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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推荐17篇

入党需要听取入党导师、党内外群众、党支部的意见,入党意见表怎么填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填写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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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关于征求药品飞行检查办法意见函

范文类型:办法,意见,全文共 2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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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药品监管,防控药品安全风险,我司组织起草了《药品飞行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意见。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讨论,汇总有关意见并书面反馈我司。其他单位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反馈我司。意见反馈时间截止至20__年6月12日。

联系人:匡岩巍叶家辉

联系电话:010—8833087288330812

传真:010—88330852

电子邮箱:yejh@cfda.gov.cn

附件:《药品飞行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监管司

20__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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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精简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意见,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9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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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____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山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流转)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____________的39;约_____亩土地(按田头册为准)承包经营权承包给乙方,从事黄及其他经济作物生产经营。承包地的界限四至由甲方农户整确提供给乙方。如果甲方在乙方黄栽种后一个周内没有提出书面要求的,以黄实际种植范围为界。

二、承包期限

土地承包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3____日止。

三、承包价格与支付方式

1.承包租金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壹佰元整,________年一付,每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承包期内不承担甲方其他有关税费及社会负担。

2.乙方对承包土地进行翻耕开垦和套种其他经济作物,甲方及农户不得干涉。如因国家建设和甲方村镇建设需要征用承包地的,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3.因乙方黄基地建设需要在承包地内修建道路、水池、晒场等固定设施,甲方应给予协助和支持。固定设施用地由甲方协调,用地租金同承包地租金一样。承包期外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4.乙方有使用甲方承包地上生产用水的权利。

5.乙方承包地建设所需的劳动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就地优先解决。

6.乙方争取到的支农优惠政策全部由乙方享受,甲方及农户因给予大力支持,不得借故截留、阻挠、刁难。

7.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承包地内的一切农作物甲方必须自行处理完毕,否则乙方有权处理。

8.土地承包到期后,承包合同终止,农作物自行处理。

9.如果甲方农户建坟需要用地的,应该合理补偿乙方的黄成本费。

五、其他约定

1.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如的确无法解决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执行。

2.本合同一式贰份,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壹份。

等农户(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甲方(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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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6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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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民政局领导:

我是--镇--村五组村民--,男性,19--年7月生,现年45周岁。本人家庭靠种地维生,是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出生。

本人家庭总人口5人,我和爱人以及三个子女(特此申明:两个儿子为双胞胎,非超生家庭)。家庭成员职业、身体状况及经济收入情况如下:爱人---是种地的农民,身患疾病,身体虚弱,劳动能力低下(有病历证明),无任何经济收入。大女儿---就读---职业技术学院,大儿---就读于---,小儿在家务农,三子女均无经济收入。

为了筹齐子女的学费和生活费,本人于20--年5月26日在--给木材老板打工,在进行木材加工的过程中,由于机器发生故障致使本人右手四只手指高位截肢,只剩下大拇指能稍微动弹。经过---医院的诊断,本人右手手指功能完全散失,右手劳动能力完全散失,从此再也无法进行劳动生产,意外的致残给我的家庭带来沉痛的打击,本就贫困的生活雪上加霜。

但是由于子女均还没有毕业,其繁重的生活费和学费成了我家庭的沉重负担,加上还要偿还本人的高昂治疗费用,我已经无能为力。此时此刻,我异常需要国家的关心和资助。

因此,为了维持我家庭的正常生活,为了让我的子女能够顺利完成学业,现特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残疾证,争取得到国家和有关单位的资助,解决我家庭的实际困难。望各位领导能够认真审核并给与恩准,我及家人将感激不尽,不忘政府及各位领导的恩情,谢谢!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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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深圳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流程一览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11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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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申请

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向任一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相关组织或个人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1. 申请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

2. 申请人有困难无法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申请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二、审核确认

1. 信息化核对

受委托查询核对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

2. 申请受理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

(1)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3)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三十日内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多次出具核对报告的,以最新一次报告为准。

