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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顾问职责是什么最新20篇

质量管理制度怎么制定?看下吧。企业管理制度具有鞭策性和激励性。制度有时就张贴或悬挂在工作现场,随时鞭策和激励着人员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勤奋工作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质量顾问职责是什么,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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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主管工作职责汇编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4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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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负责制订公司质量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

2、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及经营情况,负责全面建立和完善公司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并按要求实施对产品质量的全面管理,包括质量规划、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以及质量绩效的测量、评价和监控;

3、 负责制定本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绩效考核制度,不断改善本部门的管理;监督下属员工的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及时给予指导;负责协调下属员工之间、本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关系;

4、 负责产品检验规范的编制与审定,编制、修订与质量有关的管理类文件,建立公司所经营医疗器械品牌的质量档案;

5、 分析和评审各类检验报告,每月进行质量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意见;负责公司质检仪器的保养、校验等;

6、 擅长质量统计分析手法,质量监控工具的运用;

7、 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审核,对不合格品和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并对质量客诉,进行分析、处理、及改进;

8、 完成上级或相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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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bsp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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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描述:

1.负责用户实际场景下的功耗优化,解决相关的功耗问题;

2.负责android-linux功耗优化相关的feature的设计和实现;

3.负责高通/mtk/海思平台基础功耗调试。

任职要求:

1.熟悉android系统的。电源管理知识,有驱动和底层硬件性能/功耗调试经验,对dvfs/dfs/cpu hotplug,suspend/resume,cgroup有深刻的了解;

2.熟悉linux内核基础知识,熟悉设备模型;

3.具备硬件电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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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全生产明确各职能岗位职责的通知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通知,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6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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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安全生产各职能岗位职责的通知

加工厂、部门科室;

根据《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6】4号)文件精神和丰城市畜牧水产局文件(丰畜水字【2016】9号)文件要求,为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切实做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公司总经办会议决定,就相关各职能岗位安排如下:

厂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加工厂场区的全面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加工厂肉品质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巡查、建立安全生产记录。组织相关培训,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副厂长:负责加工厂质量及统计

副经理:分管污水处理站。

烫毛打毛机工:** 职责;做好日常机器的检查和简单维护,严格

主要机械运转情况。

刺放血工:***** 职责;做好刀具消毒和安全操作。

锅炉工:*** 职责;严格执行锅炉操作要求,提前对锅炉进行检查,日常锅炉的维护。

电工:*** 职责;对厂区的电路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全厂用电安全。

机械工:********职责;对加工厂宰杀机械进行日常检查严格遵循

操作流程。无害化焚烧炉:*** 职责;做好机械的维护和日常检查,清理废渣,检查燃油和各项指标确保正常运行。

污水处理站:**** 职责;日常机器维护保养,各项指标正常,运行正常,安全规范化操作。

为切实做好屠宰的安全工作,各岗位人员要时刻谨记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严格执行【活禽鸭源屠宰管理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做到“常怀责任之心,常行责任之事”,要有预防为主的思想。加强事故防范意识和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杜绝因违规操作和麻痹大意的安全事故发生。

特此通知

*************公司

二0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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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质量月活动策划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全文共 7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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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质量品质和质量管理水平,营造人人关心质量和重视质量的良好氛围,公司决定举办第x届 “质量月”活动方案。

一、成立“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大力营造“质量月”的浓厚氛围

1)、8月底至9月初在饭堂、车间生产区域的主要通道,悬挂横幅、标语,张贴海报,对质量文化进行宣传,营造全员关注质量的良好氛围。

2)、9月1日组织召开公司第x"质量月"活动动员大会。

3)、及时报道公司及各部门开展"质量月"活动的相关内容,将"质量月"活动的工作信息传递给公司员工。

三、建立QC小组活动

1,以车间部门为单位,每个单位至少提出一个质量活动项目(质量部3个以上),并能在项目组长的带领下进行QC活动。

2,费用见附页2;对所有提出的活动项目进行评审,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对获一等二等奖的项目报送总部。

四、质量月有奖征文、摄影活动

1)、从9月1日起至9月30日截稿,应征文体不限(如:记叙文、议论文、诗歌、散文 等),字数500字以上。每个车间在质量月活动期间,需提交1篇应征文章或至少1张摄影图片。

