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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师辞职申请书高校教师辞职申请书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全文共 2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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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这半年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

这段时间,我认真回顾了这几个月来的工作情况,觉得来博爱幼儿园工作是我的幸运,我一直非常珍惜这份工作,这几个月来感谢园长对我的关心和教导,同事们对我的帮助让我感激不尽。在幼儿园工作的几个月中,我学到很多东西,无论是从专业技能还是做人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感谢园长对我的关心和信任,对于我此刻的离开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非常感激幼儿园给予了我这样的工作和锻炼机会。而我在这时候却因个人原因无法为幼儿园分忧,实在是深感歉意。所以我决定辞职,请您支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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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药店辞职信集锦

范文类型:辞职信,适用行业岗位:药店,全文共 2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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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

因为药店违法,我特此通过快递递交辞职信,望依法给我结清工资、赔偿金、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法定事项,否则我保留追究药店法律责任的权利。

请您谅解我做出的决定,也原谅我采取的暂别方式,我希望我们能再有共事的机会。我会在上交辞职报告后1-2周后离开公司,以便完成工作交接。在短短的一年时间我们公司已经发生了巨大可喜的变化,我很遗憾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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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员工个人辞职信

范文类型:辞职信,适用行业岗位:职员,个人,全文共 8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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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xx部门的员工xxx。此次突然上交这份辞职信给您,给你工作带来的打扰我真的感到很抱歉。但作为您手下的员工,我期望您能了解一下情况批准我的辞职。

我是从xx年x月加入公司的员工,在进入公司自后,就一直在您的管理下努力负责xxx的工作任务。尽管来公司的时间还不算长,但在工作之中,我一直都以严格的态度,遵守您的教导和指点,努力的将自己的工作完成好。如今,在目前的工作情况上,也算是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经过这段时间的工作和努力,我渐渐融入了xxx公司这个团体。我也真的很喜欢,很热爱这里的工作。这也是我一直努力的动力来源。但是,在生活和个人的理想工作上,我还有很多的追求和目标没有完成。尽管我认为自己也很适合这里。但我的心中却始终带着些许遗憾,带着想要继续尝试和拼搏的心情。

您也知道,现在的我们,刚刚毕业,也没有太多的.资本,那么能剩下的,就只有这份青春和热血!既然我有理想,有机会,那么我又有怎样的理由不去尝试一番呢?我期望去,也渴望能找到更加适合自己的平台。

当然,我也很舍不得这里,舍不得xxx公司的同事朋友们。但如果我现在选择了这里,那我可能会安于现状,可能会失去这份向前进去的信念!这是我所不愿看到的,相信也不是领导愿意发生的。失去了工作动力,在工作中无疑已经止步于此。为此,我必须保持这份冲劲,并在还能努力的时候,不断的拼搏,不断的向上,继续去寻找更好更适合自己的位置。

我很遗憾不能继续在这里学习,努力。xxx公司真的是一个非常出色的地方。在这里的领导和同事们也都非常的温暖,非常照顾我。但是,我却不能属于这里,我还期望能在今后继续努力前进,将自己青春的价值发挥到最大!

也许我这样的选择真的有些莽撞,但未来的道路从来从事的闯出来的。我现在有青春,也有失败的机会!我想要去尝试!

生命中总有数不尽的相遇,但同样也有无数的分离。无论今后我去到哪里,我都一定会记自己在这里努力的日子,记得您对我的教导,记得大家对我的鼓励!

最后,祝愿xxx公司越来越出色,越来越红火!

此致

敬礼!

辞职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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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简短员工辞职报告

范文类型:辞职信,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6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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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首先,我想感谢xxx公司给我的工作机会,感谢在xxx公司工作的时光。我对这宝贵的时光充满着感情。

进入xxx公司是我第一份正式的工作,从200x年x月进入公司,到现在已经一年有余,一直还记得最初面试,复试,实习的点点滴滴。正是这一年多的时间,让我完成了从一个学生到一个社会人的转变,正是这一年多的时间,让我学到了太多终身受益的知识,锻炼了自己多方面的能力,也正是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我真正快速成长和成熟起来。同时,也正是因为这是成长的一年,整个过程有成绩也有遗憾,这些遗憾,才是我真正学东西的地方,但是这些遗憾不可避免地阻碍了我的发展,对此,我深感惋惜。

继续下去,我怕自己会丢掉原有的激情和责任感,这对于公司和我个人的发展都是不利的。因此,我决定离开,虽然我依然怀念着这个团队。但我坚信,没有了我,会有更优秀的人才补充上来,这个团队依然是充满了活力与拼搏。

我也愿意把这种离开看做是一次失败,失败并不完全是一件坏事,因为只有失败才能够让人学到足够的东西,也只有失败,才有能力把人最终引向成功。我会重新调整自己,继续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我会用我的青春和热血去追求每一缕属于理想的阳光。

最后,我想感谢同事们的关心和帮助,感谢领导的提携和照顾。没有你们,我不可能有这么丰富和美好的一个回忆。以上是我的辞职申请,请领导们批准。

祝愿公司在以后的日子里稳步发展,祝领导和同事在以后的日子里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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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医院护士辞职信

范文类型:辞职信,适用行业岗位:医院,护士,全文共 3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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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申请书。

我是怀着十分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的,以辞掉急诊科护士一职。自己进入医院之后,由于您对我的关心、指导和信任,使我在护士行业获得了很多机遇和挑战。经过这段时间在医院的工作,我在护士领域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表感谢。

我已准备好离职,并且做好工作交接,以减少因我的离职而给医院带来的不便。

非常感谢您在这段时间里对我的教导和照顾。在医院的这段经历于我而言非常珍贵。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医院的一员而感到荣幸。我确信在医院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是我整个职业生涯发展中重要的一部分。

再次对我的离职给医院带来的不便表示抱歉,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

祝医院领导和所以同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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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个性辞职信 个性辞职信

范文类型:辞职信,全文共 9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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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你这个鸟公司3个月了,最高600元/月我拿过,请假4天扣了你爷爷150到头来只拿了450每月我也干过,本来我马上就要走马上任月薪高达800元的部门经理了!早上你个狗日的拉我谈话,一通狗p放下来我是头晕目眩实在是心服口服,对!你个龟儿子说得好!公司在创业阶段,我们大家白手创业,可你tmd的死活不肯给老子股份这tmd的是我的公司吗?不是我的我创你妈的鸟蛋业阿!对于天天上班只会玩传奇的高程出身身价高达20__/月的技术部经理我也佩服的五体投地,他现在居然掌握了使用access系统开发门户网站的领先技术,以及放弃使用落后低级的流媒体服务器而使用web服务器作vod点播系统的丰富经验!来公司3个月了,对我也是物尽其用阿,4年的电子商务网络服务经验的我居然一跃成为贵公司一名优秀打字员,策划员,保洁员,值班员。感谢公司这3个月来对我的付出,知道我善长熬夜作策划书,于是派人天天早上8点准时打电话叫我起床!谢谢!

现在我个人觉得自己在公司是在是个废物,实在是愧对这每月800大元啊,为了给公司减轻负担我决定提出走人申请,诚请公司同意,我知道按照公司惯例,工资是不会给我100%的虽然我这个月已经干了40天了为了表示我的诚意,请公司从我最后的米里面扣掉20元吧,因为前天我是在家睡觉迟到了10分钟而我钱不该万不该撒谎说去客户哪里了对不起老大!

感受这3个月来,最大的收获就是我明白一个人的奉献对于社会的发展是多么的中重要啊!

走前,请帮我带问公司总经理就是那个叫做你的二奶的人好,昨天我用sniffer分析发现她最近喜欢上在她那漂亮封闭的办公室喜欢上上黄色网站,可能是你最近忙于公司发展而疏忽了她的需要吧,请你务必于今天晚上在百忙之中抽点时间满足满足她,以免以后公司员工再去办公室汇报时她脸色潮红手忙脚乱。我深知作为管理层的难处,作为一个it公司,安装联众,qq游戏这样的高技术工作一定需要一个专业的人才来作的,不知道我走后公司还是否有人会比我更胜任!

向你快30岁的二奶至以最诚挚的问候,后附乳房按摩保健一文章,希望总经理能在睡前作作保健,最近总经理她瘦了阿以前还有硬盘那么厚,这几天都只有光盘厚了阿!我做员工的于心不忍阿!

