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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进酒 李白 全文解释【推荐20篇】

盼望已久的美好的寒假来临了,我们带着万分的兴奋去迎接它,大家知道寒假告家长书内容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将进酒 李白 全文解释,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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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工厂劳动合同 工厂里的劳动合同全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厂,全文共 11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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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甲、乙双方于___ 年 ___ 月 ___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甲方按照以下合同条款之项原因,决定自___ 年 ___ 月 ___ 日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1、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

2、在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4、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6、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7、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9、乙方不能胜任工作、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10、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1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12、乙方主动提出辞职;

1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其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

二、甲方按照相关劳动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书约定的条款,对经济补偿金做如下决定:

1、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2、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_________月工资合计_________元。

三、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双方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期限届满(终止条件已出现),单位(本人)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现根据《劳动法》第___________条的规定,决定与你(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请你(单位)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__部门(给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签收回执

本人(单位)已收到单位(职工)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以上是一份劳动合同终止协议范本,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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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118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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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接受告知的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会议,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业主本人。

第十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和业主总人数的过半数。

业主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

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改选。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其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权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质询、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和人数以及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

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是,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较小的,经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查验,作相应记录,发现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相符合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名册;

(六)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接收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积、位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

因依法调整规划,物业竣工验收后的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超过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补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确实无法补充配置的,应当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平均销售价格支付不足部分的相应价款,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其内容由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物业的基本情况;

(三)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四)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和使用;

(七)合同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办法。

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应当事先经业主大会审查同意,但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进行约定时,一般应当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业主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当事人对本条第一款第(四)项内容的约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参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专业公司实施,但不得将该物业的整体服务事项委托他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产权交易时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结算有明确的约定。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住宅物业的最终用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专有部分以单个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二)部分业主共有部分以该共有部分的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三)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以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第三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不得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确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应当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并支付相应的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调解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九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四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报经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经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的,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损坏绿地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阻碍消防通道。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相关专业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更新、养护责任。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相关专业单位因维修、养护、改建、扩建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预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及时恢复原状,业主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违法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六)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安全事项的巡查,业主应当予以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物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四十七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交纳、统一存储、按幢核算、建账到户”和“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消除隐患,有关业主应当给予必要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维修养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发生权益争议的,可以要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调解。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也可以自行组织维修。

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保修金,存入指定银行,作为物业维修费用保证。

保修金交纳、使用、管理和退还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者不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相应价款的,由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的,由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损害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该业主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保修金的;

(二)对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不按规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人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合法使用房屋等物业的人,物业服务企业除外。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地下停车泊位。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规定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专业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

第五十九条 业主决定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自我管理的,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

(六)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浙江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目录》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并按照按质论价、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物业服务各等级的收费参考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可以采用评分的形式确定,也可以采用规定各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形式确定。同一城市范围内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应当一致。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九条 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所在地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拟定本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后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评并核定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在核定的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所在地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评定本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十条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通住宅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方案,依据所在地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并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内通过招标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成本测算等资料。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物业服务收费申请报告、小区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物业管理服务方案等资料。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第十七条 电梯及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电费可列入物业服务成本,也可单独按实另行分摊,具体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无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的多层住宅,业主享受公共性服务除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外,不再分摊其它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上述企业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委托方收取代办服务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业主)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

第二十一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使用人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车辆停泊服务、装修装饰垃圾清运、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作规定的,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的实际制订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细则,并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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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卡梅伦辞职演讲稿中英全文

范文类型:辞职信,演讲稿,全文共 79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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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untry has just taken part in a giant democratic exercise – perhaps the biggest in our history. Over 33 million people – from England, Scotland, Wales, Northern Ireland and Gibraltar – have all had their say.

这个国家刚刚进行了一场大型的民主活动, 这也许是我们历史上最大的一次。

超过三千三百万来自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和直布罗陀的人民表达了他们的声音。

We should be proud of the fact that in these islands we trust the people with these big decisions.

我们应该为这个事实感到骄傲。在这片国土上,我们相信人民是重大的决策者。

We not only have a parliamentary democracy, but on questions about the arrangements for how we are governed, there are times when it is right to ask the people themselves, and that is what we have done.

我们不仅拥有议会民主制度,而且还在如何管理这个国家的问题上,我们也会适时征求人民的意愿。对此我们已经做到了。

The British people have voted to leave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ir will must be respected.

英国人民投票选择离开欧盟,他们的意愿必须得到尊重。

I want to thank everyone who took part in the campaign on my side of the argument, including all those who put aside party differences to speak in what they believed was the national interest.

我要感谢在这场活动里和我持相同意见的每个人,这其中包括摈弃政党偏见来表达他们对国家利益信念的所有人。

And let me congratulate all those who took part in the Leave campaign – for the spirited and passionate case that they made.

同时,我也祝贺所有进行脱欧活动的人们,他们进行了活跃和充满热情的活动。

The will of the British people is an instruction that must be delivered. It was not a decision that was taken lightly, not least because so many things were said by so many different organisations about the significance of this decision.

英国人民的意愿是必须执行的指令。

这不是一个轻易做出的决定,并不仅仅是因为众多不同组织对这一决定的重要性阐述了众多观点。

So there can be no doubt about the result.

因此对这个结果不应持有疑问。

Across the world, people have been watching the choice that Britain has made. I would reassure those markets and investors that Britain’s economy is fundamentally strong.

全世界的人民都已经看到了英国做出的决定。我想对市场及投资者重申的是,英国的经济基础非常强劲。

And I would also reassure Brits living in European countries, and European citizens living here, that there will be no immediate changes in your circumstances. There will be no initial change in the way our people can travel, in the way our goods can move or the way our services can be sold.

另外,我也向居住在欧洲国家的英国公民以及在英国居住的欧洲公民保证,你们的现状不会立刻发生改变。我们的人民在出行方式上目前不会有任何改变。物品运送、服务提供都将照常进行。

We must now prepare for a negotiation with the European Union. This will need to involve the full engagement of the Scottish, Welsh and Northern Ireland governments to ensure that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s of our United Kingdom are protected and advanced.

我们现在必须做出准备,与欧盟进行协商。协商需要苏格兰、威尔士以及北爱尔兰政府的共同参与,以确保联合王国各方面的利益都受到保护和推进。

But above all, this will require strong, determined and committed leadership.

但要做到以上全部,我们需要强劲、坚定且负责任的领导者。

I am very proud and very honoured to have been Prime Minister of this country for 6 years.

我非常骄傲和荣幸能在过去的六年里担任这个国家的首相。

I believe we’ve made great steps, with more people in work than ever before in our history, with reforms to welfare and education, increasing people’s life chances, building a bigger and stronger society, keeping our promises to the poorest people in the world, and enabling those who love each other to get married whatever their sexuality.

我相信我们做出了巨大的进步:就业人数从未如此之多;我们对福利和教育进行改革,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建设更大更强的社会;保持对全世界最贫困人民做出的承诺;不论性别因素,让相爱的人们合法结婚。

But above all, restoring Britain’s economic strength, and I am grateful to everyone who has helped to make that happen.

所有这一切都将让英国继续保持其经济实力。我对帮助实现这一切的所有人表示感谢。

I have also always believed that we have to confront big decisions – not duck them.

我始终相信,对重大决策,我们应该面对,而不是回避。

That’s why we delivered the first coalition government in 70 years to bring our economy back from the brink. It’s why we delivered a fair, legal and decisive referendum in Scotland. And it’s why I made the pledge to renegotiate Britain’s position i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hold a referendum on our membership, and have carried those things out.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成立了70年来首个联合政府,带领经济脱离濒危边缘。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苏格兰进行了公正、合法、有决定意义的公投。这也是为什么我做出承诺,与欧盟重新商议英国的地位、开启英国与欧盟关系的公投,并实现它们。

I fought this campaign in the only way I know how – which is to say directly and passionately what I think and feel – head, heart and soul.

我以自己知道的唯一方法进行着这个过程,那就是直接、用心地表达我内心的想法和感受。

I held nothing back.

I was absolutely clear about my belief that Britain is stronger, safer and better off inside the European Union, and I made clear the referendum was about this and this alone – not the future of any single politician, including myself.

