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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廉租房管理办法优秀20篇

你知道办公楼管理制度的内容吗?看看吧。规章制度具有为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指引方向的作用。规章制度公布后,员工就清楚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怎样获得这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如何履行义务。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湖南省廉租房管理办法,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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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公务员,采购,全文共 56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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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单位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列入目录及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管理。其中,中央单位作为采购人,应当依法实施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和非营利事业法人,应当依法接受中央单位的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

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内设机构牵头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已经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应当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未设立的,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集中采购项目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中央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财政部批准。

因废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在作出废标处理决定后由中央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报财政部审批。

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经抽取,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另行选取专家,但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评审专家名单报财政部。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签订的合同应当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政府采购格式合同文本,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另行规定。

按照政府采购格式合同文本签订的合同是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和采购资金支付报销的有效凭证。

第十条 中央单位应当依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变验收内容和标准。凡符合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即为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相关备案和审批事宜,其中,备案事项不需要财政部回复意见,审批事项应当经财政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需要财政部审批的事项,中央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二章 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出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是指目录及标准规定的项目。

第十三条 财政部对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批复各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编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并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计划,是指主管部门对部门预算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操作计划。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实施计划,是指主管部门对部门预算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依本部门实际制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编制的操作计划。

第十五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未报、漏报和预算调整等增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中央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中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部门预算中编列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开展政府集中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目录及标准制订与执行

第十八条 目录及标准由财政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目录及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中央单位不得将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或者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拒绝中央单位的委托,也不得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转委托或以其他方式转交给社会代理机构和人员采购。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为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中央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执行目录及标准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反映,并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目录及标准发布后20日内,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类别制订具体操作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根据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办理委托代理事宜,制订采购文件,组织实施采购,提交中标或成交结果,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可以按照项目或者一个年度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主管部门所属各级预算单位就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当事先获得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委托代理协议应当就下列事项明确中央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采购需求和采购完成时间的确定;

(二)采购文件的编制与发售、采购信息的发布、评审标准的制定、评审专家的抽取、供应商资格的审查等;

(三)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和履约验收;

(四)询问或质疑的答复、申请审批或报送备案文件和双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协议内容不清而无法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由中央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央单位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第二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做好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审,不得干预或影响政府集中采购正常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开展采购活动,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发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通知书。中央单位应当在接到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通知书后30日内,确定中标结果并与中标商或者成交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在不影响政府集中采购代理工作的前提下,接受中央单位委托,代理其他项目采购事宜。

第二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季度执行情况。执行情况包括:目录及标准中各个项目执行的数量及规模,委托采购的单位及项目内容,采购计划完成情况,项目采购时间、采购方式和信息发布等执行情况,答复质疑情况等。

第三十条 在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约后,中央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时组织验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及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的通用类产品和通用的服务类项目,可以分别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

第三十二条 在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工作中,财政部负责对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管理、执行要求和处罚等作出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确定和公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标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中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和集中采购机构公告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实施采购。

第三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活动开始前征求中央单位和供应商等方面的意见,制订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当在确定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前报财政部备案。

采购方案包括:拟采用的采购方式、采购进度计划、供应商资格条件、评标或评审标准、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数量或淘汰比例、服务承诺条件、协议有效期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中央单位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时,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可以单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第三十五条 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的执行以财政部规定和指定媒体及相关媒体共同公告的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为准,媒体公告结果不一致时,以财政部指定媒体为准。中央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范围外产品或服务的,中央单位应当在采购前报财政部批准。

第三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中标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公告工作,其中,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实施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市场调查,督促中标供应商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价格和服务的承诺。

供应商违反协议或者不遵守中标承诺的,中央单位可以向集中采购机构反映,也可以向财政部反映。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及对中标供应商处以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处罚的,应当由财政部依法作出决定。

第五章 部门集中采购

第三十八条 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根据部门预算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制定采购方案、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十九条 列入目录及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并报财政部备案。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增加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范围,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条 中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批准的采购方式和规定的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对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提出采购方式变更申请。

第四十一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事务,中央单位可以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社会代理机构必须是获得财政部门颁发代理资格证书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十二条 中央单位应当在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任何一方无故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季度执行情况。执行情况包括:各个采购项目执行的数量及规模,执行的单位范围及项目内容,项目采购时间、采购方式和信息发布等执行情况,答复质疑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中,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应当依法对中央单位、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对中央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情况;

(二)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情况;

(三) 政府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五) 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使用情况;

(六) 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资金支付情况;

(七) 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以及集中采购规定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五)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使用的情况;

(六)采购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情况;

(九)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对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 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情况;

(三) 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四) 被投诉情况。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应当加强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不符合采购资金申请条件,财政部或者中央单位不予支付资金:

(一) 未按规定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二) 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 未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

第五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高效地为中央单位做好集中采购项目的代理采购活动。

第五十二条 中央单位或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规定行为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由财政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依法加强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投诉处理报告制度,定期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情况。供应商因违反规定受到财政部行政处罚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对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在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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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统一全国环境监督执法标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环境监督执法标志为“中国环境监理”证件和“中国环境监理”证章。

第三条 环境监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或者依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在本辖区内对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处理以及执行其他公务时,必须佩戴“中国环境监理”证章,出示“中国环境监理”证件。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全国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的式样,并负责监制。

第五条 凡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环境监理人员,应填写《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申请表》(附件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统一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发环境监理执法标志,并填写《环境监理执法标志颁发汇总表》(附件二),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环境监理人员持有的“中国环境监理”证件必须加盖签发机关钢印,并由签发机关统一编号。

第八条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不得涂改,不得在非公务场合使用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持有执法标志的环境监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审核,对不适合环境监理执法工作的应予调整,并报请原签发机关收回其环境监理执法标志。

第十条 环境监理人员调离环境监理执法工作岗位,应将环境监理执法标志交回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交回原审核签发机关。

第十一条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挂失,声明作废后,办理申请补发标志的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使用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的人员,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揭发。

第十三条 环境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使用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经查证属实,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收回其执法标志,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已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制发的环境监督执法标志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其名称和式样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按本办法予以统一。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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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监控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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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备用金的设立是为了一些部门或个人因为业务的特殊性而出现的,为了保证备用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特拟定以下制度。采购员、收银员、出纳员、司机等要熟悉并遵守此制度。

1、备用金的申请

(1)要求设立备用金的部门或个人需先填好借支单,说明原因。

(2)财务部对此进行调查和审核,如果确因业务需要,财务部请示总经理审批。

(3)经过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可到财务部出纳处领取备用金。

(4)申请人领取备用金,我部即可确认其为备用金保管人(简称保管人),保管人负责备用金的完整和安全。

2、备用金的保管使用

(1)设立备用金的部门或个人必须对备用金专款专用,不得出现占用、挪用备用金的情况。

(2)财务部可对设有备用金的部门或个人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盘点,盘点时财务人员和保管人一起清点备用金,并填制备用金盘点表,双方签字确认。

(3)在对备用金的盘点当中,如果发现备用金有被占用、挪用、短缺等情况,必须由保管人立即补上,有长款情况则要求保管人解释原因。

(4)任何人不得对保管人提出借用备用金的要求,否则,财务部有权对此行为进行处罚。

(5)如果备用金一直都发生短缺、占用、挪用等现象,我部有权对保管人进行经济及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是短缺、占用、挪用款的2-5倍。行政处罚是口头、严重警告、最后警告等处罚)。

(6)保管人在使用备用金时,可用符合财务制度的单据到财务部报销,经过报销后到出纳处领取相应的报销金额。

3、备用金的归还

(1)保管人因业务关系不需要可随时将备用金归还财务部,财务部开出收据给保管人以证明其已将备用金归还。

(2)财务部在盘点备用金过程中,如发现保管人不需要备用金或备用金使用量不大,有权要求保管人在限期内归还部分或全部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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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物业小区车辆管理规定细则 物业小区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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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进入或使用本小区停车场之人士,须严格遵守下列停车场制度:

*车辆进出车场时,外来车辆必须进行登记(录),并由车主及管理员对登录内容核实。

*车辆应按管理员的要求停放于规定位置。

*车辆停放好以后,拉好手闸,关好车窗门,锁好防盗锁,避免使用带报警音的防盗锁,车内请勿存放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

*车场应按管理员的要求及现场的标识行车,车速小于1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场内禁止修理车辆、洗车、试刹车、学习驾驶等有安全隐患及影响现场卫生的活动。

*请勿将有可能对其他车辆或人士构成危险的车辆停泊于停车场内。

2)摩托车、自行车

禁止无牌摩托车进入,业户及访客摩托车、自行车请于指定位置存放,并锁好防盗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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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职能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汇编 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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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并分为月度、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在每月末至下月初进行,年度考核在次年初进行。

2、公司因重大工作项目或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核。

第二条考核目的

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对公司及个人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进和调控,发现优秀人才,加强沟通与激励,提高公司整体工作效率,从而为公司经营战略方针和经营目标的制定和调整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范围

本公司所有员工均需考核,并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考核原则

1、以公平、公正、全面、客观的原则为主导;

2、以岗位职责任务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结合原则;

3、考评工作中,坚持对事不对人,重视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以发展的眼光进行考核。

