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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辞职信(精选20篇)

当今世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跨国零售商在中国开店扩张速度不断加快,与此同时本土零售业的蓬勃发展,在这种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情况下,人员成为更为重要的财富,然而超市员工辞职的辞职信要如何去写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最新辞职信,欢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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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辞职申请书 因拖欠工资辞职申请书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全文共 6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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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

来到公司两个多月了,公司里的人对我都很好。我衷心感谢经理以及各位同事对我的照顾与错爱,在这两个多月里,我学到了很多以前从未接触过的知识,开阔了视野,锻炼了能力。而今,由于在公司里得不到我想要的东西,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生活上,为此,今天我在这里提出辞职。

在过去一个星期里,我认真回顾了这两个月来的工作情况,在工作中,我很努力地做好自己的工作,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帮助到公司的发展。两个多月的工作,都是重复地复制,粘贴,随着时间的推移,我的热情在不断的消退。

而现在最根本的问题是,公司给予不了我自认为应有价值的待遇,收入实在太少,虽然实习时期工资低,不过我知道我每天完成的工作量,提成应该不少,不过因为诸多因素,反而连500元底薪都拿不到,导致我个人生活困难,加上审核方便太慢,一个多月了都没拿到工资,不敢想象以后的日子怎么过。出来工作了,应该独立了,不应该再想着去靠家人养了,可是现在我连基本的生活都维持不下去,生活毫无保障。

每天的心情都很压郁,工作没一点激情,所以每听到加班我都不想留下,因为实在撑的很辛苦,完成每天的工作都已经很累了,加上已经没有了动力,再说,我感觉到自己的能力有限,没办法达到公司需要的要求,在公司的各方面需求上自己能力还不够。所以,经过自己慎重考虑,为了自己和公司着想,自己现向公司提出辞职,望公司能谅解。

我保证,本人离职后绝不做出有损任务公司利益的事,也不向外透露公司内部的情况。我衷心祝愿公司在今后的发展旅途中步步为赢、蒸蒸日上!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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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酒店辞职申请书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酒店,全文共 3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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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公司领导:

您好!

各位领导,我带着复杂的心情写这封辞职报告。过去的岁月里,酒店给予了我良好的学习空间和时间,使我学到了一些新的东西,充实了自己,扩展了我狭窄的知识面,并增加自己的一些实践经验。由于您对我的能力的信任,使我得以加入酒店,并且在短短的两年间获得☆azuowen.comn.cn☆了许多的机遇和挑战。经过这两年在酒店从事工作,使我在相关工作方面等领域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怀感激!

由于薪金的原因,我不得不向酒店提出申请,并希望能与今年x月xx日正式离职。

对于由此为酒店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时也希望酒店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辞职申请人:

20xx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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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员工辞职信回复

范文类型:辞职信,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2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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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领导:

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这近一年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

我因为诸多个人原因,经过深刻冷静的思考后,决定在单位工作不是很忙的.时候

来到单位也快一年了,有过欢笑,有过收获,也有过泪水和痛苦。单位等的人际关系和开明的工作作风,一度让我有着找到了依靠的感觉,在这里我能开心的工作,开心的学习。

请您谅解我做出的决定,也原谅我采取的暂别方式,我会在上交辞职报告后1-2周后离开单位,以便完成工作交接。

同样在短短的近一年时间我们广电局在您的领导下发生了巨大可喜的变化,我很遗憾不能为单位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单位的明天更加美好!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您的员工:××

20xx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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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辞职信的个人原因辞职信的个人原因很简单

范文类型:辞职信,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3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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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

我来公司也快一年了,也很荣幸自己成为x公司的一员。在公司工作一年中,我学到了很多知识与技能,公司的经营状况也处于良好的态势。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在这样的良好环境中,工作和学习的机会。

但是我因为个人原因需要辞职,因我新购房屋在城南,到公司的距离超过15公里,每天往返公司的时间超过3个小时,这对我的工作已造成不良影响。离职原因:因本人身体的缘故,需回家调养,希望不要因为我的个人原因,影响了工作的进展。因此,我不得不忍痛离开热爱的岗位。

我希望在x年xx月x日之前完成工作交接,请领导安排工作交接人选。在未离开岗位之前,我一定会站好最后一班岗,我所在岗位的工作请领导尽管分配,我一定会尽自己的职,做好应该做的事。

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并请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祝您身体健康,事业顺心。并祝公司以后事业蓬勃发展。

辞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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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员工个人辞职信

范文类型:辞职信,适用行业岗位:职员,个人,全文共 3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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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xx酒店的一名餐厅服务员,于20xx年xx月xx日进入本公司以来至今还属于试用期阶段,非正式员工!

来这工作也差不多大半个月了,在这工作之前我早已打听过xx酒店是xx的公司。

自我工作至今,客观评价,我也深切体会到了公司的好,服务好,待遇好,工作好,领导好,是我进过的最划算的公司。

本打算长期在此工作,但现因个人家庭原因,不得不离开公司!上星期天,已古稀之年的奶奶不幸病倒,至今还躺在家中,自小我就是奶奶一手带大的,她对我疼爱有加,我们的感情也极其深厚。

经过我的一番深思熟虑,我决定回家照顾陪伴奶奶,这也是一种义务。对于我来说,一个人的孝心远比工作事业更重要,工作没了,还可以再找,但一个人没了孝心,那么在他为人的责任心上也要大打折扣了,个人之见。

现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望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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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公司个人辞职申请书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企业,个人,全文共 3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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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自从20xx年x月加入到x单位以来已经过了一年多了,虽然时间不长,但我已经充分感受到x单位这个大家庭的凝聚力和温暖。回顾这一年多以来,我衷心的感激x单位让我学到了如何做一个职场人,感激领导给予的那些让我受用终身的意见与指正,这段经历将成为我生命中永远的财富。

诚然,论工作环境、团队、压力甚至个人喜好,我都很满意。

但因为个人原因以及家庭原因,故需要重新确定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在此我对单位和所有同仁们带来的诸多不便表示深深的歉意,同时我也希望领导的理解与批准。无论今后何时何地,我都不会忘记这些充实快乐的日子,不会忘记x单位给予我的一切。我将永远以自己曾是x单位的一员为荣!

在此,我衷心祝愿单位的业绩一路飙升!单位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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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护士离职申请书模范 护士离职申请书辞职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护士,全文共 5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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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亲阅此信。

我是一名新入职护士,目前在icu轮科。来到广济医院已经一个多月了,这段日子里,我认识了很多老师和同事,大家都非常热情,领导也很关心我,为此,我很感动。在icu呆的这段时间里,我学到的东西真的很多,各种技能操作也都能熟悉运用,无论是临床操作还是理论知识,我觉得自己都得到了很大的进步,最主要的是,在老师们的教导下让我从一名学生慢慢转变成为一名护士,一切的一切都让我受益匪浅!我真的非常感谢老师们的指导。

可如今,我却递交上我的辞职信,我心里也很是不舍。我将离开这儿,绝不是由于这里待遇差,对于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这个待遇已经基本能保持各种开支了。但也更不是由于私人恩怨问题,我个人性格随和,加上这里每个领导和老师对我都很关心,在我工作碰到困难的时候都会及时给我指导,我真的非常感谢你们。我只是由于个人原因才会递交上这份辞职申请,这儿离我家乡挺远,生活上难免会不适应,也非常思念亲友,但迫于工作原因,回家又很困难,加上父母已是五十好几的人了,作为孩子我也希望能经常看到父母,所以我想回到家乡四周工作,跟亲友之间相互有个照应。希望领导能同意我这个请求,并理解和原谅我所做的决定,批准我在广济医院的辞职申请,在此,我真诚的向您说声对不起,同时也我表达我对你们最忠心的感谢,谢谢你们对我的栽培和教导!

祝愿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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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小学教师离职申请书简短 小学教师辞职申请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小学,教师,全文共 8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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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xx领导:

您好!

