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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住宅建筑施工合同【汇总5篇】 购房合同20篇

暖气施工决定着暖气的质量,因此需要格外注意,那么签订暖气施工承包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私人住宅建筑施工合同【汇总5篇】 购房合同,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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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协议书 成都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全文共 8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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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介绍的是,供各位阅读,希望能满足大家的阅读需求,看完后有所收获和启示。

招标编号( )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遵照《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经工程项目报建和市招标办备案,甲、乙双方对本工程项目进行了商议。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定协议如下。

一、工程项目的综合说明

1、名称:

2、地址:

3、规模:

4、结构及层数:

5、发包方式:

6、发包范围:

7、年 月 天

8、质量要求:

二、工程造价

1、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定本承包协议造价为:

人民币: 元(大写: )

人民币: 元(大写: )

2、价格计算依据:

(1)标定的定额为:

(2)标定的取费标准:

(3)政策性调价文件截止日期:

三、材料采购供应

材料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和计价依据:

对材料质量的要求:

四、工程款支付方式

1、在合同签署后,开工前%作为工程付款。

2、甲方按工程月进度向乙方准时付款。

3、按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拨付工程款至总造价的 %;留 %做维修款,待工程竣工维修期满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

4、施工期允许调整的内容和依据:

五、工程基础的处理和重大设计变更费用的计取

1、施工过程三通一平由甲方负责,其费用不含在总价内。

2、基础垫层以下的地基处理有乙方负责,其费用不含在总价内,待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给与调整。

3、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由该工程图纸设计部门出变更图纸或变更说明,并由乙方负责施工,其费用不含在总价内。待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给予调整。

六、工程保修

本工程保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

七、遇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另订补充条款,作为本合

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协议经双方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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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建筑施工装饰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全文共 23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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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工作

1、甲方负责洽谈承揽装修业务;

2、甲方负责广告策划和发布,设计方案和制作工服;

3、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施工进度,工艺说明,巡视督导,验收等方面;

4、负责工程测量,预算,设计,导购,现场管理;

5、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条:乙方工作

1、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同一着甲方工服,施工现场必须在明显位置悬挂甲方公司标志;

2、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如乙方不按图纸及工艺施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严格执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4、乙方应处理好物业及业主的关系,不得和业主争吵,有问题须及时向甲方反映,监理及时协调;乙方负责施工现场安全;

5、文明施工,管理好工程材料,施工过程中出现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

6、乙方施工过程中不得私自或以甲方的名义私自承揽业务,如有业务应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承接;

7、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8、乙方负责甲方的所有施工材料搬运到施工现场;

9、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施工现场做到一日一清,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土渣一律装袋存放在指定地点,材料、工具按指定位置整齐排放,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10、乙方自行办理所带队伍人员的公安检查等一切手续,出现问题甲方不负责;

11、乙方不得与现场监理人员及我公司其他人员私下交易,一经发现全部扣除乙方向甲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三条: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第四条;材料供应

1、按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在材料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2、按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材料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

第五条:工期延误

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a)、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b)、不可抗力;

(c)、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能延误;因乙方原因造成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每延误一天按工程总额的2%扣除。

第六条:质量标准

1、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按<<天津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质量验收规范执行;

2、乙方应认真按照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检查,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第七条:工程验收和保修

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a、材料进场后的材料验收;

b、水、电、暖改造完后的隐蔽验收;

c、防水工程验收;

d、中期(木做收口)验收;

e、工程完工后的整体竣工验收。

乙方应提前二天通知甲方参加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

2、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3、本工程自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4、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二年。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工程保修单。

第八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收取乙方壹万元作为质量保证押金,乙方承揽每个工程时,甲方从每个工程中扣出本工程最后结算总额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每个工程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满两年后甲方支付给乙方,质量保证押金待双方合作结束(合作结束时间为乙方最后接的工程竣工日)后满两年。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两日内支付工程派工价的30%;中期验收合格后两日内支付工程派工价的30%,待工程整体完工且业主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工程派工价的35%,其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参照1条)

3、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7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甲方在签字时向乙方结清工程尾款;

4、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4、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按下列1—2种方式解决:

1、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xx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3、甲、乙双方直接签订合同的,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条款(可另附页,附页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乙双方先前所签定的所有协议约定即时解除。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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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11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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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于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______房地产有限公司”

签订了《______工程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包括本协议书前甲、乙双方针对本工程签订的所有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合法有效文件(以下统称为“原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同意解除“原合同中所有承包的施工项目”。

二、乙方的关联文件及对本工程所签订的涉及到甲方义务各项合同、还包括在执行中甲方所担保的责任项目同时解除。

三、乙方在本项目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四、乙方必须完善己完成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如未达到验收标准、必须急时采取相关措施、至到验收合格为准。

五、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监理公司、职能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承包范围内已完成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经监理和职能部门审核签章后、于年

月日前将所需的资料整理成册(不装订)、移交给甲方。

六、乙方“原合同”中所承包的工作内容中已完成工作量经甲、乙双方现场实测后以文书形式双方签字确认为准。

七、工程结算按原合同所议定的条款执行、以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审计结果,作为乙方“原合同”此期间所完成工作内容的最终结算。

八、最终结算报告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同后、再签订甲、乙双方欠款还款协议书、确定还款时间。

九、工程款支付:甲、乙双方对本工程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甲方担保费用、按财务要求对帐并予以确认、并按要求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有关工程款项。

十、“原合同”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甲方财务要求确认并完成本协议约定内容后,与工程结算款一并返还。

十一、解除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先行无条件退场、同时移交符合档案要求的全部资料、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在场外进行结算。

十二、解除合同签订后,甲方重新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本项目继续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施工现场干扰、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三、解除合同后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十四、乙方已与相关班组签订的施工合同(含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合同)由乙方与其协商解除,甲方不承担乙方与班组之间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一切后果

十五、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监理公司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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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171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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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合同条件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____________

1.合同:____________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2.协议条款:____________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3.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4.承包方(简称________方):____________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5.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____________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6.________方驻工地代表(简称________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7.社会监理:____________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8.总监理工程师:____________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9.设计单位:____________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装饰或二次及以上的装饰,甲方委托________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________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________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工程:____________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____________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____________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合同价款:____________甲、________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________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

