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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满江红》全文(经典20篇)

盼望已久的美好的寒假来临了,我们带着万分的兴奋去迎接它,大家知道寒假告家长书内容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岳飞《满江红》全文,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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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江红朗诵主持词

范文类型:主持词,适用行业岗位:主持,全文共 3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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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六月,是我们大家共同的节日,六一,是我们最快乐的一天!

师:今天,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我们幼儿园全体师生和各位家长相聚在一起,共同庆祝20--“六一”国际儿童节的到来!

幼:我们要用最美的舞蹈,最甜的歌声,为我们自己的节日增光添彩!请欣赏中班舞蹈队的舞蹈〈花裙子飘起来〉指导老师:王业丽表演者:张与浩、石小琪等。

幼:欢乐的六一,幸福的时刻,到处都是歌声,到处都是欢笑,我们歌唱今天的幸福,歌唱明天的希望。请欣赏大二班童声合唱第一支歌《快乐的节日》。

幼:请听第二支歌〈红星歌〉

师;哎,崔烁,看你这身打扮,是想比画比画!,

幼:李老师,要不咱俩过过招!

师:我可不敢,听说你学了五步拳,也成了武林高手了!

幼:我们从小学好武艺,长大保卫祖国!请欣赏我们大三班的武术表演《功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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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全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9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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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在检验网站提供《产品检测公告》服务签订协议,现就有关事项协议如下:

一、信息公布时间信息公布时间为_________,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本协议签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延长信息公布时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二、双方责任

(1)乙方在本检验网站的《产品检测公告》栏中为甲方的_________信息提供公告服务,并确保在网站公布的信息与甲方提供的信息一致;

(2)乙方仅负责为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网上发布服务,对甲方的信息内容造成的影响,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需要在网上填写《产品检测公告》信息内容登记表;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信息有权进行审核;

(4)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的需要而需暂停网络服务,乙方可暂停服务;

(5)甲方应根据协议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6)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如因资料虚假或存在错误成份而造成不良影响,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三、费用标准每条信息_________元月。

四、财务结算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在一周内付清款项:_________元整。乙方收到汇款后,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在本检测网站《产品检测公告》的栏目中发布甲方的信息。并向甲方提供一个本检测网站的用户名及密码,甲方可用此用户名和密码在本检测网站登录,即可查看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本网站的所有内容。

五、协议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本协议依法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协议书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协议书终止条件出现时,本协议即自行终止。在本协议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

(3)乙方有权在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并由甲方承担由此所带来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其它事项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订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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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全文如下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8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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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租赁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五条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六条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九条租赁国有土地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和有偿的原则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土地租赁合同由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

第十条租赁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非经营性单位将国有划拨土地随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并将租金收益中所含的土地纯收益上缴县(市)以上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让同类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

企业法人租赁国有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期限。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的租金标准,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国有企业改制中以租赁方式处置原国有划拨土地的租金,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租金标准可以根据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进行定期调整。

县(市)以上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法定职责,对租金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的土地。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十四条租赁合同约定出租的土地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承租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需改变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出租人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原租赁合同,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租赁土地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三)实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租赁土地的,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或者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随之转让、转租或者抵押。

第十八条承租人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租赁土地的,应当与第三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第十九条租赁土地转让的,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租赁土地转租的,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仍由原租赁双方承担。

租赁土地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条租赁期限届满前,租赁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并经原批准租赁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出租人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土地。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的,出租人应当在收回土地6个月前,将收回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承租人,并予以公告。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的,出租人应当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出租人与承租人根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及租赁期限的余期等因素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确定的,由原批准租赁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一条租赁期限届满前,承租人要求中止合同的,应当在中止前6个月向出租人提出,并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可以续租国有土地。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准予续租。

承租人未申请续租或者申请续租未获批准的,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无偿收回租赁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者未付足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租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后按规定缴同级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租赁国有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补充内容:

租赁土地后发生的费用如何记账?

例如:一个企业租了30年租期的一块地,并在这块租地上加盖了房子,同时还奠定了地基和围栏,因此产生了许多的费用,那么对于这些费用如何做帐呢,房子可以做为固定资产吗?土地的租赁费用是120000元,能够记在哪个会计科目下呢?以前这块地上的房子是用来做存料库房的,那么,能够转入生产成本当中去吗?

对于这项具体要求来说,一是在租赁土地上建房所发生的费用与支出可以是在建工程,当房屋建成以后就可以把这个房屋建成后的费用转入固定资产,特别是在这个房屋上发生的地基、圈围栏、材料费、人工费等这些费用时,那么就必须要进行会计科目的记录,可以计入在建工程会计科目的借方,同时,计入银行存款会计科目、材料费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等相关的会计科目的借方。二是等工程完工以后,就可以把在建工程的相关费用转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当中,可以计入固定资产中房屋的会计科目的借方,同时也可以转入在建工程会计科目的贷方。如果土地是在租赁期间,那么所产生的土地租赁费用就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和租赁费等计科目帐户当中,同时也可以按合同期限摊销转入相关的成本费用里进行财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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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岳飞读后感50字

范文类型:读后感,全文共 6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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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读了一本书,名叫《岳飞传》。哇!这本书写得太精彩了。书中介绍了抗金名将岳飞传奇的一身,他从小失去爹,和母亲寄人篱下,后拜周侗为师,他用功读书,专心习武,能文能武,练就一身过硬的本领,他带领军队南征北战,英勇抗金,是我国南宋时期著名的民族英雄。

我为岳飞屡战屡胜感到高兴,又为那莫须有的罪名恼怒不已,我为一个武艺超群的元帅就这样不明不白的含冤死在奸臣秦桧手里而深深惋惜。我认为岳飞一身太过忠心,简直有点愚蠢了。如:

第一,精忠报国被他理解成唯皇帝之命是从。在朱仙镇大败金兵后,他明明可以明可以乘胜追击,直捣黄龙府,迎回二圣,完成使命。可他不肯违抗君命,结果错失良机,使即将胜利的战役功亏一篑,也让自己深陷绝境。

第二,面对屈辱,不懂据理力争,没有反抗精神,只会压制自己兄弟。岳飞明知张邦昌与他有旧仇,还轻易相信,差点丢掉性命还不知为何缘故。面对兄弟的救援,他还不领情,还奉旨镇压。领十二道金牌回京,遭诬陷,王横感到愤恨不平,据理力争,岳飞还怒叱王横,以死威胁,可怜战场上的英雄王横就这样死于非命。

