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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精品20篇】

心理健康教育制度怎么制定?看一下吧。规章制度中规定工作中的行为规范,可以引导、教育员工约束自己的行为,防止出现不良行为。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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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中介,全文共 19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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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强调机构本质属性,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三是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实行分工协同监管。网贷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具有跨区域、跨领域的特征,传统的监管模式无法适应网贷行业的监管需求,因此,要充分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发挥各方优势,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五、《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根据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明确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鉴于网贷行业跨地区经营且风险外溢性较大,按照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办法》本着“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另外,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六、《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管理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相衔接,《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七、《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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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投资,企业,全文共 7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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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基金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使本公司的基金产品能够符合在社会上进行推广的条件,我司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司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三条 我司不得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时候,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条 我司采取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方式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采取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我司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根据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要求制定。

第五条 我司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六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场营销部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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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32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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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域使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制定了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现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毗邻陆地的平均高潮线以下的海域及其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从事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等各种用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海域使用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领取海域使用证,方可使用海域。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批准发放海域使用证的权限,在发证、年审或办理海域使用期延展手续时代收。其中,属国务院或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海项目,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收。

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海域使用人征收海域使用金。

第四条海域使用金是国家有偿转移海域使用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属于国有资源性资产收益,必须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海域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一)海域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有偿出让给海域使用人时,按照规定向海域使用人收取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海域使用期满后,海域使用人经批准续期使用而缴纳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也属海域使用金。

(二)海域转让金是指通过有偿出让形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开发、利用时,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按规定的比例,向国家缴纳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增值的部分价款。

(三)海域租金是指在不转让海域使用权的条件下,海域使用人将通过有偿出让形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出租给他人开发、利用时,就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的比例,向国家缴纳的海域使用权出租收入的部分价款。

第六条海域出让金按照使用海域的区位和对海域生态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别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围海、填海工程及排污、倾废用海

1、改变海域属性的非种植、养殖填海工程用海,比照邻近土地出让金价格的30%一次性计征。

2、基本改变海域属性的储灰、储渣场等围海倾废,每年每亩按200元计征。

3、临时性使用海域储灰、储渣等的,每年每亩按150元计征。

4、其他排污、倾废用海,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3号)执行。

(二)海底电缆(光缆)、管道及工业、交通用海

1、海底电缆(光缆)、管道,按实际长度乘以保护宽度(一般为100米)确定计征面积,每年每亩按30元计征。

2、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平台或者井组等海上人工构造物,按核准的海域使用面积,每年每亩100元计征。

3、海底和海面以上建筑工程,按排他性影响海域面积,每年每亩100元计征。

4、修造船用海,按每年每亩200元计征;拆船用海,按每年每亩300元计征。

5、经营性专用港口、码头、船坞,按批准使用的港池或码头前水域面积,每年每亩100元计征。

(三)旅游用海

1、海上游乐场(含水下游乐设施)、经营性海水浴场等旅游用海,按批准使用海域面积,每年每亩30-50元计征。

2、非固定性旅游设施(主要指在海水浴场内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摩托艇、橡皮舟筏设施等),每件每年100元计征。

(四)盐业用海

潮间带纳潮制盐用海,按占用潮间带面积,每年每亩5元计征。

(五)海砂、贝壳等海底表层资源开采,离海岸(海岛)线三海里以外的按批准的水面面积,每年每亩按500元计征。离海岸(海岛)线三海里以内的,按批准水面的面积每年每亩按1000元计征。

(六)养殖用海,主要仅对具有企业性质的单位或联合体,以及养殖专业户征收。

1、池塘(包括围海)、滩涂海水养殖和浅海筏式养殖,按占用水面面积(含区间距),每年每亩20元计征。

2、浅海底播养殖,按每年每亩30-50元计征。

3、海上网箱养殖,按网箱占用水面面积,每年每平方米2元计征。

4、凡是沿海当地渔村(农村)从事滩涂、浅海养殖业(包括从捕捞业转为养殖业)并以此为主要生计的渔民养殖用海,经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认,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政府同意后,暂时免缴海域使用金。

(七)其他经营性用海,按每年每亩不低于100元计征。

第七条海域转让金,按海域使用权转让交易取得的增值额50%计征。

海域转让增值额是指海域使用权转让所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海域转让人原受让该海域使用权时所支付的海域出让金和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

第八条海域租金,按其租金收入的20%计征。

第九条海域使用金按照不同类型的用海项目和使用年限一次性缴纳或按年度缴纳。

凡一次缴纳的,必须于领取海域使用证或办理延展登记手续的同时一次缴清海域使用金。

凡按年度缴纳的,应在领取海域使用证或办理延展登记手续时缴纳第一年的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即年审之前缴纳。

凡申请使用海域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征,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1年计征。

第十条《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前已使用海域的,使用者应当依照规定,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海域的有关手续。其中应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自《办法》发布之日起补缴海域使用金,属于减征、缓征或免征海域使用金的,按本办法规定补办减征、缓征或免征海域使用金有关于续。《办法》发布后使用海域的,自批准用海之日起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十一条海域使用金征缴具体办法。

(一)海域使用金的缴交。海域使用申请批准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负责填发“缴交海域使用金登记单”。海域使用方根据缴交海域使用金登记单有关规定,将海域使用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在开户银行设立的“海域使用金财政专户”。凡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征交纳海域使用金总额3%。的滞纳金。

(二)统一海域使用金票据。征收海域使用金,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域使用金专用票据。海域使用方按规定全部或按年度支付海域使用金后,财政部门应及时为海域使用方开具“福建省海域使用金专用票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域使用金专用票据填发海域使用权证。

(三)海域使用金缴库方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填报“海域使用金清算单”与财政部门进行核对。财政部门将海域使用金用“一般缴款书”,分别以“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海域租金”项级科目按中央、省、市、县分成比例就地缴入各级金库。

第十二条海域使用金根据海域使用批准权限按以下规定划分收入级次:县级和设区市级审批征收的海域使用金30%上缴中央财政,其余的70%分别上缴县级和设区市财政;省和中央审批征收的海域使用金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省级财政。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可按不高于海域使用金征收总额5%的幅度内,安排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域使用金征管业务费。

第十四条按规定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可从成本中列支。

第十五条海域使用人在使用海域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减免申请,经有批准权的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减缴、缓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可按其损失程度,适当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二)公共航道、公共铺地、防坡堤、航标、执法和科研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军事、市政排污等非营利性用海活动,免缴海域使用金。但其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确需改变用途的,要依法补交海域使用金。

(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可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四)经上一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仍处于试验阶段的高新科技项目用海,可免缴海域使用金。

(五)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减缴、缓缴、免缴海域使用金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加强对海域使用金征缴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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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银行,金融,全文共 41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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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全市妇幼保健围绕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工作重点,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积极实施妇女健康行动和妇幼卫生项目,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1-6月,全市共发现孕产妇2492人,保健管理2492人,孕产妇保健覆盖率100%;产妇1402人,住院分娩1402人,住院分娩率100%,活产1411人,新法接生1411人,新法接生率100%;筛选高危孕产妇529人,高危筛选率21.23 %,高危孕妇分娩522人,住院分娩522人,高危住院分娩率100 %;孕妇产前艾滋病检测1402人,检测率100%;无孕产妇死亡。

全市七岁以下儿童18409人,保健管理16754人,儿童保健覆盖率91%;三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7488人,三岁以下系统管理率90.91 %;五岁以下儿童死亡9例,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6.38‰;婴儿死亡4例,婴儿死亡率2.83‰;新生儿死亡2例,新生儿死亡率1.42‰;无新生儿破伤风。

二、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三个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取得明显进展

1、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落实到位,资金运行安全。在全市医疗保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1-6月全市共有719名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村孕产妇领取住院分娩补助,其中通过接生医疗机构现场直补21.57万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14.38万元,总计补助35.95万元。

2、农村妇女增补叶酸的服用率明显上升。20xx年,我们拓宽了叶酸的发放渠道:一是由婚检医生在婚前保健的同时对目标人群进行相关知识的宣教,并免费发放叶酸;二是由市、乡、村保健人员定期在走访网,至6月底,目标人群发放762人次,叶酸服用率54.35%,按要求已随访。

3、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6月24日,本年度乳腺癌检查项目在高坝洲镇启动,目前正在开展中(至7月7日完成20xx人次,查出可疑乳腺癌2例,待确诊)。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项目全面推进。

20xx年,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在我市全面启动,全市各乡镇卫生院按上级要求开展9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4月份中旬,市卫生局组织专班,对照《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试行)》,对各乡镇卫生院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考核,产前检查、产后访视、产后42天检查、新生儿访视等9大妇幼服务项目均已开展,但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检查组现场反馈了考核组的意见,并给予了技术指导。