14.追加合同价款:____________在施工中发生的、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5.费用:____________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________方应承担的开支。

16.工期:____________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7.开工日期:____________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

18.竣工日期:____________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

19.图纸:____________由甲方提供或________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________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分段或分部工程:____________协议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21.施工场地:____________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供________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________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22.施工设备和设施:____________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方提供给________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和设施。

23.工程量清单:____________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24.书面形式:____________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25.不可抗力:____________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________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____________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监理合同;

6.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7.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8.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协议条款第35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解释和说明。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________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________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设计单位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

第四条、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7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________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________方需要超过协议条款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________方承担。

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____________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________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________方代表,________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________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________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________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________方要求已被确认。________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________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________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________方立即执行地的指令或________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________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________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________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________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________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________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委托监理。本工程甲方委托监理,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在本合同协议条款内明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应履行的职责。

本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职责不能相互交叉。

非经甲方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________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________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公正的处理。

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甲________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________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________方驻工地代表。________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____________

1.________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________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________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________方,由________方承担费用。

________方代表易人,________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____________

1.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________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________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合同价款内;

2.向________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________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3.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4.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________方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

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6.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________方进行设计交底;

7.向________方有偿提供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设备和设施。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________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九条、________方工作。________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____________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在腾空后单独由________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________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________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建筑工程承包人或建筑物使用单位负责,________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________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按协议条款的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________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________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要求________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和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________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________方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________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________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________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延期开工。________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________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内答复________方。甲方代表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________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________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________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________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承担________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二条、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________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________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________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________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________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________方,由________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________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工期延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一周内,非________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5.不可抗力;

6.其它非________方原因的停工。

________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________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________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________方按协议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____________

1.提前的时间;

2.________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追加合同价款和承担;

5.提前竣工受益(如果有)的分享。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五条、工程样板。按照协议条款规定,________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________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检查和返工。________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________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________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施工的费用由________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________方返工,________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________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________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________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调解,调解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十八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________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________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________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________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________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________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第十九条、重新检验。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________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________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________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合同价款与调整。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____________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________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5.协议条款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及范围。________方在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天数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________方。甲方代表收到________方通知后7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对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应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给予________方的风险金额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约定风险系数,同时双方约定________方在固定价格内承担的风险范围。

第二十一条、工程款预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________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预付工程款,________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工程款,________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________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________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提前24小时通知________方。________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________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________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________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________方,使________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对________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三条、工程款支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根据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以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价款,经甲方代表签字后支付。甲方在计量结果签字后超过7天不予支付,________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________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________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________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付款。协议需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并由甲方支付给________方从计量结果签字后第8天起计算的应付工程价款利息。

六、材料供应

第二十四条、材料样品或样本。不论甲________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五条、甲方提供材料。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________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________方,________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________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________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________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按规定通知________方验收,________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____________

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________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________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________方检验通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六条、________方供应材料。________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________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________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七条、材料试验。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________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________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八条、甲方变更设计。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________方。________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________方,________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________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________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回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九条、________方变更设计。________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________双方协商分享。

第三十条、设计变更对工程影响。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________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____________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三十一条、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

发生设计变更后,在双方协商时间内,________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____________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________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________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甲方代表不同意________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期,在________方提出后7天内通知________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有关工期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有异议,按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八、竣工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________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________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________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________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________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三十三条、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________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________方。________方收到工程款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14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15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期贷款的最高利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保修。________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内,________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________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________方交付。因________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约定比率,在甲方应付________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________方。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五条、争议。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____________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

4.仲裁委员会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六条、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违约导致________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________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________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________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条款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作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索赔。甲方未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提供条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________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____________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

3.在发出索赔意向后14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和金额;

4.甲方在接到索赔资料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________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7天内未作答复,视为该索赔已经批准;

5.双方协议实行一揽子索赔,索赔意向不得迟于工程竣工日期前14天提出。

十、其它

第三十八条、安全施工。________方要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________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________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________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不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时,________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并报甲方代表批准。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的使用。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实验等费用。________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实验等有关工作。________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条款约定分摊或分享。

第四十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________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灾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________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____________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________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________方承担;

4.所需清理和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四十一条、保险。在施工场地内,甲________双方认为有保险的必要时,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建筑物和施工场地内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________方办理施工场地内自己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当________方为分包或在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________方办理自己的各类保险。

投保后发生事故,________方应在14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________方在14天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四十二条、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不可抗力及其它甲________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________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________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费用,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________方有关损失。

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定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________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四条、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________双方答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________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第二部分、协议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

________方: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

1.2开工日期: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

总日历工期天数:____________

1.3质量等级:____________

1.4合同价款:____________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3.1合同语言:____________

3.2适用标准、规范:____________

3.3适用法律、法规:____________

第4条、图纸

4.1图纸提供日期:____________

4.2图纸提供套数:____________

4.3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____________

第5条、甲方代表

5.1甲方代表姓名和职称(职务):____________

5.2甲方赋予甲方代表的职权:____________

5.3甲方代表委派人员的名单及责任范围:____________

第6条、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6.1监理单位名称:____________

6.2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称:____________

6.3总监理工程师职责:____________

第7条、________方驻工地代表

第8条、甲方工作

8.1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

8.2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

8.3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

8.4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

8.5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

8.6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____________

8.7向________方提供的设施内容:____________

第9条、________方工作

9.1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____________

9.2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____________

9.3施工场地防护工作的要求:____________

9.4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控制的要求:____________

9.5符合施工场地规定的要求:____________

9.6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措施:____________

9.7建筑成品保护的措施:____________

第1条、进度计划

1.1________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___

1.2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___

第11条、延期开工

第12条、暂停施工

第13条、工期延误

第14条、工期提前

第15条、工程样板

15.1对工程样板间的要求:____________

第16条、检查和返工

第17条、工程质量等级

17.1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追加合同价款:____________

17.2质量评定部门名称:____________

第18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1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____________

第19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2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2.1合同价款形式(固定价格加风险系数合同、可调价格合同等):____________

