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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训管理办法推荐20篇

办公室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的运营和各项工作秩序,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的安全而制定的。下面是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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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办法,全文共 9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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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各级安全稳定工作要求,以法制理念和法制方式,及时有效、规范妥善处理各类涉税突发事件。进一步加强涉税舆情信息网络建设,形成灵敏高效的信息网络,增强工作预见性和针对性,化解矛盾,处理纠纷,积极应对,力争使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为国税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组长:县局局长

副组长:县局班子其他成员

成员:各科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负责同志兼任。

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加强要害部位的保卫、保护国家财产和全局干部的人身安全,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案件,打击犯罪分子。

1、宣传教育小组:

组长:人教科长

组员:人教科、办公室各一名同志

负责及时澄清事态真相,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时向各级汇报事态情况。

2、现场处置组

组长:办公室主任

组员:机关科室各抽调一名同志

及时做好现场人员疏导、现场调解等工作,调派车辆、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尽快恢复秩序。

3、情报信息组

组长:办公室秘书

组员:办公室、监察室各一名同志

负责收集各类深层次预见性的情报信息,有影响稳定的各种不安因素

4、后勤保障组

组长:办公室主任

组员:办公室、人教科各一名同志

组员责组织保障水、电、物资、医疗救护工作。

1、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立即向县局分管领导和主要单位报告,根据情况采用电话、网络、专报等相声向上级部门报告。

2、及时向公安机关内保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3、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迅速工作,控制现场、疏导群众,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4、加强重点要害部位设施,特别是发票库、财务室等部位的安保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5、各小组人员坚守岗位,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尽职尽责,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1、完善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各部门结合相应的工作预案,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2、注意收集信息,克服麻痹心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及时汇报有关情况,作到有备无患。

3、各部门负责人要身先士卒,经常深入基层检查督导,及时了解掌握舆情信息,事发时要亲临现场,亲自指挥、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圆满解决。

4、加大力度,宣传有关法规和党的政策,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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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最新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最新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全文共 19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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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使医院董事、总经理等高管人员使用车辆(下简称“工作车辆”)以及公务车辆调配合理,使用安全、高效、节省,统一规范车辆管理流程,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下属各医院及筹备处的工作车辆与公务车辆的管理。

3 职责部门

3.1 医院车辆管理机构为院办(人事行政部),负责车辆调度、日常监督、维修保养等;

3.2 部门(科室)公务用车需由本部门(科室)负责人向车辆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3 以上所称“车辆管理机构”下简称为“车管部门”。

4 要求

4.1 驾驶员任职要求

4.1.1 必须具有与所驾车型符合的驾驶证;

4.1.2 本地实际驾龄五年以上;

4.1.3 身体健康、40 周岁以下(已婚人员优先);

4.1.4 素质好,为人忠厚;

4.1.5 无烟、酒、赌嗜好;

4.1.6 入职时须签劳动协议和担保协议书。

4.2 工作车辆、公务车辆使用要求

4.2.1 医院高管人员工作车辆及其它公务车辆均配置专职驾驶员;

4.2.2 禁止任何人员在工作时间及非工作时间用车不使用专职驾驶员而擅自驾车的行为;

4.2.3 公务车辆在工作时间及非工作时间因公用车,必须由部门(科室)负责人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4.2.4 驾驶员凭《公务用车申请单》的有关项目内容履行职责。超路线、超项目、超时间时,用车人必须及时报告并事后在审批手续上补充说明;

4.2.5 车辆在节假日或每日下班收车时,必须停放在单位指定地点;

4.2.6 车辆钥匙及行驶证件统一由车管部门授权专职驾驶员保管。非经车管部门主管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持有或保管车辆钥匙或行驶证件。

5 原则及程序

5.1 用车原则

5.1.1 工作车辆根据领导上下班时间、工作时间内的公务情况,安排使用。当工作时间内无公务外出,医院因重要公务急需用车,而没有其他车辆可调配时,由车管部门负责人向工作车辆专用人报告后调配使用;

5.1.2 公务车辆在工作时间内由车管部门统一安排、调配;

5.1.3 医院领导因公外出或办理紧急重大事项用车优先。多位领导同时提出用车时,原则上按职级从大到小依次安排;

5.1.4 任何部门、任何人员因公外出没有公务车使用而必须搭乘出租车时,需经车管部门主管许可后方可报销交通费用;

5.1.5 非工作时间用车、因私用车、外单位借用车辆,由总经理(或授权车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5.2 用车程序

5.2.1 各部门工作时间及其它时间因公务用车,应提前两小时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报车管部门后,统一由车管部门负责人调配出车;

5.2.2 驾驶员按照批准的《公务用车申请单》有关项目严格执行出车任务。

6 车辆管理

6.1 车管部门负责建立详实的车辆管理档案,按规定办理交纳有关费用,按规定审计车辆费用凭证;

6.2 坚持对每日用车情况的管理,掌握车辆的里程、油耗、维修、整洁保养等事项;

6.3 坚持对定点停放车辆,定点加油、维修的检查、监督、管理,发现异常予以纠正或处理;

6.4 坚持日常教育、督促驾驶员安全驾驶车辆;

6.5 车辆检修或维修费用在 5000 元/次以上,由总经理核准;车辆检修或维修费用在 10000元/次以上的,由执行董事(或呈报董事长)核准;

6.6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马上报告车管部门负责人及上级主管,车管部门应积极办理有关事故事宜。

7 罚责

7.1 不用驾驶员而擅自驾驶车辆,无论因公因私,无论任何职级,每发现(发生)一次,对当事人扣款 100 元;若发生交通事故,按事故所有费用扣罚当事人;若驾驶员同车同行而让他人驾驶的,驾驶员亦按本条规定处罚;

7.2 未办理出车手续而出车的,扣罚驾驶员 100 元/次;驾驶员擅自把车钥匙交他人驾驶的,

按责任条款 7.1 处理;

