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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变更股东决定书范本(经典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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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合同优秀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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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

身份证号码:

贷款方: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为进行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用途

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和利息

借款期限共个月,自201x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利率按借款合同期限确定年息为‰,按季收取利息。贷款逾期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并按逾期后的利率档次重新确定借款利率。

第三条、还款期限

借款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贷款方偿还本金及利息。

第四条、争议解决办法

各方同意,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其他

1、本合同自各方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一式俩份,各方各执一份,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方:贷款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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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长期运输合作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运输,全文共 15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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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拥有良好的资本运作能力,甲方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源和成熟的项目管理经验。根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购买两辆四桥大货车开展运输经营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事项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以乙方购买的两辆 牌型号四桥大货车开展货物运输业务,甲、乙双方共同分配运输业务收益的形式,实现甲、乙双方预期的投资收益。

2、乙方以贷款的形式取得两辆 牌型号四桥大货车,并以乙方名义办理车辆手续,乙方应保证所购买车辆价格不得高于同品牌同型号汽车市场的平均价格,或购买汽车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实施。

3、乙方将所购买汽车交给甲方,同时乙方将汽车购买合同、汽车贷款手续、首付款支付手续、汽车行驶证、保险单据、车船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税证明交给甲方,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二、出资比例约定及经营收益分配

1、乙方以贷款购买的两辆汽车作为合作投资,甲方利用其社会资源、发挥市场开拓能力,开展运输经营业务;甲方经营收入在扣除经营成本后的利润(亏损),甲、乙双方分别按20%和80%分配(承担);在乙方收回全部汽车投资后,每月的经营利润(亏损)双方平均分配(承担),每月结算一次。

2、甲方应为车辆购买毁损保险和人员伤亡保险作为经营成本支出。

3、经营期间,如果发生车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或毁损、人员伤亡,造成损失的由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共同承担。

4、在乙方收回汽车投资后,如双方协议终止合作合同或车辆因事故损坏不能再运行,终止合同的,转让出售车辆后所得的利润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

三、终止协议的约定

1、经营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车辆损毁等,不能再运行的或者经营出现连续三个月亏损的,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

2、由于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终止执行协议,违约方按本协议履行赔偿责任。

3、由双方确认的因素造成甲方无法实施经营活动,仍可能构成终止本协议的理由。

四、不可抗力因素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所不能控制且不可预见,或者虽可以预见,但不可避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一切事件。此种事件只包括地震、塌方、陷落、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事故、战争、x动、起义、兵变、社会动乱或动荡、破坏活动、政府限制煤炭经营或任何其他类似的或不同的偶发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协议时,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应终止协议,履约期限按上述中止时间自动延长,不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不可抗力发生或影响的时间连续超过三个月以上,任何一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项下有关各方的义务。

五、争议解决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则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事项,提交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事项所涉及的合同义务外,甲乙双方继续履行其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承担其他的合同义务。

六、其他

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变更,须经项目投资双方协商一致后,采用书面形式确认,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2、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外,本协议规定的各种权利及补救措施与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相互之间是兼容的,而不是互相排斥的。

3、本协议签署之后,根据本协议规定形成、签署、附加的一切协议、文件、授权、报告、清单、认可、承诺和放弃都构成对本协议的附加,并与本协议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4、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副本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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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转让合同范本集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4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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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人(甲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转租人(乙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将甲方出租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和收益,以及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转租情况

1.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 _ _ _ _ _ _ _平方米。 另外,客厅、厨房、卫生间都是公共的。

2.房屋设备状况:

第二条转租期限及交付日期

1.甲方应向乙方出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应在_ _ _ _ _ _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转租期限为_ _ _ _ _个月。从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到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甲方保证转租期限不超过_ _ _ _ _ _(租赁合同/前次转租合同)的租赁期限。

2.转租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期归还。乙方如需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承租该房屋,应在转租期满前_ _ _ _ _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请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转租合同..

第三条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甲乙双方同意该卧室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 _ _ _ _。(用词:整体)。该房屋租金在年月日不变。

2.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元整,保证金应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给甲方。

3.合同终止时,保证金应全额返还给乙方。

4.乙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租金: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四条其他费用

1.转租期间,_ _ _ _ _ _ _ _(甲方/乙方)承担水、电、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费用。乙方使用该房屋发生的费用。其他相关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2.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计算或分摊方式、支付方式和时间: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五条租赁期限的终止

租赁期满前,甲、乙任何一方如欲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六条房屋结构变化

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对其房屋结构进行任何变更。

第七次修理费用

房屋在租赁期间如有质量问题,甲方应负责维修

第八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损坏或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处理。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乙方:(签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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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退休人员的劳务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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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方因 需要,聘用退休人员,现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 甲方聘任乙方担任 职务,工作内容包括:

二、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需继续聘用,双方须提前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三、 乙方受聘后的福利待遇:

1、 在聘用期间,乙方每月工资 元。

2、 聘用期间,乙方不享有甲方给予员工的任何医疗、社会保险。

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没有约定的,不予支持。

四、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二)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 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的;

(五)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 乙方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 甲方违反本合同,严重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我国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双方提前解除聘用协议的`,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 一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因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或违约金计算方法为 )

八、 在合同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的领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

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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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股东入股合作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2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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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有限(责任)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 元,新增股东 ,组成新的股东大会。现经各股东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二、股东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丁方: 身份证号:

三、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实物、现金、产权、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万元,占股比例 %;

乙方以(实物、现金、产权、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万元,占股比例 %;

丙方以(实物、现金、产权、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万元,占股比例 %;

丁方以(实物、现金、产权、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万元,占股比例 %;

四、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全体股东在签字 天内,必须按协议认缴出资,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帐户。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3)股东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4)本公司发给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股东身份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和分担风险的依据。

(5)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五、职务和分工

1、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两名执行董事与一名监事。两名执行董事分别兼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出现重大事项或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后,可以予以调整。

2、 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运营与管理工作;拟定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拟定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决定正常经营所需的财务开支(如单次或一定期限累计超过必要的额度,须经各股东知晓同意后,决定开支)。

3、 担任公司副执行董事兼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与市场策划,同时协助总经理的运营管理工作;

4、 担任公司监事,负责检查公司财务,监督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的行为;及时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公司销售、采购、投资、财务等所有的工作各股东皆有知情权,如对有关工作提出异议,主要负责人必须作出合理解释并进行妥善处理。在生产规模、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重要事务上必须告知所有股东知情并须股东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主要负责人需要对此引起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6、公司财务部门每季度必须出具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单(发生时间、履行期限、数额、发生原因等)、亏损原因说明书。

六、经营资金的增加:

1、在储备资金不足,公司需要增加经营资金时,经全体股东协商同意,各股东按照各自所占股份比例增加出资,如有股东出现不能增加出资的情况,能够增加出资资金的一方可按照其出资的投资额适当增加投资比例。

2、因厂房及生产设备均为甲方所有,原则上是甲方不再计提设备折旧费以及收取厂房租赁费,也不再以现金方式增加出资资金,但是每一季度将这些费用折合人民币万元全部累计为甲方的出资资金。如公司就需增加经营资金时,则甲方从累计出资资金中按占股比例扣除,其余股东均须以现金形式增加出资。

3、如需增加其他人入股,入股人需承认本合同并经全体股东同意,同时执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方可入股。

七、利润分配方式:

1、工资支付:股东在公司内担任主要职务的,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后,给与一定数额的工资报酬。

2、利润分配:

利润和亏损,按各股东的投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公司纳税后的纯利润,分配顺序:

(1)弥补以前季度的亏损;

(2)提取每季度利润的60%作为公司的风险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后,可不再提取。为公司发展,分配比例股东可视具体情况商议调整,原则上不能提高。

(3)股东分红,制度如下:每季度提取税后利润的40%进行股东分红,每满12个月再提取近12个月的积累盈利部分的 40%进行股东分红。按照 占 %, 占%, 占 %的比例分红。

八、退股方式:

1、股东退股时,一定需有正当理由,并应该就其退股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退股。退股一方在没有清偿公司债务完毕的时候不能撤股。

2、每一个股东的总出资额是作为该股东退股的唯一结算依据。结算时,如果公司是没有盈利,则首先将出资额按照占股比例进行债务分配用于债务赔付以及弥补亏损,然后根据公司除去厂房和设备之外的现有总资产按照实际总出资额股份比例的90%退回该撤股股东;如果有公司盈利,则公司应先行将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按照股份分红比例结算,加上10%的资本公积金,然后再将该股东的总出资额退回。30%是公司的资产折旧和风险公积金不得分配。

3、退股后以退股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和实物结算。

九、其它事项:

1、因任何股东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赔偿公司及其他守约股东的损失。

2、其他未尽事项参考公司相关制度并经股东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对本协议作补充。

十、本协议一式 份,股东签字后生效,股东各执一份。该协议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和约束。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签订协议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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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有关运输合同范本集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运输,全文共 7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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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即托运方):

乙方(即承运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将发往各地的活动箱交给乙方承运的相关事宜制定如下条款,以资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其____货物特约承运人,合同期限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承运时,须提供货物运输途中所需的所有合法手续,并提供规范安全的货运包装,并不得将国家违禁物品(含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夹带货品中,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承运时,贵重货物若需购买保险的由甲方自行投保,或提前通知乙方由乙方代为办理购买保险,否则由此产生货损的,除乙方原因造成的货损以外,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有货物托运时,至少提前小时通知乙方收货或通知发货工厂送货到乙方收货点。

4、甲方托运货物时,必须准确完整提供收货人姓名、地址及电话,以便能准备及时交付货物,否则因此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时将甲方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如有特殊情况乙方须提前向甲方说明。

2、乙方自行提供物流所需的车辆、设备和人员,因此产生的费用及人员安全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如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货物丢失货物损坏的,乙方必须按预定赔偿。

4、如果出现货物安全及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而未能收取运费等应收费用,乙方可视情况扣押货物并达到一个月期限后自行处理。

5、乙方须提供车况好、手续齐全车辆用于运输甲方货物。

四、双方运费单次结算,货到付款,甲方上海地区按照每件x元交由乙方承运。运费可根据市场行情双方协商调整。

五、如本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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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工程项目变更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1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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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变更申请书

【篇1:关于xxx项目工程变更的申请报告】

关于xxx项目工程变更的申请报告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格式)… 现上报贵局,并就具体事项请示如下: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金额、招投标情况、施工单位、单项合同价、进展情况等。3、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4、工程变更费用估算表及计算资料(工程预算书)。5、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单位意见等。6、必要的附图(变更前后的设计图纸)。

7、其他必备材料,如:政府会议纪要、专家论证意见等。

项目业主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篇2:工程项目变更申请表】

宝安区教育技术装备工程项目变更申请表(表六)

