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体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热门20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2024年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模板,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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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健康餐厅管理规章制度 餐厅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酒店全方位卫生的有效管理,尽可能调动酒店员工守法积极性,提高员工自觉争取酒店卫生达标的卫生意识,结合酒店目前实际经营情况,特拟定本酒店内部卫生制度如下:
监督组长:
监督成员:
检查人员:
各部门最高负责人即为该部门卫生达标责任人,负责部门内部卫生达标的各项具体实施要求。
1、《卫生管理制度总则》
2、《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3、《食品卫生知识》
4、《个人卫生基本要求》
5、《厨房员工管理制度》
6、《厨房卫生管理制度总则》
7、《厨房计划卫生检查管理制度》
8、《厨房各分部卫生管理制度细则》
1、自觉遵守酒店各项卫生制度是每个员工应尽的义务。
2、必须持健康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上班。
3、严禁在酒店公共场所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4、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一律不准上班。
5、要保持个人卫生清洁,饭前饭后、工作前后要洗手,做到“四勤”:勤换工衣勤洗澡,勤剪指甲勤洗头。
6、工作前后要清理工作场地和使用的工具。
7、干净与未洗的衣服、布草、器皿、工具等不得混放。
8、自觉维护酒店整体卫生,不得随意将杂物扔在地上。
9、如发现有蟑螂之类的害虫,应及时杀灭或报管家部处理。
10、所有衣服、布草和餐饮器皿都要经过消毒方可发出。
11、干净的衣服和布草、餐布等如不慎掉在地下,一律重洗。
12、各岗位员工工作完毕后,要搞好本地段卫生。
13、各卫生责任小组定期对本班组工作地段大扫除。
14、爱护公物,爱惜酒店财产,不能随意浪费酒店物资。
1、厨房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生产出品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各类菜点,保证就餐客人的健康和安全。
2、厨房购进原料,在进行质量检验的同时,首先要对其卫生状况进行检查,确保进入厨房使用的原料新鲜卫生,并在有效的保质期以内。
3、厨房在对原料进行加工生产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生产规程、厨房食品原料保藏制度和厨房卫生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准确把握菜点的成熟度,保证各类出品符合杀菌标准及其他要求。
4、品尝菜点食品要用勺、筷,不得用手拿取;冷菜制作、装配必须严格按冷菜厨房卫生要求进行。
5、用不销售的菜点成品,必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服务于宾客;服务销售过程中,必须用菜盖等对出品进行卫生保护,以防止生熟食品交叉污染,确保客人食用的菜点营养卫生。
6、厨房用剩的各类原料及食品要随时进行相应的保藏,保证再生产及销售的卫生和安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时间:1995年10月30日。
2、食品卫生从业人员要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被褥、勤换工作服。
3、食具“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4、成品(食品)存放实行“四隔离”:
生与熟隔离;
成品与半成品隔离;
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
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5、“四不制度”:
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
保管验收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
加工人员(厨师)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
营业员(服务员)不卖腐烂变质的食品。
6、食品的基本卫生要求:
无毒、无害;
对人体提供营养素;
有良好色、香、味;
7、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应持两证上岗,必须每年体检一次:
健康证;卫生知识合格正
8、患有“五种”病的人不能从事入口食品的加工销售:
病毒性肝炎;
痢疾;
外伤;
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9、销售定型包装食品要有五个明确标志:
产品名称;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日期。
10、违反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有:
警告并限期整改;
责令收回已售出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
没收或者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
罚款20元以上,3万元以下;
责令停业改进;
没收并吊销卫生许可证。
11、环境卫生应采取“四定”制度:
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12、门前“三包”是:
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1、着装仪表:应经常保持工衣的清洁卫生,勤换勤洗,专人专用。离开岗位应及时换下工衣,在工作时不能穿短裤、超短裙、拖鞋等,保持人体暴露部分的清洁。
2、洗漱卫生: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经常清洁卫生。养成每天早晚刷牙、饭后漱口的好习惯;戒烟或尽量少抽烟,以防口臭。
3、交际卫生:与客人交往时要保持相应的距离,收款、售票处应备用海绵水盒,不要用口水点钞票,在接触客人用品后洗手。
4、公共场所室内环境卫生:控制好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保持通风。
5、用具卫生:物品摆放有序、清洁卫生;从业人员的个人用品不得与客人混用。
6、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手;
工作时间不吸烟、喝酒、吃零食;
不对着别人打喷嚏、咳嗽;不随地吐痰;
7、工作中要注意克服抠耳朵、挖鼻子、擦眼睛、挠头皮的坏习惯。
8、个人的饮食卫生:避免在工作岗位进餐,把好病从口入关,饭前洗手、饭后漱口。
9、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卫生制度。
在清扫和清理物品时,动作要轻,且采用湿式
(洒湿地面再清扫,擦尘用湿抹布),避免室内环境污染。
在清扫厕所、洗刷痰盂、清理顾客的呕、泻物时要戴口罩和橡皮手套;做好清扫后的厕所、污染区域和自己手的消毒;在接触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及其他有害化学药品时,要戴橡皮手套,用完后洗手,以防止化学药品对皮肤的损害;保持工作服的清洁卫生;餐具、茶具要专用。
10、认真学习有关传染病防治知识。
11、积极搞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争取服务对象的配合。
12、坚持体育锻炼,增强机体的抗病能力。
13、体检:
早期发现病人和带菌者;
消除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
1、员工必须按时上班,履行签到手续,进入厨房必须按规定着装,佩带名牌,保持仪表、仪容整洁,洗手后上岗工作。
2、服从上级领导,认真按规定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3、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串岗、看书、睡觉等,不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4、不得在厨房区域内追逐、嬉闹、吸烟,不得做有碍厨房生产和厨房卫生的事。
5、不得坐在案板及其他工作台上,不得随便吃拿食物,不得擅自将厨房食品、物品交与他人。
6、自觉维护保养厨房设备及用具,不得带病操作设备,或将专用设备改作他用,损坏公物按规定赔偿。
7、自觉养成卫生习惯,随时保持工作岗位及卫生包干区域的卫生整洁。
8、厨房系食品生产重地,未经厨师长批准,不得擅自带人进入。
一、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1、厨房设备、工具的保管、使用均分工到岗,由具体人员包干负责。
2、设备工具使用后要随时清洁,做到无灰尘、无水渍、无油渍、不腐锈。
3、设备、工具使用完毕,使用者应及时清洁并将其复位,责任负责人有权检查。
4、各种设备、工具如有损坏,发现人员要及时向厨师长汇报,联系修理,不得带病操作和使用。
5、新上岗的员工,必须对厨房机械设备的性能及操作方法和程序接受培训,掌握要领后方可操作使用,责任负责人有指导和培训的义务。
6、调职或离开原岗位者,对所保管使用的工具应如数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或损坏,需按价如数赔偿。
二、日常卫生管理制度
1、厨房卫生工作实行分工包干负责制,责任到人,及时清理,保持应有的清洁度,定期检查,公布结果。
2、厨房各区域按岗位分工,落实包干到人,各人负责自己所用设备工具及环境的清洁工作,使之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
3、各岗位员工上班,首先必须对所负责卫生范围进行检查清洁和整理;生产过程中随时保持卫生整洁,设备工具谁使用谁清洁;下班前必须将负责区域卫生及设施清理干净,经上级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岗。
4、厨师长随时检查各岗位包干区域的卫生状况,对未达标者限期改正,对屡教不改者,进行相应处罚。
三、计划卫生检查管理制度
1、厨房冰库每周彻底清洁冲洗、整理一次;干货库每周盘点清洁整理一次。
1、厨房屋顶天花板每月初清扫一次。每周指定一天为厨房卫生日,各岗位彻底打扫指定包干责任人负责;无责任人区域,由厨师长统筹安排清洁工作。
2、计划卫生清洁范围,有所在区域工作人员及卫生包干责任人负责;无责任人区域,由厨师长统筹安排清洁工作。
3、每期计划卫生结束之后,需经厨师长检查,其结果将与平时卫生实绩一起作为对员工的奖惩依据之一。
4、厨房员工必须保持个人卫生,衣着整洁;上班首先必须自我检查,领班对所属员工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及时予以纠正。
5、对工作岗位、食品、用具、包干区及其他日常卫生场所,每天由上级对下级进行逐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厨房死角及计划卫生项目,按计划日程由厨师长组织检查,卫生未达标的,限期改正。每次检查都应有记录,结果予以公布,成绩与员工奖惩挂钩。
7、厨房员工应积极配合,认真接受定期健康检查,被检查认为不适合从事厨房工作者,应自觉服从组织决定,支持厨房工作。
8、厨房日常卫生实行包干负责、及时清洁制度;对一些不易污染和不便清洁的区域大型设备,实行定期清洁、定期检查的计划卫生制度。
