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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任意向书范本(最新20篇)

意向书是表示缔结协议的意向,并经另一方同意的文书。这种文书旨在表明一种意向。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企业意向书的优秀范本,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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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农村自建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5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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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明确买卖时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经双方自愿同意签定以下协议:

一、买卖标的物及价款 甲方愿意将位于市村有限公司旧厂区内规定的树木出售给乙方,总价款 万元人民币。

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承诺所有出售的`树木有完全的处分权,保证无任何权属争议和经济纠纷。否则承担乙方的所有损失。

2、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采伐的便利条件。

3、乙方负责到办理采伐证等相关采伐手续,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采伐手续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需在采伐前一次性支付甲方 万元的树木价款,并预先缴纳5000 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采伐完毕后,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返还全部保证金。

5、乙方负责树木的采伐及运输以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6、乙方只能采伐双方约定的树木,甲方指定保留的树木乙方不得采伐。否则每棵树包赔甲方200 元人民币。

7、采伐过程中所产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8、乙方应与________年____月 日前完成采伐工作,逾期按 元天包赔甲方损失。

9、乙方在采伐完毕后必须在____日内将采伐现场清理干净。否则甲方有权酌情在保证金中扣除场地清理费用。

10、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乙双方违约,双方协商解决。

三、该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

甲方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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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区域销售代理合同书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销售,全文共 13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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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丙方: 地址: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以自愿、平等互利为原则,就乙方经销甲方之系列产品,丙方作为乙方的.担保人,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是系列产品的供应商,乙方是经销商。

2 、销售范围:甲方指定乙方在 省 市 区内销售甲方产品,但甲方保留在此区发展新客户的权利。

3 、 乙方作为甲方的经销商,应尽经销商的责任。在上述区域应按甲方销售策略销售要求,尽最大努力将甲方产品售进所有的大、中、小型零售客户及二级批发客户,需达到 a 、 b 店 100% 覆盖率,批发店 80% 覆盖率,如有新的 a 、 b 店及批发店诞生,也应及时接洽和供货,并确保不出现缺货现象。甲方也应保证供应足够的货源。

4、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由订单、收货单确定,最终以收货单为准。

5、运输及运费计算:使用铁路运输的,甲方将以产品到岸价的形式向乙方供,即甲方负责将产品发运到乙方所属地区火车站的运费,而乙方将负责货物在当地火车站到乙方仓库的一切装卸杂费;使用其他运输方式的另行约定。

6 、货物残损、退换: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短少或包装上有缺陷,导致影响销售,应立即于送货单上注明,并请送货的部门签名作证;乙方有义务提供有关单证给甲方,以便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乙方没有注明或不履行提供单证义务的,甲方视乙方为全部签收正确。

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不能销售时,经甲方质检部门检验并出具证明,凭有关证明由甲方为乙方换货,换货一般三个月统一进行一次,具体日期另行通知。对于由于乙方保管不慎或保管不符合食品规定而导致的质量问题,甲方不予换货。

7、付款期限及欠款上限:

⑴自收货当天算起 30 天内,乙方要将所欠货款付给甲方。

⑵乙方最多可以拖欠甲方货款为 元,超过此限额的货款,不受以上条款约束,乙方取货时得立即付给甲方。

8、乙方要接受甲方的工作指导,必须定期于每月的 日向甲方提供销售报告、客户资料。该日也是双方核实乙方销售额的基准日。

二、乙方的特别义务以及奖励

1 、保持甲方产品所有规格两星期销售的库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库存增减调整。

2 、配合行动:当甲方在当地进行产品推广活动资源时,乙方有义务提供人力和借货服务。

3 、价格控制:乙方可享受甲方的经销商供货价,乙方须保证按甲方规定的二级批发商供货价及零售商供货价给零售商及批发商。同时,乙方有义务控制其供应的零售商按甲方建议零售价售给终端消费者

( 二级批发商供货价、零售供货价、零售价由甲方另行通知 )

4、对乙方的优惠:

乙方作为经销商,可以享受比出厂价低 的折购。乙方要货时一次性以现金、支票或汇票结清,在出货时即可以打 的折扣。

此外,以双方核实乙方销售额的哪天为准,按乙方的销售额与甲方所要求的销售额比较,达到或超过甲方所要求的销售额,乙方可以享受当月乙方销售总额的 2 %的奖励 ( 以货代款 ) 。如未达到甲方所要求的销售额乙方享受奖励为:乙方的销售额( a) 与甲方所要求的销售额 (w) 比,乘以乙方当月销售总额的 2 %,即:( a ÷ w) x a x 2%( 以货代款 )

三、合同的变更及终止

1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

2 、乙方如连续三个月不能达到甲方所定下的销售目标,甲方视乙方为自动终止本协议。

3 、本协议期满后,由三方协商是否续签本协议。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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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买卖合同范本必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67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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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玉梅。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商铺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铺买卖关系;

2.物业交接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已将商铺交付给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前两次开业后秩序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新宇公司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原告始终在努力处理各位业主反映的问题;

5.情况说明及统计,用以证明大部分业主因不满时代广场的混乱经营状况,提出退商铺的要求;

6.玄武区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当地政府重视,政府部门参与协调;

7.关于商铺商业氛围的改善意见和建议,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内商铺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以及进行重新调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经委通知,用以证明原告的股东已作过调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请求及理由;

10.时代广场现状照片,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已全面停业,原分割各商铺的幕墙均已拆除,正在对全面布局重新调整;

11.物品清单及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将被告商铺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后,拆除了该商铺的玻璃幕墙。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清全部购商铺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铺。原告的股东变更,不应影响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代广场经营不善,也不能成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请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未提交证据。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新街口地区是南京市最繁华、最集中的商业区域。位于新街口东北角中山路18号以南的时代广场,是原告新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该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总面积6万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层约6000平方米的部分区域,被分割成商铺对外销售给150余家业主,其他建筑面积归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 16 363.73元,总价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号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将时代广场内的自有建筑面积租赁给嘉和公司经营。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同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原址开业。20xx年1月,购物中心也停业。这两次停业,使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无法在时代广场内正常经营,部分小业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债权人集体上访,要求退房及偿还债务。在此期间,新宇公司也两次变更出资股东。新宇公司的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冯玉梅,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冯玉梅致函,冯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冯玉梅与另一户购买商铺的邵姓业主坚持不退商铺,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同时冯、邵两家业主也不能在他们约70平方米的商铺内经营。新宇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确认,该商铺在20xx年3月3日的价值为531 700元。

审理中,法院主持了调解。原告新宇公司认为,为使时代广场真正发挥效益,经营方向和方式必须改变,不可能保留商铺式经营。如果被告冯玉梅与案外人邵家再在时代广场内经营商铺,将影响时代广场内新格局下的整体经营。为此,新宇公司不仅愿意给冯玉梅退还全

额购商铺款,还愿意以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违约金的名义,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用于补偿冯玉梅的经济损失。冯玉梅认为,时代广场走到今天这一步,责任全在新宇公司,与己无关;新宇公司愿意给付的款项,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应当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价格给予赔偿。新宇公司认为,全南京市任何一处房产均无30万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冯玉梅提出难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赔偿价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决纠纷;这个纠纷不解决,时代广场固然不能竣工,冯玉梅也别想经营。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商铺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应当解除如果解除,应当在什么条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

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

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决:

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 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

516元,合计531 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冯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却在既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提出的履行合同会对其重新规划布局造成影响为由,就判决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无据。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首先,时代广场整体长期歇业、巨额资金闲置,是被上诉人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策略错误等自身过错造成的。其次,在开发、销售和出租商铺时,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资产闲置的风险,被上诉人应当预见,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指的情势。如果将这种商业风险归类于变更的情势,那么购房后房价下跌,上诉人也就可以以房价下跌、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被上诉人退房,那么契约的稳定性及合同的诚实信用则无从谈起。再次,即使继续履行合同会给被上诉人带来不利,这也是经济交往中的正常损失,是被上诉人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且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三、因被上诉人经营不善造成的后果,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为了维护被上诉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损失,也应当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愿协商,通过公平买卖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一审为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利益、公司利益,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除合同,是错误的。四、商铺是上诉人的私有财产,不经上诉人许可,被上诉人无权对上诉人的私有财产进行估价。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申请,委托估价师事务所对上诉人的商铺进行估价,估价的结果令上诉人无法接受。被上诉人的48万元,不能补偿上诉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况且上诉人并未对一审法院提出退还房款、赔偿增值款、追究违约责任等请求,一审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违背了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实际履行合同,为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答辩称:一审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作出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讼争房屋已被拆除,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并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未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风险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足以保证上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

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审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是否正确2.在权利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一审在解除合同的判决中一并判决义务人给权利人赔偿,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

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让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新宇公司必须以其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为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提供服务,支付的履行费用过高;而在6万余平方米已失去经商环境和氛围的建筑中经营 22.50平方米的商铺,事实上也达不到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审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冯玉梅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考虑到上诉人冯玉梅在商铺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在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后,一并判决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向冯玉梅返还商铺价款、赔偿商铺增值款,并向冯玉梅给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这虽然不是应冯玉梅请求作出的判决,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并无不当。在二审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给冯玉梅增加20万元赔偿款,应当允许。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xx年9月6日判决:

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审案件诉讼费7867元,由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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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门窗零售销售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销售,全文共 16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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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依照相关事宜就本项产品采购(定做)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及地点: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2.地点:____________

二、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规格、生产厂家(铝合金、钢化玻璃)数量、产品颜色(见附表)

三、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货(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本产品依据GB(国标)或企业标准(行业标准)验收,其质量要求:达到企业标准.

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乙方按合同附表规定的条件供货。若乙方提供产品不符合附表的规定,乙方可依合同规定换货,直至达到符合合同的规定,但若甲、乙双方就此事有其他的协商结果,优先按此协商结果办理。

2、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主体一年,五金件及门一年内为保修期。在保修期内,非因不可抗力和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皆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

五、货物运输和安装:

1、货物运输乙方负责运抵甲方施工现场。若因甲方施工现场准备不充分或卸运、搬运充分必要条件欠缺导致搬运延误或组装完成延误,免除乙方相应责任,因此而造成的运费、人工等费用由甲方支付。若延误超过十天,甲方应将相应货款全额一次支付给乙方。

2、安装完毕后,若非因乙方原因造成部分或全部货物需要多次拆卸、安装,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安装完毕,但免除乙方相应责任,因此造成的运费、人工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责任:

1、自甲方收到货物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货物符合供货合同要求。甲方提出异议经乙方确认的,乙方应解决甲方提出的异议。但甲方应负责付清无异议部分之货款给乙方。

2、有施工完毕的、已经清洁的安装现场。

3、通知乙方进场安装。

4、保管货物不致损坏。

5、甲方应有负责人或指定代理人于组装及验收期间到场协助(如:照明、临时用电、门禁。若甲方未准备完善现场或保管的货物损坏,由此造成的安装延误责任及损失应由甲方承担。若在此期限内没有通知到乙方进场安装,则视同全部货物安装完毕。

6、货物安装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不提出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在此期间内甲方提出异议,经乙方确认的,乙方应解决甲方提出的异议,但甲方应负责付清无异议部分之货款给乙方。

七、不可抗拒因素:

1、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乙方延迟发货、延迟安装,免除乙方相应责任,但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到甲方。

2、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甲方未能准备完善安装场地,免除甲方相应责任、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到乙方。

八、加工周期:

1:在甲方工地允许施工的情况下,甲方工人到达现场,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施工,应适当补贴乙方工人的开支。

2、从乙方收到甲方的首付款后及时发货,预定工期为:天

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工地可以施工的情况下)

3、甲方指定交货地点:____________

九、工程造价、结算方式及期限:

1、工程总面积平米左右,工程总造价________元左右,(大写)________(注:面积以施工实际测量为准!)