2),费用;活动组对提交的质量征文进行征文质量评选,评出前三名给予奖励。

五、质量技能比武活动

1,焊工焊接技能比赛(方案与总部一样)

2,费用;评出前三名给予奖励。

六、评选质量优秀班组和质量标兵

1,各部门可在质量月活动实施期间提出本部门候选优秀质量班组(每个车间报1名)和候选质量标兵(每个车间报2名);

2,依据20xx年7月、8月和9月质量部提供的数据和民主评议进行评选,各事业部质量优秀班组2名,质量标兵2名。

七、总结

通过“质量月”活动,按照策划—实施—检查—处置的PDCA方法来评估和改进运作的项目,细致分析、深刻总结,把质量意识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全体员工要以“质量月”活动为契机,全面提高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努力做到不制造不良品、不接受不良品、不放过不良品,增强和提高产品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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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质量员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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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采购来货执行全检,区分合格品与不合格品,并出具不合格品的质量问题质检报告

2、对营销运营中心退货(旧料、维修货、损坏货品以及滞销退货)进行质检

3、负责异常货品的退货异常信息反馈报告反馈

4、跟踪日常委外质检的货品质检状态,记录并处理质检异常情况

5、根据供应商来货批次定期出具合格率统计报告,并针对特定供应商出具详细质检问题统计报告

6、组织检测设备供应商售后服务人员定期对我司工作区域的质检设备、仪器进行调试,确保运行正常

7、负责国检以及地方省检委托送检的合作相关事项工作

8、对第三方质检机构的质量检验标准进行备案

9、对所有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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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的内容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8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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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服务广大乘客,提高服务质量,公司按照《道路运输客运人员服务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制定了服务考核管理制度。

1.做到“全面服务、重点照顾”。对旅客不同需求提供相应服务,对重点旅客做到“三知三有”(知坐席、知到站、知困难,有登记、有服务、有交接)。

2.对旅客做到“三要、四心、五主动”(接待旅客要文明礼貌,纠正违章要态度和蔼,处理问题要实事求是;接待旅客热心,解答问事耐心,接受意见虚心,工作认真细心;主动迎送旅客,主动扶老携幼,主动解决旅客困难,主动介绍旅客须知,主动征求旅客意见)。

1.着装统一规范,整洁大方,佩戴职务标志。胸章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方正中,上衣左胸无口袋时,佩戴在相应位置;臂章佩戴在上衣左袖肩下四指处。

2.精神饱满,仪容整洁,举止大方,表情自然。女客运人员可淡妆上岗。

3.挺胸、收腹,两脚跟并拢,脚尖略分开,双手自然垂直。

4.不赤足穿鞋,不穿高跟鞋、钉子鞋、拖鞋,不戴首饰,不留长指甲,不染彩色指甲、头发,男不留胡须、长发,女发不过肩。

5.行走站立姿势端正。不背手、插腰、抱膀、插兜,不高声喧哗、嬉笑打闹、勾肩搭背,不在旅客面前吃食物、吸烟、剔牙齿和出现其他不文明、不礼貌的.动作。

1.使用普通话,服务语言表达规范、准确,口齿清晰。运用“请、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用语。

2.对旅客、货主称呼得体。统一称呼时为“各位旅客、货主”;个别称呼时为“同志”、“小朋友,,、“先生”、“女士”等。

1.对不同种族、国籍、民族的旅客、货主应一视同仁。尊重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

2.在旅客、货主多的地方行走要先打招呼,不抢道;旅客、货主问话时应面向旅客、货主站立回答。

3.在工作中,对旅客、货主的配合和支持应表示谢意;遇有工作失误之处,应向旅客、货主表示歉意。

4.给旅客、货主造成损失或发生旅客意外伤害,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以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5.晚点要及时通告,超过五分钟时,向旅客、货主道歉,并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企业规章制度,维护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

2.客运职工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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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员工招聘与录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招聘,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13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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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1、及时补充企业人力资源,弥补岗位空缺,满足企业用人需求,促进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实现。

2、规范企业员工招聘活动,使招聘工作有效、顺利进行,为企业招募到合适的人才。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的员工招聘工作。

第3条招聘方式。

1、外部招聘

主要采用发布广告、招聘洽谈会、校园招聘及网络招聘等方法。

2、内部选拔

包括员工个人申请及企业各部门推荐人选等。

3、委托第三方招聘

通过与人才交流中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猎头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招聘合同,委托其代理招聘,招募所需要的关键岗位人才及高级管理人才。