9、厨房炉灶用的铁锅及手勺、锅铲等用具,每日上下班都要清洗;厨房炉头喷火嘴每半月拆洗一次;吸排油烟罩除每天开完晚餐清洗里面外,每周还要彻底将里外擦洗一次,并将过滤网刷洗一次。
四、厨房各分部卫生管理制度细则:
(一)、冷菜间卫生管理要求
1、冷菜间的生产、保藏必须做到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单独冷藏。
2、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洗手、消毒规定,洗涤后用75%浓度的酒精棉球消毒,操作中接触生原料后,切制冷荤熟食、凉菜前必须再次消毒,使用卫生间后必须再次洗手消毒。
3、冷荤制作、储藏都要严格做到生熟食品分开,生熟工具(刀、墩、盆、称、冰箱等)严禁混用,避免交叉污染。
4、冷荤专用刀、砧、抹布每日用后要洗净,次日用前消毒,砧板定期消毒。
5、盛装冷荤、熟肉、凉菜的盆、盛器每次使用前刷净、消毒。
6、生吃食品(蔬菜、水果)必须洗净后,方可放入熟食冰箱。
7、冷菜间紫外线消毒灯要定时开关,进行消毒杀菌。
8、冷荤熟肉在低温处存放次日要回锅加热。
9、保持冰箱内整洁,并定期进行洗刷、消毒。
10。非冷菜间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冷菜间厨房。
(二)、厨房点心部卫生管理要求
1、工作前需先洗擦工作台和工具,工作后将各种用具洗净、消毒,注意通风保存。
2、严格检查所用原料,严格过滤、挑选,不用不合标准原料。
3、蒸箱、烤箱、蒸锅、和面机等用前要洁净,用后及时洗擦干净,用布盖好。
4、盛装米饭、点心等食品的笼屉、箩筐、食品盖布,使用后要用热碱水洗净,盖布、纱布要标明专用,定期拆洗设备。
5、面杖、馅机、刀具、模具、容器等用后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6、面点、糕点、米饭等熟食品凉透后存入专柜保存,食用必须加热蒸煮透彻,如有异味不再食用。
7、制作蛋类制品,需选清洁新鲜的鸡蛋,散黄变质的蛋不得使用。
8、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不得超标准使用。
(三)、洗碗部卫生管理要求
1、碗具消毒必须有专人负责,食具必须有足够周转。
2、食具清洗必须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一洗:是将食具上的食物残渣冲洗入食物残渣管道。
二刷:在40c50c°温纯碱水中用抹布用力刷洗食具。
三冲:把食具里外冲洗干净。
四消毒:洗净的食具须按煮沸或蒸汽消毒要求消毒或放在容器中经
过远红外线120c°消毒20分钟才能取出,不能用高温消毒的玻璃杯等应用药物消毒;药物消毒要严格按照消毒药物的有效浓度和浸泡时规定进行消毒。消毒后食具只能用消毒巾抹擦干。
五保洁:消毒过的食具放入保洁柜,由专人保管。
3、消毒后的食具应该干爽、无污垢、无油渍、无食物残渣、无异味;并应做到抽检合格。
4、消毒的食具不能和未消毒的食具混放防止交叉污染,不能将未消毒的食具拿给客人使用。
5、保洁柜必须用消毒水每天清洁,做到无杂物、无苍蝇、无蟑螂活动。
6、食物残渣管道必须每天下班后冲洗干净。
7、每天上班前必须检查各自工作岗位的卫生,下班后搞好各自岗位工作,如发现上班卫生有问题时,应及时向食品卫生管理员或领导反映,并做出补救措施。
(四)、干货库卫生管理要求
1、干货库只存放厨房用烹饪原料、调料及其盛器以及一定量厨房周转用具,不得存放其他杂物。
2、区别库存原料、调料等不同物品种类、性质、固定位置,分类存放。
3、大件物品单独存放、小件及零散物品置入盘、筐内集中存放;所有物品必须放在货架上,并至少离地面25厘米,离墙壁5厘米。
4、塑料桶或罐装原料要带盖密封,玻璃器皿包装的原料要避免阳光直接照射。
5、加强对库存物品的计划管理,坚持“先存放、先取用”原则,交替存货和取用。
6、每天对干货库进行清洁整理,定期检查原料保质期,并定期对干货库进行清理、消毒,预防和杜绝鼠虫侵害,保持其卫生整洁。
7、控制有权进入干货库人员数量,由专人每周两次盘点库存情况,报告厨师长。
8、各仓管员必须及时清理库房杂物及废物,保持仓库清洁卫生,达到卫生标准。
9、不准在仓库吸烟;仓库要做好防鼠、防虫、防潮的“三防”工作。
10。仓库食品严格按层/区/架摆放,不准直接接触地面。
(五)、厨房冷藏库卫生管理要求
1、冷藏库只存放厨房用烹饪原料、调料及其盛器,不得存入其他杂物;员工私人物品一律不得存入其内。
2、区别库存原料、调料等不同物品种类、性质,固定位置、分类存放,并严格遵守下列保藏时间:
新鲜鱼虾、肉、禽、蔬菜存放不得超过3天。
新鲜鸡蛋存放不得超过2周。奶制品、半成品不得超过2天。
3、大件物品单独存放,小件及零散物品置入盘、筐内集中存放。所有物品必须放在货架上,并至少离地面25厘米,离墙壁5厘米。
4、冷藏半成品及剩余食物均须装入保鲜袋或保鲜模包好,写上日期放入食品盘,再分类放置在货架上;冷藏库底部和靠近冷却管延的地方以及冷藏库的门口温度较低,宜存入奶类、肉类、禽类、水产类物品。
5、加强对库存物品的计划管理,坚持“先存放、先取用”的原则,交替存货和使用。
6、每天对冷藏库进行清洁整理,定期检查原料质量,并定期对冷藏库进行清理、消毒,预防和杜绝鼠虫侵害,保持其卫生整洁。
7、控制有权进入冷藏库的人员数量,计划、集中领货,减少库门开启次数;由专人每周二、周五盘点库存情况,报告厨师长。
8、经常检查,保持冷藏库达到规定的温度;如发现温度偏差,应及时报告厨师长与工程部联系。
9、冷冻库只存放厨房备用食品,原料及其盛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员工私人物品一律不得存入其内。
10、坚持冻藏食品及原料必须处在冰冻状态下才进入冻库的原则,避免将已经解冻的食品及原料送入冰库。
11、所有冻藏食品及原料必须注明入库日期;区别库存食品及原料不同种类、性质、固定位置,分类存放,并严格遵守冻藏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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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医疗机构各项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报告与管理是发现安全隐患、防范医疗事故、保障患者安全、保护患者利益的重要措施。为实现卫健委提出的`患者安全目标,落实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医管发〔20__)4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__)5号)》、中国医院协会团体标准《中国医院质量安全管理(T/CHAS
10-4-6-20__)>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
建立健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完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主动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医疗不良事件、安全隐患,对医疗安全信息、不良事件进行分析、反馈,促进医院管理体系、运行机制与规章制度的集成创新,以推动我院医院管理质量持续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
二、定义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是指临床诊疗活动和医疗机构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患者的诊疗结果、增加患者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三、等级划分
根据中国医院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中国医院质量安全管理第4-6部分:医疗管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的要求,结合我院质量与安全工作实际,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I级事件(警讯/警告事件):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的永久性功能丧失。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界定的一、二级医疗事故,原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以及医院内部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事件。
II级事件(不良后果事件、差错事件):在医疗过程中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集体与功能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界定的三、四级医疗事故,原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以及医院内部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事件。
III级事件(无后果事件、临界差错):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要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的事件。
IV级事件(隐患事件、未遂事件):由于及时发现,错误在实施之前被发现并得到纠正,未造成危害的事件。
四、事件分类
共分为11类(详见附件1),包括医疗管理类事件、护理管理类事件、药品管理类事件、医技管理类事件、输血管理类事件、器械管理类事件、院内感染管理类事件、职业防护管理类事件、信息管理类事件、后勤管理类事件、治安管理类事件。
五、报告原则
(一)强制性:I、II级不良事件属于强制性报告范畴,报告原则应遵照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卫健委《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自愿性:IILIV级不良事件属鼓励报告的范畴,医院各科室、部门和个人有自愿参与(或退出)的权利,提供信息和报告是报告人(部门)的自愿行为。
(三)保密性:本制度对报告人以及报告中涉及的其他人和部门的信息完全保密,报告人(部门)可通过系统选择匿名上报,相关科室与职能部门将严格保密。
(四)非处罚性:报告内容不作为对报告人、被报告人(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违规处罚依据。
(五)公开性:对事件信息及其结果在医院内定期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分析、讨论、共享,用于医院和科室质量持续改进。但对报告人、被报告人及其单位信息保密。
六、报告方式
电话报告、面对面报告、信息网络报告。
七、报告时限
应遵循早发现、早报告的原则,ITI级事件应立即电话报告,24小时内通过不良事件管理系统报告;III-IV级事件应在发生后48小时内通过不良事件管理系统报告。
八、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医院发生的与患者、职工安全相关的不良事件与隐患,含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事件、医疗器械不良反应、输血不良反应、院内感染个案报告及非计划再次手术等。凡医院内与患者、职工安全相关的部门、科室、人员均适用,医院鼓励全院职工主动、自愿报告院内发生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九、奖惩措施
(一)鼓励自愿报告,对及时阻止I、II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发生的报告者,经调查核实后给予报告人500元现金奖励。
(二)主动报告I、II级不良事件者给予报告人40元/例的奖励,主动报告III、IV级不良事件者给予报告人20元/例的奖励;虽主动报告但仍引起纠纷造成赔偿者,视情节轻重在医院相关规定要求当事人赔偿比例的基础上减少其赔偿比例。