招标编号:日期: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中心、财政部门各存一份。

【篇3:工程变更申请报告】

cb23 设计变更申请报告

合同名称:轨道交通11号线川杨河停车场水系调整工程三标联系河合同编号:轨11g-2010—018-工程变更建议书

施工时发现周营供水厂厂址地形与原设计不符,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合测量,厂区现状地面高程(平均值)比该村正常地面高程(以黄孟营村小学门前水泥路中心高程为准,假定该点高程40.00米)低2.6米左右。

经联合商议,确定以下调整方案:

1、清水池顶面高程确定为40.00米(以黄孟营村小学门前水泥路中心高程为40.00米计),与黄孟营小学门前水泥路高程持平,水厂内地面(即房屋室外地坪)确定为39.00米。水厂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管道等的相对高差保持与原设计图纸一致。2、外购土方将场内地面填筑至39.00米高程。

3、从水厂大门口至小学门前水泥路(长约55米),按设计要求需修建一条4米宽的进场道路(水泥路),该道路东西两端高差1.0米,修筑时平顺连接(即进场道路西侧高程与学校门前水泥路持平40.00米,东侧与水厂内水泥地面持平39.00米)。

4、管理房、门卫室、化验室、发电机房等房屋的基础样式、尺寸、基底高程经设计单位现场勘察、钻探后进行设计调整。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cb23

变更申请报告

(承包[周口水建]变更 04号)

说明:本表一式份,由承包人填写。监理机构、设计单位、发包人3方审签后,承包人、监理

机构、发包人、设代机构各1份。

工程变更建议书

由于周营供水厂新建围墙基础位置下部为土方回填(填土深度最低在1.35米以上),为防止回填土不均匀沉降导致围墙断裂和应发包人要求,特提出以下变更建议:

2、根据发包人要求,为美观和安全计,围墙墙体加高0.32米。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cb23

变更申请报告

(承包[周口水建]变更 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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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广告材料购销的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广告,全文共 4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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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__年4月成立,办公场所年久失修,新的办公地点待建,需整改维护原恩阳镇新法庭,急需一批建筑装饰材料,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与乙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所需建材由乙方提供,价格为市场时价,必须从优,质量必须保证。

二、材料进入现场,乙方必须通知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否则,甲方视为材料不合格。

三、所供材料必须提供税务部门所开的国家正规税务发票,方可支付相应款项。

四、付款方式: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支付材料款的80%,其余款项待竣工验收合格后凭正式发票支付全额。

五、供货时间:为不定时和如甲方需用材料时,提前五天通知乙方,如乙方未按时提供材料,因此带来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此合同装修整改完毕后合同终止。

七、未尽事宜,再作补充。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九、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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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4股东合作协议书万能正规范本精选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9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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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1、 (以下简称甲方)为唯一合法投资及影视策划制作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为该片的制作投资单位。

2、为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_____创作,甲、乙双方决定联合策划制作_____片《_________》暂定名。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诚实信用、风险共担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制作总投资及出资方式

_____总投资费用确定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甲方投资_____片《____________》暂定名、采取以下方式:

1、由乙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____整,甲方负责内容包括:剧本修改、项目立项、组织演员及_____专业工作人员进行拍摄管理,_____报审及_____上映许可等一切所有相关事直。

2、_____上映,乙方可委派一名财务人员与发行商一同监管票房。

3、本片制作费,乙方作为投资商出资人民币叁佰万元整,投入到甲方成立的_____项目《____________》暂定名专用账号:____________(账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以上资金均用于本_____的全部制作费用,甲方负责控制制作成本不得超出,若超出由甲方负责。

5、乙方投资额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即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_个工作日之内将制作____________元整一次性转入甲方指定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费用用于筹备开机前演职人员酬劳、剧组日常开支、_____、制作费用等)。

6、前期筹备工作内容包括:剧本修订、建组签约所有演员及工作人员,设备设施租赁、签约后期制作及特效包装,与发行方签署正式保场次合约并支付其前期款项。

第二条回报条件:

1、前期_____发行完毕先返还投资方出资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周期不超过____________个月(以实际回报收入时间为准)。

2、影院发行利润扣除所有相关费用(制作成本费、国家标准营业税_____等)之后进行院线、_____频道、网络频道、DVD及相关利润分成,即甲方从中利润分配(____________%),乙方从中利润分配(____________%)。

3、从上映当日起,票房收入每一个月结算一次,三个月之内结清,回收款项打入与发行方签约时指定票房分账专用账号。

第三条剧本和生产许可

1、本片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素材出甲方提供。

2、本片制作剧本需经双方审定认同,甲、乙双方如遇意见不一致时,以甲方专业意见为准。

3、甲方负责向国家广电总局申请公示、备案,_____片送审、取得上映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摄制组人员组成

1、_____片摄制组由甲方负责组成。

2、_____片出品人为甲、乙双方及第一投资方法人代表。

3、_____片制片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片唯一指定导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片男女主角由甲方拟定市场所需演员。

6、_____片其他演员由导演拟定市场所需演员来订。

7、摄制组全体人员、设备及重要拍摄场地的安全进行_____,_____费由《____________》暂定名_____的总预算内支付。

8、_____片拍摄周期,拟定____________天,争取在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前进行前期筹备工作以及签订主要演职人员。开机时间暂定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前。

9、_____片拍摄地点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两地。

第五条权利归属

1、本片制作完成后,该_____的宣传、发行计划及实施方案由甲方与发行方共同商议制定并共同努力争取该_____在全国院线上档播放。

2、本片《____________》为暂定名,在取得上映许可证之前如需更改由甲方负责向国家广电总局申报。

3、本片版权及音像版权由联合出品方共有。

4、该_____的上片广告宣传由甲方负责执行。

5、合约签署后,乙方有权向甲方出示摄制工作安排表,甲方需要严格按照摄制工作安排表进行_____的拍摄制作。

第六条署名权

1、_____片拍摄完成后,由甲方负责报送相应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2、甲乙双方、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等演职人员以及鸣谢单位等在_____片字幕及相关衍生品中以署名的格式、具_____置及字体大小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编排。

第七条合同终止

甲乙双方约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履行: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如(天灾、国家政策变化等)。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____________日内仍未履行。

3、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终止期间,若产生任何费用,由违约方按照投资额对守约方进行双倍赔偿。

第八条保密

若本合同未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若违反此保密义务,应按照投资额双倍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争议处理

1、_____制作过程中,摄制组如发生纠纷(包括:导演,演员,工作人员)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其责任由甲方负责。

2、摄制组在拍摄期间如有安全事故发生,责任不归属于乙方由甲方负责。

3、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委员会_____;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不可抗力

1、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天灾、国家政策变化等)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在最短的时间___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资料,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立即恢复本合同各项义务。如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二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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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工程材料运输的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运输,全文共 8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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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因施工需要,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望遵照执行。

一、合同内容:

工程用沙子、石子原材料运输费。

二、合同价格:

1、沙子、石子:每吨6元。(宏利砂石场)

2、瓜子片:每吨10元。(英公水库於潜建筑石料矿场)结算吨位按照沙场过磅运输单为准。(施工现场地磅抽查)

三、费用结算方式:费用累计每三个月付到60%,年底结算后余款付清。

四、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根据工程需要提前通知乙方所需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和具体要求,以便乙方及时组织材料及车辆。

2,甲方在材料进场前,必须整理出充足的堆放场地。

3、乙方人员机械必须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并与其他机械、人员紧密配合,乙方司机必须持有效证件,所有车辆必须手续提全且有效,否则不得使用。

4、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按规定时间及时到指定沙石场组织材料进场,按甲方要求送到施工现场指定地,不得影响正常施工。否则甲方有权按乙方目前所供材料运输费总款的10%,扣除违约金。

5、合同签订后至合同解除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价格,甚至以罢工相威胁,此种情况一旦发生甲方有权按乙方所供材料运输费总款的60%为乙方结算.并同时解除本合同。

6、合同签定生效,乙方必须将身份证复印件留甲方存档,否则不予以结算。

三、安全责任

1、乙方对其机械及人员的安全自负全责。

2、乙方不按道路安全操作规程及机械操作规程操作,对他人、物件、设施等造成伤害和损伤的.,其全部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3、禁止酒后或身体不适时使用机械,严禁抢道、长时间占道、接、打电话,违者造成不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

4、确保机械性能良好,否则不得使用。

5、司机不得带情绪操做车辆,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本协议一式三份,合同内容望双方共同遵守,该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结算后自行废除。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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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离职信范本范文

范文类型:辞职信,全文共 11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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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护士辞职信范文一】

尊敬的医院领导:

在递交这份辞呈时,我的心情十分沉重。现在医院的发展需要大家竭尽全力,由于我母亲前段时间身体不是很好,家里的生意需要人照顾。现在由于我的一些个人原因的影响,无法为公司做出相应的贡献。因此请求允许离开。

当前医院正处于繁忙的阶段,同事都是斗志昂扬,壮志满怀,而我在这时候却因个人原因无法为医院分忧,实在是深感歉意。

我希望医院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商量一下工作交接问题。本人在XX年2月13日申请离职,希望能得到医院领导的准许!

感谢诸位在我在医院期间给予我的信任和支持,并祝所有同事和朋友们在工作和活动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和收益!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时间: 年 月 日

【试用期护士辞职信范文二】

尊敬的医院领导:

您好!

我在此时此刻再也不能够对大家隐瞒了,我决定离开医院了,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向医院提出我的辞职申请。不过这也是我在考虑很长时间的结果,之前我都是一个人在琢磨,现在终于有了结果,那就是我要离开医院,我无法说服我自己继续留在医院了。

递交这份辞呈时,我的心情十分沉重。现在医院的发展需要大家竭尽全力,由于我身体状态不佳,和一些个人原因的影响,无法为医院做出相应的贡献,自已心里也不能承受现在这样坐在医院却无所作为,因此请求允许离开。

我衷心祝愿医院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8月10日

【试用期护士辞职信范文三】

尊敬的医院领导:

在递交这份辞职申请时,我的心情十分沉重。现在医院的发展需要大家竭尽全力,现在由于我的一些个人原因的影响,无法为公司做出相应的贡献。因此请求允许离开。

当前医院正处于繁忙的阶段,同事都是斗志昂扬,壮志满怀,而我在这时候却因个人原因无法为医院分忧,实在是深感歉意。

我希望医院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商量一下工作交接问题。本人在2010年x月xx日申请离职,希望能得到医院领导的准许!

感谢诸位在我在医院期间给予我的信任和支持,并祝所有同事和朋友们在工作和活动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和收益!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

时间:xx年xx月xx日

【试用期护士辞职信范文四】

尊敬的医院领导:

在递交这份辞职申请时,我的心情十分沉重。现在医院的发展需要大家竭尽全力,现在由于我的一些个人原因的影响,无法为公司做出相应的贡献。因此请求允许离开。

当前医院正处于繁忙的阶段,同事都是斗志昂扬,壮志满怀,而我在这时候却因个人原因无法为医院分忧,实在是深感歉意。

我希望医院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商量一下工作交接问题。本人在2010年x月xx日申请离职,希望能得到医院领导的准许!