第五条考核形式

各类考核形式有:上级评议、同级同事评议、自我鉴定、下级评议、外联客户评议等。因各次考核目的、时段及各种考核形式本身特点的不同,各考核形式在考核过程中分别占有不同的权重。

第六条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等级评估、目标考核、相对比较、重要事件或综合等办法,具体根据日常工作记录、档案、考勤情况、部门和员工书面报告、重大特别事件等进行。

第七条考核内容

1、主任级以上员工考核,包括所辖部门总体绩效情况和个人绩效表现两部分,其中,所辖部门总体绩效考核结果所占个人考核权重为__×,主要依据所管辖部门整体工作的考评结果综合评定;个人绩效表现权重为__×,主要包括员工个人岗位职能履行情况、知会能力、职业道德表现等三方面内容,具体考核项目内容及权重见公司员工岗位绩效考核量表。

2、公司基层员工考核,依据个人实际工作表现,内容包括员工个人岗位职能履行情况、知会能力、职业道德表现等三方面内容,具体考核项目内容及权重见公司员工岗位绩效考核量表。

3、业务人员根据个人任务总额确定每月销售最低限额和目标销售额,作为当月绩效考核量化依据。若当月无销售任务,对应无绩效工资。

4、考核设立加分项和扣分项,分别对应公司奖励与惩罚条例、考勤制度等相关内容其中,各项目部业务人员每超额完成目标销售额__×万元加1分,每低于最低销售额__×万元扣1分。其他部门员工有突出贡献,每次加1分,工作有明显重大失误,每次扣1分。

第八条专项考核

1、试用期考核

对试用期届满的员工均需考核,以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对试用期表现优秀或较差者,可建议提前转正或适当延长试用期;

2、后进员工考核

对公司认定为后进的员工可因工作表现随时提出考核和改进意见。

3、个案考核

对员工工作涉及的重大工作项目可即时提出考核意见,并决定是否给予奖励或处罚。

4、调任考核

因工作需要拟订岗位职务调配人选时可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员工任职或工作参考。

第九条考核程序

1、月、年度考核开始前,由人事部根据工作计划,发出员工考核通知,说明考核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核进度安排,下发有关考核量表。

2、考核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和鉴定,有关的各级主管、同级同事、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并填写考核量表汇总到人事部。

3、人事部依据考核办法统计考评对象的总分,并汇总各部门考核情况,提交公司管委会审核考核结果。

4、管委会根据当期工作开展的主、客观因素影响审核确定考核结果。

5、人事部公布考核结果,并对考核对象提出相应改进意见,请员工作出岗位工作目标与计划。

6、考核结果存档,分别存入人事部、员工个人档案、考核对象部门。

第十条考核结果

1、根据考核的具体情况,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差等五个档次。其中:

①考核总分≥90分,优秀,当月实发绩效工资__×;

②90分>考核总分≥80分,良好,当月实发绩效工资__×;

③80分>考核总分≥60分,合格,当月实发绩效工资__×;

④60分>考核总分≥50分,较差,不合格,当月实发绩效工资__×;

⑤50分>考核总分,差,不合格,当月实发绩效工资__×以下。

2、年度工作中,月度考核结果优秀次数累计达__×次以上者可参加年度考核评优;不合格次数累计达__×次以上者,公司将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的作用

考核结果作为员工个人工作绩效的全面反映,主要具有以下作用:

1、与员工个人薪酬挂钩;

2、是决定员工岗位职务升降的主要依据;

3、与员工福利等待遇相关;

4、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中各项条款由公司管委会负责解释。凡条款需要修订时,需报总经理批准后发布执行。

职能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汇编 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员工薪资标准及计算发放办法,增强激励和考核功能,充分发挥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3条指导原则如下。

1.以年薪和绩效考核作为定薪调薪的主要依据。

2.以贡献度、价值创造为薪酬激励的核心。

3.客观、公正、保密。

4.薪酬水平在同地区或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第4条公司办公室是公司薪酬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薪酬制度与激励制度的制定、修订、解释和执行。

2.薪资、奖励的计算、审核、发放及解释。

3.员工薪酬水平的调查、员工薪酬标准的建议与核定。

第二章薪酬结构管理

第5条薪酬各级标准核定说明:

(1)“每月固定薪酬”项按员工正式录用或入职时的审批岗位和级别照表核定、按月发放;

(2)“每月绩效薪酬”项按员工每季度绩效考核得分同比例核定、按季度发放;

(3)“加班薪酬”不纳入本薪酬体系,按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累计8小时为一个工作日,按固定日均工资计入每月薪酬。

(4)“特殊补贴”不纳入本薪酬体系,须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核批后方可计入每月薪酬。如领导专职司机经常出长途,可以给予补贴;员工受公司指派驻外地工作或出差,时间较长、地区消费水平差异较大,可以给予补贴。

第三章薪酬计算与支付

第6条公司每月10日为薪酬支付日,财务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形式发放到员工。

第7条员工薪酬为税前薪酬,由员工本人承担并支付个人所得税。

第8条员工薪酬计算均由办公室负责,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发放,总经理为所有薪资计算的终审人。

第9条与公司订立特别聘雇协议的,按协议规定的薪资标准与付薪方式执行。

第10条薪酬核定工作程序如下。

1.每月8日前由办公室根据制定的各级薪酬标准和员工考勤情况编制上月“薪酬核发表”,送财务复核。如有问题返回办公室重新核算。

2、每月10日前由财务将复核并签字后的“薪酬核发表”报送总经理终审。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发放。

3、对新入职员工、年度调薪、特别调薪、易岗易薪、异地异薪的员工,办公室必须开具并发出《调薪通知单》,作出薪资核定、变动的依据,报总经理批准。

4、各级各岗员工薪酬必须严格按照“薪酬核算体系表”进行核算,除总经理外,任何人无权调动“薪酬核发表”。总经理不在公司时,由董事长可以代为核批。

5、员工在收到当月工资后,对照“薪酬核算体系表”,如发现有计算错误、少发、漏发等情况的,3日内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议。办公室复查后,确实存在计算错误、少发、漏发等情况的,下月补发。

第11条员工有违规违纪现象,处罚款项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异常考勤处罚及工资计算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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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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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理顺、完善陆宅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规定精神,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合同、材料或有关设备采购合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及其它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实行集中管理、同意存档。制定本办法

1、严格执行。

2、遵守国家、市、区、局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3、甲乙双方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1、标的(项目内容、范围等)

2、数量和质量及验收标准。

3、价款或酬金及付款方式

4、履约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合同的效力、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赔偿方式。

6、甲乙双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签字及盖章。

7、特殊合同需经相关部门备案或见证有效。

1、设计、勘察等项目前期合同,由前期配套室经办、预决算财务室协办、主任签定。

2、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经办,预决算财务室协办、主任签订。

3、施工总包合同、监理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经办、预决算财务室协办、主任签定。

根据工作需要,由经办人发放到相关部门和人员

1、正式合同签订后,合同经办人必须将正式合同送交资料管理员并办理签收手续,管理员按规定存放归档妥善保管。

2、合同在实施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工程项目负责人、预决算人员应认真检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实施,并定期或不定期向主任室报告合同履行情况。由于经办人未按规定范围及时发送合同或有关人员未严格执行合同,而在工程中产生纠纷或产生质量事故、影响工期,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合同机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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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全文共 22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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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会计人员针对建立开发成本的合同管理多采用两种方式,一是账外树立合同台账管理,另一是请软件工程师进行二次开发出合同管理模块。账外树立台账管理的缺陷是合同注销在账外进行与账务处置不同步,做完帐再去注销台账反复劳动且强度大,容易脱节,容易出错。二次开发编制的合同管理模块与账务无法完成完整对接,合同前期会计人员就需求参与,合同管理人员不具备会计职能,会计人员又不具备合同管理职能,招致运用起来不流利,且二次开发费用十分昂贵。为了使庞大的成本费用做到精密化核算,为管理决策提供详尽的财务数据,剖析成本费用开支状况,对此,笔者依据本人的理论,灵敏运用总账系统的会计科目核算、部门辅助核算、项目辅助核算、供给商往来核算,完成对各个合同的分次付款管理、合同执行状况系统管理。现就开发成本合同管理的相关设置办法引见如下。

一个房地产企业在一套帐内要核算几个开发项目,在开发成本下的二级会计科目应该设置建立项目称号,如××花园小区项目。把开发建立项目称号作为会计科目核算对象的益处,一是能够很直观地在一个科目下完整反映进项目成本费用,二是能够依照成本费用实践入账时间次第反映,三是能够便当地完好打印进项目成本明细,便于审计剖析。在设置开发成本二级科目的建立项目称号时,同时挂接部门辅助核算、项目辅助核算、供给商辅助核算。在辅助核算选项下,分别在部门核算、供给商往来、项目核算前面的方框内打上勾即可。

要灵敏运用用友软件里的部门辅助核算,不要将部门辅助核算只了解为公司管理部门。能够将部门辅助核算作为需求的一项核算功用来运用。在软件提供的机构设置下的部门档案中设置一个“合同付款节点管理”部门,在这个部门下,设置“预付款”“一次性付款”“第一次付款”“第二次付款”“第三次付款”“第四次付款”,等等,如图1所示。

