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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暂行办法(推荐19篇)

生产安全事故,顾名思义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下是小编准备的车辆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欢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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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5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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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管理办法:为提高对公司车辆租凭的管理工作,降低车辆租凭费用支出的浪费,明确车辆租凭的程序,规范租凭使用车辆的各项行为,特制定本车辆租凭管理办法。

一、车辆租赁管理原则

1、公司直属项目监理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车辆租赁管理办法,分部、分公司参照执行。

2、车辆租赁应遵循安全、必要和实用的原则。

二、车辆租赁管理标准

1、城市管网项目巡线用车一般租赁三类车;郊区及乡村地域工程量达总工程量二分之一的项目,可以租赁二类车。

2、长输管道项目巡线用车,沿线为山地、沙漠、戈壁地区,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一类车;丘陵、平原地区应当租赁二类车。

3、项目监理部驻地距离工程现场或所辖项目监理组或城镇、村落超过50公里,沿线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二类车。

4、各类车辆的推荐车型及最高租金限价参见《租车标准参照表》。

5、其余情况租赁车辆一律租赁三类车。

6、超出上述标准的要由总经理批准。

三、车辆租赁条件

公司未配备相应车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监理部,可以申请租赁车辆。

1、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各参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距离超过3公里,且平均每日联系超3次的。

2、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3公里,没有公共交通工具,且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超过5人的;有公共交通工具,但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20公里的。

3、项目监理部驻地距离城镇、村落超过10公里的。

4、长输管道项目及城市管网项目巡线,单项工程管线施工现场跨度超过20公里的项目监理部可以租赁车辆1部。

5、大型长输管道项目,按照所属划分的现场监理区段,每一现场区段监理组可以租赁车辆1部,专业监理人员超过8人,可以增加1辆。

6、项目监理部管理2个以上的独立工程,工程间距离超过3公里的,可以按照每15名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租赁1辆车。

7、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其它情况。

四、在租车辆管理

1、项目监理部应严格按照合同的双方约定使用车辆,杜绝不在协议期限内使用租用车辆。项目监理部负责用车管理制度的制定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2、公司财务部检查项目监理部合同的付款情况。

3、公司QHSE部对所有在租车辆建立车辆管理台帐,检查项目监理部租车合同的履行情况。负责对各项目监理部安全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等审查监督。

五、车辆租赁程序及要求

1、项目租用车辆,须首选项目所在地的具备运营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由租赁公司委派专职驾驶人员随车,司机的工资及其他福利由出租人承担。

2、新增项目在项目部组建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工程运行计划,参照上述租车条件及租车标准,制定相应的《项目租车计划》报公司审批。

3、项目租车计划获得批准后,须按计划实施车辆租赁。租车前应多方询价对比选择租赁公司、拟租车辆,并对拟租车辆车型、车况、牌证、保险、排放等级、防盗装备、驾驶员证件及配备等进行确认。与出租方协商确定租赁期间、租金及支付方式。明确行驶违章及安全责任、车辆保养维修、保险等所发生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拟租赁车辆不得超出计划车型标准和限价。然后填写《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上报公司审批。

4、《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获得批准后,按照公司统一的《租车合同文本》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合同原件必须由项目主管领导及出租方代表签字、盖章,邮寄至公司综合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由QHSE部登记备案返回后,方可租车,坚决杜绝未签订合同租用车辆。

六、外租车辆的费用划分

使用费用由租用部门承担,包括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等,固定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包括修理费、保养费、保险费、车船税等。

七、车辆续租和退租

1、在租车辆需要续租的,应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按照申请和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2、车辆提前退租的,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完手续后,三日内将情况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

八、外租车辆的保险

外租车辆保险内容必须包括交强险、三责险(*0万元以上)、车内乘客险、盗抢险。

九、本车辆租赁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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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30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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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住证的服务管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公民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武汉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居住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工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便民原则,委托社区服务机构从事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民政、司法、工商、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非本市户籍人员信息采集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居住登记、卫生计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为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居住提供便利。

第二章 居住证办理

第七条

非本市户籍公民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向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申报居住登记。

公安机关及社区服务机构在采集非本市户籍人员信息时,应当提示当事人办理居住登记。

第八条 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公民,居住登记时间满半年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公民,可以到登记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申请。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条 申请办理居住证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收到居住证申请材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材料。

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发放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住证证件工本费的收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居住证应当载明姓名、性别、民族、本人相片、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住址、现居住地址、签发机关、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信息。

第三章 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凭居住证在本市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就业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二)社会保险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教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在居住地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读;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享有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计划生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免费享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及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服务;

(六)住房保障服务。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在居住地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以及按照本市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权利;

(七)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免费享受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以及公共体育健身等公共体育服务;

(八)公共交通和旅游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公共乘车、旅游优惠服务;

(九)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本市申请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十)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凭居住证在本市享有下列便利:

(一)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出入境证件;

(三)办理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参加执(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执(职)业资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符合居住证积分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八)回族、维族等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可以安葬在本市回民公墓,对经济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九)申请开具居住证明及与身份相关的证明;