至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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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离职感谢信 离职感谢信邮件主题

范文类型:辞职信,感谢信,书信,全文共 4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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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们好!

我因个人原因,辞去oa开发工程师的职务,即将离开我们的xx集团了。

感谢xx集团带给我的机遇与挑战!

感谢各位领导对我的关心与信赖!

感谢各位同事对我的工作的支持与帮助!

能够来到xx这一偌大的企业,我想我是幸运的,在这里学习了很多,感受了很多,和去年刚从学校出来的时候相比,也成熟了很多……

在xx的一年,对我来说是一生中重要的一段经历。在这里我经历了失败,也取得了成绩,有过郁闷,也有过欢喜。失败是刻骨铭心的,它将成为一枚警钟、一块基石鞭策我不断进取;成绩是另人欣喜的,它们会幻化成为一个个新的目标,指引我前进的方向。

作为一名技术人员,我渴望看到自己的日渐娴熟,也明白xx这样的环境一定能够提供历练自己的机遇,只是正如我们无法完全预测自然灾难一样,有些客观矛盾我还不知道如何解决、如何避免,一道单选题,二选其一,必定要有所舍。

天下没有无不散的筵席,沧海、桑田之间变换已成自然,送给各位同事的只有祝福与期待,祝福我的同事们一切顺心,期待我们的xx一帆风顺!

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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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家庭原因辞职申请书 个人家庭原因辞职信简单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8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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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xxx,今天跟您请辞,是因为一些家庭原因,我不得不去做这样的一个选择。我在这已经工作有x年,回家的次数屈指可数,这导致我的父母很想念我,以前我总是有很多的顾虑,因而没有满足他们我回家陪伴他们的愿望。所以这次在他们的强烈要求下,我下了辞职的决定。望您同意。

家中父母年纪已经很大了,而且家里只有我一个子女,所以他们是除了对方,是没有其他人陪伴在身旁的。年轻那会,他们很支持我的事业,我也没有为他们想太多,一心只想把理想和事业给搞好,因而在外漂泊的时间真的很长。不知不觉就过了好几年了,看着他们日益渐白的头发,我的心里忽然就涌上了心酸。我回想过去的几年里,我才发现自己原来已经缺席这个家庭这么久了,原来他们一直都很想我,也一直都希望我就要多点时间陪伴他们。但是我却一直都没有空出时间去陪他们。由此看来我是不孝的,只顾自己,不顾及他们。最近几年我也明白了很多事情,工作和事业重要,但是家人更加重要,而我现在的工作跟家庭是相冲突的,我没有时间回家,只能顾及一头,这让我很为难。那么我在仔细的考虑过后,我觉得我应该多为父母考虑一些,他们养育我这么大,而我却从来没有去回报过给他们什么。虽然每个月都会给他们寄去钱,但是他们实际上也是不缺钱的,缺的是我的陪伴。

一年一年过去,我一步步的长大,而他们一点点的老去,真的是很让人难受的。我对他们有亏欠,我不愿在这样了。我不希望他们在家里思念我,而我却什么都做不了。我知道这份工作现在辞了,是一种遗憾,但是再多的遗憾都没有远离父母不能相陪的遗憾多。现在的我越来越多愁善感,总是害怕父母没有我会过的不好,与其这样远程担忧,我不如回家近身照顾他们。工作没有了,可以再找,以我现在的资历,我不害怕自己未来找不到工作,我害怕的是在当前该珍惜的时间里没有对我的父母尽孝,这是我很歉疚的地方。做了一份思考后,我决定辞职回家,真正的陪伴在他们的身边,让他们的晚年生活过的开心。那么希望领导体谅我这个做人子的心情,愿您批准。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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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保安离职申请书300字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保安,全文共 3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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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安管办的保安。我今天正式递交个人辞职申请书

我自20xx年7月23日进入xxx股份有限企业,20xx年8月4日调入到筹备组,到现在已经有三年了,在这里我真正真正成为一员专业的保安,学到了很多外面小企业学不到的专业安保工作,很感谢企业给我这样子的机会。

今天我选择离开纯属个人原因(我要到另外一个城市,因为我爱人在那),不是因为承受能力不行,也不是工资待遇问题。希望领导能够体谅我的苦衷。

我也很清楚这时候向企业辞职于企业于自己都是一个考验,企业正值用人之际,企业最近的安防任务艰巨,上上下下都崩紧了神经。也正是考虑到企业今后推进的合理性,本着对企业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企业因我而造成的人员调配紧张,我郑重向企业提出辞职,望企业给予批准。

祝企业项目顺利推进创造辉煌,祝企业的领导和同事们前程似锦鹏程万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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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关于单位辞职信

范文类型:辞职信,全文共 2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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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单位领导: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这几个月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

这段时间,我认真回顾了这几个月来的`工作情况,非常感谢单位给予了我这样的工作和锻炼机会。由于我自身原因,为此,我进行了长时间的思考,觉得单位目前的工作内容和我自己所掌握的知识结构不完全一致,为了不因为我个人原因而影响单位的工作,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我决定辞去目前在单位所担任工作。我知道这个过程会给您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对此我深表抱歉。同时我也希望单位能够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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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关于单位辞职信

范文类型:辞职信,全文共 3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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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行领导:

我很抱歉在这个时候向单位提出正式辞职。从还没毕业我就开始关注我们单位,我的许多学长和老乡也在单位就职,虽然在单位工作的时间不长,但我还是学到很多,作为一个刚刚跨出校门的毕业生来说,能在这样一个国有控股的大单位实习,磨练,是一个很好的经历。

但其工作性质和内容在我深刻接触以后发现确实不太适合我,并且父母都已年迈,家里无人照顾,人都有选择的权利,在经过深思熟虑以及和父母的商议过后,我在此时选择离开单位,我想对单位和我都是一个很好的结果。这个决定完全是出于个人原因。

我很遗憾不能为单位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只有衷心的祝愿单位的业绩一路飙升,单位的领导以及同事工作顺利。

辞职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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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宿舍协管员辞职申请书 宿管会辞职申请书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宿管,全文共 9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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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校领导:

您好!

从成为学校的宿管人员到现在已经有几十年的时间了,在这段时间里无论是学校的变化还是自身的成长都让我感慨万分,而我也始终坚守在宿管岗位上并为学校的发展而努力着,事实上多年的宿管经历让我对学校的一切都感到不舍,但由于自己年龄较大的缘故从而已经不适合继续从事当前工作了。

虽然宿管工作看似轻松却需要对住校的每个学生都比较熟悉才行,因此我在以往的工作中能够做好住校生的登记工作并禁止外来人员进入,毕竟若是连这点警惕心理都没有的话很难保障学生的安全,而且每次进行查寝的时候都会逐一核对各个宿舍的成员,针对宿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会及时告知给所在寝室的学生,这样的话也能够通过整改从而让他们明白维护宿舍环境整洁的重要性,虽然多年的工作经验能够让我较为熟练地处理这方面的事务,但是由于近期在工作中比较健忘的缘故从而导致方面出现了些许差错。

不得不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着实让我对此感到很惭愧,由于经常性的健忘从而给宿管工作的展开带来很大不便,虽然我也在反思自身的问题却不可否认没能找到解决的办法,毕竟以往的我正是因为严谨的工作作风获得校领导的认可又怎能让人感到失望,但是继续处于这个岗位的话又会因为自身的问题造成不好的影响,因此在我考虑过后觉得唯有辞职才能够较好地解决这类问题,一方面我可以放下手中的工作从而选择回家进行养老,另一方面学校也能够安排工作状态更好的人选来担任这个职务。

须知作为宿管人员便应当对宿舍的学生们负责自然容不得半点疏忽,但是我也得承认自己目前的状态并不适合继续处于宿管岗位,至少近期在工作中较差的表现已经证明了自己不具备做好这项工作的能力了,这让我深感抱歉的同时也希望能够辞去这项工作从而回家调整自身的状态,毕竟以我目前的年龄来说想要做好宿管工作也是有心无力,这样的状态继续从事宿管工作也是对学生们不负责任的表现,也希望校领导理解我的状况并对辞职的决定予以支持。

虽然准备辞职离开却对多年的宿管生涯感到有些不舍,可以说这项工作的完成已经蕴含了自己太多的心血,至少我在辞职以后仍会想念自己曾经在宿管岗位上工作的时光,也希望校领导能够尽快安排新的人选来接替自己的职务。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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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个人辞职申请书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4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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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xxxxxx:

您好!