(三)妇女健康行动基本实现全覆盖。

3月份,由市妇联、市人社局联合开展“关爱女职工”健康体检活动在市妇幼保健院启动,历时一个月,全市有300多家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事业单位3955名女职工享受了由市医保局埋单的免费“两癌”普查服务。至此,我市妇女健康行动(20xx-20xx)基本实现了从乡村到城镇、从农村妇女、城镇居民到企事业单位女职工的全覆盖。全市应查133925人,实际普查166515人,普查率124.3%,查出妇科病85415人次,妇科疾病患病率51.3%。其中查出宫颈癌26例,宫颈癌发生率3.04/万;乳腺癌8例,乳癌发生率0.94/万。

(四)积极开展“关爱儿童”健康教育及义诊服务活动。

市妇幼保健院以“青春绿丝带进校园”活动为平台,将青春期健康教育课堂开进校园,分别在市职教中心、松木坪镇中学给1000多名师生传授青春期保健知识,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活泼的形式,从妇幼保健的角度对师生进行青春期健康教育,让师生们更多地了解青春期心理、生殖健康知识,帮助青少年提高自我了解、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的能力。同时,与胜利社区联合,开展了“关爱留守儿童”送健康义诊活动,免费给200余名留守儿童进行健康体检、生长发育监测、视力筛查等服务。

(五)依法开展妇幼保健技术服务。

1、婚前保健工作更加规范。1-6月,全市婚姻登记2049对,免费婚前医学检查1793对,婚前医学检查率87.15%,比去年同期上升3个百分点,其中:初婚婚前医学检查98.66%,比去年同期上升2个百分点;检出疾病人数155人次,疾病检出率4.3%,其中:传染性疾病5例,占疾病总人数的3.23%;性病6例,占疾病总人数的3.87%;生殖系统疾病10例,占疾病总人的6.45%;提出暂缓结婚医学意见6人,对所有来院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均进行了有关婚姻保健知识、孕前保健知识、优生优育指导,免费发放《湖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通过婚前检查,宣传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知识,免费发放叶酸片,提高目标人群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和叶酸服用率。

2、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已全部实行网络管理,电子办证,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枝城港口医院、红花套卫生院均购置了专用设备,其他具备助产资格的单位《出生医学证明》仍在市妇幼保健院办理,1-6月,全市接生人数1317,出生活产1336,共办理《出生医学证明》1191份,办证率89.15%。全市各医疗保健单位均未发生违规收费办理现象,各种登记按要求规范填写,原始资料资料定期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3、孕妇艾滋病自愿检测率达100%。艾滋病母婴阻断工作逐渐规范,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常规进行艾滋病母婴阻断知识宣传和咨询,表册登记规范,孕产妇艾滋病检测血样采集1402人,检测率100%,确诊HIV阳性1例,已终止妊娠。

4、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运转良好。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枝城港口医院等6个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单位已经开展这项工作,1-6月,辖区内出生活产数1336人,新生儿疾病筛查1212例,新生儿疾病筛查率90.72%。

5、新生儿听力筛查正逐步规范。目前仅市妇幼保健院开展了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1-6月辖区内出生活产1336(市妇幼保健院出生活产738人),新生儿听力筛查683例,听力筛查率51.12%(市妇幼保健院筛查率92.55%)。

(六)妇幼卫生统计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

1、妇幼卫生信息平台高效运转。全市所有医疗机构的儿保门诊、产科门诊、产科住院部均按要求使用宜昌市妇幼卫生信息平台,所有儿童、孕妇检查信息及时录入,目前运行状态良好。

2、坚持一月一次报表、工作例会,一季度一次业务培训,基础报表逐步实行电子报表,统计分析总结全部实行电子打印,资料按统一规定存档保存,每季度对报表进行一次质量控制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及时纠正,保证了报表质量。

(七)“两大系统管理”取得良好成绩。

1、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质量不断提升。一是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门诊每月上报孕妇建卡信息,保证机构孕情不漏报;二是村保健员摸孕情,每月上报乡卫生院,保证辖区孕情不漏报;三是市、乡、村三级保健网络互通孕产妇信息,保证所有孕产妇不漏管;四是孕产妇保健管理仍实行“双签字”制,要求保健人员对每位孕妇产前访视村级三次、乡级二次、市级一次以上,高危孕妇增加访视次数;五是加强育龄妇女中高危人群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防止计划外怀孕妇女的漏筛漏管;六是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力度,高危孕妇实行分级管理。各医疗保健机构每月按时上报高危评分在30分以上孕妇的基本信息,危重高危孕产妇随时电话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及时将信息反馈到辖区乡镇卫生院进行监护。王家畈乡、松木坪镇、潘家湾乡、枝城、聂家河镇有几例重点高危对象,在市、乡、村级保健人员的重点监护下分别在市级以上医院顺利分娩或行终止妊娠手术,保证了孕产妇的安全。

2、儿童保健工作更加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开展,促进儿童保健工作逐步走向正轨,市妇幼保健院不断加强儿童保健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乡镇卫生院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儿童保健服务,一是开展预防接种的同时,对辖区内7岁以下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和随访;二是组织儿童体检专班到各村进行健康检查、宣传儿童保健知识;三是每年春、秋季对入园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及生长发育评价,使农村儿童得到了系统的保健服务;四是乡镇卫生院加强了对辖区内幼儿园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协助市妇幼保健院对幼儿园卫生保健的督导,负责辖区幼儿园炊事员健康检查和一年一次《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核证发证工作,保证了集体儿童的饮食卫生安全,至目前为止没有发生幼儿园食品安全和疾病暴发流行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八)强化基层培训,妇幼保健工作质量不断稳步提高。

每季度对全市乡级保健人员进行一次相关知识培训,今年已培训了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妇幼卫生项目相关知识、围产期保健内容及方法、《湖北省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儿童营养保健与指导等。通过培训,进一步规范了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工作的管理,提高了基层保健人员对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重要性认识,强化了基层妇幼保健工作职责。

三、存在不足

(一)依法开展工作的意识淡薄。

1、托幼机构管理待规范。由于乡镇卫生院无专业的儿保医生,导致乡镇卫生院对托幼机构的管理还不够到位,管理仅仅限于幼儿体检,且体检质量较低,对不合格幼儿不能提出指导性建议。少数幼儿园不具备办园基本条件,仍然在办,存在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

2、产科质量待提高。一是人员问题,乡镇卫生院产科技术人员不足,门诊、住院仅1-2人;二是超执业范畴服务,不具备开展剖宫产、子宫全切等较大手术条件的仍然开展手术;三是剖宫产手术指征掌握不严,剖宫产率高;四是利益驱动,高危评分30分以上孕妇转诊不及时,存在较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基层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兼职多、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责任心不强、非本专业人员从事工作,导致有些工作不到位。一是信息统计工作不理想,报表错误多;二是孕产妇系统管理有难度,孕产妇走访“双签字”流于形式,较大的乡镇如枝城镇,所辖区域人口多,面积大,仅靠一名保健员无法完成孕产妇管理任务;三是儿童保健工作薄弱,无专职儿保医生、儿保知识缺乏,导致儿保质量多年无法提高,不能适应现阶段儿童保健工作。

(三)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技术人员、基层保健人员电脑操作不熟练,导致妇幼卫生信息录入不及时、报表不规范,有个别单位产前检查信息录入工作到目前还未开展,将影响全市妇幼卫生信息的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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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证券,投资,全文共 23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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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24202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在我国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必须依法(国家和监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离开了法律,不仅基金市场将失去控制,缺少规范、指引和保障,基金监管机构也没有了监管的标准、权威、手段和基本前提。笔者通过对几个国家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以及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的介绍,来分析我国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框架下存在的一些需要完善的方面。

1 法律规范

包括专门法律即《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同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是证监会制定的有关基金的部门规章,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五个配套规则:《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托管行管理办法》,还有银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的一些相关规章。

2 证券交易所规则

为规范基金的上市、交易,上交所和深交所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上市规则》、《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协议》、《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上市规则》等。

通过对上述几个国家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的分析,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在现行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框架下应当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加快基金业的立法,建立基金业监管的配套法律制度。

基金业的立法要从机构的创设、运作和监管三方面分别进行立法:

从机构创设的角度看,基金业立法首先要解决的是资金从哪里来和资金如何来的问题。从我国现行的监管法律体系来看,只有《公司法》、《合同法》尚可以规范基金业,但是,对基金法律关系的实质――信托关系在《信托法》中尚无专门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尽快修订《信托法》,或者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出来,另外,应当建立一部与此相配套的《财产法》。

