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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廉租房管理办法【精品20篇】

你知道办公楼管理制度的内容吗?看看吧。规章制度具有为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指引方向的作用。规章制度公布后,员工就清楚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怎样获得这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如何履行义务。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湖南省廉租房管理办法,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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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外贸,全文共 19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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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务人员在国外采购商的询价,做出产品报价前,应了解客户基本信息,包括是否终端客户、年采购能力、消费区域,以及产品的用途、规格及质量要求,我公司是否能够生产等。.

2、 对于外商的邮件、传真,原则上在24小时内答复;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向外商解释及大概需要的时间。

3、 对于外商的产品报价,由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市场状况及生产成本,定期进行核算,并对产品价格进行调整。业务人员应根据总经理办公室出具的价格表对客户进行报价。

4、 对于定单数量较大,外商所能接受的价格低于我公司公布的价格的,业务人员应先上报经理批准实施。

5、 对于C&F及CIF报价,需要我方办理运输、保险的或需要进行法定检验的等事项,业务人员应事先联系相关中介机构进行确定,选择中介机构应考虑业务熟练、服务效率高及收费合理。

6、对于外商要求按自己的要求生产的,业务人员应和技术部门,生产部门协调,确保产品的质量及规格符合要求;外商对于产品有包装或唛头及产品颜色等有特殊要求的,对此业务员要对客户的特殊要求进行仔细核对并及时确认,正式包装或印刷前需经外商再次确认。

在正式包装或印刷等特殊要求按照客户要求生产后,客户有要求变更的,其中额外产生的费用应向客户及时反映。费用在公司承担之内的,由公司承担;费用在公司承担之外的,由客户承担。在正式包装或印刷等特殊要求按照客户要求生产中或生产后,如发现包装或印刷等特殊要求有不符合客户要求的,期中为业务员自己的疏忽产生的额外费用,业务员要为自己的疏忽承担一定责任,具体怎么承担,由总经理办公室视情况作出决定。

7、企业按照客户预订交货时间生产后,并通过了报关、报检等一系列出口程序之后,由于业务员疏忽而造成交货延期,包括期间因商检、报关、港杂等产生的费用,同时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业务员要为其疏忽承担一定责任。8、 付款方式上,原则上考虑前TT全部或部分作为定金,剩余见提单传真件付款,及全部短期信用证。收汇银行和业务员负责对信用证做形式和内容的检查,发现差异的,应及时通知外商修改。信用证审查无误后,报经理复核。

9、 原则上,公司在收到外商的全部货款、部分定金及信用证经复核无误后,开始安排生产计划,进行生产。

10、 在定单生产阶段,业务人员应到生产车间会同生产主管对产品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由生产厂长或车间主任协调解决,或生产厂长上报总经理解决。严格把握产品的规格、质量、包装、生产时间符合同外商的约定。

11、 对于C&F、CIF价格条款的,业务人员应在生产结束前一周,安排好货代,确定定舱事宜;一般在船期前二日,安排装柜、运输。

12、在订舱过程中,业务员应按照公司指定货代(包括陆海运)进行操作;对客户指定货代的情况,在向客户指定货代公司询价后,如果指定货代的海运费价格在市场价格的正常范围内,业务员可以按照客户指定货代安排订舱,但业务员要向其所在生产企业提供关于客户指定货代的邮件或其他直接相关信息;如果指定货代的海运费价格高于或是远远高于市场价格,业务员应该及时把海运费的实际情况向客户说明,同时建议客户用海运费较低的货代公司,以降低客户的购买成本。如客户不同意业务员建议的,业务员应上报经理批准实施。

13、 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报关、商品法定检验、保险的,业务人员应及时准备相关资料交中介机构办理;办理过程中,业务人员可以协助。

14、 收汇方式为信用证的,业务人员必须细心操作,谨慎处理,注意单证的一致性,做到安全收汇。

15、 全部收汇后,业务人员请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将相关单据较财务部门及时外汇局、税务局办理核销、退税;其中业务员要为自己操作的票数进行核销。并注意对外商的售后服务,进行跟踪,以建立长期的可信赖合作伙伴关系。 每做完一票,业务员要及时向财务提供财务所需的单据,包括合同,报关单,装箱单,提货单,核销单等,其中购销合同必须包括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及买家

的国家名称,有预付款的合同要给财务说明,以便财务做合同登记;同时,业务员向财务提供的合同要与报检、报关所需合同上的金额一致。

此外,每个月底,业务员要向财务提供当月出口的全部合同。

16、 在每一票合同操作完成之后,业务员要及时做出一个出货所需费用的详细清单,并上交到总经理办公室以作备案。

17、业务员待遇:

(1)、公司客户

(2)、自己开发的客户

18、客户信息及分配问题:业务员在本企业工作期间开发的客户为公司所有,业务员不得以公司名义私下与客户进行交易;一旦公司发现,业务员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责任。对于公司的客户,业务员要遵从公司的分配。业务员有义务提供客户信息,以供公司备案;同时,公司也有义务为各个业务员的客户进行保密,以免造成业务员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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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进料验收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40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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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机关)管理条例》和《滨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借鉴省、市经验,从我县实际出发,对20xx年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文明委)颁发的《邹平县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群众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并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各级党委政府或各级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的类别分为文明单位、文明机关、文明镇、文明村、文明社区。

第二章 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第四条 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活动扎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廉洁勤政,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全县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五条 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教育干部群众。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积极倡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加强和谐文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自觉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积极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注重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有效地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第六条 业务工作领先,社会效益显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依法行政、办事公道、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生产经营性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开拓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文明生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同级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服务经营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县同行业领先水平,文明服务品牌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第七条 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重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建立学习型组织,加强对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移风易俗工作成效明显。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模范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目标,优生、优育、优教成绩显著。注重文体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员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精神风貌昂扬向上。

第八条 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公开办事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平安邹平建设,社会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治安状况、公共秩序、工作纪律良好,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刑事案件,单位无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率低于市规定指标,无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生,无邪教活动,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

第九条 环境整洁优美,环保符合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始终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单位放在创建活动的突出位置。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环保制度健全,认真治理环境污染,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保工作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环卫设施完善,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整洁整齐,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搞好绿化、美化工作,无脏、乱、差现象。

第十条 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城乡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城乡文明结对共建活动,发挥自身优势,共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捐助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参与县文明办组织的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

第十一条 全县范围内的党政群机关及其基层单位或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办公场所的企事业单位,均有文明单位申报资格;街道办事处应申报文明单位;全县范围内的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均有文明机关申报资格;全县范围内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城市社区,均有文明社区申报资格;全县范围内符合文明村镇创建标准的建制镇和行政村,均有文明村镇申报资格。

已被评为国家、省、市级文明单位的,不再申报县级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 凡符合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和评选范围、自愿参加文明单位评选的单位,须按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进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文明单位申报表,按申报程序向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文明办)提出申报。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逐级推荐。申报县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必须由镇(街道)或县直党(工)委向县文明办提出申报,由县文明委进行评选,由批准机关命名表彰。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须由县文明委在连续两年获得或保持下一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中,择优推荐,经上一级文明委考评合格后,由批准机关命名表彰。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推荐、评选和考核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县文明委在向市文明委推荐文明单位时,拟推荐名单必须经被推荐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在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疑义后方可向市文明委推荐。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系统、各行业可在所属单位评选、命名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每年复查评选一次。新增文明单位实行名额分配与淘汰递补相结合的制度,除分配的名额外,根据淘汰情况择优递补。文明单位的评选,由单位于每年5月份前向县文明办自由申报,11月份,县文明办组织人员到申报单位实地考察,根据申报单位全年工作情况和单位创建情况,向市文明委择优推荐。

第十七条 对具备标准条件并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可及时向县文明办申报,经验收、考核合格后命名为文明单位。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八条 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由批准机关命名表彰,县文明办负责颁发牌匾。

第十九条 对各级文明单位和在创建文明单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下属企事单位不在此列)。凡通过县文明办复查考核,新增或继续保留荣誉称号的文明单位,由所在单位对全体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全国文明单位奖励一般不超过人均二个月的工资,省级文明单位一般不超过人均一个半月的工资,市级文明单位一般不超过人均一个月的工资。奖金的发放不得上下连级并用。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发生违反本条例或其它严重损害文明单位声誉的情况,对省、市级文明单位,县文明委向省、市文明委提出继续保留或撤销称号的处理建议,命名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对县级文明单位,县文明委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经营原因造成效益大幅下滑或严重亏损的;

(四)制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不讲职业道德、行业风气不正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六)非法宗教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的;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

(八)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九)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不达标的;

(十)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不履行应负的社会责任的;

(十一)工作平庸,停滞不前,失去示范性的;

(十二)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十三)不积极参与诚信建设,不遵守职业道德、存在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称号的单位,由命名机关公开通报并收回其牌匾,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得参与评选本年度的各类先进。不再发放文明单位奖励。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文明单位的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标准的可以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文明单位由县文明办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级文明单位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省、市级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每两年对县级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