7.3 非公务和非工作时间的私事用车,非经有权批准人同意而出车的,扣罚当事人 100 元/ 次。给与车辆钥匙者与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7.4 酒后驾车或违章违规驾车,一经发现,扣罚当事人(驾驶员)1000 元/次;发生交通事故由当事人(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7.5 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扣罚驾驶员 20 元/次;车辆保养不善的,按造成损害程度由驾驶员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7.6 对违反本规定第 7 条责任条款中的 7.1、7.2、7.3、7.4 任意一项,将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在医院或集团范围内给予处罚通报。发生交通事故时,同时解聘驾驶员。

7.7 以上责任扣款,在当月薪酬中兑现,举报人按扣款 100%奖励(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医院相关人员出现违反本规定未执行或难于执行处罚时,由总部人事行政部与财务部监督并强制执行。

7.8 驾驶员出车过程中因违反交通法规而被交警部门处以违章罚款时,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全部罚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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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单位办公楼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3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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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机关办公楼消防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火险隐患,保障机关办公楼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安委会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全镇的消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接受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站所办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消防宣传、培训

第四条、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通过张贴消防图画、设置消防宣传专栏、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宣传防火、报警、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第五条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单位职工的集中消防培训。 消防培训主要有下列内容:有关消防知识、法规、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会报警、扑救初期火灾、自救逃生知识,组织人员安全疏散等常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培训的主要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等岗位人员。

第三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各站所办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站、所、办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办公室、各岗位、库房、车库使用人就是本办公室、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的监督;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管理人职责: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及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确认后应立即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第四章 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机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站所办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如出现消防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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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增值税税控设备管理办法 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扣相关文件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1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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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协议签订地: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__】12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__】118 号)等相关规定,就甲方向乙方订购产品和乙方为甲方提供产品维护服务相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作出如下约定,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订购的产品及服务(勾选产品)

产品名称单价产品名称单价

新上户

转税控服务商用户

其他 元/年, 套 其他 元/年, 套

金额合计 元金额合计 元

二、款项支付

1、□ 现金,现场办理现金结付手续。 2、£ 微信支付,现场提供微信付款凭证。

3、□ pos机刷卡,现场办理pos机刷卡结付手续。 4、□ 转账,需出示转账底单。

三、发票领取方式

1、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当地营业点自取。 2、增值税普通发票可通过公司主页、微信公众号、软件系统平台下载电子发票。

四、产品货款及服务费的计算和支付

1、在甲方开票系统运行期间,乙方按每户每年每套 元收取甲方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2、开票系统运行期间,甲方须于下一年技术维护费到期前一个月前向乙方缴纳下一年技术维护费。

3、增值税纳税人(甲方)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增值税纳税人(甲方)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__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在协议有效服务期内,甲方注销后需要办理维护费退费的,服务单位在审核税局开具的企业注销证明(原件)、税局开具的维护费未抵减证明(原件)及维护费发票原件(电子票除外)后,根据实际使用时间为用户核算并办理维护费退费。

6、甲方的增值税发票系统专用设备一经税务部门发行,概不予以退货。

五、产品签收及验收

1、甲方收(提)产品时先查验包装是否完好,产品及标签是否损毁,配件是否齐全,待确认无误后再签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拒收或在签收单上注明短少或受损情况,签收后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在签收后7天内如无异议,则视为合格。

六、售后服务的约定

1、安装服务。乙方应协助甲方提供能正常运行企业开票系统的硬件环境和运行环境。乙方负责甲方开票系统的安装和升级工作,保证甲方能正常开具发票。

2、热线服务。为保证开票系统的正常运行,乙方为甲方提供全年 小时电话技术支持服务,解答甲方的技术问题。航天信息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

3、上门维护。对于远程或电话不能解决的问题,乙方在 做出响应,现场排除故障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4、培训服务。乙方负责为甲方初始用户开票系统操作人员提供免费技术培训,并保证开票操作人员学会使用开票系统。

5、回访服务。甲方第一次购买增值税发票系统专用设备后 个月内乙方安排一次电话回访,第1年内安

排 次上门(培训、安装、维护、回访等)。

6、专用设备维修服务。甲方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三年内发生损坏的,乙方提供免费维修服务,无法维修的负责免费更换(人为因素损坏除外)。超出三年后增值税发票系统专用设备维修收取工本费。

7、其他约定服务内容: 。

七、产品维护服务期限

乙方为甲方提供产品维护服务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方终止使用本产品时止。

八、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无故解除对甲方的服务,否则乙方必须承担对甲方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2、甲方有权向乙方或主管税务机关投拆乙方服务质量或技术服务工程师,乙方对投拆的问题和被投拆人员,经查实确认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甲方;

3、以下原因造成开票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只负责恢复开票系统的正常运行,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操作人员误操作的;2)人为造成专用设备损坏的;3)甲方自行对开票系统移机造成的数据丢失和软件损坏的;4)计算机感染病毒的;5)不可抗力(如雷击、突然停电)等原因;6)顾客自备机的操作系统故障。

4、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遭受损失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国家或监管部门强制性要求、战争。

九、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执或异议的,甲乙双方应本着诚挚合作的态度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具有授权签订本合同的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保留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特别声明:乙方授权代表签订本合同总金额在十万元(不含)以内。若本合同支付款项标的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则乙方授权代表无权签订,签订后本合同无效。

甲方(签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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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班组长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5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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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建立健全部门目标管理体系,分解中心的各项战略规划和工作目标,以确保中心年度目标的贯彻落实,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精装修中心项目及工作计划管理。

3 职责

3.1 中心负责人负责审批部门各项目推进计划及个人月度、周工作计划,组织工作绩效考核工作,推动绩效管理的贯彻及落实。

3.2 计划管理专员负责汇总各项计划,确保各项目推进计划符合公司计划管理要求,负责检查、督导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并整理上报。

3.3 中心成员负责编制所负责项目的推进计划,按照审批的工作计划执行,将计划节点完成情况及时反馈至计划管理专员。

4 计划分类及要求

4.1 项目推进计划

4.1.1 项目推进计划指以一个项目为单位,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制定的工作计划。

