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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包括最新20篇

汽车经营模式是指在某一城市占主导地位的经营模式,并不完全排除一定范围内其他经营模式的存在。对于汽车挂靠经营合同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汽车挂靠经营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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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样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50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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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六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在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脸。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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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83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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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全文

1.机动车辆保险单 no.

policy form of motor insurance 正本 保险单号码: 单位:元

被保险人:

the insured: (original) policy number: in yuang (rmb)

本公司按照承保险别,依据本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机动车的保险责任。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surance coverage, the motor insurance clauses and additional insurance as well as other special

agreement set forth in this policy, our company will insure the following motor vehicle herunder for the insured.

--------------------------------------------------------

| | | | | | | 车辆损失险a

| | | | | | | vehicle damage insurance a

| | | | | | |-----------------------

| | | |发动机号 | | 吨位 | 保 险 | | | |

| 序 |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number |使用 |tonnage | 价 值 | 费率 | |基 本 |

| 号 | model and |plate |of engine |性质 |----|insured value |premium |保险费 |保险费 |

|serial| brand |number |-----|nature| 座位 |-------| rate |premium |basic |

|no. | | |车架号码 |of use|seating | 保 险 | % | |premium |

| | | |number of | |capacity| 金 额 | | | |

| | | |chassis | | |insured amount|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total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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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总数:辆 |保险费总计:人民币(大写) |

|total no. of vehicles:|rotal insured amount. rmb yuan(in capital letters) |

|------------------------------------------------------|

|特别约定: |

|special agree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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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者责任险b |

|third party liablity insurance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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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 偿 | 车上人员责任险d |

保 费 | 限 额 | passenger liability insurance d |

小 计 | liability limit |-------------------------------|

premium |----------------|座位数 | 每座限额 | 限额小计 |

subtotal| 保险费 |seating |liability limit per seat|liability limit subtotal |

| premium |capacity|------------|-------------|

| | | 每座保费 | 保费小计 |

| | | premium per seat | premium subtotal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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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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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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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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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总计:人民币(大写)

rotal premium amount. rmb yuan(in capital letters)

------------------------------------------------------

保险期限(policy period):

个月 自 年 月 日 零 时起

months from zero hours of----year----month----date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to 24 hours of--------year----month----date

------------------------------------------------------

行驶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driving area: within the people"s fepublic of china (excluding hong kong, macao, and Chinese Taiwan)

------------------------------------------------------

敬告保户:

warnin to the insured:

1.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正。

upon receiving this policy, theck immediately. if there should be any error, contact our company

immediately for correction.

2.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请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if this insured vehicle is to be sold, assigned, or given to others as a gift; or ot be used for

other purposes, or to increase riske in any way, please notify the insurer in writing in advance and

apply for alterations.

------------------------------------------------------

----------------------------------------------

附 加 险 | |

additional insurance | |

----------------------------------------|保 费|

承运货物责任险e | 玻璃单独 | 盗抢险g |合 计|

cargo liability insurance e | 破碎险f |robbery and theft insurance g | |

--------------|breakage of glass |---------------| total |

赔偿限额 | insurance f | 费率 | 保险金额 |premium |

liability limit | |premium | insured amount | |

--------------|---------| |----------| |

保险费 | 保险费 | rate | 保费小计 | |

premium | premium | % | premium subtotal|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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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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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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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情况: |

|information about the insured: |

--------------|地址: |

|address: |

|邮政编码: 电话: |

|zip code: telephone: |

|联系人: |

|liaison man: |

--------------|------------------------------|

| |

| |

--------------|------------------------------|

|保险人地址: |

|insurer"s add ress: |

|邮政编码: 电话: |

|zip code: telephone: |

| 保险有公司 |

| 签 章 |

| signed |

| 年 月 日 |

| ____year____month____date |

----------------------------------------------

经(副)理: 会 计: 复 核: 制 表:

(deputy)manager: accountant: recheck: form designing: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

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持,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

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偿。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险车辆在____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____年内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0%;连续___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5%;连续____年或____年以上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

