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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满江红》全文精品20篇

盼望已久的美好的寒假来临了,我们带着万分的兴奋去迎接它,大家知道寒假告家长书内容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岳飞《满江红》全文,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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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全文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54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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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与防止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以下是详细内容。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1998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xx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少与防止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控制吸烟(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控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将控烟工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是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体旅游、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城管、公安、口岸、监察等相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倡导不吸烟的文明意识,积极营造无烟环境。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对控烟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科学研究、监测评估等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 鼓励、支持深圳市控制吸烟协会等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为控烟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有关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志愿者服务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控烟工作。

第二章 控烟场所

第八条 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但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除外。

下列室外场所禁止吸烟:

(一)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四)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非吸烟点的其它室外区域。

(五)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九条 下列场所在20xx年12月31日之前为限制吸烟场所:

(一)酒吧、歌舞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二)茶艺馆、按摩、洗浴(包括桑拿、水疗、水会、足浴)等休闲服务场所。

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划定或设置非吸烟区(室),并设置非吸烟区(室)的标识。

第十条 限制吸烟场所期限届满后禁止吸烟,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鼓励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期限届满前自行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 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室外区域;

(二)不得靠近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四)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

(五)配置烟灰缸等盛放烟灰的器具,并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布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具体范围。

第三章 控烟措施

第十三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并配备控烟检查员;

(二)不得配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督投诉电话;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场所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其熄灭点燃的烟草制品;不熄灭的,应当劝其离开;不服从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其离开该场所的,不得向经营者索回已经花销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付费的,不得拒绝付费。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烟职责,并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对被投诉的禁止吸烟场所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其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出售烟草制品。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场所、专门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烟草制品;

(二)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三)以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它方式进行烟草促销;

(四)烟草企业冠名赞助活动;

(五)派发、赠予烟草制品;

(六)以派发、赠予烟草宣传品等直接或间接的手段鼓励、诱导购买烟草制品。

第十九条 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公众销售烟草制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公众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规定开展戒烟医疗服务,为吸烟者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鼓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制定本单位的内部控烟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制定、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控烟准则。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模范遵守控烟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控烟工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所管理的办公及公共服务场所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控烟标识。

控烟标识的制作标准以及设置规范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自行制作符合规定的控烟标识。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制定控烟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控烟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学员的文明意识。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控烟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控烟宣传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通讯、网络等有关媒体单位应当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按照规定免费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活动,发布控烟公益广告。

第二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等组织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在其服务区域内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第二十九条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开展下列活动:

(一)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二)劝阻吸烟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对本市控烟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四)协助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开展控烟工作;

(五)为个人戒烟提供帮助。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及个人担任控烟监督员,对控烟标识、吸烟点的设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给予配合。发现问题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为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开展控烟监督检查活动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三十一条 市、区政府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烟宣传,并倡导停止售烟、吸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建立控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召集组织。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审议控烟工作的规划、政策、方案;

(二)协调解决控烟工作中的问题;

(三)督促、检查、评估有关控烟工作开展情况;

(四)有关控烟工作其它事项。

控烟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宣传、发改、财政、卫生、教育、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体旅游、市场监督、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经济贸易和信息、科技创新、住房建设、口岸、法制、机关事务管理、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有关部门组成。

控烟工作联席会议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立联席会议工作例会制度,控烟工作联席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实施。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的控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控烟工作。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控烟工作规划;

(二)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测和评估控烟工作;

(三)负责指导、协调、部署、组织开展控烟宣传和烟草危害的健康教育;

(四)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医疗服务、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

(五)按规定履行控烟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但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控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负责除民用航空器、火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二)民航、铁路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民用航空器、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场所等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三)文体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文化场所、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及其所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四)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场所、商品批发零售场所及其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校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宾馆、旅馆、酒店、游艺场所、歌舞厅、按摩、洗浴等场所及其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六)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公园、地铁及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控烟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控烟日常巡查及投诉处理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监管情况。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控烟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监测和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或者机构进行。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设立12345公开电话为全市统一的控烟投诉电话。有关部门接到投诉的,应当受理。对实名投诉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未成年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训诫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于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设置吸烟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吸烟点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职责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处以广告或者赞助费用五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派发、赠予行为,并对派发、赠予单位处以十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罚款,并由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网站并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备案。

对非本地注册的信息服务提供者,由通信管理部门提请注册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区政府,包括新区管理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吸烟是指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且四周封闭总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所有空间。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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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幼儿园,全文共 21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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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制定了《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xx年版)等法规、标准和国家、省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各地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房管、教育、国土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教育、发改、国土、建设等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结合居住区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配套幼儿园布点原则上按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进行测算,具体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

第六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第七条 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等内容。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土地供应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xx)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行政部门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施工环节的监督工作。发展改革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的验收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建设单位须将幼儿园交付给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单位与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城乡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已改作它用拒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对已建成的住宅区,由教育、国土、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部门组织检查其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并要求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

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出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对规划、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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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陈水扁就职演讲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53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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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友邦元首、各位贵宾、各位亲爱的海内外同胞:

这是一个光荣的时刻,也是一个庄严而充满希望的时刻。

感谢远道而来的各位嘉宾,以及全世界热爱民主、关心台湾的朋友,与我们一起分享此刻的荣耀。

我们今天在这里,不只是为了庆祝一个就职典礼,而是为了见证得来不易的民主价值,见证一个新时代的开始。

在二十一世纪来临的前夕,台湾人民用民主的选票完成了历史性的政党轮替。这不仅是中华民国历史上的第一次,更是全球华人社会划时代的里程碑。台湾不只为亚洲的民主经验树立了新典范,也为全世界第三波的民主潮流增添了一个感人的例证。

中华民国第十任总统选举的过程让全世界清楚的看到,自由民主的果实如此得来不易。两千三百万人民以无比坚定的意志,用爱弭平敌意、以希望克服威胁、用信心战胜了恐惧。我们用神圣的选票向全世界证明,自由民主是颠扑不灭的普世价值,追求和平更是人类理性的最高目标。

公元2000年台湾总统大选的结果,不是个人的胜利或政党的胜利,而是人民的胜利、民主的胜利。因为,我们在举世注目的焦点中,一起超越了恐惧、威胁和压迫,勇敢的站起来!

台湾站起来,展现著理性的坚持和民主的信仰。

台湾站起来,代表著人民的自信和国家的尊严。

台湾站起来,象徵著希望的追求和梦想的实现。

亲爱的同胞,让我们永远记得这一刻,永远记得珍惜和感恩,因为民主的成果并非凭空而来,而是走过艰难险阻、历经千辛万苦才得以实现。如果没有民主前辈们前仆後继的无畏牺牲、 没有千万人民对於自由民主的坚定信仰,我们今天就不可能站 在自己亲爱的土地上,庆祝这一个属於全民的光荣盛典。

今天,我们彷佛站在一座崭新的历史门前。台湾人民透过民主锤链的过程,为我们共同的命运打造了一把全新的钥匙。新世纪的希望之门即将开启。我们如此谦卑,但绝不退缩。我们充满自信,但没有丝毫自满。

从三月十八日选举结果揭晓的那一刻开始,阿扁以最严肃而谦卑的心情接受全民的付托,誓言必将竭尽个人的心力、智慧和勇气,来承担国家未来的重责大任。

个人深切的了解,政党轮替、政权和平转移的意义绝对不只是「换人换党」的人事更替,更不是「改朝换代」的权力转移,而是透过民主的程序,把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交还给人民。人民才是国家真正的主人,不是任何个人或政党所能占有;政府是为人民而存在的,从国家元首到基层公务员都是全民的公仆。