第二十六条 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主要是指导、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好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复查工作;建立文明单位档案;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工作经验;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的行为及时给予批评和帮助,并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向命名机关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文明单位改变单位名称、变更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县文明办报告备案。重划、重组、分立、合并的,文明单位称号自行注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县各级文明单位、文明机关、文明镇的命名、表彰、管理,由县文明委及县文明办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解释权属于县文明办,所做解释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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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办法,全文共 8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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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宿舍管理组织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宿舍安全管理工作。

2、选择思想品质好、身心健康、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管理宿舍,并保证管理人员24小时在岗。女生宿舍聘用女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3、宿舍管理人员应当做好住宿学生的建档工作,做到定室、定床管理;严禁男女生互串宿舍、学生私自调换寝室和床位,严禁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4、宿舍楼门应当按时开关,管理人员每天晚上应当按时查寝,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

5、建立严格的住宿学生请假制度。住宿学生请假须经家长核实及学校相关部门批准登记后方能离校。

1、发生宿舍安全事故时必须迅速报告校医,并向学校易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汇报。

2、迅速抢救受伤师生,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师生送至医院救治根据现场情况,由通讯组及时向119、110、120报警请求援助。

3、如发生火灾,宿舍管理人员应敞开所有安全通道、安全门,沉着、冷静,立即组织学生沿安全通道疏散到操场集中。

4、如发生意外事故,宿舍管理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基本的救治措施。同时,立即报告学校安全处,情况严重者,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委派班主任与家长进行联系。

1、根据事件发生的信息,采用逐级汇报制度,事件第一发现人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学校领导应在迅速判断、正确处置的同时,向学校易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并随时与上级保持密切联系。

2、救护组迅速将受伤师生送至医院救治,抢救组对现场进行保护,确保学生财产安全。如有物品丢失应迅速报告班主任老师并提供线索,以便查找。

1、对学生在宿舍区域内追跑打闹,打架斗殴,喝酒,娱乐、携带管制刀具的,严肃处理。

2、在宿舍发现有可疑人员或有撬门、砸锁、有偷窃行为的人,立即向学校安全处报告,并将其带至警务室进行询问、备案、登记,情节严重者,送派出所。

3、发现问题或出现意外情况,采取妥善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

4、采取有效措施,班主任做好受伤学生家长思想工作。同时迅速将事故信息报县教育局,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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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餐饮仓库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餐饮,仓管,全文共 2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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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及其原料不能和非食品及有害物质共同存放。

2、各类食品及其原料应分类、分开摆放整齐。

3、各类食品及其原料要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

4、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加盖密封并张贴标识。

5、库房内应经常通风,保持室内干燥清洁。

6、库房门、窗防鼠设施经常检查,保证功能完好。

7、设专人负责库房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

8、库房内食品及其原料应经常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清理过期、变质食品及其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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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范文类型:办法,意见,适用行业岗位:证券,全文共 75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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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起草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2日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发言人邓舸表示,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20xx年5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20xx年7月发布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在证券、基金行业推行合规管理制度。经过多年实践,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基本框架逐步形成,各项工作有效推进。但随着市场发展、行业情况和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变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也表现出一些突出问题,有必要适应行业形势和需要,修订现行证券、基金行业的合规管理规则,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行业持续规范发展。

《办法》以《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为蓝本,吸收合并基金行业合规管理规定的有效内容,整合形成证券、基金行业统一的合规管理规则,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合规经营基本原则要求。针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项业务提出共通的合规基本原则,以增强原则导向,指导各机构规范经营,并为实践中加强监管执法提供规范依据,形成以合规管理为主线的监管规则体系。二是明晰全员合规要求,厘清各方合规管理责任。明确董事会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全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全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三是强化合规管理组织体系。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并将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四是统一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在专业经验和法律素质等方面对其提出较高的要求。五是提升合规负责人的履职保障。保障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权威性、知情权和薪酬保障。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区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行为的情形,强化问责规定。

邓舸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对《办法》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办法》后尽快发布实施。

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

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采取必要手段,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收入、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导客户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第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负责提出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三)罢免对公司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任免、考核合规负责人,确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六)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公司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司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要求,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知并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公司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本办法所称合规负责人,包括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

第十二条合规负责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章程应当对合规负责人的地位、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合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规章制度,按程序批准后督导公司下属各单位实施。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建议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公司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公司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合规负责人应当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或报告中基本事实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公司不采纳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合规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合规负责人应当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利益冲突管理和反洗钱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单位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指导和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合规负责人应当定期不定期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合规负责人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同时,合规负责人应当督促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合规负责人应当保持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联系沟通,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工作。

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合规负责人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第三章合规管理保障

第十九条合规负责人应当熟悉证券业务,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守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二)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业自律组织专业监管岗位任职5年以上;

(三)最近3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且不存在正被金融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免除其职务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免职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合规负责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提出申诉。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是指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第二十一条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由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其职责,并自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代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合规负责人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负责人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

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设立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负责人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合规部门承担的其他职责不得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不得低于公司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

合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直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50%。主要业务部门、规模较大或者业务较复杂的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人员应当专职。

第二十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将各层级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明确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的合规管理事项,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母公司的标准。金融监管机构对有关子公司合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从事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等活动的子公司,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选派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召开董事会、经营决策会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

合规负责人有权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

第二十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建议公司董事会调整考核结果。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应当不低于中位数。

合规部门及其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合规部门及其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不得采取其他部门打分、将考核结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业务直接挂钩等方式,影响合规部门及其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进行考核时,应当由合规负责人对其合规管理的有效性、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专项考核,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依法开展工作,组织行业合规培训和交流,并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合规负责人提供充足的履职保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合规报告。合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和各层级子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四)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3年不得少于1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可以要求公司委托指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公开谴责、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核准新业务或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公开谴责、责令更换或者限制其权利、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合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或者未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采取公开谴责、责令更换、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合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可以提高对系统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并可以采取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等方式加强合规监管。

前款所称系统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公司内部经营活动可能导致证券基金行业、证券市场产生系统性风险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证监基金字〔20xx〕85号)、《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xx〕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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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公务员,采购,全文共 56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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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单位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列入目录及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管理。其中,中央单位作为采购人,应当依法实施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和非营利事业法人,应当依法接受中央单位的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

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内设机构牵头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已经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应当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未设立的,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集中采购项目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中央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财政部批准。

因废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在作出废标处理决定后由中央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报财政部审批。

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经抽取,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另行选取专家,但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评审专家名单报财政部。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签订的合同应当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政府采购格式合同文本,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另行规定。

按照政府采购格式合同文本签订的合同是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和采购资金支付报销的有效凭证。

第十条 中央单位应当依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变验收内容和标准。凡符合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即为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相关备案和审批事宜,其中,备案事项不需要财政部回复意见,审批事项应当经财政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需要财政部审批的事项,中央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二章 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出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是指目录及标准规定的项目。

第十三条 财政部对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批复各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编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并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计划,是指主管部门对部门预算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操作计划。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实施计划,是指主管部门对部门预算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依本部门实际制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编制的操作计划。

第十五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未报、漏报和预算调整等增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中央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中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部门预算中编列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开展政府集中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目录及标准制订与执行

第十八条 目录及标准由财政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目录及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中央单位不得将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或者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拒绝中央单位的委托,也不得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转委托或以其他方式转交给社会代理机构和人员采购。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为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中央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执行目录及标准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反映,并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目录及标准发布后20日内,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类别制订具体操作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根据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办理委托代理事宜,制订采购文件,组织实施采购,提交中标或成交结果,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可以按照项目或者一个年度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主管部门所属各级预算单位就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当事先获得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委托代理协议应当就下列事项明确中央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采购需求和采购完成时间的确定;

(二)采购文件的编制与发售、采购信息的发布、评审标准的制定、评审专家的抽取、供应商资格的审查等;

(三)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和履约验收;

(四)询问或质疑的答复、申请审批或报送备案文件和双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协议内容不清而无法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由中央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央单位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第二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做好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审,不得干预或影响政府集中采购正常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开展采购活动,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发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通知书。中央单位应当在接到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通知书后30日内,确定中标结果并与中标商或者成交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在不影响政府集中采购代理工作的前提下,接受中央单位委托,代理其他项目采购事宜。

第二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季度执行情况。执行情况包括:目录及标准中各个项目执行的数量及规模,委托采购的单位及项目内容,采购计划完成情况,项目采购时间、采购方式和信息发布等执行情况,答复质疑情况等。

第三十条 在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约后,中央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时组织验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及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的通用类产品和通用的服务类项目,可以分别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

第三十二条 在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工作中,财政部负责对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管理、执行要求和处罚等作出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确定和公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标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中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和集中采购机构公告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实施采购。

第三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活动开始前征求中央单位和供应商等方面的意见,制订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当在确定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前报财政部备案。