第三,为了忠孝的名声,尽让岳云和张宪一同来受死,还连带死了众多英雄。

第四,岳飞不懂为官之道。他经常在皇帝面前发誓要把二圣回来,也不考虑旧皇帝迎回来了,新皇帝的处境,所以皇帝也想处死岳飞,只不过借了秦桧之手。

第五,高宗皇帝只知道寻欢作乐,卖国求荣,打败了也割地,打胜了也敬供,昏庸无能。这样的皇帝岳飞应该取而代之,才是就黎民于水深火热之中。

总之,我认为岳飞精忠报国没看清形势,在那个报效无门的时代,他就应该识时务者为俊杰才是真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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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读岳飞传的感想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2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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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无意间读了一本叫《岳飞传》的书,使我受益匪浅。 岳飞不但是一个武将,还是一个诗人呢!他写过许多诗,如,《满江红》《遥望中原》,《满江红》最为著名,这首诗激励着我们的爱国之情,告诉我们做人一定要有骨气,不能一遇困难就服输,一遇危险就后退。上下五千年,不知有多少有骨气的人,如文天祥,于谦都是有骨气的英雄,一个人从生到死都要有骨气。书中秦桧杀害岳飞,陷害忠良,都是为了金银财宝,而岳飞临死前还为了国家安危还求狱官让他的战士们不要以下犯上,引起内乱。

自从,我读了这本书,我学的更坚强了,我一定要有骨气,不能遇到困难就退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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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衢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全文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80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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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衢州市制定地方法规条例》进行了审议,决定予以批准,下面就先跟小编一起去了解关于《衢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衢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地方性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解决实际问题,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并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年度立法计划执行过程中临时需要增加立法项目的,应当事先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沟通。

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七条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申报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提出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可行性报告、法规草案建议稿和相关材料。

列入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确定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单位、人员、时间。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起草任务,没有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由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及专家、学者等方面人员组成的起草小组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也可以由提案人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重要的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提案人可以邀请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草案起草工作。

第九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针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科学论证评估,遵循立法技术规范,提高法规草案文本质量。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程序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大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地方性法规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第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八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向主席团提出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议意见。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的立法必要性、主要内容的可行性和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提出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书面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市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的调整事项比较单一或者只作部分修改,且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再结合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书面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实行三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重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实行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提案人为法制委员会的,在全体会议上不再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或者辩论。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三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及时通过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等途径发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关、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专家、学者等征求意见。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通过衢州人大网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在全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征求意见。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就地方性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和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考察等各种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论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

(一)就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征求有关代表的意见;

(二)按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机制的要求,邀请有关代表全程参与立法调研,听取代表意见;

(三)必要时,组织有关代表赴代表联络站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或者修改情况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制委员会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制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七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进行说明。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一条 对多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拟举行会议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三十日前,可以将该法规草案修改稿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询意见。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提交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

第四十四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注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公告及其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衢州人大网以及《衢州日报》上全文刊载。

在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及地方性法规文本和有关材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该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材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依据;

(二)法规草案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五十条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内容与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二条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发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建议。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市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部分规定,并依照本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并依照本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衢州人大网以及《衢州日报》上刊载。

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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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岳飞生平爱国事迹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全文共 8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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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忠园的两侧写着对联“青山有幸埋忠骨,白铁无辜铸佞臣”。

对于岳飞我们大家并不陌生,南宋时期的爱国抗金将领亦是一位著名的民族英雄。公元1125年金人大举入侵中原地带,年少的岳飞怀着“精忠报国”的决心,应谢你从军,从此开始了与金人作战,多次打败金兵。但是一切并不是那么美好,昏庸的南宋的统治者偏安东南一隅。以宰相为首的秦桧主张投降派,多次向金人求和,反对抗战。但以岳飞为首的抗金将领却是主张战,收复失地。于是,朝廷之上相争,究竟是战还是降?

从古自今,帝王无论昏庸与否都喜欢听信小人的谗言。有的只是真正的爱国之士得不到重用,这是每个朝代都会发生的很平常的事情。亦如岳飞,他生于南宋最为颓败的时候。国家正遭受着敌军金人的入侵。任何一个在这个时代的人,只要他有心,就都不会置之不理。更何况岳飞如此钟爱他的国家呢?他严格练兵,谁人不知“岳家军呢?”可是即便他再爱国,再想奋力杀敌又如何?皇帝不准,他一个臣子能奈何?作为臣子,他只能“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后来金兵被岳家军打败,岳飞本想趁胜追击。可是呢?一纸求和的圣旨深深的挡在了他的面前,他只能眼睁睁的看着收回的领土再一次被金兵占领。岳飞恨啊!他恨金兵的入侵,恨皇帝的屈辱求和,恨以秦桧为首的求和派。可是他只能恨,然却无能为力。每每想到这里,岳飞只能将满腔的愤怒压在心间,他只能无声的叹息。岳飞一生注重“精忠报国”这四个字,他无时无刻想到的都是他的国家。“精忠报国”就是他的信念,然他只是一介臣子,能奈何?

对于岳飞我同情他,我不知道他是以怎样的心情和悲愤写下了满江红,南宋的爱国将领亦如岳飞这般的太多太多。在这其中最让人憎恨的就是宰相秦桧了吧!我不知道秦桧怀着怎样的想法甘心出卖自己的国家,难道就是金人对他的诱惑吗?如果他也有岳飞一般的坚定信念,我想南宋或许就不会灭亡,说不定失去的地方也被岳飞收回。可是秦桧没有,他多次暗害岳飞。他主张求和,南宋竟在他的谗言下屈辱求和。

岳飞若不是生在南宋,若是他遇见一个傲气的君主。说不定他就不会有这样的遗憾,看着国家渐渐的灭亡,成为亡国之奴。可是终究“精忠报国”的还是死去,没能实现收复河山的伟大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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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全国爱眼日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3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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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类来说,眼睛是视觉器官,最重要的感觉器官之一。1996年,国家卫生部、国家教育部、团中央、中国残联等12个部委联合发出通知,将爱眼日活动列为国家节日之一,并确定每年6月6日为“全国爱眼日”。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眼睛的文章,欢迎阅读:

尊敬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为大家演讲的题目是《爱护眼睛,珍惜光明》。每年的6月6日是世界爱眼日,我们大家经常说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是我们人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试想如果有一天我们失去了这宝贵的“心灵之窗”,那么我们的眼前将是一片黑暗,再也看不见那美丽的颜色,在别人嬉戏时自己却只能在旁边听着那欢声笑语,那时我们的世界将是如何的灰暗。那种感觉是多么孤独、多么无助啊!正如海伦凯勒在《假如给我三天光明》一书中写的,她希望拥有三天的光明去感知这个世界,使她熟悉身边的一切,海伦想看到的事物实在是太多太多了。三天光明,对于常人来说只是人生的短暂一瞬间。而对于双目失明的海伦来说,却是可想而不可及的。同样,视力的减弱,也会给我们的学习和生活带来许多的不便。目前,据中国、美国、澳大利亚合作开展的防治儿童近视研究项目前期调查显示,我国人口近视发生率为33%,全国近视眼人数已近4亿,已经达到世界平均水平22%的1.5倍。而近视高发群体——青少年近视发病率则高达50%至60%,我国是世界上近视发病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近视眼人数世界第一。近视已经成为影响我国人民健康的重要问题。

假性近视也是同学们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长期看近物,引起眼内肌肉调节痉挛,在看远时仍有部分屈光度未放松,因而远视力降低,而近视力正常。患假性近视如果不防不治,让眼睛长期处于过度调节状态,久而久之,可能有一部分假性近视成为真性近视。假性近视可以治疗,千方百计设法使之看远,放松调节,是治疗假性近视和预防真性近视的根本措施。