感谢诸位在我在医院期间给予我的信任和支持,并祝所有同事和朋友们在工作和活动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和收益!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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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离职信范本范文

范文类型:辞职信,全文共 177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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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董事,离任义务,立法规制

从时间维度而言,董事负担的义务可分为两大类,即在任义务和离任义务。在任义务是指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所应承担的义务。离任义务,是指董事从公司去职以后所应承担的义务。董事义务与董事身份具有密切联系,是一种典型的身份性义务。因此,各国公司法几无例外地承认“董事义务始于任职”,并且大多对董事在任期间的义务作了详尽罗列,此种重视程度甚至超过对董事权力的赋予。(注:正基于此,有学者认为,传统公司法“首先是强化董事的义务而不是强调董事的权力。”参见张民安著:《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页。)与此相适应,学者对董事在任义务的研究亦可谓“趋之若骛”。问题是,董事离任以后是否仍然应当对公司或其股东承担某种义务?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此种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何在?立法规制的原则和方法如何?离任义务的范围多大?等等,诸如此类问题均有待研究。本文拟从立法规制的角度对董事的离任义务作一初步探讨,兼及我国《公司法》相关条款的修改。

一、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传统理论的危机及其重构

(一)对董事义务理论基础的传统解释及其危机

1.大陆法系国家的解释

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理论多以民法中的“委任说”和“说”作为董事义务的理论基础,即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是民法中的委任关系或法定关系。(注:参见范健、蒋大兴著《公司法论》(上卷),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1-393页。)因此,董事应当根据其受任人或人身份,承担受任人或法定人的义务。而所谓委任关系和法定关系,系产生于委任契约和法律规定。前者是基于高度信赖而由双方行为成就的法律关系;后者是以双方行为为基础,根据法定的单方授权行为产生。以此理论显然难以解释董事的离任义务。因为,董事离任以后,其与公司之间即不再存在委任契约和法定关系,自然无须承担所谓受任人或人的义务。因此,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普遍未对董事的离任义务作出明确的要求。

2.英美法系国家的解释

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理论多以“信义关系说”作为董事义务的理论基础,即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是信义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注: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此一信义关系,我国学者常以信托关系称之。但据有关学者考证,“信义”一语使用范围更广,在英美法系国家现被广泛用于法、合伙法、公司法、甚至银行法领域,其具体含义视特定法律关系而定。因此,在公司法领域中解释董事与公司的此种关系时,将其称为信义关系更为妥当,故本文亦称之为信义关系。前述观点详见张开平著:《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9-150页。)因此,董事应当根据其受信人(fiduciary)的身份,承担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所谓信义关系,从本质上来看,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不对等(non-arm‘s lengh)的法律关系。即受信人处于一种相对优势的地位,而受益人或委托人则处于弱势地位,受信人作为权力拥有者具有以自己的行为改变他人法律地位的能力,而受益人或委托人则必须承受这种法律后果。法律为了保护受益人或委托人的利益,防止受信人滥用其权力,以确保双方的信任关系,即要求受信人对受益人或委托人负有信义义务。(注:参见张开平著:前揭书,第151-152页。)信义义务源于衡平法中的信托法,是信托法规则和理念在公司法中的类推运用。以“信义关系说”来解释董事的离任义务也面临诸多理论难题:

首先,信义关系的基础是当事人间的差别地位,即受信人处于一种相对优势的地位,而受益人或委托人则处于弱势地位。但在董事离任情形下,相对公司而言,离任董事并非总是处于优势地位,有时反而居于劣势。因此,将离任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解释为信义关系,并赋予离任董事信义义务缺乏客观基础;其次,信义义务源于信托法,基于信托的一般理念,无论对信义义务做何种解释,均应包含依赖的成分,即信义义务是出于对受信人的某种实实在在或推定的信赖而生的义务。但董事的离任,往往不是因股东(或公司)对其丧失了信任,就是因其本身对所任职的公司失去信心,因此,信义义务所赖以成立的某种程度的信赖,在离任董事和公司之间可能并不存在。

正基于此,英国法院在1986年的Island Export Finance Ltd v.Umunna一案中曾明确拒绝以信义义务约束离任董事的行为。该案的案情如下:

Umunna原是IEF公司的一名经营董事。1967年他为IEF公司与喀麦隆邮政局签署过一份契约。1977年他因与公司不和而辞职。随后他用自己公司的名义从喀麦隆邮政局得到两份订单。IEF公司指控Umunna违背对IEF公司的信义义务。法院驳回了这项指控。Hutchison法官认为,一个公司的董事不能仅仅因为他曾与公司之间存在过信义关系,在他辞职后就拒绝其利用他在担任董事时所获得的知识去寻找商业机会。(注:当然,在本案中,法官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有其他一些理由,详细内容可参见张开平著:前揭书,第269页。)

从Hutchison法官的论述看,显然他并不认为离任董事与公司之间仍存在信义关系,按这一逻辑,离任董事自然无须承担基于信义关系而生的信义义务。

3.小结:传统解释的危机根源

综上可知,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传统解释,都无法为董事的离任义务提供理论支持。这是因为,两大法系有关董事与公司之间关系的传统理论无一例外均是建立在在任董事基础之上的,是针对在任董事的地位,为解释在任董事的义务而构建的,这些理论本身在逻辑基础上存在先天的缺陷,自无法直接类推于解释离任董事对公司所负担的义务。相反,依据这些理论,只能得出“离任董事对公司无义务”的结论。因此,董事的离任义务不能从传统理论寻求支持,必须有新的解释依据。

(二)董事离任义务理论基础的重构:从民法、合同法、信托法和公司法角度观察

如果对离任的董事的行为不作任何规制,显然不利于全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促使董事为公司恪尽职守,因此,为解决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两大法系的公司法学者都作了一些探讨,但就笔者所接触的材料而言,这些探讨显得比较零散,并且,有些讨论并非直接由董事的离任义务引发。笔者认为,如果从民法、合同法、信托法和公司法等诸多法域探寻,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民法基础:诚实信用理论

诚实信用原则被学者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白地委任状”、“白纸规定”。“帝王条款”一说足以反映其地位之高,而“白地委任状”和“白纸规定”的说法则表明其具有赋予法官对各种法无明文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功能。因此,可以说,诚信原则是现代民法的灵魂。但是,诚信原则此种地位的奠定,经历了较为漫长的时期。在早期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英美法的契约理论中,诚实信用只是契约履行的原则,只适用于契约法领域。直至1911年《瑞士民法典》的出台,诚实信用原则才成为可适用于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注:参见傅静坤著:《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7-39页。)董事离任以后,其与公司之间属于平等的民(商)事主体间的关系,因此,应可适用诚信原则解释离任董事在有关法律活动中对公司所负担的义务。

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具有基本原则的地位,因此,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解释我国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当无疑义。

2.合同法基础:后契约义务理论

在以委任说解释董事地位的大陆法系国家,可以以“后契约义务理论”解释董事的离任义务。后契约义务理论衍生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重现。在古典合同法理论中,盛行着一句法律格言,即“无合同,即无义务;无义务,即无责任”。因此,无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一般无合同义务,合同关系终止一般也导致合同义务的终止。依此类推,在不存在委任契约的离任董事和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合同法上的义务和责任。但是,与诚实信用原则逐渐从个别民事法领域演化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的进化历程相适应,这一原则也开始在合同法领域发动了“攻击”,其直接后果是使其适用范围从契约履行领域,迅速扩展到契约成立前的领域,乃至契约终止后的领域。前者表现为前契约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逐渐得到各国立法的承认,后者表现为后契约义务或契约终止后义务的确立。(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中的这一发展,有人曾作过非常明晰、具体的描述:“……在合同法领域,诚信原则作为最高阶位原则的地位已牢牢树立了。只要当事人一进入合同谈判阶段、直至合同履行完毕后,都受到诚信原则的规制-当事人必须建立起一种能为诚信原则所接受的法律关系,因为不论在合同缔结前、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诚信义务(一般而言,这些诚信义务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契约义务以外由法律强制补充的),即前契约义务(主要是诚实缔约义务和保密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及后契约义务(指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任何一方违背了上述诚信义务都有可能被宣告为违法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参见张式华、谢耿亮:《诚实信用原则在新〈合同法〉中的地位及其适用述评》,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页。)这一影响是世界性的,甚至因掌握了“衡平法工具”而对诚实信用原则一直不太注意的英美法系国家,也在修改其商事立法以回应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扩展趋势。如《美国统一商法典》1997年修改稿明确规定,合同终止后有关保密义务条款、不揭示和不竞争义务条款、法律选择和法庭选择条款、仲裁条款以及提供或限制救济条款仍然有效。(注:参见孙礼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4-315页。)这实际上也是对后契约义务的一种承认,即以强行法的形式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关系终止后仍然承担某种义务。这些特殊规则的确立使古典合同法所谓的“无合同即无义务、责任”的观念被突破,也为董事的离任义务奠定了合同法基础。易言之,在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契约终止后,根据诚信原则所衍化的后契约义务规则,离任董事仍需承担某种合同法上的义务。这种义务不是基于契约的约定而是基于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产生的,故不是合同上的义务,而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

在我国,通说亦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委任关系,并且,新修订的《合同法》第92条明确规定了后合同义务,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表明,后合同义务的根据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注: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曾将“合同的性质”与诚实信用、交易习惯一并列为后合同义务的理论根据,后可能虑及“合同的性质”一语难以操作,故予以删除。起草过程中的上述规定参见梁慧星:《中国统一合同法的起草》,载于其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董事在与公司的委任关系终止后,应据《合同法》承担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为规制我国董事的离任义务奠定了另一理论基础。

3.信托法基础:信义关系基础放大理论

前已述及,将信义关系单纯解释为一种不平等关系,难以证明离任董事对公司所负担的义务。为此,英美法系国家学者提出了诸种理论对信义关系的成立基础进行了修正、放大,其中,对解释董事的离任义务较有帮助的为不当得利理论(Unjust Enrichment Theory)、商事功效理论(Commercial Utility Thory)和权力与自由决定权理论(Power and Discretion Theory),以下简要析之。

(1)不当得利理论

该理论认为,信义关系在一个人获得了正义要求属于另一个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时存在。此种理论最早由Fry J.在1879年提出。(注:See Ex Parte Dale & Co.(1879)11 ChD.772,776.转见于张民安著:《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页。)根据这一理论,法庭的作用是判定在公平法上或衡平法上离任董事所取得的有关利润或其他利益,是否属于公司所有?如答案是肯定的,则表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信义关系,离任董事应当承担信义义务。

