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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品19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烟草专卖局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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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线路工安全承诺书

范文类型:细则,承诺书,全文共 13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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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单位(乙方)

双方根据沈铁办发( ) 号关于印发《沈阳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化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保证铁路运输正常运行,施工时确保行车安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提速改造工程。

2、作业内容:线路、桥涵附属。

3、地点和时间

地点:

时间: 年 月~ 年 月。

4、影响范围: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责任地段:

期 限: 年 月~ 年 月。

三、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 提速改造工程线路、桥涵附属施工过程的监督和各单位协调。

2、 施工范围内涉及相关电务设备均属安全防范内容。

3、甲乙双方共同执行部、局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路局批准的《施工方案》和计划,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四、安全权利及义务:

1、施工时,甲方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行车安全。乙方在甲方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2、依据施工平面图,甲方向乙方介绍施工的时间、地点、施工工艺,使乙方明确施工有可能给地下隐蔽带来损害和不良后果,做好防范。乙方向甲方提供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和埋设深度等情况,必要时画出示意图,使甲方明确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等,使之作出适宜的防范措施。

3、在施工当日,乙方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若甲方发生有危及地下设施安全的行为和倾向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纠正,在必要的时候可责令甲方停工处理。如乙方因故不能到现场配合,乙方应提前24小时告之甲方,使甲方不得擅自施工,如擅自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

4、乙方派出人员熟悉并掌握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正确指导甲方人员施工,因乙方派出人员指导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担当责任和损失。

5、由于甲方施工等原因而使地下设施发生损坏时,甲方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抢修,乙方要积极配合,其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6、乙方应对甲方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封锁计划及时审查会签,签字后方可上报。并在施工当日,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

7、如因隐蔽设施埋设时间过长等原因乙方不能提供准确的位置时,甲方在施工前,要在乙方的指导下进行“井”字形开挖,以探明电缆的走向、埋深。开挖过程中,甲方要听从乙方的指挥,不得野蛮开挖,不得使用机具开挖。

8、施工期间人身安全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

五、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

因甲方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甲方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对未经乙方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六、安全监督及配合费用

1、按沈阳铁路局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七、其他未尽事宜有双方协调解决。

施工单位(甲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设备管理单位(乙方)意见: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局设备管理(运输)部门意见: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局安全监察室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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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学生作业管理实施方案 学生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学生,全文共 6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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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控制学生家庭书面作业总量。学生课后作业量符合规定。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它年级只许留语文、数学书面家庭作业,且作业总量每天不超过1小时。

2、实行学生家庭作业审批公示制度。同时建立学生作业审查、把关制度。具体要求:

(1)只有当天有课的.学科,才允许布置适量的家庭作业。

(2)各班主任根据作业总量的要求,负责合理分配当天各科作业的具体时间,同时本着“合理、适度”的原则,审定学生双休日、节假日的家庭作业。

(3)各任课教师结合教学实际精心设计和选择家庭作业题,所布置的家庭作业不得超过规定时间。严禁布置统一性家庭作业,实行分层次作业。

(4)任课教师当日布置的作业,次日必须认真、及时地进行批改,并标明批改时间。

3、任课教师禁止布置惩罚性或株连性惩罚作业。

4、各任课教师要主动与家长沟通,督促学生自主完成家庭作业,制止学生抄袭、不完成等不良学习行为发生。

1、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杨xx

成员:应xx、李xx、应xx、

2、职责

杨xx:全面负责课程和作业管理工作。

应xx:(1)、对各年级各学科的家庭作业情况进行随机检查。

(2)、对家庭作业的批改情况进行随机检查。

(3)、每学期检查不少于20次。

李xx:负责各年级各学科作业公示工作。

3、落实工作检查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作业的实施情况进行长期检查,并留有检查记录。检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对该同志进行批评并要求改正。

(1)对布置作业超时、超量、不批改的。

(2)布置惩罚性、株连性惩罚作业的。

4、落实工作承诺制度。全体教师签订工作承诺书,并在实践中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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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细则,全文共 4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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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垃圾管理,为企业营造一个环保、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投放及分类处理,杜绝浪费现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目前仅限于生产制造部及物流科所属区域。

三、垃圾的分类

依据公司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可回收垃圾、环卫垃圾二类。

1、可回收垃圾: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回收利用的废物。如:纸张、卡片、饮料瓶、塑料薄膜、包装袋、包装带、旧工作服、泡沫、纸箱。

2、环卫垃圾:是指无回收利用价值的废物。如:旧手套,旧抹布、地面清扫垃圾、烟蒂、瓜果、餐食包装等。

四、对垃圾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如下

1、垃圾房及车间、物流仓库使用的可回收垃圾箱采用绿色“可回收垃圾”来标识,使用的环卫垃圾箱采用红色“环卫垃圾”来标识。

每天生产人员及物流科人员将垃圾按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垃圾箱中, 由综合安保科清洁人员汇集至各对应垃圾房处理。

2、废产品、零件、旧电极杆、电极头不得丢入红、绿垃圾箱内,车间换电缆不得用红、绿两种垃圾箱盛水。

五、垃圾收集处理办法

1、可回收垃圾由综合安保科联络废品收购商回收利用。

2、环卫垃圾存放垃圾房,由环卫所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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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招投标实施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招投标,全文共 13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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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投标工作,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招投标法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政办电〔2012〕70号),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定于2012年4月至5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招投标法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本次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年1月以来,全县各级各单位贯彻落实招投标法规的情况,主要检查县政府规定50万元以上项目招标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招标投标法和省政府第306号令实施以来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一)《招标投标法》、《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06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政办发〔〕64号)宣传贯彻执行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建议。

(二)按照国办〔2000〕34号文件,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是否对本行业的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执法不作为、多头执法和乱执法等问题。

(三)依法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是否存在不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等问题;已实施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入县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进场招标的项目在招标程序、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上是否合法合规,以及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的基本情况。

(四)招标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人、投标人是否严格依法从事招投标活动。

(五)依法招标项目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

(六)对招投标过程中泄漏保密资料、泄漏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监督执法,以及查处违规、违法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对象

本次执法检查的对象包括招标人(业主)、有形市场、招标机构、投标人(中标人)。

三、检查方式

执法检查工作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情况反馈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时间安排

此次执法检查从4月27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4月27日-5月10日)自查。由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对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内,属招标范围内的项目进行自查。涉及行业和属地交叉管理的招投标项目,按照“行业为主、属地配合”的方式进行自查。

第二阶段(5月11日-5月20日)抽查。县监察局、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对重点单位和交通、水利、土地、建设、移民、政府采购等行业的招投标项目进行抽查;对各行业部门和各乡镇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5月21日-5月25日)整改。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主要责任和整改时限。

第四阶段(5月25日-5月31日)总结迎检。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针对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情况撰写自查报告,填制自查表(附表),5月25日以前报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专题报告县政府。同时做好迎接省、市抽查准备,具体时间以省、市通知为准。

五、组织领导

六、工作要求

(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全面协同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各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不留死角;对招投标市场和社会反映较多的重点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主要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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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集团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35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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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规范公司的应收账款管理,进一步加大应收账款回收力度,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平衡,提高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提高应收账款的周转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应收账款管理活动的各相关部门。本办法明确了参与应收账款管理活动的相关部门的职权、责任;规定了本公司应收账款核算、催收、清查、考核等工作的管理要求和坏账核销的管理程序。

3.定义应收账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及代垫的运杂费等。

4.管理组织与职责分工

4.1财务部

4.1.1财务部负责销售与收款等应收款项的结算与记录,监督管理货款收。

4.1.2负责本公司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与控制。

4.1.2.1按照总公司核定下达的应收账款合理额度和周转率监控管理。

4.1.2.2根据坏账损失的处理程序核销处理坏账损失。

4.2经营部

4.2.1负责处理客户管理,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

4.2.1负责催收货款、对账确认债权、取得货物签收回执、销售退回审批。

4.2.3负责清收二年以上的应收账款。

4.3物流部

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是否齐全,按照销售发货单据组织发货,确保库存账物相符。

5.工作内容

5.1应收账款的核算

5.1.1财务部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明细账,及时反映每一客户应收账款的发生,余额的增减变动,监督销售合同的执行情况。

