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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管理办法推荐20篇

如何制定天然气管道管理办法?看看吧。规章制度具有为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指引方向的作用。规章制度公布后,员工就清楚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怎样获得这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如何履行义务。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天然气管道管理办法,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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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学生,全文共 21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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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获悉,省教育厅日前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转学的情形,并规定学生学籍号以身份证号为基础,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以身份证号为基础

学籍号终身不变

《办法》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终身不变。

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并纳入全国学籍系统统一管理。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小学生和初中生

5种情况可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

高中遇4种情形

可以申请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不得互转。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限于学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时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其中考成绩要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入后应补学缺修课程。

新闻链接:

福建省中小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等学籍管理有新办法

福州日报6月17日讯(记者许含宇)中小学生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转学?普高国际班的学生能转到普通班学习吗?昨日,省教育厅出台的《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我省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中小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如何办理从即日起将遵照新办法执行。

今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适用于该《办法》。办法明确了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只允许在同级别学校间互转,而且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的学生不允许互转。

转学

毕业年级下学期

一般不办理转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

3.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4.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5.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3.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

4.具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以申请转入中职校学习。

中小学学生的转学,新《办法》也有操作上的限制。比如,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也就是说,二类校只能申请转入二类校,不能转入一类校。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也不得互转。同时,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起始年级上学期以及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生应编入转出时所在的年级,不得留级。

休学

期满不能复学

可申请延长一年

今后,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休学。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需有建议休学的意见)、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办法明确,休学应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休学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一年。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退学

患严重疾病

应持相关证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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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光伏 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34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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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实现光伏电站工程建设向生产运行的平稳过渡,确保项目投产后安全稳定运行,安全、可靠、经济指标达到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2引用标准或参考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

2.2 dl 5027-19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2.3 dl 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2.4 dl 409-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2.5 sd 292-1988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2.6 gb 50794-20xx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

3职责

3.1发电公司主要职责

3.1.1负责批准光伏电站机构设置方案。

3.2公司主要职责

1负责在建光伏电站生产准备工作的落实和管理

2负责对在建光伏电站生产准备工作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3负责光伏电站的人员配置和岗位培训。

4负责组织光伏电站完成管理文件的建立工作。

5负责光伏电站办公、生活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

3.3光伏电站主要职责

3.3.1负责参加岗位培训。

3.3.2负责参加光伏电站的规程、预案的编制工作。

3.3.3负责光伏电站辅助物资的验收、入库的管理工作。

3.3.4负责执行光伏电站送电前验收、360h试运行及工程移交生产验收。

3.3.5负责对设备、工程技术档案等的接收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生产准备的内容

4.1.1光伏电站生产准备期:是指从项目开工开始,到本工程通过360h试运行,通过工程移交生产验收,进入生产期为止。

4.1.2生产准备内容包括:编制生产准备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生产机构,合理配置运检人员,统筹安排员工培训,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购买或完善,管理文件编制及建立管理信息报送机制等工作。

4.2生产准备工作计划

对于新建、扩建光伏电站,公司组织编制生产准备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培训安排、管理文件建立、辅助物资购买或完善、环境管理、管理信息报送机制、送电前验收、光伏发电系统调试、360h试运行及工程移交生产,生产准备工作计划编制完成后,经发电公司批准后,发布到相关部门,各部门按照生产准备工作计划开展生产准备工作。

4.3生产准备工作具体内容

4.3.1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4.3.1.1机构设置

新建、扩建光伏电站应设置运行班组、安全组织机构,有效实施对生产管理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

4.3.1.2人员配置

装机容量40mw及以内独立光伏电站(有升压站)劳动定员11人;装机容量40mw以上独立光伏电站,每增加10mw装机,增加初级运维员2人,在光伏电站工程施工前完成全部人员定编、定岗工作。

在项目开工后,按照先管理人员(站长、主值)后生产人员(运检人员)的顺序,首先配置管理人员,在工程移交生产前完成全部运检人员配置工作,且运检人员中应配备有熟悉机械、电气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4.3.2岗位培训

根据基建计划进度,公司制定光伏电站各岗位的培训计划,按期完成,有资质证件(电工进网证、调度证、主值证、安全员证、技术监督专责证)要求的岗位需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4.1培训主要内容

a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b本项目相关资料、设计文本、图纸、系统设备的培训。

c光伏发电专业基础知识的培训。

d变电站仿真培训。

e设备制造商培训,了解掌握设备的内部结构和运行特性、用户手册等。

f参加光伏发电设备系统安装、调试对本项目的设备进行全面学习和掌握。

g光伏电站实习。

h管理文件(规程汇编、预案汇编、制度汇编)培训。

i上岗资质证书取证培训。

4.2培训教材编制与选用

a光伏发电设备厂家的运行维护手册、检修手册、安装手册及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光伏电站安全规程》、《光伏电站运行规程》、《光伏电站检修规程》等法律、法规、标准、条例、规程、导则。

c光伏发电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d光伏发电系统培训教材。

4.3.3管理文件的建立

光伏电站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发电公司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制度。

4.3.3.1制度汇编

《光伏电站制度汇编》由发电公司编制模板,光伏电站建立编制小组,根据本光伏电站实际,按照模板进行编制,在光伏发电系统投产前3个月发布实施。

4.3.3.2规程汇编

《光伏电站规程汇编》由发电公司编制模板,光伏电站建立编制小组,根据本光伏电站实际,按照模板进行编制,《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经站长批准后在光伏设备投产前3个月发布实施;《现场检修规程》经站长批准后在整个光伏发电系统投产后6个月内发布实施。

4.3.3.3预案汇编

《光伏电站预案汇编》由发电公司编制模板,光伏电站建立编制小组,根据本光伏电站实际,按照模板进行编制,经当地安监部门审核批准后,经站长批准后在光伏发电系统投产前3个月发布实施。

4.3.3.4工作表格

在试运行前3个月,按相关制度规定,完成各种表格的准备工作,并在设备试运行过程中按制度执行。

4.3.4辅助物资

新建、扩建光伏电站的辅助物资准备包括建立和完善专业设施(包括存储仓库、消防设施等),按先进实用的原则配置安全工器具、检修工具、仪器仪表,制定备品备件计划,储备必要的备品备件等。

4.3.4.1工器具管理

新建、扩建光伏电站按要求配置工器具(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起重器具、计量器具及其他工具),所有工器具必须是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部分工器具需经过所在地电网公司入网许可,并经检验部门检定合格,专人管理,定期送检,具体按《工器具管理制度》执行。

4.3.4.2备品备件

新建、扩建光伏电站根据设备厂家的意见、建议,制定备品备件储备定额计划,储备必要的备品备件,包括光伏发电设备备品、辅助设备事故备品、电气设备事故备品、一般备品备件和消耗性材料等,以维持正常的发电生产以及消除设备缺陷、加快事故抢修进度的需要,提高设备利用率。做好备品备件的检验、入库的管理工作,具体按《备品备件管理制度》执行。

4.3.4.3消防器材

按要求配置消防系统,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期检验,并出具相关检验合格报告,具体按《消防管理制度》执行。

4.3.4.4办公、生活配套设施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购买光伏电站的办公、生活配套设施。

4.3.5环境

新建、扩建光伏电站变电站周边水土保持及植被恢复工作应全部完成,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施工垃圾及生活垃圾全部清理完毕。

4.3.6信息报送

4.3.6.1信息报送应与生产准备同步开展。光伏电站整套调试前,完成电网公司、光伏电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分析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光伏电站实时监控系统、功率预测系统),确保光伏电站在并网发电后能够及时准确将有关数据上报。

4.3.6.2新建、扩建光伏电站应具备远程实时监控系统接入能力,应做好计算机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光伏电站监控数据与互联网连接时,应采取可靠、必要的隔离措施,避免光伏发电系统运行监控系统遭到破坏。