政党轮替并不代表对於过去的全盘否定。历来的执政者为国家人民的付出,我们都应该给予公正的评价。李登辉先生过去十二年主政期间所推动的民主改革与卓越政绩,也应该获得国人最高的推崇与衷心的感念。

在选举的过程中,台湾社会高度动员、积极参与,尽管有不同的主张和立场,但是每一个人为了政治理念和国家前途挺身而出的初衷是一样的。我们相信,选举的结束是和解的开始,激情落幕之後应该是理性的抬头。在国家利益与人民福祉的最高原则之下,未来不论是执政者或在野者,都应该能不负人民的付托、善尽本身的职责,实现政党政治公平竞争、民主政治监督制衡的理想。

一个公平竞争、包容信任的民主社会,是国家进步的最大动能。在国家利益高於政党利益的基础之上,我们应该凝聚全民的意志与朝野的共识,著手推动国家的进步改革。

「全民政府、清流共治」是阿扁在选举期间对人民的承诺,也是台湾社会未来要跨越断层、向上提升的重要关键。

「全民政府」的精神在於「政府是为人民而存在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和股东,政府的施政必须以多数的民意为依归。人民的利益绝对高於政党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

阿扁永远以身为民主进步党的党员为荣,但是从宣誓就职的这一刻开始,个人将以全部的心力做好「全民总统」的角色。正如同全民新政府的组成,我们用人唯才、不分族群、不分性别、不分党派,未来的各项施政也都必须以全民的福祉为目标。

「清流共治」的首要目标是要扫除黑金、杜绝贿选。长期以来,台湾社会黑白不分、黑道金权介入政治的情况已经遭致台湾人民的深恶痛绝。基层选举买票贿选的文化,不仅剥夺了人民「选贤与能、当家作主」的权利,更让台湾的民主发展蒙上污名。

今天,阿扁愿意在此承诺,新政府将以最大的决心来消除贿选、打击黑金,让台湾社会彻底摆脱向下沈沦的力量,让清流共治向上提升,还给人民一个清明的政治环境。#p#副标题#e#

在活力政府的改造方面,面对日益激烈的全球化竞争,为了确保台湾的竞争力,我们必须建立一个廉洁、效能、有远见、有活力、有高度弹性和应变力的新政府。「大有为」政府的时代已经过去,取而代之的应该是与民间建立夥伴关系的「小而能 」政府。我们应该加速精简政府的职能与组织,积极扩大民间扮演的角色。如此不仅可以让民间的活力尽情发挥,也能大幅减轻政府的负担。

同样的夥伴关系也应该建立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我们要打破过去中央集权又集钱的威权心态,落实「地方能做、中央不做」的地方自治精神,让地方与中央政府一起共享资源、一起承担责任。无论东西南北、不分本岛离岛,都能够获得均衡多元的发展,拉近城乡之间的距离。

当然,我们也应该了解,政府不是一切问题的答案,人民才是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原动力。过去半个世纪以来,台湾人民靠著胼手胝足的努力创造了举世称羡的经济奇迹,也奠定了中华民国生存发展的命脉。如今,面对资讯科技日新月异以及贸易自由化的冲击,台湾的产业发展必然要走向知识经济的时代,高科技的产业必须不断创新,传统的产业也必然要转型升级。

未来的政府并不一定要继续扮演过去「领导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反而应该像民间企业所期待的,政府是「支援者」和「服务者」。现代政府的责任在於提高行政的效能、改善国内的投资环境、维持金融秩序与股市的稳定,让经济的发展透过公平的竞争走向完全的自由化和国际化。循此原则,民间的活力自然能够蓬勃兴盛,再创下一个阶段的经济奇迹。

除了巩固民主的成果、推动政府的改造、提升经济的竞争力之 外,新政府的首要施政目标应该是顺应民意、厉行改革,让这一块土地上的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更有自信、更有品质。让我们的社会不仅安全、和谐、富裕,也要符合公平正义。让我们的下一代在充满希望与快乐的教育环境中学习,培养国民不断成长的竞争力。

二十一世纪将是强调「生活者权利」、「精致化生活」的时代。举凡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治安改善、社会福利、环保生态、国土规划、垃圾处理、河川整治、交通整顿、社区营造等问题,政府都必须提出一套解决方案,并透过公权力彻底加以落实。

当前我们必须立即提升的是治安改善与环境保护这两大生活品质的重要指标。建立社会新秩序,让所有的老百姓都能安居乐业,生活没有恐惧。在生态保育与经济发展之间取得相容的平衡点,让台湾成为永续发展的绿色矽岛。

司法的尊严是民主政治与社会正义的坚强防线。一个公正、独立的司法体系不仅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也是人民权益的捍卫者。目前司法的改革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国人必须继续给予司法界严格的督促与殷切的期盼,在此同时,我们也应该节制行政权力,还给司法独立运作、不受干扰的空间。

台湾最重要的资源是人力的资源,人才是国家竞争力的根本,教育是「藏富於民」的百年大计。我们将尽速凝聚朝野、学界与民间的共识,持续推动教改的希望工程,建立健康、积极、活泼、创新的教育体制,使台湾在激烈的国际竞争力之下,源源不断地培育一流、优秀的人才。让台湾社会逐渐走向「学习 型组织」和「知识型社会」,鼓舞人民终身学习、求新求变,充分发挥个人的潜力与创造力。

目前在全国各地普遍发展的草根性社区组织,包括对地方历史、人文、地理、生态的探索和维护,展现了人文台湾由下而上的民间活力。不管是地方文化、庶民文化或者精致文化,都是台湾文化整体的一部份。台湾因为特殊的历史与地理缘故,蕴含了最丰美多样的文化元素,但是文化建设无法一蹴可几,而是要靠一点一滴的累积。我们必须敞开心胸、包容尊重,让多元族群与不同地域的文化相互感通,让立足台湾的本土文化与华人文化、世界文化自然接轨,创造「文化台湾、世纪维新」的新格局。

去年发生的九二一大地震,让我们心爱的土地和同胞历经前所未有的浩劫,伤痛之深至今未能愈合。新政府对於灾区的重建工作刻不容缓,包括产业的复苏和心灵的重建,必须做到最後一人的照顾、最後一处的重建完成为止。在此,我们也要对於灾後救援与重建过程中,充满大爱、无私奉献的所有个人与民间团体,再次表达最高的敬意。在大自然的恶力中,我们看到了台湾最美的慈悲、最强的信念、最大的信任!九二一震灾让同胞受伤跌倒,但是在「志工台湾」的精神中,台湾新家庭一定会重新坚强的站起来!

