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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汇集19篇)

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有哪些?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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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7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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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分公司及采购部采购食品添加剂前必须向生产品控部进行申请备案,经备案批准后才可实施采购。

2. 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必须向供货商及经销商索取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复印件和进货票据,留存备查。

3. 产品标签上应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没有使用范围、使用剂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和使用。

4. 严禁采购、存放、使用亚硝酸盐。

1 入库检验

1) 每次进货时库管应按照《原辅料验收标准》实施检验,并应注意所进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标识上应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检验合格后填写进货检验记录,不合格者退回。

2) 添加剂感官应具有添加剂本身应有的颜色、形状等。

3) 要求提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做到证书齐全,标注规范,帐物相符。

4) 添加剂应密封,置于通风、阴凉、干燥处,严防光照、受热,禁止与有毒物品混合存放。

2 称量使用

1) 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国家批准中允许使用的品种和在标准的范围内使用,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要求进行使用。

2) 使用人员每次称量添加剂时,应注意添加剂的包装标示,保质期限、严格按照标识规定的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进行使用,称完之后应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

3) 使用时应严格按照配方称量,严防多称或混入其他杂物,称量完后应放在专用容器内,并标示清楚,以防误用。食品添加剂要做到专人负责使用、保管、储存,称完之后应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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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0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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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防止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确保食品安全。

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的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

(一)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3、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4、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5、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二)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1、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2、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3、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4、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三)食品添加剂标准

按照gb2760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四)带入原则(不直接添加,通过配料带入)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带入食品中:

1、根据gb2760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2、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3、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4、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一)采购规范:

1、食品添加剂厂家应具备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2、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3、食品添加剂标识内容应符合要求,内容完整,包含名称、型号、规格、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量限制、有效期等内容。

(二)使用前准备:

1、确认所用的食品添加剂均应为gb2760标准以及相关增补公告中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

2、确认食品添加剂的用量不超过gb2760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三)实施“五专”管理

1、专人管理。由经过被授权的、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领取、配置、使用。

2、专柜存放。将食品添加剂放在指定区域的专柜保存(存放高风险添加剂的专柜应上锁),不得与其他原料或物资混放,存放处应加贴标识。对于需要从大包装分装使用的,应在分装的产品上加贴标识,防止误用。

3、专本登记。设“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本”专门登记使用情况。

4、专用计量器具。配置专门的并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每次领用食品添加剂应准确称量,并记录于《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台账》。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工具应专管专用,保持卫生状况,不得污染。

5、专人添加。安排专人进行配料、投料,按作业指导书操作。

食品添加剂应按生产需要量领用,当天未使用的应退回保存,不得擅自放于专柜以外,并做好退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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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7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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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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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3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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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厂对采购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价格合理,交货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使用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

技术部指定所需采购物资的质量标准或要求并对样品进行检验和试验;生产部根据技术部提出的工艺要求做小批量生产试验;副厂长负责对合格供应商名单的审批;厂长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核和批准。

1、采购应及时收集填制《供应商调查表》,内容包括:供应商的名称、产量、供货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供货情况等方面的资料,由主管人员汇总分门别类建立档案。供应商的档案包括:

a、法人资料、资质、资信等;

b、产品的质量状况;

c、价格与交货期;

d、历史业绩等。根据这些做出《合格供应商名单》。

2、对合格供应商的控制

a、货检员对供应商每次供货时进行抽样检验。

b、供货商每次供货如产品质量不合格,按本厂《不合格品控制秩序》执行,如交货期交货数量等没按合同进行时,可由采购员对供应商提出警告,严重时发出暂撤销供应商关系的通知。

3、采购资料

对主要原辅料的采购由采购部门根据订货合同对原材料的需求量要求和库存情况制定采购计划,注明品名、规格数量、采购依据等报厂长批准。在《合格供应商名单》上选择供应商并与之取得联系,拟制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拟制必须符合国家《合同法》有关规定,《采购合同》由采购部门保管。

4、采购产品的验证

采购产品的验证按《原辅料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执行。采购产品出现不合格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坚决采购有qs标志的产品,质量检验科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验收,不合格的拒收,合格的办理手续入库。