4.3.7送电前验收

4.3.7.1以上工作均准备完成后,工程部向经理提出验收申请,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对光伏电站进行送电前验收,具体按《变电站送电前验收管理制度》执行。

4.3.7.2公司内部完成送电前验收并将相关问题整改完成后,向电网公司提出送电前验收申请,电网公司对光伏电站进行送电前验收。

4.3.8光伏发电系统调试

为顺利进行光伏发电系统调试工作,在调试前应先通过电网公司、质监部门、消防部门等相关单位的专业检查、验收。

4.3.8.1单机调试

光伏电站参与由设备厂家组织的单体调试工作(包括单体调试和分系统调试),参加验收,设备厂家将光伏发电系统调试资料移交给工程部。

4.3.8.2光伏发电系统整套启动调试

a光伏电站参与由设备厂家组织的整套启动调试工作,对调试中发现的各种问题提出意见。

b光伏电站参与调试质量验收及结果评定,设备厂家将光伏发电系统调试资料移交给工程部。

4.3.9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

在工程启动开始连续无故障运行时间不少于光伏系统累计接收总辐射达360h的时间后,当地电网电压、频率稳定,相应波动幅度不大于光伏系统规定值的情况下,公司根据光伏发电设备厂家提出的试运行预验收报告和申请,组织相关人员对光伏发电系统进行360h试运行验收,具体按《光伏发电设备试运行管理制度》执行。

4.3.10工程移交生产

光伏发电设备完成360h试运行验收后,工程部向公司提出工程移交生产验收申请,公司启动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工作,具体按《工程移交生产管理制度》执行。

5检查与考核

5.1本制度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贯彻执行。

5.2本规定的实施由发电公司基建工程部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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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修正版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14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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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修正版)

为规范城市更新活动,修订了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以下是修正后的条例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规定的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区域,根据城市相关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整治、改建或者拆建。

城市更新包含整治类、改建类和拆建类三种类型。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市建成区依照本办法规定,可列为城市更新区域,实施城市更新:

(一)危房集中或者建筑物不符合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需要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的;

(三)环境恶劣,妨害公共卫生或者社会治安的;

(四)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低效落后,需要进行功能转换或者产业转型升级的;

(五)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城市更新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公益优先、利益共享,文化传承、绿色低碳,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城市更新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以城市更新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城市更新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申报、实施。

鼓励有社会责任、有品牌、有实力、有经验的开发企业实施城市更新项目。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八条 本市建立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协调机制,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区政府作为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依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结合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明确目标、责任,积极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并对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管理。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市本级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土地管理政策,以及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全市层面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第十条 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

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国土执法、林业执法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严格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二条 市、区政府应当积极争取和利用国家政策性资金和贷款,引导金融机构探索新模式、新产品,保障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十三条 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建立诚信体系,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信用记录信息进行管理和依法公布。

第十四条 市城市更新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应当根据职能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一节 城市更新规划

第十五条 实施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城市更新目标与责任。

第十六条 市规划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单元规划编制和城市更新计划制定。

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并与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明确全市城市更新的重点区域及其更新方向、目标、类型、时序、总体规模和更新策略。

区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辖区范围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第十七条 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综合考虑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结合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和产权边界等因素,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二)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绿地绿线、历史文物保护紫线、水域岸线蓝线、公共服务设施橙线、道路红线、城市基础设施黄线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

(三)符合相对成片的要求,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相对完整;

(四)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括多种城市更新类型。

第十八条 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时涉及下列情形的,依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不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二)除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外,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三)未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的前提下,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进行置换,与补公用地整合使用;

(四)旧工业区及其异地配套的生活用地可作为一个更新单元统一规划建设;

(五)香洲区城中旧村应当整村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本办法所称城中旧村,是指在我市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保留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补公用地,是指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不计入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十九条 编制、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制定城市更新单元的规划指引,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当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和规模。

第二十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要求制定,由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区应当在现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分区规划确定的各项要求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应当由市规划部门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应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更新项目的具体范围、更新目标、更新方式和规划控制指标;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产业方向及其布局;

(三)城市更新单元概念性布局规划及单元城市设计指引;

(四)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及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内容的衔接说明;

(五)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或者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应当补充公共服务设施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城市更新经济评估等技术报告;

(六)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但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补充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七)文物、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和城市文脉资源的保护方案以及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评估;

(八)其他应当予以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因用地整合的需要,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的补公用地可以在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范围内进行等用地面积异地置换,整合集中。

因规划需要,补公用地超出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进行异地置换的,应当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鼓励在人口集聚的更新区域减少住宅功能,向城市人口密度低的区域覆盖建设指标。

第二十四条 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权益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形成申报主体,由申报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程序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程序,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予以审批。

本办法所称申报主体,是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申报单位。

第二节 城市更新计划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更新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制定城市更新中长期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批和实施情况,制定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包括申报计划和实施计划。

申报计划应当包括更新单元范围、现状建设情况、更新方向、更新类型、实施方式、补公用地规模、投资总额等内容。

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更新单元范围、更新类型、规划设计条件、实施方式、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开工时间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实施主体,是指项目各项建设手续的申办单位。

第二十七条 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市城市更新部门上报下一年度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市城市更新部门对各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进行汇总,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实施后,实施主体应当按程序制订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区城市更新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更新部门备案。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单元内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投资计划、建设进度安排、搬迁补偿安置措施、监管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更新部门对区城市更新部门申报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汇总后,纳入城市更新实施方案项目库。

第三十条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机制,符合条件时可以随时进行申报,批准后及时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项目库。

第三十一条 区城市更新部门对城市更新实施方案进行动态监管,对已竣工验收的城市更新项目,核实后报市城市更新部门调整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项目库。

第三十二条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自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签订土地出让协议,或者超过土地出让协议约定的开工时间一年仍未开工,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报原批准机关撤销城市更新优惠政策,调整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项目库。

被撤销规划条件和城市更新优惠政策的,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用地更新单元规划申报等事项。

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

第一节 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三十三条 整治类城市更新是指对更新单元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环境进行更新完善,以及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和修缮翻新等,但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

第三十四条 鼓励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老旧小区实施综合整治更新,全面提升宜居水平。

老旧小区整治更新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式包括:

(一)权利主体实施:由更新单元范围内的权利主体申报、实施。

(二)政府组织实施:因城市规划和管理需要的,由镇街组织实施。

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纳入改建类、拆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范围的,与改建类、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一并申报和实施。

第三十六条 采取权利主体实施的,应当形成更新意愿后方可申报和实施。

城市更新单元内建筑物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应当取得该主体同意;共有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启动。

城中旧村整治的,应当经居民大会、村民大会或者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表决,并获得占全体成员或者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启动。

第三十七条 采取政府组织实施的,应当征询更新单元范围内相关权益人意见。

第三十八条 整治类更新项目的费用依法由区政府、权利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共同承担。

涉及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市容环境的,区政府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第三十九条 整治类更新项目一般不加建附属设施,因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建筑节能和消防安全等规范的要求。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仓储部分和辅助部分的功能用房;

(二)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公共用房和服务用房的功能用房;

(三)符合《旅馆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公共部分和辅助部分的功能用房。

第四十条 整治类更新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后,方可实施整治。

依法应当办理有关建设、环保、水务、消防等许可的,实施主体取得许可后方可实施整治。

第二节 改建类城市更新

第四十一条 改建类城市更新是指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宗地为单位,对更新单元内已确权登记的原有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并可在不全部拆除的前提下进行局部拆除或者加建。

涉及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的,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改建类更新项目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功能和产业布局规划,优先满足增加公共空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改建类城市更新:

(一)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

(二)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改建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三)危险房屋或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建区域内的建筑物;

(四)改建后不符合城市景观、公共安全、建筑结构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或者无法满足相关配套要求的;

(五)未经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所;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得改建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改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式包括:

(一)权利主体实施:由更新单元范围内的权利主体申报、实施。

(二)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通过征收、收购等方式对建筑物进行整合、收储并通过公开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实施,或者成立、授权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

改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纳入拆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范围的,应当与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一并申报和实施。

第四十五 条实施改建类城市更新,应当形成更新意愿后方可申报和实施。

城市更新单元内建筑物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应当取得该主体同意;共有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的,应当经全体业主同意。

第四十六条 改建类更新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规范和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的条件下,可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合法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建筑密度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其中,加建附属设施的,增加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原合法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不大于一千平方米,且总占地面积不超过原合法基底面积的百分之十、不超过二百平方米的,由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提高项目容积率或者变更规划功能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七条 改建类更新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后,方可实施改建。

改建类更新项目应当按照程序规定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施工许可和规划条件核实、房地产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三节 拆建类城市更新

第四十八条 拆建类城市更新是指通过对城市更新单元内原有建筑物进行拆除并重新规划建设的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第四十九 条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式主要包括:

(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包括更新单元内的单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或者多个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其中一个权利主体后由其实施;

(二)市场主体单独实施: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非原权利主体的单一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

(三)合作实施: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与非原权利主体的市场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形成单一主体合作实施;

(四)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通过征收、收回、收购等方式对更新单元内的用地进行整合、收储并通过公开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实施,或者成立、授权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

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自行实施方式进行城中旧村改造的,应当成立单项房地产开发全资子公司实施。涉及该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的,应当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处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市场主体单独实施或者合作实施方式进行城中旧村改造的,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

第五十条 实施拆建类城市更新,应当形成更新意愿后方可申报。

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应当取得该主体同意,共有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权利人同意。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启动。

城市更新单元包含多宗已供建设用地的,符合本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的,用地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更新单元范围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二。

城中旧村拆除重建的,应当经居民大会、村民大会或者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表决,并获得占全体成员或者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启动。

第五十一条 拆建类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除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供建设用地的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一万平方米,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二)应当划定拆除范围、重建范围和补公用地,可根据需要划定规划保留范围;

(三)补公用地应当不小于三千平方米且不小于已供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相关规定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拆除范围,是指需拆除地上原有建筑物的区域;重建范围,是指按照城市规划实施的项目建设区域;规划保留范围,是指未纳入拆除范围、按照城市规划予以保留的改建类或者整治类建筑物区域。

城中旧村和老旧小区拆建更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已供建设用地的用地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划定城市更新单元进行拆建类城市更新,但应当就单元范围、拆除范围、配建要求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和说明:

(一)旧工业区改造为科技孵化器等市政府鼓励发展的创新型产业项目;

(二)位于海岛的城市更新项目;

(三)城中旧村更新项目;

(四)其他因公共利益需要拆建的项目。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三项应当依据规划的需要提供适量补公用地,或者提供不少于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十的建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具体补公用地的面积和规划功能、建筑功能等要求在更新单元规划条件中确定。

第五十四条 拆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由单一权利主体进行申报和实施。

更新单元范围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形成单一主体:

(一)权利主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

(二)权利主体与实施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被收购方收购。

城中旧村更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单一权利主体进行申报。

第五十五条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有偿、合理的原则,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回迁房屋的面积、地点和登记价格,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相关事项。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对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后附着于原房地产的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作出约定。没有约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由实施主体承担。

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将已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区城市更新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拆建类更新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实施拆建。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实施项目开发建设。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但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银行贷款抵押或者预售。

第五十七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独立占地的补公用地项目,或者位于已批准动工建设的更新项目周边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优先安排,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实施。相关部门可以委托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代为建设,在建设完成后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将产权移交政府。

第五十八条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完成后,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产业准入进行监管,保证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产业导向落实到位。

对于享受市政府鼓励产业政策的更新项目,实施完成后实际进驻的产业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属于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章文物、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城市更新单元内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

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时,应当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求,不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改变与不可移动文物原状直接相关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保证不可移动文物的完整。

第六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六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城市更新单元内能够体现城市历史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征的街区、建筑进行普查,并依据普查结果,制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录,征求区政府的意见,经市城市规划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并依法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需要调整、撤销的,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城市规划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后,依法报批。

第六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对纳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范围已批准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档案。

第六十三条 城市更新单元内存在批准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在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时,应当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经市城市规划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建造必需的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

禁止改变院落布局、街路格局和景观环境进行建设活动。

禁止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建筑或改变历史建筑的肌理和尺度。

第六十五条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不得改变历史建筑周边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六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空调、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经批准设置的,应当与建筑立面相协调。改建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栋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

第六十七条 对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应当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经市城市规划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市政府批准后,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市规划部门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六十八条 在实施异地保护、拆除历史建筑作业过程中,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等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档案资料报送相关档案机构。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从历史建筑上拆卸的构件进行鉴定。属于文物的,按照文物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六十九条 按照规划要求,城市综合服务体单独编制更新单元规划的,可以按照如下比例配置公共租赁住房等住宅:用地规模八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配置;用地规模五万平方米以上、八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用地规模给予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配置:

A:配置比例。

B: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已供用地总面积,五万平方米≤B

更新单元原用地范围内含住宅功能的,应当在用地规模中将该住宅用地予以扣除。

配置住宅中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不得少于住宅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建成后产权应当无偿移交政府。

第七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营造宜居环境,改善能源结构,推广中水和雨水利用,加强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等多种途径,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第七十一条 规模较大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分期实施。

城市更新项目分期实施的时序、规模等规划控制指标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规划许可文件规定。

分期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在项目首期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用于安置回迁业主的建筑。

分期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需要进行建设用地分割、合并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十二条 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对具有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情形的区域进行拆建类城市更新的,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征收。

第七十三条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两年后,仍因搬迁谈判未完成等原因未能确认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的,政府可以依法进行征收。

第七十四条 因单独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利益需要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置换或者收回的方式调整,纳入土地储备。

除依法应当收回的外,市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土地使用权收购,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向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收购。

旧工业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商业建设的,应当采取由政府收购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但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承接城市更新项目异地转移住宅建筑指标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涉及商品住宅开发的城市更新项目,除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外,应当按规定予以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无偿归政府所有。

在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较低的区域,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可以按照配建要求、同类房屋市场评估价向政府缴交相应费用,由政府统筹异地建设。

第七十六条 城市更新中由实施主体建设并将建成后的产权无偿移交政府的,该部分建筑面积不计收地价,但应当完成装修、验收,达到可交付使用的标准。

第七十七条 被依法鉴定为危房、需要拆建的单栋或者零散建筑,但无法按照相关要求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依据城市危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接受处理后,方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又不属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应当根据本市有关房地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相关规定完善手续后,方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

第七十九条 在城市更新实施计划公告后,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不得作为经营性场所,规划保留的整治区域及特殊情况的除外。

相关企业应当结合项目实施,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或者地址变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城市更新意愿的调查和征集、土地及建筑物核查、城市更新计划申报、城市更新规划编制与审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申请等城市更新活动中,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侵害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行贿等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十二条 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20日起施行。20xx年10月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施行的《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同时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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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5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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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

(一)不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数据相同或者雷同,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注册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不真实,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申报资料真实的;

(三)研究项目设计和实施不能支持对其申请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评价的;

(四)申报资料显示其申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存在较大缺陷的;

(五)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资料的;

(六)原料药来源不符合规定的;

