专业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其专业内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其他民用项目及我市规划内的项目的招投标,由市招标投资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另行设置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第三章  招  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或由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代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咨询机构招标。委托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经资格认证后,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力:

(一)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及价格管理规定,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项目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标价计算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和来源已经落实并经审计确认;

(六)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及工程实物量招标。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的方式。

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市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资质审查;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经市建设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审查后,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

(三)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并接受资质审查;

(五)向审定的投标单位分发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材料并答疑;

(六)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七)招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标通知书内容,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并返还投标保证金;

(八)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7日内,向招标单位返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  招标活动时间应自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招标文件发出后10日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四章  标  底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有资质的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招投标机构及具有编制标底资质的咨询部门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进行定额、规范和确定工程量;

(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并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标底价格应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及施工不可预见费、措施费和优质工程补偿费等;

(四)标底价格应充分考虑市场的实际变化;

(五)一项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八条  标底价格作为招投标市场定价的依据,其中标工程价格可高于标底价,也可低于标底价,并限制在标底价的上下百分之三区间浮动。

第十九条  标底必须经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审查,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

标底应密封保存到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凡持有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投标证书、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投标竞争。施工企业在施工招投标活动中,有权确定投标报价并提出工期和优质工程补偿。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投标证书和取费等级证书;

(二)企业简历及业绩;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全员职工数量,平均技术等级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书,并在规定日期内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须盖有单位(法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的印鉴。投标书应在标底公布后启封。

投标单位发现送出的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市场交易

第二十六条  招投标活动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在招投标市场进行。招投标市场设在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市场交易采取明标明投,暗标暗投,多向议标的方式。

经市招标办审批的议标工程项目,方可由招标单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进行多向议标。

第二十八条  在招标工程类别与投标单位施工资质等级相应的条件下,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可择优互选交易对象。

第二十九条  在市场交易中,建设单位不准自行组织“一口价”、“包工不包料”等工程的招标活动。

第七章  开标  评标  决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决标活动,应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开标公布标底,宣布评标、决标办法,开启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内容。

第三十二条  开标、评标、决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档书作废: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无法人(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开标后投标单位迟到半小时以上或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  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单位委托的机构)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

评标、决标应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就地就近的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7天,大型工程不超过15天。

第三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将决标书抄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中标工程的招投标双方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交纳中标总价千分之一的招投标管理费,其中招标单位承担百分之七十,中标单位承担百分之三十。标价暂定的,按其工程预结算追加或退还其差额。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工程未经招标施工的,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分别按工程总价百分之一处以罚款,并责令其终止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承发包关系,取消施工单位投标资格一年。

第三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单位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除返还投标保证金外,工业、公建工程,招标单位按底价的千分之三向各投标单位赔偿其经济损失;民用工程,招标单位按底价的千分之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决标后拒绝签订承发包合同的责任方应按决标价格的千分之三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处以决标价格千分之二的罚款。

第四十条  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决标困难或无法决标的,由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视情节取消其对该工程的投标资格或给予一年以下停止参加投标活动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不如实制作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或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夺标的,取消投标资格一年。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泄露标底、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招标单位在其招标中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以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中双方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五条  招标管理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苏家屯区、新城子区、于洪区、东陵区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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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招投标实施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招投标,全文共 23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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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商引资工程项目采购具体要求

对招商引资工程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是贯彻《招标投标法》的需要。《招标投标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工程不论其招标的主体性质、项目资金来源、招标项目的性质如何,都要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招投标。投资商在办理招商引资工程报建时,需出具招商部门的审批手续和金融部门的验资证明;在对招商引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前,应办理项目批文,土地执照,规划执照等相关手续。

二、招商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1、工程建设程序执行不严格。一些地方领导和投资主体不能正确理解项目推进活动的初衷,把招商引资项目当作“金凤凰”,百般宠溺,乱开绿灯,滋长了投资主体的违法违规势头。“先上车、后买票”、“边上车、边买票,甚至拒不买票”的现象十分普遍。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放松对引资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甚至阻挠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不少工程实际施工程序前于基本建设程序,工程不报建,不按规划随意选址,不办理“一书两证”;部分工程不进行地质勘察,无设计图纸或无资质设计;不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盲目施工、无资质施工或越级施工;工程不受监理,建筑材料不送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缺少必要的防护措施;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等,所有这些违规违法行为将成为严重的质量隐患。

3、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不到位。部分业务主管部门本身也存在监管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如在工程现场监督、质量检测、分段验收、竣工验收阶段存在着监督不力的问题。另一方面主要问题表现在由于政府为吸引招商引资项目而给予一些不符合规定的优惠政策会对工程的监管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明知工程建设中存在问题但为了留住招商引资项目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三、原因分析

四、加强招商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对策措施

为适应工程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建筑市场竞争规则化、激烈化要求,对所有招商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都必须按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要求,实现“三个一切”和“三个必须”,即:一切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过程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一切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面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一切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予以处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切实巩固招商引资成果,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保持社会稳定。

1、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招投标服务水平,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招投标服务机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真正使投资商进场交易时感到既方便又快捷。要不断拓宽服务范围,为投资商提供资信良好的投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信息和价格咨询服务,让招商引资工程招投标形成充分竞争。在招商引资项目招标时,要坚持规范动作,维护公平竞争,努力为投资商营造一个既宽松又和谐的投资环境。

2、加强宣传,为招商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针对招商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当务之急是培育合格的招投标市场各方的主体。招商单位和投资商要认识到招商引资工程招投标的重大意义和价值。建筑施工单位要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以提高企业的中标率。招投标管理和服务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除了要为招商引资工程进场交易提供优质、高效、规范化服务,各相关职能部门还要相互配合,加强联动,协同运作,加大查处力度。

为使招商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顺利开展,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工具,宣传《招标投标法》及建设部、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使广大招商单位和投资商不断提高对招商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宣传于实际工作中,在招投标监管和服务过程中,通过咨询、答疑等形式,将招商引资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以及对招商引资工程进行招投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深入地向招商单位和投资商宣传,使他们思想观念彻底由“要我招投标”转变为“我要招投标”。

3、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所有建筑工程项目都必须全过程按照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必须招标的全部实行招标;必须公开招标的全部公开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审查批准方可使用;必须进行监理的工程,择优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必须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应依法按时取得施工许可证;必须进行强制性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必须全部监督到位;必须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应办理全部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地方各级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办事、按律办事,做到既符合法律程序,又提高办事效率。各项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一律不能简化,而对能同时进行的程序应同时进行,能交叉进行的应交叉进行。

同时,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跟踪服务,积极宣传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保证经济建设的有序、高效运行。各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协同动作,加大查处招商引资工程“规避”招投标行为的力度。加强对招商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坚持规范运作,维护公平竞争。负有监督责任的相关部门,要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在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批、验资、报建、规划、招投标、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办事程序中,要加强配合,上道程序未完成,下道程序不得办理,形成环环相扣的建设执法管理运行机制,使招商引资工程“规避”招投标行为难以既成事实。要特别加大力度查处打着“招商引资”旗号为搞房地产开发工程,逃避各项规费而规避招投标的工程。对查处中发现“规避”招投标的工程,要按照“三个一律”的要求,一律给予经济处罚,一律追究相关当事人的纪律责任,一律实行公开曝光。不给“规避”招投标单位以任何可乘之机,以促进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的不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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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招投标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招投标,全文共 24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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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招投标管理;问题;解决办法

引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十多年过去了。自从招投标法以及工程清单等实施以来,由于给所有竞争者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平台,我国建筑工程行业较之前明显规范了许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目前也暴露出了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早发现、及早解决,必将会影响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

1 存在的问题

1.1 信息的及时

虽然现在招投标法已经明确指出,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表,并且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实际情况是虽然招标文件按照规定发放,但是投标者如果没有提前知道这一工程的情况,往往许多竞争者错过了这一机会。

1.2 资格预审文件以及投标文件评分问题

评分的标准往往是建设单位以及招投标机构根据工程的性质和以往的经验所制定的。从一定的角度来说的确给所有的竞争者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竞争平台。但是不可否认的也存在暗箱操作,一些建设单位为了使某一施工企业中标,为企业量身打造评分标准,这样就使这一企业中标的几率大大增加。另外,专家是开标前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业上不一定十分对口,而且对于具体的工程情况并不了解,仅仅依靠自己以前的经验,有时还带有一定的感情因素,另外建设单位人员一般作为专家组的组长,对于专家组的评判也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在评标工作中往往会影响到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1.3 投标企业存在围标、陪标现象

有个别工程消息不及时,或者工程有一定的特殊性,能够参与投标的企业数目有限,往往存在几家企业私下窜通,一家投标,其余几家陪标。这次你中标,下次它中标。一些陪标企业往往在投标书上做一些小手脚,使之成为废标。还有一些陪标企业跟随中标企业抬高工程造价,而自己比中标企业略低一点。这样的恶意操作,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同时也给建设单位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1.4 投标企业套用资质现象比较严重

