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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同纠纷通用11篇

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产生了纠纷时,及时理清自身事故责任并签订调解协议,协议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房地产合同纠纷,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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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违约金纠纷案例解析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材料案例,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72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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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李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违约金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05]和民合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1月28日立案,由审判员白云良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高子丁、代理审判员王大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投资公司委托代理人徐驰、王昱,被上诉人李世公司委托代理人栾严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投资公司诉李世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结算纠纷一案于2004年11月12日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投资公司要求返还投资款743.1万元、迟延履行违约金及利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5日作出(2004)沈民(2)房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关于李世公司的违约金责任,该裁判文书作出了如下论述:由于2004年协议书明确约定,如李世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投资公司支付价款,则按未给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投资公司支付违约金,因此李世公司应向投资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且当事人约定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况。李世公司虽提出最高法院有关于违约金标准的司法解释,应按司法解释标准给付违约金,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均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而依据的“计算标准”,而本案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不属于没有约定违约金“标准”。

故李世公司以按司法解释确定违约金标准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当事人的前述违约金的约定属于迟延履行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的规定,李世公司承担违约金责任后仍须继续给付合同价款。由于双方约定的是分期付款,故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亦应分别计算,即其中247万元的违约金从2004年5月21日起计算,另247万元从2004 年6月21日起计算,其余249.1万元从2004年7月21日计算。由于投资公司起诉所主张的违约金系计算到2004年10月30日,诉讼中投资公司亦未增加诉讼请求,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本院对发生在2004年10月31日后的违约金不予处理,即根据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违约金计算截止日期为2004年10月30日。最后判决李世公司给付投资公司743.1万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482700元。上述事实,有投资公司向法庭提供的(2004)沈民(2)房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副本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投资公司要求李世公司基于违反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给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已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李世公司在该次诉讼中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理由虽未得到法院支持,但并不能据此证明投资公司可以依据该判决的认定增加违约金数额另行诉讼,投资公司在该诉讼中请求的违约金标准及期限、数额是在诉前预知诉讼风险前提下的选择,在法院支持其违约金计算标准后另行增加违约金数额进行诉讼,不符合相关法律对违约金性质、目的的规定,也不符合民事诉讼程序的效益性原则,投资公司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投资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10元由投资公司负担。

上诉人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投资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世公司间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已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该判决确认李世公司确系违约,在判令李世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对违约金部分以双方合同约定的“按未给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作为计算违约金的标准。由于投资公司是于2004年10月末提起诉讼,所以对2004年10月以后被上诉人是否仍继续违约等事实难以确定,因此在诉讼中仅主张了截止到2004年10月30日的违约金,而对该日之后新产生的违约金在当时无法主张。

因此,沈阳中级法院判决:“由于投资公司起诉所主张的违约金系计算到2004年10月30日,诉讼中投资公司亦未增加诉讼请求,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本院对发生在2004年10月30日后的违约金不予处理,即根据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违约金计算截止日期为2004年10月30日。”对上述判决显然可以看出,沈阳中级法院仅仅是因为投资公司对 2004年10月31日以后新产生的违约金未在该诉中同时主张,因而未加以审理,这并不代表投资公司对2004年10月31之后产生的违约金已经放弃,更不是沈阳中级法院对新产生的这部分违约金已经进行审理并予以驳回。正是由于投资公司对这部分新违约金“未告”,沈阳中级法院对新产生的违约金“未理”,所以投资公司完全有权通过另行诉讼对产生的新债务加以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案中,投资公司在沈阳中级法院诉讼中对2004年10月31日以后新产生的、在诉讼当时还难以确定的违约金未予主张,是当事人依法有选择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体现,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与违背民事诉讼效益性原则的恶意“缠诉”、“拆诉”、“分诉”有本质上的区别。沈阳中级法院的判决中一再强调其判决确定的违约金截止到2004年10月30日,对当事人当时未主张的后产生的违约金未进行审理,本身就体现了对当事人依法选择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的一种尊重,也是对当事人有权依法选择通过另行起诉或其他途径来主张后续违约金的一种肯定。投资公司对新产生的违约金(新债务)另行起诉,正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一审法院以效益性原则为由驳回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对投资公司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无理剥夺,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金是对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等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其产生的事实依据是违约、产生的法律依据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有效约定。本案中,双方约定如被上诉人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款,则“按未给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给付违约金。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该违约金计算标准已经为生效判决所肯定。如果被上诉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上诉人全部款项,上诉人就有权按上述标准计收违约金。