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验收

从合格供应商采购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供应商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采购产品进厂后质检部进行验收的同时还需对供应商名称,货证是否相符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具体控制如下:

1)、国产采购产品(即原辅料、包装材料)验收;在按照《原辅料标准及检验和试验方法》、《包装材料标准及检验和试验方法》、《各种原辅料包装材料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清单》进行验收的同时,还要按照下述规定进行严格控制,并做好相关检验,验证内容的记录。

采购产品进厂时要严格控制其验收检验过程,供应商必须提供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如在发证范围)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供应商未提供或证明内容与规定不符时,应视情况对其采购产品拒收或单独存放。待证明材料重新提供后再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即可办理入库手续;来自非合同供应商的货物拒收;到期未提供官方证明材料或要求内容不符,应停止其合格供应商资格直到提供资料齐全为止;连续三次发生偏差的供应商应停止其合格供应商资格;运输车辆是否卫生;外包装是否有破损,有油污等;验证货物是否相符,货证不符的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标识不清楚的单独存放;

必要时由质检部抽样检测有关理化、微生物项目,合格后方可使用。采购部每年对合格供应商进行一次复评。

2)原辅料包装材料的储存;

原辅料包装材料应在专用库房中分类储存,具体要求见《原辅料标准及检验和试验方法》、《包装材料标准及检验和试验方法》中有关储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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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小作坊食品证办理流程 食品小作坊证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59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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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小作坊食品办理流程食品小作坊证管理办法篇一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一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职责制的执行状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务必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资料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务必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资料。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禁止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七、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来源及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随时理解管理人员检查。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务必全部戴入帽内。

四、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五、平日不染红指甲,上班不戴戒指,手表,手镯。

六、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时严禁吸烟。

八、工作时不要随地吐痰。

九、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十、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不准对着食品咳嗽或大喷嚏。

十二、自觉遵守卫生制度。

十三、抹布专用,经常搓洗,消毒。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

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小作坊食品证办理流程 食品小作坊证管理办法篇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二条加强对企业职工安全知识培训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培训目的:

(一)加强本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强化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职业素养。提升食品安排管理技能。

(二)通过对食品安排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本企业员工要明确自身的安全责任。特别要明确食品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积极开展对本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本企业食品经营安全。

第四条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第五条培训方式: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员工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本企业培训,并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第六条培训时间:本企业规定员工每周对食品安全内容进行自学,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季度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小作坊食品证办理流程 食品小作坊证管理办法篇三

为了切实掌握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保证信息的准确、畅通和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一、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协调机制。成立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沟通交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

二、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对营养改善监管工作情况为必报内容,每月上报一次;食品安全预测预警和监测评估信息,要及时上报;有关食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做到随时报送;对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要随即向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报告。

三、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信息发布前应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紧急突发事件,实施紧急报告制度。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同时,及时上级主管部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性质、范围、死亡及患病人数、可能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小作坊食品证办理流程 食品小作坊证管理办法篇四

1、入库准备工作

冷藏库应具备可供速冻食品随时进出的条件,并具备经常清理、消毒和保持干燥的条件;冷藏库外室、过道、走廊等场所,都要保持卫生清洁;冷藏库要有通风设施,能随时除去库内异味;库内所有的运输设施、衡器、温度探测仪、脚手架等都要保持完好状态,还应具有完备的消防设备,如果冷藏库温度为一18℃,则冻结后的食品入库前温度必须在一16℃以下;在速冻食品到达前,应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2、接运卸货工作

(1)、经快速冻结后的产品应尽快迅速装箱,并尽快进入冻结物冷藏库;同时,对作业场所的温度也加以控制。冷藏库的室内温度保持在—18℃以下或更低,温度波动控制在2℃以内。

(2)、 速冻加工后的食品在运送到冷藏库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温升保持在最低温度。未冻结过的产品不可放入冷藏库内降温,以防止影响冷藏库的冷藏能力,防止引起库内其他已冻结食品的温度波动。