3. 入户调查评估

(1)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调查评估材料。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有关经常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相关工作,并将调查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委托调查评估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及审核时限。

4. 初审及公示程序

街道办事处在形成或者收到调查评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结果在社区公开栏以及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公示期内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5. 审批程序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 信息公开

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决定发放至街道办事处,并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信息通过有关公开栏、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保障待遇额度等内容,但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信息。公示后有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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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生活最低保障申请书模板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3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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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___:

申请人___,(性别),现年--岁,__村村民。

家庭人口:-人。妻/夫:___,现年--岁。子:___,现年--岁。

家庭情况简介:

申请人___,家有84岁的奶奶,有一个读书的孙子,还有一个只懂得花钱的哥哥,父母没有固定的收入,家里只有2亩田地,已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___体弱多病更无劳动能力。子___虽说正当盛年,不仅不能自立,日常饮食起居尚需年迈的父母料理。一家三口均无劳动能力,也就失去了经济来源。

我的家庭是不幸的,但所庆幸的是我们生活在温暖的社会主义大家庭。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县乡各级政府的拳拳爱民之心,使我们看到了活下去的曙光。我的申请,无疑给国家增加了负担,也给政府增添了麻烦。对此,我深感不安与惭愧。但这实在又是迫不得已之举。相信各位领导能理解我的无奈。

并祈盼早日获得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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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上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参考范文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5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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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_,现年

62岁,家住_乡_村_组。本人于1985年至1987年任_村村长,1988年至1992年任_村支部书记,在任期间,我领导组织全体村民修筑了进村公路;领导组织全体村民架设高压电线进村进寨;组织全体村民扩建池塘,解决了当时头等“三大难”的交通问题?x通电问题?x农田灌溉问题,为集体事业忘我工作,鞠躬尽瘁,深得组织的信任和群众的拥戴。

然而,我不幸在1992年患坐骨神经疾病,无情的病魔使我无法工作和劳动,于当年年底主动辞职,全家老小的重担就压在妻子一个人身上。如今,我病情不见好转还有加重趋势,每年还得花上千元的药控制病情;而已年过六旬的妻子年老多病,积劳成疾,已经不能再下田地干活,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不孝独子常年在外省靠卖体力为生,生活过得风餐露宿,对我二老生老病痛不管不问也无能力照顾。我两个老人生活过得捉襟见肘,常常是有这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现在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都只好停了。

幸好,我听说中央对特殊困难的农民有政策照顾,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于是,我特向上级领导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bzuowen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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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精简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意见,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19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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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________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乡______村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该地上有一口深水井,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并加以维护;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使用的实际状况与所承包的土地一并归还甲方。

五、 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包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20% 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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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生活最低保障申请书模板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7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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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我叫---,--县---镇(乡)---村第-组人。----年--月出生,现年--岁,由于原来家境贫寒,小学只读了-年级,家中有四口人,现在居住在自家的土房子里,房屋是--年自己动手建的,住房面积为--平方米。我家收入只有--元,家中生活困难,特申请低保。我的家庭情况是:

我本人,----年生,---病,长年有病。一直没有没有工作也没有固定的收入。

妻子,---,----年生,没有参加过工作,没有任何收入。

女儿,----年出生,早就远嫁外地,住贵州省---,曾在当地的砖厂打小工,月工资--元。其夫,是同厂的拉砖工人,月工资--元。她有一个女儿,-周岁。她家生活也很困难,不能给我生活费用。

