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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近很火的辞职信【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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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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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酒店前台员工辞职信合集

范文类型:辞职信,适用行业岗位:酒店,前台,职员,全文共 9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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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酒店

您好!

我是,我是三个月前来到xx酒店的,这份工作与我而言有一定的意义,在酒店收银岗位已经做了三个月时间,很遗憾这次是来辞职的,我很喜欢xx酒店,在这个收银岗位工作三个月的时间,不仅仅是一个过程,确实让我学到了很多相关知识,我在之前是做过超市的收银,来到xx酒店这里工作,才知道这其中是有很大的差别的,工作中我时常为自己能够在xx酒店做收银工作,感到幸运,在这里做收银工作的同时,一些收银的知识,也在不断的摄取,尽之前对于收银这一块有一定的经验,我也还在学习,我感觉这更多的是一种锻炼,但是出于一些原因,让我重新的评判了自己这份工作,我不能继续为为酒店工作了,特此来辞职。

在这里工作了三个月的时间,虽然是做基层的收银工作,但是平时的压力真的很大,xx酒店是一个大型酒店,我们酒店平时的非常的火爆,工作也很多,之前在超市做收银的我是没有做过酒店收银工作,再一个就是我感觉没有很多的休息时间,酒店收银就只有我一个人,然后有时候也要处理一些前台接待的事情,基本上每天就是这样一个状态,一般都会有很多的事情,这跟我之前想的工作状态不一样,有很大的出入,这样的工作状态我不是很适应。

一开始我觉得自己能够坚持下去,第一个月我一直都非常用心,一直在提醒自己能够坚持,长期下去这三个月来我觉得自己很多的时间都在工作上,这样的工作状态,我觉得自己丢失了很多生活上的体验,这倒不是我贪图享受,可能是我对生活的看法不同。

还有就是目前这个薪资不是很高,尽管我有很努力,作为一名酒店收银我也知道工资不是很高,对于现在的我来说不足以满足的我的需求,可能也是我自己的预计失误了,在我来到这个城市的时候,我是做好的预算,我以为收银这份工作能够支撑我的生活,但是我是没有想到这里的消费水平跟我想的差距那么大,现在三个月已经过去,我上个月还预支了工资,虽然在酒店工作只有短短三个月,但是我就已经是有点支撑不住了,不管是上,还是经济上,我觉得自己不能够再胜任收银这个工作。

这里的工作环境我是喜欢的,氛围也很好,短短三个月就让我看到了酒店的精彩文化,但是这种状态不是我所需,在上班时候也想了很久,这样已经影响到了日常收银,所以我来辞职,请酒店批准。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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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服务员辞职申请书50字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员,服务,全文共 5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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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从去年_月到今年_月,我到公司已有几个月了,在这几个月里,虽然我的工作不是做的特别突出,但是在公司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我也要求自己尽心尽职,每项工作都用自己十二分努力去做,尽管不是特别好,但平心而论,公司的器重,同事们的热情,这真是我第一次工作,也是我遇到的最好的工作环境。

但是我再三考虑还是写下这封辞职信。在昨天没有接到调走的通知的时候已经把辞职新写好了。虽然我心里甚是不愿意,但这实在不是我以后所选择的地方了。

从我到公司到现在每一次都是看到公司对我们的要求,而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但是公司有没有想过要想别人做好,自己的责任是先把这些做好,而在去要求别人,现在的__堂和我们以前初来时的感觉一点都不一样,感觉变了,不是一个真正的大集体,而我看到是人人都在勾心斗角,这也是现在__堂人员不稳定的原因,他把每个人都当成工具来看待,不服从就会被裁掉,但有没有考虑到别人的感受,这也是我离开的原因。我非常喜欢__堂,因为我的第一份工作就是__堂,我把它印入我的骨髓当中的喜欢。当初从__回来就是还相信__堂会给我们大家希望,我自己的原因占最大部分,但是自己的能力非常有限,不一定做得让公司感到满意,我只能说声抱歉,请公司原谅!

再一次真诚的感谢公司及同事们对我的关爱!

恳请公司接受我的辞职请求!

此致

敬礼!

辞职人:___

20_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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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老师辞职申请书 老师辞职申请书 简短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全文共 4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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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园长:

你好!时间过的真快,非常感谢你们给我在_的工作机会。以及这两年给我的帮助和关怀!但由于个人原因在这里提出辞呈!

在这两年里_给我很多机遇和挑战。让我在工作岗位上不断提升,在这里真的学到很多,记得刚开始在上讲台的我,拿者粉笔就会发抖,面对二三十个小朋友还会语无伦次,而现在我可以拿着话筒对着四五百小朋友和六七被个家长也可以畅谈自由,原来管理一个班都还会胆怯,现在可以带领一个级,在这里你们带领我们学习《弟子规》,在我们学习的过程中,教会我们做人的道理和义务,可能我们刚开始回蒙蒙懂懂,相信有一天会明白。

很多次的外出培训,在我的教育路上也增添的很多知识,这一切的一切,我都会记得是你们给的,由衷感谢!

提前三个月上交辞呈,这样你有时间去找合适的人来填补我的.空缺,同时我也会尽量协助新人的工作交接。

再此也希望_不要给自己那么大的压力,要让自己带自由和快乐的生活,多给老师引路,道路是她们自己走出来的。希望_越来越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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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酒店员工辞职申请书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酒店,营业员,职员,全文共 10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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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x总:

作为一名在酒店工作了三年多的员工,我对酒店有着一种格外亲切的感觉。每一个人在他年轻的时候,都有很多第一次,我当然也不例外。

我的第一份工作是在酒店,我最青春的三年也是在酒店度过的。在这里,我学会了很多东西,能够跟同事们在一起工作,我觉得很开心,这里的每一位都是我的大哥大姐,我的叔叔阿姨,是他们教给了我在学校里面学不到的知识,如何为人、如何处事、如何工作……在酒店里,领导们也对我十分的关心,从刚进入酒店开始,我就感受到从上至下的温暖。因为我是酒店里年龄最小的,也从来没有在这么大的集体里生活过,自然而然的,心里面就会产生一种被呵护的感觉。这是一种以前在集体里未曾有过的感觉,很温馨,很自豪,而且它一直陪伴着我,直到我离开……

但这种感觉不会随着我的离开而走远,我想我永远也不会忘记,毕竟我曾经生活在一个温暖而又温馨的集体里。李总,还记得第一次跟您近距离接触和认识是在XX年的时候。那时的我们参加酒店自成立以来组建的第一届篮球队,您正好是队长。让我意想不到的是,平时看起来那么斯文而又带点书卷气息的您在球场上也是那么的生龙活虎,丝毫也不比年轻人逊色,虽然我们在第一次的组队中没有取得好的成绩,但我们坚持到底、团结奋斗的拼搏精神,同样赢得了观众与组委会的认同,最后摘取了精神文明风尚奖的称号。这是您带领我们取得的第一次成绩。随着时间的流逝,斗转星移,您多年积累的工作经验与个人才华也得到充分的施展。这时的您已成为我们酒店的总经理。您在上任之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方针,重新定位了酒店的经营策略,不断地尝试新的机制与奖励、分配办法,力争让酒店的经济效益不断迈上新高,也让酒店员工的福利待遇如芝麻开花一般节节高樊。更让人钦佩的是,在今年的非典时期,同行中大多数都以停业减薪的方式来躲避这场灾难时,您却以审时度势的目光,作出在做好预防工作的同时继续经营的决定,酒店也因此没有为客源的减少而受到大的损失,职工的正常收入与福利也未受到任何的影响。可能这一切的一切在您眼里看来也许只是为员工办了一点实事而已,可在我们眼里,在我们心里都认为这才是一件大事,这才是为员工谋利益的举动,这才是一位被员工在心里面所认可的老总!

