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2021年征求意见【精彩19篇】

党内外群众对党员的意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2021年征求意见,欢迎大家阅读。

浏览

811

范文

74

党支部征求意见表范文

范文类型:意见,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538 字

+ 加入清单

XXX同学在思想上,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切实提高了党性觉悟。学习上,认真刻苦,虚心向同学请教。工作上,在班级里担任学习委员一职,工作尽心尽责。生活中,勤俭节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鉴于以上情况,党支部同学同意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

二、支部鉴定意见

1该同学积极要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主动征得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的帮助和指导,进步比较快,学习成绩提高较大,更多的参与到公益活动,乐于帮助同学,望进一步努力表现。

2该同学学习刻苦,办事效率高,成绩优异,团结同学,勇于创新,严于律己,咱言行上能与党的要求保持一致,勇于改正自己的缺点,弥补不知足,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

3该同学在生活上勤俭节约,乐于助人;在学习中踏实努力,能很好的完成组织上交予的各项工作,任劳任怨,积极进取,勇于创新;为人正直,严于律己。很好的体现了积极分子的模范带头作用。

4该同学自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以来,能够更加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认真学习各项政策,并向同学做好宣传工作,对党组织分配的工作能够按时完成,是一个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但对党的一些理论理解还不够透彻,需要继续学习。

5该同学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按时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主动征求党内外意见,注意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较好地完成组织交予的各项工作,得到大家的肯定和好评。

6该同学思想进步,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活动,对党的基础理论掌握比较好,按时回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积极参加党小组的各种活动,但需要努力养成谨慎的习惯

7该同学思想进步,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活动,对党的基础理论掌握比较好,按时回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积极参加党小组的各种活动,但需要努力养成谨慎的习惯。

8该同学具有极强的集体观念和团队精神,具有为集体服务,为集体争光的自觉意识,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从身边小事做起。具有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不追求物质享受,不断地充实自己,完善自己,不断提高精神追求。作出了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9该同学在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方面的自觉性有了较大提高,积极提高自身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能够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新形式下,能够坚定共产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信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10该同学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能努力按照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向党组织靠拢,积极表现,认真学习党的先进思想理论与方针政策,用先进的理论指导实践,同时,也应该意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找出自身的缺点,多多团结身边的同志,争取共同进步。

11该同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入党动机端正。工作积极,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工作和学习中较好地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

12该同学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在平时生活、工作学习中积极主动,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注意个人文明素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表现突出,体现了入党积极分子的模范带头作用。

13该同学能够认真学习了党的理论知识,入党目的明确,动机端正。政治立场坚定,坚信共产主义一定能够实现,并决心为之奋斗终身。平时能够自觉用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能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积极参加学院的各项活动,在问题的处理上表现出了较高的思想觉悟,得到师生一致好评。

14.该同学在政治思想上积极追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党认识明确,入党动机端正。学习认真刻苦,态度端正,成绩优异,曾获得“山东省省政府奖学金”等荣誉。在日常工作学习中能以身作则,肯于吃苦,精益求精,有忘我精神。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下一页更多“党支部征求意见表范文”

#p#副标题#e#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范文

篇1: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范文类型:条例,意见,全文共 13053 字

+ 加入清单

近日,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将四明山、天台山、象山港、杭州湾、三门湾列为重要生态敏感区,实行重点保护。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从现在起至4月27日,《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将四明山、天台山、象山港、杭州湾、三门湾列为重要生态敏感区,实行重点保护。

生态保护区内禁止野炊

优先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草案》指的生态保护对象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洪水调蓄区、重要自然岸线、重要物种(含渔业)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生态廊道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

《草案》设置了山体、森林资源、景观资源、生态廊道、三江六岸、植物植被和野生动物保护制度。规定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加强山体保护,治理水土流失、禁止破坏生态植物植被或者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禁止捕捉、猎杀、贩卖野生动物或者对其实施繁殖干扰、栖地破坏。

同时,《草案》要求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并对居民和游客提出了行为准则,禁止7种行为:包括非法砍伐林木,毁林开垦,陡坡开垦;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采集、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擅自进入封闭区域;焚烧枯枝落叶、烧荒、野外烧烤、野炊;随意丢弃废弃物;其他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草案》也规定了自然水体保护措施,优先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人口进行控制或搬迁,对排污项目进行清理整治;生态用水比例不低于用水总量的20%;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向河流直接排污的建设项目,对已有项目实行总量、浓度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生态敏感区重点保护

象山港实行最严岸线保护

《草案》还明确,我市对重要的生态敏感区实行重点保护。这里所说的重要生态敏感区包括:四明山、天台山、象山港、杭州湾、三门湾等区域。

其中,四明山和天台山坚持生态优先,重点保护饮用水源地、公益林和风景名胜区等。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使公益林面积占到区域林地面积的78%左右。在25度以上陡坡地全部实施退耕还林。

象山港实行最严格的岸线保护措施,生态岸线长占比不低于陆域岸线总长度的30%,生活岸线和渔业岸线不低于40%;有序推进象山港海岛开发与保护,其他无人岛屿和旅游观光岛的开发,要严格控制开发规模、禁止破坏生态环境;象山港大桥以西原则上禁止围涂填海。

三门湾区域要制定严格的区域环境准入标准,提高产业准入门槛。恢复和重建三门湾湿地生态系统,实施滩涂复绿工程;禁止大规模开发南田岛。

杭州湾国家湿地公园重点保护国际迁徙候鸟集中栖息地生态环境,逐步扩大湿地面积。

生态保护实行红线分级管控

一级管控区禁止开发建设

生态红线管控区保护是生态保护的重中之重,因此《草案》要求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生态空间格局和各类生态要素保护要求,划定本行政辖区的生态保护红线,加以严格保护。

根据《草案》,我市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除了六种区域划为一级管控区外,其他区域划为二级管控区。这六种区域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国家级或省级的重要湿地、重要自然岸线;国家级公益林,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纳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突发性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的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存,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维护城市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的生态保护对象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洪水调蓄区、重要自然岸线、重要物种(含渔业)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生态廊道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

第三条【保护原则】 本市生态保护应当以改善生态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政府主导、陆海统筹、空间管控、分级管控、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处理好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生态保护常设机构,统一领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的生态保护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处理生态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对象山港、三门湾、四明山和天台山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生态保护机构负责区域生态保护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其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生态保护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生态保护工作,并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生态保护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对生态保护的财政投入,设立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分工】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保护常设机构对辖区内生态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生态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生态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生态保护范围的划定和调整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详细规划,落实各项生态保护要求,并实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基本生态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矿山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违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开采矿山资源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态保护范围内的项目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国土、农林、水利、海洋渔业、园林等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生态补偿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并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住房与城乡建设负责对城建、村镇建设监督和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林业、园林部门负责生态保护范围内林地、绿地、山体、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生态保护范围内农业产业发展进行监督和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依法对生态保护范围内河道、水库,以及相关水利工程设施等进行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海洋部门负责海洋环境、海洋自然保护区、海岛、海洋生物、滩涂、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对违法用海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行为的查处;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态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巡查工作,防止生态保护范围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

旅游、交通、海事、公安、文物、市场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保护工作。

第六条【权利与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生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检举、投诉和依法控告危害生态保护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受理、查处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投诉人和控告人。