(3)、冷藏柜及冷藏陈列柜内速冻食品的装载不能影响冷风循环流动,以缩小各点温差。

(4)、装载及卸货应缩短作业时间。装载及卸货场所的温度应加以控制,装载前货柜应预冷到10 ℃以下,以有效地避免产品温度回升。

(5)、 除霜作业期间,食品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温度回升现象。一旦除霜结束后,应在1 h内使产品温度降低到-18 ℃以下;或者进行除霜前,将产品温度降到-18 ℃,甚至更低,使产品回温时不致高于-18 ℃。

3、核对入库凭证

(1)、审核验收依据,包括业务主管部门或货主提供的入库通知单。

(2)、核对供货单位提供的验收凭证,包括质量保证书、装箱单、磅码单、卫生证、合格证等。

(3)、核对承运单位提供的运输单据,包括提货通知单、货物残损情况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和公路运输交接单等。

在整理、核实、查对以上凭证时,如果发现证件不齐或不符等情况,要与货主、供货单位、承运单位和有关业务部门及时联系解决。

4、初步检查验收

对到货冷藏食品到货情况进行初略的检查,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数量检查和包装检查。数量检查的方法有两种:一是逐件点数计总;二是集中堆码点数。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都必须做到精确无误。在数量检查的同时,对每件货物的包装要进行仔细地查看,查看包装有无破损、水湿、渗漏、污染等异常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可打开包装进行详细检查,查看内部货物有无短缺、破损或变质等情况。

5、办理交接手续

入库冷藏食品经过以上几道工序后,就可以与送货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如果在以上工序中无异常情况出现,收货人员在送货回单上盖章表示货物收讫。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必须在送货单上详细注明并由送货人员签字,或由送货人员出具差错、异常情况记录等书面材料,作为事后处理的依据。

6、货品检查工作

对入库冷藏品进行具体检验,包括(1)、数量检验。根据供货单位规定的`计量方法进行数量检验,或过磅、或检尺换算,以准确的测定出全部数量。数量检验除规格整齐划一、包装完整者可抽验10-20%者外,其它应采取全验的方法,以确保入库物资数量的准确。(2)、质量检验:仓库一般只作物资的外观形状和外观质量的检验。进口物资或国内产品需要进行物理、化学、机械性能等内在质量检验时,应请专业检验部门进行化验和测定,并做出记录。

7、入库信息处理

经验收确认后的货物,应及时填写验收记录表,并将有关入库信息及时准确的录入入库管理信息系统更新库存物的有关数据。货物信息处理的目的在于为后续作业提供管理和控制的依据。因此,入库信息的处理必须及时、准确、全面。货物的入库信息通常包括以下内容: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包装单位、包装尺寸、包装容器及单位重量等:货物的原始条码、内部编码、进货入库单据号码;货物的储位指派;货物入库数量、入库时间、生产日期、质量状况、货物单价等;供货商信息,包括供货商名称、编号、合同号等;入库单据的生成与打印。

小作坊食品证办理流程 食品小作坊证管理办法篇五

一、餐饮具洗涤消毒保洁制度

1、设立独立的餐饮具洗刷消毒室或专用区域,消毒间内配备消毒、洗刷保洁设备。

2、洗刷消毒员必须熟练掌握洗刷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严格安装“除残渣→碱水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药物消毒增加一道清水冲程序。

3、每餐收回的餐饮具、用具,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

4、清洗餐饮具、用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前必须清洗干净,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

5、盛放消毒餐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的标识,要经常擦洗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

二、食品的卫生管理:

1、食品出厂前,公司营销员应按有关规定索取或查阅检验合格证是否真实、准确、可靠。

2、食品出售之前,技术人员应现场检查、核对食品检验合格证与食品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重量是否一致,食品有无污染或变质。若发现食品与证件不符,应不予出售。

3、食品在储存时应有防蝇、防鼠措施,并定期检查其可靠性。

4、食品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车间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监督责任人,并经常进行卫生检查。

小作坊食品证办理流程 食品小作坊证管理办法篇六

(一)凡食品入库前必须做好检查和验收工作,有发霉、变质、腐败、不洁的食品和原料,不准入库。

(二)对采购的食品及原料认真验货,做好登记,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保存,收集索证材料,分类存档,登记台帐。