第2章招聘计划制订

第4条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总裁审批通过的各部门人员编制标准及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结合企业经营发展状况,制订招聘计划。

第5条定期招聘计划。

1、人力资源部于每年末制订企业下一年度的整体招聘计划及费用预算。

2、企业各用人部门于每季度末的第一周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下一季度的招聘计划。

3、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应届毕业生的招聘计划。

第6条不定期招聘。

1、企业各部门因业务发展需要或特殊原因急需招聘人员时,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要求制订临时招聘计划。

2、各部门需要在计划外招聘人员的,应提前××天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以便人力资源部做好招聘计划及准备工作。

第3章招聘工作实施

第7条内部选拔与外部招聘。

1、企业各部门出现岗位空缺时,原则上首先考虑在企业内部全体工作人员中公开招募,在企业内部寻找合适人选来弥补岗位空缺。

2、内部员工无法满足招聘需求时,考虑外部招聘。

(1)应届毕业生的招聘,集中在每年的第一、第四季度进行。

(2)社会人员的招聘及临时招聘,根据招聘计划和各部门用人需要,合理安排时间组织实施。

第8条面试与录用

1、人力资源部负责应聘人员的简历筛选和初试工作。

2、企业各用人部门负责应聘人员的复试工作,企业高层领导参与中高层管理职位的复试工作。

3、人力资源部配合各用人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并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做出录用决策。

第9条委托第三方招聘。

1、企业高层管理岗位及核心岗位出现空缺,可委托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猎头公司等,招募企业需要的高级优秀人才。

2、企业与外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签订招聘委托合同,约定招聘相关事宜,由外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备选的候选人,企业人力资源部组织候选人参加复试。

3、企业高层及人力资源总监负责对候选人的面试,并做出录用决策。

第4章人员录用程序

第10条新员工入职。

1、新员工入职前需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录用。

2、新员工到岗时间由企业各部门确定,人力资源部负责及时通知。

3、人力资源部负责为新员工办理各项入职手续。

(1)填写《员工登记表》,签订《劳动合同书》。

(2)调转人事档案及各类保险手续。

(3)企业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的手续。

第11条试用期规定。

1、企业新员工试用期为1~6个月不等,根据劳动合同法及企业的相关规定和各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

2、试用期间,用人部门应做好新员工的业务指导工作,并负责记录员工在试用期间的绩效及工作表现。

3、员工试用期满,由用人部门填写《试用期考核表》,经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及总裁审批后正式录用。

第5章附则

第12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定,经总裁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13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企业人力资源部,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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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成本管理员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3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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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1、编制、修订采购策略标准和机制,如:采购商务政策、物料采购分类标准、物流策划、份额分配机制、供应商选择机制;

2、编制采购份额分配表,进行系统份额维护;

3、采购物料分类的分类确定及维护、供应商资源库的维护、采购价格库的维护;

4、采购bom表的编制和维护;

5、采购目标成本的编制管理,负责二级分解,组织三级分解;采购成本的核算,与目标成本的差异分析;

6、采购价格内部审查;

7、行业成本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如:汽车行业财务信息、汽车主要原材料价格信息等;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任职要求:

1、大专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采购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行业供应链变化的发展方向;

2、精通采购bom编制,熟悉某类零部件生产工艺,熟悉采购质量体系管理;

3、熟练操作办公软件,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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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质量部门主管职责概述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部门经理,经理,全文共 4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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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负责检验执行及记录整理统计分析

2. 负责检验技术提升不断完善,参与质量分析、供方评价、不合格处理等工作

3. 负责检验工程师的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及培训工作

4. 负责检验日常管理工作

5. 对公司成品进行出厂检验工作。按照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文件的要求负责成品出厂检验工作,并做好原始记录,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反馈

6. 监督检验人员工时和检验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抽检监督检验的质量和数量

7. 能够正确的使用测量工具(例如游标卡尺、千分尺),并用各种检验工具和检测设备进行零部件检验,包括金属件、塑料件、电子件或者防静电零件等

8. 数据分析体系建立:协助部门经理建立部门所有统计数据、分析的体系

9. 质量档案管理:编制和上报各种质量报表,负责建立质量系统档案管理体系

10. 把控产品生产过程质量,解决生产质量问题,控制产品良品率,严格执行产品首检、巡检制度

11. 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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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质量主管工作职责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3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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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监督和保持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情况;