5.1.2财务部编制应收账款明细表,并对应收账款账龄进行分析,提供给公司领导及经营部,对应收账款数额过大或超过合同付款期等情况提供预警信息反馈。

5.1.3经营部在招投标环节应重点考查建设方的资信能力、项目审批手续、资来源渠道、履约能力等,应选择诚信、合法、有实力的客户。

5.1.4经营部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并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详细记录应收账款基础资料。包括每个客户的信用度、合同付款期限、每笔业务的合同号、经办人员、批准人员,发货方式和日期,发票记录,回款记录和对账、催收记录。

5.1.5应收账款的发生和形成要附有完整的反映销售交易情况和货物所有权交割情况的有效凭证,包括经过授权审批的合同,经过公司授权审批的销售政策及客户签收回执。以上材料应作为销售货物、形成应收账款的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5.1.6发生销售退回,由经营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负责向客户索取当地主管税务机构出具的退货证明,据此证明开具红字发票。生产部应对客户退回的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应清点货物,依据退货产品评审表办理退库。财务部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调整应收账款及相关业务处理。

5.2应收账款的催收

5.2.1经营部销售业务经办人员对其经办的应收账款全程负责,并对客户的经营情况、支付能力进行追踪分析,及时了解客户资金持有量与调剂程度,保证应收账款的回收。

5.2.2经营部销售业务人员应对应收账款客户分类管理,合同期限内的应收账款应及时提醒客户按约付款,不能放松监督以防发生新的拖欠。超过履约期的应收账款,销售业务人员提交分析说明及清收措施交经营部门领导审阅,并呈报总经理。对于恶意拖欠、信用品质不良的客户应当从信用清单中除名,并加紧催收。催收无果而金额较大的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于超过履约期但以往信用记录一向正常甚至良好的客户,争取在延续、增进相互业务关系中妥善的解决应收账款拖欠问题,如果逾期的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5.2.3经营部销售业务人员工作调动,该销售业务人员经办或接管的应收账款应作为主要内容逐笔进行交接,后任业务人员必须接任应收账款清欠责任,发生逾期呆账、坏账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同时追究前任、后任销售人员的责任。

5.2.4对于在制定本办法前已形成的超过诉讼时效并且原销售业务经办人已调离本公司又没有业务往来的应收账款,由公司制定专门的清欠办法进行清收。

5.3应收账款的清查

5.3.1经营部销售业务人员应定期与客户对账,对账结果可使用询证函或对账确认书加以确认。询证函或对账确认书应由双方盖章,并及时交财务部,确保债权明确有效。双方对账有问题的,必要时由财务部提供对账支持,和业务人员共同与客户对账。

5.3.2经营部、财务部应定期(至少每月末)全面清查应收账款和库存商品,对已经发货实现物权转移的必须及时开具发票,核实确认应收款项。

5.3.3财务部在清查应收账款时,相对应的应付款项应当一并清查。对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同一债权人,应由经营部共同说明情况,经经营部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进行账务抵扣处理,以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数额。

5.3.4与总公司形成的应收账款,财务部应定期对账,编制对账调节表,并由双方盖章确认。

5.4应收账款的考核

5.4.1公司每月对应收账款回收设定目标指标,对超额完成应收帐款回收目标指标的业务员予以专项奖励,对未完成应收帐款回收指标的业务员,公司将根据实际完成情况,与薪酬水平挂钩。

5.4.2应收帐款回收采取“月度下达指标、季度实现惩罚、年度汇总奖励”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价。公司运营计划按月下达应收帐款回收目标指标,按季度进行惩罚,按年度进行奖励。季度完成情况为当季连续三月完成情况的加权平均数,年度完成情况为当年连续12个月完成情况的加权平均数。

5.4.3公司对造成坏账损失的销售业务人员,追究责任,扣减当月绩效工资。

5.5应收账款的奖惩标准

5.5.1应收帐款回收额度达到年度目标指标的100%以上,超额部分按照10‰对经营部予以奖励。对总公司参与协调回收的工程款,超额部分按照5‰对经营部予以奖励。

5.5.2对应收帐款回收低于季度指标的单位,按照应收帐款回收比例发放经营部副部级以上成员及主管领导月度绩效工资,月度应收帐款回收为零的单位,仅发放经营部副部级以上成员及主管领导基本工资。

5.5.3应收帐款回收以自然年度为考核周期,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完成应收帐款回收指标,扣罚的绩效工资部分可予以补发;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未完成应收帐款回收指标,扣罚的绩效工资部分不予以补发。

5.6应收账款的考核程序:

5.6.1财务部每月6日将上月应收帐款回收指标完成情况及每季度首月6日将上季度应收帐款回收指标完成情况报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小组,经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小组审议后执行。

5.6.2对应收帐款回收奖励,由经营部自主分配,经营部接到行政部下发的奖励通知单后,制作分配单,经主管领导审批、总经理批示后,上报行政部备案。严禁不经备案私自分配使用,对违反规定的公司有权收回奖励。

5.6.3对未完成应收帐款回收指标的单位,行政部依据“经济责任制考核小组”审议后的处理意见,执行薪酬浮动。

5.7应收账款管理费用

5.7.1在管理和追索逾期应收款项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用、诉讼费用,作为当期费用计入损益,不得挂账。

5.7.2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签订协议按一定比例折扣收回的,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折扣部分作为损失处理。

5.8坏账核销管理程序

5.8.1坏账损失确认原则

5.8.1.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5.8.1.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5.8.1.3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裁定其诉讼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5.8.1.4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5.8.2坏账损失应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经审批后处理。

5.8.3坏账损失企业内部处理程序

5.8.3.1经营部提出坏账核销申请,阐明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事实,提供企业内部证明材料和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5.8.3.2执行总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规定,财务部根据核销申请经核实后,出具具体意见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审定。

5.8.3.3涉及诉讼的坏账损失,由企业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5.8.3.4总公司内部单位相互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定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债务的财务资料。

5.8.4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形成的坏账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由业务部门或单位内部清欠部门追索。

6.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此办法冲突的文件,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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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服务,窗口,全文共 41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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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确保卡拉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益,保证公司现金流,减少问题账款、坏账损失,增加有效销售,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释义

办法所指“应收账款”指

公司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第三条应收账款的确认在收入实现时,确认应收账款。

第四条应收账款的计价

应收账款原则上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入账。

应收账款计价时要受到公司所给予客户的信用政策的影响,公司营销中心应在合同签定时及时将对客户采用的信用政策告之公司计划财务部,以便于计划财务部准确计算应收账款。

第二章应收账款管理中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工作中,不同性质的部门承担不同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计划财务部

(一)负责应收账款的核算和监控;

(二)负责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的定期分析与通报;

(三)负责坏账处理的财务操作;

(四)负责制作、发布账务报表,与客户对账,为催收提供账务数据确认等支持工作;

(五)监控、协调和支持催收工作;

(六)负责问题账款案件的诉讼工作。

第七条营销中心

(一)负责组织各中心制定公司信用政策,确定客户等级,制定不同等级客户的信用限额标准;

(二)负责公司合同款项回收、应收账款催收;

(三)对照合同,根据计划财务部所传递的信息对逾期未付款、未按期返还“往来账款确认单”的客户冻结其订单或停止对其发货;

(四)协助公司问题账款诉讼案资料的收集、问题的解决。

第八条业务员

(一)负责即时向本中心反馈客户的重大经营信息,更新对客户的信用政策;

(二)负责所辖客户的合同款项回收、应收账款催收工作;

(三)对于逾期天的应收账款及时将信息反馈至公司计划财务部、营销中心;

