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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精品20篇】

如何写好公司车队管理办法?看看吧。优秀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设置,可以使职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其工作积极性。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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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办公用品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范文类型:办法,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3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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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耐用办公用品的领用:

1、耐用办公用品包括:电话、计算器、订书机、文件栏、文件夹、笔筒、打孔机、剪刀、戒纸刀、直尺、起钉器。

2、耐用办公用品已于员工入职时按标准发放,原则上不再增补,若破损、残旧需更换的必须以旧换新。

第三条易耗办公用品的领用:

1、易耗办公用品分为两部分:部门所需用品和个人所需用品。

2、部门所需用品包括:传真纸、复(写)印纸、打印纸、墨盒、碳粉、硒鼓、光盘、墨水、装订夹、白板笔。

3、个人所需用品包括:签字笔(芯)、圆珠笔(芯)、铅笔、笔记本、双面胶、透明胶、胶水、钉书针、回形针、橡皮擦、涂改液、信笺纸。

4、部门常用易耗办公用品月用量标准见附表。此标准为暂定数,可依据每月平均用量进行合理调整。

5、每月24日前,由各部门将次月《申购单》填好(常用易耗办公用品不得超过每月用量标准),经部门经理初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复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后交采购部统一采购。

6、发放时间:每月15号(如遇假期,顺延)。其余时间一般不予办理办公用品的领用手续。

7、领用方法:由各部门按发放日期统一到办公用品仓申领签字,若部门领用超出需求计划的,须经综合部长批准后方可发放。

8、部分办公用品(油性笔、水彩笔、签字笔、白板笔、圆珠笔芯、圆珠笔、涂改液、各种电脑墨盒)实行以旧换新原则,传真纸领用时须以中间纸交换。

9、电脑耗材品(鼠标、墨盒、打印墨水碳粉、硒鼓等)由总经理批准,综合部长审核后方可领用,申领时须依旧换新。

10、本着节约与自愿的原则,可不领用或少领用的应尽量不领用或少领用。综合部对于

节俭成效突出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表扬。

第四条:未列入耐用及易耗办公用品的其它物品的申领,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者,以此为准。

附件:1、常用易耗办公用品月用量标准

2、《部门办公用品需求计划表》

附件1:常用易耗办公用品月用量标准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办公文具分为消耗品,管理消耗品及管理品三种.

1.消耗品:铅笔,刀片,胶水,胶带,大头针,图钉,笔记本,复写纸,卷宗,标签,便条纸,信纸,橡皮擦,夹子等.

2.管理消耗品:签字笔,荧光笔,修正液,电池,直线纸等.

3.管理品:剪刀,美工刀,钉书机,打孔机,钢笔,打码机,姓名章,日期章,日期戳,计算机,印泥等.

第二条文具用品分为个人领用与部门领用两种.个人领用指个人使用保管的用品,如圆珠笔,橡皮擦,直尺等.部门领用指本部门共同使用的用品,如打孔机,钉书

第三条消耗品可依据历史记录(如以过去半年耗用平均数),经验法则(估计消耗时间)设定领用管理基准(如圆珠笔每月每人发放一支),并可随部门或人员的工作状况调整发放时间.

第四条消耗品应限定人员使用,自第三次发放起,必须以旧品替换新品,但纯消耗品(如打印纸)不在此限.

第五条管理品移交时如有故障或损坏,应以旧换新,如遗失应由个人或部门赔偿,自购.

第六条办公用品的申请应于每月25日由各部门提出

第七条办公用品严禁带回家私用.

第八条办公用品一般由管理部向批发商采购,其中必需品,采购不易或耗用量大的物品,应酌量库存,管理部无法采购的特殊办公用品,可以经管理部同意并授权各部门自行采购.

第九条新进人员到职时由各部门提出办公用品申请单向综合管理部领取办公用品,人员离职时,应将剩余用品一并交回综合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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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校公用经费管理使用制度精选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18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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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确保公用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霍邱县20__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教计[20__]15号)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用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

1、学校公用经费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经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核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初中生年均公用经费定额为840元、小学为635元。)。

2、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二、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与办法

1、 我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集中监管、统筹使用、分级预算、计划调控。

2、 学校会计加强对各学校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指导及使用的监管。各学校费用由各校校长审批,经手人 、证明人、审核人、“四签”后,再报中心学校审批列支。各学校费用收支仍在中心学校账套内分部门核算,以准确反映各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

3、公用经费管理实行自下而上的预算编制制度。年初,统筹管理的经费由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需要进行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报中心学校初审。统筹使用的经费由中心学校牵头,各学校校长参与进行费用预算编制。后由中心学校对各学校的公用经费年度预算进行审核,最后报教育局核准和财政局备案后执行。各校要严格按照科学合理、统筹兼顾、规范透明、高效顺畅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更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解决难点,集中财力办大事。学校公用经费预算要落实到具体项目、科目,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不留缺口,确保每一分钱用到学生身上。

4、公用经费执行支出实行自上而下的计划管理。各校预算及使用计划经上报并核准下达后,应严格按计划执行。各学校要制定实施预算计划,在学校内部把预算执行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

5、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重大财务事项或活动资金支出超出1000元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中心学校要监督所辖各中小学的公用经费按计划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截流所辖各学校经费,原则上由各校自行支配,但村小超过500元支出项目须书面请示中心学校研究同意,方可实施。

各学校要对照年度预算的总体目标,定期分析公用经费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经费的正常使用。

三、公用经费使用要求与标准

1、公用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教育、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及内控计划执行,做到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师奖金、福利(按规定标准计提的福利费除外)的开支、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2、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以及大型培训讲座等费用的开支。

3、差旅费:

①学校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用。

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4、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交通费的开支范围:指汽车燃料费、租车费等。租车费是指师生集体外出需租车而发生的费用。凡所租车辆须有合法证明材料,学校不得租用非法车。

5、设备购置费、设备购置费:指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实行政府采购。

6、维护维修费:指不改变用途的各种设备(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日常开支的维修费用;各种房屋建筑物的不改变用途的维修费用和平房不改变结构、不增加面积的落地翻修费,校内公共设施,如道路、管道等设施的日常维修费用;房屋内部的装修及内部管线等改造支出;为保证网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日常维护支出。

四、公用经费管理使用的开支计划和公示监督检查

1、学校应按照教育局《中小学义务教育保障经费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及本校经费预算测算表编制全年公用经费使用开支计划。

2、学校要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固定资产等管理制度和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各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安全有效。每学期学校对帐、物、表、册进行自查,中心学校定期组织核查。

3、学校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公布,采用上墙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同时,要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收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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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空调使用办法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办法,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7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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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既使工厂办公室人员有一个舒适的办公环境,又节约用电、科学耗能、延长空调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1、科学使用夏季室内温度高于30摄氏度方可开启制冷系统;冬季室内温度低于6摄氏度方可开启制热系统(按照办公室内悬挂的温度计所显示的温度值为准)。

合理调控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根据温差科学定时。空调的开关时间规定:综合管理部根据每月温度不同于每月一号的通知栏上贴出空调开关时间,各部门以此时间进行开关。早上8:0011:30开空调,下午13:1518:30开空调特殊状况除外。