4.1.2 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参与部门/人员编制。

4.1.3 计划编制应符合公司节点要求,节点分级清晰、完整,符合模板要求。

4.1.4 表格模板见附件1。

4.2 项目专项计划

4.2.1 项目专项计划指以一个项目为单位,根据项目推进情况需要单独制定的专项工作计划,如x项目整改工作计划。

4.2.2 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参与部门/人员编制。

4.2.3 计划编制应符合项目推进计划节点计划。

4.2.4 按公司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4.3 月度资金计划

4.3.1 月度资金计划指以一个月度为计划周期,按照合约支付合作单位费用的资金计划。

4.3.2 由部门各经办人提交本人所负责项目对应的资金计划,由计划管理专员负责汇总。

4.3.3 部门各经办人提报资金计划需求时,支付节点和金额应符合合约规定。

4.3.4 月度资金计划需要中心负责人审批。

4.4 周工作计划

4.4.1 周工作计划指以一周为计划周期,对项目推进计划、专项计划和月底资金计划进行分解,根据部门例会决议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的工作计划。

4.4.2 由部门各项目经理提交本人所负责项目对应的工作计划,应包括施工、设计、软装以及商务方面的内容。

4.4.3 表格模板参见附件2。

4.5 月度工作计划

4.5.1 月度工作计划主要按照公司要求进行提交,如工程月报、集团信息月报等。

4.6 其他计划

4.6.1 指根据实际工作或公司要求,针对某个单项工作所制定的工作计划。

4.6.2 由经办人负责根据专项计划的特殊性进行编制。

5 计划执行、延期

5.1 计划编制完成后,各经办人需严格按照审批通过后的计划执行,计划管理专员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5.2 节点完成时,节点责任人需要填写《节点验收单》,于节点完成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计划管理专员存档,提交时应提交相应附件。

5.3 如节点计划需要延期,涉及公司级节点计划,按照战标办计划管理要求办理延期申请。(使用战标办统一表格SCZX-ZBB-002《计划变更申请表》)

5.4 部门级节点延期由中心负责人审批,异地项目可以通过短信或邮件等形式进行报批,确认延期后通知到计划管理专员,由计划管理专员协助填写纸质版本交中心负责人补签,以便备查。(使用战标办统一表格SCZX-ZBB-002《计划变更申请表》)

5.5 经办人需将修改后的计划及时报备计划管理专员,以便按照最新计划进行检查。

6 考核及处罚标准

6.1 项目推进计划考核及处罚标准。

6.3 月度资金计划考核及处罚标准。

6.4 周工作计划考核及处罚标准。

6.5 其他计划考核及处罚标准。

7 考核补充说明

7.1 项目推进计划节点与专项计划节点完成率将作为个人项目基本提成的考核依据之一;

7.2 月度资金计划、周工作计划和其他工作计划的节点完成率将作为个人项目奖励提成的考核依据之一;

7.3 个人积分将同时作为个人项目基本提成与奖励提成的考核依据;

7.4 个人积分将作为部门年度优秀员工参选条件之一,以及将作为个人职位提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7.5 关于个人积分详见《精装修中心员工积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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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办公环境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1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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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工程分包单位资质验证

(1)审核分包单位营业执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围、注册资金、执照的有效期限。

(2)审核企业性质。

(3)审核经营手册,查阅其承担过的施工项目、施工面积或承担过的工作量。

(4)审核资质等级证书,外省市施工队伍的进入当地许可证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员的核定数量。

(5)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对以往有无重大伤亡事故作必要调查。

2、对劳务分包单位核验

(1)审核劳务分包单位的务工人员持证状况(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就业证、资格证)。

(2)审核证件有效性,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劳务人员的持证要求。

3、分包单位的选择

(1)从本企业发布的《合格分承包方名录》中选择工程分包单位。

(2)从本企业发布的《合格劳务分包方名录》中选择劳务分包单位。

(3)对名录以外的分包单位,按本企业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和审批。

4、分包合同签订要求

(1)必须严格执行先签合同,后组织进场施工的原则。

(2)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有关附件:“安全生产协议书”、“治安、消防管理协议”等。

(3)合同应明确总包与分包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分包单位应对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5、分包队伍进场

(1)工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向分包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总交底。

(2)以分包合同为依据,交底内容包括施工技术文件、安全体系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签字,并保留交底记录。

(4)总包方负责协助解决分包方住宿、就餐、饮用水等生活需求。

(5)合同施工过程中应由总包向分包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笔防护用品,双方必须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签字生效。

6、分包队伍施工过程安全控制

(1)分包队伍施工人数超过50人以上,应由分包单位指派专职安全人员,协助总包方对施工全过程执行监控。

(2)分包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总包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和接受总包的监督管理。

(3)分包队伍自带各类机电设备,必须向总包提供有效的验收合格证明。

(4)分包队伍各施工班组必须进行“三上岗一讲评”活动,并设立台账记录。

7、业主指定分包队伍的管理

(1)原则上总包单位有权利和义务对其检查、监督和管理。

(2)业主指定的分包方与总包签订分包合同,总包应同自己选择的分包方一样实施评价、管理和控制。

(3)建立分包方评价档案。

(4)项目部对分包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资料的积累,为以后对分包方的业绩评定提供证明材料。

(5)公司有关部门对分包方安全管理状况和能力进行年度安全业绩评定。

(6)分包方如对安全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频发,总包方将给予处罚,还可作清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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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关于新成立公司银行开户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银行,全文共 29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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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 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办理营业执照:

第八条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第十条 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 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除外。

第十二条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口许可证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 账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 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办理营业执照: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属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

企业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二、开户申请登记表; (盖企业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名私章)

三、填写银行开户印鉴卡;(盖企业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六、国税、地税登记证 (部分银行可以不用)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右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 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发行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办理营业执照: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部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办理营业执照: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 账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改变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右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七条 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超30 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 账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 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账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账户。

第三十二条 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 账户。

第三十三条 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招待制度、招待纪律,转移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一和转让账户。

第三十五条 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账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 中办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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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中国农业银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全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农业,银行,全文共 24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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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地 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邮编:

潍 坊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自 年 月 日起,完成 工作任务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乙方从事 工种(岗位)工作。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工作地点: 。