(三)食品及原料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有非食品、个人物品、药物、杂物及亚硝酸盐、鼠药、灭蝇药等有毒有害物品。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原料,拒收入库。

(四)货架上应对每类每批食品严格标明采购日期、产品名称、产地、规格、生产日期及最终保质时限,做到帐、卡、物相符,挂牌存放,并做到先进先出。存放的食品及原料应有包装,并标明产品名称,定型包装食品应贴有完好的出厂标识。禁止存放无标识及标识不完整、不清晰的食品及原料。

(五)经常检查所存放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霉变或包装破损、锈蚀、鼓袋、胖听等感官异常、变质时做到及时清出,清出后在专用区域内落地另放并标明“不得食用”等字样,及时销账、处理、登记并保存记录。

(六)保持仓库内通风、干燥,做好防蝇、防尘、防鼠工作,仓库门口设防鼠板,仓库内灭鼠使用粘鼠板,不得采用鼠药灭鼠。冷藏冷冻设施运转正常,冷藏温度在0℃—10℃,冷冻温度应达零下18℃。

(七)食品入库后,原料分类存放,对主粮食物不得靠墙或直接放在地面上,以防止潮湿、发霉变质,做到勤购、勤卖,避免存放时间过长,降低食品质量。食品在仓库存放期间,要经常倒仓检查。发现变质腐败等情况,应及时报告领导,

以便及时处理。不合格食品不得出库。凡食品入库前必须做好检查和验收工作,有发霉、变质、腐败、不洁的食品和原料,不准入库。

(八)仓库内保持清洁、卫生、空气流通、防潮、防火、防虫蛀。仓库内严禁吸烟。仓库内物品存放要整齐划一,做到无鼠、无蝇、无虫、无灰尘。

(九)加强入库人员管理。非仓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仓库。

(十)仓库内保持清洁、卫生、空气流通、防潮、防火、防虫蛀。仓库内严禁吸烟。仓库内物品存放要整齐划一,做到无鼠、无蝇、无虫、无灰尘。

库房保管员认真履行收、存、管、发、查等职责。

小作坊食品证办理流程 食品小作坊证管理办法篇七

一、实行餐饮服务许可制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按照许可证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显着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单位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四、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五、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

六、食品操作人员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七、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加热至中心温度70℃以上;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冷藏温度的范围应控制在0℃—10℃之间,冷冻温度的范围应控制在—20℃——1℃之间。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八、制作凉菜应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凉菜专用的要求;

九、按照要求清洗消毒餐饮具,并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饮具;

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封存导致或者或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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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61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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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制定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食品经营及对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固定店铺以外设摊销售食品(含现场制售即食食品和提供餐饮服务)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 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遵守城市市容管理及相关规定,保证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以及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并完善供水供电等相关配套设施,改善食品摊贩经营条件,提高经营水平,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城镇规划设定并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可以从事食品经营的区域和时段,负责食品摊位信息登记和管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发放,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摊贩管理工作。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或者指定区域内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具体承担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宣传教育等职责。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划定或者指定区域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依法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或者指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以及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工商、环保、农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鼓励信用记录良好的食品经营企业或社会专业机构积极参与食品摊贩的管理,开展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所和街区建设,为食品摊贩提供集中配送等食品安全保障服务,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区域、固定场所、店铺经营。

鼓励食品摊贩业者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摊贩依法经营。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规划,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等因素,划定或指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

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或指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时段、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划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摊位予以分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划定区域外,根据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境等情况下,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划定的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所设置标志牌,明确场地管理者。

场地管理者应当指导入场的食品摊贩依法经营,制定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的管理,并为食品摊贩经营场地提供必要的基本卫生设施。

第十三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向集中经营场地的管理者提供以下材料:

(1)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2)摊主身份证明;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

(4)依法经营书面承诺书。

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地的管理者对食品摊贩提交的信息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并将登记的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无场地管理者的,食品摊贩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信息登记,领取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依法经营承诺书样式由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登记的信息通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卫生管理等部门。