2、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预付工程总款30%,即________元

3、铝型材框架安装完毕,下订玻璃前甲方支付乙方到工程总款的30%,即再付________元;

4、玻璃运到现场,安装之前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30%,即____元;

5隔断安装完毕后甲方及时验收达到标准后当时付清余款10%,(或三个工作日内),即再付;

十、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当发生合同争议时,双方可协商或申请行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争取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双方约定按第____种方式解决。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

同条款有冲突时,按补充协议条款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同等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章)乙方:(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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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纺织品采购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采购,全文共 65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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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

联系人:______邮编: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email:______

供应商:______

注册地址(或住址):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______

联系人:______邮编: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email:______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建立一种长期的合同关系,使供应商得以依据本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____公司提供货物和/或服务;

鉴于,____公司承诺,其拥有充分的权利和权限与供应商达成本合同。供应商承诺,其拥有充分的权利和权限和能力与供应商达成本合同。

据此,双方经友好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______

第一章全部交易文件

第一条全部交易文件

1.1双方确认,本合同、__采购条件确认书、订单、以及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构成供应采购交易的全部法律文件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供应商提出的任何与本合同条款有矛盾的要求,必须经____公司以加盖公章的形式明确书面同意,否则不产生约束力。____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除以加盖公章的形式书面同意外的任何行为(包括其已知供应商提出了对立或背离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要求但还是接受供应商任何货物和/或服务的行为)均不表示____公司已经同意了供应商的该要求。如发生上述情况,双方仍应按照本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和条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框架合同

2.1双方承认,本合同应为确立双方在中国境地内就任何货物和/或服务达成的供应采购关系中权利及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第三条__采购条件

3.1双方进一步承认,在____公司与供应商依据本合同进行任何交易前,双方应详细讨论供应商将提供的货物和/或服务,并针对某些具体问题在__采购条件确认书中达成一致。

3.2对__采购条件达成一致后应由双方签字确认。__采购条件确认书可以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时地进行修改,但该修改也必须有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订单

4.1除本合同以及__采购条件外,____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每个具体交易应以订单的形式完成。

第二章采购和供货

第五条货物或/和服务登记

5.1通常情况下,在依据本合同进行交易之前,供应商与____公司协商并在____公司登记其将向____公司提供的货物或/和服务。

5.2通常情况下,按上述规定登记后,____公司应当优先从已登记货物或/和服务中向供应商订购,且供应商只应向__公司供应已登记的货物。

5.3供应商货物或/和服务登记为要约,____公司一经向供应商发出订单视为承诺。

第六条订货和接受

6.1本合同项下的每一具体交易中,应由____公司向供应商发出订单采购货物或要求服务。

6.2本合同项下的订单均应以书面形式出具并应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确认的方式发至供应商在本合同中指定的地址(如供应商变更地址,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__)后即视为有效订单。

6.3有效订单一经按6.2款规定发给供应商即应视为供应商收到,供应商在收到有效订单后无须予以确认。

6.4如收到无效订单(即供应商无法按订单要求供货),供应商应拒绝供货,同时应于一个工作日向____公司按照其在本合同中指定的地址发出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包括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确认的方式。6.5如收到订单并认为无法按照该订单的规定供货,供应商可拒绝供货,但应于一个工作日内按照6.4款的规定通知。但若__在订单发出后一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供应商的上述通知,该订单即成为有效订单。

6.6 ____公司有权根据每一具体交易内容对订单样本进行必要的改动或补充,从而形成实际供货的订单。供应商应依据____公司发出的每一具体交易实际采购的订单进行供货。

第七条不中断供应

7.1供应商应就双方商定的某种货物保持足够库存,以确保____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对该货物的必要销售量。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上述“足够库存”应相当于根据前三个月____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对该货物的平均销售量确定的相当于八个星期销售量的货物数量。

7.2如供应商违反本条约定引起无法及时、全面、实际供货,供应商应向____公司支付相当于违反的每份订单的全部购买金额百分之十(10%)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____公司由此蒙受的损失,供应商还应承当赔偿。__有权自应付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如应付款项不足以支付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供应商应在七日内补足。

7.3为保证依据本合同对____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供应不间断,供应商或其代表可以在经____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事先同意后在其正常对外营业时间访问____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了解有关销售情况。

第八条价格

8.1 ____公司和供应商可以在某一阶段内固定某种货物或/和服务的价格(下称“购买价格”)。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经固定的购买价格的提高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____公司提出,并经____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提价。同时在提价前供应商必须保证满足对__公司的供货数量要求,不得擅自减少。如供应商自行降价必须在执行降价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__公司。

如违反本规定,供应商每次应向____公司支付人民币五千元(rmb500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____公司由此蒙受的损失,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责任。____公司有权自应付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如应付款不足支付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供应商应在七日内补足。

8.2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购买价格应为“门到门”价格,即应包括将货物送到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最后一个门口(下称“交货地点”)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保险以及装卸、安装等方面的费用,以及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此销售行为征收的各项税收和其他单位收取的费用。

8.3能够为公共获知的一般价格通知或报价单不得作为上述第8.1条中规定的有关价格变动的通知。

8.4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____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销售价格。

8.5供应商必须承诺其向____公司提供的货物或/和服务的价格(以下简称:________价格)为__行政区域内市场最低供货价或零售渠道统一供货价格(以下简称:______他方价格),且零售价具竞争力并保证____公司足够的毛利。否则,一经发现,供应商给予的__价格高于他方价格,则____公司有权要求对于即将或正在采购的货物或/和服务供应商按照他方价格调价,且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执行。对于____公司供应商已经采购的货物或/和服务包括已销售商品以____公司进货价的50%予以结算。第九条包装

9.1供应商应按接受的订单或供货条件中规定的包装标准向____公司订购的货物进行包装。如果在订单或供货条件中没有规定,则应按照中国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在不存在适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供应商应按一名正常商人的标准尽其努力包装货物使其得以受到充分保护。

9.2供应商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提供的货物包装上准确加注所有必要的标记、标识或其他信息。

第十条送货

10.1供应商应按照其已接受订单和__采购条件确认书中的要求送货。

10.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供应商应自付费用并组织自己的人员或其代理人以合理方式运送货物。

10.3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供应商应使货物在____公司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正常工作时间到达交货地。供应商应在货物到达之前向____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发出适当通知以便其作相应的接货准备。

10.4供应商应在订单中列明的日期交货(下称“交货日”)。

10.5如果按本合同送交的货物在交货日之前到达,供应商应事先通知____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若供应商未能通知,则上述主体均有权拒收货物且供应商应承担被拒收货物运回的全部费用,或者要求供应商支付上述主体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10.6如果发生或将要发生使供应商无法在订单中规定的交货日交付货物的事件,供应商应立即将此事件以及货物最早到达日期通知____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

10.7如供应商延期交货,____有限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

10.8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到达后,供应商应向____公司或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指定人员或商家提交一份交货清单对已交付货物予以说明,上述主体可以就供应商依据本合同交付货物数量、种类、规格予以签收。但是此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____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已经接受或验收了这些货物,也不能被解释为对这些货物的质量表示认同。同时,这种行为亦不得在任何方面代替____有限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签发的实收商品对账单。

10.9供应商不得凭借____公司或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指定人员或商家根据上述第10.8条的签收向____有限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指定人员或商家要求付款。

第十一条过量交货及交货不足

11.1供应商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应与其已接受订单中确定的数量相同。

11.2如果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超过订单中已确定的数量,则____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指定人员或商家(以下简称:______接收主体)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超过部分的货物。

11.3如接收主体选择接受过量交付的送货,该过量交付的送货应视为赠品。

11.4如果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不足订单中确定的数量,则接收主体有权选择完全拒收已交付货物,或接收已交付货物。如选择接收已交付货物,供应商应按10.8条的规定承担交货不足部分的违约和赔偿责任。11.5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同本条。

第十二条验收

12.1自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到达交货地后,接收主体应进行并完成对已交付货物的验收。

12.2接收主体对货物进行验收以确定其是否与供货条件中规定的标准相符,如果发现不相符货物,则____公司有权做出如下处理决定:______

12.2.1拒收全部货物并终止合同(如果货物严重不符合标准,无法正常出售,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应向____有限公司支付相当于每份不符合条件的订单金额的百分之十二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____公司由此承受的损失,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____公司有权自应付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应付款项不足支付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供应商应在七日内补足;

12.2.2拒收不符合标准的货物,并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在特定时间内纠正不符合标准的货物中的缺陷,或以同一种类及同一数量的符合标准的货物替换不符合标准的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应自负费用纠正货物中的缺陷或替换不符合标准的货物。

12.3依据本合同由接收主体拒收的货物应由供应商自行保管并自费运回。

12.4在验收之后,接收主体应就其认为符合标准的货物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本合同附件3),并将此实收商品对账单连同供应商按第11.1条规定向接收主体提供的交货清单一起发给接收主体。此实收商品对账单应包括对已交付货物、已验收货物及货物符合标准情况的说明。

12.5实收商品对账单作为____公司已接受按本合同交付且符合标准的货物的表面证据。但是,若有关货物的质量问题在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时尚不能被发现或全部发现或者有关货物的质量问题要通过一定的检测设备才可以明确或者被政府部门(或其委托/指定机构)认为是不合格产品,则____公司仍有权要求供应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2.6在接收主体依据上述第12.4条规定出具实收商品对账单后,供应商应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就已验收确认的货物向____公司或其指定的商家或人员出具增值税专用___或普通___。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该___上的总价应为已验收确认货物之购买价格。

12.7除上述规定外,如____公司发现在已交付货物中有任何隐蔽性缺陷则应及时将该缺陷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及时纠正该缺陷或替换有此缺陷的货物,否则____公司仍有权要求供应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退货

13.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滞销、顾客要求退货、被政府部门认为不合格产品等情况,____公司应将上述情况立即通知供应商,并有权退货。供应商应在接到____有限公司通知后七日内自费运回上述退货。否则,____公司有权自行处理该商品,且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全部损失都由供应商赔偿。

第十四条货损风险

14.1除本合同第15.2及15.3条、12.5条中规定外,在货物到达交货地且已被安放于可由接收主体接收并处置的状态时并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起,依据本合同交付货物的货损风险应由供应商转移到____公司。

14.2如果货物采取邮寄方式交付,则货损风险应自接收主体收到该货物且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起或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既不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也不对货物情况提出异议转移至____公司。第十五条付款、付款折扣和所有权的转移

15.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____公司应在收到按上述第12.4条发出的实收商品对账单及交货清单复印件,和供应商按上述第12.6条向____公司出具的___复印件后,按__采购条件确认书和订单中的规定,安排用合理方式将款项付至供应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15.2供应商已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应在按上述第15.1条规定就该货物的付款进行并完成之后转移至____公司。但在以银行本票、支票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的情况下,相关货物的所有权应在该本票、支票或其他支付手段被银行有效承兑之后方转移到____公司。

15.3依据本合同所作的任何支付行为不得被解释为____公司对已付款货物的质量表示完全认同。

15.4供应商同意,____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有权出售所有权未转移的货物,同时也有权收取因销售此等货物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但为了供应商的利益,因出售所有权未转移货物已经收取的款项以及应收的款项,在扣除____公司应得利益后,在____公司未按合同规定付款的情况下,该利益和请求权应归相应的供应商所有;在____公司按合同规定付款时,已经收取的款项以及应收的款项均归____公司所有。

15.5付款折扣

15.5.1定价优惠。货物采购价格一般应以__采购条件确认书的规定为准。供应商保证在交货日以前当时生产厂商和供应商自行降低的价格或合法竞争下的市场向____公司供应货物;如当时供应商向第三方出售相同或相似货物价格更低或条件更优惠,则供应商给予____公司的价格条件应立即将低至同等水平。在____公司开始销售供应商所供应货物后的最低期限内,供应商不得要求变更该货物价格,该最低期限以____公司通知为准。

15.5.2现金折扣。如____公司在规定付款期限前付款,则可享受相应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根据双方议定的折扣率和___金额进行计算。

15.5.3销量折扣。根据____公司购买货物的数量和批次,供应商应给予____公司相应批量的折扣。销量折扣根据双方议定的方法及货物批量进行计算。

15.5.4奖励和补偿。为促进货物的销售、弥补____公司可接受的物资标记包装等方面的轻微缺陷、弥补货物实际发生的各种损耗、支持____公司对顾客的价承诺等,供应商应向____公司提供奖励和补偿。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因____公司履行对顾客承诺而支付的费用或少收入的利益应当由供应商承担赔偿。____公司有权从其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和其他款项中扣除。

供方:______

法人代表人:______

日期:______

需方:______

法人代表人:______

日期: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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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项目合作意向书五个范本

范文类型:意向书,全文共 10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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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计划合作方案

合作目的:

1、减少建材家居联盟合作三方成本

2、优化联盟年度促销活动场次

3、联盟客户精细化优化管理

4、切实共享联盟客户意向客户资源

5、专业联盟执行经理打造联盟团队

6、一线联盟整合一线咨询公司,强强联盟优化资源,打造引领当地建材家居发展方向的第一联盟。

合作途径:

1、全包

2、半包由动力咨询三方负责执行经理招聘打造培训及全年计划导入由当地联盟招聘执行经理,动力咨询负责打造、培养。通过其与联盟进行活动和

日常管理对接。

合作内容:

1、年度促销合作计划

2、联盟执行经理打造与跟进体系

3、年度联盟会议

4、培训模块(单独收费、战略合作有特惠价)

年度活动促销计划

第一场活动:开门红

第二场活动:联盟版开门红开门大吉

第三场活动:315爱在(沈阳)(爱家)春雷行动

配套门店自行活动,联盟联动定金增加。

第四场活动:四月联盟联动

第五场活动:四月小范围客户夜宴

第六场活动:常规五一促销

第七场活动:6月份小范围闭店落地

第八场活动:7月份联盟活动

第九场活动:8月份单品销售

第九场活动:各品牌自行大型促销活动(开业,周年庆、工厂庆等)

第十场活动:9月份小范围爆破落地

第十一场活动:10月份常规促销

第十二场活动:10月底闭店销售

第十三场活动:11月份大型联盟联动

第十四场活动:12月小范围终端爆破

第十五场活动:元旦常规促销

第十六场活动:年前小范围客户围剿。

联盟执行经理打造与跟进体系

1、联盟招聘执行经理

2、动力咨询对执行经理进行专项打造培训(特训系列)

3、执行经理回去针对团队进行精细化管理,动力咨询负责督导纠偏

4、联盟16场活动动力咨询负责培训宣讲,执行经理参加培训回去进行实施

5、区域内执行经理轮换(在不同专项活动中,执行经理针对性的进行城市交流)联盟年度会议

1、联盟年度会议策划与实施

2、联盟年度合作总结与评估

3、联盟合作下年展望与实施

4、各品牌新年度启动实施

培训模块(不含在合作方案内,单独收费)

