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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几天【实用20篇】

结婚后每个人都想拥有一段相对比较空闲的时间去享受新的生活,婚假就可以满足的大家需求,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4年最新劳动法婚假申请规定,详情可以点击“工作申请书”查看更多相关申请书内容参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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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北京劳动合同法最新版 北京劳动合同第二次续签规定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7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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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xx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劳动合同签约履行须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20xx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xx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xx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xx月以上一20xx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xx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20xx年以上两20xx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xx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20xx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xx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xx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xx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xx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区(县)_____乡镇_____村

在京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____年____月___日终止。

其中试用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乙方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患有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即时脱离工作岗位。

甲乙双方对乙方岗位(工种)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食品安全卫生、服务规范、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甲方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甲方每20xx年必须按国家规定组织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甲方可以采用以下任意一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xx月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xx月工资____元,甲方每xx月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xx日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xx日工资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xx月__日。

甲方由于经营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元

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乙方每xx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xx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xx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xx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甲方因工作需要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事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因为顾客服务的需要,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七条甲方应按北京市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乙方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乙方违反服务规范、劳动纪律、质量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出现服务质量事故的,应按甲方相应规定承担责任。

第九条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违法、不道德或损害乙方的身心健康的,乙方有权拒绝。

甲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公开或泄漏。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偷拿财物、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符合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服务规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六)私自向顾客出售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商品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拘留或劳动教养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医疗期。

医疗期满后,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xx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除本合同第十条情形外,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xx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四条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xx日起,60xx日内向甲方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xx日起15xx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本合同附件如下,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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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最新劳动合同 最新劳动合同法规定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39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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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 乙方(职工):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20__年最新劳动合同范本期限

(一)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 劳动合同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__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20__年最新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

(一) 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 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20__年最新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

(一)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___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_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_______为周期,总工时________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20__年最新劳动合同的工资待遇

(一) 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_____)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______元/月;试用期满工资_________元/月(______元/日)。

2.其他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 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 甲方每月_________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20__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 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 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________(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20__年劳动合同中的和福利待遇

(一) 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 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七、20__年劳动合同中的劳动纪律

(一) 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三) 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并作如下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20__年最新劳动合同范本的变更

(一)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20__年最新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6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20__年广东省劳动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20__年最新劳动合同范本中的违约情形及责任

(一) 甲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乙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20__年最新劳动合同的调解及仲栽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无效,可在争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对仲栽决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一)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 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鉴证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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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劳动法规定工资该怎么计算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4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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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劳动者的月工作天数来计算,而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法律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二

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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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职工考勤制度劳动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12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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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三制”改革的实施,为全面调动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树立教职工敬业爱岗,校兴我荣的主人翁意识,使学校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结合本校工作实际,特制订如下制度:

1、所有在聘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无特殊况外不得请假,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到校外兼课,凡校外兼课者作停薪留职处理。

2、全校应聘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学校制订的各种制度,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好教学常规,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教学任务,非教学人员必须做好各种服务工作,保证教学的顺利实施。

3、教职工探亲假按上级规定审批,除特殊情况外,尽可能安排在寒暑假,以免影响工作。

4、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均按上级规定办理,休假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仍应以学校大局为重,妥善安排。

5、因事因病确需请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有关部门的批准方可离岗,因事请假的教师须自己调课,并把调课后的`情况报教导处备案,职工须请人代班,并将代班情况报总务处,因病住院或突发疾病,必须当日内由本人或家属带医院有关证明报告学校并扑办请假手续,因公请假由教导处或(总务处)调课(或落实代班)。

6、教职工本人或家庭有特殊情况,需由教职工本人处理,离校半天以上者,应请事假。

7、教职工请假应本着从短从严的原则,填写请假登记表,严格审批手续。

8、主请假审批手续

(1)一周内经年级组长同意分管领导审核校长批准。

(2)一周以上者,由学校报市教委批准;

9、假期满必须按时到岗上班并向有关部门消假。

10、凡在请假过程中不履行上述规定者,将按处罚规定处理,不愿接受处理人员可向学校提出辞聘。

1、全校教职工上下班均实行签到制。

2、教师上课由考勤检查员负责检查登记,会议及有关活动的迟到和缺席以及效果由办公室年级组,或有关负责部门进行检查登记,对检查结果每月定期向相关部门统计处理。

3、因公出差的登记,行政人员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教师由教导处负责,职工由所在处室负责。

1、教师每缺一节课扣款20元,迟到五分钟扣5元,五分以上扣分10元,迟到15分钟以上者作缺课处理,早退按缺课论处。

2、职工旷工一天扣款20元,旷工半天扣款10元,迟到或早退与教学人员等同处理。

3、对未请假而私自调课或请人代课,代班等,一律按旷工处理。

4、每缺会一次(含教研活动,年级会等学校规定的各种会议)扣款20元,迟到10分钟以上作缺席处理。早退按缺会处理。

5、对待聘人员应按规定坚守在学校上班。

6、一学期内累计因事请假(不含病假)15天以上,或缺课10节(含10节每迟到5节为缺课1节)旷工5天(含五天,迟到5次为旷工半天)以上者,本年度不能评优评先,晋薪晋级,并扣除当学期福利待遇,下学期将辞聘。

