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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满江红》全文(汇编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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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98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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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了《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xx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xx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所在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工作。

第八条 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客观、真实报道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管理技能,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教育和培训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对调换工种、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工或者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费用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督促职业卫生、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

(五)组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用于: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与应急救援演练;

(二)安全设施设备及应急救援器材的购置、改造、维护;

(三)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采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五)职业危害防治及劳动防护用品购置;

(六)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必需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并采取下列安全保障措施:

(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二)定期检查、评估、监控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检测相关的设施、设备;

(三)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

(四)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监控措施、应急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排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制定治理方案予以排除。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及有关业务发包、出租、出借、转让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和强迫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不得强令从业人员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作业,不得安排从业人员从事禁忌工种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及其他危险性劳动。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预防与劳动过程的安全防护,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的管理,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治管理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工矿山企业从业人员不足五百人的,应当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六)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结果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二)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四)安全设施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不得与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当与居住场所、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矿山、尾矿库、采空区的危及区域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搬迁或者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矿山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料等废弃物储存在专用的排放场所或者设施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储存在尾矿库内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不得乱排乱放。尾矿库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建设、运行、闭库和再利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矿山或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对采空区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或者安全评价;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和治理措施。

第三十条 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设施、防护用品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标志。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大型爆破、大型设备或者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的,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现场负责人应当在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有关危险作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保障措施。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从事交通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进行日常检查;从事危险物品交通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交通运输工具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运输装置和警示标志,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危险物品,采取防止危险物品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的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影剧院、体育场馆、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重点安全防范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置安全设施并保障正常使用;

(二)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指挥系统和应急照明设施、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障正常使用;

(四)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支持、督促其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费用,用于安全教育和工伤预防。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配备安全生产监察员,并为其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有权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安全生产专家库,组织专家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应急救援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系统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公开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其指定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安全培训、考核和咨询业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为委托方保守商业秘密,并对其中介服务活动负责。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加强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根据当地实际合理规划和建设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整合当地应急救援资源,建立装备先进、反应快速、具有专业救援能力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程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障应急救援的需要;也可以委托就近的专业应急救援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服务。

第四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有关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期限、程序、内容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隐瞒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导致无法查明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和责任的,按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和涉险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科学制定现场救援方案,组织抢险救援,监控重大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和衍生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可能发生更大危险或者危害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主要指挥人员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可能危及周边人员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和安置。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可以决定依法征调或者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器材等用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事后及时归还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事故等级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并组织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对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编造、篡改、毁弃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资料;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并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事故救援、善后处理、险情处置等必要费用,并依法给予赔偿。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工伤保险补偿和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总额(含无工伤保险补偿)不得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铁路、民航、交通、卫生、建设、国防科技、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机械、旅游、煤炭、煤矿安全监察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每月将本部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对其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或者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责令予以关闭,对其采矿设备、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第五十五条 国有企业及其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处分:

(一)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六)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逃匿的;

(八)其他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业绩考核,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权的;

(二)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剧毒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三)批准向生产经营单位超量提供剧毒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

(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规定的。

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颁发有关证照的,或者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机构资质、人员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未经验收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行政审批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按照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的;

(三)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四)其他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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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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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今天我国旗下的主题是《端午节的由来》。

关于端午节起源的传说可多了,其中,纪念屈原的说法流传得最广。屈原是我国古代伟大的爱国诗人,出生在XX多年前战国时期的楚国。他为人正直,学识渊博,很有才干,在楚国担任了重要职务。因为他主张坚决对抗秦国侵略,而受到打击、排斥,还被楚王赶出了朝廷。屈原悲愤极了,在流放途中写下了许多充满爱国精神的诗篇,最有名的是《离骚》。后来,秦国军队攻占了楚国都城。楚国失地千里,尸横遍野。屈原心如刀割,他不愿意看到国破家亡的惨景,就在农历五月五日这一天,怀抱石块,跳进了泪罗江。当时他62岁。 百姓们爱戴屈原,当听到他自杀的消息后,纷纷划着船奔向江中,去打捞屈原的遗体,但没能找到。

他们怕江中的鱼虾会咬食屈原的遗体,又纷纷把江米装迸竹筒,扔到水里,想用江米喂食鱼虾来保护屈原的遗体。从此,每年的五月初五,人们都会自发地来到江边,悼念屈原,还要划着船冲进汹涌的波涛,象征人们争相打捞屈原遗体,以此来寄托对屈原的哀思。久而久之,我国南方就形成了端午节赛龙舟的习俗。因此,端午节又成了纪念屈原的节日。 同学们,屈原因为热爱祖国、关心百姓疾苦而受到人们的爱戴。当我们津津有味地吃棕子、观看赛龙舟时,不要忘记XX多年前那位爱国大诗人——屈原。

让我们怀着敬爱之心和珍爱之情来看待中华这一传统佳节吧!提前祝大家端午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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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全文如下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8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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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租赁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五条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六条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九条租赁国有土地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和有偿的原则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土地租赁合同由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

第十条租赁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非经营性单位将国有划拨土地随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并将租金收益中所含的土地纯收益上缴县(市)以上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让同类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

企业法人租赁国有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期限。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的租金标准,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国有企业改制中以租赁方式处置原国有划拨土地的租金,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租金标准可以根据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进行定期调整。

县(市)以上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法定职责,对租金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的土地。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十四条租赁合同约定出租的土地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承租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需改变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出租人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原租赁合同,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租赁土地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三)实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租赁土地的,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或者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随之转让、转租或者抵押。

第十八条承租人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租赁土地的,应当与第三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第十九条租赁土地转让的,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租赁土地转租的,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仍由原租赁双方承担。

租赁土地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条租赁期限届满前,租赁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并经原批准租赁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出租人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土地。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的,出租人应当在收回土地6个月前,将收回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承租人,并予以公告。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的,出租人应当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出租人与承租人根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及租赁期限的余期等因素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确定的,由原批准租赁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一条租赁期限届满前,承租人要求中止合同的,应当在中止前6个月向出租人提出,并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可以续租国有土地。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准予续租。

承租人未申请续租或者申请续租未获批准的,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无偿收回租赁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者未付足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租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后按规定缴同级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租赁国有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补充内容:

租赁土地后发生的费用如何记账?

例如:一个企业租了30年租期的一块地,并在这块租地上加盖了房子,同时还奠定了地基和围栏,因此产生了许多的费用,那么对于这些费用如何做帐呢,房子可以做为固定资产吗?土地的租赁费用是120000元,能够记在哪个会计科目下呢?以前这块地上的房子是用来做存料库房的,那么,能够转入生产成本当中去吗?

对于这项具体要求来说,一是在租赁土地上建房所发生的费用与支出可以是在建工程,当房屋建成以后就可以把这个房屋建成后的费用转入固定资产,特别是在这个房屋上发生的地基、圈围栏、材料费、人工费等这些费用时,那么就必须要进行会计科目的记录,可以计入在建工程会计科目的借方,同时,计入银行存款会计科目、材料费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等相关的会计科目的借方。二是等工程完工以后,就可以把在建工程的相关费用转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当中,可以计入固定资产中房屋的会计科目的借方,同时也可以转入在建工程会计科目的贷方。如果土地是在租赁期间,那么所产生的土地租赁费用就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和租赁费等计科目帐户当中,同时也可以按合同期限摊销转入相关的成本费用里进行财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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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条例,全文共 42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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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制定了《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按计划生育人口,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生育人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第五条 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的再生一个孩子,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

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可按计划予以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养了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废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除执行第七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也可按计划予以安排;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又只生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孩子的;

(三)定居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渔民、农民。

第九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要求再生育的, 可按计划生第二个孩子。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可按计划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 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中国台湾、港澳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中国台湾、港澳定居,身边无子女的。

第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要求生育的,女方须年满三十周岁以上,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在生育计划指标内安排生育。

对虽符合生育二胎规定的,仍鼓励提倡自愿只生一个孩子。

第三章 生育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发展计划,科学制定本辖区生育计划,并逐级落实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通过民主讨论,将生育指标落实到人。落实生育指标时,符合晚婚晚育年龄的,应优先安排。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超计划安排生育。

第十四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依法结婚后要求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生育证。

符合第二章规定要求再生育孩子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措施

第十六条 提倡优生优育。结婚和生育应接受优生指导,逐步推行婚前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经县以上医院检查确诊患有可能造成下一代出现严重缺陷或严重遗传性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应终止妊娠。