年度老板战略实操训练营

超级店长特训营

销售精英训练营

执行经理拉练营原价19800元/人原价5980元/人原价2980元/人合作商家免费,其他商家9800元/人

合作联盟免费导入联盟精细化管理(定向精准营销系统导入)

合作费用:

1、全包模式

年度合作费用15-20万,包含动力三方费用和执行经理费用。

2、半包模式

动力咨询年度咨询策划费6万元。

联盟招聘执行经理,培训打造跟进费用全免。

备注:以上费用不含动力咨询老师到该地的差旅费用(包含、往返路费、食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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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离职信范本范文

范文类型:辞职信,全文共 177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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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董事,离任义务,立法规制

从时间维度而言,董事负担的义务可分为两大类,即在任义务和离任义务。在任义务是指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所应承担的义务。离任义务,是指董事从公司去职以后所应承担的义务。董事义务与董事身份具有密切联系,是一种典型的身份性义务。因此,各国公司法几无例外地承认“董事义务始于任职”,并且大多对董事在任期间的义务作了详尽罗列,此种重视程度甚至超过对董事权力的赋予。(注:正基于此,有学者认为,传统公司法“首先是强化董事的义务而不是强调董事的权力。”参见张民安著:《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页。)与此相适应,学者对董事在任义务的研究亦可谓“趋之若骛”。问题是,董事离任以后是否仍然应当对公司或其股东承担某种义务?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此种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何在?立法规制的原则和方法如何?离任义务的范围多大?等等,诸如此类问题均有待研究。本文拟从立法规制的角度对董事的离任义务作一初步探讨,兼及我国《公司法》相关条款的修改。

一、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传统理论的危机及其重构

(一)对董事义务理论基础的传统解释及其危机

1.大陆法系国家的解释

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理论多以民法中的“委任说”和“说”作为董事义务的理论基础,即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是民法中的委任关系或法定关系。(注:参见范健、蒋大兴著《公司法论》(上卷),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1-393页。)因此,董事应当根据其受任人或人身份,承担受任人或法定人的义务。而所谓委任关系和法定关系,系产生于委任契约和法律规定。前者是基于高度信赖而由双方行为成就的法律关系;后者是以双方行为为基础,根据法定的单方授权行为产生。以此理论显然难以解释董事的离任义务。因为,董事离任以后,其与公司之间即不再存在委任契约和法定关系,自然无须承担所谓受任人或人的义务。因此,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普遍未对董事的离任义务作出明确的要求。

2.英美法系国家的解释

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理论多以“信义关系说”作为董事义务的理论基础,即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是信义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注: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此一信义关系,我国学者常以信托关系称之。但据有关学者考证,“信义”一语使用范围更广,在英美法系国家现被广泛用于法、合伙法、公司法、甚至银行法领域,其具体含义视特定法律关系而定。因此,在公司法领域中解释董事与公司的此种关系时,将其称为信义关系更为妥当,故本文亦称之为信义关系。前述观点详见张开平著:《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9-150页。)因此,董事应当根据其受信人(fiduciary)的身份,承担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所谓信义关系,从本质上来看,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不对等(non-arm‘s lengh)的法律关系。即受信人处于一种相对优势的地位,而受益人或委托人则处于弱势地位,受信人作为权力拥有者具有以自己的行为改变他人法律地位的能力,而受益人或委托人则必须承受这种法律后果。法律为了保护受益人或委托人的利益,防止受信人滥用其权力,以确保双方的信任关系,即要求受信人对受益人或委托人负有信义义务。(注:参见张开平著:前揭书,第151-152页。)信义义务源于衡平法中的信托法,是信托法规则和理念在公司法中的类推运用。以“信义关系说”来解释董事的离任义务也面临诸多理论难题:

首先,信义关系的基础是当事人间的差别地位,即受信人处于一种相对优势的地位,而受益人或委托人则处于弱势地位。但在董事离任情形下,相对公司而言,离任董事并非总是处于优势地位,有时反而居于劣势。因此,将离任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解释为信义关系,并赋予离任董事信义义务缺乏客观基础;其次,信义义务源于信托法,基于信托的一般理念,无论对信义义务做何种解释,均应包含依赖的成分,即信义义务是出于对受信人的某种实实在在或推定的信赖而生的义务。但董事的离任,往往不是因股东(或公司)对其丧失了信任,就是因其本身对所任职的公司失去信心,因此,信义义务所赖以成立的某种程度的信赖,在离任董事和公司之间可能并不存在。

正基于此,英国法院在1986年的Island Export Finance Ltd v.Umunna一案中曾明确拒绝以信义义务约束离任董事的行为。该案的案情如下:

Umunna原是IEF公司的一名经营董事。1967年他为IEF公司与喀麦隆邮政局签署过一份契约。1977年他因与公司不和而辞职。随后他用自己公司的名义从喀麦隆邮政局得到两份订单。IEF公司指控Umunna违背对IEF公司的信义义务。法院驳回了这项指控。Hutchison法官认为,一个公司的董事不能仅仅因为他曾与公司之间存在过信义关系,在他辞职后就拒绝其利用他在担任董事时所获得的知识去寻找商业机会。(注:当然,在本案中,法官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有其他一些理由,详细内容可参见张开平著:前揭书,第269页。)

从Hutchison法官的论述看,显然他并不认为离任董事与公司之间仍存在信义关系,按这一逻辑,离任董事自然无须承担基于信义关系而生的信义义务。

3.小结:传统解释的危机根源

综上可知,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传统解释,都无法为董事的离任义务提供理论支持。这是因为,两大法系有关董事与公司之间关系的传统理论无一例外均是建立在在任董事基础之上的,是针对在任董事的地位,为解释在任董事的义务而构建的,这些理论本身在逻辑基础上存在先天的缺陷,自无法直接类推于解释离任董事对公司所负担的义务。相反,依据这些理论,只能得出“离任董事对公司无义务”的结论。因此,董事的离任义务不能从传统理论寻求支持,必须有新的解释依据。

(二)董事离任义务理论基础的重构:从民法、合同法、信托法和公司法角度观察

如果对离任的董事的行为不作任何规制,显然不利于全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促使董事为公司恪尽职守,因此,为解决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两大法系的公司法学者都作了一些探讨,但就笔者所接触的材料而言,这些探讨显得比较零散,并且,有些讨论并非直接由董事的离任义务引发。笔者认为,如果从民法、合同法、信托法和公司法等诸多法域探寻,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民法基础:诚实信用理论

诚实信用原则被学者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白地委任状”、“白纸规定”。“帝王条款”一说足以反映其地位之高,而“白地委任状”和“白纸规定”的说法则表明其具有赋予法官对各种法无明文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功能。因此,可以说,诚信原则是现代民法的灵魂。但是,诚信原则此种地位的奠定,经历了较为漫长的时期。在早期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英美法的契约理论中,诚实信用只是契约履行的原则,只适用于契约法领域。直至1911年《瑞士民法典》的出台,诚实信用原则才成为可适用于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注:参见傅静坤著:《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7-39页。)董事离任以后,其与公司之间属于平等的民(商)事主体间的关系,因此,应可适用诚信原则解释离任董事在有关法律活动中对公司所负担的义务。

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具有基本原则的地位,因此,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解释我国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当无疑义。

2.合同法基础:后契约义务理论

在以委任说解释董事地位的大陆法系国家,可以以“后契约义务理论”解释董事的离任义务。后契约义务理论衍生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重现。在古典合同法理论中,盛行着一句法律格言,即“无合同,即无义务;无义务,即无责任”。因此,无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一般无合同义务,合同关系终止一般也导致合同义务的终止。依此类推,在不存在委任契约的离任董事和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合同法上的义务和责任。但是,与诚实信用原则逐渐从个别民事法领域演化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的进化历程相适应,这一原则也开始在合同法领域发动了“攻击”,其直接后果是使其适用范围从契约履行领域,迅速扩展到契约成立前的领域,乃至契约终止后的领域。前者表现为前契约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逐渐得到各国立法的承认,后者表现为后契约义务或契约终止后义务的确立。(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中的这一发展,有人曾作过非常明晰、具体的描述:“……在合同法领域,诚信原则作为最高阶位原则的地位已牢牢树立了。只要当事人一进入合同谈判阶段、直至合同履行完毕后,都受到诚信原则的规制-当事人必须建立起一种能为诚信原则所接受的法律关系,因为不论在合同缔结前、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诚信义务(一般而言,这些诚信义务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契约义务以外由法律强制补充的),即前契约义务(主要是诚实缔约义务和保密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及后契约义务(指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任何一方违背了上述诚信义务都有可能被宣告为违法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参见张式华、谢耿亮:《诚实信用原则在新〈合同法〉中的地位及其适用述评》,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页。)这一影响是世界性的,甚至因掌握了“衡平法工具”而对诚实信用原则一直不太注意的英美法系国家,也在修改其商事立法以回应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扩展趋势。如《美国统一商法典》1997年修改稿明确规定,合同终止后有关保密义务条款、不揭示和不竞争义务条款、法律选择和法庭选择条款、仲裁条款以及提供或限制救济条款仍然有效。(注:参见孙礼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4-315页。)这实际上也是对后契约义务的一种承认,即以强行法的形式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关系终止后仍然承担某种义务。这些特殊规则的确立使古典合同法所谓的“无合同即无义务、责任”的观念被突破,也为董事的离任义务奠定了合同法基础。易言之,在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契约终止后,根据诚信原则所衍化的后契约义务规则,离任董事仍需承担某种合同法上的义务。这种义务不是基于契约的约定而是基于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产生的,故不是合同上的义务,而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

在我国,通说亦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委任关系,并且,新修订的《合同法》第92条明确规定了后合同义务,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表明,后合同义务的根据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注: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曾将“合同的性质”与诚实信用、交易习惯一并列为后合同义务的理论根据,后可能虑及“合同的性质”一语难以操作,故予以删除。起草过程中的上述规定参见梁慧星:《中国统一合同法的起草》,载于其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董事在与公司的委任关系终止后,应据《合同法》承担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为规制我国董事的离任义务奠定了另一理论基础。

3.信托法基础:信义关系基础放大理论

前已述及,将信义关系单纯解释为一种不平等关系,难以证明离任董事对公司所负担的义务。为此,英美法系国家学者提出了诸种理论对信义关系的成立基础进行了修正、放大,其中,对解释董事的离任义务较有帮助的为不当得利理论(Unjust Enrichment Theory)、商事功效理论(Commercial Utility Thory)和权力与自由决定权理论(Power and Discretion Theory),以下简要析之。

(1)不当得利理论

该理论认为,信义关系在一个人获得了正义要求属于另一个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时存在。此种理论最早由Fry J.在1879年提出。(注:See Ex Parte Dale & Co.(1879)11 ChD.772,776.转见于张民安著:《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页。)根据这一理论,法庭的作用是判定在公平法上或衡平法上离任董事所取得的有关利润或其他利益,是否属于公司所有?如答案是肯定的,则表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信义关系,离任董事应当承担信义义务。

(2) 商事功效理论

该理论认为,当法庭认为有必要使一个人或某种类型的人在保护商事企业完整性的利益中遵循比道德或善意的标准更高的标准时,则法庭会主张在这些情况下存在信义关系。(注:See Weinrib,E.J.,The Fiduciary Obligation[1975]25 V.t.l.j.p.53.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165页。)此种理论注重考量商事企业的整体利益和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判定信义关系是否存在。就离任董事而言,如果法庭认为为保护公司的完整性商业利益而有必要令其作出某种行为时,则法庭会判定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信义关系,离任董事应当承担某种程度的信义义务。

(3)权力与自由决定权理论

该理论认为,当一个人享有控制另一个人的权力时,则彼此存在信义关系。(注:See J.C.Shepherd,The Law of Fiduciaries,1981,The Carswell Company Limited Toronto,Canada,P.98.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167页。)该理论的实质是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力会使另一个人的法律地位发生改变,故对此种权力的行使必须附加一定义务,以维护受该种权力影响的人的利益。根据这一理论,当离任董事仍然具有控制公司的权力时,则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信义关系,离任董事应承担信义义务。当然,此种权力在多数情形下并非“法定权力”,而是“事实权力”。

综上可知,诸种放大信义关系基础的理论,实质上是主张在特定情形下推定信义关系的存在,从而弥补传统理论对董事义务理论基础解释上的欠缺。虽然,这些理论的最初构建未必是为解释董事的离任义务,但其在客观上的确为董事的离任义务奠定了信托法上的理论基础。

4.公司法基础:职务影响(行为)惯性理论

根据一般法律理念,义务与权利相伴。由此推论,在与公司的职务关系终止后,董事对公司无法定权利,自无法定义务。但职务关系不同于一般雇佣关系,职务权利及其影响具有天然的惯性力。董事离任以后,基于其在公司任职而产生的权利及其影响并不会因其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解除而自动终止。此一惯性力一旦被离任董事不当使用,则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顾及权益平衡,为防止离任董事滥用权利,损害商事企业整体利益,有必要为离任董事附加适当的义务。