大量的医学研究证实,随着近视度数加深,各种眼病的发生率将显著增加,像黄斑变性、视网膜脱离等,特别是高度近视更容易引起上述并发症,严重的可以致盲。学生近视,将影响中国高素质人才职业的筛选,缩小不少特殊职业人员的选取范围,它甚至成为高中生高考健康体检专业受限的首要因素。近视和其他的高危疾病不大一样,它并非是突发性的,而是渐进性的,是可以预防的。

近视的主要原因:

1 看电视距离太近;

2 看电视的时间太长;

3 所看电视的画面浓度太深;

4 写作业时的姿势不正确 ;

5 在光线太强的阳光下看书 ;

6 在光线太弱的光下看书;

7 长时间的坐在电脑、电视前;

8 不合理饮食;

9 在车厢里看书

10 遗传因素

11 不认真做眼保健操

在这里我想给大家提出几点建议 :

1看书时坐姿要端正,读书或写字时做到“眼离书本一尺远,胸离书桌一拳远,手离笔尖一寸远。”

2不要在坐车或行走的时候看书,也不要躺下看书。

3每天坚持认真做两次眼保健操。

4尽可能少上网或看其他辐射性强的东西。注意作息时间的安排,不能让眼睛长期处于疲劳状态。

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我们一定要好好爱护它!同学们,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培养自身良好的用眼习惯做起。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眼睛。我相信只要大家努力,每个人都会有一双明亮,清澈,有神的大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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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计划生育公开信全文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全文共 23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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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广大农民朋友们:

您们好!您们辛苦了!

首先感谢您对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理解、配合、关心和支持。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同时也是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我们善意地提醒您,在忙碌的同时,千万别忘了计划生育。一直以来,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进一步发挥好奖励扶助政策的利益导向作用,把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千家万户,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们把对计划生育家庭惠民政策相关内容印制成“一封信”发放到您们手中,望认真阅读并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一、奖励对象条件:

我区实施惠民政策的对象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农村独女户家庭、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农村计划生育二女户家庭、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不再生育或抱养的家庭、因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二、奖励优惠政策:

1、法定奖励政策。

(1)根据《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落实农村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即:从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

(2)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且父母年满60周岁的,按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发给720元奖励扶助金。

(3)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且父母年满49周岁的,按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发给1200元或960元特别扶助金。

2、区定奖励和扶助政策。

(1)对农村独女户家庭,其女方年龄在49周岁内,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并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协议的,女方年满40周岁时,由政府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农村二女户家庭,当年落实绝育措施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户1000元一次性奖励。

(3)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由政府给予每年1200元生活补贴。

(4)符合农村奖扶、特扶政策的,提前5年享受奖励扶助金或特别扶助金。

(5)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中,个人自付的部分(30元/人)由政府出资,个人不在承担任何费用。女方年满40周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农村独女户,由一档提升到二档(城镇居民医保),其缴费差额由市区统筹予以补贴。

(6)因病住院治疗,除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报销外,另由政府按其住院报销金额的10%给予补助。

(7)身患重大疾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外,由政府一次性给予5000元救助。

(8)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抱养的,由政府给予5000元、10000元一次性扶助。(女方年满40周岁)。已按规定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不享受此项扶助。

3、区定的优先优惠政策。

(9)农村独(双)女户家庭,优先安排贴息贷款,其贷款利息,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

(10)农村独(双)女户家庭,在施行节(绝)育手术时,由政府为其办理节(绝)育手术保险。

(11)农村独(双)女户女孩,报考区内高中的,给予25分的加分奖励;考入鄂州高中或一、二类大学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助学奖励;进入鄂州市“阳光班”的,除享受规定的政策外,每年由政府补助2000助学金。

(12)农村独(双)女户的女孩以及因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在区内学校寄宿就读的,每年由政府给予500元助学金;符合国家寄宿贫困生活补贴政策的对象,继续享受贫困生活补贴。

(13)符合民政救助政策的,优先纳入低保救助对象。已纳入低保对象的,在规定的类别中,按最高标准执行。对女孩不在身边、缺乏生活保障的独女户老年父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a级范围。

(14)对不符合社会养老条件,但自愿到敬老院等社会养老机构的,按照规定收费标准的30%由政府给予补助。

(15)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林局、水利水产局、科技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免费提供农业种植、养殖、农机等技能培训,免费扶持发展经济项目,免费推介就业。

(16)修建沼气池的,除按国家政策补贴外,由政府再给予500元补助。

(17)从事工商个私经营的,相关职能部门免收证照工本费。

(18)在审批宅基地建房时,区土地、建设部门免收相关证件工本费。

三、资格确认和审批程序为:

1、符合条件的对象个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区人口计生局负责资格确认审批并公布;

5、符合条件对象与乡镇签订协议书。

四、奖励金发放办法:

1、区农业银行建立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2、省、市、区、乡镇四级奖扶资金以“直通车”方式存入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3、奖励对象领取奖扶金。

农民朋友们,我们将继续严格按照“三审三公示”的原则和程序确定奖励对象资格,对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按规定标准发放奖励金,确保符合奖励政策的对象一个不少,不符合奖励政策对象的一个不多,欢迎您积极参与监督。

农民朋友们,我国人口已经超过了13亿,人口过多是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现在许许多多的家庭都尝到了计划生育的甜头,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等旧观念已被绝大多数群众所摈弃,取而代之的是“少生优育全家福”、“少生快富奔小康”等新观念,愿大家都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共同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华容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祝:身体健康,万事如意,合家欢乐!

xxx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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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全文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57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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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制定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污染者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 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城市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动船舶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工商、文化、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村民自治组织、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影响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依法调解因环境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广使用低噪声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和工艺。

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具有该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按规定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置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三条 已建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当保持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因更新、维修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并采取措施,减少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授权其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定点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噪声进行监测,并可依法对其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资料。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环境噪声污染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受理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检举和控告,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七条 建设高速公路、城市高架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隔声降噪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已有的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采取减轻或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已有的交通干线对相邻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噪声污染的,该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交通噪声的影响。

第十八条 设置机动车辆停车场、停车位、候车站,或者设置地面机动车辆减速装置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十九条 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控制噪声的管理制度。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无刹车尖叫声;安装完整有效的排气消声器。行车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允许噪声标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通行和禁止机动车辆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予公告。

禁止消防、救护、警用、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

机动车辆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者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二十一条 进入城市市区通航水域的船舶,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昼间行船两船交会以规定的旗帜示意,夜间行船交会以闪光灯示意,除两船尾随、追越及其他特殊情况时使用规定声号外,其余声号一律不得使用。

禁止挂桨机船夜间进入城市市区通航水域航行。

西湖湖面禁止机动船鸣喇叭。

第二十二条 铁路机车进入城市市区,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使用汽笛,一律使用风笛,并应控制鸣笛。

第二十三条 车站、码头及其他货物装卸站(场),因指挥作业确需使用喇叭的,其噪声不得超过相应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四章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五条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单位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第二十七条 在风景区、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商业区等非工业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噪声、振动超过标准的工厂、车间、工场,禁止使用噪声超过标准的设备。