亲爱的同胞,四百年前,台湾因为璀丽的山川风貌被世人称为「福尔摩沙--美丽之岛」。今天,因为这一块土地上的人民所缔造的历史新页,台湾重新展现了「民主之岛」的风采,再次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

我们相信,以今日的民主成就加上科技经贸的实力,中华民国 一定可以继续在国际社会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除了持续加强与友邦的实质外交关系之外,我们更要积极参与各种非政府的国际组织。透过人道关怀、经贸合作与文化交流等各种方式,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扩大台湾在国际的生存空间,并且回馈国际社会。

除此之外,我们也愿意承诺对於国际人权的维护做出更积极的贡献。中华民国不能也不会自外於世界人权的潮流,我们将遵守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的宣言和行动纲领,将中华民国重新纳入国际人权体系。

新政府将敦请立法院通过批准「国际人权法典」,使其国内法化,成为正式的「台湾人权法典」。我们希望实现联合国长期所推动的主张,在台湾设立独立运作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并且邀请国际法律人委员会和国际特赦组织这两个卓越的非政府人 权组织,协助我们落实各项人权保护的措施,让中华民国成为二十一世纪人权的新指标。

我们坚信,不管在任何一个时代、在地球的任何一个角落,自由、民主、人权的意义和价值都不能被漠视或改变。

二十世纪的历史留给人类一个最大的教训,那就是--战争是人类的失败。不论目的何在、理由多冠冕堂皇,战争都是对自由、民主、人权最大的伤害。

过去一百多年来,中国曾经遭受帝国主义的侵略,留下难以抹灭的历史伤痕。台湾的命运更加坎坷,曾经先後受到强权的欺凌和殖民政权的统治。如此相同的历史遭遇,理应为两岸人民之间的相互谅解,为共同追求自由、民主、人权的决心,奠下厚实的基础。然而,因为长期的隔离,使得双方发展出截然不同的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从此阻断了两岸人民以同理心互相对待的情谊,甚至因为隔离而造成了对立的围墙。

如今,冷战已经结束,该是两岸抛弃旧时代所遗留下来的敌意与对立的时候了。我们无须再等待,因为此刻就是两岸共创和解时代的新契机。

海峡两岸人民源自於相同的血缘、文化和历史背景,我们相信双方的领导人一定有足够的智慧与创意,秉持民主对等的原则, 在既有的基础之上,以善意营造合作的条件,共同来处理未来「一个中国」的问题。

本人深切了解,身为民选的中华民国第十任总统,自当恪遵宪法,维护国家的主权、尊严与安全,确保全体国民的福祉。因此,只要中共无意对台动武,本人保证在任期之内,不会宣布独立,不会更改国号,不会推动两国论入宪,不会推动改变现状的统独公投,也没有废除国统纲领与国统会的问题。

历史证明,战争只会引来更多的仇恨与敌意,丝毫无助於彼此关系的发展。中国人强调王霸之分,相信行仁政必能使「近者悦、远者来」、「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的道理。这些 中国人的智慧,即使到了下一个世纪,仍然是放诸四海皆准的至理名言。

大陆在邓小平先生与江泽民先生的领导下,创造了经济开放的奇迹;而台湾在半个世纪以来,不仅创造了经济奇迹,也缔造了民主的政治奇迹。在此基础上,两岸的政府与人民若能多多交流,秉持「善意和解、积极合作、永久和平」的原则,尊重人民自由意志的选择,排除不必要的种种障碍,海峡两岸必能为亚太地区的繁荣与稳定做出重大的贡献,也必将为全体人类创造更辉煌的东方文明。

亲爱的同胞,我们多希望海内外的华人都能亲身体验、共同分享这一刻的动人情景。眼前开阔的凯达格兰大道,数年之前仍然戒备森严;在我身後的这栋建筑,曾经是殖民时代的总督府。今天,我们齐聚在这里,用土地的乐章和人民的声音来歌 颂民主的光荣喜悦。如果用心体会,海内外同胞应该都能领悟这一刻所代表的深远意义--

威权和武力只能让人一时屈服,民主自由才是永垂不朽的价值。

唯有服膺人民的意志,才能开拓历史的道路、打造不朽的建筑。

今天,阿扁以一个佃农之子、贫寒的出身,能够在这一块土地 上奋斗成长,历经挫折与考验,终於赢得人民的信赖,承担起领导国家的重责大任。个人的成就如此卑微,但其中隐含的寓意却弥足可贵。因为,每一位福尔摩沙的子民都和阿扁一样, 都是「台湾之子」。不论在多艰困的环境中,台湾都像至爱无私的母亲,从不间断的赐予我们机会,带领我们实现美好的梦想。

台湾之子的精神启示著我们:尽管台澎金马只是太平洋边的蕞尔小岛,只要两千三百万同胞不畏艰难、携手向前,我们梦想的地图将会无限远大,一直延伸到地平线的尽头。

亲爱的同胞,这一刻的光荣属於全体人民,所有的恩典都要归於台湾--我们永远的母亲。让我们一起对土地感恩、向人民致敬。自由民主万岁!

台湾人民万岁!

敬祝中华民国国运昌隆!全国同胞和各位嘉宾健康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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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汤阴县岳飞庙导游词范文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导游,全文共 17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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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汤阴岳飞故里“宋岳忠武王庙”,原名精忠庙,英文名称为“Yuefei Temple”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城内西南街。始建时间无考,今址是明景泰元年(1450年)重建。历代曾多次作修葺,增建,至今占地6千4百余平方米,六进院落,房屋建筑100余间 。其内含丰富,殿堂雄伟,碑碣林立。

1963年12月,岳飞庙被列为河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78年后,经全面整修后重新开放。如今的岳飞庙建筑精湛,碑碣林立,史料翔实,陈列丰富,1995年被评为全国文博系统优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2001年6月25日,汤阴岳飞庙被列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岳飞不仅是名战无不胜的战将,更是一名挥毫泼墨的文臣,《满江红》是其代表作,脍炙人口,慷慨激昂,道出心中的满腔热血,丝毫不逊于毛泽东的《沁园春. 雪》,颇具大将之风。

出身于农民家庭的岳飞是南宋著名军事家、抗金名将。他自幼聪慧过人,喜欢诗书;少时拜师习武,20岁从军,其母曾在他背上刺“精忠报国”四字。岳飞率军抗挚金兵,六战六捷,屡建战功。宋高宗却伙同奸相秦桧一心与金求和,一天连下12道金牌,强令岳飞撤兵,并解除了他的职务。最后以“莫须有”的罪名,将39岁的岳飞杀害于杭州。家乡人民对岳飞寄予无限的敬仰之情,对秦桧等奸臣恨之入骨。东西厢房为岳飞生平事迹陈列馆。后院为寝殿,殿内陈列着岳飞著名的书法珍品《出师表》石刻。寝殿后还有岳云祠、四子祠、岳珂祠、孝娥祠等。

庙坐北朝南,外廊呈长方形。临街大门为精忠坊,面西,是一座建造精美的木结构牌楼,斗拱型制九踩四昂重翘。坊之正中阳镌明孝宗朱祐樘赐额“宋岳忠武王庙”,两侧八字墙上用青石碣分别阳刻“忠”、“孝”两个大字。字高1.8米,遒劲端庄,格外醒目,过精忠坊为山门,坐北朝南,三开间式建筑,两侧扇形壁镶嵌有滚龙戏水浮雕,门前一对石狮分踞左右。山门檐下一排巨匾,上书“精忠报国”、“浩然正气”、“庙食千秋”,是当代书法家舒同、楚图南、肖劳的手迹。明柱上嵌有当代文学家魏巍撰书的楹联:“存巍然正气;壮故乡山河。”两侧还有一副楹联:蓬头垢面跪当前,想想当年宰相;端冕垂旒临坐上,看看今日将军‘。"山门对面为施全祠,内塑施全铜像,前石阶下秦桧、王氏、万俟卨、张俊、王俊五奸党铁跪像呈镇压之势。