第十八条 凡有生育能力而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都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倡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妇女放置宫内节育器,已有两个以上孩子的夫妻一方落实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九条 节育手术须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在具备手术条件的地方,严格按操作规程实施,确保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条 施行绝育手术后,因情况变化允许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医疗单位施行吻合手术。

第二十一条 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予以免费治疗。治疗期间,是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照发;病休超过一年的参照劳保规定处理;是农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基层组织和单位给予照顾,或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临时救济。

第五章 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委员会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设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负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配备计划生育专职或兼职干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负责处理节育技术工作中发生的纠纷。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负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节育技术和药具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计划、财政、教育、科技、卫生、医药、工商、文化、新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应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八条 男女双方按晚婚要求结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两周;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以上增加的假期,视为出勤。

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农业人员,可免去一年的集体义务劳动工。

第二十九条 生育一个孩子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证》,凭证享受以下待遇:

(一)夫妻均为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少于五元,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夫妻均为农业人口的,从集体提留或乡(镇)、村企业留利中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少于六十元,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夫妻一方为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为农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独生子女保健费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到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来源,行政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企业单位从企业基金中开支,城镇无业居民从计划生育费中开支。城镇非农业户口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来源,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

(三)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招工,从小学到高中免缴学费。城镇分配住房、农村划分宅基地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

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生二胎的,收回其《独生子女证》,停止享受以上待遇,并追回已发的全部奖励。

第三十条 对符合条件允许生第二个孩子,而自愿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妻,由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有关部门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予关心、支持和保护。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不按计划生育规定而怀孕的,应说服教育其采取措施中止妊娠。经教育无效仍生育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不按计划生育第一胎的,从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中各征收百分之十的超计划生育子女费(以下简称超生费)。征收期限,从怀孕之月起至安排生育指标之月止,最长不超过二年。符合二胎生育规定但无生育证而生育第二胎的,从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中各征收百分之二十的超生费。征收期限,从怀孕之月起至安排生育指标之月止,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不符合二胎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以上的,夫妻双方各降低工资二至三级,三年内不予提职、晋级,不得评为先进生产者(工作者),并给予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三)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不按计划生育的,其孕期检查费、接生费和住院费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不享受孩子入托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四)对不按计划生育的农业人口和城镇居民征收超生费标准和处罚措施,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超生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征收,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管理,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制定。

第三十三条 对非婚生育的从重处罚。严禁私自收养孩子,违者视同计划外生育,并按子女总数计胎次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严禁溺婴、弃婴、虐待女婴或女婴的生母,违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阻碍和破坏计划生育行为之一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窝藏、躲生、弄虚作假等手段对抗计划生育的;

(二)破坏节育措施,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

(三)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手术事故的;

(五)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六条 对按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单位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的,处罚决定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处罚决定不执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突破人口生育计划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给予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三月三十一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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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满江红朗诵主持词

范文类型:主持词,适用行业岗位:主持,全文共 3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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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曾说:

“劳动创造了人类!”

是谁在说:

“劳动赢得了幸福!”

又是谁在唱:

“劳动最光荣!”

毛主席曾讲:

“文艺为工、农、兵服务”

也就是为劳动者讴歌。

我为建筑工人喝彩!

看!手拿着钢筋管,

象轻灵的燕

缀成了幢幢入云的大厦

缀成了江河座座桥梁

缀成了祖国繁荣昌盛

宏伟了他们自豪的胸膛

我为农民鼓掌!

瞧!烈日里,汗水洒向大地

大地披上了金绸、银缎

万紫千红、摇曳了农家的心

丰仓里都是国家的安稳!

我为家政人员感慨!

那家政的阿姨

回家后想着照料过的幼儿

泪水汇成晶莹的小溪

心声唱响在“星光大道”

和谐了千家万户的柴、米、油、盐

我为最有价值的科研人员加油!

上九天探索,下深海科考

祥云、清空;蔚蓝、墨黑

奏响出祖国辉煌腾达

我为援外的设计者鼓劲!

想念留在家里

心里装着祖国

喝彩响遍地球之村

每年有多少劳模举起奖杯

每年有多少劳模印在人心

每天都是劳动的海洋

是啊!劳动是美好!

光荣的!创造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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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读岳飞传有感350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3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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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寒假,我以书为伴,阅读了很多书,其中,我最喜欢《岳飞传》这本书,它使我受益匪浅。

这本书从岳飞刻苦学习、岳母刺字、划沙写字、南征北战平内乱以及汉奸秦桧屈膝求荣、陷害忠良等故事全面记录了岳飞传奇的一生。

宋朝名将岳飞不只是一名武将,还是一名诗人。他一生写下了许多诗,如:《满江红》、《遥望中原》,其中《满江红》最为著名。这首诗激励着我们中华儿女的爱国之情,告诉我们做人从生到死一定要有骨气,不能一遇到危险就退缩。中华上下五千年,不知出了多少有骨气的人。

《岳飞传》书中秦桧杀害岳飞,陷害忠良仅仅只是为了报答金兀术的几顿饭菜与许多的金银珠宝,而岳飞临死之前为了国家安危还求狱官让他的战士们不要以下犯上,引起内乱。之前,我总是一遇到困难就退缩,现在我决定以后不能一遇到困难就退缩,要像一个男子汉一样有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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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2024岳飞庙优秀导游词

范文类型:导游词,全文共 17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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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游客:

你们好,欢迎你们来到岳飞庙,我是你们的导游小明。

岳飞庙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城内西南街,始建年代无考,今址是明景泰元年(公元1450年)重建,该庙面积4000多平方米。

岳飞庙历代曾多次作修葺,增建,至今占地6千4百余平方米,六进院落,房屋建筑100余间

。其内含丰富,殿堂雄伟,碑碣林立。殿宇建筑近百间,座北朝南,外廊呈长方形。

现在被列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庙内内含丰富,殿堂雄伟,碑碣林立,既是一处历史遗迹,也是人们凭吊民族英雄的绝佳去处。

安阳汤阴岳飞故里"宋岳忠武王庙",原名精忠庙,英文名称为"Yuefei

Temple"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城内西南街。始建时间无考,今址是明景泰元年(1450年)重建。历代曾多次作修葺,增建,至今占地6千4百余平方米,六进院落,房屋建筑100余间

。其内含丰富,殿堂雄伟,碑碣林立。1963年12月,岳飞庙被列为河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78年后,经全面整修后重新开放。如今的岳飞庙建筑精湛,碑碣林立,史料翔实,陈列丰富,1995年被评为全国文博系统优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_年6月25日,汤阴岳飞庙被列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岳飞不仅是名战无不胜的战将,更是一名挥毫泼墨的文臣,《满江红》是其代表作,脍炙人口,慷慨激昂,道出心中的满腔热血,丝毫不逊于主席的《沁园春.

雪》,颇具大将之风。

岳飞庙内,碑碣林立。东西小院中各有亭子一座,东为"肃瞻",西曰"观光"。院中碑刻近300通,是中原地区一个较大的书法、文学艺术宝库。穿过仪门,由御碑亭北望,即为雄伟庄严的大殿。大殿高10米,气势恢宏。殿内正中是岳飞的彩色座像,气宇轩昂,栩栩如生。座像上方为贴金巨匾“还我河山”。精忠坊,又名棂星门,建于明正德七年(1520_年),是一座卯榫结构的木制牌楼。它飞檐尖耸,形如群雁比翼,建造精美,气势雄伟壮观。由于排列紧凑,吻合严密,虽然通体没有使用一根钉子,却历经近520_年的震灾水患,仍巍然屹立,充分显示了我国古代劳动人民的聪明才智和高超的建筑艺术,在力学、美学和建筑学等方面都有很高的研究价值。精忠坊两侧壁间,分别嵌有"忠"、"孝"石刻大字,为明万历年间彰德府推宫张应登所题。山门,岳庙山门青阶朱户,古朴庄严。门两侧琉璃青龙蟠壁,雄师威踞。山门上悬"浩然正气"、"精忠报国"、"庙食千秋"三块巨匾,分别为楚图南、舒同、肖劳题书。楹联"孤愤书两表墨迹犹在,报国秉一心浩气长存"、"存巍然正气,壮故乡山河"分别由魏传统、魏巍所书。