2、夏季遇到雷雨时应立即拔下空调插头,以免雷击导致空调损坏。

3、空调运行请关掉门窗,最后离开办公室的人员负责关机;严禁无人空耗。

4、综合管理部定期组织做好空调室内机的保洁工作,每周务必擦拭一次(在断电状态下);个性是防尘网要每月清洗一次;以降低能耗。

5、长时间不用空调应将插头拔下,做好防尘处理,同时将遥控器内电池取出。

6、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空调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行的,肇事人要考核扣分;考核扣分2-20分。

7、当空调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维修部检修;维修部不能修理的,应报采购询价外修;以确保空调的正常使用之需。

8、为了本人和他人的健康,在空调开启的办公室内吸烟者书面警告处分,并加经济处罚。

9、以上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责监督、检查。

10、采取职责区划分,部门负责人连带职责的原则制定

11、职责人负责自己区域空调,电灯,门窗的开于关如第一职责人提前下班,其区域还有人未下班,需要委托其他人关空调及电灯否则职责属于第一职责人

12、最后下班之人负责检查办公区所有空调电灯门窗开于关4行政人事中心负责对空调的采购拆装维护管理

13、区域负责人负责空调及相关电源关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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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空调使用办法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办法,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1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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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使用管理规定

为正确合理使用空调设备,落实节能降耗措施,现对空调的启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空调的使用

1、空调作为办公设施,仅限于办公期间使用,不允许在非办公时间使用空调。

2、使用空调时,应先关掉门窗,如需通风换气要先关掉空调。下班要提前15分钟关掉空调,坚决杜绝开窗使用空调现象。

3、办公室在夏季室内最高气温到达30℃以上,方可开启空调制冷,制冷温度设置不应低于26℃,其余时间(晚间、阴雨天等)不得开启空调;冬季室外气温到达0℃以下的,方可开启空调制热,室内温度不得高于18℃。

4、办公室人员离开办公室,应即刻关掉空调,严禁室内无人状况下开启空调。

5、夏季雷雨天气应立即关掉空调,切断电源,以免遭受雷击。

6、为了持续空气清新及个人和他人的健康,不得在办公室开空调期间吸烟。

二、空调的职责管理

1、空调使用实行“专人负责制”,由部门指定现场职责人全权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职责。有关职责人和员工应根据本制度规定使用、管理好空调,切实保障空调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并避免能源浪费。

2、空调的清洁由各部门自行负责,维修、保养工作由行政部门负责。

3、空调一旦出现故障,有关现场职责人应及时向公司行政部报告,由公司行政部统一联系维修。

三、空调使用注意事项

1、全体员工务必增强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意识。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启空调外壳,不得私自拆装空调开关,也不得在空调线路上乱接线。更不得让部门以外其他任何人员进入办公区域开启空调(专职维修人员除外)。

2、空调需要按照使用说明规定进行操作,如发生故障应及时向行政部门报修,不得自行拆卸,否则职责自负。

3、空调使用中不得随意改变风叶方向,因为人为因素造成空调设备或遥控器损坏的,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损坏人承担。

四、违规职责

1、凡违反上述“空调使用”开启空调的(特殊状况事先经批准的除外),给与现场职责人罚款30元/次。

2、凡发现办公室(区域)人员已下班离开工作场所,空调仍开放的,给与现场职责人罚款30元/次。

3、凡发现私自拆装空调、挪动空调、开启空调外壳等状况的,给与违规操作者罚款50元/次,若无人承认违规操作的,由现场职责人承担监督管理不力职责。

4、凡空调遥控器保管不当,导致违反本制度规定开启空调的,除按上述对应条款处罚外,同时给与遥控器保管人罚款30元/次。

5、凡空调遥控器造成丢失或损坏的,由遥控器保管人照价赔偿,赔偿金额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6、如涉及使用不当或者故意损坏,由使用部门或故意损坏者负责修理或赔偿的职责,行政部将视设备损坏状况会同设备保养部对故意损坏者做出相应的处理,并处以罚款。

7、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行政部就处理状况通告全公司,罚款金额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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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公司印章使用流程及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7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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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目的

1.1.1为加强公司印章管理,规范印章的保管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印章种类及使用范围

1.2.1公司公章:以公司名义行文时;应税务、工商、海关等国家强制机关的要求以公司名义填报表格或办理有关手续时。

1.2.2部门章:按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银行、税务等有权机构要求在办理相关手续需加盖相关部门印章时;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联系时。

1.2.3合同章:以公司名义签定合同、协议时。

1.2.4其他印章(如法人章、职章、签字章、各类专用章等):权力机关的表格文书等有相应要求时。

2印章保管与职责

2.1公司行政部负责办理印章的刻制、改刻与销毁,建立印章管理台账;2。2公司行政部负责公司所有公章、内部章保管、日常使用与管理;2。3法务专员负责对全部需使用公章、法人章、合同章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的职责,对任何有异议的情况必须即时向总经理汇报,并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2.4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非经总经理核准,非印章保管人员不得接触印章,任何人员不得将印章带出指定保管地点。如有遗失、误用或毁损的,由保管人承担全部责任,且必须立即向总经理报告。遗失后还必须依法及时公告作废。

2.5保管人职务及岗位变动时必须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并由总经理办公室监督交接。

2.6所有印章保管人必须严格遵守印章管理制度,禁止扩大范围用印,对不

符合公司制度、规定的申请用印事宜或存在风险的文件,有权拒绝用印并立即上报总经理;同时,印章保管人必须承担文件审核控制各项风险;

3刻制

3.1印章的刻制由部门负责人提交申请书,写明刻制原因、刻制样式及刻制时间等,经法务专员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获准后由公司行政部负责办理。

3.2印章的规格、刻制程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3印章刻制后要留存印模。

3.4印章刻制后,公司行政部必须及时将印章转交本制度规定的印章保管人并做好印章移交手续。

3.5公司行政部须建立印章管理台账,登记印章刻制的时间、地点、部门、印模、印章交接记录、印章销毁记录、印章保管人变更、印章改刻以及印章管理的其他相关事宜,与此有关的原始材料也要附在台账中。公司行政部负责保管台帐,台帐永久保存。

4启用与用印

4.1印章在启用前必须在公司行政部处进行登记,留印备案。

4.2印章必须由保管人与公司行政部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使用。

4.3各部门及工作人员用印必须遵守先申请、再审核、后盖章的授权用印原则。用印时必须填写《用印申请单》,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4.4公章、合同章用印,应当按照附件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4.5财务专用章,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后方可用印;部门章用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用印。

4.6用印时,用印人需将批准后的《用印申请单》,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保管人核实、用印。

4.7严禁任何人私自用印,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表格上用印,严禁出具盖有印章的空白介绍信或合同等法律文件。

4.8严禁对审批手续不全、《用印申请单》填写不规范、用印文件资料未经法务专员审核通过或未按照法务专员要求修改的用印事宜及用印文件资料用印。

4.9各类印章必须专章专用,禁止各类印章混淆使用、替代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使用效力层级较高的印章替代本应适用的印章,印章保管人须向法务专员说明情况,法务专员评估存在法律风险的,应拒绝印章保管人用印。

4.10印章保管人应确认用印文件内容完备、规范并已通过法务专员审核,在文不离手的情况下,方可加盖印章。几份相同文件资料,均应认真审核,确认完全雷同。多页文件资料必须加盖骑缝章。

4.11保管人应制作《用印登记表》。用印时,必须在《用印登记表》上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用印人的部门、姓名、用印日期、用印数量、用印文件的名称、内容摘要且用印人必须签字予以确认。