采购方案包括:拟采用的采购方式、采购进度计划、供应商资格条件、评标或评审标准、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数量或淘汰比例、服务承诺条件、协议有效期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中央单位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时,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可以单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第三十五条 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的执行以财政部规定和指定媒体及相关媒体共同公告的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为准,媒体公告结果不一致时,以财政部指定媒体为准。中央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范围外产品或服务的,中央单位应当在采购前报财政部批准。

第三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中标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公告工作,其中,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实施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市场调查,督促中标供应商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价格和服务的承诺。

供应商违反协议或者不遵守中标承诺的,中央单位可以向集中采购机构反映,也可以向财政部反映。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及对中标供应商处以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处罚的,应当由财政部依法作出决定。

第五章 部门集中采购

第三十八条 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根据部门预算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制定采购方案、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十九条 列入目录及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并报财政部备案。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增加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范围,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条 中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批准的采购方式和规定的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对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提出采购方式变更申请。

第四十一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事务,中央单位可以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社会代理机构必须是获得财政部门颁发代理资格证书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十二条 中央单位应当在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任何一方无故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季度执行情况。执行情况包括:各个采购项目执行的数量及规模,执行的单位范围及项目内容,项目采购时间、采购方式和信息发布等执行情况,答复质疑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中,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应当依法对中央单位、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对中央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情况;

(二)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情况;

(三) 政府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五) 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使用情况;

(六) 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资金支付情况;

(七) 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以及集中采购规定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五)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使用的情况;

(六)采购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情况;

(九)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对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 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情况;

(三) 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四) 被投诉情况。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应当加强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不符合采购资金申请条件,财政部或者中央单位不予支付资金:

(一) 未按规定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二) 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 未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

第五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高效地为中央单位做好集中采购项目的代理采购活动。

第五十二条 中央单位或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规定行为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由财政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依法加强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投诉处理报告制度,定期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情况。供应商因违反规定受到财政部行政处罚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对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在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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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职能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汇编 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全文共 29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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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并分为月度、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在每月末至下月初进行,年度考核在次年初进行。

2、公司因重大工作项目或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核。

第二条考核目的

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对公司及个人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进和调控,发现优秀人才,加强沟通与激励,提高公司整体工作效率,从而为公司经营战略方针和经营目标的制定和调整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范围

本公司所有员工均需考核,并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考核原则

1、以公平、公正、全面、客观的原则为主导;

2、以岗位职责任务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结合原则;

3、考评工作中,坚持对事不对人,重视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以发展的眼光进行考核。

第五条考核形式

各类考核形式有:上级评议、同级同事评议、自我鉴定、下级评议、外联客户评议等。因各次考核目的、时段及各种考核形式本身特点的不同,各考核形式在考核过程中分别占有不同的权重。

第六条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等级评估、目标考核、相对比较、重要事件或综合等办法,具体根据日常工作记录、档案、考勤情况、部门和员工书面报告、重大特别事件等进行。

第七条考核内容

1、主任级以上员工考核,包括所辖部门总体绩效情况和个人绩效表现两部分,其中,所辖部门总体绩效考核结果所占个人考核权重为__×,主要依据所管辖部门整体工作的考评结果综合评定;个人绩效表现权重为__×,主要包括员工个人岗位职能履行情况、知会能力、职业道德表现等三方面内容,具体考核项目内容及权重见公司员工岗位绩效考核量表。

2、公司基层员工考核,依据个人实际工作表现,内容包括员工个人岗位职能履行情况、知会能力、职业道德表现等三方面内容,具体考核项目内容及权重见公司员工岗位绩效考核量表。

3、业务人员根据个人任务总额确定每月销售最低限额和目标销售额,作为当月绩效考核量化依据。若当月无销售任务,对应无绩效工资。

4、考核设立加分项和扣分项,分别对应公司奖励与惩罚条例、考勤制度等相关内容其中,各项目部业务人员每超额完成目标销售额__×万元加1分,每低于最低销售额__×万元扣1分。其他部门员工有突出贡献,每次加1分,工作有明显重大失误,每次扣1分。

第八条专项考核

1、试用期考核

对试用期届满的员工均需考核,以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对试用期表现优秀或较差者,可建议提前转正或适当延长试用期;

2、后进员工考核

对公司认定为后进的员工可因工作表现随时提出考核和改进意见。

3、个案考核

对员工工作涉及的重大工作项目可即时提出考核意见,并决定是否给予奖励或处罚。

4、调任考核

因工作需要拟订岗位职务调配人选时可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员工任职或工作参考。

第九条考核程序

1、月、年度考核开始前,由人事部根据工作计划,发出员工考核通知,说明考核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核进度安排,下发有关考核量表。

2、考核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和鉴定,有关的各级主管、同级同事、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并填写考核量表汇总到人事部。

3、人事部依据考核办法统计考评对象的总分,并汇总各部门考核情况,提交公司管委会审核考核结果。

4、管委会根据当期工作开展的主、客观因素影响审核确定考核结果。

5、人事部公布考核结果,并对考核对象提出相应改进意见,请员工作出岗位工作目标与计划。

6、考核结果存档,分别存入人事部、员工个人档案、考核对象部门。

第十条考核结果

1、根据考核的具体情况,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差等五个档次。其中:

①考核总分≥90分,优秀,当月实发绩效工资__×;

②90分>考核总分≥80分,良好,当月实发绩效工资__×;

③80分>考核总分≥60分,合格,当月实发绩效工资__×;

④60分>考核总分≥50分,较差,不合格,当月实发绩效工资__×;

⑤50分>考核总分,差,不合格,当月实发绩效工资__×以下。

2、年度工作中,月度考核结果优秀次数累计达__×次以上者可参加年度考核评优;不合格次数累计达__×次以上者,公司将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的作用

考核结果作为员工个人工作绩效的全面反映,主要具有以下作用:

1、与员工个人薪酬挂钩;

2、是决定员工岗位职务升降的主要依据;

3、与员工福利等待遇相关;

4、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中各项条款由公司管委会负责解释。凡条款需要修订时,需报总经理批准后发布执行。

职能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汇编 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员工薪资标准及计算发放办法,增强激励和考核功能,充分发挥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3条指导原则如下。

1.以年薪和绩效考核作为定薪调薪的主要依据。

2.以贡献度、价值创造为薪酬激励的核心。

3.客观、公正、保密。

4.薪酬水平在同地区或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第4条公司办公室是公司薪酬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薪酬制度与激励制度的制定、修订、解释和执行。

2.薪资、奖励的计算、审核、发放及解释。

3.员工薪酬水平的调查、员工薪酬标准的建议与核定。

第二章薪酬结构管理

第5条薪酬各级标准核定说明:

(1)“每月固定薪酬”项按员工正式录用或入职时的审批岗位和级别照表核定、按月发放;

(2)“每月绩效薪酬”项按员工每季度绩效考核得分同比例核定、按季度发放;

(3)“加班薪酬”不纳入本薪酬体系,按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累计8小时为一个工作日,按固定日均工资计入每月薪酬。

(4)“特殊补贴”不纳入本薪酬体系,须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核批后方可计入每月薪酬。如领导专职司机经常出长途,可以给予补贴;员工受公司指派驻外地工作或出差,时间较长、地区消费水平差异较大,可以给予补贴。

第三章薪酬计算与支付

第6条公司每月10日为薪酬支付日,财务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形式发放到员工。

第7条员工薪酬为税前薪酬,由员工本人承担并支付个人所得税。

第8条员工薪酬计算均由办公室负责,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发放,总经理为所有薪资计算的终审人。

第9条与公司订立特别聘雇协议的,按协议规定的薪资标准与付薪方式执行。

第10条薪酬核定工作程序如下。

1.每月8日前由办公室根据制定的各级薪酬标准和员工考勤情况编制上月“薪酬核发表”,送财务复核。如有问题返回办公室重新核算。

2、每月10日前由财务将复核并签字后的“薪酬核发表”报送总经理终审。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发放。

3、对新入职员工、年度调薪、特别调薪、易岗易薪、异地异薪的员工,办公室必须开具并发出《调薪通知单》,作出薪资核定、变动的依据,报总经理批准。

4、各级各岗员工薪酬必须严格按照“薪酬核算体系表”进行核算,除总经理外,任何人无权调动“薪酬核发表”。总经理不在公司时,由董事长可以代为核批。

5、员工在收到当月工资后,对照“薪酬核算体系表”,如发现有计算错误、少发、漏发等情况的,3日内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议。办公室复查后,确实存在计算错误、少发、漏发等情况的,下月补发。

第11条员工有违规违纪现象,处罚款项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异常考勤处罚及工资计算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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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班组长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5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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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建立健全部门目标管理体系,分解中心的各项战略规划和工作目标,以确保中心年度目标的贯彻落实,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精装修中心项目及工作计划管理。

3 职责

3.1 中心负责人负责审批部门各项目推进计划及个人月度、周工作计划,组织工作绩效考核工作,推动绩效管理的贯彻及落实。

3.2 计划管理专员负责汇总各项计划,确保各项目推进计划符合公司计划管理要求,负责检查、督导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并整理上报。