拾级入庙,古柏苍劲,碑碣林立,东有肃瞻亭,西有觐光亭,仪门前两道高大的碑墙把这里辟作东西两个小院。院中各有亭子一座,东曰“肃瞻”,西曰“觐光”。在林立的碑刻中,有明清帝王谒庙诗篇,有名代重修扩建古庙胜迹的记实,更多的是历代文人学士颂扬英雄的诗词歌赋。陈运和诗称“精忠报国 久居在岳飞背脊 久居在大好山河”。历代诗词歌赋尚存近200块。穿过御碑亭,便是岳庙之主体建筑——正殿。该殿面阔五间18.30米。进深三间11.60米,斗拱型制为五踩重翘重昂,硬山式建筑,高10米。体态稳重,气势恢宏。殿门楣上悬有五块巨匾,分别是“乃武乃文”、“故乡俎豆”、“忠灵示泯”、“百战精威”、“乾坤正气”。其中“百战神威”和“忠灵未泯”为清帝光绪和太后慈禧所题。正殿中央为岳飞彩塑坐像,高丈余,英武魁伟,正气凛凛。上悬“还我河山”贴金巨匾。坐像两侧镶嵌张爱萍将军题写的楹联“朱仙镇血战丧敌胆,风波亭长恨遗千秋”。四周墙上,悬挂着国内现代著名书画家颂扬岳飞的书画墨宝。大殿两侧的东西庑中,为岳飞史迹陈列室。

大殿后院,是寝殿、岳云祠、四子祠、岳珂祠、孝娥祠、三代祠等。寝殿上方悬有现代著名书法家商向前、沈鹏等题写的匾额和魏传统等的楹联,内陈列着著名的书法珍品《出师表》石刻,有刻石一百四十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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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长春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全文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卫生,全文共 45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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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长春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下面是《长春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的详细内容。

《长春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城乡卫生水平,保障人民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领导、全民参与,以强化公共卫生意识,减少健康危害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卫生创建规划和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和卫生村等卫生创建活动。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健康城市、健康街道(乡镇)、健康社区(村)、健康单位、健康家庭等健康创建活动,营造健康环境、优化健康服务、培育健康人群、构建健康社会。

第七条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全市应当集中宣传爱国卫生知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市、县(市)区爱卫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动员全民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卫生创建和健康创建活动;

(四)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爱国卫生工作;

(五)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

(六)受理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核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七)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灾情、食物中毒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八)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成员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爱卫会下设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承担同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所属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完善的卫生设施,按照爱国卫生标准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并接受所在地爱卫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爱卫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宣传爱国卫生知识,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传播健康文化,引导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规划,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网络,逐年加大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的经费投入。

鼓励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支持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第十六条新闻媒体应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发布公益广告,开展健康教育知识宣传。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舆论引导和防病知识宣传。

第十七条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意外伤害、病态成瘾行为等的防治,开展技术培训和知识宣传。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开展健康培训和健身活动。

第二十条车站、机场、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开展无烟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公职人员、教师、医护人员应当带头戒烟。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草广告。

第四章环境卫生治理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对城乡结合部、城市河道、城中村、旅游景点、车站、机场、建筑工地、校园周边、农贸市场、背街小巷、流动人口聚居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等区域的环境卫生,应当重点治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完善供水设施建设,开展水质卫生监测,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统筹解决城乡饮用水安全问题。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农村改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的要求,推进农村改厕工作,逐步实现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全覆盖。

村(居)民户厕和农村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公厕的建设,应当符合《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照明完善,卫生无死角。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摆摊设点、乱扔垃圾、乱倒污水、随地吐痰现象,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

(二)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实现全面密闭化,运输体系完善,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三)公共厕所和垃圾转运站设置满足需要、布局合理、管理规范;

(四)绿地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

(五)河道、人工湖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六)集贸市场卫生管理规范,环卫设施齐全,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

(七)建筑工地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环保标准,待建工地管理到位,围挡规范;

(八)居民区庭院、楼道保持干净整洁,无乱堆乱放,无违规饲养畜禽;

(九)发挥数字化城管功能,对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妥善处置。

第二十七条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路边、河边、桥边等公共环境无暴露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废弃物;

(二)河道、水塘、水沟等水体无漂浮垃圾;

(三)墙壁、电线杆、门面、树木无乱贴乱画;

(四)村内畜禽实行圈养,无散养畜禽;

(五)主要道路两侧和农户门前屋后无乱搭建、乱堆放,建筑材料堆放整齐;

(六)道路硬化,无土堆、粪堆及污水坑。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秸秆、林下附植物、树木枯枝焚烧的监督管理,推广秸秆综合利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及野外焚烧秸秆、林下附植物、树木枯枝。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遇有重污染天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移动客户端等载体向社会发布天气预警信息,提醒有关单位和市民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第五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爱卫会应当根据当地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规律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落实预防控制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范围内,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全社会成员应当积极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管道井、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或者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及时将监测和评价结果报送同级爱卫办,并协助同级爱卫办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病媒生物消除、杀灭药物、器械,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生产、配制、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卫生杀虫药剂和急性剧毒杀鼠药剂。

第三十五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控制措施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爱卫会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内容,并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采取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被监督考核单位应当配合市、县(市)区爱卫会组织的监督考核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爱卫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爱国卫生工作监督考核结果,根据监督考核结果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表彰奖励或者追究责任,并对各单位卫生创建、健康创建的命名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爱卫会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监督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群众的建议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监督和举报的权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由市、县(市)区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员聚集场所、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未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未确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或者未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的,由市、县(市)区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提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或者开展病媒防控作业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由市、县(市)区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市、县(市)区爱卫会成员单位和爱卫办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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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全文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51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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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

(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

(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

(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

(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第八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

(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

(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

(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

(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

(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三)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和知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

(一)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

(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

(五)接触粉尘或者有害气体的人员;

(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

(七)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重点采取以下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

(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注意环境通风;

(三)对于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的痰液等排泄物和污物、污水以及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及处置;

(四)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发生。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的基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的结核病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应当符合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医疗机构实验室的结核病检测工作,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肺结核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预案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依法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和风险评估;

(二)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

(三)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

(四)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对其实施预防性化疗;

(五)开展疫情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置情况。

第四章 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和确诊。

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已进行疫情报告但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一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并对其中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

承担耐多药肺结核防治任务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进行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第二十二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管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诊断、治疗及管理等相关信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治疗管理等情况,及时更新患者管理登记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结核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肺结核患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提供规范化的治疗服务。

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实验室检测结果,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负有救治的责任,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医学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结核病病人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二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定期访视、督导服药等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

转出地和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信息,确保落实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

(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的;

(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

(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第三十八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肺结核传播或者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咳嗽、咯痰2周以上以及咯血或者血痰是肺结核的主要症状,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疑似肺结核患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1)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者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2)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传染性肺结核:指痰涂片检测阳性的肺结核。

密切接触者:指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直接接触的人员,包括患者的家庭成员、同事和同学等。

耐多药肺结核:肺结核患者感染的结核分枝杆菌体外被证实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发生活动性肺结核,或者结核病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

转诊: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将发现的疑似或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转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追踪: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访,使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24日起施行。1991年9月12日卫生部公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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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中国护士条例全文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护士,全文共 22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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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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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廉颇蔺相如列传》教学设计 廉颇蔺相如列传全文教案

范文类型:教学设计,适用行业岗位:教研,设计,全文共 13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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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掌握课文中有关实词、虚词的用法。

2、学习蔺、廉二人顾全大局、以国事为重的优良品质。

3、学习本文通过典型事例和细节描写表现人物性格、品质的协作方法。

1、充分利用学生手头上已有的文言文学习资料,文字、语句上拟采用鉴赏引导下的学生自读的方法,疏通字句。

2、课前布置预习。预习注意:①对照注解和文言文译注资料疏通文句;②划分课文段落层次;③划分“完璧归赵”一部分的层次,列出结构提纲(小标题)。

3、安排四课时。

指名朗读课文“预习提示”和注释①。

1、关于《史记》的补充介绍:

本纪(12 篇):专述历代最高统治者的政治活动(如《项羽本纪》)。

世家(30篇):主要记述贵族的史事。(如〈〈陈涉世家〉〉)

列传(70篇):记述官吏、士大夫和知名人物的事迹。分三种:①专传,即一人一传,(如〈〈淮阴侯列传〉〉)②合传,有二人合传,也有三五人合传,(〈〈廉蔺列传〉〉)③汇传,记同一类的若干人,篇名中并不举出人物姓名,如〈〈仲尼弟子列传〉〉、〈〈酷吏列传〉〉。

表(10篇):是各个历史时期的简单大事记,是全书叙事的联络和补充。

书(8篇):是个别事件的始末文献,分别叙述天文、历法、水利、经济、文化、艺术等的发展和现状。

《史记》开创了我国纪传体的史学,同时也开创了我国的传记文学,是24 史的第一部。

《史记》的写法和所写人物对后世影响深远。

鲁迅的评价: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

2、背景简介:

公元前三——四世纪,是我国历史上的战国后期。七雄并峙,战火频繁。七国之中秦最强大,它采取“远交近攻”的政策,各个击破,力图吞并六国。赵是北方还有点实力的国家,秦一时难以吞并,便用讹诈的手段掠夺它的土地和财务。赵依仗廉、蔺二人军事上严密戒备,外交上不卑不亢,维护了国家的尊严,保障了国家的安全。本文着重记叙了二人团结合作,与强秦抗争的故事。

提问:课文按什么顺序写了几件事?

明确:按时间顺序写了三件事:完璧归赵、渑池相会、廉蔺交欢。课文也就自然分成三部分。

提问:这三件事充满了矛盾冲突,能说说每件事各围绕什么矛盾展开的吗?

明确:“完璧归赵”写的是诈璧与存璧的斗争;“渑池相会”写的是辱赵与尊赵的斗争;“廉蔺交欢”写的是私怨与国事的矛盾。作者在矛盾中展开情节,刻画人物,而所有这些矛盾又都挂在对秦斗争这条主线上。学习这篇课文要始终抓住这个重点。

板书: 完璧归赵—————————诈璧与存璧的斗争

渑池相会—————————辱赵与尊赵的矛盾

廉蔺交欢—————————私怨与国事的矛盾

提问:文章是在矛盾的发展中表现人物性格的。全文贯串了怎样的矛盾?

明确:全文贯串了互相交织的两种矛盾:一种是赵国与秦国的矛盾,一种是廉颇与蔺相如的矛盾。

一开始,秦恃强讹诈,赵国处境危急,矛盾十分尖锐。廉蔺二人一切为了自己的国家,彼此间并无私人恩怨。而后,随着赵秦间的矛盾几经缓和、紧张、缓和,蔺相如地位的不断上升,廉颇同他的矛盾便日益紧张。蔺的退让忍辱感动了廉颇,二人终于成了刎颈之交,矛盾消除,共同为国效劳,赵、秦间的矛盾也趋隐伏。

提问:(检查预习)这部分可分几层?列出情节提纲。

明确:可分三层:(板书)

(1)1——2段:简介廉、蔺

(2)3段:秦王求璧(事情的起因)

(3)4——1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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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感恩主持词串词 满江红主持词串词

范文类型:主持词,适用行业岗位:主持,全文共 9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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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尊贵的凝星名都业主朋友们:

大家晚上好!我是主持人##,踏着圣诞宁静的钟声,我们又迎来了一个祥和的平安夜,满怀喜悦的心情,我们即将迎来生机勃勃的20xx年。

春风贺喜无言语,排比花枝满名都。在这绚丽多姿的日子里,我们的心儿像怒放的花朵,荡起一片欢乐的海洋。新年拉近了我们成长的距离;当鲜红的太阳跃上地平线,我们又迎来了新的一天;今夜,我们欢聚一堂、载歌载舞;今夜,我们激情满怀、心潮澎湃;今夜,我们送去我们的祝福; 埋藏已久的期盼化做今日相逢的喜悦。

听一下,午夜的夜空里渐渐传来了圣诞老人驾着鹿车而来的清脆铃声,白色的圣诞节 ——属于我们童话般的节日如愿而至!

看,阳光灿烂,那是新年绚丽的色彩。

听,金钟朗朗,这是新年动人的旋律。

亲爱的朋友们祝大家圣诞快乐!平安夜—圣诞晚会现在开始。

在此,我向参加今天晚会的各位来宾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下面有请 好世界聚宝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 上台致词。掌声欢迎! (领导讲话)…………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感谢##的精彩致词。

一、歌曲《铃儿响叮当》

很多很多年前,在一个雪花飞舞的夜晚,一个小女孩叩响了农夫家的门,农夫请小女孩子吃了一顿丰盛的晚餐,并送给小女孩一件礼物。这是一根神奇的杉树枝,农夫说,当你跳起欢快的舞蹈,杉树枝长会成一棵结满了礼物的大树,当你自己去点亮她的时候,你将成为最幸福的人,你所有梦想的都会实现。今晚是平安夜。此刻,身穿红袍,头戴红帽的圣诞老人会不会来这儿呢?请欣赏歌曲《铃儿响叮当》。

二、歌曲《真的爱你》

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在欢腾的日子里,总不忘把我们带到世上来的母亲,歌颂母亲的歌曲数不胜数,唯独这首百听不厌。瑾献给天下所有母亲,请欣赏《真的爱你》。

三、《我的未来不是梦》

优美的旋律,动人的歌词成就天下大爱。

谁说梦想总是遥不可及?心若在,梦就在!只要怀揣梦想,我们的生活就会变得更有意义。下面有请大家欣赏《我的未来不是梦》。

四、三等奖抽奖

激动人心的时刻到了,看看谁最先得到这份幸运。有请我们好世界聚宝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来抽取今天的3名三等奖,有请###!

………………

有请获得三等奖的来宾上台领奖

请##为我们的获奖者颁奖,有请!

恭喜获得三等奖的嘉宾朋友。幸运还在继续,请勿随便走动哦。

五、互动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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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7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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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现居住地址:

户籍所在地址:

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晋江市劳动合同范本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个月,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工作地点从事工作(岗位)。

(二)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无正当理由应服从变更。

(三)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工作岗位需要对乙方具体工作时间作出规定和调整。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执行。

(二)鉴于甲方行业的特殊性,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工作班次、休息日进行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安排。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元/月。试用期满后,甲方以下列第种计算方式支付乙方工资:

1、计时工资。工资为元/月。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双方及时协商约定计件单价。

3、其他支付形式。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的日。乙方月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按法律法规执行。

(二)甲方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乙方工作岗位调整后,其工资参照同岗位、同工种、同职务的标准执行。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均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保障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有关劳动安全知识、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及技能等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与其岗位有关的劳动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三)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告知乙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双方约定的事项

(一)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训的约定:

(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

(三)其他事项的约定: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记载变更内容,注明变更日期,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变更劳动合同,应订立《劳动合同变更书》,也可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九、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定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劳动争议处理

若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在法定时效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不服仲裁裁决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一、本合同没有定明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定明的事项如与新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单位(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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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商品房买卖合同全文完整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5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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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座落在 。

第二条:乙方所购买房屋的基本情况为,现房、普通住宅、建筑 面积 平方米。室内所有装璜不变,为乙方所有。

第三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 万元整,RMB 元。

第四条:付款时间与办法,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甲方定金人民 币 万元整。在 日内办理过户,房屋过户后,购房余款 万元整一次性付完。