3.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甲方及商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4.乙方违反服务规范和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实行 (定时、综合计算、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定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一)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执行以下第 种方式:

1.甲乙双方实行月(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日、小时)工资为 元(人民币)。试用期的工资为 元/月(日、小时)。

2.甲乙双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元。

3.甲乙双方约定工资按 执行。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可以根据乙方所在岗位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变更,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的工资标准。

(二)劳动报酬支付时间及要求

1.甲方要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实行月工资制的,甲方必须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实行日、小时工资制的双方约定工资支付时间为 。

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甲方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后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甲方要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甲方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保护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对乙方进行专业培训,并在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上岗。

5.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在生产过程过程中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危机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六、保守商业秘密

1.乙方必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护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资源情报、产销策略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如乙方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金 元,乙方 年内不得在 (地域)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乙方如有违反,则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3.乙方如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并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培训服务期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不包括以师带徒),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可通过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另行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经甲乙后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改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1.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若出现《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获得甲方书面确认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获得甲方书面确认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若出现《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

若出现《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其他

1.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2.甲、乙双方应当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劳动民法典》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按现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可以制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劳动合同补充条款与合同的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补充条款上签字盖章。

3.甲乙双方如修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必须共同在修改之处签字或盖章。本合同涂改或者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应交乙方的一份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十一、下列条款为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内容: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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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办法,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112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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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 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电信市场

第一节 电信业务许可

第七条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九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电信网络安全、电信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和电信市场的竞争状况等因素。

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申请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变更经营主体、业务范围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颁发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停止经营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 经批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持依法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专用电信网运营单位在所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节 电信网间互联

第十七条 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

前款所称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在电信业务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应当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该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公用电信网之间、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之间的网间互联,由网间互联双方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网间互联管理规定进行互联协商,并订立网间互联协议。

网间互联协议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网间互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网间互联协议的,自一方提出互联要求之日起60日内,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网间互联覆盖范围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协调;收到申请的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进行协调,促使网间互联双方达成协议;自网间互联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协调机关随机邀请电信技术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公开论证并提出网间互联方案。协调机关应当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和提出的网间互联方案作出决定,强制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 网间互联双方必须在协议约定或者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实现互联互通。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网间互联遇有通信技术障碍的,双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网间互联双方在互联互通中发生争议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处理。

网间互联的通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网内的同类业务及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类业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网间互联的费用结算与分摊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加收费用。

网间互联的技术标准、费用结算办法和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节 电信资费

第二十三条 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二十四条 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资费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定价的重要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幅度,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标准幅度内,自主确定资费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应当采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节 电信资源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前款所称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

第二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占有、使用电信资源,应当缴纳电信资源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 电信资源的分配,应当考虑电信资源规划、用途和预期服务能力。

分配电信资源,可以采取指配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

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资源,并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

第三十条 电信资源使用者依法取得电信网码号资源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配合电信资源使用者实现其电信网码号资源的功能。

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资源管理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电信服务

第三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

第三十二条 电信用户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向电信用户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 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电信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是,属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

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前款所称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第三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因前款原因中断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应减免用户在电信服务中断期间的相关费用。

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电信业务经营者未及时告知用户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经营本地电话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向用户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公益性电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第三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为需要通过中继线接入其电信网的集团用户,提供平等、合理的接入服务。

未经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接入服务。

第三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并可以制定并公布施行高于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的企业标准。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电信用户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电信服务质量。

第四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或者其公布的企业标准的,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持有异议的,电信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解决或者电信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对申诉及时处理,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者作出答复。

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

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第四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

(二)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指定的或者招标的方式确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具体承担电信普遍服务的义务。

电信普遍服务成本补偿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章 电信建设

第一节 电信设施建设

第四十五条 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应当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

属于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前,应当征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

基础电信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四十六条 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地下铁道等,应当事先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等事宜。

第四十七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第四十八条 建设地下、水底等隐蔽电信设施和高空电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海底电信缆线,应当征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海底电信缆线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海图上标出。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 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违反前款规定,损害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一条 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应当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难以避开或者必须穿越,或者需要使用已建电信管道的,应当与已建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但是,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第五十三条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修、抢险任务的电信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第二节 电信设备进网

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五十五条 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及电信设备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进网许可证;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质量跟踪和监督抽查,公布抽查结果。

第五章 电信安全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四)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

(二)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或者码号;

(三)伪造、变造电话卡及其他各种电信服务有价凭证;

(四)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

第六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信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障制度,实行安全保障责任制。

第六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网络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当做到与国家安全和电信网络安全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六十二条 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六十三条 使用电信网络传输信息的内容及其后果由电信用户负责。

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传输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必须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六十四条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调用各种电信设施,确保重要通信畅通。

第六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

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之间的通信,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 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

第六章 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冒用、转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在电信设备上标注的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二)未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

(三)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用途的;

(四)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的;

(五)拒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在电信网间互联中违反规定加收费用的;

(二)遇有网间通信技术障碍,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的;

(四)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电信资源使用费的。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的;

(二)拒不执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互联互通决定的;

(三)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的服务质量低于本网及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免费为电信用户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并提出要求时,拒绝为电信用户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的,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未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

(二)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

(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后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企业登记机关。

第七十九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第八十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内地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一、基础电信业务

(一)固定网络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

(二)移动网络电话和数据业务;

(三)卫星通信及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四)互联网及其它公共数据传送业务;

(五)带宽、波长、光纤、光缆、管道及其它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

(六)网络承载、接入及网络外包等业务;

(七)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

(八)无线寻呼业务;

(九)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第(八)、(九)项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二、增值电信业务

(一)电子邮件;

(二)语音信箱;

(三)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

(四)电子数据交换;

(五)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

(六)增值传真;

(七)互联网接入服务;

(八)互联网信息服务;

(九)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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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招聘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招聘,办法,全文共 13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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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招聘工作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聘原则

招聘必须严格坚持“按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三条 招聘计划编制

人力资源部定期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的状况及各部门的用人需求编制《年度/季度招聘计划审批表》(见附表2),报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他各部门不得自行接收安排应届毕业生、研究生到本部门实习或试用。