以上论及的只是关涉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的若干方面,除此以外,民法中的表见(表)理论、劳动法中的雇员理论以及有关商业秘密的理论等等都从不同的侧面为董事的离任义务奠定了基础,囿于篇幅,本文只是择其要者简述如上。

二、董事离任义务立法规制的原则、方法和范围

(一)立法规制的原则:法益衡平原则

对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规制涉及到两种基本法益,即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和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是否规制以及如何规制董事的离任义务,实际上涉及到法律的钟摆如何在这两种法益之间定位和衡平?为此,必须分析这两种法益的性质和受法律保护的力度。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是一种商事权利,属于受公司法保护的企业法人财产权范畴。而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则较为复杂,至少包括两方面内容:(1)为满足个人生存需要而享有的基本的经济活动自由权;(2)为实现个人价值需要而享有的额外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前者集中表现为一般劳动权,后者表现为创业权、竞争权、以及商事管理权等特殊劳动权。一般劳动权是由宪法、劳动法保护的基本人权,是一旦缺乏则会影响劳动者生活和生存的至高无上的权利,这些权利自然不容剥夺;特殊劳动权是由其他特殊法律部门如公司法、企业法、竞争法等予以特别保护的劳动权利,其对劳动者基本生存利益的影响不若一般劳动权明显。可以说,与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相比,一般劳动权属于高位阶的权利,应当受到更为强而有力的保护。因此,当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和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发生冲突时,对于属于一般劳动权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应当给予优先保护,而对于属于特别劳动权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则视立法政策所需,可以给予保护,也可以令其让位于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

传统公司法显然较多关注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因此,对董事的离任义务未作太多的规制。这一策略存在两大问题:(1)事实证明,站在宏观经济背景下考察,此种单向度的规制思维并不是最佳的选择。在许多情形下,离任董事不是缺乏经济活动自由权,而是有太多的经济活动自由权,以致该种权利常常被滥用而损害无辜公司的利益;(2)此种规制策略未对离任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作分类考察,并分别设定不同的调整策略,显得过于粗放。尽管这种立法思维与“财产权应当受到适当限制”和“法律应当对弱势群体给予更多保护”的社会法学思潮相适应,但对离任董事此类“特别的劳动者”而言似乎有点保护过度。因此,现代公司法在离任董事滥用权利的压力下,已经逐渐树立公司利益整体保护和持续保护原则,开始对离任董事不受拘束的经济活动自由权进行干预。典型的成文立法如欧盟《第5号公司法指令草案修改稿》第10a条和第21q条的规定:(注:该文件的全称为《根据〈欧共体条约〉第54条制定的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及其机关的权力与义务的第五号公司法指令草案修改稿COM(91)372号最终稿》,参见刘俊海译:《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124页。)即无论是在双层制还是在单层制中,“经营机关和监督机关的所有成员应当在充分考虑股东和职工利益的基础上,按照最有利于公司利益的原则履行自己的职责。他们应当对具有保密性质的公司信息保持应有的判断力。即使在其职务终结后,该义务仍应继续适用。”

总上可知,基于法益衡平原则,必须对董事的离任义务进行立法规制,而且,考虑到离任董事和公司权益的复杂性,二者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应根据具体权益的性质,分别设置解决冲突的法律规则。原则上,对离任董事的基本经济活动自由权应当给予充分保护,离任义务的界定不能损害离任董事该类权利的行使;但对额外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则可据立法政策给予适当限制,以确保商事企业整体的财产经营权。

(二)立法规制的方法:法律的和契约的方法

对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规制方法有两种,即法律的和契约的方法。所谓法律的方法,即出于立法政策所需,为维护商事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以强行法的方式明确规定离任董事应当承担某些义务。以法律的方法规范董事的离任义务,往往是出于保护商事企业整体利益所必需,并且,这些义务的附加并不会影响离任董事一般劳动权的行使。所谓契约的方法,即对离任董事的某些特定行为是否作出约束交由当事人自决,法律不作强行干预。易言之,是否将这些行为界定为义务,取决于董事是否与公司存在此类约定。以契约的方法进行规范的离任义务,往往涉及到董事的基本劳动权,难以以强行法形式进行剥夺或限制。当然,此处所谓的契约,是从广义上来理解的,包括董事和公司之间的委任契约以及具有一定契约属性的公司章程。

(三)立法规制的范围:在任义务的分析与考察

董事离任义务的范围与在任义务的范围有密切联系,一般而言,离任义务以在任义务为限,不能要求离任董事承担比在任义务更为严格的义务,这是由“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所决定的。董事离任以后基本无权利可言,如果令其承担比在任义务更为严苛的义务,显然毫无法理根据。因此,较之于在任义务,离任义务的范围具有限缩性特点。问题是,哪些在任义务在董事离任以后应当予以压缩?为此必须研究在任义务的性质和内容。可见, 设计离任义务范围的支点在于对在任义务的分析和考察。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将董事的在任义务概括为两方面:其一,忠实义务,即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为公司的最大利益服务,不得使自己与公司的利益处于冲突之中。(注:参见(英)R.E.G.佩林斯、A.杰弗理斯著:《英国公司法》,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224-227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董事必需依照法律和章程行使职权,不得越权;(2)董事应当避免与公司进行非法的利益冲突交易,诸如竞业禁止义务、不得进行非法的自我交易、不得篡夺公司机会、不得贪污、挪用、侵占公司财产、必须保守公司秘密等等;其二,注意义务,即董事必须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其职责。注意义务比较抽象,而且该类义务是以董事职位作为衡量履行与否的标准,因此,在董事离职以后,注意义务就失去了参照系,此时要求离任董事承担公司董事一般的注意义务,谨慎、勤勉地履行董事职责,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因此,董事的离任义务主要是有关忠实义务的延续,故对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规制也主要应围绕忠实义务进行设计。当然,没有必要将所有忠实义务均规定为董事的离任义务,原因有二:(1)须为离任董事的一般劳动权的行使设置必要的空间。不能给其设定过多的义务,以致影响该类权利的行使;(2)有些在任忠实义务(如挪用公司财产),在董事离任以后并无实施的可能,自无将其设定为离任义务的必要。因此,精确地说,离任义务的范围应当是“压缩了的在任忠实义务。”

四、我国有关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现状、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有关董事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到境外上市公司必备条款》等规范性文件中,故下文对我国董事离任义务的考察主要围绕这三个文本进行分析。

(一)我国有关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现状分析

1.《公司法》的态度

我国现行《公司法》仅规定了董事的在任义务,对其离任义务并无只言片语的规定,此其重大缺陷。并且,该法未明确将董事义务区分为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从其规范的具体义务内容来看,只涉及董事的忠实义务,对注意义务未作明文规定。(注:至于《公司法》为何未规定董事的注意义务?理论上存在各种不同的看法,详见范健、蒋大兴著,前揭书,第418-419页。)这些忠实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董事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59条第1款);(2)董事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59条第2款);(3)董事不得擅自处理公司财产,如挪用、非法存储、借贷公司资金或非法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等等(60条);(4)竞业禁止义务(61条第2款);(5)不得从事非法的利益冲突交易,即非经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同意,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从事交易(61条第2款)(6)保密义务,即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62条)。

其中,第(1)-(3)项忠实义务所规制的行为,要么与董事职务存在密切联系,在董事离任以后,并无多大的实施机会,如不得收受贿赂、不得擅自处理、非法存储、借贷公司财产等等;要么可由其他立法进行规制,如挪用、侵占公司财产、非法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等等,故而无须在《公司法》中要求董事离任后仍然承担此类义务,在设计离任义务条款时应当予以压缩。

2.《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态度

1994年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对境外上市公司董事的离任义务作了零星规定。《必备条款》第118条指出: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负的诚信义务不一定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证监会1997年12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88条对上市公司董事的离任义务也作了类似规定,即:

“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在任期结束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上述规定具有如下特点:(1)原则上均规定董事离任后其在任义务并不当然解除;(2)都明确规定了董事离任后应承担保密义务,即董事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应履行。并且,《指引》将该保密义务的持续期间界定为“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更为科学、合理;(3)都对其他离任义务的持续期间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对于保密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并且,《指引》明确规定,该期限应当是一“合理期间”。

(二)我国有关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缺陷

尽管《必备条款》和《指引》对董事离任义务作了若干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些规定的缺陷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范围过于狭小。《必备条款》和《指引》分别适用于境外上市公司和境内上市公司,对除此以外大量存在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并不适用,而在后两类公司中同样存在应当对董事的离任义务进行立法规制的必要性,这显然不是前述法律文本所能解决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所有公司的董事在其离任以后均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且,还应许可公司以契约的方法在公司章程中将董事的离任义务具体化。

(2)未区别义务的具体类型压缩离任义务,范围不甚科学、合理。如前所述,根据法益衡平原则,应作离任义务规定的主要是部分忠实义务,而《必备条款》和《指引》均规定,董事在任期间的所有义务在其离任以后的(合理)期间内均应继续履行,这使离任董事无法卸去其在任时的沉重义务负担,不但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而且可能损害董事作为一般劳动者所享有的一般劳动权。故应当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分别具体情况,对董事的离任义务作适当压缩,体现出相对于在任义务的限缩性特点。

(3)对某些重要的离任义务未作明确限制,不利于操作和执行。尽管《必备条款》和《指引》所界定的董事离任义务范围宽泛,但这些文本同时以列举的方式对离任董事的保密义务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对其他诸如竞业禁止义务、不得进行非法的自我交易、不得篡夺公司机会等离任董事较易违反的义务未作明确规定,无疑是其缺漏,应当在《公司法》中予以补充,以利于实务操作。

(4)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规定过于宽泛。《必备条款》和《指引》明确规定,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不因董事离任而终止,此处所谓商业秘密包括所有董事任职期间获得的商业秘密,可能过于宽泛,难免损害董事的一般劳动权。

(三)我国有关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完善:若干具体离任义务的描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应借此次《公司法》修改之机,对董事的离任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具体可从两方面进行完善:其一,明确规定原则上董事离任以后,对公司利益仍有重大影响的在任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不因其离任而终止,从而为以法律的和契约的方法规制离任义务奠定基础。至于该合理期限。则可参酌《指引》和《必备条款》,根据公平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等等确定;其二,明确以法律的方法对某些重要的离任义务作出具体规制。笔者认为,这些具体的离任义务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重要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董事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可分为两类,即一般保密信息和重要商业秘密。在董事任职期间,这两类商业秘密都是其履行保密义务的对象,但董事离职以后,各国立法对其保密义务的要求普遍存在放松倾向。即如果没有明示合同,董事对一般保密信息不负任何义务;唯对重要商业秘密,不论是否存在明示合同,董事都负有默示保密义务。且对此类保密义务,各国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法或司法判例予以调整,很少在公司法中作明确规定。

如根据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第42节规定的评论:离职雇员(董事在广义上亦属于该雇员的范畴-下同)对于“构成雇员一般技能、知识、训练、经验的信息”,即使直接归因于雇佣期间雇主的资源投入,也不能被雇主主张为商业秘密。在雇员离职以后,雇员可以使用受雇时获得的一般知识、技能、训练、经验。(注:参见张玉瑞著:《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11-412页。)在英国,Faccenda Chicken一案也确立了离职雇员对一般知识、普通信息的使用权利。1965年Printers and Finishers Ltd v.Holloway一案重申了这一观点,即离职雇员对一般的信息资料并无保密义务。(注:See 1965 RPC 239;转见于何美欢著:《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2页。)在加拿大、(注:See R.L.Crain Ltd v.Ashton and Ashton Press (1949)。(1950)ID.L.R601;转见于张玉瑞著,前揭书,第416页。)日本,(注:参见知的所有权研究会:《最新企业秘密ノゥハゥ关系判例集》,知的所有权研究会,东京,第469页;转见于张玉瑞著:前揭书,第416-417页。)判例也表明了类似的态度,即作为一种保密信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在雇员离职以后可以自由利用。

对于重要商业秘密,各国大多规定,这是公司(雇主)所拥有的财产特征非常明显的知识产权,离职雇员负有默示的保密义务。即“这种义务雇员必须承担,不但在受雇期间,而且在雇佣关系结束之后;这是一种绝对义务而不是相对义务”,对于重要商业秘密,如果缺乏明示合同,法庭可以依默示合同进行调整。例如,在日本,“对于职工退职之时,因为疏忽而没有订立合同的,也可以解释为曾经存在雇佣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在雇佣合同终了之后,因信义原则产生了不使公司遭受损害的一定的义务”,(注:参见日本新企业法务研究会:《详解商业秘密管理》,金城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页。)即可以禁止职工披露重要商业秘密。

将商业秘密划分为一般保密信息和重要商业秘密,并对雇员离职以后的保密义务采取区别对待的立法政策,是为了合理衡平雇员的一般劳动权和公司的财产经营权的关系,允许离职雇员使用一般保密信息,是出于对其一般劳动权的尊重,因此此类信息可能是雇员谋求生存的必要条件,如果禁止董事在离职后使用该类信息,则无异于封闭其头脑、捆绑其双手,这将使其离职后就业范围过于狭窄,以致无法生活。(注:正基于此,何美欢教授认为,董事离职后必须而且法律也允许其利用一些在任期间掌握的资料。参见何美欢著:前揭书,第432页。)而要求雇员对重要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实乃限制雇员的特殊劳动权,维持合理的竞争关系,以保护企业的财产经营权。

鉴于以上立法例,我国《公司法》在界定离任董事的保密义务时,也应区分一般保密信息和重要商业秘密,分别采取不同立法政策。即对一般保密信息采无明示合同则离任董事无义务的原则,对重要商业秘密则采由离任董事承担绝对保密义务的原则,无论是否存在明示合同,离任董事对重要商业秘密均负有不得泄露的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至于何为重要商业秘密,可通过公司章程、保密合同等契约的方法予以明确。当然,离任董事基于法律规定或司法程序而必须披露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的不在此限。

2.特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各国公司法大都规定,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得从事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实施与其任职公司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这是为了防止董事利用其职权损公肥私。至于董事卸任或解职以后是否仍需承担同样的竞业禁止义务,各国公司法多无明确限制。在美国,根据判例法规则,董事离职后仍然负有不与公司竞争的义务。(注:参见朱伟一著:《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90页。)

笔者认为,对董事离任以后的竞业行为应当作具体分析。一般而言,此类竞业行为可分为两类:即涉及一般劳动权的竞业行为和涉及特别劳动权的竞业行为。对于前者,似不应予以限制,否则将会从肉体上消灭离任董事。例如,对于一个管理专业毕业的董事,不能禁止其在离任以后从事任何有关的管理活动;对于一个电脑专业毕业的董事不能禁止其进入电脑行业等等。至于涉及特殊劳动权的竞业行为,则应加以适当限制。具体可从以下诸方面进行规范:

(1)限制竞业的方式。即从事竞业的离任董事不得利用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所获得的营业信息和机会,不论该类信息或机会是否属于重要商业秘密。如英国著名公司法学者Gower教授即认为,只要董事在卸任后从事的营业没有利用公司的财产、信息或机会,就无义务违反之构成。(注:See L.C.B.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Stevens 1979,4th Ed.,pp.600-601.)