(十)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四章 居住证管理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日内持居住证及身份证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或者凭居住证及身份证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发现本人的登载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准确的,可以提供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申请更正。凡审核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七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住证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第十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持有人办理签注手续时,需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应当核实持证人的居住登记。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签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持证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离开本市居住的,应当到原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再次来本市居住的,办理居住登记手续后,居住期限从登记之日起重新计算。

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发现居住证持有人不在登记地址居住的,应当注销登记信息,中止居住证使用功能。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和社区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记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供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查询。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六)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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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外租车辆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0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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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合理安排调度车辆,保障生产、抢险及其它公务用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公司车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副总以上的专用车辆由副总本人或专职司机自行管理)。公司公务车及维修车的证照、年审、保险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人员与司机共同办理;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清洁由各车司机负责。

第四条 本公司人员因公外出(非本市城区)用车,须事前预约申请,综合部经理批准后方可用车,并指派车辆出车;部门维修车辆在正常情况下由本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量自行安排,但须节约用油,减少不必要的出车次数,公司如有其它工作需要调动部门车辆出车,在不影响正常维修抢险任务情况下,所属部门应服从综合管理部的安排。

第五条 公司人员一般不得申请个人用车,因重病就诊、重病住院和个人紧急等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可以用车。

第六条 各部门用车应设置《车辆使用及运行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每日车辆的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车事由及部门,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综合管理部每月核对一次运行台账。

第七条 各类机动车辆下班后(中午、晚上),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公司院内),钥匙交调度(带班负责管理)。星期六、日及节假日缴款车照常缴款。

第八条 驾驶员不得私自向外借车、换车或出私车。因向外借车、换车、出私车以及不遵守交通规则等造成的事故责任全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车用油料由综合管理部按照公司标准统一管理控制(详见燃油费补贴标准及管理办法),综合管理部有义务对油耗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测算,合理调整用油标准,控制管理费用。

第十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部门领导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综合部监督方可维修。

第十一条 公司鼓励自我检修和保养,确需进厂维修的,由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部门经理审定,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维修。

第十二条 车辆大、中修应列出维修计划(包括时间、维修项目范围、预算)报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合适时间修理。

第十三条 司机应对车辆进行及时保养、维护、清洗、检查。

第十四条 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发生故障,所需维修费,由司机全额负担。

第十五条 车辆燃油费、维修费可列入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具体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或在年度考核方案中分别确定。

第十六条 购车手续、各类证件等基础资料应复印存档。

第十七条 车辆大中修,定时保养、年审结果、事故记录等应登记建档。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OXX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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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石家庄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办法,全文共 11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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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家庄市制定的《石家庄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全面规范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城市总体规划全面融入海绵城市理念

对于未经海绵城市施工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将不予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近日,我市制定实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全面规范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从立项、土地、规划、建设和运营等多方面,对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进行了规范。全市各县(市)、区所有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办法》要求,海绵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作为刚性控制指标,落实在城市总体规划、海绵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全过程。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全面融入海绵城市理念,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融入“多规合一”、生态保护、水资源、绿地系统、功能分区、环境保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规划中统筹谋划、系统考虑。

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时,应提供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和指标核算情况表,上报市规划部门。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或规划设计方案文件中,应合理选择海绵设施类型及设施规模,包含海绵城市设计专题研究(包括设计原则、控制目标、设施布局、设施规模等),同时在设计图纸中应提供按照规划审批的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完善的详细设计,未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初步设计或规划设计方案不能通过审查。

《办法》明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的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划设计导则,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设计导则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的,由建设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行备案。未经海绵城市施工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部门不予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动态监管。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监理单位要对建设项目中配套的海绵设施工程,加强监理力度。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须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纳入监管范畴,确保工程质量。

《办法》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工程验收中,应按各自职责对项目是否落实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等方面内容进行重点验收,经验收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对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不得综合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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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物流公司车辆管理办法规定 运输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物流,企业,运输,全文共 23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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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 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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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银行,金融,全文共 15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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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改进我校德育工作,发挥班主任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班主任工作的规范性,提高实效性,全面提升我校的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班主任常规工作考核和班级每日常规考核,总分为200分,班主任常规工作考核和班级每日常规考核各为100分。(不含加分)

(一)班主任常规工作考核(100分)

1.大课间、课外文体活动管理。班主任要现场督促指导学生参加大课间、课外问题活动,确保活动秩序正常。(10分)

2.班会课。班会课要按规定每周一次,要有明确的主题,要解决一定的实际问题。(10分)

3.上交各种材料。班主任必须按要求完成和送交有关材料。(10分)

4.班主任会议。按时参加班主任例会或班主任培训活动,及时落实会议精神,安排、改进班级工作。(10分)

5.学生午餐管理。督促学生排队到食堂,确保学生午餐的文明有序。(10分)

6.家校联系。组织开好学生家长会,接待好家长的来访,做好家访、电话或短信交流等工作,其中“家校路路通”每月群发短信不少于8条。(10分)

7.大型学生活动管理。学生参加学校的大型活动,班主任必须到场,维持好学生秩序。(10分)