儿子,---,----年生,先天性呆傻,无工作无收入。

由于我和我丈夫年纪大了,干不动农活了,加上积劳成疾,昂贵的医药费让我没敢再跨过医院的门槛,现在生活举步维艰,特请求政府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现在不能劳动,年老多病,妻子早丧。冬天没有棉被盖,大冷天也没有炭火烤。两个儿子也都是本土农民,家境一直不太好,为抚养孙辈长大成才,俱已负债累累。根本无力照看我这孤寡老头。由于旧伤在身,腿部风湿一直没得痊愈。每年医药费开支都在三四千元以上,凭一己之力根本不能负担。加之现在已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只能靠日常捡些破烂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有这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现在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只好停了;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可以救我于水火。于是几经斟酌之后,我个人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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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生活最低保障申请书模板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7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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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户籍为---,现年--岁,体弱多病,20--年病休至今。现在我离异孩子跟我,孩子正在上高中,家里严重透支,现在生活举步维艰。我(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不知是否属实,如果有就写上),下有尚未成人的儿子要抚养,自己也的经常看病吃药,全家人的生活让我非常的揪心,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幸好,听说我们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所以我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相信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农村最低保障申请书5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年--岁,家住-市-镇-村-组。家有两口人,现有口粮田9亩,两间土平房。两个女儿,均已结婚成家。

本人在四年前,突然发病为脑干出血,好在,抢救及时,捡回一条命。花去三万多元,这给本来没啥积蓄的家里,带来了很大的生活压力。脑干出血治愈后,也留下了后遗症,身子经常发木,走路不稳,手也不太好使了。平时生活虽然勉强能自理,但啥活也干不了了,有时做饭,都要老头(丈夫)帮忙,甚至干脆他做。

丈夫--,岁数大了,也干不动了,家里仅有的9亩地,也是两个姑娘两个女婿帮着种帮着收。这9亩地,也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我脑干出血治愈后,现在还有许多并发症,经医院诊断,我还患有小脑萎缩、脑中风、脑毛细血管出血等疾病。在这四年中,哪年都犯,每次犯病去市医院抢救,都要花三四千元。现在我们老两口,连农村居民最低的生活保障标准都达不到了。

我听说党和政府对特别困难的农民有政策照顾,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高兴。这里,我特向民政部门领导提出申请,让自己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热切希望领导能了解实情,批准我的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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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4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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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 __,现年 62 岁,家住 __ 乡 __ 村 __ 组。

我不幸在 19__年患坐骨神经疾病,无情的病魔使我无法工作和 劳动,于当年年底主动辞职,全家老小的重担就压在妻子一个人身上。如今,我病情不见好 转还有加重趋势,每年还得花上千元的药控制病情;而已年过六旬的妻子年老多病,积劳成 疾,已经不能再下田地干活,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不孝独子常年在外省靠卖体力为生,生活过得风餐露宿, 对我二老生老病痛不管不问也无能力照顾。

我两个老人生活过得捉襟见肘,常常是有这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现在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都只好停了。

幸好,我 听说中央对特殊困难的农民有政策照顾,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 命的稻草。于是,我特向上级领导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 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20__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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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

范文类型:条例,意见,全文共 44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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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关注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指出,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

据介绍,《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的意见最终形成,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先行支付,并有权依法追偿;其余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在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应当给予就学、升学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另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征求意见稿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包括: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其他见义勇为的。

公众可通过公安部网站查阅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xx年4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

相关阅读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

第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与权益保障相结合,以及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并指定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协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宣传报道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第六条 见义勇为基金通过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协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捐助,捐赠捐助资金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见义勇为基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确 认

第八条 见义勇为行为和人员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负责。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

(四)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

(五)其他见义勇为的。

第十条 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申请确认见义勇为。

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益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对工作中发现的见义勇为行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受理申请、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组织公安、民政等部门进行评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信息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益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第十四条 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在行为发生地将拟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因涉及国家秘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第十五条 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举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需要以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处理结论作为确认依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确认期。

第十六条 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发给确认证书;不予确认的,应当向申请人、举荐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举荐人对见义勇为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确认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和原确认部门。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奖励金;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其他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对事迹突出、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国家有关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全国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

地方政府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所授予的荣誉称号和享受的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金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励金或者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对拟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