(四)协助所辖客户问题账款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客户信用政策制定

第九条公司营销中心负责进行客户信用调查,并随时侦察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况),建立和维护公司市场信息库;根据调查结果组织客户信用等级和信用额度的制定和评审工作,制定公司信用政策。

第十条信用限额是指公司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商业承兑票据及应收账款和按合同应回款未回款的金额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业务员、营销总监、会计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在公司营销中心组织下对现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每半年营销中心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业绩及信用的判断,会同计划财务部确定客户信用等级,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公司总经理或常务副总审批后,递至计划财务部会计人员备案。

第十二条营销总监、常务副总、总经理可视客户的临时变化,在授权范围内调整对各客户的信用限额。

第十三条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消长,实际运作中业务员可临时提出申请调整客户信用限额,经营销总监确认、总经理或常务副总审批后,可对该客户调整信用限额。

第十四条对于新客户,在合同评审时由营销中心、计划财务部综合考虑客户基本情况、合同成本及风险情况,确定该客户信用等级,拟订其信用限额。第十五条未经营销总监审批,而出现的由于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的销售而导致的呆账,其无信用限额的交易金额,由业务员承担责任。

第四章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

第十六条计划财务部应认真登记客户往来账,按照应收单位、部门或个人分别核算,及时核对、协助催收应收款项。每月向营销中心发布“应收账款统计月报”。

第十七条所有应收款项均按账龄基准记存。公司负责应收款项的财务人员必须经常核查所有应收账项(至少每月一次)。每月编制账龄账目分析,交财务总监审核。定期向营销中心发布上个月的应收账龄分析表。

第十八条公司负责应收款项的财务人员应经常与客户保持联系,每年向客户发送、回收“往来账款确认单”,并向营销中心通报回收情况统计。

第十九条公司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应遵循“谁经办,谁负责,及时清理”的原则。计划财务部定期提供应收账款回款情况指标,用于对业务部门的考核。第二十条营销中心负责对所负责款项的及时催收,保证合同款项按时到帐。

第二十一条逾期前的催收跟单员每月月末统计下月付款客户名单及合同情况,发送至营销总监及各业务员处,由业务员对所负责的客户提前天进行付款书面提示,提示其制订付款计划并按时付款。到付款日业务员要确认客户是否按时付款,如不能按时付款要督促其

天内给出付款计划。

第二十二条某一合同逾期后的催收

(一)逾期10天

1.各业务员负责催收,并及时向营销总监汇报客户逾期原因、客户还款计划等;

2.营销总监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协助业务员催收款项;

3.对于逾期或未逾期的应收账款,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笔账款视为“问题账款”,计划财务部应立即介入催收,必要时提起诉讼或进行报案。

(1)客户信用情况严重恶化;

(2)客户恶意变更营业场所;

(3)客户法定代表人携款潜逃;

(4)客户采用诈欺手段(假电汇等)骗取货物,而后未能将货款汇出形成逾期账款的;

(5)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我公司产生坏账的其他情况。

(二)逾期30天

各业务员将客户逾期情况通知营销总监及常务副总,由营销中心、常务副总协助催收。

(三)逾期45天以上

该账款视为“问题账款”(具体见第五章),在与客户协商解决不成后,可提出法律诉讼。

第二十三条对于某一客户累计逾期一定金额的催收

1.某一客户累计逾期8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员直接催收;

2.某一客户累计逾期在8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下,营销总监作为催收工作的总负责人。负责指挥、协调催收工作,调动有关资源,促进催收工作的进行。必要时,总负责人应直接与客户商谈、催收。

3.某一客户累计逾期超过100万元,应建立催收临时小组。总经理或常务副总作为总负责人,营销总监、业务员等有关人员作为小组成员,协助总负责人的工作。总负责人负责指挥、协调催收工作,调动有关资源,促进催收工作的进行。必要时,总负责人应直接与客户商谈、催收。

第二十四条对因质量、我方进度或其他纠纷导致客户付款逾期的,印刷中心或纸品中心须出具申请报告,确定明确的处理办法和处理期限,由常务副总/总经理审批后,发送至营销中心继续执行合同或对该客户发货。

第五章问题账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问题账款”,是指本公司业务员于销售产品(业务运作)过程中所发生被骗、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超过45天等情况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因销售产品(业务运作)而发生的应收账款,代理业务自发票开立之日起逾30天未收回,工程业务自发票开立之日起逾期45天也没有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视同“问题账款”。但情况特殊,经公司总经理特批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条各业务员负责收回全部货款。发生“问题账款”时,应收账款回收部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发生“问题账款”时,营销中心和业务员进行相应的考核;

2.考核结果直接影响业务员的绩效工资和销售提成。

第二十八条“问题账款”发生后,业务员应于7日内,据实填写“问题账款报告”,并附有关证据、资料等,由营销总监查证并签署意见后,递交至计划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第二十九条由业务员组织填写“问题账款报告”。基本资料栏,由计划财务部会计人员填写;经过情况、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业务员填写。

第三十条计划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应于收到“问题账款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与业务员及营销总监协商,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办法,经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示后,协助业务员处理。

第三十一条业务员填写“问题账款报告”时,应注意:

(一)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二)发生原因栏应简要注明发生原因;

(三)经过情况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依时间的先后,逐一写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过情况。本栏空白若不够填写,可另加白纸填写;

(四)处理意见栏供经办人自己表明赔偿意见,如有需部门协助者,需在本栏内填明。

第三十二条未按以上规定填写“问题账款报告”者,计划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应退回业务员,请其于收到原报告的

3天内重新填写提出。

第三十三条“问题账款”处理期间,业务员及营销总监应与相关部门充分合作。对于计划财务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的配合查证等要求,该营销中心有关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拖。

第三十四条计划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协助该部门处理的“问题账款”,自该“问题账款”发生之日起30天内,尚未能处理完毕(指出现阶段性结果),应报告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

第三十五条计划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对“问题账款”的受理,以“问题账款报告”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应由业务员先以口头提请计划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处理,但业务员应于次日补具报告。

第三十六条业务员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妨碍“问题账款”的处理,计划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可视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惩处。

第六章坏账处理

第三十七条坏账是指公司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

第三十八条坏账的确认

(一)债务单位破产或撤消,依法定程序清偿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

(二)债务人死亡,无遗产或遗产不足清偿,无法收回的应收款;

(三)债务人逾期三年未履行偿债义务,现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

第三十九条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四十条公司按照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第四十一条计划财务部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的坏账准备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冲减公司当年利润,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为:

第四十二条对于特殊的坏账项目,公司计划财务部经财务总监批准后可按较高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第四十三条计划财务部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四十四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应每季检查应收款项。坏帐的核销在董事会授权金额范围内由公司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核销,超过董事会授权金额的核销需要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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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QQ群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5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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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酒店的正常运行,保障员工的切身利益,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现对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手续做出以下规定:

一、收取保证金的目的

员工在任职期间酒店将对员工进行工作技术、技能和其他酒店知识的培训,而且要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环境。

为避免员工恶意破坏酒店公共财物、严重违纪,影响酒店声誉情况的发生,保证酒店的正常运转。

督促酒店和部门对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使员工尽快掌握酒店相关专业知识,否则员工有权向酒店进行投诉。

二、保证金的收取

保证金共计佰元,新员工在试用期开始时必须向酒店缴纳壹佰元保证金,剩余保证金将在转正后逐月扣除。酒店同时出具给本人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日后备用。

三、保证金的退还

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酒店将全额退还保证金给本人。员工在合同期未满而擅自理店者,按劳动合同中的规定执行并扣除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员工退离酒店时,必须配合酒店办理完所有手续和岗位工作交接,才能退还保证金,否则不予退还。

四、员工在试用期(试用期一至三个月):