岳飞庙施全祠,施全原为殿司小军官,对秦桧主降误国,诬害岳飞极为愤恨。在岳飞遇害八年后的1150年,藏于桥下刺杀秦桧,行刺未成被捕。施全面对秦桧大义凛然,宁死不屈,被磔刑处死。后人建祠以资纪念。施全祠下的五跪像分别为秦桧、王氏、万俟卨、张俊、王俊,此五人因残害岳飞而成为世人唾弃的千古罪人。

御碑亭和乾隆碑,在岳飞庙正殿前方的神道上有一座富丽堂皇的御碑亭,但是亭子里却不见有碑。那么,这块儿御碑是哪位皇帝的?碑又到哪里去了?他就是风流天子乾隆。清乾隆十五年(1750年)秋,清高宗弘历巡视嵩山返京路过汤阴岳飞庙,在拜谒岳飞后,由衷地写下了一首七言律诗加以赞颂。按理,碑亭不应建在神道正中,但封建社会皇权至上,所以破例。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后的1920_年,人们把乾隆诗碑移到了山门外的东侧。

正殿,岳飞庙的主体建筑,殿堂巍峨庄严,气势恢宏。殿内彩梁画栋,辉煌绚丽。

岳飞彩塑坐像端居正中,头戴金盔,身着紫袍,臂露金甲,手握宝剑,英武魁伟,气宇轩昂。

贤母祠,原称寝殿。殿内原塑有岳飞和李氏夫人塑像。1985年修复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内增塑"岳母刺字"组塑而改为贤母祠。贤母内四周壁间镶嵌有岳飞手书"出师表"、"满江红"、"墨庄"、"还我河山"、"宝刀歌"等碑刻及后人歌颂岳飞书法赞词的碑碣近七十块。

以上主要建筑之外,还有岳云祠、四子祠、孝娥祠、东西厢房、碑林以及肃瞻亭、觐光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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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工厂劳动合同 工厂里的劳动合同全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厂,全文共 3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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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方同意接收甲方原 相关员工(详见附件:劳动关系转移人员名单),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员工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二、乙方应当依法及时与从甲方转入乙方的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计算其工龄(从入职甲方之日起算),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等。

三、本协议签订后,相关人员劳动关系转移完毕(乙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甲方应当将所转移员工的.薪酬、福利等相关的全部人事档案资料移交乙方。

四、自本协议签订后,从甲方转入乙方的人员与乙方发生劳动纠纷的(包括与甲方有关的涉及社保、经济补偿、工龄等相关问题而引发的劳动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劳动关系转移人员清单》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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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全文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66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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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全文

近日,《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进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下面是草案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妇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权益保障和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使妇女平等享有发展资源、发展机会和发展成果,创造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落实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制定涉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和措施,决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生、体育、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性别统计制度,为科学监测、评估妇女发展状况提供客观、全面和准确的依据。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宣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推动有关部门为保障妇女权益和发展妇女事业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九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规定,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妇女联合会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员负责本地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本单位妇女组织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提供经费、场地等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涉及妇女权益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开展性别平等评估。评估结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保障妇女权益的各种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妇女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自我发展和进步。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妇女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政治权利,重视对妇女的培养、选拔和任用,逐步提高妇女在领导和管理岗位中的比例。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推荐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与选民人口中妇女的比例相适应,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达到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妇女。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人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人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

妇女比较集中的单位,领导人员中女性成员的比例应当适当提高。

担任正职女领导干部的数量,应当逐步增加。

提倡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配备女性成员。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女性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与辖区内的妇女人口比例相适应,并不低于会议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决定涉及妇女权益事项时,应当征求本村妇女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职工中女职工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九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荐女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有计划地培养、任用女干部。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评选表彰各类先进时,应当重视符合条件的优秀女性。

市人民政府表彰劳动模范,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妇女;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妇女所占比例应当相应提高。

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称号的妇女,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奖励,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岗位竞聘。

第三章 经济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农村集体经济权益等方面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妇女就业,鼓励和扶持妇女创业。

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妇女。

鼓励用人单位为妇女平等就业提供岗位,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妇女就业提供咨询、指导和培训;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妇女就业举办的咨询、指导和培训等活动,应当给予扶持。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用标准或者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的条件,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妇女,但是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除外。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应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鼓励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有条件的区域或者行业,可以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在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事项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

用人单位在安排使用福利费时,应当考虑女职工生理卫生需求。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女职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

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安排休息一日,假期待遇按照病假工资处理,但不计入医疗期。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实施下列行为:

(一)取消、降低、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限制、剥夺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职学习等方面的权益;

(三)休假期满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但女职工同意调换的除外;

(四)转为待聘、待岗人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九条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权益等事项时,应当保障户籍在本村的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拖欠、侵占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内,妇女结婚,在婚后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婚前居住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现居住地生活的,现居住地所在村应当保证其有一份承包地。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在现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所在村没有为其解决承包土地的,现居住地所在村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权。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妇女接受教育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费用收取、学籍管理、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创造条件,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提供帮助。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能培训,并鼓励和支持妇女组织、社会团体兴办适合妇女特点的职业教育,提高妇女的职业技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社区教育。社区教育机构通过整合和优化社区教育资源,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多方面学习和发展需求,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开展妇女生理、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学校、幼儿园在教学活动中应当注重生理、心理卫生和自我保护的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性别现象,树立性别平等的意识,并为女学生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保障女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家庭教育的政策,提供家庭教育指导,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活动,提高妇女处理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组织开展有益于妇女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为妇女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九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建立男女平等、夫妻和睦、文明健康的家庭关系。

第四十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处分权。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所有的不动产、需要登记的动产、贵重物品等财产,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处分。

第四十一条 夫妻一方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向工商、房地产、车辆等登记管理机构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名下的财产状况,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查询。

第四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依法要求男方给予补偿。

离婚时,女方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女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可以要求男方提供临时住房或者给予适当的租金补偿。

离婚后,女方需要办理户籍迁移或者不动产、动产变更登记的,男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 家庭成员应当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对共同生活的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治宣传教育,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十日以内的救助。有条件的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提供心理辅导。

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临时庇护场所和救助。

第四十五条 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自诉的,持人民法院立案登记材料或者律师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查询、复制家庭暴力案件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妇女的人身自由、人身安全、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预防妇女受到身体侵害、心理伤害和名誉损害,创造有益于妇女身心健康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妇女健康监测和疾病预防制度,定期组织对妇女进行免费的妇科健康体检,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妇女常见病、多发病列为重点体检项目。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妇科健康体检,包括乳腺癌、宫颈癌检查,并承担检查所需费用。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保障妇女的特殊需要。

机场、车站、港口、商场、医院和文化体育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建有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实际需要的母婴室和公共卫生设施,增加女厕厕位数量。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女职工卫生保健制度,根据女职工需要建立孕妇休息室或者哺乳室。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卫生室。

第四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损害、贬低或者变相损害、贬低妇女形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公益宣传。

第五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侵害的妇女有权向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并保护受侵害妇女的隐私。妇女受侵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第七章 特殊妇女群体保护

第五十一条 全社会应当关注残疾妇女,失能、独居的老年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和女性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妇女群体的权益保障,在物质和精神上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妇女和失能、独居的老年妇女以及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精神关怀。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资助老年、残疾、孤寡、贫困妇女的社会福利事业。

第五十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女性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女性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女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女性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公安和司法机关在办理性侵害案件时,应当依法配备女性工作人员,并保护受害人的隐私;对女性未成年受害人,办案时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女性合适成年人在场,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

妇女因遭受性侵害受到人身伤害或者精神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第五十六条 办案机关对孕期、哺乳期或者因患病不能自理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强制措施,不得使用戒具或者警械;对被羁押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给予心理辅导。

第五十七条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根据女性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必要的健康、安全保障条件,预防妇科疾病、传染病和侵害事件的发生。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侵害妇女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可以向各级妇女联合会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和事件,可以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调查处理意见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反馈处理结果。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接到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时,可以对违法单位进行约谈,或者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在接到查处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答复。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拒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议罢免村民委员会负责人。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侵犯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调解。受侵害的妇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损害、贬低或者变相损害、贬低妇女形象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xx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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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全文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6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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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调度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分配电力和电量,不得超计划使用电力和电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的,须经用电计划下达部门批准。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电网调度工作。