第五条:甲方于乙方将房款全部付清后 日后将交易的房产 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六条:税费分担:甲方承担 税,其余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乙双方在房屋过户时于房产部门签订的合同仅作过户 时使用,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违约方向守约方 支付总房价的 30%作为违约金。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方双方各执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如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 双方均可向连云港市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若供方未如期按照合同约定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内容之要求交付合同货物或提供服务、补足或更换货物且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直接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

(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完成相应的更换及修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及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及相关的其它期限也应重新起算。

2、如供方延期交货或需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按延期交货所折合的金额或延期付款金额每天 2‰

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

3、如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均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就每一单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5% 的违约金。

4、若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供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倍向需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且并不当然免除其依法应受的其它处罚。

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约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天内向对方有效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并书面确认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延期履行、修订或终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八、本合同签订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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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岳飞读后感50字

范文类型:读后感,全文共 6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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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读了一本书,名叫《岳飞传》。哇!这本书写得太精彩了。书中介绍了抗金名将岳飞传奇的一身,他从小失去爹,和母亲寄人篱下,后拜周侗为师,他用功读书,专心习武,能文能武,练就一身过硬的本领,他带领军队南征北战,英勇抗金,是我国南宋时期著名的民族英雄。

我为岳飞屡战屡胜感到高兴,又为那莫须有的罪名恼怒不已,我为一个武艺超群的元帅就这样不明不白的含冤死在奸臣秦桧手里而深深惋惜。我认为岳飞一身太过忠心,简直有点愚蠢了。如:

第一,精忠报国被他理解成唯皇帝之命是从。在朱仙镇大败金兵后,他明明可以明可以乘胜追击,直捣黄龙府,迎回二圣,完成使命。可他不肯违抗君命,结果错失良机,使即将胜利的战役功亏一篑,也让自己深陷绝境。

第二,面对屈辱,不懂据理力争,没有反抗精神,只会压制自己兄弟。岳飞明知张邦昌与他有旧仇,还轻易相信,差点丢掉性命还不知为何缘故。面对兄弟的救援,他还不领情,还奉旨镇压。领十二道金牌回京,遭诬陷,王横感到愤恨不平,据理力争,岳飞还怒叱王横,以死威胁,可怜战场上的英雄王横就这样死于非命。

第三,为了忠孝的名声,尽让岳云和张宪一同来受死,还连带死了众多英雄。

第四,岳飞不懂为官之道。他经常在皇帝面前发誓要把二圣回来,也不考虑旧皇帝迎回来了,新皇帝的处境,所以皇帝也想处死岳飞,只不过借了秦桧之手。

第五,高宗皇帝只知道寻欢作乐,卖国求荣,打败了也割地,打胜了也敬供,昏庸无能。这样的皇帝岳飞应该取而代之,才是就黎民于水深火热之中。

总之,我认为岳飞精忠报国没看清形势,在那个报效无门的时代,他就应该识时务者为俊杰才是真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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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的日记200字 六一的日记全文

范文类型:日记,全文共 8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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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星星,盼月亮,终于把“六一”给盼来了。今天是六一儿童节,是我们自己的节日,大家理所应当地欢喜起来。

哈哈。到了下午,老师给我们每人发了一张入场券。我仔细看了看,哇,有那么多个游戏,比如:一线垂危、反恐精英、扫雷……看得我眼花缭乱。我的心里十分高兴,有这么多游戏在这里,一定玩的很过瘾。

拿着票,我来不及多想,就走出教室门,和原来约定好的朱聪、黄嘉凯等人汇合,径直往“一线垂危”的地方走去。

刚刚到了“一线垂危”的教室,我看花了眼。一条条彩带挂在电风扇上、窗户上……教室里有四关,都用小红旗杆撑着,旗杆中间有一条线,线上绑着铃铛,响起来十分清脆。整个教室都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十分迷人。不知不觉的,已经轮到我们五个了。一个六年级的同学给我带了个蓝色的眼睛,我的眼前一片漆黑,什么也看不见了,幸亏有个同学提醒我,要不然我肯定要撞到墙了。我缓缓地向前走去,第一关是爬,我趴了下来,从铃铛线里爬了过去。第二关是要跳过铃铛线的,我通过同学们的指引,来到了第二关面前。我瞅准了时机,奋力一跃,跳了过去。第三关也是爬,第四关虽然还是跳,但难度高多了。我走到铃铛线前面,先跨出一只脚,再收回一只脚。哈,好险,差点就完蛋了。就这样,我拿到了不菲的成绩:四张奖券。

接下来,我们来到了“心有灵犀”这个活动班级。我一看,原来是两个人结伴,一个人做动作,另一个人来猜。原来跟电视里的“超级大赢家”的一个节目差不多。轮到我了,我和黄嘉凯结伴。黄嘉凯来做动作,我来猜。当主持人拿了一个牌子,我刚想去问主持人一件事情,不小心看见了牌子上的字。哈哈,没被发现,真是好啊,嬉嬉,这也算是“作弊”吧。没想到黄嘉凯可真聪明,从口袋里拿了一根线,往脖子上挂了挂,我因为看过答案,所以脱口而出:挂。就这样,我们俩得了两张奖券。

还有许许多多的活动,我就不一一细谈了,反正个个好玩。活动结束了,我既欢喜,又忧伤。欢喜的是我用奖券换了许多东西,忧伤的是没有把全部玩下来。不过我还是十分高兴。

这个“六一”儿童节,我过得十分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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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广东省博物馆导游词全文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导游,全文共 13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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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广东是岭南文化的重要传承地,经济发达,风景名胜也不少。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广东导游词,希望您喜欢阅读:

广东省博物馆是中国省级综合性博物馆。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文明路中山大学旧址。1957年筹建,1959年开放。占地面积2.9万平方米。广东省博物馆位于文明路,包括三个部分:博物馆展馆,国民党一大旧址,鲁迅博物馆。博物馆展馆本身,是一个崭新的建筑,与它旁边的国民党一大与鲁迅博物馆形成两种很迥然不同的风格。郭沫若为广东博物馆题名。

该馆藏品以地方文物为主,共12.4万多件,有陶瓷、字画、端砚、金木雕、钱币及出土文物等。。一级藏品300多件。珍品有全国仅有的宋代陈容墨龙图,以及清代猴王端砚,北宋熙宁元年(1068)白釉释迦牟尼像。

现在的新馆是在1992年新建的,是一座具有现代化设施的新陈列大楼,楼的四面都是白色的浮雕,分别是广东的著名人物孙中山和广东著名历史事件,虎门销烟等等,新馆有13个展厅,2个序厅和一个学术报告厅。陈列面积2197平方米,陈列大楼的南边,露天陈列鸦片战争时期中国军民抗击英国侵略的3尊铁炮以及300多年前坠落在英德县的一块 8000多斤重的陨铁。《广东古代史》陈列,共有展品2123件,系统地展示广东古代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等历史。《广东近代史》陈列,展品1244 件。反映了从鸦片战争到太平天国运动时期广东人民的反侵略反封建斗争以及洋务运动时期广东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兴起和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资产阶级维新运动,还介绍了孙中山早期的革命活动和同盟会的成立及其在两广发动的多次武装起义,着重表现了辛亥年“三•一九”广州起义和武昌起义。