酒店认为其不能胜任具体岗位工作而劝退者,保证金予以退还。

员工本人单方面终止协议给酒店造成一定损失,保证金不予退还。

员工离职时工作交接不清,相关手续办理不完善者保证金不予退还。

在试用期内已发工鞋、工袜者将扣除相应成本费。

五、员工在试用期后,按酒店程序(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辞职者在办清交接手续后可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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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垃圾分类管理明细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47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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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 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 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区人民的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条 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

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

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的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九条 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三十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农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采用腐烂还田、作饲料、制沼气、制作纤维板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秸秆。

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条 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处置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评估制度。

新的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应当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未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论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置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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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103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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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 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

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首要标志,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一)字号: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

(二)所属行业: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数学研究、教育出版、妇幼保健等;

(三)机构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骗或者引起误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之后。

第二十四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第二十六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

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对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相关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登记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如下: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三)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四)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五)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第四十一条 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 、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住所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号等。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第五十五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第七章

证书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二条 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三条 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六十六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 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 涉及诉讼情况;

(六) 社会投诉情况;

(七)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五)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处理。

第七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登记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十四条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事业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七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事业单位、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情况。

第七十六条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登记管理中的不当行为。

第七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第八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其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登记管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申请登记、报送年度报告和申请补(换)领证书,应当使用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纸质或者电子格式文本,可以通过送交、邮寄、传真、网络传输等方式报送。

第八十四条 无法提交本细则规定提交的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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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考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细则,全文共 11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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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考勤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中心的考勤制度,保证中心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现特制定考勤管理实施细则,望中心全体员工共同遵守。

第一条

考勤的原则:本着严格、规范、公平、公正、不徇私、不遗漏。

第二条

考勤的方式:由中心部门经理纸制考勤、打卡机打卡制考勤、中心考勤管理员考勤监督,实行“两考一监督”的考勤方式。

第三条

考勤的对象:李沧阳光老年服务中心的全体员工,其中涉及7个班次,8个部门。

第四条

考勤的要求:中心的全体员工必须按时签到、签退,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打卡机上无考勤记录,且未作未打卡情况说明者视为缺勤。个人出勤记录情况,作为中心工资、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缺勤、迟到、早退10次以上,取消年终奖金

的发放。 (1)员工未及时打卡方面:因客观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员工不能及时打卡者,必须填写由中心统一提供的未打卡情况说明,详细说明清楚未及时打卡的原因,经过部门经理的批准同意后,方视为正常出勤,否则作为缺勤处理。(附表1:李沧阳光老年服务中心未打卡情况说明)

(2)员工请假方面:除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中心安排规定的休息日之外,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者,必须统一填写由中心提供的阳光老年服务中心员工请假单,事前不能及时填写请假单情况时,必须电话告知部门经理(中层以上告知中心主管领导),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在到岗后必须立即补上请假单,无请假单者视为无故缺勤。请假时间在三天以上者必须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同意方可,请假在三天以下者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同意方可。(附表2:李沧阳光老年服务中心员工请假单)

(3)员工加班方面:员工工作需要加班,必须统一填写由中心提供的阳光老年服

务中心员工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批准同意,报中心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附表3:李沧阳光老年服务中心员工加班申请表)

(4)员工调休方面:中心员工因特殊情况班次需要进行调换者,必须统一填写由中心提供的李沧区阳光老年服务中心调休申请表,经部门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实行,最后报送中心人力资源部保存,原则上中心不允许随意调休,除非特殊情况下方可。(附表4:李沧阳光老年服务中心员工调休申请表)

(5)员工公出方面;员工因工作安排需要公出,须经部门经理同意,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为后期的考勤提供详细准确的数据信息。

第五条

各部门经理在每月的5号,将部门员工的出勤情况(包括出勤记录、未打卡、加班、调休、请假、等表),统一报送中心人力资源部考勤员处。各部门经理本着负责、严格、准确、及时的原则报送。

附则

(1) 本管理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 本管理实施细则适应于中心全体员工.

(3) 本管理实施细则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中心的管理制度制定.

(4) 本管理实施细则解释权归中心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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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细则,适用行业岗位:财务,全文共 9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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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法》和上级有关加强财务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经费管理严格按照财经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实行统一管理,由局长“一支笔”审批。

2、建立健全会议报表制度,财务人员每月向局长报送财务报表及财务收支情况。

1、旅差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办公室登记,差旅费报销实行每月按规定标准填报一次,办公室主任签字证明,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任何人不得虚报、谎报、否则,将按财经纪律从严查处。

2、文英复印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需要在外加工赶制的,由办公室在指定地点统一结算,办公室主任证明,由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列支。

3、通讯费:按区委、政府的文件规定标准予以报销,超额部分自理;单位电话费、邮寄费凭正规发票和凭证报销,办公室具体承办。

4、招待费:各种接待,须事前向局长请示,经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经手在标准内开支;标准由局长确定。凡不事前请示或超标开支的由经手人自负。

5、小车修理费。小车修理由办公室主任会同驾驶员一同到修车单位修理,商定的修理昆山须事前向局长请示,同意后方可修理。

6、现金管理: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借用公款的,须履行借款手续,经局长审批后出纳方可借款,公事办完后回单位5天内必须结清手续。出纳员要加强现金保管,严禁现金丢失和被盗,对现金不存银行、私自放在办公室而被盗,后果自负;出纳员不得挪用、贪污公款,不能“白条顶库”,违者予以纪律处分。

7、工作人员不准用单位资产等为他人或其它单位提供任何担保。

8、票据管理。xx使用的票据一律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据。不得白条收款。购买和使用票据必须建立台帐,登记经手人,每月结一次帐据,每年十二月底由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项清查使用情况,并将结果上报局长。

9、单位任何经费的开支,未经领导同意,先斩后奏擅自决定发生的费用及白条报销费用,一律不予以审批报销做帐。购买办公物品和生活招待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两人以上经手。

10、公共财物管理。财物分为固定财物和日常办公用品管理。固定财物有小车、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沙发、茶几、空调机、电话机、饮水机、电脑设施等;日常办公用品有纸、笔、墨水、文具、书籍、电脑打印机耗材等,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并负责日常登记管理。每年底由办公室对固定财产进行一次清理。

购置办公用品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日常办公用品由各室、股、队提出计划,报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部门领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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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保安管理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保安,全文共 32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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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校纪校规,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考勤与请假制度,结合学校的相关政策及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学校所有职工,包括处于试用期内的职工。请假类别涵盖休假,包括事假、病假、产育假、哺乳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因公出国(境)应按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者,还需与学校签定相关协议,并明确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办法。因公国内出差应向本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在批准时间内视作工作时间。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考勤工作由分管人事的院领导负责,综合与信息办公室兼管考勤工作,及时做好职工考勤统计、登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工资、津贴分配及学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四条 关于旷工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等),无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部门的;

5.经教育仍不服从部门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

6.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部门签订留职停薪等各种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一个月旷工三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

(三)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 请假程序

第五条 请假一天及以上需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工作交接事项,经部门领导审批,于综合与信息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请假类别及规定

第六条 事假相关规定

(一)正处职干部(含正处职)请假,须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副处职干部请事假七天以下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七天以上者,需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处职以下各类人员请事假的批准权限:

1.请事假七天以下(含七天)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七天以上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2.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及主管校长审批。因私出国(境)期间,其本人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同济大学出国(境)人员工资、津贴、社会保险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3.若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住的,经批准,在七天以内(含七天)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积事假,但要计入考勤,以便考核。

(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2)24号文、沪人(1994)46号文处理。

2.当月事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

第七条 关于病假

(一)请病假须向所在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诊断书,在得到认可后方可休假。病假第七个月起为长病假,凡休长病假的经所在部门认可后,还应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提供就诊医院签发的复工证明书,经本部门认可,报人事处审批后,方可复工。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4)46号文、国发(1981)52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连续病假满两个月,从第三个月开始发给本人工资的90%;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因工负伤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被伤人的工资、医疗费经公安、保卫部门裁定后按裁定意见处理。

4.当月病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十天以内(含十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50%;当月病假累计十天以上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同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