从机构运作的角度来看,要在对基金机构建立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基金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在现有《公司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善的、统一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机构的创设标准;建立基金经理人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等;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从立法的角度难以全面的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虽然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公司法》、《证券法》这样的基本法律,但是缺少诸如国外一些国家制定的《投资顾问法》、《投资者保护法》等配套的法律制度,出现投资人的权利缺乏法律专门保护的尴尬局面。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虽然《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出台,但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的系统性、科学性、有效性尚待实践的检验,中国基金业爆发式增长之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当其时,社会各界的呼声已经很高。笔者认为,随着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和立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在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出逃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就基金监管机构、职责、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做出统一的规定。

第二,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缺乏独立性。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所采用的治理结构类似于英国单位信托基金治理模式。这种模式的最重要一个特点就是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相互分离,两者没有任何关联或隶属关系,同时强调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实行监督和制衡。但在基金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关系界定不清,基金托管人在实际上缺乏独立的法律地位,两者之间各级及其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是很明晰,这无形中就减少了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感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作用,明确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极为重要。

基金托管人受托人的地位决定了其须依法理为基金和基金持有人的地位而管理和处分基金资产。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基金托管人的地位和职责都较为含糊。《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都要求托管人具有保管基金资产的职责,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但并未明确规定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基金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又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签订基金托管协议,并有权提名基金托管人,从而使得基金托管人始终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由于基金托管人独立法律地位的缺失,我国现行法规中规定基金托管人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之职责,但这种监督却难以实现。

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改变我国的基金托管人选择方法,将托管人的选择权直接交到基金持有人手中,才能真正让托管人成为持有人的人去监督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持有人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后,这一问题可以获得解决。同时,应降低我国的基金托管费率。目前,美国基金的托管费为0.1%至0.2%,德国仅为0.04%,而我国目前托管费为0.175%至0.25%,明显高于国际水平。托管银行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会放松其监管职能。因此,建议应尽快发展托管银行,通过市场竞争,降低现有的托管费率,这将有利于我国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根据2004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都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这对于加强基金公司的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基金公司的独立董事完全由基金公司的股东提名,因此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只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负责,而并不对基金持有人负责,他们并不承担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职责。当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出现矛盾时,独立董事必然维护基金管理公司利益。即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只能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不能起到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运作的功能。

第四,私墓基金的立法及监管缺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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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银行,金融,全文共 29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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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资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问责主要方式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一条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第三章问责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对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釆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釆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釆取补救措施的;

(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

(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

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

(三)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案件的;

(四)主动釆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为案件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发挥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六)受他人恶意欺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一年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

(二)监督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发案件的;

(三)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案件的;

(四)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从而引发案件或导致案件情节进一步加重的;

(五)对上级机构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釆取落实措施或落实不到位,发生案件的;

(六)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

(七)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被撤职后,二年内不得安排担任同职(级)及以上职务。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出责任认定,并报告监管机构,案件责任人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拟处理意见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案件问责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案件责任人员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条 案件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三章 问责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结束后,确认被暂停职务的人员履行了相关职责的,即予恢复原职。

第二十二条 案件查清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或省级(一级)分支机构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案发层级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案件问责工作,但案发层级机构为法人机构总部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免责、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责任认定,应当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并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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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银行,金融,全文共 13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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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目的

对班主任工作实行科学管理,统一要求;对班主任工作考核实行公平、公正、公开考核;及时总结班主任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存在问题,推广先进经验,奖励先进,激励后进,为教师绩效工资的评定与奖惩提供可靠依据,从而激发教师努力做好班主任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建设一支事业心强,讲求效率,有创造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

二、考核内容

考核包括考勤、考绩、考评等三个方面。考勤主要是平时工作的执行情况,每学期总结一次;考绩主要是根据班主任目标管理的要求,结合值日总评分,对班级进行各方面的综合考察;考评是由学校综合班主任本人的工作完成情况(总结考核)、学生代表评价、科任教师评价、班主任完成学校有关工作情况、班级防流控辍工作方面、学校领导对班主任工作的各项考核指标进行综合审议和评价等组成,作为对班主任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办法

1、学核教导处期末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发放、填写有关评价表。

2、在教师大会上发放填写有关科任教师评价表。

3、班主任本人实事求是对自己一学期工作的态度、表现和成绩逐项作定性分析进行自我考核评定。

4、考核采用量化评分方式进行,总分100分,其中考勤占20%;考绩占20%;考评占60%(班主任总结10%、学生代表评价10%、科任教师评价10%、班主任完成其他工作情况10%、防流控流工作10%、学校综合评价10%)。

5、学校教导处根据有关材料、记录,进行统计,将结果上报校长,行政会议评定。

6、学校依据考核结果发放奖金和证书。

四、评选数量: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

五、考核标准及要求

1、考勤(20%)

考勤主要包括早操、升旗(集会)自习等时段,每月出满勤者得5分,其它得4、3分,公差请假照计,由值日领导(升旗或集会由办公室主任登记)负责检查登记,学期结束累计。

出勤时间和要求:

早操:全过程在班级队伍前或后组织指挥完成早操任务。

升旗(集会):全过程在班级当中指挥及维持秩序。

就餐:全过程在场。

自习:在教室维持学生纪律。

2、考绩(20%)

根据“先进班集体”项目量化评比最后得分确定,分数从多到少排列得分,第一名得100分,以后分差为5分,最后得分×20%即为考绩分数。

3、考评(60%)

①、班主任工作总结及综合评价(10%):自评与学校评结合。

②、学生代表评价班主任工作状况(10%):纪律(学习)好、中、差、内(外)宿、男、女学生的综合评价。

③、科任教师评价班主任工作状况(10%):

④、班主任完成其他工作情况(10%):班主任应依时上交有关表格、材料和工作经验等。

⑤、班级防流控辍工作方面:高中毕业班控制在10%内;初中毕业班控制在5%内;非毕业班控制在3%内;按规定内得10分,否则每超一人扣1分。

⑥、学校综合评价(10%):学校领导对班主任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六、奖励办法

①、对每一学期被评为先进班主任的,学校给予张榜表扬、颁发奖金、证书。

②、先进班主任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并作为职称评定或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七、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

①、严重违反《中小学生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修养差,造成不良影响者。

②、常规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者。

说明:有关表格由教导处发放、核算,行政人员、班主任、科任教师填写,每学期放假前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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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投资,企业,全文共 5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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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互助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操作甲方所出资金额用于投资资本市场(股票、基金、期货、风投等),由乙方全权管理,在操作上具有完全独立的决策和执行空间。

二、甲方出资金额封闭期为一年,起始时间________截止时间________。

三、甲方出资金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

四、风险承担: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必承担风险。

五、利益分配:甲方将获取年利润收入____%。

六、协议的终止:甲方所出资金额封闭期为____年,为便于乙方操作和安全启动交易,资金从签约日期起____年内禁止出金,半年后如非甲、乙方本人身体健康方面的原因,应尽可能的不出金;如果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必须终止合同的,则按照事情真实情况而再行商谈,可作考虑。

七、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条款自签订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

八、为了尽量保证投资安全,出资方和管理方责任人应互换身份证复印件和出示近照。

甲方(签字):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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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银行,金融,全文共 20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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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鼓励主动排查并及早发现案件、减少损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20xx年12月31日前发现的发生在20xx年1月1日前案件的问责工作适用原规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于20xx年1月1日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xx年11月11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资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问责主要方式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一条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第三章 问责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对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釆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釆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釆取补救措施的;

(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

(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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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证券,投资,全文共 27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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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化 法律监管

在国外,法律对私募基金投资者的资格有严格规定,所以私募基金被称为“富人的游戏”。反之,在中国,私募基金游离于法律规范之外,几乎所有的机构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所以国内业内人士称其为“大众化的”。只此一点,足见我国私募基金市场的混乱及法律监管的缺失。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概念

一般认为,私募基金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私募产业投资基金,二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创投基金及私募股权(private equities)基金是私募产业投资基金的主流,对冲基金则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流。在我国,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是政府主持和管理运作,所以私募基金主要就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结合私募基金的特点和证券投资的特点,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可流通的上市公司股权及其衍生品或其他有价证券,投资者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资金管理方式。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合法性模糊。在2000年年底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草案第七稿)》中,有关私募基金的条款被视为其有望在中国获得合法地位的标志。同时,相关部门积极出台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部门规章,使私募基金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望逐渐走向合法。但是2003年10月正式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只在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然而具体管理办法,却由国务院根据上法的原则另行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依然没有获得法律上的“合法化”。