2.2调整的方式:____________

第21条、工程预付款

21.1预付工程款总金额:____________

21.2预付时间和比例:____________

21.3扣回时间和比例:____________

21.4甲方不按时付款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

第22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2.1________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

第23条、工程款支付

23.1工程款支付方式:____________

23.2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____________

23.3甲方违约的责任:____________

第24条、材料样品或样本

第25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5.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____________

第26条、________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27条、材料试验

第28条、甲方变更设计

第29条、________方变更设计

第3条、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第31条、确定变更价款

第32条、竣工验收

32.1________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____________

32.2________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和份数:____________

第33条、竣工结算

33.1结算方式:____________

33.2________方提供结算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

33.3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

33.4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____________

33.5甲方违约的责任:____________

第34条、保修

34.1保修内容、范围:____________

34.2保修期限:____________

34.3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____________

34.4保修金利息:____________

第35条、争议

35.1争议的解决方式:____________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36条、违约

36.1违约的处理:____________

36.2违约金的数额:____________

36.3损失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

36.4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____________

第37条、索赔

第38条、安全施工

第39条、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

第4条、不可抗力

4.1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____________

第41条、保险

第42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43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43.1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

第44条、合同份数

44.1合同副本份数:____________

44.2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____________

44.3合同制订费用: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方(盖章):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_月 日

鉴(公)证意见: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_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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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全文共 8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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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介绍的是新版建筑施工合同范文示例,供各位阅读,希望能满足大家的阅读需求,看完后有所收获和启示。

招标编号( )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遵照《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经工程项目报建和市招标办备案,甲、乙双方对本工程项目进行了商议。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定协议如下。

一、工程项目的综合说明

1、名称:

2、地址:

3、规模:

4、结构及层数:

5、发包方式:

6、发包范围:

7、年 月 天

8、质量要求:

二、工程造价

1、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定本承包协议造价为:

人民币: 元(大写: )

人民币: 元(大写: )

2、价格计算依据:

(1)标定的定额为:

(2)标定的取费标准:

(3)政策性调价文件截止日期:

三、材料采购供应

材料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和计价依据:

对材料质量的要求:

四、工程款支付方式

1、在合同签署后,开工前%作为工程付款。

2、甲方按工程月进度向乙方准时付款。

3、按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拨付工程款至总造价的 %;留 %做维修款,待工程竣工维修期满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

4、施工期允许调整的内容和依据:

五、工程基础的处理和重大设计变更费用的计取

1、施工过程三通一平由甲方负责,其费用不含在总价内。

2、基础垫层以下的地基处理有乙方负责,其费用不含在总价内,待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给与调整。

3、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由该工程图纸设计部门出变更图纸或变更说明,并由乙方负责施工,其费用不含在总价内。待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给予调整。

六、工程保修

本工程保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

七、遇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另订补充条款,作为本合

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协议经双方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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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建筑施工合同增加款项补充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全文共 10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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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需方:签订地点:

供方:签订时间:

甲方因工程的建设需要,向乙方订购外墙砖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一条标的

注:1、以上为暂定数量,根据甲方实际用量计算金额:2、以上价格为不含税票。

第二条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货方式:乙方按甲方要求将货运到甲方指定地点:仓库,甲方指定:仓管:为收货人,为验货人,甲方的收货人、验货人在乙方加盖公章的送货单上签字,视为甲方暂收货物,乙方送货人无条件配合甲方进行材料清点及过磅。2、甲乙双方在货物交付之日当场当车共同对货物验收,检查产品规格、型号、色差、尺寸、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交货地点:

4、交货日期:号前全部到齐甲方工地。第三条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天内付预付款,合同金额的%,即¥元

2、货到工地后验收合格天内付清余款,即¥元

第四条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

1、质量承诺: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如因产品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产品三包,保质期为年。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能通过国家相关部门检测,符合和达到产品标准和技术参数。

第五条产品运输

1、运输:乙方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及卸货。

第六条验货

1、验收:对于外墙砖的数量、规格、颜色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表面瑕疵的,甲方验货无异议,不能退货。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天以内的,每天按不能交货的货款价值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到天,则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已付款,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2、货物经检验达不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同意无条件换货或退货,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此造成逾期交货,则按第1款的规定处理如乙方拒绝换货或退货,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如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部分总额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八条合同争议及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当地所在地城市区域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九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2、《申请购物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邮编:

地址:传真: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

纳税证号: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乙方:邮编:

地址:传真: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

纳税证号: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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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全文共 31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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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1-0201),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见工程项目一览表(附后)。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

1、2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________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__________

1、3定额工期总天数:________天。

1、4开工日期(双方约定的符合开工报告规定的具体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

第一个开工的工程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

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最后竣工的工程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

1、5质量等级:________________。

1、6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________元。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施工图纸和本市现行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

6、按可填单价的工程量清单承包的建设工程,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7、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8、国家和本市关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

第三十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3、3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和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第四条图纸

4、1甲方提供图纸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甲方提供图纸套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承担:______

4、4工程竣工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双方另行签订绘制工程竣工图的协议。

第五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5、1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________

5、2社会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如甲方委托监理公司监理时,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并将副本一份交乙方):_______

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____________

第七条甲方工作。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段完成以下工作:

7、1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和完成的时间:

7、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__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7、3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________________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7、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7、5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

7、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7、7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

7、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应支付的费用:________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按本协议条款

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八条乙方工作。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

8、2对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8、3向甲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设施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

8、4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必须遵守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8、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

8、6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

8、7施工现场整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进度计划

9、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

9、2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下同)确认的时间: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延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1

2、1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地区限电除外)、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1

2、2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

1

2、3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甲方可认为乙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约定如下:

1

3、1按本协议条款

1、4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________天,比本协议条款

1、3定额工期提前________天、提前________%。

1

3、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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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2024新版建筑施工合同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全文共 14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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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

承包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同意将本项目承包给乙方承包施工管理,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互惠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同等条件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结构:

4、建筑面积:约 m2,

二、承包方式与施工内容

1、方式:工程劳务清包、包括施工管理、操作工具,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工期。

2、施工内容

本工程按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和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及设计变更和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等进行施工。该工程从基础至屋顶屋面所有土建工程,均由乙方进行施工。