来到我们xx小学至今,受到了您很多照顾,既让我感受到了我们学校这优秀的环境氛围,还让我学到了很多我所欠缺的东西,因此我非常的感谢您。您一直以来的关心和支持是我工作动力的来源之一,再加上各位老师同事以及可爱的孩子们,如果可以的话真想在我们学习继续的工作下去。

但是天有不测,前段时间去医院进行体检的时候,意外的发现了我身上xx部位发生了病变,好在发现及时也不是非常严重。但是哪怕是如此也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修养,这就与我的工作发生了冲突。我作为老师的职责就是教育学生,如果我因故不能够继续教育学生了,就只能够选择离职,不耽误学生们的学习,期望有更好的老师来教导他们。

虽说如此,但是我还是感到非常的难过和不舍,在学校中我收获了很多的惊喜和感悟,不管是我于各位老师之间的同事情谊还是与学生之间的师生情谊,都是让我每每想起要离开学校就会感到低落的事情。当老师是我一直以来的梦想,在学生时代的时候我就想要在未来成为一名受人尊敬的好老师,在讲台上面对着一双双求学好问的眼睛将自己的知识毫无保留的传授出去。而现在我的梦想才实现了不久我居然就要因为身体和病痛的拖累而不得不选择离开这个实现我梦想的场所。

我忘不了刚刚成为老师时我激动和担忧的心情,既高兴自己成为老师实现了自己的梦想,又担心没有经验的自己在学校里教书会不会误人子弟。在刚刚来到学校的时候,面对其他老师我甚至还有些紧张,一方面是心里还有自己仍然是学生的想法,另一方面则是身为晚辈害怕被前辈发现在哪里出现了错误。但是我们学校的各位老师却都非常的关心和热情,也不会因为我的年轻而轻视,对于工作上的经验更偏向于互相交流经验,当然在这样经验的交流中我的收获是最大的,让我更感激刻意照顾和指导我的各位老师。

但是现在,我却不能再跟各位老师继续讨论教学的经验和收获了,也不能够在站在讲台上为我的学生们操心了。虽然这只会是暂时,我在病情好转以后,一定会重新回到教育岗位,再一次成为一名优秀教师,只不过在此之前就只能够向领导您请辞了,希望各位领导和老师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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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员工离职报告

范文类型:辞职信,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5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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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主管、经理:

你好!在酒店工作一段时间中,学到了很多知识,酒店的营业状态也是一直表现良好态势。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这样的机会在良好的环境工作和学习。虽然在酒店里基础的`业务知识及专业知识已经基本掌握,但俗话说“学无止境‘,有很多方面还是需不断学习。提出辞职我想了很久。酒店的环境对于服务员很照顾很保护(至少对于我们的个人利益来说)。鉴于我的个性要在酒店自我提升及成长为独挡一面的能手,处于保护的环境下可能很难。我自己也意识到了自己个性倾于内向,其实,这不管是对于酒店培育人才或是我自身完善都是突破的难点。虽然我的观念是:人需要不断的发展、进步、完善。我也一直在努力改变,变得适应环境,以便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但是我觉得自己一直没什么突破,考虑了很久,确定了需要变换环境来磨砺。

酒店近期人员变动较大,因此交接工作可能需要一个时期。我希望在7/15左右完成工作交接。这个时间也许比较紧,如果实施上有太多困难,我同意适当延迟一段时间。但是我还是希望经理理解。

我希望在我提交这份辞程的时候,在未离开岗位之前,是我的工作请主管尽管分配,我一定会尽自己的职,做好应该做的事。另外,希望主管不要挽留我,其实,离开是很舍不得,原因自不用说明。但是既已决定,挽留会让我最终离开的时候更为难。谢谢!最后,希望公司的业绩一如既往一路飙升!主管及各位同仁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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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个人辞职离职申请书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2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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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公司领导:

你们好!我是夜班出租车司机xxx,现我正式提出辞职申请,下面是我的辞职申请书

至20xx年我就在坤驰出租x公司当司机,主要出夜班车,x年干下来还算比较习惯,也比较满意。然而近来由于要回湖北老家结婚,所以不得不提出辞职的要求,虽然有一万个不舍,但是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所以我恳求领导批准我的辞职请求,在辞职信是同意签字,我将在最快时间将车子及相关证件交还公司,我将十分的感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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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给单位上级领导的辞职信 向领导辞职信

范文类型:辞职信,适用行业岗位:领导,全文共 3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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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从20xx年xx月至今,进入xxxx公司工作半年的时间里,得到了公司各位同事的多方帮忙,我十分感激公司各位同事。

在过去的半年里,我在公司里工作的很开心,感觉公司的气氛就和一个大家庭一样,大家相处的融洽和睦,在公司里也学会了如何与同事相处。

在经过半年的时间里,公司给予了很好的机会,让自我学习做市场方面的运做,但自我缺乏市场等方面的经验,自我没有能很好的为公司做好新的市场开发,自我身感有愧公司的半年的培养。

我个人感觉,我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的表现不能让自我感觉满意,感觉有些愧对公司这半年的照顾,自我也感觉自我在过去半年没有给公司做过点贡献,也感觉自我的本事还差的很远,在公司的各方面需求上自我本事不够。所以,经过自我慎重研究,为了自我和公司研究,自我现向公司提出辞职,望公司给予批准。

签名: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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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助理辞职报告

范文类型:辞职信,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助理,全文共 8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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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xx,近期的在工作当中,我真感觉非常的吃力,这给我的感觉是非常不好的,这让我也是做出了更多的准备,我这段时间确实也是做的不够好,出现了一些问题,这确实是感觉很不好的,也不是我想要看到的结果,对于自身的工作也是有一定的影响,所以需要及时的提出辞职这个决定,不希望今后给工作带来什么损失。

人事工作是应该要做出一些调整,在这方面我也是希望可以让自己得到更多的提高,现阶段的工作当中,我也做出了更多的调整,在这个过程当中我还是应该要对自己更加有信心一点的,作为一名人事助理,公司的规章制度我当然是比较熟悉的,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我所做出的成绩还是比较多的,在这个过程当中确实还是做出了非常多的准备,这段时间我一共查看了xx份简历,从中筛选出来一部分,然后电话联系面试,可是在这些基础的工作上面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这给我的感觉真的是非常的吃力,我不希望看到这样的情况发生,在这个过程当中,我还是应该要做出更好的调整,所以我还是应该要做出调整。

确实在这个过程当中,我对自己各方面是深有体会的,身为一名人事助理,我现在还是做出了更多的进步,对自身各方面能力也是抱着客观的心态,确实是做的不够好,这也是作为一名人事助理应该要有的态度,现在回想起来的时候我还是很惭愧的,所以不希望把这样的状态带入到接下来的工作当中,这也是作为一名人事助理应该要有的态度,在这个过程当中,我确实是应该要做的更加细心一点,在这样的环境下面,我深刻的意识到了自身的变化,感觉到这些压力之后,我也做出了辞职这个决定,并不希望影响到了后续的一些工作,这也是很有必要的,感激公司的培养,在xx这里我的业务能力也是得到了很多的提高,在这一点上面我确实还是应该要做的更好一点,只可惜我个人能力还是不足以胜任这份工作。

不能够影响了日常的工作,在xx这里的每一天我都是深刻的认识到了这些事情的重要性,这份工作给我带来的影响是很大的,所以我还是应该要认真的去做好的,感激周围同事对我的帮助,感激在xx这里的这段经历,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望您理解我的辞职。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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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员工简单的辞职信集锦

范文类型:辞职信,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4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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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爱的公司:

您好!