法律政出多门以致监管混乱。正是由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没有合法化,导致了政出多门、监管混乱的现象。首先,不同形式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属不同部门监管,可能出现同一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不同部门监管中出现监管不一致。例如,同为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对投资者人数限制和运营管理要求各不相同,且分属中国银监会和证监会监管。其次,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制度的构建过程中,一定会出现政府登记审批部门,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利益的博弈,相关部门都想通过规章的制定和监管的执行来获得实际的行政职权,进而获得登记审批利益和监管利益,规章和法规规章难免成为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借口。最后,监管不力容易增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化发展趋势。

运作不规范。一、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无限制。在我国,只要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基金投资信息,就可以直接或者通过基金中介机构成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也因此被有关人士称为大众化的。此外,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多为证券投资业内人士,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投身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领域,法律规范差异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有不同的资格或能力要求,投资者和管理者无资格限制地进入必将增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违法风险。二、最低收益的运作方式不合法。基金管理人为了吸引客户,大多对客户许下最低收益率、最低收益额等私下承诺。在我国,无论是《民法通则》、《证券法》还是《信托法》的现行有关条款规定,从来都是否定保底条款的。所以,即使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有书面合同,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三、运作资金来源不规范。现实中,投资私募证券基金的资金除来自于个人或公司的合法的自有资金外,还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甚至是违规的银行贷款所挪用的公款和非法集资款等等。很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发起炒作时,就是与证券公司联手,以先期委托资金和股票做抵押,两倍或三倍于委托资金的方式从银行套取贷款炒股票或在一级市场申购新股,银行的信贷资金难以阻挡地流入了股市。同时存在国有企业的资金、上市公司增发募集的资金也在保底收益承诺的诱惑下,铤而走险投身于证券市场。一旦股市下跌,银行和上市公司的业绩和信誉都将产生不可低估的损失。四、运营投资风险巨大。首先,高财务杠杆增大投资风险。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资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借贷资金的比例往往非常高,用少量的资金就可以进行巨额交易,这种操作加大了市场风险。其次,存在“黑箱操作”风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很少受金融当局的监管,操作缺乏透明度。基金的风险与基金经理的经营风格和风险偏好密切相关。外界的监管政府和投资者很难得到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规模以及基金运行情况等方面的准确信息。第三,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能够部分化解但不可全部避免的,加之市场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的市场关联性以及投机者间的激烈竞争引起市场整体的需求变动,可能造成理论上可避免的系统风险将难以避免或分担。第四,基金经理的道德风险。基金经理除了获得固定的管理费用之外,还可按业绩提成,就可能为追求更多的个人利益而,使投资者的资产冒更大的风险。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化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大势所趋:首先,合法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会直接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给开放式的公募基金带来更多的压力和竞争以及监督,增强金融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其次,合法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会扩展投资者的投资方式,增加市场的投资渠道,拓展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同时,基金产品种类增加,基金投资者可以因不同类型、不同偏好而选择不同的基金,成为活化证券市场的一个契机。最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尽可能地利用民间资本,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合法的投资渠道,同时为我国产业政策的实现聚集资金。

完善登记备案制度。美国由于是金融业的成熟市场,其私募基金实行的是“豁免注册登记”制度。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处于成长阶段,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都还不够成熟,且基金各主体在信息量、财务能力等方面强弱差异较大,所以美国的“豁免注册登记”制度不适用我国。我国现有情况可以豁免注册核准,但是必须到证监会备案登记,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备案登记制,提高基金公信力。

规定基金管理者和投资者的资格和人数限制。在我国,私募基金的特定投资者,是指合格的个人(包括家庭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借鉴美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证券基金投资法》起草小组的专家认为:个人资金的下限是20万元、机构资金的下限是100万元,投资者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这只是对数量上一个粗浅的限制。参照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相对应地,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对象的人数则应该小于等于二百人,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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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银行,金融,全文共 10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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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是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单位,班级的发展离不开班主任的辛勤劳动。作为一名班主任,每当听到同事抱怨班级工作的“凡、繁、烦”时,我都想说上一句:老班,请您怀揣三“灵”镜进班。

一、班级无小事,送你一台显微镜。

班级工作需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对一件小事处理得当会对育人工作起到意想不到的大作用。

刚刚接手高二(2)班时,小A屡屡犯错,我找他谈过几次心,虽有所收敛,但收效甚微。我心里很着急,但苦于没有良策,只得维持现状。一次课上,我正在报简答题的答案,教室里只能听到沙沙的书写声。我环视教室,发现只有小A在角落里无所事事。为了不影响大家,我边报答案边走到他旁边,发现他手上满是冻疮,我什么也没说。

晚上回家吃饭时,我告诉妻子:“我班上一位同学手上全是冻疮,有的地方都烂了。”妻子一听,忙说:“我们家去年买的那些冻疮药好像还没用完。”我找出来一看还在有效期内,当天晚上我托一位同学带给了他。第二天,我感觉到他的学习态度有了明显的改变,比以前认真了很多。以后,他在各学科都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看到这一切,我心里真的有一种说不出的幸福和感动!

及时处理管理中出现的细节问题,往往能收到较好的效果。试想如果我当时真在全班面前对他进行批评,效果肯定不会有这么好。

二、客观分析班级情况,送你一面平面镜。

每一个班级都有自己的特点,作为班主任,在分析班级情况时务必实事求是。有的班主任老师,总喜欢把班级的不良现象进行夸大,有时甚至提高到思想和道德的高度。久而久之,学生的自信心越来越差。当然,也有的班主任时刻把班级优点挂在嘴上,常常给同学造成一种一好遮百丑的感觉。久而久之,由于本来班级就没有那么优秀,再加上同学的放松,班级便会在不知不觉中变得越来越缺乏凝聚力。因此,班主任在处理班级事务时,应实事求是地对班级的具体情况进行客观分析,既不能枉自菲薄,也不能盲目自大。揣上一面平面镜,你能时刻看到与班级大小相同的成像!

三、把握班级发展方向,送你一架望远镜。

不少老班常常处在两眼一睁、忙到熄灯的繁杂事务之中。日复一日的繁杂劳动,常常使不少老班身心憔悴,久而久之,便把最初预设的班级发展轨道抛到九霄云外,直到有一天惊醒过来,才发现班级已经严重的偏离了当初制定的目标。因此,作为一名班主任,我们必须学会从繁杂的事务中跳出来,用望远镜对班级进行全景观察,进而认真分析,及时调整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偏差,把班级限定在预定的轨道,朝着既定的目标健康发展。“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这句话我们再熟悉不过。揣上一架望远镜,会使你轻松明确地实现班级目标可持续发展。

面对繁杂的班级工作,老班,请怀揣三“灵”镜进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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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银行,金融,全文共 7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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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处、学院(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报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材料的通知》精神,现将我校20xx年度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救助标准

(一)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在20xx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偿后,其个人负担超过19000元以上的费用,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9001元至39000元的费用,按60%给予救助;

39001元至69000元的费用,按70%给予救助;

69001元以上的费用,按80%给予救助。

(二)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其他治疗费用,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救助的,在《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部分,其个人负担超过20xx0元以上的,经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初审、省财政厅复审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超过20xx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与救助;

20xx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救助。

二、申报材料

(一)患大病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书面申请一份;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医疗保险手册及IC卡原件;

(四)医疗费用明细表、规范的医疗收费票据;

(五)与申请救助医疗费用相关的住院病例(须有医院病案室专用印章)和诊断书。

三、申报要求

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涉及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请具备申报条件的参保职工按通知要求申报。

申报截止时间:20xx年12月29日。

申报地点:服务中心六楼-人事处工资福利科。

咨询电话:-16

沈阳农业大学人事处

20xx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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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证券,投资,全文共 9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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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

修订中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配套细则、券商创新11条

制度变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门槛调整

①券商集合计划的最低客户准入门槛由现在的五万元统一降为一万元,而公募的最低门槛为1000元

②限额特定资管计划成立条件由1亿元调整为3000万元

③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分级

渠道创新

①允许券商代销各类金融产品

②取消营业网点设立的主体资格限制和地域限制,允许券商客户网上开户

投资扩围

①一般集合理财计划中增加短融、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理财等

②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品种扩大到商品期货、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品种。

新法规

根据保监会拟定的险资运用13条新规

制度变革

①保险资管公司将由专门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转型为综合管理养老金、开展公募管理业务、发行保险资产管理等多种资产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②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比例分别由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4%上调至10%、8%,但两项合计不得高于10%

③实现可投资资产全托管,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完整

渠道创新

保险资金可委托给券商和基金公司

投资扩围

①可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担保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②保险公司未来在融资融券领域,可参与存单质押融资、债券回购、证券转融通、账户间融资四类