保险费的2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按( )项处理:(1)申请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和费率

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车辆被盗3个月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该险种的保险费率为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费率的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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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机动车辆质押及借款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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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机动车辆质押借款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一、质押车辆品牌:__________

型号: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台

车架号码分别是:__________发动机号码分别是:__________机动车所有人:__________机动车辆照号码分别是:__________,实际行驶里程__________公里,外观内置情况:__________

二、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整。质押车辆评估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整。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四、借款费用:月利率:__________%。月综合费率:__________%。合计:__________%。

五、本合同约定:

甲方按月交纳和综合费用,即每月__________日前支付上月利息和当月综合费用。如甲方未能履行此约定,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使质押权。

六、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书》项下的借款本息与综合服务费;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费用、罚息、以及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七、甲方保证对质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

八、双方责任:

1、质押车辆在乙方封存。在借款期限内,乙方负责该车的安全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售、拆动、损坏。

2、质押车辆的保险,由甲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

3、在质押期间,乙方须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抵押车辆和票证资料。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4、机动车质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乙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计,甲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计后,乙方认为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甲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5、本合同项下借款,自贷款人放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和综合费用。

6、本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用率不受本合同借款期限限制,借款人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借款人清偿债务为止。

7、超期付息费还本金,每日按借款金额的15‰增收违约金。

8、随车手续,由乙方保存。

9、乙方行驶质押权处理车辆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的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九、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不接受书面形式之外的任何变更。

十、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捺印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提示条款: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因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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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机动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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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车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

购车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一、甲方将车主刘政贤的长安微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湘__,发动机号__,车架号__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成交总额为(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二、甲方应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包括该车在20__年20__年25日前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经济纠纷)。该车自交车之日起(时间20__年9月25日起)所发生的交通事帮及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该车若须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由乙方承担,过户时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转户所需手续及车辆。该车自交车之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包括养路费、年审费及保险费)车辆买卖协议书合同范本。

四、因双方交易车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

五、该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不退车及车款。

售车方(甲方):__________购车方(乙方):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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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机动车辆合同协议书范本精选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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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方将发动机号:_____车型:

车架号:_________具体事宜协议如下:

1、甲方转让车价为 大写 )。

2、付款方式:乙方先付定金,余款提车时一次性付清,由甲方出具收款收据作为凭证。

3、甲方负责提供所有车辆所有保险过户手续.并将车辆所有材料交于乙方。(车辆购置费凭证,行驶证、产权证。)

4、甲方将此车于 年 月 日 点 分交于乙方。

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附:该车在交付使用以前,在路面行驶未出过交通违章等事故,如有以上事故由甲方负责;车辆如在交付使用以后出现任何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包括电子警察拍摄违章及停车违章贴单)

乙方如在购车后有任何疑问,可向甲方询问。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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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车辆保险代销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21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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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服务公司: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谋求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本着诚信、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建立业务合作伙伴关系一事经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等相应的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项目:

甲、乙双方经相互考察及充分探讨、论证后确定建立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开发_________省_________市的汽车保险手机APP网络销售市场。

二、合作方式:

2.1乙方在其互联网+汽车服务APP的汽车保险业务板块向其数十万用户宣传推广甲方的车险业务及优惠政策,并联合旗下家汽车服务商户共同推荐客户购买甲方的保险及服务;

2.2甲方提供合法合规、全面、成熟且具有竞争优势的车险产品及高品质的售后服务保险业务操作平台;

2.3甲方对乙方的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汽车保险的业务咨询、保单预算、优惠折扣、业务受理、审核、客户服务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2.4乙方指定专人对其APP平台及旗下汽车服务商涉及的客户进行销售和服务,甲方指派专人对乙方的业务开展提供报价、出单、售后服务等后台支持工作。

2.5甲方须对其所有投保客户积极宣传推荐乙方的APP汽车服务平台及相关产品、服务。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3.1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3.1.1甲、乙双方都应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有关双方合作的资料以及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