我来xxxxxxxxxxxx公司报道的时间是xxxxxxxx年的`xxxx月份,转眼间,一年时间将要过去了。非常感谢经理,在这一年里对我的关怀、爱护,我自认为自己非常幸运,能够得到经理的赏识和厚爱,让我在xxxxxxxxxx公司得到了这样幸运的机会,给了我充分的信任以及一个宽广的舞台。在这xxx年里,我收获非常多,从工作内容到为人处事,都让我有了与从前截然不同的感觉,学到了很多东西,领悟到了很多道理。一年里,我自认我工作上尽本尽力,但不能不说也没有一些毛病,加上自己性格上的一些缺陷,有很多事情并没有处理好,在这一方面,要表示我诚挚的歉意,同时深深感激经理对我的宽容!

我深刻感觉到自己在某些方面能力有限,没办法达到公{BAIHUAWEN.CN}司需要的要求。所以,我想了很久很久,迟迟不知该如何抉择如何下笔,感触良多。为了公司也为了我自己,现决定向公司提出辞职,望经理你能谅解和批准。

最后衷心祝愿公司在今后的发展旅途中步步为赢、蒸蒸日上!也祝经理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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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实习生辞职申请书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全文共 3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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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领导:

您好!我是贵公司的实习生,非常感谢贵公司能够给予我这次实习的机会,让我学习到我在学校学习不到了东西。通过这次社会实践,

一、我培养了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精神品质;

二、勤工俭学,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三深刻地体会到我“富士康的管理”模式的经济价值,体现了我学习行政管理的社会价值。这极大地提高了我的社会适应能力,为我以后大学毕业参加工作留下了一笔巨大的财富。

在这次实习过程中,也让我更加坚信只有在学校学习好专业理论知识和掌握专业技能,才能更好地面向国家、社会、和我的未来,为我以后投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议贡献一份才智。由于开学在即,我也不得不向贵公司辞职了,我希望能够在9月4日辞职,恳请您的批准!再次对贵公司的关心和照顾表示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shenqing/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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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普通员工简短的辞职书

范文类型:辞职信,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4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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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非常感谢领导给予我在x集团工作的机会以及在这两年里对我的帮助和关怀!由于某些原因,今天我在这里向您提出辞职申请。

在过去几年的时间里,厂里给予我多次参加大小项目的实施机会,使我在这个工作岗位上积累了一定的技术技能和工程经验,同时也学到了许多工作以外的处世为人等做人的道理。所有的这些我很珍惜也很感谢厂里的领导,因为这些都为我在将来的工作和生活中带来帮助和方便。另外,在和各位同事的朝夕相处的两年时间里,也使我对这个部门,对过去的、现在的同事建立了由浅到深的友谊,我从内心希望这份友谊,这份感情能继续并永久保持下去。

最近,我感觉到自己不适合做这份工作,同时也想换一下环境。我也很清楚这时候向厂里辞职于厂里于自己都是一个考验,厂里正值用人之际,厂里新的项目的启动,所有的后续工作在厂里上下极力重视下一步步推进。也正是考虑到厂里今后在这个项目安排的合理性,本着对厂里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厂因我而造成的决策失误,我郑重向老板提出辞职。

x集团的发展和建设在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中,真心祝愿集团在今后的发展旅途中步步为赢、蒸蒸日上!再次感谢各位领导和员工!

申请人: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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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公司普通员工辞职报告

范文类型:辞职信,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职员,全文共 8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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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xx部门的xx,在这封信之处,要感谢您这X年的照顾,感谢公司给我这个宝贵的工作机会,但如今还是要向您说一声抱歉,因为经过再三的考虑,我还是决定向您递交这份辞职报告。

X月X日我加入xx公司,并在两个月后顺利转正,正式成为公司的一员,由于是一份全新的工作,因此在工作前期自己也是有一些手忙脚乱,但好在公司的同事都很愿意帮助我,教会了我很多工作技巧,让我对公司的业务逐渐熟悉,在这期间,大家对我也非常友好,让我切身的感觉到这是一个有人情味的公司和一个有温度的团体,让我感受到了职场中的暖心,这也成为我工作中的动力。还记得刚开始接到任务时不知如何开始,上级主管也会耐心指导我,不会使用公司的办公软件,经过培训后,我也尝试自己摸索,我工位隔壁的xx每天下班后都会单独辅导我一会,我知道这并不是人家的`工作,也本可以不这么做,但是他还是选择花费自己的时间来帮助我,这真的让我很感动,也加深我要在公司干下去的思想。

但人的一生中总是充满变数,我以为可以做一辈子的工作,就在最近我开始动摇了,因为在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我也想去尝试着接触;另一种生活方式,一成不变的生活,一眼便可以望到头,这也确实不是我想要的生活。在公司的这X年,对待工作我始终以严谨镇认真的态度,将自己的失误降到最低,同时也很少将个人情绪带入到工作中,但最近X天,我不得不承认,我的工作状态大不如从前,虽然每天也能够按时完成任务,但对于工作却缺少了最初的热情,我认为这种状态是不对的,因为在我看来这种情绪和消极怠工似乎内有什么差别,对于让我有很大成长的公司而言,这是不公平的,因此我的内心也感到十分的抱歉,所以在经过反复的考虑后,还是决定向您提出离职申请。公司所教会我的东西,我一定会牢记于心,也请您放心,在正式离开公司之前,我也会认真完成手上的工作,站好最后一班岗。计划于X月X日正式离开公司,提前X周向您提出申请,也希望公司有充足的时间找到接替我的岗位的人。

年末将至,明年的公司中便不再有我的身影,但无论身在何方,我都祝愿公司业绩长虹!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

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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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离职保密协议书

范文类型:辞职信,合同协议,全文共 6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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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地方有关规定,就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在协议执行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已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协议执行期内研究发明的科研成果。

3.甲方已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

4.甲方所有的技术资料。

1.甲方为乙方的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并将研究开发的所有资料交甲方保存。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

甲方对乙方的技术成果给予的报酬以工资和奖金的形式发放,工资和奖金中内含保密费,其奖金和其中保密费的数额,视技术成果的作用和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而定。

1.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收回有关待遇。

2.乙方部分违反此协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方视情节轻重处以乙方3000—10000元罚款。

3.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应交于司法机关处理。

4. 乙方离职后本协议自动解除。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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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员工主动离职申请书 员工主动离职工资怎么发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9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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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xx:

感谢您阅读我的离职信!

经过几个月的慎重考虑,和内心的挣扎。我决定上交这封无奈的离职信,重新定位我的生活状态。

首先要感谢的是这2年多工作以及来培养我、帮助我,支持我的各级领导和兄弟姐妹们,这份感情是无法用言语来表达的。

xx年9月9日,我又一次为了梦想闯进了梦寐以求的电视台大门。经过2年多工作的磨练,这段美好的欢乐时光深深地印入了我的心里,暂且不谈成败得失,起码和兄弟姐妹们相处是真诚的,没有任何戒心的。

记忆犹新的是x年年底在新闻中心开会的时候,会议内容是让大伙谈谈对社会新闻的看法,并随即对开播《新闻赶摆场》表态,很多老同志由于种种原因表示反对,而且还有老记者煽然泪下,用自己的事例反对开播新栏目。当时我唯一的感受是无助、无奈、无聊,甚至已经绝望,可回头想想确实不然,大伙都是肉长的,谁有胆儿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呢!值得庆幸的是,在领导的坚持下,《新闻赶摆场》最终还是诞生了。

再者,感谢各位领导让我发挥了自己的优势,几部可以称为我的“实验”片的短纪录片随之诞生并上演。这些东西都是我短短x几年的思想经验,虽然幼稚、极端,但却是我的人生态度的体现。拥有这样的机会是不可多得的,甚至是得了一次少一次,我十分珍惜它,在此,再一次感谢各位领导的支持。

我是个热爱哲学的人,虽然学得浅显,但随时随地都在问自己这样的问题:

你为什么活着?你活着有意思吗?这也许就是我的人生态度:虽不尽如人意,但求无愧于我心。

往复循环的日子,同样的工作、同样的工作内容、同样的采访对象、同样的选题、同样的为人处世原则、同样的商业性质、同样的用酒精挥发着自己的假面、同样的处理无端、无聊的事情、同样的没有时间去扪心自问:“你为什么活着?你活着有意思吗?”