用友软件的项目辅助核算是针对公司在一个账套内核算多个建立项目而开发的一项十分适用的辅助核算办法,项目辅助核算设置好后,在会计科目的控制下,一次设置完成,多个建立项目共享,能够愈加精密化地核算成本开支状况,能够自动分门别类归集汇总。应用项目辅助核算的这一功用,能够将触及建立项目成本各个类别的合同设置为项目辅助核算的项目目录。

3.1项目辅助核算大类设置办法

进入根底设置→根底档案→财务→项目目录,呈现项目档案设置界面,点击上图中项目大类右边的下拉箭头,选择“项目管理”,将待选的这两个成本科目移到右边已选科目内,意义就是这两个成本科目在“项目管理”内进行辅助核算,点击肯定。然后,点击项目分类定义,项目辅助核算主要用于建立项目成本辅助核算,作为房地产企业,房建成本分类远远大于10,因而,必需要修正项目规则,要将“项目编码规则:1”变为2,这样改动后就能够满足成本的精密化分类请求了。能够在新项目大类称号中将软件自带的“项目管理”改成喜欢或更直观的称号,如“建立项目成本合同管理”。

3.2项目核算分类称号设置办法

项目核算分类称号,实践上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成本类别分类。这个分类要依据各个公司详细的会计政策、核算办法、房建工程的分包方式来肯定。假如是采用全面总承包方式,成本分类就相对简单些,假如是采用清包方式,成本分类就相对复杂些。以下就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来研讨分类称号设置的步骤。大致分:土地及拆迁补偿、前期工程费用、主体工程费用、装置工程费用、配套工程费用。

3.3项目目录设置办法

所谓项目目录,就是工程合同。就是将各个大大小小的工程合同和无合同费用依据费用性质在分类项下设置成项目目录。如,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及拆迁合同费用、可研、地勘、设计等合同、××标段主体承包合同、××设备装置采购合同等。点击“项目目录”,同时,点击项目大类右边的下拉箭头选择项目大类“建立项目成本合同管理”,点击“维护”呈现图2所示界面。点击菜单栏上的“增加”菜单呈现图3所示界面。“项目编码”能够按前面的两位数按成本大类的编码做为合同的所属分类编码,后四位数是流水号。这样会计人员每拿到一份合同就可依据成本分类首先肯定前面两位数,然后依照合同到来的流水号对合同进行编码,并能够轻松排序将成本合同进行分类。到此为止,工程建立项目成本归集触及到的科目设置、付款次数管理设置、“建立项目成本合同管理”合同目录设置的框架设置全部设置终了。

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置时,要做几个断定:一是要断定这笔款属于哪个建立项目,以便在开发成本下精确选择二级科目中的建立项目;二是要断定这笔付款是第几次付款,以便在部门核算的付款次数管理当选择第几次付款;三是要断定这笔合同付款属于哪个成本类别,假如是初次付款以便将这份合同正确增加到成本分类中去;四是要肯定这家单位是哪家供给商。这些根本涵盖了合同管理的几个根本要素了。

用友软件里的ufo报表系统,是一个功用十分强大的报表编辑系统,经过在账套设置中设置相关取数项,进行简单编辑设置,它能够在恣意单元格内取出设定的条件请求的数据。如,请求在某一单元格内反映某个建立项目(科目代码与称号)、某项成本类(项目辅助核算分类编码与称号)、某个合同(项目目录编码及称号)、第几次付款(部门辅助核算中的付款次数代码及称号)数据,应用之前设置好的相关辅助核算功用,就可以很便当天时用ufo报表系统设计出一张合同成本统计表的表样。各个合同的付款状况在表中全部反映出来,依据这张表就能够编制出细致的资金方案。年末打印账页时,可将各个项目目录逐一打印,相当于就把各个合同一年的执行状况打印出来了,十分分明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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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问答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85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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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问答

1. 问: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坚持两个促进和两个维护”。

“两个促进”是指,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网络市场虽然发展迅猛,但总的来看,尚处在发展的初期,特别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创新速度非常快,新的事物层出不穷,每一项技术变革都会带来网络市场较大程度的变动,许多问题难以准确进行量化定性分析。网络市场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代表着未来市场交易发展的方向。网络经济是国家大力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战略举措之一。因此,必须抓住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培育扶持、促进网络市场的发展,努力为网络市场主体的发展创造、提供良好宽松的外部发展环境。发展是硬道理,工商行政管理只有全力服务科学发展,才能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地位。

健康发展是网络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保障。坚持促进健康发展,就是要通过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网络欺诈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的发展环境,在发展中求健康,在健康中求发展,努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两个促进”的思想贯穿于《办法》始终。《办法》第一章专门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发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从市场主体准入、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行业和企业自律、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做出培育、扶持、服务、促进、规范网络市场发展的规定。

“两个维护”是指,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基础,经营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发展的根基。能否有效保护网络消费的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网络市场能否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处理好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努力为消费者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处理好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好市场主体公正公平的经营关系。只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有群众支持的根基;只有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会得到市场主体的拥护。“两个维护”的思想贯穿于《办法》始终。

2. 问:《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的立法依据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国家现行规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从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市场商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确立了市场行为准则。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是传统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在网络上的延伸,同样受国家现行规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法律法规的调整。

第二,国家专门规范网络经济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电子签名法》、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第三,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三定”方案。20xx年7月国务院批准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3.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分为六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主要规定了立法依据、立法宗旨和原则、立法调整对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经营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发展的职责和任务以及行业自律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规范。规范的内容覆盖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全部过程和各个环节。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凭据、交易竞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第三章:主要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主要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平台交易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检查监控、使用、保存,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保护,经营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平台服务合同签订,网络平台规章制度制定,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违法行为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制定了鼓励、提倡网络交易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交易信用评估服务自律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职责。一是规定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及分工;二是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基本方式;三是规定了网络违法行为管辖权,按照有利于维护权益、便于查处的原则,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四是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国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配合协作工作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主要规定了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一是规定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二是规定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4. 问:在促进发展方面,《办法》规定了哪些办法和措施?

答:服务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落实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基本要求。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是扩大居民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创造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因此,《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始终高举发展的大旗,并将促进发展、促进健康发展的原则贯彻到《办法》始终。

《办法》规定了促进发展的原则、方式和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定并支持实施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办法和措施。《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该条款将促进发展明确规定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首要职责。

第二,为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是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是实现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办法》第五条将为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规定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促进发展的基本职责,并在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中具体规定了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的方式方法,包括规范交易行为、提倡和实施信用管理、倡导和鼓励行业和企业自律、维护交易权益,查处违法侵权行为等方面。

第三,营造放心安全的网络消费环境。消费者的信任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基础,经营者的信任是网络市场发展的根基。能否有效保护网络消费的合法权益、保护网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网络市场能否协调可持续发展。只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有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因此,《办法》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定为促进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性办法和措施,并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从交易主体资格、交易商品、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纠纷的调解处理方式方法、途径和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四,鼓励支持自律。网络市场的规范有序是网络经济发展的内在必然要求。对秩序的要求产生了自律和他律两种不同形式的维护秩序的方式,其中经营者、行业自律是基础。只有经营者和行业自觉维护秩序,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才能有坚实的基础。《办法》将经营者和行业自律作为维护网络商品交易秩序、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积极鼓励和倡导经营者和行业自律。第一,鼓励和倡导行业自律。《办法》第九条规定,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第二,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自律。其中,重点鼓励、支持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自律。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维护网络交易平台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把关和检查监控的重要责任。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确实承担起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因此,《办法》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的自律作为重点内容,在第三章中分别从经营者资格审查、商品和服务信息检查监控、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评估与披露等方面鼓励和支持自律,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5. 问: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办法》规定了哪些方法和措施?

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既是制定《办法》的重要指导原则,又是《办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办法》根据网络消费特点,从消费者有效识别网络经营主体真实身份、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行为规范、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信息保护、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维护消费者权益应当履行的义务、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等几个方面作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网络商品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条件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否则,网络交易主体真实身份无法界定,交易各方的责权利将无法界定,保护消费者方合法权益就成为了一句空话。按照促进发展、维护权益、规范秩序、鼓励自律的原则,《办法》在网络商品交易主体身份识别管理上,建立了下列规则体系:

一、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二、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这套规则体系比较好地解决了虚拟空间条件下网络商品(服务)经营者主体资格真实性的识别问题,可以保障“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为消费者有效识别查证网络商品交易主体真实身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障。

在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行为规范方面,《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网络销售合同方面,《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在网络消费凭证方面,《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在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 问:《办法》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空间,网络交易平台交易秩序是否规范、有序,直接关系到网络商品交易能否健康发展。在维护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秩序方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为此,《办法》单列一章(《办法》第三章)规定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其主要义务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交易主体经营资格审查、登记、公示。《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二、合同约责。《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制定实施管理制度。《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

四、交易商品或服务、交易信息检查监控。《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六、经营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制止违法行为,报告、协助、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依法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网络交易平台内进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检查。

九、交易信息保存。《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十、统计报送。《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内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

7. 问:《办法》中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网络商品交易的哪些职责?