而我,作为这个集体的一份子,更加感觉到您对员工的关心与培养。您肯定想到,酒店要想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人才的培养与发展是不可忽视的环节之一。由于我自身能力的不足,近期的工作让我觉得力不从心,所以想公司提出了辞呈,忘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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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2024公司业务员辞职申请书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企业,销售,全文共 4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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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

您好!

来到保险公司也四年多了,xx年正是在这里我开始踏上了社会,完成了自己从一个学生到社会人的转变。有过欢笑,有过收获,也有过泪水和痛苦。入公司工作四年的时间里,得到了公司各位同事的多方帮助,我非常感谢公司各位同事,对于公司的照顾表示真心的感谢!!在这里我能开心的工作,开心的学习。然而人总是要面对现实的,自己的兴趣是什么,自己喜欢什么,自己适合做什么,这一连串的问号一直让我沮丧,也让我萌发了辞职的念头,并且让我确定了这个念头。或许只有重新再跑到社会上去遭遇挫折,在不断打拼中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定位,才是我人生的下一步选择。从小到大一直过得很顺,这曾让我骄傲,如今却让自己深深得痛苦,不能自拔,也许人真的要学会慢慢长大。

目前劳动合同已临近到期,因此我申请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请给予批准,并请给予办理养老金、劳动保险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等事宜。

离开这个公司,离开这些曾经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们的教诲,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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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酒店经理辞职书

范文类型:辞职信,适用行业岗位:酒店,经理,全文共 2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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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酒店领导:

首先致以我深深地歉意,怀着及其复杂而愧疚的心情我艰难写下这份辞职信,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突然向酒店提出辞职,辞去酒店经理,不能再和酒店的一起发展!

其实我已经很幸福,很幸运能在酒店工作了近二十年多的时间,在这近二十年中我们一起工作,一起成长,一起为酒店的发展添砖加瓦。

离开这个曾经是我这一生最爱的工作岗位,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确实很舍不得,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但是出于个人的原因我还是要作出这个最痛苦的决定,我恳请领导原谅我,批准我的辞职。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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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离职信范本范文

范文类型:辞职信,全文共 177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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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董事,离任义务,立法规制

从时间维度而言,董事负担的义务可分为两大类,即在任义务和离任义务。在任义务是指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所应承担的义务。离任义务,是指董事从公司去职以后所应承担的义务。董事义务与董事身份具有密切联系,是一种典型的身份性义务。因此,各国公司法几无例外地承认“董事义务始于任职”,并且大多对董事在任期间的义务作了详尽罗列,此种重视程度甚至超过对董事权力的赋予。(注:正基于此,有学者认为,传统公司法“首先是强化董事的义务而不是强调董事的权力。”参见张民安著:《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页。)与此相适应,学者对董事在任义务的研究亦可谓“趋之若骛”。问题是,董事离任以后是否仍然应当对公司或其股东承担某种义务?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此种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何在?立法规制的原则和方法如何?离任义务的范围多大?等等,诸如此类问题均有待研究。本文拟从立法规制的角度对董事的离任义务作一初步探讨,兼及我国《公司法》相关条款的修改。

一、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传统理论的危机及其重构

(一)对董事义务理论基础的传统解释及其危机

1.大陆法系国家的解释

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理论多以民法中的“委任说”和“说”作为董事义务的理论基础,即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是民法中的委任关系或法定关系。(注:参见范健、蒋大兴著《公司法论》(上卷),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1-393页。)因此,董事应当根据其受任人或人身份,承担受任人或法定人的义务。而所谓委任关系和法定关系,系产生于委任契约和法律规定。前者是基于高度信赖而由双方行为成就的法律关系;后者是以双方行为为基础,根据法定的单方授权行为产生。以此理论显然难以解释董事的离任义务。因为,董事离任以后,其与公司之间即不再存在委任契约和法定关系,自然无须承担所谓受任人或人的义务。因此,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普遍未对董事的离任义务作出明确的要求。

2.英美法系国家的解释

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理论多以“信义关系说”作为董事义务的理论基础,即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是信义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注: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此一信义关系,我国学者常以信托关系称之。但据有关学者考证,“信义”一语使用范围更广,在英美法系国家现被广泛用于法、合伙法、公司法、甚至银行法领域,其具体含义视特定法律关系而定。因此,在公司法领域中解释董事与公司的此种关系时,将其称为信义关系更为妥当,故本文亦称之为信义关系。前述观点详见张开平著:《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9-150页。)因此,董事应当根据其受信人(fiduciary)的身份,承担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所谓信义关系,从本质上来看,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不对等(non-arm‘s lengh)的法律关系。即受信人处于一种相对优势的地位,而受益人或委托人则处于弱势地位,受信人作为权力拥有者具有以自己的行为改变他人法律地位的能力,而受益人或委托人则必须承受这种法律后果。法律为了保护受益人或委托人的利益,防止受信人滥用其权力,以确保双方的信任关系,即要求受信人对受益人或委托人负有信义义务。(注:参见张开平著:前揭书,第151-152页。)信义义务源于衡平法中的信托法,是信托法规则和理念在公司法中的类推运用。以“信义关系说”来解释董事的离任义务也面临诸多理论难题:

首先,信义关系的基础是当事人间的差别地位,即受信人处于一种相对优势的地位,而受益人或委托人则处于弱势地位。但在董事离任情形下,相对公司而言,离任董事并非总是处于优势地位,有时反而居于劣势。因此,将离任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解释为信义关系,并赋予离任董事信义义务缺乏客观基础;其次,信义义务源于信托法,基于信托的一般理念,无论对信义义务做何种解释,均应包含依赖的成分,即信义义务是出于对受信人的某种实实在在或推定的信赖而生的义务。但董事的离任,往往不是因股东(或公司)对其丧失了信任,就是因其本身对所任职的公司失去信心,因此,信义义务所赖以成立的某种程度的信赖,在离任董事和公司之间可能并不存在。

正基于此,英国法院在1986年的Island Export Finance Ltd v.Umunna一案中曾明确拒绝以信义义务约束离任董事的行为。该案的案情如下:

Umunna原是IEF公司的一名经营董事。1967年他为IEF公司与喀麦隆邮政局签署过一份契约。1977年他因与公司不和而辞职。随后他用自己公司的名义从喀麦隆邮政局得到两份订单。IEF公司指控Umunna违背对IEF公司的信义义务。法院驳回了这项指控。Hutchison法官认为,一个公司的董事不能仅仅因为他曾与公司之间存在过信义关系,在他辞职后就拒绝其利用他在担任董事时所获得的知识去寻找商业机会。(注:当然,在本案中,法官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有其他一些理由,详细内容可参见张开平著:前揭书,第269页。)

从Hutchison法官的论述看,显然他并不认为离任董事与公司之间仍存在信义关系,按这一逻辑,离任董事自然无须承担基于信义关系而生的信义义务。

3.小结:传统解释的危机根源

综上可知,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传统解释,都无法为董事的离任义务提供理论支持。这是因为,两大法系有关董事与公司之间关系的传统理论无一例外均是建立在在任董事基础之上的,是针对在任董事的地位,为解释在任董事的义务而构建的,这些理论本身在逻辑基础上存在先天的缺陷,自无法直接类推于解释离任董事对公司所负担的义务。相反,依据这些理论,只能得出“离任董事对公司无义务”的结论。因此,董事的离任义务不能从传统理论寻求支持,必须有新的解释依据。

(二)董事离任义务理论基础的重构:从民法、合同法、信托法和公司法角度观察

如果对离任的董事的行为不作任何规制,显然不利于全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促使董事为公司恪尽职守,因此,为解决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两大法系的公司法学者都作了一些探讨,但就笔者所接触的材料而言,这些探讨显得比较零散,并且,有些讨论并非直接由董事的离任义务引发。笔者认为,如果从民法、合同法、信托法和公司法等诸多法域探寻,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民法基础:诚实信用理论