7、对其它重大事故的责任人处理,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8、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拒不执行学校决议,不履行岗位职责,质量意识淡薄学校师生反映强烈的领导及教工,经聘任领导小组研究给予辞聘。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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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劳动法》对于加班有哪些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0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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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路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解读:

1、工作时间: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

2、休息权: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都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用人单位至少应保障劳动者每周至少一次连续24小时的休息。

3、加班的流程控制:加班首先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用人单位有提出加班建议与审核批准加班的权利,在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后,可安排加班。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在取得工会和用人单位批准后,可加班。

4、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决定延长工作时间而无需和员工及工会协商。对于紧急情况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拒绝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以“不服从正常的工作安排”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罚。

实操建议:

1、工作时间:如有需求,用人单位可以员工实施六天工作制,只要保证一周总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即可。

2、加班制度:用人单位应用合法的程序通过书面方式制定合法的加班制度。相关的内容包括:制定完善的考勤制度、制定详细的加班申请和审批制度、制定适用于用人单位实际情况的工时制度、制定合理的考勤卡管理制度等。

3、如何控制加班:避免形成加班文化、合理分配员工工作、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增加员工的数量都是控制加班的主动手段。严格加班申请和批准流程是效果最好的办法,如将加班的审批权交给管理层,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加班。将加班作为对管理者的绩效考核指标(加班时数和绩效成反比),也是非常好的控制手段。

4、和工会协商:用人单位的加班经常是突然发生的,如每次都要与工会协商,流程将会极为复杂。可将加班单的发放工作交给工会人员,在空白的加班单上盖工会的章。实践中这一点很少发生争议。

5、用人单位可制定紧急情况处理预案,定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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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劳动合同法离职规定有什么内容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8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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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职的分类

员工离职分为两种:1)员工主动离职,即员工单方面向企业提出离职申请;2)企业因为员工不胜任岗位、试用不合格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企业方提出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2、 离职的相关法律规定

2008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何时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清晰明确的规定,如下所示: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离职原因

个人角度:(1)个人原因(2)不适应公司文化(3)薪酬待遇低(4)缺少发展空间(5)与上/下级关系不和(6)其他:诸如离家的距离、结婚、家人生病等等。

企业角度

(1) 组织发展过快导致结构性离职;(2)现实与期望的差距成为新员工离职的最大隐患;(3)激励不当引起核心员工离职。

劳动合同法离职规定会涉及到员工与企业双方,离职一般可以是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可以是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行为而被企业辞退,还有可能是企业存在过错行未为保护到劳动者利益而引起劳动者的不满而辞职。正式员工一般需要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企业需在员工离职手续办完时发放其工资及各种补偿金,且在15天内帮员工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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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职工考勤制度劳动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23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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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校管理,树立良好的校风校纪,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温鹿教[20xx]10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校实际,特修订本制度。

一、请假程序

1、半天以内(不包括半天)的病事假(指中途离岗),可向各校区校长口头请假,有课的教师还须自行调课,待安排好功课后方能离校,并在指纹机上签退。

2、半天以上(包括半天)的病事假,都必须到各校区校长室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报批。请假者须自行调课,确实无法调课的到教导处办好代课手续后方可离校。

3、请事假5天以上或病假15天以上的,经校区校长同意并报总校长批准后方可请假。

4、请事假1个月以上或病假2个月以上的,经学校同意并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请假。

5、请假手续要齐全。请假者必须填写《浦南小学教师请假条》并报批,急病急事必须通过电话口头请假或代为请假,返校后两天内必须补办请假手续。凡不补办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离职守的作旷工处理。

6、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逾期未办的超出假期均按事假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请假类别及待遇

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以请假休息治疗。请病假者必须附上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个月内请病假一天,不扣考勤奖,但按每节15元标准自负代课金;一个月内请病假累计超过一天的,从第二天开始,每天扣发考勤奖20元,并按每节15元标准自负代课金;一个月内请病假累计超10天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按每月1000元标准自负代课金。

2、事假:确因特殊原因必须由教职工本人处理者可以请事假。事假每天扣发考勤奖40元,并按每节15元标准自负代课金;一个月内请事假累计超5天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按每月1000元标准自负代课金。

3、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或学校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习考察或业务培训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公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若发生学校安排功课的,按每节15元标准自负代课金。

4、学习假:教职工因参加学历进修,需参加面授学习、考试者可给予相应天数的假期(以有关书面通知为准)。学习期间工资待遇不变,但应自行调好功课。若发生学校安排功课的,按每节15元标准自负代课金。

5、婚假:教职员工本人或子女符合法定年龄结婚时,可给予1—3天的假期。教职员工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条件结婚时,可增加婚假12天。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婚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婚假期间的课时原则上由同组教师分担,学校按每节15元的标准支付代课金。

6、生育假:

(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难产或双胞胎另增假期15天。

(2)女职工妊娠三个月内流产的,给予产假20至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计划外流产的,按病假处理

(3)新教师在见习期内休产假,见习期相应延长。计划内生育第二胎产假按正常假期批准。教职工产假正值寒暑假时,其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1周陪护假。