(2)限制竞业的领域。即禁止离任董事使用与原公司营业有关的技术、生产相关的产品、从事特定的服务或实施规定的行为。

(3)限制竞业的地域。地域的限制是否必要与董事原任职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产品流通领域、销售网络等有密切关系。地域限制应当根据离任公司的生产经营实况作合理界定,不能动辄限制离任董事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从事竞业。例如,美国许多州即认为,如果约定在全国范围内禁止从事竞争业务,则该类竞业限制条款本身不合理。(注:See Pracdising Law Institute:Protecting Trade Secrests 1985,p.1985;转见于张玉瑞著:前揭书,第437页。)因为有的企业业务竞争地域非常狭小,如果离职董事在该地域范围以外从事有关经营或就业,与该企业难以产生竞争关系,自无限制的必要。

最后,应当注意的是,竞业限制实际上约束了离任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为衡平离任董事的法益,许多国家规定,公司应当给予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离任职工合理的补偿。在我国深圳、珠海,有关立法文件还规定,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禁止协议自行终止。因此,在规定离任董事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也可根据限制情况由公司给予适当补偿。

3.不得与公司从事特定财产交易的义务

禁止董事任期期间与公司从事利益抵触的财产交易是为了避免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为民法所禁止的自己或双方交易行为发生。董事卸任后,已不再是公司的法定(表)人,是否仍需禁止其与公司从事财产交易呢?对此,韩国法院的判例持否定态度,即已从董事地位上脱离的董事不属于商法第398条限制与公司从事自我交易的董事的范畴,即不受商法关于禁止自我交易的限制。(注:参见(韩)李哲松著:《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6页。)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则采肯定的态度。即董事离职以后,可能仍需承担上述义务。这是为了防止董事在任期间利用职权,为自己离任以后的交易创造有利条件,从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对于这一思想,J.C.Sheperd曾做过很好的说明,即“为了防止受信托人在作为受信托人期间以有利于他自己的方式规定了出售托管财产的条件,或者为防止他可能已经利用其受信托人地位而取得某些能够给予他在退职以后所从事的购买托管财产的交易所享有的好处的重要信息。(注:See Fleming v.Mc Nabb 1883 8 O.A.R.646(CA);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4页。)

在判例法中,离任董事与公司间的财产交易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交易原因的限制。在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nsultants Ltd.v.Cooley案和Thomas Marshall(Exporters)Ltd v.Guinle等案中,法官认为,应当禁止的离任董事和公司间的财产交易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A.董事在其任职期内已经实施了构成义务违反的行为,并且,其退职是为了获得该义务违反行为所得的利益;(注:See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nsultants Ltd v.Cooley[1972]2 All E.R.162;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3页。)或者B.在其退职以后实施了某些类似于其是董事时的义务违反行为。(注:See Thomas Marshall (Exporters)Ltd v.Guinle[1979]Ch.227;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3页。)在Holder v.Holder一案中,法官又重申了这一观点,即在离任董事与公司间的财产交易方面,董事可能会为逃避判例法确立的有关自我交易的规则而试图辞去董事职位以便能购买其所在公司的某种财产,这是不允许的。(注:See Holder v.Holder 1968 1 All E.R.665;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3页。)

(2)交易时间的限制。对于离任董事不得与公司从事特定财产交易的时间限制,法院判例所表现出来的态度并不一致。有些判例认为,离任董事的此种义务只能在其退职以后一定时期内约束其行为。如在Carter v.Palmer一案中,Lord Chancellor Cottenham认为:“如果受信托人从前的雇佣关系使他不能成为其托管财产的购买人……那么此种资格的欠缺应当持续到人们有理由认为它应当持续到的期限。”(注:See Carter v.Palmer 1842 8 Cl. & Fin.657,8E.R.256,p.277;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3页。)有些判例则认为,离任董事应当永远承担此种义务。如在Delves v.Gray和Gordon v.Holland等案中,法庭即认为,受信托人总是不享有购买他在过去任何时候已经行使过控制权的受托财产的任何权利能力。(注:See Delves v.Gray[1902]2 Ch.606;Gordon v.Holland[1913]10 D.L.R.734(pc);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3页。)从而,永久地剥夺了离任董事与公司从事财产交易的权利。这是因为,法庭认为,除非有相反的证明,离任董事应当被推定为已经由于其先前的受信托人地位而处于一种有利于自己的地位。(注:See J.C.Shepherd,ibid,p.168;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4页。)基于信托规则,这种地位不能被其利用。

笔者认为,如果对离任董事与公司间的财产交易不做任何限制,则可能会诱发董事利用其在任机会为离任后的交易创造条件或者干脆为规避禁止利益抵触交易的法律规则而辞职与公司从事有利可图的交易,这对董事忠实义务的履行势必不利。因此,应在《公司法》中明确限制离任董事与公司间的财产交易。参酌英美判例,对董事的此种离任义务可做如下规制:其一,限制交易原因。即董事不得在离任后,利用其在任期间所创造的条件和机会与公司从事交易。也不得为与公司从事交易而离职;其二,限制交易的主体。即不仅离任董事,而且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离任董事特定范围内的亲友也不得在其离任后与公司从事法律禁止的交易;其三,信息披露限制。即离任董事应向公司披露该交易的有关信息,说明该交易条件对公司是否公平、合理;其四,限制交易时间。即离任董事的此种义务只在其离任后一定期限内承担。

4.不得使用所埋伏的商业机会的义务

这是在任董事不得篡夺公司商业机会义务的延续。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商业机会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由于董事在公司所处的特殊地位,在把握公司商业机会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在董事离任时,商业机会不象一般的有形财产一样,可以顺利地被公司取回和控制,相反,极易被离任董事带走而流失。并且,仅规定离任董事承担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和限制其与公司间的交易,尚不足以防止此种公司机会的流失。因为:(1)并非所有的商业机会均可被界定为重要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不足以保护公司的商业机会不致流失;(2)竞业的重点是同类营业的竞争,而利用公司机会未必发生在同类营业之间,难以被竞业禁止义务囊括;(3)对公司机会的利用在多数情况下与公司间交易无关,限制离行董事与公司间交易的规则可能对其鞭长莫及。故极有必要限制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机会的利用。

问题是,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将禁止篡夺公司商业机会明定为在任董事的一项独立义务,许多学者认为可从该法第59条关于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推导出我国《公司法》确立了在任董事的该项义务。对于这一 观点的可行性,姑且不作评论,但笔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公司机会的立法规定非常详尽和复杂,为便于操作,应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在任董事有不得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义务,并同时将其界定为董事的离任义务。(注:值得注意的是,《指引》第80条第1款第(七)项和《必备条款》第116条第1款第(七)项确定了在任董事的此项义务。前者规定: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后者规定: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但这些规定过于简略,例如:如何认定公司的商业机会?如何认定董事构成对该商业机会的侵占?等等均不甚明确。)唯在将其规制为离任义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明定离任董事不得利用的商业机会的范围。对此,应把握三点:其一,该机会是董事在任期间所获得的。至于是否是因董事执行职务而获得,则在所不问。因为,董事作为受任(信)人应当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不论该机会来源如何,在其任职期间都应首先考虑公司的利益,这也是忠实义务所必然要求的。但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判例表示了不同态度。如在Island Export Finance Ltd v.Umunna一案中,法院认为如被告不是为了利用该机会而辞职,且公司亦未积极利用该机会,则被告在辞职后可利用该机会,即使他是由于先前的职位才找到该机会的。(注:See Island Export Finance Ltd v.Umunna[1986]BCLC 460,P.481;转见于何美欢著,前揭书,第432页。)易言之,此时为被告所利用的机会未被解释为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其二,该机会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可能为公司带来某种利益;其三,该机会是董事根据其在任义务应当向公司披露而未予披露的,所谓未予披露,包括因过失而未予披露和故意隐瞒未予披露。如果是董事已向公司披露而被公司明确放弃的商业机会,自无限制离任董事利用之理。当然,何时构成公司对其商业机会的放弃?则须在立法上予以明确。有关标准的厘定应考虑公司客观上不能利用该机会而放弃和客观上能利用、但出于商业判断原则而主动放弃利用等两种不同情形。

(2)明定离任董事承担此种义务的期限。在现代信息社会,商业机会具有较强的时效性,离任董事在任期间所埋伏的商业机会经一定期限,如不使用,即会丧失使用价值。因此无须要求离任董事离职后终身承担此种义务,应以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离任董事在离职后若干年内不得使用其所埋伏的商业机会。

5.限制转让所持股份的义务

此一义务是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离任董事而言的。上市公司由于其股票系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股票价格易纵,而在任董事的言行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极大。如不限制离任董事的股票交易行为,则难以防止个别与公司有过节的恶意董事利用其离职之机,蓄意损害公司利益,而自己则抛售股票,规避风险。因此,各国证券法大多规定,离任董事在法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我国《指引》第29条第2款规定,董事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指引》毕竟只有准法效力,应在《公司法》中明定离任董事的此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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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加工合同范本最新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7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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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乙方对甲方承施的_____工程项目结构中的钢筋部分进行成型加工(含机械连接接头)、配送事宜达成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

风险告知:订立加工合作合同首先要注意了解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尤其是对承揽方能否完成委托项目,其设计能力、设备条件、技术力量、工艺水平以及其曾经完成过何类水平的项目,都要了解清楚。即使全部符合要求,并已经承揽多年业务,也应查询清楚。

注意:当事人一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是否过期,是否做年审,是否被吊销等,不认真进行审查就匆忙与其签合同,容易造成所签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或者在发生纠纷时难以追求当事人责任。

一、工程概况:

项目位于,工程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结构封顶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加工事宜:

甲方向乙方订购的成型钢筋所使用的线材、圆钢及螺纹钢的原材料为首钢、唐钢、宣钢、邢钢产品。如加工过程中乙方使用非合同规定的原材料时,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授权委托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加工(如甲方在二十四小时内未能做出书面回复,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意见)。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配筋单中标注的规格、图示尺寸、数量进行加工。

三、重量结算依据:

根据甲方提供的本工程成型钢筋配筋单,经乙方进行理论重量计算,作为本合同重量结算依据。结算重量单位为_____吨,重量数值经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四、甲方工作:

1、合同签订时甲方提供授权经办人签字字体样本作为本合同附件,并明确其授权范围。

2、合同签订时,甲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对乙方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资料中应详细说明所承揽项目流水作业段划分平面布置图,计划施工进度(月度计划及结构封顶时间排序计划),以及成型钢筋箍筋平直部分的长度,特殊角度的工艺要求等。

3、甲方应于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次月本工程所用成型钢筋的配筋单(特殊情况补充时须提前日,数量不得超过吨),配筋单上的目录应注明起止编号、使用部位,且每张配筋单上须有甲方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在工程名称处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签字人字体样本附后)。

4、成型钢筋加工制作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到乙方加工现场就加工质量进行抽检工作,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5、如甲方工程工期延误,仍按照本合同执行。

6、成型钢筋出库前,甲方应指定专人进行清料工作,待甲方清料人员对成型钢筋数量确认签字后乙方方可发货(签字人签字样本附后)。

7、成型钢筋每车装车数量不得小于_____吨。

五、乙方工作:

1、合同签订时,乙方应积极组织资源,确保甲方工程项目施工进度。

2、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成型钢筋配筋单时,应认真校对,如规格、数量、图示尺寸、标注无法正确识别时,甲方授权委托人应在小时内书面确认,否则免除乙方的供货责任。