我因为诸多个人原因,经过深刻冷静的思考后,郑重的向公司高层提出辞职要求。

首先,在贵公司工作的这几个月以来,我收获良多,在以及同事的帮忙下使我掌握了很多非本专业的知识,开阔了眼界,增长了阅历。

其次,公司的工作气氛很好,同事们工作都很努力,也很体谅下属。使我在公司感受到了家的温暖。

无奈之下提出辞职,客观原因是我家将远迁至x市x区,工作上班实在是不方便,每一天将近1个半小时的路程,如果再遇到恶劣天气以及交通堵塞,实在是很难保证上班的时间。而且如果加夜班、晚班,归家路途也有诸多不便。

除了客观原因外,主观原因则是我觉得自己的潜力有限,对于剧本的掌握的似乎还不够火候,我从事小说、散文以及报导多年,但是对于剧本是首次尝试,因此给公司造成的诸多不便还请谅解。也许是天资愚钝,我对于公司的工作操作方式很难跟上节奏,因此为了不再给添加负担与麻烦、拖同事们的后腿,我特此提出辞职。

最后,祝公司生意兴隆,发展越来越好。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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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村干部个人辞职申请书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部长,个人,全文共 3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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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经过4年时间的任职,我在工作中学到了不少的知识,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同时我更加地体会到了群众的困难之处。按理说我应该再任两年职,但由于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工作,对上级和村委会的交代的任务无法及时执行,不能再给群众提供全面、周到的服务,所以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我决定辞去目前在村里所担任的职务和工作。我知道,这个过程会给村委会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对此我深表抱歉。

我已经准备好在本周内离职,并且在这段时间里完成工作交换,以减少因我的离职而给村委会带来的不便。

祝村委会各领导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再次对我的离职给村委会带来的不便表示抱歉,同时我也希望村里能够体恤我个人的实际情况,对我的申请给予批准。

申请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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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员工怎样说离职原因

范文类型:辞职信,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8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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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__领导:

您好!

感谢公司能在我迷茫求职中给了我一个自我实现的平台,感谢公司让我了解到了房地产这一行业,感谢公司的同事及领导对我无微不至的关心及照顾,经过深思熟虑后,我决定辞掉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

在公司的两个月里,我尽职尽责的完成自己的任务,因此我无憾于领取每个月的工资。不管是因为运气,碰巧,还是因为其他原因,总之,因为我的存在,有将近20万元的价值进入公司的账户,相对于那些两三个月带了无数批客户,却没有签一单的人而言,我也是有价值的,因此我对自己是否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感到无憾。

因为自身的原因,我无法适应公司的规则,无法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业绩,实在很抱歉。简单辞职申请书。我决定离开这个岗位,去寻求适合自己的生活规则。都知道我比别人更努力,在任何事情上,我都是这样认真对待,不管以后从事什么行业,我都会用这种态度去面对。但我的努力,并不只是想和最差的人相比较,何况在这个行业中,我比最差的人还要差。公司需要成绩,同样,我也需要成绩。我不想在付出了更多,却得不到回报的工作上浪费太多的时间。至少我还年轻,有更多的时间去追求属于自己的生活规则。我上无老,下无小,自己的生活水平又不高,也不急着去挣多少钱。简单辞职申请书。

我会按照公司的规则,在递交辞职信之后的一个星期离开目前的岗位。不管我以后走到哪里,在公司的这段宝贵经历将伴随我一生,这将是我求职生涯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

另外,我想向公司提个小小的建议:在针对兼职大学生,何不实行按日,按周结算工资?在大学里,能够出来做兼职的人,本身就是一些不平凡的人,他们只会尽职尽责的去完成自己的任务,不会像某些人那样如何去弄虚作假。或许他们的真正目的不是为了签单,但他们会对得起应该得到的工资。或许他们为了利用课余时间去挣取一点生活费,零花钱,一个月只做那几天,甚至一天,把他们的工资移到下个月发放,的确不太好。何况在这个社会中,欺骗的东西太多,兼职也按月结,的确让人心惊胆颤。在公司业绩不太好的情况下,在全职业务员较少的情况下,何不给那些想做兼职的大学生一次机会呢?

最后衷心的祝愿凤华名邸能够蓬勃发展!祝福同事们能够再创佳绩!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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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简单的普通员工辞职报告

范文类型:辞职信,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3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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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医院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报告。

我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写这封辞职报告,自从我进入xx工作以来,由于你们的关心,指导,和信任,使我在xx行业获得机遇和挑战,经过这段时间在医院的工作,我在护理领域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些经验,对此我深表感激。

由于我自身能力的不足,近期工作让我觉的力不从心,为此,我进行了长时间的思考,觉的自己应该好好整理下情绪,走出去学习一些新的知识,开阔一下自己的视野。因此,我准备于20xx年x月x日开始离开医院,并且在这段时间完成工作交接,以减少对现有工作造成的影响。

非常感谢你们在这段时间对我的教导和照顾,在xx工作的6年,对我而言非常珍贵,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这xx的一员而感到骄傲,我觉的在这工作经历,将是我整个职业发展中重要的一部分。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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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个人原因辞职信 个人原因辞职信护士简短

范文类型:辞职信,适用行业岗位:个人,护士,全文共 6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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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人事处:

很遗憾在这个时候提出辞职申请,感谢医院给我这个平台,现在因为个人原因,必须辞职,希望你能批准。

我于20xx年从黔南民族医科大毕业后被分配到本县县医院骨伤科工作。我感谢两年多来医院给我学习进步的机会,也感谢院领导对我的关心、帮助、教育以及同事们对我的工作、生活中的照顾,在此我非常衷心地感谢大家!因家中父母年老多病需人照料,又因我与爱人长期两地生活等实际困难,现向领导提出辞去现职,返回家乡工作的请求。

我的家乡在xx省xx县xx乡。父亲现年75岁,因长年辛劳,腰椎疼痛,衣食不能自理;母亲现年70岁,除了耕田种地外,还要照料我父亲和打理整个家屋,再加上她也已是年过半百的人了,身体不太好且行动不便。我于20xx年结婚,爱人在家务农,现又怀有身孕,由于我在外地工作,家中照顾两位老人和其它轻重家务劳动都由爱人一人来担负,而这个时候爱人恰好是最需要休息、关心和照顾的人,在长期的操劳中,每当看到爱人累得上气接不着下气,双方父母都强烈要求我返乡参加考试上岗。

这些年以来,祖国的.经济建设风风火火、蒸蒸日上,作为一名党培养出来的医务人员,应该以救死扶伤为己任,在医疗这一宏伟事业中多做贡献,但由于家庭实际困难的羁绊,不免时时分散精力。为了妥善安排生活,解决困难,全力以赴地投入经济建设之中,我特请求领导批准我的辞职,选择就近工作。

最后,我衷心祝愿xx县卫生事业越办越好。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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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实习期员工辞职信怎么写

范文类型:辞职信,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5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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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

您好!

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向xx正式写出辞职报告,或许我还不是正式职工,不需要写这封辞职信。当您看到这封信时我大概也不在这里上班了。

来到这里也快两个月了,开始感觉这里的气氛就和一个大家庭一样,大家相处得融洽和睦。在这里有过欢笑,有过收获,当然也有过痛苦。虽然多少有些不快,不过在这里至少还是学了一些东西。

在这一个多月的工作中,我确实学习到了不少东西。然而工作上的毫无成就感总让自己彷徨。我开始了思索,认真地思考。思考的结果连自己都感到惊讶或许自己并不适合xx这项工作。而且到这里来工作的目的也只是让自己这一段时间有些事可以做,可以赚一些钱,也没有想过要在这里发展。因为当初连应聘我都不知道,还是一个朋友给我投的资料,也就稀里糊涂地来到了这里。一些日子下来,我发现现在处境和自己的目的并不相同。而且我一直以为没有价值的事情还不如不做,现在看来,这份工作可以归为这一类了。很多的时间白白浪费掉了。我想,应该换一份工作去尝试了。

离开这里,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确实很舍不得,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

但是我还是要决定离开了,我恳请xx和**们原谅我的离开。

祝愿这里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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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幼儿园辞职信

范文类型:辞职信,适用行业岗位:幼儿园,全文共 4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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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园长:

你们好!我是小班的陈xx,很抱歉,对自已也很失望,这么快递交了辞职信

首先,非常感谢您这几个月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也感谢幼儿园给我工作机会。

这段时间,我认真回顾了这三个月来的工作情况,觉得来到三保工作是我的幸运,我一直非常珍惜这份工作,这几个月以来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细心教导,同事们对我的帮助让我感激不尽。在三保的工作中,让我学到很多东西,无论是从专业技能还是做人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感谢领导对我的关心和培养,对于我此刻的离开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非常感激一保给予了我这样的工作和锻炼机会。我辞职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家不在武汉,而且幼儿园的工资现在已经无法让我在武汉立足。对于我而言,如今又刚好有新的就业机会,我想打算试试看,所以我决定辞职,请您们支持。

请您谅解我的辞职决定,我很遗憾不能为三保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一保的业绩一路飙升!希望幼儿园领导们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也希望领导能够在我的辞职信上签字,以利于我做好工作的交接。

陈xx

20xx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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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离职信范本范文

范文类型:辞职信,全文共 177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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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董事,离任义务,立法规制

从时间维度而言,董事负担的义务可分为两大类,即在任义务和离任义务。在任义务是指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所应承担的义务。离任义务,是指董事从公司去职以后所应承担的义务。董事义务与董事身份具有密切联系,是一种典型的身份性义务。因此,各国公司法几无例外地承认“董事义务始于任职”,并且大多对董事在任期间的义务作了详尽罗列,此种重视程度甚至超过对董事权力的赋予。(注:正基于此,有学者认为,传统公司法“首先是强化董事的义务而不是强调董事的权力。”参见张民安著:《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页。)与此相适应,学者对董事在任义务的研究亦可谓“趋之若骛”。问题是,董事离任以后是否仍然应当对公司或其股东承担某种义务?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此种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何在?立法规制的原则和方法如何?离任义务的范围多大?等等,诸如此类问题均有待研究。本文拟从立法规制的角度对董事的离任义务作一初步探讨,兼及我国《公司法》相关条款的修改。

一、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传统理论的危机及其重构

(一)对董事义务理论基础的传统解释及其危机

1.大陆法系国家的解释

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理论多以民法中的“委任说”和“说”作为董事义务的理论基础,即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是民法中的委任关系或法定关系。(注:参见范健、蒋大兴著《公司法论》(上卷),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1-393页。)因此,董事应当根据其受任人或人身份,承担受任人或法定人的义务。而所谓委任关系和法定关系,系产生于委任契约和法律规定。前者是基于高度信赖而由双方行为成就的法律关系;后者是以双方行为为基础,根据法定的单方授权行为产生。以此理论显然难以解释董事的离任义务。因为,董事离任以后,其与公司之间即不再存在委任契约和法定关系,自然无须承担所谓受任人或人的义务。因此,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普遍未对董事的离任义务作出明确的要求。

2.英美法系国家的解释

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理论多以“信义关系说”作为董事义务的理论基础,即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是信义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注: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此一信义关系,我国学者常以信托关系称之。但据有关学者考证,“信义”一语使用范围更广,在英美法系国家现被广泛用于法、合伙法、公司法、甚至银行法领域,其具体含义视特定法律关系而定。因此,在公司法领域中解释董事与公司的此种关系时,将其称为信义关系更为妥当,故本文亦称之为信义关系。前述观点详见张开平著:《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9-150页。)因此,董事应当根据其受信人(fiduciary)的身份,承担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所谓信义关系,从本质上来看,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不对等(non-arm‘s lengh)的法律关系。即受信人处于一种相对优势的地位,而受益人或委托人则处于弱势地位,受信人作为权力拥有者具有以自己的行为改变他人法律地位的能力,而受益人或委托人则必须承受这种法律后果。法律为了保护受益人或委托人的利益,防止受信人滥用其权力,以确保双方的信任关系,即要求受信人对受益人或委托人负有信义义务。(注:参见张开平著:前揭书,第151-152页。)信义义务源于衡平法中的信托法,是信托法规则和理念在公司法中的类推运用。以“信义关系说”来解释董事的离任义务也面临诸多理论难题:

首先,信义关系的基础是当事人间的差别地位,即受信人处于一种相对优势的地位,而受益人或委托人则处于弱势地位。但在董事离任情形下,相对公司而言,离任董事并非总是处于优势地位,有时反而居于劣势。因此,将离任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解释为信义关系,并赋予离任董事信义义务缺乏客观基础;其次,信义义务源于信托法,基于信托的一般理念,无论对信义义务做何种解释,均应包含依赖的成分,即信义义务是出于对受信人的某种实实在在或推定的信赖而生的义务。但董事的离任,往往不是因股东(或公司)对其丧失了信任,就是因其本身对所任职的公司失去信心,因此,信义义务所赖以成立的某种程度的信赖,在离任董事和公司之间可能并不存在。

正基于此,英国法院在1986年的Island Export Finance Ltd v.Umunna一案中曾明确拒绝以信义义务约束离任董事的行为。该案的案情如下:

Umunna原是IEF公司的一名经营董事。1967年他为IEF公司与喀麦隆邮政局签署过一份契约。1977年他因与公司不和而辞职。随后他用自己公司的名义从喀麦隆邮政局得到两份订单。IEF公司指控Umunna违背对IEF公司的信义义务。法院驳回了这项指控。Hutchison法官认为,一个公司的董事不能仅仅因为他曾与公司之间存在过信义关系,在他辞职后就拒绝其利用他在担任董事时所获得的知识去寻找商业机会。(注:当然,在本案中,法官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有其他一些理由,详细内容可参见张开平著:前揭书,第269页。)

从Hutchison法官的论述看,显然他并不认为离任董事与公司之间仍存在信义关系,按这一逻辑,离任董事自然无须承担基于信义关系而生的信义义务。

3.小结:传统解释的危机根源

综上可知,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传统解释,都无法为董事的离任义务提供理论支持。这是因为,两大法系有关董事与公司之间关系的传统理论无一例外均是建立在在任董事基础之上的,是针对在任董事的地位,为解释在任董事的义务而构建的,这些理论本身在逻辑基础上存在先天的缺陷,自无法直接类推于解释离任董事对公司所负担的义务。相反,依据这些理论,只能得出“离任董事对公司无义务”的结论。因此,董事的离任义务不能从传统理论寻求支持,必须有新的解释依据。

(二)董事离任义务理论基础的重构:从民法、合同法、信托法和公司法角度观察

如果对离任的董事的行为不作任何规制,显然不利于全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促使董事为公司恪尽职守,因此,为解决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两大法系的公司法学者都作了一些探讨,但就笔者所接触的材料而言,这些探讨显得比较零散,并且,有些讨论并非直接由董事的离任义务引发。笔者认为,如果从民法、合同法、信托法和公司法等诸多法域探寻,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民法基础:诚实信用理论

诚实信用原则被学者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白地委任状”、“白纸规定”。“帝王条款”一说足以反映其地位之高,而“白地委任状”和“白纸规定”的说法则表明其具有赋予法官对各种法无明文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功能。因此,可以说,诚信原则是现代民法的灵魂。但是,诚信原则此种地位的奠定,经历了较为漫长的时期。在早期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英美法的契约理论中,诚实信用只是契约履行的原则,只适用于契约法领域。直至1911年《瑞士民法典》的出台,诚实信用原则才成为可适用于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注:参见傅静坤著:《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7-39页。)董事离任以后,其与公司之间属于平等的民(商)事主体间的关系,因此,应可适用诚信原则解释离任董事在有关法律活动中对公司所负担的义务。

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具有基本原则的地位,因此,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解释我国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当无疑义。