(七)生产现场检查或者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填写《药品注册复审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一百五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一百五十八条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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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报告厅管理使用办法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办法,全文共 14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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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进一步夯实各项基础管理的总体要求,不断提高班组电子等台帐的应用和管理水平,根据公司部门职责分工和具体工作实际,在班组电子等台帐的具体运用过程中,公司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专业管理要求,负责对专业台账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考核,班组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台帐进行督促检查,同时,各班组应按本规定的具体要求认真、及时地做好台账填写工作。

1 专业要求

1.1 节能活动

运行班、汽机本体班、汽机阀门班、炉本体班、磨煤机班、热工一班、煤管班、煤油班每月至少活动二次(上、下半月各一次)。

1.2 技术培训

1.2.1 现场提问及技术问答:不少于50%人参加。

1.2.2 事故预想:每专业每转班不少于1次/3人。

1.2.3 岗位分析:每班每月不少于一篇。

1.2.4 现场提问、技术问答两种培训形式参与率必须100%。

1.3 安全活动

1.3.1 运行班每10天一次,检修班每周一次。

1.3.2 活动内容要结合安全工作要点,联系实际,有针对性。

1.4 政治学习

1.4.1 运行班每月学习不少于二次,检修班不少于三次。

1.4.2 内容符合主管部门下达的

1.5 工会活动记录

1.5.1

1.5.2 民主生活会每月一次。主要内容:听取班组长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奖金分配原则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研究、反映班组职工福利、生活等问题;贯彻落实公司(厂)职代会的有关决议。

1.6 生产(工作)日志

1.6.1 月度、每周工作有计划,月度工作有总结。

1.6.2 每日工作安排记录具体,内容能反映当日班组成员出勤、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负责人、参加工作人员;

2 通用要求

2.1 各类台帐应能反映专业特点,做到求真务实。

2.2 节能、安全、政治学习、工会活动时间原则上以公司一周安排为准;每次活动至少有3人发言.

2.3 检修班组的活动记录(含生产日志)填写,正常情况下应于当日完毕,特殊情况可于活动日次日下班前完成;运行班组活动记录(含事故预想)填写,应在活动日后48小时内完成;运行及检修技术问答、岗位分析记录应在当月内完成。

2.4 各类台账栏目填写应清楚、完整;标题完整,记录内容与标题吻合,并符合专业管理要求;语言表达准确。

2.5 填写时,发言人姓名顶格书写,发言内容沿发言人姓名后续写,不同发言人之间空一行。

2.6 部门领导应及时审批有关记录,签署审查意见。

3 检查考核

3.1 因组织、协调不到位,使班组电子台帐出现差错而未及时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提出、纠正、

考核时,每次扣企业管理部门200元。

3.2各职能部门应按月对相关台帐进行检查,并于次月10日前将检查考核意见报企业管理部门,未上报或检查考核不认真者,每次扣相关职能部门200元。

3.3 班组直接管理部门应做好各类台帐的督促检查,否则,在班组台帐因不符合有关要求被考核时,按绩效考核办法;台账审批不及时,每发现一处扣80元;对审批过的台账,如发现不符合要求而又无审批意见的,每发现一处扣40元。

3.4 台账格式不符合要求、栏目填写不全,每发现一处扣40元。

3.5 活动标题不完整每处扣80元,记录内容与标题或栏目不吻合每处扣120元。

3.6 记录内容达不到300字以上每次扣40元;严重抄袭有关文件、报刊及学习材料每次扣160元。

3.7 发言人每差一人次扣40元,活动次数每差一次扣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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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幼儿园日常管理办法模板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幼儿园,全文共 6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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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实行坐班制,全体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

一、请假审批手续

(一)请病假

1、每月教师在无课的情况下允许有半天的机动,外出办事,但必须经主管园长批准,不扣出勤奖。

2、请一天病假,必须写请假条,由主管园长审批。

3、请二天假以上,30天以下病假的,必须有医院证明,由总园长审批。

4、请病假超过30天的须提前报总园长审批。

(二)请事假

1、事假半天,由主管园长审批。

2、请事假1天以上15天以下的须写假条由总园长审批,交分管园长存查。

3、婚假、产假、丧假按园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月津贴制度

1、工作量补助考勤制度:

(1)后勤人员代班计算方法:用工资除以26天乘以50%再乘以实际代班天数。

(2)教师代班计算方法:不当班期间代班:用基本工资除以26天乘以50%。

2、出勤奖制度:

(1)以行政检查为准,教职工迟道一分钟扣1元,累计迟道三次及以上取消出勤奖。

(2)未经领导同意提前离校的,早退一分钟扣1元,累计迟道三次及以上取消出勤奖。

(3)请病假:计算方法:当班期间:用基本工资除以26天乘以80%,累计三天及以上取消出勤奖。计算方法:不当班期间:用基本工资除以26天乘以50%,累计三天及以上取消出勤奖。

(4)请事假:计算方法:当班期间:用基本工资除以26天,加上考核工资除以26天。累计二天以上取清出勤奖。不当班期间用基本工资除以26天。累计二天以上取清出勤奖。

(5)旷工一天取消出勤奖。

三、值班考勤制度:

(1)根据要求准时来园值班并打卡。考核方法和考勤制度相同。

(2)教师正常值班给予补助午餐补助,计5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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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工作流程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1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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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售后服务工作,满足用户的的需求,保证用户在使用我公司产品时,能发挥最大的效益,提高用户对产品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制定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1根据合同及技术协议的要求,对保修期内,因产品的制造,装配及材料等质量问题造成各类故障或零件损坏,无偿为用户维修或更换相应零配件

2对保修期外的产品,通过销售中心报价(包括零配件,人员出差等)费用迅速,果断排除故障,让用户满意

3对合同中要求进行安装调试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人员对产品进行安装调试及对用户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4定期组织人员对重点销售区域和重点客户进行走访,了解产品的使用情况,征求用户对产品在设计,装配,工艺等方面的意见5宣传我公司的产品及配件

1售后服务人员必须树立用户满意是检验服务工作标准的理念,要竭尽全力为用户服务,觉不允许顶撞用户和与用户发生口角

2在服务中积极,热情,耐心的解答用户提出的.各种问题,传授维修保养常识,用户问题无法解答时,应耐心解释,并及时报告售后服务总部协助解决3服务人员应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主动服务,和用户监理良好的关系4接到服务信息,应在24小时内答复,需要现场服务的,在客户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切实实现对客户的承诺

5决不允许服务人员向用户索要财务或变相提出无理要求

6服务人员对产品发生的故障,要判断准确,及时修复,不允许同一问题重复修理的情况

7服务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后,要认真仔细填写“售后服务报告单”,必须让用户填写售后服务满意度调查表

8对于外调产品,或配套件的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售后服务总部协调采购部由外协厂家解决

9重大质量问题,反馈公司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10建立售后服务来电来函的登记,做好售后服务派遣记录,以及费用等各项报表

1投诉方式:用户以来电、来函、来人方式反应服务人员工作中表现不良或对服务不满意的即为投诉

2因以下原因造成用户投诉的,一经查实,记大过一次,并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影响

2.1和用户发生口角,顶撞用户2.2对用户索要财物,并提出无理要求的2.3因个人原因未及时为用户服务的2.4因个人原因造成同一问题重复修理的

3实事求是按公司财务制度和销售中心的有关规定报销,提交报销的各种票据应真实、合法、有效,出差的票据与出差地应相符,否则不予报销,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辞退直至追究法律责任4每次服务结束,未来电总部擅自离开的,罚款50元/次5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用户现场的,罚款50元/次