2、协助实施公司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

3、负责维护原材料及进货产品规范及过程检验指导卡,协助编制过程及成品检验规范;

4、负责公司从原材料进公司到成品出公司的全过程中质量控制管理等工作;

5、收集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利用管理工具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不合格品的评审和处置工作;

7、负责纠正预防措施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工作;

8、参与特殊过程和关键工序的管理和验证,参与产品风险管理;

9、负责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确保工程变更的相关要求被真正实施;

10、根据公司整体质量状况组织质量控制方案,监控产品全程质量;

11、负责客户及产品信息反馈的及时处理,依据反馈改善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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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法律顾问主要工作内容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6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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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公司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衙大经营决策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负责。

3、审核公司各种技术、经济、服务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工作,协助财务部门管理合同,监督合同履约。

4、参与公司的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招标、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5、主持或协且办理公司工商登记、变更、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技术发明创造、技术贸易等有关法律事务,为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法律建议。

6、开展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整理汇编公司业务需要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7、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在公司内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员工法制观念。

8、负责与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9、参加或列席公司召开的某些会议,就所议内容提供法律意见;负责审查内部各项指示、决定、决议、计划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为公司内劳动争议、民事调解提供法律帮助。

10、接受公司法定代表委托,代理公司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帮助公司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11、参加和配合与公司有关的财务、税收、环保、劳动用工、安全生产、合同管理等执法检查,为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重大事故和危机处置活动,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

12、在所审核的经济合同、拟订的法律文书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签字,对上述业务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13、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法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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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车间主任工作职责寅讲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3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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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持车间生产日常工作事务,使车间管理正规化、规范化、合理化。

2、对外协调与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科室)之间的工作,确保生产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3、建立本部门的kpi指标,其中包括产能指标、品质指标、成本指标。并进行持继改善措施。

4、组织并推进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体系在本车间的工作,体系实施与管控,品质改善措拖。

5、生产制程管控,生产成本控制。

6、主导各职能组人才培训和接班人培养,使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和接替。

7、安排车间人员的上岗资格认定,技能提升培训。

8、负责车间各职能单位绩效考核。

9、负责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对生产安全培训,事故处理演习,致力减少安全隐患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10、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11、遵守及执行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要求。

12、监督及上报信息安全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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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质量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3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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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二、案卷管理应确定固定的场所、设备和设施,专柜专储,要有严密的放火、防盗等防范措施。

三、办公室负责案卷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编号、装订、归档、保管。

四、各执法单法执法完毕的案件文书要齐全,并及时交办公室,办公室接受案卷时要逐卷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

五、对五大类备案的案卷要专人登记、造册管理。

l、上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上级行政部门交办的案件;

2、跨行政区域的案件;

3、涉外案件;

4、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

5、向司法部门移送的案件。

六、凡借阅、查看案卷等,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必要的手续方可借阅、查看,并限期收回。

七、管档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规定,尽职尽责,无案卷管理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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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明确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8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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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岗位职责

明确岗位指一个岗位所需要去完成的工作内容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无论兼任还是兼管均指不同职务之间,岗位职责是一个具象化的工作描述,可将其归类于不同职位类型范畴。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明确岗位职责,仅供参考。

第1篇:项目经理明确岗位职责

① 经理是工程项目第一质量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质量负全面责任。

② 领导作业班组严格落实施工规范、标准、遵守操作规程,执行公司的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③ 组织班组全面落实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认真执行作业指导书规定的程序和检查验收标准。

④ 组织每周一的质量教育。利用气候变化在无法施工的条件下,对项目全体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采取各种方式提高员工质量意识,增强质量责任感。

⑤ 在项目开工前主持有关技术、质检、班组长、技术骨干会议,讨论和制定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目标,创优标准和措施,并按目标计划组织实施。

⑥ 负责贯彻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参加新开工程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组织隐蔽工程检查验收。⑦ 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主持工序质量交接检查。组织QC小组攻关活动。开展项目azuowen.comn.cn创优工程的各项活动。