第二十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先行支付,并有权依法追偿;其余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有固定收入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等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二十四条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

第二十六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

对见义勇为牺牲、致残生活困难的家庭或者致孤家属,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重点帮扶。

第二十八条 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纳入就业援助;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九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应当给予就学、升学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一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受到打击报复,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十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相关事项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 在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外见义勇为的,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其权益保障工作由户籍地见义勇为工作部门为主负责。

第三十四条 对受到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户籍地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实施动态服务,建立档案,定期走访慰问,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见义勇为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侵占、挪用见义勇为经费的,由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确认、荣誉称号或者其他相关利益的,由原确认或者授予机关撤销确认、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利益,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中国公民在境外或者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见义勇为群体的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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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范文类型:办法,意见,适用行业岗位:证券,全文共 75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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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起草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2日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发言人邓舸表示,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20xx年5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20xx年7月发布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在证券、基金行业推行合规管理制度。经过多年实践,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基本框架逐步形成,各项工作有效推进。但随着市场发展、行业情况和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变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也表现出一些突出问题,有必要适应行业形势和需要,修订现行证券、基金行业的合规管理规则,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行业持续规范发展。

《办法》以《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为蓝本,吸收合并基金行业合规管理规定的有效内容,整合形成证券、基金行业统一的合规管理规则,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合规经营基本原则要求。针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项业务提出共通的合规基本原则,以增强原则导向,指导各机构规范经营,并为实践中加强监管执法提供规范依据,形成以合规管理为主线的监管规则体系。二是明晰全员合规要求,厘清各方合规管理责任。明确董事会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全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全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三是强化合规管理组织体系。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并将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四是统一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在专业经验和法律素质等方面对其提出较高的要求。五是提升合规负责人的履职保障。保障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权威性、知情权和薪酬保障。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区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行为的情形,强化问责规定。

邓舸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对《办法》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办法》后尽快发布实施。

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

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采取必要手段,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收入、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导客户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第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负责提出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三)罢免对公司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任免、考核合规负责人,确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六)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公司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司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要求,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知并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公司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本办法所称合规负责人,包括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

第十二条合规负责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章程应当对合规负责人的地位、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合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规章制度,按程序批准后督导公司下属各单位实施。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建议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公司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公司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合规负责人应当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或报告中基本事实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公司不采纳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合规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合规负责人应当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利益冲突管理和反洗钱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单位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指导和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合规负责人应当定期不定期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合规负责人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同时,合规负责人应当督促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合规负责人应当保持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联系沟通,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工作。

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合规负责人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第三章合规管理保障

第十九条合规负责人应当熟悉证券业务,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守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二)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业自律组织专业监管岗位任职5年以上;

(三)最近3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且不存在正被金融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免除其职务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免职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合规负责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提出申诉。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是指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第二十一条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由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其职责,并自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代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合规负责人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负责人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

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设立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负责人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合规部门承担的其他职责不得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不得低于公司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

合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直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50%。主要业务部门、规模较大或者业务较复杂的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人员应当专职。

第二十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将各层级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明确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的合规管理事项,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母公司的标准。金融监管机构对有关子公司合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从事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等活动的子公司,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选派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召开董事会、经营决策会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

合规负责人有权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

第二十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建议公司董事会调整考核结果。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应当不低于中位数。

合规部门及其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合规部门及其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不得采取其他部门打分、将考核结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业务直接挂钩等方式,影响合规部门及其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进行考核时,应当由合规负责人对其合规管理的有效性、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专项考核,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依法开展工作,组织行业合规培训和交流,并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合规负责人提供充足的履职保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合规报告。合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和各层级子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四)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3年不得少于1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可以要求公司委托指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公开谴责、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核准新业务或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公开谴责、责令更换或者限制其权利、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合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或者未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采取公开谴责、责令更换、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合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可以提高对系统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并可以采取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等方式加强合规监管。