第十五条 在农贸市场、公园、景区等场所设摊销售食品(不含租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场地管理者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场内食品摊贩信息进行登记,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并将登记的信息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六条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记载的食品品种、经营者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食品摊贩应当及时向原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登记单位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三章 经营要求

第十八条 食品摊贩应当在政府划定或指定的区域和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实名经营。

第十九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相应的制售和储存食品的设备、器具以及防晒、防雨、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设施;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或循环使用;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消毒餐饮具;

(六)提供即食食品的,应当具备食品安全要求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条件;

(七)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穿戴整洁,保持个人卫生。

第二十条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来源不明的食品和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

(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

(三)超范围、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制作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凉拌菜、生食类食品、现制乳制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

(六)过期、霉变、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七)国家或本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二十一条 食品摊贩应当履行下列经营义务:

(一)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向集中经营场地管理者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应当主动销毁;

(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封存有关食品以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发生食物中毒的,配合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四)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 食品摊贩经营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不得干扰周边居民、学校和单位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并遵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清理餐厨废弃物等垃圾,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四条 食品摊贩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出台前,小食店、小餐饮店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小食店、小餐饮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要求,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食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含仓储)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下(含二十平方米),为方便本地居民生活为主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主营或兼营食品的小食品店、食杂店、小卖部、报刊亭、市场内固定摊位等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加工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内(含五十平方米),从业人员少且多为家庭成员、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等经营者(不含从事外卖、网络订餐服务的餐饮服务者)。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摊贩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食品摊贩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部门定期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摊贩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利用社区网格员等管理资源对食品摊贩开展经常性巡查,对食品摊贩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摊贩管理工作,对在指定区域外经营的食品摊贩进行劝诫,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场所经营,对食品摊贩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食品摊贩集中经营的场地管理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环境卫生管理等部门对在其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管理,发现食品摊贩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市容市貌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对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生活垃圾的收集、清扫和转运,维持环境卫生清洁。

第三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摊贩纳入年度食品抽样计划,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结果和食品经营违法违规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确定重点监管区域和监管对象,通过随机抽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摊贩的诚信档案,详细记录食品摊贩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以及食品抽检结果等信息;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同时将其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或者以其他形式曝光。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的教育和宣传,督促其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和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并予以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再次移交。

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食品摊贩违法经营食品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并负责对举报者保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食品摊贩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引导食品摊贩合法经营,并为其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向投诉、举报者反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或公示卡所记载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二)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记载的食品类别、经营者联系方式、从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到原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登记单位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个人卫生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无有效健康证明的;

(四)不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并取得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的;

(二)食品经营的设施设备、用水、洗涤剂、消毒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和凭证的;

(四)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食品抽样检验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登记单位收回其公示卡:

(一)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转让、出租、出借的;

(二)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

(三)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未主动配合销毁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的。

食品摊贩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进货索要凭证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责令改正,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由原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登记单位收回其公示卡。

第四十四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环境卫生管理等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食品摊贩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登记单位收回其公示卡。

第四十六条 食品摊贩场地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在其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登记,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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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8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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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校餐饮安全管理,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应的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1、学校校长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2、学校食堂必须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营业,《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悬挂于醒目处。

3、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并随身佩戴上岗。

4、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制售工作。学校要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5、应建立统一规范的食品安全管理档案,落实监督整改意见,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6、专职(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督促并落实从业人员卫生规范、清洗消毒操作规范、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库房管理规范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做好记录。

7、工作人员上班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保持个人卫生。

8、做好食堂内外环境卫生,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

9、餐饮用具每班用后应洗净,餐饮用具做到“一清”、“二洗”、“三消毒”。

10、食品原辅料必须到持有有效证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并向供货方索取本批次产品合格的卫生检验(疫)报告书和供货票据。并建立食品原辅料采购索证登记台账,对所购进的食品及基原米进行详细登记,做到索证资料齐全,登记台账清晰。

