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车辆管理暂行办法(最新20篇)

生产安全事故,顾名思义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下是小编准备的车辆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欢迎借鉴。

浏览

2821

范文

43

篇1: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3264 字

+ 加入清单

福建省海域使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制定了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现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毗邻陆地的平均高潮线以下的海域及其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从事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等各种用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海域使用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领取海域使用证,方可使用海域。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批准发放海域使用证的权限,在发证、年审或办理海域使用期延展手续时代收。其中,属国务院或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海项目,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收。

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海域使用人征收海域使用金。

第四条海域使用金是国家有偿转移海域使用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属于国有资源性资产收益,必须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海域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一)海域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有偿出让给海域使用人时,按照规定向海域使用人收取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海域使用期满后,海域使用人经批准续期使用而缴纳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也属海域使用金。

(二)海域转让金是指通过有偿出让形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开发、利用时,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按规定的比例,向国家缴纳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增值的部分价款。

(三)海域租金是指在不转让海域使用权的条件下,海域使用人将通过有偿出让形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出租给他人开发、利用时,就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的比例,向国家缴纳的海域使用权出租收入的部分价款。

第六条海域出让金按照使用海域的区位和对海域生态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别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围海、填海工程及排污、倾废用海

1、改变海域属性的非种植、养殖填海工程用海,比照邻近土地出让金价格的30%一次性计征。

2、基本改变海域属性的储灰、储渣场等围海倾废,每年每亩按200元计征。

3、临时性使用海域储灰、储渣等的,每年每亩按150元计征。

4、其他排污、倾废用海,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3号)执行。

(二)海底电缆(光缆)、管道及工业、交通用海

1、海底电缆(光缆)、管道,按实际长度乘以保护宽度(一般为100米)确定计征面积,每年每亩按30元计征。

2、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平台或者井组等海上人工构造物,按核准的海域使用面积,每年每亩100元计征。

3、海底和海面以上建筑工程,按排他性影响海域面积,每年每亩100元计征。

4、修造船用海,按每年每亩200元计征;拆船用海,按每年每亩300元计征。

5、经营性专用港口、码头、船坞,按批准使用的港池或码头前水域面积,每年每亩100元计征。

(三)旅游用海

1、海上游乐场(含水下游乐设施)、经营性海水浴场等旅游用海,按批准使用海域面积,每年每亩30-50元计征。

2、非固定性旅游设施(主要指在海水浴场内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摩托艇、橡皮舟筏设施等),每件每年100元计征。

(四)盐业用海

潮间带纳潮制盐用海,按占用潮间带面积,每年每亩5元计征。

(五)海砂、贝壳等海底表层资源开采,离海岸(海岛)线三海里以外的按批准的水面面积,每年每亩按500元计征。离海岸(海岛)线三海里以内的,按批准水面的面积每年每亩按1000元计征。

(六)养殖用海,主要仅对具有企业性质的单位或联合体,以及养殖专业户征收。

1、池塘(包括围海)、滩涂海水养殖和浅海筏式养殖,按占用水面面积(含区间距),每年每亩20元计征。

2、浅海底播养殖,按每年每亩30-50元计征。

3、海上网箱养殖,按网箱占用水面面积,每年每平方米2元计征。

4、凡是沿海当地渔村(农村)从事滩涂、浅海养殖业(包括从捕捞业转为养殖业)并以此为主要生计的渔民养殖用海,经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认,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政府同意后,暂时免缴海域使用金。

(七)其他经营性用海,按每年每亩不低于100元计征。

第七条海域转让金,按海域使用权转让交易取得的增值额50%计征。

海域转让增值额是指海域使用权转让所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海域转让人原受让该海域使用权时所支付的海域出让金和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

第八条海域租金,按其租金收入的20%计征。

第九条海域使用金按照不同类型的用海项目和使用年限一次性缴纳或按年度缴纳。

凡一次缴纳的,必须于领取海域使用证或办理延展登记手续的同时一次缴清海域使用金。

凡按年度缴纳的,应在领取海域使用证或办理延展登记手续时缴纳第一年的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即年审之前缴纳。

凡申请使用海域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征,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1年计征。

第十条《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前已使用海域的,使用者应当依照规定,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海域的有关手续。其中应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自《办法》发布之日起补缴海域使用金,属于减征、缓征或免征海域使用金的,按本办法规定补办减征、缓征或免征海域使用金有关于续。《办法》发布后使用海域的,自批准用海之日起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十一条海域使用金征缴具体办法。

(一)海域使用金的缴交。海域使用申请批准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负责填发“缴交海域使用金登记单”。海域使用方根据缴交海域使用金登记单有关规定,将海域使用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在开户银行设立的“海域使用金财政专户”。凡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征交纳海域使用金总额3%。的滞纳金。

(二)统一海域使用金票据。征收海域使用金,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域使用金专用票据。海域使用方按规定全部或按年度支付海域使用金后,财政部门应及时为海域使用方开具“福建省海域使用金专用票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域使用金专用票据填发海域使用权证。

(三)海域使用金缴库方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填报“海域使用金清算单”与财政部门进行核对。财政部门将海域使用金用“一般缴款书”,分别以“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海域租金”项级科目按中央、省、市、县分成比例就地缴入各级金库。

第十二条海域使用金根据海域使用批准权限按以下规定划分收入级次:县级和设区市级审批征收的海域使用金30%上缴中央财政,其余的70%分别上缴县级和设区市财政;省和中央审批征收的海域使用金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省级财政。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可按不高于海域使用金征收总额5%的幅度内,安排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域使用金征管业务费。

第十四条按规定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可从成本中列支。

第十五条海域使用人在使用海域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减免申请,经有批准权的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减缴、缓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可按其损失程度,适当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二)公共航道、公共铺地、防坡堤、航标、执法和科研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军事、市政排污等非营利性用海活动,免缴海域使用金。但其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确需改变用途的,要依法补交海域使用金。

(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可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四)经上一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仍处于试验阶段的高新科技项目用海,可免缴海域使用金。

(五)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减缴、缓缴、免缴海域使用金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加强对海域使用金征缴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2:《石家庄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办法,全文共 1102 字

+ 加入清单

近日,石家庄市制定的《石家庄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全面规范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城市总体规划全面融入海绵城市理念

对于未经海绵城市施工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将不予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近日,我市制定实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全面规范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从立项、土地、规划、建设和运营等多方面,对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进行了规范。全市各县(市)、区所有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办法》要求,海绵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作为刚性控制指标,落实在城市总体规划、海绵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全过程。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全面融入海绵城市理念,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融入“多规合一”、生态保护、水资源、绿地系统、功能分区、环境保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规划中统筹谋划、系统考虑。

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时,应提供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和指标核算情况表,上报市规划部门。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或规划设计方案文件中,应合理选择海绵设施类型及设施规模,包含海绵城市设计专题研究(包括设计原则、控制目标、设施布局、设施规模等),同时在设计图纸中应提供按照规划审批的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完善的详细设计,未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初步设计或规划设计方案不能通过审查。

《办法》明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的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划设计导则,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设计导则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的,由建设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行备案。未经海绵城市施工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部门不予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动态监管。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监理单位要对建设项目中配套的海绵设施工程,加强监理力度。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须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纳入监管范畴,确保工程质量。

《办法》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工程验收中,应按各自职责对项目是否落实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等方面内容进行重点验收,经验收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对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不得综合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展开阅读全文

篇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银行,金融,全文共 719 字

+ 加入清单

各部、处、学院(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报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材料的通知》精神,现将我校20xx年度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救助标准

(一)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在20xx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偿后,其个人负担超过19000元以上的费用,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9001元至39000元的费用,按60%给予救助;

39001元至69000元的费用,按70%给予救助;