③境外投资领域,可投资品种有望拓展为货币市场类、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不动产类产品,以及以这些基础资产为标的的投资基金

新法规

根据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完成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度变革

①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请,推动基金产品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

②取消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准入审核,取消内资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49%的规定

渠道创新

允许基金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将部分业务进行服务外包

投资扩围

允许QFII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允许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新法规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

资管模式

从“一对一”资管模式向“一对多”逐步过渡

投资门槛

单一客户起始资产不得超过100万,并实名制

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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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证券,投资,全文共 20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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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已于7月1日实施,现将实施《运作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应当认真学习贯彻《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运作办法》,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各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的格式与内容》(见附件)的规定报送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和《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拟订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草案。

三、《运作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原基金契约下列内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的,应当在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规定,将原基金契约修改为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规定的基金合同。

(一)原基金契约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的约定不符合《基金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五条、《运作办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三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修改原基金契约的有关约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原基金契约中有关开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约定不符合《运作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基金托管人按照《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原基金契约有关约定,将开放式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明确为现金方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

四、鉴于《基金法》、《运作办法》对基金财产投资于国债的比例、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的合计比例以及开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次数、比例未做限定,《运作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拟变更原基金契约有关基金投资比例、开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次数和比例约定的,应当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的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告后,方可变更原基金契约的相关约定。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本通知的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拟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认真验票,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页码和份数

(一)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规格)。

(二)封面

1、标有“XX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字样;

2、拟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名称、申请人名称;

3、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公司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申请材料的页码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或者1-4-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申请材料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审核期间内容有修改的,除最初正式申请的原件留存中国证监会外,审核通过后,公司应当提交书面和电子版(光盘)申请材料(定稿)各一份。

二、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承诺函

公司承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文字简洁、内容清楚。

(二)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募集基金的基本情况;拟募集基金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拟募集基金的可行性;基金管理人签章。

(三)基金合同草案

(四)托管协议草案

(五)招募说明书草案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决议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有关基金募集申请的决议、对基金经理人选的审核意见等,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单独列明。

(九)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基金产品方案

1、关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的说明材料;

2、关于基金目标客户的说明材料,根据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说明基金所面对的目标客户及其风险、收益偏好;

3、关于基金投资组合管理方法的说明材料,说明基金以什么原则、方法及评价指标来保证投资组合计划的贯彻和实施;

4、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5、基金的模拟投资分析或实证分析;

6、基金投资风险的管理工具及防范措施;

7、可行性分析材料。包括同类品种的国际比较、市场需求、流动性分析等。

(十一)募集方案

1、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销售机构及销售计划;

3、本次募集的合规控制制度。

(十二)准备情况

1、说明基金人员准备及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基金运作各环节中的分配情况,并就拟任基金经理及研究人员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2、说明基金的投资、交易、清算等技术准备情况及开放式基金危机处理计划;

3、说明基金为投资人服务的措施,如有关材料送达方式、投资人投诉处理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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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证券,投资,全文共 45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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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的市场化运营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社保基金自身需要积累一定的资金规模,这样才能有效地进行投资组合、规避风险市场化运营还需要我国资本市场的容量足够大,尤其是要有一批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供社保基金选择其投资管理人时筛选,如果机构投资者数量不足,就可能影响市场的效率,而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社保基金市场化运营的基本保障。

1.我国社保基金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资金规模

根据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公布的数据,自2001年11月以来,财政部共向全国社保基金拨入资金607.26亿元。截至2001年12月16日,全国社保基金已累计实现投资收益9.28亿元,形成了包括银行存款、国债、其他债券、中石化新股、已实现的银行存款和债券利息在内的系列资产总额为616.53亿元。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的比例不得高于40%,因此理论上说,入市的社保基金规模应在246亿元左右。但《办法》第三十一条又规定: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仅限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也就是说,在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只有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才能进入股市。目前减持形成的资金来自于2001年17家上市公司以新发或增发形式减持的23.15亿元。此外,还有海外上市减持筹集的100多亿元资金,但由于外汇兑换方面的限制,这100亿元的资金目前还难以落实。因此,目前可入市的资金只有20亿元左右。

虽然目前社保基金入市规模有限,但从长远来看,社保基金入市的规模潜力巨大。社会统筹帐户的基金用于企业当期养老金的给付,由于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为了保证及时兑付,这部分资金只可用于银行存款和短期国债,不宜进入股市;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个人帐户上的资金实行的是积累制,目前国务院规定还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长期来看,在做实个人帐户的基础上,这部分基金也进入全国社保基金:此外,企业补充养老基金即企业年金则将成为社保基金未来增长潜力较大的部分。截至2000年底,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有16247家,2000年基金收入70.4亿元,当年支付29.6亿元,历年基金积累191.9亿元。企业年金基金主要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也有个别地方委托金融机构投资运营。由于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明确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帐户,因此以上三笔资金将成为社保基金入市的主要来源,这三笔资金的未来增长潜力十分巨大。至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救济金等基金规模较小,且大部分具有现收现付性质,因此其未来增长对社保基金入市的总体规模没有较大影响。

2.我国证券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机构投资者队伍不断壮大

今年,我国经济仍将保持7%左右的GDP增长率,这为我国资本市场稳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国加入 WT0后,资本市场也将逐步开放,中外合作基金和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引入将使我国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力量进一步壮大。我国目前已经存在的“私募资金”规模高达7000亿元左右,几乎是整个证券市场流通市值的一半,随着《投资基金法》的出台,私募基金有可能早见阳光,这部分基金在具有了合法的地位和合规的投资渠道后,其对我国证券市场运行的影响将日益显露。总体来看,机构投资者队伍的不断壮大,不仅使社保基金在挑选基金管理人方面具有了更多可选择的余地,还有助于证券市场形成一种价值投资、分散投资的理念,从整体上提高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水平。

3.我国社保基金的市场化运营有了法律法规保障

我国养老保险经历了从劳动保险到企业保险再到社会保险的过程,只有到了社会保险阶段,社保基金的市场化运营才有了充分的法律保障。1991年,我国深沪股市刚刚建立的初期,在同年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的一部分可以购买国家债券,但没有允许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股市。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确保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保证基金正常支付和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依法把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1999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开拓社会保障新的筹资渠道。2000年5月26日,朱?基总理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建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和保值增值机制,再次强调了通过股票市场“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的观点,指出:“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用于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的历史欠帐,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了加强对全国性社保资金的管理,有必要成立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并设理事会,负责资金筹集、帐户管理和基金保值增值”。2000年9月,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2000年底,朱?基总理在《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问题》中指出,关键是要搞好社保基金筹集,中央建立社保基金,主要通过中央财政拨入资金、减持企业国有股以及发行等方式筹集资金。个人帐户基金要全部用于存银行购买国债。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可以委托国外有信誉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境内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市场运作。2001年6月13日,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年12月13日,公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和运作程序,社保基金市场化运营从此有了有力的法规保障。

总之,从以上三方面来看,我国社保基金进行市场化运营所需的外部环境已经基本具备。

我国社保基金市场化运营的模式分析

社保基金的市场化运营涉及到设立、管理、投资等各个环节,这里我们只从管理模式、投资管理人和投资理念三方面进行初步分析。

1.社保基金管理模式——混合模式

目前世界上各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一般分为三种:一种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是指将社会保险基金委托给某一专门机构管理和投资运营。其特点是有政府直接管理或由政府相关部门和非政府专业人士组成专门委员会管理,社会保险信托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债,大部分基金是作为政府预算计划的一个重要支柱而投向公共部门,因此投资风险是由政府承担的。一种是基金会管理模式,即通过独立的基金会组织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局,作为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基金会组织,负责基金的日常开支和管理与投资运营。还有一种就是商业经营型基金管理模式,即由政府授权的养老基金组织管理社保基金的模式,智利的养老基金运作就是这种典型。智利养老金计划的主要特点是实行个人资本化帐户,就是每位加入者都拥有一个个人帐户供存取缴费及积累之用。积累的资金由特定的私人机构即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Penion Fund Administrator)来管理。AFP是私人性质的股份公司,新制度建立时成立了14家基金公司,1994年达到21家,目前又合并为8家。其主要职责是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给付以及进行基金投资,每个管理公司自主决定按什么标准收取管理费,而职工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管理公司,并可于半年后在基金管理公司之间自由转移帐户。在1981年-1999年的19年中,智利养老基金的收益率在剔除通货膨 azuowen.comn.cn 胀因素后平均增长11.2%,成为私营养老保险制度成功的典范。因为5%的收益率就能保证职工薪金 100%的替代率。智利养老保险基金通过市场竞争,大大提高了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笔者认为,我国的社保基金管理模式是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基金会形式,它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一方面可直接用于银行存款投资国债,另一方面委托基金管理人投资于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和金融债等,因而是一种混合模式,这是符合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实际情况的。同时,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成立的基金,可通过独立的养老基金会组织运作,但也应向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申报批准。