(2) 商事功效理论

该理论认为,当法庭认为有必要使一个人或某种类型的人在保护商事企业完整性的利益中遵循比道德或善意的标准更高的标准时,则法庭会主张在这些情况下存在信义关系。(注:See Weinrib,E.J.,The Fiduciary Obligation[1975]25 V.t.l.j.p.53.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165页。)此种理论注重考量商事企业的整体利益和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判定信义关系是否存在。就离任董事而言,如果法庭认为为保护公司的完整性商业利益而有必要令其作出某种行为时,则法庭会判定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信义关系,离任董事应当承担某种程度的信义义务。

(3)权力与自由决定权理论

该理论认为,当一个人享有控制另一个人的权力时,则彼此存在信义关系。(注:See J.C.Shepherd,The Law of Fiduciaries,1981,The Carswell Company Limited Toronto,Canada,P.98.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167页。)该理论的实质是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力会使另一个人的法律地位发生改变,故对此种权力的行使必须附加一定义务,以维护受该种权力影响的人的利益。根据这一理论,当离任董事仍然具有控制公司的权力时,则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信义关系,离任董事应承担信义义务。当然,此种权力在多数情形下并非“法定权力”,而是“事实权力”。

综上可知,诸种放大信义关系基础的理论,实质上是主张在特定情形下推定信义关系的存在,从而弥补传统理论对董事义务理论基础解释上的欠缺。虽然,这些理论的最初构建未必是为解释董事的离任义务,但其在客观上的确为董事的离任义务奠定了信托法上的理论基础。

4.公司法基础:职务影响(行为)惯性理论

根据一般法律理念,义务与权利相伴。由此推论,在与公司的职务关系终止后,董事对公司无法定权利,自无法定义务。但职务关系不同于一般雇佣关系,职务权利及其影响具有天然的惯性力。董事离任以后,基于其在公司任职而产生的权利及其影响并不会因其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解除而自动终止。此一惯性力一旦被离任董事不当使用,则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顾及权益平衡,为防止离任董事滥用权利,损害商事企业整体利益,有必要为离任董事附加适当的义务。

以上论及的只是关涉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的若干方面,除此以外,民法中的表见(表)理论、劳动法中的雇员理论以及有关商业秘密的理论等等都从不同的侧面为董事的离任义务奠定了基础,囿于篇幅,本文只是择其要者简述如上。

二、董事离任义务立法规制的原则、方法和范围

(一)立法规制的原则:法益衡平原则

对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规制涉及到两种基本法益,即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和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是否规制以及如何规制董事的离任义务,实际上涉及到法律的钟摆如何在这两种法益之间定位和衡平?为此,必须分析这两种法益的性质和受法律保护的力度。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是一种商事权利,属于受公司法保护的企业法人财产权范畴。而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则较为复杂,至少包括两方面内容:(1)为满足个人生存需要而享有的基本的经济活动自由权;(2)为实现个人价值需要而享有的额外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前者集中表现为一般劳动权,后者表现为创业权、竞争权、以及商事管理权等特殊劳动权。一般劳动权是由宪法、劳动法保护的基本人权,是一旦缺乏则会影响劳动者生活和生存的至高无上的权利,这些权利自然不容剥夺;特殊劳动权是由其他特殊法律部门如公司法、企业法、竞争法等予以特别保护的劳动权利,其对劳动者基本生存利益的影响不若一般劳动权明显。可以说,与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相比,一般劳动权属于高位阶的权利,应当受到更为强而有力的保护。因此,当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和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发生冲突时,对于属于一般劳动权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应当给予优先保护,而对于属于特别劳动权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则视立法政策所需,可以给予保护,也可以令其让位于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

传统公司法显然较多关注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因此,对董事的离任义务未作太多的规制。这一策略存在两大问题:(1)事实证明,站在宏观经济背景下考察,此种单向度的规制思维并不是最佳的选择。在许多情形下,离任董事不是缺乏经济活动自由权,而是有太多的经济活动自由权,以致该种权利常常被滥用而损害无辜公司的利益;(2)此种规制策略未对离任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作分类考察,并分别设定不同的调整策略,显得过于粗放。尽管这种立法思维与“财产权应当受到适当限制”和“法律应当对弱势群体给予更多保护”的社会法学思潮相适应,但对离任董事此类“特别的劳动者”而言似乎有点保护过度。因此,现代公司法在离任董事滥用权利的压力下,已经逐渐树立公司利益整体保护和持续保护原则,开始对离任董事不受拘束的经济活动自由权进行干预。典型的成文立法如欧盟《第5号公司法指令草案修改稿》第10a条和第21q条的规定:(注:该文件的全称为《根据〈欧共体条约〉第54条制定的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及其机关的权力与义务的第五号公司法指令草案修改稿COM(91)372号最终稿》,参见刘俊海译:《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124页。)即无论是在双层制还是在单层制中,“经营机关和监督机关的所有成员应当在充分考虑股东和职工利益的基础上,按照最有利于公司利益的原则履行自己的职责。他们应当对具有保密性质的公司信息保持应有的判断力。即使在其职务终结后,该义务仍应继续适用。”

总上可知,基于法益衡平原则,必须对董事的离任义务进行立法规制,而且,考虑到离任董事和公司权益的复杂性,二者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应根据具体权益的性质,分别设置解决冲突的法律规则。原则上,对离任董事的基本经济活动自由权应当给予充分保护,离任义务的界定不能损害离任董事该类权利的行使;但对额外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则可据立法政策给予适当限制,以确保商事企业整体的财产经营权。

(二)立法规制的方法:法律的和契约的方法

对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规制方法有两种,即法律的和契约的方法。所谓法律的方法,即出于立法政策所需,为维护商事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以强行法的方式明确规定离任董事应当承担某些义务。以法律的方法规范董事的离任义务,往往是出于保护商事企业整体利益所必需,并且,这些义务的附加并不会影响离任董事一般劳动权的行使。所谓契约的方法,即对离任董事的某些特定行为是否作出约束交由当事人自决,法律不作强行干预。易言之,是否将这些行为界定为义务,取决于董事是否与公司存在此类约定。以契约的方法进行规范的离任义务,往往涉及到董事的基本劳动权,难以以强行法形式进行剥夺或限制。当然,此处所谓的契约,是从广义上来理解的,包括董事和公司之间的委任契约以及具有一定契约属性的公司章程。

(三)立法规制的范围:在任义务的分析与考察

董事离任义务的范围与在任义务的范围有密切联系,一般而言,离任义务以在任义务为限,不能要求离任董事承担比在任义务更为严格的义务,这是由“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所决定的。董事离任以后基本无权利可言,如果令其承担比在任义务更为严苛的义务,显然毫无法理根据。因此,较之于在任义务,离任义务的范围具有限缩性特点。问题是,哪些在任义务在董事离任以后应当予以压缩?为此必须研究在任义务的性质和内容。可见, 设计离任义务范围的支点在于对在任义务的分析和考察。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将董事的在任义务概括为两方面:其一,忠实义务,即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为公司的最大利益服务,不得使自己与公司的利益处于冲突之中。(注:参见(英)R.E.G.佩林斯、A.杰弗理斯著:《英国公司法》,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224-227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董事必需依照法律和章程行使职权,不得越权;(2)董事应当避免与公司进行非法的利益冲突交易,诸如竞业禁止义务、不得进行非法的自我交易、不得篡夺公司机会、不得贪污、挪用、侵占公司财产、必须保守公司秘密等等;其二,注意义务,即董事必须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其职责。注意义务比较抽象,而且该类义务是以董事职位作为衡量履行与否的标准,因此,在董事离职以后,注意义务就失去了参照系,此时要求离任董事承担公司董事一般的注意义务,谨慎、勤勉地履行董事职责,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因此,董事的离任义务主要是有关忠实义务的延续,故对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规制也主要应围绕忠实义务进行设计。当然,没有必要将所有忠实义务均规定为董事的离任义务,原因有二:(1)须为离任董事的一般劳动权的行使设置必要的空间。不能给其设定过多的义务,以致影响该类权利的行使;(2)有些在任忠实义务(如挪用公司财产),在董事离任以后并无实施的可能,自无将其设定为离任义务的必要。因此,精确地说,离任义务的范围应当是“压缩了的在任忠实义务。”

四、我国有关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现状、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有关董事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到境外上市公司必备条款》等规范性文件中,故下文对我国董事离任义务的考察主要围绕这三个文本进行分析。

(一)我国有关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现状分析

1.《公司法》的态度

我国现行《公司法》仅规定了董事的在任义务,对其离任义务并无只言片语的规定,此其重大缺陷。并且,该法未明确将董事义务区分为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从其规范的具体义务内容来看,只涉及董事的忠实义务,对注意义务未作明文规定。(注:至于《公司法》为何未规定董事的注意义务?理论上存在各种不同的看法,详见范健、蒋大兴著,前揭书,第418-419页。)这些忠实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董事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59条第1款);(2)董事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59条第2款);(3)董事不得擅自处理公司财产,如挪用、非法存储、借贷公司资金或非法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等等(60条);(4)竞业禁止义务(61条第2款);(5)不得从事非法的利益冲突交易,即非经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同意,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从事交易(61条第2款)(6)保密义务,即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62条)。

其中,第(1)-(3)项忠实义务所规制的行为,要么与董事职务存在密切联系,在董事离任以后,并无多大的实施机会,如不得收受贿赂、不得擅自处理、非法存储、借贷公司财产等等;要么可由其他立法进行规制,如挪用、侵占公司财产、非法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等等,故而无须在《公司法》中要求董事离任后仍然承担此类义务,在设计离任义务条款时应当予以压缩。

2.《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态度

1994年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对境外上市公司董事的离任义务作了零星规定。《必备条款》第118条指出: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负的诚信义务不一定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证监会1997年12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88条对上市公司董事的离任义务也作了类似规定,即:

“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在任期结束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上述规定具有如下特点:(1)原则上均规定董事离任后其在任义务并不当然解除;(2)都明确规定了董事离任后应承担保密义务,即董事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应履行。并且,《指引》将该保密义务的持续期间界定为“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更为科学、合理;(3)都对其他离任义务的持续期间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对于保密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并且,《指引》明确规定,该期限应当是一“合理期间”。

(二)我国有关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缺陷

尽管《必备条款》和《指引》对董事离任义务作了若干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些规定的缺陷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范围过于狭小。《必备条款》和《指引》分别适用于境外上市公司和境内上市公司,对除此以外大量存在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并不适用,而在后两类公司中同样存在应当对董事的离任义务进行立法规制的必要性,这显然不是前述法律文本所能解决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所有公司的董事在其离任以后均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且,还应许可公司以契约的方法在公司章程中将董事的离任义务具体化。