对在生态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由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宣传教育】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生态保护一般规定

第八条【空间管控】 本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布局,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界限,实行空间用途管制。

第九条【生态保护与修复】 本市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确保山体、水体、林地、湿地、绿地等生态要素不受破坏,维护和改善生态系统功能。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破坏,引导超过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人口逐步迁移。

第十条【森林资源保护】 本市对森林资源实施重点保护,扩大森林覆盖面积,鼓励植树造林,提升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筑我市森林生态安全屏障。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严格实施森林限额采伐,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林相改造、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质量,维护森林生态健康。

第十一条【山体保护】 本市实施山体保护,对荒山、荒地、裸露山体进行补栽补植,扩大植被面积,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烧山开荒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进行全垦造林;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应当优先建设公益林,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供水水库库岸至首道山脊线内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在湖库、河道、公路、沟坡等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并严格保护该区域内的植物、地衣等。

本市实施林地林权管理,严格执行林地定额管理,加强林地用途管制,限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对利用林地垦造耕地工作的监管。(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饮用水源保护】 本市应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水源安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污染排放项目,已有的排污项目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关闭;有计划、有步骤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实行搬迁。

饮用水水源地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农业面源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三条【水体保护】 本市应当合理利用河网、湖库水资源,应当采取疏通河网水系、适量投放生物、放养滤食性鱼类、底栖生物移植等措施恢复河网、湖库水域生态系统。

严格控制河道两岸硬化;清除断头河,天然河道禁止断流改造。生态用水比例不低于用水总量的20%。(人大意见)

本市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执行用水总量、生活和工业用水、地下水三个总量控制制度,落实取水计划管理制度和累进加价机制。(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水环境整治】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甬江、奉化江和余姚江干流及其一二级支流的管理,促进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河道污染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给排水等公共设施,提高污水截污纳管率。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向河流直接排污的建设项目,对已有向河流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实行总量、浓度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十五条【海洋生态保护】 市人民政府和各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重要自然岸线、滨海湿地、滩涂、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重要的海洋生物保护区,重要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本市实施严格的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自然岸线控制制度和海域分类管理制度,全面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提升海洋生态功能。

开发岸线、海岛及周围海域等海洋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岸线、海岛的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十六条【海洋生态整治与恢复】 市人民政府和各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进行整治和恢复。

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全市围垦实施计划,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禁止在不适宜围垦、生态敏感区和海洋保护区进行围填海活动,其他区域除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外,禁止围填海项目开发。围填海造地后,确保20%以上造地面积用于建设生态湿地,并确保围填区保留12%以上的水面率。(市人大建设,市围涂规划)

严格保护象山港、三门湾、象山东海岸等重要自然岸线,禁止开发天然礁石岸线,禁止侵吞自然岸线开展围填海工程,确保我市陆域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第十七条【海洋污染控制】 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加强入海河流管理,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并开展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管理;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自然岸线、重要滩涂、湿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控制水产养殖密度和养殖规模,优化养殖结构,合理调整养殖布局, 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八条【生物多样性保护】 本市加强野生动植物生物多样性和海洋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定期开展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生物多样性资源数据库。

加强动植物自然生境的保护,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实行重点保护,禁止砍伐、采集、猎捕、贩卖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

加强对入境动植物的检验检疫工作,完善外来入侵物种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制度,防范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的危害。

第十九条【景观资源保护(含地质公园)】 本市加强对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重要观赏价值的自然景观、地质遗迹、特色民居村落、古渔港等自然标志物和历史遗迹的保护。

应当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适度控制旅游规模和人文景点建设,规范游览活动,保证自然生态系统不受破坏。

第二十条【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本市优化矿产资源布局,严格控制生态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加强现有矿山开采项目的生态环境治理,矿山开采封场后应当进行生态修复。

新建矿山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实行严格的项目准入制度,并禁止在下列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一)生态保护红线一级管控区;

(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主要公路干线、轨道交通、主要航道等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

(三)高压、超高压线路,通信、军事管线,重要输气输水管道等基础设施周边500米范围;

(四)主要城镇周边区域,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采矿的区域。

第二十一条【生态廊道和生态绿地保护】 本市强化生态空间的管控,构筑绿色生态廊道,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保障。

生态廊道的构建应当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包括生态绿楔、山体廊道、水系廊道、交通廊道、市政廊道等。

除重大道路交通设施、水利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园、农村居民集中点、农林牧渔生产必要的临时配套设施以外,禁止在生态廊道内进行开发建设。生态廊道内现有不符合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限期转型。

第二十二条【三江六岸廊道保护】 本市加强三江六岸开发与保护,以公用、开放、连续的原则统筹规划,优化区域生态景观体系,保护三江流域历史文化资源,保障水系统安全,构建城市绿色生态网络。(三江六岸规划)

对三江六岸区域实行严格的走廊空间管制和滨江区域形态控制,保护滨江开敞、绿色公共开放空间,禁止改变生态用地性质,严格控制大规模商业、住宅开发项目。(三江六岸规划,人大意见)

第二十三条【行为准则】生态保护区内的居民和游客,应当爱护生态环境和旅游设施,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砍伐林木,毁林开垦,陡坡开退;

(二)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三)采集、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

(四)擅自进入封闭区域;

(五)焚烧枯枝落叶、烧荒、野外烧烤、野炊;

(六)随意丢弃废弃物;

(七)其他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章 生态保护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一港两湾保护】本市对重要的生态敏感区实行重点保护,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工作,共同推进重点区域生物资源和海洋环境的恢复。

本条例所指的重要生态敏感区包括四明山、天台山、象山港、杭州湾、三门湾等区域。

第二十五条【四明山、天台山保护】四明山和天台山坚持生态优先,重点保护饮用水源地、公益林和风景名胜区等。

以江河源头、大型水库周围区域为重点,建设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使公益林面积达到区域有林地面积的78%左右。

实施封山育林、迹地更新和退耕还林等工程,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全部实施退耕还林。

严禁一切破坏性开发,严格控制生产经营和生活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合理界定适度畜禽养殖规模,在水源地、旅游区等水环境敏感区域,禁止审批畜禽养殖项目,已有的相关企业要限期搬迁。(四明山规划纲要)

第二十六条【象山港保护】 象山港区域生态保护应当以海洋生态保护为立足点,优化海洋功能,保护海洋资源。

象山港实行最严格的岸线保护措施,生态岸线长占比不低于陆域岸线总长度的30%,生活岸线和渔业岸线不低于40%;

有序推进象山港海岛开发与保护,加强缸爿山岛、南沙山岛、强蛟群岛等生态岛的保护,严禁任何形式大规模开发。其他无人岛屿和旅游观光岛的开发,要严格控制开发规模、禁止破坏生态环境;

象山港大桥以西原则上禁止围涂填海,确因公共需要少量围涂造地的应进行严格的生态环境评估,并报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象山港空间保护规划纲要20xx)

第二十七条【象山港污染防治】 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象山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禁止在象山港沿岸及岛屿新建、扩建电力、化工、炼油、印染、造纸、电镀、电解、制革、有色金属冶炼、水泥、修造船、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象山港条例)

第二十八条【三门湾保护】 三门湾区域生态保护,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区域城镇、产业、生态的空间管制分区,制定严格的区域环境准入标准,提高产业准入门槛。