前款所称系统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公司内部经营活动可能导致证券基金行业、证券市场产生系统性风险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证监基金字〔20xx〕85号)、《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xx〕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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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2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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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性别:————家庭人口——人,现住————县(市、区)————街道办事处(镇、乡)————社区居委会。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廊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之规定,自愿申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现将家庭收入情况申报如下: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办理窗口: 民政办公室窗口

3.事项类型: 上报件

4.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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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出台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5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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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的标

2021年8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低保办法》明确了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规则,即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还记得吗,2021年度深圳市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提高至为1300元/月了,我省一类地区今年最低生活标准为1087元/月)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低保办法》规定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深圳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1.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要符合规定条件;

2.以个人名义申请的,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和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等规定情形。

出台的《低保办法》亮点

关于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待遇

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适度扩大至部分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

《低保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适度扩大至部分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规定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其非本市户籍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从家庭扩大到“家庭+个人”

《低保办法》将以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扩大“家庭+个人”,即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但几类特殊人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人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适度提高部分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低保办法》适度提高60周岁以上老年人、部分残疾人等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规定在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规定的人员还可额外领取一份生活扶助金,扶助金标准为我市当年低保标准的30%,2021年即390元/月/人。

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

《低保办法》授权区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通过委托的方式从区民政部门下放到街道办事处。即“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待遇发放等工作。具体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区民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关于优化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审批和管理

一、建立协助申请机制,规定公安、城管等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人员的,应当通过告知、指引等方式主动协助其提出申请。

二、压缩审批时限,将区民政部门审批时限从10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

三、明确待遇情形,明确了不予审批、增发、减发、暂停发放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情形。

四、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收入来源以及经济状况等进行分类动态管理。并规定区民政部门应当进行随机抽查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定期分类复核的职责。

关于建立防范社会救助中的“养懒人”机制

1、明确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家庭成员就业、家庭经济和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主动申报的,可以延续享受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进一步明确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的时间,即累计不得少于六十小时,并增加规定了可以免除公益性社区服务的情形。

3、进一步细化了低保对象定期报告的要求,规定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在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发生变化后三十日内向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报告。

4、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调整机制,对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者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时间未达到要求等的,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保对象在市外连续居住超过三个月且未报告或者超过一年无法联系的,暂停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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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4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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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县坚持“以民为本、帮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效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基本实现了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目标,为我县的社会稳定、经济和谐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基本情况

苗族自治县成立于1956年,是国务院批准成立最早的五个苗族自治县之一。位于山脉主峰东麓,地处x、x、x两省一市结合部,与x的x、x相连接,同重庆的x、x接壤,区位适中,交通便利,全县辖x个乡镇,x个行政村,x个社区居委会,x个村民小组,总人口x万,其中以苗族为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x%。现有城乡低保对象x户x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x户x人,占非农业人口数x%;农村低保对象x户x人,占农业人口数x%。我县城市低保制度自1998年实施以来,保障对象从当初的x户x人扩大到现在的x户x人,年发放资金从当时的x元增加到现在的x万元。农村低保制度从XX年7月1日起实施,保障对象从当时的x户x人扩大到现在的x户x人,年下拨资金从当初的x万元增加到现在的x万元,为建设幸福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机制建立情况。为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我县成立了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民政、扶贫、财政、公安、工商、纪检监察、审计、发改、农牧科技、统计、计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碰头会,研究解决在实施低保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x个乡镇也相应成立低保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低保专职工作人员,主要领导经常过问和听取低保工作情况汇报,参加低保工作会议,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任务明确,责任落实的工作格局。每年由县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督查室、纪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低保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今年初,下发了《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年度乡镇民政工作考评细则的通知》,将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对城乡低保工作进行细化和分解,实行月考评、季考核,并将任务具体落实到各乡镇,考评结果与乡镇的评先评优、个人年度考核直接挂钩,并作为兑现奖惩、干部考察等的重要依据,改变以往评先评优凭印象、论资排辈等做法,形成人人头上有目标,个个肩上有担子,实现干好干坏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进一步激励了干部职工自主提高履职能力,使队伍更具活力。