4.12保管人除于文件文稿上用印外,并应于《用印申请单》上加盖使用的印章存档。

4.13如印章保管人离岗,离岗前应将印章转交于公司行政部处代为管理,并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5借用与归还

5.1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外借印章使用必须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5.2未经总经理批准,公司公章、法人章不得外借。如因总经理外出无法签字确认,必须由印章保管人电话申请同意。财务专用章、部门章和其他用章外借必须逐级审批,由借印人填写《用印外借申请单》交部门经理、管理行政中心经理审核并分别签字。具体外借用章审批权限如下:

备注:“√”表示用章必经审批阶段;“x”表示如遇特殊情况所提报审批阶段。

5.3获准将印章外借使用的,必须在印章保管人处办理借用登记手续。用印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严禁在空白纸、空白表格或其他空白文件中用印。

5.4借印人用印后必须在用印完毕回公司一小时以内归还,并办理归还登记手续。

6改刻与销毁

6.1如需改刻印章,由保管人提交申请书,写明改刻原因、改刻样式及改刻时间等,经法务专员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获准后交公司行政部办理具体改刻事宜。

6.2在启用新印章的同时,旧印章由法务专员及时进行公证销毁,并由公司行政部登入印章管理台账。销毁印章的公证文书按照规定归档并交公司档案室永久保存。

6.3如需废止印章,由保管人提交申请书,写明废止原因、废止时间等,提交总经理审批同意。废止的印章由法务专员及时进行公证销毁,并由公司行政部登入印章管理台账。销毁印章的公证文书按照规定归档并交公司档案室永久保存。

6.4印章改刻或销毁后,公司行政部按公司发文制度和流程发布旧印章停用通知。

7签字权限管理

7.1所有涉及第三方的合同、审批单据、承诺书、说明书、报价单等公司文件必须由总经理授权或根据公司制度拥有签字权限的人员根据授权及权限签字,并按照本制度加盖印章方可生效,严禁无授权的对外签字行为,如违反本条规定,按本制度处罚规定予以处理。

7.2法务专员负责监督,发现未按本制度或相关规定执行的签字行为或风险的,法务专员直接反馈至总经理处,根据总经理批示及本制度和相关规定会同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8违规处罚

8.1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印章管理制度,防控公司风险。

8.2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关责任人人民币50——500元的罚款。对于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视情况并处降薪、降职、记过、公开批评、开除。如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公司有权向相关责任人索赔。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并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8.3本制度由管理行政中心负责解释及监督执行。

9附录

9.1用印申请单

用印申请单

申请部门:__

备注:用印申请人可根据用印文件实际情况按栏目内容选择填写;具体审批人按照用印审批权限表严格执行。

9.2用印登记表

用印登记表

备注:用印申请人可根据用印文件实际情况按栏目内容选择填写。

9.3用印外借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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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学校经费管理使用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18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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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量入为出,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教育教学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设分管副校长、总务主任、会计和出纳。分管副校长为财务具体负责人,总务管购、出纳管钱、会计管帐、保管员管物,四者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协作、相互监督。

第四条

学校预算编制专班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并提请教代会审议通过。学校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教代会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教职工公布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年终对学校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分析,并向教代会作财务决算、预算情况报告。不断健全和完善财务制度,使之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五条 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开代收费用内容,在收费前应在校内醒目的地方予以公布。

学校各项代收费由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支付,严肃收费纪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六条 任何处室、班主任、科任教师个人,都不得擅自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坚决杜绝乱收费。

第七条

任何教职工个人不得为其他单位向学生代收各种费用,不得统一向学生订购教辅资料、学习用品等,不准向学生强行推销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以外的任何图书、资料、杂志等。

学校每学期期末对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收费情况纳入教师及有关职能处室的考核内容。违反规定的,除责令退还所收款项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职称评审资格,年度师德考核为不合格。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查处。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各项支出坚持“一本帐,收支两条线,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开支范围,由校长在年初预算经费中审批执行。

第九条

各项费用支出坚持严格的审批制度,对大额支出如校舍修缮、设备采购等,由班子会根据学校年初预算讨论决定,报上级有关部门立项审核,对应政府采购的,报上级实行集中招标订购。

学校购买除应政府采购外的办公用品、教具及日常用品等有关费用支出的有关规定是:

总额在200元以内,报财务校长批准后,由总务处或指定有关教师二人以上购置。

总额在200元—1000元,先必须填写预算报告单,报校长批准后,由总务处或指定有关教师二人以上购置。

总额在1000元以上的用品购置,须经学校班子会讨论通过后,由总务处和相关处室办理购置,特殊情况由校长决定。

教职工个人原则上不得私自购置。

第十条

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规范合法,先送总务处(财务室)验查发票或凭证后,由经手人填写支出证明单(注明用途),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如果是购置图书等固定资产要经保管员验收入库或入册,验收人签名),分管副校长审核,报校长审批后才能报销。

报销条据有关规定是:

条据总额在200元以内(含200元),有经手人、证明人、总务校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条据总额在200元以上的,由经手人、证明人和总务校长签字后,经校长签字方可报销。

凡生活进餐招待条据,须注明招待事由,由经手人、证明人和总务校长签字,经校长签字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公款不准借给教师个人,因公出差借款要得到校长审批后方可借款,并在报销时扣回。

第四章 差旅费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事先必须得到校委会同意和校长批准。因公出差者,按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必须在出差结束后的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凭证要先由总务主任验查,分管副校长审核,经相关处室主任证明签字,再交校长审批,给予报销。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

完善财务检查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实行教师财务监督值日制度,认真抓好每学期期末的教师代表对学校财务的清算工作,加强对财务的监督,及时了解学校经费收支情况,掌握资金使用状况。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相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总务处、财务室应按国家和上级有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的有关会计报表、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完整无缺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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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工会的管理办法及规定通用

范文类型:办法,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工会,全文共 5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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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参政、议政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行厂务公开制度,加强工会的维护职能。

1.1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发挥工会职能。

1.2强化职工群众监督职能,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继续推行园务公开制度。

1.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

2、关心职工及遗属的生产和生活,加强园所文化建设。

2.1做好困难职工申报工作,定期做好特困职工的摸底和建档工作,实行特困户档案全国联网并动态管理。

2.2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及节日期间的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2.3关心女职工及儿童的身心健康状况,按相关规定对全园职工、在园幼儿每年进行体检。

3、会费的收缴和使用制度

3.1职工经个人申请均可加入工会组织,会员有上缴会费的责任与义务,也有享受会费的权利。

3.2会费的上缴标准为:会员每月工资收入的0.5%向工会组织交纳会费。

3.3会费的收缴程序:工会负责同志将会员的会费按标准足额收取,按时上交工会。

4、_工作管理制度

4.1_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口与_工作应根据国家颁布的《人口与_法》,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

4.2_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4.2.1_率100%,晚育率100%。

4.2.2离岗、休假人员签订_合同率100%。

4.2.3当年措施落实率90%。

4.3女职工生育满三个月应采取节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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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学校经费管理使用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6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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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报销票据原始凭证的要求

原始单据(发票)的一般要求:

1、报销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财政局及税务部门印发的统一收据,填写时一律用炭素笔,圆珠笔或铅笔填写无效。