3.3 中心成员负责编制所负责项目的推进计划,按照审批的工作计划执行,将计划节点完成情况及时反馈至计划管理专员。

4 计划分类及要求

4.1 项目推进计划

4.1.1 项目推进计划指以一个项目为单位,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制定的工作计划。

4.1.2 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参与部门/人员编制。

4.1.3 计划编制应符合公司节点要求,节点分级清晰、完整,符合模板要求。

4.1.4 表格模板见附件1。

4.2 项目专项计划

4.2.1 项目专项计划指以一个项目为单位,根据项目推进情况需要单独制定的专项工作计划,如x项目整改工作计划。

4.2.2 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参与部门/人员编制。

4.2.3 计划编制应符合项目推进计划节点计划。

4.2.4 按公司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4.3 月度资金计划

4.3.1 月度资金计划指以一个月度为计划周期,按照合约支付合作单位费用的资金计划。

4.3.2 由部门各经办人提交本人所负责项目对应的资金计划,由计划管理专员负责汇总。

4.3.3 部门各经办人提报资金计划需求时,支付节点和金额应符合合约规定。

4.3.4 月度资金计划需要中心负责人审批。

4.4 周工作计划

4.4.1 周工作计划指以一周为计划周期,对项目推进计划、专项计划和月底资金计划进行分解,根据部门例会决议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的工作计划。

4.4.2 由部门各项目经理提交本人所负责项目对应的工作计划,应包括施工、设计、软装以及商务方面的内容。

4.4.3 表格模板参见附件2。

4.5 月度工作计划

4.5.1 月度工作计划主要按照公司要求进行提交,如工程月报、集团信息月报等。

4.6 其他计划

4.6.1 指根据实际工作或公司要求,针对某个单项工作所制定的工作计划。

4.6.2 由经办人负责根据专项计划的特殊性进行编制。

5 计划执行、延期

5.1 计划编制完成后,各经办人需严格按照审批通过后的计划执行,计划管理专员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5.2 节点完成时,节点责任人需要填写《节点验收单》,于节点完成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计划管理专员存档,提交时应提交相应附件。

5.3 如节点计划需要延期,涉及公司级节点计划,按照战标办计划管理要求办理延期申请。(使用战标办统一表格SCZX-ZBB-002《计划变更申请表》)

5.4 部门级节点延期由中心负责人审批,异地项目可以通过短信或邮件等形式进行报批,确认延期后通知到计划管理专员,由计划管理专员协助填写纸质版本交中心负责人补签,以便备查。(使用战标办统一表格SCZX-ZBB-002《计划变更申请表》)

5.5 经办人需将修改后的计划及时报备计划管理专员,以便按照最新计划进行检查。

6 考核及处罚标准

6.1 项目推进计划考核及处罚标准。

6.3 月度资金计划考核及处罚标准。

6.4 周工作计划考核及处罚标准。

6.5 其他计划考核及处罚标准。

7 考核补充说明

7.1 项目推进计划节点与专项计划节点完成率将作为个人项目基本提成的考核依据之一;

7.2 月度资金计划、周工作计划和其他工作计划的节点完成率将作为个人项目奖励提成的考核依据之一;

7.3 个人积分将同时作为个人项目基本提成与奖励提成的考核依据;

7.4 个人积分将作为部门年度优秀员工参选条件之一,以及将作为个人职位提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7.5 关于个人积分详见《精装修中心员工积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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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投资,企业,全文共 7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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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基金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使本公司的基金产品能够符合在社会上进行推广的条件,我司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司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三条 我司不得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时候,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条 我司采取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方式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采取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我司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根据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要求制定。

第五条 我司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六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场营销部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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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客服部管理制度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客服,全文共 4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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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医院咨询电话的接听、解释、登记、统计分析和商务通、QQ咨询等工作。

2、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熟练掌握相关服务礼仪、技巧及客户沟通能力、掌握就诊心理,并能把握服务过程中态度、解释、劝说等环节的分寸和技巧。

3、做好来电及网络咨询登架理工作。登记包括年龄、性别、病程、病史、病种、住址、电话、就诊意向、关心内容等一般性登记和就诊意向、健康咨询、价格比对、消费习惯、经济状况、人员类型等定向性登记。

4、掌握院内外环境、路线、科室布局、人员状况、专家特长、技术项目、仪器设备、收费价格、业务动态等情况,经常主动和相关各科室勤沟通、勤联络,适时更新相关资料,做到准确无误,专家咨询电话要及时准确地接转电话。

5、熟悉主要专科的业务知识及各期广告的内容。

6、做好咨询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填报统计分析报表。

7、建立网络和来电咨询总册、实行数据库类型管理、建立咨询来电和来院就诊达到率统计机制、建立来电咨询回馈机制,对每日就诊患者定期进行电话回,并作出进一步挖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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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s管理考评处罚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7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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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公司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要求。

2.公司应加强设备和工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3.公司在改革工艺和技术革新时,应采用低毒物质替代高毒物质,加强通风排毒、排尘,实现机械化、密闭化和自动化。

4.公司必须对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卫生和健康教育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器材。

5.公司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安排专人管理,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6.对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及其它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设警示牌,配备有效的紧急防范设施和医疗急救用品,并有应急救援的组织措施。

7.公司必须为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8.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公司必须加强安全卫生管理,在作业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保证贯彻执行。

9.公司必须配合公司对其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定期检测。

10.公司必须配合公司及地方卫生监督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卫生调查,如实反映职业卫生的现状和实际情况。

11.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12.涉及有害作业建设项目立项,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该建设项目验收时,必须提交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13.生产、使用和引进新化学品,必须具备毒性鉴定资料、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否则严禁出厂、使用和引进该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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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服务,窗口,全文共 18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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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保证企业最大可能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同时防范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减少坏账损失,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赊销业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和企业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销货款、预付购货款、其他应收款三个方面的内容。第2章赊销业务管理

第3条在货物销售业务中,凡客户利用信用额度赊销的,须由经办销售业务员填写赊销的“开据发票申请单”,注明赊销期限。

第4条销售经理按照客户信用限额对赊销业务签批后,财务部门方可开票,仓库管理部门方可凭单办理发货手续。

第5条应收账款主管应定期按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核对应收账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账款的回收和结算。

第6条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限3日内仍未回款的,应及时上报财务经理,并及时通知销售经理组织销售业务员联系客户清收。

第7条凡前次赊销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除特殊情况下客户能提供可靠的资金担保外,一律不再发货和赊销。

第8条销售业务员在签订合同和组织发货时,须按照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确定销售方式,所有签发赊销的销售合同都必须经销售经理签字后方可盖章发出。

第3章应收账款监控制度

第9条应收账款主管应于每月最后3日前提供一份当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提交给财务经理、销售经理及营销总监。

第10条销售业务员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时,应按照《信用额度表》中对应的客户信用额度和期限,约定单次销售金额和结算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经手相关账款的催收和联络。

第11条销售部应严格按照《信用额度表》和财务部门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及时核对、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

第12条清收账款由销售部统一安排路线和客户,并确定返回时间,销售业务员在外清收账款时,无论是否清结完毕,均需随时向销售经理电话汇报工作进度和行程。

第13条销售业务员于每日收到货款后,应于当日填写收款日报表一式四份,一份自留,三份交企业财务部。

第14条销售业务员收取的汇票金额大于应收账款时,非经销售经理同意,现场不得以现金找还客户,而应作为暂收款收回,并抵扣下次账款。

第15条销售业务员收款时对于客户现场反映的价格、交货期限、质量、运输问题,在业务权限内时可立即给予答复,若在权限外需立即汇报销售经理,并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给予客户答复。

第16条销售业务员在销售产品和清收账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分别给予罚款或者开除处分,并限期补正或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3.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

4.代销其他厂家产品。

5.截留,挪用,坐支货款不及时上缴。

6.收取现金改换承兑汇票。第4章应收账款交接第17条销售业务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账款进行交接。

第18条凡销售业务员调岗的,必须先办理包括应收账款、库存产品等在内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不得离岗,交接不清的,责任由移交者负责,交接清楚后,责任由接替者负责。

第19条凡销售业务员离职的,应在30日前向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者其薪资和离职补贴不予发放,由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20条离职交接以最后在交接单上批示的生效日期为准,在生效日期前要完成交接,若交接不清又离职时,仍将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21条销售业务员提出离职后须把经手的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的承诺担保,若在1个月内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承诺担保的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22条离职销售业务员经手的坏账理赔事宜如已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则不影响离职手续的办理,其追诉工作由接替人员接办。理赔不因经手人的离职而无效。

第23条“离职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对内容无误后双方签字,保存在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企业档案存留一份。