我没有任何保留,我的立场很明确,英国在欧盟内将会更加强大、安全和繁荣。我也强调了这次公投跟任何政客的前途,包括我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But the British people have made a very clear decision to take a different path, and as such I think the country requires fresh leadership to take it in this direction.

但是英国民众已经做出了明确且不同的选择,因此我认为英国需要新的领导人来带领我们的国家向前。

I will do everything I can as Prime Minister to steady the ship over the coming weeks and months, but I do not think it would be right for me to try to be the captain that steers our country to its next destination.

我将以首相的身份尽我所能在未来几个星期、几个月中稳定局面。但我认为并不应该由我作为领导人带领我们的国家向新的目的地前进。

This is not a decision I’ve taken lightly, but I do believe it is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to have a period of stability and then the new leadership required.

这是我经过慎重考虑做出的决定。但从国家利益出发,我认为我们需要一段稳定期,之后便需要更换新的领导人。

There is no need for a precise timetable today, but in my view, we should aim to have a new Prime Minister in place by the start of the Conservative party conference in October.

我们不需要今天就制定一个详细的时间进度表,但是我认为,在10月保守党大会开始之前,我们需要一个新的首相继任。

Delivering stability will be important and I will continue in post as Prime Minister with my Cabinet for the next 3 months. The Cabinet will meet on Monday.

保持稳定是非常重要的,在接下来的三个月里,我将继续作为首相和我的内阁一起为大家服务。

The Governor of the Bank of England is making a statement about the steps that the Bank and the Treasury are taking to reassure financial markets. We will also continue taking forward the important legislation that we set before Parliament in the Queen’s Speech. And I have spoken to Her Majesty the Queen this morning to advise her of the steps that I am taking.

内阁将在周一举行会谈,英格兰银行行长将发表声明,阐释央行与财政部关于确保金融市场稳定采取的下一步措施。我们也会继续推进在女王议会讲话中制定的重要立法议程。我今天早晨也跟女王陛下通话并告知我即将采取的行动。

A negotiation with the European Union will need to begin under a new Prime Minister, and I think it is right that this new Prime Minister takes the decision about when to trigger Article 50 and start the formal and legal process of leaving the EU.

与欧盟的协商需要由新的首相开启,我认为应该由新任首相去决定何时启动《里斯本条约》第50条、开启脱离欧盟的正式法律程序。

I will attend the European Council next week to explain the decision the British people have taken and my own decision.

我将在下周举行的欧洲理事会会议上阐释英国人民的选择和我个人的决定。

The British people have made a choice. That not only needs to be respected – but those on the losing side of the argument, myself included, should help to make it work.

英国人民已经做出决定,这不仅需要被尊重;同时,失败的一方,包括我本人在内,还应该努力去协助实现这一决定。

Britain is a special country.

We have so many great advantages.

A parliamentary democracy where we resolve great issues about our future through peaceful debate.

A great trading nation, with our science and arts, our engineering and our creativity respected the world over.

英国是一个特别的国家。我们拥有很多杰出的优点:我们实行议会民主制,通过和平辩论的方式解决关乎未来的重要事项;我们是强大的贸易国家,科学和艺术、工程和创造力深受世界推崇。

And while we are not perfect, I do believe we can be a model of a multi-racial, multi-faith democracy, where people can come and make a contribution and rise to the very highest that their talent allows.

虽然我们并不完美,但我相信我们能为多种族、多信仰的民主系统树立典范。人们可以来到英国,做出贡献并凭借才华能力达到自己的顶峰。

Although leaving Europe was not the path I recommended, I am the first to praise our incredible strengths. I have said before that Britain can survive outside the European Union, and indeed that we could find a way.

尽管离开欧洲并不是我推崇的道路,但我是第一个赞扬我们卓越力量的人。以前我说过,脱离欧盟英国也能继续下去,我们肯定会找到一条出路。

Now, the decision has been made to leave, we need to find the best way, and I will do everything I can to help.

现在决定已经做出,英国脱离欧盟。我们需要找到最正确的方向,而我也将尽我所能去帮助实现它。

I love this country – and I feel honoured to have served it.

And I will do everything I can in future to help this great country succeed.

我热爱这个国家,能够为之效力我感到十分自豪。未来我也将尽我所能去帮助这个伟大国家取得成功。

看完“卡梅伦辞职演讲稿”的人还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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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语文教学设计一等奖 语文教学设计名词解释

范文类型:教学设计,适用行业岗位:教研,设计,全文共 16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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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语交际:

让学生了解神话、传说故事的神奇。积累优美生动的词语,提高口语交际能力。

2、习作:

能展开想象的翅膀,按事情的发展顺序,有一定的条理,编写神话、传说故事。

3、我的发现:

让学生从发现的角度区别形近字,增强学生独立识字的能力。

4、日积月累:

了解成语构词方式、歇后语的类型,丰富学生的语言和表达能力。

5、成语故事:

引导学生借助字词典等工具,学习成语,读懂故事,理解寓意。

1、第一课时:

教学“口语交际”。

2、第二、三课时:

“习作”教学。

3、第四课时:

“我的发现”、“日积月累”、“成语故事”。

一、教学“口语交际”

1、教师引入:

这个单元,我们学习了《西门豹》《女娲补天》《夸父追日》几篇神话、传说故事,体会到神话、传说故事的神奇,优美生动的情节。你还知道或读过哪些神话和传说?今天,我们开展一个故事会,自己选一个故事,给大家讲一讲。

2、分小组互相介绍:

每人介绍一个,讲的故事要有一定的顺序,把故事内容讲清楚,听讲的同学要认真。

3、小组评议:

谁的故事最吸引人,讲得清楚、有条理,情节生动、有趣?

4、评出小组的“故事大王”,帮助同学修改故事,讲得更生动。

5、全班交流:

评出班级的“故事大王”,对积极发言、口语交际有进步的学生加以鼓励。

6、教师总结:

神话、传说故事是我国文化的一部分,它表达了古代劳动人民的美好愿望。课后我们可以再选一些故事读一读。

二、教学“习作”

1、教师:

上一节课,同学们互相介绍了自己了解到的神话、传说故事,被神奇的故事所吸引,如果你是神话、传说故事中的一个人物,你想变成什么?这节课,就给你一次“变”的机会,展开想象的翅膀,围绕“假如我会变”,变成任何人、任何物,编一个故事。

2、明确习作要求:

⑴指明学生说说想象应从哪些方面去想,想些什么?

⑵教师补充:

想象要大胆,可以异想天开。

想象可以不拘形式,可以是古今中外的,也可以是未来的,还可以是自己设想的。

例如:你可以变成纳米医生到人体内旅行;可以变成神鸟守卫美丽的大森林,可以变成火星居民离开受污染的地球,并加倍珍惜火星清洁美丽的环境等。

⑶习作方法指导:

以《女娲补天》为例,讲清习作的方法。

叙述故事时要有一定的顺序。

故事中要有人物的真情实感。

叙述故事要具体,特别是个别情节要写清楚。

表达的方式可以多样化,想怎么写就怎么写。

3、学生自己习作,教师巡视指导。

4、学生交流习作:

选出写得好的习作,说说好在哪里?全班交流。

5、教师选出有特色的习作讲评。

6、学生根据自己的习作修改,同桌互改,提出修改意见。

7、举办“假如我是xx”主题班队会。

三、教学“我的发现”

1、学生自由读词语。

2、教师指名读词语,注意正音。

3、结合词义,说出带点词的意思。

4、思考:

你发现了什么?带点的字有部分部首与偏旁相同,但字与字读音不同,意思完全不同。

5、学生举例说说自己的理解。如:

“归”与“旧”;“狠”与“狼”。

6、小结:

注意区分形近字,正确书写。

四、教学“日积月累”

1、学生读“读读写写”“读读背背”。

2、交流:

成语有什么特点?

第一横排是数字式成语,第二横排是abac式,第三横排是aabb式,第四横排是反义词形式。

3、你在课外还能收集到这几种形式吗?试一试。

4、读一读,记一记。

五、“读读背背”

1、读一读,你发现这些词和我们学过的词形式上有什么区别:

教师讲解:这种形式叫歇后语,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前一部分是比喻,后一部分是解释,也就是全句意思的所在。

2、学生结合前部分的故事,理解后部分的比喻。

3、读一读歇后语,你还发现本次出现的歇后语前部分的特点吗:

教师:前部分全是历史故事或神话故事。

4、找一找,哪些是历史故事,哪些是神话故事?