2、发票内容要齐全:单位名称(一律填进修学校)、日期、品名(必须填写物品及办公用品的具体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金额正确,大、小写相符。票据一经涂改即无效。

3、印章要齐全: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或收据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有效期内(必须是本年度或前一年度印制的)。

4、在超市购买商品的,须提供超市机制发票(发票上须注明品名、单价、数量)且商品符合财务报销范围。

5、报销凭证严重破损导致内容不全、不清的,财务人员不得给予报销。

二、财务报销手续及要求

(一)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学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所有的财务支出都必须经校长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结算。

(二)预算申报制度

学校各类需要采购的物品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做好预算由校长签批,方可借支进入采购程序,采购秉承一人为私二人为公的原则,为报销提供证明。严格执行前帐不清后账不借。

(三)财务报销基本手续及要求

1.购买的设备、办公用品、贵重物品需经手人签字、审核人签字(财务)、校长签字,方可报销、进账。

2.凡到财务处报销的票据,需校长、审核人、经手人签字方可报销。

3、教职工到财务处报帐,必须携带报帐所需的全部凭证,包括:需要报销的有关发票、收据;物资采购一律由学校统一执行。

注意:先签字后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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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学校公用经费管理使用制度精选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14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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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经费是发展教育事业、推进教育现代化的物质保证。当前,教育经费来之不易,管好用好有限的教育经费,是学校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的重要职责,也是抓源头管理、防微杜渐、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为认真执行《会计法》、《中小学财务制度》、《如皋市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现就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重申如下:

一、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

1、学校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本校财务部门实行统一核算,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全额解缴财政专户,不准设立收入过渡户,不得公款私存或个人保管,不得将学校收入、往来款、代管款项转移至其他单位或部门(如工会、食堂等),不得隐瞒或截留学校收入,更不得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

2、学校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核算支出;必须严格按经费收支计划和部门预算执行,坚决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

3、学校经费不得借给系统外个人、单位使用,不得对外投资或购买有价证券,不得为附属单位和其他单位进行经济担保。

二、加强收费管理

1、各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收费管理负有全部责任。学校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实行票款分离,及时向学生或学生家长出具规范的票据,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

2、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代办性收费项目时,必须以学校名义发放《告家长书》,在坚持自愿的基础上明确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示。

3、加强学生代办费管理。各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的代办费收费标准收费,按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规定严格控制代办费的列支范围和项目,学期结束前,必须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出具结算清单。在代办过程中所取得的相关返还款、手续费、劳务费等,应及时冲减学生代办费。

三、健全单位经费管理制度

1、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审批制度,明确经费审批的职责和权限,严格经费审批的手续,每张发票都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校长、分管校长、总务主任和总账会计要各负其责,严格把关。

2、学校成立内部审核领导小组,建立重大经济往来或经费支出集体研究制度。学校大宗采购支出或大型业务活动,由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属于政府采购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办理。学校研究重大开支的有关会议应邀请学校总账会计或报账员列席,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以备查考。

3、建立票据管理责任制,加强票据的领用、保管、缴销的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有关票据,严格审查外来票据,严禁用不合法的票据作为支付凭证入账。

四、严格控制消费性支出

1、凡属本市教育系统内部在基层单位工作或开展各项活动确需用餐的,要坚持在学校食堂用餐,中午一律不准饮酒。

2、严格控制招待费用。学校发生的招待费必须按照“小额、合理、必需”的原则列支。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和娱乐消费。

3、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要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量入为出。各类庆典活动要俭朴,学校组织教师、学生出市参加各类活动,必须报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

五、严格食堂财务管理

1、学校食堂作为为教师学生服务的非盈利性部门,要单独设置食堂伙食账目,划清学校与食堂的经济往来,认真核算食堂收支,准确反映盈亏,定期公布账目。

2、要建立完善食堂物资管理制度,加强对物资的采购、验收、领用、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堵塞漏洞,杜绝浪费和损失。

3、由个人或单位承包的学校食堂、商店等后勤服务部门,必须坚持公开招投标,学校要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要向教职工公布承包合同和承包金额,将承包金额全部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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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学校公用经费管理使用制度精选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8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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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管理学校教育经费和正确使用经费,避免盲目浪费教育经费,做到合理合法。经学校教代会全体成员一致讨论通过,特制定以下经费管理制度。

一、学校的预算内外经费均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后勤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财务人员要求做到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总务处负责加强对财务人员得管理和业务学习指导。

二、由后勤分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经费收支实行审批制度。各部门需要使用经费的必须逐层请示汇报到主管领导。一百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负责审批,一百到五千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5000元以上由学校教代会讨论审批。

三、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计划报经学校教代会批准后,财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计划圆满完成。

四、各项支出的原始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核,内容真实合法,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并有经办人、验收人和有关负责人签字,最后校长经签字后方可办理支出,否则财会人员不准予报销。

五、严格遵守物价部门核准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亮证公开收费,根据上级规定,各项收入使用财政统一规定收费票据,收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学生乱收费;严禁非财务部门和个人私自收取、存放资金,私设“小钱柜”。

六、出纳、会计要独立分管经费和帐目,分工明确,尽职尽责。提款数额较大(10000元以上)的经费需要有2人以上财务人员协助,保证资金安全,切实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七、凡是学校预算内、外资金的全部存入学校的公家户头,凡属于教育经费的一律不得挪做他用,各项专用基金严格按规定提取,分别核算管理,专款专用。

八、严格控制借款,因公借款,需以书面形式汇报所需的开支数额及相关说明,并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借支,并按规定时间及时结算。

九、严格执行本条规定;禁止动用教育经费变相或乱发奖金、实物、补贴等等。

十、会计每月月末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校长汇报收支结余情况,定期向教师公布有关经费的收支情况,主管领导定期对所属部门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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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空调使用办法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办法,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6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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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节能减排、勤俭节约、安全使用原则,切实加强我司办公室空调用电管理,更好地为广大职工带给良好的办公环境,确保我公司空调安全运行,现制定办公室空调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办公室在使用空调时根据气象台温度预报结果,在夏季室外最高气温到达33度以上,方可开启空调。一般状况下不准开启空调。

第二,使用空调时,应先关掉门窗,不能在开空调的室内吸烟,如需通风换气要先关掉空调。下班要提前15分钟关掉空调,长时间(20分钟以上)离开时,要关掉空调,以便节能和保证减排效果。

第三,由于空调的使用和开启不当,造成空调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要追究使用者职责。

第四,为做到节能降耗,要求夏季空调设置在26度以上,以免空调长时间工作,压缩机发热,发烫,影响正常使用。

第五,空调施行“专人负责制”,行政部经理为空调使用职责人,主要负责掌握空调的使用时间,管理所属空调的正确使用方法,避免人为损坏,以保证空调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六,夏季雷雨天气应立即关掉空调,切断电源,以免遭受雷击。遇上节假日,应拔去空调插头。

第七,当空调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修,由电工上门检修,是人为原因损坏,要照价赔偿;是质量原因,及时联系空调维修部维修。

第八,全体职工务必增强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意识。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启空调外壳,不得私自拆装空调及电源开关,不得随意在空调线路上乱接线。