恢复和重建三门湾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宁海蛇蟠岛、三山涂、双盘涂以及象山的岳井洋、南田涂、水湖涂、花岙涂等重要滩涂湿地,实施滩涂复绿工程,谨慎开展新的围涂填海工程;

严格保护力洋港、蟹钳港、岳井洋和花岙岛等重要生态岸线,确保三门湾生态岸线长占比不低于陆域岸线总长度的35%。合理利用胡陈港、石浦镇、鹤浦镇和檀头山岛等生活岸线,保留岸线自然风貌,确保三门湾生活岸线长占比不低于陆域岸线总长度的35%;

实施三门湾海岛生态系统修复与重建,控制海岛建设规模和强度,禁止大规模开发南田岛,在花岙岛和檀头山岛,划出不低于80%的面积作为原生态自然区域,加以永久性保护;

保护三门湾北部山体林地,具体包括从宁海越溪镇的西北部至石浦镇西部山体林地,以及鹤浦镇的东部山体林地,对区域内林业生产、旅游开发等活动进行监管,严格禁止任何破坏山林、防护林等的活动。(三门湾区域规划)

第二十九条【杭州湾保护】 杭州湾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应当重点保护国际迁徙候鸟集中栖息地生态环境,逐步扩大湿地面积,减少人为干扰破坏,防止湿地退化、生境缩减、生物多样性下降。(人大意见、杭州湾湿地规划)

严格控制杭州湾区域围涂规模与数量,杭州湾新区三八江以西、十二塘以北区域禁止新建围涂项目,严格控制杭州湾跨海大桥以西住宅和商业等开发项目。(人大意见,杭州湾规划环评)

编制杭州湾区域污水处理设施规划,严格控制污水直排杭州湾,提高杭州湾区域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人大意见)

第四章 规划编制与空间管制

第三十条【优化空间布局】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我市生态保护规划,并在四明山区、象山港、杭州湾和三门湾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编制生态保护专项规划,实行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区内各项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实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多规融合。

编制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产业发展专项等,应当与生态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三十一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生态保护要求,依据生态空间格局和各类生态要素保护要求,划定本行政辖区的生态保护红线,加以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按照以下程序划定和公布: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二)划定方案应当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三)划定方案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将划定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经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应当并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经批准的各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一级管控区划定要求】 本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下列区域应当划为一级管控区,其他区域划为二级管控区:

(一)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三)国家级或省级的重要湿地、重要自然岸线;

(四)国家级公益林,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纳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

(五)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

(六)突发性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第三十三条【分级管控要求】 本市严格控制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用地规模,建设项目在符合主导生态功能要求的基础上,集中布局,实行差别化分级管控:

(一)一级管控区执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控制措施,除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必要设施外,禁止其他一切开发建设活动;

(二)二级管控区尽量保持生态系统现状,除下列项目外,禁止建设其他项目:具有系统性影响,确需建设道路交通、市政公用和水利等必要的公共设施;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的配套旅游接待、服务设施;生态型休闲度假项目;必要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设施;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其他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论证,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标志标识】生态保护红线一级管控区应当设置保护区域标志、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域标志、标识。

第三十五条【调整原则】 依法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因国家、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或者上位规划修改,确需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局部调整的,应当遵循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责任不改变的原则按程序进行调整。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度应当将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变更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调整程序】 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公布申请调整内容,公开征求调整区域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日;并组织对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对环境影响和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向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经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申请。调整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一级管控区或不同行政区时,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整;

(二)组织编制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内容应当对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与调整区域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团体的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

(三)组织召开调整方案专家论证会,经本级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一级管控区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将调整方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经批准的调整方案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七条【新建项目控制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建设活动,遵循环保生态的原则,满足低强度、低密度的建设要求,合理控制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形态、色彩等方面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周边景观风貌。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用地布局应当集约化、小型化;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一级管控区。

第三十八条【现有项目处置原则】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既有项目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对生态影响的程度,分别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可按照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

(二)对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项目,限制生产,严禁扩大规模,引导相关权利人进行改造和产业转型,逐步转为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或者依法予以置换;

(三)对影响主体生态功能的项目,应当依法限期清理或者迁出;

(四)属于违法建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查处违法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生态保护区内既有项目是指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之前,已经建设或者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现有项目处置方式】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既有项目进行清理,制定分类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确定可以保留的项目,不得改(扩)建,确需改(扩)建的,应当按照新增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确定需要整改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整改要求,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整改要求予以整改,拆除位于重要生态敏感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完善环保配套设施,消除项目对生态保护的不利影响。

确定需要改变用途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按照项目准入要求,转型为生态旅游、休闲度假、都市农业等与生态保护相适应的产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确定需要置换用地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权属单位协商置换至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区内,或者依法实施土地储备。

确定拆除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生态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本市实行生态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保护目标、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对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事件,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目标、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并作为对考核单位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四十一条【监督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督察制度,对生态保护范围内生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的清理与处置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对生态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生态补偿机制】 我市按照“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原则,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市场推进和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机制。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补偿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将生态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生态补偿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生态补偿机制建立】 我市逐步完善资金、技术、智力、实物等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区域、流域等生态补偿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活动。

生态补偿主要通过财政转移等方式,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补偿范围和对象】 生态补偿范围应当覆盖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具体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生态补偿范围内,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或饮用水源保护区有重叠的,重叠的部分不重复补偿,适用最高补偿标准。法律、法规对生态补偿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下列组织和个人作为补偿对象,可以获得生态补偿: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获得生态补偿的其他组织。

第四十五条【生态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补偿标准。县(市)区人民政府扩大生态补偿范围的,补偿标准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生态补偿标准一般三年调整一次。

市人民政府承担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区财政部门转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态补偿资金在到帐后十五日内转拨,不得截留、挪用、滞留。其他组织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生态补偿资金应当用于维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因生态补偿的实施,取消或者减少对生态补偿对象的其他财政投入。

生态补偿资金的申报、审核、监督、审计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信息公开】 我市建立生态保护信息公开机制,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的情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信息公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区域环境质量公报、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建设项目情况、环境监管和执法信息、环境违法行为和查处情况信息。

第四十七条【公众参与】 我市鼓励公众参与生态保护,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义务监督员制度、市民检查团制度、生态保护热线电话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监督生态环保工作。

对生态保护区内涉及公众权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时,应当通过听证、论证、生态风险评估、专家咨询和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鼓励依法设立从事生态保护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生态保护活动,提供环境公益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已有罚责】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完成生态保护目标责任的;

(二)越权审批、违反规划审批,以及同意项目边报边建、先建后报、少报多建等其他违法审批的;

(三)未按照要求组织实施生态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处置既有项目的;

(四)对违法建设查处不严、处置不力的,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五)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不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条【其他罚责】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负有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破坏保护标志罚责】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生态保护红线标志的,由设置该标志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任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生态补偿罚责】 违反生态补偿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生态补偿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生态补偿资金的;

(三)滞留生态补偿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生态补偿资金的。

第五十三条【生态补偿罚责】 生态补偿对象未按照生态任务目标履行生态保护责任的,市和县(市)区农林、水利、园林和绿化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有关部门书面告知的情况,决定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补偿资金。