(2)未区别义务的具体类型压缩离任义务,范围不甚科学、合理。如前所述,根据法益衡平原则,应作离任义务规定的主要是部分忠实义务,而《必备条款》和《指引》均规定,董事在任期间的所有义务在其离任以后的(合理)期间内均应继续履行,这使离任董事无法卸去其在任时的沉重义务负担,不但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而且可能损害董事作为一般劳动者所享有的一般劳动权。故应当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分别具体情况,对董事的离任义务作适当压缩,体现出相对于在任义务的限缩性特点。

(3)对某些重要的离任义务未作明确限制,不利于操作和执行。尽管《必备条款》和《指引》所界定的董事离任义务范围宽泛,但这些文本同时以列举的方式对离任董事的保密义务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对其他诸如竞业禁止义务、不得进行非法的自我交易、不得篡夺公司机会等离任董事较易违反的义务未作明确规定,无疑是其缺漏,应当在《公司法》中予以补充,以利于实务操作。

(4)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规定过于宽泛。《必备条款》和《指引》明确规定,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不因董事离任而终止,此处所谓商业秘密包括所有董事任职期间获得的商业秘密,可能过于宽泛,难免损害董事的一般劳动权。

(三)我国有关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完善:若干具体离任义务的描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应借此次《公司法》修改之机,对董事的离任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具体可从两方面进行完善:其一,明确规定原则上董事离任以后,对公司利益仍有重大影响的在任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不因其离任而终止,从而为以法律的和契约的方法规制离任义务奠定基础。至于该合理期限。则可参酌《指引》和《必备条款》,根据公平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等等确定;其二,明确以法律的方法对某些重要的离任义务作出具体规制。笔者认为,这些具体的离任义务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重要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董事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可分为两类,即一般保密信息和重要商业秘密。在董事任职期间,这两类商业秘密都是其履行保密义务的对象,但董事离职以后,各国立法对其保密义务的要求普遍存在放松倾向。即如果没有明示合同,董事对一般保密信息不负任何义务;唯对重要商业秘密,不论是否存在明示合同,董事都负有默示保密义务。且对此类保密义务,各国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法或司法判例予以调整,很少在公司法中作明确规定。

如根据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第42节规定的评论:离职雇员(董事在广义上亦属于该雇员的范畴-下同)对于“构成雇员一般技能、知识、训练、经验的信息”,即使直接归因于雇佣期间雇主的资源投入,也不能被雇主主张为商业秘密。在雇员离职以后,雇员可以使用受雇时获得的一般知识、技能、训练、经验。(注:参见张玉瑞著:《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11-412页。)在英国,Faccenda Chicken一案也确立了离职雇员对一般知识、普通信息的使用权利。1965年Printers and Finishers Ltd v.Holloway一案重申了这一观点,即离职雇员对一般的信息资料并无保密义务。(注:See 1965 RPC 239;转见于何美欢著:《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2页。)在加拿大、(注:See R.L.Crain Ltd v.Ashton and Ashton Press (1949)。(1950)ID.L.R601;转见于张玉瑞著,前揭书,第416页。)日本,(注:参见知的所有权研究会:《最新企业秘密ノゥハゥ关系判例集》,知的所有权研究会,东京,第469页;转见于张玉瑞著:前揭书,第416-417页。)判例也表明了类似的态度,即作为一种保密信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在雇员离职以后可以自由利用。

对于重要商业秘密,各国大多规定,这是公司(雇主)所拥有的财产特征非常明显的知识产权,离职雇员负有默示的保密义务。即“这种义务雇员必须承担,不但在受雇期间,而且在雇佣关系结束之后;这是一种绝对义务而不是相对义务”,对于重要商业秘密,如果缺乏明示合同,法庭可以依默示合同进行调整。例如,在日本,“对于职工退职之时,因为疏忽而没有订立合同的,也可以解释为曾经存在雇佣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在雇佣合同终了之后,因信义原则产生了不使公司遭受损害的一定的义务”,(注:参见日本新企业法务研究会:《详解商业秘密管理》,金城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页。)即可以禁止职工披露重要商业秘密。

将商业秘密划分为一般保密信息和重要商业秘密,并对雇员离职以后的保密义务采取区别对待的立法政策,是为了合理衡平雇员的一般劳动权和公司的财产经营权的关系,允许离职雇员使用一般保密信息,是出于对其一般劳动权的尊重,因此此类信息可能是雇员谋求生存的必要条件,如果禁止董事在离职后使用该类信息,则无异于封闭其头脑、捆绑其双手,这将使其离职后就业范围过于狭窄,以致无法生活。(注:正基于此,何美欢教授认为,董事离职后必须而且法律也允许其利用一些在任期间掌握的资料。参见何美欢著:前揭书,第432页。)而要求雇员对重要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实乃限制雇员的特殊劳动权,维持合理的竞争关系,以保护企业的财产经营权。

鉴于以上立法例,我国《公司法》在界定离任董事的保密义务时,也应区分一般保密信息和重要商业秘密,分别采取不同立法政策。即对一般保密信息采无明示合同则离任董事无义务的原则,对重要商业秘密则采由离任董事承担绝对保密义务的原则,无论是否存在明示合同,离任董事对重要商业秘密均负有不得泄露的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至于何为重要商业秘密,可通过公司章程、保密合同等契约的方法予以明确。当然,离任董事基于法律规定或司法程序而必须披露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的不在此限。

2.特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各国公司法大都规定,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得从事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实施与其任职公司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这是为了防止董事利用其职权损公肥私。至于董事卸任或解职以后是否仍需承担同样的竞业禁止义务,各国公司法多无明确限制。在美国,根据判例法规则,董事离职后仍然负有不与公司竞争的义务。(注:参见朱伟一著:《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90页。)

笔者认为,对董事离任以后的竞业行为应当作具体分析。一般而言,此类竞业行为可分为两类:即涉及一般劳动权的竞业行为和涉及特别劳动权的竞业行为。对于前者,似不应予以限制,否则将会从肉体上消灭离任董事。例如,对于一个管理专业毕业的董事,不能禁止其在离任以后从事任何有关的管理活动;对于一个电脑专业毕业的董事不能禁止其进入电脑行业等等。至于涉及特殊劳动权的竞业行为,则应加以适当限制。具体可从以下诸方面进行规范:

(1)限制竞业的方式。即从事竞业的离任董事不得利用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所获得的营业信息和机会,不论该类信息或机会是否属于重要商业秘密。如英国著名公司法学者Gower教授即认为,只要董事在卸任后从事的营业没有利用公司的财产、信息或机会,就无义务违反之构成。(注:See L.C.B.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Stevens 1979,4th Ed.,pp.600-601.)

(2)限制竞业的领域。即禁止离任董事使用与原公司营业有关的技术、生产相关的产品、从事特定的服务或实施规定的行为。

(3)限制竞业的地域。地域的限制是否必要与董事原任职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产品流通领域、销售网络等有密切关系。地域限制应当根据离任公司的生产经营实况作合理界定,不能动辄限制离任董事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从事竞业。例如,美国许多州即认为,如果约定在全国范围内禁止从事竞争业务,则该类竞业限制条款本身不合理。(注:See Pracdising Law Institute:Protecting Trade Secrests 1985,p.1985;转见于张玉瑞著:前揭书,第437页。)因为有的企业业务竞争地域非常狭小,如果离职董事在该地域范围以外从事有关经营或就业,与该企业难以产生竞争关系,自无限制的必要。

最后,应当注意的是,竞业限制实际上约束了离任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为衡平离任董事的法益,许多国家规定,公司应当给予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离任职工合理的补偿。在我国深圳、珠海,有关立法文件还规定,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禁止协议自行终止。因此,在规定离任董事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也可根据限制情况由公司给予适当补偿。

3.不得与公司从事特定财产交易的义务

禁止董事任期期间与公司从事利益抵触的财产交易是为了避免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为民法所禁止的自己或双方交易行为发生。董事卸任后,已不再是公司的法定(表)人,是否仍需禁止其与公司从事财产交易呢?对此,韩国法院的判例持否定态度,即已从董事地位上脱离的董事不属于商法第398条限制与公司从事自我交易的董事的范畴,即不受商法关于禁止自我交易的限制。(注:参见(韩)李哲松著:《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6页。)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则采肯定的态度。即董事离职以后,可能仍需承担上述义务。这是为了防止董事在任期间利用职权,为自己离任以后的交易创造有利条件,从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对于这一思想,J.C.Sheperd曾做过很好的说明,即“为了防止受信托人在作为受信托人期间以有利于他自己的方式规定了出售托管财产的条件,或者为防止他可能已经利用其受信托人地位而取得某些能够给予他在退职以后所从事的购买托管财产的交易所享有的好处的重要信息。(注:See Fleming v.Mc Nabb 1883 8 O.A.R.646(CA);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4页。)

在判例法中,离任董事与公司间的财产交易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交易原因的限制。在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nsultants Ltd.v.Cooley案和Thomas Marshall(Exporters)Ltd v.Guinle等案中,法官认为,应当禁止的离任董事和公司间的财产交易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A.董事在其任职期内已经实施了构成义务违反的行为,并且,其退职是为了获得该义务违反行为所得的利益;(注:See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nsultants Ltd v.Cooley[1972]2 All E.R.162;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3页。)或者B.在其退职以后实施了某些类似于其是董事时的义务违反行为。(注:See Thomas Marshall (Exporters)Ltd v.Guinle[1979]Ch.227;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3页。)在Holder v.Holder一案中,法官又重申了这一观点,即在离任董事与公司间的财产交易方面,董事可能会为逃避判例法确立的有关自我交易的规则而试图辞去董事职位以便能购买其所在公司的某种财产,这是不允许的。(注:See Holder v.Holder 1968 1 All E.R.665;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3页。)

(2)交易时间的限制。对于离任董事不得与公司从事特定财产交易的时间限制,法院判例所表现出来的态度并不一致。有些判例认为,离任董事的此种义务只能在其退职以后一定时期内约束其行为。如在Carter v.Palmer一案中,Lord Chancellor Cottenham认为:“如果受信托人从前的雇佣关系使他不能成为其托管财产的购买人……那么此种资格的欠缺应当持续到人们有理由认为它应当持续到的期限。”(注:See Carter v.Palmer 1842 8 Cl. & Fin.657,8E.R.256,p.277;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3页。)有些判例则认为,离任董事应当永远承担此种义务。如在Delves v.Gray和Gordon v.Holland等案中,法庭即认为,受信托人总是不享有购买他在过去任何时候已经行使过控制权的受托财产的任何权利能力。(注:See Delves v.Gray[1902]2 Ch.606;Gordon v.Holland[1913]10 D.L.R.734(pc);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3页。)从而,永久地剥夺了离任董事与公司从事财产交易的权利。这是因为,法庭认为,除非有相反的证明,离任董事应当被推定为已经由于其先前的受信托人地位而处于一种有利于自己的地位。(注:See J.C.Shepherd,ibid,p.168;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4页。)基于信托规则,这种地位不能被其利用。