2.合同法基础:后契约义务理论

在以委任说解释董事地位的大陆法系国家,可以以“后契约义务理论”解释董事的离任义务。后契约义务理论衍生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重现。在古典合同法理论中,盛行着一句法律格言,即“无合同,即无义务;无义务,即无责任”。因此,无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一般无合同义务,合同关系终止一般也导致合同义务的终止。依此类推,在不存在委任契约的离任董事和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合同法上的义务和责任。但是,与诚实信用原则逐渐从个别民事法领域演化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的进化历程相适应,这一原则也开始在合同法领域发动了“攻击”,其直接后果是使其适用范围从契约履行领域,迅速扩展到契约成立前的领域,乃至契约终止后的领域。前者表现为前契约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逐渐得到各国立法的承认,后者表现为后契约义务或契约终止后义务的确立。(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中的这一发展,有人曾作过非常明晰、具体的描述:“……在合同法领域,诚信原则作为最高阶位原则的地位已牢牢树立了。只要当事人一进入合同谈判阶段、直至合同履行完毕后,都受到诚信原则的规制-当事人必须建立起一种能为诚信原则所接受的法律关系,因为不论在合同缔结前、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诚信义务(一般而言,这些诚信义务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契约义务以外由法律强制补充的),即前契约义务(主要是诚实缔约义务和保密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及后契约义务(指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任何一方违背了上述诚信义务都有可能被宣告为违法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参见张式华、谢耿亮:《诚实信用原则在新〈合同法〉中的地位及其适用述评》,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页。)这一影响是世界性的,甚至因掌握了“衡平法工具”而对诚实信用原则一直不太注意的英美法系国家,也在修改其商事立法以回应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扩展趋势。如《美国统一商法典》1997年修改稿明确规定,合同终止后有关保密义务条款、不揭示和不竞争义务条款、法律选择和法庭选择条款、仲裁条款以及提供或限制救济条款仍然有效。(注:参见孙礼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4-315页。)这实际上也是对后契约义务的一种承认,即以强行法的形式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关系终止后仍然承担某种义务。这些特殊规则的确立使古典合同法所谓的“无合同即无义务、责任”的观念被突破,也为董事的离任义务奠定了合同法基础。易言之,在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契约终止后,根据诚信原则所衍化的后契约义务规则,离任董事仍需承担某种合同法上的义务。这种义务不是基于契约的约定而是基于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产生的,故不是合同上的义务,而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

在我国,通说亦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委任关系,并且,新修订的《合同法》第92条明确规定了后合同义务,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表明,后合同义务的根据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注: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曾将“合同的性质”与诚实信用、交易习惯一并列为后合同义务的理论根据,后可能虑及“合同的性质”一语难以操作,故予以删除。起草过程中的上述规定参见梁慧星:《中国统一合同法的起草》,载于其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董事在与公司的委任关系终止后,应据《合同法》承担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为规制我国董事的离任义务奠定了另一理论基础。

3.信托法基础:信义关系基础放大理论

前已述及,将信义关系单纯解释为一种不平等关系,难以证明离任董事对公司所负担的义务。为此,英美法系国家学者提出了诸种理论对信义关系的成立基础进行了修正、放大,其中,对解释董事的离任义务较有帮助的为不当得利理论(Unjust Enrichment Theory)、商事功效理论(Commercial Utility Thory)和权力与自由决定权理论(Power and Discretion Theory),以下简要析之。

(1)不当得利理论

该理论认为,信义关系在一个人获得了正义要求属于另一个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时存在。此种理论最早由Fry J.在1879年提出。(注:See Ex Parte Dale & Co.(1879)11 ChD.772,776.转见于张民安著:《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页。)根据这一理论,法庭的作用是判定在公平法上或衡平法上离任董事所取得的有关利润或其他利益,是否属于公司所有?如答案是肯定的,则表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信义关系,离任董事应当承担信义义务。

(2) 商事功效理论

该理论认为,当法庭认为有必要使一个人或某种类型的人在保护商事企业完整性的利益中遵循比道德或善意的标准更高的标准时,则法庭会主张在这些情况下存在信义关系。(注:See Weinrib,E.J.,The Fiduciary Obligation[1975]25 V.t.l.j.p.53.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165页。)此种理论注重考量商事企业的整体利益和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判定信义关系是否存在。就离任董事而言,如果法庭认为为保护公司的完整性商业利益而有必要令其作出某种行为时,则法庭会判定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信义关系,离任董事应当承担某种程度的信义义务。

(3)权力与自由决定权理论

该理论认为,当一个人享有控制另一个人的权力时,则彼此存在信义关系。(注:See J.C.Shepherd,The Law of Fiduciaries,1981,The Carswell Company Limited Toronto,Canada,P.98.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167页。)该理论的实质是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力会使另一个人的法律地位发生改变,故对此种权力的行使必须附加一定义务,以维护受该种权力影响的人的利益。根据这一理论,当离任董事仍然具有控制公司的权力时,则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信义关系,离任董事应承担信义义务。当然,此种权力在多数情形下并非“法定权力”,而是“事实权力”。

综上可知,诸种放大信义关系基础的理论,实质上是主张在特定情形下推定信义关系的存在,从而弥补传统理论对董事义务理论基础解释上的欠缺。虽然,这些理论的最初构建未必是为解释董事的离任义务,但其在客观上的确为董事的离任义务奠定了信托法上的理论基础。

4.公司法基础:职务影响(行为)惯性理论

根据一般法律理念,义务与权利相伴。由此推论,在与公司的职务关系终止后,董事对公司无法定权利,自无法定义务。但职务关系不同于一般雇佣关系,职务权利及其影响具有天然的惯性力。董事离任以后,基于其在公司任职而产生的权利及其影响并不会因其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解除而自动终止。此一惯性力一旦被离任董事不当使用,则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顾及权益平衡,为防止离任董事滥用权利,损害商事企业整体利益,有必要为离任董事附加适当的义务。

以上论及的只是关涉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的若干方面,除此以外,民法中的表见(表)理论、劳动法中的雇员理论以及有关商业秘密的理论等等都从不同的侧面为董事的离任义务奠定了基础,囿于篇幅,本文只是择其要者简述如上。

二、董事离任义务立法规制的原则、方法和范围

(一)立法规制的原则:法益衡平原则

对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规制涉及到两种基本法益,即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和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是否规制以及如何规制董事的离任义务,实际上涉及到法律的钟摆如何在这两种法益之间定位和衡平?为此,必须分析这两种法益的性质和受法律保护的力度。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是一种商事权利,属于受公司法保护的企业法人财产权范畴。而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则较为复杂,至少包括两方面内容:(1)为满足个人生存需要而享有的基本的经济活动自由权;(2)为实现个人价值需要而享有的额外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前者集中表现为一般劳动权,后者表现为创业权、竞争权、以及商事管理权等特殊劳动权。一般劳动权是由宪法、劳动法保护的基本人权,是一旦缺乏则会影响劳动者生活和生存的至高无上的权利,这些权利自然不容剥夺;特殊劳动权是由其他特殊法律部门如公司法、企业法、竞争法等予以特别保护的劳动权利,其对劳动者基本生存利益的影响不若一般劳动权明显。可以说,与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相比,一般劳动权属于高位阶的权利,应当受到更为强而有力的保护。因此,当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和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发生冲突时,对于属于一般劳动权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应当给予优先保护,而对于属于特别劳动权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则视立法政策所需,可以给予保护,也可以令其让位于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

传统公司法显然较多关注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因此,对董事的离任义务未作太多的规制。这一策略存在两大问题:(1)事实证明,站在宏观经济背景下考察,此种单向度的规制思维并不是最佳的选择。在许多情形下,离任董事不是缺乏经济活动自由权,而是有太多的经济活动自由权,以致该种权利常常被滥用而损害无辜公司的利益;(2)此种规制策略未对离任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作分类考察,并分别设定不同的调整策略,显得过于粗放。尽管这种立法思维与“财产权应当受到适当限制”和“法律应当对弱势群体给予更多保护”的社会法学思潮相适应,但对离任董事此类“特别的劳动者”而言似乎有点保护过度。因此,现代公司法在离任董事滥用权利的压力下,已经逐渐树立公司利益整体保护和持续保护原则,开始对离任董事不受拘束的经济活动自由权进行干预。典型的成文立法如欧盟《第5号公司法指令草案修改稿》第10a条和第21q条的规定:(注:该文件的全称为《根据〈欧共体条约〉第54条制定的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及其机关的权力与义务的第五号公司法指令草案修改稿COM(91)372号最终稿》,参见刘俊海译:《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124页。)即无论是在双层制还是在单层制中,“经营机关和监督机关的所有成员应当在充分考虑股东和职工利益的基础上,按照最有利于公司利益的原则履行自己的职责。他们应当对具有保密性质的公司信息保持应有的判断力。即使在其职务终结后,该义务仍应继续适用。”