由于许多工程招标文件对于企业资质要求比较严格,认为企业资质高能代表一个企业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因此一些小型企业甚至是个人,为了中标某一工程,一般都会挂靠资质高的大型企业,而只给大型企业所谓的管理费或挂靠费。一旦中标,大企业根本不会参与工程的管理和建设。由于建设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实际上也就相当于工程的转包,必然将会导致建设单位投资的增大。并且一旦工程出现问题,小企业往往承担不了,因此会给建设单位造成比较大的损失。同时对于其它的投标人也显失公平。

1.5 资源配备的问题

施工企业为了中标,往往在投标时人员的配备上,配备的全是公司的优秀人才,设备的配备上,也都是公司,乃至市场上最先进的设备。一旦工程中标,却找各种理由,现场人员、设备的配备往往和投标时填报的相差甚远。甚至现在有许多建造师都是挂靠到企业,并不属于公司的员工。这些问题,都给工程日后的管理以及工程的质量埋下了隐患。

1.6 标底有时存在不合理的现象,漏项更是常有出现

现在的工程往往从立项到开工建设时间仓促,因此无论是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还是标底的编制时间更是有限。直接导致了清单漏项,标底的编制不合理,有时甚至标底和实际工程造价出入较大。这样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投标,使不合理的低价企业中标,更使报价更加合理的企业失去了机会。最主要的是难以保证工程质量,竣工结算价格远远超出标底价格,使建设单位无法有效的控制建设投资。

2 解决的办法

2.1 要不断的完善招投标制度

综合上述的各种原因,说明招投标工作还有许多漏洞,随着人们对于招投标法解读的越来越深刻,施工企业往往走在招投标法的边缘,钻空子。因此,以后要继续健全法制,及时的修补漏洞。同时,各级政府部门也要积极参与进来,配备高素质、业务强的人员负责此工作,并且及时把握好在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的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并把这些需要完善和解决的漏洞和问题向上汇报,以便于上级部门能够及时的掌握,及时的修改招投标法规和制度。

2.2 继续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

政府的各级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要继续加强对于这项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首先要加强建委、审计、监察等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制定出一套更加完善的监督和指导的体系。其次要继续完善影像资料的建立、健全,对整个招投标的过程全程监控。以真正的实现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2.3 要继续加强资格预审

对于较大型的工程以及重点的工程,往往投标的企业比较多,如果一次开标,由于企业太多,往往由于时间有限而导致对于企业的投标文件审查的不够细致,容易得出错误的结果,因此要加强资格预审工作。建设单位可以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评选方案,对于所有有意投标的施工企业无论从企业的规模、经营状况、经营业绩等能够进行一个全面的考核,综合打分。选定若干家有能力的施工企业参与到最后的投标工作。这样还可以避免恶意竞争,围标、陪标情况的出现。确保工程能够顺利竣工。

2.4 加强监理的工作

加强监理对于工程全过程的监管工作,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对于投标文件中的人员以及资源的配备要严格落实,对于出现的不合理情况以及不符合文件要求的项目,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发出监理整改通知单,并督促整改。

3 结 语

招投标工作和许多其他工作一样,随着工作的深入,必然将会暴露出一些弊端。因此要想继续保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需要对于目前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的发现、及时的总结、及时的改进。同时还要继续加强政府的监管,监理一个更加合理、更加规范的市场。这样才能真正的提高招投标工作的质量,从而确保整个建设工程投资控制以及质量的控制。

参考文献

[1]毛淑霞。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城市建设,2012(16).

[2]唐芳。探析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问题及对策[J].价值工程,2013(18):72~73.

[3]吴露萍,陈传德。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1,23(6):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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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招投标实施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招投标,全文共 13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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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投标工作,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招投标法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政办电〔2012〕70号),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定于2012年4月至5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招投标法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本次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年1月以来,全县各级各单位贯彻落实招投标法规的情况,主要检查县政府规定50万元以上项目招标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招标投标法和省政府第306号令实施以来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一)《招标投标法》、《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06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政办发〔〕64号)宣传贯彻执行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建议。

(二)按照国办〔2000〕34号文件,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是否对本行业的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执法不作为、多头执法和乱执法等问题。

(三)依法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是否存在不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等问题;已实施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入县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进场招标的项目在招标程序、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上是否合法合规,以及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的基本情况。

(四)招标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人、投标人是否严格依法从事招投标活动。

(五)依法招标项目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

(六)对招投标过程中泄漏保密资料、泄漏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监督执法,以及查处违规、违法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对象

本次执法检查的对象包括招标人(业主)、有形市场、招标机构、投标人(中标人)。

三、检查方式

执法检查工作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情况反馈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时间安排

此次执法检查从4月27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4月27日-5月10日)自查。由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对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内,属招标范围内的项目进行自查。涉及行业和属地交叉管理的招投标项目,按照“行业为主、属地配合”的方式进行自查。

第二阶段(5月11日-5月20日)抽查。县监察局、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对重点单位和交通、水利、土地、建设、移民、政府采购等行业的招投标项目进行抽查;对各行业部门和各乡镇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5月21日-5月25日)整改。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主要责任和整改时限。

第四阶段(5月25日-5月31日)总结迎检。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针对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情况撰写自查报告,填制自查表(附表),5月25日以前报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专题报告县政府。同时做好迎接省、市抽查准备,具体时间以省、市通知为准。

五、组织领导

六、工作要求

(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全面协同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各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不留死角;对招投标市场和社会反映较多的重点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主要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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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招投标实施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招投标,全文共 19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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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建招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

,市招标办建设启用了以“集约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监管标准,提升服务形象”为主要目的的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构建起了“集中服务、阳光操作、有效制约、规范有序”的高效扁平化招标投标监管和服务模式,使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备案监管和服务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的使用,统一了办事程序、规则、时限和工作标准,实现了前台13项即时办理事项与后台7项集中办理事项的有效分离,使管理事项高度集约,服务高效快捷;实现了招标备案管理从“一人负责到底”到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办理环节既有机衔接又有效制衡的转变,隔开了具有审查权和决定权的工作人员与前来办事人员的直接接触,统一了审查标准,有效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制度上保证了监管工作的公正廉洁,保证了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一站式”网络办公平台接入了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系统,市监察局可以通过网络直接监督前台工作情况,对服务质量可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贯彻了服务至上的办公理念,大厅内集中融合了18项办理事项,设置了服务工作平台、服务区、咨询台、查询台、自动叫号、手机信息通知、大屏信息显示、网上填报、电脑填写、服务标准、便民手册、服务热线等服务设施;实现了前后台管理网络无缝衔接,“一站式”办公、信用监管、专家抽取、指纹识别、计算机辅助评标、合同履约管理等系统有机衔接,形成闭合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他们还逐步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决定、网上告知,为建立“四大一全”即“大交易、大平台、大监管、大服务”和“信息齐全”的招标投标监管和合同履约监管模式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减少评标专家的工作量,推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市招标办与市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联合开发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嵌入“一站式”监管平台,上游接信用信息系统,下游连合同履约监管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模块同屏比较和清单对比功能,实现了评标专家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从重总价评审向清单单价评审的深化,切实提高了评标的内在质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对施工现场变更洽商管理、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的预控和指导作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以实现专家的独立评审,系统对不同投标文件模块随机分配到不同的评标室,评标专家在不同评标室即可完成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杜绝了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相互影响,通过专家独立评标结果的上传,及时掌握每位专家的评标情况,促进评标专家的客观公正;计算机对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的锁定功能,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减少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计算机系统的汇总功能,避免了专家故意或过失出现评分错误,确保了评审程序的科学性和计算统计的准确性;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形成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成果为招标投标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打下了基础;签订的电子合同实现了监管人员在施工现场的“零门槛”查阅,提升了监管水平。:

三、实施合同履约全过程监管

建筑市场多年来的发展实践表明,招标投标过程是合同谈判与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履约既是招标投标的目的又是对招标投标成果的巩固与检验,两者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为建立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合同履约为一体的招标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全方位、全过程的闭合监管体系,市招标办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总体工作部署,从维护整个建筑市场秩序的高度出发,突破狭义上仅局限在招标投标活动本身的监管,将监管范围广义地延伸到中标后续合同执行履约阶段。调整职能,增设了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机构人员保证;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框架下,制定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在全国率先开发建设了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信息及时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对合同履约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实现了“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平台、合同履约监管平台”的无缝衔接;建立与施工现场监管机构、工程造价、资质和资格等管理机构的联动机制,对签订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任意更换项目经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目前,市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坚持“把住源头,管住过程,形成合力,标本兼治”的原则,正在逐步推动以项目管理为“根”,以总承包合同为“干”,专业合同、分包合同为“枝”的合同树体系建设,以实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系统化、立体化,提高整个建筑市场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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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招投标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招投标,全文共 16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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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招标投标项目进入有形市场的交易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所有招投标(拍卖、挂牌)项目,其交易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在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交易程序进行交易。各专业项目交易过程必须在中心内完成,包括中介机构的选聘、登记、公告、投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及其费用的收取、招标答疑、投标文件签收、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中标公示、交缴投标保证金和综合服务费、签发成交确认通知书等。