因此,从2004年10月31日至今,被上诉人李世公司仍然未向上诉人支付欠款,其违约行为一直继续,上诉人对新产生的这部分违约金作为该合同的新债务加以主张,既有事实依据,也符合合同的约定、更有法律依据,不存在一审法院认为的“违背法律对违约金性质和目的的规定”的问题,一审法院据此驳回投资公司诉讼请求明显错误。在本案中上诉人投资公司在起诉中所主张的2004年10月31日以后新产生的违约金仍然是依据合同约定的上述违约金标准计算出来的,所以在被上诉人李世公司至今未还清欠款的情况下,其违约天数在增加,就必然会产生新的违约金。这当然不是对法院已经认定的计算标准的擅自增加;相反,恰恰是依据和执行了法院所认定的标准。因此,不存在一审法院认为的“在法院确定了违约金计算标准后,新增加违约金数额另行起诉”的问题。

因此,上诉人依据已经为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也为被上诉人所承认的继续违约的事实、依据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的、已为法院生效判决所肯定的计算标准对由于被上诉人后续违约所新产生的违约金(新债务)依法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从2004年10月31日至实际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违约金(至2005年5月30日的违约金为780225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李世公司答辩称: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2001年10月12日,辽宁华厦饭店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李世公司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2001年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将饭店土地使用权作价1716万元(占地面积2332平方米)和前期工程款2760万元(含甲方已付工程款1360万元,四建二公司执付工程款1400 万元),总计4476万元作为同乙方合作联建辽宁华厦大酒店工程的投资。对乙方的合作投资,在工程结束后,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并明确双方的投资比例;二、对补办、续办工程手续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垫付资金。其中应由甲方负担的部分,从甲方的投资额中抵减;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的部分,作为乙方的工程投资;三、对乙方已替甲方偿还的债务,经甲方与债权单位确认后,可以抵减甲方的投资额;四、本协议签字盖章后,即为生效,对以前就本工程与乙方在2000年9月1日签署的《联合投资续建辽宁华厦大酒店协议书》、2000年12月1日签署的《联合投资续建辽宁华厦大酒店补充协议》、2000年12月28日签署的《协议书》等有关协议同时废除。

2002年12月10日,辽宁省投资集团公司、辽宁华厦饭店共同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李世公司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2002年协议书),约定:一、双方同意将甲方在辽宁华厦饭店主体工程的投资额认定为4476万元;二、由乙方替甲方垫付的甲方原工作人员工资款79万元,市四建二分公司工程款1400万元及甲方自建期间尚欠的工程款15.1万元,共计1630万元,由乙方承担支付,抵顶甲方投资;三、甲方原欠的电费13.8万元,水费 10.4万元,电费滞纳金50万元,共计74.2万元,由乙方负责支付,抵顶甲方的投资;四、在后期补办手续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出让金、公房拆迁补偿金以及其它费用等,由甲方承担400万元的费用,并从甲方的投资额中冲减;五、综上,甲方尚余投资额计2371.8万元,由乙方偿还甲方,偿还方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由乙方用现在开发建设的富通花园的14#楼房产作价偿还,每平方米4300元,偿还面积为5516平方米,乙方协助甲方为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并将银行贷款逐笔随时转入甲方帐户。乙方不负责在办理按揭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

2004年3月24日,辽宁省投资集团公司、辽宁华厦饭店共同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李世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2004年协议书),约定: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对2002年12月10日所签《协议书》中的第五条作如下修改:乙方偿还甲方尚余投资额计2371.8万元。共中一部分以位于和平区抚顺路66-13号富通花园小区的14#楼23套共3039平方米商品房,以每平方米4300元作价支付给甲方,该部分金额为 1306.77万元。乙方协助甲方为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并将银行贷款逐笔随时转入甲方帐户。乙方不负责在办理按揭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保证甲方购房者于2004年6月末前进住。剩余投资余额乙方以贷币资金743.1万元偿还甲方。