第九,公司不定期、不定时对空调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或故意损坏的,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并对部门进行通报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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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学校经费管理使用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56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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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的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488号)文件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吕梁学院及所属单位(包括党群部门、行政部门、教学系、教辅和科研部门等)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财务处,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是学校财经管理的职能部门,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八条学校校内设置的财务机构为二级财务机构,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根据《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会计人员上岗必须持有会计证,各单位不得任用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学校财务机构,必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的同意。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计划和任务,结合财力状况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各项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财务收支都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学校执行的年度预算应与主管部门批准的部门预算在收支口径上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学校要根据财力可能编制预算,要参照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目标、计划和任务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在编制时要区别情况制定各项经费的具体标准,使预算有据可依,防止预算编制的随意性,做到预算安排公正、合理、切合实际。各单位的一切收入及支出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所属各级单位按预算编制要求上报本单位预算年度收支计划,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草案及经费包干安排意见,报经学校党委扩大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学校决算是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并对决算进行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教育、财政科研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学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1、教学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学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的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七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执行山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山西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要按照山西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对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学校任何单位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截留学校各项收入,严防收入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条 学校支出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各单位要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要对支出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分配

第二十四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等。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二十八条专用基金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的资产主要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对现金和各种存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

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对各类存货,应建立严格的采购、验收、入库、保管、领用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提高存货使用效益;要认真做好存货的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存货账实相符、安全完整;对于盘盈、盘亏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根据上级规定分为六类: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变价、报废等,按照山西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和明细账的登记。

第三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校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财务分析指依据学校事业计划、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学校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收入、支出和基金变动情况、财务运行绩效和发展潜力等进行剖析、比较和评价,总结成绩和优势,找出问题和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部门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一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学校党委扩大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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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32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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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域使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制定了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现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毗邻陆地的平均高潮线以下的海域及其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从事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等各种用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海域使用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领取海域使用证,方可使用海域。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批准发放海域使用证的权限,在发证、年审或办理海域使用期延展手续时代收。其中,属国务院或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海项目,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收。

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海域使用人征收海域使用金。

第四条海域使用金是国家有偿转移海域使用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属于国有资源性资产收益,必须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海域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一)海域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有偿出让给海域使用人时,按照规定向海域使用人收取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海域使用期满后,海域使用人经批准续期使用而缴纳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也属海域使用金。

(二)海域转让金是指通过有偿出让形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开发、利用时,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按规定的比例,向国家缴纳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增值的部分价款。

(三)海域租金是指在不转让海域使用权的条件下,海域使用人将通过有偿出让形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出租给他人开发、利用时,就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的比例,向国家缴纳的海域使用权出租收入的部分价款。

第六条海域出让金按照使用海域的区位和对海域生态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别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围海、填海工程及排污、倾废用海

1、改变海域属性的非种植、养殖填海工程用海,比照邻近土地出让金价格的30%一次性计征。

2、基本改变海域属性的储灰、储渣场等围海倾废,每年每亩按200元计征。

3、临时性使用海域储灰、储渣等的,每年每亩按150元计征。

4、其他排污、倾废用海,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3号)执行。

(二)海底电缆(光缆)、管道及工业、交通用海

1、海底电缆(光缆)、管道,按实际长度乘以保护宽度(一般为100米)确定计征面积,每年每亩按30元计征。

2、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平台或者井组等海上人工构造物,按核准的海域使用面积,每年每亩100元计征。

3、海底和海面以上建筑工程,按排他性影响海域面积,每年每亩100元计征。

4、修造船用海,按每年每亩200元计征;拆船用海,按每年每亩300元计征。

5、经营性专用港口、码头、船坞,按批准使用的港池或码头前水域面积,每年每亩100元计征。

(三)旅游用海

1、海上游乐场(含水下游乐设施)、经营性海水浴场等旅游用海,按批准使用海域面积,每年每亩30-50元计征。

2、非固定性旅游设施(主要指在海水浴场内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摩托艇、橡皮舟筏设施等),每件每年100元计征。

(四)盐业用海

潮间带纳潮制盐用海,按占用潮间带面积,每年每亩5元计征。

(五)海砂、贝壳等海底表层资源开采,离海岸(海岛)线三海里以外的按批准的水面面积,每年每亩按500元计征。离海岸(海岛)线三海里以内的,按批准水面的面积每年每亩按1000元计征。

(六)养殖用海,主要仅对具有企业性质的单位或联合体,以及养殖专业户征收。

1、池塘(包括围海)、滩涂海水养殖和浅海筏式养殖,按占用水面面积(含区间距),每年每亩20元计征。

2、浅海底播养殖,按每年每亩30-50元计征。

3、海上网箱养殖,按网箱占用水面面积,每年每平方米2元计征。

4、凡是沿海当地渔村(农村)从事滩涂、浅海养殖业(包括从捕捞业转为养殖业)并以此为主要生计的渔民养殖用海,经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认,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政府同意后,暂时免缴海域使用金。

(七)其他经营性用海,按每年每亩不低于100元计征。

第七条海域转让金,按海域使用权转让交易取得的增值额50%计征。

海域转让增值额是指海域使用权转让所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海域转让人原受让该海域使用权时所支付的海域出让金和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

第八条海域租金,按其租金收入的20%计征。

第九条海域使用金按照不同类型的用海项目和使用年限一次性缴纳或按年度缴纳。

凡一次缴纳的,必须于领取海域使用证或办理延展登记手续的同时一次缴清海域使用金。

凡按年度缴纳的,应在领取海域使用证或办理延展登记手续时缴纳第一年的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即年审之前缴纳。

凡申请使用海域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征,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1年计征。

第十条《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前已使用海域的,使用者应当依照规定,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海域的有关手续。其中应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自《办法》发布之日起补缴海域使用金,属于减征、缓征或免征海域使用金的,按本办法规定补办减征、缓征或免征海域使用金有关于续。《办法》发布后使用海域的,自批准用海之日起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十一条海域使用金征缴具体办法。

(一)海域使用金的缴交。海域使用申请批准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负责填发“缴交海域使用金登记单”。海域使用方根据缴交海域使用金登记单有关规定,将海域使用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在开户银行设立的“海域使用金财政专户”。凡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征交纳海域使用金总额3%。的滞纳金。

(二)统一海域使用金票据。征收海域使用金,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域使用金专用票据。海域使用方按规定全部或按年度支付海域使用金后,财政部门应及时为海域使用方开具“福建省海域使用金专用票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域使用金专用票据填发海域使用权证。

(三)海域使用金缴库方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填报“海域使用金清算单”与财政部门进行核对。财政部门将海域使用金用“一般缴款书”,分别以“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海域租金”项级科目按中央、省、市、县分成比例就地缴入各级金库。

第十二条海域使用金根据海域使用批准权限按以下规定划分收入级次:县级和设区市级审批征收的海域使用金30%上缴中央财政,其余的70%分别上缴县级和设区市财政;省和中央审批征收的海域使用金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省级财政。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可按不高于海域使用金征收总额5%的幅度内,安排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域使用金征管业务费。

第十四条按规定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可从成本中列支。

第十五条海域使用人在使用海域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减免申请,经有批准权的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减缴、缓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可按其损失程度,适当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二)公共航道、公共铺地、防坡堤、航标、执法和科研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军事、市政排污等非营利性用海活动,免缴海域使用金。但其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确需改变用途的,要依法补交海域使用金。

(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可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四)经上一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仍处于试验阶段的高新科技项目用海,可免缴海域使用金。

(五)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减缴、缓缴、免缴海域使用金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加强对海域使用金征缴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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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学校经费管理使用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10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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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学校经费使用管理,加强民主理财,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坚持依法理财,严格经费管理,坚持民主理财,做到校内财务公开。