钟楼,原来是清代广东贡院的一部分;1905年后改为两广速成讲习所,两代优级师范学堂;1912年改为广东文艺优级师范学校;1924年易名为广东大学;1926年改为中山大学。钟楼正门是拱形园柱廊,楼的前半部为两蹭,后半部一层,整座楼为砖木结构,其平面似“山”字形。因楼的四面都装有时钟,故名钟楼。钟楼与它前面的广场被誉为是“革命的大本营”。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就是在这个钟楼的礼堂召开的。现在已恢复当时大会时的原状,主席台上悬挂孙中山像和中国国民党党旗,台下左右为中央临时执行委员席,代表席六排有编号和姓名。遥想当年,广州是革命根据地,钟楼礼堂和广场成为国共两党领导人经常出席群众集会的中心场所,誉为“革命的大本营”。再看看过去的照片中的小树,现在已长成,为这个革命的摇篮遮风雨。钟楼还曾是现在中山大学的前身,钟楼二楼西侧面是当年中山大学校务室,会议室和鲁迅先生的卧室兼工作室。所以这里还有鲁迅先生身前的摆设,从他年少时求学的三味书屋,到后来的上海的居所摆设,以及各种木刻,鲁迅先生在各个时期的文学创造思想,整个思想历程的变化。

该馆先后与香港大学冯平山博物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 澳门贾梅士博物院联合举办了 《石湾陶瓷》、《明清广东法书》、《广东先秦出土文物》、《苏六朋书画》、《广东唐窑址出土陶瓷》、《广东出土晋唐文物》等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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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荆州古城保护条例》全文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39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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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首部实体性法规《荆州古城保护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5月1日起施行,那么,下面就随百范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荆州古城保护条例

(20xx年12月21日荆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xx年1月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荆州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荆州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荆州古城是指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古城历史城区。

第三条 在古城范围内居住和从事保护、管理、利用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古城保护遵循统筹规划、整体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古城保护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文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城市管理、财政、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环境保护、交通、旅游、林业、民政、民族宗教、文化、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城保护工作。

荆州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古城保护实际需要,做好古城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对古城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决策建议。

第七条 古城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资助、提供服务、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古城保护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对在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九条 古城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古城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

(二)古城墙、开元观、玄妙观、太晖观以及其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

(三)三义街—得胜街、南纪门等历史文化街区;

(四)历史建筑;

(五)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碑刻、遗址及纪念性设施;

(六)古树名木、珍稀植被;

(七)护城河等构成古城空间形态特色的河湖水系与自然环境风貌;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其他应当保护的对象。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荆州城墙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古城保护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古城保护规划在报送审批之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听取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意见,并向公众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市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城人口疏散等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 古城保护规划、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对古城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之前,应当组织文物影响评估,征求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意见;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还应当按程序报请文物部门同意。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古城保护实行名录保护制度。保护名录的编制内容、标准、申报和批准程序等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应当定期普查历史文化资源,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应当及时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都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第十七条 古城墙的维护和修缮,由市文物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制定方案,经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开元观、玄妙观、太晖观以及其他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修缮,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在城墙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涂污、刻划、张贴、悬挂物品、攀爬;

(二)拆挖城墙砖,在城垣上取土、种植、焚烧、破坏植被;

(三)在城墙周围存放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

(四)在城墙保护范围内倾倒、堆放垃圾和向墙体排放污物污水;

(五)在城墙本体修建与城墙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其他危害城墙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文物等部门应当加强古城园林绿化管理,建设与古城墙景观及古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环城绿化带,及时清除危害城墙本体的树木。

第二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逐步恢复原历史环境风貌、街巷格局、建筑特色,其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古城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国有历史建筑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历史建筑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

历史建筑的使用、维护和修缮,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与古城风貌相协调的沿街广告、店铺招牌、标识、标志等规划。

第二十三条市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设立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古城历史风貌、传统格局和自然环境。

古城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工业企业;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古城历史风貌和保护规划。

古城范围内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限高规定:

(一)荆州城墙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但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六米以下;

(二)荆州城墙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十二米以下;

(三)荆州城墙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城墙内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十五米以下,荆州城墙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城墙外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二十四米以下。

古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在以上高度控管下,应当同时符合各自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要求。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建筑物,应当依法逐步降层改造、拆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古城人口疏散规划,古城墙内常住人口控制在六万以内。

纳入古城人口疏散规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先行外迁出城,不得在古城范围内新建、原地重建、扩建办公场所或者其他设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古城内的单位和居民迁出古城。外迁腾退的房屋和土地,应当用于发展文化旅游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古城内外道路交通进行全面规划建设,逐步改善古城内和古城周边道路交通状况。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部门,优化古城内外交通线路,设置旅游专用通道,并对进入古城范围的车辆实行交通限制。

第二十七条 古城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古城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救护等应急通道畅通。

第二十八条 古城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讯、消防、监控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古城保护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许可。

第二十九条 对护城河以及古城范围内的湖塘、湿地等,不得擅自改变其堤坡、宽窄、深浅、走向等自然状态,逐步恢复历史水体景观。

古城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应当引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护城河以及湖塘、湿地等排放污水。

通过对护城河及湖塘采取疏挖、引水等改造措施,使其水质得到明显改善,整体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IV类标准。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古城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征集、抢救、研究、传播、宣传教育等,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古城的合理利用,发展相关文化旅游产业。在古城范围内鼓励经营或者开展下列项目和活动:

(一)文博事业、旅行社团、特色旅游线;

(二)文艺活动、旅游演艺、民俗及旅游节事;

(三)传统与现代娱乐业,文化创意产业;

(四)特色酒店、特色餐饮和特色文化体验;

(五)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旅游商品制作;

(六)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展示活动。

第三十二条鼓励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古城进行影视摄制或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修缮。对具备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体性开发利用,使其成为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展示地和体现地方历史文化特色的旅游观光场所。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古城保护利用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古城保护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责令恢复原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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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满江红朗诵主持词

范文类型:主持词,适用行业岗位:主持,全文共 3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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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曾说:

“劳动创造了人类!”

是谁在说:

“劳动赢得了幸福!”

又是谁在唱:

“劳动最光荣!”

毛主席曾讲:

“文艺为工、农、兵服务”

也就是为劳动者讴歌。

我为建筑工人喝彩!

看!手拿着钢筋管,

象轻灵的燕

缀成了幢幢入云的大厦

缀成了江河座座桥梁

缀成了祖国繁荣昌盛

宏伟了他们自豪的胸膛

我为农民鼓掌!

瞧!烈日里,汗水洒向大地

大地披上了金绸、银缎

万紫千红、摇曳了农家的心

丰仓里都是国家的安稳!

我为家政人员感慨!

那家政的阿姨

回家后想着照料过的幼儿

泪水汇成晶莹的小溪

心声唱响在“星光大道”

和谐了千家万户的柴、米、油、盐

我为最有价值的科研人员加油!

上九天探索,下深海科考

祥云、清空;蔚蓝、墨黑

奏响出祖国辉煌腾达

我为援外的设计者鼓劲!

想念留在家里

心里装着祖国

喝彩响遍地球之村

每年有多少劳模举起奖杯

每年有多少劳模印在人心

每天都是劳动的海洋

是啊!劳动是美好!