⑧ 主持项目每周六一次质量大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措施。

⑨ 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协助调查分析,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对违返操作规程而造成质量不合格的工序及时组织返工处理,组织有关技术、质量部门进行鉴定,确认后方可隐蔽。

⑩ 针对项目工程质量情况,经常召开质量会议,总结分析质量现状,修改和完善管理制度。

⑪ 积极开展项目质量通病的综合治理,针对质量通病出现的部位,安排专人负责抓落实,并检查落实效果。

⑫ 支持项目质检人员的工作,对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教育员工认真落实到施工全过程。

⑬ 广泛发动群众提合理化建议,积极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实现项目质量目标共同努力。

第2篇:施工员明确岗位职责

①施工员是工程项目的直接组织者和现场指挥者,对工程项目质量负直接责任。

②组织和领导作业班组严格按图施工,落实施工规范、标准,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单项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

③组织作业班组认真学习质量体系文件,严格执行作业指导书和 操作工艺,严格过程质量控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④组织制定工种质量奖罚规定,把质量奖罚规定贯穿于施工生产的全过程,按章办事,决不迁就姑息。

⑤组织班组认真做好自检、互检和工序交接检查。负责办理工序交接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对工序质量负责。

⑥协助技术、质量人员抓好技术、质量管理,支持技术、质检人员的工作。对忽视质量而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⑦认真组织项目每周一次质量检查,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教育。把强化质量管理贯穿到施工全过程,脚踏实地抓落实。积极组织员工开展创优质名牌活动。

⑧正确处理质量与进度、质量与效益、质量与信誉的三者关系,在进度与质量发生矛盾时,要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思想。

⑨随时掌握工程进展和质量情况,主持各工种的技术交底,做好施工日记的质量记录。严格把好各工序质量关。

⑩积极组织班组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推动QC攻关项目在班组得到有效实施,实现项目攻关成果,消除质量通病,促进质量不断提高。

第3篇:技术负责人明确岗位职责

①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规范、标准、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要求,对项目工程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

②编制项目单项工程施工方案,贯彻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在分项工程施工前向班组进行书面的技术交底,保存资料,并监督实施情况。

③针对施工中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采取有效地技术控制措 施,在技术交底时,作为重点技术交底内容,在实施中跟班检查指导,防止质量通病的发生。

④深入班组,随时掌握质量情况,参加质量检查、工序交接验收和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存技术资料。

⑤指导质检人员做好分项工程质量组收评定,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不予验收,对处理结果进行验证。

⑥协助项目经理抓好全面质量管理,制定质量策划,推动QC小组的正常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技术难题,促进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

⑦负责项目质量体系的实施运行工作,督促项目严格执行公司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并经常组织检查运行效果。

⑧协助材料采购人员把好材料采购验收关,对不合格材料禁止使用。并对进场材料合格证、复检报告及各种砼试压强度报告和计量进行监控。

⑨对工程测量放线工作负直接技术责任。检查执行规范情况,并组织复核验收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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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医疗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64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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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订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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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质量经理岗位职责 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3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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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经理

1. 全面统筹规划公司人力资源战略和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督促公司人力资源略的执行;

2. 明确公司人力资源目标和总体方案,向公司高层决策者提供有关人力资源战略、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建议,并致力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管理水平,控制人员成本;

3. 建立并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研究、设计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包含招聘、培训、绩效、薪酬、职业生涯、信息化等),制定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4. 组织制定公司人力资源发展的长期规划、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各项计划的实施

5. 组织定期对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作诊断分析,拟定人力资源管理策略的调整方案,为公司高层管理团队的管理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和依据,致力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管理水平;

6. 进行人力结构分析,提出人力结构优化方案,协助各部门进行岗位/机构调整;

7. 及时处理公司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人力资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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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财务顾问服务的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财务,服务,全文共 17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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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一、委任事项。

甲方委任乙方担任本公司的顾问,负责协助公司及董事长处理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服务等。

二、时间:

为期1年

合同每年一签,每年期满双方重新签订,另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合同期满双方未能重新签订合同、协议的,本合同自期满之日自行失效,任何一方不得经任何理由或借口要求另一方就本顾问合同的聘用关系支付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三、顾问费。

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顾问费。

四、顾问服务内容:

1、根据公司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建立科学规范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涉及工和项目的相关事项进行组织培训,为公司培养一支业务能力强、凝聚力强、学习氛围浓厚的高素质工和项目团队;