答:《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发展。促进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健康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监管的第一要务。只有全力服务科学发展,工商行政管理才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地位。为此,《办法》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规范行为,即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根据《办法》规定,规范的行为主体一是网络商品经营者的行为,二是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行为。规范的内容包括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信息、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信用、交易方式、交易权益、交易凭证、交易竞争、交易平台规范等十几个方面。通过规范行为,达到促进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健康发展的目的。

三、保护权益。消费者信任是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发展的基础,经营者信任是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发展的根基。只有切实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商品交易才能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只有切实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有群众支持的根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程序和方式方法,《办法》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从不同方面分别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四、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及时、有力查处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中的违法行为是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创造提供良好的网络市场发展环境的重要基础。因此,及时有力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交易的违法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从另一个方面检验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促进发展、规范行为、保护权益的职责是否履行到位。

8. 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中将实施哪些监管措施和手段?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中将主要实施三项监管措施。

一、信用监管

当前制约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的主要瓶径是信用体系的缺失。因此,抓住了信用监管就抓住了规范和促进网络市场发展的关键,抓住了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关键。《办法》将信用监管作为主要监管措施和手段,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二、网络信息化监管

网络商品交易是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产生的新型交易活动和方式,监管好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必须紧紧抓住网络信息技术这个环节,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手段,努力实现“以网管网”的目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将以网络信息化为手段和依托,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全面实行以网管网的监管措施和手段。

三、全国一体化监管

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无地域限制的特征决定,过去实行的以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为主要特征的监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网络交易的要求,必须以网络信息化为手段和依托,实行全国联网一体化监管,通过全国一体化监管的措施和手段实现监管目标。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开发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统一组织开发监管软件的要求,正在全力推进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工作,力争经过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为促进服务网络经济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市场秩序打下牢固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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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公厕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4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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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园公共厕所(盥洗室)务必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盥洗室)应每一天打扫二次,持续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和斑迹,下水道畅通,配备专用垃圾箱内干净卫生无异味,节水设备安全使用。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公共厕所(盥洗室)应确保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水冲式厕所要持续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四、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盥洗室)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用心采取灭杀措施。

五、经常检查公共厕所(盥洗室)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化粪池内定期清空。

六、师生要礼貌如厕,爱护公共厕所(盥洗室)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不将饮料袋、瓶等杂物抛入便池,随手关灯,不在厕所内大专喧哗,拖把房内工具用完清洗后按序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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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企业员工宿舍管理办法 公司办公室制度上墙

范文类型:办法,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职员,办公室,全文共 5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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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向公司供给进入本工地住宿人员的花名册,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2、宿舍区内的临时用电、用水、线路、管道,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改动和布设。

3、宿舍区内禁止使用煤油、火炉、煤气灶等器具。

4、在宿舍区内禁止乱丢烟头、垃圾、随地吐痰、乱倒剩饭剩菜、不得随地大小便,如发现违规者,进行处罚,罚金100--500元。

5、宿舍区应定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应清倒在指定区域内,严禁随便抛撒。

6、严禁向外抛撒生活垃圾,如发现有向外抛垃圾现象,进行处罚,罚金100--500元。

7、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严禁在楼内任何地方大小便,一经发现,进行处罚,罚金100--500元。在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如有发现施工时不佩戴安全帽,进行处罚,罚金100--500元。

9、不得随意挪用工地、建筑物、宿舍区的材料和电器材料等公物。住宿人员应注意爱护、保护公物,不得损害、遗失。私人物品必须注意妥善保管,防止失窃。

10、禁止在宿舍内酗酒、打架斗殴、__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严禁施工前酗酒以及酒后施工)。

11、凡在宿舍区范围内发生违反上述规定或出现案情时,住宿人员有职责予以制止、举报、供给线索,协助调查、处理、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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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4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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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国境内禁止外币计价结算,为什么保税区可以用外币计价结算?

答:保税区是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保税区与境外之间(一线)货物进出,海关实行备案管理,不征关税;而对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二线)货物的往来,实行报关管理。在外经贸管理上,除一些特殊货物外,一般货物进出口不纳入许可证、配额管理。

因此,与海关、外经贸管理方式相适应,新《办法》要求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贸易项下保税货物的往来,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保税区与区外之间非保税货物项下交易,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之间以及保税区之间的经济往来,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问:您能详细介绍一下保税区内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吗?

答:鉴于保税区内企业与境外和区外的贸易往来均以外币计价结算,为了简化企业手续,减少汇兑损失,加快资金周转,外汇管理局一直允许保税区内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并且不实行限额管理。

新《办法》规定,区内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应当经外汇局批准。外汇帐户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和资本项目外汇专用帐户两大类。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并且应当在企业注册地银行开立。资本项目外汇专用帐户可以在注册地银行开立,也可经开户地外汇局核准后,在注册地以外地区开立。

问:您能否详细介绍一下保税区内企业购汇的有关规定?

答:由于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经济交易以及与区外之间的货物往来均以外币计价结算,因此,保税区内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不会有过多的人民币收入,也不需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因此,新《办法》中规定区内企业应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和区外支付,原则上不得购汇支付。同时,考虑到企业客观需要,放宽了三类购汇:

首先,由于保税区内中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一般以人民币投资,在建设期间这些企业还没有外汇收入,借用国内外汇贷款也有一定难度,因此允许其用人民币注册资本金购汇向境内外支付。

其次,由于货物分拨企业和加工企业,是符合保税区功能发展的主要企业类型,它们在向区外机构分拨其产品或经批准加工产品内销时,是以人民币结算,因此,允许区内的货物分拨企业和出口加工企业用在境内销售所得的人民币购汇向境内外支付。

第三,由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是外商投资的根本保证,因此,允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股息、红利购汇汇出境外。

新《办法》明确,保税区内企业的对外支付,必须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方可购汇支付。而且,区内企业购汇支付时,无论是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支出,还是资本项下的外汇支出,均应当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或经外汇局核准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问:对保税区内企业经常项下的外汇收支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们对保税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实行“放开一线、管住二线”的原则。保税区内企业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中,需要结汇的,可以直接到注册地银行办理。

区内企业经常项下向境外或区外的外汇支付,原则上应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根据新《办法》的规定,区内加工企业和货物分拨企业可以用产品内销所得人民币购汇汇出;以人民币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可以用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资金购汇汇出;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利润、股息和红利可以购汇汇出,其他区内企业不得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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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解读 融资性担保管理办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融资,全文共 65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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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担保行为,保证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业务风险,促进公司所属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所属担保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监管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担保公司的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公司许可并且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

第五条 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业务相关权利义务终结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项目初审、项目评审、担保方案落实、风险监督与防范、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六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以审慎客观、风险分散、审核独立为操作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第二章 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有固定经营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 行业符合国家政策、产业规划,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

3. 获得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4. 公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对以下担保对象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

1、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

2、有资信不良记录者;

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

4、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担保的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可直接向我公司或由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十条 企业申请担保应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根据《融资担保业务资料清单》的标准提供以下类型文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1、企业和股东法律类型文件

2、企业和关联企业经营类型文件

3、企业和股东资产类型文件

4、企业担保所需的其他类型文件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应按照《融资担保业务承保准则》受理企业担保申请;

第十二条 业务部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受理,包括核实有关资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在初步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正式受理、编号、登记、装订并填写《项目受理表》通知担保公司相关部门。

第四章 项目初审

第十三条担保项目实行a、b 角项目负责制,a角由业务部委派,b角由风险管理部委派。

项目初审包括尽职调查和风险分析,a、b角必须根据勤勉尽职、全面独立的原则对担保项目及申请担保企业进行全面的实地尽职调查和风险分析。a角负责项目各方的联络与补充资料收集,并出具《担保尽职调查报告》;b角负责审核《担保尽职调查报告》并出具《担保风险分析报告》,当a、b意见有分歧时,b角必须在报告书上出具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初审过程中若发现企业出具虚假资料、重大经济决策失误、违法乱纪问题或者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到初审工作继续进行时,项目a角应在《项目处理表》上写出初审终止说明,经业务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归档。若因企业要求暂缓处理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资料等,以致影响初审工作的,项目a角可在《项目处理表》中出具暂缓处理意见,经业务部负责人批准可予以暂缓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完成后,a、b角分别将《担保尽职调查报告》和《担保风险分析报告》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复核无误后将项目报告书面报送项目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 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

3、企业股东与股权比例

4、企业贷款用途与还款来源

5、企业经营模式

6、企业资产明细

7、企业产品类型

8、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9、企业财务状况

10、企业债权、债务、投资、诉讼和对外担保等情况

11、项目反担保说明

12、项目担保措施说明

13、项目其他说明

14、项目结论

第十七条 项目担保风险分析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 企业资产情况分析

2、 贷款用途合性分析

3、 企业经营合同分析

4、 企业财务状况分析

5、 企业现金流分析

6、 反担保措施分析

7、 企业担保综合分析

8、 项目担保方案

第十八条 初审工作从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上述时间的,项目a角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原因并在《项目处理表》中记载。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九条 担保项目的评审包括会议评审、公司审核和专家评议。会议评审和公司审核的范围为所有担保项目;专家评议的范围为重大担保项目或公司监管部门及担保公司认为有必要提请专家进行咨询和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