3.1.2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共同维护双方的信誉、品牌和利益,不得有任何损

害对方或客户利益的行为;

3.2甲方权利和义务

3.2.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承保乙方客户的保险业务。

3.2.2经乙方客户认可投保项目并缴纳保险费后,甲方向乙方客户出具保险合同正本、保险费发票、保险标志;甲方将按照规定给予乙方客户优惠。

3.2.3甲方安排专人与乙方对接保险后台服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保险销售话术、保险方案设计、防灾防损、风险管理、保险知识培训和理赔等。

3.2.4理赔承诺——迅速理赔,提供24小时报案专线电话(或保险服务小组电话),在接报案后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在完成现场查勘以及接收到被保险人索赔申请和索赔材料后,及时完成理赔工作。

3.3乙方权利和义务

3.3.1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向客户介绍甲方的产品情况及服务特色。

3.3.2对有意愿了解甲方产品或在甲方投保的客户,乙方应向其介绍甲方的业务咨询、投保、续保、理赔等流程,指导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投保资料并与甲方联系报价。

3.3.3乙方应支持和配合甲方对乙方的相关业务人员开展保险知识培训工作。

四、操作流程

4.1乙方及旗下汽车服务商的客户,通过APP的页面汽进入汽车保险业务板块,了解甲方的产品及服务。

4.2乙方客服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进一步了解信息并收集车主资料(包括:

A:购买保险车辆行驶证;

B:购买保险车主身份证,若是单位车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C:上年该车交强及商业险保单;

D:客户今年所需购买险种;

备注:如客户为贷款车或车主与使用人不同的情况下,所提供相关资料须为原车主)。

4.3乙方客服将车主资料通过____________方式通知甲方指定业务负责人,甲方将在__________分钟之内,将核算完成的保费回传乙方客服;

4.4乙方客服将具体保费金额告知客户,并对客户购买的保险种类作出解释;

4.5客户确定购买后,将保费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如乙方同意客户见单付款则由

乙方为客户垫付保费),将保单邮寄地址及联系方式清楚告之乙方客服;

4.6乙方将保费款项打入甲方指定账号:______;

甲方在____________分钟以内回复乙方保单生效日期。乙方客服于当天(_________以前)安排甲方指定的快递公司将保单寄出,并将快递信息告知客户,提醒查收(见单付款的客户须委托快递公司代收保费款项)!

4.7乙方客服三日之后对客户进行售后回访,了解客户是否有收到保单,并对此次服务满意度评分;

五、甲方对乙方的激励政策:

根据乙方月度传统渠道保费规模及双方的合作深度,甲方对乙方作出相应的激励制度:

5.1保费规模达到万,激励费用为商业险;交强险;

5.2如果客户按电销价格购买保险,则无销售激励费用;但甲方可为乙方安排部分活

动礼品(具体细则根据双方商议确定活动方案执行);

5.3激励费用兑现原则,当月业绩,次月兑现。

六、合同期限:

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协议到期后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七、解决争议的方式:

双方如因执行本协议产生争议无法调解,则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双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其他补充事项。

十、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友好协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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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机动车辆租赁合同电子版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1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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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为明确租用方(简称甲方)与承租方(简称乙方)的责权利,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 订立合同双方(全称):_____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二、合同期限:

车型,共计 台,载客 人或载重吨,牌照号码 。自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工程结束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终止

三、约定与要求:

1、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车辆驾驶员须具备______年以上实际驾驶经历,无重大交通事故和严重交通违章记录,并向甲方提供本人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三份。

(2)乙方车辆必须是当年度检审验合格,车辆各种证件及牌照齐全有效。车辆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

业险种”;车辆安全附件完整、技术状况良好,转向、传动、制动系统可靠有效,外观牢固并整洁。

(3)乙方车辆驾驶员应认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安全行车规定,自觉接受甲方对其车辆进行的一切安全技术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和修理。服从调动指挥,保质保量的完成运输任务。凡不服从管理,甲方有权将其辞退。