第四条 招聘申请

各部门需新增员工时,应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包括:岗位 、人数及任职要求等内容)(附表3),经分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确定形成招聘或调配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 招聘方式

一、公司内部调配;

二、面向各类大专院校招聘;

三、面向社会招聘。

第六条 挑选应聘者

一、公司每次招聘均要成立招聘小组,招聘小组由用人部门分管领导、用人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应聘人员的筛选和面试;招聘要害岗位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亲自参与筛选和面试。

二、招聘小组对应聘资料进行收集,分类,归档,按照所需岗位的职位描述做初步筛选,挑选初步合格者,发出面试通知。

第七条 面试

一、招聘小组根据招聘的岗位要求确定面试考题和实际操作的考核内容(详见《公司员工招聘考试考核暂行办法》)。

二、招聘小组对面试人员进行面谈、笔试和实际操作的考察,填写《面试评分表》(附表4),标明对面试人员的评语及结论。

第八条 确定拟录用人选

一、招聘小组对所有面试人员作出评价,提出录用或不录用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二、人力资源部对确定拟录用人员,应及时发出《录用通知书》(附表5);同时对于面试落选人员,人力资源部做好解释善后工作。

三、人力资源部安排拟录人员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附表6),并通知公司医务人员安排拟录用人员到公司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拟录用人员患有慢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的,取消录用资格。

四、拟录用人员经体检合格后,人力资源部填写《新增人员审批表》(附表7)及《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附表8),经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计统部存档。

第九条 入职岗前培训

一、拟录用人员经批准聘用后,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携《录用通知书》和下列有关资料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入职手续:

1、本人身份证、最高学历证明、职称证明、技术等级证明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党团关系转移证明原件;

3、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个人免冠照片(黑白1寸1张,蓝底彩色1寸1张);

6、本市户口人员还须提供《求职登记卡》或《失业证》;

二、员工必须保证向公司提供的资料真实无误,若一经发现虚报或伪造,公司有权立即将其辞退。

三、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对新员工进行为其1周的入职岗前培训,具体操作按照《公司员工招聘考试考核暂行办法》制度执行。

第十条 报到

一、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人力资源部按公司新员工管理工作流程办理下列相关的报到手续:

1、签订《保密协议书》(附表9)和《保密保证书》(附表10);

2、发放工卡;

3、通知办公室安排新员工的食、宿问题。

4、为新员工建立个人档案。

5、签订试用合同。普通员工试用期为1个月,对于技术、管理类等比较特殊的岗位,试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6、人力资源部填写《招聘人员工作安排通知书》(附表11),安排新员工到用人部门报到。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解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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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广州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4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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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单位):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起至*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及要求

乙方安排在部门,从事*工作。

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乙方所处的部门、工作任务、工作地等,乙方应接受调整。

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1、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业绩确定工资报酬,在本单位内参照适用同工同酬待遇。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3、甲方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4、甲方在年终时根据乙方的当年实际业绩、效率、效益、损失、工作态度等因素考核结算乙方的奖金。

第四条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五条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因其它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5、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并向对方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七条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保证

如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甲方发生经济损失,则乙方必须尽责处理善后事宜,挽回相应经济损失。甲方可以根据损失的大小及乙方的态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在本条事项未完全处理完毕之前,乙方不得擅自单方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原劳动合同期届满的,则相应顺延到本条事项处理完毕。

第八条商业保密及竞业禁止

1、乙方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获悉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信息、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使用,此保密期间不限于劳动合同期限。

2、乙方自双方劳动关系以任何形式结束之后,在两年内不得与甲方形成竞争关系,此条包括乙方本人或者帮助他人从事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工作。

3、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则须向甲方赔偿万元违约金。

第九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如因一方当事人严重违背本合同约定条款而导致本劳动合同解除的,则须向对方承担违约金十万元。

第十条其他事项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由于经常接触甲方公章等印鉴,所有涉及乙方与甲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包括合同、证明、欠条等,均需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一律无效,对此乙方完全同意并遵守,此条效力涉及本合同生效之前及之后。

2、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守则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通知:如本合同本送达地址发生变动,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一旦按此地址送达,即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及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具法律效力。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管理机关备案一份。本合同甲方加盖骑缝章。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合同订立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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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加班餐费管理办法 加班用餐制度

范文类型:办法,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2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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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提高效率,对从事司机工作人员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司经营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

本规定所指加班是指驾驶员在公司正常作息时间之外,需要延长劳动时间或在周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司假日完成额外的工作。

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司机职员。

四、管理规定

4.1公司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公司资源为原则,行政部将严格控制晚 间车辆使用率。

4.2公司以人为本,要求所有驾驶人员必须在身体精神条件良好时可延长时 间,以降低安全隐患,保证出行安全。

4.3加班时间计算

4.3.1小车、货车司机:早上8:30以前,晚上18:00以后,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计实际出车时间。

4.3.2大巴司机:保养计4h;星期日如有接送员工的,早上出车计4h,全天、出车计8h;星期日搞活动(非接送员工)按实际出勤时间计算加班;其它超出正常时间加班计实际出车时间;正常工作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根据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加班。

4.4司机不得自行安排休假,若有正当理由需休假的,需提前一天告知行政部专员,经司机队长同意,报行政部经理批准。如有违反请假程序,公司将视作旷工行为,情况严重者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4.5因工作安排加班的司机人员不得有抵触情绪,保质保量完成加班任务。

4.6大巴司机需每天打4次卡(上班--下班,上班--下班);若大巴需要到维修厂,加班时间应减回作息时间及就餐时间(一个月维修保养加班时间不超过小时,若超过按小时计算);若大巴送厂维修,当天没有出车的不计加班。

4.7以下不属于加班的情况:

a)就餐、作息时间不算入加班小时数内;

b)中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4.8当司机被指派任务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若有正当理由,需提前报行政专员和司

机队长另行安排。对作出的安排有问题或不合理,请先完成任务再向行政部经理投诉。

4.9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及时间”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书面警告;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4.10如晚上时间出车需陪同吃饭,需用车人或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时间。