第八条 关于产育假

(一)请产育假,须向本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产育证明书,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

(二)女职工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哺乳假等假期均按上海市政府1990年36号令、1996年第34号令、沪府发(1981) 64号文、沪计生委办(92)字第21号文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女职工产假:顺产假三个月,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产假分别顺延。

2.女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三十天;男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二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一个月;妊娠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人工流产术后放节育环的可休假二十五天;因各种原因取节育环的女教职工,术后可休假五天。

5.晚育妇女,从确诊怀孕之日起,怀孕期间可根据医院有关规定进行门诊

定期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

6.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多胎生育者,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

7.未婚人工流产,非婚或计划外生育期间均不得享受生育假待遇。

8.符合计划生育的妇女分娩后,配偶可享受三天护理假。

(三)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同人(20xx)203号文处理;放、取节育环、班内哺乳及配偶护理休假期间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

第九条 哺乳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哺乳假为六个半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三个月。确因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长产假的,如条件允许,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二)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正常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长产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长产假期间视作事假处理,不作为考核期。

第十条 婚丧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请婚丧假,须向本部门提出申请,由本部门领导审批。婚丧假期按(1980)劳总薪29号文、沪府办发(1987)17号文、沪劳资发(1987)130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婚假:给假三天。晚婚者(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可享受婚假十天(连续使用)。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三天。外埠路程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加算。

(二)婚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婚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视作工作时间,途中车船费自理。

第十一条 探亲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需请国内探亲假的,须报校人事处劳动工资科备案。根据沪府发(1981)30号文、沪府发(1981)32号文、沪人(1994)31号文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利用学校寒暑假期间探亲。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

(二)教职工出国(境)探亲访友

1.凡系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的教职工,其探亲会亲待遇均按劳人险(1993)16号、侨政字(1983)第066号、劳人险(1984)13号、(1982)侨政会字第011号、(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规定执行。

2.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在国外留学(攻读学位)期限满一年以上者,其配偶出国探亲,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含寒暑假)。期间待遇按国发(1986)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3.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字国外留学期限未满一年者以及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其配偶出国探亲不享受探亲假待遇。需出国(境)探亲须以事假处理,假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续假一次,续假时间不超过原请假时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学校其他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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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学生作业管理实施方案 学生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学生,全文共 30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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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是学校教学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学生获取知识、发展能力、提升素养的重要方式,具有检测学生学习成效,训练学生思维,培养学生良好学习习惯,优化学习策略,提升学生核心素养的功能。每位教师要准确把握作业的性质和功能,探索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的有机结合,提高设计作业和运用作业改进教学的能力,通过精心组织并有效实施作业,增强教学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从而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作业领导小组:

组长:张爱娟

副组长:严勤英、陈丽君、王佳润、谢建荣、富寅娟、陆倩倩

组员:各教研组长

(一)作业布置及批改总要求

1.熟悉本学科课程标准及各年级的教材安排,重点了解所教年级教材的特点。

2.根据课程标准及教材内容设置作业,不搞惩罚性抄写。

3.重视对学生进行英语书写的训练。

4.及时批改作业。抄写类作业当天批改,练习、考查类作业1~2天完成批改。

5.培养学生良好的作业习惯,努力保证学生作业本封面填写齐全,簿本整洁,书面端正,格式统一,正确率高,及时订正。

(cd本在左上角标注清楚,并在相应位子填写班级姓名;同步练:在姓名贴上填写班级姓名,统一贴在左上角,以上内容皆有任课教师填写。)

6.1-2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

7.3-6年级每天书面作业时间不超过60分钟。

8.指导学生基本在校内完成书面作业。

(二)作业本设置

【语文作业本设置】

1~2年级抄写(习字册)、听写、补充习题、写话、自主作业

3~6年级课堂作业(抄写、自主作业)、听写、补充习题、大作、小作

【数学作业本设置】

课堂作业、补充习题、自主作业

【英语作业本设置】

1~2年级c本(一年级下学期开始)、d本(二年级下学期开始)同步练习册

3~4年级c本、d本、同步练习册、自主作业

5~6年级c本、d本、同步练习册、作文、自主作业

(三)作业书写及批改要求

1.作业本封面由老师统一书写,封面上的内容要填写完整,作业本类型要标注清楚。

2.学生作业用笔及用笔颜色要统一,4~6年级用黑色钢笔或水笔(除数学操作题外),作业本上可以用修正带,练习卷和考试卷均不得用修正带。作业格式要统一。

3.学生作业本(含订正)应及时批改。批改时要一题一批,用“√”或“×”表示,批改符号要端正规范。

4.教师批改作业以等第评价,等第均为“优、良、及格”,提倡鼓励性评价。1~2年级,教师批改的等第与日期写在学生作业的下一行右下角处,3~6年级(除作文本),教师批改的等第写在计分格里。

(四)作业格式要求

【练习本(3~6年级语文、数学、英语)】

1.每次作业的第一行要居中写课题。

2.课题下一行序号格里要标注题号,写上题目要求。

3.语文和英语的抄写、听写,应将作业纸折成四格,每格抄写或听写一个词语,一行抄写4个词语。写完一行后换一行时,要空一行,从最左边开始。

4.做完一题要空一行。

5.作业完成后空1行在右下角处画计分格。

6.如有错误,在计分格下一行最左边写“订正”。学生在“订正”下一行最左边开始,抄写或听写错误,每个词语横向订正1行。课堂练习中出现错处将题目抄写完整,订正一遍。

7.下一次作业空2行再写。

【补充习题或英语同步练习册】

1.按要求完成作业。语文一篇课文一次作业,数学和英语均一课时一次作业。

2.每次作业要求在题目右上角画计分格(长4.5厘米、宽1.5厘米)。

3.学生做错,一、二年级可把圈出的错题擦掉后在原处订正;三至六年级有订正栏则订正在订正栏里,没有订正栏的订正在错题旁边。

【习字册(1~2年级抄写)】

1.一课为一次作业,一行一批,教师发现有错字或错的词语应划出或圈出,并要求学生修改。

2.所有红色部分的字都要描。

【四线三格本、田字格本】

1.每次作业要居中写上课题。

2.课题下一行左起第1格开始书写听写内容。为了美观,写完第1个字母、音节或词语空一格再写第2个字母、音节或词语。

3.写完一行后换一行,从下一行的第1格开始书写,不用空行。

4.如有错误,在等第下一行最左边写“订正”。学生在“订正”下一行第1格开始,每个订正1行。

5.下一次作业空2行再写。

6.田字格本听写以词语为主,要写拼音。批改时字音、字形都要批改。订正时字音、字形都要订正。

【作文本(3~6年级作文)】

1.第一页第一行居中写“目录”(两字中间不空格),从第二行起写序号和作文题目,等第写在此行最后两格;第二张纸开始写第一篇作文。

2.作文题居中写在第一行。

3.正文应另起一行,左起空两格开始写,每小节均应另起一行空两格。

4.标点写在格子左下角,每行第一格不写标点。

5.成绩为等第,优、良、及格,成绩写在作文题目的右边,日期写在最后(若有总批,日期写在总批之后)。

6.一篇作文写完后换一页纸再写下一篇作文。每次大作文要打草稿,教师要在草稿上进行修改。

7.教师详批要占全班总数三分之一(有眉批或总批),每次作文交替详批的对象,每个学生至少三次作文轮到一次详批。

备注:写话本参照作文本格式,可不写目录、眉批和总批,多圈画好词好句,激发学生写话兴趣。鼓励一年级下学期开始进行写话练习。

(五)作业的控制与审核

加强作业质量监督。学校学科备课组长对作业质量进行把关,审查难易程度和配置梯度,形成每日备案。教导处定期统计和分析各年级作业布置和完成的质量及批改情况,定期开展有关作业情况的问卷调查,及时提出相应整改意见,问卷调查的分析报告要存档备查。各科家庭作业由教研组长把关,反思过去作业设计的内容和形式,分析低效、无效作业的形成及危害,形成新的作业设计理念。研究拓展作业设计的内容和形式。