或许可笑、或许可悲,或许无知、或许无聊,但这是我作出离职的依据。该如何正确定位我的人生目标呢?去年12月中旬的时候就开始考虑这个问题了,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迎刃而解。首先是家人的支持,其次是兄弟姐妹们的鼓励,仔细想想,现在是该我离开的时候了。

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年轻是需要付出代价的,年轻是有希望的,年轻是锐气的,希望当我老的时候还能笑看这一切!

感谢所有培养我的人,支持我的人,感谢所有爱我、恨我的人!请领导理解并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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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离职信范本范文

范文类型:辞职信,全文共 177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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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董事,离任义务,立法规制

从时间维度而言,董事负担的义务可分为两大类,即在任义务和离任义务。在任义务是指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所应承担的义务。离任义务,是指董事从公司去职以后所应承担的义务。董事义务与董事身份具有密切联系,是一种典型的身份性义务。因此,各国公司法几无例外地承认“董事义务始于任职”,并且大多对董事在任期间的义务作了详尽罗列,此种重视程度甚至超过对董事权力的赋予。(注:正基于此,有学者认为,传统公司法“首先是强化董事的义务而不是强调董事的权力。”参见张民安著:《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页。)与此相适应,学者对董事在任义务的研究亦可谓“趋之若骛”。问题是,董事离任以后是否仍然应当对公司或其股东承担某种义务?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此种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何在?立法规制的原则和方法如何?离任义务的范围多大?等等,诸如此类问题均有待研究。本文拟从立法规制的角度对董事的离任义务作一初步探讨,兼及我国《公司法》相关条款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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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董事义务理论基础的传统解释及其危机

1.大陆法系国家的解释

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理论多以民法中的“委任说”和“说”作为董事义务的理论基础,即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是民法中的委任关系或法定关系。(注:参见范健、蒋大兴著《公司法论》(上卷),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1-393页。)因此,董事应当根据其受任人或人身份,承担受任人或法定人的义务。而所谓委任关系和法定关系,系产生于委任契约和法律规定。前者是基于高度信赖而由双方行为成就的法律关系;后者是以双方行为为基础,根据法定的单方授权行为产生。以此理论显然难以解释董事的离任义务。因为,董事离任以后,其与公司之间即不再存在委任契约和法定关系,自然无须承担所谓受任人或人的义务。因此,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普遍未对董事的离任义务作出明确的要求。

2.英美法系国家的解释

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理论多以“信义关系说”作为董事义务的理论基础,即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是信义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注: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此一信义关系,我国学者常以信托关系称之。但据有关学者考证,“信义”一语使用范围更广,在英美法系国家现被广泛用于法、合伙法、公司法、甚至银行法领域,其具体含义视特定法律关系而定。因此,在公司法领域中解释董事与公司的此种关系时,将其称为信义关系更为妥当,故本文亦称之为信义关系。前述观点详见张开平著:《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9-150页。)因此,董事应当根据其受信人(fiduciary)的身份,承担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所谓信义关系,从本质上来看,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不对等(non-arm‘s lengh)的法律关系。即受信人处于一种相对优势的地位,而受益人或委托人则处于弱势地位,受信人作为权力拥有者具有以自己的行为改变他人法律地位的能力,而受益人或委托人则必须承受这种法律后果。法律为了保护受益人或委托人的利益,防止受信人滥用其权力,以确保双方的信任关系,即要求受信人对受益人或委托人负有信义义务。(注:参见张开平著:前揭书,第151-152页。)信义义务源于衡平法中的信托法,是信托法规则和理念在公司法中的类推运用。以“信义关系说”来解释董事的离任义务也面临诸多理论难题:

首先,信义关系的基础是当事人间的差别地位,即受信人处于一种相对优势的地位,而受益人或委托人则处于弱势地位。但在董事离任情形下,相对公司而言,离任董事并非总是处于优势地位,有时反而居于劣势。因此,将离任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解释为信义关系,并赋予离任董事信义义务缺乏客观基础;其次,信义义务源于信托法,基于信托的一般理念,无论对信义义务做何种解释,均应包含依赖的成分,即信义义务是出于对受信人的某种实实在在或推定的信赖而生的义务。但董事的离任,往往不是因股东(或公司)对其丧失了信任,就是因其本身对所任职的公司失去信心,因此,信义义务所赖以成立的某种程度的信赖,在离任董事和公司之间可能并不存在。

正基于此,英国法院在1986年的Island Export Finance Ltd v.Umunna一案中曾明确拒绝以信义义务约束离任董事的行为。该案的案情如下:

Umunna原是IEF公司的一名经营董事。1967年他为IEF公司与喀麦隆邮政局签署过一份契约。1977年他因与公司不和而辞职。随后他用自己公司的名义从喀麦隆邮政局得到两份订单。IEF公司指控Umunna违背对IEF公司的信义义务。法院驳回了这项指控。Hutchison法官认为,一个公司的董事不能仅仅因为他曾与公司之间存在过信义关系,在他辞职后就拒绝其利用他在担任董事时所获得的知识去寻找商业机会。(注:当然,在本案中,法官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有其他一些理由,详细内容可参见张开平著:前揭书,第269页。)

从Hutchison法官的论述看,显然他并不认为离任董事与公司之间仍存在信义关系,按这一逻辑,离任董事自然无须承担基于信义关系而生的信义义务。

3.小结:传统解释的危机根源

综上可知,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传统解释,都无法为董事的离任义务提供理论支持。这是因为,两大法系有关董事与公司之间关系的传统理论无一例外均是建立在在任董事基础之上的,是针对在任董事的地位,为解释在任董事的义务而构建的,这些理论本身在逻辑基础上存在先天的缺陷,自无法直接类推于解释离任董事对公司所负担的义务。相反,依据这些理论,只能得出“离任董事对公司无义务”的结论。因此,董事的离任义务不能从传统理论寻求支持,必须有新的解释依据。

(二)董事离任义务理论基础的重构:从民法、合同法、信托法和公司法角度观察

如果对离任的董事的行为不作任何规制,显然不利于全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促使董事为公司恪尽职守,因此,为解决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两大法系的公司法学者都作了一些探讨,但就笔者所接触的材料而言,这些探讨显得比较零散,并且,有些讨论并非直接由董事的离任义务引发。笔者认为,如果从民法、合同法、信托法和公司法等诸多法域探寻,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民法基础:诚实信用理论

诚实信用原则被学者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白地委任状”、“白纸规定”。“帝王条款”一说足以反映其地位之高,而“白地委任状”和“白纸规定”的说法则表明其具有赋予法官对各种法无明文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功能。因此,可以说,诚信原则是现代民法的灵魂。但是,诚信原则此种地位的奠定,经历了较为漫长的时期。在早期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英美法的契约理论中,诚实信用只是契约履行的原则,只适用于契约法领域。直至1911年《瑞士民法典》的出台,诚实信用原则才成为可适用于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注:参见傅静坤著:《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7-39页。)董事离任以后,其与公司之间属于平等的民(商)事主体间的关系,因此,应可适用诚信原则解释离任董事在有关法律活动中对公司所负担的义务。

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具有基本原则的地位,因此,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解释我国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当无疑义。