4.11《出车登记表》上需注明公里数和出车地点,必要时查公里数以确认是否有在外出时做私事。

4.12当油量不足时,被指派任务前,需在正常上班时间加油,除特殊情况(需在《出车登记表》上注明),否则一律不给予计加班及餐费

4.13若遇急事,请立即通知行政部相关人员,让行政部再作安排; 若来不及通知,请先根据事情的紧急情况而自行作出安排,并于当天或次日天内通知行政部相关人员,否则所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4.14 行政部委托保安部门卫对车辆的出入工厂进行管理,司机需服从门卫的管理及盘查。

4.15 如有紧急情况用车,请电话报请行政部经理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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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办公电脑管理办法 办公电脑日常管理要求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6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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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脑使用规定

1、办公室电脑设备是队内很多信息集散的平台,每一位队员都有使用电脑的权利,也有维护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义务。

2、 私人文件未经允许禁止存入电脑,工作文件除文本文档可存于电脑桌面外,其余类型文件存入d盘或已分类文件夹内。

3、 任何人不得擅自删改电脑内文件,删改文件必须由电脑维护人员或文件创建人完成。

4、 除电脑维护人员,任何人禁止私自安装软件,禁止卸载电脑内已有软件。

5、 如需使用移动设备,务必先进行病毒检测,提示无病毒后方可继续操作。

6、 办公室电脑用于队内相关工作顺利进行,必要时候可联网搜集资料,但禁止下载与工作无关的东西。

7、 电脑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关机,并在确定电脑完全关闭后拔下电源插头,节约用电。

8、 任何人使用办公室电脑都需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于违反规定造成电脑故障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因非人为因素造成电脑故障,应及时通知秘书处以便更快的得到维修。

二、电脑维护规定

1、 爱护电脑设备,任何人不得随意拨弄、拆卸、搬动计算机设备;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清洁电脑设备。

2、 为了使队员更方便的找到所需文件,先由维护人员创建分类文件夹,此后使用者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更新分类。

3、 除由维护人员安装好杀毒软件进行定期扫描外,任何使用者也需根据使用情况进行病毒查杀,保证电脑运行环境的安全。

4、 若有软件需要升级,在确定必要的情况下,使用者可自行进行升级操作。

5、 电脑维护工作人员每周必须进行至少一次日常维护工作。

6、 电脑维护工作由秘书处策划组承担,全体值勤队员参与。

大学生文明值勤队

20xx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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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个人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借款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24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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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_________文批准立项,甲乙双方就下列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

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向乙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

自甲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_______个月(________年)。

第四条贷款利率

本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五条贷款的拨付和作用

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_________在行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___________号账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送甲方。

①乙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

②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外,甲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违约金。如延迟天数超过_________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进行追索的权利。

③如提前用款,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计、付利息

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息一次。计算与付息日为每季度/半年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如该日恰逢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七条贷款管理

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八条贷款偿还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如提前还款,须于该次还款期日前_____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不得少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本贷款非经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展期。本贷款项下的应还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均由乙方以电汇方式汇至甲方在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______________号账户内。

第九条还款担保

本贷款本息的偿还由经甲方认可的、有实际担保能力的法人作为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按甲方的条件和格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一旦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包括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上述担保人保证按担保书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无条件代为偿还乙方所欠的应还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甲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二、如乙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三、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甲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

(二)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

(三)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

(四)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

(五)乙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四、交叉违约条款:凡乙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乙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乙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乙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一条

乙方须对本贷款项下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贷款期内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直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保险单亦由甲方保管。

第十二条

甲方将委托代其管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和归还以及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贷方所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变更本合同或其中条款,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新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不因乙方或其担保人的关停并转、清盘、破产、人事变动及其他债务而影响其对本贷款本息的上述偿还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甲乙双方如就本合同项下有关事宜发生争执,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照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所附“贷款借据”、用款计划书和担保书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贷款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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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单位办公楼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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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各科室与专职卫生员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卫生管理负责区。

1、人事股、财务室负责三楼楼道及南北窗户卫生;

2、防保股负责二楼卫生间以北至楼梯口的楼道、南面窗户、三楼楼梯对面窗户卫生;

3、医政股负责209室以南至楼梯口的楼道、北面窗户、二楼楼梯对面窗户卫生;

4、办公室负责南北楼梯口之间的楼道、会议室、支部室、文明办卫生;

5、工会、红会办公室负责二楼至三楼楼梯卫生;

6、爱卫办负责一楼楼道、南面窗户卫生;

7、核算中心负责一楼至二楼楼梯卫生;

8、新农合负责门厅、前后门、办公楼前后院卫生;

9、复印部负责复印部门前的卫生;

6、专职卫生员负责二楼、三楼卫生间、楼道垃圾筒的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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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徐州市个人房屋租赁协议书 徐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10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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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电话: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 __(简称本房产),出租给乙方作____ ____使用。双方约定本房产的租赁期为_ _年_月__ 日起到_年 月_ _日。共计___个月。

二、本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小写:¥__ __),租金每半年结算,分两次付清。

三、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第一次于年 月 日前支付元,第二次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元。

四、乙方租用本房产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甲方不分担乙方在租房期内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道德、经济纠纷。

1、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不做违法乱纪的活动,若有违反法律,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注意居住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如乙方措施不当造成损失,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给甲方;造成第三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由乙方全额赔偿对方,并按违约处理。

3、屋内用具不得损坏、丢失,否则,照价赔偿。

4. 现金等贵重物品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五、甲方在合同期内,不能擅自无故收回租给乙方的房屋,如有类似行为而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时应赔偿乙方相应损失费用。

六、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不能擅自与人合租、转租或借给他人,也不能改变其用途,否则属于违约。如有此类情况发生,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房屋。

七、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1 _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__3__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在原租期已到期,新的续租协议还未签订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不再签约续租。

八、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乙方承租到期应完好归还房屋和所有钥匙及有关物品,如果所租房内的所用设备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相应金额。

九、合同的解除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本房产。

(1)擅自将房屋转让,对外投资入股或与他人调换;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超过一个月。