具体支付时间如下:2004年5月20日前支付247万元; 2004年6月20日前支付247万元;2004年7月20日前支付249.1万元。如乙方未在以上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价款,则按未给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二、原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三、该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李世公司未按该《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投资公司于2004年11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李世公司给付欠款743.1万元、利息12.5937万元及截止2004年10月30日的违约金 50.5082万元。本院于2005年3月作出[2004]沈民二房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判令李世公司给付投资公司743.1万元,截止2004年 10月30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482700元。该判决于2005年3月18日送达于投资公司及李世公司,2005年4月2日系双方上诉期届满前的最后一日,由于该日为星期六,次日为星期日,均为法定休息日,故上诉期应依法顺延至2005年4月4日。2005年4月5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自2004年 10月31日起截止2005年4月4日止,李世公司尚欠投资公司743.1万元,应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79618元。

另查明:辽宁华厦饭店亦系独立的企业法人,与本案投资公司所诉争之权利有直接利害关系,但辽宁华厦饭店表示所有权利均由投资公司行使,其不再主张对李世公司的合同权利。

还查明:辽宁省投资集团公司于2003年经辽宁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更名为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本院[2004]沈民二房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辽宁华厦饭店《关于不参加诉讼的说明》,当事人陈述等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认为:

1、关于投资公司在本院[2004]沈民二房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是否有权再向李世公司主张2004年10月31日后的违约金的问题。本院[2004]沈民二房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已明确认定2004年协议书的效力并依照该协议书作出裁判,具有既判力。该协议书明确约定,如李世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投资公司支付价款,则按未给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投资公司支付违约金,因此李世公司应向投资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且当事人约定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且该违约金标准已被本院生效判决所确认。

由于当事人的前述违约金的约定属于迟延履行违约金,只要债务未清偿或迟延清偿,该迟延履行违约金就继续发生。本院[2004]沈民二房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违约金系基于当时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计算截止到2004年10月30日,因此,就本院生效判决未审理的在2004年10月 31日后实际发生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李世公司负有继续支付义务,原审判决驳回投资公司诉讼请求不当,应予纠正。

2、关于上诉人投资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的终止日期。上诉人投资公司所主张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系基于与被上诉人李世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而发生,其产生的基础为协议中约定的743.1万元债务,即自然债务。只要该自然债务未清偿或迟延清偿,即发生迟延履行违约金。但由于投资公司曾向本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李世公司给付743.1万元,本院[2004]沈民二房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已判决李世公司向投资公司给付743.1万元,自本院 [2004]沈民二房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于2005年4月5日生效后,投资公司与李世公司在协议中约定的自然债务业已转化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及强制执行力的强制给付之债。

在2005年4月5日之后,李世公司如未给付743.1万元,则属于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不是违反投资公司与李世公司签订的协议,其法律后果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由李世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存在再行依据原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继续计算违约金的问题。因此,上诉人投资公司要求被上诉人李世公司给付2005年4月5日之后(含5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上诉人投资公司所主张的计算违约金所依据的债务金额。投资公司与李世公司系合同关系,李世公司的合同义务为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李世公司对付款负举证责任,但李世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2005年4月5日之前向投资公司支付过款项,因此,本院确定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基础债务金额仍为743.1万元。

4、需要说明的是,辽宁华厦饭店与本案投资公司所诉争之权利有直接利害关系,应作为本案一审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但辽宁华厦饭店明确表示与李世公司合同中所有权利均由投资公司行使,不再向李世公司主张权利。因此,投资公司有权单独主张对李世公司的合同权利。

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5]和民合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辽宁李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743.1万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579618元[自2004年10月31日至2005年4月4日,计算方式为:743.1万元×0.0005×156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上诉人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要求被上诉人辽宁李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05年4月4日之后违约金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辽宁李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支付违约金的反驳。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10元,计25620元,由上诉人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08元,被上诉人辽宁李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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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 房地产租赁合同怎么填写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13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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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

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

一、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

1、单位

机构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2、个人

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如出租房地产用途为住宅的、承租人为育龄妇女(20至49岁),则还须提供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房地产委托他人代管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管人身份证明;共有房地产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四)、房地产租赁合同。

二、关于房地产租赁合同备案的说明: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房地产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地 址:

邮 编: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承租方(乙方):

地 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区路

房地产(以下简称租赁房地产)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地产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

租赁房地产权利人: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号码:

第二条 租赁房地产的单位租金按房地产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三条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第四条 乙方应于:

每月   日前;

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

每半年第    个月    日前;

每年第    个月    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五条 乙方租用租赁房地产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超出部分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租赁房地产用途:

乙方将租赁房地产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改变房地产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

第七条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租赁房地产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地产,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合同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交付租赁房地产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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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管辖 房地产开发合同违约,拿取固定利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19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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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方式。甲、乙双方共同以乙方名义在 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项目名称暂定为 。

二、合作条件:

1、甲方提供待开发土地的使用权,乙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的全部资金。

2、乙方保证对外提供全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资料,保证本企业注册真实、合法,经营范围符合房地产开发要求。

3、由乙方办理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证照手续及房地产开发所需的各种行政审批事项,甲方积极予以协助。

4、房地产开发过程,乙方选任设计施工企业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条件。

5、房地产开发的楼盘设计,建筑面积,样式,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更改。

三、甲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面积 亩,使用期限年,甲方保证该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无抵押,不受其它权利人追究。如因房产经营销售需要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由乙方出资并办理,甲方予以协助。

四、本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启动,自 年月日竣工,合作开发终止。乙方负责日常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收益分配。本合同履行期间,由甲、乙双方各派驻会计,共同负责楼房的销售资金。甲方按开发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元/㎡提取作为本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收益,由乙方分三期支付给甲方。自本合同同签订之日支付 元,开发房地产销售至一半支付元,开发楼房工程完工乙方结清甲方全部收益。

六、违约责任

1、因甲方提供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损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乙方。

2、因乙方资金不到位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甲方损失。

3、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合同延期或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的收益。按应支付甲方收益的10%赔偿甲方损失。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属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由于我国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严格行政管理,有着众多房地产管理行政法律法规,因而该类合同在相当程度上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呈现出较强的中国特色。通常说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体现出如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复杂性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与单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要复杂得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专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严格的资质要求,而合作开发则给大量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介入房地产开发提供了空间。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形态,既可以是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内的法人和自然人。我国立法并未禁止国内的自然人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限制,故个人只能作为房地产项目公司(非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参与合作开发,而不能以个人名义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2、较强的行政干预性。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主要体现在应履行一系列的审批及登记手续,其效力等问题也受到土地、规划、房屋及建筑管理等方面行政法律法规的诸多限制。具体说来,包括土地使用权制度及其登记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及登记制度,此外还有我国相关外商投资经营企业法关于中外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履行的审批及登记制度等。对房地产开发进行规划方面的限制是世界各国通例,而土地制度和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等则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在我国合同法领域,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相对较强,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行政干预性在房地产合同中又属相对较强。这是我们在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3、合作形式的多样性如前所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在合作形式上有着多样性。在组织形式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从事房地产开发而共同出资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也可以是不成立项目公司而是由两个以上民事主体联合进行开发,各方对其开发所得房地产属共有关系;既可以是内资企业之间的合作开发,也可以是中外合作开发;中外合作开发既可以是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开发,也可以是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开发。当然,不论合作形式如何多样化,万变不离其宗的就是合作各方均有出资。而出资的形式主要有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和以资金出资两种,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出资,即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为出资。我们认为,在目前的环境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也是一种相对稀缺的资源,是无形财产的一种,以此作为出资,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单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的较少,因为在合作各方拥有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可直接申请获得,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通常与其他出资形式共同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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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例分析2则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材料案例,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5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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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是当事双方的意思表示,合意达成,则合同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土地开发合同》是三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三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土地开发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1640万元是桂馨源公司基于超凡公司“投入资金作了一些前期工作”而给超凡公司的补偿款,该条与《土地开发合同》第一条“土地转让款2860万元”是分开约定的,显然不属于“土地转让款”的组成部分。因此,被告关于“1640万元土地补偿款是土地转让款2860万元的一部分”的辩解不可能被法院采纳。

二、公司是法律创制的法律主体,对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使两个公司的股东存在重合的情形,也不表明两个公司是同一个主体。超凡公司和全威公司是两个独立登记的法人,法人人格具有独立性,法律并没有禁止相同的股东、董事会成员同时成立多个公司,被告认为超凡公司和全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致应当视为同一个主体,而主张向全威公司支付就等于支付给了超凡公司的答辩意见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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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19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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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调剂房屋使用的余缺,甲方愿意将产权______或管理权______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_________市______县______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租房屋座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名称、规格、等级、间数、面积、单价、金额、地面质量见下表______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期为_______年_______月,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房屋及时交给乙方使用居住。