现有工厂应通过技术改造降低噪声,使之逐步达到相应的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二十八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以及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将夜间作业证明提前三日向附近居民公告,并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十九条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夯扩机、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高噪声设备。因特殊地质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全天以及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进行作业。

第三十条 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或流动设备、设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均设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机、音响、切割机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其噪声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禁止夜间在以上区域从事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文体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经营场所的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 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居民住宅的建筑物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他建筑物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产生干扰。

第三十八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饲养宠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产生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噪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环境噪声排放超过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属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属个体工商户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喇叭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拒报或谎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高噪声设备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遵守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时期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所作的限制性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所使用的设施、设备产生的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产生的噪声值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经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后仍不能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搬迁或者关闭。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阻挠现场检查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环境噪声污染的受害者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个人之间的纠纷,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调解。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昼间为六时至二十二时;本条例所称夜间为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

本条例所称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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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礼仪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礼仪,演讲稿,全文共 10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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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早上好!今天国旗下的讲话题目是《让文明礼貌之风永驻校园》。

“讲文明、懂礼貌”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国被誉为“礼仪之邦”的重要标牌,也是现在判断一个人素质的基本标杆,从文明礼貌这小事上能折射出一个人的内涵素养。然而,现实却令我们痛心,据统计调查——在公共场合极有涵养的不再是中国人,被世界公认有“绅士风度”的是英格兰人,被世人认识品德最为高尚的是德意志人,最有公共观念,尊重人权的是美利坚人„„

也许有同学会问,把文明礼貌这些小事与一个人甚至整个民族基本素质相提并论,是不是有点小题大做?其实不然,有位哲人说过:“当无事时,应该像有事时那样谨慎;当有事时,应该像无事时那样镇静。”

讲文明、懂礼貌是我们从幼儿园开始就常常听到的话,它从我们上学的第一天起就一直陪伴着我们走到现在,然而这简简单单的六个字又有几个同学能真正做到呢?你是否在接受了老师的帮助后,客气地说一声“谢谢您”,你是否在和老师碰面时,微笑的说一声“老师好”,你是否在放学的路上见到老师时礼貌地说一声“老师再见”,你是否在违反了学校纪律的抱歉地向老师说一声“老师对不起”。

也许我们很多同学不善言表,也许我们很多同学不好意思正视老师的面庞,只愿在心里为老师默默祝愿„„孰不知,当我们把自己的感激和祝福用言行表达出来时,不仅让我们能够不断进步、金题题名而辛勤耕耘的园丁们感到莫大的祝福和由衷的欣慰,更重要的是它展现出了我们的人格品质,折射出了我们的素质涵养!

同学们,让我们把“讲文明、懂礼貌”作为我们生活的一项基本行为准则,把它内化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当我们得到别人帮助时,客气地说一声“谢谢你”,当遇到老师时,微笑地说声“老师好”,当给别人添了麻烦时说一声“对不起”„„这些最朴实的话语,流露出的是发自丹心的真挚情感,人们感受到的是100度的热情!一声“谢谢”表达了对对方的无限感激,一声“老师好”传递了老师由衷的钦敬;同学们,让我们用一份情感来遵守“讲文明、懂礼貌”的标语,用一份行动使文明礼貌之风永驻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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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年党组织培训学习心得总结报告全文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工作总结,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培训,全文共 11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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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我这个年龄段的,最早知道焦裕禄还是在中学的语文课本,记得课文的名字叫做《鞠躬尽瘁》,对焦裕禄同志的认识更多也是停留在先早的阶段,昨天下午,我局开了分头的工作,沉下心认真研读了长篇通讯《县委书记的榜样――焦裕禄》,刚才,也观看了电影《焦裕禄》,为了榜样,拷问自己,心灵确实受到了震撼,灵魂确实受到了冲击,感受颇多。

一、更加理解了焦裕禄精神的

焦裕禄精神来源于一名共产党员、一名只当了475天县委书记的共产党员,但他占据的精神高地永远值得广大党员群众的敬仰,他矗立的丰碑,永远值得广大党员群众膜拜,他的精神提现在哪?通过学习,我认为主要提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一心为民的公仆情怀。初到兰考,焦裕禄面对群众逃荒,深感痛心自责,他饱含热泪的说“我们经常口口声声说要为人民服务,我希望大家能牢记今晚的情景,去领导群众改变兰考的面貌”。大风雪来临他没烤一把火,没喝群众一口水,一整天走村串户,访贫问苦,他常开襟解怀,卷着裤管,朴朴实实的在群众中工作,劳动,农民身上有多少泥,他身上就有多少泥,洪水爆发时,他抱病察看灾情,面对无依无靠的老人,他说“我是你的儿子”。他心里装着全体人民,唯独没有他自己,这是人民对他公仆情怀最朴实的评价。

二是战天斗地的奋斗精神。面对兰考自然灾害的肆虐和贫困落后的面貌,他发出了“革命者要在困难面前逞英雄”,“苦我三五年,改变兰考的面貌,不达目的,死不瞑目”的强音。他组织大家学习《为人民服务》、《纪念白求恩》、《愚公移山》等文章,鼓舞大家的革命干劲,他不等不靠,带领全县人民艰苦奋斗,与“三害”做坚决斗争。他无私奉献,直至生命的最后时刻,想的仍然是如何治理“三害”,真正的满腔热情和实际行动谱写了一曲“教日月换新天”的英雄赞歌。

三是探究就里的务实作风。475天、一辆自行车、一双铁鞋板、全县149个生产队走了120个。他说“吃别人嚼过的馍没味道”。他不愿坐在办公室听汇报来进行工作。每当风沙最大的时候,就是他下去查风口、探流沙的时候,雨最大的时候就是他冒雨涉水观看洪水走势和变化的时候,为了弄清一个风口、一个河道的来龙去脉,他跟着调查队,追着风沙和洪水的走向,从黄河古道开始,越过县界、省界,直到沙尘、水归河道,才肯罢休。84个大小风口,1600个大小沙丘,全部查清、编号、绘图、弄得清清楚楚,为最终根治“三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是纯洁爱岗的道德情操。焦裕禄同志生活清苦,吃的是窝头、咸菜,睡的是四角一张的蒲席,常年穿的是打了补丁的衣服。“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殊化”听说孩子看戏没买票,他立即把家人叫过来训了一顿,并责成孩子立刻把戏票钱如数送回戏院。他关心别人永远胜过自己。县委一个副书记感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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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河南朱仙镇岳飞庙导游词

范文类型:导游词,全文共 7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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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游客:

你们好,欢迎你们来到岳飞庙,我是你们的导游__。

岳飞是中国历史上一位极受敬仰的民族英雄,他的家乡就在本市汤阴县。从京广铁路汤阴站下车,一出站,即可望见雄居于花岗岩基石上的岳飞铜像。

汤阴县有许多与岳飞有关的遗址,岳飞庙就在县城内。岳飞庙始建年代不详,现址为明景泰元年(公元1450年)重建,面积为4000多平方米,殿宇近百间。精忠坊是岳飞庙的头间,为一座营造精美的木结构牌楼。两侧八字墙上刻有1.8米高的两侧大字忠、孝。进入门槛,便见石阶下跪着五具铁铸像,即当年杀害岳飞的秦桧、王氏、万俟禹、张俊、王俊。跪像背后立一尊金铜像,怒目执剑,对秦桧等人呈居高临下镇压之势。两侧楹联上写着:

蓬头垢面跪阶前想想当年宰相

端冕垂施临座上看看今日将军

出身于农民家庭的岳飞是南宋著名军事家、抗金名将。他自幼聪慧过人,喜欢诗书;少时拜师习武,20岁从军,其母曾在他背上刺精忠报国四字。岳飞率军抗挚金兵,六战六捷,屡建战功。宋高宗却伙同奸相秦松一心与金求和,一天连下12道金牌,强令岳飞撤兵,并解除了他的职务。最后以莫须有的罪名,将39岁的岳飞杀害于杭州。家乡人民对岳飞寄予无限的敬仰之情,对秦桧等奸臣恨之入骨。

岳飞庙内,碑碣林立。东西小院中各有亭子一座,东为肃瞻,西曰观光。院中碑刻近300通,是中原地区一个较大的书法、文学艺术宝库。

穿过仪门,由御碑亭北望,即为雄伟庄严的大殿。大殿高10米,气势恢宏。殿内正中是岳飞的彩色座像,气宇轩昂,栩栩如生。座像上方为贴金巨匾还我河山。

东西厢房为岳飞生平事迹陈列馆。后院为寝殿,殿内陈列着岳飞著名的书法珍品《出师表》石刻。寝殿后还有岳云祠、四子祠、岳珂祠、孝娥祠等

好,游客朋友们,岳飞庙就为大家讲解到这儿,谢谢各位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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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小学生满江红电影观后感300字

范文类型:观后感,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学生,全文共 6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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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发冲冠,凭阑处,潇潇雨歇,抬望眼……”《满江红》一词压两宋,壮怀激烈,荡气回肠。一代忠臣死于秦桧之手,但正义不死,赤胆忠心终将流传千古。

电影讲述了岳飞遭秦桧陷害后四年,秦桧率兵与金国会谈。会谈前夜,金国使臣死在宰相秦桧驻地,所携密信也不翼而飞。小兵张大与亲兵营副统领孙均等多人卷入局中,随着案件的浮出水面,跟岳飞有关的往事也逐渐清晰了起来。

全片结构紧凑,反转再反转,推理性极强。宰相秦桧阴险狡诈,勾起府中暗潮搅动。相府里的一群人貌合神离,用尽心机看似要生存下去,最终目的是得到岳飞临死前93字的遗书。影片通过小人物的悲欢与抱负,反映岳飞将军身死,但精忠报国的精神不灭。贩夫走卒一心精忠报国,纤弱的歌女也有舍身取义之勇。小兵张大,歌女瑶琴,他们很大,大到朝堂波云诡谲,国仇家恨,壮怀激烈……但他们又很小,小到一颗樱桃,一只玉镯,极致浪漫……

岁月长河滚滚逝去水,功名与利禄已成尘与土。每一个平凡的生命如一滴水,水一滴滴汇成历史的长河。生命如滴水无声无息融入岁月。伟大的生命气吞山河,饮尽人间屈辱靖康耻,不须释明无视莫须有罪名。人间正道是沧桑,将军英魂不灭,千载悠悠。邪恶也不会被历史掩盖,他将受尽世人的唾骂,遗臭万年!

电影的末尾,秦桧替身被逼在禁军前诵读《满江红》,一句句慷慨激昂的“全员复诵”将该片的气氛推向高潮。观众们被精忠报国的英雄情怀打动,他们声情并茂地朗诵着……

——“从此,世上便有了《满江红》。”

生命有信仰,定成一束光。滚滚长江东逝水,正义忠魂满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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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满江红朗诵主持词

范文类型:主持词,适用行业岗位:主持,全文共 21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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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场: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下午好!

陈__:中国是传承诗歌的国度,我们迎着飘香的端午和不朽的诗人屈原一路相伴走来,他那爱国情怀、浪漫诗篇,已经化为民族的文化与精魂。

王__:《诗经》、《春江花月夜》、《将进酒》、铸成中国诗歌的一个个巅峰。

迪__:3000年过去了,踏着先辈文人的足迹,当代的诗人以历史使命为己任,用他们对生活的探索、追求和感悟,创造出一部部优秀的文艺作品。

杨欢:在校领导的关怀和支持下,学校语文组的老师组织和承办了本次诗会,诚挚的希望,在这个美好的日子,在端午佳节之际,老师们、同学们能用青春的豪气、美妙的舞姿、动人的歌声,欢度这个民族的传统节日。下面我宣布南湖中学“端午传承文明 经典相伴人生”诗文朗诵会现在开始!

王__:首先,请允许我为大家一一介绍出席本次诗会的领导和来宾。他们是(校长康才刚先生,副校长嵇永华女士,德育主任罗小荣女士,总务主任乔子新先生,办公室主任王丽霞女士,团委负责人周华良先生),大家欢迎。同时与

会的老师们、同学们诚挚的欢迎你们的到来。(掌声) 下面有请校领导康校长为本次诗会致辞。

(主持人下)

《节目一》

陈__:下面请欣赏诗会的精彩节目。

吟诵,是汉文化圈中的人们对汉语诗文的传统诵读方式,有着两千年以上的历史,代代相传,人人皆能,在历史上起到过极其重要的社会作用,有着重大的文化价值。

杨欢:听说我们要举办这次端午诗会,可是乐坏了我们的学生们,瞧他们也着急的在排练呢。下面请欣赏由初一(1)(2)班的同学带来的情景剧《我们来诵读》,指导老师:__

《节目二》

王__:古今的文人墨客留下了许多的有关端午的不朽诗篇。下面,请欣赏由初一(5)(6)班同学共同带来的诗歌朗诵《端午诗文诵》。指导老师:__

《节目三》

迪__:高天上一轮明月,阅尽了古今变迁,人世纷扰,悲欢离合。一曲《水调歌头》,承载着世间诉不尽的豪情与离恨。请欣赏初二(3)班初二(4)班带来的节目《明月几时有》。指导老师:__

《节目四》

杨欢:听完同学们的朗诵,我们来听听老师嘹亮的歌喉,有请倪光军老师演唱《敢问路在何方》

《节目五》

陈__:田园生活是很多古人追求的人生,在陶渊明的笔下我们看到桃花源的宁静。

王__:金戈铁马、战火纷飞造就了史诗英雄,就是这样的英雄为我们一次又一次的带来丰衣足食的前景,跨越新的时代。

陈__:下面请欣赏初二(5)(6)班同学带来的组诗《一路风雨 载辉煌》。指导老师:__

《节目六》

迪__:静静的浔阳江水,柔波荡漾,寂静的夜晚,笙歌处处,共享清平人间,江畔的鲜花妩媚动人,江心的明月温润如璧王__:春江潮水连海平,海上明月共潮生。清新优美的语言,宛转悠扬的韵律,描绘出多少真挚动人的离情别绪和富有哲理意味的人生感慨,下面请欣赏初一三班和初一四班的同学表演的吟诵《春江花月夜》,指导教师:__。