若甲方依上述第1、2、3项约定而解除合同,并有权追述乙方法律责任。

十、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证件号: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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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自贡市高端人才引进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猎头,全文共 4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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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引进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博士研究生35岁以下,硕士研究生30岁以下,留学归国博士放宽到40岁以下、硕士35岁以下,对有高级职称或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博士、硕士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三)理论功底深厚,专业知识扎实,作风严谨,具有很强的学习钻研和实践运用能力。

(四)博士、硕士学历、学位证书获取截止时间为毕业当年的9月1日前,其中留学回国博士、硕士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6.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7.在申报职称考试或评审中有弄虚作假、诚实失信以及违规违纪在禁考禁评期内的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报考或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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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工会的管理办法及规定通用

范文类型:办法,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工会,全文共 15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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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工会会员会籍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健全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关于工会会员资格和会籍处理问题的几点意见》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在职教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成为我校工会会员。与我校签定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人员,经本人申请,部门工会同意,校工会审批,可参照会员管理。

第三条教职工入会程序

(一)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本人所在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报所在部门工会;

(三)部门工会研究并报校工会批准后,成为我校工会会员,填发会员证。

第四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校工会和部门工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三)对学院工作提出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组织给予维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各类教育、文体等活动,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福利和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关注问题的讨论。

第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知识,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积极参加民主管理;

(三)遵守职业道德,执行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学院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学院的团结,搞好互助互济,积极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六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所在工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工会研究后,报校工会批准。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的生活和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不再享受会员的一切待遇。

第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会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严重犯罪受到刑事处分并被中止政治权利;

(二)违反工会章程,不执行工会决议;

(三)受到行政开除处分。

取消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并提出意见,部门工会研究后,报校工会批准备案,并自宣布之日起中止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会员转会

(一)凡新调入我校教职员工,在所属部门工会办理申请入会手续或凭“会员关系介绍信”办理登记手续;

(二)调(转)入学院的会员,要建立新的会员档案,并将原档案及转会介绍信、会费交纳情况一并装入会员新档案,纳入校工会会员管理程序;

(三)会员调离学院时,由校工会开据会员转会证明;

(四)会员在学院内部调动,由新工作单位部门工会报校工会,不需要再办理申请手续;

(五)聘期已满的合同人员,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六)转入或转出会员资料的变更,都要在会员档案中给予变更记载。

第九条会费交纳

(一)交纳对象:全体在职工会会员;

(二)交纳标准:根据全国总工会规定,工会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为:本人月工资收入的0。5%(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项),每月交费额度计算到角。

第十条会员活动管理

(一)校工会应组织会员积极投入学院中心和重点工作,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和文体活动;

(二)工会会员的日常学习教育活动和文体活动,以部门工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进行,由部门工会主席或工会小组长负责;

(三)会员可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参加校工会和部门工会指导开展的各类文体社团活动。

第十一条会籍管理

会员会籍主要包括《入会申请书》、《工会会员登记表》、会员证、会籍变更等会员档案材料,校工会和各部门工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其它未涉及事宜,遵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相关会员会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zz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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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全文共 27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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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气防火制度(!)电工必须经过电业部门(或劳动局)正式考核发给电工证后才能正式进入工作岗位,不经考取电工证的学徙工不得单独操作。

(2)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新设、增设、更换的电气设备,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技术部门共同检查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

(3)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

负荷应按规定标准,接头牢固,绝缘要良好。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4)一般的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查,发现可能有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及电线绝缘损坏等情况,必须立即修理。

(5)电线靠进墙壁、地板、苇箔或与其它物体接触时应做瓷的或金属的套管加以隔绝,在任何部位增设新的线路,如不做金属套管时必须使用铅皮或胶皮电缆线。

(6)在储存易燃液体、可燃气体钢瓶、以及其它化学危险品库内、铺设的照明线路,应用金属套管,并采用防爆型灯具、电闸箱,灯开关应装在库外。

(7)禁止在电灯灯头上使用纸张、布或其它可燃材料做灯罩。

(8)在任何部位安装、修理电气设备时,在未经试验正式通电使用之前,安装、修理人员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安装检修所用临时照明灯必须使用低压手把灯。

(9)灭火器、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10)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正确的使用方法。

一旦发生火情速拨总机电话“2871888”或火警电话“119”,知道距离最近的消防疏散门。

2、机房防火制度

(1)机房指空调机房、配电机房、发电机房、电梯机房等,机房内禁止吸烟、闲人免进。

(2)机房内禁止贮存各种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3)机房要定期清扫,不得残留布毛、纸屑、垃圾等易燃物。

(4)机电设备各种线路和机械部分要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经常检查维修,以防打火,短路,引起着火事故。

(5)在检查擦洗零部件用油时,应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用剩下的汽油,油擦布等要妥善处理,不得乱扔、乱放。

(6)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正确使用。

一旦发生火情速拨总机电话“287188

8 ”或火警电话“119”,知道距离最近的消防疏散门。

3、前厅防火制度

(1)前厅、前台的工作人员要经常注意发现制止宾客将易燃、枪枝弹、化学剧毒、放射性物质等带进饭店,如发现马上通知值班经理和保安部。

(2)前厅、前台工作人员随时注意宾客扔掉的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梗等。

保安室内禁止吸烟。

(3)及时清理电文传真机纸等易燃物。

(4)经常检查电传机和照明用电是否安全可靠,不用时及时 。

(5)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6)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正确的使用方法。

(7)一旦发生火情速拨总机电话“287188

8 ”或火警电话“119”,知道距离最近的消防疏散门。

4、总机房防火制度

(1)电话机房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闲人勿进。

(2)室内通风要良好,杜绝一切火种,如用油类易燃品清洗机件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3)因其它原因需用火时,须得到有关领导和保安部同意后方可作业。

(4)知道所在楼层灭火器材的位置,并懂得使用。

一旦发生火情速拨总机电话“ 2871888”或火警电话“119”,知道距离最近的消防疏散门。

5、仓库防火制度

(1)仓库严禁吸烟使用明火,并设明显的标志牌。

(2)仓库照明及线路须符合消防规定,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3)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4)严禁寄存易燃易爆物品及放射性物品。