光荣的!创造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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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岳飞爱国事迹精选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全文共 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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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有幸埋忠骨,白铁无辜铸佞臣。

——题记

古往今来,成功人士无不具有正确的荣辱观。古今中外,有关荣辱的故事数不胜数,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岳飞的荣辱故事。

岳飞,字鹏举,相州汤阴人,南宋著名军事家、抗金将领。少年时期,岳飞就刻苦读书,勤奋习武。20岁时,岳飞怀着抗击金兵,还我河山的雄心壮志毅然从军。临行前,岳母在他身上刻下“精忠报国”四个大字。希望岳飞能够忠于国家,为国效力。

岳飞带着母亲的期望驰骋沙场,带军奋勇抵御敌人。他治军有方,纪律严明,要求士兵“冻死不拆屋,饿死不掳掠”,得到了老百姓的爱戴和支持。岳飞率兵与金兵苦战,屡建战功,宋高宗奖给他一面“精忠岳飞”的军旗。

后来,宋高宗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私利,迫害岳飞退兵。岳飞回到临安后,奸臣秦桧诬告岳飞谋反,并将岳飞杀害。

1221年,人们为了纪念忠诚岳飞在岳墓旁,修建了岳庙。岳飞的“精忠报国”塑像,与日月同辉,一直激励、教育着后人;而秦桧等奸贼被铸成铁像,反剪双手,长跪在英雄墓前,千秋万代受到人们的唾骂。正如精忠园园门前的对联写道:“青山有幸埋忠骨,白铁无辜铸佞臣。”

岳飞的高大形象永远留在人们的心中,刘芳百世;而秦桧等奸贼则遭到了世人的唾骂,遗臭万年!

同学们,我们一定要以岳飞为楷模,正确树立荣辱观,从小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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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4全文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条例,全文共 76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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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截止目前为止,河南省暂未发布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上述单位应当每年将计划生育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提倡优生。结婚应依法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优生、节育咨询门诊,进行优生、节育指导。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二十三条 妇女妊娠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调换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岗位或场所,以保护孕妇和胎儿。

第二十四条 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一)非婚妊娠的;

(二)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证又妊娠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育证妊娠的。

第二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标准、业务范围、服务项目,按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个体医疗机构和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二十八条 依法开展助产接生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证生育的,应当在接收孕产妇之日将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报告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事故,经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县(市、区)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村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第三十二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四条 夫妻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三十五条 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第三十六条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第三十七条 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四十条 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七年之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四年之内,少分二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

第四十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

第四十七条 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毁坏其财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溺婴、弃婴、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不再发给生育证。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五)故意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七)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

(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二)通报批评;

(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省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已按当时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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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班主任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班主任,全文共 7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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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

盼望着,盼望着,春天来了。在这个明媚的春日的上午,我们相聚在国旗下。仰望国旗,我们感慨万千。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付出着,我们收获着;我们奉献着,我们幸福着。20xx年,我们的国家经受了极大的悲痛和极大的喜悦,我们的学校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这所有的变化当中,有我们最希望看到的:同学们的素质在提高!

时间过得真快!不知不觉,又是一年青草绿!新的一学期开始了。同学们,新的学期,需要我们有新的思考。这学期可能是你来我们学校的第二学期,你对学校环境已经熟悉了,你会一如既往地甚至更加努力地学习呢,还是开始散漫下去?你是去积极地锻炼自己呢,还是一味地封闭下去?这一学期也可能是你直升大专的第一学期,你是信心百倍地学习并坚持下去呢,还是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这一学期也可能是你在咱们学校的最后一学期,你是为将来的发展做最后的努力呢,还是满于现状或者破罐破摔?在新学期里,你是不断规范自己的言行,讲文明、讲礼仪,还是肆意放任不文明、不礼貌的言行呢?

答案只能是前者。同学们,让我们多读书,勤思考;让我们多锻炼,多微笑;让我们有修养、有文化;让我们有思想、有作为。

新的学期,新的气象。在新的学期里,我们应该树立新的目标,不断地完善自己,让自己的缺点越来越少,让自己的优点越来越多。我们要养成更加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学习习惯,绝不吸烟、绝不随地吐痰。

同学们,生命是美丽的,人生的滋味应该是甜的。你品尝出生命的甜味来了吗?孩子们,前进吧,不要怕,酸甜苦辣老师和你们一起去品尝。再苦再累,老师和你在一起。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请让我们携起手来,一同走进春天,一同踏上新的征程,一同播种新的希望,共同创造新的辉煌。

我今天的国旗下讲话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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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读了岳飞传之后的感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5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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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

德国大诗人歌德说过:“读一本好书,就等于和一位高尚的人对话。”若一本书成为了经典,一定包含了高超的艺术造诣,和完美的人生道理。岳飞抗金的故事早在南宋末年就已广泛流传于民间,经过几代人口口相传,清朝作家钱彩把真人真事与民间流传的相结合,写出了这套比较完整的《岳飞传》。

岳飞在一生中做了许多大事,如考武举时枪挑小梁王,用八十精兵大破青龙山的金兵,在牛头山保护高宗,破了敌人的连环马,打败了敌人的金龙绞尾阵,可在风波亭被杀。他为了保全自己的忠义,明知会被害,可还是前往风波亭,并告诉自己的兄弟,若自己死了,不要轻举妄动,保护帅印,不让他落入奸人手中。在岳飞死后,举国上下莫不悲痛,大街小巷贴满了对秦桧的咒骂,有人还秘密对岳飞的画像进行祭祀。

岳飞生前拼死抢回兄弟的尸体,说明他很忠义;他不和走投无路的兄弟一起去做强盗,占山为王,反而还劝解他们,继续过清贫的日子,有朝一日为国家效力,说明他很忠义。

他为祖国收复了大片的失地,却因奸臣当道,被内奸秦桧所害。他被十二道金牌召回,虽然明知道会死,但为了保护国家的军事力量,毅然班师回朝,在死之前,他大喊“天日昭昭,天日昭昭。”然后在风波亭与儿子服下了毒酒自杀,

岳飞有许多优点值得我们学习,如:不惧危险,热爱祖国,心存忠义,威武不屈,富贵皆拒……

我们以后要努力学习,获取知识,像岳飞一样,为祖国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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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方案全文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8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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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实施乡村振兴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代表、优秀项目、经验做法等进行持续宣传推介,展示典型代表的风采和作用,进一步营造浓厚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氛围,引导更多党员干部和群众参与进来,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充分认识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宣传展示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将工作做到实处,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主体。成立xx乡乡村振兴战略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xx担任组长,乡长xx、党委委员xx担任副组长,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乡农技推广中心,xx兼任办公室主任。确保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1、组织学习。由乡乡村振兴办召开村总支书记、乡村振兴专干参加乡村振兴战略学习会,组织学习十九大精神文件精神,及各省、市、县关于乡村振兴工作的具体要求,领会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意义。

2、加强宣传。认真部署,组织实施,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充分利用广播会和横幅、宣传栏等宣传形式,大力宣传乡村振兴战略内容。x月x日前,各村(社区)完成乡村振兴专题宣传栏,在辖区各村范围醒目处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宣传标语。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展示活动,营造好氛围。

3、信息报送。村乡村振兴专干负责调查摸底,于每月xx日前报送乡村振兴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代表、优秀项目、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字数xxxx字以内,可图文并茂。由乡审核通过进行上报宣传。

1、高度重视。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将乡村振兴宣传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好宣传展示活动。既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也要广泛动员乡村振兴工作中的各方主体将工作实践中形成的好思路、好做法、好经验以及服务中的感人事迹梳理出来、分享出来、展示出来,不断丰富此次宣传展示活动的内容。

2、创新形式。恰当的载体和形式是宣传展示取得良好效果的基本前提。各村、社区要大胆创新,充分调动各类媒体平台的积极性,策划开展形式多样、群众欢迎的宣传展示活动。

3、务求实效。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x月x日乡乡村振兴办将对各村、社区设立的宣传栏、宣传标语进行督查,督查情况与每月报送宣传材料一并纳入年终考核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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