第二章调度系统

第七条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十条调度机构分为五级:国家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调度机构,省辖市级调度机构,县级调度机构。

第十一条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得上岗。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调度计划

第十二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发电、供电计划,并将发电、供电计划报送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调度机构应当编制下达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值班调度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值班调度人员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必须填写调度值班日志。

第十三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编制发电、供电计划,调度机构编制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有关的供电协议和并网协议、电网的设备能力,并留有备用容量。对具有综合效益的水电厂(站)的水库,应当根据批准的水电厂(站)的设计文件,并考虑防洪、灌溉、发电、环保、航运等要求,合理运用水库蓄水。

第十四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时,应当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一)大中型水电厂(站)入库水量不足;(二)火电厂的燃料短缺;(三)其他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的情形。

第四章调度规则

第十五条调度机构必须执行国家下达的供电计划,不得克扣电力、电量,并保证供电质量。

第十六条发电厂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规定的电压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和电压。

第十七条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值班调度人员可以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发布限电、调整发电厂功率、开或者停发电机组等指令;可以向本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一)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电网发生事故;(二)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过规定范围;(三)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四)主干线路功率值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五)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

第十九条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省辖市级电网管理部门、县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的要求、用户的特点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提出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调度机构执行。限电及整个电网调度工作应当逐步实现自动化管理。

第二十条未经值班调度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操作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电网运行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的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

第五章调度指令

第二十一条值班调度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

第二十二条在调度系统中,必须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应当立即向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由其决定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第二十三条电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调度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发电厂、变电站的负责人,对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上级电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提出,但是在其未作出答复前,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必须按照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执行。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条例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第六章并网与调度

第二十五条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者电网,必须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六条需要并网运行的发电厂与电网之间以及电网与电网之间,应当在并网前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上级调度机构许可,不按照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执行的;(二)不执行有关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计划的;(三)不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的措施的;(四)不如实反映电网运行情况的;(五)不如实反映执行调度指令情况的;(六)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八条调度机构对于超计划用电的电户应当予以警告;经警告,仍未按照计划用电的,调度机构可以发布限电指令,并可以强行扣还电力、电量;当超计划用电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时,调度机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暂时停止供电。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计划供电或者无故调整供电计划的,电网应当根据用户的需要补给少供的电力、电量。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小电网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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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商品房买卖合同全文完整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5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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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座落在 。

第二条:乙方所购买房屋的基本情况为,现房、普通住宅、建筑 面积 平方米。室内所有装璜不变,为乙方所有。

第三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 万元整,RMB 元。

第四条:付款时间与办法,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甲方定金人民 币 万元整。在 日内办理过户,房屋过户后,购房余款 万元整一次性付完。

第五条:甲方于乙方将房款全部付清后 日后将交易的房产 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六条:税费分担:甲方承担 税,其余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乙双方在房屋过户时于房产部门签订的合同仅作过户 时使用,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违约方向守约方 支付总房价的 30%作为违约金。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方双方各执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如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 双方均可向连云港市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若供方未如期按照合同约定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内容之要求交付合同货物或提供服务、补足或更换货物且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直接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

(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完成相应的更换及修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及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及相关的其它期限也应重新起算。

2、如供方延期交货或需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按延期交货所折合的金额或延期付款金额每天 2‰

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

3、如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均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就每一单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5% 的违约金。

4、若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供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倍向需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且并不当然免除其依法应受的其它处罚。

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约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天内向对方有效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并书面确认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延期履行、修订或终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八、本合同签订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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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全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49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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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二章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第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 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二) 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三) 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

(四)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五) 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

(六) 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

(七) 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

第六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 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 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 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 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 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 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 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 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 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 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第八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九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包括服务类型、位置版块等)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信息: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首屏、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

(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精选、热搜等;

(三)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务热门推荐、榜单类、弹窗及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务版块等;

(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图及默认搜索等;

(五)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弹窗等;

(六) 互联网音视频服务首页首屏、发现、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七) 互联网网址导航服务、浏览器服务、输入法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皮肤、联想词、弹窗等;

(八) 数字阅读、网络游戏、网络动漫服务首页首屏、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九) 生活服务、知识服务平台首页首屏、热门推荐、弹窗等;

(十) 电子商务平台首页首屏、推荐区等;

(十一) 移动应用商店、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和内置信息内容服务首屏、推荐区等;

(十二) 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信息内容专栏、专区和产品等;

(十三) 其他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关注的重点环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在以上重点环节呈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第十三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十四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设置的广告位和在本平台展示的广告内容的审核巡查,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六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情况、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履职情况、社会评价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第二十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第二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第五章 网络行业组织

第二十六条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服务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反对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条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建立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鼓励行业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提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治理能力,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意识。

第二十九条鼓励行业组织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依据章程建立行业评议等评价奖惩机制,加大对会员单位的激励和惩戒力度,强化会员单位的守信意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网信部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生态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网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__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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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班主任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班主任,全文共 7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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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

盼望着,盼望着,春天来了。在这个明媚的春日的上午,我们相聚在国旗下。仰望国旗,我们感慨万千。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付出着,我们收获着;我们奉献着,我们幸福着。20xx年,我们的国家经受了极大的悲痛和极大的喜悦,我们的学校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这所有的变化当中,有我们最希望看到的:同学们的素质在提高!

时间过得真快!不知不觉,又是一年青草绿!新的一学期开始了。同学们,新的学期,需要我们有新的思考。这学期可能是你来我们学校的第二学期,你对学校环境已经熟悉了,你会一如既往地甚至更加努力地学习呢,还是开始散漫下去?你是去积极地锻炼自己呢,还是一味地封闭下去?这一学期也可能是你直升大专的第一学期,你是信心百倍地学习并坚持下去呢,还是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这一学期也可能是你在咱们学校的最后一学期,你是为将来的发展做最后的努力呢,还是满于现状或者破罐破摔?在新学期里,你是不断规范自己的言行,讲文明、讲礼仪,还是肆意放任不文明、不礼貌的言行呢?

答案只能是前者。同学们,让我们多读书,勤思考;让我们多锻炼,多微笑;让我们有修养、有文化;让我们有思想、有作为。

新的学期,新的气象。在新的学期里,我们应该树立新的目标,不断地完善自己,让自己的缺点越来越少,让自己的优点越来越多。我们要养成更加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学习习惯,绝不吸烟、绝不随地吐痰。

同学们,生命是美丽的,人生的滋味应该是甜的。你品尝出生命的甜味来了吗?孩子们,前进吧,不要怕,酸甜苦辣老师和你们一起去品尝。再苦再累,老师和你在一起。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请让我们携起手来,一同走进春天,一同踏上新的征程,一同播种新的希望,共同创造新的辉煌。

我今天的国旗下讲话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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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全文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54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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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与防止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以下是详细内容。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1998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xx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少与防止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控制吸烟(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控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将控烟工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是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体旅游、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城管、公安、口岸、监察等相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倡导不吸烟的文明意识,积极营造无烟环境。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对控烟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科学研究、监测评估等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 鼓励、支持深圳市控制吸烟协会等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为控烟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有关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志愿者服务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控烟工作。

第二章 控烟场所

第八条 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但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除外。

下列室外场所禁止吸烟:

(一)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四)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非吸烟点的其它室外区域。

(五)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九条 下列场所在20xx年12月31日之前为限制吸烟场所:

(一)酒吧、歌舞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二)茶艺馆、按摩、洗浴(包括桑拿、水疗、水会、足浴)等休闲服务场所。

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划定或设置非吸烟区(室),并设置非吸烟区(室)的标识。

第十条 限制吸烟场所期限届满后禁止吸烟,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鼓励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期限届满前自行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 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室外区域;

(二)不得靠近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四)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

(五)配置烟灰缸等盛放烟灰的器具,并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布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具体范围。

第三章 控烟措施

第十三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并配备控烟检查员;

(二)不得配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督投诉电话;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场所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其熄灭点燃的烟草制品;不熄灭的,应当劝其离开;不服从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其离开该场所的,不得向经营者索回已经花销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付费的,不得拒绝付费。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烟职责,并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对被投诉的禁止吸烟场所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其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出售烟草制品。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场所、专门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烟草制品;

(二)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三)以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它方式进行烟草促销;

(四)烟草企业冠名赞助活动;

(五)派发、赠予烟草制品;