(4)乙方应对甲方和自身车辆的安全负责,不得违章驾驶和运输,因违章驾驶和违章运输时所造成的后果(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或交通事故,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或公安机关的处理,并负责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5)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单位制订的一切管理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按照甲方指派的任务从事施工生产运输工作。在车辆租赁期间,不允许乙方利用空闲时间运输其它单位或个体物资,违反规定一经甲方发现,甲方可扣发当日租车费并解除合同。

(6)乙方应按时参加甲方单位组织的安全学习和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对自身车辆的安全检查、保养和维修,随时保持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坚决杜绝车辆带“病”行驶或运行。乙方需维修车辆和购臵汽配时应提前通知甲方,不得以此借口影响甲方施工生产和生活用车。

(7)严禁乙方酒后驾车、强超抢会、超速行驶、疲劳驾

车、将车辆交其他人、无证人驾驶等严重交通违章行为。甲方一经发现以上行为,有权予以解除租赁合同。如发生各类交通事故,应按交警部门的裁定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凡属个人原因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造成甲方财物损失时,乙方应负责赔偿。

(8)乙方应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不得随意变换驾驶员或随意解除租赁合同,如乙方需调整变换驾驶员或解除租赁合同时,应提前通知甲方。否则影响甲方施工生产,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9)乙方对所获得甲方方面的任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对租赁车辆的使用权。有权获知保证安全行车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资料和驾驶员信息资料。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乙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和更换车辆各总成件。

(3)按甲方单位规定,协助乙方对乙方车辆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乙方进行保养维修。

(4)保护乙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转借、转租乙方车辆。乙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和被盗抢时,甲方可协助乙方向当地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5)甲方派车应填写派车单并明确用车路线和进行安全交底。不得强令乙方违章行驶。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车辆损坏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6)租赁安全保证金由甲方保管。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发生违章、事故、车物损坏等经济损失及违约提前自动解租时,甲方从安全保证金中予以扣罚,租用期间无扣罚的,合同期满后乙方凭安全保证金交款收据,甲方如数退还租赁保证金,本保证金不计利息。

(7)甲方给乙方提供与本单位驾驶员同样的学习工作环境,对乙方进行的交通安全管理、遵章守纪等各项要求与本单位驾驶员同等对待。

(8)甲方尊重乙方的`人格与劳力,不能有任何歧视。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卫生、生活和劳动条件,按合同规定结算乙方的车辆费用,不能借故克扣和减免。

四、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

1、乙方服务质量差、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反甲方单位劳动纪律、不能按要求完成运输任务、不能按约定及时对车辆进行故障维修、未能履行向甲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2、甲方违章使用租赁车辆、违章装载运输、违章指挥、未按合同规定给乙方结算费用等,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3、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作废。因施工生产需要续租时,

甲乙双方协商后,办理续租手续。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规定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5、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合同一式三份,正本由乙方保存,副本及各种证件复印件由甲方保存,另一份由甲方单位安全监察部留存备案。(施工现场外租车辆应由分包队与其签订车辆租用合同书)。

7、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全称(盖章):_____

乙方单位全称(盖章):_____

受委托代理人:_____ 租赁人(签章):_____

日期: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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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72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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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名称 乙方姓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住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期限为:____。

使用提示:

当事人可从下列类型中任选一种: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法规示要:

1、《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使用提示:

当事人双方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期限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约定属于选择性约定。

法规示要: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条录用条件为:____。

使用提示:

如文化知识、身体状况、劳动技能等。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

使用提示:

1、现行法定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当事人应明确选择其中之一。

2、执行标准工时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____。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

使用提示:

企业工资计发一般有计时或计件两种形式,当事人可从下列方式中任选一种: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

使用提示:

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大多数从事此类岗位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根据《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第九条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使用提示:

甲方要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使用规范的工资单及签收形式,作好各项必要的台帐记录。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2、《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使用提示:

本市社会保险包括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等类型,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4、《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七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法规示要: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使用提示:

1、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除的法律行为。

2、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使用提示: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使用提示:

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满,有第二十五条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约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一、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乙方依照第二十二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依照第二十条约定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第二十四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五)依照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条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三十一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

法规示要: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终止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五条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

使用提示:

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仅适用当事人有服务期、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十四、其他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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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23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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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 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 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卜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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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车辆保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63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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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车辆保险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样本机动车辆保险合同(2)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 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是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 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章 本条款中的重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车购置价。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或双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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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章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节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1.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节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4.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3.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6.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7.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3.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节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赔偿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四节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

(1)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的计算基础(含免赔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兔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兔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五节无赔偿优待

第二十八条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投保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10%。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减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

第三十条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一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法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第三十六条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二章附加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第一节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三十七条保险责任

1.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2.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责任免除

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2.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3.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5.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6.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十九条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2.实际价值按投保时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

3.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四十一条赔偿处理

1.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四十二条其他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第二节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三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四十四条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十五条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车上人员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人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十六条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以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吨(座位)为准,进行核赔。

(1)车上伤亡人员的赔偿: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该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2)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3)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十七条相同。

第三节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七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四十八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四节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九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五十条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一条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十二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执_________份。

保险人:(公章)_________被保险人:(公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_________授权代表:(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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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章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节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1.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节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4.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3.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6.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7.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3.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节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赔偿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四节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

(1)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的计算基础(含免赔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兔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兔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五节无赔偿优待

第二十八条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投保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10%。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减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

第三十条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一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法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第三十六条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二章附加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第一节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三十七条保险责任

1.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2.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责任免除

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2.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3.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5.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6.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十九条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2.实际价值按投保时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

3.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四十一条赔偿处理

1.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四十二条其他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第二节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三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四十四条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十五条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车上人员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人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十六条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以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吨(座位)为准,进行核赔。

(1)车上伤亡人员的赔偿: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该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2)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3)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十七条相同。

第三节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七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四十八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四节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九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五十条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一条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十二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执_________份。

保险人:(公章)_________被保险人:(公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_________授权代表:(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机动车辆投保单

投保人:_________编号:_________

┌──┬──┬──┬───┬─────────┬───────┬───┐

│车辆│牌照│用途│吨位或│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

│牌子│号码││座位│││合计│

├──┼──┼──┼───┼──┬──┬───┼───┬───┼───┤

│││││保险│费率│保险费│基本保│固定保││

│││││金额│││险费│险费││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大写)│地址:│

├────────────┤电话:│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联系人:│

│(大写)│开户银行及账号:│

├────────────┤│

│自年月日时起││

│保险期限个月至年││

│月日二十四时止││

├────────────┤单位签章:│

│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

│公司同意或未签发保险单│年月日│

│之前,不生保险效力││

└────────────┴─────────────────────┘

(表格不够可另加)

附件二:机动车辆保险单

被保险人:_________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列各种车辆的保险。

┌──┬──┬──┬───┬─────────────┬───┬───┐

│车辆│牌照│用途│吨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保险费│

│型号│号码││或││责任险│合计│

││││座位├──┬──┬───┬───┼───┼───┤

│││││保险│费率│保险费│基本保│固定保││

│││││金额│││险费│险费││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大写)│特别约定:│

├────────────┤│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保额来源依据及计算方式:│

│(大写)││

├────────────┤│

│自年月日时起││

│保险期限个月至年││

│月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公司签章:│

│请收到保险单,立即核对。││

│如有错误,希即通知更正。│年月日│

│││

└────────────┴─────────────────────┘

(表格不够可另加)

经(副)理:_________登记:_________复核:_________制单: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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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车辆保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9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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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现将车牌为的自有营运车辆加盟于甲方,由甲方代为经营管理。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车辆保险合作协议范本: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管理成本费用人民币元整。每月的营运总产值按协议分配,其中甲方占,剩余部分由甲方依相关协议分配给乙方及驾驶员。

2、甲方负责对运输营运收入即营运产值进行财务核算,在按规定扣缴各种开支之后,于第三个月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甲方为乙方代办该车辆进行集装箱运输所需的各种证件及海关司机本,费用由乙方全额支付。但乙方应自行为该车辆及时购买公路规费及车辆保险。