《节目七》

陈__:动人的诗篇,欢快的舞蹈,无不彰显着节日的气氛,下面请欣赏由舞蹈社团带来的《新疆舞》。

《节目八》

杨欢:“五月五日天晴明,杨花绕江啼晓莺。”这一天,无比的伤恸;这一天,在青史上流下了一片洁白。

王__:千百年来 屈原已经走进了中华的血液之中,今天让我们让我们共同来吊唁屈原这位英雄。请欣赏初一年级配乐诗朗诵《淡水河边吊屈原》。指导老师:__

《节目九》

迪__:深谷幽兰,清芳自足,甘于淡漠,这并不只是某种孤芳自赏的清高,而是因为学习君子之道的过程,本身就是快乐和充实的。请欣赏由李军老师带了的《幽兰操》。

《节目十》

王__:《诗经》是咱们中华民族的第一部诗歌总集。它汇集了从西周初年到春秋中叶,也就是公元前1100年到公元前500多年间共305首诗篇,下面请听《诗经》选段,表演者初二(1)班王博,任欣月,初二(2)班王君毅同学,大家欣赏。

王__:在世界著名的剑桥大学曾经有一位学子,人们称他为新诗的诗魂、诗哲、诗圣,他的名字闪耀在中国新诗的发展史上,也留在了遥远的康桥桥畔——他,就是徐志摩。下面请欣赏初二(2)班施越翔同学带来的配乐诗朗诵《再别康桥》。

迪__:多年前,克拉玛依没有草也没有水,松软的沙包,脆弱的荒漠植物是唯一的景观。克拉玛依人就是凭着一股韧性,在这片土地上播撒希望。如今的克拉玛依绿树排排,亭台楼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我们中学生更是当仁不让。请欣赏由初二(1)(2)班带来的《克拉玛依赋》。指导老师:__

《节目十一》

陈__:我们亲爱的老师是这些经典诗文的传播者,就让我们把为了我们辛勤付出的老师们请上台。有请六位语文老师。

《结束语》

陈__:经典诗文是一扇神秘的门,他垂青于每一位敲门者。他敞开的门扉里,是一口淘不完的井,一座掘不尽的矿。

王__:经典诗文是一扇清新的窗,她激励着每一个寻梦者。她推启的心窗外,是一片看不够的景,一腔抒不倦的情。

迪__:优雅的气质,不俗的谈吐。

杨欢:自由的精神,高尚的情操。

王__:读经典吧!让贫乏和平庸远离我们;

陈__:读经典吧!让博学和睿智丰富我们;

合:读经典吧!让历史和时间记住我们;

迪__:智慧充盈,笑迎黄河东入海,我们声音浑厚而有力。

杨欢:品味诗香,坐看云卷云舒时,我们神情从容而淡定。

合:读经典吧!让年轻而澄澈的心灵,一路书香、一生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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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满江红,读后感 满江红 动画

范文类型:读后感,全文共 7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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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先看的满江红,第一印象是群星璀璨,每个演员都是本身我就很喜爱的。没有带一点准备就去看了,剧情连贯舒畅,每一个反转令人惊喜但都合情合理。

演员角色和人物关系在第一个院子里就被很清晰地刻画。每一对副的和正的职位上的人的对立,明里和,暗里对的冲突,都为反转做好了铺垫。副的砍掉正的,变成正的,权利的转换伴随着杀戮。

第一遍看时会有一些没明白的地方,沈腾一个大头兵居然能轻松叫来丞相府里地位排前三的`岳云鹏,刚开始觉得是,小岳岳对权力的追逐,需要去立功争夺正管家的位置。但后来觉得,是他的背景身份被沈腾所了解,在丞相府里,皇权和相权是对立的,如果小岳岳的皇室背景在这个地方被揭露,那他注定不能接触到丞相的核心秘密和圈层了(虽然事实也是每次在阁楼上的秘密会议,守在丞相身边的人是张译而不是小岳岳)。在第一次沈腾揭露他的背景时,他惊讶,同时答应沈腾很不合理的要求,但并没有反驳他其实是爱妃的内侄。

但后来,密信被偷到,小岳岳(皇权)也就有了足够的理由去抑制丞相方的势力,所以选择鱼死网破,摆明身份拉拢千玺和沈腾。在小岳岳府门口的一口茶一句话的剧情里,小岳岳正式向丞相方势力声明自己的身份,这里也是皇权和相权在整个电影中最正面的对抗,明显的结果是,相权赢了,这也影射了当时丞相的权势滔天独裁专制,免死金牌不顶用了。所以后来小岳岳自觉地把柴房的钥匙给了张译,这是求和的信号,他知道自己失败了,他想活。但因为他的身份,他哪怕现在活下来,以后也指不定哪天就被丞相处理掉,所以最后还是被沈腾诱骗。

张译也想活,他知道丞相太多秘密,也害怕有一天被处理掉(丞相的贴身婢女都是聋哑人,如此谨慎胆小狡猾的丞相很可能把每个了解他秘密的人都做掉),所以张译想给自己留个后手,从歌姬那抓到丞相的把柄,但也被反杀。

在后面全军复诵的段落终于没忍住。

国难,家愁,小人物搅动时代的方式,代价很大。有信念重气节,对人的支撑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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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商品房买卖合同全文完整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4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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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路、道、街。

设计用途__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层。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4、_________.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万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2)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_________.

第五条 房产交付

1、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2、出卖人须于_________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_________.

3、上述相关证明包括:_________.

第六条 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1、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_________.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处理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出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买受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_________(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二)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三)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四)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五)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六)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七)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条 出卖人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买受人。

第十一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二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_________㎡,位于_________幢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房号_________,轴线范围_________.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水;

2、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电;

3、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气;

第十三条 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 保修责任

自买受人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1、墙面,保修_________月;

2、地面,保修_________月;

3、顶棚,保修_________月;

4、门窗,保修_________月;

5、上水,保修_________月;

6、下水,保修_________月;

7、暖气,保修_________月;

8、煤气,保修_________月;

9、电路,保修_________月;

10、_________,保修_________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 质量争议的处理

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________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第十七条 房屋的用途

1、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2、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

该商品房移交后,买受人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出卖人指定_________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买受人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声明及保证

出卖人:

1、出卖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卖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卖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卖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卖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受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买受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受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 保密

买卖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二十一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买卖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买卖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出卖人、买受人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卖人(盖章)_________

买受人(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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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4全文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条例,全文共 76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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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截止目前为止,河南省暂未发布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上述单位应当每年将计划生育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提倡优生。结婚应依法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优生、节育咨询门诊,进行优生、节育指导。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二十三条 妇女妊娠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调换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岗位或场所,以保护孕妇和胎儿。

第二十四条 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一)非婚妊娠的;

(二)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证又妊娠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育证妊娠的。

第二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标准、业务范围、服务项目,按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个体医疗机构和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二十八条 依法开展助产接生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证生育的,应当在接收孕产妇之日将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报告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事故,经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县(市、区)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村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第三十二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四条 夫妻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三十五条 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第三十六条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第三十七条 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四十条 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七年之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四年之内,少分二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