(三)对于I、II级不良事件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300-500元/例的处罚,若因此造成医疗纠纷引起赔偿,视情节轻重在医院相关规定要求当事人赔偿比例的基础上增加其赔偿比例。
(四)科室不良事件年上报例数每百张床位不低于20例,年不良事件上报例数排名前三的科室给予1000元/科的奖励,年上报例数不足每百张床位20例的科室分别扣除科主任、护士长安全奖500元/人。
十、组织管理
(一)医院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医院安全(不良)事件的管理与监督工作。下设办公室在质量控制办公室,质量控制办公室除负责不良事件管理系统的维护工作外,应定期对全院职工进行不良事件相关知识培训,监督全院各临床科室、职能科室对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的落实情况,每季度对发生率高或情节严重的不良事件,组织相关部门或科室讨论并提出改进建议,必要时提交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或院办公会讨论。
(二)职能科室应设专人负责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管理工作,每月对不良事件上报的质量及内容进行审核并将不良事件上报人员奖励的名单上报至质量控制办公室。运用质量管理工具对已上报不良事件的成因进行分析讨论、制定整改措施并对事件的结果及整改情况进行追踪评价。
(三)各科室应按要求上报不良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并记录发生原因、处理情况、改进措施等。每月组织科室人员召开医院安全(不良)事件讨论会(格式见附件2),针对严重的不良事件(I、II级不良事件)进行讨论,分析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严格落实,科主任为科室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既往相关制度作废,质量控制办公室负责对本制度解释。
篇2:学校师生健康管理制度
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检查,并把检查情况,及时用书面形式告知家长。根据上级要求认真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
二、各班级应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特别是根据季节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常见病和病预防知识教育。
三、广泛开展形式灵活的健康教育,加强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与了解。
四、加强学生食品卫生的管理,教育学生合理,平衡膳食。掌握预防营养性的基本知识,了解平衡膳食对人体健康的重要作用。
五、科学制定作息时间,充分利用的活动特点,注意用脑卫生,合理安排,。
六、学校和各班要切实做好学校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工作,定期组织卫生检查评比活动,使学校环境整洁美观,学生人人讲卫生。
七、认真组织学生做好两操,每个科任老师应及时纠正学生坐、立、读、写的姿势及眼保健操的穴位。
八、建立预防疾病应急制度。发现学生有病及时让学生到医疗机构就医,若发现重大疾病或传染病应在十分钟内上报学校主要领导。医疗机构根据病人情况及时采取相应,保证病人得到及时科学的治疗,防止疾病传播。
九、应劝告患病学生及时治疗,并在家休息,禁止患有发热等传染病的学生带病来校学习。
篇3:食堂健康饮食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维护和保障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权利义务
1、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身体健康,胜任岗位工作。
2、每年一次体检、一套工作服。
3、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服务育人。
二、奖励与处罚
1、因加工操作不当或有意造成学生食物中毒的扣除全部劳动所得,并加倍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同事间打架闹事又拒不服从管理一律辞退,造成恶劣影响罚款20元。
3、售饭时与师生发生冲突、口角、吵架的,每次罚款5元,造成很坏影响的罚款10元,超过三次予以辞退。
4、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规劝不改的员工一律辞退。
5、工作时,未穿工作服一次罚款2元,工作服肮脏的一次罚款3元,不戴工作帽一次罚款2元,工作时穿拖鞋、短裤、背心一次罚款2元。
6、随地吐痰罚款2元,抽烟一次罚款1元,便后不洗手罚款2元。
7、未经许可随便乱吃东西按实物价格的10倍罚款,盗窃物资的扣发当月工资,并按实物价格的10倍对其罚款,并予以辞退。
8、工作时禁止酗酒,酗酒影响工作的发现一次罚款5元。
篇4:健康管理制度表 健康管理工作指引
为了了解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的变化情况,科室规定如下:
1.检验科全体员工每年例行一次健康查体,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体检内容包括:体重、血压、胸透、b超和肝功能、肾功能、血液分析。
2.对检验科全体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甲、丙肝炎抗体和乙肝两对半检测;
3.对从事hiv筛查的工作人员增加hiv抗体检测;
4.对意外事件被刺伤的员工要及时注射抗血清,并定期检测追踪,确保员工健康、安全;
5.对高危人员必要时予以预防接种。
6.实验室工作人员一旦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临床症状或体征时,要立即向科主任和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并及时安排就诊和治疗;对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要及时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篇5: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鼓励主动排查并及早发现案件、减少损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20xx年12月31日前发现的发生在20xx年1月1日前案件的问责工作适用原规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于20xx年1月1日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xx年11月11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资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问责主要方式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一条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第三章 问责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对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釆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釆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釆取补救措施的;
(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
(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
篇6: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规定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1、学生上课、练琴时家长必须按时接送,长音琴行不负责接送学生。
2、正课时间最长为60分钟(补课时间要短),具体的上课时间由长音琴行与家长商定,正常上课时间定为星期六日。
3。本琴行保留更改教师及调动授课时间之权利,除特别通知外。如有特殊情况长音琴行会提前通知家长。故每位学生应遵守上下课时间,规定课前最多提前10分钟到达;如有事不能来上课,家长应提前给老师打电话或通过其他方式请假,否则不给补课。
4、若假期间提供免费练琴辅导,请家长自由选择,错过不补。
5、家长应该监督和鼓励孩子刻苦练琴,每天至少一小时,按时完成老师留下的作业;学乐器并非其他科目,教师只负责教会怎么去弹奏,怎么把握节奏、音准、感觉,每节课能保证学生理解,其余时间需要学生花时间练习,学乐器乃手上功夫。
6、请注意学乐器不一定是每节课都会有新内容。
7、不允许任何学生在教室里嬉戏、打闹。如不遵守规定,损毁任何物件由监护人原价赔偿。
8、不准在教室里饮食、大声谈笑。
9、上课时间不准接打手机,家长请调静音或去教室外接打电话。
10、不许乱动教室里的每一个电源插座,当心电击或者造成短路引起火灾,一旦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11、私人财物自行保管,如有损失,本琴行恕不负责。
12、在练琴期内不能影响其他人的学习,练琴完毕应关好灯、空调,盖好琴盖,然后安静离开。
13、请自觉缴纳学费,如继续学习下期课程,须在本期最后一节课缴交下期学费。
14、在长音琴行购买的所有乐器均可享受一切售后服务(免费上门调试、安装、保养等)。非本琴行购置的乐器不提供上门服务,而且要收取一定的调试费用。
篇7: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规定范本
根据慈溪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证、卡、人。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如实在规定病历上,记录病史和治疗经过,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时,要提供医保卡,住院期间医保卡交给收费室保管。
三、严格执行《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控制抗菌药物和自费药使用
八、严格掌握医疗保险病人的入、出院标准。严禁分解门诊处方开药、人为分解住院人次;禁止挂床住院或把门诊治疗、检查的病人作住院处理,住院病历内容必须规范完整,
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住院部实行每日清单制,每日清单应交给患者签名确认,要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各种费用记帐必须与病历医嘱相符合。由于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产生的医保拒付款全额由相关责任医生、护士负责。
十、全体医生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医院定期对医保工作进行检查公示,对最新医保政策、文件等及时组织进行院内组织学习。
十一、医保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终端软件,要妥善维护;医保新政策出台,按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及时上传下载,确保医保数据安全完整,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
对违反以上制度规定者,按职工奖惩条例处理,并全额承担医保拒付款。