3、乙方所使用的钢筋机械连接工艺为剥肋滚压直螺纹。

4、乙方所配送的成型钢筋必须提供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合格证书。

5、乙方制作的成型钢筋应符合甲方配筋单的要求,并在产品上以标牌的形式标注成型钢筋使用部位的编号、尺寸、几何图形、数量,每一编号的钢筋提供一张标牌,固定在钢筋打捆处。

6、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人员在乙方加工现场对成型钢筋进行清料及装车工作,并按甲方的要求运至施工现场。

六、设计变更:

1、施工过程中如出现不可预见及设计变更,甲方应以书形式及时向乙方提供补充配筋单,并标注“急配”字样及需用时间(供应时间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如需增加费用以甲、乙双方协商为准。

2、设计变更及修改过程中,乙方已投入加工生产部分按合同规定价格结算,如出现以大改小损耗部分及所需增加人工费用部分由甲方承担。

风险告知:承揽方应当依据合同规定,按定作方要求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未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承揽方应当对所承揽的全部工作质量负责。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七、产品质量要求:

1、乙方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701—1997;《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199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的规定。

2、产品质量检验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__中的第五章及《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dbj/t01—69—20__的规定。

3、直螺纹连接接头应符合《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96、《钢筋等强度剥肋滚压直螺纹连接技术规程》qjy16—20__中的规定。

八、钢筋原材复试及资料:

1、钢筋原材料在投入使用前,乙方负责原材料的取样及送检工作,委托检验的机构必须是经北京市建委审核合格具有见证试验资质的检测中心。

2、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甲方及监理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时应持正式书面通知,乙方应积极配合取样工作,其检测机构及费用由甲方负责。

3、根据《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__规定,乙方在成型钢筋配送至施工现场后,提供《半成品出厂合格证》表式c4—5附钢筋原材料出厂材料质量证明书及产品铭牌、原材料复试检验报告。

九、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

(1)本合同成型钢筋的结算单价为人民币_____元/吨(钢筋不分品种、规格均为本单价),上述结算单价包括材料费、成型制作费、包装费、装车费、运输费等交付甲方使用前的费用(卸车及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包括原材料复试及机械连接接头费用。

(2)三级螺纹钢的结算价格在本合同结算单价基础上加_____元/吨。

(3)钢筋机械连接头_____元/单头(钢筋不分品种、规格加工套丝,并戴好保护帽),按照配筋单图示数量进行签收。

(4)钢筋原材料复试费用按照《半成品出厂合格证》实际标注数量进行签收。

(5)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钢厂价格调整,其结算价格以首钢现货市场、北京市京首贸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恒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其中之一公布的调价政策通知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由乙方以书面形式送达甲方,调价依据在送达后24小时内,甲方予以书面确认或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补充协议。

(6)本合同成型钢筋总量为_____吨,总价款(人民币):_____元,(大写:)。总价中不包括原材料复试及机械连接接头费用。

(7)验货地点:

2、付款方式:

(1)本合同结算期为上月_____日至本月_____日。甲方在送达本月成型钢筋加工配筋单时,同时将货款支票一并送达(乙方预收当月货款_____%,余款_____%月末前结清),乙方经配筋单录入生成系统确认数量后划转。

(2)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加工费用随成型钢筋货款同时划转。

(3)原材料复试费用依据《半成品出厂合格证》中确认数量经甲方签认,在月末前结清。

(4)本合同总价款如发生变化,超出部分甲方应按配筋单数量以现款形式预付给乙方。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数量等提供产品,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装卸及运输费用。

2、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钢厂市场价格调整,根据合同第九章(5)条,甲方接到乙方调整价格依据24小时内未能书面确认或签订补充协议,乙方有权停止继续供货。

3、甲方如未能按合同规定要求将配筋单及货款同时送达,乙方有权拒绝接受配筋单及加工任务。

4、由于甲方清料人员不能及时清料,致使配送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同时工期顺延。

5、甲方如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逾期乙方有权停止继续供货,并向甲方按每延期一日收取至货物发出之日起计算每天3元/吨违约金。

6、乙方未能在甲方计划工期内将成型钢筋送至施工现场,甲方应按当日该批送达数量以50元/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双方一致同意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

1、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需相互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原件等相关法律文件,并注明相关文件的授权使用范围。

2、如遇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民法153条规定)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应另行协商。

3、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有效文件组成部分。

风险告知: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承揽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但定作方不得因此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

十三、本合同一式肆份,即正本、副本各两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副本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并经合法授权人签字后生效。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本合同变更条款及内容(销售部门填写):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公司地址: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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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关于合作意向书的优秀范本

范文类型:意向书,全文共 18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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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______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在_______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现产业化,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土地问题

1、土地位置及出让方式

甲方同意本项目进入________出口加工区实现产业化。初步确定项目建设地点位于______占地约_____亩。其中独自使用面积______亩,代征道路面积______亩,确切位置坐标四至和土地面积待甲方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实测后确认。甲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有偿出让方式提供给乙方。

2、土地价格

为体现对本项目的支持,甲方初步确定以_____万元人民币/亩的优惠价格,将项目所需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出让金总额为_____万元人民币。该宗土地征用成本与出让值差额计______万元,由高新区参照项目单位纳税中高新区财政收益部分给予相同额度的扶持。

3、付款方式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与乙方签订正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在该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甲方收到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办妥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手续。

二、工程建设

1、开工条件

(1)按照乙方建设规划要求,甲方承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保证本期用地具备上水、污水、雨水、热力、宽带网、公用天线、通电、通信、通路和场平即'九通一平'的基本建设条件,确保乙方顺利进场。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建设手续。乙方则负责按规定时间、额度缴纳有关费用。

2、工程进度

乙方必须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进场开公建设,并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投入资金进行建设,保证建设进度。

3、竣工时间

乙方必须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竣工,延期竣工时应于原定竣工日期前三十日以上时间内,向甲方提出延期说明,取得甲方认可。

三、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其他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0.5‰缴纳滞纳金。逾期90日而未全部付清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2、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协议规定建设的,应交纳已付土地出让金5%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3、如果由于甲方原因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土地出让金5%的违约金。

4、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证甲方对本项目的补贴在一定时间内得到补偿。自本项目正式投产起五年内,乙方向高新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各种税金(退税或创汇奖励),低于乙方已报送给甲方的项目报告书中所承诺的相应税种(退税或创汇奖励)金额的50%时(优惠政策除外),乙方应赔偿给甲方其税金差额。即:乙方在项目报告书中承诺的某一税种具体金额x50%=乙方当年该税种实际缴纳金额。

四、其他

1、在履行本协议时,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济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不能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之规定义务时,该种不履行将不构成违约,但当事一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协议不能履行的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以及需延期的理由报告,同时,提供有关部门出据的不可抗力证明。

3、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生效。

4、本协议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签订。

5、本协议有效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后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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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合作意向书的优秀范本

范文类型:意向书,全文共 7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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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客户名称: 省 市 区 商场 楼 号

经营面积约: 平方;产品系列名称:皮匠坊 □ 雅致□ 逸致□

合作意向金:(人民币)xx0元 (大写:贰万元整)一次付不清下次5天内付清

特别支持意向内容:

一、 加盟店开业享受优惠:

1、 我公司负责专卖店的设计方案,全套图纸价值:5000元。

2、 我公司负责专卖店的门头,商标,形象品(pop)价值:5000元。

3、 开业赠送专用水杯,图册,宣传资料。

4、 装修支持:补贴150元每平方。返还方式:每次返2扣减5%,直至返完为止。

5、 户外广告支持:对于特殊加盟商我公司支持户外广告30%(总额最高2万元)。

6、 首批上货支持:给予出厂价的9.5折结算,以后返单按出厂价9.5折结算。

7、 开业产品促销支持,提供1至2个款式特价产品作为促销支持。

8、 年终返点支持:加盟商经营满一年,销售量达到80万以上(不含80万)返点2%;销售量的达到100万以上(不含100万),返点3%。返利款项由货物充抵,销售量为工厂提货量。

二、 加盟商条件要求:

1、 加盟商所选择经营场地及装修标准必须符合大明家具专卖店标准形象,我司有权取销加盟商意向资格,不作任何陪偿。

2、 加盟商所提供的店面位置必须符合大明家具的要求,如不符合加盟商负责更换位置。

3、 因加盟商原因没办法经营大明家具品牌,造成我司前期策划设计的损失,所交订金款项不予退还加盟商。

4、 加盟我司品牌专卖店,必须按照公司的统一模式配置饰品。

5、 加盟商签定加盟意向书,五天内必须把全额金汇入我司指定帐号,否则此意向书视作无效,不予退还加盟商。

6、 此意向书只作双方合作意向,待签定正式合同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加盟意向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香港大明家具集团 加盟商公司名称

佛山市大明家具有限公司

签名: 签名:

手机: 手机:

电话: 电话: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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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求职意向书范本

范文类型:求职应聘,意向书,全文共 5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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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向您辛勤的工作致以深深的敬意!同时也真诚的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空垂阅我的自荐材料。我是xx学院xxx专业应届毕业生。在即将毕业之际请允许我真诚、自信地向您推荐自己!

我的家乡在xx省xx市xx县,出身小城镇的我,从小就养成了吃苦耐劳、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和坚忍不拔的意志。在生活中我也很重视个人素质的培养,待人真诚、热情,乐于助人,做事认真,是我的行为准则,在不断的在学习生活中超越自己。

大学生活中,我学习努力,掌握了机械制图、机械原理、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技术、工程力学、电子电工、液压与气压传动等专业知识,并且在校内外都积极的参加专业实践,检验自己所学的知识,使自己具备了较强的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解决问题的动手能力,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进学期间,我一直担任学生干部,作为文艺部一员的我的主要负责班级及同学的文艺活动组织工作,我认为自己有着很好的组织能力和经验。作为一名应届毕业生,面对社会激烈的人才竞争,我深知我的知识还很有限,但我会凭着我锲而不舍的精神,不断学习、努力奋斗,铸就我辉煌的人生。

再次感谢您在百忙之中读完我的自荐材料,简简单单的几页纸,不仅仅是我不算华丽“包装”,更是我过去人生朴实的“缩影”。至于我的“质量”和“能力”是不宜用文字来考究的,希望您可以通过工作来应证。期待能与贵单位携手共进,共创辉煌!

最后谨祝贵公司事业蒸蒸日上、前程似锦!

此致敬礼!

求职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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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蔬菜供货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1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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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责任,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协商内容如下:

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通过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此协议受法律保护,不得违反。

1、乙方为甲方提供蔬菜类产品约50种左右,供货价格乙方承诺在成本价格上加价0。2元公斤0。4元公斤,必须保证为市场最低供货价格。

2、乙方必须保证供货产品的质量,对形状严重不规则、霉烂、不新鲜等可能会影响销售的产品甲方有权拒收,或进行相应折扣收货数量及价格。

3、甲方保证每次订货量不低于100公斤(非单品采购量);若低于100公斤,每发生一次甲方需支付乙方10元运输补偿。乙方承诺每次订货量配送到货率不低于98%。

4、甲方需在进货前____日的下午16:00前向乙方提供进货明细。

5、乙方保证货物在订单收取日的次日上午的8:008:30之间配送到甲方门店。有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按时送货的必须提前通知,通知时间为当日订单收取日下午17:00前。未提前通知按订单进货金额的15%—30%进行对乙方的处罚(

第一次按15%,

第二次按20%,

第三次及以后按30%)。

6、甲方有权派专门的市调人员对送货当日的批发市场进行市调,每发现一次同等质量蔬菜乙方供价高于当地批发市场甲方有权按调查的当日批发价下浮10%给乙方结算并扣除由于进货低于100公斤而产生的费用。

二、结算方式:

甲方需每30天与乙方结算一次货款(若销货额较好,乙方资金周转困难时,可申请提前支付部分货款),支付方式为转账或支票。乙方需在中国XX银行开户。

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乙方户名:__________

乙方开户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运费负担:

运费由乙方承担,单次订货量低于100公斤甲方给予乙方10元运输补偿。

四、合同纠纷的解决:

首先应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合同起止时间: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盖X(若乙方为个人,则签字摁手印)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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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门窗店门窗购销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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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方:(甲方)___________煤炭公司

购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发站: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__________

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

交(提)货时间:_______________

数量(吨):___________________

全年合计:___________________

一季度:___________________

二季度:___________________

三季度:___________________

四季度:___________________

全水份

二、交(提)货方式:发站车板交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同上,数量以铁路领货凭证为准。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到______车板价每吨为______甲方出具17%增值税发票。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乙方缴纳保证金______万元整;计划批准后,乙方将全部货款汇入甲方帐户,甲方开始请车。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发运,甲方及时退还乙方货款;押金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发运,保证金归甲方所有,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时,利息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因铁路运输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兑现除外。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非违约方人民法院裁决。

八、其它约定事项:此合同双方签方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

销方:___________________

销售方称(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公司住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纳税人登记号:___________

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名称(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公司住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纳税人登记号:__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章)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监制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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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业务资源合作协议书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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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长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为实现产品推销与市场营运的直接联系,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宗旨:

充分利用甲方广泛的市场资源优势和发挥乙方点面平台能力,实现双方商品互补、店面空间利用,双方合作联盟,促进双方业务的发展。

二、合作范围:

1.燕窝、虫草,海参、鲍鱼等相关产品。

2.同级产品的高级礼盒。

3.产品的运送。

三、合作方式及条件:

1.甲方以现有的市场营销网络及客户资源为基础,更进一步的开发市场潜力,逐步形成一个规范化,具有一定规模的营销网络。

2.甲方根据客户需求,收集和承接客户订单,负责产品销售推介。在销售自己的产品的同时,为乙方的产品做好广告,促进乙方的产品销售。

3.乙方利用较大的有力的店面摆放双方的销售商品,吸引双方原有的客户,拓展新的需求客户。

4.甲方按照自己产品所摆放的面积及其他参考,按协议内容,按时付给乙方房租等其他合同谈定的款项。

5.双方必须互相支持。

四、权利义务

1.属于甲、乙双方共同策划,共同经营的项目,但所有权不混淆。

2.属于一方单独承接的销售业务,其所有权属于这一方拥有。

3.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无权干涉对方内部业务管理。

4.双方应以诚信为本,互相交流和切磋业务动作状况,以便互相促进。

五、利益分配

1.属于双方共同开发的系列产品(或礼包),由双方协商市场价,按税后利益的%比例分成,此分成比例可定期调节一次,根据合作情况协商调整。

2.属于一方单方销售的产品,利益由单方所有。

六、保密条款

1.凡涉及双方资金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资本营运计划,财资情报,客户名单,资本融资,商业计划书等均属保密内容。

2.凡未经双方书面同意而直接,间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七、其它

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双方调解无效,可向有关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经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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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护士工作辞职信范本

范文类型:辞职信,适用行业岗位:护士,全文共 3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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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医院领导:

您好!