第二十条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为担保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由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等相关人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由总经理担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并负责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召集与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1、 担保公司项目评审机构全体成员

2、 项目a角、b角;

3、 风险管理部负责在保项目监管人员;

4、 项目评审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议程:

1、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2、 项目a角负责向评审委员报告项目内容及初审意见;

3、 项目b角负责向评审委员报告项目风险情况及担保方案;

4、 评审委员按照实事求是,专业合理的原则,对根据公司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提出评审意见。

5、 主任委员负责收集评审委员填写的《担保项目评审子表》并保证内容完整清

晰,综合评审委员的评审意见后汇总至《担保项目评审汇总表》报担保公司总经理签字。

6、 对资料不全或项目报告未能揭示问题导致评审会对项目内容不能做出判断

时,评审委员应提出需补充和落实的资料及其要求,由主任委员书面形式通知业务部加以落实,项目a角在会后收集经项目b角核实后书面报主任委员。

7、 经评审会审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办理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的其他规定:

1、 评审会议须在召开前一天发出会议通知,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2、 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评审机构

负责人请假。评审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履行评审责任,有以下情况的评审会议须改期举行。

(1) 评审委员参加人数未达半数的;

(2) 总经理或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不能参加的。

3、 评审会议由评审机构确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议主题,出

席人员、参会人员对项目所持意见以及会议最后综合意见等。评审会议记录做为项目档案由风险管理部保存。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专家评议的项目,由评审机构主任委员组织有关专家评议,

专家的资格标准与聘任程序应按照公司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评议会由评审机构主任委员、担保申请企业、项目a角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汇报人,专家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出具书面评议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核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累计金额或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企业或项目经会议评审同意后必须通过公司审核。根据审核的需要,公司风险管理部门针对担保项目有权向项目a、b角提问,被提问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有权针对不符合法律法规、风险控制制度、流程,不符合公司标准的行为,向评审会议参加人员提出质疑,相关人员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通过会议评审的担保项目由担保公司项目评审机构主任委员将《担保尽职调查报告》、《担保风险分析报告》、《担保项目评审子表》和《担保项目评审会议汇总表》等文件报送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公司监管部门原则上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审核意见表》上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复议:

1、担保公司评审会议结论为复议的项目;

2、公司审核结果为复议的项目;

3、公司及担保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二个月至三个月内办理手续的项目

从项目评审流程办理;超过三个月办理手续的项目,从项目初审流程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评审会议结论和公司审核结果决定复议的项目,由原项目a、b角或重新委派项目a、b角根据复议条件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向项目评审机构提交修正后的《担保尽职调查报告》和《担保风险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于批准担保之日起二个月至四个月内才办理手续的项目,原项目a、b角应在原《担保尽职调查报告》和《担保风险分析报告》。的基础上重新收集审核企业的各项信息以及担保方案等情况,并对变化情况出具《项目复议报告》。

第三十条 对于会议评审、公司审核、专家评议中被否决的项目,担保公司对外只能提供“不同意担保”或“进行复议”的书面决定,不能做“同意担保“的决定。

第六章 担保合同的签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核通过后,由项目a角拟订《担保意见书》报送评审机构主任委员审核,业务部负责《担保意见书》公司内部签批和贷款银行报送,项目a角通知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办理担保手续,通知应包括:

1、 公司同意承保企业担保的批复;

2、 交纳担保费的金额、付款期限和方式;

3、 办理担保方案中反担保手续应具备的资料和签字人员名单;

4、 公司担保意向有效期;

5、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发布统一格式的担保业务合同、协议、承诺函等相关法律文件范本,并且负责担保业务合同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审核。根据审核的需要,公司法务部门有权向合同提供人提问,被询问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有权针对不符合合同格式、不具备法律效应的条款进行修改。

第三十三条风险管理部根据公司审核结论拟定《委托担保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或《质押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十四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打印合同等法律文件,涉及到企业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反担保方签字盖章的法律文件由风险管理部办理面签手续,原则上由风险管理部审核并验收各种合同签署所需凭证和文件。

第三十五条 办理完担保签约手续的项目资料由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转交综合管理部存档。

第七章 担保收费

第三十六条 担保收费指办理担保项目收取的担保费。

第三十七条 担保费收取标准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根据《担保费率标准》收取。

担保费=担保金额x担保周期x担保费率x风险度系数

第三十八条 担保费原则上于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时一次性收取,担保周期超过12个月的可以分年度收取。

第三十九条 担保费由业务部计算,并按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知财务部办理收款手续,担保责任解除前,业务部根据实际承保金额和时间计算担保费,对逾期的担保项目补收担保费。

第八章 反担保措施

第四十条由项目a角通知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配合抵质押办理人员落实办理项目担保方案中相应的反担保措施,措施类型包括:抵质押反担保、保证反担保、风险控制措施、保证金等,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第四十一条 企业提供抵质押反担保、保证反担保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反担保措施的要求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由风险管理部制订《抵质押反担保评估标准》、《反担保办理标准》、《风险控制措施监管方案》等标准执行。保证金收取按照《保证金收取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担保方案中各项反担保措施原则上于贷款银行向被担保企业发放贷款前办理完毕,办理完反担保措施的相关文件由风险管理部移交法律事务部存档。

第九章 担保项目管理

第四十三条 被担保企业的保后实地调查由业务部负责,风险管理部负责提示与监督。针对被担保企业原则上在担保期间按照银行放款后45天之内、银行放款后6个月、贷款到期前90天内三个阶段进行保后实地调查,检查日期须在各阶段到期日前完成。。

第四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每月25日向业务部提供下一个月度需要日常检查的被担保企业清单,业务部根据清单安排好保后实地调查工作,调查人员应提前通知被担保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 当期财务报表

2、 新签订的合同

3、 库存证明

4、 最新的企业征信记录

5、 贷款还息凭证

6、 调查所需的其他企业资料

第四十五条 调查人员在完成实地调查后于三日内出具《保后调查报告》报风险管理部审核,风险管理部根据《保后风险评级标准》对被担保企业进行风险评级,根据评级结果采取相应风险应对措施。评级标准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第四十六条 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担保企业存在较大问题,须当日向主管领导作口头报告,主管领导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供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第四十七条 每月25日风险管理部负责提交《逾期项目统计表》及《60天内到期项目统计表》。对所有担保项目,在贷款到期之日一个月前由业务部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担保企业。

第四十八条 所有正式受理的项目信息都由项目a、b角定期输入项目数据库,项目数据库由风险管理部统一管理。所有正式受理的项目原始资料由法律事务部保存。

第十章 项目的延期

第四十九条延期包括借新还旧和展期。需要延期还款的项目,被担保企业应在银行等机构许可的时间内向担保公司提出书面担保延期申请,按照要求提供所需文件资料。按照金融机构审批结果担保公司对担保项目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第五十条 延期项目由业务部提出初审意见,风险管理部根据保后调查等情况提出补充意见,之后进行项目评审程序,风险管理部对延期项目的处理意见包括:

1、 签订补充条款以增加更为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2、 将该企业风险评级列入预警;

3、 建议撤保。

第十一章 项目的撤保

第五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公司应主动撤保:

1、发现资金实际使用未按贷款担保申报时的用途使用的;

2、项目承担企业被认定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潜在风险的;

3、项目或企业技术竞争水平下降的;

4、项目承担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欺诈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 项目的撤保应由业务部或风险管理部提出,所有的撤保必须按照项目评审程序进行决策。

第十二章 担保项目的终止

第五十三条 对于已结束的担保项目,应办理项目终结手续,包括注销抵押登记,核销担保公司贷款卡记录等。项目终结手续由项目终结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还款证明文件,经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和财务部将审批意见书面报送总经理同意,由风险管理部办理解除登记手续,相关反担保资料原件退还项目终结企业。

第十三章 项目代偿

第五十四条 项目到期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或担保公司与银行协商同意提前代为企业偿还贷款的,担保公司按照与贷款银行合作协议履行保证责任,风险管理部将该企业风险评级列入损失。法律事务部要加强代偿项目档案管理,专人负责。

第五十五条 在实际代偿之前,项目评审机构评审负责人应书面向公司专业管理委员会提交项目代偿申请和追偿方案,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应充分开展风险化解工作。

第五十六条 经公司专业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后,风险管理部应要求贷款银行出具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通知中应注明项目逾期本金、利息、罚息、代偿款收款账号以及担保公司风险分担金额等内容。

第五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将收到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报送项目评审机构和公司监管部门备案。财务部门测算、核对代偿信息,准备代偿资金。

第五十八条 履行正式代偿义务,由风险管理部和财务部要求贷款银行出具书面的该解除项目担保公司保证责任证明文件。

第十四章 债的追偿

第五十九条公司专业管理委员会同意担保公司取得债权人资格后,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成立项目追偿小组应当取得原债权人支持,并按照刚柔相济、灵活迅速、保守秘密的原则依法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债的追偿方式主要包括:诉讼与非诉讼。