2.合同法基础:后契约义务理论

在以委任说解释董事地位的大陆法系国家,可以以“后契约义务理论”解释董事的离任义务。后契约义务理论衍生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重现。在古典合同法理论中,盛行着一句法律格言,即“无合同,即无义务;无义务,即无责任”。因此,无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一般无合同义务,合同关系终止一般也导致合同义务的终止。依此类推,在不存在委任契约的离任董事和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合同法上的义务和责任。但是,与诚实信用原则逐渐从个别民事法领域演化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的进化历程相适应,这一原则也开始在合同法领域发动了“攻击”,其直接后果是使其适用范围从契约履行领域,迅速扩展到契约成立前的领域,乃至契约终止后的领域。前者表现为前契约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逐渐得到各国立法的承认,后者表现为后契约义务或契约终止后义务的确立。(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中的这一发展,有人曾作过非常明晰、具体的描述:“……在合同法领域,诚信原则作为最高阶位原则的地位已牢牢树立了。只要当事人一进入合同谈判阶段、直至合同履行完毕后,都受到诚信原则的规制-当事人必须建立起一种能为诚信原则所接受的法律关系,因为不论在合同缔结前、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诚信义务(一般而言,这些诚信义务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契约义务以外由法律强制补充的),即前契约义务(主要是诚实缔约义务和保密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及后契约义务(指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任何一方违背了上述诚信义务都有可能被宣告为违法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参见张式华、谢耿亮:《诚实信用原则在新〈合同法〉中的地位及其适用述评》,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页。)这一影响是世界性的,甚至因掌握了“衡平法工具”而对诚实信用原则一直不太注意的英美法系国家,也在修改其商事立法以回应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扩展趋势。如《美国统一商法典》1997年修改稿明确规定,合同终止后有关保密义务条款、不揭示和不竞争义务条款、法律选择和法庭选择条款、仲裁条款以及提供或限制救济条款仍然有效。(注:参见孙礼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4-315页。)这实际上也是对后契约义务的一种承认,即以强行法的形式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关系终止后仍然承担某种义务。这些特殊规则的确立使古典合同法所谓的“无合同即无义务、责任”的观念被突破,也为董事的离任义务奠定了合同法基础。易言之,在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契约终止后,根据诚信原则所衍化的后契约义务规则,离任董事仍需承担某种合同法上的义务。这种义务不是基于契约的约定而是基于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产生的,故不是合同上的义务,而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

在我国,通说亦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委任关系,并且,新修订的《合同法》第92条明确规定了后合同义务,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表明,后合同义务的根据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注: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曾将“合同的性质”与诚实信用、交易习惯一并列为后合同义务的理论根据,后可能虑及“合同的性质”一语难以操作,故予以删除。起草过程中的上述规定参见梁慧星:《中国统一合同法的起草》,载于其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董事在与公司的委任关系终止后,应据《合同法》承担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为规制我国董事的离任义务奠定了另一理论基础。

3.信托法基础:信义关系基础放大理论

前已述及,将信义关系单纯解释为一种不平等关系,难以证明离任董事对公司所负担的义务。为此,英美法系国家学者提出了诸种理论对信义关系的成立基础进行了修正、放大,其中,对解释董事的离任义务较有帮助的为不当得利理论(Unjust Enrichment Theory)、商事功效理论(Commercial Utility Thory)和权力与自由决定权理论(Power and Discretion Theory),以下简要析之。

(1)不当得利理论

该理论认为,信义关系在一个人获得了正义要求属于另一个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时存在。此种理论最早由Fry J.在1879年提出。(注:See Ex Parte Dale & Co.(1879)11 ChD.772,776.转见于张民安著:《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页。)根据这一理论,法庭的作用是判定在公平法上或衡平法上离任董事所取得的有关利润或其他利益,是否属于公司所有?如答案是肯定的,则表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信义关系,离任董事应当承担信义义务。

(2) 商事功效理论

该理论认为,当法庭认为有必要使一个人或某种类型的人在保护商事企业完整性的利益中遵循比道德或善意的标准更高的标准时,则法庭会主张在这些情况下存在信义关系。(注:See Weinrib,E.J.,The Fiduciary Obligation[1975]25 V.t.l.j.p.53.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165页。)此种理论注重考量商事企业的整体利益和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判定信义关系是否存在。就离任董事而言,如果法庭认为为保护公司的完整性商业利益而有必要令其作出某种行为时,则法庭会判定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信义关系,离任董事应当承担某种程度的信义义务。

(3)权力与自由决定权理论

该理论认为,当一个人享有控制另一个人的权力时,则彼此存在信义关系。(注:See J.C.Shepherd,The Law of Fiduciaries,1981,The Carswell Company Limited Toronto,Canada,P.98.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167页。)该理论的实质是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力会使另一个人的法律地位发生改变,故对此种权力的行使必须附加一定义务,以维护受该种权力影响的人的利益。根据这一理论,当离任董事仍然具有控制公司的权力时,则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信义关系,离任董事应承担信义义务。当然,此种权力在多数情形下并非“法定权力”,而是“事实权力”。

综上可知,诸种放大信义关系基础的理论,实质上是主张在特定情形下推定信义关系的存在,从而弥补传统理论对董事义务理论基础解释上的欠缺。虽然,这些理论的最初构建未必是为解释董事的离任义务,但其在客观上的确为董事的离任义务奠定了信托法上的理论基础。

4.公司法基础:职务影响(行为)惯性理论

根据一般法律理念,义务与权利相伴。由此推论,在与公司的职务关系终止后,董事对公司无法定权利,自无法定义务。但职务关系不同于一般雇佣关系,职务权利及其影响具有天然的惯性力。董事离任以后,基于其在公司任职而产生的权利及其影响并不会因其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解除而自动终止。此一惯性力一旦被离任董事不当使用,则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顾及权益平衡,为防止离任董事滥用权利,损害商事企业整体利益,有必要为离任董事附加适当的义务。

以上论及的只是关涉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的若干方面,除此以外,民法中的表见(表)理论、劳动法中的雇员理论以及有关商业秘密的理论等等都从不同的侧面为董事的离任义务奠定了基础,囿于篇幅,本文只是择其要者简述如上。

二、董事离任义务立法规制的原则、方法和范围

(一)立法规制的原则:法益衡平原则

对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规制涉及到两种基本法益,即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和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是否规制以及如何规制董事的离任义务,实际上涉及到法律的钟摆如何在这两种法益之间定位和衡平?为此,必须分析这两种法益的性质和受法律保护的力度。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是一种商事权利,属于受公司法保护的企业法人财产权范畴。而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则较为复杂,至少包括两方面内容:(1)为满足个人生存需要而享有的基本的经济活动自由权;(2)为实现个人价值需要而享有的额外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前者集中表现为一般劳动权,后者表现为创业权、竞争权、以及商事管理权等特殊劳动权。一般劳动权是由宪法、劳动法保护的基本人权,是一旦缺乏则会影响劳动者生活和生存的至高无上的权利,这些权利自然不容剥夺;特殊劳动权是由其他特殊法律部门如公司法、企业法、竞争法等予以特别保护的劳动权利,其对劳动者基本生存利益的影响不若一般劳动权明显。可以说,与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相比,一般劳动权属于高位阶的权利,应当受到更为强而有力的保护。因此,当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和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发生冲突时,对于属于一般劳动权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应当给予优先保护,而对于属于特别劳动权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则视立法政策所需,可以给予保护,也可以令其让位于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

传统公司法显然较多关注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因此,对董事的离任义务未作太多的规制。这一策略存在两大问题:(1)事实证明,站在宏观经济背景下考察,此种单向度的规制思维并不是最佳的选择。在许多情形下,离任董事不是缺乏经济活动自由权,而是有太多的经济活动自由权,以致该种权利常常被滥用而损害无辜公司的利益;(2)此种规制策略未对离任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作分类考察,并分别设定不同的调整策略,显得过于粗放。尽管这种立法思维与“财产权应当受到适当限制”和“法律应当对弱势群体给予更多保护”的社会法学思潮相适应,但对离任董事此类“特别的劳动者”而言似乎有点保护过度。因此,现代公司法在离任董事滥用权利的压力下,已经逐渐树立公司利益整体保护和持续保护原则,开始对离任董事不受拘束的经济活动自由权进行干预。典型的成文立法如欧盟《第5号公司法指令草案修改稿》第10a条和第21q条的规定:(注:该文件的全称为《根据〈欧共体条约〉第54条制定的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及其机关的权力与义务的第五号公司法指令草案修改稿COM(91)372号最终稿》,参见刘俊海译:《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124页。)即无论是在双层制还是在单层制中,“经营机关和监督机关的所有成员应当在充分考虑股东和职工利益的基础上,按照最有利于公司利益的原则履行自己的职责。他们应当对具有保密性质的公司信息保持应有的判断力。即使在其职务终结后,该义务仍应继续适用。”

总上可知,基于法益衡平原则,必须对董事的离任义务进行立法规制,而且,考虑到离任董事和公司权益的复杂性,二者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应根据具体权益的性质,分别设置解决冲突的法律规则。原则上,对离任董事的基本经济活动自由权应当给予充分保护,离任义务的界定不能损害离任董事该类权利的行使;但对额外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则可据立法政策给予适当限制,以确保商事企业整体的财产经营权。