生态补偿对象因破坏生态环境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两年内不得获得生态补偿资金。

第七章 附则

展开阅读全文

篇2:党员征求意见表范文

范文类型:意见,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913 字

+ 加入清单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能否正确对待权力,是廉洁用权的第一门课。权力是服务人民的工具,为民谋利是权力的王道,行使权力的前提是坚决做到依法用权、谨慎用权、阳光用权,要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中心。

依法用权,不能滥用权力。不滥用权力首先要正确看待权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重中之重,周永康、徐才厚等堕落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我放纵、践踏法纪、滥用权力,最终身败名裂。因此,正确地看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既是共产党员最基本的政治准则,也是领导干部为官从政干事的根本底线。作为党的干部,社会主义建设的引导者,一定要从当前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中认清党中央、习近平主席惩贪肃纪的坚定决心意志,从徐才厚案件教训中深刻思悟违法乱纪之害,自觉端正价值追求,纯洁道德情操,时刻紧绷党纪国法这根弦,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谨慎用权,不能公权私用。古人说“一心可以丧邦,一心可以兴邦,只在公私之间尔。”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党员干部要始终牢记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为了人民。牢记这一宗旨,牢记自己是人民公仆而不是主人、是人民勤务员而不是“父母官”,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服务,时刻把老百姓的安危冷暖放在心头,始终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心心相印。新时期的党员干部要用好公私这把尺子,修养一颗为国为民的公心,有了这颗公心,才能坦荡做人、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

阳光用权,不能乱用权力。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实践证明,权力能否科学规范、正确有效运行,对于一个地方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都会产生重要影响。阳光用权,可以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加强自我约束,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合民意、顺民心。党员干部只有坚持办事公开公正、阳光透明,勇于把自己从政、用权等情况置于阳光之下,尤其是要把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人财物管理等关键环节予以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自觉把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置于有效监督之下,促进自己廉洁从政。

展开阅读全文

篇3: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征求意见函的

范文类型:意见,全文共 404 字

+ 加入清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徽合肥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合肥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皖政秘〔1999〕13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合肥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合肥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合肥的市南郊,东以始信路、耕耘路、清潭路为界,西至合安公路、石门路、高压走廊、锦绣大道、合安公路,南至紫蓬路,北至繁华大道、明珠广场,规划范围总用地985平方公里。

三、合肥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合肥的市经济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合肥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合肥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二月十三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4:差旅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意见,全文共 2630 字

+ 加入清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差旅费用报销管理,规范差旅费支出审批程序,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等财会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员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会议费、培训费、公杂费等。

第三条 差旅费报销要严格执行财务联签办法,据实报销。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随意延长出差时间,不得绕道游览名胜古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员工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标准如下:

(一)公司中层及以下人员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要乘坐飞机的,事前经副总指挥批准方可乘坐,并在机票上签字后方可报销。

(二)两人及两人以上人员出差,可按职务高的人员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由公司经营部按年度统一办理。

(四)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乘坐硬座时,按硬座票价的60%发放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五)非特殊情况不得租赁公司以外车辆出差。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五条 住宿费

(一)凡在省内出差,可以住延安市车村煤矿在延安和西安办事处,若办事处员满,办事处主管应出据相关证明,方可在外住宿。西安办事处住宿标准50元/人,出据西安办事处住宿收款收据,回本单位予以报销。

(二)住宿费要按规定的标准,凭住宿发票报销(注:住宿发票需填写住宿人单位名称、住宿人数、住宿天数),高于标准部分自理。确因特殊情况住宿费超标准,需经公司副总指挥批准后方可据实报销。

参加会议出差的员工,如果会议统一安排住宿,住宿费超标准,经公司副总指挥批准并凭会议组织单位出具的有效凭证据实报销。

(二)办事处员满时住宿标准:

单位:元/间/天

(三)公司中层及以下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四)两人及两人以上出差,职务低的员工可随同职务高的住同一档次的酒店或宾馆。

第四章 伙食补助

第六条 伙食补助

伙食补助主要用于员工出差期间就餐开支。

(一)员工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

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二)不分途中、住勤和职务级别,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远离县城城区以外进入项目地的野外补助35元;一般地区50元;省会城市60元;直辖市、特殊地区(指深圳、厦门、珠海、汕头市及海南省,下同)80元。

(三)连续乘坐车船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途中伙食补助费50元。

(四)发放伙食补助后出差期间就餐费不予报销,因工作需要所发生的招待费报公司副总指挥批准方可招待。

(五)经工会组织安排到外地疗养、休假的人员(途中实行包干),持疗养证明,按疗养天数每天全额发放20元补贴。

第五章 公杂费

第七条 公杂费主要用于员工的订票费、退票费、寄存费、市内交通费等。

(一)公杂费除市内交通费外,其他费用凭票据实报销。

(二)市内交通费实行每人每天费用包干办法。

标准为:公司领导60元;公司中层人员40元;公司主管及以下人员30元。

(三)出差地车站(或机场)至宾馆往返一次的交通费据实报销,不在包干费用以内。

(四)员工自带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会议、培训差旅费

第八条 会议、培训期间差旅费

(一)员工外出参加会议,比照出差标准报销。凡交纳会议费的,会议期间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规定报销。

会议费需凭领导批准的会议通知和合法票据报销,报销费用不得超出会议通知中所列标准。

(二)员工外出学习、培训,培训费中包括食宿费的,学习培训期间(不包括途中)不发伙食补助费,乘车途中按正常出差发放。培训费中明确不包括食宿费的,可发放伙食补助。学习、培训期间公杂费不予报销。培训资料费和培训费凭培训通知及合法票据报销,报销费用不得超出培训通知中所列标准。

(三)员工出差、培训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等。

(四)所有的学习班、研讨班、培训班等,必须经副总指挥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七章 调动、录用等人员发生的差旅费

第九条 调动、搬迁发生的差旅费

(一)员工调动工作,由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报单程交通费、托运费、住宿费,费用不得超过出差人员标准。

(二)新录用来公司的高校毕业生、安置的退伍转业军人等只报销来单位的单程路费。

(三)赴外地支援工作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原单位(部门)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生活待遇、出差差旅费等由接受单位承担。

(四)被借用人员,公司只负担借出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及伙食补助。

第八章 探亲旅费

第十条 探亲旅费

(一)探亲人员应按直线乘车路线购买车票,绕道的路费自理,由于交通不便,必须中途转车、转船的,可按出差规定标准报销一天的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及标准的住宿费自理。

(二)职工因家属来单位,本人不再回家探亲,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可将其家属来单位的往返路费视同职工本人探亲报销。

(三)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应以其父母或配偶户口所在地为准,如到其它地方探望,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差旅费单据和差旅费以外单据必须分别粘贴,差旅费报销凭证不得粘贴其他与差旅费无关票据。同时必须按照财务部门的要求粘贴差旅期间的费用原始单据。

(二)员工出差,可按财务联签办法等规定到财务部门办理预支借款。借款应限制在办理出差事项所需开支的额度内。

(三)员工出差归来,应于十天内到财务部门办理出差费用报销。前款不清,无特殊理由可拒绝其办理再次借款。出差归来三个月不办理报销手续,一律不予报销。

(四)员工的短途差旅费按月度归集、统一报销。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公出应遵守公司关于职工外出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经营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打印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5:《烟台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范文类型:条例,意见,全文共 3070 字