6用户服务报告书未详尽记载(如故障原因,解决办法、更换零件名称、用户意见等),罚款20元/次

7售后人员早上8点到晚上10点必须开机,如发现无故关机或拒接电话,扣除出差电话费补贴或罚款10元/次

8售后人员不服从服务总部统一指挥的,罚款100元/次五、业务程序

1、差旅费报销审批流程

售后服务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要求将日期、起讫地点、类别、金额、姓名、职级、出差事由如实填写将出差票据按“差旅费报销单”填写顺序贴于“原始凭证粘贴单”上要求原始凭证与“差旅费报销单”中描述一致“按照“差旅报销制度”核定费用补贴标准、出差天数、原始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核查无误后在“审核”栏签字要求严格按“差旅报销制度”出差补贴标准执行,未经请示同意的开销一律不予报销,如的士费、餐费、人工费、材料费等审核签字呈送总经理批准交财务报账

2、售后服务请款流程

出差需求(国内/国外)填写“借据”内容包括时间、部门、借款人、借款金额(大/小写)、借款用途说明根据出差时间长短、地点远近按实际需要借款审核签字、呈送总经理批准,交财务领款或通知财务汇款3、用户服务信息处理流程财务按主管借款领导签字批示发放借款函电解答直接解答转有关部门解答营销总经理派人现场处理开出用户服务报告书分析、研究修理方案用户营销总监产品返厂处理开出修理工作联络单分析故障原因编制修理计划通知组织实施验收、保存、发运总工程师补供备件及资料品管中心建立用户服务档案营销中心组织专题会议制定专门处理方案技术中心

4、用户服务售后配件生产计划、发货流程

与用户落实货物接收情况成品库备货,开具调拨单,通知包装、检验下达工作联络单至营销中心计划室,注明售后配件名称、规格型号、材质、数量、需求日期、用户、原计划单号等信息售后配件生产需求售后配件生产计划下达情况、生产加工、装配进度,采购进度、入库进度跟催确认售后配件生产入库完成,下达工作联络单,注明发货地址、收货人、联络方式、物品名称、数量、材质、型号规格、发货日期要求、到货时间要求至营销中心合同管理室、成品库、发货人员。发货人员开具售后销货单,联络发货商确定发货方式

5、用户服务资料归档流程

分析、处理来函或邮件收到用户、销售员、代理商来函或邮件

6、统计报表

每月统计售后服务数据(每月4号前报公司企管室),包括:1)安装调试(人、次/天)及费用2)售后派人(人、次/天)及费用3)售后材料费用4)售后运输费用

5)售后总费用(合同规定的指导安装调试费用除外)

6)每月售后服务项目报表整理汇总,于次月初(5号前)整理一份交至品管中心、技术中心、营销中心、高层领导。

年底将各月份的归档资料整理汇总,装订成册,保存每月初将上月处理来函、邮件、回复意见,按月份、用户或产品类型分类整理、归档处理意见回复或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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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全文共 13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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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学院校园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及管理,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作,充分发挥其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一)校园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由保卫处确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视频监控系统专用密码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视频监控系统专用密码。视频监控资料的调阅、备份、相关资料的存档等工作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

(二)为确保校园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专用于校园安全,严禁非视频监控系统人员操作本系统,使用中不得用于与视频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保证24小时有值班看守人员。

(三)为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视频监控系统使用人员应认真学习监控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不得无故中断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删除监控数据资料;除学校聘请的专业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变更系统的设置。

(四)视频监控系统使用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认真负责完成好校园安全监控任务;必须及时掌握各种监控信息,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按规定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五)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和妥善处置的同时,应采取措施加强视频监控系统和监控数据资料的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防止视频监控系统被破坏及监控数据资料丢失问题的发生。

二、监控数据档案资料的查阅和管理

(一)为加强对视频监控资料的保密管理,确保视频监控资料用于正常工作(视频监控资料原则上仅用于校内及周边治安、交通、消防、稳定等案事件的查处),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调阅、刻录、拷贝或散布校园安全监控中心的视频监控资料;任何以个人名义的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二)校园安全监控中心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办理程序

1、校内部门申请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的程序

(1)填写《兰州城市学院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审批单》,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须签字、部门盖章;如调取原因涉密,则在调取原因栏里填写:涉密案(事)件,凡执行涉密案(事)件的审批单,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不打听、不过问。

(2)保卫处领导签字同意,保卫处盖章确认,留底存档。

(3)申请人将经签字、盖章后的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审批单报保卫处综合科科,由综合科负责人安排监控中心工作人员调阅所申请的内容,并按要求填写调阅记录(须明确记录调阅视频资料的时间段,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备份、保存)。

(二)校外单位申请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程序

1、校外原则上只限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局等单位,其他单位必须经公安或司法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并得到批准后方能调取。

2、校外单位申请调阅学校视频监控资料,须出示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信函),申请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填写《兰州城市学院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审批单》,并经保卫处分管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调阅。个别涉及案情重大的案(事)件,还需报告学院分管安全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并签字同意后,方可调阅。

(三)任何单位经同意调阅相关视频资料后,必须保证做好对资料内容的保密,资料除用于相关调查工作外,不得随意向外散布;如因资料内容外泄造成的所有影响或后果,学校概不负责,并保留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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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办公室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办公室,全文共 6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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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规章制度是企业建立正常工作秩序、经营环境,规范全体员工行为的基本准则。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发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导向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2、各项规章必须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规范与被规范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并具有可操作性。

3、拟在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全系统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审核同意后,须报公司办公会议审定,由董事长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发。

4、拟在专业管理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公司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布。

第二章

修改与废止

1、当已颁布规章的规范对象、范围或实施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无法继续完整地发挥应有的规范作用时,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改,或申请通知废止。

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实施1年以后,规章的起草部门应认真总结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2、修改已颁布的规章(包括暂行规定)应按照本办法关于立项、起草、审核、颁布的工作制度进行。

3、决定废止现行规章时,应向办公室以书面说明废止的理由,以及替代被废止的规章。

第三章

附则

1、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等临时性规章须注明有效期,自颁布实施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

2、各部门应将制定的各项规章分类汇编,每年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已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规章。

3、规章汇编由企管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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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办公楼安全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3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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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凡新建、扩建、大小修、预试的设备验收,经按部颁规程及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二条:运行设备定期大小修试验及保护均应由当值人员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作模拟操作及跳合闸整组实验。

第三条:对修、试、校的检修人员所作的现场记录应进行审查分析,必要时应询问清楚,并签字后作验收依据。

第四条:在对修、试、校设务验收和施工记录中,发现有重大明显的缺陷时,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和生技服务部汇报,提出能否投入运行的意见,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和负责工程师最后决定。

第五条:新建工程或进行设备修、试、校均应按质量标准严格检查把关,通过验收后的设备,投入运行后若发生故障,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责任。

第六条:设备基建、厂房及辅助建筑土建部分,站应负责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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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办公室钥匙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办公室,全文共 5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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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为了保障公司设备、财产安全,规范办公室门锁的管理,落实锁匙管理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内容:

1 、公司办公室、文件柜、办公桌钥匙统一由行政部管理登记分配,备用钥匙由行政部统一管理。

2、办公室钥匙,由行政部登记,办公室负责人签字领取一把,其余均由行政部存档备用。

3、文件柜、办公桌钥匙,由行政部统一登记,办公桌、文件柜使用人签字领取一把,其余均由行政部存档备用。

4、严禁将钥匙借给他人使用或另复制钥匙,如因工作需要复制锁匙,行政部统一复制;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自行复制,到行政部领取申请单,由本部门总经理签字后方可自行复制。

5、个人分管钥匙分管人必须随身携带,不准任意乱放以防丢失或被无关人员使用,当有关人员需使用钥匙时,要亲自持钥匙开门。

6、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备用钥匙,必须填写好《锁匙借用登记表》行政部批准后,办理相关借用与归还手续。