第四条

招标人在办理项目告知手续后,须到中心办理申请进场交易登记手续,填写《交易登记表》,同时向中心提供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对资料不全的,中心不予办理进场交易手续。不能自行招标的应委托机构,机构的选聘必须在中心进行。

任何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等文件,未经行业监管部门备案的,各单位不得办理告知、公告和登记事项。

第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通过中心安排招标活动日程,中心签发《招标活动日程表》,此表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招标公告在相关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络或媒体的同时,还应在中心公告栏和信息系统进行场内。公告期限不少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

第七条

中心对招投标活动提供见证服务并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见证服务和监督的主要环节包括:中介机构的选聘、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招标答疑、投标文件签收、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等。

第八条招标人在中心通过公开栏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应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九条

实行一个窗口收费的原则,费用由中心统一代收。中心受理报名,代收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资料费(图纸除外),按3:7与招标单位或中介机构分成;投标保证金须统一交中心开设的专用帐户上,中心开具收据,开标时没有展示中心开具的收据,其投标保证金视为未缴交(采用银行信用工具的除外)。

第十条

中标公示期满后,中心签发成交确认通知书,以对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符合性进行确认。中心未发放成交确认通知书,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缴纳综合服务费。未中标的各投标单位或个人在收到未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第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向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及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投标文件可以是副本)在中心备案一份。中心将其立档归案,以便有关机构查阅。

第十四条

进场交易各方主体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和程序,维护正常交易程序,服从中心的统一管理。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社会公德。

第十五条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等涉及随机抽取的,应采用县或市招投标中心提供的计算机随机抽取系统。

第十六条

进驻中心的各部门按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干府字[20__]12号文)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监督工作;中心及进驻中心的各专业部门接受驻场纪检监察部门和县管委办的监督。

第十七条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由行业行政监管部门或县管委办调处。

第十八条

(一)入围的投标单位无故不购买招标文件、不按规定递交投标文件或开标会无故缺席的;

(二)在开标现场会上任意喧哗、无理取闹,不听劝阻者。

第十九条

凡机构在中心招标活动中出现下列行为的,由县管委办责令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心停止该单位一年内进入中心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并作不良记录曝光:

(一)机构未按规定向中心出具招标人的委托合同和从业人员资质及授权协议书;

(二)机构强行;

(三)机构未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交易活动中有投诉的或出现违法现象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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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招投标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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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xx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关联法规: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省级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

(三)审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 省招标办公室是省建设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拖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认证中标通知书;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具体办理省建设委负会的处罚决定;

(七)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招标投标管理费,按分管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缴纳50%。此费用列入标底和投标报价之中,由管理费中支出。

第八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办公室,应依照省建设委员会及省招标办公室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招标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其中10%上缴省招标办公室。

各级招标办公室收取的招标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人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九条 各中央在甘单位、建设工程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检查所属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好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标

第十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和招标办公室审定的评标办法,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印发经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经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单位批准并己报建;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分管的招标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五条 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招标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已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办公室审定;

(四)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招标办公室核定后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及结算办法;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和变更的,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九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标底

标底内容一般由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等构成。

第二十一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二)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基价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三)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招标投标管理费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

(四)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五)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以及包干费、措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十二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三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三)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四)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招标文件及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须有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和投标单位及评标定标组织成员单位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即宣布作废:

(一)末密封;

(二)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涂改处没有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印鉴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的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第三十三条 小型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组成。大中型工程、特殊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主要投资方、造价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等组成,必要时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评标、定标成员单位,要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法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办法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及施工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同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答疑、补充纪要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承发电合同,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素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处以罚款:

(一)应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处以工程总造价5%以下的罚款。该施工单位3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工程补办招标投标手续;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对建议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以非法手段获取标底的施工单位,取消对该工程的投标资格,宣布招标无效,工程另行组织招标;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弄虚作假、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除不得参与本招标工程投标外,6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由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对串通作弊的投标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是中标单位的责任,没收投标保证金,是招标(建设)单位的责任,处以与投标保证金相等数额的罚款,工程另行招标;

(七)决标后不按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的,从认证中标通知书第7日起,每日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罚没票据。

第三十九条 有效施工合同是拨款的依据,凡没有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及不招标工程的批准手续,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开工报告,不发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不验线。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索赂受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赂、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与投标保证金额度相等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彻私舞弊、索贿受贿、渎职失职违反本办法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办公室进行调解。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末作出规定前,省内暂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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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招投标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招投标,全文共 41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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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市政公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除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和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军事工程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等特殊专业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行公证。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自治区、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有全套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有经办银行的签证。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单位须向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制定招标公告,经市招标办审定后,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家或三家以上具有承担该工程资质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议标:对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或经区、市政府批准急于开工,但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市招标办可以办理议标手续。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

第九条  招标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报市招标办审批;

(二)市招标办对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报市招标办审定;

(四)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

(五)招标单位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建设工程技术资料;

(六)由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答疑;

(七)市招标办审定标底;

(八)招标单位组织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

(二)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四)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五)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九)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或补充的,报市招标办批准后,在距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标底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及招标文件;

(二)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三)施工现场条件;

(四)国家工期定额和自治区、市有关工期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必须经市招标办审定,或由其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行审定。

第十五条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后至开标之前进行。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标底经审定后,必须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不得泄露。标底如有泄露,招标活动无效。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取费证书、投标许可证及来银施工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其内容包括:

(一)投标书综合说明;

(二)报价总金额及单位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计算底稿;

(三)施工组织设计(系优良工程需附创优保证措施);

(四)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五)对要约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第十八条  投标书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印章密封,在规定时间内由投标单位派专人送达指定地点。

市招标办及招标单位收到标书后,必须签收。并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在规定时间当众放在招标投标箱内,双锁密封,加盖招标单位和公证机关印章,钥匙分别由招标单位、公证机关各持一把。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作废:

(一)未按规定密封;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或涂改,无法辨认或用纸覆盖填写;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的印章;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投标书。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招标办及公证机关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标底编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二条  开标程序:

(一)由招标单位、市招标办及公证机关查验投标单位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二)宣布评标小组名单;

(三)由市招标办及招标单位当众开启投标箱,并检验和启封投标书,确认是否有效。其中属于无效标书,须经评标小组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并当众宣布;

(四)按标书送达时间依次宣读标书内容并当众记录;

(五)当众启封公布标底;

(六)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开标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评标原则上按照投标单位报价、工期、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具体评标办法按《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招标办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定标结果进行否决,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按规定招标即发包的,处以工程造价0.6%至2%的罚款;

(二)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标底的,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三)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处以工程造价0.6%至2%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招投标管理职务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充分体现平等性、公正性和合理性,促使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标原则:

评标定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根据投标单位报价、工期、施工方案、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二、评标采用计分法。具体计算出各投标单位得分,得分最高者,即为中标单位。

三、评标办法:

(一)投标报价:50分1、投标报价与审定标底价之差超出±3%,以脱标办理,在±3%(含±3%)以内者参加评标。

2、各有效报价与审定标底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标底。评标标底为评定投标报价的依据。

3、报价计算得分:

投标报价-评标标底价

报价正负百分率=——————————×100%

评标标底价

报价正负百分率±1%(含±1%)以内,得满分50分

每增0.1%:扣0.5分

每减0.1%:扣0.3分

4、若参加投标的几家单位的投标报价均超出审定标底价±3%的范围,则暂不公布标底,并宣布休会。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讨论确定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案:

(1)若评标小组三分之二成同意加大报价正负百分率的范围(最多不得超出±5%),则可按每增0.1%,扣0.5分,每减0.1%,扣0.3分,计算报价得分。

(2)若评标小组三分之二成员不同意上述处理方案,则由市招标办重新复核标底,若标底无误,由投标单位重新报价后评标。若标底有误,则应调整标底价并重新开会评标。

(二)投标工期:10分

1、标底工期即国家定额工期;

2、重点工程成因情况特殊,工期特别紧迫的,经市招标办批准,可将建设单位的要求工期作为标底工期;

3、投标工期等于标底工期,得基本分6分。

(1)若投标工期>标底工期,每多10天扣0.5分;

(2)若投标工期<标底工期,每缩短10天增0.5分;

投标工期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

(三)施工组织设计:10分

分十个分项内容考核,每项1分。

1、施工布置:周密、合理                    1分

一般                        0.5分

欠详,不合理                  0分

2、进度计划及措施:科学合理、措施得当          1分

合理、措施一般            0.5分

不合理                      0分

3、施工方案:  先 进                       1分

可  行                     0.5分

不合理                       0分

4、质量保证措施:可  靠                    1分

需补充完善             0.5分

不可靠                    0分

5、平面布置: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6、主要材料、构配件计划:合  理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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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档案管理,全文共 21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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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档案利用工作呈现新趋势