4、甲方负责该车辆营运的业务承揽,并全权对该车辆依公司管理规定进行统一管理、调度。

5、该车辆驾驶员由甲方负责与其签订相关承包协议,并负责该驾驶员的业务指导及培训。甲方与驾驶员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依其两方自主签订的承包协议确定。

6、必要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因营运需要的各种事务,不得推诿。

7、在出现交通事故需承担赔偿责任时,在保险公司予以理赔后,驾驶员所仍无法承担的那部分赔偿责任应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未能及时购买车辆保险,而不能得以保险赔偿时,则此部分的赔偿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对于驾驶员的任何人身损害,需赔偿时乙方同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协议期内,为保证甲方的正常营运,乙方欲将该车辆出售、转让时,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转让、出售该车辆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9、协议期内,乙方不得将该车辆予以抵押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均等效力。因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争议由协议签定地深圳市人民法院管辖。

11.除因有协议终止的事由出现外,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长期有效。

12、本协议附乙方担保书一份。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

(盖章)(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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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33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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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及停放期间翻倒;

(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第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的驾驶人员;

(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轨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

本部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条本条款中的重置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的新车购置价。

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的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机动车辆投保单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    投保单号码:_____________

项目

总计

序号

厂牌型号

牌照号码

发动机号

使用性质

吨位或坐位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元)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元)

附加险

附加险

保费合计(元)

重置价值(元)

保险金额(元)

基本保费(元)

费率(%)

保费(元)

保费小计(元)

保费(元)

保费(元)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车辆总数:辆

总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日止

特别约定: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根据。

投保人签章

投保人签章

本投保单不经本公司签章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

年月日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注意:

1.黑框内各项由投保人填写。

2.“使用性质”:分别按“机关自用”、“企业自用”、“私人自用”、“营业运输”、“私营运输”、“个人承包”六类相应填写。

机动车辆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______________险和附加______________险,并同意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附加保险条款以及其他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机动车辆的保险责任。

项目

总计

序号

厂牌型号

牌照号码

发动机号

使用性质

吨位或坐位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元)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元)

附加险

附加险

保费合计(元)

重置价值(元)

保险金额(元)

基本保费(元)

费率(%)

保费(元)

保费小计(元)

保费(元)

保费(元)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车辆总数:辆

总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日止

特别约定:

保险公司签章

年月日

注意: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

经(副)理:___________会计:___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_____制单: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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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机动车辆转让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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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卖方:

甲、乙双方就车辆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购买乙方所有的机动车一辆:车号:_____颜色:_____产地:_____型号:_____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底盘号码:_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车款人民币_____万元。

包括三部分:定金、第一笔车款和其余部分车款。

第三条:甲方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本合同生效当日付定金_____万元,三日内再支付第一笔车款现金_____万元;其余部分车款在该车办理转户手续前全部付清。

第四条:乙方在收到甲方第一笔车款之日,应立即交付无瑕疵的车辆及随车工具。瑕疵保证期为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并且保证他人对该车无任何权利要求。

第五条:办理转户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应交付给甲方该车的全部真实、有效的证件以及缴税、费凭证。

第七条:乙方应保证交付前该车的维护正常,手续完整。

第八条:甲方违反本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方:乙方:

住址:住址:

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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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机动车辆质押及借款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3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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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贷款方(质押权人):

(乙方)借款方(质押人):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立此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①乙方将自己名下的汽车,牌照号为:

型号为:

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①向甲方作质押(约定该车辆于乙方收到甲方借款时,交由甲方占有)。

②乙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已提供文件打“√”。

1、机动车登记证书□2、行驶证正副本原件□3、身份证原件□4、身份证复印峻□5、车钥匙把□6、保险□7、车船使用税□8、购车发票□9、附加费原件(完税证)□

③汽车内一切其它物品乙方已清理干净,质押车辆内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视作乙方放弃。