7、如果钥匙有遗失或损坏,请速报行政部,以便及时更换并记录在《锁匙领用/变更登记表》。

8、任何锁头的增加、更换、移动都必须填定《锁匙领用/变更登记表》经行政部批准后进行更正锁匙或编号。

9、行政部每半年检查一次各部门领用的钥匙,检查内容包括:数量、损坏、丢失、是否为复制等,并填写相关的检查记录。

10、员工离职其办公场所使用的锁匙必须回收验证。

11、 如员工自行离职未交接相关工作及锁匙时,行政部将与其有关的所有锁匙重新更换并填写完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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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办公楼安全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4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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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全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乡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为目标,充分发挥安全考核评估的职能作用,标本兼治,防治结合,全面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创建工作,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安全,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记分标准

(一)常规工作(300分):

1.隐患整改情况(30分)。安全自查及检查发现的隐患未按时整改的,视整改情况扣10-30分。

2.安全月报情况(60分)。每月5号前上交,每少报一次扣5分。

3.安全自查情况(40分)。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按照,进行安全自查,并将检查自评表上报,每缺一次扣20分,内容不完整酌情扣分。

4.安全会议、培训等参加情况(30分)。组织的安全工作会议、培训等,每缺一人次扣10分。

5.活动及演练审批情况(40分)。学校组织的运动会、逃生演练、“六一”节庆祝大会等大型活动,未制定应急预案和审批的,每缺一次扣10分。

6.伤亡事故情况(20分)。因交通、溺水等原因造成学生死亡事故的

扣20分。

7.活动总结上报情况(50分)。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月、119消防宣传日等开展的活动总结未上报的,每缺一次扣10分。

8.人民来信或被投诉情况(20分)。

9.其它工作完成情况(10分)。安排的其他安全工作,未按时完成的每次扣5分。

(二)年终综合评估(700分)。考核内容见附件

四、实行加分和一票否决制度

1.加分项目:

(1)凡年度内安全工作受到国家、盛市、县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受奖以证件或文件为准,同类奖励不累计加分,按所受最高奖项计分。

(2)安全工作信息宣传稿件在国家、盛市、县级报刊发表或被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教育信息网、简报、专刊采用的,每篇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该项加分最高20分。

(3)为盛市、县提供安全现场会的,每次分别加20分、15分、10分。

以上加分项目材料提供截止12月31日,未加入的项目,可记入下年度。

2.一票否决项目:

(1)对不安全因素或矛盾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非法游行、课、师生人身伤害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2)主管领导、安全责任人工作失职、渎职,发生重特大案件、恶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等,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3)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伤害事故,使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关部门已提出整改建议,但无有效改进措施,发生重大事故、案件的。

(5)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干部、教职工、学生发生违法犯罪事故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6)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案件或发生重大流行性、传染性疾病传播,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7)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学校组织的教学大纲规定的演示实验、分组实验除外)或其它危险性劳动,参加山林等火灾扑救和防汛、抗洪活动,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

五、奖惩

按照团山子中心校与各分校签订的《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兑现奖惩。

六、加强领导

安全考核工作,考核人员要认真按照考核办法执行公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严谨细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考核失实或弄虚作假的,给予相应处分。各学校要正确对待安全考核工作,提报情况要真实,数据要准确。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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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企业员工宿舍管理办法 公司办公室制度上墙

范文类型:办法,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职员,办公室,全文共 4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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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舍所有人员必须做好用电、防火为重点的安全工作,所有住宿人员(含外聘及外来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和安排。

2、根据《消防法》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宿舍主管部门对宿舍的安全负责,各住宿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3、禁止破坏供电、消防、防雷设备和设施。非紧急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随意将消防设施堵塞、损毁、挪动、试用或挪为它用。

4、各住宿人员必须保证楼道畅通无阻,禁止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存放易燃、易爆及危害大家安全的物品。

5、各住宿人员要会使用灭火器,如发现着火,立即采取措施扑灭初期火灾,同时迅速疏散人员并报警。

6、禁止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点燃蜡烛及蚊香等需有人在场,用不燃物支垫,并远离任何可燃物,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7、禁止携入或私存易燃、易爆、有毒、剧毒以及有腐蚀性、传染性等妨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危险物品。

8、宿舍内安全用电,严防火灾。禁止烧煮、烹饪等。

9、禁止在宿舍内私接电源,安装插座。除电脑和电吹风(限800w以下)外,其他大功率电器一律不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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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微信群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2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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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水表的防盗铅封,表扣,管理

第十二条.居民生活用水性质贸易结算水表必须使用防盗表扣或者防盗钢丝铅封。

第十三条?采购办负责防盗铅封?表扣?的选型、监督和管理工作,新装水表防盗铅封和户表改造水表防盗铅封?表扣?安装工作由网拓工程公司负责监督,水表计量中心负责防盗铅封,表扣的发放、更换工作。

第十四条. 水表计量中心按照需求将防盗铅封?表扣?种类及数量上报生产管理中心?经审核后列入公司购置计划?按公司规定购买。

第十五条.发放防盗铅封?表扣?时?水表计量中心负责登记铅封?表扣?序号、使用地点、水表口径和领取人等信息。

第十六条.塑料防盗表扣安装时须将尼龙线穿过水表表头?并将表扣扣在水表进水方向的接管螺母上?防盗钢丝铅封安装时须将钢丝穿入表头和水表两端接管螺母和法兰上?顶丝断封在封体中。

第十七条.没有安装防盗铅封?表扣?的贸易结算水表?客服中心在换表同时加装防盗铅封?表扣?。

第十八条.新户报装和户表改造施工合同中须包含如下内容:

?一?施工单位须在安装水表的同时安装防盗铅封,表扣。

?二?新户报装和户表改造施工中铅封?表扣?破损或丢失?施工单位须统计破损或丢失的铅封?表扣?序号?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报水表计量中心以旧换新或补发。

第十九条.客服中心抄表人员应定期检查防盗铅封,表扣状况,对防盗铅封,表扣损坏或丢失的水表及时上报水表计量中心?若发现水量异常,应及时上报公司供水监察大队。

第四章 水表的检测

第二十条. XX市供水辖区内的水表检测必需由XX市水表计量中心负责对用户水表进行检测、校验。

?一,凡未经检测的水表一律不得安装使用。已拆卸水表办理复装的,必须重新校验合格,方准予安装。

?二,我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已安装使用水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校验。

?三,用户如要求对在用的异常水表进行校验?可到城区客服中心办理申请,由客服中心、计量中心现场核实后?对确需重新校验的水表由计量中心进行校验。

第五章 水表的周期更换

第二十一条.水表计量中心负责编制年度水表周期更换计划和抽检计划。

第二十二条.客服中心负责水表的更换工作?按照年度水表周期更换计划进行季度任务分解?并上报公司生产管理中心备案?每季度向生产管理中心上报计划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周期更换水表时?客服中心须提前3日告知用户?换表当日和用户共同核对新、旧表水表指数?履行完相关手续?需用户签字核实后?再行拆换表。客服中心更换水表时?应在现场对原表防盗铅封序号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换表?如发现铅封序号不符、铅封明显人为破坏、用水量异常?两日内上报公司供水监察大队。

第二十四条.水表的检定周期按照JJG 162-20xx《冷水水表检定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DN25及以下口径的居民生活用水性质贸易结算水表经首检合格后,使用期限为6年,期满后逐步更换。DN25及以下口径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性质贸易结算水表?检定周期应按6年?结合用户用水情况也可缩短更换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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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医疗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6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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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提高本公司的信誉。

本制度依据《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和本公司有关制度制订。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各部门。

4.1应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商品,认真检查“证,照”的合法性、有效性,防止假冒,并妥善保存盖有供货单位公章的资质证件复印件。

4.2在购进医疗器械时要选择合法的供货单位,并收集供货单位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4.3购进的产品必须是合法的产品,收集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相关的产品标准的质量合格证明。