3、协助公司及董事长处理涉及BT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的相关事项;

4、协助公司及董事长处理涉及BT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投标前的考察工作;

5、协助公司及董事长处理涉及BT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信息收集等工作;

6、协助公司及董事长处理涉及BT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结算、回购等事项;

7、协助公司及董事长处理涉及核定BT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施工成本及实施工程的总费用;

8、协助公司及董事长处理涉及BT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实施进行管理;

9、协助公司及董事长处理涉及对施工单位或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成本执行的监督,控制施工的成本;

10、协助公司及董事长处理涉及工程结算的各项事项;

11、协助公司及董事长处理涉及联接监理公司对BT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相关事宜的沟通及其他工作。

12、处理公司或董事长交付的其他事项。

五、保密责任。

1、乙方任职期间的保密义务

乙方除了履行顾问服务的需要之外,承诺承担下列保密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顾问服务相应的保密职责;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刺探与顾问服务无关得商业秘密;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成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2、本合同解除之后的保密义务

乙方同意,本合同解除之后仍对其在甲方提供顾问服务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提供顾问服务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本合同;

六、其他约定:

1、乙方确认,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关系仅属于提供顾问服务,甲方与乙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及聘用关系。

2、甲方除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顾问费外,无需额外向乙方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甲方无需为乙方购买社会劳动保险。

3、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因意外事故、乙方自身身体原因等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交通费用、误工费、伤残赔偿等均与甲方无关。

4、因本合同的特殊性,不论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本合同期满终止,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赔偿款或补偿款。

七、本合同解除、终止

1、因如下事项之一,任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顾问服务事项;

(2)因乙方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相关的顾问服务;

(3)因甲方工程项目的调整或因甲方内部的调整;

(4)因其他事项的发生,导致不需要继续执行本合同。

2、因任一方的原因需解除本合同的,一方有权提前30天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不再执行。

3、本合同解除的,双方办理相关的资料移交手续,且对相关的顾问费进行结算。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该按照损失的大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经双方签盖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合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顺德区人民法院裁决。

十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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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24最新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104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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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接的业务。

第六条

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应当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并依法对其执业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

第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主要参与单位、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明确控制风险的费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包括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风险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风险评估的内容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并要求相关单位在勘察文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期定额,综合评估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后,确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调整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或者指定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相关的调查资料和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指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其中,新建住宅工程应当先行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九条

在新建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以免予交纳物业保修金。

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幕墙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建筑幕墙的维修。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构筑物的明显部位镶刻建筑铭牌,标注竣工时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作业前,根据强制性技术标准编制勘察大纲,并针对特殊地质现象提出专项勘察建议。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遵守勘察大纲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并确保原始勘察资料的真实可靠。发现勘察现场不具备勘察条件时,勘察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建设

第二十三条 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标注勘察作业范围内地下管线和设施的情况,并标明勘察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等。

第二十四条 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

(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

(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

(六)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指派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校审。校审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勘察、设计文件中明确的节点、事项和内容,提供现场指导,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应施工单位要求到现场进行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原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

第二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签字确认,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的使用维护说明。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承担所供应材料、设备施工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

前款规定的人员应当是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规定经过专家论证。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三)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四)对可能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进行施工,并按照技术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顺序施工,不得违反技术标准压缩工期和交叉作业。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清理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并撤离相应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以及施工脚手架 (包括支架和脚踏板)、安全网应当符合防火要求。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其施工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所在单位、岗位资格、从业经历、培训情况、社保信息等信息输入劳务信息卡。

施工作业人员进出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按其持有的劳务信息卡进行信息登记。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对于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三个月的实习操作。

对初次进入建设工程劳务市场的施工作业人员,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关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经费在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的教育费中单独列支。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危害。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季节和天气特点,采取预警和安全防护措施;出现高温天气或者异常天气时,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室外露天作业。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需要由专业监测单位实施监测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专业监测单位实施监测。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核验供应单位提供的生产许可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钢筋等结构性建设工程材料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时,要求供应单位对供应数量进行确认。

第三十七条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施工单位应当核验其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其中,对建筑起重机械,还应当核验其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首次使用备案证明。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由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编制安装和拆卸方案,确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和拆除前,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首次加节顶升的,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并实施防碰撞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已经暂停施工的,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工。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发生结构性质量事故的,返修后的建设工程应当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