69001元以上的费用,按80%给予救助。

(二)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其他治疗费用,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救助的,在《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部分,其个人负担超过20xx0元以上的,经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初审、省财政厅复审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超过20xx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与救助;

20xx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救助。

二、申报材料

(一)患大病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书面申请一份;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医疗保险手册及IC卡原件;

(四)医疗费用明细表、规范的医疗收费票据;

(五)与申请救助医疗费用相关的住院病例(须有医院病案室专用印章)和诊断书。

三、申报要求

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涉及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请具备申报条件的参保职工按通知要求申报。

申报截止时间:20xx年12月29日。

申报地点:服务中心六楼-人事处工资福利科。

咨询电话:-16

沈阳农业大学人事处

20xx年12月7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4:物业小区车辆管理规定细则 物业小区车辆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细则,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295 字

+ 加入清单

任何进入或使用本小区停车场之人士,须严格遵守下列停车场制度:

*车辆进出车场时,外来车辆必须进行登记(录),并由车主及管理员对登录内容核实。

*车辆应按管理员的要求停放于规定位置。

*车辆停放好以后,拉好手闸,关好车窗门,锁好防盗锁,避免使用带报警音的防盗锁,车内请勿存放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

*车场应按管理员的要求及现场的标识行车,车速小于1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场内禁止修理车辆、洗车、试刹车、学习驾驶等有安全隐患及影响现场卫生的活动。

*请勿将有可能对其他车辆或人士构成危险的车辆停泊于停车场内。

2)摩托车、自行车

禁止无牌摩托车进入,业户及访客摩托车、自行车请于指定位置存放,并锁好防盗锁。

展开阅读全文

篇5: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银行,金融,全文共 2452 字

+ 加入清单

自XX年参加工作,到现在已经有四年半了,在过去的日子里,本人主要负责核心技术领域,信息中心机房扩展设计与建设维护,报业信息系统建设与项目管理,网络与网络安全设计与研究完善,技术管理创新,以及协助推进报业集团信息生产一体化等工作.严格履行个人岗位职责,认真学习,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一,良好的思想政治表现

我为人处事的原则是“认认真真学习,踏踏实实工作,堂堂正正做人,开开心心生活”,对自己,我严格要求,工作认真,待人诚恳,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做到遵纪守法,谦虚谨慎,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用“三个代表”的要求来指导自己的行动。积极要求进步,团结友善,明礼诚信。在党员先进性教育主题演讲比赛中获得过三等奖,“知荣明耻爱报社”演讲比赛中获得过三等奖,“我为报社改革发展献一策”活动中获得过三等奖。连续四年被评为集团先进工作者,并获得过“市属机关优秀团员”称号.

二,负重锻炼,鼓劲挖潜,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至XX年来是报业集团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集团正朝着规模化、多媒体化、多元化,网络化的方向快速发展,生产规模、管理理念、业务流程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报业快速变革时期,记者编辑的数量增加,集团办公区域的扩大,并且在技术人员不足的环境条件下,集团采编流程,经营流程,网络安全,机房建设,信息化成本研究等方面的都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设计建设与完善。在信息建设的过程中,一方面在较少技术支持下独立研究项目的合理性,科学性,安全性,另一方面又要面对很多系统与网络核心维护,以及大量其他技术人员无法解决的问题。在报业集团这些日子里,较好的完成了集团领导下达的责任目标.

1.报业集团信息中心机房平台安全运转,没有出现过重大事故,工作有序开展,集团网络与系统总体正常运行,信息机房建设水平达到新的高度,空调通风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消防系统,机房ups配电系统,机房防雷接地系统的安全系数进一步得到提高.

2.报业系统集成,管理流程得到提高,报业采编流程系统逐步升级.渊博系统已为报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全文检索功能,报社经略广告系统的研究,使的广告管理模式电脑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广告数据更加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报业集团的发行系统实施已大大推动报业自办发行的进程与规模.二次开发报业业绩考核管理系统,统计出记者和编辑业绩情况,以便对其进行定期考核,提高全体员工办报的热情.

3.实现创建集团的域控制系统,采编数据库系统,文件服务器系统,ups不间断电源监控系统,也同时协助设计与实施财务集中管理与监控,逐步完善财务经营管理一体化.

4.协助完成集团报业数字化大楼建设,监督与完善3楼发行中心,8楼商报7楼行政经营区域结构化布线子系统,,网络系统接入性,扩展性,使其稳定性得到提升,让区域需求得以改变,使的网络能够逐步向成熟期过渡.并且完成22个镇区网络接入,系统与报社中心整合运行已向多分支性机构过渡.

5.架设网络版防病毒防御系统,并与硬件防病毒墙进行联动,降低网络的安全风险,提高网络安全性。vpn远程办公系统与报社网关级别防毒墙设计与规划实施为报人提供安全的信息多元化通道,完善的网络存储集中备份,为整个网络中的数据实现统一的存储控制管理,从而防止物理损坏,以及部分逻辑损坏,保护好集团的数据资源。实现核心交换机的双机热备份,维持核心网络层安全、稳定的运行,最大限度的降低网络的风险。上网行为监控的研究与设计实现。规范报人上网行为,使网络资源合理利用,提高报业集团竞争力。磁盘阵列存储系统,相关的灾难恢复,数据库管理,存储策略得到进一步的扩展.加强了网络安全,为报人服务,深度研究与准备架构一个动态的、整体的安全体系:安全的操作系统、应用系统、防病毒、防火墙、入侵检测、网络监控、信息审计、通信加密、灾难恢复、安全扫描等多个安全模块.找出网络,与系统运行规律,进而来预测未来可能发生趋势.

三,加强责任感、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增强开拓创新的意识

这些年来,集团的技术领域特殊的环境使我能够以大局为重、宽宏大量,不斤斤计较个人利益。由于工作的特殊性与重要性,这些年来很多时候都在超负荷工作,甚至几天几夜才能睡上几个小时,每一次技术改造与创新,每一个项目的设计与架设都要付出巨大的艰辛,即要协调维护好集团及报人家庭将近上千万的信息设备,又要进行预测,研究信息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敢于尝试,把新知识、新技术、新理念融入实施过程中,提出高效的解决方案,又要对集团技术管理进行阶段深入研究。

四,不断加强理论学习,拓展知识领域

潜心研究计算机技术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吸收丰富的计算机理论知识,提高解决本专业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将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解决有关技术难题,并且能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并且也加强了写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判断分析能力。为了加强自身计算机水平的提高,于XX年度在微软授权培训中心接受微软系统工程师培训,并获得中国微软颁发的mcse系统工程师证书时.同年也获得北大方正采编高级系统管理证书,在XX年在cisco授权培训中心接受cisco网络工程师培训,同年获得美国思科颁发的ccna网络工程师证书,并自学ccnp网络专家课程.为了掌握更扎实的技术,充实自己的理论知识,从XX年开始就读于电子科技大学软件工程研究生专业,并且在XX年底顺利拿到工程硕士文凭。在论文方面,,先后在电脑报,计算机世界,中国地市报人等报刊发表过论文.五,今后努力方向

1.陷于较为严重的事务性工作的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角色技术转变,新时期的现代报业技术人员应是技术组织者,网络,网络安全建设者,新闻信息产品的开发员,信息技术服务咨询专家,信息技术教师的身份.

2.要创新,技术管理更需要有潜意识加强,技术和管理应该并重.

3.不能够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能以一街市田亩为乐,这将不利于集团技术的发展与创新.

4.加强报人计算机知识培训力度,促进信息化建设发展,减少建设的整体的维护成本.