第四十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

第四十七条 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毁坏其财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溺婴、弃婴、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不再发给生育证。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五)故意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七)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

(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二)通报批评;

(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省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已按当时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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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全文如下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4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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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盘活国有土地资产,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赁金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租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所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登记管辖级次具体负责国有土地租赁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国有土地租赁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国有土地租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除外。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七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租赁,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财政等部门提出国有土地租赁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租赁国有土地应当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承租人)依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租赁实施方案签订。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正式签订后,按照规定每季度逐级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租赁金标准、缴款时间、缴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具体格式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国有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让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租赁期限应与建设投资规模相衔接。

第十一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租赁金按实际成交结果确定。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租赁金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交付土地。

承租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支付租赁金,并遵守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承租人需要改变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经出租人同意,按照改变后的土地用途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在不改变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前提下,承租人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后,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转让租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原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转移给新承租人,并重新向出租人登记。

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的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租。

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的国有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依法抵押。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前,出租人不得擅自收回租赁的国有土地。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者根据城市规划的调整变化必须提前收回的,须经出租人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租赁的国有土地被提前收回的,实施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调整城市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承租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期限和开发利用国有土地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前,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可以停止租赁国有土地,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 承租人需要续租国有土地的,应当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出租人提出申请。除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外,出租人应当同意续租。经出租人同意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续租的,应当重新确定租赁金,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其中,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应重新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和租赁金;确需续租的,应按同等地段当时土地市场价格重新确定租赁金。

未按照规定申请续租或者续租申请未获批准的,出租人于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届满时无偿收回租赁的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有使用价值的,可以按照残值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改变或者部分改变用途,单位将土地或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用于经营的,必须将该部份划拨土地依法改为出让或者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未选择出让方式的,应当补签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拒绝补签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租赁同类用途国有土地的租赁金标准收取租赁金。

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金额、期限或者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缴纳租赁金。租赁金直接缴入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具体收缴管理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出租人未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付土地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可以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缴纳租赁金的,出租人应当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每逾期1日加收3‰ 的滞纳金;逾期1年仍不缴纳的,出租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的或者划拨的国有土地。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出租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的国有土地,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或者经上级机关备案认为违反规定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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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运输,全文共 119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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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汽车为他人提供道路旅客运输或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和汽车租赁经营。

第三条 道路运输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并按照综合高效、优势互补的要求,与轨道、水路、航空和管道等其他运输方式合理衔接、协调发展。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构建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提高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

道路运输管理和应急运输保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鼓励成立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结合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和普遍服务、方便群众等要求,确定班车客运(包括定线旅游客运,下同)线路的拟开通计划,并将拟开通计划在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信息服务网站定期集中公告。

班车客运线路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投标人仅有一个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班车客运线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提供的服务质量应当符合承诺标准。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提供连续的运输服务,不得转让客运班线营运权,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班线营运;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班线营运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报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原许可机关同意暂停或者终止班线营运的,应当依法安排其他经营者从事班线营运或者提前向公众公告终止班线营运。

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途中甩客、站外揽客。

第九条 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下同)经营者应当持包车合同或者其他有效凭证,按照约定的车辆、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营运,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许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后,应当对经营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配发规定的客运标志牌。

第十一条 车辆因客观原因无法行驶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安排旅客改乘或者退票,不得加收费用;因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乘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旅客要求安排改乘或者退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节 公共汽车客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合理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鼓励社会公众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乡村班车公交化水平,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经济的客运服务。

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方式授予经营者。

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汽(电)车和场站等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二)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四)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行驶的公共汽车可以设立站立乘员席。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况、站台设施、标志标线以及公共汽车车况和车辆行驶速度等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行经该公路的公共汽车设立站立乘员席。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车况、高峰期乘客待车时间、乘客拥挤度、到站准时率等因素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服务质量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以其他公平方式授予经营者。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市场供求状况和节能环保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客运出租汽车的投放数量和车型,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明确经营期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义务、服务质量等要求。

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不得超过八年,根据单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可以予以奖励延长,但奖励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市、县人民政府对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收取有偿使用费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经营者逐步按照相同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保证经营者公平负担。有偿使用费应当按年收取。

第十九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建立考核结果与单车营运期限延长等奖惩措施挂钩机制。服务质量考核应当包含乘客满意度测评的内容。

第二十条 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喷刷车辆标志色,设置顶灯、防劫装置和专用待租、暂停营业的标志,安装计价器,在醒目位置标明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等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监督电话。

第二十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并经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第二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二)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

(三)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

(四)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五)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商厦、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依次候客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收取候客停车费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员工化经营模式,依法与驾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与驾驶人员签订承包合同的,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承包费、风险保证金等事项;承包费和风险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最高限额。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通过安排替班驾驶人员、免收驾驶人员必要休息时间班费和病假时间班费等方法,减轻驾驶人员劳动强度,保障驾驶人员休息休假权利。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支持、场地保障等措施,鼓励建设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区,为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提供餐饮、车辆简单维护、洗车等服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电话召车系统,为乘客召车提供便利。

第四节 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情况建立物流发展资金,支持物流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建设,推广应用物流先进设施设备,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鼓励采用集装箱车辆、封闭厢式车辆和重型车辆以及甩挂运输方式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对采用前款规定车辆和方式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给予通行费等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九条 鼓励发展货物配送和快递服务等货物运输,保障居民生活和生产的需要。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城市货物配送和快递服务货运车辆进城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接入统一的危险货物运输信息管理平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和速度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发生燃烧、爆炸、辐射或者泄漏等事故。

第五节 共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班车客运,其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标准收取费用,并按照规定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车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营运成本和城乡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客运价格。公共汽车客运和乡村班车客运收入低于营运成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还应当随车携带客运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综合性能技术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者时间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

第三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安全、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乘客和司乘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货主不得在托运普通货物时夹带危险品以及其他禁运物品。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拒绝携带前款规定物品的乘客乘车,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承运夹带危险品以及其他禁运物品的货物。

乘客应当遵守乘运秩序,爱护乘运设施,保持车内卫生,不得违反规定携带宠物乘车;违反规定携带宠物乘车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有权拒绝该乘客乘车。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应急运力储备和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提高道路应急运输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略物资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和指令性计划运输,由同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统一调度,确保如期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包车客运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限额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客运出租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

驾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保持完好并及时检定,不得擅自关闭。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车辆安全行驶情况的动态监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和自卸式重型砂土车等车辆的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第三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和时间,公平对待进站发班的客运车辆,不得拒绝接纳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不得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发班时间的确定及变更,应当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与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对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的安排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公众提供真实有效的票务信息,按照规定接入统一的售票信息服务平台,并提供窗口、网络、电话等多种售票方式。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安全标识,执行车辆进出站(场)安全检查和登记查验制度。

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和视频监控设备。

旅客应当配合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对行包的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道路旅客运输站(场) 经营者有权拒绝其乘车。