第四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_________元整,甲方应出具收据。租金在当月_________天内交清,交租金地点在_________。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没有规定标准的,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协商议定。出租方不得任意抬高租金。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得乙方同意,但应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应按延迟期间内乙方应交租金的_______%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租赁期间,出租房屋的维修由甲方负责,如租赁房发生大自然损坏或有倾倒危险而甲方又不修缮,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并可以用修缮费用收据抵销租金。

3.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由甲方负担。

4.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_________%计算。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依约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乙方如果拖欠租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______月以上,甲方可以从乙方履约金______如乙方付有履约金______中扣除租金,并可收回出租之房屋。

2.租赁期间,房屋管理费、水电费由乙方负担。

3.租赁期间,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_________%计算。

4.租赁期间,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窗,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经房屋修缮管理部门批准方能施工。乙方在租用房屋内装修墙窗的格、花、板壁、电器等物,在迁出时可一次折价给甲方,亦可自行拆除,但应恢复房屋原状。

5.租赁期间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搬迁后_________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6.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八条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或出卖,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九条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房管部门调解或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交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县______房管局、_____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出租人签字:____________承租人签字: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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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 房地产租赁合同怎么填写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16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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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义务,以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大连房地产租赁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场地?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用途为?;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承租该房地产。

第二条,房地产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房地产总价值核定为(大写)?元。房屋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月租金为?元(不含水、电、暖、煤气、设备等使用费用)。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金按年(月、季)结算,由乙方在?前交付给甲方。

第三条,乙方逾期交付房地产租金,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收取?违约金,逾期超过?日,即视为乙方一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租赁期间内的房屋、设备、场地、等维护维修费用,由?甲或乙方负责;水、电、等费用另行计量计价,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地产权属清楚(为甲方所有),没有纠纷。若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并由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各种损失。

第六条,甲方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及时将承租的房地产交还给甲方,对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七条,乙方必须合法经营,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乙方不得在所承租的房屋和场地上存放对周边环境和房地产及其附属设备有腐蚀、污染和破坏的有害物品,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予赔偿。

第八条,乙方不得对所承租的房地产进行改建、扩建、新建,确需建设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甲方批准的方案施工。

第九条,乙方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或设备损坏的,应当由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乙方如要转让所承租的房地产,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鉴证,新的承租方须继续履行本合同,合同范本《大连房地产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乙方应当持本合同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和登记备案,其手续费由乙方自理。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未履行方承担。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如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租赁的房屋、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除可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外,同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强行收回房屋、场地,并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乙方擅自转租、转让的,擅自违章搭建的,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2)违反甲方有关管理规定的和有关国家、政府法律、法规的。(3)逾期不交还房地产的;(4)乙方空关3个月以上的;(5)乙方承租期内造成甲方房地产受损的;(6)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的。3、在租赁期内,乙方对租用的房地产范围内的治安、计划生育、环卫及其他地方政府政策性规定等负责任。4、在租用期内,乙方承租的房屋、场地及经过甲方批准新(增大建的房屋(包括装修等)及其附属设施自建设之日起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合同期满后,乙方将新建的一切房屋(包括装修等)及其附属设施和承租的房地产完好无损地无偿移交给甲方,乙方不得拆毁、运走、变卖、转让。在租用期内,若甲方规划建设调整需要,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交还寂述房地产及其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合同期满之日,若乙方未办理续租手续,也未交还承租的房地产,乙方所承租的房地产范围内乙方的物品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其所有权并无偿移交给甲方,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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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13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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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约人

乙方(承租方):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地产租赁事项,订立本契约,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区_____路(街)_____房屋(房屋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已载于本契约附件一(略)。乙方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地产。

第二条 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租金按月(季)结算,由乙方在每月(季)的前_____日内交付给甲方。

付款方式:_____。

第三条 上述房屋承租给乙方使用时,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由乙方使用。

第四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保证承租上述房屋仅为_____用房使用。

第五条 房地产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房地产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3、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地产,甲方将提前_____个月通知乙方。