随着经济建设、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档案馆的进一步开放及公众档案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市的档案利用工作呈现出新的趋向。一是个人利用档案数量迅速增长。2005年市档案馆共接待查阅档案378人次,其中个人查阅147人次,占45%;2006年,全年利用档案1083人次,其中个人查阅783人次,占72%;而今年1~5月份,在498人次档案利用中,个人查阅的就有410人次,占82%,所占比例迅速提高。二是个人利用档案内容相对集中。仅以今年5月份为例,市档案馆共接待查档116人次,其中查阅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112人次,占95.5%。三是利用的目的有新变化。如以前查阅婚姻档案的目的主要是为离婚,而近期利用婚姻档案不仅仅是为此目的,很大一部分人是为了购房贷款、外出务工、租房、孩子上学、办理户口转移登记等等。

这次档案馆人气的大幅上升,与八十年代我市编史修志引起档案利用高潮有很大不同,它并不是某一项具体工作的带动,从总体上说,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档案馆的利用者越来越多元化,公民个人开始成为档案馆利用者的主体。近几年来,我市档案馆积极拓展收集渠道,注意收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档案信息,提高档案馆档案信息的实用性。自2005年末市档案馆开始陆续接收民政局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截至目前已接收了4400卷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进馆,进一步改善了馆藏结构,使档案馆对外开放有了资源基础,档案资料能实实在在地为老百姓排忧解难,上门查档的人自然也就多起来了。档案馆利用工作的新趋势告诉我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中,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需求增长迅猛,作为档案馆,要努力塑造亲民、为民、便民、利民的档案馆新形象,真正做到“馆为民所开,档为民所用”。

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现状

市档案馆在接收婚姻登记档案后,在对其进行整理、利用时发现,目前我市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婚姻登记档案普遍遗失、损毁严重。以东山区为例,市档案馆接收该区民政局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时间跨度为1963年至2004年,其中,东山区红旗乡婚姻登记档案1963年仅有一卷,而1964年至1967年四年的婚姻登记档案全部遗失。在我市六区民政局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中,市区的大多是1982年以后的档案,并且各区不同年代仍存在着丢失现象。很多档案都有虫蛀、水浸、破损甚至缺页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不规范,归档不及时甚至不归档,整理不规范甚至不整理,无专人、固定地点保管造成的。二是婚姻登记档案自身不规范。有的登记人姓名出现多个版本;有的与身份证不符;有的没有登记时间;还有的婚姻登记编号顺序混乱,甚至出现重号、漏号现象,而且很大一部分婚姻登记档案没有卷内目录,这些都给提供利用增加了难度。三是在提供服务利用上,检索效率偏低。近两年来,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率逐年提高,来档案馆查阅利用的人数不断增加,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利用者对原登记的时间和地点记忆模糊。大家知道,婚姻登记档案数量大,而我市档案馆目前还是传统的手工检索,这就造成查阅的范围很大,难度也很大,传统的检索手段,既费时、费力,还可能出现查不到的情况。

三、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几项措施

2006年1月23日,国家民政局、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因此,档案部门必须遵照《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切实提升档案馆公共服务的功能。

一是广泛宣传切实贯彻《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严格依法办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法规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抓住这一契机,广泛宣传并切实贯彻执行,推动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让广大市民了解《办法》,让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掌握《办法》,强化他们的科学管理意识和依法利用意识;及时组织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办法》,逐条领会要求,掌握技术规范,重点是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和查档服务的具体规定,确保婚姻登记档案收集完整、整理规范、安全保管、合理利用。

二是要突破法规限制,提前接收档案,提高馆藏的“新鲜”度。婚姻档案是百姓常用的档案,可以提前进馆。同时对所有进馆档案进行规范整理,对进馆的婚姻登记档案全部拟写标题,重新编号,编制目录,确保档案规范。

三是严格依照《办法》规定,开展婚姻登记档案的查档服务工作。《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规章制度,明确办事程序;对婚姻登记机关、婚姻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司法部门、律师及其他诉讼人、其他单位组织和个利用婚姻登记档案,分别作出实体性和程序性要求,并规定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登记内容,不得损害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复印时应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因此,我们在开展查档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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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档案管理,全文共 29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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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档号编制问题

按《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婚姻登记材料立卷归档的原则与方法是:把“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固定案卷后,进行分类。而后在卷内文件首页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最后按卷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填写封面、盒脊、备考表。

这种整理方法与《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有很多相似的地方,这对已按《规则》整理文书档案的专业人员来说并不陌生,按照常理轻车熟路地操作即可。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办法》与《规则》虽然都设置了归档章,但两者所设置的项目仍有较大区别,这种区别直接影响了具体操作。《办法》所设置的归档章项目有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5项,比《规则》少了“保管期限”和“机构(问题)”两个项目。因《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不设“保管期限”项目是可行的。但不设“机构(问题)或目录号”项,在档号编制上就会出现重复问题。《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消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类四类。”《办法》还规定了室编卷号的编制方法: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这样,如果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同一年度四类婚姻登记性质的材料均有产生的话,那么这个婚姻登记机关该年度至少有四个案卷的档号是相同的。这种做法偏离了档案学一再强调“档号不得重复”的原则,虽然我们可以在整理时把婚姻登记档案按不同类别分别装入档案盒,并在盒脊上注明婚姻登记性质,但终因档号相同问题,在提供利用、案卷进出频繁的情况下,难保不会出现档案存放错位问题。同时因为档号重复,也可能给制作档案证明带来一定的影响。长期以来,档案馆(室)在制作档案证明时,一般都会标注档号(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页号)来指代材料的出处。在档号没有重复的情况下,这种指代是单一的。一旦档号重复,这种指代则是群体的,容易引起疑义,影响了档案证明的严肃性。《办法》附件6设置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封面式样,其中设置“目录号”项目,笔者认为,婚姻登记档案的归档章最好还是加上“目录号或类别号”项, 这样既可以保持案卷编号和档案目录封面设置项目前后呼应,又解决了档号重复的问题。

二、 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制作问题

《办法》规定“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且统一了目录式样。据悉,目前已有不少地方婚姻登记机关使用了“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在计算机上办理婚姻登记事项。为避免重复劳动,编制婚姻档案目录可以不必人工抄写或再次输入计算机,而可以在计算机上把“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数据转换成电子表格,再依据档案目录式样,制作婚姻登记档案目录。

笔者在数据转换过程中曾遇到小麻烦。刚开始,笔者打开“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目录数据进行复制,然后在新建的电子表格中直接粘贴,速度很慢,退出后,如果要打开刚保存的那个电子表格,速度会慢得让人不耐烦,甚至屡屡出现死机。一位电脑行家告诉我,其原因是粘贴时没有进行选择,把源数据中格式、公式等全部粘贴到目标数据中,文件很大,不易打开,直至死机。如果仅需粘贴源数据中的数值的话,可行的操作方法是:对源数据复制后,新建一个电子表格,然后打开编辑――选择性粘贴――数值――确定。目标数据立马搞定,速度快多了,也没有出现死机问题。此法不妨一试。

目标数据形成后,可以对其进行筛选,最后形成结婚登记、撤消婚姻、离婚登记和补发婚姻登记四种档案目录数据。最后依据档案目录式样的栏目对四种数据的栏目进行增减,输入相应的卷号和页数,只要婚姻登记案卷是按婚姻证件号顺序排列的,卷号输入只要拖动鼠标即成。打印后就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该目录适用手工检索。

2003年以前婚姻登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并由乡镇整理婚姻登记档案,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在手工检索的情况下,人们可以根据地域特征查找档案。2004年以后婚姻登记改由县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办理,我县2004年有8100对当事人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按办理时间顺序排列,地域特征不再存在,如果仍然采用手工检索,真是万里挑一,难度不小。婚姻登记档案必须依托计算机档案目录来进行检索,才能高效地实施档案服务。婚姻登记机关向本机关档案室或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婚姻登记档案时,应同时移交计算机档案目录数据。建立婚姻登记档案计算机目录,比较可行的办法有是以“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目录数据为原型,然后根据档案检索的基本要素,补充必要的全宗号、年度、目录号、卷号、时间、保管期限和解密划控等著录项目,形成婚姻登记档案专题目录数据库。这种方法简单易行,可以满足一般的检索需要。但若用《档案著录规则》的标准来衡量,它还有一定欠缺。1、著录项目名称不一致。应按照《档案著录规则》的规定,对照著录内容,修订不规范的项目,补充必要的项目,即把婚姻证件号改为文号,把姓名改为正题名,删除身份证号码项目,使项目设置与《档案著录规则》规定保持一致。2、它把一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分为二条著录条目,即把男女分为上下两条。而婚姻登记档案中一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录在同一登记表中,一对当事人应为一个著录对象,不宜分开。3、婚姻登记档案和它的计算机目录最终还是要向地方综合档案馆移交,其计算机目录格式应尽量与当地综合档案馆目录数据库格式衔接,使其可以导入地方“综合档案馆管理系统”。前面提到的方法虽然可以解决档案目录制作问题,但它的做法是笨拙的,在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完全可以依据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对“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程序做一些改进,使之在电子文件形成的同时具备档案管理的功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文档管理一体化,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避免数据转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差错。