5、课外收集歇后语。

六、教学“成语故事”

1、教师引入:

上学期我们学习了一些成语故事,今天我们还要学习一个有趣的成语故事。

2、学生自由朗读故事。

3、引导学生借助字典等工具书自学成语,理解喻义。

4、结合自己的生活实际,举例说说自己对这个成语的理解和运用。

5、作业:

抄写、背诵“日积月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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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释与分析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3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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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就在下面,欢迎各位借鉴哦!货物买卖合同【1】买方:__ (下称甲方)地址:__ 邮编:__________电话:__ 传真: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 (下称乙方)地址:__ 邮编:__________电话:__ 传真: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品种、规格:__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 按照______________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 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 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____(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条 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________________ 。

2.计量单位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__(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的负担)。

第四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

4.保 险:______________(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第五条 验收:

1.验收时间:______________。

2.验收方式:____________(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

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______检验机构按______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六条 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________; 总价:__________________(明确币种及大写)。

2.货款支付:货款的支付时间:__;货款的支付方式:__;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3.预付货款:________________(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需要预付货款及金额、预付时间)。

第七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____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____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______%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____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7.其它约定:__。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39;实际费用。

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____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6.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货物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__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8.其它:________。

第十条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__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附加条款:

第十三条 其它事项:

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____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4.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规定的地址或传真号码以______方式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_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6.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分送____________等单位。甲方:__ 乙方:__受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受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于________(地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买 方: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卖 方: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F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 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 保 证 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 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 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 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 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 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 立方(吨)。

第十五条 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D.。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买方: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 代表:____日期:____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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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浙江省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42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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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市,下同)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租赁活动。

第四条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租赁活动及监督管理。

市(设区市,下同)、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租赁活动及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辖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租赁的具体工作。

建设、物价、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有土地租赁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国有土地租赁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开发利用国有租赁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开发利用要求。

第八条租赁的国有土地应当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和程序已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

第九条除下列情形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一)因国有企业采取内部职工持股或定向兼并等方式改革,无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二)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无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租赁地块后,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规定,将租赁地块的坐落、面积、使用条件、使用期限、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具体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协议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前15日将租赁土地的坐落、面积、使用条件、租金、租赁方式等情况向社会公告。协议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再向社会公告,并将租赁合同文本、公告情况及有关情况的说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报备案。

第十二条土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

(二)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租赁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和密度等各项规划要求;

(四)租赁的年限;

(五)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和调整方式;

(六)租赁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及费用;

(七)租赁地块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

(八)租赁地块的交付期限;

(九)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

(十)土地租赁合同终止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

(十一)土地租赁合同解除条件;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土地租赁合同的格式文本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出让土地的最高年限。

企业法人租赁的国有土地期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规定的期限。

第十四条租赁土地租金的最低标准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租金的最低标准经批准后,应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租赁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基准地价应当每3年调整1次。出租人应当根据基准地价的调整幅度及时对土地租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取的土地租金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租赁土地使用权证应当注明“土地租赁”。

第三章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的土地。

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要求和其他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

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自租赁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发利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租赁土地。

第二十条在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内,承租人需改变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向出租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出租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对租金作相应调整;不同意变更的,出租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二十一条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或者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用于抵押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租金;(二)实现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条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二条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

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租。

第二十三条转让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应当与承租人、出租人三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转让协议。

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当同时办理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租赁土地使用权转租的,原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变,承租人应当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土地转租合同,第三人的他项权利由租赁土地转租合同约定。

第二十五条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租及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的年限不得超过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超过国有土地租赁年限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二十六条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证除注明抵押物有关要素外,还应当注明租赁土地的租赁期限和租金交纳情况。

抵押物处分后,依法取得抵押物的受让人应当与出租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在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内,承租人可以将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联营的条件与他人合作、联营。

第二十八条承租土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的,由承担其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

承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

第四章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二十九条土地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出租人不得擅自收回租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土地用途的,经原批准建设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出租人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应当在收回6个月前,将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通知承租人,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给予赔偿。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赔偿金额,由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规划用途、尚未履行的租赁年限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租赁双方根据评估价格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出租人可以参照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二条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届满后,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土地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外,承租人的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续期的,承租人应当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的,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出租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要求提前中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告知出租人。出租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地块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或者未付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责令承租人限期支付,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承租人逾期1年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及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土地的;

(二)未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一)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对出租人确定的赔偿金额有异议的;

(二)对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三)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第三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直接主管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权限批准用于租赁的建设用地的;

(二)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有意规避,没有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

(三)协议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告的;

(四)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租金标准的;

(五)违反本办法租金收取期限的规定,逾期不收取租金,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租赁国有土地登记手续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回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八)挪用国有土地租赁资金的;

(九)有其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需要采用租赁方式的,可先行试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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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班主任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班主任,全文共 6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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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早上好,我要演讲的题目是

青春与责任为伴

把握着没有方向的笔尖,驾驭着青春的风帆,驶向天涯海角,始终没有停泊。踏着时代的碧浪,舞着岁月的节拍,荡漾着平凡的青春,也许这是对你们当代学生生活的最好写照!

你们肆意地挥霍自己青春岁月时,不难发现青春逝去的太匆匆;当你们的脸庞绽开青春笑脸时,父母的眼角却悄悄爬满了皱纹;,当你们尽情驰骋球场、徜徉校园小路时,母亲却在一步步地走进垂暮之年,他们把所有生命的亮色都倾注到了你们的身上,可坎坷的人生道路却使他们自己的生命之光淡弱了。所以,你们终究要明白,青春不仅是音乐与憧憬、浪漫与梦想,青春更应该是一种责任!

为什么不怀揣着梦想前行,青春与责任为伴,遍千山万水,将成长的痕迹镌刻在记忆中,成为生命的永恒,随着青春前行,也许你们会体验到成长的痛苦,也许泪水会模糊你们不愿意哭泣的双眼,也许你们会面临一次又一次的艰难抉择,但你们不应该放弃,想想那些历史车辄辗过而留下的伟人印记,仲尼厄而作《春秋》,文王拘而演《周易》;王羲之,临池学书,池水尽黑;匡衡凿壁借光,囊萤映雪;爱迪生发明电灯,失败千次毫不气馁;达尔文研究进化论数十年如一日,持之以恒。

同学们,古之成大事者,都是有大恒心的人,自强不息,艰苦奋斗,才是走向成功的必由之路,是泱泱中华民族精神的优秀传承!没有不劳而获的硕果,没有从天而降的馅饼!只有不断的拼搏,只有不断的与人生道路上的风雨搏击,我们才可能前行!每当被困难刺疼的时候,应该坚信梦想就在咫尺。

最后祝各位老师新学期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祝同学们在留不住的青春年华里不留下遗憾!