三、工期

按建设方、监理方要求的开工日期进场。进场日期 年月日。

四.质量要求

1、按设计图纸,技术交底,设计变更,规范规程要求施工,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2、乙方必须保质保量完成工程。

3、乙方在施工操作中,必须服从甲方现场施工员和管理人员的指挥,服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指导、检查、监督和意见,维护甲方声誉。

五、承包价格

本工程承包单价均按实际建筑面积 元/㎡计算面积大包干。

六、安全和责任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职工安全教育。并对所承包的施工区域、施工地段的所属相关配套完成的每道工序,进行监督和检查验收,确保安全合格和无施工隐患后,方能进入本项工作的施工。如达不到施工安全要求,责令所属班组进行整改。直至整改合格,方能作业。

2、乙方必须做到在施工操作前,坚持每天先交底,检查并确保无安全隐患,操作过程中确保安全生产。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4、乙方施工人员如果在工地上打架斗殴,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费用归乙方承担,并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元,由乙方承担,在进度工程款内扣除。

七、甲方职责

1、依照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并为乙方班组提供技术指导、咨询、监督、随时对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监督,提供完整的蓝图三套。甲方负责三通,即水通、电通、路通。甲方提供龙门架及操作工人(工资由甲方支付)。

2、甲方在安全生产方面,严格按“安全管理目标操作实事细则”对乙方进行管理,对违章作业者进行处罚。

3、甲方在文明施工方面,按企业规章制度及各项管理规则,对乙方的违章进行处罚。

4、甲方督促乙方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制止刑事犯罪,乙方若有违法行为,甲方将配合公安部门予以严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因甲方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损失由甲方承担。

八、乙方职责

1、乙方必须严格设计图纸和技术交底以及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乙方应履行节约,合理使用材料,爱护工地设施,不得随意浪费各种材料,不得浪费水源和电源,材料浪费按双倍材料价罚款,罚款单交财务在支付分段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3、乙方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将承担相应处罚。

4、乙方应对从业人员严格审查,必须杜绝有犯罪行为的人员进入工地,以确保项目正常施工,对乙方从业人员偷窃,甲方一经发现,乙方则承担盗窃的罚款,另交公安机关处理。

5、乙方民工非法用电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及后果全由乙方负责。

九、付款方式

按进度支付,正负零以上支付,一层楼面结束支付 ,二层楼面结束付,工程竣工支付 ,验收合格全部付清。

十.其它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签字后生效,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劳务承包款付清后劳务合同自动终止。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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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单项工程施工协议书 建筑单包工程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建筑,全文共 33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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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现委托乙方采取包工、包机械设备的方式进行施工,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确保工程优质,按期完工。甲乙双方就 县燃气工程施工事项达成一致,且乙方已充分注意、理解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定,并自愿履行由此产生的全部义务,特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 工程名称:天然气小区安装、公建用户安装工程

二、 承包范围:具体工程量在工程竣工时按实际测量。

三、 结算方式

甲方根据乙方负责施工之上述工程与乙方进行结算:

①老区(含排管集中挂表整体配套安装低层)按 元/户,空装户按 元/户(含立管安装、穿墙打孔、支架安装、套管安装、户内球阀、燃气表及表箱安装、管道试压等达到点火条件);

②新区(整体配套安装高层)不挂表按 元/户,挂表按 元/户(含立管安装、穿墙打孔、支架安装、套管安装、防水及封堵、管道安装试压至钢塑过渡上部球阀位置等达到点火条件),含刷漆。

注:以上工程主材辅材,均由建设单位提供,适用于镀锌管丝接安装。

零散户要有零散户安装单、领料单、实际用料清单,上报方可结算

四、付款方式

1、乙方每月24号向甲方上报已验收双方确认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退料清单申请付款,次月1号前拨付工程进度款。

2、甲方按乙方所完成之实际施工进度付款,老区安装、补装户安装达到点火条件付款 60%;新区室内立管安装、防水完毕自检达到验收条件付款60%;新区室内立管安装管道安装试压至钢塑过渡上部球阀位置达到点火条件验收后付每单项工程总款80%,余款年底一次性结清。

3、质保金:质保金工程总造价的5%逐月或每单项工程逐次扣除,待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一年后,据实返还。因质量原因造成的返修,由乙方负责,返修费由乙方承担,工程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10日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由甲方在乙方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五、组织领导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和建设方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管理,遵守甲方和建设方现场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2、为确保进场人员的技术素质,确保施工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在施工责任期内保证施工队伍的稳定性,双方约定程威负责乙方全面工作,王士超负责现场施工、生产。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指定专职人员管理与监督, 乙方负责安排施工、生产、人员调配、技术安全、工程质量及生活等相关工作。

六、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

1.房屋一套,每年租金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房屋水电费甲乙各付一半。

2.(1)房屋、电瓶车辆、钣金工具及辅材由甲方提供。

(2)负责工地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料用料的指挥、监督与管理。

(3)负责安排乙方工程量及现场进度审核完成工程量,申报预决算,申请拨付工程款。

(4)负责与建设方进行工作联系并申报有关文件、图纸、资料。

(5)乙方在工程施工当中,甲方有义务进行技术交流、规范指导、监督,当时发现问题,当时要求乙方改正、改变,不得在结算工程款时才对乙方进行所要求的各项安装规范,对此乙方有权进行争议和拒绝。如果乙方在工程施工中,不听甲方技术人员纠正,一经建设单位核实确认扣除此单项工程工程款10%作为罚款。

2、乙方责任

(1)单项工程中验收时必须资料齐全,严格执行验收和材料领退制度。

(2)饮食、材料、机械存放保管、管道运输(从库房到工地)、布管、清管、套丝、管道、管件及支架安装,板牙、卷尺、施工电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3)尊重和服从建设方、监理单位及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挥,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确保达到优良等级以上。

(4)乙方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5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乙方为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必须按照建设方和甲方要求对员工进行三级教育。强化本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施工,不乱搭乱拉电线管线,不私自安装电源插座,不强行、违章施工,严格杜绝火灾等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不负责任何费用。

(5)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建设方和甲方规定着装,不穿拖鞋,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工完场清,否则发现一例罚款200元。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双保险绳,不安排非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不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否则发现一例罚款1000元。