第24条销售业务员接交时,应与客户核对账单,遇有疑问或账目不清时应立即向销售经理反映,未立即呈报,有意代为隐瞒者应与离职人员同负全部责任。

第25条销售业务员办交接时由销售经理监督;移交时发现有贪污公款、短缺物品、现金、票据或其他凭证者,除限期赔还外,情节重大时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第26条应收账款交接后1个月内应全部逐一核对,无异议的账款由接交人负责接手清收。

第27条交接前应核对全部账目报表,有关交接项目概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经交、接、监三方签署盖章即视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账目不符时由接交人负责。

第5章附则

第28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企业财务部。

第29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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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销售人员行为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销售,全文共 22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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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体销售人员必须遵循gb/t19001:20xx和gb/t24001:1996质量、环境管理体系。

二、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销售策略,遵守公司的销售规定和政策。

三、销售人员是企业的形象,在外代表公司。着装应整洁得体,符合工作需要。

四、熟知公司产品的品种、性能和施工方法,坚定“真帝”漆就是真的好漆的信念,能解决一般的产品施工问题。

五、销售人员对市场要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和预测能力,准确反馈市场信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严格执行销售部门的考勤制度和例会制度,无故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连续三次旷工的销售人员,扣罚一个月保底工资。

七、专卖店和形象店积分卡管理要到位,要求细心打出每一分的合格性和严肃性,管理好每季度的奖金。

八、销售合同采用公司统一文本,合同必须是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方才有效。销售人员不得私自与客户签订合同,由此给公司或客户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销售人员承担。

九、协调公司与客户之间出现的问题,一切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

十、积极响应公司出台的促销政策,及时将公司的新政策传达给客户,新政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公司签章方才有效。由于销售人员误传、错传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签署的销售合同正本由办公室存档。

十二、销售人员应严格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根据客户的实际销售能力确定铺货量,杜绝客户利用在公司开展促销活动期间大量进货。

十三、开发新客户,销售人员应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如相关证照是否齐全,公司资金是否周转正常等。并将相关资料报销售经理,由销售经理确定是否与该客户合作。

十四、对于有现货的订货,销售人员填写《定单确认表》,交财务办理相关发货手续。对于没有现货的特殊订单,销售人员填写《产品要求评审表》,交相关部门评审沟通是否有供货能力,确认可供货后再与客户签订合同。

十五、所有赊欠的票据,必须有对方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和收货人签名,交财务保管,否则出现问题由当事人负责。

十六、销售人员收回销货款应在48小时内交回公司,不得贪污、扣留、挪用销

货款,一经发现,对当事人按贪污、扣留、挪用销货款金额的两倍处罚。因有特殊情况,应向销售经理请示。

十七、销售人员有责任督促客户按合同规定期限结算货款,结款以先结时间长

的款项为原则,禁止结新帐压老帐,并且做到结算的票款金额一致。十八、财务与销售人员每三个月核查一次客户,对于往来出现异常的客户限期

一个月进行清理。未清理完毕的,将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销售经理,并且积极配合公司收集法律解决所需要的证据,在确认款项确实无法收回时,销售人员按无法收回款项金额的5%予以赔偿。因销售人员个人原因造成的款项无法收回,销售人员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十九、客户如需退货,销售人员需报销售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退货手续。

二十、客户的退货,销售人员必须于当日入库,如因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入库的,最迟于第二天上午9:00前入库。

二十一、正式销售员每月报销公共汽车月票40元,手机通话费150元,出具正式发票方可报销。

二十二、有关用餐、赠送礼品、回扣、价格下浮,须经销售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十三、无特殊情况,不按时填交公司规定的相关报表者,每次扣罚工资20元。

二十四、因销售人员个人行为造成市场混乱的(争户、抢户),对当事人处100元以上罚款。

二十五、浪费公司样品、工具、资料或其它材料的,按实际价值的1~5倍处罚。

二十六、本公司销售人员销售其它产品,按损坏公司形象处理,处20xx元罚款,以示警告。

二十七、保守商业秘密,管理好客户资料,杜绝客户外流。

以上条款在处罚过程中若出现重叠,以累计扣罚,当月不足扣罚金额部分结转至下月。

第二项:薪资、提成规定

薪资结构:保底工资+月效益提成+年终奖励

一、新销售员,试用期三个月,月保底工资1000元,试用期内无销售任务,无提成。表现优秀者可一个月转正,按正式销售员相关规定执行。

二、正式销售员,月保底工资1200元,销售资历满5年的销售员月保底工资

1400元,销售资历满20xx年的销售员月保底工资20xx元。

三、销售任务:月销售回款额2万元,超出部分按以下比例提成:(奖给、返点、回扣给客户的金额不记提成)

2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2.5%

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2.8%

20万元以上:3%

四、销售员新开发客户经销售经理审批后,每户累计回款额达到2万元者,每户奖励200元,该项奖励按月发放。

五、月销售回款额没有完成2万元的,按以下公式扣罚当月保底工资:

未回款部分÷2万元×50%×1200=扣罚金额

六、为避免销售人员流动而给公司造成损失,销售人员薪资一律延缓一个月发放。七、销售员严格执行客户管理评分制。

[1]每月按团队销售回款额的1‰提取奖励基金;

[2]每月评定一次;评定分数不合格的销售人员学习一个月,学习期间不发工资;

[3]每季度评选出两名最高分者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500元,第二名奖励300元。最后一名给予200元处罚,处罚款纳入奖励基金。

[4]对于每季度评选为最后一名者,公司给予除名;

[5]年末,奖励基金余额由销售部门作为活动经费。

八、年终业绩奖励规定:月销售任务2万元纳入业绩累计额。

80万元:20xx元

90万元:4000元

100万元:7000元

110万元:9000元

120万元:20xx元

130万元:15000元

140万元:18000元

九、所有销售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起模范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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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单位打卡考勤管理办法精选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7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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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息时间

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为六天。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夏季(0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二、管理规定

1、打卡规定:公司员工考勤实行上、下班指纹打卡制度,每日打卡四次,即每天上午上下班各打一次,下午上下班各打一次,以打卡记录作为考勤登记的依据。全体员工从董事长以下,全部按时自觉打卡,严禁不打卡和代打卡现象。

2、打卡时间:每天上班前30分钟内,下班后30分钟内的打卡视为有效打卡。超出30分钟的打卡为无效打卡。每日工作时间开始30分钟后到岗及每日工作时间结束前30分钟以上离岗者视为旷工半日。

3、员工每次打卡须得到考勤机确认方为有效。在没有确认打卡有效情况下放弃打卡或因疏忽忘记打卡、无故不打卡者,以考勤机记录为准。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1)上班时打卡,下班时不打卡的;(2)上班时不打卡,下班时打卡的;(3)上下班都不打卡的;均按照旷工处理。

4、经多次打卡考勤机不予确认者,须在本班次内及时通知行政部重新录入指纹,由此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本人应在本班次内向行政部办理缺勤核销登记。工作人员不主动向行政部打招呼重新录入指纹或办理核销登记手续的,造成的迟到早退或旷工责任由本人承担。员工因个人失误,在非打卡时间打卡或打卡次数不够、操作不当,导致考勤机错误记录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遇停电或考勤机发生故障不能正常打卡时,行政部负责人工考勤和在本月《员工缺勤记录核销登记表》中登记,统一办理缺勤核销手续。行政部专人负责整理员工考勤情况并做好记录。

5、员工因公短时外出不能打卡:公司原则上要求员工须先到人事部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因公外出未能按时打卡的,应于当天由本人填写“出勤单”,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经部门经理﹑行政副总审批后,方可按出勤处理,即视为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出勤单应在出勤发生一日内送交行政部。

6、员工因公长时间出差或需连续在外工作不能打卡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应由本人于当月考勤期内(1-30日)持部门负责人和行政副总签批的《员工缺勤记录核销登记表》向行政部办理缺勤核销登记。未及时办理核销登记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7、经调查核实,工作人员确因疏忽忘记打卡的,经部门负责人﹑行政副总审批后以《员工缺勤记录核销登记表》办理更正。

8、有关请假规定:

(1)请假批准权限:

1).请假半天以内者,部门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

2).请假2天(含)以内者,报请公司行政副总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

3).请假2天以上,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

4).各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请假,报请总经理批准。

(2)员工因事或因病请假,均应提前向其上级领导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单”,待安排

好替岗人员,并按权限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如因工作需要或请假理由不充分时,主管领导可以不批或少批请假天数,不服从审批擅自不到岗或延长休假者,按旷工处理。如遇突发情况不能提前请假者,应于当日上班时间半个小时内,迅速用电话向其上级领导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生效,上班后再补办请假手续。

(3)请假批准后,请假单一律当日由本人送行政部留存。上班后必须立即到行政部销假。如行政部岗位抽查发现员工不在工作岗位,又没有请假单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4)请假期间扣发日平均工资;没有正当理由,当月请假累计超过七天者予以解聘。