第六十条项目追偿小组应注意监控债权人行使诉讼等追偿方式的有效时限,注重法律时效管理,及时主张权利。

第六十一条 项目追偿小组应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详细地记录工作进展和各阶段采取的措施并定期向公司监管部门汇报。

四、风险项目处理完毕的,由项目追偿小组拟定《项目结案报告》并上报公司监管部门。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其他方式管理的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核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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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办公电话管理办法规定

范文类型:办法,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4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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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公司办公电话电话使用的管理

2、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座机电话

3、责任:保证信息畅通,有效地控制管理成本。

4、管理规定:

(1)根据工作需要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安装。(2)综合办公室负责电话安装及线路的检修。

(3)未经综合办公室的批准,各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私接、拆移电话或附加分机。

(4)打电话时提前列好提纲,缩短时间。

(5)办工电话系工作使用电话,尽量减少拨打私人电话,确有必要时应简明扼要。

(6)杜绝褒电话粥等长时间占用电话现象,如发现此行为予以口头警告,再次发现取消当月话补,如造成公司损失后果自负。

(7)各部门员工应自觉爱护电话设备,以便保证通讯线路的畅通。

(8)蓄意破坏电话设备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将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9)接听电话要用文明语言,并有兴奋度。

(10)传真机用于收发传真用,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

(11)严禁拨打私人长途,一经发现取消话补。

办公用品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办公用品使用的管理,节约开支、避免浪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办公用品分类:

1、常用品:圆珠笔(芯)、水笔(芯)、铅笔、橡皮、墨水、胶水、回形针、大头针、装钉针、稿纸。

2、控制品:名片、文件夹、压杆夹、文件架、计算器、钉书机、笔记本、会议纪录本、信封、笔筒、钢笔、白板笔、水彩笔、固体胶、胶带、标签纸、涂改液、更正带、档案盒、档案袋、皮筋、刀片、图钉、票夹、印台(油)、量具、刀具、软盘、刻录盘。

3、特批品(不列入办公用品费用考核):印刷品(各类宣传单、各类表格、文件头等),财务帐本、凭证,苹果机彩色墨盒及打印纸,u盘等。

二、办公用品使用对象:各公司主管以上管理人员、职能和业务部门员工,具体由各公司核定。

三、申购和采购:办公用品常用品由综合办公室根据消耗情况进行申购备领,控制品和特批品由使用部门(人)提出申购,控制品经各公司总经理批准,特批品经董事长批准;批准后的《申购单》交综合办公室执行购买。未填写《申购单》及未经领导批准擅自购买的不予报销。

四、管理和发放:

1、办公用品由综合办公室统一保管,并指定保管人,按公司核定的费用标准向使用人发放。

2、采购人员应将所采购的物品交保管人办理登记入库手续,保管人根据采购价格核定物品单价,计入领用部门(人)费用,并在每月终填报《办公用品使用情况汇总表》。

3、各部门应指定专人领取办公用品。

五、各部门费用核定及有关规定:

1、公司各部门应按公司核定的办公用品费用定额标准严格把好申购和领用关。保管人不得超标发放办公用品,确因工作需要超标领用的,应经分管领导同意。

2、核定的费用实行增人增费、减人减费,各部门增人或减人,其费用由综合办公室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3、各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增加费用的,应以书面形式报批,由总经理特批。

4、办公用品使用实行月统计年结算,截止时间为每月终和年终12月31日由综合办公室出具报表,财务部审核。费用超支在超支人年终奖金中扣除,节约费用计入下使用。

5、各部门可根据公司下达的办公用品定额自主确定各部门及各使用人的办公用品使用标准。

六、其它规定:

1、各部门要控制和合理使用办公用品,杜绝浪费现象。水笔芯、圆珠笔芯、胶水、墨水、涂改液、计算器等办公用品重新领用时应以旧换新。

2、凡调出或离职人员在办理离职或交接手续时,应将所领用的办公用品(一次性消耗品除外)如数归还。有缺失的应照价赔偿,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3、办公设备的耗材及维修费用。

(1)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的耗材及维修费用,公司另定定额标准。属各部门或个人保管使用的,计入所在公司定额费用。

(2)耗材包括:打印、复印纸,激光打印机碳粉、硒鼓,针式打印机色带,喷墨打印机墨盒(水),复印机碳粉,传真纸,鼠标,键盘等;其申购由设备使用部门(人)负责,并经总经理批准。

(3)办公设备的报修参照耗材申购程序办理。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一)申请用车条件:

1、公务车只限于工作上的需要使用,如采购物资,接送客人,外出办事等。

2、所有用车不能私事使用。

(二)用车申请程序

1、凡符合用车条件,各部门使用人提前一天(长途用车提前一天,短途用车提前4小时)填写用车申请单,再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交综合办公室综合员,综合员将用车申请单汇总,平衡后交综合办主任核签,开具派车单及交车钥匙,行车证给司机,凭派车单出车(司机注意妥善保管车钥匙、行车证、出车后交回综合员)返回后将派车单交给综合员。

2、若当日无车辆安排,综合员应及时通知用车部门

(三)用车安排的原则

1、车辆的安排工作统一由综合员负责。原则上按申请时间顺序,事情轻重,尽量一车多用,减少单趟载货载客现象,提高效率。

2、采购急用优先安排,急事优先安排,重要接待优先安排。

(四)车辆的管理工作

1、申请用车应实事求是,严禁公车私用或改为行车地点。

2、公车私用或司机擅自改变行车地点,发生车辆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律由申请人、司机自己承担。

3、司机要注意保养车辆,保持良好车况,保持车内良好环境卫生。

4、车队长要按时办理车辆的年审等手续。

5、车钥匙除综合办配置一把,任何不准私自保留钥匙

6、综合员与司机记好每日车辆行驶公里数,及各部门用车次数,月末统计上报。

7、司机出车前,出车后必须加强对车辆的检查与保养。

8、车辆每季度进行一次保养与维修,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维修,维修费由综合员与车队队长共同办理核算。各车辆维修费,单独核算累计,并建立车辆维修保养档案。

9、每月末综合办例会,车队长组织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和学习交通法规,增强安全意识保证无交通事故。

(五)用油规定

1、综合员每月末预估用油量。

2、司机必须到指定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除外)。

3、综合员每月底做一次《公司用油统计表》。

(六)劳动纪律

1、司机必须按公司制度打卡,特殊情况由综合主任签卡。

2、行车期间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安全第一,因违章产生罚款一律自负。

3、上班期间,司机必须在值班室内等候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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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银行,金融,全文共 24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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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XX年参加工作,到现在已经有四年半了,在过去的日子里,本人主要负责核心技术领域,信息中心机房扩展设计与建设维护,报业信息系统建设与项目管理,网络与网络安全设计与研究完善,技术管理创新,以及协助推进报业集团信息生产一体化等工作.严格履行个人岗位职责,认真学习,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一,良好的思想政治表现

我为人处事的原则是“认认真真学习,踏踏实实工作,堂堂正正做人,开开心心生活”,对自己,我严格要求,工作认真,待人诚恳,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做到遵纪守法,谦虚谨慎,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用“三个代表”的要求来指导自己的行动。积极要求进步,团结友善,明礼诚信。在党员先进性教育主题演讲比赛中获得过三等奖,“知荣明耻爱报社”演讲比赛中获得过三等奖,“我为报社改革发展献一策”活动中获得过三等奖。连续四年被评为集团先进工作者,并获得过“市属机关优秀团员”称号.

二,负重锻炼,鼓劲挖潜,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至XX年来是报业集团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集团正朝着规模化、多媒体化、多元化,网络化的方向快速发展,生产规模、管理理念、业务流程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报业快速变革时期,记者编辑的数量增加,集团办公区域的扩大,并且在技术人员不足的环境条件下,集团采编流程,经营流程,网络安全,机房建设,信息化成本研究等方面的都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设计建设与完善。在信息建设的过程中,一方面在较少技术支持下独立研究项目的合理性,科学性,安全性,另一方面又要面对很多系统与网络核心维护,以及大量其他技术人员无法解决的问题。在报业集团这些日子里,较好的完成了集团领导下达的责任目标.

1.报业集团信息中心机房平台安全运转,没有出现过重大事故,工作有序开展,集团网络与系统总体正常运行,信息机房建设水平达到新的高度,空调通风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消防系统,机房ups配电系统,机房防雷接地系统的安全系数进一步得到提高.

2.报业系统集成,管理流程得到提高,报业采编流程系统逐步升级.渊博系统已为报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全文检索功能,报社经略广告系统的研究,使的广告管理模式电脑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广告数据更加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报业集团的发行系统实施已大大推动报业自办发行的进程与规模.二次开发报业业绩考核管理系统,统计出记者和编辑业绩情况,以便对其进行定期考核,提高全体员工办报的热情.

3.实现创建集团的域控制系统,采编数据库系统,文件服务器系统,ups不间断电源监控系统,也同时协助设计与实施财务集中管理与监控,逐步完善财务经营管理一体化.

4.协助完成集团报业数字化大楼建设,监督与完善3楼发行中心,8楼商报7楼行政经营区域结构化布线子系统,,网络系统接入性,扩展性,使其稳定性得到提升,让区域需求得以改变,使的网络能够逐步向成熟期过渡.并且完成22个镇区网络接入,系统与报社中心整合运行已向多分支性机构过渡.