展开阅读全文

篇6: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银行,金融,全文共 4143 字

+ 加入清单

20x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全市妇幼保健围绕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工作重点,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积极实施妇女健康行动和妇幼卫生项目,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1-6月,全市共发现孕产妇2492人,保健管理2492人,孕产妇保健覆盖率100%;产妇1402人,住院分娩1402人,住院分娩率100%,活产1411人,新法接生1411人,新法接生率100%;筛选高危孕产妇529人,高危筛选率21.23 %,高危孕妇分娩522人,住院分娩522人,高危住院分娩率100 %;孕妇产前艾滋病检测1402人,检测率100%;无孕产妇死亡。

全市七岁以下儿童18409人,保健管理16754人,儿童保健覆盖率91%;三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7488人,三岁以下系统管理率90.91 %;五岁以下儿童死亡9例,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6.38‰;婴儿死亡4例,婴儿死亡率2.83‰;新生儿死亡2例,新生儿死亡率1.42‰;无新生儿破伤风。

二、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三个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取得明显进展

1、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落实到位,资金运行安全。在全市医疗保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1-6月全市共有719名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村孕产妇领取住院分娩补助,其中通过接生医疗机构现场直补21.57万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14.38万元,总计补助35.95万元。

2、农村妇女增补叶酸的服用率明显上升。20xx年,我们拓宽了叶酸的发放渠道:一是由婚检医生在婚前保健的同时对目标人群进行相关知识的宣教,并免费发放叶酸;二是由市、乡、村保健人员定期在走访网,至6月底,目标人群发放762人次,叶酸服用率54.35%,按要求已随访。

3、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6月24日,本年度乳腺癌检查项目在高坝洲镇启动,目前正在开展中(至7月7日完成20xx人次,查出可疑乳腺癌2例,待确诊)。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项目全面推进。

20xx年,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在我市全面启动,全市各乡镇卫生院按上级要求开展9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4月份中旬,市卫生局组织专班,对照《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试行)》,对各乡镇卫生院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考核,产前检查、产后访视、产后42天检查、新生儿访视等9大妇幼服务项目均已开展,但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检查组现场反馈了考核组的意见,并给予了技术指导。

(三)妇女健康行动基本实现全覆盖。

3月份,由市妇联、市人社局联合开展“关爱女职工”健康体检活动在市妇幼保健院启动,历时一个月,全市有300多家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事业单位3955名女职工享受了由市医保局埋单的免费“两癌”普查服务。至此,我市妇女健康行动(20xx-20xx)基本实现了从乡村到城镇、从农村妇女、城镇居民到企事业单位女职工的全覆盖。全市应查133925人,实际普查166515人,普查率124.3%,查出妇科病85415人次,妇科疾病患病率51.3%。其中查出宫颈癌26例,宫颈癌发生率3.04/万;乳腺癌8例,乳癌发生率0.94/万。

(四)积极开展“关爱儿童”健康教育及义诊服务活动。

市妇幼保健院以“青春绿丝带进校园”活动为平台,将青春期健康教育课堂开进校园,分别在市职教中心、松木坪镇中学给1000多名师生传授青春期保健知识,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活泼的形式,从妇幼保健的角度对师生进行青春期健康教育,让师生们更多地了解青春期心理、生殖健康知识,帮助青少年提高自我了解、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的能力。同时,与胜利社区联合,开展了“关爱留守儿童”送健康义诊活动,免费给200余名留守儿童进行健康体检、生长发育监测、视力筛查等服务。

(五)依法开展妇幼保健技术服务。

1、婚前保健工作更加规范。1-6月,全市婚姻登记2049对,免费婚前医学检查1793对,婚前医学检查率87.15%,比去年同期上升3个百分点,其中:初婚婚前医学检查98.66%,比去年同期上升2个百分点;检出疾病人数155人次,疾病检出率4.3%,其中:传染性疾病5例,占疾病总人数的3.23%;性病6例,占疾病总人数的3.87%;生殖系统疾病10例,占疾病总人的6.45%;提出暂缓结婚医学意见6人,对所有来院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均进行了有关婚姻保健知识、孕前保健知识、优生优育指导,免费发放《湖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通过婚前检查,宣传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知识,免费发放叶酸片,提高目标人群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和叶酸服用率。

2、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已全部实行网络管理,电子办证,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枝城港口医院、红花套卫生院均购置了专用设备,其他具备助产资格的单位《出生医学证明》仍在市妇幼保健院办理,1-6月,全市接生人数1317,出生活产1336,共办理《出生医学证明》1191份,办证率89.15%。全市各医疗保健单位均未发生违规收费办理现象,各种登记按要求规范填写,原始资料资料定期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3、孕妇艾滋病自愿检测率达100%。艾滋病母婴阻断工作逐渐规范,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常规进行艾滋病母婴阻断知识宣传和咨询,表册登记规范,孕产妇艾滋病检测血样采集1402人,检测率100%,确诊HIV阳性1例,已终止妊娠。

4、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运转良好。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枝城港口医院等6个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单位已经开展这项工作,1-6月,辖区内出生活产数1336人,新生儿疾病筛查1212例,新生儿疾病筛查率90.72%。

5、新生儿听力筛查正逐步规范。目前仅市妇幼保健院开展了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1-6月辖区内出生活产1336(市妇幼保健院出生活产738人),新生儿听力筛查683例,听力筛查率51.12%(市妇幼保健院筛查率92.55%)。

(六)妇幼卫生统计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

1、妇幼卫生信息平台高效运转。全市所有医疗机构的儿保门诊、产科门诊、产科住院部均按要求使用宜昌市妇幼卫生信息平台,所有儿童、孕妇检查信息及时录入,目前运行状态良好。

2、坚持一月一次报表、工作例会,一季度一次业务培训,基础报表逐步实行电子报表,统计分析总结全部实行电子打印,资料按统一规定存档保存,每季度对报表进行一次质量控制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及时纠正,保证了报表质量。

(七)“两大系统管理”取得良好成绩。

1、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质量不断提升。一是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门诊每月上报孕妇建卡信息,保证机构孕情不漏报;二是村保健员摸孕情,每月上报乡卫生院,保证辖区孕情不漏报;三是市、乡、村三级保健网络互通孕产妇信息,保证所有孕产妇不漏管;四是孕产妇保健管理仍实行“双签字”制,要求保健人员对每位孕妇产前访视村级三次、乡级二次、市级一次以上,高危孕妇增加访视次数;五是加强育龄妇女中高危人群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防止计划外怀孕妇女的漏筛漏管;六是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力度,高危孕妇实行分级管理。各医疗保健机构每月按时上报高危评分在30分以上孕妇的基本信息,危重高危孕产妇随时电话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及时将信息反馈到辖区乡镇卫生院进行监护。王家畈乡、松木坪镇、潘家湾乡、枝城、聂家河镇有几例重点高危对象,在市、乡、村级保健人员的重点监护下分别在市级以上医院顺利分娩或行终止妊娠手术,保证了孕产妇的安全。

2、儿童保健工作更加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开展,促进儿童保健工作逐步走向正轨,市妇幼保健院不断加强儿童保健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乡镇卫生院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儿童保健服务,一是开展预防接种的同时,对辖区内7岁以下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和随访;二是组织儿童体检专班到各村进行健康检查、宣传儿童保健知识;三是每年春、秋季对入园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及生长发育评价,使农村儿童得到了系统的保健服务;四是乡镇卫生院加强了对辖区内幼儿园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协助市妇幼保健院对幼儿园卫生保健的督导,负责辖区幼儿园炊事员健康检查和一年一次《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核证发证工作,保证了集体儿童的饮食卫生安全,至目前为止没有发生幼儿园食品安全和疾病暴发流行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八)强化基层培训,妇幼保健工作质量不断稳步提高。

每季度对全市乡级保健人员进行一次相关知识培训,今年已培训了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妇幼卫生项目相关知识、围产期保健内容及方法、《湖北省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儿童营养保健与指导等。通过培训,进一步规范了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工作的管理,提高了基层保健人员对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重要性认识,强化了基层妇幼保健工作职责。