(6)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期完成,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在施工期间由甲方派出施工任务,乙方管理人员未能按甲方要求日期进场施工,造成工程滞留负面影响,甲方有权派出施工人员进场组织施工。

(7)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建设方要求,并承担自身操作原因引发的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8)乙方必须保证充足的施工人员及技术力量,人数稳定,工作效率高,否则因此造成的延期交工、工程质量等问题,甲方有权派出施工人员进场施工。

(9)具体施工作业中必须配置所需交通安全标志牌、安全围挡、指示牌和指示灯、灭火器等交通安全设施,并且必须符合该县、市有关道路施工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0)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条例。如有违反且情节严重、严重影响甲方及建设方声誉,甲方可责令乙方清场并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

(11)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质量、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因此造成发包方、甲方、乙方及第三者直接、间接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该工程完工并移交甲方前,乙方应保证甲方不承担任何因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发生一切责任,保证甲方不承担任何属于乙方及施工人员引起之诉讼、控告、索赔责任及可能发生之相关费用。

(12)乙方不得将依据本责任书取得,经甲方委托施工之施工任务再进行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本施工项目,随即合同终止。

(13)每月上报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保证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问题,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并同意按拖欠农民工工资同金额的10%~100%给予罚金,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乙方的工程款用以发放农民工工资。

(14)放假及开工时间,必须听从建设单位及甲方制定节假日放假及开工时间。

七、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工程质量应符合建设方、监理单位和甲方的要求,管道安装横平竖直。因乙方盲目蛮干、只求速度不按操作规程施工,造成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材料及经济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

八、 其他

1.若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责任书,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10%的违约金。

2.乙方施工现场负责人如需离开,必须得到甲方的允许,如没有得到甲方允许离开,建设方或甲方联系不到施工负责人,每天按300元罚款,罚款部分从其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建设方工程例会中,因乙方施工问题遭到批评,造成公司形象受损,发现一列罚款50---200元。

4. 施工中,如有变更工程,应及时上报甲方核实工程量,要有影像资料或签证单方可核实金额,同时标注工程名称及时间。

九、此合同自签字之日起附加合同同时生效。附:联营合作项目施工安全责任书。

十、甲方对本责任书上述各项条款具有解释权

十一、法律效应

本责任书一式叁份,集团公司一份备案,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责任书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至乙方责任施工之上述施工项目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并工程结算后,除保修条款依然有效外,即告终止。

十二、特殊条款

1、乙方和甲方合同期暂定一年,乙方不得泄漏甲方有关经济合同和相关建设方方面的秘密,否则合同终止,一经查实拒付工程款。

2、乙方不得与建设方或其他(同区域、同行业)单位发生经营关系,如甲方发现乙方有以上类似违反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给予人民币伍万元的处罚。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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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建筑水电施工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全文共 11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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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

乙方(水电施工):_______________

本着互相信任的原则,就甲方的水电工程达成以下协议:

一、装修施工地点:____________

二、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三、工程造价:本项工程总费用___元人民币。

四、材料供应及改造工程量的约定:

1、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应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甲方提供的材料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由此造成工程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如需乙方供应水电材料,应得到甲方同意。

2、施工前由甲乙方现场确定需改造项目、尺寸、位置等,确定改造工程量。

五、乙方承包内容:1)、水电开槽、布管、穿线2)、所有水电施工过程的垃圾整理装3)、开关面板安装六、对乙方要求:1)、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2)、施工过程严格按照行业标准。

水电施工过程的垃圾整理装袋,不负责下楼。

3)、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4)、由乙方原因造成的需二次到现场与其它工种配合施工,乙方需要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场解决。

5)、水电工程保修一年。

七、对甲方要求:1)、甲方需积极配合并保证乙方的正常施工条件如:协调物业停、供水电,水钻钻眼,装修材料运输等等。

2)、甲方需及时向乙方提供合格的施工所需附属工具如:人字梯、马凳、铁锹及垃圾袋等等。

3)、甲方在水电收尾安装时必须保证按乙方开具的后期购货清单提供准确的相关安装需要的物品。

4)、甲方原因造成二次到现场施工,甲方需提前48小时通知乙方并承担相关费用每人次不低于100元。

八、工程竣工:甲方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

由甲或乙方原因造成质量问题,其返工费用由各自方承担。

九、付款方式:乙方布管、穿线、固定线盒水管结束后,甲方现场验收合格支付工钱的85%,水电完工后支付15%。

十、其它约定:

1)、因气候、停电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双方确认后可以顺延。

2)、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10%支付违约金。

十一、附则:(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合同签订后甲方需支付乙方诚意定金___元。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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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岳阳市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24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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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户型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套内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3、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__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造价

本合同工程造价暂定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

5、开工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条 工程图纸和工程变更

工程图纸由____________方负责提供,施工前____________日工程图纸必须经双方签字确认。施工期间发生的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和工期的任何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签字确认,以此作为变更工期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开工____________日前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2、负责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和交纳应当由甲方支付的有关费用。

3、提供原始水电线路图纸及工程地点钥匙,保证工程地点通水通电并确保正常使用。

4、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5、竣工验收前甲方不得擅自入住。

(二)乙方义务

1、全面检查水、电、燃气、管道、楼(地)面、墙面,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2、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施工中应妥善保管甲方留存的家具、陈设以及工程成品、设备;在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

第四条 材料设备的提供

1、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工程报价单》的要求。

2、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3、若一方对对方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用由异议方先行垫付;经检测不合格的,则由对方承担。

第五条 工程质量和验收方式

1、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标准。

2、本工程质量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3)《深圳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验收方式由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双方可依照有关规定自行约定,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工程款支付

1、工程款支付方式如下:

(1)工程价款及结算合同一经签订,甲方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预算价款作为依据,按以下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进场前_____日内,甲方应付总工程款的_____%,计(大写)_________元整;

(2)当工期进度过半甲方第二次付总工程款的_____%,计(大写)___________元整;

(3)剩余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计(大写)______元整;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交送甲方,甲方结清尾款。

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工程款后开具收据;工程款结清后,乙方应开具税务发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应当向乙方支付欠交工程款______‰的违约金。