8.学生的考评。按照学校要求,做好平时、期中和期末的学生考评工作,学生成绩册等填写规范。(10分)

9.出勤。按照学校要求,每天按时到校,关心学生,尤其要做好班级学生的早晨、午间、放学前的管理工作。(10分)

10.认真完成学校的其他即时性工作。(10分)

(二)班级每日常规考核(100分)

包括自行车停放、室内外环境卫生、学生行为习惯、纪律、黑板报、升旗和两操、用餐和爱护公物等。详见《xx中学常规管理考核要求》。

(三)加分项目

1班主任撰写有关教育管理、德育论文、案例、随笔等在市级以上的刊物发表或评比中获奖,市级一篇加3分,大市级一篇加5分,省级一篇加7分,国家级一篇加10分。

2.当月校园文明监督岗得“星”数量达年级前三名,分别加3、2、1分。

3.班主任或学生的事迹在市级以上报刊报道,市级加3分,大市级加5分,省级加7分,全国级加10分。

4.学生做好人好事,拾金不昧,受学校表扬或记录一次奖1分。

5.学生竞赛奖:市级以上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学校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6.学生勇于向不良现象作斗争,检举揭发违纪事件一件加1分。

7.班级集体奖。市级以上一等奖7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5分;学校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包括运动会等)

二、考核办法

(一)班主任常规工作考核办法。在校长室领导下,由德育处牵头,充分发挥各处室的职能作用,按月对班主任常规工作逐条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月班主任常规工作考核扣5-20分,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1.因班主任管理不当而造成学生出走、流失或安全事故。

2.班级中有学生违法犯罪。

3.班主任有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造成不良影响。

4.向家长索要钱物等。

5.向学生乱征订或乱收费。

6.其他有损教师形象的。

(二)班级每日常规考核办法。

1.由德育处组织学生文明监督岗负责检查,采用每天抽查一个项目的办法,开展班级争星竞赛。即当天所查项目不扣分,则在该班级的《争星竞赛榜》上加一颗星。按月考核,每少一颗星则在当月班级每日常规考核中扣2分。

2.班级中发生学生严重违纪事件受到全校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在当月的班级每日常规考核中扣2-5分。

(三)加分项目的考核由德育处负责,按月考核。

(四)班主任的贴津以当月考核总分代分。其测算公式为:班主任津贴=班主任津贴总额 ÷ 班主任考核总分×班主任个人考核得分。(人均津贴每月400元。)

(五)寒暑假班主任工作由德育处另行制定方案考核。

(六)班主任的考核结果为评选优秀班主任的主要依据,对不能胜任班主任工作的学校有权进行岗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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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物业小区车辆管理规定细则 物业小区车辆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细则,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7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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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好本小区秩序,保证车辆及行人顺畅、安全通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凡在小区进出或停放的机动车辆,其驾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管理和指挥,按指定或规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小区内秩序。

一、进入本小区的车辆必须持有ic智能通行卡,实行一车一卡制。此卡仅限本小区居民或指定车辆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通行卡应放置在驾驶室前挡风玻璃处,以便闸机自动辩论及管理人员检查。如ic智能通行卡遗失,应立即向物业公司申报,并到物业公司办理补卡手续。

二、通行卡仅提供给在本小区内居住或购买车库、指定或规定车位的业主出入使用。符合条件的业主可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填写车辆及车位信息登记表并缴纳押金等费用后方可领取通行卡。

三、道闸为一车一杆式,不得强行闯闸。车辆进入小区时须减速慢行,避让行人,不得逆向行驶。进入小区后须自觉遵守和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文明停车,有车库或车位的业主须将车停放到位,不得占道停车,禁止乱停乱靠,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四、外来车辆及走亲访友车辆需登记并经允许后,方可临时进入停放,停放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救护车、警车、救火车除外),进入后应有序停放。进入小区的货车,卸完货物后须及时离开。原则上禁止出租车入内,如遇有载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或携带过重物品的,警卫执勤人员视情况可予以临时放行。

五、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严禁驶入小区,货车严禁停放。

六、小区车辆管理仅向业主提供车位的管理服务,不为所停车辆承担任何损伤、损毁及遗失之保管责任。

七、警卫人员须按照以上规定认真执行,维护好车辆秩序,不得善自放外来车辆进入。

八、以上规定自20xx年5月10日起执行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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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物业小区车辆管理规定细则 物业小区车辆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细则,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2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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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进入或使用本小区停车场之人士,须严格遵守下列停车场制度:

*车辆进出车场时,外来车辆必须进行登记(录),并由车主及管理员对登录内容核实。

*车辆应按管理员的要求停放于规定位置。

*车辆停放好以后,拉好手闸,关好车窗门,锁好防盗锁,避免使用带报警音的防盗锁,车内请勿存放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

*车场应按管理员的要求及现场的标识行车,车速小于1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场内禁止修理车辆、洗车、试刹车、学习驾驶等有安全隐患及影响现场卫生的活动。

*请勿将有可能对其他车辆或人士构成危险的车辆停泊于停车场内。

2)摩托车、自行车

禁止无牌摩托车进入,业户及访客摩托车、自行车请于指定位置存放,并锁好防盗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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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2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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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颁布日期】 19940629