+ 加入清单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定了《烟台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

《烟台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减少噪声、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烟台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箱、电话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xx年8月24日。

联系人:林常青,电子邮箱:,电话:。

联系人:孙永祝,电子邮箱:,电话:。

附件:《烟台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

烟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烟台市公安局

20xx年8月 17日

《烟台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减少噪声、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市区内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市区的城市建城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具体范围定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公安部门公布。

第四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监督协调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

公安部门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占道、出店经营行为及燃放烟花爆竹产生垃圾的清扫、清运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学校应当负责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依法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行为。

第六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传引导工作。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五)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窗口;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十)景区、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第八条 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或者场所以外,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未经许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种类限于《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第九条 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禁放时间内燃放焰火的,由组织者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通告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零售点分为春节期间零售点和长期零售点。零售点应当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布设。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可以设置烟花爆竹春节期间零售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

第十三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十五至次年正月十五;其他时间禁止销售。

对春节期间零售点经营者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其有效期应当与前款规定的允许销售时间一致。有效期届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经营烟花爆竹,剩余烟花爆竹应当由原批发经营企业回收。

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四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燃放烟花爆竹事项,组织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的居民、单位以及宾馆、酒店等服务企业,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宾馆、酒店等单位对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举报。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四、五、六、八、十项和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长期零售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多次违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 宾馆、酒店等单位,对责任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不劝阻、不举报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6: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征求意见函的

范文类型:意见,全文共 346 字

+ 加入清单

济南居易置业有限公司:

本人于20xx年**月**日,在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路679号,与济南居易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购买商品房具体情况为: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路679号*号楼*单元及*单元*-号地下室。

20xx年**月**日收到济南居易置业有限公司交房通知书通知办理交房手续。20xx年**月**日本人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路679号办理交房手续,发现济南居易置业有限公司仅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而无法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且小区内土地仍未平整完毕,道路泥泞,依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青年居易商品房交付使用所应具备的法律文件不全,不具备交房的法律条件及现实条件,因此本人拒绝收房。

本函邮寄与现场送达持同等法律效力

签名:

展开阅读全文

篇7:陕学前教育条例征求意见

范文类型:条例,意见,适用行业岗位:学前,全文共 4300 字

+ 加入清单

近日,陕学前教育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4月1日,《陕西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17日。

《条例》规定,年满3周岁的学龄前儿童应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申请入学。学前教育机构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查,应按照有利于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班。可以实行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办学形式,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和经费使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实施监管。

学前教育机构应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安排教育内容和方法,满足学龄前儿童感知、体验、探索需求,保护、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兴趣和想象力。禁止对学龄前儿童以集中授课方式开展汉语拼音读写、汉字读写、数字书写运算和外语认读拼写等训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规收费,违规使用经费的;擅自改变学前教育机构使用性质和规模的;未按规定使用工作人员的;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未执行保育教育、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如果你对《条例》有建议,可在4月1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邮政编码:710006,联系人蔡军,电话:,传真:63916444,电子邮箱:

相关链接陕西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活动,保障学龄前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用语解释〕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机构,包括幼儿园、保育院和幼儿教学点等。

第三条〔发展原则〕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工作,负责将学前教育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建立学前教育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学前教育监督管理工作。

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协助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学前教育方针、政策;

(二)开展学前教育业务指导;

(三)实施学前教育机构分类定级管理;

(四)开展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

(五)组织开展学前教育研究;

(六)开展督导评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妇联、残联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扶助规定〕 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八条〔鼓励倡导〕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倡导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期教育。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资源配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建设发展和人口分布变化情况,科学布局学前教育机构,并适时调整。

学前教育机构的布局,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龄前儿童的数量分布、流动趋势、保育教育需求等情况,每10000至15000常驻人口至少设置一所学前教育机构;人口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应当根据条件适当增设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条〔建设用地〕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中预留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用地,并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学前教育机构建设性质和规模,不得侵占、破坏学前教育设施。

第十二条〔城区配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应当根据规划配套设置学前教育机构,并与居民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在办理居民区规划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农村配套〕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学前教育机构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

第三章 申办设立

第十四条〔登记制度〕 学前教育机构实行法人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设置条件〕 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的场所和配套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有符合规定的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医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公办机构〕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民办机构〕 申请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学前教育机构章程、首届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六)专任教师、财会人员、卫生保健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申办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不同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入学原则〕 年满3周岁的学龄前儿童应当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申请入学。

学前教育机构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查,应当按照有利于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班。

第二十条〔办学形式〕 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实行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办学形式。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十一条〔负责制〕 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园(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岗位待遇〕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岗位,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保证学前教育机构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三条〔教育培训〕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师德师风教育和专业能力培训。

第二十四条〔限制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一)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

(二)传染病患者;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其他人员。

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应当暂停在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经费管理〕 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和经费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保育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并重。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科学安排学龄前儿童一日作息,培养学龄前儿童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保障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安排教育内容和方法,满足学龄前儿童感知、体验、探索需求,保护、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兴趣和想象力。

禁止对学龄前儿童以集中授课方式开展汉语拼音读写、汉字读写、数字书写运算和外语认读拼写等训练。

第二十七条〔卫生保健〕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落实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做好食品安全检查和卫生消毒等日常工作,为学龄前儿童提供的食品应当安全卫生、健康营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开展科学保育和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八条〔安全管理〕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公共安全事件处置预案,建立各项安全防护、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发生突发事件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公安、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不得瞒报、延报和漏报。

第二十九条〔保护规定〕 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学龄前儿童,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人格等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三十条〔家园共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与社区、家庭的联系与合作,向家长宣传科学保教理念和科学育儿知识,开展灵活多样的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 学前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违规收费,违反规定使用经费的;

(二)擅自改变学前教育机构使用性质和规模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工作人员的;

(四)虐待、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

(五)未执行保育教育、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8:《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范文类型:条例,意见,全文共 3254 字

+ 加入清单

近日,为了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制定的《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公共汽车客运应与城乡发展布局同步规划

条例指出,公共汽车客运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方便群众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发展所需政府投入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重点用于车辆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方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鼓励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向周边农村、学校、旅游景点、工业园区等延伸。

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将公共汽车客运与城乡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配置和道路发展同步规划,统筹公共汽车客运与公路、铁路、民航、轨道交通、水路等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依法批准的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在不改变其用途和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涉及变更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应当用于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政策性亏损补贴。

新城区、居民区、商务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轨道交通主要换乘站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时,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同步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和站台等公共汽车客运设施。

同一站点上下行站点距离不得超过一百米

因城市建设、道路施工、交通管理等需要,确需迁移、拆除、占用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相关单位应当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予以恢复、补建或补偿。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根据场站规划、沿线单位和居住区分布情况,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常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距一般为五百米至八百米;快速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距一般为八百米至一千五百米;城市郊区、镇村公共汽车站点间距根据当地情况设置。

同一站点的上、下行站点距离一般不得超过一百米,且站名应当相同(单行线除外)。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文物古迹、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的标准名称命名,方便公众识别。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牌,由客运经营者负责设置。站牌应当标明线路编号、途经站点、首末班运营时间、所在站点名称、开往方向、票价等内容;定时班线还应当标明首末站每班次发车时间。