(二)立法规制的方法:法律的和契约的方法

对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规制方法有两种,即法律的和契约的方法。所谓法律的方法,即出于立法政策所需,为维护商事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以强行法的方式明确规定离任董事应当承担某些义务。以法律的方法规范董事的离任义务,往往是出于保护商事企业整体利益所必需,并且,这些义务的附加并不会影响离任董事一般劳动权的行使。所谓契约的方法,即对离任董事的某些特定行为是否作出约束交由当事人自决,法律不作强行干预。易言之,是否将这些行为界定为义务,取决于董事是否与公司存在此类约定。以契约的方法进行规范的离任义务,往往涉及到董事的基本劳动权,难以以强行法形式进行剥夺或限制。当然,此处所谓的契约,是从广义上来理解的,包括董事和公司之间的委任契约以及具有一定契约属性的公司章程。

(三)立法规制的范围:在任义务的分析与考察

董事离任义务的范围与在任义务的范围有密切联系,一般而言,离任义务以在任义务为限,不能要求离任董事承担比在任义务更为严格的义务,这是由“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所决定的。董事离任以后基本无权利可言,如果令其承担比在任义务更为严苛的义务,显然毫无法理根据。因此,较之于在任义务,离任义务的范围具有限缩性特点。问题是,哪些在任义务在董事离任以后应当予以压缩?为此必须研究在任义务的性质和内容。可见, 设计离任义务范围的支点在于对在任义务的分析和考察。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将董事的在任义务概括为两方面:其一,忠实义务,即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为公司的最大利益服务,不得使自己与公司的利益处于冲突之中。(注:参见(英)R.E.G.佩林斯、A.杰弗理斯著:《英国公司法》,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224-227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董事必需依照法律和章程行使职权,不得越权;(2)董事应当避免与公司进行非法的利益冲突交易,诸如竞业禁止义务、不得进行非法的自我交易、不得篡夺公司机会、不得贪污、挪用、侵占公司财产、必须保守公司秘密等等;其二,注意义务,即董事必须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其职责。注意义务比较抽象,而且该类义务是以董事职位作为衡量履行与否的标准,因此,在董事离职以后,注意义务就失去了参照系,此时要求离任董事承担公司董事一般的注意义务,谨慎、勤勉地履行董事职责,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因此,董事的离任义务主要是有关忠实义务的延续,故对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规制也主要应围绕忠实义务进行设计。当然,没有必要将所有忠实义务均规定为董事的离任义务,原因有二:(1)须为离任董事的一般劳动权的行使设置必要的空间。不能给其设定过多的义务,以致影响该类权利的行使;(2)有些在任忠实义务(如挪用公司财产),在董事离任以后并无实施的可能,自无将其设定为离任义务的必要。因此,精确地说,离任义务的范围应当是“压缩了的在任忠实义务。”

四、我国有关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现状、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有关董事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到境外上市公司必备条款》等规范性文件中,故下文对我国董事离任义务的考察主要围绕这三个文本进行分析。

(一)我国有关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现状分析

1.《公司法》的态度

我国现行《公司法》仅规定了董事的在任义务,对其离任义务并无只言片语的规定,此其重大缺陷。并且,该法未明确将董事义务区分为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从其规范的具体义务内容来看,只涉及董事的忠实义务,对注意义务未作明文规定。(注:至于《公司法》为何未规定董事的注意义务?理论上存在各种不同的看法,详见范健、蒋大兴著,前揭书,第418-419页。)这些忠实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董事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59条第1款);(2)董事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59条第2款);(3)董事不得擅自处理公司财产,如挪用、非法存储、借贷公司资金或非法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等等(60条);(4)竞业禁止义务(61条第2款);(5)不得从事非法的利益冲突交易,即非经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同意,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从事交易(61条第2款)(6)保密义务,即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62条)。

其中,第(1)-(3)项忠实义务所规制的行为,要么与董事职务存在密切联系,在董事离任以后,并无多大的实施机会,如不得收受贿赂、不得擅自处理、非法存储、借贷公司财产等等;要么可由其他立法进行规制,如挪用、侵占公司财产、非法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等等,故而无须在《公司法》中要求董事离任后仍然承担此类义务,在设计离任义务条款时应当予以压缩。

2.《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态度

1994年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对境外上市公司董事的离任义务作了零星规定。《必备条款》第118条指出: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负的诚信义务不一定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证监会1997年12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88条对上市公司董事的离任义务也作了类似规定,即:

“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在任期结束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上述规定具有如下特点:(1)原则上均规定董事离任后其在任义务并不当然解除;(2)都明确规定了董事离任后应承担保密义务,即董事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应履行。并且,《指引》将该保密义务的持续期间界定为“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更为科学、合理;(3)都对其他离任义务的持续期间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对于保密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并且,《指引》明确规定,该期限应当是一“合理期间”。

(二)我国有关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缺陷

尽管《必备条款》和《指引》对董事离任义务作了若干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些规定的缺陷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范围过于狭小。《必备条款》和《指引》分别适用于境外上市公司和境内上市公司,对除此以外大量存在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并不适用,而在后两类公司中同样存在应当对董事的离任义务进行立法规制的必要性,这显然不是前述法律文本所能解决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所有公司的董事在其离任以后均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且,还应许可公司以契约的方法在公司章程中将董事的离任义务具体化。

(2)未区别义务的具体类型压缩离任义务,范围不甚科学、合理。如前所述,根据法益衡平原则,应作离任义务规定的主要是部分忠实义务,而《必备条款》和《指引》均规定,董事在任期间的所有义务在其离任以后的(合理)期间内均应继续履行,这使离任董事无法卸去其在任时的沉重义务负担,不但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而且可能损害董事作为一般劳动者所享有的一般劳动权。故应当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分别具体情况,对董事的离任义务作适当压缩,体现出相对于在任义务的限缩性特点。

(3)对某些重要的离任义务未作明确限制,不利于操作和执行。尽管《必备条款》和《指引》所界定的董事离任义务范围宽泛,但这些文本同时以列举的方式对离任董事的保密义务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对其他诸如竞业禁止义务、不得进行非法的自我交易、不得篡夺公司机会等离任董事较易违反的义务未作明确规定,无疑是其缺漏,应当在《公司法》中予以补充,以利于实务操作。

(4)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规定过于宽泛。《必备条款》和《指引》明确规定,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不因董事离任而终止,此处所谓商业秘密包括所有董事任职期间获得的商业秘密,可能过于宽泛,难免损害董事的一般劳动权。

(三)我国有关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完善:若干具体离任义务的描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应借此次《公司法》修改之机,对董事的离任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具体可从两方面进行完善:其一,明确规定原则上董事离任以后,对公司利益仍有重大影响的在任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不因其离任而终止,从而为以法律的和契约的方法规制离任义务奠定基础。至于该合理期限。则可参酌《指引》和《必备条款》,根据公平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等等确定;其二,明确以法律的方法对某些重要的离任义务作出具体规制。笔者认为,这些具体的离任义务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重要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董事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可分为两类,即一般保密信息和重要商业秘密。在董事任职期间,这两类商业秘密都是其履行保密义务的对象,但董事离职以后,各国立法对其保密义务的要求普遍存在放松倾向。即如果没有明示合同,董事对一般保密信息不负任何义务;唯对重要商业秘密,不论是否存在明示合同,董事都负有默示保密义务。且对此类保密义务,各国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法或司法判例予以调整,很少在公司法中作明确规定。

如根据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第42节规定的评论:离职雇员(董事在广义上亦属于该雇员的范畴-下同)对于“构成雇员一般技能、知识、训练、经验的信息”,即使直接归因于雇佣期间雇主的资源投入,也不能被雇主主张为商业秘密。在雇员离职以后,雇员可以使用受雇时获得的一般知识、技能、训练、经验。(注:参见张玉瑞著:《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11-412页。)在英国,Faccenda Chicken一案也确立了离职雇员对一般知识、普通信息的使用权利。1965年Printers and Finishers Ltd v.Holloway一案重申了这一观点,即离职雇员对一般的信息资料并无保密义务。(注:See 1965 RPC 239;转见于何美欢著:《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2页。)在加拿大、(注:See R.L.Crain Ltd v.Ashton and Ashton Press (1949)。(1950)ID.L.R601;转见于张玉瑞著,前揭书,第416页。)日本,(注:参见知的所有权研究会:《最新企业秘密ノゥハゥ关系判例集》,知的所有权研究会,东京,第469页;转见于张玉瑞著:前揭书,第416-417页。)判例也表明了类似的态度,即作为一种保密信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在雇员离职以后可以自由利用。