2.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市场化准入

智利等拉美国家的经验表明,对基金管理者的限制抑制了市场竞争,导致基金管理的高成本和低收益。因此笔者认为,作为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候选人除了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外,也应包括有一定规模实力、无重大违法行为、经营业绩良好的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我国证券市场上共有封闭证券投资基金48支,基金管理公司16家,基金规模690亿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3支,基金规模超过100亿,基金规模已接近800亿元左右,但目前国内基金管理人的整体管理运营水平还有待提高,如果只在为数有限的国内基金管理公司中选择范围太窄,应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证券公司作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候选人。自2001年以来,券商纷纷增资扩股,已有28家经纪类券商“晋升”为综合类券商,目前综合类券商总数已达42家。截至2002年2月底,我国证券公司总数已达121家,较2000年底增加 20家,资本金已达900亿元,可以说券商的规模和实力也具备了担任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资格。至于投资公司,原则上也应和券商一样可以作为投资管理候选人,但事实上由于其业务范围很广,其规模又难以与大型券商抗衡,所以其作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可能性不大,但投资公司作为国有资产变现的重要载体的作用应得到重视。投资公司在资产重组与财务顾问服务方面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完全可以利用其业务特长在国有资产重组、不良资产剥离及国有资产变现方面发挥作用,当然这一部分资产也可以进入全国社保基金。市场准入的市场化的原则就意味着对各种类型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机构实行国民待遇,通过公平、公开、透明的竞争筛选出合格的基金投资管理人。

3.社保基金投资理念——指数投资与价值投资

由于社保基金在追求稳定收益的同时尤其注重资产的安全性,因此指数投资和价值投资将是其主要的投资策略。指数投资是模拟市场组合投资或投资于指数基金。在我国,由于目前还没有推出统一指数,现有的深沪指数难以反映大盘总体真实走势,因此暂时不能投资于指数期货,但可以通过对入选成份指数的股票进行总体组合投资,进行模拟化的指数投资。一般来说,入选成份指数的股票都符合业绩优良、流通盘较大、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持续稳定的现金流等特征,因此能够较好地回避市场风险。有些学者提出社保基金要实行和市场组合一致的被动的指数型投资,因而可以不必在挑选基金管理公司上花工夫,还可以防止“寻租”和“腐败”行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基金经理人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管理水平有高有低,即使是被动的指数投资,也存在执行方面和职业诚信方面的风险。况且,频繁地调整股票投资组合,其交易成本本身就很高,即使是每月一次调整,其交易成本也不会很低,而且由于调整时间的滞后,使得投资组合调整的合理性有所下降,因此,社保基金理事会负有对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筛选的职责,而且社保基金的部分投资可实行模拟化指数的投资,所谓模拟就是参照但不完全复制,有选择地投资,这也是符合当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风险较大的实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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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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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包括: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的建立,资金账户的开立,依据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资金核拨和会计核算,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过程。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实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计划审核与资金拨付等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的职责是:组织和领导本级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及会计管理工作;对财政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安全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组织并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级财政国库等部门的职责是:对本级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或请款书等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各请款事项真实并符合规定,按计划及时拨付;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反映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第五条

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设置稳定的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总预算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六条

总预算会计工作应当按工作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

(一)总预算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拨款人员不得兼管稽核、账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需通过离岗(离任)审计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为防范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者外,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资金一律由总预算会计统一在国库或选定的代理银行开户。

第八条

总预算会计拨款使用的专用印章,是各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因机构调整或主管领导变动等确需更换印章时,要书面报经机构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并相应办理更换预留印鉴手续。新印章一经启用,原印章需及时上交封存。

第九条

拨款专用印章要按规定交由专人管理。各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分别掌管相关印章,任何人员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拨款印章。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现行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资金账户的管理,从严审批预算单位的资金开户。

根据部门预算管理需要,凡与各级财政预算有领拨款关系的预算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其财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办理银行领拨款账户的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一条

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是: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本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追加、追减预算,以及根据预算核准的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和相关项目用款进度和收入缴库进度等。

人代会批准当年预算前,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各预算单位全年预算控制数,并结合上年同期执行情况,核定用款计划,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在依据第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核的同时,拨款人员还应当对各申请拨付资金预算单位的预算级次、资金用途、预留印鉴和相关附件等请款单据要素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请款单据,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三条

请款单据经审核无误后,由拨款人员结合库款情况开具拨款凭证,送稽核人员稽核。

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要对包括拨款凭证在内的全部单据进行全面复核,复核无误后在拨款凭证上加盖专用印章,向国库或代理银行发出付款指令。

第十五条

付款指令一经签发,请款单据等原始凭证要及时转交记账人员保管,由记账人员与付款凭证回执核对后登录账务。具体做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收款单位、拨款金额或拨款使用的预算科目出现错误,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

(一)属于多拨或收款单位发生错误,应及时追回,不能先行调账或抵顶后期支出;

(二)属于短拨资金的补差,出纳人员需写明情况,交主管领导核签后方能办理补拨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统一调度和集中管理,定期做好国库资金分析和预测工作,反映库款情况,保证各预算单位支出需要。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财政内部相关业务职能机构之间、财政与预算单位、国库及代理银行之间的定期对账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政资金,特别是专项资金和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跟踪检查制度和信息反馈系统,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理。

第二十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预算执行分析及资金信息查询监控等计算机管理的工作进程,并制定计算机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为全面建立和实施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奠定基础。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做出处理。

(一)对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纠正;

(二)对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以及对当事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必要时应将当事人调离现任工作岗位;

(三)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提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内部监察机构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在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xx〕24号)及相关管理办法的同时,也要按照本办法相关基础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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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投资,企业,全文共 50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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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各方本着平等互利、风险共担、友好协商的原则,同意共同设立本公司。本公司适应当代资产管理形势需要,在基金发起设立、投资管理、财富管理、另类资产(含不良资产)处置、金融教育培训等领域开展业务,力争发展成为国内以及全球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资产管理者。

第三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和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公司名称:XX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

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公司经营期限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经营期限:________年。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等。本公司最终经营范围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一条、股东名称或姓名(排名不分先后)法人股东、_、_、。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X人民币。

第十三条、各股东均以人民币现金出资。各股东出资形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第十四条、各方缴付出资后,应由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根据验资报告向已缴付出资的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包括以下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总额、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时间和缴纳的数额、出资的累计数额、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签发时间。出资证明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股东责任承担和分红比例:公司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五章:公司组织结构

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部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股东委派的董事及非由职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

一)修改公司章程;(十

二)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宜作出决议;(十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委派。每个股东最多可委派一人。因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名的,将由每个股东推荐一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代表董事,职代表董事由职选举或者民主推荐产生。

第二十条、董事任期________年,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继续委派或者股东会选举可连任。股东有权在董事任期内更换其委派的董事。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依照本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投资决策委会委员、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律总监等高级;

(十)针对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公司的各项制度和规章;(十

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订案;(十

二)制定公司职资、福利、奖惩制度;(十

三)制定公司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方案;(十

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经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由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公司董事长对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具有否决权。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决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秘书一名,由董事长征求意见后予以任命。

第二十八条、董东会的议事规则另行规定,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监事_____人,由职代表担任。监事任期________年。监事的职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监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可以根据公司经营需要,聘任若干名总裁组成总裁委员会。总裁委员会主要帮助公司对总体战略进行指导、协助公司拓展业务、对公司经营进行督导。总裁委员会主任实行总裁________年一度的轮值制度,具体顺序由总裁委员会商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经营作。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律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决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各业务领域板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投资项目、投资方案、退出方案等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三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参会委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具有否决权。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报股东会及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规模由董事会确定。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委任。

第三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________年;在每个任期内,委员更换须经董事会批准,继任者的任期为前任任期的剩余任期。

第三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决定与公司以外主体及关联主体成立合作子公司或者采取其他合作方式,并有权决定股权比例、利润分成比例等,相关决议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作规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另行制订,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四十条、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可设立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聘任,相关待遇经董事长提出后由董事会批准。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另行规定,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六章:公司股权的转让

第四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四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四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____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十五条、公司存续期内,经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公司股本可由股东认购,也可由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认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司管理规模扩大,公司所对应出资数额增加的;

(二)公司从事其他业务需要的;

(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要求的;