我今天的国旗下讲话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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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市场调查报告选题 市场调查报告名词解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营销,全文共 28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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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辖4个镇7个乡,12个农林牧渔场,79个行政村,总人口24.7 万人。全县共有涉药单位366家,其中药店65家(批发企业3家、县级药品零售企业16家、零售连锁企业13家、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33家)全县各类医疗机构301家,其中县直医疗机构4家、牙所17家、卫生院14家、各类卫生所/室266家。

(一)中药饮片市场混乱

由于我县无中药饮片加工厂,所以中药饮片一般都是从外地采购。批发企业大批量购进中药饮片,然后进行分装。分装后的中药饮片无标签,不能反映中药饮片的产地、规格、产品批号等内容。根据国食药监办[20xx]358号文件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最新规定要求,凡是20xx年7月1日后无标签的中药饮片一律不得销售。并依法进行查处。

(二)无证经营问题仍然存在

在一些偏远的村屯无证经营药品的现象仍然存在,无证非法经营业户法律观念淡薄、唯利是图。他们无需交纳税费,对守法经营户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不良影响,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老百姓深恶痛绝。

产生无证经营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一些地处偏远,当地无医疗网点,造成了市场的空白,一些人见有利可图便非法购进药品进行销售活动;二是一些个体食杂店非法卖药,而且非常隐蔽,检查人员到那根本见不到药,问也问不出来,而当地村民或村医反映他们确实有药品经营行为;三是一些学习医疗人员毕业后无就业门路,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行医卖药。

(三)药品经营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一是规章制度不健全,大多数业户都建立了药品采购、质量管理、审核、入库、出库等各项规章制度,并悬挂上墙。但仍然有少数的诊所存在着制度的不健全,没有悬挂上墙等现象,有的根本没有制度;二是药品管理混乱,一些药店、诊所医疗器械购进、销毁记录不健全,有的甚至没有记录。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实施分类管理,药品摆放不规范。消毒药品、保健食品和药品混放的问题仍然存在;三是部分业户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诊室没有做到三室分开。卫生条件极差,药架落满灰尘、药品凌乱、杂物堆积、成箱的大输液直接摆放在地面上。没有距地面10公分。与墙壁及散热器之间的间距也没有达到30公分。

(四)市场上假劣药品仍然存在

一是不法商贩从不同渠道、不同途径向诊所投放假药;二是有的药店、诊所经营无效期药品和过期失效药品的现象仍然存在;三是个别卫生院、诊所和药店经营没有进口注册证和检验报告书的进口药;四是有个别业户还经营医疗机构制剂;五是有的药店、诊所还非法自配药品出售,包括非法邮购的假药。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个别业户法制观念淡薄、见利忘义、为求高利而坑害消费者,挣黑心钱。有的业户是没有把好源头进药关,有的被以次充好。

(五)药品经营人员素质偏低

据统计,全县共366家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中,有技术职称的仅190余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52%。有的从业人员不具备经营资格,有的不经培训就上岗,有的从业人员连最基本的药品知识都不懂。

(六)相对人法律观念淡薄,存在着侥幸心理

有的业户守法经营意识不强。对他们的违法经营行为缺乏足够的认识。比如药品购销记录不真实、不完整。对此问题他们认为这对企业根本无关紧要。只是走形式,与企业的效益也无关,所以对执法人员的规劝、处罚不理解。即使是被处罚了仍然我行我素。有的业户总是抱有侥幸心理,检查人员来了,马上对自己的违法经营行为做点手脚应付了事。走后依然如故。另外还有部分业户看到检查人员来了,马上关门闭店,拒绝检查。检查人员一走就正常营业。有的业户即使不关门,对处罚也不认可,态度不好。能拖就拖,能抗就抗,即使下了处罚单也不交罚款。

经过一年多的市场整顿,上述问题有的已经得到了纠正和缓解,但违法经营的问题仍普遍存在,有的问题仍很严重。为此,提出以下四项措施进一步加强我县药品市场治理工作。

(一)从“打黑”入手,净化市场环境

从我县情况看,无证经营的“黑点”暗藏在城乡角落,管理部门很难找到。针对这一实际,首先广泛发动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其次利用“两网”成果,发挥协管员和信息员的作用,广泛反馈药品情况,在此基础上,采取“地毯式”检查方法,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力量,进行“拉网式”大检查。一经发现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和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坚决依法取缔。对于进门后找不到药、看不到行医卖药痕迹而群众已指证其非法经营的“黑点”要死看死守,必要时请求公安配合,查到药源、坚决取缔。通过强有力的“打黑”战役,彻底扫除“黑点”,为药品市场的公平竞争创造良好

环境。

(二)规范从药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我局认真贯彻“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在加强药品市场监督检查,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同时,突出“帮”“促”组织人员深入药品经营企业,采取边检查边规范的方法,逐个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建档建卡,并结合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工作帮助他们从建章建

制入手,从基础工作抓起,主要在专人专职、规章、制度、营业场所、药品分类、购销记录及完善设施等方面,严格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实施规范化管理,达到gsp认证标准。在检查指导过程中要找准问题症结,落实整改措施,推进药品经营企业尽快实现规范化管理的目标。

(三)强化依法监督,深入开展打假治劣活动

一是强化日常监督。药品监督部门要切实适应监督对象多样化,监督范围逐步扩展和延伸的变化。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全面整治、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要求。紧紧抓住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镇顿和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要通过公开、公正、透明有效的执法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加大处罚力度,真正体现新机构的新形象、新效能;二是搞好配合,增强打假治劣工作合力。药监部门要主动和卫生、公安、法院、工商、广播等有关部门搞好工作衔接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打假实效;三是建立奖励机制,广泛发动群众,实施社会监督。一方面,局机关要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增强执法监督透明度,接受人民群众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另一方面,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对药品经营点的有效监督,同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使打假治劣变成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四是要充分利用宣传阵地,对涉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大案、要案加大曝光力度。扩大教育和惩戒的范围。形成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无立足之地的社会环境和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四)力求标本兼治,积极探索和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模式

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最重要的是选准规模大、实力强的连锁批发企业,负责组建连锁店,吸收农村各药品经营企业加盟,对药品经营实行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管理。目前,我县已有一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还有一家正在筹备阶段。我们要抓住这一契机,配合市局在搞好宣传发动工作的同时,严格把好初审关。针对连锁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研究有效措施,推动连锁经营模式在我县顺利开展。真正通过连锁经营特有的质量优势、价格优势和服务优势,有效规范全县药品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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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审理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精选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5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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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称甲方):

承租方(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出租之房屋座落于杭州市_______区______路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室内设备和装修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一、

租赁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使用,不得擅自另作别用。

二、

租赁期限,从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每月租金为______币___________元整。

三、

付款方式:乙方应每______向甲方交付_____币___________元整。每次付款应提前______付清。

四、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_____币___________元整作为押金,到合同期满,且乙方交情租赁期间应交的一切费用后,甲方应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五、

在租赁期间:乙方应负责交付__水、电费__煤气费__电话费__有线电视费__卫生费__小区管理服务费等费用。“√”或“X”

六、

租赁期间乙方如有延迟支付租金,则每天按延迟租金部分的2%加收滞纳金,延迟租金达_____天的,甲方有权可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若有家具杂物等不搬者,甲方可视为废物,任由甲方处理,乙方不得有异议;并有权追回所欠租金及滞纳金。

七、

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时,须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解除合同,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支付壹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八、

乙方不得利用该房屋之便进行非法活动,如有发现,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乙方所缴纳的押金则作为赔偿甲方的违约金,乙方要承担因非法活动而产生的一切民事、经济、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九、

租赁期间,乙方应爱惜室内一切设备,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该出租屋及配套损坏,应负责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认为需要装修该房屋时,须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自行改装,但不可损坏原有的建筑结构,乙方在交还房屋时应负责恢复原状。

十、

租赁期满,乙方按时将房屋归还甲方,如乙方需续租须提前半个月与甲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退出时,若有家具杂物等布置不搬者,甲方可视为废物,任由甲方处理,乙方不得有异议。

十一、

乙方应遵守《杭州市暂住人员登记管理规定》暂住人员租赁住房的,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向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十二、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由甲、乙方双方协商解决,另拟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中介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十四、

合同签订之日的电表底数________,水表底数_______,煤气表底数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盖章):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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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方案建议书解释顺序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建议书,全文共 8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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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根据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建议,我社区及时召开相关会议,制定整改措施,逐条进行了认真的落实,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针对我社区存在的个别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进一步加强法律法制宣传教育,以案释法,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并督促大家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坚决杜绝贿赂等违法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根据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针对本社区存在和出现的问题,下一步我社区将举一反三,开展反面典型案例教育,以案释法观看《警示录》;开展反腐倡廉专题讨论。使广大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认清腐败的危害性,汲取教训,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牢记肩上的责任,正确看待和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做到警钟长鸣,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巩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不断提高拒腐防疫和抵御风险能力。

严格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有效预防。根据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我们进一步完善

规章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建立并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到班子的每一个成员,责任到人。把制度建设作为源头治腐、超前防范的重要手段,紧紧围绕权力运行这个核心,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制定完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干部廉政档案、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信访监督等制度。出台考评奖惩制度、廉政责任书制度、行政投诉通报制度等,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靠制度监督、按制度办事的工作机制。