(二)完善政策情况。为确保城乡低保政策落到实处和资金安全运行,我县制定出台了《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责任追究问责办法》,对执行城乡低保政策不力的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办法规定,对不认真执行国务院、省、市、县关于城乡低保工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低保工作未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不按政策和规定对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入户核查、入户核查,弄虚作假,导致核查数据与家庭实际生活状况明显不符等各种违反城乡低保工作规定行为,造成较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承担城乡低保工作职责的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将被问责。《问责办法》出台后,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全县28个乡镇党政一把手认真进行了学习,切实解决了部分乡镇主要领导对低保工作思想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工作态度消极,行动迟缓,不按上级要求推进工作的被动局面。

(三)规范管理情况。低保工作是县委、县人民政府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的一项重要举措,由于该项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为确保保障对象的确定具备可靠依据,我县对所有原保障对象家庭逐户进行核查,切实掌握低保对象特别是一般保障对象收入变化情况。新申请家庭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家庭收入核查。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程序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审核审批工作。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严格按照《贵州省农村低保对象审核审批流程》规定的“三环节十步骤”(即申请核评、审核、审批三个环节,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困、一榜公示、经办机构审查、乡镇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十个步骤)的程序开展,城市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也严格按程序开展,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每个程序都有明确规范,每个环节都有人把关,每个步骤都做扎实。在采取入户核查这一传统模式基础上,积极整合各类资源,建立跨部门、多层次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使救助工作形成了更强大的合力。县公安、人社、住建、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个体工商户、纳税等方面的信息,确保救助对象准确、高效,更具公信力。仅XX年,通过经济状况核对,全县共取消了x户x人的城乡低保对象,被民政部确定为全国第二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县。同时,坚持定期审核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每年审核一次,重病重残家庭、x岁以上老人、单亲家庭等对象及一般保障对象每半年审核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年度提标核查机制,切实做到严把入口,动态管理、应保尽保,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对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干部近亲属全部纳入低保备案对象进行管理,在各乡镇、村委会和社区醒目位置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在《网》开通书记、县长信箱,并率先在铜仁市制定出台了《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挂牌救助管理办法》,由县民政局统一制作“农村低保户”公示牌,对全县的农村低保对象实行挂牌救助规范管理,对群众举报农村低保存在的各种问题,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答,极大地增强了城乡低保工作的透明度,赢得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与此同时,我县采取由县政府办牵头,县民政、扶贫、财政、物价、统计、农业、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方式,每年对全县农村群众在吃饭、穿衣及用水、用电、用煤等方面的基本生活需求进行调查统计,结合全县财政状况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动情况,从1998年开始,先后6次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市低保补差水平从当时每人每月x元增加到现在的x元,农村低保年补助标准则由当初的x元提高到了现在的x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和救助标准科学调整机制得到了很好的建立和实施。

在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同时,我县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县民政局对低保对象中的长期保障对象,代其缴纳个人参合金;重点保障对象和一般保障对象,按每人每年x元的标准代缴参合金。县就业局对有就业能力及愿望的低保人员有针对性进行免费技能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县教育局对城乡低保家庭以及孤儿、残疾儿童,免除收学杂费后,执行免收课本费和补助住宿生生活费政策。住建局建立和完善廉租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住户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扶贫办对农村低保家庭实行“输血式”扶贫,通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扶持发展生产,促进其稳定脱贫致富。其他部门也积极支持城乡低保工作,很好地实现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就业、医疗、教育、住房、扶贫、养老、残疾人保障制度等其他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