(4)哺乳假期: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在不影响学校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可给予9个月以内的哺乳假。

(5)产假工资待遇: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他工资待遇按上级规定执行。

(6)哺乳假工资待遇: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按每月1000元标准自负代课金,其他工资待遇按上级规定执行。

7、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亡故,可以请丧假,假期为1—3天。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超过假期的按事假处理。

三、旷工的界定和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到岗的。

(2)本人虽提出请假,但未被批准,擅自不到岗的。

(3)该请事假而弄虚作假请病假的。

(4)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的。

(5)口头请假者返校后经催促仍不补办请假手续的。

(6)查岗中发现擅离工作岗位的。

2、对旷工的处理:

(1)旷工一天,扣发考勤奖100元,并进行批评教育。

(2)有旷工现象的教职工,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3)对经常旷工者要责令其检讨,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个月的,上报区教育局,视为自动离职。

四、考勤规定及处理办法

1、学校全体教职工(包括临时代课人员)均系考勤对象。校长室负责考勤的组织工作和每月的考勤汇总工作,并将考勤情况存档作为教师考核的依据。

2、学校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作息时间表的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离岗。

3、教职工的考勤由值日教师负责实施,教师每天签到2次,早晚各一次(下午离校未签的按早退处理),每周由各校区校长进行不定期查岗。中途离岗事先未请假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4、教职工应按时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包括晨会),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必须向各校区校长请假,缺席一次扣发10元,事先无请假的扣发20元。

5、一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2次以上,第三次开始,每一次扣发考勤奖10元。值周值日迟到或早退的,每一次扣发10元,不到岗的扣发50元。

6、目标考核奖、节假日慰问金等奖金均按教师实际出勤时间发放。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当年不能享受外出考察疗养。

7、一年内请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法定产假除外),不能参加当年的学年度考核,不享受考核奖金。

五、本请假考勤制度中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六、本请假考勤制度自二〇x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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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职工考勤制度劳动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10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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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实行坐班制,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2、值周校长将签到表每天交学校办公室王海澎处,每周统计一次。学校考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3、教师请假半天以内(含上班时间中间外出)需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并同时在处室考勤单、学校办公室外出登记表上如实登记(注明外出及返回时间、批准人)。

4、教师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要写请假条,按审批权限批准后,交本处室负责人存档,回校及时向批准人销假,同时销假条交处室负责人备查。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特殊原因返校当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计算。

凡因各种原因缺勤,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认定,否则按旷工计算。

1、请假:有病不能坚持工作,经医院证明可请病假。

2、事假:有必须处理的事情(服从先公后私的原则),却需离岗时可请事假。

3、婚假:年满25周岁的男教职工或年满23周岁零三个月的女教职工7天(含周休息日)婚假为公假。婚假提倡在寒假或暑假办。在学期前一个月和学期后的一个月一般不予批准婚假。

4、丧假: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或配偶死亡时,给3天公假,祖父母死亡时给1天公假。

5、产假:女教职工法定公假为5个月(寒暑假在内)。产假15天可执行公假(以医院开据的证明为准)。产假期满仍在家育婴者或保胎者发基础工资,流产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6、工伤假:因工伤为公假,经医院证明确需休息者凭证明条请工伤假。

7、婴儿哺乳期时间:一周岁以内婴儿每半天一小时作为公假。由本人申请固定时间,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交办公室存档备查,超出哺乳时间按事假累计计算。

8、因工外出按正常上班对待。

教职工请假半天由所在处室负责人批准,半天以上至一天由分管校长批准,超过一天由校长批准,中层干部向分管校长请假,副校长向校长请假,校长请假或因工外出两天以上需向局领导请假。

1、旷工半天扣50元。旷课一节按旷工半天处理。病事假每天扣20元。同时,月累计请假6天以上的,不享受当月工作量工资。

2、上班迟到(晚到20分钟以内为迟到,月统计1次不计),早退每次扣10元。

3、学校会议或活动(含例会、升旗)迟到、早退每次扣10元,请假每次扣20元,旷会按旷工半天处理(有病事假不再累计)。

4、非公事外出累计外出时间并按事假折算处理。凡与记录时间不符或未作记录者,按旷工计算。

5、任课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按旷课一节处理。

6、请假尚未批准即离校者或逾期不归并未经续假的`,双倍计算。

7、教职工在开学初、放假前两周请假的,双倍计算。

8、处室负责人没有严格按照考勤制度执行的,发现每次扣20元。

本制度由办公室牵头,与有关负责人员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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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北京劳动合同法最新版 北京劳动合同第二次续签规定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7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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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章 人员聘用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五章 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六章 考勤及考核

第七章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明确学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及企业编制管理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人事户头的学校二级单位,包括院系(所、中心)、党政职能部门、后勤单位、直属附属机构等。

第四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是北京大学职工的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校人事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相关政策咨询与培训。

第六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统一纳入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由人事干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岗位设置年度计划报校人事部审核,并依据校人事部核定的岗位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八条 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经费,确保合同期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等费用。