5.架设网络版防病毒防御系统,并与硬件防病毒墙进行联动,降低网络的安全风险,提高网络安全性。vpn远程办公系统与报社网关级别防毒墙设计与规划实施为报人提供安全的信息多元化通道,完善的网络存储集中备份,为整个网络中的数据实现统一的存储控制管理,从而防止物理损坏,以及部分逻辑损坏,保护好集团的数据资源。实现核心交换机的双机热备份,维持核心网络层安全、稳定的运行,最大限度的降低网络的风险。上网行为监控的研究与设计实现。规范报人上网行为,使网络资源合理利用,提高报业集团竞争力。磁盘阵列存储系统,相关的灾难恢复,数据库管理,存储策略得到进一步的扩展.加强了网络安全,为报人服务,深度研究与准备架构一个动态的、整体的安全体系:安全的操作系统、应用系统、防病毒、防火墙、入侵检测、网络监控、信息审计、通信加密、灾难恢复、安全扫描等多个安全模块.找出网络,与系统运行规律,进而来预测未来可能发生趋势.

三,加强责任感、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增强开拓创新的意识

这些年来,集团的技术领域特殊的环境使我能够以大局为重、宽宏大量,不斤斤计较个人利益。由于工作的特殊性与重要性,这些年来很多时候都在超负荷工作,甚至几天几夜才能睡上几个小时,每一次技术改造与创新,每一个项目的设计与架设都要付出巨大的艰辛,即要协调维护好集团及报人家庭将近上千万的信息设备,又要进行预测,研究信息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敢于尝试,把新知识、新技术、新理念融入实施过程中,提出高效的解决方案,又要对集团技术管理进行阶段深入研究。

四,不断加强理论学习,拓展知识领域

潜心研究计算机技术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吸收丰富的计算机理论知识,提高解决本专业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将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解决有关技术难题,并且能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并且也加强了写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判断分析能力。为了加强自身计算机水平的提高,于XX年度在微软授权培训中心接受微软系统工程师培训,并获得中国微软颁发的mcse系统工程师证书时.同年也获得北大方正采编高级系统管理证书,在XX年在cisco授权培训中心接受cisco网络工程师培训,同年获得美国思科颁发的ccna网络工程师证书,并自学ccnp网络专家课程.为了掌握更扎实的技术,充实自己的理论知识,从XX年开始就读于电子科技大学软件工程研究生专业,并且在XX年底顺利拿到工程硕士文凭。在论文方面,,先后在电脑报,计算机世界,中国地市报人等报刊发表过论文.五,今后努力方向

1.陷于较为严重的事务性工作的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角色技术转变,新时期的现代报业技术人员应是技术组织者,网络,网络安全建设者,新闻信息产品的开发员,信息技术服务咨询专家,信息技术教师的身份.

2.要创新,技术管理更需要有潜意识加强,技术和管理应该并重.

3.不能够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能以一街市田亩为乐,这将不利于集团技术的发展与创新.

4.加强报人计算机知识培训力度,促进信息化建设发展,减少建设的整体的维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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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企业内部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5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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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草堂校区网络的畅通,为了给广大师生提供优质的服务,也为了网络维护中心高效正常运转,特作此规定,明确要求,规范行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营造一个良好的办公室环境。

1. 考勤制度:每周按时值班,按时参加培训,不迟到,不早退,如若违纪,累计达到三次,一律辞退。如有特殊原因,需及时亲自向老师请假,并找人代替。

2. 工作制度:值班接电话时,认真倾听,耐心讲解,详细记录,并及时向老师报告,不得漏接、拒接、敷衍了事、隐瞒不报,如有发现,记过处分,达到三次,一律辞退。禁止使用办公室电话接打私人电话

3. 爱护办公室的各项设施,随时保持办公室干净、整洁,每晚值班最后20分钟打扫卫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打扫时,物品轻拿轻放,不动的不要乱动,防止损坏办公设施。

4. 安全制度:值班时,严禁将无关人员带进办公室,值班结束后,钥匙应由上一个值班人亲自交给下一个值班人,禁止生人转交;值班时按时开门,及时锁门,避免人走门开,留有安全隐患;值班时注意用电安全,严禁烟火,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如若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财务损失,一律当即辞退。

5. 培训制度:培训应按时参加,认真听讲,积极实践;随老师外出维修时,须主动、好问、礼貌、努力、谦虚,抓住每一个学习的机会,争取尽快成为一个理论实践均合格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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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食堂卫生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制度

范文类型:办法,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食堂,卫生,全文共 25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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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方便员工,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心,公司特设立员工食堂,为员工提供工作餐,为保证工作餐服务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员工。

第三条 食堂厨师负责及时提供无质量问题的饭菜。

第四条 后勤部负责协调相关事宜,并对食堂进行管理。

第五条 员工餐的标准(员工餐的标准包含餐食规格和餐食费用标准。)

一、员工餐的餐食规格

根据公司用餐人数等实际情况,每餐做3道菜式,包括:一荤、一素、一汤。

二、餐食费用标准

员工餐的费用标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于每年年底由后勤部提出调整方案经总经理批示后执行。

第六条 员工餐的费用及质量控制

一、员工餐由公司聘请的专职厨师负责生产制作,公司安排负责人进行原料采购,并建立每日采购明细帐,以随时备核。

二、公司对餐费实行目标控制和据实报销相结合的方式,即根据实际采购金额进行报销,但报销总额不得超过餐费标准。报销时须提供实际票据。

三、公司每月应定期抽查一次,了解并核实进货的数量和质量。

第七条 用餐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用餐时间及地点按公司规定执行

1、员工午餐的用餐时间(夏季):12:00——12:30;晚餐时间:18:00——18:30,

2、(冬季):12:00——12:30;晚餐时间:17:00——17:30,

二、用餐地点:员工食堂。公司所有员工都须在食堂就餐地点就餐,严禁在办公场所及寝室内用餐,违规者如经教育制止后,屡教不改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次。

三、用餐方式

1、公司员工享用工作餐,员工凭餐具上的姓名拿自己的餐具在食堂用餐。

2、来访人员需享用员工餐,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到后勤部报餐。

3、员工应依次排队就餐。

4、员工不在食堂就餐,需提前一个小时通知食堂,不退餐者,一次罚款10元/次。

5、食堂门每天由厨师负责开和关,每晚按公司规定准时关门,如超过时间后一律不准再进入,违规者如经教育制止后,屡教不改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次。(特殊情况除外,如出差,外出办公事)

第八条 食堂卫生基本要求

一、食堂在加工食品时,要做到生进熟出。

二、食堂必须配备防蝇、防尘、通风、废弃物存放和清洗消毒、洗手设施。

三、食堂工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健康证后上岗,做好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饰物,上岗前和便后应洗净双手,操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得吸烟。

四、管理人员必须每天进行食品质量验收工作,并做好记录。

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加工供应。熟食品和生食品分开存放。

六、食品必须烧熟煮透,供应的熟食品应在备餐间内存放和供应,不得供应生食水产品、生冷拌莱和改刀的熟食卤味。

七、食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做到先进先用。

八、接触食品的容器、工具用后应及时清洗干净,妥善保管。接触生、熟食品的容器和工具要有明显标志,严格分开。盛放熟食品容器和食具应经有效的消毒。

九、严禁在洗菜,洗碗池内洗衣服,违规者如经教育制止后,屡教不改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十、经常保持食堂和餐厅的环境整洁,清洁用工具不得与食品同池清洗。垃圾箱和泔桶要加盖,并定期清理。

第九条 堂卫生检查标准

一、食堂库房:

1、定型包装食品按类别品种上架,堆放整齐,食品与非食品不得混放。

2、食品进出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

二、灶面:

1、每日炒菜结束后,作料桶加盖,工器具放置有序。

2、灶面周围墙砖保持清洁,油烟机、地面不留污垢及油垢。

三、工作间:

1、蒸饭板、消毒箱、淘萝、蒸饭工作台、水池等用品整洁。

2、熟食板、餐具每餐消毒(30分钟以上),保持地面清洁。

四、餐厅:

1、餐厅内做到四无:无鼠、无蟑螂、无蛛网、无寄生虫。

2、做到餐厅内桌椅、地面、门窗整洁。地面无垃圾、无积灰、无痰迹。

五、个人卫生:

1、个人做到四勤,不在工作场所抽烟,不许对食品打喷嚏,不许戴耳环、戒指。

2、开始工作前,上厕所后,处理被污染物后从事与食品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操作期间应经常洗手。

第十条 食堂清洁卫生制度

1、食堂必须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有脏随时扫。

2、食堂餐具,每次用餐后必须进行清洗、消毒。

3、清洗食品必须按照初洗、精洗、清洗过程严格分开,未精洗的食品不得进厨房。

4、食堂内根据现有的防蝇蚊设施,进一步加强灭蚊蝇措施,做到消灭蚊蝇、蟑螂、老鼠等有害动物。

5、非食堂有关工作人员,禁止进入食堂。

6、工作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对员工态度要热情、周到、友好,不急、不燥、不烦,不能与员工发生任何争吵。