篇8: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资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问责主要方式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一条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第三章问责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对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釆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釆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釆取补救措施的;
(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
(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
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
(三)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案件的;
(四)主动釆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为案件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发挥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六)受他人恶意欺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一年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
(二)监督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发案件的;
(三)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案件的;
(四)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从而引发案件或导致案件情节进一步加重的;
(五)对上级机构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釆取落实措施或落实不到位,发生案件的;
(六)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
(七)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被撤职后,二年内不得安排担任同职(级)及以上职务。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出责任认定,并报告监管机构,案件责任人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拟处理意见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案件问责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案件责任人员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条 案件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三章 问责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结束后,确认被暂停职务的人员履行了相关职责的,即予恢复原职。
第二十二条 案件查清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或省级(一级)分支机构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案发层级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案件问责工作,但案发层级机构为法人机构总部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免责、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责任认定,应当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并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
篇9:医疗机构消毒隔离管理制度
1.对血液透析机定期消毒,严格监测;一次性透析器不得重复使用。
2.工作人员定期体检,操作时必须注意消毒隔离。加强个人防护。
3.进入血液净化室应更衣、换鞋、戴帽子、口罩,严格洗手。
4.应对病人常规进行血液净化前肝功能、肝炎病原学等化验检查。
5.传染病患者血液净化在隔离净化间内进行,固定床位专机透析,采取相应的隔离、消毒措施。急症病人应专机透析。
6.加强透析液制备输入过程的质量监测。
7.对透析中出现发热反应的病人,及时进行血培养,查找感染源,采取控制措施。
8.每月必须对入、出透析器的透析液进行监测,当疑有透析液污染或有严重感染病例时,应增加采样点,如原水口、软化水出口、反渗水出口、透析液配液口等,并及时进行监测。
口腔科消毒隔离制度
1.诊疗区域内应当保证环境整洁,每日对口腔诊疗、清洗、消毒区域进行清洁、消毒每日定时通风或者进行空气净化;对可能造成污染的诊疗环境表面及时进行清洁,消毒处理。每周对环境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洁、消毒。
2.进入病人的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
3.对每位病人操作前后,必须洗手或手消毒,操作时必须带口罩、帽子,必要时配戴防护镜。
4.凡接触病人伤口和血液的器械(如手机、车针、扩大针、拔牙钳、挺子、凿子、手术刀、牙周刮治器、洁牙器、敷料等)每人用后均应灭菌,常用口腔科检查器、充填器、托盘等每人用后均应消毒。
5.凡接触病人体液、血液的修复、正畸模形等物品,送技工室操作前必须消毒。
6.用后的敷料等感染性废物应及时清理、密闭、焚烧。
内窥镜室消毒隔离制度
1.内窥镜室诊查区、洗涤消毒区、清洁区划分明确,保持室内清洁,操作结束后严格进行消毒处理。
2.不同部位的内镜的诊疗工作应当分室进行;不同部位内镜的清洗消毒工作的设备应当分开。
3.工作人员清洗消毒内镜时,应当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防渗透围裙、口罩、帽子、手套等。
4.内镜及附件的数量应当与医院规模和接诊病人数相适应,以保证所用器械在使用前能达到相应的消毒、灭菌合格的要求、保障病人安全。
5.进入人体无菌组织或器官的内窥镜及附件,如腹腔镜、关节镜、脑室镜、膀胱镜、宫腔镜等必须灭菌;消化道内窥镜、阴道镜等必须消毒;活检钳应灭菌处理。
6.用后的内窥镜及附件应立即用流动水清洗,再用多酶洗剂刷洗,清水冲洗清除管道中的残留组织,沥干水分后再进行消毒。
7.浸泡内窥镜的消毒液选择应符合要求,浸泡完全,时间符合要求。
8.每日监测使用中消毒剂的有效浓度,记录保存,低于有效浓度立即更换。
篇1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度规范
1、防火巡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2、防火检查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3、员工上班前、下班后防火检查内容
每个科室的每位员工都要养成每天上班前、下班后对本科室区域内进行防火检查的好习惯。重点检查包括: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锁闭情况,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场所有无遗留火种等。
篇11: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规定
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湖南省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学校《关于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经学院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制度
1、学院成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
主 任:陈银娥
副主任:庄创奇、彭玉楼
委 员:谭 冰、计 潇、肖 翠、李丽兰、陈钰汀、张 翼、龙 攀、庄 奕、
王宝宝、各班班主任
二、干部队伍建设制度
1、专门配备一名辅导员作为学院的心理健康辅导员。
2、构建四级网络平台:一级为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二级为院心理健康辅导员、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三级为班级心理委员。四级为寝室信息员。平台相辅相成,共同开展工作。
3、在学工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指导下,学院定期召开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会议,分析讨论重点学生问题,并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三、业务培训制度
1、学院心理健康辅导员和学生辅导员积极参加心理学知识的学习与培训。
2、定期对辅导员和班主任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培训。
3、对学生开展团体辅导。
四、普查建档制度
1、积极开展心理普查工作,建立学生心理档案、确定重点学生。
2、在日常教育与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咨询的学生和重点学生,要及时主动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沟通联系,在其指导下,尽快建立其档案。
3、对心理有问题的学生建立跟踪关注并及时完善其信息。
五、重点学生危机干预制度
1、建立健全重点学生的心理档案和危机干预体系。“危机干预体系”分为三级干预系统:一级系统以预防为主。二级系统以咨询为主。三级系统以治疗为主。
2、“五早“机制: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预防、早控制。
3、“五个一”工作机制:一个重点学生、一个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
4、学院根据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个体干预计划,包括预案、管理措施、跟踪分析等。
六、操作规程制度 略
篇12: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9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 病历的建立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
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第三章 病历的保管
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第十三条 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四章 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第十五条
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第十六条