总上可知,基于法益衡平原则,必须对董事的离任义务进行立法规制,而且,考虑到离任董事和公司权益的复杂性,二者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应根据具体权益的性质,分别设置解决冲突的法律规则。原则上,对离任董事的基本经济活动自由权应当给予充分保护,离任义务的界定不能损害离任董事该类权利的行使;但对额外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则可据立法政策给予适当限制,以确保商事企业整体的财产经营权。

(二)立法规制的方法:法律的和契约的方法

对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规制方法有两种,即法律的和契约的方法。所谓法律的方法,即出于立法政策所需,为维护商事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以强行法的方式明确规定离任董事应当承担某些义务。以法律的方法规范董事的离任义务,往往是出于保护商事企业整体利益所必需,并且,这些义务的附加并不会影响离任董事一般劳动权的行使。所谓契约的方法,即对离任董事的某些特定行为是否作出约束交由当事人自决,法律不作强行干预。易言之,是否将这些行为界定为义务,取决于董事是否与公司存在此类约定。以契约的方法进行规范的离任义务,往往涉及到董事的基本劳动权,难以以强行法形式进行剥夺或限制。当然,此处所谓的契约,是从广义上来理解的,包括董事和公司之间的委任契约以及具有一定契约属性的公司章程。

(三)立法规制的范围:在任义务的分析与考察

董事离任义务的范围与在任义务的范围有密切联系,一般而言,离任义务以在任义务为限,不能要求离任董事承担比在任义务更为严格的义务,这是由“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所决定的。董事离任以后基本无权利可言,如果令其承担比在任义务更为严苛的义务,显然毫无法理根据。因此,较之于在任义务,离任义务的范围具有限缩性特点。问题是,哪些在任义务在董事离任以后应当予以压缩?为此必须研究在任义务的性质和内容。可见, 设计离任义务范围的支点在于对在任义务的分析和考察。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将董事的在任义务概括为两方面:其一,忠实义务,即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为公司的最大利益服务,不得使自己与公司的利益处于冲突之中。(注:参见(英)R.E.G.佩林斯、A.杰弗理斯著:《英国公司法》,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224-227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董事必需依照法律和章程行使职权,不得越权;(2)董事应当避免与公司进行非法的利益冲突交易,诸如竞业禁止义务、不得进行非法的自我交易、不得篡夺公司机会、不得贪污、挪用、侵占公司财产、必须保守公司秘密等等;其二,注意义务,即董事必须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其职责。注意义务比较抽象,而且该类义务是以董事职位作为衡量履行与否的标准,因此,在董事离职以后,注意义务就失去了参照系,此时要求离任董事承担公司董事一般的注意义务,谨慎、勤勉地履行董事职责,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因此,董事的离任义务主要是有关忠实义务的延续,故对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规制也主要应围绕忠实义务进行设计。当然,没有必要将所有忠实义务均规定为董事的离任义务,原因有二:(1)须为离任董事的一般劳动权的行使设置必要的空间。不能给其设定过多的义务,以致影响该类权利的行使;(2)有些在任忠实义务(如挪用公司财产),在董事离任以后并无实施的可能,自无将其设定为离任义务的必要。因此,精确地说,离任义务的范围应当是“压缩了的在任忠实义务。”

四、我国有关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现状、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有关董事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到境外上市公司必备条款》等规范性文件中,故下文对我国董事离任义务的考察主要围绕这三个文本进行分析。

(一)我国有关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现状分析

1.《公司法》的态度

我国现行《公司法》仅规定了董事的在任义务,对其离任义务并无只言片语的规定,此其重大缺陷。并且,该法未明确将董事义务区分为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从其规范的具体义务内容来看,只涉及董事的忠实义务,对注意义务未作明文规定。(注:至于《公司法》为何未规定董事的注意义务?理论上存在各种不同的看法,详见范健、蒋大兴著,前揭书,第418-419页。)这些忠实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董事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59条第1款);(2)董事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59条第2款);(3)董事不得擅自处理公司财产,如挪用、非法存储、借贷公司资金或非法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等等(60条);(4)竞业禁止义务(61条第2款);(5)不得从事非法的利益冲突交易,即非经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同意,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从事交易(61条第2款)(6)保密义务,即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62条)。

其中,第(1)-(3)项忠实义务所规制的行为,要么与董事职务存在密切联系,在董事离任以后,并无多大的实施机会,如不得收受贿赂、不得擅自处理、非法存储、借贷公司财产等等;要么可由其他立法进行规制,如挪用、侵占公司财产、非法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等等,故而无须在《公司法》中要求董事离任后仍然承担此类义务,在设计离任义务条款时应当予以压缩。

2.《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态度

1994年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对境外上市公司董事的离任义务作了零星规定。《必备条款》第118条指出: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负的诚信义务不一定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证监会1997年12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88条对上市公司董事的离任义务也作了类似规定,即:

“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在任期结束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上述规定具有如下特点:(1)原则上均规定董事离任后其在任义务并不当然解除;(2)都明确规定了董事离任后应承担保密义务,即董事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应履行。并且,《指引》将该保密义务的持续期间界定为“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更为科学、合理;(3)都对其他离任义务的持续期间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对于保密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并且,《指引》明确规定,该期限应当是一“合理期间”。

(二)我国有关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缺陷

尽管《必备条款》和《指引》对董事离任义务作了若干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些规定的缺陷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范围过于狭小。《必备条款》和《指引》分别适用于境外上市公司和境内上市公司,对除此以外大量存在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并不适用,而在后两类公司中同样存在应当对董事的离任义务进行立法规制的必要性,这显然不是前述法律文本所能解决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所有公司的董事在其离任以后均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且,还应许可公司以契约的方法在公司章程中将董事的离任义务具体化。

(2)未区别义务的具体类型压缩离任义务,范围不甚科学、合理。如前所述,根据法益衡平原则,应作离任义务规定的主要是部分忠实义务,而《必备条款》和《指引》均规定,董事在任期间的所有义务在其离任以后的(合理)期间内均应继续履行,这使离任董事无法卸去其在任时的沉重义务负担,不但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而且可能损害董事作为一般劳动者所享有的一般劳动权。故应当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分别具体情况,对董事的离任义务作适当压缩,体现出相对于在任义务的限缩性特点。

(3)对某些重要的离任义务未作明确限制,不利于操作和执行。尽管《必备条款》和《指引》所界定的董事离任义务范围宽泛,但这些文本同时以列举的方式对离任董事的保密义务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对其他诸如竞业禁止义务、不得进行非法的自我交易、不得篡夺公司机会等离任董事较易违反的义务未作明确规定,无疑是其缺漏,应当在《公司法》中予以补充,以利于实务操作。

(4)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规定过于宽泛。《必备条款》和《指引》明确规定,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不因董事离任而终止,此处所谓商业秘密包括所有董事任职期间获得的商业秘密,可能过于宽泛,难免损害董事的一般劳动权。

(三)我国有关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完善:若干具体离任义务的描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应借此次《公司法》修改之机,对董事的离任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具体可从两方面进行完善:其一,明确规定原则上董事离任以后,对公司利益仍有重大影响的在任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不因其离任而终止,从而为以法律的和契约的方法规制离任义务奠定基础。至于该合理期限。则可参酌《指引》和《必备条款》,根据公平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等等确定;其二,明确以法律的方法对某些重要的离任义务作出具体规制。笔者认为,这些具体的离任义务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重要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董事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可分为两类,即一般保密信息和重要商业秘密。在董事任职期间,这两类商业秘密都是其履行保密义务的对象,但董事离职以后,各国立法对其保密义务的要求普遍存在放松倾向。即如果没有明示合同,董事对一般保密信息不负任何义务;唯对重要商业秘密,不论是否存在明示合同,董事都负有默示保密义务。且对此类保密义务,各国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法或司法判例予以调整,很少在公司法中作明确规定。