第十一条 食堂进货制度

1、不得采购、加工、销售腐烂变质、假冒伪劣、不经检疫、有毒的食品,如有发现从严处罚并追究经营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并由其承担一切后果。

2、禁止购进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

3、禁止采购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4、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货。

5、购进货物,根据用量情况,坚持适量、勤购、保持新鲜。

6、食品由专人按需采购,专人验收食物的质和量,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坚决退换。

7、食品验收后入库,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 食堂就餐人员须知

食堂是为公司员工服务的,公司食堂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就餐人员的身体健康。遵守各项制度是每个就餐人员的职责,为此需要大家做到以下几点:

1、食堂每日供应二餐,全体就餐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就餐,不准带与工作无关人员就餐。

2、就餐人员进入食堂后,必须排队打饭,不许插队,不许替他人打饭。所有就餐人员必须自觉遵守食堂的有关规定,禁止员工在食堂内高声喧哗、打闹。

3、就餐人员必须按自己吃饭量盛饭打汤,不许故意造成浪费。

4、食堂内保持环境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员工就餐所剩的饭菜渣、餐纸,应倒入垃圾桶内。用后的餐盘、汤碗将残渣倒净后,必须在指定位置摆放并重叠整齐。

5、在食堂用餐人员一律服从食堂管理和监督,爱护公物、餐具,讲究道德,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予以罚款。

6、节约用水,做到人走即断水。

7、公司员工进入食堂就餐一律拿自己名字的餐具打饭菜。

8、来访人员需享用员工餐,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到后勤部领取临时餐具。

9、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后勤部有权报相关部门给予罚款处理,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情节严重者,屡教不改者,给予处分或除名。

10、就餐要排队打饭,不得拥挤、打闹和大声喧哗,做到吃多少打多少,严防浪费,违者罚款1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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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公司印章使用流程及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4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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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章管理范围

1、检定专用章(钢印):检定证书,校准证书。

2、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专用章:检验报告

3、检验专用章:检验报告

4、抽样专用章:抽样单

5、作废专用章:废弃的检验报告,检定证书等

二、印章管理制度

1、各科室检测人员盖章时,需提供财会证明,方可盖章。

2、特殊情况如财会人员外出时,无法提供财会证明,由分管所长签字说明,并经批准人(业务室分管所长)同意后,方可盖章。

3、批准人(业务室分管所长)不在情况下,务必联系批准人,说明情况。同意后通知业务室,才可办理。并补办签字证明或财会证明。

三、印章保管

随时保持印章的清洁,及时补充印章印油,保障印章使用的规范性。并安全妥善保管印章,以免丢失。如发现印章丢失,应及时上报。

四、印章使用规范

1、检验专用章:封面信息处盖章,首页检验报告专用章处盖章,齐缝章。

2、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专用章:检验报告封面上方处依cma,cal顺序盖章。

3、检定专用章(钢印):检定专用章处盖章。

4、抽样专用章:抽样人员处盖章。

5、作废专用章:封面信息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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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48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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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了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分省、市、县三级,以省级储备为主,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

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地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实行增减挂钩、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划与收购

第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计划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供需状况,增加储备数量,并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数量提出建议,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下达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及合理费用核定。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新油,并且达到国家和省级质量标准。

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章 储存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油罐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验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八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及地方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实行专仓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按照国家规范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储存的储备粮数量;

(二)在储存的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

(四)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以旧粮顶替新粮,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负责储备粮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

第二十三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未经产权单位批准,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四章 轮换

第二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

地方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当年生产的新粮等量替换计划指定的库存粮食,并且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有关粮食调控政策,实行均衡轮换。

储存的粮食不得超过三年、食用油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轮换计划下达后,承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并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轮换的,需及时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期为5个月,轮换期从轮出之日起计算,到全部轮入之日为止。

在轮换期内,正常拨付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对地方储备粮实行限制轮出、提前或者推迟轮入等临时管理措施,承储企业应当无条件执行。临时管理措施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根据特殊情况发布。

第二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费用应当根据粮食市场价格,按照轮换价差、费用来确定。

第三十条 设立地方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用于解决地方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地方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轮出销售款应当及时、全额偿还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严禁截留、挪用。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在轮出销售款归还的两个工作日内,相应核减地方储备粮贷款。

地方储备粮轮入所需收购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按轮出还贷额及时、等额发放储存贷款。

第三十二 条轮出的地方储备粮,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平台销售,出库时,应当有粮油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以确保食用安全。

第五章 动用

第三十三 条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储存地点、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及费用等内容。

动用后需要补充入库的,重新核定入库成本价格。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三十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 利息费用补贴

第三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据实补贴,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

第三十八条 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地区物价水平和储粮成本,并参照中央储备粮费用标准确定。

第三十九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本级财政部门,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本级财政部门据实补贴。

第四十条 地方储备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损耗的费用,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核销,并据实补贴。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损耗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查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四十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存储条件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与其签订承储合同。

第四十三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 强化第三方监管。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分别对储备粮的数量、利息费用补贴使用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地方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储备粮价格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承储企业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确定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地方储备粮,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职责的;

(三)不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四)不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油所需信贷资金或者地方储备粮销售款归行后,不及时核减储备贷款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储职责。

第四十八条 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地方储备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商业储备粮的管理办法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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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员工丧假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3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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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规定年满18岁以上具有行为能力的暂住人口应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持身份证、租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文件,到当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办理《暂住证》。

二、年满16岁具有行为能力的暂住人口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年满16岁以上没有行为能力的暂住人口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由监护人带领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办理有关手续。

三、探亲、防友、旅游、就医、公出等暂住人口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暂住人口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申报注销登记。

四、发现暂住人口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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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办公室钥匙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办公室,全文共 5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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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为了保障公司设备、财产安全,规范办公室门锁的管理,落实锁匙管理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内容:

1 、公司办公室、文件柜、办公桌钥匙统一由行政部管理登记分配,备用钥匙由行政部统一管理。

2、办公室钥匙,由行政部登记,办公室负责人签字领取一把,其余均由行政部存档备用。

3、文件柜、办公桌钥匙,由行政部统一登记,办公桌、文件柜使用人签字领取一把,其余均由行政部存档备用。

4、严禁将钥匙借给他人使用或另复制钥匙,如因工作需要复制锁匙,行政部统一复制;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自行复制,到行政部领取申请单,由本部门总经理签字后方可自行复制。

5、个人分管钥匙分管人必须随身携带,不准任意乱放以防丢失或被无关人员使用,当有关人员需使用钥匙时,要亲自持钥匙开门。

6、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备用钥匙,必须填写好《锁匙借用登记表》行政部批准后,办理相关借用与归还手续。

7、如果钥匙有遗失或损坏,请速报行政部,以便及时更换并记录在《锁匙领用/变更登记表》。

8、任何锁头的增加、更换、移动都必须填定《锁匙领用/变更登记表》经行政部批准后进行更正锁匙或编号。

9、行政部每半年检查一次各部门领用的钥匙,检查内容包括:数量、损坏、丢失、是否为复制等,并填写相关的检查记录。

10、员工离职其办公场所使用的锁匙必须回收验证。

11、 如员工自行离职未交接相关工作及锁匙时,行政部将与其有关的所有锁匙重新更换并填写完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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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招投标实施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招投标,全文共 13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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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投标工作,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招投标法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政办电〔2012〕70号),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定于2012年4月至5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招投标法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本次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年1月以来,全县各级各单位贯彻落实招投标法规的情况,主要检查县政府规定50万元以上项目招标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招标投标法和省政府第306号令实施以来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一)《招标投标法》、《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06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政办发〔〕64号)宣传贯彻执行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建议。

(二)按照国办〔2000〕34号文件,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是否对本行业的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执法不作为、多头执法和乱执法等问题。

(三)依法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是否存在不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等问题;已实施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入县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进场招标的项目在招标程序、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上是否合法合规,以及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的基本情况。

(四)招标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人、投标人是否严格依法从事招投标活动。

(五)依法招标项目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

(六)对招投标过程中泄漏保密资料、泄漏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监督执法,以及查处违规、违法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对象

本次执法检查的对象包括招标人(业主)、有形市场、招标机构、投标人(中标人)。

三、检查方式

执法检查工作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情况反馈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时间安排

此次执法检查从4月27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4月27日-5月10日)自查。由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对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内,属招标范围内的项目进行自查。涉及行业和属地交叉管理的招投标项目,按照“行业为主、属地配合”的方式进行自查。

第二阶段(5月11日-5月20日)抽查。县监察局、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对重点单位和交通、水利、土地、建设、移民、政府采购等行业的招投标项目进行抽查;对各行业部门和各乡镇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5月21日-5月25日)整改。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主要责任和整改时限。

第四阶段(5月25日-5月31日)总结迎检。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针对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情况撰写自查报告,填制自查表(附表),5月25日以前报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专题报告县政府。同时做好迎接省、市抽查准备,具体时间以省、市通知为准。

五、组织领导

六、工作要求

(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全面协同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各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不留死角;对招投标市场和社会反映较多的重点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主要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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