第五章 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实行监理,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

第四十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负责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组建方案、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建设单位。

第四十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的具体范围和事项。监理平行检验中的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检测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检验批、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验收意见。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进行核验,并提出审核意见。未经审核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建设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四十六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并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查,并报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核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第四十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将施工现场的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不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到施工现场予以处置。

第四十九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开展检测活动,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禁止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的检测项目,检测单位应当通过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测能力评估论证。

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或者经检测行业协会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条 检测单位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等多方的检测委托。

第五十一条

检测单位应当依托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检测的建设工程本体、结构性材料、功能性材料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实施检测,并按照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设定的控制方法操作检测设备,不得人为干预检测过程。

检测单位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

第五十二条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管线、设施实施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按照设计单位设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追溯体系。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监督人员和装备。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技术标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以及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五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三)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时,责令改正或者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

(四)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六条 在审批施工许可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开工前需要落实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十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备案合同总量的十分之一。发现合同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要求合同当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用试样盲样检测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测。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应当符合本市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

对建设工程实体的监督检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委托对该工程实体已实施过检测的检测单位。

监督检测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不得另行收取。

第五十九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载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即时向社会公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并在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保险、表彰评优等方面对守信的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给予激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惩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明确控制风险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单独列支相关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筹集专项资金一倍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镶刻建筑铭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更换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施工。

(二)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输入信息或者未进行信息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安排实习操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施工。

(五)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专业监测单位实施监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施工。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监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定期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暂停施工的,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承接业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未取得资格或者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检测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检测回避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未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检测或者人为干预检测过程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承接业务,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监测单位未编制施工监测方案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数据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承接业务;逾期不改正的,由许可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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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财务顾问岗位职责清单 财务顾问岗位职责说明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说明书,适用行业岗位:财务,全文共 2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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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5年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

2、财务基础扎实,熟悉估值原理,能独自完成复杂的dcf估值模型;

3、参与过医疗行业相关项目优先;

4、英语流利,有留学经历优先。

1、负责医疗行业私募融资及并购项目的执行;

2、参与梳理项目财务法务资料,制作财务模型和其他工作;

3、熟练完成项目执行的各个环节;

4、指导和培养团队内分析师/实习生,检查分析师/实习生完成的工作,把控paper work质量,并提供专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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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版模板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5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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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最终产品质量有较大影响的过程产品、对用于重要结构的零部件、顾客要求验证和顾客提供的产品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发放等应进行可追溯性标识。

2、对有可追溯性要求的产品,应做到每件或每批均有唯壹性标识。

3、标识应有记录,且于生产全过程中予以保存,需要时可进行标识的移植,以满足追溯性要求。

4、项目部应明确产品可追溯性标识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规定标识方法和具体控制措施。

5、验收合格的设备、物资应按类别、性能、规格、批次、等级等进行标识、存放、保管和发放,且做好ft入库验收记录,经手人应签章。对无标识或标识不全的产品,设备物资部门应会同质检部门进行必要的验证确认,且对其进行标识,做好记录。

6、项目部应按照国家或行业、企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明确单元、分部(分项)、单位工程名称,且以检验表、评定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志、工序交接记录等作为生产过程产品的标识。难以于现场直接进行标识的产品(如混凝土浇注过程),应用生产记录方式进行标识,详细填写分部(分项)工程名称、部位(桩号、坐标)、作业时间、作业条件、作业内容和作业人等,处于待检、检验状态时,应加以说明。

8、产品试验(试块、试件、试验段等)标识应根据产品试验的时间、部位、等级、品种、批次等进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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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质量专员岗位职责 安全质量专员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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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发质量体系建立、实施、监控和改进

2. 研发质量目标和研发方案报告的审核,以及变更控制管理、过程跟踪、风险控制管理和定期体系内审工作

3. 负责与研发产品相关记录审核和批准;跟踪和收集数据,保证数据完整性,符合注册检查及gmp审计的要求。

4. 研发用物料管理的批准,包括供应商资质确认、审计,物料的放行等;

5. 工艺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建立

6. 工艺研发及分析方法开发验证等试验记录的控制和归档

7. 研发到生产的技术转移过程中的知识转移管理

8、负责gmp相关的实验室现场监督检查;

9. 协调研发和生产部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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