对于重要商业秘密,各国大多规定,这是公司(雇主)所拥有的财产特征非常明显的知识产权,离职雇员负有默示的保密义务。即“这种义务雇员必须承担,不但在受雇期间,而且在雇佣关系结束之后;这是一种绝对义务而不是相对义务”,对于重要商业秘密,如果缺乏明示合同,法庭可以依默示合同进行调整。例如,在日本,“对于职工退职之时,因为疏忽而没有订立合同的,也可以解释为曾经存在雇佣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在雇佣合同终了之后,因信义原则产生了不使公司遭受损害的一定的义务”,(注:参见日本新企业法务研究会:《详解商业秘密管理》,金城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页。)即可以禁止职工披露重要商业秘密。

将商业秘密划分为一般保密信息和重要商业秘密,并对雇员离职以后的保密义务采取区别对待的立法政策,是为了合理衡平雇员的一般劳动权和公司的财产经营权的关系,允许离职雇员使用一般保密信息,是出于对其一般劳动权的尊重,因此此类信息可能是雇员谋求生存的必要条件,如果禁止董事在离职后使用该类信息,则无异于封闭其头脑、捆绑其双手,这将使其离职后就业范围过于狭窄,以致无法生活。(注:正基于此,何美欢教授认为,董事离职后必须而且法律也允许其利用一些在任期间掌握的资料。参见何美欢著:前揭书,第432页。)而要求雇员对重要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实乃限制雇员的特殊劳动权,维持合理的竞争关系,以保护企业的财产经营权。

鉴于以上立法例,我国《公司法》在界定离任董事的保密义务时,也应区分一般保密信息和重要商业秘密,分别采取不同立法政策。即对一般保密信息采无明示合同则离任董事无义务的原则,对重要商业秘密则采由离任董事承担绝对保密义务的原则,无论是否存在明示合同,离任董事对重要商业秘密均负有不得泄露的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至于何为重要商业秘密,可通过公司章程、保密合同等契约的方法予以明确。当然,离任董事基于法律规定或司法程序而必须披露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的不在此限。

2.特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各国公司法大都规定,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得从事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实施与其任职公司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这是为了防止董事利用其职权损公肥私。至于董事卸任或解职以后是否仍需承担同样的竞业禁止义务,各国公司法多无明确限制。在美国,根据判例法规则,董事离职后仍然负有不与公司竞争的义务。(注:参见朱伟一著:《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90页。)

笔者认为,对董事离任以后的竞业行为应当作具体分析。一般而言,此类竞业行为可分为两类:即涉及一般劳动权的竞业行为和涉及特别劳动权的竞业行为。对于前者,似不应予以限制,否则将会从肉体上消灭离任董事。例如,对于一个管理专业毕业的董事,不能禁止其在离任以后从事任何有关的管理活动;对于一个电脑专业毕业的董事不能禁止其进入电脑行业等等。至于涉及特殊劳动权的竞业行为,则应加以适当限制。具体可从以下诸方面进行规范:

(1)限制竞业的方式。即从事竞业的离任董事不得利用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所获得的营业信息和机会,不论该类信息或机会是否属于重要商业秘密。如英国著名公司法学者Gower教授即认为,只要董事在卸任后从事的营业没有利用公司的财产、信息或机会,就无义务违反之构成。(注:See L.C.B.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Stevens 1979,4th Ed.,pp.600-601.)

(2)限制竞业的领域。即禁止离任董事使用与原公司营业有关的技术、生产相关的产品、从事特定的服务或实施规定的行为。

(3)限制竞业的地域。地域的限制是否必要与董事原任职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产品流通领域、销售网络等有密切关系。地域限制应当根据离任公司的生产经营实况作合理界定,不能动辄限制离任董事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从事竞业。例如,美国许多州即认为,如果约定在全国范围内禁止从事竞争业务,则该类竞业限制条款本身不合理。(注:See Pracdising Law Institute:Protecting Trade Secrests 1985,p.1985;转见于张玉瑞著:前揭书,第437页。)因为有的企业业务竞争地域非常狭小,如果离职董事在该地域范围以外从事有关经营或就业,与该企业难以产生竞争关系,自无限制的必要。

最后,应当注意的是,竞业限制实际上约束了离任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为衡平离任董事的法益,许多国家规定,公司应当给予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离任职工合理的补偿。在我国深圳、珠海,有关立法文件还规定,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禁止协议自行终止。因此,在规定离任董事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也可根据限制情况由公司给予适当补偿。

3.不得与公司从事特定财产交易的义务

禁止董事任期期间与公司从事利益抵触的财产交易是为了避免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为民法所禁止的自己或双方交易行为发生。董事卸任后,已不再是公司的法定(表)人,是否仍需禁止其与公司从事财产交易呢?对此,韩国法院的判例持否定态度,即已从董事地位上脱离的董事不属于商法第398条限制与公司从事自我交易的董事的范畴,即不受商法关于禁止自我交易的限制。(注:参见(韩)李哲松著:《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6页。)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则采肯定的态度。即董事离职以后,可能仍需承担上述义务。这是为了防止董事在任期间利用职权,为自己离任以后的交易创造有利条件,从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对于这一思想,J.C.Sheperd曾做过很好的说明,即“为了防止受信托人在作为受信托人期间以有利于他自己的方式规定了出售托管财产的条件,或者为防止他可能已经利用其受信托人地位而取得某些能够给予他在退职以后所从事的购买托管财产的交易所享有的好处的重要信息。(注:See Fleming v.Mc Nabb 1883 8 O.A.R.646(CA);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4页。)

在判例法中,离任董事与公司间的财产交易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交易原因的限制。在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nsultants Ltd.v.Cooley案和Thomas Marshall(Exporters)Ltd v.Guinle等案中,法官认为,应当禁止的离任董事和公司间的财产交易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A.董事在其任职期内已经实施了构成义务违反的行为,并且,其退职是为了获得该义务违反行为所得的利益;(注:See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nsultants Ltd v.Cooley[1972]2 All E.R.162;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3页。)或者B.在其退职以后实施了某些类似于其是董事时的义务违反行为。(注:See Thomas Marshall (Exporters)Ltd v.Guinle[1979]Ch.227;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3页。)在Holder v.Holder一案中,法官又重申了这一观点,即在离任董事与公司间的财产交易方面,董事可能会为逃避判例法确立的有关自我交易的规则而试图辞去董事职位以便能购买其所在公司的某种财产,这是不允许的。(注:See Holder v.Holder 1968 1 All E.R.665;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3页。)

(2)交易时间的限制。对于离任董事不得与公司从事特定财产交易的时间限制,法院判例所表现出来的态度并不一致。有些判例认为,离任董事的此种义务只能在其退职以后一定时期内约束其行为。如在Carter v.Palmer一案中,Lord Chancellor Cottenham认为:“如果受信托人从前的雇佣关系使他不能成为其托管财产的购买人……那么此种资格的欠缺应当持续到人们有理由认为它应当持续到的期限。”(注:See Carter v.Palmer 1842 8 Cl. & Fin.657,8E.R.256,p.277;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3页。)有些判例则认为,离任董事应当永远承担此种义务。如在Delves v.Gray和Gordon v.Holland等案中,法庭即认为,受信托人总是不享有购买他在过去任何时候已经行使过控制权的受托财产的任何权利能力。(注:See Delves v.Gray[1902]2 Ch.606;Gordon v.Holland[1913]10 D.L.R.734(pc);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3页。)从而,永久地剥夺了离任董事与公司从事财产交易的权利。这是因为,法庭认为,除非有相反的证明,离任董事应当被推定为已经由于其先前的受信托人地位而处于一种有利于自己的地位。(注:See J.C.Shepherd,ibid,p.168;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4页。)基于信托规则,这种地位不能被其利用。