三、存在不足

(一)依法开展工作的意识淡薄。

1、托幼机构管理待规范。由于乡镇卫生院无专业的儿保医生,导致乡镇卫生院对托幼机构的管理还不够到位,管理仅仅限于幼儿体检,且体检质量较低,对不合格幼儿不能提出指导性建议。少数幼儿园不具备办园基本条件,仍然在办,存在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

2、产科质量待提高。一是人员问题,乡镇卫生院产科技术人员不足,门诊、住院仅1-2人;二是超执业范畴服务,不具备开展剖宫产、子宫全切等较大手术条件的仍然开展手术;三是剖宫产手术指征掌握不严,剖宫产率高;四是利益驱动,高危评分30分以上孕妇转诊不及时,存在较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基层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兼职多、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责任心不强、非本专业人员从事工作,导致有些工作不到位。一是信息统计工作不理想,报表错误多;二是孕产妇系统管理有难度,孕产妇走访“双签字”流于形式,较大的乡镇如枝城镇,所辖区域人口多,面积大,仅靠一名保健员无法完成孕产妇管理任务;三是儿童保健工作薄弱,无专职儿保医生、儿保知识缺乏,导致儿保质量多年无法提高,不能适应现阶段儿童保健工作。

(三)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技术人员、基层保健人员电脑操作不熟练,导致妇幼卫生信息录入不及时、报表不规范,有个别单位产前检查信息录入工作到目前还未开展,将影响全市妇幼卫生信息的上传。

展开阅读全文

篇7:车辆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798 字

+ 加入清单

1、对小区所有车辆重新进行全面核实登记,发放车辆通证,采取车牌号打印形式,取消以前手写样式通行证。采取卡片式还是像车辆年审粘贴样式的通行证待定。通行证实行免费发放,如遗失补办必须缴费。

2、通行证实行分色制度。小区有车库的一个颜色,三个月临停的一个颜色,长期年卡停放的一个颜色。

3、针对车辆违规乱停阻塞交通及停放绿化带内和停车费到期、的实行张贴《车辆温馨提示》单样式通知车主(第一次催缴(乱停),第二次….),针对乱停车辆和催费张贴提示单三次无效情况下,可直接用车轮锁进行强制管理,同时每次对车辆张贴提示单进行详细登记年月日时及停放位置和拍照(拍车辆乱停现象和张贴第几次催费单)

4、车辆收费实行专职专人管理,队员相互监督制度,对车辆收费人员有徇私舞弊和违反公司收费制度的队员可进行举报,公司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对举报情况属实者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5、对小区办理年卡停放的车辆和临时三个月和有车库的车辆进行登记备案(制作书面统计表格和电子表格),并交公司财务一份便于缴费人员核对和存档。每日并对所有进出小区的车辆在《车辆进出闸记录表》上登记进、出时间,对临时停放的车辆在《车辆进出闸登记表》上注明,注明进、出时间和收费金额。

6、每周应向总公司财务呈报一份小区车辆收费清单,内容如下:

(1)每月临停车辆收费总额多少元,平均临停每日合计多少元,并后附本月临停车辆车牌号码及车辆数量。

(2)长期办理年卡和三个月月卡的车辆进行每月进行报表,并注明每月一期

和三期有车辆总数是多少辆及本月收费总额是多少元。对每

月新增加的车辆在表格内注明。以便对每月临时和年卡、月

卡车辆总数和缴费总额进行对比。

7、公司将不定时对监控中心的大门岗录像进行回放检查,检查的内容有:对车辆临停的车辆有无收费,对外来车辆查阅门岗《车辆进出闸登记表》有无登记记录。

8、对违规人员的罚款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并对表现优秀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进行奖励。

展开阅读全文

篇8:解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中介,全文共 1917 字

+ 加入清单

四、《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强调机构本质属性,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三是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实行分工协同监管。网贷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具有跨区域、跨领域的特征,传统的监管模式无法适应网贷行业的监管需求,因此,要充分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发挥各方优势,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五、《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根据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明确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鉴于网贷行业跨地区经营且风险外溢性较大,按照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办法》本着“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另外,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六、《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管理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相衔接,《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七、《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展开阅读全文

篇9: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银行,金融,全文共 723 字

+ 加入清单

一、 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条件

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规定报销后的部分,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

1 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50%的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

2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50%的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

3 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其他治疗费用,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研究批准的,参照以上标准予以救助。

二、 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申报时间

根据辽劳社发【20xx】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社保局将按规定的期限受里被救助对象的救助申请。被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医疗费用所属期(一个自然年度)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3月30日为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申报时间,超过这一期限申报的不予受理。

三、 患者或家属申报需向单位提供的材料

(一)患大病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书面申请一份;

(二)填写好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四)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原件;

(五)与申请救助医疗费用相关的住院病例(须有医院病案室专用印章)和诊断书;

(六)医疗费用明细表,规范的医疗收费票据。

四、 单位需向省社保局提供的材料

(一)经过认真审核、签署意见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上报给单位的全部材料。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问答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8572 字

+ 加入清单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问答

1. 问: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坚持两个促进和两个维护”。

“两个促进”是指,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网络市场虽然发展迅猛,但总的来看,尚处在发展的初期,特别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创新速度非常快,新的事物层出不穷,每一项技术变革都会带来网络市场较大程度的变动,许多问题难以准确进行量化定性分析。网络市场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代表着未来市场交易发展的方向。网络经济是国家大力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战略举措之一。因此,必须抓住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培育扶持、促进网络市场的发展,努力为网络市场主体的发展创造、提供良好宽松的外部发展环境。发展是硬道理,工商行政管理只有全力服务科学发展,才能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地位。

健康发展是网络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保障。坚持促进健康发展,就是要通过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网络欺诈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的发展环境,在发展中求健康,在健康中求发展,努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两个促进”的思想贯穿于《办法》始终。《办法》第一章专门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发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从市场主体准入、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行业和企业自律、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做出培育、扶持、服务、促进、规范网络市场发展的规定。

“两个维护”是指,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基础,经营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发展的根基。能否有效保护网络消费的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网络市场能否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处理好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努力为消费者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处理好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好市场主体公正公平的经营关系。只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有群众支持的根基;只有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会得到市场主体的拥护。“两个维护”的思想贯穿于《办法》始终。

2. 问:《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的立法依据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国家现行规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从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市场商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确立了市场行为准则。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是传统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在网络上的延伸,同样受国家现行规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法律法规的调整。

第二,国家专门规范网络经济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电子签名法》、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第三,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三定”方案。20xx年7月国务院批准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3.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分为六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主要规定了立法依据、立法宗旨和原则、立法调整对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经营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发展的职责和任务以及行业自律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规范。规范的内容覆盖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全部过程和各个环节。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凭据、交易竞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第三章:主要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主要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平台交易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检查监控、使用、保存,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保护,经营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平台服务合同签订,网络平台规章制度制定,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违法行为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制定了鼓励、提倡网络交易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交易信用评估服务自律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职责。一是规定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及分工;二是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基本方式;三是规定了网络违法行为管辖权,按照有利于维护权益、便于查处的原则,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四是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国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配合协作工作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主要规定了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一是规定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二是规定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4. 问:在促进发展方面,《办法》规定了哪些办法和措施?