第三章 人员聘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成立聘任小组,负责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事宜。用人单位的下属机构、挂靠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手续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人事主管负责人作为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须参照北京大学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结合本单位实际,补充或细化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应报校人事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必须在本次劳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须在本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未经审批而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学校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依法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支付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劳动合同制职工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学校人事部不定期发布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的指导意见,作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标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岗位职责、经费预算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标准及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实行实名发放制,校人事部每月制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发放单,由校财务部通过银行代发系统按月统一发放。

对于未在校人事部备案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得发放工资。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由学校统一发放工作证件。图书借阅、食堂就餐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党团组织关系、工会组织关系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报条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学校协助申报。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实行社会化评审,按照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若所申报系列不在社会化评审范围内,在北京大学连续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经用人单位同意及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委托,可申请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代评。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第六章 考勤及考核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考勤考核具体办法,并报校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做好考勤记录工作。考勤记录应按实际上班时间进行记录,能反映正常上班时间的小时数,如安排加班的,能反映当天加班的小时数。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试用期满和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考核办法对劳动合同制职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工作档案。

第七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争议发生的原因及处理结果报校人事部。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人事档案原则上应存放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由本人办理个人存档手续。符合集体存档条件的,可将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北京市人才服务机构的北京大学集体户。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日常考勤、年度考核材料、奖惩记录材料、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等。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作档案在其离开用人单位后还应保存2-3年,工作档案需要归入本人档案的,应即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人事主管及人事干部应当实时关注国家、北京市及学校的劳动用工政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政策培训。

学校鼓励用人单位聘请专业机构为本单位制定科学合理、严格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或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隶属北京大学的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同时接受校人事部的监督;如需通过学校办理相关事务,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向学校缴纳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20xx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

执行,《北京大学流动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北人发20xx[10]号)、《北京大学聘用各类非正式编制人员暂行管理办法》(校发20xx[6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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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北京劳动合同法最新版 北京劳动合同第二次续签规定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3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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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省(市)_______区(县) ________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元或按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 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动合同续订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期限合同,

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日,续订合同_______终止。甲方(盖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盖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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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北京劳动合同法最新版 北京劳动合同第二次续签规定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4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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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职工):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并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为甲方职工。

二、本合同为期限合同,合同自 20xx年xx月xx日起至 20xx年xx月xx日止。其中试用期x月。

三、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在本单位从事xx工作,并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甲方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甲方集体合同条款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安全教育,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乙方有义务遵守安全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

甲方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即xx工作制。

五、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以法定货币(人民币)按月支付乙方应得的工资报酬。实行计件工资时,甲方应根据国家或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退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

七、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执行甲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和各种经营规范,服从组织安排,搞好本职工作,保证完成任务。

八、乙方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死亡、患职业病等,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享受有关待遇。

九、乙方在合同期内和在终止、解除合同后xxx个月内必须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损害甲方利益,为甲方竞争对手效力的工作。乙方公开涉及甲方利益的商业秘密之前均须征得甲方同意。

十、乙方由甲方出资招用、培训、深造的,应按甲方规定签订《培训协议》,并遵守《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年限及有关约定赔偿。

十一、本合同终止、解除后,所有属于甲方但由乙方保管、使用的物品和文件资料均应交还甲方,如有物品遗失、损坏应当赔偿。

十二、在履行合同期间,乙方因家庭住址更改,应主动通知甲方。若乙方未通知,甲方按乙方以前说明的住址发送有关文件应视为送达。

十三、履行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若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十四、履行合同期间,若需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对所需修改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

十五、甲乙双方还约定共同遵守本合同约定事项为本合同变更、终止、解除、赔偿等方面的规定。

十六、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即办理续订手续。如甲方不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又不履行续订手续,则视为续订同一期限的劳动合同。

十七、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赔偿。

十八、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九、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平等协商解决,也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xxx天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xxx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x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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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最新劳动合同 最新劳动合同法规定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7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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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出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为建立社会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______月,自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生产(工作)_______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2.乙方应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种、_______岗位,按照甲方关于本_______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生产(工作)任务。

3.乙方的生产(工作)任务为:________________

4.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成_______岗位。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健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防护用品。

3.甲方须按国家规定对职业危害的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4.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______年工实行特殊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按国家规定乙方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或者乙方已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

1.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工作制。

(1)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______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3.法定节日期间,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休假。

4.乙方连续工作一______年以上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______年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______月至少支付一次。其支付时间为________工资报酬的标准和办法为________。

2.乙方试用期临时生活待遇每______月为______________元。

3.甲方应当在经济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违背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规定。

4.甲方应当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5.甲方在乙方完成劳动定额规定或工作任务后,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二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其劳动报酬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必须按当地政府规定支付乙方停工贴或生活费。

第六条保险福利

1.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保险)。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国家或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在职期间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4.三方应享受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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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及解读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39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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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合同看清楚后再签订,否则一旦用人单位改变约定的条件并且将不利条件写入劳动合同中以后,劳动者就处于不利地位了。更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及解读请点击“劳动合同”查看。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及解读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授权,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计算基数