【实施日期】 19940629

【内容分类】商标注册管理

【文号】

【名称】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题注】 1994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1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商标代理组织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代理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指定或者认可:

(一)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二)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有五万元以上的资本;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从事过两年以上国内商标代理业务,并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和大专以上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专业人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 商标代理人资格经考核产生。

已取得律师、专利代理人资格或者从事过五年以上商标业务工作的,或者经过两年以上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学习,取得相应文凭的,经本人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予以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五条 商标代理人是指获得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商标代理人变更商标代理组织或者辞职,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格证书寄交商标局,商标局加注后予以发还。

第六条 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三名以上商标代理人具备大专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十五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标代理组织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商标代理组织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之日起,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及有关商标注册事宜;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

(三)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四)代理其他有关商标法律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必须由商标代理组织加盖印章。

第九条 没有取得资格证书且未受聘于一个合法商标代理组织的人员,不得为他人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商标事宜。

第十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商标代理人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案件有关情况,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商标代理人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第十一条 商标代理组织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商标代理组织之间无隶属关系,法律地位平等。商标代理组织的人、财、物自主管理,独立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跨越行政区域承办商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申请开办商标代理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本办法关于商标代理组织条件的规定或者不能开展正常商标代理业务的;

(三)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五)以不正当行为损害其他代理组织或者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五条 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题注】 1998年12月3日

【章名】 全文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四条第一款改为“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删除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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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银行,金融,全文共 7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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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处、学院(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报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材料的通知》精神,现将我校20xx年度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救助标准

(一)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在20xx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偿后,其个人负担超过19000元以上的费用,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9001元至39000元的费用,按60%给予救助;

39001元至69000元的费用,按70%给予救助;

69001元以上的费用,按80%给予救助。

(二)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其他治疗费用,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救助的,在《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部分,其个人负担超过20xx0元以上的,经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初审、省财政厅复审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超过20xx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与救助;

20xx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救助。

二、申报材料

(一)患大病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书面申请一份;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医疗保险手册及IC卡原件;

(四)医疗费用明细表、规范的医疗收费票据;

(五)与申请救助医疗费用相关的住院病例(须有医院病案室专用印章)和诊断书。

三、申报要求

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涉及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请具备申报条件的参保职工按通知要求申报。

申报截止时间:20xx年12月29日。

申报地点:服务中心六楼-人事处工资福利科。

咨询电话:-16

沈阳农业大学人事处

20xx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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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银行,金融,全文共 32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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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沙市卫生局20xx年度妇幼卫生工作计划》和《雨花区20xx年妇女保健工作计划》,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妇幼卫生工作,加强“两个系统”管理,提高住院分娩率,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妇幼卫生服务,保障广大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雨花区妇幼所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现就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巩固和完善了基层妇幼保健网络,保证了基层妇幼保健人员的工资待遇。

1、结合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下移,适时调整基层妇幼保健工作职能,明确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妇幼保健医生(专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2、明确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在政府财政给予的公共卫生专项补助经费中解决妇幼保健人员的工资待遇。

二、层层分解指标,加强工作督导。

1、区妇幼保健所和各乡、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定有效的、操作性强的20xx年妇幼卫生工作计划。

2、强调各级妇幼保健人员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定期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建立区到街(乡),街(乡)到社区(村)的逐级检查督导。

3、在区卫生局直接领导下,妇幼所定期组织妇幼卫生工作综合目标执行情况考核,并将考核结构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为加强产科建设,2月4日区妇幼所组织市妇幼有关专家到黎托卫生院进行了产科建设、妇幼卫生工作督查,黎托卫生院的工作得到市妇幼专家的肯定,同时也提出了宝贵的改进意见。

三、高度重视“两个系统”管理,切实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区卫生局及区妇幼所把控制孕产妇死亡率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1月份召开了相关人员会议,制定了《长沙市雨花区卫生局关于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紧急通知》,与长卫政发『20xx』149号文件一并下发到辖区各助产医疗机构、乡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明确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原则及责任。

2、充分利用妇幼保健网络,及时掌握孕产妇的动态。按照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享有同等的保健服务的宗旨,我区对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各乡、街(镇)都仍按照一个居委会或一个村进行管理,并逐步走上正规;对流入外地孕产妇使用统一的委托书,实行委托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今年上半年有寄居在广州、深圳、常德、北京、衡阳等地的30名孕妇已由我所寄出委托书,委托当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管理,并电话与孕妇及单地妇幼保健机构保持联系,保证追访到位。在上孕妇学习班时我们也强调异动管理,所以有的孕妇改变了生活地点也主动与我们联系要求我们委托当地保健机构对她进行管理,该项工作在我区真可谓是已深入人心。

3、重点抓好高危妊娠的筛选和管理。筛选的高危孕妇全部都建立了高危孕妇追访个案表,管理率100%;≥20分高危93例,并建立了《危重症高危孕妇登记本》,每一个≥20分的孕妇我们都坚持一次上门服务,整个孕期随时都与其联系并进行指导。3月24、25日我所对洞井卫生院开展了孕产期保健管理专项活动,有112名孕妇进行系统检查,新筛高危19人,此次活动反响很好,得到了基层孕产妇的好评。