笔者认为,如果对离任董事与公司间的财产交易不做任何限制,则可能会诱发董事利用其在任机会为离任后的交易创造条件或者干脆为规避禁止利益抵触交易的法律规则而辞职与公司从事有利可图的交易,这对董事忠实义务的履行势必不利。因此,应在《公司法》中明确限制离任董事与公司间的财产交易。参酌英美判例,对董事的此种离任义务可做如下规制:其一,限制交易原因。即董事不得在离任后,利用其在任期间所创造的条件和机会与公司从事交易。也不得为与公司从事交易而离职;其二,限制交易的主体。即不仅离任董事,而且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离任董事特定范围内的亲友也不得在其离任后与公司从事法律禁止的交易;其三,信息披露限制。即离任董事应向公司披露该交易的有关信息,说明该交易条件对公司是否公平、合理;其四,限制交易时间。即离任董事的此种义务只在其离任后一定期限内承担。

4.不得使用所埋伏的商业机会的义务

这是在任董事不得篡夺公司商业机会义务的延续。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商业机会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由于董事在公司所处的特殊地位,在把握公司商业机会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在董事离任时,商业机会不象一般的有形财产一样,可以顺利地被公司取回和控制,相反,极易被离任董事带走而流失。并且,仅规定离任董事承担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和限制其与公司间的交易,尚不足以防止此种公司机会的流失。因为:(1)并非所有的商业机会均可被界定为重要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不足以保护公司的商业机会不致流失;(2)竞业的重点是同类营业的竞争,而利用公司机会未必发生在同类营业之间,难以被竞业禁止义务囊括;(3)对公司机会的利用在多数情况下与公司间交易无关,限制离行董事与公司间交易的规则可能对其鞭长莫及。故极有必要限制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机会的利用。

问题是,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将禁止篡夺公司商业机会明定为在任董事的一项独立义务,许多学者认为可从该法第59条关于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推导出我国《公司法》确立了在任董事的该项义务。对于这一 观点的可行性,姑且不作评论,但笔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公司机会的立法规定非常详尽和复杂,为便于操作,应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在任董事有不得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义务,并同时将其界定为董事的离任义务。(注:值得注意的是,《指引》第80条第1款第(七)项和《必备条款》第116条第1款第(七)项确定了在任董事的此项义务。前者规定: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后者规定: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但这些规定过于简略,例如:如何认定公司的商业机会?如何认定董事构成对该商业机会的侵占?等等均不甚明确。)唯在将其规制为离任义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明定离任董事不得利用的商业机会的范围。对此,应把握三点:其一,该机会是董事在任期间所获得的。至于是否是因董事执行职务而获得,则在所不问。因为,董事作为受任(信)人应当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不论该机会来源如何,在其任职期间都应首先考虑公司的利益,这也是忠实义务所必然要求的。但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判例表示了不同态度。如在Island Export Finance Ltd v.Umunna一案中,法院认为如被告不是为了利用该机会而辞职,且公司亦未积极利用该机会,则被告在辞职后可利用该机会,即使他是由于先前的职位才找到该机会的。(注:See Island Export Finance Ltd v.Umunna[1986]BCLC 460,P.481;转见于何美欢著,前揭书,第432页。)易言之,此时为被告所利用的机会未被解释为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其二,该机会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可能为公司带来某种利益;其三,该机会是董事根据其在任义务应当向公司披露而未予披露的,所谓未予披露,包括因过失而未予披露和故意隐瞒未予披露。如果是董事已向公司披露而被公司明确放弃的商业机会,自无限制离任董事利用之理。当然,何时构成公司对其商业机会的放弃?则须在立法上予以明确。有关标准的厘定应考虑公司客观上不能利用该机会而放弃和客观上能利用、但出于商业判断原则而主动放弃利用等两种不同情形。

(2)明定离任董事承担此种义务的期限。在现代信息社会,商业机会具有较强的时效性,离任董事在任期间所埋伏的商业机会经一定期限,如不使用,即会丧失使用价值。因此无须要求离任董事离职后终身承担此种义务,应以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离任董事在离职后若干年内不得使用其所埋伏的商业机会。

5.限制转让所持股份的义务

此一义务是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离任董事而言的。上市公司由于其股票系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股票价格易纵,而在任董事的言行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极大。如不限制离任董事的股票交易行为,则难以防止个别与公司有过节的恶意董事利用其离职之机,蓄意损害公司利益,而自己则抛售股票,规避风险。因此,各国证券法大多规定,离任董事在法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我国《指引》第29条第2款规定,董事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指引》毕竟只有准法效力,应在《公司法》中明定离任董事的此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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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餐饮的辞职申请书 餐饮辞职申请书简单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餐饮,全文共 4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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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感激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刻开阅读我的辞职报告。

我是怀着非常复杂的心境写这封信的。

自从我进到了餐厅之后,由于你对我的指点和信任,使我取得了许多机遇和应战。经历这段时刻在餐厅的任务,我从中学到了许多知识,积聚了一定的经历,对此我深表感谢。由于我本身任务才能不够,近期的任务让我觉得力所能及,为此我作了很长时刻的思考,我确定递上辞呈。为了不由于我本人才能不够的缘由影响了餐厅的正常运作,更迫切的缘由是我必需在xx年1月后参与计算机等级证的培训,较长时刻内都不能下班,因此经历沉思熟虑之后,我确定在20xx年1月前辞去而我在餐厅的任务。我晓得这个进程中会给你带来一定水平上的方便,对此我深表歉意。

感激你和餐厅各位同事对我的教诲和照顾,在餐厅这段阅历对我而言异常的宝贵。未来不论什么时分,我都会以本身已经是餐厅的一员而感到荣幸。我确信在餐厅的任务历程将是我全部职业生涯开展中十分紧要的局部。

祝餐厅指导和各位同事身体安康任务顺利!

辞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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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餐厅服务员辞职信100字 餐厅服务员辞职信50字内

范文类型:辞职信,适用行业岗位:餐饮,服务员,服务,全文共 9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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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特意书写这样的一份辞职信来向领导表示我的辞职,我已经不愿意继续在餐厅工作了,我觉得这样的一份工作一点都不适合我,我还是决定去重新寻找其他的工作,再重新开始。

本来会来到餐厅做服务员就是我随便找的,觉得自己没有什么一点的技能就决定从服务员的工作开始,但是在工作了这么一些时间之后,我发现这样的工作不仅工资低,还特别的辛苦,我已经不愿意再这样继续做下去了。本来我还认为餐厅的工作时间还是挺好的,只要能准点下班这样我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在我上班的这几个月里,我能准点下班的次数真的很少,基本上每天都会加班到特别的晚,每次都有客人迟迟不愿离开,使得我们也更是下不了班。我的母亲也总是特别的担心我这么晚回家,在那么漆黑的路上会不会出事,虽然我老是会同母亲说没事的.,都有路灯,都看得见,没有坏人,但是身为母亲就是会特别的担心。我实在不想要母亲为我担心,所以我还是想要寻找一份放我能够准时下班回家陪伴母亲的工作。

餐厅工作的整体氛围都是挺好的,员工们的相处也是很随和,这一点是让我很喜欢的,但就是这个上班时间让我还是挺难受,就这一点我想了很多,我最终还是决定要辞职。我的母亲本来身体就不太好,我并不想要她还每天为我担心,这一点太不利于她的身体了,我要去寻找一份更加适合于我现在家庭状况的工作,让我可以在好好工作的同时,让母亲也开心。我觉得孝敬父母使非常重要的,不认父母为我们担心受怕这一点更重要。

之后我会多多为母亲更为自己思考,明白我做些什么不仅可以让我自己工作得好,更能够让母亲开心,不为我揪心。未来的生活我还要更多地考虑一下,还需要自己不断地为自己进行奋斗,我想之后我定是可以成长得更好,更能够让母亲为我感到骄傲。

现在我已经将自己要离职的原因都解释清楚了,我就更想要领导你能理解我的心,能够理解我想要让母亲生活得更好的心,我希望能够通过我自己的努力让母亲每天都开心。之后的生活就是要我自己不断去奋斗了,为了让我收获到更多的东西,我还需要有更多的努力。我知道就靠我自己是很难让我的母亲生活得无忧,不用时刻担心我,但是我会尽量做到这一点,我觉得至少,每天晚上都按时按点回家这一点是应该要做到的。很是感谢领导能让我在餐厅工作的机会,谢谢您近期的指导,未来期待餐厅越办越好。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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