(六)以派发、赠予烟草宣传品等直接或间接的手段鼓励、诱导购买烟草制品。

第十九条 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公众销售烟草制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公众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规定开展戒烟医疗服务,为吸烟者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鼓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制定本单位的内部控烟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制定、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控烟准则。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模范遵守控烟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控烟工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所管理的办公及公共服务场所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控烟标识。

控烟标识的制作标准以及设置规范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自行制作符合规定的控烟标识。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制定控烟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控烟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学员的文明意识。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控烟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控烟宣传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通讯、网络等有关媒体单位应当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按照规定免费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活动,发布控烟公益广告。

第二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等组织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在其服务区域内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第二十九条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开展下列活动:

(一)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二)劝阻吸烟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对本市控烟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四)协助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开展控烟工作;

(五)为个人戒烟提供帮助。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及个人担任控烟监督员,对控烟标识、吸烟点的设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给予配合。发现问题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为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开展控烟监督检查活动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三十一条 市、区政府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烟宣传,并倡导停止售烟、吸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建立控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召集组织。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审议控烟工作的规划、政策、方案;

(二)协调解决控烟工作中的问题;

(三)督促、检查、评估有关控烟工作开展情况;

(四)有关控烟工作其它事项。

控烟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宣传、发改、财政、卫生、教育、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体旅游、市场监督、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经济贸易和信息、科技创新、住房建设、口岸、法制、机关事务管理、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有关部门组成。

控烟工作联席会议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立联席会议工作例会制度,控烟工作联席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实施。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的控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控烟工作。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控烟工作规划;

(二)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测和评估控烟工作;

(三)负责指导、协调、部署、组织开展控烟宣传和烟草危害的健康教育;

(四)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医疗服务、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

(五)按规定履行控烟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但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控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负责除民用航空器、火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二)民航、铁路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民用航空器、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场所等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三)文体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文化场所、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及其所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四)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场所、商品批发零售场所及其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校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宾馆、旅馆、酒店、游艺场所、歌舞厅、按摩、洗浴等场所及其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六)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公园、地铁及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控烟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控烟日常巡查及投诉处理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监管情况。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控烟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监测和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或者机构进行。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设立12345公开电话为全市统一的控烟投诉电话。有关部门接到投诉的,应当受理。对实名投诉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未成年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训诫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于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设置吸烟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吸烟点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职责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处以广告或者赞助费用五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派发、赠予行为,并对派发、赠予单位处以十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罚款,并由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网站并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备案。

对非本地注册的信息服务提供者,由通信管理部门提请注册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区政府,包括新区管理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吸烟是指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且四周封闭总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所有空间。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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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寒假告家长书全文

范文类型:通知,适用行业岗位:家长,全文共 7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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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家长

时光匆匆,伴随新春的脚步,我们一起走过了20__年。过去一年,在上级领导和您的关心支持下,在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下,我校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寒假即将开始,希望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关心孩子,照顾好孩子,并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安全措施,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管工作。教育小孩在寒假期间注意消防安全,尤其要注意燃放烟花爆竹,以免伤害自己和他人,引发火灾。要注意用电、交通安全,不乘坐非客运车辆、超载车辆;不带易燃易爆物品上车;未满12周岁不能骑自行车上路,不在马路上玩耍或互相追逐、打闹,避免事故的发生;要注意饮食卫生。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好子女的安全保护工作。

2.教育小孩讲文明,树新风。加强子女的法制教育,教育子女遵守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来往,不参与违法违纪的事情。

3.教育小孩完成好假期作业,有针对性加强学习。督促小孩参与学校开展争当“阅读之星”活动,引导小孩加强课外阅读,养成爱读书的好习惯。

4.指导好参加社会活动,养成文明习惯。学校是孩子成长的摇篮,而家庭、社会是锻炼孩子的场所。希望您合理安排孩子的生活,参加有益合理的家务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时时注意孩子的习惯养成和礼仪教育。春节是亲情融融的好时光,亲人团聚在一起,也是最好的与子女沟通教育时机。相信有您的示范和督促,孩子会成为文明小公民。

5.我校从20__年_月14日开始放寒假,下学期_月13日(正月十七)早上8:00正式上课。请督促小孩按时回校上课。

6.家长阅读后,请填写好回执于_月13日学生回校上课时交班主任,各班收齐后交学校德育处。

感谢您一如既往的关心!祝愿您的孩子度过一个平安快乐的寒假!祝您和您的家人春节愉快,合家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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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岳飞读后感50字

范文类型:读后感,全文共 5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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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传》讲述了一代抗金名将岳飞的成长历程,以及他驰骋沙场,保家卫国的事例。岳飞小时很好学,从小就向师父周侗学习武艺。一次他在山上打死一条大蛇得到了一把丈八长的沥泉枪,从此岳飞的武功更加出神入化,使枪的本领也愈来愈强。在经过层层比武后,岳飞成为了武状元,在立下了无数战功后,又当上了抗金大元帅。岳飞有个儿子,名叫岳云,天资聪慧,使两柄重锤,也为打退金兵、保卫国家立下了汗马功劳。可最后,金国巨奸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加害于岳飞,并让手下在风波亭杀死了岳飞父子。岳飞当时39岁,岳云当时23岁。

我很佩服岳飞,他培养出的岳家军有组织、有纪律。使金兵闻风丧胆。有一次,士兵骑马过山坡时,岳云因马失前蹄而摔了下来,岳飞当众狠狠教训了岳云。说马失前蹄不在马,而在人。只要平时训练有素,多大的行军问题也能克服。还有

一次,一位士兵用百姓的麻线捆柴草而受到了严惩。岳家军真是军纪严明。

金国第一大巨奸秦桧的妻子王氏,是个心狠手辣的人。当时,秦桧并不打算杀死岳飞,打算金国占领了中原就放了岳飞。可他妻子却说:“缚虎容易纵虎难,放了岳飞,我们都会倒霉的。”所以岳飞才不幸遇难。老百姓为解心头之恨,就做了秦桧和王氏的面人,放到油锅里炸,就做成今天的油条了。

岳飞真是个伟大的人,今后我也要好好学习,将来为祖国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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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深圳新计生条例2024全文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71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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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以下为全文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xx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应当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出租屋租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之一。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 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待遇,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并督促、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和监测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供出生缺陷预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婚前、孕前检查等免费优生健康服务制度。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婚前、孕前检查、咨询指导和随访跟踪等优生健康服务。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死亡个案信息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第一胎子女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按照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且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应当接受产前医学检查。

第十六条 不得利用B超、染色体监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鼓励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取得相应资质,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提供服务。

不得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第十八条 育龄夫妻应当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怀孕的妇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九条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以下简称户籍地)街道办申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前往广东省外工作、生活的,应当向户籍地街道办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女方为本市户籍的,执行广东省的生育政策。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办进行生育登记。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当在怀孕前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

第二十一条 女方为流动人口的,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向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本市居住的,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交验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第二十三条 已怀孕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户籍迁入本市时,应当向户籍迁入地街道办交验准予生育计划生育证明;符合原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的,由户籍迁入地街道办换发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第二十四条 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主管部门应当核查其户籍地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票据。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拒绝接受处理的,不予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一)超生的;

(二)本条例规定按超生处理的;

(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超生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生育政策规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超生处理: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的;

(二)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经责令一百二十日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的;

(三)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

(四)再生育时,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但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的;

(五)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累计居留满十八个月的;

(六)有证据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人拒绝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其与子女的非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或者非亲子关系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综合治理

第二十七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职责及奖惩规定,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和公安、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

第二十九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发展和改革、公安、卫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出租屋租赁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主管部门相互提供人口管理相关数据,实现人口信息共享,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第三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夫妻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入户手续;

(二)公安部门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的调动、录

(聘)用手续;

(四)民政部门办理深圳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手续;

(五)住房和建设部门销售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前款规定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一)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应当核查已婚育龄妇女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应当核查用人单位与其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者查验用人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住宅租赁合同登记,应当核查出租人与所在地街道办签订的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同时核查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承租人经出租屋所在地街道办查验的计划生育证明;

(四)幼儿园、学校办理流动人口新生入园、入学、转学、少儿医保等手续,应当核查其父母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五)医疗、保健机构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接生,应当核查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所在地街道办,街道办应当依照规定跟踪处理。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街道办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每月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工作站书面告知其所服务的物业小区内住户人口信息变动情况。