诚实信用原则被学者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白地委任状”、“白纸规定”。“帝王条款”一说足以反映其地位之高,而“白地委任状”和“白纸规定”的说法则表明其具有赋予法官对各种法无明文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功能。因此,可以说,诚信原则是现代民法的灵魂。但是,诚信原则此种地位的奠定,经历了较为漫长的时期。在早期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英美法的契约理论中,诚实信用只是契约履行的原则,只适用于契约法领域。直至1911年《瑞士民法典》的出台,诚实信用原则才成为可适用于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注:参见傅静坤著:《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7-39页。)董事离任以后,其与公司之间属于平等的民(商)事主体间的关系,因此,应可适用诚信原则解释离任董事在有关法律活动中对公司所负担的义务。

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具有基本原则的地位,因此,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解释我国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当无疑义。

2.合同法基础:后契约义务理论

在以委任说解释董事地位的大陆法系国家,可以以“后契约义务理论”解释董事的离任义务。后契约义务理论衍生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重现。在古典合同法理论中,盛行着一句法律格言,即“无合同,即无义务;无义务,即无责任”。因此,无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一般无合同义务,合同关系终止一般也导致合同义务的终止。依此类推,在不存在委任契约的离任董事和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合同法上的义务和责任。但是,与诚实信用原则逐渐从个别民事法领域演化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的进化历程相适应,这一原则也开始在合同法领域发动了“攻击”,其直接后果是使其适用范围从契约履行领域,迅速扩展到契约成立前的领域,乃至契约终止后的领域。前者表现为前契约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逐渐得到各国立法的承认,后者表现为后契约义务或契约终止后义务的确立。(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中的这一发展,有人曾作过非常明晰、具体的描述:“……在合同法领域,诚信原则作为最高阶位原则的地位已牢牢树立了。只要当事人一进入合同谈判阶段、直至合同履行完毕后,都受到诚信原则的规制-当事人必须建立起一种能为诚信原则所接受的法律关系,因为不论在合同缔结前、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诚信义务(一般而言,这些诚信义务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契约义务以外由法律强制补充的),即前契约义务(主要是诚实缔约义务和保密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及后契约义务(指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任何一方违背了上述诚信义务都有可能被宣告为违法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参见张式华、谢耿亮:《诚实信用原则在新〈合同法〉中的地位及其适用述评》,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页。)这一影响是世界性的,甚至因掌握了“衡平法工具”而对诚实信用原则一直不太注意的英美法系国家,也在修改其商事立法以回应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扩展趋势。如《美国统一商法典》1997年修改稿明确规定,合同终止后有关保密义务条款、不揭示和不竞争义务条款、法律选择和法庭选择条款、仲裁条款以及提供或限制救济条款仍然有效。(注:参见孙礼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4-315页。)这实际上也是对后契约义务的一种承认,即以强行法的形式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关系终止后仍然承担某种义务。这些特殊规则的确立使古典合同法所谓的“无合同即无义务、责任”的观念被突破,也为董事的离任义务奠定了合同法基础。易言之,在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契约终止后,根据诚信原则所衍化的后契约义务规则,离任董事仍需承担某种合同法上的义务。这种义务不是基于契约的约定而是基于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产生的,故不是合同上的义务,而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

在我国,通说亦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委任关系,并且,新修订的《合同法》第92条明确规定了后合同义务,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表明,后合同义务的根据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注: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曾将“合同的性质”与诚实信用、交易习惯一并列为后合同义务的理论根据,后可能虑及“合同的性质”一语难以操作,故予以删除。起草过程中的上述规定参见梁慧星:《中国统一合同法的起草》,载于其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董事在与公司的委任关系终止后,应据《合同法》承担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为规制我国董事的离任义务奠定了另一理论基础。

3.信托法基础:信义关系基础放大理论

前已述及,将信义关系单纯解释为一种不平等关系,难以证明离任董事对公司所负担的义务。为此,英美法系国家学者提出了诸种理论对信义关系的成立基础进行了修正、放大,其中,对解释董事的离任义务较有帮助的为不当得利理论(Unjust Enrichment Theory)、商事功效理论(Commercial Utility Thory)和权力与自由决定权理论(Power and Discretion Theory),以下简要析之。

(1)不当得利理论

该理论认为,信义关系在一个人获得了正义要求属于另一个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时存在。此种理论最早由Fry J.在1879年提出。(注:See Ex Parte Dale & Co.(1879)11 ChD.772,776.转见于张民安著:《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页。)根据这一理论,法庭的作用是判定在公平法上或衡平法上离任董事所取得的有关利润或其他利益,是否属于公司所有?如答案是肯定的,则表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信义关系,离任董事应当承担信义义务。

(2) 商事功效理论

该理论认为,当法庭认为有必要使一个人或某种类型的人在保护商事企业完整性的利益中遵循比道德或善意的标准更高的标准时,则法庭会主张在这些情况下存在信义关系。(注:See Weinrib,E.J.,The Fiduciary Obligation[1975]25 V.t.l.j.p.53.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165页。)此种理论注重考量商事企业的整体利益和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判定信义关系是否存在。就离任董事而言,如果法庭认为为保护公司的完整性商业利益而有必要令其作出某种行为时,则法庭会判定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信义关系,离任董事应当承担某种程度的信义义务。

(3)权力与自由决定权理论

该理论认为,当一个人享有控制另一个人的权力时,则彼此存在信义关系。(注:See J.C.Shepherd,The Law of Fiduciaries,1981,The Carswell Company Limited Toronto,Canada,P.98.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167页。)该理论的实质是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力会使另一个人的法律地位发生改变,故对此种权力的行使必须附加一定义务,以维护受该种权力影响的人的利益。根据这一理论,当离任董事仍然具有控制公司的权力时,则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信义关系,离任董事应承担信义义务。当然,此种权力在多数情形下并非“法定权力”,而是“事实权力”。

综上可知,诸种放大信义关系基础的理论,实质上是主张在特定情形下推定信义关系的存在,从而弥补传统理论对董事义务理论基础解释上的欠缺。虽然,这些理论的最初构建未必是为解释董事的离任义务,但其在客观上的确为董事的离任义务奠定了信托法上的理论基础。

4.公司法基础:职务影响(行为)惯性理论

根据一般法律理念,义务与权利相伴。由此推论,在与公司的职务关系终止后,董事对公司无法定权利,自无法定义务。但职务关系不同于一般雇佣关系,职务权利及其影响具有天然的惯性力。董事离任以后,基于其在公司任职而产生的权利及其影响并不会因其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解除而自动终止。此一惯性力一旦被离任董事不当使用,则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顾及权益平衡,为防止离任董事滥用权利,损害商事企业整体利益,有必要为离任董事附加适当的义务。

以上论及的只是关涉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的若干方面,除此以外,民法中的表见(表)理论、劳动法中的雇员理论以及有关商业秘密的理论等等都从不同的侧面为董事的离任义务奠定了基础,囿于篇幅,本文只是择其要者简述如上。

二、董事离任义务立法规制的原则、方法和范围

(一)立法规制的原则:法益衡平原则

对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规制涉及到两种基本法益,即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和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是否规制以及如何规制董事的离任义务,实际上涉及到法律的钟摆如何在这两种法益之间定位和衡平?为此,必须分析这两种法益的性质和受法律保护的力度。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是一种商事权利,属于受公司法保护的企业法人财产权范畴。而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则较为复杂,至少包括两方面内容:(1)为满足个人生存需要而享有的基本的经济活动自由权;(2)为实现个人价值需要而享有的额外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前者集中表现为一般劳动权,后者表现为创业权、竞争权、以及商事管理权等特殊劳动权。一般劳动权是由宪法、劳动法保护的基本人权,是一旦缺乏则会影响劳动者生活和生存的至高无上的权利,这些权利自然不容剥夺;特殊劳动权是由其他特殊法律部门如公司法、企业法、竞争法等予以特别保护的劳动权利,其对劳动者基本生存利益的影响不若一般劳动权明显。可以说,与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相比,一般劳动权属于高位阶的权利,应当受到更为强而有力的保护。因此,当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和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发生冲突时,对于属于一般劳动权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应当给予优先保护,而对于属于特别劳动权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则视立法政策所需,可以给予保护,也可以令其让位于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