。我社区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不定期地组织大家学习,加强对职务犯罪相关案例的专题分析、研究,吸取教训,进行反思,查找工作漏洞,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对其落实情况,要分阶段地进行通报、总结,开展“回头看”活动。

府 后 社 区 20xx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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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学生实习合作意向书全文

范文类型:意向书,适用行业岗位:学生,全文共 3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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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学生实习安排事宜,本着精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特订立合作意向书如下:

一、 乙方在制定学生实习计划时,提前向甲方通告学生资源情况。甲方也预先向乙方提供苏州工业园区外资企业(客户公司)招聘实习生的需求信息、客户公司的相关信息如薪资待遇、工作时间、住宿条件、交通等。如甲、乙双方均有合作意向,则乙方优先考虑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优秀的、数量充足的实习学生。

二、 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学生进行考核筛选,并将合格者安排到客户公司实习。

三、 甲方按照实际人数收取乙方安置费 元/人。

四、 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对学生的实习管理,稳定实习生队伍,确保客户公司的满意度。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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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廉颇蔺相如列传全文教案 廉颇蔺相如列传优质课教案

范文类型:教学设计,全文共 43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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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的1)学习本文叙事写人的技巧。2)学习古人的博大胸怀、协作精神。3)学习词类活用:使动、意动,掌握虚词用法。

方法:诵读、提问、讲解、质疑。

〖重点、难点1)写作技巧、波澜、刻画、悬念、虚实,在学习小说技巧的基础上进一步理解其特征,在古文中分析体会,为写人物小传铺垫。2)巩固已有的词类活用知识,在翻译文句中体会上下文意,准确辨识其语法特征,并翻译准确活用的词。3)结合课后练习的短文:王渔洋、李晚芳的文章,学习质疑的方法,找疑点,如何质。4)掌握虚词用法:耳、乃,者、所、而。

〖教学内容及步骤(一)关于司马迁和《史记》(见课后韩兆琦文)

(二)关于本文背景的介绍。

一、合纵连横:

战国时弱国联合进攻强国,称为合纵,随从强国去进攻其他弱国,称为连横。战国后期,秦最强大。合纵指齐、楚、燕、赵、魏、韩等国联合抗秦;连衡是指这些国家中的某些国跟着秦国进攻其他国家。又一说,六国地连南北,故六国联合抗关中之秦为合纵;秦居关中,六国居山东,六国服秦曰合纵。本文是说合纵之势中的。

二、据课文内容,赵惠文王十六年(前283年)距秦灭六国前220年差63年。此时,秦经百余年变法强国,已相当强大。于前312年败楚军百万之众于重丘。又于前299年拘囚楚怀王。于战国期间,秦已成为最强的诸侯国。

战国期间有纵横家——士,进行“合纵连衡”,秦以“连衡”攻山东六国,六国以合纵对付西方的秦国。当时,“合纵”之策已破,秦方得势于“连衡”(合纵连横以公孙衍、张仪、苏秦、庞煖等纵横家始谋,成为两种敌对战略)。

战国时的士,是各种人材、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他们活动于各诸侯国,以游说,荐举的方式,得到各诸侯国的作用、发挥着重要作用,廉蔺,都是当时的士。

秦孝公于前356和前350年(迁都咸阳)两次任用商鞅变法“内修法度务耕织,外连衡而斗诸侯。”

秦国变法以后,使得国家制度改进,士、民都有了发挥自身才能的机会,又向外扩张领土,国力日益强大,前283年,秦军伐魏,兵至大梁,燕赵救之,秦军撤去,秦人怨赵,由于当时尚有齐楚燕魏赵等大国首尾相救,所以不能以主力对付赵国。仅以蚕食瓦解,本文写秦赵的政治、外交军事方面的斗争过程,赵国挫败秦国,只因有此背景。当时的赵国尚有相当大的实力,兼以廉蔺以国为重,文武相济,秦国也不敢轻举妄动大举攻赵。

(三)结构概要:本文写了三个故事,以蔺相如为主,以廉颇为宾,三件事都是突出蔺相如的性格,廉颇后又有传。

1.完璧归赵品茗2.渑池相会3.廉蔺交欢(负荆请罪)

(四)分析理解课文:

第一部分:简介身份

既是对两个人物出身情况作必要交待。这是史传文的一般特点,同时又对后文作了铺垫,介绍廉颇,突出他的武功,突出他的“以勇气闻于诸侯”。秦求赵璧,秦赵渑池会,秦国虽无礼,终不敢对赵用强,其原因之一就有忌惮廉颇之勇。同时又为廉颇居功自傲作了铺垫。

介绍蔺相如,则显出他出身低贱,为他的大智大勇的精神,他的扶危爱国的品质作了反衬:出身低贱,但品格崇高,才能出众。

第二部分:是主干,写三个故事。

1.完璧归赵

秦以城易璧,矛盾突起;赵王君臣谋议,予,不予,两难,就显出两国的实力悬殊,秦的贪暴的面目立见。解决这样的困难非易事,欲扬先抑。为蔺相如的出现蓄势,情节陡然紧张起来。

宦者令缪贤说的一件往事,借人物的话,体现了蔺相如的性格,见识卓越,胆量超人,插叙从一个侧面表现人物的性格,烘托、铺垫。

赵王召见蔺相如,对赵王问。表明蔺相如对秦赵形势早就成竹在胸,对秦国的阴谋也看得明白,并指出予璧,弗予的利害。当赵王问“谁可使者”时,相如表示愿往使秦,因为他有非凡的见识,所以也有大勇。并对此表示决心完璧归赵,从他的坚定的口气和条理的分析不仅可以看出相如具有忠于赵国的思想,还具有大智大勇,于是博得了赵王的倚重。“于是”“遂”,这些词语正体现了赵王的对他的信任。

虽然有了这些先决条件,但捧一璧西入虎狼之秦,乃是一场九死一生的搏斗,相如只能凭着自身的才智勇气和赵秦国力的对比,抓住有利形势。叙事至此,情节为之又一紧,悬念,吉凶未卜。

相如到了秦国,秦王对待赵使者蔺相如非常轻慢,又无意交出偿城,相如激于责任感:“臣观大王无意偿赵王城邑,故臣复取璧。大王必欲急臣,臣头今与璧俱碎于柱矣!”一席话震动天地。持璧欲击柱,怒发上冲冠的细节描写,表现了相如大义凛然不可犯的气概,迫使秦王让步,答应斋戒设九宾大礼受璧。相如初胜,即先发制人掌握主动,先派人归璧于赵,然后在殿上慷慨陈辞,理直气壮申明归璧于赵的理由:先从历史上看秦君不守信用,再以秦赵形势强弱对比表明秦可能欺赵,赵决不敢欺秦,暗示造成这样的后果其曲在秦。最后指出自己宁死不负赵,气势夺人,迫使秦王十分被动,秦王虽怒,但不愿以一璧之故而断绝秦赵之欢,即使当时杀相如,在外交上已经输掉了一筹。实际上是秦国尚不能对赵采取太强的军事行动,所以只好毕礼归之赵。正是相如出使前就料定的,这也是赵国有足能对抗秦国的军事力量--以勇气闻于诸侯的廉颇作外交斗争的后盾,秦廷抗辞才能胜利。虽不正写廉,从侧面暗写一笔廉颇,应开头。

这里突出了相如的智勇和爱国精神,能言善辩、善于把握时机,同时也暗写廉颇的军事才能和勇气。虚实明暗相映衬,情节上环环紧扣,越来越紧迫的气势。

此事已完,其影响未完。秦志不逞,故攻赵,更显示出各国矛盾斗争的复杂性,也是为人物设置了新的难题,引出了渑池会。会前,廉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当年秦王与楚怀王相会于秦,设伏兵截其归路,楚怀王被拘,走赵,赵不留,又被秦囚禁至死。所以秦一向以此为圈套,颠覆别国,赵君臣对此深感忧虑。廉颇与王诀体现了思虑深远,语虽少,意却深,体现了他重国事,有勇有谋的性格,从而突出了随赵王前行的相如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渑池会上,秦王负强欺赵,欲对赵王施无礼。相如挺身而出,针锋相对,以其人之道治其人之身,秦王不从,相如欲以死相拼,震慑了秦王,使秦不能加胜于赵,赵盛设兵,秦不敢动,又一次体现了廉颇的作用。外交上的胜利全仗相如之勇气,廉蔺相互配合,保全了赵国的尊严,又使秦受挫,这里繁笔写蔺,简笔写廉,相映相生,突出了两个人物。