如根据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第42节规定的评论:离职雇员(董事在广义上亦属于该雇员的范畴-下同)对于“构成雇员一般技能、知识、训练、经验的信息”,即使直接归因于雇佣期间雇主的资源投入,也不能被雇主主张为商业秘密。在雇员离职以后,雇员可以使用受雇时获得的一般知识、技能、训练、经验。(注:参见张玉瑞著:《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11-412页。)在英国,Faccenda Chicken一案也确立了离职雇员对一般知识、普通信息的使用权利。1965年Printers and Finishers Ltd v.Holloway一案重申了这一观点,即离职雇员对一般的信息资料并无保密义务。(注:See 1965 RPC 239;转见于何美欢著:《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2页。)在加拿大、(注:See R.L.Crain Ltd v.Ashton and Ashton Press (1949)。(1950)ID.L.R601;转见于张玉瑞著,前揭书,第416页。)日本,(注:参见知的所有权研究会:《最新企业秘密ノゥハゥ关系判例集》,知的所有权研究会,东京,第469页;转见于张玉瑞著:前揭书,第416-417页。)判例也表明了类似的态度,即作为一种保密信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在雇员离职以后可以自由利用。

对于重要商业秘密,各国大多规定,这是公司(雇主)所拥有的财产特征非常明显的知识产权,离职雇员负有默示的保密义务。即“这种义务雇员必须承担,不但在受雇期间,而且在雇佣关系结束之后;这是一种绝对义务而不是相对义务”,对于重要商业秘密,如果缺乏明示合同,法庭可以依默示合同进行调整。例如,在日本,“对于职工退职之时,因为疏忽而没有订立合同的,也可以解释为曾经存在雇佣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在雇佣合同终了之后,因信义原则产生了不使公司遭受损害的一定的义务”,(注:参见日本新企业法务研究会:《详解商业秘密管理》,金城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页。)即可以禁止职工披露重要商业秘密。

将商业秘密划分为一般保密信息和重要商业秘密,并对雇员离职以后的保密义务采取区别对待的立法政策,是为了合理衡平雇员的一般劳动权和公司的财产经营权的关系,允许离职雇员使用一般保密信息,是出于对其一般劳动权的尊重,因此此类信息可能是雇员谋求生存的必要条件,如果禁止董事在离职后使用该类信息,则无异于封闭其头脑、捆绑其双手,这将使其离职后就业范围过于狭窄,以致无法生活。(注:正基于此,何美欢教授认为,董事离职后必须而且法律也允许其利用一些在任期间掌握的资料。参见何美欢著:前揭书,第432页。)而要求雇员对重要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实乃限制雇员的特殊劳动权,维持合理的竞争关系,以保护企业的财产经营权。

鉴于以上立法例,我国《公司法》在界定离任董事的保密义务时,也应区分一般保密信息和重要商业秘密,分别采取不同立法政策。即对一般保密信息采无明示合同则离任董事无义务的原则,对重要商业秘密则采由离任董事承担绝对保密义务的原则,无论是否存在明示合同,离任董事对重要商业秘密均负有不得泄露的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至于何为重要商业秘密,可通过公司章程、保密合同等契约的方法予以明确。当然,离任董事基于法律规定或司法程序而必须披露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的不在此限。

2.特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各国公司法大都规定,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得从事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实施与其任职公司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这是为了防止董事利用其职权损公肥私。至于董事卸任或解职以后是否仍需承担同样的竞业禁止义务,各国公司法多无明确限制。在美国,根据判例法规则,董事离职后仍然负有不与公司竞争的义务。(注:参见朱伟一著:《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90页。)

笔者认为,对董事离任以后的竞业行为应当作具体分析。一般而言,此类竞业行为可分为两类:即涉及一般劳动权的竞业行为和涉及特别劳动权的竞业行为。对于前者,似不应予以限制,否则将会从肉体上消灭离任董事。例如,对于一个管理专业毕业的董事,不能禁止其在离任以后从事任何有关的管理活动;对于一个电脑专业毕业的董事不能禁止其进入电脑行业等等。至于涉及特殊劳动权的竞业行为,则应加以适当限制。具体可从以下诸方面进行规范:

(1)限制竞业的方式。即从事竞业的离任董事不得利用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所获得的营业信息和机会,不论该类信息或机会是否属于重要商业秘密。如英国著名公司法学者Gower教授即认为,只要董事在卸任后从事的营业没有利用公司的财产、信息或机会,就无义务违反之构成。(注:See L.C.B.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Stevens 1979,4th Ed.,pp.600-601.)

(2)限制竞业的领域。即禁止离任董事使用与原公司营业有关的技术、生产相关的产品、从事特定的服务或实施规定的行为。

(3)限制竞业的地域。地域的限制是否必要与董事原任职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产品流通领域、销售网络等有密切关系。地域限制应当根据离任公司的生产经营实况作合理界定,不能动辄限制离任董事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从事竞业。例如,美国许多州即认为,如果约定在全国范围内禁止从事竞争业务,则该类竞业限制条款本身不合理。(注:See Pracdising Law Institute:Protecting Trade Secrests 1985,p.1985;转见于张玉瑞著:前揭书,第437页。)因为有的企业业务竞争地域非常狭小,如果离职董事在该地域范围以外从事有关经营或就业,与该企业难以产生竞争关系,自无限制的必要。

最后,应当注意的是,竞业限制实际上约束了离任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为衡平离任董事的法益,许多国家规定,公司应当给予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离任职工合理的补偿。在我国深圳、珠海,有关立法文件还规定,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禁止协议自行终止。因此,在规定离任董事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也可根据限制情况由公司给予适当补偿。

3.不得与公司从事特定财产交易的义务

禁止董事任期期间与公司从事利益抵触的财产交易是为了避免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为民法所禁止的自己或双方交易行为发生。董事卸任后,已不再是公司的法定(表)人,是否仍需禁止其与公司从事财产交易呢?对此,韩国法院的判例持否定态度,即已从董事地位上脱离的董事不属于商法第398条限制与公司从事自我交易的董事的范畴,即不受商法关于禁止自我交易的限制。(注:参见(韩)李哲松著:《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6页。)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则采肯定的态度。即董事离职以后,可能仍需承担上述义务。这是为了防止董事在任期间利用职权,为自己离任以后的交易创造有利条件,从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对于这一思想,J.C.Sheperd曾做过很好的说明,即“为了防止受信托人在作为受信托人期间以有利于他自己的方式规定了出售托管财产的条件,或者为防止他可能已经利用其受信托人地位而取得某些能够给予他在退职以后所从事的购买托管财产的交易所享有的好处的重要信息。(注:See Fleming v.Mc Nabb 1883 8 O.A.R.646(CA);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4页。)

在判例法中,离任董事与公司间的财产交易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交易原因的限制。在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nsultants Ltd.v.Cooley案和Thomas Marshall(Exporters)Ltd v.Guinle等案中,法官认为,应当禁止的离任董事和公司间的财产交易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A.董事在其任职期内已经实施了构成义务违反的行为,并且,其退职是为了获得该义务违反行为所得的利益;(注:See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nsultants Ltd v.Cooley[1972]2 All E.R.162;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3页。)或者B.在其退职以后实施了某些类似于其是董事时的义务违反行为。(注:See Thomas Marshall (Exporters)Ltd v.Guinle[1979]Ch.227;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3页。)在Holder v.Holder一案中,法官又重申了这一观点,即在离任董事与公司间的财产交易方面,董事可能会为逃避判例法确立的有关自我交易的规则而试图辞去董事职位以便能购买其所在公司的某种财产,这是不允许的。(注:See Holder v.Holder 1968 1 All E.R.665;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3页。)