传统公司法显然较多关注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因此,对董事的离任义务未作太多的规制。这一策略存在两大问题:(1)事实证明,站在宏观经济背景下考察,此种单向度的规制思维并不是最佳的选择。在许多情形下,离任董事不是缺乏经济活动自由权,而是有太多的经济活动自由权,以致该种权利常常被滥用而损害无辜公司的利益;(2)此种规制策略未对离任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作分类考察,并分别设定不同的调整策略,显得过于粗放。尽管这种立法思维与“财产权应当受到适当限制”和“法律应当对弱势群体给予更多保护”的社会法学思潮相适应,但对离任董事此类“特别的劳动者”而言似乎有点保护过度。因此,现代公司法在离任董事滥用权利的压力下,已经逐渐树立公司利益整体保护和持续保护原则,开始对离任董事不受拘束的经济活动自由权进行干预。典型的成文立法如欧盟《第5号公司法指令草案修改稿》第10a条和第21q条的规定:(注:该文件的全称为《根据〈欧共体条约〉第54条制定的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及其机关的权力与义务的第五号公司法指令草案修改稿COM(91)372号最终稿》,参见刘俊海译:《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124页。)即无论是在双层制还是在单层制中,“经营机关和监督机关的所有成员应当在充分考虑股东和职工利益的基础上,按照最有利于公司利益的原则履行自己的职责。他们应当对具有保密性质的公司信息保持应有的判断力。即使在其职务终结后,该义务仍应继续适用。”

总上可知,基于法益衡平原则,必须对董事的离任义务进行立法规制,而且,考虑到离任董事和公司权益的复杂性,二者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应根据具体权益的性质,分别设置解决冲突的法律规则。原则上,对离任董事的基本经济活动自由权应当给予充分保护,离任义务的界定不能损害离任董事该类权利的行使;但对额外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则可据立法政策给予适当限制,以确保商事企业整体的财产经营权。

(二)立法规制的方法:法律的和契约的方法

对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规制方法有两种,即法律的和契约的方法。所谓法律的方法,即出于立法政策所需,为维护商事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以强行法的方式明确规定离任董事应当承担某些义务。以法律的方法规范董事的离任义务,往往是出于保护商事企业整体利益所必需,并且,这些义务的附加并不会影响离任董事一般劳动权的行使。所谓契约的方法,即对离任董事的某些特定行为是否作出约束交由当事人自决,法律不作强行干预。易言之,是否将这些行为界定为义务,取决于董事是否与公司存在此类约定。以契约的方法进行规范的离任义务,往往涉及到董事的基本劳动权,难以以强行法形式进行剥夺或限制。当然,此处所谓的契约,是从广义上来理解的,包括董事和公司之间的委任契约以及具有一定契约属性的公司章程。

(三)立法规制的范围:在任义务的分析与考察

董事离任义务的范围与在任义务的范围有密切联系,一般而言,离任义务以在任义务为限,不能要求离任董事承担比在任义务更为严格的义务,这是由“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所决定的。董事离任以后基本无权利可言,如果令其承担比在任义务更为严苛的义务,显然毫无法理根据。因此,较之于在任义务,离任义务的范围具有限缩性特点。问题是,哪些在任义务在董事离任以后应当予以压缩?为此必须研究在任义务的性质和内容。可见, 设计离任义务范围的支点在于对在任义务的分析和考察。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将董事的在任义务概括为两方面:其一,忠实义务,即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为公司的最大利益服务,不得使自己与公司的利益处于冲突之中。(注:参见(英)R.E.G.佩林斯、A.杰弗理斯著:《英国公司法》,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224-227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董事必需依照法律和章程行使职权,不得越权;(2)董事应当避免与公司进行非法的利益冲突交易,诸如竞业禁止义务、不得进行非法的自我交易、不得篡夺公司机会、不得贪污、挪用、侵占公司财产、必须保守公司秘密等等;其二,注意义务,即董事必须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其职责。注意义务比较抽象,而且该类义务是以董事职位作为衡量履行与否的标准,因此,在董事离职以后,注意义务就失去了参照系,此时要求离任董事承担公司董事一般的注意义务,谨慎、勤勉地履行董事职责,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因此,董事的离任义务主要是有关忠实义务的延续,故对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规制也主要应围绕忠实义务进行设计。当然,没有必要将所有忠实义务均规定为董事的离任义务,原因有二:(1)须为离任董事的一般劳动权的行使设置必要的空间。不能给其设定过多的义务,以致影响该类权利的行使;(2)有些在任忠实义务(如挪用公司财产),在董事离任以后并无实施的可能,自无将其设定为离任义务的必要。因此,精确地说,离任义务的范围应当是“压缩了的在任忠实义务。”

四、我国有关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现状、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有关董事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到境外上市公司必备条款》等规范性文件中,故下文对我国董事离任义务的考察主要围绕这三个文本进行分析。

(一)我国有关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现状分析

1.《公司法》的态度

我国现行《公司法》仅规定了董事的在任义务,对其离任义务并无只言片语的规定,此其重大缺陷。并且,该法未明确将董事义务区分为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从其规范的具体义务内容来看,只涉及董事的忠实义务,对注意义务未作明文规定。(注:至于《公司法》为何未规定董事的注意义务?理论上存在各种不同的看法,详见范健、蒋大兴著,前揭书,第418-419页。)这些忠实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董事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59条第1款);(2)董事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59条第2款);(3)董事不得擅自处理公司财产,如挪用、非法存储、借贷公司资金或非法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等等(60条);(4)竞业禁止义务(61条第2款);(5)不得从事非法的利益冲突交易,即非经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同意,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从事交易(61条第2款)(6)保密义务,即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62条)。

其中,第(1)-(3)项忠实义务所规制的行为,要么与董事职务存在密切联系,在董事离任以后,并无多大的实施机会,如不得收受贿赂、不得擅自处理、非法存储、借贷公司财产等等;要么可由其他立法进行规制,如挪用、侵占公司财产、非法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等等,故而无须在《公司法》中要求董事离任后仍然承担此类义务,在设计离任义务条款时应当予以压缩。

2.《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态度

1994年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对境外上市公司董事的离任义务作了零星规定。《必备条款》第118条指出: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负的诚信义务不一定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证监会1997年12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88条对上市公司董事的离任义务也作了类似规定,即:

“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在任期结束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上述规定具有如下特点:(1)原则上均规定董事离任后其在任义务并不当然解除;(2)都明确规定了董事离任后应承担保密义务,即董事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应履行。并且,《指引》将该保密义务的持续期间界定为“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更为科学、合理;(3)都对其他离任义务的持续期间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对于保密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并且,《指引》明确规定,该期限应当是一“合理期间”。

(二)我国有关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缺陷

尽管《必备条款》和《指引》对董事离任义务作了若干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些规定的缺陷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范围过于狭小。《必备条款》和《指引》分别适用于境外上市公司和境内上市公司,对除此以外大量存在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并不适用,而在后两类公司中同样存在应当对董事的离任义务进行立法规制的必要性,这显然不是前述法律文本所能解决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所有公司的董事在其离任以后均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且,还应许可公司以契约的方法在公司章程中将董事的离任义务具体化。

(2)未区别义务的具体类型压缩离任义务,范围不甚科学、合理。如前所述,根据法益衡平原则,应作离任义务规定的主要是部分忠实义务,而《必备条款》和《指引》均规定,董事在任期间的所有义务在其离任以后的(合理)期间内均应继续履行,这使离任董事无法卸去其在任时的沉重义务负担,不但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而且可能损害董事作为一般劳动者所享有的一般劳动权。故应当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分别具体情况,对董事的离任义务作适当压缩,体现出相对于在任义务的限缩性特点。