第六条 房地产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

2、如需转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时,必须取得甲方同意。

3、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4、乙方将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5、乙方将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地产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地产,应提前_____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契约。

第七条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地产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契约,一方主张解除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乙方逾期交付房租,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_____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第八条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上述房地产在租赁期内所需要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第十一条 本契约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契约经双方签章并经房地产租赁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契约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契约副本_____份,送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处)。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 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 联系电话:_____

邮政编码:_____ 邮政编码: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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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12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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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登记(备案)号: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

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

1、单位

机构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2、个人

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如出租房地产用途为住宅的、承租人为育龄妇女(20至49岁),则还须提供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房地产委托他人代管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管人身份证明;共有房地产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四)、房地产租赁合同。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房地产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地 址:

邮 编: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承租方(乙方):

地 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区路

房地产(以下简称租赁房地产)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地产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

租赁房地产权利人: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号码:

第二条 租赁房地产的单位租金按房地产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三条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第四条 乙方应于:

每月 日前;

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

每半年第 个月 日前;

每年第 个月 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五条 乙方租用租赁房地产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超出部分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租赁房地产用途:

乙方将租赁房地产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改变房地产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

第七条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租赁房地产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地产,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合同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交付租赁房地产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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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房地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购买合同纠纷仲裁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11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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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于由甲方已收到乙方预付的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地产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街)__________的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出售给乙方。该地产的基本情况已载于本合同附件一。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乙方由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前__________次付清给甲方,购房定金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双方同意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地产正式交付给乙方。房屋移交给乙方时,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五、违约责任:乙方中途悔约,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中途悔约,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定金退还给乙方,另给付乙方相当于定金额的违约金。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地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相当于上述房地产价款千分之_______的滞纳金。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八、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房地产买卖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合同副本________份,送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处)。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1.本合同文本适用与房地产买卖立契。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议定后,可调空白条款内或另行签订附件。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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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12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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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项目内容及规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总投资____万元(其中:征地费____万元,开发费____万元,建筑安装费____万元)。投入资金规模____万元,甲方出资____万元,分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万元,预收款____万元;乙方出资____万元,分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万元。

合作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方负责: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__‰计付,并于每季末的前__天内付给出资方。资金的偿还按如下时间及金额执行_________,最后一次还款时,资金占用费随本金一起还清。

财务管理:

1.成本核算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决算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财产清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润分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

1.该项目资金在______行开户管理。

2.____方经济责任由______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_____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____方愿以______作抵押品,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_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____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执____份,乙方执____份。合同副本___份,报送_________等有关单位各存1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附件有___________________,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须经由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合同协议书,并须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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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材料案例,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53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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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__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广东__)诉被告广东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__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某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本案审理。因广州__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__)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广州__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02年11月20 日、2003年7月21日和7月29日、2004年2月25日、2005年7月19日、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刘殿葵和叶常发代表广东__和广州__、杨文庭代表广东某某和__、于庆林代表__及__本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广东__建设总公司诉称:1995年广东__与__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__承包经营广东__的工程开发九处,承包期为3年(1995年1月1日-1997年12月31日),第一年管理费为2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40万元;承包费按工程造价的2%-4%收取,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按70元/㎡收取。到1999年2月12日,鉴于承包期早已届满,__还没有上缴过管理费和承包费,但仍然使用着广东__工程开发九处的印章,广东__便与某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ldquo;内99003&rdquo;的《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续包广东__工程开发九处,期限为5年(1998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并约定&ldquo;原九处的所有债权、债务及权益由乙方(某某公司)承担及享有。但对__所欠承包费管理费的缴付没有新的约定。由于某某公司和__都没有交纳承包费、管理费,2000年2月28日,广东__与某某公司和__再次签订&ldquo;外00009号&rdquo;《合作开发、承包施工经营

本诉原告广东__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一、1995年的《承包经营合同》;

二、1999年2月12日的《承包经营合同》;

三、2000年2月28日的《合作开发、承包施工经营

四、2001年5月18日__签署书面意见的款项往来说明;

五、利息清单,根据证据三中约定的款项和付款期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分阶段计算;

六、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证明广东__承担&ldquo;__花园&rdquo;征地补偿款、开发贷款和业主赔偿的事实。