9、工作人员在休息日、工作时间以外自行加班的,不用打卡,不计考勤。经单位统一安排,工作人员在节假日加班,执行正常作息时间,公司承诺兑现加班工资的,应按规定打卡,并以打卡记录兑现加班费。没有打卡记录的,不予兑现加班费。加班期间的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工作量应经分管副总核准后才认可为加班。

10、处罚规定:迟到、早退一次扣绩效考核工资10元。旷工半天扣一天日工资,旷工半天以上扣发三倍日平均工资,并给警告处分;当月累计旷工二天以上扣发全月工资,并给予记过处分;当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达七天以上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凡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一律没有年终奖。

三、管理部门

本考勤制度由行政部制定并监督实施,解释权归行政部,考勤结果作为兑现工资和绩效考核工资.员工考核、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四、本考勤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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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单位打卡考勤管理办法精选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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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了规范员工行为,加强对员工打卡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则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二、公司工作时间:

依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统筹安排。

三、实施办法

(1)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正常情况一天应打卡四次。每次打卡后需及时将卡放入指定位置。

(2)打卡时间以考勤钟时间为准,出现红字或违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将按公司迟到或早退的有关规定处理。

(3)上班时间因公外出或请假者,须填写出门单或请假单。集体外出需附人员名单,经部门经理签批后,交门卫登记后方可外出。回到公司时须至门卫处登记时间。

(4)因公事不能打卡,回到公司后填写《因公漏打卡注销单》,由部门经理签字认可。无故不打卡者,按公司旷工有关规定处理。

(5)委托他人或代人打卡者,一经查明属实,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6)员工延长工作时间,须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审批后交人事行政课归,离开公司时需亲自打卡。

(7)考勤卡遗失须立即到公司人事行政课,办理补领手续。员工日常考勤以考勤卡为准,并以此为依据结算员工每月工资。

(8)每月30日之前,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至人事行政课,领取下月的员工上班考勤表及考勤卡。同时,交当月本部门的考勤卡及汇总后的考勤表,由人事行政课归档。

四、本制度从店长批准之日起开始实施。

五、附件:

附件一:本公司《员工考勤卡》

附件二:本公司《员工考勤汇总表》

附件三:本公司《因公漏打卡注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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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技术岗位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技术,全文共 8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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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室主任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大型养路机械(以下简称“大机”)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本段大机管理办法

2)负责捣固车、稳定车、配碴车、探伤车等大机及检测设备的管理工作,掌握上述设备的数量、技术状态和运用安全情况,建立并填写设备履历,收集车队、车间的有关报表,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上报有关报表。

3)负责编制大机的定检计划、大修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合理使用“1112”养路机械运用维修科目;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科学的维修方式,使大机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设备的完好率。

4)每月按大机评比标准对设备全面检查一遍,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在设备巡回检查记录本上记录,并对每台设备评分,选出月红旗设备,颁发流动红旗,并作为年底评选段级红旗设备和报分局红旗设备的依据。负责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5)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制定大机标准化操作规程,编制冬检计划,检修工艺,并组织实施、验收、费用统计、技术资料存档、总结等工作。

6)掌握段料库,车队材料车的备件储备情况,分析配件消耗规律,用尽可能少的配件储备保证大机正常运转,按月审核车队的材料计划,补充材料计划,到料验收。平衡两个车队的配件储备,制定段、车队及随机的配件储备定额并逐步完善。备件储备资金不少于设备原值的5%。

7)掌握大机机械事故和故障情况,呈报有关报告。参加大机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到现场调查、分析,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拿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经段领导批准后,通报全段。对设备的故障进行综合分析找出经常发生的故障,进行技术攻关,降低故障停机率。

8)负责编制检修车间的生产计划,绘制图纸、核定材料计划,给定工时和产品验收。次月5日前对车间产品验收合格的工时进行统计、分析。从任务、质量方面对车间进行考核。

9)每月根据设备的运用、保养、使用记录及报表的填写工作等情况对车队提出考核扣分依据,报室主任统一考核。

10)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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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志愿消防队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3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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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义务消防员应在安质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爆炸、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安质部负责,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

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为了加强和规范项目消防安全管理,更好地贯彻《消防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措施。

1、项目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李亚光

副组长: 刘雪云 谭湘平 张晓军

成 员: 毛仁凤 毛仁凤 贺玉华 杜云辉 王光才 李应奎 熊 琨周宗华

2、施工现场和生活区要配备齐全常用的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狠抓防火、防盗、防电、防煤气中毒的“四防”工作。

3、加强对重点部位的防火检查和管理,重点是电缆、材料存放处,布设足够的防火设备和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4、现场各类压力容器,应防止曝晒和碰撞。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装置应齐全完好,氧气瓶不得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石油气容器等,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各单位电气焊作业时,严禁有明

火,要采取隔离,不得混在一起作业。

5、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要严格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在非用火区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严禁在非用火区内吸烟及违章使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现场使用明火,进行电焊、气焊等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6、对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排除,做到以预防为主,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施工管理之中。

7、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项目建立义务消防队:

队长:毛仁凤

成员:熊 琨 贺玉华 王 杰 罗 坚 蒋 伟 王棐斐

8、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①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③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④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9、项目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月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记录》,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检查内容包括:

①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②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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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外汇委托协议书 外汇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外汇,全文共 11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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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甲、乙双方属于独立的机构和法人实体,如因一方原因造成违法违规事件,该责任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二条 甲方负责保存、管理乙方委托人员的人事档案,并提供如下服务:

1、依据乙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办理人事调转手续。

2、依据有关规定出具与档案相关的各种人事证明材料。

3、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乙方委托存档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因公出国政审、档案工资初次核定、集体户口代管等工作。

4、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为乙方委托存档人员收集、鉴别、整理、归档人事档案材料。

5、向乙方提供相关人事、劳动政策咨询。

6、办理乙方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甲方不承担乙方委托存档人员与乙方发生劳动(经济)纠纷而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 乙方委托甲方代为管理员工人事档案,并承诺协助做好如下工作:

1、向甲方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乙方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与甲方联系并办理各业务事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他人代办的业务事宜,乙方应出具介绍信方可办理。

3、乙方负责收集存档人员在工作和相关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以及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申报工作,并及时交甲方归档和办理相关手续。

4、人事档案的转入转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缺少必要材料,乙方应协助补充完善。

5、委托甲方人事档案管理的人员应是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乙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督促被解聘人员在15日内到甲方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二章 合同期限

第五条 乙方委托甲方代管员工人事档案起始时间为 年 月 日。

第六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自动延续本合同。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七条 人事档案管理费每人每月20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按委托管理档案人数,一次性向甲方交付当年管理费。以后每年的管理费应在当年的第一季度交纳,逾期未交的,需加倍交纳逾期月份的管理费。

第四章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内容变更时,本合同应变更相关条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不可抗力因素。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3、一方机构主体资格消失,如撤并、破产等。

4、一方违法违规或严重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 如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遇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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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学生,全文共 54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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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在区教育局普教科的正确领导下,严格按照主管单位的要求,以严谨的态度,规范的管理,创新的理念,不断提高学籍管理质量,更好的为教育教学服务。现在将我校的学籍工作做个汇报,希望能得到兄弟单位的帮扶和指点,以便为今后更好地工作打下基础。

一、健全组织机构,落实管理责任。

我们首先成立了小学学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心校校长担任,负责全面的学籍领导工作,负责招生、转学审批,副组长由中心校副校长担任,负责班级学生和转来学生的安排和调整;小组成员为教导主任、及中心校各班班主任。教导主任具体负责的学生统计、转出、转入变动情况的申报和入档工作;班主任负责班级学生的信息填写、上报、变动学生的材料收缴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层管理,认真落实,真正做到分工明确,为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严格要求,强化学籍的动态管理。

学籍管理是义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全面提高素质教育,以全体学生主动发展的前提,为了把这项工作抓实,我们强调了从严要求、动态管理。严格进行学生的信息采集和档案管理。

1、好招生和毕业关。

街道由于经济发展和空港区位优势使得我校成为是地区生源较多的学校。外来人口和留守儿童较多。这为我们的招生工作和学生的毕业工作带来麻烦,也为我校的学生变动和学生信息的采集带来困扰。为此把好招生和毕业的关口就尤为重要。招生时,我首先根据区招生办的新生入学通知,制定好我校的招生计划、要求;制定好新生的信息记载表格、新生入学通知书;然后把我校新生入学通知书,印好发到幼儿园家长手中,并放大数张分别张贴街道告示墙;最后进行新生报名。对于新生,我们严格按要求进行入学、分班,对于留守儿童家庭,我们必要时还采取上门服务和耐心等候的方式进行工作;对于外来工子女的入学和信息登记,我们采取留下户口复印件、方便入学的方式进行归档,这样保证了入学新生的信息比较准确,奠定了学生学籍工作的基础。