我将辞去在x医院担任的职位。我喜欢我的新工作,希望它可以给我新的挑战。我在本医院工作任职的最后一天是8月10日,离职前我有充足的时间完成一些未完的项目并做好工作交接。如果您发现以往的工作有什么问题,请在方便的时候与我联系,我希望调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为x医院服务的这段经历让我受益匪浅,我很庆幸能够有机会为贵医院工作。

在过去的两年里,我在医院里工作的`很开心,感觉医院的气氛就和一个大家庭一样,大家相处的融洽和睦,同时在医院里也学会了如何与同事相处,如何与客户建立良好关系等方面的东西。并在医院的过去两年里,利用医院给予良好学习时间,学习了一些新的东西来充实了自己,并增加自己的一些知识和实践经验。我对于医院两年多的照顾表示真心的感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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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个人转正申请书范本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32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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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对我来说,是加强学习,克服困难,开拓业务,快速健康成长的一年,这一年对我的职业生涯的塑造意义重大。我从事代发工资岗也已整整一年,在领导的带领与指导下,我学到了很多业务知识和做人的道理,从中体会到的酸甜苦辣也是最深刻的。领导在工作的各个方面都能够充分地信任我,大胆放手让我施展才能,从中我得到了很好地锻炼。柜台营销方面是我的弱点,但是领导仍然对我给予充分的鼓励,使我更加信心百倍地迎难而上,进而能够更有针对性的学习、改进,并不断进步。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第一,在思想与工作上,我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学习招行的各项操作规程和各种制度文件并及时掌握,各位同事的敬业与真诚都时刻感染着我。在工作期间,我能够虚心向同事们请教,学到了很多书本以外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也更加深刻地体会到团队精神、沟通与协调的重要性,同时为自己在今后的成长道路上积累了一笔不小的财富。在工作方面,我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我能够任劳任怨,不挑三拣四,认真落实领导分配的每一项工作与任务。日常我时时刻刻注意市场动态,在把握客观环境的前提下,研究客户,通过对客户的研究从而达到了解客户的业务需求,力争使每一位客户满意,通过自身的努力来维护好每一位客户。

第二,在技能方面,我个人也能够积极投入,训练自己,这一年中,我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工作状态,以一名合格的招行员工的标准严格的要求自己,立足本职工作,潜心钻研训练业务技能,使自己能在平凡的岗位上为招行事业发出一份光,一份热。

对我个人而言,点钞技能已经超额达标,但是加打传票和打字与熟练的同事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我利用一点一滴的时间加紧练习,因为我知道,作为储蓄岗位一线员工,我们更应该加强自己的业务技能水平,这样我们才能在工作中得心应手,更好的为广大客户提供方便、快捷、准确的服务。

第三,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我能够及时地融入到招行这个大家庭中,积极面对工作,与大家团结协作,相互帮助。在实际工作中,无论从事哪个行业,哪个岗位,都离不开同事之间的配合,因为一滴水只有在大海中才能生存。只有不同部门之间、同事之间相互沟通、相互配合、团结一致,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创造出更多非凡的业绩。

第四,服务方面。银行做为服务行业,除了出售自己的有形产品外,更重要是出售其无形产品——服务,银行的各项经营目标需要通过提供优质的服务来实现,由此可见,服务是银行最基本的问题。做好银行服务工作、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不仅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也是培育客户忠诚度、提升银行声誉、增强综合竞争实力的需要。

每一天我都被同事们的微笑所感染,被同事们的满腔热情所打动,招行的服务处处体现着“客户第一”的理念。在招行工作过程中,逐渐地,我也明白了“以客户为中心”,是一切服务工作的本质要求,更是银行服务的宗旨,是经过激烈竞争洗礼后的理性选择,更是追求与客户共生共赢境界的现实要求。银行就像生活,偶然发生的小插曲,客户轻轻的一声“谢谢”,燃起了心中的激情;客户不解的抱怨,需要的是耐心的讲解。激情让我对工作充满热情,耐心让我细心地对待工作,力求做好每一个小细节,精益求精,激情与耐心互补促进,才能碰撞出最美丽的火花,工作才能做到。

做好银行服务工作、取得客户的信任,很多人认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过硬的专业素质是基础;细心、耐心、热心是关键。我认为,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仅有上述条件还不够,银行服务贵在“深入人心”,既要将服务的理念牢固树立在自己的内心深处,又要深入到客户内心世界中,真正把握客户的需求,而不是仅做表面。我们经常提出要“用心服务”,讲的就是我们要贴近客户的思想,正确地理解客户的需求,客户没想到的我们要提前想到,用真心实意换取客户长期的理解和信任。现在社会日益进步,人们对银行服务形式上的提高不再满足,多摆几把椅子、增加一些糖果、微笑加站立服务,这些形式上的举措已被社会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而从根本上扭转服务意识,切实为不同的客户提供最有效、质、最需要的服务才是让“上帝”动心的关键。

“深入人心”一方面要求我们内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而不能被动、机械地应付客户,要时刻把客户放在内心,要经常站在客户的角度来思考自身的表现。还要求我们及时、准确把握客户的内心真实需要,要能急客户之所急,想客户之所想。不同的客户需求心理不同,要深度挖掘、动态跟踪。我们要区分客户、细分市场:对于普通客户形式上的服务提升就可能获得他们极大的认可,比如大堂经理的进门招呼,柜台人员的微笑和礼貌用语;对于VIP客人,则更多的要考虑如何为其缩短等待时间、节约交易成本和个性化服务及增值服务问题。为客户服务除了及时、准确、到位之外,还要能激发客户需求。

在时时处处把客户放在心中的同时,还不能忘记风险,在服务过程中,要严格把握适度原则,服务流程、手段一定要依法合规,防止过头服务。

最后,谈谈我的不足之处:由于岗位限制与个人因素,柜台营销是我的一个弱点。在领导的指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我的个人营销技巧有所提高。俗话说得好:不要怕麻烦,就怕没人找麻烦。麻烦越多,朋友就越多;朋友越多,发展业务的机会才越多。因此,今后我会积极认真践行营销技巧,抓住每一个发展业务的机会,做好日常营销工作。

已经过去,在新的一年中,我会一直保持“空杯心态”,虚心学习,继续努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还应努力做好以下几点:

1、树立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

比尔·盖茨说过这样一句话:“每天早晨醒来,一想到所从事的工作和所开发的技术将会给人类生活带来的巨大影响和变化,我就会无比兴奋和激动。”那么是什么成就了他的事业?又是什么创造了他的财富?是责任与激情!我认为责任是一种人生态度,是珍视未来、爱岗敬业的表现,而激情则是责任心的完美体现,它是成就事业的强大力量,这份力量给予了我们充足的动力和勇气,让我们走在岗位的前列,为我们创造出一流的业绩,更为我们构筑了和谐的企业。责任促进发展,激情成就事业,我将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将责任扛上双肩,将激情填满我的工作,奋力拼搏,收获更多的精彩和奇迹!

2、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合规操作意识。

身为网点一线员工,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全面加强柜面营销和柜台服务,是我们临柜人员最为实际的工作任务,起着沟通顾客与银行的桥梁作用。因此,在临柜工作中,坚持要做一个“有心人”。

“没有规矩何成方圆”,加强合规操作意识,并不是一句挂在嘴边的空话。有时,总是觉得有的规章制度在束缚着我们业务的办理,在制约着我们的业务发展,细细想来,其实不然,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不是凭空想象出来产物,而是在经历过许许多多实际工作经验教训总结出来的,只有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我们才有保护自己的权益和维护广大客户的权益能力。

3、增强规章制度的执行与监督防范案件意识。

规章制度的执行与否,取决于员工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清醒认识与熟练掌握程度,有规不遵,有章不遁是各行业之大忌,车行千里始有道,对于规章制度的执行,就一线柜员而言,从内部讲要做到从我做起,正确办理每一笔业务,认真审核每张票据,监督授权业务的合法合规,严格执行业务操作系统安全防范,抵制各种违规作业等等,做好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能碍于同事情面或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背离规章制度而不顾。坚持至始至终地按规章办事。如此以来,我们的制度才得于实施,我们的资金安全防范才有保障。再好的制度,如果不能得到好的执行,那也将走向它的反面。

我相信,机遇总是垂青有准备的人,终身学习才能不断创新。知识造就人才,岗位成就梦想。有一种事业,需要青春和理想去追求,有一种追求需要付出艰辛的劳动和辛勤的汗水,我愿我所从事的招商银行永远年轻和壮丽,兴旺和发达!

以上是我的工作基本情况,经过一段时间的锻炼,我已经达到了转正要求,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求领导给我一个为效力的机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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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委托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11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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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房地产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

遵守执行:

一、甲方同意将座落在之房地产,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及配套设施、设备(详见备注)出租给乙方。甲方保证对该房产拥有合法所有权。

二、甲方同意将该房地产出租给乙方作使用,租期定为年,即起租时间年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个月,年期满,乙方无条件归还甲方。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将该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

三、每月租金为¥元(大写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租金分______期付清。

四、租金付款方式:乙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前付清首期个月租金元整给甲方。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前交付第二期个月租金。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前交付第三期个月租金。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前交付第四期个月租金。每期交付个月租金。以此类推直至合同期满。上述付款由甲方另签收据为凭。

五、乙方如过期拖欠租金,则甲方有权将此合同终止,并将该房地产收回。

六、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回该房地产,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地产,交将视为乙方留存物品放弃权利,甲方有权处置。

七、租赁期间该房产的水费、电费、管理费、卫生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工商税条等一切费用概由乙方负责缴交,并且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询问,查看该费用缴纳情况。乙方应付给甲方人民币元作为各项费用及设施设备的押金,访押金并于乙方迁出时,乙方交清有关费用没拖欠及甲方验收完设施、设备没损坏(除自然老化外)时退还乙方,否则乙方应维修、补偿给甲方。但该房地产交付乙方使用之前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缴交清楚。

八、乙方如在租期内中途终止合同或迁出,不得要求退回租金。

九、乙方不得将所租用该房地产分租或转租他人,除非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除甲方自己需用外,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须与甲方另行协商。

十、在租用期间,乙方不得存放违禁品或做违法之营业场所,否则所发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与甲方和介绍无关。

十一、租用期间,乙方不得破坏该房地产主体结构,乙方如须另内墙格局装修,必须经甲方同意,在迁出时不得拆回,该房地产内固定装修地偿归还甲方所得,并不负补偿。

十二、租赁期间,乙方必须自行负责注意该房地产防盗、防灾,否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十三、介绍方于甲乙双方之间尽协商、协调之责,其余无涉。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并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合同期满便失效。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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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灵活就业劳动合同范本简单版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5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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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自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______工作。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实行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每周周一至周六工作,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每周日为休息日。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

a.工作未能及时完成,乙方自愿加班完成;

b.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和乙方协商同意。

(三)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如有特殊情况,根据甲方要求可协商加班。

四、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二)甲方为乙方全额支付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不再从每月工资中扣除。

五、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

(一)甲方承诺每月工资1300元。月底按时发放工资。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日后根据工作量的增加,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增加人员或合理上调工资的意见,双方进行协商。

七、关于工作期间的.考证问题

在工作期间,乙方参加关于工作的各项考试费用由甲方全额支付,考试通过的证件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带走。(如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证件归乙方所有。)

八、劳动纪律

(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生产。

(三)爱护单位财产,不无故损坏公物。

(四)上班工作(生产)时间不得做私事,不得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

(五)听从指挥,服从调动。

(六)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不得投机取巧。

(七)有事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主张。

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本合同期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年_5_月_1_日生效。

甲乙双方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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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离职信范本范文

范文类型:辞职信,全文共 31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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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是一直以来存在于任何社会的一种伦理思想和行为规范,也是一种优良的行为品质。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离职感谢信模板,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离职感谢信模板1经过两个多星期的工作移交,工作全部顺利交接!我也正式离开了__地产公司。

离开!是一个大家都不太愿意提起的词,因为这代表着伤感!同样代表着旧的结束和新的开始!对于离开一个工作近六年的企业,我有很多的感情!