第四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包括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场)、集装箱中转站(场)、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服务包括货物集散服务、货运配载服务、货运代理服务和仓储理货服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接入统一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为进场的货运经营者提供信息支持和便捷、安全的配套服务。

第四十二条 货运配载、货运代理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有相应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不得承接按照规定应当办理准运手续而未办理的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 仓储理货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保证仓储货物完好。

第四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批准交通运输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站(场)布局和站(场)及其必要配套设施建设需要的规划用地面积,并通过资金补助等措施扶持站(场)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站(场)的作业能力、功能定位、交通影响、区位布局合理性等进行分析评估。

道路运输站(场)建成后,应当按照批准或者核准的功能定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第四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其场地、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以及环境保护措施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保证维修质量,向托修方出具规定格式的机动车维修凭证;维修凭证应当载明维修部位、配件生产商名称、保修期限等内容;

(二)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擅自增减维修作业项目;

(三)对机动车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应当采用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与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营运车辆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作业完成后应当对车辆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其他取得经营许可的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进行检验,保证营运车辆安全性、动力性、经济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综合性能技术标准。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查验配件合格证书,记录配件的进货日期、供应商名称以及地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适用车型等内容,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将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

第四十九条 从事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车辆综合性能技术检验要求的检验场地以及设施设备;

(二)有必要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检验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应当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第五十一条 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为经其检验的机动车建立维修质量检验档案。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五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其场地、设施设备、教学人员配备等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开业的有关标准。

教练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配备副制动器、副后视镜、灭火器以及培训学时计时管理设备,并取得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教练车辆号牌。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教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填写教学日志以及培训记录;

(二)不得索要学员财物;

(三)不得酒后教学;

(四)不得将教练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的人员驾驶;

(五)不得同时使用两辆以上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

(六)不得使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

(七)在操作教学期间不得离岗。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

(三)如实签署培训记录,建立教学日志、学员档案;

(四)不得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

(五)增减教练车辆的,自增减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过程的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科目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查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出具的培训记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等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节 汽车租赁经营

第五十六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租赁车辆的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

(二)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不得出租十座以上客运车辆,但出租给单位作为员工固定班车的除外。

汽车租赁经营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相应道路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包车客运等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在车辆租赁期间,因承租人、驾驶人员过错发生交通违法、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人、驾驶人员行为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丢失等后果的,由承租人依法承担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经营者应当接受并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文明执法。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便于识别的道路运输稽查标志和示警灯。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高速公路收费站及服务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但拦截已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嫌疑的车辆或者被举报有违法经营行为嫌疑的车辆除外。

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经营车辆,可以予以扣押;但对其中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扣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车辆扣押机关应当对车载乘客改乘其他车辆提供帮助,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车载的鲜活物品或者易腐烂、易变质物品,由车辆当事人自行及时处理,车辆扣押机关应当给予必要协助。

对车辆依法解除扣押后,车辆扣押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再次通知限期领取,当事人逾期超过六十日仍不领取的,车辆扣押机关可以依法处理该车辆。

第六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和举报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并确保举报投诉电话有人负责接听;对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六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和信用考核制度,提高和促进道路运输业的服务质量和信用建设。

第六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收集、统计、公布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等相关信息,建立道路运输公共服务信息系统,为公众和相关经营者提供必要、方便的信息服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统计资料和信息应当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漏报、瞒报。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做好雾霾、台风、冰雪等极端天气情况下的道路运输安全预报、预警、预防,共同做好道路运输安全工作,防止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营运车辆违法行为处理以及交通事故处置联动机制。

营运车辆驾驶人员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原许可机关应当相应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六十九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和安全情况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

发生有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车辆的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和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或者迟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失效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公共汽车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二)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客运班线营运权的;

(三)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失效的经营许可证从事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

第七十二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提供虚假车辆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档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不符合相应综合性能技术标准的车辆、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等许可条件,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

(一)包车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二)班车客运经营者途中甩客、站外揽客的;

(三)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四)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

(五)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六)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客运出租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经营者和驾驶人员,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的;

(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八)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规定接入统一管理或者服务信息平台的;

(二)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对进站(场)的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发班时间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拒不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关于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决定,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

(三)货运配载、货运代理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六)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

(七)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的。

第七十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本条例规定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营运客车提供给客户安排使用,由经营者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讫地、目的地、线路、时间行驶,并由客户按照约定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公共汽(电)车和公共交通设施,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行,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且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一种客运方式。

(四)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是指通过公开招标,对参加投标的客运经营者的质量信誉情况、经营规模、运力结构和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承诺、营运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的许可方式。

第八十一条 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校车的安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从事学生上下学接送服务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本条例有关道路旅客运输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1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xx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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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岳飞传读书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8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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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是南宋时期的一名抗金元帅,他精忠报国,公私分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他的名字。我读了《岳飞传》后,被岳飞“精忠报国”的精神深深感动了!他让我明白了一种可贵的爱国主义精神。

这本书主要讲述了南宋抗金名将岳飞的故事。岳飞有一个深明大义的母亲,在母亲的教导下岳飞从小就立下了报国的伟大志向,他自幼拜师刻苦习文练武,并与张显、汤怀、王贵、牛皋结拜。后来他投军报国,敢于以自己的实力向皇亲国戚挑战,大闹武科场。奸相张邦昌要拿他问罪,被大师宗泽救下,逃回家乡。不久,金兵犯宋,张邦昌卖国,徽、钦二帝被俘。康王赵构南下称帝,岳飞奉旨入朝,在宗泽的领导下,率领岳家军抗击金兵,一次又一次勇破金军,威名远震。但是,正当岳飞节节胜利之时,贪生怕死的赵构,听从了卖国贼秦桧的奸计,一天之内下了十二道金牌召他回京。岳飞一回到临安,就被解除了兵权。不久,奸臣秦桧诬告岳飞谋反,以“莫须有”的罪名在杭州大理市风波亭杀害了年仅39岁的岳飞,造成千古奇冤。岳飞是一个非常爱国的英雄,他爱国更胜于爱自己。他同时也是一个有情有义的大丈夫,对朋友情同手足,所以他有许许多多的好朋友在任何时候都会帮助他,支持他。

岳飞的背上有“精忠报国”四字,是他母亲为他刺的,是希望岳飞将来能够精忠报国,不付所托,他果然成了一名出色的元帅,只可惜,岳飞虽然厉害,可还是被奸臣害死。岳飞因其精忠报国的伟大精神成为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典范,是我们每个中华儿女的榜样。岳飞一生出入疆场,英勇抗击侵掠,坚决反对国家民族受到压迫,其爱国主义精神和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为历代人们所敬仰,值得我们永远怀念。他的精神将永远保留在中华大地上,永远流传……。

古往今来,有许多像岳飞这样的'伟大英雄,如勇敢的邱少云,战斗英雄黄继光……我从心底里佩服像岳飞这样的大英雄,他们伟大的爱国精神将流传千古!在这些英雄身上体现的是中华优秀儿女的种.种可贵精神和质量,这些可贵精神与质量成为我们少年儿童今后学习和人生道路上努力向前的精神动力和宝贵财富。他们为国家民族奋斗、献身的精神永远值得我们向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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