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关于一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原有规定有不足的,适当进行修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按照该规定,月平均工资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内容,这样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低收入劳动者的权益,但失之于设计过于复杂,不利于劳动者掌握。同时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不同。因此,劳动合同法统一了月平均工资的内容,这样便于操作,一目了然。第二,讲究公平性,平衡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比较长,最初的工资可能比最后的工资要低得多,考虑到物价等因素,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以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入相适应。一般来说,某一岗位的工资受市场规律的调节,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低。某一个地区,不同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差别。如果规定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公。

四、计算封顶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有些高端劳动者,工资收入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总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完全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重,也体现不出经济补偿的性质和特点,建议劳动合同法作出调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对于高端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市场调节并举的方式,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但考虑到我国还没有将劳动者区分不同群体,并适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术上也较难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高端劳动者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在经济补偿部分对高端劳动者作了一定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作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的续订的条件

以下情形,符合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存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实习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计算机系____届毕业生)

为提高我院毕业生职业能力,真正培养适合社会需求的专业人才,我系对毕业生实施院外对口专业实习教育,我系和本系学生就学生本人的院外对口专业实习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乙方在自由选择的基础上,同时遵守如下协议):

1.甲方负责指派相应的指导教师负责院外实习的指导工作,必要时可派指导教师巡视。

2.甲方在乙方离校前有责任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勤或抽查,解决有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3.甲方负责并建立_网站和专用信箱负责技术答疑。

4.乙方自愿选择院外实习单位,并负责通知家长关于实习的所有情况,实习期间要经常与家长联系,甲方不负责通知家长,若因此造成对乙方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5.乙方服从甲方有关院外实习的规定(详见《计算机系_________届毕业生院外实习实施方案》)。

6.乙方要向甲方提供详细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以便甲方与乙方联系,如因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或虚假造成对乙方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7.乙方遵守实习单位的一切规定,遵纪守法,对自己的一切安全行为负法律和安全责任,若因乙方个人原因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8.乙方在实习结束时,要进行综合能力测试和答辩,相应的实习单位要对学生的实习进行总结,并量化成绩。对于成绩不合格或者答辩不过者,不得毕业。

9.乙方必须每月定期向甲方(责任教师)汇报实习情况,如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甲方(责任教师),以便甲方(责任教师)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10.乙方的课程考试和重修有关事宜,甲方不负责通知,乙方自己负责与系办联系(联系电话:_________)询问有关情况。

11.乙方必须有单位实习协议,并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份以前将正式就业协议交到辅导员处。

12.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辅导员或责任教师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乙方家长(签字):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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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37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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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有利于充分调动、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为企业、为社会多创财富,多做贡献,以缓和贫富差距拉大引起的社会矛盾,进而为国家稳定,企业盈利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更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请点击“劳动合同”查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涉外劳动合同如何确定法院管辖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其他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世界各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考虑具体案件同本国必须具有某种联系因素或连结因素。由于各国强调的联系因素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具体说,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或诉讼标的物、或产生争执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如其中有一个因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生于一国境内,该国就取得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在这个原则中,通常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这就是“以原就被”的原则。

(2)属人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目前,大部分实行属地管辖权原则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公民的利益,也开始以属人原则作为补充:凡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本国人,其中一方居住在本国国内,本国法院可以藉此主张管辖权;在实行属人管辖权原则的国家,对于诉讼标的物在本国境内的案件,也开始行使管辖权。

(3)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指英、美等国以“实际控制”或称“有效控制”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从立法精神看,基本上采取属地管辖权原则,并以属人管辖权和实际控制原则作为补充。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就体现了属地管辖权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借鉴了“实际控制”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如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它既考虑对物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连结因素,又考虑了对该物实际控制的因素。

3、应诉管辖。应诉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了其对案件的管辖。这种管辖的确定原则与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有很大不同。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一般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确定管辖。但在涉外诉讼中的应诉管辖与选择管辖不同,在国内诉讼中是不能实行的。应诉管辖的管辖法院不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确定的,法院的管辖权也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而取得的,而是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对方当事人以应诉的方式自愿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制度。虽然应诉管辖不是当事人事先协议确定,也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它同样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前提的,这种确定管辖的原则也是国际上公认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亦对此予以确认。

4、专属管辖。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属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三种:

(1)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2)在我国履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3)在我国履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劳动合同应包含哪些条款

劳动法》 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约金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违约,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严重违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其实主要就是三种,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单项劳动合同。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法律中规定的签订条件是不同的。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入职的时候与单位签订的都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单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之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之附件共同遵守并履行以下事项:

一、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现行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及岗位/职务调动。

二、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试用期为个月,试用期薪金按公司《工资标准》执行发放,试用期内乙方工作表现不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同意甲方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不作任何补偿。(此条只适用于试用期员工)

三、乙方同意按公司规定缴齐所有证件后购买社会保险。

四、乙方同意甲方每月薪金发放按以下组成执行:

1。岗位工资:元

2。职务工资:元(该部份工资已含每月固定加班费)

3。浮动工资:元

4。用餐津贴:元

5。住房津贴:元

6。通讯津贴:元

7。交通津贴:元

乙方同意按《工资标准》执行上述工资待遇。

五、乙方通过试用期后,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必须提前天以书面形式申请,如未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乙方擅自离职,甲方将以乙方一个月薪金总额代替天通知期,并有权追究乙方违反劳动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甲方是从事_____服务行业,乙方在职责范围内需要超时工作可享受加班待遇;乙方在职责范围外因公司工作需要安排在节假日上班,公司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补休后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七、如有下述情况发生,甲、乙双方之《劳动合同》视为终止:

1。在合同期内,乙方所在工作项目若发生撤场情况,甲、乙双方所签订之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2。甲、乙双方所签定之《劳动合同》期届满后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八、本协议、《员工手册》等公司现行的规章制度为甲、乙双方所签订之劳动合同不可分割之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此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盖章(或签名)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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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劳动合同法2024新规定全文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修订条款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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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职工考勤制度劳动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6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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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各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考勤的内容包括对教职工的出勤、缺勤、迟到、早退、擅离岗位等情况的考核和记载;任课教师上课、辅导时间到位情况,集体活动参加与否的考核和记载。

2、中心校的考勤由各部主任负责实施,各村小的`考勤由校长负责实施。坚持工作人员签到和分管领导上班时间巡视、检查制度;

1、教职工因事请假,应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二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业务校长审批。事假一天收30元。

2、教职工因病请假,应持县级医院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审批办法与事假相同。病假一天原则收10元,50岁以上教师病假免收,对因病假给工作造成的损失能在短时间内个人努力弥补的免收。

3、婚假10(包括星期天),产假为半年。

4、教职工直系亲属或依靠其赡养的非直系亲属逝世,准于5天假期处理丧事。外地教职工,酌情另给往返时间。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旷工;

1.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没有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者;

2.假期届满后未到岗位工作,又没有办理续假手续者;

3.请假事由与实际情况不符者;

4.虽然办理了请假、续假手续,但未得到领导批准擅离职守者;

5.学校集会、集体活动、劳动拒不参加者。

(二)旷工处理

1.旷工一次罚100元,每学期旷工累计一周者,取消评先晋级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

考勤收款用于奖励出满勤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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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规定如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5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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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这一规定,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约定试用期时违反有关规定。那么,什么是试用期,它有什么作用,劳动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确的约定试用期呢?

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执行以下六点规定: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注意,假如企业同员工签订了整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而不是一个月。因为根据法律常识,在一个数字后面出现了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这样的字眼时,都表明包含本数,也就是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业的规章制度里通常写“员工连续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视同离职,这个“(含五天)”其实是多余的,“连续旷工五天以上”本来就是包含“五天”的。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企业给员工调换岗位不能再设试用期。另外,“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有的企业招来新员工后不签订合同,只签订一个试用期合同,新员工通过了试用期,企业认为新员工合格,再签订正式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可以的。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那这份试用期合同视为正式合同。也就是说,只要签劳动合同,就必须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劳动合同里面约定前几个月是试用期,而不能说先签一个试用期合同,再签正式合同。

(6)试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劳动法》第21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个条款规定得很明确,即企业支付给在试用期的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资的80%。这是对员工试用期工资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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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最新劳动合同法规定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51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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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有效联系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订立本劳动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劳动合同期限采取如下第【 】种形式: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工作任务为: 【 】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工作任务完成及收尾工作的需要安排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 乙方同意在【 】岗位(工种)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内容,同时应完成公司或上级交待的其它任务。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按照制度进行绩效考核,认可考核结果将作为调整乙方岗位、薪酬及判定乙方是否胜任工作的依据。

2. 甲乙双方确认工作地点为【 】 。

甲方在上述工作地点的其它门店、分支机构有需要时,乙方同意服从甲方安排到其它门店或分支机构工作。

如甲方的经营机构搬迁,乙方同意相应变更工作地点。

乙方同意,根据岗位及甲方的经营需要接受到外地出差的安排。

3. 乙方同意,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将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1)连续两个月无法完成月任务业绩指标的;

(2)因公司项目撤销或完成、机构调整、部门撤销、岗位合并、设备更新等发生变化,导致不能安排原岗位工作的;

(3)员工不论何种原因连续 一 个月以上未到岗上班,公司已安排其它员工替换员工原岗位,员工重新到岗上班的;

(4)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在公司工作,公司认为不利于工作需要调岗的;

(5)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发生变化,导致岗位必须进行调整的。

(6)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身体状况以及甲方生产经营的需要等情况,需要调岗的。

(7)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不胜任工作的;

(8)单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应调整岗位的情况的;

(9)其它原因:【 】

乙方同意,薪酬标准参照调整后的岗位薪酬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三、劳动报酬

1.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标准按下列标准执行:【 】。

试用期工资标准:上述工资标准的80%,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 甲方于每月【 】日左右发放工资。乙方同意,如遇客观情况变化、生产经营困难等,甲方可告知乙方适当推迟工资发放时间,但延迟发放不得超过一个月。

3.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经营情况、甲方规章制度和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职务、工作地点、工作业绩、工作表现等因素,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但数额不得低于实际工作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 乙方同意计算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本条第1款约定的月工资标准计算。甲方在该月工资标准之外另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等项目不计算在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之内。

5. 乙方若对某月工资、奖金或福利待遇有异议,应在发放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对该月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没有异议。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1.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如所在岗位有申报特殊工时制,则以申报的工时制度为准。