答:服务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落实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基本要求。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是扩大居民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创造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因此,《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始终高举发展的大旗,并将促进发展、促进健康发展的原则贯彻到《办法》始终。

《办法》规定了促进发展的原则、方式和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定并支持实施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办法和措施。《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该条款将促进发展明确规定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首要职责。

第二,为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是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是实现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办法》第五条将为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规定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促进发展的基本职责,并在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中具体规定了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的方式方法,包括规范交易行为、提倡和实施信用管理、倡导和鼓励行业和企业自律、维护交易权益,查处违法侵权行为等方面。

第三,营造放心安全的网络消费环境。消费者的信任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基础,经营者的信任是网络市场发展的根基。能否有效保护网络消费的合法权益、保护网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网络市场能否协调可持续发展。只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有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因此,《办法》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定为促进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性办法和措施,并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从交易主体资格、交易商品、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纠纷的调解处理方式方法、途径和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四,鼓励支持自律。网络市场的规范有序是网络经济发展的内在必然要求。对秩序的要求产生了自律和他律两种不同形式的维护秩序的方式,其中经营者、行业自律是基础。只有经营者和行业自觉维护秩序,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才能有坚实的基础。《办法》将经营者和行业自律作为维护网络商品交易秩序、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积极鼓励和倡导经营者和行业自律。第一,鼓励和倡导行业自律。《办法》第九条规定,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第二,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自律。其中,重点鼓励、支持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自律。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维护网络交易平台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把关和检查监控的重要责任。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确实承担起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因此,《办法》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的自律作为重点内容,在第三章中分别从经营者资格审查、商品和服务信息检查监控、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评估与披露等方面鼓励和支持自律,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5. 问: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办法》规定了哪些方法和措施?

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既是制定《办法》的重要指导原则,又是《办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办法》根据网络消费特点,从消费者有效识别网络经营主体真实身份、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行为规范、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信息保护、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维护消费者权益应当履行的义务、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等几个方面作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网络商品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条件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否则,网络交易主体真实身份无法界定,交易各方的责权利将无法界定,保护消费者方合法权益就成为了一句空话。按照促进发展、维护权益、规范秩序、鼓励自律的原则,《办法》在网络商品交易主体身份识别管理上,建立了下列规则体系:

一、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二、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这套规则体系比较好地解决了虚拟空间条件下网络商品(服务)经营者主体资格真实性的识别问题,可以保障“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为消费者有效识别查证网络商品交易主体真实身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障。

在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行为规范方面,《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网络销售合同方面,《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在网络消费凭证方面,《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在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 问:《办法》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空间,网络交易平台交易秩序是否规范、有序,直接关系到网络商品交易能否健康发展。在维护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秩序方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为此,《办法》单列一章(《办法》第三章)规定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其主要义务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交易主体经营资格审查、登记、公示。《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二、合同约责。《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制定实施管理制度。《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

四、交易商品或服务、交易信息检查监控。《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六、经营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制止违法行为,报告、协助、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依法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网络交易平台内进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检查。

九、交易信息保存。《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十、统计报送。《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内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

7. 问:《办法》中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网络商品交易的哪些职责?

答:《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发展。促进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健康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监管的第一要务。只有全力服务科学发展,工商行政管理才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地位。为此,《办法》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规范行为,即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根据《办法》规定,规范的行为主体一是网络商品经营者的行为,二是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行为。规范的内容包括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信息、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信用、交易方式、交易权益、交易凭证、交易竞争、交易平台规范等十几个方面。通过规范行为,达到促进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健康发展的目的。

三、保护权益。消费者信任是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发展的基础,经营者信任是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发展的根基。只有切实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商品交易才能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只有切实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有群众支持的根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程序和方式方法,《办法》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从不同方面分别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四、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及时、有力查处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中的违法行为是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创造提供良好的网络市场发展环境的重要基础。因此,及时有力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交易的违法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从另一个方面检验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促进发展、规范行为、保护权益的职责是否履行到位。

8. 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中将实施哪些监管措施和手段?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中将主要实施三项监管措施。

一、信用监管

当前制约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的主要瓶径是信用体系的缺失。因此,抓住了信用监管就抓住了规范和促进网络市场发展的关键,抓住了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关键。《办法》将信用监管作为主要监管措施和手段,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二、网络信息化监管

网络商品交易是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产生的新型交易活动和方式,监管好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必须紧紧抓住网络信息技术这个环节,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手段,努力实现“以网管网”的目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将以网络信息化为手段和依托,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全面实行以网管网的监管措施和手段。

三、全国一体化监管

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无地域限制的特征决定,过去实行的以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为主要特征的监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网络交易的要求,必须以网络信息化为手段和依托,实行全国联网一体化监管,通过全国一体化监管的措施和手段实现监管目标。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开发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统一组织开发监管软件的要求,正在全力推进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工作,力争经过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为促进服务网络经济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市场秩序打下牢固坚实的基础。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最新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最新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全文共 514 字

+ 加入清单

一、校门卫二十四小时派保安值班,保障车辆进出畅通。

二、学校车辆(包括教职工及其家属私人车辆)凭出入证随时可进出校门。

三、家长车辆只有在开学报到或放假等学生集中到校、离校时间以及每周星期五下午五点以后等时间内可以进入校区,其他时间一律禁止进入校区。

四、到校进行公务往来或探亲访友的车辆,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校区,如确有需要,须相关部门或教职工向保安人员打招呼,经同意并经登记领取出入证后方可入校。

五、上级领导到校车辆,经登记后,在学校有关领导或部门统一引导下可进入校区。

六、各种运送物资的车辆,须在保卫科进行登记,办理出入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早上7:00以前、中午12:30至2:00、晚上18:00至19:00)可以进入校区。

七、严禁出租车任何时候进入校区。(除本校教职工看病、购重物等特殊情况外)

八、凡准许入校的车辆均要减速慢行,限每小时五公里以下。严禁鸣喇叭和乱停乱放。要服从管理,停放有序……

九、严禁在校区内无证驾驶或练习驾驶机动车。

十、严禁在校门内外通道上停放各种车辆,确保校门的畅通。

以上规定,自颁定之日起实行,希望全体师生、家长、来宾遵守。对无理取闹者,保安人员有权进行处理,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银行,金融,全文共 1545 字

+ 加入清单

为加强和改进我校德育工作,发挥班主任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班主任工作的规范性,提高实效性,全面提升我校的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班主任常规工作考核和班级每日常规考核,总分为200分,班主任常规工作考核和班级每日常规考核各为100分。(不含加分)

(一)班主任常规工作考核(100分)

1.大课间、课外文体活动管理。班主任要现场督促指导学生参加大课间、课外问题活动,确保活动秩序正常。(10分)

2.班会课。班会课要按规定每周一次,要有明确的主题,要解决一定的实际问题。(10分)

3.上交各种材料。班主任必须按要求完成和送交有关材料。(10分)

4.班主任会议。按时参加班主任例会或班主任培训活动,及时落实会议精神,安排、改进班级工作。(10分)

5.学生午餐管理。督促学生排队到食堂,确保学生午餐的文明有序。(10分)

6.家校联系。组织开好学生家长会,接待好家长的来访,做好家访、电话或短信交流等工作,其中“家校路路通”每月群发短信不少于8条。(10分)

7.大型学生活动管理。学生参加学校的大型活动,班主任必须到场,维持好学生秩序。(10分)

8.学生的考评。按照学校要求,做好平时、期中和期末的学生考评工作,学生成绩册等填写规范。(10分)

9.出勤。按照学校要求,每天按时到校,关心学生,尤其要做好班级学生的早晨、午间、放学前的管理工作。(10分)

10.认真完成学校的其他即时性工作。(10分)

(二)班级每日常规考核(100分)

包括自行车停放、室内外环境卫生、学生行为习惯、纪律、黑板报、升旗和两操、用餐和爱护公物等。详见《xx中学常规管理考核要求》。

(三)加分项目

1班主任撰写有关教育管理、德育论文、案例、随笔等在市级以上的刊物发表或评比中获奖,市级一篇加3分,大市级一篇加5分,省级一篇加7分,国家级一篇加10分。

2.当月校园文明监督岗得“星”数量达年级前三名,分别加3、2、1分。

3.班主任或学生的事迹在市级以上报刊报道,市级加3分,大市级加5分,省级加7分,全国级加10分。

4.学生做好人好事,拾金不昧,受学校表扬或记录一次奖1分。

5.学生竞赛奖:市级以上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学校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6.学生勇于向不良现象作斗争,检举揭发违纪事件一件加1分。