毕业班管理工作是我们学籍工作的最后环节。我们的做法也是从细从严入手。对即将毕业的年段学生的信息和变动情况首先进行摸排。好在本人长期带毕业班,对学生的信息和动向比较了解,所以掌握比较准确。即将毕业时,我要求班主任对外来学生和借读生进行告知家长,要求学生回原籍读书,做好毕业前变动工作,也为外地学生回当地中学读书提供方便。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和毕业证工作。我总是先制定好填写要求(包括学生的信息、毕业时间、身份证、照片粘贴、毕业编号、上交时间等项目)每人一张发到班主任手中,按要求填写;然后教导处进行检查,把填写工作和班主任考核挂钩。这样毕业生登记表和毕业证填写就会整齐划一,信息准确。最后学年结束,我们都会顶着压力及时、全额如数的把毕业生登记表在招办和普教科的见证下交到中学手中,从不放人情档、关系档。

2、严格学生变动程序

每年我校都有将近两千名学生。这两千名学生中外来工子女将近五百到六百,再加上当地外出打工特别多,留守儿童有增无减。这些就为我们学籍工作中的学生变动带来麻烦。没有手续,没有信息,家长随心所欲。为此每学期开学前,我都事先准备好外来学生信息登记表格、学生变动各种证明以及变动要求。转来学生必须事先登记好个人信息、上交学生变动证明、上交学生和家长户口簿复印件;转出的学生必须事先登记好个人信息、上交学生变动证明;休学的必须提供医学证明和家长申请。我们的原则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一丝不苟。对转出的学生,了解清原因,看户口,严把转出关。对转入学生,查验户口,转学证,严把入学关。经常和班主任对“点名册”,保证班、校和教委数据的准确。这些常规工作估计所有学校都完成的比我校更好。在此无需赘述。

我只是要说,我们还要应发挥班主任和年级主任的作用,当然必要时还可和班级学生进行接触。班主任是执行学籍管理的重要责任人、年级主任是执行学籍管理的的督促人。我们应加强班主任和年级主任学籍管理培训工作。让班主任参与学生变动申报和了解中来,这样所有的事情就会简单些。如班级学生变动和去向、外来学生变动证明的上交、学生休学的要求和人数的变化等等。每次班主任培训,我都加入学籍的要求和政策学习,让班主任知道学籍的重要性,也为学籍准确展开和申报提供帮助。

三、细致准确,实行档案管理规范化。

学籍资料填写、报送及存档,是学籍静态管理的主要方面。根据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准确性、真实性的原则,学校对学生档案进行了规范化管理。

1、建立学生规范档案。根据学生的信息,我们为每个学生都建立了学籍档案。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和借读生也不例外。每年的新生的信息,我们的做法都是教导处统一打印,这样保证了新生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学生的学籍卡每学期期末,教导处都会组织检查一次。对学籍卡和学生《成长脚印》的填写进行细致深入的督促和指导,并把检查的结果和教师的考核相挂钩。这样保证了学生档案填写的准确性。每学年我们还组织一年级班主任对新生的《成长脚印》的填写进行培训;并利用家长学校对家长进行学生学籍方面的知识说明,以减少班主任的工作量,为家长对学籍工作的配合进行了依据。

2、准确上报学生信息。学生的各种信息的上报的准确率来源于做好基础工作。好在我们早在几年前,就建立了小学学生电子信息档案,每学年只要把新生进行更新就行。每次开学,我都在小学学生电子信息档案中把每个班上学期的学生名单打印给各个班主任,让他们照此进行报名。如果发现名单中有未报到的学生,就在名单上注明;由校长室和教导处带来的新报到的学生也在名单上按要求补足信息。报到结束要求班主任把各班发给的已经根据学生报到情况,修改好的名单上交教导处,教导处重新进行整理、登记;然后,再返还班主任保存。这样班主任就明确了本学期班级人数和班级学生的个人信息,为本学期填写其他表格提供依据。教导处也因此明确了学生变动的具体信息,还可以和教导处学生变动的登记进行比对,使学校的学生信息更加准确;也为了解学生变动的原因和变动的过程提供了依据;为准确上报学生信息提供了保证,减轻了班主任登记学生信息的负担。

3、做好档案的整理、存档。我们对学生档案进行了规范化管理。一是按照区教育局的要求统一制定的档案,卷皮及案卷目录,为档案标准化管理奠定了物质基础。二是遵循档案管理的原则,对学生变动资料及时收集,制定各种表格;及时填写、整理、分类;及时装订成卷,编写归档。三是有效的利用计算机、打印种统计报表,使档案规范化。

4、完善小学学生电子信息档案。信息化时代需要学籍工作现代化、无纸化。电子学籍具有准确客观、方便简洁的优势。南京市、区都在着力推行。我们也紧跟时代步伐,在前几年我校就建成了小学学生电子信息档案。有了电子学籍档案减轻了我的许多工作量。如,我校不知从哪年形成的传统,每个学年学生进入三年级和六年级学校都进行打乱重新分班。我们历来三年级和六年级每个年级都有300人左右。每次分班的原则都按照学生的综合成绩来进行随机抽取。简单的一句分班,给我的工作带来的任务就是惊人的,而且我带毕业班,也没有多少时间来对着600人进行一一调班。这下我可犯了难。多方请教电脑高手最终通过excel表中的学生姓名按笔画重组,解决了问题,一下是我的工作量减少到3小时。可见如果我们用传统方法是耗时耗力的事,用电脑一下子就解决了。对于从事学籍工作的我们来说真应该多学习电脑知识,这样我们工作起来就会事半功倍。

四、我们努力的方向。

一学期以来,我们在学籍管理工作中,找到了一些便利和窍门,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其他学校的学籍管理还有差距,还存在一些问题。

1、管理措施和电脑程序还需完善。如有个别的转出学生,家长不能及时送回转学手续,造成管理的不便;学籍信息的管理程序还有和实际学籍工作之间有冲突或者耗时不简便的问题期待完善。今后我校将制定行之有效的防范举措,自己也加强学习,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管理上加大力度,着重强化。如,有个别班主任对学生《成长脚印》的填写还较马虎,学生的学籍卡的填写还不规范等等。

总之,在区教教育局普教科的领导下,我们的学籍工作会依然再接再厉,努力奋斗。

学籍管理汇报材料

各位领导、老师:

大家好!能坐在这里就学籍管理工作跟大家做个交流汇报,我感到非常荣幸!

我们老学籍管理员都知道,学籍管理是一项非常琐碎且繁杂的工作,最需要我们用十分的细心、耐心去对待。下面我分三个方面向大家汇报我的工作情况。

一、开学报到人数统计。

1.报到情况统计。

学生报到的时候也是我们管理员最忙的时候,报到一结束,我就到每个班级去统计报到情况。(结合表格讲解1)具体是按照上学期人数,加上转进生人数,减去转出算出一个“应到人数”,再从班主任那里了解“实到人数”,如果这两个数据不符合,就要将那个学生找出来,记下名字,并询问具体情况,先让班主任联系家长,若班主任联系有困难的,我就要逐个打电话,并记录下具体情况。请看09年8月31日学生报到情况统计表,9月1日报到后再次到每个班级询问并记录。(接着根据10年人数统计表格讲解2)

2.开学时发的统计表。

每学年开学初,学校都要做事业单位统计报表,其中关于学生这块是要我们学籍管理员提供数据的,会计报表上的小数据非常多,细到每个班级每个年龄的男、女生人数、少数民族人数、转进转出人数等等,纵横表里只要错了一个数据,电脑就无法录入。为了保证这项细致的工作不出错,我制作了这样两张表格在开学初发给班主任。(出示表格并讲解3)在这两张表格的帮助下,几次的事业报表上的数据都是一次性成功,没有任何出入。

二、学生花名册的制作。

1.信息收集。

收集每个学生的信息是第一步,这个环节一定要细,要把我们可能需要的所有信息都收集到,否则后面的表格都无法做好。请看我做的学生信息收集表。将此表发给班主任,每个学生填写完整后上交班主任,班主任根据学生的信息表完成班级名册的初步制作。

2.选择与整理。

班级学生名册的整理是开学初我们管理员的工作之一,当我第一年接手学籍工作时,我没有经验,就根据老管理员给我的表格制作,(打开表格4)。使用之后发现几个问题,班主任制作的表格无论从栏目还是内容的填写上都有不少问题,还有个别老班主任不会用电脑,这个事情又交给我。当我要制成全校名册时都要将表格进行调整,但是这种一格里面又有两个小格的表格不方便复制粘贴。除了学校的名册,我们还要上报一份电子学籍,电子表格的样式和学校名册又不同,(打开表格4)。因此这个整理工作耗费了我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整个九月份我天天加晚班,忙不过来时叫老公一起干,记得有次老公怕我辛苦,他一个人帮我做到凌晨3点!