4、严格落实高危孕产妇分级住院制度,建立健全危急孕产妇绿色通道,发挥各级危急孕产妇抢救机构的功能和作用,做到有呼必救。各产科医院均成立了以业务院长为领导的危重孕产妇抢救小组,坚持实行首诊负责制。抢救设备和药品均处于功能状态。我们每季定期派专人到黎托卫生院、安贞医院调查高危住院分娩情况,严禁截留高危孕产妇,并及时向卫生局汇报督查情况。

5、加强孕期健康教育,坚持每周定期举办一期孕妇学习班,让每一位孕妇及家属了解妊娠、分娩的保健知识,如何预防和尽可能降低孕期、分娩期可能出现的危险,此学习班受到孕妇、家属的充分肯定,共有570余人参加了学习。

6、认真落实高危孕产妇的追访,加强高危孕产妇的保健,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的死亡率。区妇幼所围保专干、街道妇幼专干对高危孕产妇实行双层管理,高危孕产妇都进行了电话追访及分级住院分娩指导,确保孕产妇的生命安全。

7、全面落实管理措施,加强对围保医院的督导。3月10日至13日,区妇幼所对辖区内12家助产机构进行了20xx年上半年妇幼保健工作检查,各助产医疗机构认真落实高危孕产妇筛查登记制度,危重高危孕产妇及时电话报区妇幼所,督导各助产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孕产妇分级住院制度及转诊制度,严禁截留高危孕产妇。

8、加强对辖区助产机构新生儿听力筛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自新生儿“两病”筛查工作开展以来,各医院按照疾病筛查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开展疾病筛查工作,并认真做好原始登记,对转院、延迟采血的新生儿进行了追踪,对疾病筛查阳性的患者及时采取干预措施进行早期治疗。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到98%的医院有长沙市妇幼保健院、仁和医院、安贞医院、黎托卫生院、中南院职工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医院筛查率分别只有81%、86%。根据《湖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办法》,我区有长沙市妇幼保健院、地矿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4家单位开展了新生儿听力筛查,共进行听力筛查1511例,在未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8家单位中,其中安贞医院、仁和医院进行了听力筛查告知并留档,其余6家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

9、加强与教育部门协作,配合做好无证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工作。

10、规范幼儿入园体检的收费,坚决杜绝搭车收费,对困难家庭儿童入园实行免费体检(凭社区的低保证明)。

四、积极落实长沙市卫生局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下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

1、为了更好的落实下移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所于2月13日组织召开了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乡镇卫生院院长参加的专题会议,动员部署相关工作,积极听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意见,努力解决社区服务机构的困难,保证项目下移工作的顺利实施。

2、认真规范妇幼保健服务技术,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培训。妇幼所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妇幼保健人员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定人定岗位,业务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到区妇幼所进行岗位培训相结合,培训工作从3月3日开始,一直持续到3月27日,培训后分妇保、儿保、信息、妇幼专干进行考核,到考率100%,合格率100%。

3、区妇幼所要求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3月24日前,人员、场地、设备都要到位,并进行了督查,4月1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正式下移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卫生院,妇幼所派专人现场指导,现在运转比较顺利。

4、制定并下发了《雨花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统一给每个街道制定了工作规范及管理制度。

5、4月15日至4月20日我们组织妇保、儿保、信息三科室人员对9个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了半年度妇幼卫生工作及下移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一一提出了督查意见。

五、继续实施高危孕产妇困难救助,设立16万元救助基金。已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搞好衔接,做好落实农村妇女平产免费优惠政策的准备,以减轻群众经济负担,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剖宫产率。

六、积极开展以生殖健康为主的妇女保健服务,落实开展第二年度的免费农村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拟于6月份进行黎托的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正在按计划进行。

七、继续组织实施好婚前医学检查,执行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完善婚前医学检查与婚姻登记一条龙服务,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今年1月1日至今共免费婚检2130人,共查出疾病人数153人。

八、区妇幼所每季到医院和街道进行三网合一监测信息的督查。各单位按照《湖南省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填写《围产儿、五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儿报告卡》和各类《妇幼信息统计报表》,完善了信息报送制度,相关科室的表、卡、册、簿等原始记录规范、完整,信息统计报送及时、准确。12家单位还充实了信息报告人员,由专人进行原始资料的登记、保管和统计报告,有力保证了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

九、加强优生优育宣教,今年上半年共进行免费优生检测2353人,产前筛查363人,筛查高风险的都进行了追踪,督促其进一步产前诊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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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车辆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6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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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节约公司公务用车费用开支,提高公务用车的效率,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务车辆为公司现有的:

l ××商务车一辆

l ××××商务车一辆

l ××轿车一辆。

第三条 对司机的要求:

1. 公司车辆应用于公司处理公务事宜,驾驶员未经行政部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练习驾车;

2. 司机应爱惜所驾车辆,由于驾驶不当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3. 驾驶人员在没有出车任务时,应在司机办公室待岗,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条 车辆用油管理要求:

1. 行政部按每月核定的出车公里数购买油卡,油卡由行政部办公室管理,司机加油时需要登记后领取油卡。不得无卡加油,特殊情况应通知行政部后方可加油,且无卡加油的次数不得连续超过两次;

2. 司机因公出差需在途中加油时,应提前告知行政部,回公司后应及时提交部门审核及报销;

第五条 车辆维护管理:

1. 所有车辆由公司统一安排定期检修、保养。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否则费用自付;

2. 需要维修的车辆,由司机提出申请,经行政部批准后在公司指定得维修站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财务划帐转拨,不予支付现金;

车辆使用规定

第六条 行政部安排用车应按照使用者重要性来安排优先级,派车必须首先考虑优先等级高的人员用车。下级申请用车必须在确认优先等级排在其之前的人员无用车需求,方可出车。

第七条 具体关于每辆公务用车驾驶员、使用范围及使用权限优先级的规定如下:

1、××商务车:

l 驾驶员:

u 第一驾驶员:×××;

u 第二驾驶员:×××

l 用途:主要用于每日接送董事长、总经理等公司高层领导上下班和到机场、火车站、宾馆等地接送公司重要客人、外宾朋友及上级领导等

l 服务对象优先级:

u 董事长、副董事长

u 总经理、 VP

u 重要客户

u 政府要员

u 投资人

2、××轿车:

l 驾驶员:

u 第一驾驶员:×××;

u 第二驾驶员:×××

l 用途:到机场、火车站、宾馆等地接送公司重要客人、外宾朋友及上级领导等;接送公司高层或技术人员出差到乘车、乘机地点接送及外出办理公司日常事务;

l 服务对象优先级:

u 公司重要客户;

u 政府要员

u 投资人

u 董事长、副董事长

u 总经理、 VP

u 技术人员

3、××××商务车:

l 驾驶员:

u 第一驾驶员:×××

u 第二驾驶员:×××

u 第三驾驶员:×××

l 用途:主要用于接送往来客人,技术人员外事工作及因出差至机场、火车站;公司日常外出办理事务、采购物品或经行政部批准的全公司性的或部门组织的职工有关活动用车。

l 服务对象优先级:

u 公司客户

u 技术人员

u 员工集体活动

u 行政外出采购人员

第八条 公务用车的审批制度。

1. 除附录Ⅰ所列的固定性出车之外,员工如需用车,应提前一天至行政部填报派车单(见附录 II),司机凭行政部门签字批准后的派车单方可发车。如确有紧急情况可以当天填报派车单出车;

2. 公司内部用车应由行政部统一调度,车钥匙统一放在前台进行保管,非固定性用车发车之前和返回之后需要到前台进行登记。除非特殊情况,每晚钥匙必须归还至前台。

3. 用车人必须让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并做返回登记;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行政部门,并说明原因;

4. 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司机和车辆出车。董事长、总经理用车必须告知行政部门;其他员工需要用车,如驾驶员未接到经有关部门的派车单不准出车。

第九条 因私用车规定:

1. 员工因私用车不能影响和妨碍公务用车;

2. 员工私人用车收费标准为 1 元/公里,公里数核算自出车库地至回库地之实际距离,所收取费用补充到当月邮费预算中

3. 员工在因私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十条 管理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关未尽事宜,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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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银行,金融,全文共 20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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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鼓励主动排查并及早发现案件、减少损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20xx年12月31日前发现的发生在20xx年1月1日前案件的问责工作适用原规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于20xx年1月1日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xx年11月11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资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问责主要方式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一条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第三章 问责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对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釆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釆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釆取补救措施的;

(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

(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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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物业,招投标,全文共 49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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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七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九条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方案;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城市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一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其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 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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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车辆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6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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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2、内部车辆出入小区凭证出入,外部车辆出去小区时,司机应配合门岗进行核实登记试行临时收费管理,由值班员履行登记手续。

3、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停放时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4、非业主车辆在停放小区过夜时,若临时滞留必须停放按照公司临时或过夜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5、严禁在人行道上、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和临时车辆只能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必须放在指定的停车场)

6、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7、凡因不遵守车辆停放规定而造成车辆损伤,后果自负。

8、车辆进入小区,司机必须减速行驶,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超车。

9、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10、进入车辆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等物品。

11、不准碾压绿化土地,不准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12、出租车不得行驶入小区,遇有承载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儿童或携带过重物品及特殊情况(遇大雨或冰雹大雪时)的。视情况可等级放行,但必须及时驶离开,不得在小区内等候载客。

13、车辆带货驶离小区,必须有相应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须由住户到管理处办理有关物资放行手续,方可放行。

14、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等公司)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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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车辆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7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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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小区所有车辆重新进行全面核实登记,发放车辆通证,采取车牌号打印形式,取消以前手写样式通行证。采取卡片式还是像车辆年审粘贴样式的通行证待定。通行证实行免费发放,如遗失补办必须缴费。