7.班级集体奖。市级以上一等奖7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5分;学校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包括运动会等)

二、考核办法

(一)班主任常规工作考核办法。在校长室领导下,由德育处牵头,充分发挥各处室的职能作用,按月对班主任常规工作逐条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月班主任常规工作考核扣5-20分,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1.因班主任管理不当而造成学生出走、流失或安全事故。

2.班级中有学生违法犯罪。

3.班主任有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造成不良影响。

4.向家长索要钱物等。

5.向学生乱征订或乱收费。

6.其他有损教师形象的。

(二)班级每日常规考核办法。

1.由德育处组织学生文明监督岗负责检查,采用每天抽查一个项目的办法,开展班级争星竞赛。即当天所查项目不扣分,则在该班级的《争星竞赛榜》上加一颗星。按月考核,每少一颗星则在当月班级每日常规考核中扣2分。

2.班级中发生学生严重违纪事件受到全校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在当月的班级每日常规考核中扣2-5分。

(三)加分项目的考核由德育处负责,按月考核。

(四)班主任的贴津以当月考核总分代分。其测算公式为:班主任津贴=班主任津贴总额 ÷ 班主任考核总分×班主任个人考核得分。(人均津贴每月400元。)

(五)寒暑假班主任工作由德育处另行制定方案考核。

(六)班主任的考核结果为评选优秀班主任的主要依据,对不能胜任班主任工作的学校有权进行岗位调整。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车辆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589 字

+ 加入清单

车辆租赁管理办法:为提高对公司车辆租凭的管理工作,降低车辆租凭费用支出的浪费,明确车辆租凭的程序,规范租凭使用车辆的各项行为,特制定本车辆租凭管理办法。

一、车辆租赁管理原则

1、公司直属项目监理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车辆租赁管理办法,分部、分公司参照执行。

2、车辆租赁应遵循安全、必要和实用的原则。

二、车辆租赁管理标准

1、城市管网项目巡线用车一般租赁三类车;郊区及乡村地域工程量达总工程量二分之一的项目,可以租赁二类车。

2、长输管道项目巡线用车,沿线为山地、沙漠、戈壁地区,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一类车;丘陵、平原地区应当租赁二类车。

3、项目监理部驻地距离工程现场或所辖项目监理组或城镇、村落超过50公里,沿线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二类车。

4、各类车辆的推荐车型及最高租金限价参见《租车标准参照表》。

5、其余情况租赁车辆一律租赁三类车。

6、超出上述标准的要由总经理批准。

三、车辆租赁条件

公司未配备相应车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监理部,可以申请租赁车辆。

1、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各参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距离超过3公里,且平均每日联系超3次的。

2、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3公里,没有公共交通工具,且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超过5人的;有公共交通工具,但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20公里的。

3、项目监理部驻地距离城镇、村落超过10公里的。

4、长输管道项目及城市管网项目巡线,单项工程管线施工现场跨度超过20公里的项目监理部可以租赁车辆1部。

5、大型长输管道项目,按照所属划分的现场监理区段,每一现场区段监理组可以租赁车辆1部,专业监理人员超过8人,可以增加1辆。

6、项目监理部管理2个以上的独立工程,工程间距离超过3公里的,可以按照每15名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租赁1辆车。

7、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其它情况。

四、在租车辆管理

1、项目监理部应严格按照合同的双方约定使用车辆,杜绝不在协议期限内使用租用车辆。项目监理部负责用车管理制度的制定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2、公司财务部检查项目监理部合同的付款情况。

3、公司QHSE部对所有在租车辆建立车辆管理台帐,检查项目监理部租车合同的履行情况。负责对各项目监理部安全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等审查监督。

五、车辆租赁程序及要求

1、项目租用车辆,须首选项目所在地的具备运营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由租赁公司委派专职驾驶人员随车,司机的工资及其他福利由出租人承担。

2、新增项目在项目部组建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工程运行计划,参照上述租车条件及租车标准,制定相应的《项目租车计划》报公司审批。

3、项目租车计划获得批准后,须按计划实施车辆租赁。租车前应多方询价对比选择租赁公司、拟租车辆,并对拟租车辆车型、车况、牌证、保险、排放等级、防盗装备、驾驶员证件及配备等进行确认。与出租方协商确定租赁期间、租金及支付方式。明确行驶违章及安全责任、车辆保养维修、保险等所发生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拟租赁车辆不得超出计划车型标准和限价。然后填写《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上报公司审批。

4、《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获得批准后,按照公司统一的《租车合同文本》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合同原件必须由项目主管领导及出租方代表签字、盖章,邮寄至公司综合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由QHSE部登记备案返回后,方可租车,坚决杜绝未签订合同租用车辆。

六、外租车辆的费用划分

使用费用由租用部门承担,包括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等,固定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包括修理费、保养费、保险费、车船税等。

七、车辆续租和退租

1、在租车辆需要续租的,应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按照申请和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2、车辆提前退租的,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完手续后,三日内将情况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

八、外租车辆的保险

外租车辆保险内容必须包括交强险、三责险(*0万元以上)、车内乘客险、盗抢险。

九、本车辆租赁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开始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6227 字

+ 加入清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制定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规定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八条 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决策结果备案备查制度。

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九条 公积金管委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公积金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七)审议公积金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八)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代管。

公积金中心是本市法定机构试点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机构要求,依公积金中心章程运作。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承办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九)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拟订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十一)按规定开展或者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等业务;

(十二)查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十三)承办本市人民政府及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第(九)项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公积金中心提交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前款第(十)项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市的住房价格、职工购买能力、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状况及国家有关规定等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市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管理部作为分支机构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采用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等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效率。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明确、具体、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构建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信息化的内控体系,强化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服务质量管理,创新服务模式,建立规范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制度和标准化服务机制。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银行开展归集、提取等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受委托银行开展归集、提取等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义务及责任。

受委托银行应当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受委托银行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者承办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考核后不合格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受委托银行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移交住房公积金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

第二十条 单位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并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指定专办员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单位应当在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

因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交的申请予以核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 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代扣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按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毕或者明确补缴责任主体。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由职工本人保管,并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的部分,在职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的;

(七)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八)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九)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和(二)、(三)项规定中的自住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专户,由公积金中心代管。

第三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十一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首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职工及其配偶均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规定中的期限、第(二)项规定中的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拟订,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二条 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1年以上,且未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销户提取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利息补贴标准由公积金中心拟订后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外,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或者配售,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具体办法由公积金中心拟订并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后,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向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市法定机构要求编制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全年预算支出总额,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公积金中心报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公积金中心根据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结果组织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公积金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公积金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及其管理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人民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向市财政部门和公积金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并将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向社会公布。

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应当包括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结果的财务报告和管理情况 。

第三十九条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当对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并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四十条 职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情况、单位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

第四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对单位欠缴、少缴或者未缴住房公积金等违法情况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积金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查处后,公积金中心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或者系统,并将其作为重点督查对象。

经公积金中心查处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可以纳入我市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住房保障资源配置应当考虑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限等因素。

第四十七条 已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在本办法施行后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八条 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本办法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具体规定,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第五十条 自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xx〕107号)实施之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止,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为其职工缴存此期间应当由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不缴存此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20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物业小区车辆管理规定细则 物业小区车辆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细则,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700 字

+ 加入清单

为了维护好本小区秩序,保证车辆及行人顺畅、安全通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凡在小区进出或停放的机动车辆,其驾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管理和指挥,按指定或规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小区内秩序。