3、乙方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天,应支付给甲方___________元违约金。

4、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返工,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和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管线和设施,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由乙方承担。

6、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经甲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完工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或者迳按下列第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则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_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它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

乙方:

法定代理人: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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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住宅建设施工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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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第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

立协议单位:

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参建住宅,现就有关事宜协议如下:

1.参建房屋地点、面积。甲方在乙方的_________住宅建设基地参建住宅,计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得益比例为_________%,实得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安排层次部位如下:

2.房价和付款方法:参建房屋造价,议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元,参建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应交付造价_________元,另外应交付管理费(代建费)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合计应交付造价连管理费_________元,甲方应于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天内付清全部价款(包括管理费)直接解入乙方开户银行。

3.建筑材料:甲方应承担的钢材、木材、水泥,按如下办法交付:_________。

4.房屋竣工交付期限:乙方在住宅竣工验收后,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将划定部位、面积,交付甲方接收使用。如施工承包单位延误竣工交付日期,甲方应予谅解。

5.房屋产权:甲方参建面积的房屋所有权,属甲方所有。

6.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共同信守,不得悔约,否则应负违约的法律责任。

7.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两份,副本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_______份。

8.补充条款: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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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230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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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作协议书

第一部分协议书

甲方:西昌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班公司)。

住所: 。办公话: 。

法定代表人: ,系该公司 。机: 。

乙方:南充金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班公司)。

住所: 。办公话: 。

法定代表人: ,系该公司 。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业规范、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规定,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金阳县教师干部管理所拆旧建新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合作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金阳县教师干部管理所拆旧建新改造项目工程(简称本合作项目)

工程地点:西昌市一环路159号。

工程内容:本合作项目拆旧(砖混)建新(框架剪力墙结构),商住两用高层电梯公寓建设竣工验收交付合格。(详见业主和甲方提供的本合作项目下的《施工图纸》和《建设规划许可证》)。

本合作项目立项批准文号: 。

业主单位:金阳县人民政府

承建单位:西昌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资金来源:业主金阳县人民政府。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本合作项目拆旧(砖混)建新(框架剪力墙结构),商住两用高层电梯公寓(包括本合作项目外环境的绿美化、排污(水)及地皮硬化等附属工程建设竣工验收交付合格。(详见业主和甲方提供的本合作项目下的《施工图纸》和《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本合作项目为9度设防(防震)。施工过程中所使用各类建筑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正规合格产品,并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三无产品及国家禁止使用类产品。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合同价款如有争议,以本合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决算文件为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施工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 年____ 月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时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___________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___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______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调解;

(2)采取第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施工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47、补充条款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略)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略)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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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非住宅建筑供用热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全文共 27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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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区路(街)号户主:

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正常供用热,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

一、供热时间

1、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1月16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热时间实行(1)24小时;(2)17小时 5:00-22:00 。

二、供热温度

2、供热期间,在室外温度不低于-6℃时,乙方的卧室、起居室 厅 、餐厅温度不低于16℃,盥洗室、厕所、厨房温度不低于12℃;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温度由乙方自行调节。

3、测量室内温度,应使用经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检测仪器,测温时间为7:00-10:00、15:00-21:00,测温位置为房间中央离地1.5米高度。

4、乙方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要求测温时,甲方应在15天内测温3次,首次测温应于48小时内完成。测温结果3次全部不合格的,甲方应退还从乙方提出测温之日起至经整改达到温度标准期间的相关房间的热费。3次测温有1次不合格,按上述约定退还相关房间1/3的热费,有2次不合格,按上述约定退还相关房间2/3的热费。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测温,缺一次,视为温度不合格一次。在供暖期结束一个月内,乙方持个人承担的热费发票到甲方办理退还热费手续。

5、经测定乙方室内温度确不合格,甲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甲方责任的,甲方应按本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不属甲方责任的,甲方应在向乙方讲明原因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因乙方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动用热设施等原因造成室内温度不合格的,责任自负。乙方除要恢复原供热系统外,如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关责任。

7、甲方进行测温或修理等工作时应填写工作记录单。记录单一式两联,双方签字后各执一联,乙方对测温、修理结果有异议时,可在记录单上注明有关情况,不签字又不注明有关情况的则视为温度或修理已达到标准。

8、乙方对甲方的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供热管理部门进行复测,也可以申请社会公正计量机构进行复测。申请社会公正计量机构进行复测的,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设施维护管理

9、从热源(厂、站)至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为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乙方应注意维护室内用热设施,不随意拆、改、增设室内用热设施,不泄放供热管网中的循环水,不改变热用途和损坏供热设施。

10、乙方用热设施的维修,由甲方负责。乙方用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报告后6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修理。发生泄漏时,甲方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采取措施,止住泄漏,因延误时间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如果因热水泄漏对用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做好损失记录,分析泄漏原因,分清双方责任,并由双方签字认可。属于甲方责任需向乙方赔偿的,要在30日内做出赔偿方案,经双方认定后,5日内理赔完毕。

11、乙方用热设施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用热设施自投入使用之日起,阀门三年、管道五年、散热器十年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超过上述期限,局部更换用热设施,乙方承担材料费(按当年材料定额核算)。

12、经供热行业管理部门鉴定,乙方所在单元确需整体更换用热设施时,乙方应予积极配合。超出保质年限的用热设施更换费用,由甲方按物价管理部门核算标准向乙方收取。对不按单元进行整体更换的,甲方不予供热。

13、供热前室内管网试压及清洗调试等工作,甲方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通知应置于单元楼入口处醒目位置。整个试压及清洗调试工作须于11月15日前全部完成。

14、甲方维修服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乙方住宅,对用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佩戴工作标志,实行文明服务。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15、乙方私自改造、拆卸和损坏用热设施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私自增设用热设施,改变原设计和改变热用途(包括泄放供热管网中的热水),甲方将按实际发生情况由乙方负责全部整改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对情节严重的,将申请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热费收缴

16、甲方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17、乙方应按时交纳热费,交费时间为当年10月31日前。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暂按房屋收费面积预交热费,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予以多退少补。