(2)交易时间的限制。对于离任董事不得与公司从事特定财产交易的时间限制,法院判例所表现出来的态度并不一致。有些判例认为,离任董事的此种义务只能在其退职以后一定时期内约束其行为。如在Carter v.Palmer一案中,Lord Chancellor Cottenham认为:“如果受信托人从前的雇佣关系使他不能成为其托管财产的购买人……那么此种资格的欠缺应当持续到人们有理由认为它应当持续到的期限。”(注:See Carter v.Palmer 1842 8 Cl. & Fin.657,8E.R.256,p.277;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3页。)有些判例则认为,离任董事应当永远承担此种义务。如在Delves v.Gray和Gordon v.Holland等案中,法庭即认为,受信托人总是不享有购买他在过去任何时候已经行使过控制权的受托财产的任何权利能力。(注:See Delves v.Gray[1902]2 Ch.606;Gordon v.Holland[1913]10 D.L.R.734(pc);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3页。)从而,永久地剥夺了离任董事与公司从事财产交易的权利。这是因为,法庭认为,除非有相反的证明,离任董事应当被推定为已经由于其先前的受信托人地位而处于一种有利于自己的地位。(注:See J.C.Shepherd,ibid,p.168;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4页。)基于信托规则,这种地位不能被其利用。

笔者认为,如果对离任董事与公司间的财产交易不做任何限制,则可能会诱发董事利用其在任机会为离任后的交易创造条件或者干脆为规避禁止利益抵触交易的法律规则而辞职与公司从事有利可图的交易,这对董事忠实义务的履行势必不利。因此,应在《公司法》中明确限制离任董事与公司间的财产交易。参酌英美判例,对董事的此种离任义务可做如下规制:其一,限制交易原因。即董事不得在离任后,利用其在任期间所创造的条件和机会与公司从事交易。也不得为与公司从事交易而离职;其二,限制交易的主体。即不仅离任董事,而且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离任董事特定范围内的亲友也不得在其离任后与公司从事法律禁止的交易;其三,信息披露限制。即离任董事应向公司披露该交易的有关信息,说明该交易条件对公司是否公平、合理;其四,限制交易时间。即离任董事的此种义务只在其离任后一定期限内承担。

4.不得使用所埋伏的商业机会的义务

这是在任董事不得篡夺公司商业机会义务的延续。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商业机会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由于董事在公司所处的特殊地位,在把握公司商业机会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在董事离任时,商业机会不象一般的有形财产一样,可以顺利地被公司取回和控制,相反,极易被离任董事带走而流失。并且,仅规定离任董事承担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和限制其与公司间的交易,尚不足以防止此种公司机会的流失。因为:(1)并非所有的商业机会均可被界定为重要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不足以保护公司的商业机会不致流失;(2)竞业的重点是同类营业的竞争,而利用公司机会未必发生在同类营业之间,难以被竞业禁止义务囊括;(3)对公司机会的利用在多数情况下与公司间交易无关,限制离行董事与公司间交易的规则可能对其鞭长莫及。故极有必要限制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机会的利用。

问题是,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将禁止篡夺公司商业机会明定为在任董事的一项独立义务,许多学者认为可从该法第59条关于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推导出我国《公司法》确立了在任董事的该项义务。对于这一 观点的可行性,姑且不作评论,但笔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公司机会的立法规定非常详尽和复杂,为便于操作,应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在任董事有不得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义务,并同时将其界定为董事的离任义务。(注:值得注意的是,《指引》第80条第1款第(七)项和《必备条款》第116条第1款第(七)项确定了在任董事的此项义务。前者规定: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后者规定: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但这些规定过于简略,例如:如何认定公司的商业机会?如何认定董事构成对该商业机会的侵占?等等均不甚明确。)唯在将其规制为离任义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明定离任董事不得利用的商业机会的范围。对此,应把握三点:其一,该机会是董事在任期间所获得的。至于是否是因董事执行职务而获得,则在所不问。因为,董事作为受任(信)人应当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不论该机会来源如何,在其任职期间都应首先考虑公司的利益,这也是忠实义务所必然要求的。但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判例表示了不同态度。如在Island Export Finance Ltd v.Umunna一案中,法院认为如被告不是为了利用该机会而辞职,且公司亦未积极利用该机会,则被告在辞职后可利用该机会,即使他是由于先前的职位才找到该机会的。(注:See Island Export Finance Ltd v.Umunna[1986]BCLC 460,P.481;转见于何美欢著,前揭书,第432页。)易言之,此时为被告所利用的机会未被解释为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其二,该机会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可能为公司带来某种利益;其三,该机会是董事根据其在任义务应当向公司披露而未予披露的,所谓未予披露,包括因过失而未予披露和故意隐瞒未予披露。如果是董事已向公司披露而被公司明确放弃的商业机会,自无限制离任董事利用之理。当然,何时构成公司对其商业机会的放弃?则须在立法上予以明确。有关标准的厘定应考虑公司客观上不能利用该机会而放弃和客观上能利用、但出于商业判断原则而主动放弃利用等两种不同情形。

(2)明定离任董事承担此种义务的期限。在现代信息社会,商业机会具有较强的时效性,离任董事在任期间所埋伏的商业机会经一定期限,如不使用,即会丧失使用价值。因此无须要求离任董事离职后终身承担此种义务,应以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离任董事在离职后若干年内不得使用其所埋伏的商业机会。

5.限制转让所持股份的义务

此一义务是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离任董事而言的。上市公司由于其股票系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股票价格易纵,而在任董事的言行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极大。如不限制离任董事的股票交易行为,则难以防止个别与公司有过节的恶意董事利用其离职之机,蓄意损害公司利益,而自己则抛售股票,规避风险。因此,各国证券法大多规定,离任董事在法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我国《指引》第29条第2款规定,董事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指引》毕竟只有准法效力,应在《公司法》中明定离任董事的此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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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实习生辞职申请书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全文共 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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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x柜台的收银人员x,在过去的这段日子里,一直以来受到了您这么多的照顾和指点,真的非常的感谢您!您是以为出色的锻炼,x也是一支优秀的工作团队,但很可惜,因为我自身在家庭方面的一些原因,我必须在此想x超市的收银员工作告别。为此,特写下这份辞职信,劳烦过目。

作为x超市的收银人员,我一直以来都非常喜欢我们超市,喜欢我们的团队。这些,相信您从我平时的工作热情中也能感受得到。对于x超市,我一直真诚的努力,在自己的收银岗位上,我从来部轻易放过任何工作的马虎!每一个数字都会认真核实,保证自身工作的准确!但我也还记得,在我还没有现在的能力和水平的时候,身边的领导和同事是如何的帮助我,指点我,并带领我提高自身的能力,融入了x超市这个大家庭!对此,我真的十分的感谢。

但我相信,您也能感受的到我目前的情况真的十分的不稳定。我家中目前有太多的事情和问题需要解决,这让我在工作和生活中忙的两头转。但就此,还依旧没能解决问题。作为一名收银员,精确和服务是最重要的责任!但以我目前的情况,我真的很难保证能在工作中保持过去的精准和服务能力!这对于我而言是很难受的,对于超市和工作而言,更是不能允许!为此,经过考虑和反思,我最终还是的决定向您遗憾的写下这份辞职信。这份工作尽管给我带来了很多也收获了很多,但毕竟生活和家庭对我而言更加的重要,更加的重视!我相信您也一定能理解我的这份感受,能理解我的无奈。当然,我也很惭愧给您带来的麻烦,望您能原谅。

自我从20xx年到来以来,我一直在自己的工作中奋斗、努力。虽不说取得多大的成果,但也一会保持着准确和责任!这也已经让我很是满足。虽然可惜不能继续在x超市和大家一起努力下去,但我也会在自己的道理上做好自己!

“天下无不散的宴席”,人有相逢就会有离别。虽然遗憾,但我不会为自己的立开感到伤心,因为我相信,在领导您的带领下,x超市一定能在今后做的越远越好,越来越出色!今后x超市,必然更加财源滚滚,步步高升!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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