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 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第二十四条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二十七条 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第六章 病历的保存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
第二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__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
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__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__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193号)同时废止。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医院药学为基础,以临床药学为核心,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 药事管理组织
第六条
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外)可成立药事管理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组,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由5~7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机构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八条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
(三)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或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四)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新药引进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
(五)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六)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第三章 药学部门
第九条
医疗机构(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外)应根据本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在保质保量完成医疗机构药事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
第十条 药学部门在医疗机构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机构药事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督、管理本机构临床用药和各项药学服务。
第十一条
药学部门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保健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参与临床药物诊断、治疗,提供药学技术服务,提高医疗质量。
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核医学科可购售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不得从事药物配制或药品购售工作。
第十二条
三级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或药学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二级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或药学管理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一级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药学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药学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工作制度。制定自配制剂质量标准,负责自配制剂原料和成品的质量检验;抽检购入、贮存和调配的药品的质量。
第十五条 各项检验记录(原始记录、检验依据、检验结论)必须完整,检验报告书写清楚,并经复核签字后存档。
第四章 临床药学管理
第十六条
临床药学工作应面向患者,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实行医药结合。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建立重点患者药历,实施治疗药物监测,开展合理用药研究;收集药物安全性和疗效等信息,建立药学信息系统,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临床药师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按《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卫人发[20__]164号)有关规定取得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深入临床了解药物应用情况,对药物临床应用提出改进意见;
2.参与查房和会诊,参加危重患者的救治和病案讨论,对药物治疗提出建议;
3.进行治疗药物监测,设计个体化给药方案;
4.协助并指导护士做好药品请领、保管和正确使用工作;
5.协助临床医师做好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药物安全信息;
6.提供有关药物咨询服务,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7.结合临床用药,开展药物评价和药物利用研究。
第五章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八条 药物临床应用是使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医疗过程。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药物临床应用时须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十九条
医师必须尊重患者对应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知情权。医务人员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在做好观察与记录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处方或医嘱所列药品无治疗意义或可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应提出质疑或拒绝调配;对违反治疗原则,滥用药物或药物滥用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新药临床研究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医疗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新药临床研究。违反规定者,将依法严肃处理,所获数据不得作为新药审批和申报科技成果依据。
第六章 药品供应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药学部门要掌握新药动态和市场信息,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在保证药品供应前提下,加速周转,减少库存。同时,做好药品成本核算和帐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或参加集中招标采购。药学部门要参与药品采购工作,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药学部门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药品仓库应具备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适宜的仓储条件,保证药品质量。
第二十五条
化学药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分别储存、分类定位、整齐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必须另设仓库,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防止变质失效。
过期、失效、淘汰、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不得出库,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七章 调剂管理
第二十七条 药品调剂工作是药学技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门诊药房实行大窗口或柜台式发药,住院药房实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单剂量配发药品。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处方管理制度,认真审查和核对,确保发出药品的准确、无误。发出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用法、用量,并交待注意事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超剂量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临床需要,可建立全肠道外营养和肿瘤化疗药物等静脉液体配制中心(室),实行集中配制和供应。
第八章 临床制剂管理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的品种。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在市场销售。
确属临床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应符合药用标准。
第九章 药学研究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创造条件,支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工作需要开展药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药学研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1.开展临床药学和临床药理研究。围绕合理用药、新药开发进行药效学、药物动力学、生物利用度以及药物安全性等研究;开展化学药品和中成药新制剂、新剂型的研究。不断提高医疗机构药学技术水平;
2.运用药物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医疗机构药物资源利用状况,对药品应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合理使用卫生资源;