4.4购进首营商品,需经质量部门审核合格后,经经理签字方可进货。

4.5不得购进未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购进无法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淘汰的医疗器械。

4.6购进医疗器械应向供应厂商索取合法的票据,购进管理要有完整的购进档案,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记录购进日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及经办人、质量验收人员签字等内容,购进记录应真实、完整。做到票据、账卡、货物相符,记录按规定妥善保存。

4.7效期商品进货,严格按照“勤进快销,供需平稳,经营有序”的原则,防止库存积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8每年对购进情况进行质量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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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外聘工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9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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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实验室的人事管理制度,保护实验室及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流动的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指实验室从正式职工范围以外聘用、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城乡各类人员。

第三条 外聘人员岗位设置应限制在实验室后勤服务,实验室科研与教学原则上不设置外聘人员岗位。

第四条 符合设置外聘人员岗位的部门,所需人员应优先从实验室正式职工中聘用,在正式职工中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可聘用非正式职工。

第五条 外聘人员招聘要遵循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信息、招聘结果要公布;要按照先实验室待聘职工,后实验室职工待业配偶、子女及校外社会人员的顺序择优聘用;每次聘用期限每年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招聘小组人员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室聘用非正式职工,不管经费开支渠道如何,只要聘期一个月以上都要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审批程序:实验室申请,审核,人事处批准。

第九条 外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身体健康;(2)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能力;(3)年龄不小于20周岁;(4)无涉嫌政治、经济、刑事及其他问题。

第十条 外聘人员工资每月不应低于贵州省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确定标准,计财处划拨到实验室,实验室代发。由实验室自筹经费负担工资的,由实验室确定标准并报人事处审核后发放。外聘人员工资要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社会保险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其各类保险费用均按经费开支渠道由学校或实验室承担,人事处代扣并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实验室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条件,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由实验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因岗位需要可接受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可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类政治思想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文体活动。外聘人员在实验室服务期间,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学习深造(如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等)者,学成归来签约二年的,学习费用与差旅费按正式员工报销标准报销50%,学成归来签约三年至五年的报销70%,学成归来签约五年以上的全部报销。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和休息休假均应与正式职工等同。

第十五条 人事处为实验室外聘人员主管部门。外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属于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负责设岗和定薪,实验室具体考核和管理;属于实验室负担工资的,人事处负责政策指导和用工审批手续,实验室负责设岗、定薪、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外聘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与办证管理。外聘人员受聘一个月以上的,经人事处批准后由用工单位和受聘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书必须明确劳动期限、劳动任务、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和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事项,合同期限每次不能超过1年。合同书一式三份,人事处、实验室、受聘人本人各执一份。合同期满,如续聘需重新签订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书后,实验室持劳动合同书到保卫处、计生办办理有关证件,聘期已满或辞聘、解聘,实验室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并负责收回有关证件送交保卫处、计生办。人事处和实验室应对劳动合同书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

第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对外聘人员进行上岗和常规教育,特别是对有毒有害有危险等工作的外聘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和技术方面的培训,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实验室对外聘人员应平等对待,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和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实验室因违反本规定出现劳资等方面的纠纷,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由实验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实验室利益,一旦发现违法乱纪和有损实验室利益等行为,一律辞退,并追究本人责任。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受聘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尽量协商和调解解决;协商和调解无效,可依法仲裁和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级劳资统计与用工年检要求,实验室应随时向人事处提供外聘人员工资发放表、人员异动及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保卫处、计生办将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劳动用工检查,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将追究实验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聘人员若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或在职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人员,学成后未满服务期离开实验室的,应全额退还实验室所提供的学费及学习期间出差补助,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偿一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具体由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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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安全检查管理规定明确了 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全文共 14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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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规范我公司安全标志使用,提醒员工注意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存储运输等有必要提醒员工注意安全的场所。

3 引用标准

gb 2894-20xx《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4定义

安全标志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5标志类型

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详见gb 2894-20xx《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禁止标志的含义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警告标志的基本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指令标志的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提示标志的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

6设置区域

1. 在有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等危险区域应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烟火”、或“禁止携带火种”等禁止标志牌;

2. 在施工未完成地段设置“禁止进入”标志;

3.在易塌方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

4.在暂停使用的设备附近,如设备维修、更换零部件时,应设置“禁止启动”、“禁止盘车”或在相应开关附近设置“禁止合闸”等禁止标志;

5.在临时电源处设置 “禁止触摸”等禁止标志。

6.在机械设备处应悬挂如 “禁止身体靠近“等禁止标志。

7.在施工现场、楼梯口、爬梯等部位设置“注意安全”、“当心坠落”、“当心吊物”、“当心伤手”、“当心触电”等警告标志,以提醒施工人员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避免发生事故。

8. 在厂内车、人混合行走的路段;道路的拐角处、平交路口;车辆出入较多的厂房、车库等出入口处,应设置“当心车辆”警告标志。

9.具有对人体有害的气体等作业场所,在易发生泄漏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必须戴防毒面具”指令标志;如易发生坠落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必须系安全带”指令标志。要求施工人员按照安全要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0. 在便于安全疏散的紧急出口处,如高层厂房出口处,与方向箭头结合,设置“紧急出口”提示标志。

11.在工作现场,应划定安全通道并设置“安全通道”提示标志,提示施工人员行走的方向。

7文字辅助标志

1文字辅助标志的基本型式是矩形边框。 2文字辅助标志有横写和竖写两种形式。

横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的下方,可以和标志连在一起,也可以分开。禁止标志、指令标志为白色字;警告标志为黑色字。禁止标志、指令标志衬底色为标志的颜色,警告标志衬色为白色。

8 标志牌的型号选用

按gb2894-20xx执行

1。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让员工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2 。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3 。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4 。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标志牌要固定稳固不倾斜。

5 。安全标志牌应保持完好,如有破损、变形等不符合要求时就及时修整或更换。

6.。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7.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8.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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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2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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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司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做好运营车辆的安全监管和运输调度工作,充分发挥车载GPS监管系统在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动态监管作用,严格控制和打击车辆超速、疲劳驾驶、违章停车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达到防范各类交通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对GPS监控系统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GPS监控员工作职责

一、值班制度

1、调度中心包括电视监控系统,车载GPS监控系统,是公司防控体系硬件设施中心,必须规范管理,以最大限度发挥监控中心对于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快速反应的作用。

2、调度监控中心实行全天候正常运转,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 GPS监控情况及时观察反映,如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或向主管领导汇报。

3、值班人员不得在监控室会客,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监控室以及翻阅相关资料,不准外借、占用监控装备、器材及办公用品,严禁监控室放置杂物及私人用品。

5、严禁违规操作或利用监控设备从事与监控无关的事情(如电脑上网等),严禁在监控室喧闹或娱乐、抽烟、饮酒。

6、值班人员交班时,要清理有关资料,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本班工作尽可能在交班前完成,发现问题或需要续办事项,应向接班人员详细说明,并做好记录,由交接班人共同签字确认,如因交接手续不清或续办事宜交代不明而出现问题,交接班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二、交接班制度

1、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并主动询问前班监控情况和有无其他交接事项。

2、本班的工作应尽可能在交接班前处理完毕,需要续办或移交的事项,应向接班人员详细说明,并做好记录。

GPS监控员岗位职责

1、爱岗敬业、服从管理,爱护监控设备,熟悉监控业务并

认真填写每日监控记录

2、对运营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驾驶员有超速、超时、不安规定线路运营,异常停车等违章行为,应及时提醒、警告制止,并做好记录以备检查,确保原始记录的完好。对违法违规者、不听警告者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作出处罚处理。