加强作业总量监控。由班主任负责协调,对班级作业总量进行把关,审查与统筹协调本班作业总量,杜绝出现作业超量现象的发生。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中高年级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1小时以内。各班班主任根据作业总量的要求,负责合理分配当天各科作业的具体时间,同时本着“合理、适度”的原则,审定学生双休日、节假日的家庭作业。任课教师禁止布置惩罚性或株连性惩罚作业。各任课教师要主动与家长沟通,督促学生自主完成家庭作业,制止学生抄袭、不完成等不良学习行为发生。

1.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构建校本特色的作业管理的一系列制度,抓规范要求,从制度上规范教师和学生作业的行为,建立作业审查每日备案制度、常规检查制度、批改讲评制度等,从作业的数量、针对性、批改反馈等方面进行制度化规范。形成以班主任为总协调人的班级各学科作业协商机制,确保学生每天的作业能做到学科平衡、总量控制、合理分配,并注重学生对作业的反馈。

2.强化督查,完善评价。学校将作业质量、作业批改、作业负担等情况作为考核教师师德师风和教学效果的考核内容之一,加强监督检查,主动接受学生家长与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作业工作不规范的教师及时督促整改;对在作业设计、作业布置、作业批改等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甚至继续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教师,将在校内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实际情况予以师德考核降级处理。

3.引导家长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学校要指导家长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合理安排学生居家学习,督促学生加强自我管理,认真独立完成家庭作业,不敷衍、不抄袭。完成作业后,应以亲子阅读、家庭劳动、体育锻炼、兴趣培养为主,合理使用电子产品,保障学生睡眠时间。引导家长理性对待校外培训。引导家长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健康第一”的思想,不跟风从众,不盲目攀比,避免“校内减负、校外增负”“教师减负、家长增负”,防止增加孩子过重课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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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招投标实施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招投标,全文共 19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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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建招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

,市招标办建设启用了以“集约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监管标准,提升服务形象”为主要目的的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构建起了“集中服务、阳光操作、有效制约、规范有序”的高效扁平化招标投标监管和服务模式,使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备案监管和服务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的使用,统一了办事程序、规则、时限和工作标准,实现了前台13项即时办理事项与后台7项集中办理事项的有效分离,使管理事项高度集约,服务高效快捷;实现了招标备案管理从“一人负责到底”到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办理环节既有机衔接又有效制衡的转变,隔开了具有审查权和决定权的工作人员与前来办事人员的直接接触,统一了审查标准,有效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制度上保证了监管工作的公正廉洁,保证了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一站式”网络办公平台接入了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系统,市监察局可以通过网络直接监督前台工作情况,对服务质量可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贯彻了服务至上的办公理念,大厅内集中融合了18项办理事项,设置了服务工作平台、服务区、咨询台、查询台、自动叫号、手机信息通知、大屏信息显示、网上填报、电脑填写、服务标准、便民手册、服务热线等服务设施;实现了前后台管理网络无缝衔接,“一站式”办公、信用监管、专家抽取、指纹识别、计算机辅助评标、合同履约管理等系统有机衔接,形成闭合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他们还逐步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决定、网上告知,为建立“四大一全”即“大交易、大平台、大监管、大服务”和“信息齐全”的招标投标监管和合同履约监管模式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减少评标专家的工作量,推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市招标办与市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联合开发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嵌入“一站式”监管平台,上游接信用信息系统,下游连合同履约监管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模块同屏比较和清单对比功能,实现了评标专家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从重总价评审向清单单价评审的深化,切实提高了评标的内在质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对施工现场变更洽商管理、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的预控和指导作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以实现专家的独立评审,系统对不同投标文件模块随机分配到不同的评标室,评标专家在不同评标室即可完成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杜绝了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相互影响,通过专家独立评标结果的上传,及时掌握每位专家的评标情况,促进评标专家的客观公正;计算机对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的锁定功能,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减少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计算机系统的汇总功能,避免了专家故意或过失出现评分错误,确保了评审程序的科学性和计算统计的准确性;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形成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成果为招标投标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打下了基础;签订的电子合同实现了监管人员在施工现场的“零门槛”查阅,提升了监管水平。:

三、实施合同履约全过程监管

建筑市场多年来的发展实践表明,招标投标过程是合同谈判与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履约既是招标投标的目的又是对招标投标成果的巩固与检验,两者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为建立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合同履约为一体的招标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全方位、全过程的闭合监管体系,市招标办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总体工作部署,从维护整个建筑市场秩序的高度出发,突破狭义上仅局限在招标投标活动本身的监管,将监管范围广义地延伸到中标后续合同执行履约阶段。调整职能,增设了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机构人员保证;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框架下,制定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在全国率先开发建设了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信息及时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对合同履约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实现了“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平台、合同履约监管平台”的无缝衔接;建立与施工现场监管机构、工程造价、资质和资格等管理机构的联动机制,对签订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任意更换项目经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目前,市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坚持“把住源头,管住过程,形成合力,标本兼治”的原则,正在逐步推动以项目管理为“根”,以总承包合同为“干”,专业合同、分包合同为“枝”的合同树体系建设,以实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系统化、立体化,提高整个建筑市场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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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学生作业管理实施方案 学生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学生,全文共 29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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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依托信息化标展校建设建设以及学校“云课堂”的研究与实践,积极开展作业研究,以提高作业效率,减轻学生负担,促进学生成长为宗旨,科学布置各项作业,具体管理方案如下:

作业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课堂教育活动的必要补充。作业要基于课程标准及其他相关课程指导意见,坚持一年级零起点教学。切实发挥好作业的育人功能,科学分析学情,制定适切教学目标,确立重点难点,将作业设计作为集体备课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作业的目标、内容、难度、类型、数量等关键要素,通过选编、改编、自主创编等方式科学设计学校作业,帮助学生巩固知识、形成能力,培养学习习惯。

充分依托信息化标杆校建设,利用数据采集及分析,帮助教师检测教学效果、精准分析学期、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升各类作业设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严格执行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作业,只在校内安排适当的巩固练习;三——五年级书面作业总量不超过一小时的规定。学生作业不接触电子屏幕。

教研组、备课组等要在本单元教学之前,提前一周(7天)报备学科作业。经教导处审核同意后,不得擅自增减。

如确有需要布置本班个性作业,或对作业进行增减的,需提前一周(7天)向教导处报备,教导处向分管教学副校长报请审核后,方可实行。如有违反,按教学事故论处,如确实存在违反教育部、市教委相关规定精神的,一经查实,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学校利用信息化等手段,以年级组等为单位统筹各学科日常作业量,严格执行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作业;三——五年级书面作业总量不超过一小时的规定。

寒暑假作业提前10天向教导处报备,教导上报校长室,由校长室统筹,以作业单形式呈现,教师不得布置作业单以外的作业。如确有需要布置本班个性作业,或对作业进行增减的,需提前一周(7天)向教导处报备,教导处向分管教学副校长报请审核后,方可实行。如有违反,按教学事故论处,如确实存在违反教育部、市教委相关规定精神的,一经查实,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定假期(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等),基础性作业严格执行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作业;三——五年级书面作业总量不超过一小时的规定,倡导不布置基础性作业。弹性作业总量,有序安排实践性作业、跨学科作业。确保作业总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倡导布置实践操作性作业,如社会实践、小队活动、家务劳动、公益活动、艺术欣赏、健身锻炼等,减少书面作业,一二年级不布置电脑小报类的作业,三——五年级倡导学生画画写写。