(四)资金筹集使用情况。我县建立和实施城乡低保制度以来,不断加大投入,连续提标扩面,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城乡低保工作需要,每年将低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从XX年实施农村低保制度7年来,全县累计下拨城乡低保达x万元,其中县级匹配资金达x万元。低保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情况实行张榜公示,并建立了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按时拨付。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各乡镇按审批的名单在季初造册,经乡镇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汇总,由县级财政部门划拨资金到信用联社,信用联社则根据各乡镇低保资金额度汇入各乡镇信用社,再由信用社根据乡镇社会事务办提供的清册将低保金打入保障对象家庭“一存通”账户上。低保资金均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使用,没有出现低保资金长期滞留在金融机构的现象发生,也不存在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偏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偏低、资金落实不到位等情况。

(五)工作保障情况。为确保城乡低保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我县制定出台了《苗族自治县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和制度。同时,针对乡镇从事低保工作力量薄弱的实际情况,县人民政府及时充实乡镇救助站工作人员,做到低保事有人管、低保责有人担。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县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较好,城乡低保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工作人员偏少,低保工作力量薄弱。由于我县整体工作人员偏少,大多数乡镇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都是一人多岗,一岗双责或一岗多责,不仅要做民政工作,还要做好计划生育、小城镇建设等乡镇工作,而且还承担乡镇其他工作任务,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

二是乡镇社会事务办财务管理相对薄弱。乡镇社会事务办没有像财政部门要求掌握财务知识,部分乡镇社会事务办的账目不规范,做账与报账不及时,未及时让领导掌握底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政工作的开展。

三是个别村干部责任心不强,政策观念淡薄。在低保评议过程中,个别村对一般保障对象评审过程,存在优亲厚友等违规现象。

四是地方财政实力弱,工作开展困难。要求匹配的各项民生资金多,而地方财政收入有限,致使低保工作经费不足,开展全面细致的核查难。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为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现规范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实现低保“公平、公正、公开”目标,我县将继续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认真总结成功经验,不断提高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执行力,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目标,确保城乡低保真正惠及于民。

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除了要求各乡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同时,还要逐年新增工作人员,进一步充实基层民政事务工作队伍力量。

二是进一步加强财务业务培训。一是由县财政局对28个乡镇社会事务办主任进行财务业务知识培训。二是要求乡镇财政所对乡镇社会事务办的人员加强业务指导。三是县民政局组织财务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督导,进一步规范乡镇社会事务办财务管理。

三是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干群连心室”的联动作用,组成低保政策宣传组,进村入户开展低保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对低保政策知晓率,让低保政策真正惠及需要保障的人民群众。

四是进一步加强监督力度。一方面加强政府督查力度。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民政、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建立定期督查机制,对低保工作开展季度督查,做好外部监督;另一方面加强社会监督力度,县纪委监察局、民政局将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向社会公开,乡镇纪委通过公示栏公示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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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广州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流程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7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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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与受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启动审核审批流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下列情形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1.未按照《广州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或提交材料不齐全的;

2.申请前6个月内有骗保记录,未退回骗取的低保金或不接受处罚的;

3.违反《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停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内的。

(二)初审与核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在2个工作日内委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核对机构在13个工作日内出具由申请人确认的核对报告(或复核报告)。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入户调查、经济核对、社区公示、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工作,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对投诉、异议或难以判断的个案,需要开展民主评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时间可延长5个工作日。因核对机构中止核对,补充核对资料时间不计入初审时间;公示期间或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三)核实与认定

区民政部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认定,同时确定保障金额,并发放《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认定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出具《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通知书》(说明不认定的理由),均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达申请人。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其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期限不超过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全部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障期限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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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上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

范文类型:申请书,材料案例,全文共 3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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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书面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

3. 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4. 养老金领取凭证;

5. 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6. 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7. 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同上);

8. 就业或职业培训介绍证明(同上);

9. 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同上);

10. 失业人员丧劳鉴定书(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11.上海市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区县残联出具);

12. 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区县民政部门或区县法院出具);

13. 公用事业费用单;

14. 外来人员结婚、出生等相关证明;

1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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