笔者认为,如果对离任董事与公司间的财产交易不做任何限制,则可能会诱发董事利用其在任机会为离任后的交易创造条件或者干脆为规避禁止利益抵触交易的法律规则而辞职与公司从事有利可图的交易,这对董事忠实义务的履行势必不利。因此,应在《公司法》中明确限制离任董事与公司间的财产交易。参酌英美判例,对董事的此种离任义务可做如下规制:其一,限制交易原因。即董事不得在离任后,利用其在任期间所创造的条件和机会与公司从事交易。也不得为与公司从事交易而离职;其二,限制交易的主体。即不仅离任董事,而且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离任董事特定范围内的亲友也不得在其离任后与公司从事法律禁止的交易;其三,信息披露限制。即离任董事应向公司披露该交易的有关信息,说明该交易条件对公司是否公平、合理;其四,限制交易时间。即离任董事的此种义务只在其离任后一定期限内承担。

4.不得使用所埋伏的商业机会的义务

这是在任董事不得篡夺公司商业机会义务的延续。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商业机会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由于董事在公司所处的特殊地位,在把握公司商业机会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在董事离任时,商业机会不象一般的有形财产一样,可以顺利地被公司取回和控制,相反,极易被离任董事带走而流失。并且,仅规定离任董事承担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和限制其与公司间的交易,尚不足以防止此种公司机会的流失。因为:(1)并非所有的商业机会均可被界定为重要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不足以保护公司的商业机会不致流失;(2)竞业的重点是同类营业的竞争,而利用公司机会未必发生在同类营业之间,难以被竞业禁止义务囊括;(3)对公司机会的利用在多数情况下与公司间交易无关,限制离行董事与公司间交易的规则可能对其鞭长莫及。故极有必要限制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机会的利用。

问题是,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将禁止篡夺公司商业机会明定为在任董事的一项独立义务,许多学者认为可从该法第59条关于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推导出我国《公司法》确立了在任董事的该项义务。对于这一 观点的可行性,姑且不作评论,但笔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公司机会的立法规定非常详尽和复杂,为便于操作,应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在任董事有不得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义务,并同时将其界定为董事的离任义务。(注:值得注意的是,《指引》第80条第1款第(七)项和《必备条款》第116条第1款第(七)项确定了在任董事的此项义务。前者规定: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后者规定: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但这些规定过于简略,例如:如何认定公司的商业机会?如何认定董事构成对该商业机会的侵占?等等均不甚明确。)唯在将其规制为离任义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明定离任董事不得利用的商业机会的范围。对此,应把握三点:其一,该机会是董事在任期间所获得的。至于是否是因董事执行职务而获得,则在所不问。因为,董事作为受任(信)人应当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不论该机会来源如何,在其任职期间都应首先考虑公司的利益,这也是忠实义务所必然要求的。但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判例表示了不同态度。如在Island Export Finance Ltd v.Umunna一案中,法院认为如被告不是为了利用该机会而辞职,且公司亦未积极利用该机会,则被告在辞职后可利用该机会,即使他是由于先前的职位才找到该机会的。(注:See Island Export Finance Ltd v.Umunna[1986]BCLC 460,P.481;转见于何美欢著,前揭书,第432页。)易言之,此时为被告所利用的机会未被解释为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其二,该机会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可能为公司带来某种利益;其三,该机会是董事根据其在任义务应当向公司披露而未予披露的,所谓未予披露,包括因过失而未予披露和故意隐瞒未予披露。如果是董事已向公司披露而被公司明确放弃的商业机会,自无限制离任董事利用之理。当然,何时构成公司对其商业机会的放弃?则须在立法上予以明确。有关标准的厘定应考虑公司客观上不能利用该机会而放弃和客观上能利用、但出于商业判断原则而主动放弃利用等两种不同情形。

(2)明定离任董事承担此种义务的期限。在现代信息社会,商业机会具有较强的时效性,离任董事在任期间所埋伏的商业机会经一定期限,如不使用,即会丧失使用价值。因此无须要求离任董事离职后终身承担此种义务,应以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离任董事在离职后若干年内不得使用其所埋伏的商业机会。

5.限制转让所持股份的义务

此一义务是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离任董事而言的。上市公司由于其股票系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股票价格易纵,而在任董事的言行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极大。如不限制离任董事的股票交易行为,则难以防止个别与公司有过节的恶意董事利用其离职之机,蓄意损害公司利益,而自己则抛售股票,规避风险。因此,各国证券法大多规定,离任董事在法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我国《指引》第29条第2款规定,董事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指引》毕竟只有准法效力,应在《公司法》中明定离任董事的此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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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2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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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女,汉族,1965年11月1日生,住XX省XX市XXX村56号602室,身份证号:XXXX。

李x诉陈xx、张xx、xx市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本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因三期鉴定结果已经出来,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判令四个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23243.14元、交通费500元、配制眼镜费600元、误工费6075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4050元、三期鉴定费:1520元,合计35488.14元。

此致

敬礼!

XX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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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有担保方的销售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销售,全文共 3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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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方(甲方):

购货方(乙方):

担保人:

为开展面料采购业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根据《合同法》,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

二、货款的总金额以实际数量计算,短溢量为5%。

三、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之内乙方向甲方预付20%货款作为订金,80%带款提货。

四、交货日期及形式。

1、分两批交货,订金到帐之日起15日内3个品种按合同数量50%交货,余下数量在第一批交货日期起15天内再次交货。

2、在加工厂房验货后,甲方负责用双层编织袋包装送至物流园发货。

五、质量要求,断经断纬,飞花,破边,纬斜等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若出现异型纤维则视为不合格。

六、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调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法律约束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担保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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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区域销售代理合同书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销售,全文共 2236 字

+ 加入清单

甲方:___

乙方:___

现甲、乙双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则,以平等互利为宗旨,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指定地区独家总代理甲方发房软件系列产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___

第一条 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其为依法存在、有权签订本协议的软件所有人。

2、甲方保证其提供产品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

3、乙方保证其经营活动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性。

4、乙方因本合同项下的经销活动同

第三人发生的任何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 方无关。

第二条 代____区域

甲方指定乙方为其发房软件系列产品的同时作为该产品在该区 域的销售服务中心。乙方有权在上述地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其他分销商。如甲方在该区域发展了销售代表,在合同正式生效后的次月,统一移交给乙方管理。 如遇区域用户直接跟甲方签定的合同,统一移交给乙方管理,并将合同款项于合同签定后____日内划到乙方账户上。

第三条 协议有限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___年______月____日至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内每年营业额不达 人民币甲方有权收回代理权(每年营业额是从上________年____月日到次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间的软件销售总收入),如乙方达到本协议规定目标,甲方在该区域优先选择乙方作为下一个协议期间的区域总代理。

第四条 产品版本与服务价格

1、甲方对全国市场实行等级制的价格体系,在乙方代____区域,发房软件的发行版本为 目前甲方开发的所有版本(即:___职业版、专业版),如果乙方要申请开通企业版,双方协商后确定。合同期限内新开发的所有版本,以供乙方更有力的____市场。

2、发房软件专业版在乙方区域的统一销售价为元月帐号。其他版本均按照甲方全国统一销售价执行。

3、乙方必须按照以上价格统一向顾客售卖产品,不得私自变价销售。价格变动或执行 任何活动必需先向甲方书面申请并获审核后才能执行,否则甲方有权收回代理权。

第五条 合作程序

为了保证双方的投资利益,甲_双方共同投资来开发乙方代____区域。

1、甲方开发乙方市场所需要的发房软件版本,建立对应的和数据库服务器。

2、乙方以成都__公司并负责设立办 公场地,以及投入与市场相关设备和人员,确保市场正常运行。

3、乙方向甲方缴纳____日内支付全额代理费。

4、为了扶持乙方的代____市场,甲方提供在自___年______月____日至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不进行用户收入分成。年5:5进行分成;采取月结方式,乙方于每月10号前支付上月分成款项。

第六条 服务保障

1、甲方有责任对乙方委派的人员进行软件产品方面的技术培训,相关的差旅费用由乙 方自行承担。

2、作为对乙方的支持,甲方提供3个工作日的现场培训和技术支持服务。乙方负责向 客户提供良好的产品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包括:___安装、调试、培训、故障排除等,甲方给予相应远程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七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

1、规____市场体系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及非保密技术支持文件。

2、对乙方销售负责人员提供产品培训服务。

3、有计划的开展广告宣传、活动推广并事先通知乙方予以配合。

4、监督乙方的经销活动。

5、提供乙方市场软件版本的升级与维护。

6、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所在区域用户提供正规发票,由乙方支付国家规定相应的税费。

7、在乙方未违反合同相关条款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终止合同。

乙方

1、乙方不得违反甲方制定的.销售政策,不得扰乱甲方正常销售秩序。

2、乙方不得生产、代理与甲方产品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任何产品。

3、乙方积极推广该产品。

4、乙方用甲方提供的产品名称。

5、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价格政策。

6、乙方在本协议指定地区内展开业务,不得跨地域销售。

7、乙方有保护甲方产品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甲方的产品机密。

8、帮助甲方进行市场调查、搜集相关信息,及时反映顾客的要求和意见。以便甲方了解市场动态,调整产品市场定位及策略。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时,如乙方达到本协议规定的事项,未给对方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甲方在该区域优先选择乙方作为下一个协议期间的区域总代理。

2、乙方如因经营确实有困难,在不影响甲方的正常经营和处理好用户情况下,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不视为违约。但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申请。

3、如因甲方原因要提前终止合同的,须双方确认同意,甲方须按代理费的双倍偿还乙方;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4、如因乙方原因要提前终止合同的,或是由于乙方销售中出现问题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发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乙方需向甲方结清所有甲方应得分成款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

1、就分成方式甲_双方以按月结算方式,如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给甲方结算,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2、所有款项来往均按规定执行,如对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结算,每逾期支付一天,违约方向对方支付逾期部分款项的千分之五作为逾期违约金,并有权终止合同。

3、双方应严格按照此协议规定履行相关条款,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请到有关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以附件方式加入本合同,补充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_____公司

甲方代表签字:___

乙方 代表签字:___

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年_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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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烟花爆竹买卖的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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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单位(章):______

购货单位(身份证号码):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

一、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买卖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保障安全。

二、产品质量标准及要求:按照GB10631—20xx国家标准

三、禁(限)用药物要求:氯酸盐、铅化合物、砷化合物、汞化合物、磷、六氯化苯

四、产品包装标准及要求:纸箱包装按国家标准,不回收,不计价

五、提(交)货时间和地点:电话或传真联系

六、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公路汽车运输,运输费用由供货方承担,由购货方代付

七、提出异议期限:3个工作日内生产前付壹万元定金,预计生产陆拾万,垫付陆万,生产壹佰万垫付捌万元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装车前本次付50%货款,货到达购货方高速路口付40%其余剩余货款在年前付50%,第二年正月15—20内付清所有余款