2. 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乙方因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确需加班的,应当填写加班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视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加班时间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加强职业危害防护。

六、劳动纪律

1. 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同意甲方可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2.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1)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影响经营、工作秩序的,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2)未经甲方同意在其他单位从事兼职工作;

(3)自营、从事经营或投资与甲方竞争企业、竞争性业务或与甲方相关联的业务的;

(4)与跟甲方有竞争关系或商业往来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存在业务关联关系,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

(5)挪用或侵占公司财物,或私自接受客户、供应商及利害关系方任何好处及报酬的,无论何种金额及手段;

(6)工作中不服从管理,不按领导的正当指令行事的,经再次要求仍不服从的;

(7)不服从工作分配擅自离开岗位的;

(8)违反甲方的保密条款,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

(9)一年内累计旷工5日以上(含5日)或连续旷工3日(含3日)以上的,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五次以上的;

(10)在公司内有任何暴力、胁迫、伤害、赌博或盗窃等不法行为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的;

(11)乙方利用甲方客户、业务渠道,表达谋取私利的交易意向、发生谋取私利的交易行为或结果等;

(12)乙方行为给甲方信誉造成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乙方行为被媒体所报道者;

(13)与客户发生肢体冲突或剧烈言辞冲突的,无论何种原因;

(14)提供虚假的票据进行报销,或报销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相符合的,无论金额多少;

(15)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 乙方应当于办理入职手续时提交参加社会保险所必需的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如因乙方拒绝、延迟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不能补缴社会保险及乙方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利益等一切后果和/或责任、补缴费用和/或滞纳金等)应由乙方承担。

2.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按甲方规章制度执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中止和终止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或客户、合作伙伴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或严重损害甲方声誉的;

(4)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或构成严重违纪的;

(5) 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如乙方被查实向甲方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或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即视为乙方以欺诈的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

(6)甲方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3. 本合同到期后,如乙方继续在甲方工作而甲方无异议,则视为本劳动合同自动延期一年,并可多次自动延期。但甲方已向乙方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者确已不再上班时除外。

4. 双方符合依法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如乙方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乙方应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未书面提出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续签劳动合同。

九、特别约定

1.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甲方客户、交易对方及其他甲方对其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的商业秘密。

出于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劳动合同终止前 3 个月内,甲方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可以在乙方提出后正式解除前变更乙方的岗位。

上述保密义务不仅应在乙方在职期间,而且在乙方离职(不论任何原因)后仍应履行。

2.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办理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依据甲方要求交接经办的业务工作、归还当时占有的公司财物和文件资料、结清借款以及签署相关工作交接单等其他相关手续。双方同意在签署交接单后方视为办结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甲方在工作交接办理完成时支付。

3. 如经甲方在乙方离职时或提前通知,则乙方在双方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无论因何种原因) 两年内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而无需再行约定。

如无其它约定,则竞业限制补偿金按乙方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按实际月份月平均工资)的30% 按月向乙方支付。但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终止竞业限制的履行,同时免除继续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

如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按乙方离职前一年的全部收入的五倍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4. 乙方在职期间接受费用超过3000元的专业技能培训后,如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乙方应按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年限折算,向甲方返还相应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另行约定处理。

十、声明与确认

1. 双方确认,乙方在工作期间所产生的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开发、总结的概念、创意、文件及所出版的书籍,工作日志、培训材料、操作手册、音像资料等),无论何种形态(文字、图画、音像等),其全部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

2. 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用人要求、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情况,并已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告知乙方。

3. 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或填写的入职登记表、履历上的信息完全真实有效。乙方与其它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受其他用人单位竞业限制义务的限制。

4. 甲方通过本协议中列明的乙方联系方式的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之履行向乙方发送相关通知、发布规章制度与文件、布置工作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乙方。

乙方同时授权,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其“紧急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接受相关通知以及代为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

5. 乙方确认已认真阅读、理解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并同意遵守执行。此处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等长期的综合的制度,也包括甲方依照法律程序订立且以书面或内部电子网络等方式向乙方公示的通知、须知、办法和细则等单项规章制度,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职位说明、各类行为准则等。

甲方规章制度将通过下述方式公示乙方:(a)书面传阅;(b)电子邮件送达;(c)甲方办公网络或公司网页;(d)其他合理可行的方式发布给全体员工或符合该规章制度适用范围的相关员工,乙方确认将随时查收。

6. 本合同生效前双方已订立的劳动合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失效。

7.本合同约定之岗位或工种,乙方已知悉其录用条件,包括规章制度里规定的录用条件、岗位录用条件及下列录用条件:

(1)按甲方要求提交入职材料,包括办理社会保险的全部材料,同意将社保关系转入;

(2)工作能力、表现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和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

(3)未患有精神病或按国家法律法规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且身体健康条件符合工作岗位要求;

(4)与原用人单位已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5)与原用人单位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或不在限制范围之内;

(6)未通缉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7)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到岗;

(8)入职后不得拒绝按甲方制定的劳动合同版本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拒绝缴纳社会保险;

(9)不应隐瞒曾经受过法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事实;

(10)试用期内请假不得超过三天,迟到不得超过五次,不得有旷工;