相如拜为上卿,似是矛盾已告一段落,而新的矛盾又起,渑池会是秦赵矛盾,相如在此中建立功勋,而又成为赵国将相不和的引线。廉颇居功自傲,轻视出身平民,低贱的相如(春秋战国时的各诸侯国正是不重出身地位而任人唯贤,使士的才干得以施展,才使国家保全。战国纷争给了士发挥作用的机会)而相如却一再忍让,经由门客传言,终于使廉颇领悟到相如不欲与廉将军争列并非是惧怕羞愧,而是以“先国家之急而后私仇”是相如忍让的原因,体现了相如的以大局为重,不计小嫌的大度,终于,廉颇亲自负荆请罪于蔺相如门,表现了廉颇虽执著名位之争,却性格直爽豪放,知过能改,忠于国家的高尚品质。这一故事点出了蔺相如廉颇之所以能够献忠尚义,就在于以国家为重的忠义之心。前两事全突出了廉蔺配合文武相济才使赵不败,是突出了合作的重要。

(五)写作借鉴和阅读体会:

从历史著作的特色看,本文突出表现了士阶层的两个杰出人物在特定的历史时代所起的重要的历史作用,而且显示出作为个体的士,怎样在时代中把握机遇,实现自我的价值;而作为文学作品的传记文学,它又有极高的文学价值,可供写作借鉴:

1.三个故事各有首尾,有独立性却又环环紧扣,相互关联 故事以秦赵--蔺廉这一双重矛盾冲突贯穿,以前者为主,后者为次,前者决定着后者,层层推进,引人入胜。内外两者矛盾冲突层次井然有序,外部矛盾缓和了,内部矛盾便激化了,这样结构文章清晰而有力量。

2.叙事有波澜,曲折抑扬 如完璧归赵,秦求赵璧又不予之城,秦强而赵弱,矛盾陡起,蔺相如分析了形势,并入秦请完璧归赵,情节已趋缓和。秦廷受欺,相如睨柱,又紧张,秦王答应相如的要求,又趋缓和,相如欺秦王,几被处死,情节紧张,秦王终于毕礼而归之,不再索璧,又趋缓和,相如因功拜上大夫。秦因璧事攻赵,又紧张,为好会,引出渑池会,归国拜上卿,廉颇与之争位的矛盾。

叙事要有波澜,不能平铺直叙流水帐。就要抓住贯穿于事件中的矛盾冲突,围绕矛盾冲突组织材料。本文的冲突是塑造表现人物形象的必要手段,形象是在冲突过程中展现出其方方面面的性格。蔺相如的智、勇、忠义是一成不变的,廉颇的则随矛盾发展而有变化。

3.选材的精当 写人物要把人物置于冲突中写,才能生机勃勃,而传记则是以人物一生中的最光辉的事件来表现人物的精神品质的。本文以三件典型的事,把个人和国家双重的矛盾、利益纠结在一起,突出了廉蔺的崇高品质和性格特征,且又以细节描写予以声色之,就使得人物在这三件事中栩栩如生,恰当充分地表达了作者的主旨。同时,全文也显得十分集中。描写人物,刻画细节很生动突出。

4.悬念、虚实映衬等技巧在本文体现突出。

(六)质疑提示:

1)读王渔洋、李晓芳的文章,区别:王文是质疑,李文是读写借鉴。

2)王世贞“对这种称道”提出质疑,他的疑点何在?

予秦璧、弗予,两言决之,并无曲直之分,奈何畏之又挑其怒。

3)质疑要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作为标准,按照理性的逻辑规则,寻找不合逻辑,不合事实的矛盾。例如,见道旁有水,使断定昨天夜里下了雨,这个推理是否合理呢?首先是昨天夜里在外的人最有发言权。他遭了雨,下雨是事实,其次道旁的水可(不可能)能是雨水,这个证据不合理,譬如房顶上有积水,这个证据便合理,它是下雨的结果,可以推断原因。所以质疑是理性活动,必须遵循逻辑规则和事实来提出疑点,并要对疑点进行剖析,指出其不合理之处,不能妄言。

质疑的内容要有一定的认识价值。像本文的疑,就有澄清史实的价值。《石钟山记》也是质疑,就有研究命名逻辑的价值,惜之,苏轼没能,也不可能把这一逻辑方法问题彻底解决。但是引发人们探究的欲念,还是有价值的。

提出质疑,就要有辩驳,要驳倒不合理的,要找不合理之处,进行反驳,反驳的理由要充分,这也要合乎逻辑和事实,最后再提出自己合理的看法。

4)分析王世贞的质疑。

a.疑点:奈之何既畏而复挑真怒也!

秦强赵弱,赵畏秦合理,挑其怒不合理。

b.何以见得是故意挑其怒?

秦王设九宾,斋戒而待相如上璧,相如欺秦王,这就使秦有了理,有借口攻赵索璧。这就是挑其怒,对强权不能搞以其之道还治彼身。

c.这个疑点并不能否定此传,还需史实旁证,但这里提出的矛盾性细节足以构成了疑点,疑点可成立。

七.质疑练习:

林肯总统曾担任律师,为好友之子阿姆斯特朗被指控谋财害命案辩护他以律师资格调阅全部案卷,阅后得知指控成立的关键在于原告方证人福尔逊发誓说在10月18日的月光下,清楚看到小阿姆斯特朗用枪击毙死者。林肯要求法庭复审,当面质问了证人福尔逊,终于证明小阿姆斯特朗无罪,发表辩护辞据此,设想一段质问证人并为被告辩护的话,写成演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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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洽谈业务委托书 业务洽谈全文

范文类型:委托书,全文共 2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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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声明:我_______(姓名)系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的_______为我公司洽谈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洽谈本工程的相关事宜。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职务:________

投标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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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调查报告名词解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2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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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公布了《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薪酬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北京高校毕业生的平均起点工资为2262.31元,近三分之二毕业生的起点工资在20xx元以下,近四分之一毕业生起点工资在1000元以下;最高起点工资为22500元,最低起点工资则只有150元,相差150倍。数字也许是枯燥的,但数字所反映的现实往往耐人寻味。

相信大多数人看到这样的调查报告时,最渴望了解的事情就是,那个月薪150元的大学毕业生到底是谁,他从哪所高校毕业,学的什么专业,又是什么样的单位聘用了他。一个大学生花父母的积蓄完成学业之后,却拿着150元的月薪走上社会,这样的.就业现状到底该怎样形容呢?无论如何,恐怕摆脱不了一点悲哀和无奈吧。大学生就业难是个老话题,但是就业难对于大学生的心理世界到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我们的社会似乎并不了解,也不太在意。前不久,湖北某著名高校的bbs上发了一个帖子,标题叫做“我现在终于被逼得变态了”。

发帖人到底怎么“变态”呢?原来他听说哪儿摔下了一架飞机,死了50多人,当时他竟然丝毫也没有痛惜,第一感觉就是又多了50个职位。如果说网上的帖子难免有些夸张的成分,那么,前两天发生在南京五台山体育馆的“围困”事件就应该有说服力了。某人才市场在那里搞了一个招聘会,以20元门票的高门槛吸引了众多大学生参加,但大学生进场后发现,这个面向大中专毕业生的所谓“特大型招聘会”,不仅招聘单位很少,而且提供的岗位大多是业务员、保安甚至搬运工。

这样的招聘如何收场,也就不难想象。就业难对于大学生来说是无法逃避的焦虑,但对于某些人而言,却是趁火打劫的大好时机。以招聘做幌子收取巨额门票只是最低级的手段,更广泛而隐蔽的情形是,用人单位利用就业难的困局,拼命压低起点工资,玩命抬高就业门槛。如此一来,用人单位的劳动力成本是降了下去、利润也提高了,但国家和社会花了很大成本培养出来的人才,却像劣币一样找不到自己的位置。