三、 档案利用问题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对利用现行婚姻登记档案是适用的,对历史上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也同样是适用的。该规定共7款,其中6款指代明确,操作性强,档案保管部门容易把握,只有第5款的内涵不够明确,不易把握。该款规定“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利用者能否利用档案,取决于利用目的是否合理,在合理与不合理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利用者与确认者可能会各执一词,造成供需矛盾。笔者在提供婚姻登记档案时曾遇到这么二件事:某女与在外经商的某男同居,生有2孩,后男方离女而去,该女到婚姻档案保管部门要求查阅男方的婚姻登记档案,目的是,如果男方未婚,就以事实婚姻为由,要求男方承担子女抚养费,如果男方早已结婚,就要以重婚罪向法院控告男方。另一件事是,某甲系某乙前妻所生,现生父母已去世,因财产继承问题,要求查找生父母婚姻登记档案。以上两例,委托查档已不可能,但利用档案目的明确,是否合理?《办法》第十五条第1款规定“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是既要维护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档案利用者的合法权益。只要婚姻登记档案与利用者的合法权益有直接关系,或利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需要利用他人婚姻登记档案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利用者的查档目的应可认定为合理,其查档要求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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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档案管理,全文共 28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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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档案;婚姻登记;问题与对策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各项政策都在逐渐完善。婚姻登记档案是证明婚姻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以及婚姻状况是否合法的主要凭证,同时也是婚姻登记机关在补发婚姻登记证、依法撤销婚姻以及离婚登记、办理婚姻登记等工作的主要记录材料,它与广大群众的生活关联十分密切。各项法制逐渐深入人们的生活中,人们的文明以及和谐生活水平也在逐渐提高。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应该要健全管理体系,不仅要有效地维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成为能够维护和谐家庭的基础和保障。本文主要针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应对策略。

1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登记工作分散,整理档案时存在较多问题

目前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对婚姻档案进行录入和整理的时候,是采用分散登记的方式,这种方式导致的档案整理过程中出现较多问题。首先是对档案材料的收集不齐全,这样就导致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较为混乱,不仅个体的档案材料不齐全,同时也导致整体的材料收集不齐全,有些甚至出现空白年度。其次是档案中出现较多的错误,有些档案中的登记姓名、出生日期等填写混乱,导致当事人的证件以及身份证件与档案材料不相符合。最后就是婚姻登记档案没有较为规范的立卷归档体制。

1.2 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宣传方式单一

虽然说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是一个比较低调的工作,同时在短期内将不会体现出档案的作用以及工作人员的业绩,加之婚姻登记档案机关在宣传工作的活动和载体较少,宣传方式单一。这样就无法形成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无法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导致工作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没有热情。

1.3 没有合理、规范地利用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与民生联系十分密切,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机关在对人们提供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的过程中,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程序和法规进行办理,没有严格对使用者的身份等进行审查,没有健全的保密措施。这样很容易导致婚姻登记档案在使用过程中丢失登记内容或者对其进行泄密,严重损害了婚姻登记双方的权益。

2 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问题所采取的对策

2.1 制定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相关工作机制,加强管理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登记档案机关十分重视对档案的管理工作,未来将会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作为婚姻登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还将列入机关的总体工作规划。为了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应该要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年度的工作计划,制定专门的工作安排,制定相关的管理工作机制。将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加强管理,组织考核,不仅在认识上做到位,同时在组织和采取措施中做到位。

2.2 严格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真正实现档案管理的法制化

为了能够真正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应该严格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一些地方民政局档案室已经制定了《婚姻登记档案填写规范》、《婚姻登记档案查阅制度》、《婚姻登记档案保密制度》、《婚姻登记档案保管制度》等相关的管理制度。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该要严格按照这些制度进行档案分类,认真执行档案的归档要求以及立卷原则。同时还明确规定在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职责归档材料管理时要采用正确的计算数据保存和保护方式,这样能够有力地确保依法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管理,真正实现档案管理的法制化。

2.3 采取措施保证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为了能够明确地保证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可以在婚姻登记工作中采取以下四个方面的措施:首先是对已经登记的婚姻档案,应该要有一定的保存年限,当超过一定的年限,应该移交到更高级别的档案局进行档案统一的专门管理。其次是建立完善的档案材料查询制度,若是婚姻双方需要对档案材料进行查询、利用时,婚姻登记机关的管理人员能够详细地记录婚姻当事人的姓名、时间、内容,方便当事人查询,同时还能够及时地对材料进行归档。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要认真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整理、分类,装订成册,同时还要立卷归档,为了方便查找,管理人员在归档过程中还应该要制定好目录、序号和页码。最后要认真清理历史遗留下来的婚姻登记档案,并进行分类和归档,妥善保管这些历史档案。

2.4 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

为了能够有效地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还应该对婚姻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配备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工具书,按照国家要求和标准,规范复印,使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能够人手一份,认真学习。同时还应该组织工作人员对《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业务知识进行学习,使其能够掌握基本的知识,同时也能应用到实际的工作中去。为了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工作素质和业务知识,还可以按照相关要求和管理标准将其工作内容作为标牌粘贴在工作地方。

2.5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中做好查询利用工作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人们对婚姻登记档案信息的查询次数也越来越多。现在查询和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目的增多了,不仅有补证、结婚、离婚、生育等,同时还增加了公检法办案、独生子女奖励申请、购房J款、申报户口、确定财产性质等。人们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越来越多,因此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中要做好随时被查询和利用的工作。

3 小结

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除了要采取相应的对策以外,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为了能够有效地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应该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因为婚姻登记是依法为婚姻双方确立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执法工作,婚姻登记档案则是记录了婚姻当事人信息的重要材料,所以相关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婚姻登记档案的重要性,并依法维护婚姻登记档案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履行服务职责,努力开拓婚姻档案服务的新领域。在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过程中,应该认真分析当地的婚姻登记情况,如离婚双方的身份、文化、年龄等,这样才能够提供较为有效的材料,方便查询者有效地利用婚姻登记档案。通过创新方法、创新途径、创新思路,不断地开拓婚姻登记档案服务的新领域,同时还应该要改善和提高服务水平,健全服务机制。

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保密工作。《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相关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即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其他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在开展查档服务时都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得违反。要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规章制度,明确办事程序。

总而言之,在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员应该要严格按照《档案法》以及《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有效地保护婚姻登记当事人的信息,切实加强和维护婚姻登记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且立足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工作实际,切实做好民生档案管理工作,为构建和谐的社会生活而服务。

参考文献

[1] 樊微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浅析[J].黑龙江档案,2015.

[2] 徐进章。对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分析及建议[J].经营管理者,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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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档案管理,全文共 18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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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一、要以科学为指导

1、《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依据。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部门规章从属于法律、法规。因此,《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必须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即上位法来制定,其具体规定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或者规定的原则,不得出现不一致或抵触的情况。同时也要从工作实际出发,吸收工作中成功的经验,转化为具体的规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2、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规范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和查档服务,确保婚姻登记档案收集完整、整理规范、安全保管、合理利用。民政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严格履行监管职能,监督婚姻登记机关认真履行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职责。要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婚姻登记档案的安全保管和利用情况,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安全,有效保护登记信息,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提供利用过程中,要建立档案利用制度,严格按程序办理,严格审查利用者身份,健全保密措施,登记利用情况。不能出现在利用过程中对登记内容丢失泄密,甚至档案原件遗失的情况,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权益,造成社会影响。

4、传统婚姻档案提供的主体是纸质载体档案,利用服务活动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对婚姻档案的借阅、复印等形式,向利用者揭示和提供静态的档案信息。随着电子信息资源最终成为未来婚姻档案存放地,提供利用服务的内容,也将从以传统馆藏纸质载体档案为主,向电子信息资源存取的方向拓展。因此必须结合其自身特点,并遵循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归档范围、整理方法、保管期限和提供利用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才能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图索骥,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模式。这样,既便于今后的检查指导,也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二、要有正确的目标

1、《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作为《婚姻登记条例》的配套规定,对于完善婚姻登记制度具有重要作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了婚姻登记档案的定义、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管理原则和体制,明确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工作职责;规定了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婚姻登记档案的分类和整理方法以及保管期限,规范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利用和鉴定销毁工作。婚姻登记档案数量比较大,而且形成于不同级别、众多的婚姻登记机关,如果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档案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就无章可循,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就无法正常开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必将使我国的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2、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查寻利用工作。近年来,查询个人婚姻登记档案信息的人次与日俱增,利用的目的也由原来的补证、离婚、结婚、生育等扩展到独生子女奖励、申请购房贷款、申报户口、确定财产性质、公检法办案等等,公民、公务对婚姻档案的利用需求愈加广泛。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是婚姻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真凭实证,又保存在婚姻登记部门或档案部门,具有绝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以,从工作实践来看,婚姻登记档案对于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更为突出。三、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婚姻登记是结婚和离婚这种民事行为在法律上的体现,婚姻登记是依法为当事人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的一项执法工作,而婚姻登记档案则记录了当事人婚姻关系变更的法定过程,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档案,折射出婚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充分认识婚姻登记档案对当事人的重大意义,才能有效地依法利用婚姻登记档案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档案法》是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根本大法,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原则、要求、方法等规定都不能与之相违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在此基础上出台,是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制定的民政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2、《婚姻登记条例》是规范我国婚姻登记工作的行政法规,其有关规定是形成婚姻登记档案的重要保证,必然要体现在本《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法规化,也正体现了婚姻登记档案的重要性。