(四)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确需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考虑原始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认购公司新增出资的新股东或公司股权受让方,应当认可公司章程,承诺遵守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或公司新增股东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八条、公司财务会计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有关会计制度办理。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每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月3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内依法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

第四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应经股东会批准。

第五十条、公司存在累计亏损时,在亏损被弥补之前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税后利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分红,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五十二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和聘任制。公司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与职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用行为,为职XX办理各类法定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风险控制和激励机制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风险控制机制。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与流程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严格防范滋生内外部风险。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有竞争力的激励机制,具体激励制度另行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或盖章。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章程中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章程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______公司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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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生产,财务,全文共 33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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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据财企〔20xx〕16号,该《办法》废止,那么下面是废止办法的详细内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xx]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xx]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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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证券,投资,全文共 28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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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筹集;使用

为维护投资者信心,进而稳定证券市场,我国于2005年7月1日颁布实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称保护基金)。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是保护基金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保护基金功能的发挥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因此需要着力予以完善。

一、对保护基金筹集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一)保护基金筹集途径及风险评级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⑴按照这一原则,第十二条规定了基金的来源。根据保护基金公司2007年-2009年年报可得到如下数据(从各筹资途径所筹资金数额及占筹资总额的比例)⑵: 交易经手费(亿元)证券公司上缴基金(亿元)申购冻结资金利息(亿元)捐赠利息、投资和受偿收入(亿元)

2007年20.338(19.063%)28.403(26.623%)56.593(53.046%)1.352(1.268%)

2008年15.784(13.8%)44.026(38.73%)44.257(38.94%)9.596(8.44%)

2009年28.518(29.85%)40.810(42.71%)13.490(14.12%)12.731(13.32%)

作为市场化的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举措,保护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于证券公司所上缴的费用。从表中数据可知,证券公司上缴费用在保护基金筹资总额中所占比例正逐年上升。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具体的缴纳比例由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调整。缴纳的费用在证券公司的营业成本中列支。由此可知,我国是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的高低采用浮动费率制,这种收费机制有利于促使证券公司自觉提高风险控制水平。然而,《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的风险评估及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费率标准的具体办法未作规定。目前,保护基金公司已经有证券公司在缴费方面的评级方法,并根据评级结果,对证券公司确定不同的费率。

对证券公司通过评级分为A,B,C,D四类,A类再分为AAA,AA,A三个级别,B类分为BBB,BB,B三个级别,C类分为CCC,CC,C三个级别,D类只有D级,AAA级的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为0.5%,AA级为1.0%,然后依次增长0.5%,D级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则为5.0%。⑵虽然保护基金公司运用了风险评级,但是在实践中,证券公司为了少缴基金,可能会隐瞒问题和风险,以增加讨价还价的砝码;甚至以商业贿赂收买基金公司工作人员,以降低名义风险值,监管机构即便能查出来,也会多花时间和精力,导致风险延后和加剧。⑶对风险评级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根据前一年的证券公司的收处置情况,投资者诉讼案件的数量,证券公司的盈利水平等实际情况加以确定,使进行风险评级所依据的信息尽量客观透明,从而让风险评级的结果更加公正,更好地发挥风险评级机制对证券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证券公司缴费费率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规定为0.5-5%,所缴费用从营业成本中列支,在实际操作中,风险高的证券公司缴费费率也会达到4.5%以上,从2010年11月份的月报显示,缴费费率在2.5%以上的证券公司为42家,占统计范围内的证券公司总数的39.6%。⑵然而,美国每家证券公司只需交纳150美元的年费,香港则是证券买卖双方各缴付成交金额的0.002%(每宗50,000港元的证券交易,双方分别须缴付1港元会费)。由此可见,我国所规定的费率较高。这会给证券公司造成较大的经营负担,证券公司则可能将此负担转嫁给证券投资者。从各国(地区)的收费情况来看,费率是逐渐降低的,如美国将以前的浮动费率改为很低的固定收费。此外,加拿大投资者保护基金每年收缴的费用比率以不超过全部成员单位总收入的1%为限,这样从总体上降低了证券公司的缴费负担。因此,在保险基金达到一定规模且证券公司的整体质量逐步提高的基础上,我国也应逐步降低收费,并可对保护基金公司每年对证券公司的收费总量作出限制,这样既能保护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 转贴于

二、对保护基金使用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一)对保护基金使用对象的问题考查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基金的用途,然而对保护基金的使用时机及可以获得赔偿得债权人的范围均未具体规定。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保护基金的动用应有其他保护机制予以配合,否则保护基金将难以承担重负。对此,证券监管当局应将出现风险的券商所的客户账户转移到监管当局设立的特别清算账户中,避免券商做小委托理财账户的亏损,做大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监管当局在条件适宜时应当促使券商建立专门的缓冲基金账户,作为投资者赔偿得备付金,最后方可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⑷

这里的“债权人”指向的是证券公司,对保护基金公司而言,称为“证券投资者”更为恰当。《管理办法》如果对“债权人”的范围不加以界定,必然会影响到赔偿工作的展开,投资者也不能确定其是否属于保护基金的保护范围,对投资者信心的维护也是不利的。因此《管理办法》有必要对“债权人”的范围界定清楚。对此,在界定“债权人”范围之时,可以不区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而主要采取排除的方法,将对证券公司倒闭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及其他过失方排除在外。

(二)对保护基金使用限额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关于保护基金对每位投资者给予赔偿的限额,《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则对投资者的损失分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债权,对两者采用不同的赔偿标准,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本息予以全额赔偿,对个人债权则将资金额段按不同比例予以赔偿。对个人债权的分段赔偿是为了防止部分投资者在利益的驱动下,违规购买高利金融产品,从而防范道德风险,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然而,个人债权中包括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股票、债券而形成的债权,对该部分债权,投资者不可能预计到高风险,因此不应成为打折赔偿的对象,而应该将该部分债权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归于同一类,获得全额的赔偿。对于个人债权部分进行赔偿的上限,可以参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并总结实践中的经验,作出具体的规定。比如对单个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最高额为30万元,对10万元以下部分全额赔偿,对10万元以上部分90%赔偿,并可以采用现金和有价证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对现金部分所占的比例予以明确。只有作出区别对待和对赔偿限额予以规定,才能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谨慎投资。

总之,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事关保护基金的生存和发展,应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发挥保护基金维护投资者信心和证券市场稳定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Z】;

[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2007年年报,2008年年报,2009年年报,2010年11月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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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银行,金融,全文共 15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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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改进我校德育工作,发挥班主任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班主任工作的规范性,提高实效性,全面提升我校的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班主任常规工作考核和班级每日常规考核,总分为200分,班主任常规工作考核和班级每日常规考核各为100分。(不含加分)

(一)班主任常规工作考核(100分)

1.大课间、课外文体活动管理。班主任要现场督促指导学生参加大课间、课外问题活动,确保活动秩序正常。(10分)

2.班会课。班会课要按规定每周一次,要有明确的主题,要解决一定的实际问题。(10分)

3.上交各种材料。班主任必须按要求完成和送交有关材料。(10分)

4.班主任会议。按时参加班主任例会或班主任培训活动,及时落实会议精神,安排、改进班级工作。(10分)

5.学生午餐管理。督促学生排队到食堂,确保学生午餐的文明有序。(10分)

6.家校联系。组织开好学生家长会,接待好家长的来访,做好家访、电话或短信交流等工作,其中“家校路路通”每月群发短信不少于8条。(10分)

7.大型学生活动管理。学生参加学校的大型活动,班主任必须到场,维持好学生秩序。(10分)

8.学生的考评。按照学校要求,做好平时、期中和期末的学生考评工作,学生成绩册等填写规范。(10分)

9.出勤。按照学校要求,每天按时到校,关心学生,尤其要做好班级学生的早晨、午间、放学前的管理工作。(10分)

10.认真完成学校的其他即时性工作。(10分)

(二)班级每日常规考核(100分)

包括自行车停放、室内外环境卫生、学生行为习惯、纪律、黑板报、升旗和两操、用餐和爱护公物等。详见《xx中学常规管理考核要求》。

(三)加分项目

1班主任撰写有关教育管理、德育论文、案例、随笔等在市级以上的刊物发表或评比中获奖,市级一篇加3分,大市级一篇加5分,省级一篇加7分,国家级一篇加10分。

2.当月校园文明监督岗得“星”数量达年级前三名,分别加3、2、1分。

3.班主任或学生的事迹在市级以上报刊报道,市级加3分,大市级加5分,省级加7分,全国级加10分。

4.学生做好人好事,拾金不昧,受学校表扬或记录一次奖1分。

5.学生竞赛奖:市级以上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学校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6.学生勇于向不良现象作斗争,检举揭发违纪事件一件加1分。