3.开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的研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4.开展药学伦理学教育,遵循职业道德,改善并不断提高药学研究质量。
第三十七条 药学研究必须尊重受试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不得损害受试者利益。
第十章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活动。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负责对本单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重视临床药师的培养和使用,充分发挥其在临床药物治疗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要制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将完成培训计划和取得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作为考核和晋升高一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及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四十二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在医院药学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对药学学科的发展和药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的;
(三)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事迹突出的;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13: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流程图
第一条 学校学生健康档案管理,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益,明确学校在学生健康管理方面的责任,深化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学生在校期间的健康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的国家法律、教育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依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的学生范围:我校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校设立由主管校长负责的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体卫艺处),负责制定服务细则,指导、协调各部门工作,建立相关部门协调管理机制。
第五条 体检分为新生入学体检和规定体检。学校按教育部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常规健康体检后,应建立体检健康档案。
第六条 新生入学体检时间为入学后第一学期;其余各年级学生体检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七条 新生入学体检所涉及的与学籍管理的有关异常健康情况,学校必须如实上报有关部门,不得拖延、漏报、瞒报。
第八条 新生入学体检中发现异常时,学校应当在有效时间内进行复核,经县区级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将根据规定办理缓学或休学。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建立在校学生个人健康档案,以写实的形式记录学生在校期间体能测试,重大疾病,因病休学、复学情况,体检资料等内容。
第十条 学生体检后,学校及时汇总、上报体检数据给上级主管部门,并对学生存在健康问题进行分析,制定预防措施。
篇14:培训机构精选管理制度守则精选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行为,实现公司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仪容仪表制度: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员工的个人形象,仪容仪表尤为重要。员工在上班时间,应统一穿着工装,要求端正、大方。
上班时间,应佩戴工作证。无故不佩戴者,将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罚。
工作时间,男女员工发行要得体,配饰应得当,女员工化淡妆。
在公司内外,要尊重客人、尊重上司、尊重同事。对同事要关心,爱护。
接待客人要热情礼貌,举止文明。
凡违反规定一次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罚款10元;一个月内,累计违反三次者,扣发当月工资。
工作行为制度:
全体员工要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服从领导、平等待人、团结互助,公司内外要保持团结一致,相互关心。
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不得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不得打牌、下棋、大声喧哗、玩游戏,不打架骂人,不酗酒闹事,不得在公司里吸烟、闲聊、道人是非、离间感情、影响团结。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严禁擅离职守,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班时,须请假,事后销假。
因违反规定一次的,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罚款10元;一个月内,累计违反三次者,扣发当月工资。
全体员工保守公司的业务信息和商业机密。
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
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公司秘密。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所谈涉及公司隐私的秘密。
不私自记录、录制、复制、拍摄、摘抄、收集公司的重要信息和秘密。
不在任何公开的报纸杂志上,公开发表文章、著作、演讲或变相泄露公司信息和秘密。
凡违反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最高1000元。如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公司将终止与此员工的劳工合同。
合同管理制度: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合同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各部门使用统一合同文本。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定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明确。首部: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
结尾:双方当事人签字、合同专用章、注明合同的有效期限。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
合同在签订前,须经总经理批准或授权审批。
合同的变更、修改、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无效。严格总经理审批程序。
办公室管理制度:
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公司方向性、前瞻性的工作计划或意见,起草、审核各类文件、简报等相关文书,当好领导的参谋或助手。
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管理、使用、归档、作废、机要保密、文印材料、广告宣传、印鉴管理等项工作。
做好电话记录,保证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做好前厅接待,客源登记、信息交流,顾客反馈,宣传画册的分发等工作。
做好公司的用具、用品的购置,保管、编号、登记、分发等项工作。
做好公司的考勤管理、环境卫生制度的编制、分工、检查、监督、奖惩工作。
印章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印章管理,维护公文的严肃性,确保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维护公司利益,特对印章进行管理。
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印章的制发、改刻、废止,必须经总经理批准,由经理助理统一负责办理。
公司的所有印章由经理助理统一保存、严格管理。
公司其他人员使用印鉴、印章必须严格审批程序,保管人员认真登记,注明用印章时间、用印章内容、经手人、批准人、用印章登记簿等应妥善保管备查。
印章如遇丢失,损坏或被盗时,应及时报告总经理。
公司印章统一用大红色印泥,特殊情况除外。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依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财务管理要按照“勤俭节约、精打细算、降低消耗、增加积累”的方针,做好会计凭证、报表、账目、资金、款项、实物、日清月结等项工作,主动接受财政、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制度,所购用具、作品,由办公室统一编制计划,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购置。现金使用,严格一支笔制度。每笔开支,须经总经理批准签字。
作息请假制度:
公司依据《劳动法》建立请假制度。
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工作时间是周一至周日,周一至周三调休。
每天工作八小时,作息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8:00
周六、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如公司需要加班,可调整作息时间,总之遵循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原则。
迟到或早退20分钟以内者罚款10元;超过20分钟罚款20元;迟到或早退1小时者为旷工,扣发当日工资;一周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及以上者,扣发当周工资;旷工超过三天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
实行签到考勤制度,评先评优。全体员工上下班须在规定时间内签到,不签到或代签到视为缺勤。
事假:部门主管及人事主管签字生效,请假者扣除半日或一日工资。请事假需提前一天请假,如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按旷工处理,扣除三日工资。
卫生管理制度:
人事部负责公司的卫生制度的制定、划责、检查、监督、评比、奖惩工作。
保持地面干净整洁,几净窗明,无尘土、污迹,无异味、无杂物、无纸屑、无烟头、无痰迹。办公室整齐有序、办公桌上的东西摆放错落有致,电脑、台历、文具等用品整齐划一,美观大方。