有了一年的经验,第二年在做表格时我就进行了调整,给班主任的名册草稿我改成了这样(出示表格5),现在大家看到的就是班主任填给我的原始花名册,根据这样的一张草表再整理成我需要的名册,工作繁琐度就比前面简单多了,根据需要我也将每个班级的名册改成这样一页20个学生的表格(出示表格5),其中只反应了班主任或学校领导平时需要的信息,比如“家庭实际住址”一栏,为了尽可能地缩小页面内容,我设置成“靠右显示”这样我们可以看到某某小区几幢几零几,前面的南京市江宁区等信息隐藏在里面,而需要时又可以拉出来。这样一来,学校名册整理工作节约了很多时间。上报的电子学籍同样可以从班主任原始表中去选择粘贴,而班主任名册的初步制作也可以根据上一年的表格复制粘贴,每一个环节都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可谓多赢。

三、转进与转出手续办理。

1.转进

转进生的工作程序我们都非常熟悉,个别小问题也就容易出在家长不能把相应的学籍卡和转学证明按时交来。为了让家长更明确转学程序,我会给每位家长发一张《转进生办理程序》,(出示“程序”6)根据程序强调,必须将转学证明和学籍卡按时交到,否则无法办理学籍,也就不能算本校正常学生,实在有个别外地家长无法按时交来的就电话通知其办理了交来。包括体校生也是让他们按照这样严格的程序办理,通常他们教练会把手续办齐上交。

2.转出。

转出是我们比较头疼的一项工作,不同的情况都会导致我们手续不齐全。第一种,转去民办校。民办校一般不需要繁琐的转进手续,只要相应缴费就可以上学,所以很多家长怕麻烦只要孩子在那里上学了,就不再回我们学校办理手续。第二种,外省学生。他们回到原施教区因为属于义务教育施教区范围必须入学,所以也就办了,而且家长带学生回去后不愿再跑那么远来办理,有的甚至手机号码都换了导致无法联系。第三种,办理程序不同。我们这里转学手续是先开接收证明再开转出证明,而有些地区是要我们先开转出证明他们再开转进证明。

为了尽可能减少多种情况导致的手续不全,我首先让班主任在学期结束前就在班级摸底,有没有学生想转出,并说明如果有转出必须要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否则会影响将来入学;同时,在原有的转出手续前添加了一道“转出申请”的程序。(出示转出申请表6)。只要家长有转出意愿,就来教务处填写申请,他们来时我就可以告知他们转出程序并强调办理手续的重要性,尤其是到民办校的,有的学生转去一年后又要转回,凡是没有正常办理手续的,我们就不再接收,而且告知如果没有正常的转学手续可能影响到初中的义务教育入学。这样,家长办手续的积极性提高了,即使个别不愿办理的,我也有家长的申请以示证明。因此转出手续也就规范了许多。

3.登记与分班。

转进、转出学生的登记,除了相应表格的存根外,我还自己设计了这样一个表格。(出示表格6),从表中我们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出学生手续办理情况、报到情况及一些基本资料。将这张表格分年段整理后,提供给年段主任,也方便他们分班等操作。

四、工作程序和要点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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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办公室物品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办公室,全文共 11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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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会、镇直各单位:

为了镇容镇貌整洁卫生,道路交通便利畅通,市场管理规范有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上级有关城镇管理和农贸市场管理的规定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就整顿镇区街容街貌,规范农贸市场管理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顿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为依据,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小城镇为目标,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响应群众的意愿和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镇区脏、乱、挤、不安全的问题,改善我镇投资环境,实现城镇依法管理,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领导,便于统一部署和协调工作,镇政府成立整顿领导小组,同时为加强日常工作管理,重组镇城管中队,调配专职工作人员。

三、整顿的范围和重点

镇区街道两旁的商店,路边和人行道上摆设的摊点、停放的车辆以及农贸市场内的商店和摊位。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㈠宣传发动及登记阶段 :2月28日至3月10日 。

㈡集中整治阶段: 3月11日至3月31日 。工作中要将检查,管理,打击和建章立制有机结合,整体动作,务求取得实效。

㈢巩固提高和经常化管理阶段: 4月1日以后。

五、工作要求

第一阶段。

1、张贴整顿公告,告知整顿镇区街容街貌和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的目的意义,通知沿街所有摊点的经营者,属于农副产品的和新申请到镇农贸市场内经营的要在3月10日前到镇城管中队办理登记手续,不愿归入农贸市场内的非农副产品经营者,也在3月10日前搬入固定商店内,所有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地点。严禁沿街摆摊设点,店外店、摊外摊,随处停放车辆。

2、奖惩措施。⑴对主动登记并归入农贸市场内经营的,按登记顺序优先让早登记者挑选摊位。⑵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免收二个月的摊位费和商店租金,仅收卫生费。⑶拒不归入商店和农贸市场内的摊点和店外店、摊外摊,没收其生产经营物品、工具,乱停放车辆等其他违规行为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罚。

3、办理登记,将经营者按登记时间先后顺序造册。整理办公场所,挂牌服务及办理内业材料,清理市场内外环境,编排好摊位和商店顺序。

4、加强队伍建设。组织城管队员学习上级有关法规、条例、办法,提高执法水平,做到依法管理。

5、收费标准及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阶段。

集中统一整顿,农贸市场正式恢复营业,指定车辆停放点,动员说服仍不移入商店和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对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同时市场内派四名、街道派二名工作人员常驻检查管理,履行好城管职责,维持秩序,管好卫生。,尤其严禁沿街摆摊设点,店外店、摊外摊、乱停车辆及物品乱堆乱放,维持街道整洁,规范市场管理,各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正规化。

第三阶段。

针对工作中暴露出来的不足之处,加强整改,健全制度,总结提高。

东瀚镇人民政府

二0XX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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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证券,投资,全文共 23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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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24202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在我国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必须依法(国家和监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离开了法律,不仅基金市场将失去控制,缺少规范、指引和保障,基金监管机构也没有了监管的标准、权威、手段和基本前提。笔者通过对几个国家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以及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的介绍,来分析我国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框架下存在的一些需要完善的方面。

1 法律规范

包括专门法律即《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同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是证监会制定的有关基金的部门规章,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五个配套规则:《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托管行管理办法》,还有银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的一些相关规章。

2 证券交易所规则

为规范基金的上市、交易,上交所和深交所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上市规则》、《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协议》、《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上市规则》等。

通过对上述几个国家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的分析,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在现行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框架下应当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加快基金业的立法,建立基金业监管的配套法律制度。

基金业的立法要从机构的创设、运作和监管三方面分别进行立法:

从机构创设的角度看,基金业立法首先要解决的是资金从哪里来和资金如何来的问题。从我国现行的监管法律体系来看,只有《公司法》、《合同法》尚可以规范基金业,但是,对基金法律关系的实质――信托关系在《信托法》中尚无专门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尽快修订《信托法》,或者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出来,另外,应当建立一部与此相配套的《财产法》。

从机构运作的角度来看,要在对基金机构建立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基金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在现有《公司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善的、统一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机构的创设标准;建立基金经理人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等;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从立法的角度难以全面的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虽然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公司法》、《证券法》这样的基本法律,但是缺少诸如国外一些国家制定的《投资顾问法》、《投资者保护法》等配套的法律制度,出现投资人的权利缺乏法律专门保护的尴尬局面。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虽然《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出台,但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的系统性、科学性、有效性尚待实践的检验,中国基金业爆发式增长之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当其时,社会各界的呼声已经很高。笔者认为,随着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和立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在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出逃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就基金监管机构、职责、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做出统一的规定。

第二,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缺乏独立性。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所采用的治理结构类似于英国单位信托基金治理模式。这种模式的最重要一个特点就是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相互分离,两者没有任何关联或隶属关系,同时强调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实行监督和制衡。但在基金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关系界定不清,基金托管人在实际上缺乏独立的法律地位,两者之间各级及其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是很明晰,这无形中就减少了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感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作用,明确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极为重要。

基金托管人受托人的地位决定了其须依法理为基金和基金持有人的地位而管理和处分基金资产。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基金托管人的地位和职责都较为含糊。《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都要求托管人具有保管基金资产的职责,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但并未明确规定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基金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又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签订基金托管协议,并有权提名基金托管人,从而使得基金托管人始终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由于基金托管人独立法律地位的缺失,我国现行法规中规定基金托管人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之职责,但这种监督却难以实现。

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改变我国的基金托管人选择方法,将托管人的选择权直接交到基金持有人手中,才能真正让托管人成为持有人的人去监督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持有人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后,这一问题可以获得解决。同时,应降低我国的基金托管费率。目前,美国基金的托管费为0.1%至0.2%,德国仅为0.04%,而我国目前托管费为0.175%至0.25%,明显高于国际水平。托管银行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会放松其监管职能。因此,建议应尽快发展托管银行,通过市场竞争,降低现有的托管费率,这将有利于我国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根据2004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都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这对于加强基金公司的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基金公司的独立董事完全由基金公司的股东提名,因此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只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负责,而并不对基金持有人负责,他们并不承担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职责。当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出现矛盾时,独立董事必然维护基金管理公司利益。即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只能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不能起到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运作的功能。

第四,私墓基金的立法及监管缺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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