11、不购进、不加工、不出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的食物。

12、生、熟食品、成品、半成品的加工和存放要有明显标记、分类存放,不得混放。

13、搞好操作间卫生,冷藏配餐所用工具必须专用,并有明显标志。

14、保持库房整洁,食品应做到有分类、有标志、离地隔墙保管。

15、及时处理好垃圾,垃圾桶应有盖和标记,搞好“三防”(防尘、防蝇、防鼠)工作。

16、禁止用非食品原料加工或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或用回收食品为原料加工食品。

17、废弃油脂必须按国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信用油脂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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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食品安全经营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5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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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洗、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投机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米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机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5、食品配餐区应设置机械排风、空调、温度计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

7、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菜墩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生熟菜墩必须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8、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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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食品安全经营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4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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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证制度:

采购的油类、肉类、面粉、调料、饮料等,必须去正规厂家或企业,做到采购渠道清楚,按规定索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食品卫生评价报告单、营业执照及健康证等证件。并认真查看索要证件的有效实限和年检情况。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以索要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疫检合格证明。

二、采购制度:

(一)为确保食品的饮食安全,把好食品采购关,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酒店必须选派懂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作采购工作。

(二)采购员要采买新鲜、干净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确保原材料无毒无害,新鲜完好。

(三)严禁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浊不洁、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污染,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四)严禁采购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严禁采购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六)必须熟悉本单位所用的各种食品和原材料的品种及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法规。了解各种原材料可能存在的卫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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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食品安全经营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8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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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健康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健康检查,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经营餐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7、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8、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直接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9、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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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范文: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36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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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

第六条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第八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四)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五)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六)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七)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予以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并向申请人发出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六)申请事项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许可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必备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对申请的资料、生产场所进行实地核查以及产品质量检验。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应当组织核查组。核查组由二至四名有资质的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应当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并于核查五日前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通知书。

实地核查工作一般不超过二日。

第十三条核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申请人应当配合核查组的实地核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长核查时间的,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四条核查组应当按照核查计划以及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等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做出如下处理:

(一)实地核查合格的,按照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由申请人依法送交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

拒绝核查或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导致实地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视为实地核查不合格。

第十五条实地核查工作应当由核查组组长填写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签字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结论告知书。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承担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

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布名录。

第十八条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当出具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送许可机关,一份检验机构存档。

第十九条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应在原检验机构以外的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人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

(二)申请人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第二十一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名单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需要增加产品品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对申请增加的产品品种组织审查。

第二十三条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名称等发生变化而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较大变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变更申请。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规定,原许可机关根据规定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将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七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生产者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逾期未申请换证或申请不予批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八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证书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住所、生产地址、食品添加剂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加盖公章)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格式和编号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并同时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原生产许可证书遗失和作废声明。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补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退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申请书;退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许可自然终止。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要求终止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向原许可机关提交申请书;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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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范文:幼儿园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幼儿园,全文共 8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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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二、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三、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实行定点采购,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四、入库前,库管人员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括检查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五、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六、设立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柜”字样,盛放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精确的计量工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八、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九、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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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5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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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的绿色食品,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2、农作物种植、及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3、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4、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中国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1、生产资料使用要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

2、生产应严格按照国家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并建立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1)使用添加剂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2)原材料购买记录,包括供货人、产地、采购量、采购时间等。

(3)农产品基地的生产记录,包括农药和肥料的购买、使用记录,必要的农事记录等。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3、企业应具备经培训合格的绿色食品管理人员(内检员),全程监管绿色食品生产过程。

1、产品在销售前,经内检员检测,方可进入绿色食品专营区销售。

2、应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四、包装标识使用制度

经包装后销售的绿色产品,其包装物或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食品名称;制造者、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特殊标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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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3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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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食品安全,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既有利于工作又不照成滥用。

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二、 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采购途径,采购必须到正规专卖商店购买,并索取发票和相关手续。

三、 在加工食品中应正确掌握使用量,做到可用可不用的不用,必须用的少用,尽量做到不用。

四、 食品添加剂应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五、 不得使用未经必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六、 不得为掩盖食品腐烂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 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对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的事件应严肃处理。

朝天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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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范文: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7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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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专店购买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专账记录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三、专区存放

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

四、专器称量

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五、专人负责

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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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7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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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