客运线路和站点进行调整的,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调整前对前款规定的相关站牌内容进行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设置、调整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及道路交通情况进行,同时,应当听取市民和有关方面的建议,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设置、调整后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应当与现有公共汽车客运线网相匹配,其首站或者末站附近应当具备公共汽车停车场等固定基础设施条件。

票价确定调整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营期限.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与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签订经营协议。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为八年。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前90日,经营者可以向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申请延续经营权期限。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运营状况、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价考核合格的,应当在经营权期限届满前60日内予以批准,并与经营者重新签订经营协议;考核不合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的,由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无偿收回该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和质押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需要变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应当经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变更的,由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无偿收回该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公共汽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及换乘方式等因素,综合考虑企业运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本区域经济状况及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确定或者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建立公共汽车客运票价与经营者运营成本和政府补贴的联动机制及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票价确定和调整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组织听证。

经营者责任。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相应处罚:擅自停止运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确定的运营方案组织运营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未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链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维护乘客、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兰州市政府法制办近日就《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解读:

常规线路站距一般为五百米至八百米

按照《条例(草案)》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鼓励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向周边农村、学校、旅游景点、工业园区等延伸。

关于站点设置,《条例(草案)》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根据场站规划、沿线单位和居住区分布情况,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常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距一般为五百米至八百米;快速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距一般为八百米至一千五百米;城市郊区、镇村公共汽车站点间距根据当地情况设置。同一站点的上、下行站点距离一般不得超过一百米,且站名应当相同(单行线除外)。

按照线路设置要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设置、调整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及道路交通情况进行,同时,应当听取市民和有关方面的建议,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不得采取承包、挂靠、联营、个体等方式经营

公共汽车客运实行公司化经营,不得采取承包、挂靠、联营、个体等方式经营。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实行特许经营,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有与线路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车辆或者车辆购置资金、停车场、营业场所和运营资金;有与线路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等从业人员;有符合要求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与客运服务设施管理者达成使用协议的证明;有合理、可行的公共客运线路运营方案;有健全的运营、安全管理等制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与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签订经营协议。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为8年。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和质押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建立多层次、差别化价格体系

关于市民最关心的票价问题,《条例(草案)》要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确定和调整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组织听证。

乘坐公共汽车,乘客应当按规定支付乘车费;不得携带易污染车厢环境及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车,应当配合驾驶员、乘务员做好安检工作;不得有强行上下车、抢夺方向盘等严重影响运营安全及妨碍车辆行驶、停靠的行为;不得在车内吸烟、随地吐痰或者向车内外扔纸屑、果皮等垃圾;不得携带宠物乘车(导盲犬除外);不得在车内从事营销、行乞及散发宣传品等活动。

违反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对未按照规定支付乘车费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要求其补交乘车费。

展开阅读全文

篇9:小学老师工作计划 教学计划 小学老师工作计划征求意见反馈表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意见,适用行业岗位:小学,教师,教研,全文共 1842 字

+ 加入清单

扎实开展“理解教材、科学设计、落实目标”为主题的系列化研修活动,围绕“教师研修、教学常规建设、综合实践活动和校本课程开发”等工作,借助校本网络研修和区域协作研修的平台,使师生在活动中学习,活动中成长,活动中提高。

我们将强化校本培训,引导教师增师识、强师能、修师德,努力建设学习型团体、敬业型团体、研究型群体,造就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充满活力、可持续发展的教师队伍,努力探索学法、构建求实创新和谐的课堂。以提高教育质量为中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推进新课程改革,打造岳林教育特色品牌。努力造就适应新课程改革需要的教师队伍,促进教师专业发展,高质量完成上级的各项工作任务。

1、加强新教师培训工作、名师带徒活动和领雁工程活动。配合市教师进修学校做好新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根据进修学校要求,期初学校将举行全体教师教材解读考试,6月底xx—xx届新教师、名师带徒学员、教研组长进行一次学科专业知识考试,主要考教材体系解读和小学专业知识。明年全体教师要考,主要考中考资料。

2、进一步加强教研组建设,继续规范领导蹲点教研组工作,协助组长搞好教研组组风建设,提高研修活动实效。学校对教研活动的出勤进行不定期检查,同时各组加强出勤的互查,检查结果计入教研组和年级组考核分。我们英语教研组的蹲点领导为林兴锋。

3、继续做好师徒结对活动:我组是沈萍萍——江雪霞结对,学校要求结对的师徒在本学期做好以下工作:读书笔记6则,师傅上课1节由徒弟记录,徒弟上课2节由师傅记录,徒弟教学论文(随感)1篇张贴在登记表上。学校在期末进行检查。

4、校本研修以“理解教材、科学设计、落实目标”为主题开展系列活动。紧紧围绕“一个主题,四个阶段”,教学设计包括教学资料的设计、教学过程(学习过程)设计、教学环节设计,也就是从上学期的解读教材上升到本学期的如何科学设计及落实目标这一技术层面上来。这学期,我们将对课堂观察技术进行提升,在上学期对课堂观察初步研究的基础上,对观察表的设计进一步进行细化,力求围绕研讨的主题,使每位组员有事可做,有问题可想。开展教学研讨活动做到有重点、有目的、有针对性,抓好教学研讨的质量。在团体备课的基础上,确定由沈萍萍和江雪霞两位教师执教。

5、做好研修档案管理。

(1)做好教师个人业务发展档案袋的相关资料。

(2)根据四个阶段将研修材料整理得系统、具体。每个阶段都留下书面痕迹,做到主题明确、注重过程、人人参与、强化实践、研讨、反思、总结,每次活动的记录要及时、清楚。

(3)根据教研室精神,研修材料要用电子文档保存,每位教师每次活动资料要用电子文档存入组长文件夹。

6、参加奉化市小学优质课评比。4月份,将进行市优质课评比,我们英语组将选送沈萍萍教师参赛。我们组将全力帮忙她进取准备,力争好成绩。

7、配合学校进行“怎样写得精彩”系列活动,安排2次讲座2次案例(论文)撰写。第3周是名师讲座如何撰写案例,全体教师参加。第4周是教师撰写学科案例,分三个层次,

(1)45周岁以上教师不作要求。

(2)根据进修学校通知,语文侧重“教学常规”的研究,我们组由蒋幼敏教师参加市里的比赛。在撰写期间,要充分发挥教研组的力量,给予帮忙,争取获得好的成绩。

(3)其余教师每人一篇,字数不限,不能抄袭。第14周是名师讲座如何撰写论文,全体教师参加。第15周是教师撰写论文,举行一次论文比赛,题目自定,45周岁以下教师参加。下半年市教研室将举行学科论文比赛,力争有多篇学科论文获奖。

8、加强教学常规——教师的团体备课,是研修主题中“科学设计”的重要一环,团体备课要以教师独立备课为前提,强化教研组、备课组的备课,注意团体备课的程序,市教研室将到学校调研团体备课情景,综合学科以学科组为单位进行,由学科组长精心准备,梳理全册教材,每位教师制定一份学科教学计划。

9、根据教育局要求,50周岁以下教师一年内人人上一节公开课,提高公开课听课率。每位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8节,除了完成相应节数的听课,要求教师在每次听课后在听课本上起码评课两点,期末教导处检查。50周岁以下教师自我调课参加教研室组织的城区教研活动。选派教师出奉化学习、培训,回校要求写学习汇报材料,并利用校本培训时间对全体教师进行培训,传达学习精神。