2、通行证实行分色制度。小区有车库的一个颜色,三个月临停的一个颜色,长期年卡停放的一个颜色。

3、针对车辆违规乱停阻塞交通及停放绿化带内和停车费到期、的实行张贴《车辆温馨提示》单样式通知车主(第一次催缴(乱停),第二次….),针对乱停车辆和催费张贴提示单三次无效情况下,可直接用车轮锁进行强制管理,同时每次对车辆张贴提示单进行详细登记年月日时及停放位置和拍照(拍车辆乱停现象和张贴第几次催费单)

4、车辆收费实行专职专人管理,队员相互监督制度,对车辆收费人员有徇私舞弊和违反公司收费制度的队员可进行举报,公司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对举报情况属实者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5、对小区办理年卡停放的车辆和临时三个月和有车库的车辆进行登记备案(制作书面统计表格和电子表格),并交公司财务一份便于缴费人员核对和存档。每日并对所有进出小区的车辆在《车辆进出闸记录表》上登记进、出时间,对临时停放的车辆在《车辆进出闸登记表》上注明,注明进、出时间和收费金额。

6、每周应向总公司财务呈报一份小区车辆收费清单,内容如下:

(1)每月临停车辆收费总额多少元,平均临停每日合计多少元,并后附本月临停车辆车牌号码及车辆数量。

(2)长期办理年卡和三个月月卡的车辆进行每月进行报表,并注明每月一期

和三期有车辆总数是多少辆及本月收费总额是多少元。对每

月新增加的车辆在表格内注明。以便对每月临时和年卡、月

卡车辆总数和缴费总额进行对比。

7、公司将不定时对监控中心的大门岗录像进行回放检查,检查的内容有:对车辆临停的车辆有无收费,对外来车辆查阅门岗《车辆进出闸登记表》有无登记记录。

8、对违规人员的罚款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并对表现优秀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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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粮食,全文共 21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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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兑付管理,规范粮食流通秩序,杜绝在粮食收购活动中因资金筹集不到位、兑付不及时等给农民“打白条”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售粮农民利益,着力促进种粮农民增产增收,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要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即“要敞开收购,随到随收,不准折腾农民;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

第二章 粮食收购资金筹集

第四条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指导粮食收购者及时、足额筹集粮食收购资金,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对启动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等政策性粮食收购预案的地区和粮食品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收储企业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等单位的沟通协调,严格按照预案规定,切实保障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六条 对没有启动政策性粮食收购预案的地区和粮食品种,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辖区内粮食企业科学研判市场形势,多渠道筹集粮食收购资金,积极入市收购。

第七条 积极探索发展粮食融资担保等业务,努力破解基层粮食企业融资困难问题,支持企业增强活力、搞活经营,为保障粮食收购、促进种粮农民增收奠定基础。

第三章 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兑付

第八条 严格按照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粮食执行预案等政策规定,合理确定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并根据企业不同情况,落实履约保证金、抵押或担保等风险防控措施,从源头上防范粮食收购资金兑付风险。

第九条 租赁社会仓容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粮检〔20xx〕51号)等有关规定,严格租赁库点的审核和确认。对纳入当年政策性粮食收购库点的租赁企业,要在收购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在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中,承租企业必须派人直接收购、保管,并承担粮食质量、等级验收和收购资金兑付等责任。

第十一条 严禁假租仓实委托,承租企业不得将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拨付给租赁企业,由其代为支付售粮款。对因假租仓实委托出现挤占挪用、“打白条”等问题的,应追究承租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按照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粮食执行预案和政策性粮食信贷等政策规定,积极主动协调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及时足额发放贷款。对统一承贷的中储粮直属企业等实行 “一次审批、分次发放”,并由其根据收购情况和入库进度及时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资金供应,保证农民售粮时企业随收随付。

第十三条 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等的市(地)区域,可指定合规的委托收储企业承贷,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打白条”。逢节假日或特殊情况,企业要提前与农业发展银行开户行沟通协调,做好信贷资金安排,确保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不断档。

第十四条 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要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执行政策性粮食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政策性粮食收购有关质价政策等信息。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

第十六条 收储库点根据收购发票和结算单等凭证,及时、足额、当场向售粮农民直接兑付粮款,“一手粮、一手钱、现款结算”,严禁“打白条”,严禁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七条 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农民要求通过网银等方式结算。中储粮直属企业直接对农民网银结算的,应当提高工作效率,缩短网络审核、支付时间,确保农民在交售粮食当日足额收到售粮款。

第四章 市场自主收购粮食资金兑付

第十八条 规范粮食收储企业和粮食经纪人的自主收购粮食行为,督促粮食买卖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市场原则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粮食收储企业和粮食经纪人要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一手粮,一手钱,不打白条”,防止发生拖欠农民售粮款、以“高息”为诱饵骗取农民售粮款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粮食银行”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粮财〔20xx〕128号),进一步加强对“粮食银行”等新型粮食经营业态的指导,强化经营管理,完善风险防控措施,杜绝发生坑农害农等问题。

第五章 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加强行业管理,指导和督促辖区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粮食购销政策,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大对粮食收购政策,特别是粮食收购质价政策和粮款兑付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售粮者的资金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