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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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7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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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正式供货方进行质量跟踪并填写《质量跟踪报告》,对质量下降的供应商由采购部门及时反映给供应商,并限期整改,到期无改进的供应商,报副厂长批准取消其供货资格。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首先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资质及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确定为合格供方的方可购进其食品添加剂;

2、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认明标签上“食品添加剂”字样,向销售者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对产品标签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厂名厂址、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3、食品必须添加是食品用途的添加剂,添加剂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禁止使用非食用添加剂。

1、对购进的食品添加剂,生产、技术部应先审查其是否为合格供方提供的产品,索取其有关资质证明(三证一报告),填写索证记录。

2、购进的食品添加剂验收时,质检部必须索要本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和企业同产品近期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并加盖企业(或供应单位)的公章,否则不予接收。

3、购进的食品添加剂能自检的,质检部除索要营业执照、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或供应单位公章)、检验报告单外,还需抽样检验,合格后出具原材料检验结果报告单;不能自检的由质检部出具参考检验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凡是本厂质检部未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结果报告单的,一律不得入库、不得使用。

1、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库、专人管理,仓库依据质检部出具的检验合格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办理入库手续,否则不得入库和使用。

2、仓库内食品添加剂标识要清楚并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入库台帐,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入库及领用情况。

3、生产配料人员应建立食品添加剂详细的使用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超过卫生部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最大限值和适用范围,不得超范围、超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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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范文: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5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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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是符合国家使用安全标准要求的。

2、制售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计量标准>进行使用,不得超过国家其规定使用限量范围。

3、人工合成色素觅菜红及胭脂红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限制计量使用。不得超过0、05克/公斤,柠檬黄及酸性靛蓝的用量不得超过0、1克/公斤。

4、用于饮料、各式糕点食用香精的使用量不得超过限量0、2%。

5、亚峭酸盐的使用,最大用量为每千克不得超过0、15克。(中毒量为0、3一0、5克,致死量为3克)

6、国家允许使用的防腐剂、杭氧化剂、着色剂、酸味剂、凝固剂、疏松剂、品质改良剂等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使用限量使用,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标准。

7、因制品工艺制作要求的需要,应尽可能地从植物中提取所需色素。

8、禁止采购添加剂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标准的食品、原料。

9、严禁使用超过有效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或受潮、霉变及其他感观异常发生色变的。

10、严禁使用医疗、工业、化工等非食用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制作。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由食堂库房管理员专人负责管理。

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专人发放、专人入册登记制。

3、用后及时收检,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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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食品安全经营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6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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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间的管理应做到“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消毒设施。

二、专间工作人员工作时应严格洗手消毒,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传递食品时从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进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并应有详细记录。

三、专间应为独立隔间,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25℃,宜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专间入口处应设臵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水笼头宜采用脚踏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四、专间不得设臵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专间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外食品传送窗口应可开闭,宜设为进货和出货两个,大小宜以可通过传送食品的容器为准,并有明显标示。

五、凉菜间、裱花间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还宜通过净水设施。

六、专间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臵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臵,紫外线灯宜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2;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m以内;工作前要打开紫外线灯进行紫外线消毒30分钟以上,然后对工作台进行消毒。

七、专间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就餐人数相适应;工作结束后,清理专间卫生,工作台无油渍、污渍、残渍,地面卫生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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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4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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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食品安全,学校食堂一般不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堂加工烹饪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严格执行如下使用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购买必须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经学校食品安全卫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方可购买、使用。

二.采购食品添加剂只能向具备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资质,且证件齐全的经营者购买,并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和使用说明书。

并执行严格的验收、登记制度,及时建立台帐。没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厂名、厂址、使用范围、使用数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三.严格加强食品添加剂的保管。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保管,做好入库与出库记录。食堂不得贮存亚硝酸盐。

四.使用添加剂必须保持和改进食品营养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及卫生安全要求。

五.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加工烹调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必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需领取、使用,并做好使用登记。

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由两名以上炊事员在场的情况下使用。

七.使用添加剂必须严格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加大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八.禁止使用和保存过期的食品添加剂,过期的食品添加剂,交有关部门按特殊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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