(3)对某些重要的离任义务未作明确限制,不利于操作和执行。尽管《必备条款》和《指引》所界定的董事离任义务范围宽泛,但这些文本同时以列举的方式对离任董事的保密义务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对其他诸如竞业禁止义务、不得进行非法的自我交易、不得篡夺公司机会等离任董事较易违反的义务未作明确规定,无疑是其缺漏,应当在《公司法》中予以补充,以利于实务操作。

(4)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规定过于宽泛。《必备条款》和《指引》明确规定,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不因董事离任而终止,此处所谓商业秘密包括所有董事任职期间获得的商业秘密,可能过于宽泛,难免损害董事的一般劳动权。

(三)我国有关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完善:若干具体离任义务的描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应借此次《公司法》修改之机,对董事的离任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具体可从两方面进行完善:其一,明确规定原则上董事离任以后,对公司利益仍有重大影响的在任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不因其离任而终止,从而为以法律的和契约的方法规制离任义务奠定基础。至于该合理期限。则可参酌《指引》和《必备条款》,根据公平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等等确定;其二,明确以法律的方法对某些重要的离任义务作出具体规制。笔者认为,这些具体的离任义务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重要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董事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可分为两类,即一般保密信息和重要商业秘密。在董事任职期间,这两类商业秘密都是其履行保密义务的对象,但董事离职以后,各国立法对其保密义务的要求普遍存在放松倾向。即如果没有明示合同,董事对一般保密信息不负任何义务;唯对重要商业秘密,不论是否存在明示合同,董事都负有默示保密义务。且对此类保密义务,各国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法或司法判例予以调整,很少在公司法中作明确规定。

如根据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第42节规定的评论:离职雇员(董事在广义上亦属于该雇员的范畴-下同)对于“构成雇员一般技能、知识、训练、经验的信息”,即使直接归因于雇佣期间雇主的资源投入,也不能被雇主主张为商业秘密。在雇员离职以后,雇员可以使用受雇时获得的一般知识、技能、训练、经验。(注:参见张玉瑞著:《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11-412页。)在英国,Faccenda Chicken一案也确立了离职雇员对一般知识、普通信息的使用权利。1965年Printers and Finishers Ltd v.Holloway一案重申了这一观点,即离职雇员对一般的信息资料并无保密义务。(注:See 1965 RPC 239;转见于何美欢著:《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2页。)在加拿大、(注:See R.L.Crain Ltd v.Ashton and Ashton Press (1949)。(1950)ID.L.R601;转见于张玉瑞著,前揭书,第416页。)日本,(注:参见知的所有权研究会:《最新企业秘密ノゥハゥ关系判例集》,知的所有权研究会,东京,第469页;转见于张玉瑞著:前揭书,第416-417页。)判例也表明了类似的态度,即作为一种保密信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在雇员离职以后可以自由利用。

对于重要商业秘密,各国大多规定,这是公司(雇主)所拥有的财产特征非常明显的知识产权,离职雇员负有默示的保密义务。即“这种义务雇员必须承担,不但在受雇期间,而且在雇佣关系结束之后;这是一种绝对义务而不是相对义务”,对于重要商业秘密,如果缺乏明示合同,法庭可以依默示合同进行调整。例如,在日本,“对于职工退职之时,因为疏忽而没有订立合同的,也可以解释为曾经存在雇佣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在雇佣合同终了之后,因信义原则产生了不使公司遭受损害的一定的义务”,(注:参见日本新企业法务研究会:《详解商业秘密管理》,金城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页。)即可以禁止职工披露重要商业秘密。

将商业秘密划分为一般保密信息和重要商业秘密,并对雇员离职以后的保密义务采取区别对待的立法政策,是为了合理衡平雇员的一般劳动权和公司的财产经营权的关系,允许离职雇员使用一般保密信息,是出于对其一般劳动权的尊重,因此此类信息可能是雇员谋求生存的必要条件,如果禁止董事在离职后使用该类信息,则无异于封闭其头脑、捆绑其双手,这将使其离职后就业范围过于狭窄,以致无法生活。(注:正基于此,何美欢教授认为,董事离职后必须而且法律也允许其利用一些在任期间掌握的资料。参见何美欢著:前揭书,第432页。)而要求雇员对重要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实乃限制雇员的特殊劳动权,维持合理的竞争关系,以保护企业的财产经营权。

鉴于以上立法例,我国《公司法》在界定离任董事的保密义务时,也应区分一般保密信息和重要商业秘密,分别采取不同立法政策。即对一般保密信息采无明示合同则离任董事无义务的原则,对重要商业秘密则采由离任董事承担绝对保密义务的原则,无论是否存在明示合同,离任董事对重要商业秘密均负有不得泄露的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至于何为重要商业秘密,可通过公司章程、保密合同等契约的方法予以明确。当然,离任董事基于法律规定或司法程序而必须披露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的不在此限。

2.特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各国公司法大都规定,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得从事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实施与其任职公司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这是为了防止董事利用其职权损公肥私。至于董事卸任或解职以后是否仍需承担同样的竞业禁止义务,各国公司法多无明确限制。在美国,根据判例法规则,董事离职后仍然负有不与公司竞争的义务。(注:参见朱伟一著:《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90页。)

笔者认为,对董事离任以后的竞业行为应当作具体分析。一般而言,此类竞业行为可分为两类:即涉及一般劳动权的竞业行为和涉及特别劳动权的竞业行为。对于前者,似不应予以限制,否则将会从肉体上消灭离任董事。例如,对于一个管理专业毕业的董事,不能禁止其在离任以后从事任何有关的管理活动;对于一个电脑专业毕业的董事不能禁止其进入电脑行业等等。至于涉及特殊劳动权的竞业行为,则应加以适当限制。具体可从以下诸方面进行规范:

(1)限制竞业的方式。即从事竞业的离任董事不得利用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所获得的营业信息和机会,不论该类信息或机会是否属于重要商业秘密。如英国著名公司法学者Gower教授即认为,只要董事在卸任后从事的营业没有利用公司的财产、信息或机会,就无义务违反之构成。(注:See L.C.B.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Stevens 1979,4th Ed.,pp.600-601.)

(2)限制竞业的领域。即禁止离任董事使用与原公司营业有关的技术、生产相关的产品、从事特定的服务或实施规定的行为。

(3)限制竞业的地域。地域的限制是否必要与董事原任职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产品流通领域、销售网络等有密切关系。地域限制应当根据离任公司的生产经营实况作合理界定,不能动辄限制离任董事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从事竞业。例如,美国许多州即认为,如果约定在全国范围内禁止从事竞争业务,则该类竞业限制条款本身不合理。(注:See Pracdising Law Institute:Protecting Trade Secrests 1985,p.1985;转见于张玉瑞著:前揭书,第437页。)因为有的企业业务竞争地域非常狭小,如果离职董事在该地域范围以外从事有关经营或就业,与该企业难以产生竞争关系,自无限制的必要。

最后,应当注意的是,竞业限制实际上约束了离任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为衡平离任董事的法益,许多国家规定,公司应当给予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离任职工合理的补偿。在我国深圳、珠海,有关立法文件还规定,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禁止协议自行终止。因此,在规定离任董事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也可根据限制情况由公司给予适当补偿。