④汽车外观状况

⑤其它。

第二条甲、乙双方认可现在该车辆的评估价值:(人民币)元。质押汽车已行驶里程数为:。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大写:。

第四条借款用途:。

第五条借款利息、费用:借款叁拾日(月)利息%;综合费用。借款同时缴清首期(月)利息、综合费用。

第六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______日止。

第七条车辆质押提前还款约定:不足一个月利息,按足月收取利息。

第八条逾期交纳综合费用及利息按借款金额日加收0。5%违约金。超五日乙方未交综合费及利息,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规定处置质物。

第九条还款方式:乙方先将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或将现金打进甲方帐户(卡上),再提车验车。

第十条保证条款:

1、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4、乙方违约,甲方变卖汽车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甲方所有。包含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税费等);不足认定价值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

第十一条乙方保证:

本合同质押物一旦发生被甲方处分,乙方无条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一)乙方是合法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三)乙方对所质押的车辆拥有全部、有效、无争议、独立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如质押车辆为共有的,其将质押车辆应已获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并告知甲方此车辆共有人详实情况;

(四)乙方向甲方所提供该车辆的全部证件、凭证、票据、资料等均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五)乙方所质押的车辆,在此前未向第三人设置抵押或第三人承诺不就该车辆设置抵(质)押,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

(六)乙方所质押的车辆,在此前未发生任何交通肇事及其他违法行为牵涉;

(七)乙方车辆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所质押的车辆赠与、转让、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给第三人,如经甲方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下的借款本息以其他一切有关费用和款项。

(八)乙方所质押的车辆的价值非因甲方原因明显减少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当物。乙方以上保证如有任何虚假作伪,乙方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与甲方无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与质押车辆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公证、登记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本合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诉讼管辖地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即可)之日起生效,若质押车辆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在本合同公证时,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质物的占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占有和保管。

(二)乙方应将有关质物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原件交甲方保管。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本息和综合费用、不办理续期手续、不交纳续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则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车辆,按双方签约时共同认定的价值出售车辆。若甲方暂未出售车辆,甲方享有质押车辆的使用权、收益权。

2、甲方在车辆质押期间,可以按每日10公里的车程行驶车辆以维护车辆或移库。在每日10公里行程范围内汽车轻微刮蹭,甲方除负责恢复外,不负责其它赔偿;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出现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及责任人赔偿,且乙方有责任以车主身份负责处理事故,甲方不负责其它任何赔偿。

3、甲方在质押期间遗失车辆有关文件,由甲方支付费用,乙方配合补办相关手续,甲方不负担乙方误工等其它损失。

4、甲方在质押期间车辆被盗、烧毁、意外损坏,由保险公司赔偿,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没有保险的车辆,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损失(按双方认定价值)。

5、如乙方未履行此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赔偿金及违约金等,行使质押权。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利息、综合服务费后,甲方将乙方提供的质押物和证件等返还乙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提示条款: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本合同由甲、乙签字手印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

1、车辆手续及车辆所有证件;

2、车辆过户委托书;

3、车辆交接证明;

4、质押人身份证复印峻。

甲方(出借人、质押权人):

乙方(借款人、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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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机动车辆转让合同模板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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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人(简称甲方):

受让人(简称乙方):

转让标的:______号车及该车随附的经营权:

甲方和乙方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达成以下协议:

1、转让标的详情如下表所列:__________________。

2、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转让标的以_____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3、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经全面了解了转让标的的'各项情况及其存在的瑕疵,乙方对以现状受让转让标的无任何异议。

4、乙方应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全额支付转让价款即现金_____元人民币。

5、乙方付清转让价款后当日,甲方将转让标的及下表所列的全部证照交付给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6、转让标的的全部过户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负责配合;因上述手续办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须办理的过户手续包括:行驶证、保险卡、经营权证书或依据___________