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领导层及公司部门员工共同制订。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并根据所签署合同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篇15: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规定
一、认真贯彻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精神,加强对中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把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渗透到德育工作中去。
二、心理健康教育课题实验教师要认真上好心理健康教育课,并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三、教师要为人师表,言传身教,要求学生做到的教师必须首先做到。
四、班主任工作要扎实,要成为学生发展健康心理的启迪者和榜样,把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结合起来,在指导班集体和团队工作中,要发展学生良好的自我意识,培养自主能力和自我教育能力。
五、心理辅导室轮值人员要热情接待学生和家长来访,进行个别辅导,随时保密,并做好记录。
六、切实开展好咨询信箱心理热线,接受不愿当面咨询的学生的咨询,并做好记录。
七、大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去提高认识,全面促进心理素质。
八、搞好宣传板报,用黑板报集中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
九、定期对学生进行心理测验,并做好家长学校心理教育工作。
十、建设好校园环境,使学生有良好的校园心理环境。
篇16:健康体检管理管理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1、每两年(逢双年)安排一次体检,每年一次妇科体检(逢双年与二年一次体检一并进行)。
2、每年体检时间安排在xx--xx月份,具体时间由公司工会与承检医院落实后书面通知到工会。
全公司正式员工(包含退休员工)
1、普检:血粮、血脂、肝功、乙肝两对半、甲肝抗体、胸透、心电图、b超(肝胆、双肾、输尿管、膀胱)、前列腺(35岁以上男性)。
2、妇科体检:b超(子宫)、乳腺彩超、常规妇检、白带10项、防癌涂片。
3、特殊检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由公司工会安排组织,医务室参与。
体检费用由公司解决,复查费用由本人负责,本人放弃体检机会的,公司不予任何补助。
1、体检报告包括体检表原件,体检综合意见及建议。受检者可根据体检综合意见进行健康咨询及疾病诊疗。
2、公司工会、医疗室收到体检报告后,由公司医疗室根扰体检情况进行登陆、分类,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制订公司职工健康档案管理与使用制度。
3、对体检内容过行登陆、分类后通知本人。在体检登录、通知本人过程中,承检医院与公司工会、医疗室应尊重并保护职工个人隐私,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4、体检报告属公司所有,由公司医疗室备案保存,需要体检档案就诊或咨询的,须向公司医疗室办理借还手续或复印。
1、公司职工体检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限人数(b超)检查的项目,应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因生病、住院、出差、产假等特殊情况的职工可适当延期进行(体检结束之日起,20天内休检完毕)。
2、职工进行检查时应利用业余时间,职工进行检查时应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影响工作。
3、本制度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篇17:医疗机构日常规范管理制度范本
感染性疾病科消毒隔离制度
1、医务人员上班时间根据工作流程穿戴隔离衣、防护用品,只能在限定的区域操作,不能随意违规走动。
2、诊查不同病种的病人间应严格洗手或手消毒,必要时带手套。
3、不同感染症病人应分开安置,挂隔离标志,特殊感染病人单独安置,教育病人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不互串病房,食品、物品不混用。
4、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械及用品要先消毒,后清洗,再根据要求消毒或灭菌。
5、每日按常规做好病室的空气、物体表面及地面的消毒工作,病人出院后严格终末消毒。
6、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病房污水经消毒后排放,固体污物防入双层感染性污物袋,封闭后送焚烧炉焚烧。
7、严格探视陪伴制度,减少探视、陪伴人员,并做好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
手术室消毒隔离制度
1、手术室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各区域间标志明确,符合功能流程。
2、进入手术室要换工作衣,戴帽子、口罩、换鞋,外出时必须更换外出衣及外出鞋。
3、手术器具及物品必须一用一灭菌,能压力蒸气灭菌的应使用高压蒸汽灭菌;油、粉、膏等首选干热灭菌;不耐热物品如:各种导管、精密仪器、人工移植物等可选用低温灭菌法。
4、麻醉用具应定期清洁、消毒,接触病人的用品应一人一用一消毒;严格遵守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规定。
5、洗手刷应一用一灭菌。
6、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毒灭菌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7、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必须湿式清洁,每周固定卫生日。
8、严格控制参观人员,手术间尽量减少流动人员,减少手术间开关门的次数。
9、隔离病人手术通知单上注明感染情况,严格隔离管理,术后器械及物品双消毒,标本按隔离要求处理,手术间严格终末消毒。
10、手术废弃物品放入黄色垃圾袋内,封闭运送,无害化处理。
供应室消毒隔离制度
1、布局合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三区划分清楚,路线及人流、物流由污到洁,强制通过,不得逆行。
2、根据各房间的功能、大小等特点,选用有效的消毒方法,确定消毒时间,同时要做好消毒效果的监测。
3、无菌区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无菌规则,室内门窗及无菌柜要洁净无尘,每天上班后用含氯消毒剂擦拭物体表面和地面,然后空气消毒,定期做空气培养,记录监测结果。
4、灭菌合格物品应有明显的灭菌标志和日期,专室专柜存放,在有效期内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拆除外包装后,方可移入无菌物品存放间。
5、下收下送车辆,洁污分开,每日清洗消毒,分区存放。
6、洗涤间工作完毕后,将洗涤池内外刷洗干净,清理滤水杂物,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池内外,地面及近地墙面。
7、各区域清洁用具应区分,用后消毒处理后备用。
篇18:校园卫生健康管理规章制度
办公室是教师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场所,为了营造一个文明优雅、舒适安静的工作环境,也为了便于学校管理,特制定办公室管理制度。
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教研组长具体负责,各位团结合作下共同管理。
(一)办公与卫生
1.严格执行学校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按学校相关规定请假。
2.保持办公室安静,不大声喧哗,空课时间一般应在办公室工作,不相互串岗聊天,不得做与教学无关的事,不看与教学无关的书刊,不进行棋、牌类活动,不玩电脑游戏,不上与教育无关的网站,不做有碍他人工作的事。无特殊原因不能带小孩到学校,如确需带小孩来校,家长必须教育管理好子女,并注意活动安全。
3.办公室全体成员要团结统一,同事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帮助。每一位教师要谈吐文明,注意细节,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4、办公期间带学生进办公室教育辅导或订正作业,要注意尽量不影响他人学习和工作。不将大批学生同时带进办公室。上课时不得随意将学生停课留在办公室,无教师时不得将学生单独留在办公室。
4.不得在办公室用餐,不得将垃圾、茶叶等倒入水池内,以保证水池清洁和下水道畅通,并注意用完水及时关好水笼头。
5.办公室应做到整洁有序,不乱堆乱放,室内物品、桌上资料放置整齐。办公室负责人安排好卫生值日表,教师按表定期打扫办公室地面、门窗玻璃等保持办公室外走廊无纸屑、果壳等杂物。
6.值日老师每日早晨上班后做好办公室清洁卫生工作,给同事们一个清新整洁的工作环境。每天办公结束后,值日教师负责关好办公室的饮水机和门窗,确认关闭后方可离开。
7.办公室内可适当种植吊兰、文竹等常绿植物,美化环境,净化空气。
8.爱护公共财产,重视能源节约,遵守学校用电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开“无人灯”、“长明灯”,谨慎使用各种电器,离开时注意切断电源。
(二)文化与环境
1.重视办公室文化建设,要有体现办公室核心的精神追求标识。
2.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说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不利于团结的话语。
3.注意使用轻松、幽默的文明用语,积极推广普通话。
4.关心爱护学生,不在办公室大声训斥学生,个别辅导和个别谈心尽量不在大办公室中进行。热情接待好来访的家长或客人。
5.倡导办公室文化环境建设的个性化,各办公室负责人有义务带领自己的团队开展办公室环境特色布置。
6.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积极创建“学习型办公室”,积极开展读好书、心得交流等文化活动。
(三)信息与安全
1.学校根据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将计算机配发各办公室。
2.办公室计算机有办公室负责人进行管理,办公室成员都有义务妥善保管和维护计算机,如遇人为损坏,将追究使用者责任。
3.如机器出现故障或需要添加新硬件,须向计算机老师报告,教师不得自行调换计算机部件。
4.不得在办公室利用计算机浏览反动、黄色站点。
5.因教学任务的变更,办公室需要搬动,基本上遵循“机随人走”原则。
(四)检查与奖惩
1.学校为各办公室环境建设提供基本的经费保障。
2.学校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对各办公室的环境、卫生、安全等状况进行检查(量化打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对执行本制度好的办公室及时给予表扬,对执行制度不力、问题严重的办公室予以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
3.学校每学期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评比。评比结果作为评比星级办公室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对当选的星级办公室适当加以奖励。