3.不得与公司从事特定财产交易的义务

禁止董事任期期间与公司从事利益抵触的财产交易是为了避免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为民法所禁止的自己或双方交易行为发生。董事卸任后,已不再是公司的法定(表)人,是否仍需禁止其与公司从事财产交易呢?对此,韩国法院的判例持否定态度,即已从董事地位上脱离的董事不属于商法第398条限制与公司从事自我交易的董事的范畴,即不受商法关于禁止自我交易的限制。(注:参见(韩)李哲松著:《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6页。)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则采肯定的态度。即董事离职以后,可能仍需承担上述义务。这是为了防止董事在任期间利用职权,为自己离任以后的交易创造有利条件,从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对于这一思想,J.C.Sheperd曾做过很好的说明,即“为了防止受信托人在作为受信托人期间以有利于他自己的方式规定了出售托管财产的条件,或者为防止他可能已经利用其受信托人地位而取得某些能够给予他在退职以后所从事的购买托管财产的交易所享有的好处的重要信息。(注:See Fleming v.Mc Nabb 1883 8 O.A.R.646(CA);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4页。)

在判例法中,离任董事与公司间的财产交易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交易原因的限制。在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nsultants Ltd.v.Cooley案和Thomas Marshall(Exporters)Ltd v.Guinle等案中,法官认为,应当禁止的离任董事和公司间的财产交易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A.董事在其任职期内已经实施了构成义务违反的行为,并且,其退职是为了获得该义务违反行为所得的利益;(注:See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nsultants Ltd v.Cooley[1972]2 All E.R.162;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3页。)或者B.在其退职以后实施了某些类似于其是董事时的义务违反行为。(注:See Thomas Marshall (Exporters)Ltd v.Guinle[1979]Ch.227;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3页。)在Holder v.Holder一案中,法官又重申了这一观点,即在离任董事与公司间的财产交易方面,董事可能会为逃避判例法确立的有关自我交易的规则而试图辞去董事职位以便能购买其所在公司的某种财产,这是不允许的。(注:See Holder v.Holder 1968 1 All E.R.665;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3页。)

(2)交易时间的限制。对于离任董事不得与公司从事特定财产交易的时间限制,法院判例所表现出来的态度并不一致。有些判例认为,离任董事的此种义务只能在其退职以后一定时期内约束其行为。如在Carter v.Palmer一案中,Lord Chancellor Cottenham认为:“如果受信托人从前的雇佣关系使他不能成为其托管财产的购买人……那么此种资格的欠缺应当持续到人们有理由认为它应当持续到的期限。”(注:See Carter v.Palmer 1842 8 Cl. & Fin.657,8E.R.256,p.277;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3页。)有些判例则认为,离任董事应当永远承担此种义务。如在Delves v.Gray和Gordon v.Holland等案中,法庭即认为,受信托人总是不享有购买他在过去任何时候已经行使过控制权的受托财产的任何权利能力。(注:See Delves v.Gray[1902]2 Ch.606;Gordon v.Holland[1913]10 D.L.R.734(pc);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3页。)从而,永久地剥夺了离任董事与公司从事财产交易的权利。这是因为,法庭认为,除非有相反的证明,离任董事应当被推定为已经由于其先前的受信托人地位而处于一种有利于自己的地位。(注:See J.C.Shepherd,ibid,p.168;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4页。)基于信托规则,这种地位不能被其利用。

笔者认为,如果对离任董事与公司间的财产交易不做任何限制,则可能会诱发董事利用其在任机会为离任后的交易创造条件或者干脆为规避禁止利益抵触交易的法律规则而辞职与公司从事有利可图的交易,这对董事忠实义务的履行势必不利。因此,应在《公司法》中明确限制离任董事与公司间的财产交易。参酌英美判例,对董事的此种离任义务可做如下规制:其一,限制交易原因。即董事不得在离任后,利用其在任期间所创造的条件和机会与公司从事交易。也不得为与公司从事交易而离职;其二,限制交易的主体。即不仅离任董事,而且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离任董事特定范围内的亲友也不得在其离任后与公司从事法律禁止的交易;其三,信息披露限制。即离任董事应向公司披露该交易的有关信息,说明该交易条件对公司是否公平、合理;其四,限制交易时间。即离任董事的此种义务只在其离任后一定期限内承担。

4.不得使用所埋伏的商业机会的义务

这是在任董事不得篡夺公司商业机会义务的延续。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商业机会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由于董事在公司所处的特殊地位,在把握公司商业机会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在董事离任时,商业机会不象一般的有形财产一样,可以顺利地被公司取回和控制,相反,极易被离任董事带走而流失。并且,仅规定离任董事承担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和限制其与公司间的交易,尚不足以防止此种公司机会的流失。因为:(1)并非所有的商业机会均可被界定为重要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不足以保护公司的商业机会不致流失;(2)竞业的重点是同类营业的竞争,而利用公司机会未必发生在同类营业之间,难以被竞业禁止义务囊括;(3)对公司机会的利用在多数情况下与公司间交易无关,限制离行董事与公司间交易的规则可能对其鞭长莫及。故极有必要限制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机会的利用。

问题是,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将禁止篡夺公司商业机会明定为在任董事的一项独立义务,许多学者认为可从该法第59条关于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推导出我国《公司法》确立了在任董事的该项义务。对于这一 观点的可行性,姑且不作评论,但笔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公司机会的立法规定非常详尽和复杂,为便于操作,应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在任董事有不得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义务,并同时将其界定为董事的离任义务。(注:值得注意的是,《指引》第80条第1款第(七)项和《必备条款》第116条第1款第(七)项确定了在任董事的此项义务。前者规定: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后者规定: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但这些规定过于简略,例如:如何认定公司的商业机会?如何认定董事构成对该商业机会的侵占?等等均不甚明确。)唯在将其规制为离任义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明定离任董事不得利用的商业机会的范围。对此,应把握三点:其一,该机会是董事在任期间所获得的。至于是否是因董事执行职务而获得,则在所不问。因为,董事作为受任(信)人应当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不论该机会来源如何,在其任职期间都应首先考虑公司的利益,这也是忠实义务所必然要求的。但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判例表示了不同态度。如在Island Export Finance Ltd v.Umunna一案中,法院认为如被告不是为了利用该机会而辞职,且公司亦未积极利用该机会,则被告在辞职后可利用该机会,即使他是由于先前的职位才找到该机会的。(注:See Island Export Finance Ltd v.Umunna[1986]BCLC 460,P.481;转见于何美欢著,前揭书,第432页。)易言之,此时为被告所利用的机会未被解释为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其二,该机会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可能为公司带来某种利益;其三,该机会是董事根据其在任义务应当向公司披露而未予披露的,所谓未予披露,包括因过失而未予披露和故意隐瞒未予披露。如果是董事已向公司披露而被公司明确放弃的商业机会,自无限制离任董事利用之理。当然,何时构成公司对其商业机会的放弃?则须在立法上予以明确。有关标准的厘定应考虑公司客观上不能利用该机会而放弃和客观上能利用、但出于商业判断原则而主动放弃利用等两种不同情形。

(2)明定离任董事承担此种义务的期限。在现代信息社会,商业机会具有较强的时效性,离任董事在任期间所埋伏的商业机会经一定期限,如不使用,即会丧失使用价值。因此无须要求离任董事离职后终身承担此种义务,应以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离任董事在离职后若干年内不得使用其所埋伏的商业机会。

5.限制转让所持股份的义务

此一义务是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离任董事而言的。上市公司由于其股票系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股票价格易纵,而在任董事的言行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极大。如不限制离任董事的股票交易行为,则难以防止个别与公司有过节的恶意董事利用其离职之机,蓄意损害公司利益,而自己则抛售股票,规避风险。因此,各国证券法大多规定,离任董事在法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我国《指引》第29条第2款规定,董事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指引》毕竟只有准法效力,应在《公司法》中明定离任董事的此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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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老师辞职申请书 老师辞职申请书 简短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全文共 9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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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__学校负责_年级___班和___班__任课老师___。希望您原谅我在此突然向您上交了这份辞职信。对此我也感到十分无奈,十分的遗憾。作为一名___学校的教师,我一直以来的工作中,都以自己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而感到无比的荣耀。我认为,这是我的天职,是我必须从事的工作。同时也是我最为深爱的工作之一。对于我能作为一名任课老师我真的感到无比荣耀。

如果可以的话,我多么希望自己能在自己所深爱的岗位上一直的,永远的工作下去啊。作为学生们的引路人,尽管我带过的班级并不算多。但他们每一个人都是我值得骄傲的学生,都是我最为出色的孩子!