7、转让标的交付日前,因该车引发的债权债务等民事责任及违章处罚等行政责任均由甲方承担;转让标的交付日后,因该车引发的债权债务等民事责任及违章处罚等行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8、因本合同发生的全部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交远华仲裁委员会仲裁。因解决纠纷所发生的全部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仲裁费用、法院执行费用和律师费用)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9、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盖章生效。若双方为了履行本协议而另行签署的有关格式文件与本合同有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之约定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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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车辆保险代销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2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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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委托人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委托某某(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全权办理__________车(车牌号_______________)的理赔业务,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 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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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年机动车辆的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8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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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恪守:

一、车辆及驾驶员

甲方租用乙方的车型为__________________,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为该车辆驾驶人。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

租期为______个月,到期后如甲方需续租,该协议条款可继续有效。租金每一天_________元(含驾驶员报酬),凭正规票据按季度支付,先租用后支付。若租期满一年甲方仍需租用,租期、租金双方另行商定。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担车辆租赁期内的油费、过路费和停车费。保险和维修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职责,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3、甲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职责。

4、甲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享有的权利。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车辆的使用权归甲方。

2、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职责及经济损失。

3、车辆在租赁期内正常使用时应处于良好的状态,持续车容整洁。需保养维修或临时他用时,应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后方可。

4、乙方在租赁期内服从甲方管理,车辆每一天使用时间由甲方确定。

5、车辆在租赁期内不得将车辆交给其他人员驾驶,发现一次,扣除一个月的租金

6、车辆在租赁期内需有乘座人员保险,如没有保险,乘座人员发生伤亡,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职责。

五、其它

1、因车辆状况原因或不服从甲方管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有关合同的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到达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出起诉。

3、本协议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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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年机动车辆抵押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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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

甲方现将牌照为车辆抵押给乙方,具体协议如下:

(一)车辆品牌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实际行驶公里,颜色抵押价格为元。

(二)抵押期限为月(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到期不还款,违约金每天1000元整,违约超过24小时后,乙方有权处理该抵押车辆的使用权。

(三)甲方保证是上述车辆的原车主,享有该车辆的使用权和名义权,有权处理该车辆的使用权。

(四)抵押车辆时甲方向乙方交付相关的权属,权利证书以及相关手续。

(五)甲方保证该车辆以后不会变质为盗抢、诈骗、租赁、逃逸车辆,如发生的与保证的不符,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保证该车辆是车辆所有人抵押的,如不是车辆所有人抵押的,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

(七)该车辆抵押前,应当面把车内的贵重物品取走,如在抵押期间甲方车内的遗留物品丢失由甲方负责承担。

(八)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者,24小时后,乙方将享有该抵押车的转让、出售、再次转押以及其他方式的处理权和车辆使用权。

(九)甲方保证该车辆不是租赁、盗抢车辆,是属于合法手续车辆,如出现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可逆转,签字后立即生效。

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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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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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利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以自有车辆(厂牌型号):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作抵押物在乙方抵押,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元。甲方保证该车辆属本人所有,在抵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借款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日。

第三条:抵押借款综合费率(包含借款利率)按月计算。在乙方发放借款时预扣 个月综合费率共计 元。其它各月均按月提前预交,逾期交纳综合费用及利息按借款金额日加收 违约金。超五日甲方未交综合费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规定处置抵押物。

第四条:甲方将抵押物相关品(详见抵押物清单)交由乙方占管,在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将抵押物及占管品挂失或转让、抵押等权属转移行为。否则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质押期间质物交由乙方占管。因乙方原因造成质物丢失或损坏,乙方按评估值赔偿。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质物损坏及殃及部分,乙方不负赔偿。

第六条:甲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如甲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甲方同意乙方处置抵押物或委托当地拍卖行拍卖。乙方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除收回借款本金、综合费和可能发生的孳息、违约金以及扣除 处置抵押物所需费用外,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七条:甲方承诺声明:本合同质押物一旦发生被乙方处分,甲方无条件、无偿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八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否则补办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甲方还清借款、综合费用后,乙方将甲方提供的抵押物和证件等返还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附《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有关登记部门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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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36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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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第三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四章自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五章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章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章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第八章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九章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章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第十一章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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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车辆保险合同范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22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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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分为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 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是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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