18、为确保乙方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对当年10月31日前交纳热费户数达不到单元户数70%的,甲方应于11月10日前通知乙方不予供热;对已收取热费的用户,退还所收热费,同时按照同期银行居民活期存款利率退还利息。11月11日以后单元交费率达到70%的,甲方应在5日内完成试压、调试等工作,予以正常供热,热费按实际供暖时间收取。

19、乙方办理停、用热手续,应于当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向甲方提出,并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缴纳拆装费(已安装分户控制系统的用户不需缴纳);11月1日后办理停、用热手续的,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管网泄水、停止其他用户供热等赔偿责任。

20、乙方既不按时交纳热费,又不履行报停手续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拆片或申请人民法院追缴应收热费。

21、因供热设施故障造成停热的,甲方应按供热期内停热的实际天数(累计停热24小时为一天,累计不足一天部分不退费)退还乙方热费,供暖期结束1个月内,乙方持个人承担的热费发票到甲方办理退费;未经集中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甲方擅自停热,除要向乙方退还停热期间热费外,还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停热期间热费的200%%计算。

22、供热收费面积不以住宅内各功能区是否安装散热器为计费依据,而是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是否达到相关室内温度为标准。厨房以房屋建设设计中标明具有厨房功能的房间为准,乙方自行将阳台改为厨房的,甲方不予认可。

23、甲、乙双方对房屋收费面积有争议时,可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测量,测量结果须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测量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测量结果与原收费面积误差不超过±1平方米,视原收费面积为合理面积,测量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五、附则

2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法律效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执行:

甲乙双方供用热关系发生变化并办理了变更手续;集中供热法规、政策等出现调整。

25、本合同中约定的热费交纳、退还和损失赔偿等费用,甲、乙双方如超过合同约定时限未予支付,每超过一日,须按应付款项数额的3‰向对方支付滞纳金。

26、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向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请求调解处理,也可(1)向烟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住址:

服务电话: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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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建筑施工合同上诉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全文共 16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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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物资的用途及使用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计______天。承租人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______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四条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收取租金的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押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人收取承租人押金______元。承租人交纳押金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资后,押金退还承租人。

第六条租赁物资交付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租赁物资的保管与维修

一、承租人对租赁物资要妥善保管。租赁物资返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资损坏、丢失的,要按照双方议定的《租赁物资缺损赔偿办法》,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偿付赔偿金。

二、租赁期间,租赁物资的维修及费用由______人承担。

第八条出租人变更

一、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如将租赁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应正式通知承租人,租赁物资新的所有权人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人。

二、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九条租赁期满租赁物资的返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出租人违约责任:

1.未按时间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______%的违约金。

2.未按质量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______%的违约金。

3.未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致使承租人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金______%的违约金。

4.其他违约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租人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金,应向出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______%的违约金。

2.逾期不返还租赁物资,应向出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______%的违约金。

3.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外,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______%的违约金。

4.其他违约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提交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______份。本合同附件______份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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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住宅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8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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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 村 组建房户):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建筑工匠资质证书编号 )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工程建筑面积 ㎡。

二、工程开工前,甲方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提供一套完整的施工图纸。

三、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工期 天(日历 天),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施工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工期顺延。

四、乙方在施工前必须经领导小组到场验收后方可施工。

五、乙方必须严格按图纸施工,开工前由甲方进行设计交底或会审,乙方在施工中发现设计错误和不合理的地方应提前通告甲方,由甲方联系设计后出具变更通知。

六、甲方提供的所有建筑材料必须质量合格,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使用,主要建筑材料也必须具备质量合格书,所有材料均运送至施工现场。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也必须达到本条规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质量事故,建造房屋墙体(屋面不渗不漏、墙体要求平整,墙体通角)对乙方不到位的地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也可邀请设计、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处理。

七、工程自竣工之日起按规定由乙方对工程实行保修。

八、工程付款详情方式:

1、包清工总工资 元,基础做好付 元,底层做好付 元,二层做好付 元,三层做好付 元,顶层完工后付 元,粉刷合格后付现金 元,剩余 元作为保证订金。

2、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由乙方自负。

九、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由乙方全权自负,甲方不负安全伤亡事故的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但甲方必须给乙方参加建筑保险,乙方负责自己施工内的一切责任事故。

十、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领导小组各执一份。

十一、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都不得违反。如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条款。

甲方(建房户) (签章)

乙方(村镇工匠)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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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建筑施工合同上诉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全文共 25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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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较之于质量、安全等纠纷而言,最易出现而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最终受损的是施工方。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施工中常使用的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论述施工中易于出现的结算纠纷并讨论相应的防范对策,以使施工企业能加强合同管理。

一、变更与索赔问题

实践中,建设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为工程变更。

但是,变更与索赔是两回事。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而索赔则不完全是这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按该定义,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4款看,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2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格地履行该款,届最后发生结算争议时,该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

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变更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中国翻版,后者对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时应由建设方通知施工方有相应的规定,但前者没有。这种程序公正的不对称好像一方面是出于我国工程施工的实际,因为在我国,变更一般都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另一方面,似乎更是出于合同文本的制定者对施工方不自觉的行业倾斜(第29.1款已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但是,如果结算纠纷已经肇起,则施工方因第31.2款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或全部)变更不能使合同价款有所增加,而建设方因无此款的限制,则随时可要求因变更导致的已增加了的合同价款减少到原合同价款的水平。这显然于施工方不利。

实践中,施工方虽可能未严格履行第31.2款,但在其进度报表中,肯定是罗列了变更工程价款的了。但是,这种罗列是否就是31.2款的报告,肯定会有所非议,另外,总会有一些变更会落在进度报表提交之日的14天以前,这些变更按31.2款的规定,会被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当变更工程的量较大时,施工方与建设方一般会对变更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补充协议没有确定变更具体的价款,则争议仍将存在,即,该补充协议可能只是约定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的方法,改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1款,而非第31.2款。

以上所论,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务须注意的。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队伍)应改变那种“我做了,就该拿钱”的简单意识,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识,严格地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起变更和索赔。施工方如果认为这些严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实际,则应在签约时在专用条款中加以改变。