学校根据学段、学科特点及学生实际需要和完成能力,合理布置书面作业时,要落实“五育并举”教育理念,除语文、数学、英语学科外,道法、音乐、体育、美术、自然、劳技、信息、心理等学科也要积极探索设计科学符合新时代育人要求、体现学校特点、适合学生实际的作业,凸显德育实效、促进思维发展、提升体质健康、强化美育熏陶、培养劳动习惯的科学探究、艺术欣赏、社会与劳动实践等不同类型的作业。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体质短板设计个性化“运动处方”,根据学生兴趣爱好设计多样化艺术活动,统筹安排班级值日、家务劳动、公益劳动等劳动实践。

教师应根据学情,布置分层作业、弹性作业和个性化作业,科学设计探究性作业和实践性作业。严禁机械、无效训练,严禁布置重复性、惩罚性作业,一经查实,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充分发挥教研活动作用,开展作业设计专题教学研究,并将作业设计作为教研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作业解释性研究,系统化选编、改编、创编符合学习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的基础性作业。

教师要提高自主设计作业的能力,提倡教师“下水作业”,教师要提前试做拟布置的作业,并基于班级学情分析,对作业所需花费时间做出准确预估。在布置作业时,应分析学生学习状况,根据学生学习的实际状况,精选有针对性的分层作业,关注作业质量,提高作业效率。

依托信息化标杆校建设对学生作业情况进行科学有效的分析,修订完善作业,逐步建立校本作业资源库,实现优质资源的共享。

课堂教学落实“精讲精练”原则,充分利用课堂教学和课后服务实践加强学生作业指导,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时间管理能力,指导学生基本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

教师应及时回收、认真检查批改、全面分析、及时反馈作业。按统一格式要求批改。提倡面批,对教科书上的课内练习题,要求老师也需认真批改。口头作业,如背诵、复述等要求人人过关。

教师批改作业过程中出现错批、漏批等问题的,为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教师认真分析学生作业完成情况,提升集体讲评、个别面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作业评改、反馈的育人功能。教师批改作业除使用等第制(优秀、良好、合格、须努力)外,应适当给予描述性评价。不得使用侮辱、嘲讽言词或符号批改、反馈作业,如存在上述现象,一经查实,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教师不得要求家长、学生代为评改作业(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合作互相批改除外),如存在上述现象,一经查实,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依托信息化标杆校建设,积极开展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作业分析诊断的探索研究,指导学生的学习。

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家长布置作业或变相布置作业。学校要通过家长学校、家委会、新媒体家校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引导家长形成科学育儿观与成才观,着力关注孩子自主学习能力发展,掌握培养孩子良好作业习惯的方法。

学校应向家长提供加强亲子沟通、实施时间管理、预防网络沉迷等专题辅导,加强教育政策正面宣传,指导家长根据孩子个性特长、成长规律和发展需求进行学业和生涯规划,学会合理安排孩子课余生活,避免造成孩子过重的校外学习负担,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10小时。鼓励孩子与家长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参加体育锻炼及社会活动。

明确学校相关部门职责及教师工作要求。

校长: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作业管理全过程。

副校长:带领教导处制定各学科作业管理细则,具体落实学校作业管理各个环节。贯彻执行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与评价,落实各学科基本要求,有效研究单元设计,以培养学科核心素养为目的,以细化课程标准,确立适切的教学目标为抓手,实现教学五环节的一致性。特别是加强对作业来源、设计、布置、批改、分析、反馈、辅导等全过程管理。

学科教导:直接责任人。指导学科教研组基于课程标准,科学分析学情,制定适切教学目标,确立重点难点,将作业设计作为集体备课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对作业来源、设计、布置、批改、分析、反馈、辅导等全过程管理,做到同学科、同年级作业要求统一。

教研组长:组织教师基于课程标准,科学分析学情,制定适切教学目标,确立重点难点,将作业设计作为集体备课的重要组成部分,精心设计,不断完善,做到作业要求统一。

教师:认真完成教学任务,严格按照学校、学科教研组规定,落实学校作业的设计、布置、批改、分析、反馈、辅导等。

严格按照学校现有的《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对学校作业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将教师的作业布置、批改、评讲等纳入绩效考评,如发生违反教育部、市教委以及各级各类相关文件、法规精神的行为,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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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招投标实施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招投标,全文共 56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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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xx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关联法规: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省级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

(三)审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 省招标办公室是省建设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拖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认证中标通知书;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具体办理省建设委负会的处罚决定;

(七)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招标投标管理费,按分管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缴纳50%。此费用列入标底和投标报价之中,由管理费中支出。

第八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办公室,应依照省建设委员会及省招标办公室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招标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其中10%上缴省招标办公室。

各级招标办公室收取的招标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人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九条 各中央在甘单位、建设工程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检查所属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好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标

第十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和招标办公室审定的评标办法,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印发经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经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单位批准并己报建;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分管的招标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五条 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招标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已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办公室审定;

(四)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招标办公室核定后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及结算办法;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和变更的,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九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标底

标底内容一般由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等构成。

第二十一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二)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基价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三)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招标投标管理费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

(四)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五)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以及包干费、措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十二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三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三)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四)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招标文件及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须有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和投标单位及评标定标组织成员单位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即宣布作废:

(一)末密封;

(二)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涂改处没有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印鉴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的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第三十三条 小型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组成。大中型工程、特殊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主要投资方、造价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等组成,必要时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评标、定标成员单位,要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法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办法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及施工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同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答疑、补充纪要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承发电合同,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素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处以罚款:

(一)应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处以工程总造价5%以下的罚款。该施工单位3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工程补办招标投标手续;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对建议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以非法手段获取标底的施工单位,取消对该工程的投标资格,宣布招标无效,工程另行组织招标;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弄虚作假、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除不得参与本招标工程投标外,6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由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对串通作弊的投标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是中标单位的责任,没收投标保证金,是招标(建设)单位的责任,处以与投标保证金相等数额的罚款,工程另行招标;

(七)决标后不按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的,从认证中标通知书第7日起,每日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罚没票据。

第三十九条 有效施工合同是拨款的依据,凡没有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及不招标工程的批准手续,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开工报告,不发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不验线。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索赂受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赂、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与投标保证金额度相等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彻私舞弊、索贿受贿、渎职失职违反本办法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办公室进行调解。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末作出规定前,省内暂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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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卫生,全文共 27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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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合理配置和利用卫生资源,有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业务素质,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我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体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一)目的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理顺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的关系,明确两者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责、权、利,最大限度地发挥乡村卫生组织的服务功能,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逐步建立起宏观调控有力、微观运行有序的新机制。

(二)意义

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是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它有利于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有利于农村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有利于乡村医生业务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巩固和发展;有利于规范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行为,维护农村医药市场秩序,保证农民看病和用药安全。

二、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村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县乡村一体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导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各乡镇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乡村一体化相关工作。

三、工作步骤和目标

(一)第一阶段(20xx.8.1—20xx.8..31)

1、各乡镇要高度重视乡村一体化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乡村一体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卫生院院长担任主任,明确2名以上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日常工作管理。

2、20xx年实施第一批乡村一体化试点工作的乡镇卫生院为高塘镇、大明镇、赤水镇、莲花寺镇、下庙镇、辛庄乡、柳枝镇等7个乡镇,在试点工作基础上,力争在20xx年6月前全面实施。

3、按照“五统一、两独立”(行政、业务、财务、药品、工资统一管理和法律责任、财务核算独立)的要求,完成本辖区内乡村一体化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县乡村一体化办公室反馈。

4、村卫生室统一布局,确保村卫生室内外卫生清洁,室内办公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统一摆放,村医生着装整洁,配戴上岗证,按甲级村卫生室设置标准完成医疗器械配置。

5、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及乡村医生对乡村一体化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乡村一体化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第二阶段(20xx.9.1—20xx.9.31)

1、试点乡镇组织实施乡村一体化“五统一”和“两独立”的管理,对各种资料整理归档,资料整齐、统一有序。

2、试点乡镇卫生院根据工作情况,查漏补缺,分析统计各类报表,进一步完善乡村一体化各项工作。

(三)第三阶段(20xx.10.1—20xx.10.30)

县乡村一体化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此项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并对未完成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签订责任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村卫生室的设置和建设