但是,我却很对不起这一届的学生们,如今,我因为个人的私人原因,不得不离开学校,离开班级,甚至离开我的学生们。对此,我真的感到无比的遗憾,无比的惭愧。作为一名教师,但我却在完成自己的职责之前离开,这是我最严重的失职!是我最糟糕的行为!当我在面对这样的抉择的时候,当初我甚至想都没想就回绝了离开的选择。但是,经过了这么久,我也思考了很久,反思了很久。我知道,我当初的选择是任性的,是不经思考的。如今再考虑这个问题,几乎没有给我选择的余地,我必须离开。

回顾这些年,从我踏上学校的讲台开始,我就一直为自己能成为一名教师而感到自豪。并且,在一直以来的工作中严格的要求自己,改进自己,让自己永远走在学习和进步的.道路上。以为我希望,在教育上,我能永远交给我的学生最新的知识,我希望他们成才,希望自己能最终成为一名出色的教师。在完成这个目标的道路上,我遇上了很多人,很多给我帮助,给我鼓励的人。其中,不仅有领导,同事,甚至还有学生和家长们。我们带着共同的目标伫立于此,就是为了给祖国的未来送去更多优秀的、杰出的人才!我作为一名教师,这个要求,是我义不容辞的任务!

这些年来,真的些你们的照顾了。也许我真的无法逃避这次的命运,只能暂时从学校的讲台上退下来。但我相信,及时如今没能成功,但在今后的人生中,我一样会选择登上这三尺讲台!我会坚持自己的教育事业,知道永远!

望您能及时批准我的辞职,我会尽全力做好接下来的工作和交接。最后,祝愿领导和同事们工作顺利,祝愿学校的学生们学习进步,天天向上!祝学校人才辈出!

此致

敬礼!

辞职申请人:

20_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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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新员工辞职信范文集合

范文类型:辞职信,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4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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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总:

您好!

首先致以我深深地歉意,怀着及其复杂而愧疚的心情我写下这一封辞职信,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突然向公司提出辞职,纯粹是出于个人的原因,不能在公司继续发展!

非常感谢您这1个月来对我的培养和照顾,让我从青涩的学生时代进入到成熟的社会环境当中。很荣幸能成为你的员工,我这辈子都忘不了你是我的第一位雇主。

掐指算来,我到公司已有1个月了,这1个月里,虽然我的工作并不是尽善尽美,但在公司同事们的帮扶、辅佐尤其是您的`信任与支持下,我也要求自己尽心尽职,每一项工作都用了自己十二分的努力去对待。凭心而论,领导青睐器重,同事齐心融洽,这真的是我工作以来,所遇到的工作环境。

但犹豫再三,我还是写了这封信。

我要离开公司了!

离开这个单位,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确实很舍不得,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但是我还是要决定离开了,我恳请单位原谅我的离开,批准我的辞职申请书。

同时,很荣幸曾身为xx公司的一员,能有机会在这里工作学习,不胜感激!衷心祝愿所有在辛勤工作的员工工作顺利,事业有成!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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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辞职申请书个人原因简短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3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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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在公司我一直过得很好,很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照和同事对我的帮助,但是由于薪酬和工作时间问题,我很抱歉我决定辞职。做为行政文员,我每天做的事情很多很杂,工作上让我分不清文员跟行政文员的差别,工资上也是如此。我每天都在做这些事情;办公设备的管理,计算机、传真机、签字长途电话、复印机的具体使用和登记,名片印制,邮件和报刊的收取、分发工作,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的发放、使用登记和离职时的缴回,各类办公用品仓库保管,每月清点,年终盘存统计,做到入库有验收、出库有手续,保证帐实相符,完成各项勤杂、采购工作等等大量很杂的工作,然而我的工资却每个月只有一千多,而且每周工作6天,我觉得我的付出跟收获不对等,我也不能对我目前的现状改变什么,因此我选择辞职。

希望领导能够批我的辞职请求,在我正式辞职的这段时间我会做好交接工作。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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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离职申请书个人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4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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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很抱歉在这个时候向您提出离职,来到********这个大家庭已经将近有8个月了,公司的工作氛围很好,大家对我的关心和照顾,以及您带给我的信任。都让我个人获得了很多机遇和挑战,在这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为此我深表感激。

可是一番思虑下来,我总觉得自己越来越不能胜任现有的工作,在过去一段时间里的表现根本不能让自己感到满意,感觉自己在过去的时间里没有给公司带来多大的贡献,自身的情绪化始终是我没有克服的缺点,也感到自身的学习能力、业务能力还差的很多,很难让自己在目前的岗位上有太大的突破.考虑了很久,想换一个新的环境来继续磨砺自己。

为了不因为我个人的原因而影响公司正常的工作进度,在离职前我仍然会尽力做好本职工作,在离职过程中给公司所带来的不便,对此我深表抱歉。

在这里,特别感谢您在过去的工作、生活中给予的扶持与帮助,及对我的信任和在人生道路上对我的指引。并感谢所有给予过我帮助的同事们。谢谢你们!

祝您身体健康,事业顺心。并祝瑞达的事业蓬勃发展。

离职人: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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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销售职员辞职申请书 销售经理辞职申请书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销售,职员,经理,全文共 4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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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xx汽车公司领导:

您好!

我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在做出这个决定自前自己也想了很多,无论是工作环境还是工资待遇,都没有任何一个理由让自己选着离开,可是这次回家探亲给自己促动很大,毕竟自己也到了成家立业的年龄啦,自己父母也很是着急,自己压力也是很大。

做出选着离开xx汽车销售岗位,自己心里很是沉重,也请领导能过谅解和同情。

进入xx以近三年这是一个作为在外打工乱飘的我带的时间最长,也是最大的一个企业,内心又说不出的感慨。回想三年的经历也让自己对青特有着很多的感动和不舍。

感谢部门领导x总对自己的包容,感谢我的师傅也是我的组长,对我在工作上和生活上,无微不至的关心 和帮助,同样也感谢工艺部每个同事对自己在工作上的大力支持,我在特车工艺不得这两年,终究会成为我 ,最受用最值得回忆的一段经历,青特是伴随自己真正接触社会融入社会的起点,感谢xx伴随自己的成长。

最后衷心的祝福xx汽车, 越做越大,越做越强,xx事业越做越优!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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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普通员工辞职申请书200字 普通员工辞职申请书简短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3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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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x园长:

您好!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你正式提出辞职申请。

来到这个幼儿园也有一年半了,在这一年半里,得到了园里各位同事、园长们的多方帮助,我非常感谢幼儿园各位同事。在这里我有过欢笑也有过泪水,更有过收获。幼儿园平等的人际关系和开明的工作作风,一度让我有些找到了依靠的感觉,在这里我能开心的工作,开心的学习。

由于我自身能力的不足和个人原因,近期的工作让我觉得力不从心。为此我进行了长时间的思考。为了不由于我个人的因素影响幼儿园的工作安排和发展,经过深思熟虑后我决定辞往教师岗位。我知道这个过程会给幼儿园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为此我深感抱歉。

我希看在20xx年x月xx日之前完成工作交接,请领导安排工作交接人选。在未离开岗位之前,我一定会站好最后一班岗。我所在岗位的工作请领导尽管分配,我一定会尽好自己的职,做好分内事。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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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员工辞职申请书简短 邮政员工辞职申请书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5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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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首先致以我深深地歉意,怀着及其复杂而愧疚的心情我写下这份辞职信,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突然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能在公司继续发展,辜负了公司领导对我的一片厚爱和期望。