本诉被告广东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答辩并提出反诉称:1994年12月13日,广东__与广州市标准件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由于广东__无法履行《协议书》约定,又于1997年5月7日与广州市标准件工业公司签订《关于原广标一厂厂区<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书》。在此期间因广东__无资金投入开发,于是力邀某某公司带资投入开发,并承诺由某某公司承包其工程九处,并以工程九处名义再与广东__签订工程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投入巨额资金,全力以赴投入__花园项目工程建设。在__花园项目建设过程中,广东__长期占用__花园项目巨额资金,致使__花园项目无法正常运作,拖欠某某公司工程款和带资垫资付款达33627949.21元。特别是在__花园项目第二期高层建筑封顶的关键时刻,广东__擅自将__花园项目在建工程抵押,向广州市新风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900万元,实际贷款额2700万元,挪作他用。当时__花园项目正值封顶的关键时刻,若资金被挪用,即可成为&ldquo;烂尾楼&rdquo;。由于广东__挪用__花园项目工程资金,造成__花园项目不能及时交楼,逾期交楼长达五个月之久,产生巨额违约金。某某公司为完成工程,由此而拖欠他人巨额材料款,至今无法偿还。__花园项目工程虽已验收,但二期工程尚是临水临电,收尾工程尚未正式完工,至今后患无穷。迫于无奈,为保证__花园项目工程收尾,保障__花园项目资金正常运作,某某公司被迫于2002年2月28日与广东__签订《合作开发、承包施工经营

反诉原告某某公司对其反诉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一、广东__与用地单位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说明__花园项目从一开始就是广东__的项目;

二、关于原广标一厂厂区《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书;

三、1995年1月13日《协议书》、1999年2月12日《承包经营合同》、1999年2月12日的《合作开发经营&ldquo;__花园&rdquo;协议书》;

四、新风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抵押合同;

五、逾期交楼证据,说明__花园实际交楼的日期是2001年5月2日,从而说明广东__挪用某某公司的资金并造成__花园工程的延误;

六、《合作开发、承包施工经营

七、最高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八、审计业务委托书及广东__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

九、专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二);

十、工程结算书;

十一、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二、存广州市规划局档案馆的申请报告;

十三、&ldquo;__花园&rdquo;售楼书宣传资料,说明由于广东__原因,造成延期交楼,使__花园销售达不到预期价格;

十四、场地移交协议,说明__花园是广东__的一个项目,之后移交给了广州__;

十五、小业主诉讼,说明由于延期交楼,无法办理房产证引起的诉讼情况;

十六、某某公司支付费用尚未入帐证据;

十七、往来函件,其中有广州__因逾期交楼对部分业主所作的承诺,说明广东__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单方撕毁合同,严重影响了__花园的销售。

本诉被告__答辩称:本人与广东__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到1997年12月31日期满终止,因此,本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在《承包经营合同》履行期间,广东__长期占用本人所投入的巨额资金,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广东__没有企业诚信,其诉讼于法无据、于实不符,应予驳回。

第三人广州__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述称:根据1992年7月23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42条、1994年7月24日《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我司作为国有企业,其资产经营形式的确定、向个人和私营企业转让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等重大事项,均由主管部门广东__作出决定,我司无权过问。因此,针对本案__花园项目由广东__与__、某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我司均尊重主管部门广东__的权利,同意上述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并且我司要求合同各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另,1999年7月29日的贷款是我司向银行借款,不是某某公司所有的款项,对方没有证据证明我司挪用了某某公司的款项,我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反诉被告广东__建设总公司答辩称:一、2000年2月28日的合同有效,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已经接管了__花园,但由于某某公司没有投入足额的开发资金,没有依约定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导致__花园现在欠几个亿的债务,已被法院全面查封,违约责任在__和某某公司方。二、本案是合作开发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承发包纠纷,某某公司是投资人,不是施工企业,只是向我方上交承包费,没有收取工程款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向我方收取工程款的任何理由,我方没有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也就谈不上第三人的连带责任。二、本案合同已经履行多年,合同签订生效后,某某公司当即接管了__花园的全部物业、控制销售收入、获取物业管理的全部收益,其直接产生的收入高达3000万元以上,但是某某公司应当承担的债务却基本上没有履行,包括土地补偿款及其违约金8000万元;广东__借款投入__花园的资金本息3000多万元;广东__担保某某公司使用的银行贷款本息2000多万元;拖欠承包费2000多万元;拖欠土地出让金、水电配套费等1000多万元;三、没有&ldquo;涂改解冻&rdquo;原因不在广东__,系某某公司拒绝清偿抵押债务所致。根据合同约定,属于项目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某某公司自行承担,某某公司不清偿抵押债务,无论广东__作出多大的努力,银行都不会同意涂销抵押。四、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8日制定的关于工程款纠纷的解决意见规定,没有资质的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所能得到的也只能是投入的成本,包括材料款、员工工资,本案造价鉴定结论1.5亿元其中包含的材料款和工人工资不到9000万元,而某某公司和__在广东__开发九处领取的款项达1亿多元,大大超过作为挂靠施工单位所能得到的回报。