严格按照我县村卫生室设置规划,以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为原则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一所村卫生室;人口少的邻近行政村也可以联合设置卫生室;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酌情在较大的偏远自然村设置卫生室。县卫生局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制作机构标识牌、印章。村卫生室要求做到“三室一房”(诊断室、治疗室、留观室、药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五、加强对农村医疗市场的监管,取缔非法行医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国家鼓励多种形式办医的政策,凡符合法规规定准入条件者,均应支持和鼓励,引导他们到农村基层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对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和取缔,以净化农村医疗服务市场。

六、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

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医疗卫生工作的规范要求,加强对所辖村卫生室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抓住乡村一体化中的财务、药品和工资统一管理这三个核心和关键内容,使乡村一体化工作落到实处。

(一)行政统一管理

县乡村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县乡村一体化工作。乡镇乡村一体化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乡村一体化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与村卫生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村卫生室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药品及材料集中采购供应、统一考核;协助县卫生局进行监督管理,制止和取缔非法行医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医疗机构。

(二)统一业务管理

村卫生室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安排,实行目标管理,统一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业务技术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制定,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统一门诊登记、医疗文书,做到“八有一上墙”即:①看病有登记;②用药有处方;③收费有凭据;④收支有账证;⑤工作有制度;⑥岗位有职责;⑦疫情有报告;⑧业务有考核;⑨主要工作制度、岗位职责、防保数据、图表、服务价格公示等上墙。

(三)统一财务管理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账号,设立总账与分账,村卫生室同时设立账簿。村卫生室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实行相对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诊疗收入必须统一使用贵州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乡镇卫生院对各个村卫生室的财产、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品调拨、业务收支账册。各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所有财务收支必须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村卫生室从业务收入中统一提取卫生事业发展统筹基金,用于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由县卫生局设立专户进行专账管理。

(四)统一药品管理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药品,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行全省统一网上招标采购,药品由配送中心配送到乡镇卫生院,各村卫生室到卫生院领取,实行乡镇、村级医疗机构药品按统一价格销售。乡镇卫生院根据各村卫生室用药计划负责药品的调拨,做好药品的进出库管理(卫生院要建立健全药品进库单和出库单),保证医疗用药需要。对于不认真执行规定药品销售私自加价的,一经发现,由县卫生局报物价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乡村医生不得私自进购药品,一经发现,由县卫生局报药监、工商等部门按相关法规严肃查处外,同时取消其乡村医生聘用资格。

(五)统一工资发放

乡村医生收入由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含村医补助)和诊疗活动的利润两部分组成,其中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部分由县合医办审核后逐级拨付到乡镇卫生院,不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部分的收入交乡镇卫生院统一核算。

公共卫生服务性收入,根据安排的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及完成情况,个人的工作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兼顾绩效考核,由县卫生局按规定进行核算发放。

诊疗活动的利润,按比例提取作为乡村医生的工资,其余部分作为村卫生室的积累,用于村卫生室的发展等支出。村卫生室取得的月利润低于300元的不参加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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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房屋登记办法差异比较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办法,全文共 6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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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循上位法设定登记权限

细则》制定过程中,恪守《物权法》等法律以及《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各项具体制度,严格设定登记机构各项权限、强化登记机构的责任

登记制度设计中,登记程序的启动权归属于登记机构还是当事人至关重要。不动产登记,究其本质,是在不动产权利因法律事实发生变动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就相关法律事实提出主张,登记机构确认法律事实的发生并就相应的不动产权利变动后果记载于登记簿。根据《物权法》对物权变动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登记程序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启动。《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也确认了依申请登记的基本原则。

但从不动产登记实践来看,不少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允许登记机构随意依职权启动登记程序的规定。这种做法严重损害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本质上是国家权力对市场的过分干预。

《细则》在遵循《物权法》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在第二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明确确定了依申请登记的原则;而将依职权办理登记严格限制在法定特定情形。同时,在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从而允许当事人依照其意志终结登记程序。这就明确了当事人的意思在登记中的主导地位,充分体现了《物权法》等法律所贯彻的私法自治的精神。

此外,《细则》对登记类型的详细列举、对登记程序的缜密细化、对各类申请材料的严格限制、对登记机构审查职责的规定、对异议登记失效的规定等,无不是对登记职权的规范,无不体现了上位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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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石家庄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办法,全文共 11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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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家庄市制定的《石家庄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全面规范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城市总体规划全面融入海绵城市理念

对于未经海绵城市施工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将不予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近日,我市制定实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全面规范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从立项、土地、规划、建设和运营等多方面,对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进行了规范。全市各县(市)、区所有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办法》要求,海绵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作为刚性控制指标,落实在城市总体规划、海绵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全过程。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全面融入海绵城市理念,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融入“多规合一”、生态保护、水资源、绿地系统、功能分区、环境保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规划中统筹谋划、系统考虑。

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时,应提供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和指标核算情况表,上报市规划部门。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或规划设计方案文件中,应合理选择海绵设施类型及设施规模,包含海绵城市设计专题研究(包括设计原则、控制目标、设施布局、设施规模等),同时在设计图纸中应提供按照规划审批的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完善的详细设计,未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初步设计或规划设计方案不能通过审查。

《办法》明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的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划设计导则,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设计导则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的,由建设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行备案。未经海绵城市施工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部门不予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动态监管。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监理单位要对建设项目中配套的海绵设施工程,加强监理力度。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须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纳入监管范畴,确保工程质量。

《办法》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工程验收中,应按各自职责对项目是否落实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等方面内容进行重点验收,经验收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对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不得综合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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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物业小区车辆管理规定细则 物业小区车辆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细则,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9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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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规范机动车辆出入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出入厂区的机动车辆。

3 职责及权限

3.1 综合管理部门卫负责机动车辆出入管理和登记,有权拒绝不执行规定的车辆出入厂区。

3.2 市场营销部负责与运输车辆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负责向运输车辆传达公司规定和进行安全教育。

3.3 生产管理部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有权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4 正文

4.1 进入化工装卸区“十不准”

4.1.1 未经批准,任何车辆不准进入装卸区;

4.1.2 安全防火设施不齐全的车辆不准进入装卸区;

4.1.3 手机、香烟、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不准带入装卸区;

4.1.4 穿易产生静电服装或带钉鞋的人员不准进入装卸区;

4.1.5 未经批准,与生产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去装卸区;

4.1.6 不准在装卸禁火区内使用电器、音响设施或修理机动车辆;

4.1.7 无《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在装卸区内动火作业;

4.1.8 未经批准,不准在装卸区内施工作业;

4.1.9 不准用汽油、溶剂油等易燃溶剂擦拭设备、工具、衣物及地面等;

4.1.10 不准损坏、圈占或挪用安全消防设施。

4.2 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有公司相关人员带领,并在门卫处进行登记,经门卫检查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准进入厂区。

4.3 进入厂区(包括装卸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公司“十大禁令”和“进入化工装卸区十不准”规定,对不遵守规定、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者,门卫人员要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4.4 运输车辆依此排队登记,服从门卫管理和指引,严禁堵塞大门道路。

4.5 进入装卸区或装置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带阻火器,危险品车辆需自备灭火器,驾驶员应持危险品准运证、运输证等相关证件,登记后按指定路线行驶。

4.6 车辆装卸作业时,驾驶员必须在车旁监督。

4.7 拖拉机、摩托车、电瓶车等不得进入装卸区和装置区。

4.8 车辆出门时,门卫人员要按照出库单查验货物,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确属私人物品或特殊情况,驾驶员应主动说明,由门卫负责验看。

4.9 凡车辆违规进出厂区,每车次罚驾驶员和门卫各100元;车辆在厂区内违反规定的,每次罚驾驶员200元;因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驾驶员或车主赔偿全部损失,公司带车人员负连带责任。

5 相关文件

无。

6 相关记录

无。

7 其它

本制度由生产管理部起草,并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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