一、进入本小区的车辆必须持有ic智能通行卡,实行一车一卡制。此卡仅限本小区居民或指定车辆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通行卡应放置在驾驶室前挡风玻璃处,以便闸机自动辩论及管理人员检查。如ic智能通行卡遗失,应立即向物业公司申报,并到物业公司办理补卡手续。

二、通行卡仅提供给在本小区内居住或购买车库、指定或规定车位的业主出入使用。符合条件的业主可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填写车辆及车位信息登记表并缴纳押金等费用后方可领取通行卡。

三、道闸为一车一杆式,不得强行闯闸。车辆进入小区时须减速慢行,避让行人,不得逆向行驶。进入小区后须自觉遵守和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文明停车,有车库或车位的业主须将车停放到位,不得占道停车,禁止乱停乱靠,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四、外来车辆及走亲访友车辆需登记并经允许后,方可临时进入停放,停放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救护车、警车、救火车除外),进入后应有序停放。进入小区的货车,卸完货物后须及时离开。原则上禁止出租车入内,如遇有载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或携带过重物品的,警卫执勤人员视情况可予以临时放行。

五、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严禁驶入小区,货车严禁停放。

六、小区车辆管理仅向业主提供车位的管理服务,不为所停车辆承担任何损伤、损毁及遗失之保管责任。

七、警卫人员须按照以上规定认真执行,维护好车辆秩序,不得善自放外来车辆进入。

八、以上规定自20xx年5月10日起执行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银行,金融,全文共 2973 字

+ 加入清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资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问责主要方式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一条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第三章问责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对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釆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釆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釆取补救措施的;

(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

(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

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

(三)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案件的;

(四)主动釆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为案件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发挥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六)受他人恶意欺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一年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

(二)监督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发案件的;

(三)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案件的;

(四)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从而引发案件或导致案件情节进一步加重的;

(五)对上级机构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釆取落实措施或落实不到位,发生案件的;

(六)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

(七)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被撤职后,二年内不得安排担任同职(级)及以上职务。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出责任认定,并报告监管机构,案件责任人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拟处理意见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案件问责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案件责任人员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条 案件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三章 问责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结束后,确认被暂停职务的人员履行了相关职责的,即予恢复原职。

第二十二条 案件查清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或省级(一级)分支机构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案发层级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案件问责工作,但案发层级机构为法人机构总部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免责、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责任认定,应当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并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银行,金融,全文共 3260 字

+ 加入清单

根据《长沙市卫生局20xx年度妇幼卫生工作计划》和《雨花区20xx年妇女保健工作计划》,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妇幼卫生工作,加强“两个系统”管理,提高住院分娩率,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妇幼卫生服务,保障广大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雨花区妇幼所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现就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巩固和完善了基层妇幼保健网络,保证了基层妇幼保健人员的工资待遇。

1、结合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下移,适时调整基层妇幼保健工作职能,明确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妇幼保健医生(专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2、明确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在政府财政给予的公共卫生专项补助经费中解决妇幼保健人员的工资待遇。

二、层层分解指标,加强工作督导。

1、区妇幼保健所和各乡、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定有效的、操作性强的20xx年妇幼卫生工作计划。

2、强调各级妇幼保健人员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定期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建立区到街(乡),街(乡)到社区(村)的逐级检查督导。

3、在区卫生局直接领导下,妇幼所定期组织妇幼卫生工作综合目标执行情况考核,并将考核结构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为加强产科建设,2月4日区妇幼所组织市妇幼有关专家到黎托卫生院进行了产科建设、妇幼卫生工作督查,黎托卫生院的工作得到市妇幼专家的肯定,同时也提出了宝贵的改进意见。

三、高度重视“两个系统”管理,切实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区卫生局及区妇幼所把控制孕产妇死亡率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1月份召开了相关人员会议,制定了《长沙市雨花区卫生局关于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紧急通知》,与长卫政发『20xx』149号文件一并下发到辖区各助产医疗机构、乡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明确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原则及责任。

2、充分利用妇幼保健网络,及时掌握孕产妇的动态。按照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享有同等的保健服务的宗旨,我区对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各乡、街(镇)都仍按照一个居委会或一个村进行管理,并逐步走上正规;对流入外地孕产妇使用统一的委托书,实行委托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今年上半年有寄居在广州、深圳、常德、北京、衡阳等地的30名孕妇已由我所寄出委托书,委托当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管理,并电话与孕妇及单地妇幼保健机构保持联系,保证追访到位。在上孕妇学习班时我们也强调异动管理,所以有的孕妇改变了生活地点也主动与我们联系要求我们委托当地保健机构对她进行管理,该项工作在我区真可谓是已深入人心。

3、重点抓好高危妊娠的筛选和管理。筛选的高危孕妇全部都建立了高危孕妇追访个案表,管理率100%;≥20分高危93例,并建立了《危重症高危孕妇登记本》,每一个≥20分的孕妇我们都坚持一次上门服务,整个孕期随时都与其联系并进行指导。3月24、25日我所对洞井卫生院开展了孕产期保健管理专项活动,有112名孕妇进行系统检查,新筛高危19人,此次活动反响很好,得到了基层孕产妇的好评。

4、严格落实高危孕产妇分级住院制度,建立健全危急孕产妇绿色通道,发挥各级危急孕产妇抢救机构的功能和作用,做到有呼必救。各产科医院均成立了以业务院长为领导的危重孕产妇抢救小组,坚持实行首诊负责制。抢救设备和药品均处于功能状态。我们每季定期派专人到黎托卫生院、安贞医院调查高危住院分娩情况,严禁截留高危孕产妇,并及时向卫生局汇报督查情况。

5、加强孕期健康教育,坚持每周定期举办一期孕妇学习班,让每一位孕妇及家属了解妊娠、分娩的保健知识,如何预防和尽可能降低孕期、分娩期可能出现的危险,此学习班受到孕妇、家属的充分肯定,共有570余人参加了学习。

6、认真落实高危孕产妇的追访,加强高危孕产妇的保健,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的死亡率。区妇幼所围保专干、街道妇幼专干对高危孕产妇实行双层管理,高危孕产妇都进行了电话追访及分级住院分娩指导,确保孕产妇的生命安全。

7、全面落实管理措施,加强对围保医院的督导。3月10日至13日,区妇幼所对辖区内12家助产机构进行了20xx年上半年妇幼保健工作检查,各助产医疗机构认真落实高危孕产妇筛查登记制度,危重高危孕产妇及时电话报区妇幼所,督导各助产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孕产妇分级住院制度及转诊制度,严禁截留高危孕产妇。

8、加强对辖区助产机构新生儿听力筛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自新生儿“两病”筛查工作开展以来,各医院按照疾病筛查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开展疾病筛查工作,并认真做好原始登记,对转院、延迟采血的新生儿进行了追踪,对疾病筛查阳性的患者及时采取干预措施进行早期治疗。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到98%的医院有长沙市妇幼保健院、仁和医院、安贞医院、黎托卫生院、中南院职工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医院筛查率分别只有81%、86%。根据《湖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办法》,我区有长沙市妇幼保健院、地矿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4家单位开展了新生儿听力筛查,共进行听力筛查1511例,在未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8家单位中,其中安贞医院、仁和医院进行了听力筛查告知并留档,其余6家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

9、加强与教育部门协作,配合做好无证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工作。

10、规范幼儿入园体检的收费,坚决杜绝搭车收费,对困难家庭儿童入园实行免费体检(凭社区的低保证明)。

四、积极落实长沙市卫生局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下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

1、为了更好的落实下移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所于2月13日组织召开了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乡镇卫生院院长参加的专题会议,动员部署相关工作,积极听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意见,努力解决社区服务机构的困难,保证项目下移工作的顺利实施。