3、规范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档案管理法制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便于开展工作,方便当事人,我们专门制定了《婚姻登记档案保密制度》、《婚姻登记档案查阅制度》、《婚姻登记档案保管制度》等制度,严格婚姻登记档案分类,认真执行档案的立卷原则和归档要求,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职责、归档材料、管理保护、计算数据的保存方式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依法管理婚姻登记档案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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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档案管理,全文共 20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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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谐社会

一、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是社会和谐建设的一个切入点

中共中央关于和谐社会提出以下的几点意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社会建设、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发展社会事业,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最直接的、最现实的主要的问题,倡导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奠定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份子,是社会的最基本的细胞。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是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等的主要记录,是夫妻双方真实凭证的主要的记录。在家庭关系中,婚姻关系是主要的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构建和谐的社会中,婚姻家庭是必备的条件。因此,婚姻登记档案需要发挥其中的重要的作用。婚姻关系与家庭财产关系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在公民办理财产的分割、继承、申报等发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微观的角度来讲,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的切入点。

二、宣传《婚姻登记条例》,依法办事

婚姻登记档案是确定公民的婚姻关系,维护公民在婚姻当中合法权益的重要的工作,做好婚姻登记工作是民政局的重要的职责之一。从这个角度讲,婚姻登档案管理也是一个重要的任务,相关的工作人员需要认真学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各种的形式与手段进行宣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相关人员要认真的学习和掌握,强化他们的管理意识和依法合理的利用,加大培训的力度,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到民政局的系统工作之中,摆在重要的位置上,与民政局内部各项工作相互协调发展。因此,笔者所在的单位,在去年的时候,举报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培训班,相关的工作人员全程的参与到其中,认真学习办法的相关文件,掌握重点与关键点,掌握技术的规范,学习婚姻登记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的主要办法,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上资料收集完整、整理规范、利用合理。

三、加强婚姻登记的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化水平逐渐的提高,电子政务逐渐的开展,将会带来便捷的婚姻登记服务。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数量比较大,纸质的手工管理已经与新的工作需求不相适应,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逐渐的提上了日程。因此。我们需要搭建婚姻登记档案的信息平台,解决办公的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避免发生了婚姻登记档案大量丢失的问题。在2004年的时候,山东省民政厅研究开发了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软件,建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数据库,全面的、准确的、可靠地记录相关的信息,处理在工作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与信息,全面提升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水平和质量。在婚姻档案管理工作信息化的过程中,对档案管理实施的计算机的管理,对信息档案逐步的实现数字化的处理,方便人们的利用。进行数字化的管理,有利于提高工作的效率,有利于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信息档案管理工作,有利于进行分析与查询,为政府的决策提供依据。因此,在健全信息档案管理工作上,要加强信息档案管理工作的互联网建设,提高婚姻登记管理水平,尽可能多的采取现代化的服务手段。

四、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效性,提高婚姻档案服务社会的效率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是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相关记录,是保证人们合法权益的真实的记录,有利于有效的保证人们的合法权益。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是维护家庭和谐的基础,是执政为民的重要的举措,维护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合法权益,是政府为人民办事的重要的体现。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是婚姻当事人维护婚姻的重要的依据,这项工作需要政府的长久的进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是维护家庭和谐、社会和谐、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逐渐的健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与人们的生活的关联度逐渐提高。人们在社会中生活,在经济生活中具有法律地位,在婚姻关系中具有个人的独立的空间,在需求配偶的过程中,需要婚姻的档案管理,需要出示相关的证明。人民群众对婚姻档案的需求逐渐的增多,婚姻档案管理工作更是要不断地改进自身的工作,保护婚姻状况的隐私性,公民的婚姻状况受到法律的保护。档案管理工作的根本的目的在于为民所用,保护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档案的利用状况,利用对象、利用手段都做出了明确的严格的规定,促进婚姻档案管理工作更加的科学、有效、合理。

总而言之,婚姻档案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促进婚姻的稳定,维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提升相关人员的素质,建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提高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的整体素质,为社会的生产服务、生活提供保障,有效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婚姻登记信息,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因此,必须提高婚姻档案工作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钟宁。《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J].学习月刊,2013.09.

[2[王霞。《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服务和谐社会》[J].科技咨询,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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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档案管理,全文共 29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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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社会建设和完善社会管理体系,要以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发展社会事业为着力点,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倡导人与人和睦相处,增强社会和谐基础。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历史记录,是证明当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凭证。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中重要关系成分,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和细胞,家庭和睦自然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因此,作为记录婚姻关系的婚姻登记档案,不仅记录着婚姻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与个人生活诸环节密切相关,而且由于婚姻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密切联系使其在公民办理财产分割、继承、申报登记等诸多事务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凭证作用。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从微观角度事关“人民群众的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利益问题”,直接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而成为档案工作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切入点。

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现状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颁布后,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普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保管分散、损毁遗失严重、利用不规范。

1、多机关分散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机关是各级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所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也是一部分移交给了同级档案馆,一部分保存在本机关,而移交的年限又无统一规定,存在随意性,从而形成婚姻登记档案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档案馆多处分散保管的现状。其它县区也同样是档案馆、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乡(镇)街道社事办分别保管有不同年代的婚姻登记档案。

2、档案遗失损毁严重。据调查,婚姻登记档案普遍遗失、损毁严重。档案虫蛀、鼠咬、水浸现象十分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不规范,归档不及时甚至不归档,整理不规范甚至不整理,无专人、固定地点保管造成的,同时也存在人为损毁遗失现象,如本文开篇所载的柳桥乡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案,就十分典型。

3、档案利用不规范。据调查,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提供利用过程中,多数未建立档案利用制度,不严格按程序办理,对利用者身份审查不严,保密措施不健全,利用情况未作登记,利用效果未作统计分析,造成在利用过程中对登记内容失泄密,甚至档案原件遗失,既损害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权益,又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三、曹县在建全和完善档案管理中的做法

今年以来,山东省曹县婚姻登记处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强化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软、硬件建设,建全和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婚姻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

1、健全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曹县婚姻登记处以《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为基础,先后制定了《档案管理制度》、《婚姻登记印章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婚姻登记证书管理制度》、《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保密制度》、《婚姻登记档案材料归档制度》和《安全防火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并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要求,认真做好婚姻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分类立卷、装订保管工作。同时,曹县民政局高度重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建立了分管副局长主抓、婚姻登记员负责落实的工作责任机制,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提供了强有力的领导组织保障。

2、完善设施,提高管理水平。在建立了高标准档案室的基础上,购置了密集架21列,配备了空调、计算机、打印机、除湿器、灭火器和温湿度计等硬件设施,确保了婚姻登记档案的长期保管保存。档案材料都实行立卷归档,专柜存放,在分类归档过程中,婚姻登记员将所有档案材料归档目录、盒内文件目录、盒底备考表、文件资料汇编等全部使用计算机统一排版、打印,并对所有经整理后的归档材料,全部及时输入计算机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提高了科学管理水平。

3、强化学习,增强业务素质。为进一步促进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曹县婚姻登记处定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并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有关标准和要求制作成标牌统一上墙,便于婚姻登记员随时参照、学习和掌握。还定期开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分析会,集中对档案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分析,以便于及时有效解决。

曹县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为婚姻当事人及时进行查询提供了方便,进一步树立了曹县婚姻登记处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对策

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是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是促进民政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1、加大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投入

婚姻登记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婚姻登记档案也是民政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必须在人、才、物上得到充分保证。一是建立婚姻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门和乡镇必须明确相应的分管领导,有专兼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婚姻登记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婚姻档案工作的经费投入,改善婚姻档案工作的软硬件条件。三是从事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要有相对的固定性,不能频繁更换。

2、加强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学习

婚姻登记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宣传学习。可以采用召开民政干部大会、张贴标语、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学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提高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水平,促进婚姻登记工作人员掌握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体制,明确工作职责,掌握婚姻登记档案归档范围、管理方法,明确婚姻当事人、公检法机关以及律师等利用档案的程序。通过学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使从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掌握婚姻登记档案从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环节的工作方法、手段、程序和条件。

3、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明确规范化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既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认真贯彻实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从婚姻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各项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如制定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档案归档和不归档范围制度、档案立卷归档制度、档案借查阅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保管保护制度、档案移交制度和档案销毁制度等,确保婚姻档案管理人员有章可循。还要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保证制度的落实。