第二条、预算编制的原则:统筹安排,量力而行,保证重点,略有节余。首先保证人员经费和教育、教学、科研的需要,注意重点项目经费的安排,严格控制公务费的开支。

第三条、经费预算方案的制定程序:财会室每10月份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汇总核算,对下年度收支情况认真匡算,制定综合财务预算计划草案,提出经费安排的初步意见,提交主管财务校长审阅和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其预算执行情况,由财会室定期向主管财务校长汇报。

第四条、经费管理办法:量入为出,指标分解,分片使用,统一管理。

1、全校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由分管校长按国家政策和学校的有关决定确定,通知财会室执行。由财会室实行统一管理、一级核算。

2、公务费、业务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经费,根据年度计划由学校统筹管理,并加强督促,严格控制支出在限额范围之内。

3、学校负责人作为经济责任人,要从严从紧把好经费开支关口,力求用有限的经费办更多的实事,产生更大的办学效益。

第五条、经费使用规定及审批程序

1、在县教育局下达会计年度预算经费指标之前,学校只能作维持正常运转的日常费用开支。

2、每年11月底,由财会室提出《学校统筹经费管理方案》和《部门经费分配方案》,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财会室要根据年度预算计划统筹管理公务费、业务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经费的有效使用。

3、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等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4、各项费用开支均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在规定的范围内,本着节约的原则掌握使用。如有违反制度者,财会室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5、不在预算经费计划安排内的开支,由财务室(或相关人员)写出专项报告,报校长特批。

6、基建费支出的审批程序:

(1)基建预付款由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其《合同》分送财务室与档案室存档备查。履行《合同》分期付款时,必须经质检部门签出对工程质量进行跟踪审计的意见,报校长审签后,由财会室执行支付。

(2)基建决算款须经审计后,由校长签字认定才能支付,并将决算情况报校长及校务会。

7、大小型维修的修缮费。其经费预决算先由财会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审(同一项目不得一人既管施工现场又搞预审),然后由分管校长审核,最后报校长审签。

8、学校食堂、小卖部实行承包,独立核算,学校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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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全文共 20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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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学生体检、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通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房屋大修理支出、偿还基建债务等方面的开支,不得用于校舍建设、车辆购置、专项设备购置等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本性项目支出。

第四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增强支出管理的科学性、合法性、有效性;实行保障与控制并重的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深化支出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厉行节约,讲求实效,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公用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_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_〕79号)规定的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

第六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要纳入区财政部门预算,实行预算管理,由区级财政在预算内全额安排,且不得低于省规定的基准定额标准,并做到逐年增长。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分配)年度中小学公用经费预算,应主要根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不同条件学校办学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办学条件薄弱、规模较小学校及教学点的公用经费标准。

第八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由区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小学经费预算足额及时下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的支付办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中小学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县(市)、区,公用经费资金直接支付到区级财政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有关账户。

第九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专户管理或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统筹集中或挪用。要以独立设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为基本预算编制、管理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主管学校进行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预算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编制,清晰反映学校公用经费的所有收支项目,做到完整准确,公开透明。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在维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基础上求发展,优先安排教育教学工作所需资金,不得预留硬缺口。

第十一条

中小学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有计划、合理地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开支,又要合理安排保证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逐步建立目标责任控制体系、综合定额管理体系、考核监督绩效体系。

第十二条

中小学要强化支出管理,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规范各种支出行为。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结合实际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科学确定公用经费支出结构,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严格控制管理性开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加大管理力度,从严控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规范公务出差行为,差旅费、交通费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认真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加大控制力度,厉行节约;

安排适当的教师培训费,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等开支;

实验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专用材料等购置,按规定在公用经费中足额安排信息技术费,用于教学资源和软件的购置以及网络信息费用支出;

严格控制其他支出,相关支出按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与教学教研无关的外出考察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三条

公用经费支出严格实行校长负责制下的审批制度。规范实物管理程序,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物品登记台账,建立健全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管理制度。经办人、验收人、保管人应明确责任,按财务或资金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中小学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审批程序。购置教学办公用品、仪器设备、专用材料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并统一纳入中小学预算。

第十五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要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增强学校财务工作透明度。学校应建立由行政、工会、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财务审查小组,对学校公用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学校应建立年度收支预、决算报告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加强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业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依法落实公用经费督查、审计制度,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严肃查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本办法视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更新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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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学校公用经费管理使用制度精选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32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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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行为,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使用和管理的通知》(赣教财字〔20_〕59号)、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_〕7号)以及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市教规划字〔20_〕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用经费来源与分配

我县义务教育学校经费实行以县为主、“校财局管”的教育经费管理体制,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教育部门统一核算、管理、监督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使用。

1、公用经费的组成。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生均公用经费,现行补助标准为小学500元/生·年,初中为700元/生·年;二是各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2、公用经费的分配原则。依据上一学期核定的'在校学生人数和省财政资金下达情况分配各校。在开学时,中小学财务核算中心按公用经费总额的10%预拨学校,以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剩余资金逐月报账。在每学期结束时,依据学校的实际学生人数,同时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偏远山区、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的原则与学校结算。

二、公用经费的使用范围与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参照以下范围和标准实施。

1、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5%安排。主要用于:上级主管部门、县进修学校组织的学校管理人员及教职工的培训,以及学校自行组织的校本级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等。对学校自行组织教师外出参加培训讲座、学习考察,将严格审批制度。对学校教师培训计划所列培训内容、时间、地点、人数和费用进行认真审核。严禁无实质性内容的培训、学习考察,坚决杜绝借培训之名进行公款旅游的行为。

2、设备购置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10%安排。用于课桌凳、图书资料、教学仪器、音体美器材、师生所需生活设施等的购置,其中专项用于课桌凳购置的费用不得少于公用经费总额的5%。设备购置必须严格按相关程序办理:各学校必须根据可用资金,区分缓急,通过集体讨论决定后,书面向县教育局上报购置计划批准执行。按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设备购置实行政府采购。

3、修缮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15%安排。用于校舍维修、校园文化美化建设、教学及生活设备等的维修。各校应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资金总额,在开学一个月内经集体讨论决定后向局校建办和财统股报本学期维修维护及校园文化美化建设预算。初中、中心小学达5000元以上,村完小达2000元以上的单个项目,需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实施,项目预结算报局校建办审核。大型修缮项目按政府议事规则及有关程序实施。

4、招待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2%安排。各学校业务招待费支出必须坚持勤俭节约、从省从简的原则,严格执行“八项规定”要求。对各类活动和迎接上级检查确需招待的,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就餐。同时严格控制接待标准、接待范围,坚持同城不吃请。

5、业务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35%安排。用于教育、教学业务与管理所需费用。如教学教研活动经费、教师学生各种竞赛经费、文体活动经费等。

6、办公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30%安排。用于支付印刷费、水电费(含学生饮水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务费、信息技术教育维护费、教师用教材、学生音体美活动及音体美教学费、学生实验实习费、实验耗材、专用材料费等。

7、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3%安排。指除上述以外从公用经费中支出的费用外的其他费用。

三、公用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

1、中小学财务核算中心受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负责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的经费核算,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制度,规范教育经费收支行为,统一实行学校财务预算管理,确保教育经费有效使用。