2、认真规范妇幼保健服务技术,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培训。妇幼所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妇幼保健人员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定人定岗位,业务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到区妇幼所进行岗位培训相结合,培训工作从3月3日开始,一直持续到3月27日,培训后分妇保、儿保、信息、妇幼专干进行考核,到考率100%,合格率100%。

3、区妇幼所要求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3月24日前,人员、场地、设备都要到位,并进行了督查,4月1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正式下移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卫生院,妇幼所派专人现场指导,现在运转比较顺利。

4、制定并下发了《雨花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统一给每个街道制定了工作规范及管理制度。

5、4月15日至4月20日我们组织妇保、儿保、信息三科室人员对9个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了半年度妇幼卫生工作及下移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一一提出了督查意见。

五、继续实施高危孕产妇困难救助,设立16万元救助基金。已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搞好衔接,做好落实农村妇女平产免费优惠政策的准备,以减轻群众经济负担,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剖宫产率。

六、积极开展以生殖健康为主的妇女保健服务,落实开展第二年度的免费农村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拟于6月份进行黎托的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正在按计划进行。

七、继续组织实施好婚前医学检查,执行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完善婚前医学检查与婚姻登记一条龙服务,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今年1月1日至今共免费婚检2130人,共查出疾病人数153人。

八、区妇幼所每季到医院和街道进行三网合一监测信息的督查。各单位按照《湖南省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填写《围产儿、五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儿报告卡》和各类《妇幼信息统计报表》,完善了信息报送制度,相关科室的表、卡、册、簿等原始记录规范、完整,信息统计报送及时、准确。12家单位还充实了信息报告人员,由专人进行原始资料的登记、保管和统计报告,有力保证了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

九、加强优生优育宣教,今年上半年共进行免费优生检测2353人,产前筛查363人,筛查高风险的都进行了追踪,督促其进一步产前诊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车辆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656 字

+ 加入清单

一、为切实加强公司车辆管理,进一步做好公司服务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参

照其他单位的通行做法,制定本制度。

二、日常管理

1.公司车辆分为办公室直管车辆、业务科室专配车辆。办公室直管车辆主要用于公司领导公务活动、科室紧急情况用车,一般情况下,科室工作人员外出不派车;业务科室专配车辆主要用于本科室业务工作用车。必要时,办公室对业务科室专配车辆实行统一调度。

2. 办公室直管车辆由办公室安排。科室因特殊情况确需用车,可到办公室填写《车辆使用派车单》,报请总经理同意。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费用按1元/公里标准在科室成本中列支。

3.公司所有车辆保险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办公室根据相关政策,考察选择保险公司。

4.驾驶员通讯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除指派用车外,驾驶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保证在岗在位,自觉服从调度,做到随叫随到。非工作时间,车辆必须停车入库或停放在办公室指定位置。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车。不准驾车到娱乐场所。

5.驾驶员请假半天以上,须将车钥匙交回办公室。

6.公司所有车辆一般不得用于办理私事或外借使用。因特殊情况私人用车必须经领导批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司机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用车人承付。

三、安全管理

1. 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专人驾驶,禁止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2.驾驶员应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禁止酒后驾驶,做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3.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加强对车辆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带故障出车。

4.驾驶员出车,必须带齐有关证照。

5.车库和车辆须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6.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办公室,并在回单位后写出书面情况报告。

四、维修管理

1.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一般情况下驾驶员须拟出维修清单经批准后方可维修,由办公室会同财务科负责结算维修费。汽车大修须经办公室认真调查核实后提出车辆维修计划,报总经理批准,按规定办理维修报批手续。

2.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现故障需临时维修,须请示随车领导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驾驶员需持旧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凡未按要求、私自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

五、油料管理

1.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定时公布”制度,驾驶员持油卡加油。办公室直管车辆油卡充值由财务人员购买,主卡由办公室管理。

2.除长途行车和特殊情况外,不得自行购买油料。外出途中购买油料须经随车领导签字,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

3.驾驶员应建立行车记录,如实记录行车日期、时间、去处、事由、乘车人、里程、加油等情况,作为审核差旅费和有关费用报销的依据。

六、奖惩办法

(一)对模范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驾驶员给予奖励。

设立车辆安全奖。对安全行车无事故者,按每月50元标准给予奖励,年终对照本规定由总经理和财务部进行综合评比确认后,实施奖励。

(二)对违反纪律及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凡发生行车事故者,驾驶员需写出书面检查,扣发驾驶员当月奖金。事故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直至待开除公司。

2.擅自出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3.驾驶员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发生事故,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4.工作时间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停放,发现一次,扣发岗位补贴20元;造成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5.未带齐相关证件、违反交通法规,受到交警部门处罚,费用由责任人自理。丢失车辆证件、牌照及驾驶证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证、照补办费用。

6.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7.驾驶员私自将油料外流,一经发现,赔偿三倍油料价值款,给予开除处理,并在公司通报批评。

8.驾驶员无故不出车的,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由驾驶员全额负担。

七、附则

1.办公室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方法试行》、《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律师,服务,收银,全文共 221 字

+ 加入清单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字或盖章时一次性向乙方缴纳律师服务费总额计人民币 元。

2、以标的额的 %,向甲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六、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办案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结案后据实结算。乙方预收人民币 元。

七、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及非诉讼调解,见证等止(含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诉、撤销诉讼。乙方不退还所收代理费)。

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 乙 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办公地址: 邮编: 邮 编:

电话: 电 话: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物业小区车辆管理规定细则 物业小区车辆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细则,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979 字

+ 加入清单

1 目的

规范机动车辆出入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出入厂区的机动车辆。

3 职责及权限

3.1 综合管理部门卫负责机动车辆出入管理和登记,有权拒绝不执行规定的车辆出入厂区。

3.2 市场营销部负责与运输车辆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负责向运输车辆传达公司规定和进行安全教育。

3.3 生产管理部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有权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4 正文

4.1 进入化工装卸区“十不准”

4.1.1 未经批准,任何车辆不准进入装卸区;

4.1.2 安全防火设施不齐全的车辆不准进入装卸区;

4.1.3 手机、香烟、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不准带入装卸区;

4.1.4 穿易产生静电服装或带钉鞋的人员不准进入装卸区;

4.1.5 未经批准,与生产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去装卸区;

4.1.6 不准在装卸禁火区内使用电器、音响设施或修理机动车辆;

4.1.7 无《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在装卸区内动火作业;

4.1.8 未经批准,不准在装卸区内施工作业;

4.1.9 不准用汽油、溶剂油等易燃溶剂擦拭设备、工具、衣物及地面等;

4.1.10 不准损坏、圈占或挪用安全消防设施。

4.2 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有公司相关人员带领,并在门卫处进行登记,经门卫检查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准进入厂区。

4.3 进入厂区(包括装卸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公司“十大禁令”和“进入化工装卸区十不准”规定,对不遵守规定、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者,门卫人员要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4.4 运输车辆依此排队登记,服从门卫管理和指引,严禁堵塞大门道路。

4.5 进入装卸区或装置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带阻火器,危险品车辆需自备灭火器,驾驶员应持危险品准运证、运输证等相关证件,登记后按指定路线行驶。

4.6 车辆装卸作业时,驾驶员必须在车旁监督。

4.7 拖拉机、摩托车、电瓶车等不得进入装卸区和装置区。

4.8 车辆出门时,门卫人员要按照出库单查验货物,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确属私人物品或特殊情况,驾驶员应主动说明,由门卫负责验看。

4.9 凡车辆违规进出厂区,每车次罚驾驶员和门卫各100元;车辆在厂区内违反规定的,每次罚驾驶员200元;因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驾驶员或车主赔偿全部损失,公司带车人员负连带责任。

5 相关文件

无。

6 相关记录

无。

7 其它

本制度由生产管理部起草,并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