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提供承租人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

第四章 奖励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三十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后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人口,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由市、区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具体发放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具有本市户籍且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计划生育奖励。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并将有关扶助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区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区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各项扶助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市户籍育龄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由所在单位给予休假,并由现居住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天,手术后七天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并给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补助;

(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三)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四)妊娠十四周以内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天并给予不低于三百元的补助;

(五)妊娠满十四周(含十四周)以上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四十二天并给予不低于五百元的补助。

同时施行两种避孕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和补助。

第四十条 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其配偶可以享受五天看护假。

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规定的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由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由区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前款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按照前款给予处罚外,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终止妊娠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落实补救措施;逾期不落实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导致生育的,按照超生处理。

第四十四条 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骗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导致超生的,按超生处理,并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隐瞒超生事实迁入本市的,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生育登记手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未经批准怀孕第二胎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计征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办理生育登记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生育登记手续;逾期未补办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道办责令限期交验;逾期未交验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交验准予生育计划生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条 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一条 对超生的男女双方,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二)隐瞒超生事实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三)自依法处理完毕之日起未满五年的,超生人员及其子女户口不得迁入本市;

(四)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申请廉租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五)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十五年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还所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五十二条 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完成管理目标以及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对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责任人,按照责任制进行追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不执行相关优待奖励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区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区,含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等管理区。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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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岳飞生平爱国事迹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全文共 12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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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爱国名将岳飞,他精忠报国的故事,教育着一代又一代中华子孙。在中国北方,有一个叫女真族的部落不断侵扰中国烧杀抢虐,无恶不作。而当时的皇帝,他成天吃喝玩乐,无暇顾及老百姓的死活。为了修一座宫殿,他抓了很多人拴上绳子,让他们干活。女真族的部队也就是这个时候侵略中国。岳飞在家里听到逃难的老百姓说了这些,事后心里非常着急。于是他准备参军保卫国家。临走的前一天晚上,妈妈给他讲了很多要为祖国争光的事。最后妈妈又取来针,让岳飞跪在地上托着小墨盒,在他的脊背上刺了四个字“精忠报国”,妈妈这样做是为了让他永远记住,要忠于祖国,保卫国家。就这样,岳飞含着眼泪告别了家乡,告别了妈妈来到部队参了军。岳飞因为打仗勇敢,被提升为小队长,虽说官小了点,但岳飞却没有一丝怨言,他想要以更大的努力来实现他为国家效力的诺言。很多年过去了,岳飞因为打仗勇敢,肯动脑筋,终于被提升为大将军了。

可是那时候中国已经有很多地方都被金兵占领了,皇帝于是就派岳飞去攻打。金兵的将领是个叫金兀术的人,平常戴着尖尖的帽子,两条狐狸尾巴做的飘带拴在帽子上。金兀术还是一个非常阴险的`人。打仗时,他常用铁链把许多马连上,后面跟着很多用铁甲包成的车,用这些办法他经常打赢宋朝的军队,他的这种战术就被称为“铁拐马”。后来岳飞想出了破“铁拐马”的方法。打仗的时候,用竹杆缠

上镰刀勾马的小腿,这样“铁拐马”就成了“拐马”了。金兀术的大军被岳家军赶得好远好远,从此岳飞的军队就被人称为“岳家军”。岳飞由于经常打胜仗,传到了一个叫秦桧的人的耳朵里,秦桧是宋朝的宰相,他非常嫉妒岳飞,怕岳飞将来超过自己。而这时候打败仗的金国由于害怕岳飞的厉害,就派人化了装来到了京城也给秦桧送来了很多金银珠宝,于是秦桧就整天闷在屋子里琢磨怎么陷害岳飞。他找了好多人要他们去告岳飞,可是他们都没有干,因为他们知道岳飞是一个好人,是一个对国家有贡献的人。后来秦桧终于找到一个人,这个人收了秦桧很多的钱,然后答应去告岳飞。

就这样,岳飞和他的儿子都被抓起来了,他们的脖子上都挂了好沉的铁链,连押他们的牢头们都放声大哭。他们知道,岳飞是国家的忠臣,都是被人陷害的呀。秦桧找了一个他的好朋友何铸去审讯岳飞,可是何铸查来查去,也没查出岳飞的一点点证据,但为了向秦桧交差,他还是审问了岳飞。在大堂上岳飞的脸因为饥饿而瘦了不少,但他还是那么坚强。何铸要岳飞招供为什么要“谋反”,岳飞撕开衣服,露出了他母亲在他背上刺的四个字“精忠报国”,何铸被深深的感动了,眼泪顺着脸颊就流了下来。后来秦桧又找了两个爪牙,把岳飞打得满嘴吐血,身上全肿了,但岳飞都没有屈服。最后没有办法,他们就偷偷在牢房里将岳飞五马分尸了。岳飞临终前,仰天长叹“天日昭昭,天日昭昭”。就这样,一代英雄就这样离开了人世,但永远为后人所敬仰,他忠于国家、保卫国家的精神永远留在人们心中。

我们身上肩负着国家的未来,承载着民族的期望,我们要以实际行动,学好知识,学好本领,为实现中国梦做出我们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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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年年终获奖发言感谢致辞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3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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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早上好!我是五年二班的xx,很荣幸今天能站在这里。

我酷爱看书,特别是有关历史、天文地理方面的,在班上我有“小博士”的美称。我也爱好体育,虽然我的体育成绩不太好。奥运期间,我关注着每一场赛事,看到有些项目我们中国的运动健儿成绩不够理想,我很遗憾也很不甘心。想到《水浒传》里的108个好汉,个个身怀绝技,如果让他们来参加奥运会,那结果会怎样呢?在妈妈的鼓励下,我把这个奇妙的想法交给纸笔,再加上当时的一些小灵感,就写出了《xxxx》这篇文章。

很幸运《xxxx》居然获得了长沙市“创作杯”迎奥运征文活动特等奖。

在这里我要感谢我的学校,他给我提供了这么好的学习环境,我更要感谢我的班主任郑老师,如果没有她每天要求我们阅读摘抄,我就没有这样的积累,也就写不出这篇好文章。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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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全县保密会议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会议相关,演讲稿,全文共 81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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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我县的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保密部门的帮助指导及各单位的配合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抓住机遇、加快发展,落实职能、严格管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总要求和“发展、创新、服务”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上级保密部门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保安全、保发展、促和谐”的职能作用,狠抓各项工作落实,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20xx年主要工作回顾

(一)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增强实效性

1、以纪念《保密法》颁布20周年为契机,深入开展各项保密宣传教育活动。县委分管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听取了关于开展《保密法》颁布20周年宣传教育活动工作的专题汇报,并给予工作指导和帮助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安排5万元作为今年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专项经费,从经费上保障宣传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一是召开一次保密形势教育会。8月4日,县五套班子领导,乡镇分管工作的领导,桂山镇、平甸乡副科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县委保密委员会成员,县直各单位副科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办公室主任共455人在**会堂召开了**县工作暨《警钟长鸣》保密形势教育会议,会议通报了20xx年全国、全省泄密案件,县委副书记、县委保密委员会主任唐建民同志作了题为《认清形势 明确任务 切实做好我县新形势下的工作》的讲话,播放了《警钟长鸣》保密警示教育专题片。二是学习一本书。以市国家保密局编写的《玉溪市“五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保密法规知识读本》为教材,8月20日-9月15日,组织全县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参学人数为1190人。三是播放一组口号。9月1日-7日,通过**电视台播放了内容为“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颁布20周年;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保守机密、慎之又慎”三条口号。四是发表一次电视讲话。9月3日上午,县委副书记、县委保密委员会主任唐建民同志通过**电视台发表了关于纪念《保密法》颁布20周年宣传教育活动的电视讲话。五是召开一次座谈会。9月3日,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联系工作的领导,县委保密委员会成员,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五大办领导,县人大法工委、桂山镇、新化乡领导共30余人在**鑫源酒店召开了**县纪念《保密法》颁布20周年座谈会,会议首先听取了近年来我县工作情况汇报,随后,与会同志就如何做好我县新形势下的工作,从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保密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很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六是搞一次巡回宣传。由我局牵头,组织司法、广电等部门联合制作了两组《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云南省保守国家秘密若干规定》、《云南省实施〈保密法〉细则》等法律法规宣传带,于9月3日至5日,出动宣传车2台、工作人员6人,分别在县城、杨武、漠沙、腰街、戛洒等乡镇开展了为期3天的巡回宣传。七是收看一部片。全县5100余名领导干部职工通过单位组织或在家中收看了市国家保密局9月4日在玉溪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播放的《招标内幕》、《杯中谍影》两部保密警示教育片。八是群发一条短信。9月5日,通过县移动公司向全县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和各单位办公室主任共721人发送了内容为“纪念《保密法》颁布20周年,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手机短信。九是学习一篇报。9月5日-10日,各单位各部门通过局务会、党政班子会、政治学习日等方式集中学习了市国家保密局在《玉溪日报》9月5日刊登的保密法律法规知识,并将相关学习内容印发给每位干部职工进行自学。十是组织一次保密法律法规知识考试。9月6日至15日,组织全县4400余名干部职工参加了保密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参考率达97%,平均分为92分,评选出组织奖5个单位,个人优胜奖60名,县委保密委员会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了表彰奖励。