4.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和上网聊天、参与赌博活动的,一经发现,个人当年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
篇19: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精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_〕3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_〕1号)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学〔20_〕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三级心理健康教育网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在各系设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站长由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兼任,负责全面领导本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副站长从获得心理咨询师证书的辅导员或教师中选任。
第二章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工作职责
第三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从工作实际出发,明确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工作职责。工作站一般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宣传
1、熟悉和掌握本系学生的心理特点,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2、协助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普测与筛查工作。
3、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4、组织开展对本系心理委员的培训。
5、有针对性地从大学生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开展团体心理辅导或心理讲座。
(二)心理委员队伍建设
1、做好本系各班级心理委员的遴选、培训工作。
2、指导本系各班级心理委员开展心理健康宣传工作。
(三)心理咨询
1、协助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日常心理咨询。
2、协助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完成对心理普测筛查出的一类学生进行约谈和评估工作。
3、对本系有一般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
(四)心理危机事件应对
1、对心理危机事件作初步处理、及时上报并控制局面。
2、了解事件相关信息并及时逐级上报。
3、将有严重心理问题及精神障碍的学生及时报送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进行评估、转介并协助办理转介或休、退学手续。
第三章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健全的人格。
(二)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三)热爱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四)我校在职教师、行政人员或专职辅导员;
(五)取得国家三级或以上心理咨询师资格。
第四章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的选聘
第五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选聘坚持“以德为先、择优录用”的原则,坚持程序规范,过程透明,“岗位、职责、人选”三公开;坚持权责一致,注重发挥基层积极性,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人选,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统一选聘,加强管理。
第六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选聘每年进行一次,可根据工作表现续聘。
第七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聘任程序
(一)各系根据实际情况,在全系范围内发布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选聘信息。
(二)符合应聘条件并有意应聘的教师,填写《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聘任申请表》(见附件),系部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聘任,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的培训、待遇与考核
第八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的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提供短期专业技能培训、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业务进修机会。
第九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的岗位待遇
(一)各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工作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课时课时补贴。
(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的考核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同时报送人事部门备案。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的,可予以解聘;对不能认真履职、造成重大损失和较坏影响的,可随时予以解聘。
(三)在职称晋升时,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可参照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执行,并参加年度表彰评选。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0:学校健康管理制度
为保障师生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省市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特制定我校健康管理制度。
一、严格落实校园文体活动健康管理要求
1.停止全校性、全年段性聚集性活动。
2.原则上暂停学生社团活动。
3.确需开展活动的,最多按班级为单位组织。
4.校园活动时,师生务必佩戴口罩。
5.谈话类活动应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尽量背靠背。
6.活动场所保持通风透气,尽量在室外开展活动。
7.要保持活动前后洗手的习惯。
8.大课间活动可以一校一案,合理科学地制定符合学生特点的室内锻炼的课间操。
9.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制定符合学生身心健康的独立身体锻炼计划,酌量布置体育家庭作业。
二、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及设施管理防护
(一)食堂
1.食堂可采用分批次轮流用餐,按座位严格控制就餐人数,避免人员密集。师生员工排队候餐保持一定距离。不面对面就餐、交谈。提供快餐式盒饭,实行简约配餐、分散用餐。
2.严格做好食堂操作间、餐厅和餐具的消毒。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置分散就餐的垃圾。加强对集体配餐单位监管,督促落实送餐人员的健康管理和个人卫生防护。严禁采购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宿舍楼
1.严格实行封闭管理,进出必须实名验证并检测体温,疫情防控期间谢绝访客。
2.除宿舍管理员外,实行楼长负责制,要求每间宿舍有舍长,每个楼层有层长,每栋楼有楼长。实行宿舍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学生在宿舍区不聚集、不串门。严格学生宿舍的进出审批管理和学生请销假,及时了解掌握学生健康动态信息,切实落实学校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做好学生宿舍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3.加强宿舍消毒与通风,保持空气流通。鼓励在学生床位悬挂围帘、蚊帐等简易型防护工具。及时清理宿舍垃圾,保持卫生整洁。
4.校外学生宿舍参照校园管理防护要求,严格落实防护措施。
(三)办公楼
1.定期做好办公环境和办公设施的清洁消毒。
2.尽量减少集中开会,鼓励利用网络、移动终端等方式开展网上办公。如需集中开会,应控制会议时间和规模,参会人员须佩戴口罩,保持一定距离,会议室保持通风。
(四)实验(实训)室
在实验(实训)室进行科研攻关,应控制人员规模,遵守实验室安全有关规定,加强场所设施、操作、废弃物处置等全闭环管理,严格做好防护工作。
(五)医务室
1.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制订感染防控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感染性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和管理。开展诊疗和健康监测时,医务人员应注意做好个人防护。
2.按照防疫要求,提前准备隔离观察场所,并配足工作人员和防疫必备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适时启用。
(六)交通工具
校车等交通工具驾乘人员须佩戴口罩,使用后应通风消毒经常触摸的部位如扶手、座椅、车门内壁等应进行重点消毒。
三、建立师生健康档案,每学年对师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工会及辅导员要把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师生,有异常情况的用书面形式告知家长。
四、广泛开展形式灵活的健康教育。学校应利用养成课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特别是根据季节变化有针对性地进行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知识专题教育。加强常见病、传染病、性病及艾滋病的预防与了解。
五、要切实做好学院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学生处要定期组织卫生检查评比活动,总务处要定期检查学校的环境卫生使学校环境整洁美观。
六、科学制定作息时间。充分利用大脑的活动特点,注意用脑卫生,合理安排学习,提高学习效率。
八、建立预防疾病应急制度。传染病流行期间,做好晨午检工作,平时做好因病缺勤登记记录,及时发现重大疾病或传染病。若发现重大疾病或传染病应及时上报至学校相关部门。校医务室应根据病人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病人得到及时科学的治疗,防止疾病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