二、合同价格对结算的影响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严格适用于单价合同(工程量单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23条的规定,可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实,无论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还是成本加酬金合同,都是可以以工程量单价为基础的。固定价格合同即可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合同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3.3款看,即建设方承担的风险多一些,因而单价可调整的因素多一些;成本加酬金合同也面临调整的问题,因而也涉及工程量单价。建设部20__年推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__)也是可与这三种合同调和的。

但是,在实践中,将固定价格合同理解为固定总价合同的不鲜见。再加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款定义为:“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最基本的意思就是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因此,届工程量增加较大,追加合同款较多时,建设方会很难接受一个固定总价合同被如此剧烈突破的事实,于是,工程后期的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就不太容易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格的定义基本上是对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照搬,该定义有其局限,所以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中,将合同价格定义为“指第14.1款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即,合同价格不是事先能确定的,需随工程的进展经一套完整的程序确定。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的临时性是有充分意识的,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关于合同文件解释的顺序不同的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专用条款中的另有约定的效力高于协议书。因此,如果专用条款已约定了确定合同价格的方法,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就只能是临时的。

但是,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经常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的契机。因为一般而言,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会偏低。-这之中的原因,可能有建设方为了规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鉴定时多收费用的考虑,也可能有规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9.1款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的考虑等。因此,施工方应善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中间结算,因实践中建设方不按约支付工程款是经常的事,施工方还应注意利息的问题。如果双方未对利息做约定,届纠纷发生时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规定解决。早期最高法院将利息等同于违约金,后来终有所区别。在即将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已确定该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该解释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6.3款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后者约定的是贷款利息),而实践中第26.3款的履行有困难,因此,施工方宜于签订合同时在专用条款中对利息问题作出约定。

三、最终结算与优先受偿权

实践中,如果建设方认为结算价格太高,那么,即便法院的判决已经确定了最终价格,也会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因此,施工方宜将优先受偿权与结算问题一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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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企业,全文共 5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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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

厂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厂长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需要,由乙方安装部分产品,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_________________

一、安装的项目名称和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二、安装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安装报酬:_________________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安装合计;

三、完成安装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

四、安装的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

五、安装的安全责任:乙方确保规范、安全地完成上述安装内容,安装过程中如发生人身、财产的损害事故的,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或者损失,与甲方无关;

六、安装报酬的结算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乙方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元;甲方逾期付款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赔偿利息损失;

八、如因本协议书发生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交由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裁判。

九、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厂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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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302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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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直接发包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

开户名: 开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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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吉林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7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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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概况

1、承包方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有关机关审定具有装饰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

2、装饰施工地点

3、住房结构:_____房型____房___厅___套,施工面积___平方米。

4、装饰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5、承包方式:_____(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6、总价款:¥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其中:

材 料 费:______,人工费:______

管 理 费:______,设计费:______

垃圾清运费:______,税金(3.41%):____

其 他 费 用:______

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7、工期:自___年___月___日开工,至___年___月___日竣工,工期___天。

二、材料供应

1、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二《发包方提供材料、设备表》。本工程发包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承包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如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书面提出,发包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承包方验收,由承包方负责保管,承包方可收取发包方提供材料价款保管费,费率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2、承包方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三《主材料报价单》。

3、承包方对发包方采购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饰,非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发包方。

4、承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如承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发包方。

三、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执行DBJ08-62-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___方设计施工方案。

3、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期顺延。

4、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变。

5、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承包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详见附件见)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双方商定。凡发包方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发包方自负,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应予赔偿。

6、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发包方不能按预约规定日期参加验收,由承包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发包方应予承认。事后,若发包方要求复验,承包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7、工程竣工:承包方应提前三天通知发包方验收,发包方应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详见附件《工程质量验收单》)。如发包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承包方,另定验收日期。如通过竣工验收,发包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承包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安全生产:

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承包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发包方责任的,发包方负责和赔偿;属于承包方责任的,承包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五、工程价款

1、工程款付款方式列下表:

2、工程结算:详见《工程结算单》。

3、工程保修期壹年。双方签订《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签章之日起算。

4、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施工结束须开具发票。

六、其它事项

1、发包方工作:

(1)发包方应在开工前一天,向承包方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____份,并向承包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应采取保护措施。向承包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2)做好施工中因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影响邻里关系等的协调工作。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计管线,负责到所在地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并承担承担有关费用。

2、承包方工作:

(1)参加发包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现场交底。

(2)指派____为承包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承包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对其行为承包方应予认可。如更换人员,承包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方。

(3)未经发包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各种共用设备管线。

七、违约责任:

1、由于发包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发包方应补偿承包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发包方付承包方__元;发包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__%支付违约金。

2、由于承包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承包方按发包方已付款的___%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3、发包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承包方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发包方负责并担责任。

4、承包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或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八、争议解决

双方约定,在履行本设计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在30日内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协商或诉讼期间,承包方应继续按约定履行义务。如果承包方停工视为违约,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九、变更和解除:

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要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___%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十、其它约定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方(签章):      承包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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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建筑土建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8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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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为满足甲方承包高速公路TJ12段路基土建工程施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内容: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作内容:

4、承包方式:单价承包。

二、合同清单及价款

1、单价及清单见附表

2、附表上的上工程量作为参考量,计量时以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为准。

3、附表上单价为乙方施工单价,甲方不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部扣除甲方的管理费和其它费用均与乙方无关,支付时甲方按监理工程师认可方量和以上单价之积支付与乙方。

4、由于乙方原因中途退场,上月余留金不再退换。

乙方施工进度必须跟上甲方进度。

否则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三、工程质量管理:

乙方必须按图纸及国家工程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四、工程款支付

1、工程量原则:本工程合同为单价合同,结算数量依据业主确认乙方完成工程量。

确认原则:按图纸计量,有变更的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2、每月25日报计量。

3、每月根据监理工程师确认工程量进行计量,合同中的单价为乙方直接施工单价,乙方不再承担其它任何费用,在业主工程款到位后,三天内按乙方工程量附表单价的90﹪支付给乙方。

余款10﹪在竣工决算后支付5﹪给乙方,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4、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五、其它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2、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竣工决算并付清工程款后失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

4、本工程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5、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三日内必须进场。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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