7.班级集体奖。市级以上一等奖7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5分;学校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包括运动会等)

二、考核办法

(一)班主任常规工作考核办法。在校长室领导下,由德育处牵头,充分发挥各处室的职能作用,按月对班主任常规工作逐条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月班主任常规工作考核扣5-20分,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1.因班主任管理不当而造成学生出走、流失或安全事故。

2.班级中有学生违法犯罪。

3.班主任有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造成不良影响。

4.向家长索要钱物等。

5.向学生乱征订或乱收费。

6.其他有损教师形象的。

(二)班级每日常规考核办法。

1.由德育处组织学生文明监督岗负责检查,采用每天抽查一个项目的办法,开展班级争星竞赛。即当天所查项目不扣分,则在该班级的《争星竞赛榜》上加一颗星。按月考核,每少一颗星则在当月班级每日常规考核中扣2分。

2.班级中发生学生严重违纪事件受到全校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在当月的班级每日常规考核中扣2-5分。

(三)加分项目的考核由德育处负责,按月考核。

(四)班主任的贴津以当月考核总分代分。其测算公式为:班主任津贴=班主任津贴总额 ÷ 班主任考核总分×班主任个人考核得分。(人均津贴每月400元。)

(五)寒暑假班主任工作由德育处另行制定方案考核。

(六)班主任的考核结果为评选优秀班主任的主要依据,对不能胜任班主任工作的学校有权进行岗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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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银行,金融,全文共 32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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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沙市卫生局20xx年度妇幼卫生工作计划》和《雨花区20xx年妇女保健工作计划》,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妇幼卫生工作,加强“两个系统”管理,提高住院分娩率,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妇幼卫生服务,保障广大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雨花区妇幼所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现就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巩固和完善了基层妇幼保健网络,保证了基层妇幼保健人员的工资待遇。

1、结合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下移,适时调整基层妇幼保健工作职能,明确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妇幼保健医生(专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2、明确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在政府财政给予的公共卫生专项补助经费中解决妇幼保健人员的工资待遇。

二、层层分解指标,加强工作督导。

1、区妇幼保健所和各乡、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定有效的、操作性强的20xx年妇幼卫生工作计划。

2、强调各级妇幼保健人员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定期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建立区到街(乡),街(乡)到社区(村)的逐级检查督导。

3、在区卫生局直接领导下,妇幼所定期组织妇幼卫生工作综合目标执行情况考核,并将考核结构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为加强产科建设,2月4日区妇幼所组织市妇幼有关专家到黎托卫生院进行了产科建设、妇幼卫生工作督查,黎托卫生院的工作得到市妇幼专家的肯定,同时也提出了宝贵的改进意见。

三、高度重视“两个系统”管理,切实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区卫生局及区妇幼所把控制孕产妇死亡率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1月份召开了相关人员会议,制定了《长沙市雨花区卫生局关于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紧急通知》,与长卫政发『20xx』149号文件一并下发到辖区各助产医疗机构、乡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明确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原则及责任。

2、充分利用妇幼保健网络,及时掌握孕产妇的动态。按照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享有同等的保健服务的宗旨,我区对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各乡、街(镇)都仍按照一个居委会或一个村进行管理,并逐步走上正规;对流入外地孕产妇使用统一的委托书,实行委托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今年上半年有寄居在广州、深圳、常德、北京、衡阳等地的30名孕妇已由我所寄出委托书,委托当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管理,并电话与孕妇及单地妇幼保健机构保持联系,保证追访到位。在上孕妇学习班时我们也强调异动管理,所以有的孕妇改变了生活地点也主动与我们联系要求我们委托当地保健机构对她进行管理,该项工作在我区真可谓是已深入人心。

3、重点抓好高危妊娠的筛选和管理。筛选的高危孕妇全部都建立了高危孕妇追访个案表,管理率100%;≥20分高危93例,并建立了《危重症高危孕妇登记本》,每一个≥20分的孕妇我们都坚持一次上门服务,整个孕期随时都与其联系并进行指导。3月24、25日我所对洞井卫生院开展了孕产期保健管理专项活动,有112名孕妇进行系统检查,新筛高危19人,此次活动反响很好,得到了基层孕产妇的好评。

4、严格落实高危孕产妇分级住院制度,建立健全危急孕产妇绿色通道,发挥各级危急孕产妇抢救机构的功能和作用,做到有呼必救。各产科医院均成立了以业务院长为领导的危重孕产妇抢救小组,坚持实行首诊负责制。抢救设备和药品均处于功能状态。我们每季定期派专人到黎托卫生院、安贞医院调查高危住院分娩情况,严禁截留高危孕产妇,并及时向卫生局汇报督查情况。

5、加强孕期健康教育,坚持每周定期举办一期孕妇学习班,让每一位孕妇及家属了解妊娠、分娩的保健知识,如何预防和尽可能降低孕期、分娩期可能出现的危险,此学习班受到孕妇、家属的充分肯定,共有570余人参加了学习。

6、认真落实高危孕产妇的追访,加强高危孕产妇的保健,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的死亡率。区妇幼所围保专干、街道妇幼专干对高危孕产妇实行双层管理,高危孕产妇都进行了电话追访及分级住院分娩指导,确保孕产妇的生命安全。

7、全面落实管理措施,加强对围保医院的督导。3月10日至13日,区妇幼所对辖区内12家助产机构进行了20xx年上半年妇幼保健工作检查,各助产医疗机构认真落实高危孕产妇筛查登记制度,危重高危孕产妇及时电话报区妇幼所,督导各助产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孕产妇分级住院制度及转诊制度,严禁截留高危孕产妇。

8、加强对辖区助产机构新生儿听力筛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自新生儿“两病”筛查工作开展以来,各医院按照疾病筛查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开展疾病筛查工作,并认真做好原始登记,对转院、延迟采血的新生儿进行了追踪,对疾病筛查阳性的患者及时采取干预措施进行早期治疗。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到98%的医院有长沙市妇幼保健院、仁和医院、安贞医院、黎托卫生院、中南院职工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医院筛查率分别只有81%、86%。根据《湖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办法》,我区有长沙市妇幼保健院、地矿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4家单位开展了新生儿听力筛查,共进行听力筛查1511例,在未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8家单位中,其中安贞医院、仁和医院进行了听力筛查告知并留档,其余6家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

9、加强与教育部门协作,配合做好无证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工作。

10、规范幼儿入园体检的收费,坚决杜绝搭车收费,对困难家庭儿童入园实行免费体检(凭社区的低保证明)。

四、积极落实长沙市卫生局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下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

1、为了更好的落实下移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所于2月13日组织召开了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乡镇卫生院院长参加的专题会议,动员部署相关工作,积极听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意见,努力解决社区服务机构的困难,保证项目下移工作的顺利实施。

2、认真规范妇幼保健服务技术,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培训。妇幼所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妇幼保健人员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定人定岗位,业务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到区妇幼所进行岗位培训相结合,培训工作从3月3日开始,一直持续到3月27日,培训后分妇保、儿保、信息、妇幼专干进行考核,到考率100%,合格率100%。

3、区妇幼所要求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3月24日前,人员、场地、设备都要到位,并进行了督查,4月1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正式下移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卫生院,妇幼所派专人现场指导,现在运转比较顺利。

4、制定并下发了《雨花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统一给每个街道制定了工作规范及管理制度。

5、4月15日至4月20日我们组织妇保、儿保、信息三科室人员对9个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了半年度妇幼卫生工作及下移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一一提出了督查意见。

五、继续实施高危孕产妇困难救助,设立16万元救助基金。已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搞好衔接,做好落实农村妇女平产免费优惠政策的准备,以减轻群众经济负担,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剖宫产率。

六、积极开展以生殖健康为主的妇女保健服务,落实开展第二年度的免费农村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拟于6月份进行黎托的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正在按计划进行。

七、继续组织实施好婚前医学检查,执行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完善婚前医学检查与婚姻登记一条龙服务,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今年1月1日至今共免费婚检2130人,共查出疾病人数153人。

八、区妇幼所每季到医院和街道进行三网合一监测信息的督查。各单位按照《湖南省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填写《围产儿、五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儿报告卡》和各类《妇幼信息统计报表》,完善了信息报送制度,相关科室的表、卡、册、簿等原始记录规范、完整,信息统计报送及时、准确。12家单位还充实了信息报告人员,由专人进行原始资料的登记、保管和统计报告,有力保证了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

九、加强优生优育宣教,今年上半年共进行免费优生检测2353人,产前筛查363人,筛查高风险的都进行了追踪,督促其进一步产前诊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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