10、加强学校e环境建设,根据学校网所分栏目,组织教师正确上传文章,及时更新信息。要提高学校网的互动性,进取推出教学论坛、教育博客等互动性栏目,提高学校网的点击率、利用率。抓好教师一月一上传制度,把好上传文章的质量关。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推荐请示模版 推荐请示征求意见

范文类型:请示,意见,全文共 559 字

+ 加入清单

尊敬领导:

由于我公司新大楼目前使用的是联通的100m宽带,由于电信与联通两大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问题给我带来以下几点问题:

1、联通网段接入到电信财务服务器无法正常访问,电信网段也无法访问联通网段内的财务服务器。

2、研究院和应用服务部等部门有部分业务客户服务器放置在电信网段内,由于两大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问题导致他们无法正常访问用户服务器,并无法给客户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和支撑工作。

3、公司网站和邮件服务器受两大运营商的互联互通问题影响有时也无法正常访问。鉴于以上问题,我们和联通公司沟通过,已经确认互联互通问题无法得到根本上的解决。目前最好的解决方案是接入2条电信8m专线(一条专线供所有服务器使用;另外一条专线为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解决需求,同时作为备用线路供服务器专线出现紧急情况时使用),针对公司所有需要接入公网的服务采用双网接入的方式。这样的方式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联通和电信两大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问题对我们公司的服务器访问带来的影响。同时,鉴于目前电信和联通两大运营商作为我国两大宽带运营商,市场占有比例相当高,这样的接入方式基本上可以解决在全国各地访问公司服务器问题。

公司财务服务器目前放置在公司老大楼4楼弱电机房内,由于老大楼弱电机房管理不方便,现在财务服务器搬迁已经迫在眉睫。请领导尽快批准以上申请!

总裁办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推荐请示模版 推荐请示征求意见

范文类型:请示,意见,全文共 443 字

+ 加入清单

集团公司领导:

经集团公司注资,我公司于x年x月正式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xx万元,目前已升为三级物业管理资质。公司成立至今,在集团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各项物业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等经营业务得到有序推进。为扩大业务经营规模,树立物业服务品牌形象,进一步提升公司地域知名度和房地产营销业绩,为物业管理资质升级做好准备,特向集团公司申请增资至1000万元,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一级资质的物业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以上;

2、集团公司予以增资后,将有利于xx公司 活动的开展,进一步促进公司营销代理服务的销售业绩;

3、集团公司予以增资将增强xx公司的经营实力,有利于公司5年战略发展规划中各项经营业务目标的实现。

另,根据20xx年3月1日我国新《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集团公司)可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采取认缴方式对xx公司进行增资,完成增资手续后,再根据百旺公司的实际需要进行注册资金的拨付。

请示,请集团公司领导批示。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征求意见函的

范文类型:意见,全文共 218 字

+ 加入清单

x有限公司:

为保障贵司承包的御都安置房项目场地内有组织排水,不产生内涝,前期已多次催促贵单位尽快实施相关道路排水工程,目前仍未启动。鉴于20xx年雨季即将来临,为工程质量、安全考虑,再次督促贵司尽快组织、启动相关排水工程。

附:前期通知文件:《工程通知单》(编号:hxsz-15)、《工程通知单》(编号:hxsz-15)、 《工程通知单》(编号:hxsz-20xx)

请贵司尽快复函!

特此函告!

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20xx年5月10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政风行风征求意见会主持词

范文类型:意见,主持词,适用行业岗位:主持,全文共 1337 字

+ 加入清单

李红平

各位领导、各位家长代表、各位老师代表及各位同学代表:

大家上午好!

今天,校园菊桂溢香、人面含笑。我们学校迎来尊贵客人,是你们给我们带来无上荣光!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学校对大家的莅临表示最真挚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各位,根据县教育局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今天,我们召开师范附小政风行风建设征求意见会,听取社会各界对县教育局以及师范附小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应邀参加今天会议的既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又有我们的各级干部、学生家长及学生代表。

今天参加我们会议听取大家意见和建议的有县教育局王科长、学校李校长和学校校级领导,还有行管局领导胡新才同志、城管局领导胡念平同志以及其他领导同志。为此我们再一次表示感谢!

今天的会议有四项议程(一是县教育局领导汇报、二是学校校长汇报、三是代表发言、四是填写在《征求意见表》)。下面依次进行。

一、首先请县教育局王科长,向大家报告近年来县教育局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大家欢迎!

谢谢王科长!

王科长的报告非常客观具体,让我们更加体味到县教育局是全县一个社会关注度很高的政府组成部门。近一年来,县教育局把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上来抓,如加强机关干部作风建设、打造“五型”机关,加强中小学“四风”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等等,收到了良好的成效。特别是一年来,收回第一高级中学管理权!新设置第一初级中学,这是顺乎民意之举措。可谓行政之大力也!快哉!

二、接下来请学校李校长向大家汇报。大家欢迎!

谢谢李校长!

李校长的报告十分详实,让我们了解了一个完整的附小,一个积极向上的附小,一个让社会和家庭放心的学生生活和学习的乐园。我们深知学校的规范化发展离不开县教育局的领导,也离不开社会的支持,更仰仗各位的关爱和警示。我们倍感责任重大、任重而道远!通过我们不懈努力和各位的支持,我校各项工作也得到稳步发展,师德师风明显好转,乱收费行为基本杜绝,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

如果说教育是百度的网页,哪么附小起码是搜狐的窗口,因为都是社会点击率高的网页。

三、大会进行第三个议程 ,代表发言

刚才,我们先后听取了县教育局及师范附小学校教育工作情况汇报,特别是听取了其政风行风建设方面的情况汇报。最后,请大家根据刚才听取的汇报和自己所了解的情况,对县教育局和学校政风行风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议,并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发言之前我有一个小小请求,发言之前请自报家门,我是某某班某某同学的家长。好!下面请大家依次发言。

四、最后一个议程是填写《征求意见表》

今天大家对县教育局和学校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受时间的限制,还有些代表没有发言或者没有充分发言,希望大家把好的意见、建议填写在《征求意见表》上,同时对县教育局和师范附小政风行风进行评议。

各位代表,同志们,教育关系千家万户,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都曾经接受过教育,也都在教育中成长。因此,对于教育,我们需要的是呵护,需要的是支持,需要的是关爱!只有我们每一位都来关心教育,支持教育,相信我们的教育一定会取得更好的成绩,同时也会为监利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希望大家在今年全县政风行风建设中给予教育部门和学校更多的支持!敢请各位今后的日子里多多的关爱与警示!