如果这样的局面不能得到改善,如果听任大学生在校园和社会的过渡地带彷徨不已,那不就是读书无用论的最好注脚吗?大学生就业难有着复杂的社会和经济背景,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决心和智慧,也需要时间。无论是大学生还是他们的家长,总的来说都是体谅国家的难处、也有耐心等待这个解决的过程的。但需要郑重提醒的是,在国家拿出完善的教育和就业机制之前,各地政府和高校在大学生就业问题上并非就无所事事了。

我们都知道,很多城市都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这个标准究竟是摆着看的,还是有着法律的约束力呢?那些以150元起点工资聘用大学生的单位,是不是应该受到舆论谴责和行政追究?更进一步,看到大学毕业生越来越不值钱,而且这个倾向难以由市场自行调整,那么,政府就应该制定一个最低起点工资,以扭转用人市场的极度失衡。

粮食收购还有最低限价呢,大学毕业生的“市价”就更不应该一再贬值而无人过问。“长安米贵,居之不易”。央视经济节目曾经算过一笔账,大学毕业生在大城市过日子,每月没有一千多元根本就无法保证温饱。想一想起点工资在千元以下的那些大学毕业生,我们不仅心痛,而且感到歉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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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年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00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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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住的房子使用的年限久了,经常出现一些这样或那样的质量安全问题。关于房子的问题该去找谁理论呢?下面,小编分享一篇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给大家!供大家参考阅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条例》全文如下: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五章 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

第六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

第七章 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活动。

房屋的消防安全,电梯、燃气、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军队、宗教团体、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工作机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纳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智慧应用系统,协调和监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房屋安全调查、安全鉴定、解危补助、应急抢险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监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房屋安全调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安全调查工作。

第五条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建筑装饰等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第六条 鼓励运用保险机制创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方式。建设单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等方式,探索建立商业保险、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第七条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房屋装修企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以及物业服务单位等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不良信息,由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载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机制,向社会公开举报和投诉的受理方式。

房产主管部门接到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查处并反馈当事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转送建设等有关部门。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以及户型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书面告知房屋的基本情况、性能指标、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责任,在法定设计文件规定的该房屋建筑使用年限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使用不当、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除外。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建设单位所签订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因房屋产权不明晰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房屋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先行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义务。

国家直管公有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是国家直管公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十一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负有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委托安全鉴定、治理安全隐患的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

(二)对因房屋使用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配合做好房屋安全调查,采取人员转移、防汛、防灾等应急抢险措施;

(四)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幕墙进行常规维护、安全性检测鉴定和维修,并保留相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采取前款规定的各项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属于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因对共有部分采取前款规定的各项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规约的规定共同承担。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本条规定的各项措施所需费用,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取。

第十二条 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将房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基本事项,在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可以向城建档案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出卖人或者出租人查询房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基本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查询。城建档案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利用已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方便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房屋实行物业服务等委托管理方式的,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共有部分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并在委托关系解除后,及时将管理档案完整移交给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专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实行自行管理的,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 对用于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贸、旅游、交通、民政等用途的房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相关安全责任。

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房屋装修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装修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对其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施工活动。

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住宅房屋,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非住宅房屋装修的管理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手续。

住宅房屋装修中需要对房屋结构、墙体、使用荷载进行拆改、变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装修施工前向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擅自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房屋装修涉及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由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经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验收合格。

本条例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结点和基础等。本条例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及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十八条 住宅房屋装修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有效凭证。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进行备案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修的书面意见;

(三)原房屋平面图和装修方案。

涉及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还应当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出图章以及注册结构师执业章。

委托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实施装修的,还应当提供装修合同以及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查,制止违法装修行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施工人员应当接受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装修行为。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对住宅装修行为进行日常监督巡查。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利害关系人发现违法装修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报告。

房产主管部门接到违法装修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处理。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施工人员等不得拒绝、阻挠房产主管部门、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现场巡查,不得拒绝、阻挠房产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执法活动。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条 房屋的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负责,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依法成立后应当向市房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

本条例所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办公场地等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当年委托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此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二)房屋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

(三)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

(四)房屋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交付使用后,除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还应当在房屋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因出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委托鉴定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统一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安全鉴定费用补贴。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周边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周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鉴定:

(一)挤土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等其他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 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实地调查周边房屋的地基、建筑主体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编制房屋变形监测方案以及专项安全防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边区域房屋安全。

第二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委托安全鉴定的,由相关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托鉴定。

第二十五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的,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委托书或者合同;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房屋权属证书、证明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有效凭证,或者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有效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报告应当由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审。对结构特殊、环境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鉴定人员的正常鉴定活动。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委托鉴定的情形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将鉴定报告报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二十四小时内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随时可能出现房屋倒塌等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观察期结束后应当再委托进行安全鉴定;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暂时不便拆除或者风险难以预测,人员必须撤离,但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应当拆除的整幢房屋。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危险房屋依照《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处理。

第五章 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既有建筑幕墙维护检修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日常维护巡查工作。

本条例所称建筑幕墙,是指由玻璃、石材等板材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相对于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建筑幕墙的设计使用范围。

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和养老院二层以上部位不得使用玻璃或者石材幕墙。住宅、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宜使用玻璃或者石材幕墙。

第三十一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幕墙进行常规维护和检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建筑幕墙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少每十年对建筑幕墙进行一次安全性检测鉴定。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

(二)遭受风暴、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幕墙,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需要实施改造、加固或者拆除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买受人提供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当包含建筑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设计使用年限以及今后使用、维护、检修等内容。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建筑幕墙工程规定的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中,应当明确买受人承担的建筑幕墙安全使用维护义务。

第三十三条 本市建立建筑幕墙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对本条例施行后交付使用的含有建筑幕墙的新建建筑,应当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设立建筑幕墙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建筑幕墙的检查、检测、维修。建筑幕墙专项维修资金与其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总额不得超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上限。具体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

第三十四条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收到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同时抄告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报告区、县(市)人民政府。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危险房屋解危的督促及协调工作。

第三十五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对危险房屋采取加固处理、原址重建或者配合政府成片改造等治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危险房屋采取加固处理方式解危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加固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三十七条 对危险房屋采取原址重建方式解危的,在满足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占地面积和原建筑高度的规划实施。

危险房屋原址重建的,应当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优化审批流程,依法缩短审批时限,并依法减免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片危险房屋的改造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解危的督促检查,对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危险房屋的解危费用包括因解危引起的维修费用、搬家费用、过渡费用、室内装修补贴等费用。解危费用的承担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因不可抗力、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不当使用等非他人原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异产毗连房屋的解危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

(二)因施工、堆放、撞击等他人原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造成房屋险情的责任人承担;

(三)在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相关责任人承担;

(四)因多种因素或者多次行为造成房屋结构损坏的,按照责任大小承担;难以确定的,由责任人平均承担。

第四十条 除采取解危措施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对危险房屋的结构、墙体、使用荷载进行拆改、变动。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将未采取适当解危措施的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或者延续相关证照。

第四十一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建立房屋安全应急救援组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遭受火灾、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后的房屋进行应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告区、县(市)人民政府。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组织人员紧急撤离。

第四十二条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险房屋进行巡查,核查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建立危险房屋信息登记、注销制度。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告区、县(市)人民政府。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组织人员紧急撤离。

第四十三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一)切断水、电、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二)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三)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应急抢险拆除或者损坏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或者补偿。

房屋抢险工程属于应急抢险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其确定的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章 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缴纳白蚁防治费用。

第四十五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由白蚁防治单位对装修房屋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鼓励住宅房屋装修时一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开展白蚁预防处理活动,提供技术以及咨询等服务。

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或者超过白蚁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四十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五年。房屋在白蚁防治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白蚁防治单位按照白蚁防治合同的约定进行灭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住宅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住宅装修中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装修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相邻房屋结构损坏或者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及时委托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委托鉴定,逾期不委托鉴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大中型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委托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委托鉴定,逾期不委托鉴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及时委托进行周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鉴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委托鉴定,逾期不委托鉴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鉴定报告或者备案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违反本条例二十六条规定,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中删除。

第五十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或者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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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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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1月30日审查批准,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等废弃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等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适时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普及和宣传。

第八条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的技术创新以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活动。