4、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机关要改变传统整理婚姻档案办法,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婚姻档案分为四个类,即结婚登记类、离婚登记类、补发婚姻登记类、撤销婚姻登记类。在每一类中,按一对当事人为一卷,进行装订;案卷的排列按年度、月份进行;每类从1开始各编一个流水号;装盒按案卷流水顺序号装;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认真填写第每卷的归档内容、档案盒封面、背脊内容等。

5、加强业务指导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婚姻登记中心和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婚姻登记档案进行业务检查、指导。若发现归档不及时、整理不规范、保管不安全等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6、准确及时提供利用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婚姻档案利用制度,严格按照利用制度准确、及时地为相关查借阅人员提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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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证券,投资,全文共 73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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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投资基金;信托;法律关系;共同受托人

截至2002年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已达71只,其中54只封闭式,17只开放式,份额达到1300多亿,达到深沪两市a股流通市值的10%以上。证券投资基金的迅速发展,迫切需要加强对投资基金法制的理论研究,特别是解决在理论和实践上长期困扰我们的投资基金法律关系问题。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制建设概述

随着我国投资基金从无到有,进而蓬勃发展的过程,与之相应的法制建设也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7年到1997年。这十年处于试点阶段,基金的发展主要是依靠国家的政策和一些地方性法规,没有专门的全国性的立法。

基金最早的立法是1992年深圳市出台的《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它属于地方性法规。该《暂行规定》借鉴了国外有关基金立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基金发行、管理、运营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1993年上海市也颁布了《上海市人民币信托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颁布了《设立中国境外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但这是一部专门调整境外发行并投资于国内产业项目的投资基金的法规,其他基金不适用。1995年开始,有关部门就开始起草“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但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没有出台。因此,在这一阶段,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基本上可以说是无法可依。

第二阶段以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为开端。经过十年的试点工作和经验积累,我国基金全国性立法工作时机已经成熟,经过多年酝酿的全国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终于出台。《暂行办法》出台标志着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也标志着我国有关部门对基金的监管在规范化、法制化的方面上了一个台阶。1998年《证券法》颁布实施,1999年《合同法》颁布实施,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这一系列直接涉及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和当事人主体的相关民事法律陆续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基金的配套立法。随着即将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颁行,我国投资基金立法将进入更加成熟的阶段⑴。

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投资基金主要有两种组织形态:契约型投资基金和公司型投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是以公司法为法理基础设立的,而契约型投资基金通常是以信托法为基础来构架其法律关系的。我国的《暂行办法》规范的是契约型投资基金,由于《暂行办法》出台时我国还没有信托法,只能采取无名契约的方式来确定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因此存在投资基金的法律构造和当事人法律地位不明确等问题。下面,我们拟通过对国外成熟市场各种契约型投资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模式的比较,对我国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模式应作出的取舍和抉择进行分析。

从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来看,我国大力发展的投资基金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本文所论述的仅限于证券投资基金,因此,以下所提到的投资基金均指证券投资基金。

二、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与模式

(一) 契约型投资基金和公司型投资基金

根据基金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形态不同,可以将投资基金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corporate type)和契约型投资基金(contractual type)。公司型投资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投资公司。投资人——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根据投资回报情况领取股息、红利。公司型投资基金的结构,通常有三个当事人:(1)投资方。即投资公司,是公司型基金的所有权人,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建立基金,其股东即为受益人。(2)管理方。管理方是投资公司的顾问,提供调查材料和服务,双方订立管理契约,由管理方办理一切管理事务,收取管理报酬。但有关资金运用和证券买卖的重大事项,仍然由投资公司董事会策划,经决定后再委托证券经纪人代为执行。(3)保管方。投资公司将募集资金指定银行或信托公司为保管方。签订保管合同,保管投资证券,并办理每日每股净资产的核算,配发股息和过户手续等。

契约型投资基金是指基于信托企业原理,由管理者、托管者和受益者三方当事人构成的投资基金形态。它由三方当事人构成:(1)管理人(委托人)。它是基金的发起人,由它来发行基金受益凭证,募集资金,然后将募集的资金交给受托人保管,同时对所筹集的资金进行具体的投资运用。(2)托管人(受托人)。受托人一般为信托人或银行,根据信托契约规定,接受委托,保管募集的资金及其他业务和会计核算业务。(3)受益人(投资人)。是认购受益凭证的投资者。他通过认购受益凭证,参加基金投资,成为基金当事人,并根据持有的受益凭证份额分享基金的投资收益。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的是契约型。

(二)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

投资基金是信托在商事领域得到运用和发展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我国的《暂行办法》将证券投资基金定义为“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日本的《证券投资信托法》将证券投资基金定义为“基于委托人的指示,以将信托财产投资于特定的有价证券之运用为目的之信托,且以将其受益权分割,使不特定的多数人取得为宗旨”。从这些定义可以看出,投资基金具备信托的一般要素和法律特征。

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使受托人依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包括两个基本构件:一是委托人将特别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二是受托人依信托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契约型投资基金投资者应募后即将其资金转到保管公司名下,而管理公司与保管公司则根据信托契约约定的基金资产运作目的对之进行运营,所得权益交与投资者(受益人)。可见契约型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信托关系的两个构成要件相吻合,当事人的关系为信托关系。这种信托关系是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制度框架。这种制度的优势就在于产权界定清晰、职责分明,是一种既有分工合作,又有监督制约的多边激励制约机制,因而拥有强大的生命力。大陆法系的亚洲各国,无论日本还是韩国,在立法引进信托制度之后,信托都成为投资基金唯一的和法定的组织形式。

正是因为证券投资基金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因此,很多国家都将投资基金纳入信托法来调整。但需要指出的是,投资基金是信托制度的发展和创新,这种信托关系具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委托人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受托人资格的专门要求及受托人的分工配合与相互监督等方面。这些特殊性使各国都对之进行严格监管,许多国家都在信托法之外,用专门立法对之进行规

范。如美国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日本、韩国、香港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专门立法。

(三)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模式的比较

契约型投资基金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日本、德国、韩国、香港等的契约型基金要受到有关信托法规的规范,并以规定三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信托契约为其典型特征。从有关国家的情况来看,在契约型基金具体信托结构安排上,大致有瑞士模式、日本模式和德国模式三类,三种模式各有利弊。

1、瑞士模式。瑞士模式通过一个“集合投资契约”(collective investment contract)规范当事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该契约可以另行指定托管人,也可以没有托管人。如果委任保管银行,该保管银行也是该契约的签约人。瑞士模式将投资基金作为一笔组合资产,保存于独立帐户中。因此,基金契约虽然没有在签约主体以外产生明显的新主体,是一种只有两个必要当事人的信托,但独立帐户已经事实上游离于投资人和管理人而独立存在。这种契约型基金的独立性不明确,它代表了未引进信托制度的民法法系国家对投资基金的法律处理。

2、德国模式。德国模式又称二元制模式,德国在1956年制定了《投资公司法》,明确了它的投资基金一律采用契约型。该法的两个特殊的设计是“特别财产”和“保管银行”。特别财产是投资公司募集并管理的基金,由于其特殊的法律地位,投资公司与保管银行不得请求对其强制执行,而此特别财产分割的权益由受益证券加以表示。这样,特别财产与信托法上的“信托财产”并无二致,投资者的地位与信托受益人的地位也无区别。区别在于:通过两个契约并存来规定投资者、投资公司(管理人)、保管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是投资者与投资公司订立信托契约。投资者购买受益证券时,取得信托契约委托人兼受益人的地位,投资公司则处于受托人的地位,是“特别财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财产的运营;二是投资公司与保管银行订立保管契约。保管银行负责“特别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并依投资公司的指示处分该财产,同时负责监督投资公司依信托契约办事,并对其特定的违法行为提出诉讼,甚至有权停止投资公司权利的行使。因此,该法以特别财产为中心,规定了投资公司、保管银行、受益权者三足鼎立的法律关系。保管银行是基金的守卫者,此保管银行不同于美国投资公司法的保管银行,其权限较广而功能较大。

在这种二元制模式下,投资基金三个当事人不像日本法予以统一结合在一个法律关系上,而是信托契约及保管契约规范三当事人的关系。该模式通过投资人与管理人的信托关系保证了投资者在发生纠纷时可以直接向管理人主张权利,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弊端是投资人与保管人不存在契约关系,一旦保管银行违反义务,投资人不能直接向其主张权利,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利。

3、日本模式。日本模式又称一元制模式。依照1951年日本《证券投资信托法》,整体结构以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为核心,以该契约连接管理人、托管人、受益人而形成三位一体的关系。具体地说,由基金管理人在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后,以委托人的身份与作为受托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银行)签订以基金投资者即受益证券持有人为受益人的证券投资信托契约。据此,受托人取得了基金资产的名义所有权,并负责保管与监督,委托人则保留了基金资产投资与运用的指示权,受益人则依受益证券的记载享有信托基金的投资收益权。可见,日本的做法是用一个信托契约来规范所有关系人的权利义务。这与德国法上的构造显然不同。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也采用日本的模式⑵。