3、每日做好监控记录台帐, 如有车辆或人员变动,及时与各部门,各驻点负责人沟通,保证台账的准确有效。

4、监控人员应将驾驶员违规情况每星期统计一次,报送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根据GPS规定追究责任,每周对违法违规驾驶员作出教育、处罚处理,每月作出通报。

5、监控人员对GPS的监控应采取实时动态报警监控和日定量轨迹回放方式进行,对车辆轨迹回放的抽查率要求达到100%,并做好记录。

6、当GPS发生故障或损坏,监控人员应及时联系安装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更换,并做好记录,对故意损坏事件进行调查和取证,并负责对安装和维护的车载设备进行加封。

7、在出现恶劣天气条件情况下,通知在运营的所有车辆,把车速降低到安全控制范围

8、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脱岗、串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9、严禁将监控平台用于监控无关的事宜,或将监控平台给他人使用,如平台网络有故障,应及时向安全技术部反映;

10、建立完善监控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将每月监控情况按时上报调度中心。

GPS监控系统驾驶员职责

一、爱护和正确使用GPS,不得故意破坏或拆损仪器及其附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GPS的正常工作,改变GPS功能和安装位置,阻碍超速、超时提示音的发出。

二、应保持公司在GPS终端粘贴的封条完好无损,不得私自粘贴和撕毁。

三、应严格按照行驶道路限速要求行驶,行驶中当监控员提醒超速时,驾驶员应立即纠正,严禁继续超速驾驶。

四、应按限定的路线驾驶,如有线路变动,及时上报运输保障部和调度中心,严禁私自绕路,更改路线。

五、驾驶员如在行驶途中有停车现象,应及时上报调度中心,说明原因。

日常管理

1、执行24小时在线车辆监控。

2、车载终端故障管理:

(1)车载终端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填写《GPS设备维修单》报公司安全技术部;

(2)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及时联系厂家并通知车属单位约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

(3)维修过程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填写设备故障日期时间、报修日期时间、原因、维修结果、处理意见并签字确认。

3、未能修复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得投入营运。

GPS监控管理处罚条例

一、超速驾驶的处罚条例;

车辆超速:监控员通过监控平台发现车辆超速,应及时发送超速提示信息或电话告知;

(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高速限速为80公里/小时,有限速标志地段的,按照限速标志标规定的速度行驶。如车辆超速10%以上(含10%),予口头警告一次;

(2)车辆超速10%以上(含10%)两次,全员内予以通报批评;

(3)对于三次以上并且屡次犯错且没有悔改之意。公司强制调回,进行停岗学习,并停发安全奖。

(4)以上车辆如有超速违章现象,罚款费用由驾、押人员自行承担。

二、 违章停车的处罚条例:

(1) 车辆出现违章停车一次,予以口头警告一次。

(2) 车辆出现违章停车两次;全员内予以通报批评。

(3) 车辆出现违章停车多次,并屡教不改者,公司强制调回,进行停岗学习,并停发安全奖。

(4) 以上车辆如有超速违章现象,罚款费用由驾、押人员自行承担。

三、 监控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年内第一次对其进行警告批评教育;第二次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第三次停岗培训。

1、当班记录缺不完整、不齐全、字迹不工整;

2、对运行车辆报警未及时通知车辆单位处理警情并未做记录的;

3、发现车载设备故障不记录或记录后不汇报;

4、对超速、不按正常线路运营等情况隐瞒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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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景区吸烟区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景区,全文共 11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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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外来施工人员,对其各种行为做到有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我公司范围内承包工程的单位(包括二次承包工程单位)必须到综合部办理有关入厂手续、接受安全部的安全教育、登记有关事项,以利厂区安全保卫工作。出入厂人员、车辆应自觉接受门卫检查。进厂车辆应放置在指定位置,出厂物资由综合部签发出门证。

二、各施工单位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否则不得分配工作。

三、外来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我公司一切安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所从事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不得违反。电工、焊工、起重机司机、机动车辆司机及其他特殊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外来施工人员及民工,一切施工作业一定要在指定的作业范围内进行工作,不许擅自进入车间或危险场所,不得乱动有关设备、阀门、器具,以免发生危险。

五、进入厂区任何地点不准吸烟,不准擅自动火,动火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安全部批准办理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六、外来施工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好劳动防护用品,如:进入施工场地必须戴安全帽,登高须佩安全带等。

七、外来施工人员自备的机电设备的安装地点,由我公司设备部或生产车间共同确定,设备安装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确保安全装置齐全可靠,未经批准,不许随便设置或擅自变更地点,电源由设备部指定并负责接电,施工单位不得私自乱接。

八、外来施工单位,未经我公司领导同意,严禁擅自动用我公司的机电设备、车辆及工器具。

九、从事任何施工作业一定要事前与设备部有关人员和现场负责人联系,一定要清楚施工地点、部位,没有确认前不准施工,严禁盲目乱干。每次进入施工现场前,包括高空作业,地下设施作业及设备容器内部作业等,应与现场负责人员取得联系并经同意,否则不许施工。应尊重现场负责人员的意见,施工中发现异常情况威胁生产安全或发生事故时应及时与现场负责人员联系,以便及时处理。

十、施工作业必须保持道路畅通。施工中的垃圾杂物,易燃物等应随时清除到指定的地点,严禁野蛮施工,就地乱仍、乱抛施工垃圾。

十一、外来施工人员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和违章作业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我公司安全员现场巡查监督,并根据情节按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处以罚款,直至停止其工作。

十二、外来施工人员由于违章引起事故或影响生产造成损失者,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并视情节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外来施工人单位负责人是其所在施工单位的安全负责人,要遵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施工中带头遵章守纪,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当施工进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解决安全问题后在施工。施工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与安全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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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护理人员培训与考核管理办法解读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护士,培训,全文共 9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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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一、新护士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由护理部负责组织护理专业相关内容培训。如院史教育、医院传统教育、医德医风教育、行政管理教育、护理规章制度、护士的基本素质及礼仪规范、护士职业道德规范、护理基本技术操作等。培训结束要组织考核。

二、持续对在职护理人员开展在岗培训,按制定护理人员培训计划,内容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操作、基本技能、专业技能、新业务技术及应急处理技能培训。

三、在职人员应按时完成各项培训及学习计划。要求护士参训率和学习时间完成率达100%,对未完成者给予处罚,并在当年的评先评优活动中一票否决。

四、定期开展护理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训练,提高护理人员综合素质,每年制定并落实全院护士的三基考核计划。并在每月计划中安排落实。护理人员的三基成绩按照护理部目标管理奖惩条例执行,考核未通过者停职培训,待补考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业,补考仍未合格按本院奖惩办法处理。

五、根据专科发展趋势和需要,有计划选送相关护士进修学习新业务技术。进修学习结束后,科室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传”“帮”“带”培训。

六、护士长每月至少二次对护士进行日常工作考核,三基考核至少每月一次。护士长对护士的考核内容交护理部汇总并存档。

七、对培训考核过程中确实存在的问题,应反馈至个人并由科室实施奖惩。

八、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每月1-2次业务学习,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及时介绍国内外先进护理技术,交流科技成果,开展专科护理讲座,组织“三基三严”培训等。

九、护理人员积极应参加各项培训,参培人员原则不允许请假,特殊情况请假需提前与护士长申请,否则一律按违纪处理。每人次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不参加学习扣学员100元。

十、对中级以上护理人员考1次,中级以下护理人员考2次~3次,当年入院护士每次考试都是必考的。(中级和副高凡是具备资格的都算)其中理论考试75分为合格,技能操作80分为合格。考核成绩及日常提问成绩均计入个人业务档案。

十一、在专业技术培训的同时应定期对护理人员开展法律知识、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教育,将安全医疗和安全护理贯穿于临床工作之中,使他们自觉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不断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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