第九条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奖励、积分等机制,鼓励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智慧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

第十三条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商场、公园、广场、体育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三章分类与管理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

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实施细则等。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驻银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各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四)机场、客运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五)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资源垃圾目录,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第二十条从事生活垃圾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范围内,公示可回收物目录,公布回收价格及服务电话;

(二)根据可回收物目录,扩大收集渠道,做到应收尽收;

(三)配备相应的贮存设施设备,不同种类的物品应当分类贮存;

(四)消防、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以及标准。

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或者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物业管理示范企业的评定中。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生活垃圾资源回收日,资源回收日各有关单位和职能机构应当组织宣传活动并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第二十四条鼓励从事生活垃圾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农贸、果蔬市场、超市等产生的厨余垃圾以及尾菜等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近就地或者集中处理。

鼓励开展农贸市场果蔬废弃物、厨余废弃物资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应用。

鼓励社会组织、学校和个人开展旧家电、衣物、书籍等生活用品的捐赠、交换以及其他资源循环利用的活动。

第四章分类收集与运输处置

第二十五条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置管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六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设备以及人员,收集车辆有明显的垃圾分类标识;

(二)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

(四)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清理作业场地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

(七)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八)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九)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十)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处置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和管理,年度检修计划应当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管理台账,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四)做好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状况良好、外观整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从事生活垃圾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车次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六)违反第(八)、(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资源垃圾,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及其容器,废水银产品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四)一般垃圾(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以及家庭产生的花草、落叶等。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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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绍兴市区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6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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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市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使用国有土地并支付租金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租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租赁活动及监督管理。

建设、价格、财政、工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有土地租赁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通过租赁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租赁国有土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一)因国有企事业单位采取内部职工持股或定向兼并等方式改革,无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

(二)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无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程序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办理。协议租赁的,租赁条件、结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

第八条租赁国有土地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赁当事人;

(二)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租赁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和密度等各项规划要求;

(四)租赁的年限;

(五)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和调整方式;

(六)租赁地块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

(七)租赁地块的交付期限;

(八)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

(九)土地租赁合同解除条件;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国有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出让土地的最高年限。

第十条租赁土地租金的最低标准,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制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基准地价调整时,租金的最低标准作相应调整。

协议租赁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取的土地租金按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上缴市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登记规则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三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的土地。

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十四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要求和其他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

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需改变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向出租人和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出租人和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对租金作相应调整;不同意变更的,出租人和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十五条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租金;

(二)实现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转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应当与承租人、出租人三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转让协议。

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租的,原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变,承租人应当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土地转租合同,第三人的他项权利由租赁土地转租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租的年限不得超过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超过国有土地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十九条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可以将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联营的条件与他人合作、联营。

第二十条承租土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的,由承担其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

承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出租人不得擅自收回租赁的国有土地。

因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土地用途的,经原批准建设用地的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出租人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土地,并对承租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土地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期。

经批准续期的,承租人应当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的,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出租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要求提前中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告知出租人。出租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地块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或者未付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责令承租人限期支付,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承租人逾期1年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注销土地使用证,并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权限批准用于租赁的建设用地的;

(二)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而有意规避,没有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

(三)协议租赁国有土地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布的;

(四)违反本办法租金收取期限的规定,逾期不收取租金,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租赁国有土地登记手续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回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七)挪用国有土地租赁资金的;

(八)有其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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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全文发布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工会,全文共 49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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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16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xx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11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基层工会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科技创新等活动。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第六条工会应当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七条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接受会员评议和监督。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八条本市工会各级组织的建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及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的,应当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十条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或者工会工作委员会。社区、村内企业较多的,可以建立联合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

同一区域或者行业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建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的工会联合会。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业或者成立6个月尚未组建工会,职工有建会意愿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产业工会,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经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总工会委员会以及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期限届满仍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进行换届。

第十四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企业负责人兼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五条工会应当对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十七条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工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

乡镇、街道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乡镇、街道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十九条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由工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工会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建议;工会要求重新处理时,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企业符合法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依法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就劳动标准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调整、重大劳动争议的处理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第二十五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就前款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未签订集体合同的应当按照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代表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第二十六条代表职工一方参加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协商的代表为职工协商代表。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委派或者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单位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但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职工协商代表因参加协商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有关人员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以及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体罚等侵害职工人身权的情况时,工会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15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又不改正的,工会有权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四)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侵犯女职工、残疾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六)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工会书面处理建议,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第二十九条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知情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或者拒绝调查。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工会。

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组织,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通知相关工会参加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其上一级工会或者企业所在地工会实施监督,参加验收。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三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督促并协助企业消除隐患和危害,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和处理;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企业未能采取措施及时作出处理,对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和控告,支持和帮助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报同级工会;重大伤亡事故,同时报市总工会。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工会有权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三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对职工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解决;不予解决的,工会应当立即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及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共同协商处理,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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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市场调查报告选题 市场调查报告名词解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营销,全文共 9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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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称、经理级别、调查的时间和内容等,贷款调查报告。

2、调查报告的基本情况:要写清贷户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家庭成员、住址、从事职业专业技能、诚信程度等。

3、资产负债情况:详细写清贷户家庭固定资产状况具体细目、数量、平方面积、座落位置、购建时间、现价值及其它资产机械设备、名称、数量、现价值。负债情况写清贷款金额,贷款形态、欠息金额和其它负债等,计算资产负债比例。

4、家庭经营情况:写清贷户的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种植主要作物,具体亩数、产量、产值、每亩纯经济收入;养殖业总收入、头数、生产周期、周期内的产量、产值经济效益;加工业写清加工量、经济效益;外出务工收入等情况;综合评估客户全年收入状况,调查报告《贷款调查报告》。

5、贷款方式:属于担保方式的贷款,写清担保人基本情况与资产负债状态、分析评估担保资格、属于抵押贷款,要写清抵押物的名称,存放具体地点、数量、(房产写明座落位置结构、间数、层数、平方面积写清占地和建筑面积、附简易平面图)估价、还款的来源等。

最后调查人写出准确的意见,承担的责任。

签署集体研究意见,确定第一、二、三责任人,无论调查人或信用社不能签署含糊不清的意见。

1、调查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称、经理级别、调查的时间和内容等。

2、调查报告的基本情况:要写清贷户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家庭成员、住址、从事职业专业技能、诚信程度等。

3、资产负债情况:详细写清贷户家庭固定资产状况,具体细目、数量、平方面积、座落位置、购建时间、现价值及流动资产现货、应收货款、现金、机械设备、名称、数量、现价值。负债情况写清贷款金额,贷款形态、欠息金额和其它负债等,计算资产负债比例。

4、家庭经营情况:写清贷户的家庭生产经营项目、投资规模、经营周期、产值、销售收入及利润等情况,全面综合评估客户的收入状况。

5、贷款方式:属于担保方式的贷款,写清担保人基本情况与资产负债状态、分析评估担保资格、属于抵押贷款,要写清抵押物的名称,存放具体地点、数量、(房产写明结构座落位置、间数、层数、平方面积写清占地和建筑面积、附简易平面图)估价、还款的来源等。

最后调查人写出准确的意见,承担的责任,报批社签署集体研究意见,确定第一、二责任人。无论调查人或信用社不能签署含糊不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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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名词解释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司法,全文共 15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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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需要由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具体予以实施。

(一)法律援助机构

我国在国家一级,建立司法部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对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1997年5月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2008年年底,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增设法律援助工作司,具体职责是“指导、检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规划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同时,许多社会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以及民间机构、高等学校的法律院系积极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它们在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援助条例》第21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据此,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所属人员都可以成为我国的法律援助人员。

1.法律援助人员的概念和范围。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在法律援助中具体履行法律援助职能,直接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和案件并且享有法律援助权利和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人员。

2.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利:

(1)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如实陈述事实和情况,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协助调查案件事实;

(2)领取办案补贴;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法律援助人员的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负有以下几方面的义务:

(1)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事项。

(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财物或者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4)尊重当事人的隐私,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的商业秘密。

(5)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6)及时向受援人通报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案件承办的进展情况。

(7)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法律援助条例》第26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同时,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法律援助条例》第28条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其中,收取财物的,由词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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