2、以县委党校、行政学校为阵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保密知识教育培训。加强与县委党校、行政学校的协调配合,全年在党校7个函授教学班214名学员中进行了保密知识宣传教育,县委党校保密教员在各单位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等专题16场次,穿插保密知识学习、培训1023人次,通过对在党校、行政学校学习人员的保密知识教育培训,丰富了党校、行政学校的教学形式,充实了教学内容,确保县委党校、行政学校各类学员的保密法规教育取得实效。

3、以领导干部为重点,认真开展“传达中央领导讲话、通报泄密案件、组织观看保密教育片”为主要内容的保密“三项教育”。8月4日,县委、县人民政府在**会堂召开了**县工作暨《警钟长鸣》保密形势教育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县五套班子领导,乡镇分管工作的领导,桂山镇、平甸乡副科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县委保密委员会成员,县直各单位副科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办公室主任共455人。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严家顺同志主持并通报20xx年全国、全省泄密案件,县委副书记、县委保密委员会主任唐建民同志作了题为《认清形势 明确任务 切实做好我县新形势下的工作》的讲话,播放了《警钟长鸣》保密警示教育专题片,最后,县委副书记唐建民同志就如何做好我县新形势下的工作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打牢工作基础;二是坚持依法行政,强化保密管理;三是以创新为动力,积极做好保密防范工作;四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五是切实加强对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保密干部队伍建设。会后,县委办印发了唐副书记的讲话,供各级各部门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收到云保发〔20xx〕3号、4号文件关于中央、省委有关工作的文件和批示后,我们及时向县委领导汇报,根据县委周书记和唐副书记的批示,我们在全县范围内认真组织了传达学习。一是11月14日由唐副书记在县委会上作了传达学习;二是11月18日由县委、县委组织部部长潘宝华同志在有各乡镇党委书记、县直各单位副科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共300余人参加的全县推行绩效考核工作动员大会上作了原文传达,并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乡镇、各部门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文件精神的落实;三是我局请示市国家保密局领导并征得同意后复印20份分批次发各单位、各乡镇轮流学习,目前已有56个单位组织学习,并按要求清退学习文件和报送学习情况报告表,共有2058人次参加了学习,其中:处级领导64人次,科级领导621人次,党员干部1260人次,涉密人员334人次。

4、利用载体,常抓宣传教育。一是县委保密委员会把《工作》一书作为对干部进行经常性保密宣传教育的重要载体,将其征订作为扩大保密法制宣传教育面和做好工作的基础来抓,加大征订工作力度,采取由县委保密委员会下发征订通知、召开会议强调、保密部门督办等方式,与党报党刊的征订同安排,并将征订工作纳入《**县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狠抓落实,通过认真组织,全年的征订数量再次创下历史最高水平,共征订20xx年《工作》286份,比上年增加36份。二是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做好宣传报道,全年共编发《工作简讯》15期,年内被《工作》采用1篇,被《云南工作》采用1篇,市国家保密局转发我县纪念《保密法》颁布20周年宣传活动实施方案1个,《玉溪日报》刊登我县相关工作信息3条,县委办《**信息》采用工作简讯1期,县委宣传部《宣传简讯》采用工作内容的信息2篇,玉溪电视台报道工作新闻1条,**电视台报道工作新闻3条。三是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设立“机构职能”“政策法规”、“业务及服务”、“政务动态”、“宣传教育”、“发展规划”、“制度建设”、“表格下载”等栏目,主动公开各类信息;在“政务动态”下设立“工作简报” 子栏目,及时公布全县有关工作的最新动态信息。截止12月20日,全年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0条,其中:政策法规类12条;业务及服务类2条;政务动态类14条;宣传教育类10条,目前重点是公开法律法规和政务动态。

(二)强化保密管理,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1、按照“保核心、保重点”的要求,切实加强保密管理,把“三书”管理认真落到实处。为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遵守保密纪律,11月11日,中共**县委保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对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的通知》(新保委〔20xx〕5号文件),《通知》从五个方面明确了全县20xx年工作责任制考核的相关内容:一是明确考核依据。考核工作依据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的通知》(新办发〔20xx〕43号文件)和中共**县委保密委员会《关于继续签订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制(书)的通知》(新保委〔20xx〕3号文件)进行;二是明确考核范围。明确全县现任实职副科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为工作责任制考核的范围;三是明确考核内容。明确20xx年县委保密委员会与全县副科以上领导干部签订的《**县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责任书》中的内容为工作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四是明确考核方法。明确考核工作采取由各乡镇、各单位保密领导小组组织考核和县委、政府考核组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法;五是明确考核结果的应用。根据《**县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制》的规定,考评结果将作为县委、县人民政府提拨任用领导干部的依据,并根据领导干部对工作的履职情况给予相应的奖惩。县委、县人民政府将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党风廉政建设、行政效能建设、工业经济发展等26项目标责任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于11月25日至12月10日,由8个考核组对各乡镇、各单位副科以上领导干部一年来履行工作领导职责和遵守保密纪律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逐条进行考核,各考核组采取听、看、问、查的方法,逐条查验被考核单位部署落实工作的痕迹资料,重点检查《**县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制(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在岗工作责任书》、《离岗保密承诺书》“三书”的签订和落实情况。

2、按照“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保密规定,抓好县域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县委网站的保密审查,严格监控县域电子政务信息资料的发布情况。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今年5月,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制度》共分十一条,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并放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同时加挂《**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和《**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送审函》两个附件,在“以保为主”向“保放结合”的转变过程中,做到该保的坚决保住,该公开的坚决公开。同时,指定专人对县委网站上网信息进行适时更新,由我局进行保密审查,并认真搞好上网信息的造册登记,严防涉密信息上互联网,截止12月20日,共审查县委网站上网信息504期,其中:工作动态388期,政策法规5期,专题报道39期,干部之窗16期,督查工作37期,党建动态6期。二是严格监控县域电子政务信息资料的发布情况,严防涉密信息通过电子政务公文交换系统进行传输,确保通过公文交换系统传输的信息不涉密、不泄密。

3、按照“掌握接收份数、弄清清退份数、查处失泄密案件”的要求,认真搞好各类文件和资料的清退销毁工作。继续抓好涉密文件、资料的保密管理,重点抓好《涉密文件、资料定期上报制度》和《定点销毁规定》的落实。截止12月20日,我局共收到各单位、各部门上报的涉密文件1361份,其中:绝密级1份,机密级181份,秘密级523份,资料《内参选编》656份。经检查,所有涉密文件、资料收发文相符,未发现遗失事件。对涉密文件、资料的销毁,都能按照相关规定,到保密部门指定的造纸厂销毁。

4、按照“确保试(答)卷安全保密和考试公平、公正”的要求,认真搞好各类考试各个环节的安全保密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一是对部分中考考点试卷安全工作进行巡视检查。7月1日到3日,我局组成巡视组先后到老厂、者竜、戛洒、腰街、漠沙五个考点对中考试卷安全工作进行了巡视检查,巡视组每到一个考点,都实地查看了试卷的保密管理情况,并要求各考点要克服松劲麻痹思想,树立试卷安全保密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切实做好试卷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按章操作,依程序办事,确保试卷安全保密管理工作万无一失。二是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类考试各个环节的安全保密与服务工作。一年来,我局积极协助配合组织、人事、教育、党校等部门做好高考、中考、教师招考、路政管理人员考调、党校函授教育考试等各类考试各个环节的安全保密与服务工作,涉及参考人员3267人,通过与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从未发生各类考试试卷泄密事件,确保了各类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