在这爱深爱着的公司工作了近六年的时间,说真的每一个同事、每一个物品、每一个事情都是非常的熟悉和怀念,这段时间以为我一直想得太得一直没有睡好觉,我都不敢看到每一位同事的双眼,总在逃避着什么,总觉得有太多的故事值得留念,近六年来的一切都历历在目,很是舍不得!最后一天,我告诉部分的同事我要离开,上周日我又发短信感谢每一位同事,当他们听到我的离开,许多同事觉得突然,觉得不敢相信,当听到他们问我什么时候有空请吃饭时,我感动!当听到他们依然舍不得我走的时候,我很感动!他们说仍把我当作永远的同事时,我非常感动!尤其是那天看到__哭了,在大众场合我也没有忍住流下泪水,无法控制这幸福的眼泪!人生路上每一个帮助过我的人都值得我感恩!

今天,我发自内心的要感谢__的领导们,他的宽容和教导是我一生的财富,感谢所有在__一起奋斗的兄弟姐妹们,更是感谢你们对我工作的支持和照顾!说真的如果没有你们在培训和其他各方面的帮助,我在__也没有任何成就和意义!你们是值得我感恩的人,学军也希望在以后的人生中仍能得到你们的关注和支持!谢谢!

因为认识了你们,我非常的自豪!我感谢每一位__人!不管__过去、现在和未来是怎样的发展?我的心永远属于__,我也永远是__的一分子,我永远是__人!

祝:你们永远开心快乐、脑袋和口袋样样富有!

离职感谢信模板2尊敬的各位:

谢谢大家。

在我即将准备离开公司的时候,我要真诚的对大家说一说感谢的话,谢谢你们 ,你们辛苦了。

谢谢你们,在我刚刚入职,对业务流程不熟悉的情况下,对我的帮助和关心,有你们的帮助我才能和大家在以后的工作中一起洒下汗水,收获喜乐,谢谢你们。

谢谢你们,谢谢大家平日对我的照顾,萍水相逢,荣辱与共,这一段工作经历将是我以后的生活与工作里的导航,我会牢牢记得大家对我的指教,谢谢你们。

曾记得,初到,处处新鲜,事事有趣,三个月的实习,见识了蚊蝇翩翩起舞,更体会了机床轰隆作响。厂之大,人之多,叹为观止。

曾记得,那一张张载满数据的纸,如雪花状纷纷飞去,带着一颗颗红印又纷纷飞回来,拿着沉甸甸的,像是一段收获,也是一分肯定。

曾记得,外边骄阳似火,这里却瓜果梨桃不曾或缺,隔三差五的给大家买来了雪糕,带来了瓜子,不知道谁家又有喜事,桌子上多了几张红艳艳的糖纸。工作之余,多几分融合,多几分开心。

曾记得,有一个话题,或是几句“美国战略导弹防御系统”的词,总能逗得大家捧腹;闲暇之隙,几句戏谑的话,激发起大家的“公粪”和共鸣。

还曾记得,寒冬腊月已过,瑞雪姗姗来迟,几个倩影,闪现在皑皑草地之上,欢声笑语,留在了安静的小运河旁。

美好的回忆,让人欢欣踊跃,让人不堪回首。

谢谢大家,在我工作中帮助了我,鼓励了我。

谢谢你们!

最后,衷心的祝愿大家工作顺风顺水,生活平安喜乐! 谢谢大家!

__x

20__年__月__日

离职感谢信模板3各位领导、同事:

由于本人将去煤制油装置,在此特向各位领导、同事,真诚道别,真心感恩,诚挚道谢!非常感谢各位领导、同事一直以来对我的关心、支持、信任和指导。各位给了我太多的感动,每念及此,我都会心潮澎湃,热血沸腾,情不自禁。__车间给我留下的纪念是深刻的,我们每一位员工之间名为领导、同事,实为兄弟姐妹,每周一次的团队活动和标准化变电所、完好岗位的创建等各项活动,我们之间的互相支持、互相鼓励、共同奋进的一幕一幕都让我感动,在__车间我感到的更多的是家的温暖、是亲情,是包容和鼓励,能在这样的环境中工作,我感到无比的荣幸,再次感谢这些年来陪我走过风风雨雨,一起铸造烯烃奇迹的的兄弟姐妹们,我为能和你们一起生活成长而感到骄傲与自豪。

从接到调令的那一刻起,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日子的流淌,永远抹不去我对烯烃、对电气的思念,却让我一步步的走向成熟、更让我收获了无数的感动!我的感动来自哪里?它就来自于我们这个火热的集体,温馨的家园,阳光的港湾!来自于电气的每一位兄弟姐妹,是你们的温手相扶和竭力协助,让我平凡的经历中,有了更多的精彩和美丽!真的谢谢你们!

回想过去的六年,我放弃宁化安逸的工作生活投身到煤化工烯烃项目的建设中来,是你们的真诚给了我坚定的信念。从项目初期的设计施工到现在的生产试运行,困难重重、压力重重,但是我们没有畏惧,我们攻坚克难、团结一致,用实际行动来见证了我们打造一流煤化工硅谷的决心。感谢和我一起同甘共苦的兄弟姐妹,感谢培养我、锻炼我的烯烃这片热土。电气人的精神一直感染着我、熏陶着我、教育着我,并使我受益终生。

一路走来,我时刻都能体会到大家庭的温暖,时刻都能感受到亲人般的关怀。对煤化工事业的激情、对煤化工的殷殷深情已经溶入了我的血液,这种哺育之恩,将鞭策我更加努力地担起肩上新的责任,也必将成为我今后更加努力学习和工作的力量源泉。

虽然我即将前往新的岗位,但我的心并没有离开,__车间是我永远的家,这里有一直关心、帮助我的领导和同事,你们对我的悉心培养和关爱教育我将倍加珍惜并永远铭记;这里有我情同手足的兄弟姐妹,我们相识、相知、相勉,共同的事业、共同的目标、共同的奋斗,让我们结下了志同道合的深厚情谊,成为了好同事、好伙伴、好朋友,这种情谊是我一生中最为宝贵的财富。两千多个日夜的点点滴滴,凝聚了太多的欢笑与辛劳,一场场闪亮的感动不停地在我眼前出现,那么熟悉,那么留恋。

最后我衷心祝愿__车间蒸蒸日上,越来越好,也祝愿各位兄弟姐妹生活甜蜜,幸福美满,工作顺利,万事顺意。真的非常感谢你们!

__车间:__X

20__年3月7日

离职感谢信模板4亲爱的____伙伴:

你好!

首先,公司代表全休同仁衷心向你和你的家人表示感谢!首先,公司代表全休同仁衷心向你和你的家人表示感谢!感谢你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兢表示感谢兢业业、默默奉献!感谢你对____的认可与信赖!感谢你对____的忠诚和敬业!感兢业业、默默奉献!的认可与信赖!的忠诚和敬业!付出的辛勤和汗水!谢你对____付出的辛勤和汗水!

可能是因为公司平台及发展方向与你个人对未来规划暂时不能保持一致,可能是因为公司平台及发展方向与你个人对未来规划暂时不能保持一致,而让你选择离开你曾为之奋斗的工作岗位。但是我们相信,离开你曾为之奋斗的工作岗位。但是我们相信,在____这些日子的成长能让你比昨天更自信、朋友更多、笑容更美!在未来的日子里,因为你的努力拼搏、自信、朋友更多、笑容更美!在未来的日子里,因为你的努力拼搏、踏实肯干的精神让你在任何岗位都能成就不平凡的事业,无论是在工作中或生活中,你都是最优秀的!在任何岗位都能成就不平凡的事业,无论是在工作中或生活中,你都是最优秀的!

作中或生活中优秀员工是企业的财富,当你决定离开时,我们的心里都有一种说不出的感受-----优秀员工是企业的财富,当你决定离开时,我们的心里都有一种说不出的感受-----是遗憾!是惋惜!是祝福!但是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我们衷心祝福你:家庭和睦,是遗憾!是惋惜!是祝福!但是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我们衷心祝福你:家庭和睦,健康幸福!同时请你记住:公司全体伙伴非常高兴地欢迎你有时间常回家看看,幸福!同时请你记住:公司全体伙伴非常高兴地欢迎你有时间常回家看看,希望你能把当成你永远的“娘家”____当成你永远的“娘家”!

再次向你和你的家人表示真挚的感谢和深深的祝福!再次向你和你的家人表示真挚的感谢和深深的祝福!此致敬礼

__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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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级建造师聘用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605 字

+ 加入清单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因公司发展需要,经过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一、聘用期: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xx年。自成功注册(以国家建设部公告)之日起满周年止。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专业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符合要求的学历证书、身份证,以及其它甲方注册过程中需要的一切材料。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在协议期内由甲方保管,其余所有原件注册完毕3日内归还乙方保管。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成功注册,甲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的所有证件原件。

三、甲方确认乙方所提交的材料无误,且注册成功后(以国家建设部官方网站公告为准)15天内支付乙方聘用费用计税后5000.00 元(大写:伍仟 元整)。

四、聘用期间,如确属必要,乙方应配合进行每年的继续教育等维持该注册证书所必需的活动,以保证注册证书的正常使用及满足乙方今后转注册的条件,如条件允许,甲方应单独完成此项工作。乙方继续教育等维持该注册证书所必需的活动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甲方要求乙方挂项目开标时要本人到场的,乙方必须全力配合若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到场,乙方必须提供身份证原件给甲方。

五、聘用期内,乙方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承诺所提供材料、证件真实、有效,保证在协议期限内甲方为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唯一全权使用人,乙方不得再在其他任何第三方注册、使用;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证书信息变更,不得有挂失、注销证书等影响甲方正常使用;

3、在甲方办理资质年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要求乙方挂项目开标时要本人到场等其他业务需要时,甲方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由乙方根据甲方需要配合甲方提供有关身份证、职称证明、学历文凭等。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需乙方亲自到场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应提前三日与乙方协商,乙方应根据甲方需要尽量配合(如乙方确有重要事务不能到场例外);所有差旅费由甲方支付,差旅费标准为硬卧或客车,食宿由甲方提供。

4、乙方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

六、聘用期内,甲方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妥善保管乙方资料和证件;确保资质证书及注册证书完好无损;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证书丢失或吊销,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其相关损失计算方法如下:资格证、注册证丢失:甲方承担重新办证的全部费用,并在补办过程中给予乙方全力支援,因此造成乙方到期无法顺利变更注册的情况,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经济损失陆仟 元整。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上述情况,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按协议约定期限及时准额支付费用,本协议中的所有费用币种均为人民币;

3、协议履行完毕后,经双方协商后甲方出具解聘证明、完整归还证书;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责任: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1、2、4款,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并从乙方应得的聘用费用中扣除20 元;

2、甲方违约责任: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第1款,甲方应按第六条第1款的计算方法支付给乙方补偿;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第2、3款,甲方应按每天50 元支付给乙方补偿.

八、解聘、续聘:乙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如不损害甲方的直接经济利益,甲方应予同意,并按照规定给予办理解聘手续,乙方须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未到期费用。如甲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则甲方应支付满乙方当年度的证书使用费。聘用期满,双方有意签订续聘合同时,具体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如甲乙双方存在其他约定另立合同为准。

九、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转签第三人,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一万 元,守约方有权随时解除协议。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再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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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合作意向书范本

范文类型:意向书,全文共 700 字

+ 加入清单

__________:

贵公司__________项目即将开工建设,我公司能参加此次议标深感荣幸,对工程保质保量、按期顺利完成充满信心。现对承建本项目作以下意向说明:

一、质量目标承诺:

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现场文明施工达到市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

二、报价承诺:

1、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为_____年《_____建筑工程预算定额》、_____年《_____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及其相关配套的计价文件规定,按标准取费(弹性中值)总价下浮_____结算。

2、钢材、商品砼按开工至±0.00、±0.00至主体结顶两个施工时间段内工程所在地信息价加权平均分别结算;其余材料均按施工期前80%工程所在地信息价加权平均结算,无价材料按签证价;

3、对不在总包承建范围内的其余专业分包工程收取2%的配合费,专业分包单位水电费另行计取。

三、工程款项支付承诺:

1、工程中标后递交_____万元的银行履约保函,主体结顶后七日内无息返还。

2、进度款支付:地下室施工至地下一层时,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5%,施工至±0.000时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5%,上部按月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工程完工时(不含精装修)付至总价的85%,主体竣工验收合格(不含精装修)时付总价的90%,结算审核(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结算书后6个月内审核完毕)完成后30天内支付至结算造价的97%;余3%作为保修金,在完工(不含精装修)满一年后七日内付1%,完工(不含精装修)满二年后七日内付1%,完工(不含精装修)满三年后七日内付1%。

四、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__________公司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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