(11)具备本岗位所要求的各项技能的;

(12)试用期考核应合格;

(13)完成试用期内工作任务: 掌握岗位工作技能;

(14)其它:【 】

乙方认可甲方有权对其进行试用期考核,考核可能有相当程度的主观因素。如有异议,仍以甲方的考核结论为准。

十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和招收录用费用

(2)对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有形或无形的经济损失;

(3)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查费用、公证费用等;

(4)本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 按前述约定乙方需对甲方负赔偿责任的,甲方可在乙方工资或经济补偿金中扣除。工资、经济补偿尚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仍需赔偿损失。

十二、其它

1. 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如果甲方的规章制度未作规定,则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2.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及劳动仲裁机构管辖。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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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职工考勤制度劳动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21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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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加强考勤管理,规范工作秩序,严肃组织纪律,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上级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凡本所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作息时间规定准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不擅离职守,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争做文明职工。

三、职工因患病或意外事故负伤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请病假。请病假者必须持有职工医院或市级以上医院(含市级)病休诊断书,在外就医者也必须持市级以上医院(含市级)病休诊断书,否则不按病假对待。病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职工因特殊情况不能上班,应办理请事假手续,请假者须填写请假申请书,详细说明请假理由,逐级上报审批。事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

五、考勤工作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同志主管,办公室负责考勤,监控要有一人兼管考勤工作,负责本部门人员的考勤统计,月终向本单位群众公布出勤情况,汇总后,于每月的五日前报办公室备案。

六、职工请假一天以上,必须事先向部门主任请假,由主管领导批准。股室主任不能到岗工作在3天以上,向主管领导请假。经领导批准。并分别报办公室备案;

七、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在十五天事假之内,不扣工资,但要计入考勤,以便考核,并扣发每天津贴。十五天后(第十六算起)

1、职工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去医院看病或因病重、病危住院,医院提出确需教职工本人去陪住的;

2、女工作人员亲自对一周岁以内婴儿哺乳(每天哺乳时间为:婴儿在六个月以内的不超过二小时,七个月至一周岁以内的不超过一小时);

3、女工作人员怀孕期需进行产前检查的;

4、凭学校通知书参加中、小学、幼儿园召开家长会;

5、因搬入新居或因房屋大修、拆迁,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由工作人员在家料理请假一天以内的;

八、关于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办理。病假扣工资十元。

1、每月病假在5个工作日之内(含5个),按每个工作日考勤津贴标准病假天数扣发考勤津贴;

2、病假在6—10个工作日之内(含10个),扣发当月全部考勤津贴;病休期间超过规定需要发给病休工资的,应填写病假工资表,并附上医院诊断书。病愈要恢复工作者,需持医生证明,确实可以工作的.,方可复工。复工两个月期间,暂仍发病休工资,能继续工作的,从复工之月起补发到原工资数额。职工因公负伤疗养期间和因计划生育手术后必要的休息时间工资照发。对于因打架、斗殴受伤者,在休息期间,应扣发工资,被打伤人的工资、医疗费经公安、保卫部门裁定后由肇事者负担。

九、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休假等,按有关规定给假,其工资待遇按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病假、生育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丧假、事假则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3、工伤假:

(1)工伤假确认:在工作时间内因公负伤,由医院诊断证明、劳监会鉴定和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可休假。

(2)工伤假假期几工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4、婚假:员工结婚,给假3天,男女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休婚假10天;婚假期间,按出勤计发工资。

5、产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规定满23岁零9个月生育第一胎的,休产假150天;女方不足23岁零9个月生育的,休产假90天。工资按照大连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6、节育假:上环女职工凭医疗诊断书休假不超过3天,已上环或做皮埋手术的女职工怀孕后,做人工流产的休产假15天,按病假计发工资。

7、丧假:配偶、子女、父母死亡,给假5天(遇公休含在内);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给假3天。丧假期间,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关于旷工和旷工的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的;

(5)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

(6)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出勤、不参加集体活动、政治学习者视为旷工。

2、旷工期间不发工资。职工旷工累计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所里予以除名。

十一、迟到、早退:每天早晨8:10,下午14:40自打考勤(配电房电工、监控室监控员除外),因个人原因造成不能在8:30和13:00打考勤的,按迟到、早退。迟到20分以内,按事假半天处理,超过20分钟以上按事假壹天处理。每月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以上者,按3次旷工一天处理。

十二、事假:事假每天扣工资十元,另扣每天津贴。

以上请事假、超假、旷工等扣发的工资是按本人月工资除以二十一天得出日工资数计算。

十三、凡节假日由部门安排值班,在所值班人员和因工作需要上班的人员均视为加班,双休日加班工资为日工资的200%,法定假日加班工资为日工资的300%。

十四、节假日值班人员和双休日加班人员,一般由部门的酌情安排轮休,其中双休日加班按1:1调休,法定节假日加班按1:1.5天调休,确实无法安排调休假,经审核后,可发给加班工资。

十五、本规定经第3次所长办公会批准执行,过去的考勤办法同时作废。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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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劳动法关于员工离职规定

范文类型:辞职信,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2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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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辞职有三种情形: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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