日本法上的构造,简化了基金关系人的法律关系,并明确了管理人与投资人及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一种信托关系,这些无疑较德国法的构造更进步,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人地位有悖于信托法法理。在典型的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应对信托财产拥有原始所有权(我国《信托法》亦有如此规定),而基金管理人显然不具备该条件。其次,托管人扮演的受托人角色也值得商榷。据信托法理,受托人应当积极参与财产经营,而日本模式中的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只有保管和监督权,导致“消极信托”。上述问题造成受益人与管理人、托管人权利义务不明,一旦产生纠纷,受益人就有可能缺乏对管理人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对托管人主张权利又因为后者只是消极信托而难以取得效果。

从以上各种模式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契约型基金组织结构在处理当事人法律关系方面的立法难点集中在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确定,而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确定的困难则又来自于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即除基金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外,还有基金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但不管各国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确定,都毫无例外地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受益人或持有人负有诚信义务,目的都是为了使管理人承担与信托受托人义务相当的义务。

立法上采何种形式规范契约型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与契约型投资基金运作机理相符合,以有利于保障投资人为准则。这是我国相关立法在借鉴他国模式时应有的出发点。

三、我国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分析与模式选择

(一)从现行法规分析我国投资基金法律关系

信托法律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原本是不存在的。以日本为始,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努力消除法律制度不同的障碍,成功地将信托制度引入本国。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在《信托法》颁布之前,我国尚未确立信托法律制度,因此1997年之后的新基金均采用契约型形态,以《暂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引,以基金契约条款体现、约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我国《暂行办法》的实践来看,设立基金,发起人必须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订立“托管协议”,从形式上更类似于德国模式。但是,由于缺乏《信托法》的指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本身法律结构的复杂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律构造上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由于受托人的缺位,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契约保障和法律救济。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明是我国契约型基金的最大问题,特别是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不明。基金契约如果是作为投资基金运作的“根本大法”的话,应该以基金实际运作后的核心当事人——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为基本内容,但是《暂行办法》没有明确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含义,《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摘要》(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摘要》)第23条规定:基金契约经三方当事人(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盖章及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但是,此时投资人尚未确定,更不可能签署基金契约,因此有学者认为投资人不是基金契约的当事方,不能享有契约权利,因此无权追究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违约责任。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投资人虽未签署基金契约,但其购买、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使其成为契约当事人并从而享有契约权利。但笔者认为后一种

观点仅是从保护投资人角度出发的一种法律上的推理。由于目前绝大部分基金契约均未将投资人(持有人)列为基金契约当事人,即使列出也未规定投资人如何成为契约当事人,即缺乏类似“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成为本契约当事人”的条款。在我国投资基金的现行法规中将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及托管人作为基金契约当事人,而将投资人排除在外的做法无疑有违以投资人为核心的原则,有本末倒置之嫌。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对受益人利益的漠视,另一方面还是对投资基金的本质缺乏把握。我们在立法时,首先要把握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的信托本质。证券投资基金的品种、结构、管理方式、规模都是随着证券市场以至整个金融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但无论怎样变化,其本质也即形成的经济关系是稳定的。违背基金的信托本质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有些基金管理机构借基金财产为本机构谋取超过信托本身限定的应有利益,有些基金管理机构把建立基金作为本机构获取投机股票、期货所需资金的一种手段。由此可见,我们在制定《投资基金法》时,必须始终把握证券投资基金这一信托本质,树立信托观念,按信托本身客观规律办事,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规范。

(二)我国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模式选择

正如美国著名信托法学者斯科特所言:“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和形态,与律师的想像力一样没有限制”,各国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结构的设计可以有各种形态。但无论采取什么形态,讨论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不能离开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那就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投资基金法(草案)》第1条明确指出其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投资基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对投资基金法律结构的设计上,应尽量体现投资者本位原则并方便其权利的行使。为体现这一宗旨,根据我国现有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和《信托法》的规定,结合“二元论”和“一元论”两说的优点,笔者主张“共同受托人模式”,即以投资人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共同受托人。理由是:基金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实质上是受托人权能的一种分割。除管理事务内容有所不同之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与信托受托人的义务基本一致,都负有双重的对物和对人的义务。在对物的义务方面,双方都负有管理基金资产的义务。在对人的义务方面,双方都负有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义务。共同受托人的设计,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纳入了信托关系中,既符合基金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强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持有人的义务,又解决了长久以来困扰立法的一个死结。

在信托法上,共同受托人指因共同接受委托人在信托行为中的委托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在国家行为中的指定,而对信托财产负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处理职责的数人。对于受托人的数量,大多数国家的信托法,均未作限制性规定。日本信托法、韩国信托法都未对受托人的数量规定最高限额,美国信托法对受托人的数量也持如此态度。根据这些国家的法律,某一具体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数量,完全由委托人、法院或有关行政机关在设立这一关系时,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因此,在这些国家中,共同受托人现象盛行。在一项信托是由共同受托人执行的情形下,每一个受托人都负有法律赋予受托人的义务,一旦违反这些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受托人模式”的出发点,在于赋予投资人信托法上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双重身份,以期最大程度地保护其权益,并将所谓“受托义务”同时赋予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以利上述目标的达成。

综上所述,《信托法》颁布以后,我们应当更新以往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设计思路,并按照《信托法》的原则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塑造成一种以基金契约为核心的信托关系。在信托模式的选择上,由于共同受托人制度较好地体现了信托法律制度的特征,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方便了投资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确立了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分工制衡的机制和对投资人的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遏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现有的“经理人控制”现象并彻底清除托管人“托”而不“管”的痼疾,尤其是明确了投资人兼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加强了对其利益的保护,较充分地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的立法宗旨,因此值得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机构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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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⑴ 贺绍奇.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透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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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证券,投资,全文共 23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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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24202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在我国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必须依法(国家和监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离开了法律,不仅基金市场将失去控制,缺少规范、指引和保障,基金监管机构也没有了监管的标准、权威、手段和基本前提。笔者通过对几个国家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以及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的介绍,来分析我国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框架下存在的一些需要完善的方面。

1 法律规范

包括专门法律即《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同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是证监会制定的有关基金的部门规章,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五个配套规则:《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托管行管理办法》,还有银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的一些相关规章。

2 证券交易所规则

为规范基金的上市、交易,上交所和深交所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上市规则》、《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协议》、《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上市规则》等。

通过对上述几个国家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的分析,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在现行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框架下应当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加快基金业的立法,建立基金业监管的配套法律制度。

基金业的立法要从机构的创设、运作和监管三方面分别进行立法:

从机构创设的角度看,基金业立法首先要解决的是资金从哪里来和资金如何来的问题。从我国现行的监管法律体系来看,只有《公司法》、《合同法》尚可以规范基金业,但是,对基金法律关系的实质――信托关系在《信托法》中尚无专门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尽快修订《信托法》,或者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出来,另外,应当建立一部与此相配套的《财产法》。

从机构运作的角度来看,要在对基金机构建立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基金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在现有《公司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善的、统一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机构的创设标准;建立基金经理人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等;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从立法的角度难以全面的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虽然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公司法》、《证券法》这样的基本法律,但是缺少诸如国外一些国家制定的《投资顾问法》、《投资者保护法》等配套的法律制度,出现投资人的权利缺乏法律专门保护的尴尬局面。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虽然《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出台,但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的系统性、科学性、有效性尚待实践的检验,中国基金业爆发式增长之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当其时,社会各界的呼声已经很高。笔者认为,随着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和立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在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出逃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就基金监管机构、职责、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做出统一的规定。

第二,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缺乏独立性。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所采用的治理结构类似于英国单位信托基金治理模式。这种模式的最重要一个特点就是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相互分离,两者没有任何关联或隶属关系,同时强调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实行监督和制衡。但在基金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关系界定不清,基金托管人在实际上缺乏独立的法律地位,两者之间各级及其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是很明晰,这无形中就减少了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感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作用,明确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极为重要。

基金托管人受托人的地位决定了其须依法理为基金和基金持有人的地位而管理和处分基金资产。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基金托管人的地位和职责都较为含糊。《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都要求托管人具有保管基金资产的职责,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但并未明确规定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基金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又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签订基金托管协议,并有权提名基金托管人,从而使得基金托管人始终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由于基金托管人独立法律地位的缺失,我国现行法规中规定基金托管人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之职责,但这种监督却难以实现。

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改变我国的基金托管人选择方法,将托管人的选择权直接交到基金持有人手中,才能真正让托管人成为持有人的人去监督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持有人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后,这一问题可以获得解决。同时,应降低我国的基金托管费率。目前,美国基金的托管费为0.1%至0.2%,德国仅为0.04%,而我国目前托管费为0.175%至0.25%,明显高于国际水平。托管银行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会放松其监管职能。因此,建议应尽快发展托管银行,通过市场竞争,降低现有的托管费率,这将有利于我国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根据2004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都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这对于加强基金公司的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基金公司的独立董事完全由基金公司的股东提名,因此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只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负责,而并不对基金持有人负责,他们并不承担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职责。当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出现矛盾时,独立董事必然维护基金管理公司利益。即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只能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不能起到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运作的功能。

第四,私墓基金的立法及监管缺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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