(三)加大投入,积极采取保密防范措施,提高涉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的保密技术防范能力。按照中保委“强制配备”的要求,我县采取强制性措施,加大投入,对已确定的涉密单机和一机两用的计算机安装身份认证加密控制器和网络安全隔离卡,截止20xx年12月18日,全县共安装了身份认证加密控制器22台,网络安全隔离卡93台,共计115台,切实提高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网络、涉密单机的技防能力,做到涉密信息与非涉密信息的有效隔离,内外网分开,堵塞泄密漏洞,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有效防止涉密信息通过计算机向外泄露,杜绝计算机泄密事件发生。同时指导技防设备的应用与维修,对已安装的保密设备进行跟踪服务,不断提高技防设备的使用效能,全年共维修维护15台次,确保了计算机及其网络的运行安全。

(四)围绕中心,搞好服务。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抓保密,抓好保密促发展”的指导思想,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的主动性,切实搞好对各单位和企业的保密服务。

1、举办企业商业秘密培训班,增强企业管理者和企业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一是举办企业商业秘密培训班二期,第一期在南恩糖纸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培训人员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共20人;第二期在大红山铁矿,参加培训人员为中层管理人员,共50人。通过培训,提高了企业管理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加强自己的商业秘密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印发了《中共玉溪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切实加强企业科技、商业秘密保密管理的暂行办法》给参加培训的人员。

2、做好对公开出版刊物的保密审查与服务工作。今年完成了《**年鉴--20xx》(总第十一期)80多万字、《**县妇幼卫生志》12万字、《**检察院志》26万字的保密审查,确保公开出版发行刊物不涉密不泄密。

(五)按照“勤政、廉洁、自律”的要求,积极完成县委、政府和上级保密部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我们组织学习了胡锦涛在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10月20日在全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以及省、市、县委、纪律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和工作纪律,并积极完成县委、政府和上级保密部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1、落实好我县与在滇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情况自检自查工作。根据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市国家保密局《关于转发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在滇境外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过程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玉保办发〔20xx〕1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与在滇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情况的检查工作,首先转发了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市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在滇境外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过程中工作的通知》(新保委20xx〕1号文件),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又组织人员到教育、公安、政协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检查,从自查和检查的情况看,我县有1个乡(平甸乡)、2个单位(县政协、县教育局)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涉及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主要有:爱德基资会、美国萨玛瑞塘·斯扑尔斯慈善组织、云南发展学院(国际互满爱·人与人运动协会联盟)、英国柯灵顿小学;交流合作项目主要是:资助贫困地区学校、图书室的建设,捐赠学习用具、文体用品、教学交流等;联系的主要形式为上级对口部门与我县有关部门直接联系并介绍项目。

2、抓好我县林改工作中使用涉密测绘成果图纸保密管理的检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国家保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联发《关于切实加强林改工作中使用涉密测绘成果图纸保密管理的通知》(玉国保联发〔20xx〕1号文件)精神,我局与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林业局共同组成联合检查组,于6月中旬对全县12个乡镇关于在林改工作中使用涉密测绘成果图纸的保密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采取先听工作汇报,再进行实地检查的方式,逐个了解了各乡镇林改办在使用涉密测绘成果图纸保密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通过检查,检查组针对全县各乡镇林改办在管理和使用涉密测绘成果图纸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二是明确职责,实行专人管理;三是操作要程序化,管理要规范化;四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章办事;五是加强对计算机、移动硬盘和u盘等存贮介质的管理,严格执行玉国保联发〔20xx〕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此次安全保密检查,各乡镇及林改办进一步加深了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了对林改工作涉密测绘成果图纸的保密管理,确保了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

3、深入开展扶贫联系点的进村入户调研活动。为做好我县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第三阶段整改提高工作,为明年即将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做好前期准备,提前谋划明年工作,按照县委的安排,我单位组成调研组于10月6日-15日深入到扶贫联系点者竜乡庆丰村委会各村民小组,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老党员、老干部、入户调查、实地查看等多种形式,共走访了120余户,453人,召开会议14次,对庆丰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基层党组织建设、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调研,共征求到群众反映的关于庆丰村委会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312件,通过梳理,共梳理出25件,要求县级相关部门解决3件,乡党委政府解决14件,村委会自行协调解决8件,形成了《关于者竜乡庆丰村委会的综合调研报告》一式八份,交给联系领导和相关单位及部门。

4、搞好全省《工作》通联工作会的后勤服务工作。10月28日-30日,全省《工作》通联工作会在**鑫源酒店召开,参会人员有省国家保密局的有关领导,全省各州市国家保密局局长和部分县市区国家保密局局长,应邀参加会议的玉溪市委办公厅领导及**县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共100余人。我们本着“热烈欢迎,搞好服务”的原则,为会议的顺利召开做了大量的后勤服务和保障工作,受到了省、市国家保密局领导及与会代表的充分肯定和称赞。

(六)加强自身建设,确保全年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和保密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保密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二是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各项纪律,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争取各部门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四是主动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县委、政府及办公室领导对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年来,我们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也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表现在:一是对新形势、新时期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在极少数部门和领导干部中仍然存在;二是部分从事保密业务工作的同志和涉密人员保密业务知识不熟、责任心不强,不能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处理保密业务,工作随意性较大;三是有些单位对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仍不够严格,保密管理较为混乱,有章不循,存在一定的泄密隐患和漏洞;四是部分单位的同志包括少数领导同志思想麻痹、政治警觉性不高、保密观念不强,对本单位工作存在的问题不研究、不检查、不解决;五是一些单位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防范能力不强,保密技术落后,管理措施不到位;六是保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领域还有待进一步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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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岳飞庙导游词300字 朱仙镇岳飞庙导游词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导游,全文共 7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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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游客:

你们好,欢迎你们来到岳飞庙,我是你们的导游

岳飞是中国历史上一位极受敬仰的民族英雄,他的家乡就在本市汤阴县。从京广铁路汤阴站下车,一出站,即可望见雄居于花岗岩基石上的岳飞铜像。

汤阴县有许多与岳飞有关的遗址,岳飞庙就在县城内。岳飞庙始建年代不详,现址为明景泰元年(公元1450年)重建,面积为4000多平方米,殿宇近百间。精忠坊是岳飞庙的头间,为一座营造精美的木结构牌楼。两侧八字墙上刻有1.8米高的两侧大字“忠”、“孝”。进入门槛,便见石阶下跪着五具铁铸像,即当年杀害岳飞的秦桧、王氏、万俟禹、张俊、王俊。跪像背后立一尊金铜像,怒目执剑,对秦桧等人呈居高临下镇压之势。两侧楹联上写着:

蓬头垢面跪阶前想想当年宰相端冕垂施临座上看看今日将军。

出身于农民家庭的岳飞是南宋著名军事家、抗金名将。他自幼聪慧过人,喜欢诗书;少时拜师习武,20岁从军,其母曾在他背上刺“精忠报国”四字。岳飞率军抗挚金兵,六战六捷,屡建战功。宋高宗却伙同奸相秦松一心与金求和,一天连下12道金牌,强令岳飞撤兵,并解除了他的职务。

最后以“莫须有”的罪名,将39岁的岳飞杀害于杭州。

家乡人民对岳飞寄予无限的敬仰之情,对秦桧等奸臣恨之入骨。

岳飞庙内,碑碣林立。东西小院中各有亭子一座,东为“肃瞻”,西曰“观光”。院中碑刻近300通,是中原地区一个较大的书法、文学艺术宝库。

穿过仪门,由御碑亭北望,即为雄伟庄严的大殿。大殿高10米,气势恢宏。殿内正中是岳飞的彩色座像,气宇轩昂,栩栩如生。座像上方为贴金巨匾“还我河山”。

东西厢房为岳飞生平事迹陈列馆。后院为寝殿,殿内陈列着岳飞著名的书法珍品《出师表》石刻。寝殿后还有岳云祠、四子祠、岳珂祠、孝娥祠等 好,游客朋友们,岳飞庙就为大家讲解到这儿,谢谢各位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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