经过开庭质证,某某公司、__对广东__提出的本诉证据材料有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材料一、二、三、四、六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材料五不予认可,认为是广东__单方编撰,没有法律根据;对证据材料一、二、三认为属无效合同。

广东__对某某公司提出的反诉证据材料有如下质证意见:对于证据材料一、二、四、五、七、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由于没有证据原件或是某某公司单方面制作,对其真实不予质证或不予确认;对于证据材料三、六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证据材料八,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是广东进行委托;对于证据材料十三,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是某某公司单方面制作,逾期交楼造成的损失不是广东__的责任。

第三人广州__对某某公司提出的反诉证据材料有如下质证意见:对于证据材料一、二、五、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由于没有证据原件或是某某公司单方面制作,对其真实不予质证或不予确认;对于证据材料三、六,认为不是证据的当事人;对于证据材料四、七、八、十三、十七,真实性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广东__于1992年11月注册成立,经批准从事各类工程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具有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广州__为广东__为开发__花园设立的项目公司。某某公司是由__、容亚严于1999年2月2日投资成立的私营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经批准从事房地产等项目投资及其咨询服务等。__花园项目是对广州江南大道礼岗路4号土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1994年,广东__与__花园项目原用地单位广州市标准件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 1995年4月27日,广东__取得__花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年11月10日,广东__取得__花园用地出让的批复,1997年2月21日经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批准,__花园用地单位由广东__更改为广州__,自1997年至1998年,广州__取得了__花园预售许可证,自1997年至1999年8月,广东__和广州__共支付用地补偿费4650万元给广州市标准件工业公司,另外,广州__交付了海珠区礼岗路海信街3号202房、海兴街6号703房、海兴街2号404房和海兴街5号303房作为征用补偿给广州市标准件工业公司。上述事实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及生效裁判文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查明。

1995年1月1日,广东__与__签订一份《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一、__承包经营广东__属下非法人单位――工程开发九处;__利用广东__的资质自主经营九处,九处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定期向广东__上交管理费;二、九处的经营范围为承包各类工程及房地产开发业务,如要扩大经营范围,双方另行商定;三、承包期限从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止;四、广东__负责根据九处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提供广东__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开发许可证影印件,资信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提供九处公章、财务专用章各一枚给__使用,为__开立银行结算专户,协助__开支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以广东__的名义,为九处签订有关经济合同(含项目贷款合同);__承担在承包经营九处期间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负责九处的盈亏和所有债务、自行解决经营场地及经营资金;五、__在承包经营九处期间,取得的营业收入,负责缴交广东__的管理费及国家各项税费,余款均属__所有。此外,合同还约定了承包费收取标准等其他条款。1999年2月12日,广东__与某某公司签订一份《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原由__承包经营的&ldquo;广东__建设总公司工程开发九处&rdquo;转由以__为法人代表的某某公司继续承包经营,原九处的所有债权、债务及权益由某某公司承担及享有;某某公司利用广东__的资质自主经营九处,九处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定期向广东__上交管理费,但每一承包年度上交的管理费必须达到30万元,土建工程项目的承包费按实际完成的土建工程造价的2%收取,装修工程项目按实际工程造价的2%收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实际建筑面积及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计收;承包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止;某某公司承担在承包经营九处期间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负责九处的盈亏和所有债务、自行解决经营场地及经营资金;某某公司在承包经营九处期间,取得的营业收入,负责缴交广东__的管理费及国家各项税费,余款均属某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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