(5)仓库内严禁使用电热器。

(6)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运用。

(7)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确无问题 电源、锁门方可离去。

(8)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正确的使用方法。

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一旦发生火情速拨总机电话“2871888”或火警电话“119”,知道距离最近的消防疏散门。

6、消控中心防火制度

(1)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操作电脑设备。

(2)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防止各类引起火灾的设备事故和技术操作事故发生。

(3)保持室内清洁卫生,防止导电尘埃附在电路造成短路失火。

(4)保持各种设备的完好性和完整性,保持室内干燥。

(5)当值人员应认真负责,不得脱岗。

(6)懂得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熟悉酒店各监控点以及全酒店所有消防器材的具__置。

一旦发生火情速拨总机电话“ 2871888”或火警电话“119”。

7、客房部防火制度

(1)本部门、班组要有防火负责人、安全员和义务消防员,做到责任明确、任务落实。

(2)消防器材有专人负责,定期维护,并放置于明显易取的位置,严禁挪作他用或有意识的损坏。

(3)各楼备用的消防楼梯,严禁堆放任何杂物,要随时保持畅通无阻。

及时清理本部门区域内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4)各处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指示灯,应处于良好的状态并定期检测维护。

(5)不得私装、私拆电线和电器设备。

发现客人有乱接电线或使用大功率电器应予以劝阻、制止,并通知保安部和值班经理。

(6)不准在房务中心及禁烟区域吸烟,不准随地乱扔烟头、火柴棒等易燃品。

(7)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运用。

(8)知道最近的消防疏散门及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熟练掌握其性能、作用和正确的使用方法。

(10)对__消防部门指出的火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给予整改解决。

一旦发生火情、火灾事故,要立即报告酒店领导及消控中心,速拨总机电话“2871888”或火警电话“119”。

8、餐饮部防火制度

(1)本部门、班组要有防火负责人、安全员和义务消防员,做到责任明确、任务落实。

(2)消防器材有专人负责,定期维护,并放置于明显易取的位置,严禁挪作他用或有意识的损坏。

(3)消防通道严禁堆放任何杂物,要随时保持畅通无阻。

及时清理本部门区域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4)各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指示灯,应处于良好的状态并定期检测维护。

(5)不得私装、私拆电线和电器设备。

发现有乱接电线或使用大功率电器应予以劝阻、制止,并通知保安部和值班经理。

(6)不准在厨房及禁烟区域吸烟,不准随地乱扔烟头、火柴棒等易燃品。

(7)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8)厨房排烟罩上及运水烟罩的油污要定期清理,保持干净和排气畅通无阻。

(9)严格执行下班后 水电闸、电灯和电器设备、炉灶火种、煤气阀门的安全制度。

(10)知道最近的消防疏散门及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熟练掌握其性能、作用和正确的使用方法。

(11)对__消防部门指出的火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给予整改解决。

一旦发生火情、火灾事故,要立即报告酒店领导及消控中心,速拨总机电话“2871888”或火警电话“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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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全文共 4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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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切实防止师生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一方平安,其中交通安全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为此,根据我校所处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特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全体师生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常识和注意事项,执行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认识

2、校内严禁自行车骑行,机动车规定线路进入校门,避免校内交通事故发生。

3、放学高峰期要求学生将自行车推行到校门口马路后才骑行,避免在校内因拥挤或在校门口外因学生横穿马路引起交通事故。

4、中午和下午放学时,值日教师要及时到校门口送学,维持学生出校门过马路的秩序。

5、出入校门口横穿道路时,要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不准在车辆临近突然横穿。

6、骑自行车,不可双手离把或者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兑驶。

7、自行车转弯前,必须减速慢行,向后眺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8、学校每学期开学初都聘请交通和公安干警来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法制治安教育,杜绝一切交通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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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外聘驾驶员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2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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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急处置工作意义

要从讲政治、讲大局,保证国家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要意义。要对邪教组织及其它境外敌对势力利用网络信息进行煽动和破坏活动以及进行有组织的网上大规模“黑客”与病毒攻击保持高度警惕,消除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继续深入开展互联网有害信息的清理整治,组织实施本校园网有害信息的安全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校园网络信息安全。

二、应急处置工作的目标

在最短时限内,及时、果断处理在本区范围内传播的校园网有害信息,遏制有害信息在校园网中扩散,最大限度减轻社会危害,并搜集掌握犯罪线索,打击网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信息安全和政治稳定。

三、校园网应急处置工作包含的主要内容

(一)有害信息内容:

1、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3、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4、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5、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恶意攻击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严重扰乱社会政治、经济秩序;

6、宣传邪教、色情、暴力、凶杀,教唆犯罪;

7、歪曲报道我区重大政治、经济、文化事件;

8、其他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信息。

(二)严重违法犯罪活动:

1、利用互联网、校园网大规模进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活动。

2、利用互联网、校园网组党结社,进行反动勾联、邪教活动。

3、利用网络技术进行大规模破坏社会稳定,扰乱金融秩序的活动。

4、利用互联网、校园网大规模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非法入侵,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重大损失的活动。

四、组织领导

成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教育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五、职责与任务

(一)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对校园网进行信息监控和巡查,删除、过滤有害信息,采取技术措施封堵有害信息的传播途径,控制有害信息在校园网扩散,及时上报学生动态。

(二)主动与有关部门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衔接工作,做到权责明确,应急处置渠道畅通。要根据师生使用公共网络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有害信息通过公共网络在校内扩散。

六、应急处置基本程序及处置方法

1、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案情报告后,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删除、过滤等技术手段及时处置有害信息的传播扩散。必要时,可按公安等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关闭相关网站和栏目并保存相关技术数据和资料。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开展侦察案件线索、查找信息源头工作。

2、在开通校园网时间内,由网管人员实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和有害信息,应在1小时内报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七、应急处置工作要求和纪律

1、接到案情报告或通知后,应立即行动,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2、在处置工作中,参加处置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

3、严格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情况。

4、严格工作责任制,对工作不落实、行动迟缓、措施不力以及清查处理后,网站上仍有相关有害信息出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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