2、强化预决算编制执行。各学校要严格遵守《江西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科学编制学校预算。中小学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小学统一编制。学校必须在开学两周内编制好经学校行政会、教职工会讨论通过的本学期经费预算,并附预算编制说明一并报局批复后执行。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并通报教职工后,及时书面按程序报批,以严控经费支出的随意性。调整幅度在5%以内(含5%)的,书面报县局备案;10%以内(含10%)的,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15%以内(含15%)的,报局长审批;15%以上(不含15%)的,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复。同时,严格坚持“预算总额不突破”原则,单位预算调整后都加的,则应在其他小项中相应调减。

3、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中心小学以上学校要成立财务监督小组,实行民主理财,每月定期在公示栏中公开学校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教职工的监督。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由1名副校长、1名中层干部和3教师代表组成(副校长、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由每年的教师代表大会产生),副校长为组长。学校财务每学期结束时还须向全体教职工集中公开公示一次。

4、严格把好“三关”,确保经费安全使用。一是严格把好预算执行关。二是严格把好发票审核关。中小学财务核算中心要认真检查学校票据相关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各项支出发票必须有经手人、证明(验收)人,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账,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中小学财务核算中心应拒绝报销。三是严格把好经费支出关。对不符合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的项目,中小学财务核算中心应拒绝报销。

5、 完善财务制度。中小学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中小学校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各乡镇中心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集中或调剂所属村小及教学点的生均公用经费,不得变相从所属学校经费中列支。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

6、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赣市价费字〔20_〕34号),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收取规定允许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义务教育学校除按省、市文件规定允许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7、加强资产管理。完善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中小学校资产处置监管。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要建立健全校舍设施安全预警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自然灾害工作,确保学校财产安全。

8、强化监督检查。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校长应将每学期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在校内公示,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县教育局每年开展一次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内部审计,审计面不低于学校总数的30%。对离任的中小学校长进行校长离任审计,对未经县局批准同意面发生的学校债务,由任内校长个人承担。

四、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上述之条款如因上级出台新的管理规定而有冲突的,则以上级新规定为准。

五、本办法自20__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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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公司印章使用流程及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4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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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并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

1、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保留原办公室印章壹套,包括:“ x办公室”公章壹枚,“x办公室财务专用章”壹枚。

2、对外联络和日常工作使用的新的印章壹套,包括:“领导小组 ”公章壹枚,“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壹枚。

二、印章管理

1、印章实行专人专柜保管,按保密要求,保管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盖印章,不得私自随意将印章带出办公室,不得交由他人使用或拿走使用。

2、设立用印登记册,主要登记用印时间、用印部门、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批准人、经手人等。登记册妥善保管,以便日后核查。

三、使用办法

经以下三种程序后印章保管人可按规定在文件资料上加盖印章。

1、已经领导审签的文件资料,可直接加盖印章。

2、未经领导审签的文件资料,用印经办人先填写“盖章审批单”,经领导批准后加盖印章。

四、财务专用章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办公室《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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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深圳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34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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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制定了《深圳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深圳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xx年修正)、《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由市税务部门依法征收,按照市统一征收、分级使用管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市集中征收后按市政府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作为用于教育事业的专项资金,按照“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条 我市教育费附加应纳入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一般公共预算,并纳入相关部门的年度预算安排使用。

未纳入相关部门年初预算的教育费附加,财政部门可按规定用于教育事业其他支出。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部门职能,对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各负其责。编报和使用教育费附加的部门,是教育费附加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预算的编报、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六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职责:

(一)根据年度教育费附加收入规模以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需求,提出市本级统筹教育费附加的分配意见,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将相关项目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同时,将有关基础数据反馈市财政部门;

(二)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考察、评估和实施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落实绩效目标;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完善使用教育费附加的配套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

(四)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组织绩效评价或专项审计;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确定年度教育费附加收入的总规模,并按部门预算程序和规则,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市相关单位,将教育费附加纳入上述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使用;

(二)根据市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基础数据和教育费附加的分配意见等,及时将教育费附加分配下达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以及资金使用单位;

(三)配合市教育主管部门,完善使用教育费附加的配套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

(四)定期将教育费附加收支结余等情况通报市教育主管部门;

(五)加强对教育费附加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相关单位包括管理职业教育学校的其他单位和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其职责参照第六条第(一)、(二)、(四)项执行。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

(三)对获得的教育费附加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制订年度教育费附加绩效目标,开展教育费附加项目绩效自评,接受有关部门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十条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根据各自工作、业务,参照市相关部门职责执行。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包括改善学校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促进教育内涵发展和安排学校基本建设,保障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等。

教育费附加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不得用于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教育费附加安排的基建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抵顶教育事业费基建项目拨款。

第十二条市本级集中统筹的教育费附加可用于开展全市教育活动,对组织开展公办中小学校标准化、信息化及均衡化建设效果显著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予以适当的奖励性资助和补充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等。

第十三条 全市教育费附加的30%用于扶持和发展职业教育,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委及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四条市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市、区(新区)在校生人数等分配教育费附加的基础数据,书面反馈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根据对下一年度教育费附加收入的测算,按照市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将市本级教育费附加收入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并将转移各区(新区)的教育费附加分配收入,按一定比例于当年11月底前告知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第十五条 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每年编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本级教育费附加的收入规模及结余情况告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应将本级教育费附加收入分配结果反馈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教育费附加优先满足教育主管部门的需求,由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使用计划,并按照部门预算的编报程序分别纳入其教育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和其他单位管理的职业教育学校申请使用教育费附加时,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职业教育学校的归口管理单位,确定控制数,并纳入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和职业教育学校的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申请使用未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的教育费附加时,应报同级政府批准。属于临时性请款的项目,纳入该部门年度临时请款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市教育主管部门制订教育费附加使用计划中涉及安排给区属单位的教育费附加,由市财政部门直接转移支付至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财政部门,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资金使用单位办理使用手续。

市教育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前款所述转移支付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的分配意见。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条教育费附加由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按生均分配并转移支付至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的教育费附加,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从市本级统筹部分安排并转移支付至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的教育费附加,应按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

第二十二条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教育费附加资金财务管理。教育费附加收入和支出,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核算。