九、产品安全与质量责任:质量安全如人为没有按照说明燃放,由购货方负责

十、运输安全责任:产品到购货方高速路口后一切责任供货方不承担

十一、违约责任:任何方如违反合同约定条款,需赔偿对方损失

十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条方式解决(选择一种):1、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货方:______购货方: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单位名称:______

签订人身份证号:______签订人身份证号:______

日期:______日期: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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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长期供货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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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供方):_________

采购人名称(需方):_________

为了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遵照_________年—_________年_________市属预算单位办公设备、空调设备协议采购(_________)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_________年—_________年办公设备、空调设备协议采购》(_________),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采购的产品所需资金来源为:

预算内(√)预算外自筹

二、采购货物名称、型号、数量及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售后服务:

按照供方_________号投标文件以及_________协议中售后服务相关条款执行。

四、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

供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货物送至_________交(需方指定收货人),运输、保险和装卸等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五、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时间:

(一)验收标准:

1、装箱单:__________________。

2、供方保证一次开箱合格率大干98%(百分之九十八)。

(二)提出异议时间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双方签署验收单后一个月内,由_______支付货物价款。

供方开户行名称(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一)如供方延期交货或需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合同金额l%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逾期超过5日,有权解除合同、

(二)如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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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江津第三方物流运输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物流,运输,全文共 41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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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在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之间于

年月日在生效。

甲方要求乙方进行物流与存货管理服务;甲方要求乙方以下列条款和条件提供这些服务。

双方达成以下协定:

(1)服务、支付和期限

乙方将履行对甲方的五十台21电视的物流与存货管理服务,费用支付为壹万元。如果在合同下提供的物流服务的货币价值比“表A”提出的每月最小额要少,甲方需支付不小于最小额的费用,不能再少。除非任何一方提出书面终止通知,合同期限自日(起始条款)起3年。合同的起始条款与续定条款终止日期前的60天,双方将重新洽谈下一个延期合同的物流、仓储费。

(2)运输

(a)货物运输以乙方作为指定收货人

甲方同意不以乙方作为指定收货人来运输货物。乙方有权利、自由地拒绝或接受以乙方作为指定收货人的货物。如果乙方接受以乙方作为指定收货人的货物,甲方在得到乙方通知后,应立即书面通知承运人,副本一份送给乙方,说明乙方对上述财产没有受益权或利益关系。

(b)不符合规定的货物

甲方同意不把不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运输到乙方:

(i)与货物清单中规定的不一致。

(ii)与每一批货物的包装条上描述的不一致。

乙方有权利自由地拒绝或接受任何不符合规定的货物。如果乙方接受了这种货物,甲方应支付“表A”中所规定的费用,若“表A”中没有规定,则支付合理的费用。乙方收到这些不符合规定的货物,将尽力快速通知甲方,以获得有关指令,乙方不负责由于口头传递所造成的失误。

(3)仓储的提供

由乙方配送的所有货物都必须恰当地标记和包装,然后送到仓库以便配送。双方同意,甲方在送货前,准备好符合“工作范围”的货单。双方同意乙方以相互同意价格,贮存和搬运其他货物,这以达成书面协议为前提。工作范围内所列货单和将来可能加到货单中的其它物品,在这里称为“货物清单”。所有送到乙方的货物都必须是清单中所列的货物。

(4)送货要求

(a)没有甲方明确的书面的指示,乙方不运输或转移货物。当然也可以根据电话发送货物,但是乙方不承担口头传递信息而造成失误的责任。

(b)当甲方从仓库中订购了货物时,必须给乙方合理的时间执行指令。如果因为天灾、战争、公敌、罢工、扣押、骚乱等,或者其他乙方不能控制的任何原因,或者因为不由乙方责任而造成货物的损失或损坏,或者因为法律所提供的任何其他理由,乙方不承担这种过失的责任。如果执行过程中发生了某一事件或困难,甲方与乙方应同意适当地延期。

(5)增值服务(特殊服务)

(a)不属于通常物流服务(即“工作范围”内)的服务所需的乙方劳动力,按乙方的通常费用标准收取额外的合理费用。

(b)甲方所需要的特殊服务包括(但是不仅仅限于)编制特定的存货报表、报告标记的重量,及包装上的系列数字或其他数据、货物的物理检验和物流运输清单。乙方提供服务不限于这些服务,这些服务按乙方的通常费用标准承担额外的合理费用。

(c)为甲方提供材料、包装材料或其他特殊材料,按乙方的通常费用标准承担额外的合理费用。

(d)由于事先安排,不在正常商业时间内收到或运输货物,按乙方通常费用标准,承担合理的额外费用。

(e)包括邮资、电传、电报或电话的通讯费用,如果这些方面的服务超过通常的服务标准,或者在甲方的要求下,这些通讯不采用邮政的正常方式,那么上述费用向甲方收取。

(f)必须认识到,有时乙方在没有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造成一些“非常”费用是必需的,甲方因此同意支付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合理适当的费用,然而,只要可能,乙方在造成这些费用前,应从甲方那里获得许可。这种许可可以是口头的,但乙方对口头传递信息所造成的失误不负责任。

(6)责任和损失限制

(a)损失责任

作为委托人的甲方把私有财产送到作为受托人的乙方,乙方在下列条件下同意接受上述财产:乙方对贮存货物的丢失或损坏不负责任,除非这种丢失或损坏是由于乙方照管不当而造成的,对收据中的所有财产,乙方不为甲方投保火灾险或其他意外事故险,甲方因火灾或其他事故对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同意乙方无法律责任。

(b)保险

对任何原因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乙方不负责保险,但乙方同意当前的保险单继续生效,该保险单阐述:在协议的期限或延期内,对放在协议中指定的乙方仓库里的别人私有财产,如果遭受丢失、毁坏或损坏,作为受托人的被保险人,由于法律上所规定的义务必须赔偿,但这些赔偿金额(在其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代表乙方物流公司来支付。该保险单在协议期限,包括延期内,应全部生效(除去一些除外条款)。甲方若需要的话,可以提供该保险单的副本。

(c)损失计算

如果乙方对甲方货物的丢失或损坏负责,那么为了计算这种损失,货物将按它的售价的存货成本来估算。

(d)装卸

乙方对由于进货卸货或出货装货的延误而造成的滞期费负责。乙方应竭尽全力提供及时的服务。

(e)随后损失

不是由于乙方的任何行为或疏忽而造成的随后损失,乙方不负责任。

(7)义务

乙方将负责监督、人员配备、看门服务、物流设备、办公家具、正常安全(包括下班后锁门和启动电子安全系统)、包装材料、捆绑和房屋的保养。

(8)风险分担

有关方都认识到乙方为提供服务将做出承诺并投资。因此,双方同意下列条款:

(a)中止

尽管与以上的协议相反,无需任何理由,任何一方在9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可终止该协议。该书面通知应有中止日期。无论什么原因的终止、无论是甲方或乙方或法律等作用提出中止,甲方同意补偿乙方全部的未摊提的贷款或租金……。所有由乙方购买和租赁的与协议有关的资产,包括房屋租赁资产的改进,在此称为“资产”,甲方同意一旦中止,无论何种原因,甲方应确保(出租人)和乙方作为承租人于200,开始于200,为租赁这些在“表格c”中的房屋,甲方将完全负责在租约下的承租人的责任,包括(并不仅限于)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

(i)如果乙方在(3)年的该协议起始条款下的任何时候中止该协议,在甲方满足所有的如第8款中的财务义务后,该资产的名称和所有权应归属于甲方。

(ii)如果甲方在第一个18个月的任何时间中止该协议,(或由法规作用与其他原因引起的中止)。该资产的名称和所有权应归属于甲方。

(iii)如果甲方在起始条款的以后的任何时间终止合同(或在第18个月后由法规作用与其他原因引起的中止),在甲方满足所有的如第8款中的财务义务后,可以有如下选择:

(i)支付给乙方$,该资产的名称和所有权应归属于甲方。

(ii)如果甲方没有支付¥给乙方,该资产的名称和所有权应归属于乙方。

甲方在不迟于中止日期前,应通知乙方自己的选择,即选择(i)或(ii)。

(b)劳动力价格:双方承认在第一部分“表A”中所提出的价格和物流是存储服务的最低收费,是基于一定的劳动力价格的,在实际的劳动力价格超过乙方的假设时,双方应调整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与最低月费用,结果是甲方应支付乙方额外的劳动力成本。

(9)参与各方的地位

(a)参与各方达成共识:乙方不从事与出租货物的存储业务,也不能被看作法律中规定的“仓库所有人”,并且,乙方明确表示在任何时候都不提出索赔、抵押、特免、抵消的优惠权或类似的有关对合同中所规定乙方所处理的货物的权利,货物的全部的、单一的、无疑问的权利仍属于甲方。

(b)以与合同中的任何条款不冲突为前提,据此同意:乙方对于合同中所规定的货物而言,他是一受托者,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关系是受托者—寄托人的关系。进一步又达成共识:乙方对于完成任务所需的方法和措施,应有独立控制和自由处理的能力。他不是甲方的代理或雇员。为了是乙方能完成作为该合同的受托者的任务,甲方允许乙方按甲方的利益,在任何适当的时间内,能独立控制并进行对货物和房产的检查。

(10)索赔通知和诉讼

(a)以下所有的索赔必须在法庭宣判前,以书面形式提交。

(b)只有当这些索赔用书面形式提交,并且是在事件发生后一年内提出索赔,甲方或乙方才能做出反应。

(11)口头交流

2(b)、4(a)和5(c)小节规定了由于与甲方进行口头交流后所产生的误交流的责任。在与以上各节内容无冲突的条件下,甲方因而同意用书面形式在发生口头交流24小时内,对这些口头交流内容进行确认。乙方收到这些书面确认后,再也无权依靠自己对口头交流的理解行事,而应按书面确认的情况为准。但是,在乙方收到口头交流确认前,乙方不必对根据口头交流内容而发生的行为负责。

(12)仓库

房产与中止的结果:以下用于服务活动的仓库应为一定的房产,位于,“房产”由乙方租赁,规定年,自,200年开始,该房产在“表C”(“租赁”)中有比较详细的介绍。当由于某些原因要中止该合同时,甲方应承担该中止后的租赁,因而,甲方应单独承担租赁中承租人的法律责任,而乙方不应承担所有这些责任:即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付的租金或其它任何款项。一旦合同中止,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其在所有租赁改进中所获得的利益。

(13)转让

不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转让、转送、抵押或让渡这一合同或合同的任何一部分,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权利。上述书面同意是不能随意收回的。

(14)授权

在合同上签名的工作人员、代理或雇员声明并保证完成所有必需的工作,他们有权使各自的组织受到法律保护。

(15)违约

下列情况被认为是乙方违约:

(a)如乙方在执行或遵守合同条款时,有实质性的违约。

(b)如果乙方向法院提出自愿破产的申请,或被法院宣布破产或资不抵债,或为债主的利益进行转让,寻求或同意对所有资产任命乙方的接收人或清算人。

如果乙方收到这一书面违约通知单后30天,违约还在继续,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它满足第8(a)节中所述的中止付费的规定。与前述无冲突的情况下,乙方在收到这一违约通知后有30天时间来消除、纠正他的违约行为。

(16)继任者和受让人

该合同应对各方的继任者和受让人具有法律效应。

(17)说明

在限定为条款的实际工作范围,说明仅供参考。

(18)所适用的法律

该合同应根据的法律执行。

(19)修改——最终完成合同

除了下面所述或各方签名的书面协议外,这一合同不能以口头或其他任何方式改变、修改、作废或丢弃,或中止。书面意见包括完整的协议,是双方签署的,而不能由任何代表,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的都不可。

双方签字盖章

附件1:服务费用项目——服务项目与费用(表A)

附件2:双方承诺响应/服务指标(表B)附件2:租用仓库设施说明(表格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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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钢材采购简单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采购,全文共 31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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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购买方):___

乙 方(供货方):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建筑钢材产品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厂家、数量、价格及金额等:___

1.1 甲方向乙方购买的钢材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峨眉山天颐温泉度假小镇温泉中心项目钢材采购清单》。

1.2本合同暂定总价款为RMB¥ 元(大写:___ ),最终结算价款以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并签字确认的实际到货数量和本合同规定的单价为依据进行结算。

1.3本合同项下各规格型号钢材的单价包括直至将钢材产品运至甲方工地、装卸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存放)地点或集中加工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交付给甲方使用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全部产品及材料的费用、运输费、装卸费、过磅费、配合费、保险和税金等所有费用)。

1.4双方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计起60天内,本合同项下各规格型号钢材的单价不因市场价格变动作调整;超过60天后,若市场价格变动上下超过 %时,双方重新进行市场询价、核价、比价,按甲方新核定的市场价格执行。(双方约定,供货期内,本合同项下各规格型号钢材单价若因市场价格变动上下超过 %时,双方重新进行市场询价、核价、比价,按甲方新核定的市场价格执行。)

2、产品的技术指标和质量标准:___

2.1乙方保证所供钢材均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线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701-1997和GB1499.1-20____,螺纹钢材质符合国家标准GB1499.2-20____。若

2.2乙方保证所供钢材均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牌号、规格型号、等级、品牌、厂家等要求。本合同产品的牌号、规格型号、等级、品牌、生产厂家等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峨眉山天颐温泉度假小镇温泉中心项目钢材采购清单》。

2.3乙方所供钢材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否则均视为不合格产品,乙方必须无条件予以退货或更换,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2.4乙方供货时各批次钢材随货均须向甲方提供乙方加盖公章的该批次钢材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出厂合格证、进场检(试)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及认证证书等)一式四份,并应证物相符。本条所列质量证明文件属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5乙方所供各批次钢材进场时,甲方将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对每批次钢材进行批量抽样送检,经当地法定检测部门进行国家质量标准检测,检测合格后甲方方予确认合格并交付使用。

2.6若甲乙双方对产品质量的认定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委托当地法定检测部门对本合同项下的钢材进行化学成份及性能复检,若复检不合格,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产品的交货验收:___

3.1交货时间:___乙方按甲方提供的钢材使用计划或进场计划供货或甲方根据施工需要提前3日以书面供货通知单的形式通知乙方供货。乙方送货前,应提前2天电话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供货。

3.2交货地点:___峨眉山天颐温泉度假小镇温泉中心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工地。乙方负责按照本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将所供钢材产品送到甲方指定的交货(存放)地点或集中加工地点。

3.3交货方式:___

3.3.1甲方指定 (身份证:___ 电话:___ )和 (身份证:___ 电话:___ )为甲方本合同项下产品的收货人。

3.3.2双方共同确定本合同项下产品过磅计重的地点为 。

3.4数量验收:___

3.4.1本合同项下所有钢材产品均按过磅计重方式计量。

3.4.2过磅单上明确钢材重量,且须由双方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3.4.3过磅后,必须由甲方人员随车押送运抵交货地点。

3.5质量验收:___

3.5.1甲方指定1名采供部人员、1名预决算部人员、1名工程部人员3认共同对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

3.5.2本合同项下各批次钢材运抵现场后,乙方人员须向甲方提交乙方加盖公章的该批次钢材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出厂合格证、进场检(试)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及认证证书等)一式四份供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查验,查验合格后由甲方签收。

3.5.3质量证明文件验收合格后,甲方验收人组织现场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会同乙方人员依据本合同规定,共同对运抵现场的钢材产品的外观、牌号、规格型号、技术指标、等级、品牌、生产厂家、数量等进行检查核验,检验合格后移交施工单位保管。

3.5.4现场检验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现场见证、施工单位材料送检员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对该批次钢材进行批量抽样,送当地法定检测部门进行国家质量标准检测,检测合格后,甲方验收人员组织各方参检人员依据钢材检验报告结论办理材料进场验收手续。所有钢材产品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若钢材经检测不合格,甲方将在收到检测报告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将该批钢材退回并及时供应合格产品,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4、产品的包装运输装卸:___

4.1包装标准:执行国家标准。

4.2本合同项下产品的运输方式由乙方在保证材料安全和供货期的前提下自主选择,但须运输至甲方工地指定的交货(存放)地点或集中加工地点,并负责卸车。

4.3本合同项下所有产品的包装、运输、装卸、过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运输、装卸过程中的毁损、灭失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4.4乙方对运输货物的车辆应严格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对车辆尾气排放量超标的禁止使用,车辆驶出工地大门时,必须经过清洗,确保车路整洁、轮胎无泥。若乙方运输车辆未按当地城市、道路管理要求执行造成甲方被管理部门罚款的,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货款中直接扣除。

5、货款的支付:___

5.1本合同货款采用按月结算方式支付。每月底,甲乙双方共同核对当月经双方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的钢材供货清单,汇总核定当月所供钢材总价款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甲方于次月10日前支付本结算期货款的 %;余款在甲方通知乙方完成供货后1个月内付清。

5.2本合同项下各笔款项均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接收乙方任何形式的委托付款。

5.3每次付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出具等额的有效税务发票。

6、违约责任:___

6.1乙方必须保质保量按时按甲方的材料使用计划和进场要求组织钢材进场,因乙方供货不及时造成甲方停工待料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2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延误1天按当期结算总价款的0.3%承担罚金;若延期超过3天,每延误1天按当期结算总价款的2%承担罚金;延期超过10天的按违约论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3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1天按应付款的0.3%计算滞纳金。

6.4双方约定违约金为100000元。

7、其他:___

7.1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供货能力、履约能力或工程实际情况和需要增加或重新选择材料供应商,乙方须无条件接受。

7.2本合同所有附件均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合同的义务进行全部、部分的分包或将本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让与他人。

7.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7.5本合同在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材料供应和工程施工的前提下,双方协商解决或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若协商、调解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6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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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标准股东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7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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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转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转让方: (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

转让方: (以下简称订丁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 (以下简称戊方)

身份证号码: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于 年 月 日设立,注册资本 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元人民币。其中:甲方占 %股权,是法定代表人;乙方占 %股权;丙方占 %股权;丁方占 %股权。

现甲、乙、丙、丁、戊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戊方受让 (公司名称) 100%股权的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与转让价格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公司 %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 元,实际出资 元)以 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戊方;

乙方同意将所持有的公司 %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 元,实际出资 元)以 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戊方;

丙方同意将所持有的公司 %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 元,实际出资 元)以 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戊方;

丁方同意将所持有的公司 %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 元,实际出资 元)以 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戊方。戊方同意按照以上价格购买该股权,各方对此均无异议。

第二条 转让款支付期限与支付方式

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戊方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各转让方付清转让款。

第三条 转让方责任

1、各转让方保证所转让给受让方的股权是其在 (公司名称) 的真实出资,是其合法拥有的股权,各转让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瑕疵,并且在上述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前,各转让方将不以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任何影响受让方利益的方式处置该股权。

2、转让方 收到股权转让款后,应在 年 月 日前完成股权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所有工商变更登记等工作。因工商变更而产生的相关税费均由 承担和支付。

3、各转让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至公司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不置换、挪用公司资产,公司资产性质不发生重大变化,且公司不从事与经营范围无关的业务。未经戊方许可,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任何文件、支出任何款项。

4、对于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公司已经存在的债务和应当缴纳的税费,以及因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各转让方或公司的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税费,由各转让方自行承担,且各转让方均独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条 工作交接

1、本协议签订后,戊方即享有公司的股东所拥有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各转让方应积极配合戊方进行相关的交接工作。

2、股权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完毕前,转让方与受让方按公司管理制度办理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公司的证书、印章、印鉴、批件、财务帐薄、及其他资料和文件的交接工作。

第五条 受让方责任

1、受让方保证,受让方为签订本协议向转让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

2、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完毕后公司新发生的债务由交接后的公司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转让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股权变更义务,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或转让方所做的保证和承诺有损公司的利益,戊方可选择本协议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协议,并按股权转让总价款的 %向转让方收取违约金,各转让方之间相互承担独立的连带责任。

2、戊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转让方可选择本协议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协议,并按股权转让总价款的 %向戊方收取违约金。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2、各方根据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行使解除权的,解除协议一方应向对方送达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本协议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3、协议解除后,各方应按照约定办理协议解除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 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1、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1、本协议签订地点: 。

2、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3、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各方各执一份,公司留档一份,交工商局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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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公司买卖合同范本必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5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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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根据买受人和卖受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具体项目出卖金额明细如下

出让人以 出卖 方式给买受人,将属于位于公司,以现金交易形式出让给买受人,其中所含买卖项目明细如下:

(一)公司土地

公司地块土地面积为亩(实际为亩),价格万元/亩,合计:亩万元=万元。

(二)交通用具

1、轿车辆:价格万元/辆,合计金额为: 万元辆=万元;

2、轿车辆:价格万元/辆,合计金额为: 万元辆=万元;

3、货车两辆:价格万元/辆,合计金额为: 万元辆=万元;

(三)厂房、办公室合计万;

(四)燃料万元;

(五)机械万元。

以上五项总合计万元。

第二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须按以下方式按期付款:

付款方式按总价50%付出,应本人周转经济不到位,现在年月日已付人民币万元整给卖受人,在50%剩余款到年月日包括车辆万一次付清万元,总价剩余款在年月日付清万元。

第三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给卖受人,买受人已付给卖受人所有的款,卖受人有权一律不予退款给买受人,并同时收回本公司的一切财产。

买受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到时卖受人按卖公司手续办理全交给买受人名下。

关于公司所有员工由买受人处理,包括过户费用一切由买受人承担。

卖受人:

买受人:

证明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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