时光荏苒,两年的时间转瞬即逝,在衡信公司的工作使我真正从校园踏上了社会,从对工程造价行业一无所知,到目前自认也是本行业中的一份子,在衡信工作经历带给了我很多愉快的记忆,也带给我人生经验的增长,在这两年的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通过在公司两年多来学习和锻炼,我深深认识到了自身不足之处。自己没有一点施工经验,这就犹如盖高楼没有坚实的地基一样。万部曾说,算工程量很多同事都会,但是要做好预算,没有实际施工经验,被人蒙了都不知道。我很想做好这一行,想把缺少的基础不回来,趁着年轻,不怕吃苦,去闯荡闯荡。

十分感谢公司两年以来对我的培养,感谢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帮助和照顾。即使是乍现的昙花也曾肆意的绽放过,即使是瞬息的流星也曾尽情的燃烧过。没有遗憾,没有怨言,虽然我并未成功,但是我努力过。我在公司所接受的培养,在我的一生之中都没齿难忘。我将离开熟悉的工作环境,最重要的是离开一起奋斗的同事,那些一起进公司互相勉励的朋友,对我关怀备至的领导,曾经的真诚和友善将永远铭记在我的心底。同时也发自内心的祝愿公司兴旺发达,事业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衷心祝愿所有在衡信辛勤工作的员工工作顺利,事业有成。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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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员工辞职信 员工辞职信怎样写简短

范文类型:辞职信,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8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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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xx,我真的非常的遗憾,辞职是我想了很久,犹豫了很久,但也做出了决定的事情,作为一名车间员工,对这里的工作非常的熟悉,我对这里的一切都有着深厚的感情,我认为自己来到这里工作是自己的幸运,自己得到了显著的提高,有很多东西都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现在我真的很感激,虽然辞职是迫不得已,但我还是要去面对,因为自己必须要让自己清楚现在的状态是什么样的。

我现在情况很不好,因为自己的心态已经没有在工作当中了,作为一名车间员工,有这样的心态是非常不好的,这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日常的工作,我不希望这样的情况继续发生下去,有很多事情都是需要自己认真负责的,不管是在什么时候,都应该清楚,我也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认可,来到车间工作已经有两年的时间了,其实我在很多时候都比较认真,虚心的接受周围的一切,让自己清楚自己应该去做什么,也有很多时候我都会坚持下去,我对自己的要求非常高,在工作当中容忍不了自己,还有别的心思,所以我必须要严格的对待,提出辞职也是我现在应该去做的事情,这是对工作的一个负责,现在的状态,很多时候都会出现一些恍惚,工作当中不能够做到集中精神,也是我现在一个缺点,在车间工作这样的情况是不允许出现的。

虽然工作了两年的时间,但是在这里的一切我还是比较疏松,有很多时候都做不到严阵以待,但是一定要清楚自己应该去做什么事情?我真的感觉自己错过了很多,有些事情是不能够用一个平常心去面对的.,更多的时候还是要用一个稳定的心态去要求自己在车间工作,我承受了很多,我也进步了很多,对待工作用心,才能够看到自己的成长,所以一直以来我都非常用心,在工作上面没有任何的马虎,虽然要离开,但我抱着非常不舍的心情,自己现在的工作状态已经很不好了,我需要去休息一段时间,也需要调养一下,或许说出这样的话很不合适,但我必须要去说出来,因为这样对工作是很不负责的,如果继续顶着这样的状态工作下去,一定会出问题,这不是我所希望看到的,很多时候都应该认真的去思考一下,我也会给自己足够的时间充分的理由,希望您批准我的辞职。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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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辞职通知书怎么才有效

范文类型:辞职信,通知,全文共 4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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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xx:

我带着复杂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由于您对我的能力的信任,使我得以加入公司。从xx年x月x日入职至今#年#月多的时间,我在公司里工作的很开心,感觉公司的气氛就和一个大家庭一样,大家相处的融洽和睦,同时在公司里也学会了如何与同事相处,如何对工地施工管理方面的经验的学习,学习了一些新的东西来充实了自己,并增加自己的一些知识和实践经验。我的上一级领导#经理对我这也是体恤照顾,对此我深怀感激!

由于本人个人的原因,我不得不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希望能于#月#日前顺利办理完交接正式离职。

离开这个公司,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的譐譐教诲,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真诚祝愿xx有限公司兴旺发达。 能为公司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一定会站自己最后一班岗,做好属于自己的所有工作,尽力让各项工作做到平衡过渡。

对于由此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时也希望公司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辞职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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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学校辞职申请书50字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3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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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们好!

首先祝学校在新的一年中蓬勃发展,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祝愿学校上下所有领导和员工身体健康,万事如意!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向领导正式提出辞职,我曾经为能在这里工作感到无比的荣幸和自豪,学校的人际关系和工作作风,一度让我有着找到了依靠的感觉!但今天因为某些私人的理由,我最终选择了开始新的工作。

在这一年多的工作中,我确实学习到了不少东西,然而工作上的毫无成就感及我面对的工作环境总让自己彷徨让我迷茫。我觉得工作上如果这么长时间还没有起色就该往自己身上找原因了,或许这真是对的,由此我开始了思索,认真的思考。

这段时间以来一直觉得很疲惫,而且近来对工作的完成情况不是很好,所以,经过自己慎重地考虑之后,我决定向学校提出辞职,望学校给予批准。

辞职人:xxx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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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离职保密协议书

范文类型:辞职信,合同协议,全文共 6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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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地方有关规定,就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在协议执行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已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协议执行期内研究发明的科研成果。

3.甲方已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

4.甲方所有的技术资料。

1.甲方为乙方的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并将研究开发的所有资料交甲方保存。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

甲方对乙方的技术成果给予的报酬以工资和奖金的形式发放,工资和奖金中内含保密费,其奖金和其中保密费的数额,视技术成果的作用和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而定。

1.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收回有关待遇。

2.乙方部分违反此协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方视情节轻重处以乙方3000—10000元罚款。

3.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应交于司法机关处理。

4. 乙方离职后本协议自动解除。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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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关于单位辞职信

范文类型:辞职信,全文共 4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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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感谢领导能在百忙之中看我的辞职申请。感谢领导的信任,给我这个发展的平台,现在因家里有事,不得不辞职。

我于从某化工学院毕业后分配到本所,现在第五研究室工作。因家中父亲年老多病需人照料,又因我与爱人长期两地生活等实际困难,现向领导提出辞职申请。

由于父亲现年五十三岁,于19患半身不遂病,衣食不能自理。我于20xx年结婚,爱人在家务农,现有个儿子,由于我在外地工作,家中照顾老人、教养子女和其它轻重家务劳动都由爱人一人担负,她长期操劳,累得难以支持了。

我的家乡在xx省xx县。父亲现年七十三岁,于xx年患半身不遂病,衣食不能自理。我于xx年结婚,爱人在家务农,现有个儿子,由于我在外地工作,家中照顾老人、教养子女和其它轻重家务劳动都由爱人一人担负,她长期操劳,累得难以支持了。

对于我现在手头上的研发工作,希望领导能够尽快安排人员进行交接工作。我也希望研究所领导能够批准我的辞职。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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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药店辞职信集锦

范文类型:辞职信,适用行业岗位:药店,全文共 2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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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店长:

您好!

在递交这份辞职申请时,我的心情十分沉重。现在药店的发展需要大家竭尽全力,现在由于我的一些个人原因的影响,无法为药店做出相应的贡献。因此请求允许离开。

当前药店正处于繁忙的阶段,同事都是斗志昂扬,壮志满怀,而我在这时候却因个人原因无法为医院分忧,实在是深感歉意。

我希望药店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处理一下工作交接问题。本人在20xx年x月x日申请离职,希望能得到药店的准许!

感谢诸位在我在药店给予我的信任和支持,并祝所有同事和朋友们在工作和活动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和收益!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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