第二十三条 加强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者拖欠农民售粮款、“打白条”,以及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据党纪政纪严肃问责,切实保护售粮农民利益,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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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车辆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5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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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我国日前出台了新的《外交车辆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对在华外交车辆实行总量控制,同时将对在华的外交车辆进行更严格的管理,加大对外交车辆交通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外交部发言人耿爽在本周举行的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介绍,随着中国对外交往不断扩大,各国驻华外交机构规模和外交车辆数量大幅增加。今年1月,外交部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颁布实施了《外交车辆管理办法》,主要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外交车辆的管理。

耿爽介绍,《外交车辆管理办法》中首次提出中方将对外交车辆实行总量控制、逐辆审批的管理原则,规定实施外交车辆准驾制、强制外交车辆购买保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具体管理措施,同时明确了外交部及其他主管部门对外交车辆在购置、使用、处理各环节的管理职责和手段,要求依法、严格、规范查处外交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中方还根据《办法》,正对各国驻华大使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使用的外交车辆统一换发新版号牌。

中国政府出台的《外交车辆管理办法》也得到了各驻华使馆和外交机构的理解和配合。他们表示,将继续尊重中方法律法规,积极配合中方实施《办法》,严格管理本馆外交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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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51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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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制定了《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存:

(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交存;

(二)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不超过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

业主交存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

违反前款规定,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物业权属登记。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一幢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0%时,该幢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证明,可由业主及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业主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70%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但业主大会另作决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代办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商业银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按幢、按户设置明细账目。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自存入专户之日起记账到户,结息到户。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和金额,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存。逾期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账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部分,扣除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费用外,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增值部分。

第十五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尚有节余的,应当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

业主转让物业时,未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物业转让手续。

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第四章使用

第十六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

1、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

2、户外墙面因损坏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

3、整幢楼外檐面层脱落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的;

4、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整体修缮的;

5、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工程。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1、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需要整体修复的;

2、整幢楼或者单元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3、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新、改造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20%的;

4、电梯需要整体更新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20%的;

5、二次供水及消防水泵等因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6、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7、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的下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二)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实施物业管理并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对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通过后实施;对部分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通过后实施;

(二)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通过后实施;

(三)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区域居民委员会组织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通过后实施。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后,方可表决。

第二十条发生危及物业安全以及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预先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拨付,再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全体业主按照其所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用于整幢楼或者单元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整幢楼或者单元业主按照其所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材料;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

(三)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名册;

(五)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2日内进行核实,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向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复核。业主委员会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领取、使用、保存和核销,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接受其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保存、核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减免业主应当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取、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三)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公有住房出售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办法施行前,没有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原规定的标准补交,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住宅小区外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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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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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行车规定

(一)认真执行,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二)自觉服从处(队)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局组织的安全教育及有关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三)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四)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五)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

(六)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位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位车辆。

(七)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

(八)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

(九)禁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十)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二、安全行车标准(“六无”)

(一)车况完好,无磕碰挂擦和丢损;

(二)遵纪守法,无违章纪录和违法违纪现象;

(三)服从调度,无误时误事现象;

(四)文明服务,无用车投诉;

(五)服从管理,无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六)安全服务,无大小责任事故。

三、安全行车奖惩

(一)安全行车

1、安全行车每年评比一次。

2、本年度达到“六无”标准的获当年安全奖。

3、达不到“六无”标准的,取消安全奖。

(二)安全奖标准

1、全年安全奖600元/人;

2、全年安全里程奖0、05元/公里。

(三)安全奖奖扣

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安全奖以经济奖励形式每年按驾驶员实际安全行驶里程发给,获得安全奖的驾驶员同时具有评选优秀等次或先进个人的资格;达不到“六无”标准的,相应扣去安全奖和里程奖。

(四)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扣奖比例:

1、负全部责任者,扣除当年全部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

2、负主要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3/4;

3、负同等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2/4;

4、负次要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1/4、

(五)其它责任情况的扣奖及赔偿责任。

1、态度恶劣,不服从调度,发生误时、误事的,一次扣奖100元,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在编人员按待岗处理,非在编人员予以辞退。

2、发生驾驶证被扣或其它严重违章者,取消月度考核奖。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停驾车辆,在编人员按待岗处理,非在编人员予以辞退。

3、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的,无论有无责任,除由驾驶员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视情扣除1—3个月的月奖,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直至作待岗或辞退处理。

4、因超速行车、强行超车、酒后开车、违章停车及其它违规行为而被罚款,一律由驾驶员自负,不得报销。

5、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除1—12个月奖,并按责任大小赔偿:

(1)负全部责任的,扣除全部月奖,按经济损失的4%赔偿;

(2)负主要责任的,扣除9个月月奖,按经济损失的3%赔偿;

(3)负同等责任的,扣除6个月月奖,按经济损失的2%赔偿;

(4)负次要责任的,扣除3个月月奖,按经济损失的1%赔偿。

发生重大事故,除经济赔偿外,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调离驾驶岗位。

发生事故后逃逸者,除经济赔偿外,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6、无论何故造成的责任事故,均取消驾驶员当年的先进个人或优秀等次评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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