今天的会议到此结束,谢谢大家!散会后,请大家到百姓人家就餐。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征求意见函的

范文类型:意见,全文共 223 字

+ 加入清单

××公司:

贵方有关保险事宜的6月25日来函知悉,特函告如下:

一、综合险。在没有得到咱们顾客的明确指示的情况下,咱们一般投保水渍险和战争险。如贵方愿投保综合险,我方可以稍高的保费代保此险。

二、破碎险。破碎险是一种特别保险,需收取额外保费。该险现行保险费率为2%,损失只赔超过5%的部分。

三、保险金额。我方注意到贵方欲为装运给贵方的货物按发票金额另加10%投保,我方当照此办理。

我方希望上述答复将满足贵方的要求,并等候贵方的答复。

××公司

×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征求党内外意见范文

范文类型:意见,全文共 667 字

+ 加入清单

1、xxx同学在政治思想上自觉地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对党的认识正确,入党动机端正。平时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克服缺点,在学习中发挥了带头作用。思想品德端正,团结同学,对党忠诚老实,为人正派,有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决心。用党章规定的标准全面衡量xxx同学,我认为他已具备了共产党员的条件,我同意xxx同学加入中国共产党。

2xxx同学知识技能突出,思想进步,热爱事业、热爱家庭、热爱祖国和人民。长久以来就有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从思想和实践中积极向党靠拢的精神他作风正派,为人诚恳而率真,理论水平较高,实践能力出众,在许多方面都起到了表率作用。我认为,他具备了入党的条件,也做好了入党的准备,具有正确的入党动机和持之以恒的决心。我推荐他。 66666666xxx同学学习认真刻苦,在科研方面表现出的严谨态度,敢于挑战难题的信心,十分令人佩服。在日常生活中团结同学,热爱集体,尊敬师长,是一个很碎和的人。在政治方面是一名立场坚定、思想正派的入党积极份子。品德优良,理论知识丰富,业务水准高。该同学思想上和实践中均能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能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我认为已经基本符合成为一名中共党员的条件。

3xxx同学是一个积极上进的人,他做事踏实,不怕苦不怕困难。在完成项目时,思路清晰,计划定的比较好,目标明确,目表现出来的精神让我很佩服。他不仅自己认真学习研究,而且在我们遇到困难时以主动参与解决,对我们试验室的的科研能力提升都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领导班子征求意见表意见和建议

范文类型:意见,适用行业岗位:领导,全文共 1144 字

+ 加入清单

一、对领导班子意见建议

1、领导班子一定要维护好团结,要以学校发展目标为核心,同心同德、团结一心,带领全校教职工奋勇开拓,取得更好的成绩。要在全校弘扬正气,说真话,办真事,做事光明正大,不做背后文章,不搞小动作,不给任何人干扰学校正常秩序、破坏学校发展的机会,切实维护好安定团结的大局。

2、党委要切实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对那些群众长期不满、工作不负责任、投机钻营、私欲膨胀的干部要给以严厉处罚,直至撤销职务。要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加强监督,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学校,大力提倡好的学风,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3、要切实联系群众,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如通勤车、提高福利标准等。多开展有益于群众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增强集体凝聚力,培养教职工对学校的感情。集思广义,团结群众,开创学校工作的新局面。

4、建立领导班子信箱或网上留言机制,及时采集群众意见,畅通民意渠道,掌握学校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5、组建学校学术委员会,加强教师学术研究活动。

6、充分发挥职代会职能。

7、加强校企合作,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教职工积极兴办实体,如老人公寓、附属医院、家政服务、美容健身中心等。

8、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与考核,把学校的规定落到实处。

9、希望学校领导加强各科室的配合,不要各自为政。

10、领导班子团结合作,顾全大局,关心教职工学习生活,对教育教学质量要求高。

11、领导班子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共谋如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引导广大教师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工作原则。

12、加强教师劳动纪律的管理。

13、请领导关心聘用职工的工资问题,从最早工资856元涨过两次,但现在为

833、90元,甘肃省涨过多次,请领导解决一下。

14、多组织一些文体活动,一年组织一次教职工运动会,多增加室内体育器材,充分利用室内场地。

15、能否解释什么叫“民主生活会”

二、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

1、领导干部要发扬民主精神,畅通民主渠道,多听取群众意见。

2、对群众不满意、对学校发展起反作用的中层干部要坚决予以惩治,平民愤、顺民意,扬正气,促发展。

3、领导干部要经常下基层,与教职工座谈,倾听教职工的心声。

4、领导干部做事关学校发展大局,或涉及面比较大、触及利益比较多的决策时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尽量避免失误,导致意见不统一的局面。

5、领导干部是维护学校安定团结大局的根本所在。

6、领导干部都能以身作则,各司其职,共谋学校发展。

领导干部求真务实,严于律己,尽职尽责,真正成为职工的抗楷模。

7、人性化管理。

8、公平公正行政。

9、希望领导和职工一起参加各种文体活动。

10、领导能让教职工参加各种外出学习,大开眼界,让更多的人领略卫校教师的风采。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关于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征求意见函

范文类型:意见,全文共 345 字

+ 加入清单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效治理雾霾天气,尽快改善空气质量,我局组织编制了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和民用燃料煤》(草案)。经过多次开会讨论和专家论证,五易其稿,完成了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__年8月20日前反馈我局或标准编制单位。逾期不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起草单位)

武建伟0311-67568397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王庚0311-67568079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邮政编码:050091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__年8月12日

附件1:《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推荐请示模版 推荐请示征求意见

范文类型:请示,意见,全文共 392 字

+ 加入清单

东华门街道总工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x公司拟于x年x月x日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工会组建工作。

公司基本情况

含单位的性质、任务、机构设置情况、职工总数、女职工人数、会员总数、女会员数。外企公司需写明国籍、外籍职工数。中外合资(合作)公司需写明中方合资(合作)单位名称。

本次大会的主要议题:

(1)听取工会委员会筹备工作报告

(2)选举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工会委员会及经费审查委员会人员构成情况

x公司现有人员x名,根据相关规定,工会委员会拟由x人组成,其中设工会主席1人,副主席x人,委员x人,实行差额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拟由x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实行等额选举。

妥否,请批示。

附: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候选人基本情况(工会主席及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要附主要工作简历)

x公司(章)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差旅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意见,全文共 674 字

+ 加入清单

为加强学校安全的管理,特别是加强手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学校设施的合理使用,现就储物柜的使用作出如下规定:

一、学校为每位在校学生提供一个储物柜,其中高二级、初一级及高一级ccae班的储物柜在各班教室,其他各班的储物柜在学校首层。

二、储物柜由德育处和总务处联合管理,级长和班主任具体负责落实。

三、储物柜钥匙由总务处每学年初统一签字发放,每学年结束时(或学生退学离校时)由班主任统一收齐交总务处;未经总务处批准,不得私自配锁、加锁或换锁(此三种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学生如遗失储物柜钥匙,经班主任同意,由班主任督促其配好钥匙;不及时交回钥匙,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严重者扣发毕业证书。

四、学生必须保持储物柜的清洁与整齐,储物柜外面不得乱挂、乱贴其他杂物;每个学期期末考试后,班主任督促学生按学校要求搞好储物柜的清洁卫生,拒不整改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五、储物柜只能存放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衣物、书本等,不得存放贵重物品、现金、食物、腐烂品、危险品等,德育处与总务处随时会组织储物柜安全与卫生检查,发现违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六、学生不得故意损坏储物柜,故意损坏者,必须照价赔偿,并予以纪律处分。

七、严禁私自调换储物柜,每人的储物柜编码与姓名相吻合,已在总务处登记备查,如特殊原因需更换,可到总务处申请。

八、储物柜不得藏有任何属于学校的物品,否则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

九、所有储物柜都在学校摄像头监控范围下,严禁私撬他人储物柜,一经发现 视为偷窃,学校将按规处理,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本规定解释权归德育处;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南武中学德育处、总务处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