第二十三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项目业务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用途,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教育费附加结余按相关规定收回,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对教育费附加支出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应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处置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我市相关资产管理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教育费附加的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加强对教育费附加项目实施预算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使用教育费附加的有关部门和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应对本部门上一年度教育费附加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已完成的教育费附加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教育费附加项目业务管理和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资金使用单位再次申请资金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教育费附加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由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并按规定追回教育费附加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费附加资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教育费附加资金管理和监督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xx〕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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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学校资金管理办法 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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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校的财务管理体系随着新的会计制度的实施和各个学校招生力度的扩大已经很难满足学校的发展趋势和时代的发展要求,在新的会计制度的影响下,促进会计学校财务管理的创新,减少学校成本的无端浪费是会计学校的管理人员应该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当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一,缺乏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程度低下。会计学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致使整个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混乱,具体表现在财务管理系统不完善,票据和凭证没有统一的要求。其次是会计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缺失,许多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不仅没有决策部门,中间的管理监督都没有明确指标,这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内部人员的监管力度不明确,这样就会造成假账、虚假上报等情况发生。第二,预算管理机制缺失,资金使用混乱。会计学校普遍存在实际支出与使用不合理的现象,这就是因为在会计学校中缺少相关的预算管理机制,在资金使用之前,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已达到支出资金最高利用的目的,避免资金无端浪费,各个部门之间矛盾加剧等情况发生。第三,缺少完善的财务监督体制。会计学校的财务部门也是其监督部门,这样的监管形式让监管变成一纸空文。财务人员职权局限,未能参与到财务活动中,这样就出现了虚假上报等的现象,无端的增加了财务支出,助长了这种违法乱纪行为。会计学校财务监督部门财务人员对于支出资金的运用并没有实质性的掌握,财务报销系统不完善,不能及时进行账目的整理,出现了假账谎报等情况,审计工作也不能及时根据实际问题进行资金的增减工作。第四,固定资产的管理不严格。长期以来,国家拨款是会计学校固定资产的主要来源,很多学校都不注重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益,问题层出不穷。固定资产入账销账混乱,各部门之间矛盾增加,无端增加办公设备,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流失,入账价值不明确,资金流向不明,各部门之间缺乏交流和沟通,使得固定资产无端流失。第五,财务管理人员自身素质问题。在当前会计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中,大多数的人员缺乏专业素质,未能及时的增强专业素质,提高自身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是财务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在现实的财务管理体系中存在很多的财务管理人员自身专业水平不足,并且安于现状,不主动提高自身专业水平等现象,另一方面还表现在财务管理人员法律意识薄弱,在自己的工作中出现假账等现象,以公充私满足自己的利益,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对自身工作安于现状,不求进取,不仅不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对于国家出台的政策和相关支持措施也不主动进行了解和学习。对于人员的考核制度不够完善,对于财务人员的考核不及时,对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的发展状况,不能及时的协调财务人员的要求,财务管理人员不能及时注入新鲜血液。导致专业水平低下,不能满足学校的日常财务管理要求。

二、创新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有效实施途径

在新会计制度的影响下,想要快速的解决以上问题,减少会计学校的不合理开支,促进学校更好的发展,只有改变当前的模式才能实现。第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学校根据新出台的一系列相关制度法规,结合自身出现的问题,制定出符合自己的财务管理制度,成立相关的财务管理部门,对学校各项财务工作进行有效的进行和管理,对于学校各方面资金的投入和支出有一个明确的账目汇总。明确学校各项财务支出的出处和用途。建立完善的财务报账体系,严格把控报账过程中各加强财务管理监督体制,资金使用可以落到实处,更加促进学校各项方案切实有效的进行。第二,加强财务预算管理。财务预算管理是改变当前学校出现众多问题的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会计学校的相关部门应该根据大局势的发展结合自己的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预算管理的内容[1]。科学的预算编制方法对会计学校重点项目重点支出,整体资金的支出有一个合理的安排。加强财务预算管理,是会计学校保持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财务预算管理可以科学的支配学校的资金,对学校出现的问题可以及时有效的进行补救措施,避免了学校出现财政危机。会计学校还应该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监管力度,对整个实行过程进行强有效的监督,尤其是资金投入较大的项目应该多次进行监察,以确保资金的落实使用和预算的科学合理性。第三,控制成本,加强成本核算。推行成本核算与成本控制。针对目前会计学校成本控制存在的问题,可以推崇事业单位会计部门全责发生制的办法。首先,要坚持这一原则,对成本进行核算,其次,权责发生制可以使会计学校的账目更加明了精准,最后,会计学校应该加强这部分的考核,制定相应的奖励惩罚措施。完善成本预算的标准,使高校成本控制的经济责任与财务管理有一个长远的发展目标。针对固定资产不合理的现象,会计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解决。

(1)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结合学校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的类别和损失方式,科学的制定正确的折旧方法,客观真实的体现会计学校的成本核算,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概率。

(2)固定资产来源于多个方面,日常管理中,可以根据来源不同来区分,要有针对性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固定的资金和资产要有专门的账户,对账入户,明确各方面的资金支出。第四,加强管理人员的财务风险意识。近年来,随着会计学校招生数量的不断扩大,对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也在逐步增加,这其中很多盲目扩大的项目使会计学校面临财务危机,因此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规定,并且要求各个学校要有健全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2]。资金的支出与投入要有一个明确的审批和确立流程。选择适合自己的资金来源方向。学校结合自身的财务情况,留出足够的退路,贷款额度范围的把控要在学校财务能力范围之内。提高每个财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实现财务管理成本与效益成正比。保证学校能够正常的运行。第五,重视高校财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财务管理人员作为高校财务管理的主体,应该审时度势的人情自己所处的环境,适应当下发展趋势,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不断的强化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水平。会计学校也应该给财务管理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通过讲座或者培训课程等形式开展工作。从根本上提高管理人员对风险意识的把控和成本的控制。随着各大会计学校的迅速扩招,会计学校需要面临责任也越来越大,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整理素质水平,不仅可以使教育经费更加合理有效的使用,更促进了社会的长治久安。综上所述,面对传统的财务管理机制不合理,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快速发展的现实情况下会计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的需要,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会计学校应当快速的改革和创新当前的财务管理模式,对财务管理的内容进行科学有效的改革。对快学校快速的发展和壮大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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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学校经费管理使用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66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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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488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三条财

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

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

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置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设立财务处,在校长和专职副校长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财务工作,不设立二级财务机构。

第五条财务处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须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预算编制

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收入预算编制须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预算编制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财务处负责预算编制工作。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提出学校预算建议方案,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八条预算执行

学校预算执行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预算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后,即具约束力和强制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各二级单位应增强预算意识,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按规定用途和下达经费额度执行预算。

第九条预算调整

预算方案中设预留机动经费。

由 于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项目经费的,须向学校提出追加预算项目申请,经批准后由财务处办理追加手续;由于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学校调整事业发展计划等因素,对

预算收支影响较大时,于每年10月按预算编制程序对学校预算进行调整。追加预算支出的须有相应收入来源弥补;减少预算收入的须相应压缩支出;当年收支平衡

确有困难的,其超支部分可用事业基金弥补。

预算调整方案由财务处编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二条财务处应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省财政厅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省财政厅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省财政厅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省财政厅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省财政厅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学校各项收入由财务处统一组织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二级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学校各项收入由财务处全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各二级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和坐支,严禁私分、私吞学校收入。

第十六条全校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票据,其他二级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和离退休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八条学校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十九条应当进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学校财务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未作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结合学校情况制定管理办法报学校批准,并报送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财务处须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坚持“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一支笔”审批、“谁审批、谁负责”和大额资金会签等审批原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规定或超过预算支出的,财务处应拒绝受理。

第二十三条各二级单位须进一步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各二级单位须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七条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事业基金管理应遵循收支平衡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收入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三条各项基金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在1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一)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务处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管理各类货币资金。采用无现金结算方式结算,严禁现金直接结算。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的资金,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财务处应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

存 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财务处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对存货应当

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存货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由财务处和存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记账手续。

第三十七条固

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

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6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

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校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结束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学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条对外投资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须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学校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四条负债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五条学校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六条财务处须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成本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四十九条学校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条 成本核算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一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后勤保障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后勤保障费用指学校为完成后勤保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离退休费用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二条学校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三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细化到科研项目。

学校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五条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学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须按照省教育厅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及时做好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详见附件)。

第十一章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学校财务监督主要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九条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后勤、校办企业等财务管理办法,参照本制度另行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盐城师范学院财务制度》(盐师院委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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