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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服务条例经典20篇

居间服务条例是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而制定的。下面是办公室管理条例,欢迎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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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服务员规章制度条例 服务员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条例,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员,服务,全文共 11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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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应自觉遵守酒店的考勤制度,员工上下班应在各部门签到。

2、迟到早退所有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3、旷工是严重违反酒店规定的行为,连续两天或累积两天旷工,将被解除劳动合同,不予任何补偿,以上情况均视为开除。

4、凡是未经部门主管允许超过30分钟未到工作岗位或提前30分钟以上提前离开工作岗位,按旷工半日记。

5、未按酒店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缺勤按旷工算,病假一般情况下,员工有病可到居住的附近地区市级定点医院就诊,如有病不能上班,应在上班前1小时通知部门经理,并在两日内持医院所开的病假单(加盖公章)到部门补办请假手续,否则,员工不能享受病假待遇。所休假按旷工处理病假,在考勤时连续计算包括工休日和法定假期、病假期间享受酒店规定的病假工资享受全勤奖,员工患病或因工作受伤其医疗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连续病休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员工,申请继续工作时需有定点医院证明病假期过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调整岗位不愿按受调整岗位的双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事假,员工不得请假,如遇特殊原因,需请假应提前报批休假申请表,事假为无薪假,不享受全勤奖扣除工资,按酒店规定执行。

6、婚假:在酒店服务区满一年的员工,结婚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有薪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员工(女23,男25)可享受10天有薪假期,填报假期申请表并携带结婚证书复印件,婚假一次性使用。

7、产假:待产假一线女员工怀孕5个月以上,如不能连续在原岗位工作,可根据部门需要适当安排二线员工,怀孕七个月未到休产期,而无法在岗位工作应向部门经理申请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部门经理及人事部批准可休待产假,待产期间,享受政府规定最低生活费。

请假批准权限员工请假3天内,由部门经理批准3天以上报人事部批准,经理以下人员请婚假、探亲假、生育假均需部门经理和人事部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申请以上假期,需人事部和总经理批准。

员工因病或事不能上下班的,需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无特殊情况不得事后补假的,按无正当请假或早退处理。

普通员工,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每次罚款5元,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罚款10元,并以迟到早退的时间累计,每累计4次,按旷工处理。

员工因病或事请假1天主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总经理批准,请假需提前以书面形成提出,无特殊情况不允许打电话或事后补假酒店员工考勤规章制度,否则,按旷工处理,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提前书面报请总经理或主管领导批准,方可续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旷工一天,按缺勤3天处理,1个月内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3天,酒店有权责令其停职反省,停职期间停发工资及奖金,旷工5天或一年内累计5天以上,酒店有权对其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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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服务员规章制度条例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条例,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员,服务,全文共 5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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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服务员的一举一动体现着一家ktv的服务品质,代表着ktv的企业形象。ktv服务员从进入工作区的那一刻开始就必须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下面我们为大家介绍一下ktv管理制度中服务员必须要遵守的规章制度。

一、每一位ktv服务员都必须要坚守岗位,不准到无关区域乱窜、闲谈、忠于职守,保证宾客安全,勤巡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解决不了的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

二、ktv收银员填写单据时,字迹清楚,书写工整,不可遗漏。

三、ktv服务员要讲标准普通话,对客人热情、礼貌、周到、责任心强、服从管理,与本部门员工通力合作,遵守员工守则,做好本职工作。

四、负责检查各部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请维修项目。

五、ktv服务员必须要熟练掌握服务技能、清洁标准,保持部门各部位设备洁净、物品整齐、空气清新、环境优雅。

六、客人等待服务时间限定为60秒,不得超过规定时间,不得冷遇客人。

七、ktv服务员要提醒客人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不要擅自减少部门所规定的服务流程并根据客人的要求合理安排。

八、拾到任何遗留物品,要立即上交部长或主任,之后由主任交付总台大堂副理保管并做好记录以备存查,如客人认领,须通过大堂副理,请客人详细描述物品特征(如手机、bp机请其讲出机号拨打验证)出示有效证件并登录备案,方可返还,如长时间无人领取,上交公司另行处理。

九、客人到达时,应马上有礼貌地打招呼,并根据客人的要求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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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会议服务合同条例电子版

范文类型:会议相关,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23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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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安排有关20___________会议(活动),乙方接受委托。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

1、会议(活动)时间:20__年__月__日——20__年__月__日。

2、活动安排:由双方另行商定并由授权代表盖章,作为本合同附件。

3、活动人数:__人(具体人数按照实际人数计算)。

4、活动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和安排本次________________活动(会议),包括活动的日程安排、与会人员的交通、食宿、接送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服务项目,具体内容可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方案,经双方授权代表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双方应严格执行。

三、费用

此次会议单人活动费为人民币________元/人,甲方为本次服务须向乙方支付会议(活动)费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费用明细见行程表。本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________元,20__年__月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笔款项________元人民币;本委托事项履行完毕后,乙方提交实际费用明细表,甲方在收到费用明细表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在收到每笔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发票。会议(活动)期间,应甲方要求或客观情况变化,在不增加乙方损失的情况下,上述费用因会议(活动)有增加或减少时,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认可,甲乙双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结算。如果该项变化要求给乙方造成损失,或者乙方提出该项变化给甲方造成损失,并且该项损失无法挽回时,提出方应当对此损失予以赔偿。

四、乙方的义务

1.按照甲方的要求事先提交本次商务(会议)活动安排方案,并取得甲方授权代表的同意;如甲方在上述方案确定后提出取消或增加等更改服务项目的要求,乙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若该等取消或变更产生实际损失时,则该损失由甲方承担。

2.完成甲方要求及前款方案确定的事项、任务和标准;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前款方案要求,乙方应向甲方退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3.为保障参加人员在会议(活动)期间的安全,为参加活动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五、甲方的义务

1.事先明确对活动安排的要求,及时审核乙方提交的安排方案,并为乙方组织安排本次商务会议(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2.对参加会议(活动)人员应尽到管理职责。因非乙方原因,参加会议(活动)人员的行为造成乙方或第三方损失时,应当先行履行赔付义务。

3.按照约定支付活动费用。否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迟延支付费用的违约金,同时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六、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协议条款或转让协议项下权利义务,但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需要将部分工作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不在此限。

2.一方在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后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确保另一方的权利不会受到损害;因该变更行为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一方承担,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应当给予充分补偿。

七、第三方责任

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甲方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前款所述的乙方委托的第三方,不包含负责运输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从居住地(或出发地)到会议(活动)地,以及从会议(活动)地返回居住地(或出发地)的航空、铁路、轮船及其长途汽车的承运人,乙方只是代购此项运输的相关运输服务,不产生委托的法律后果。若因提供此项服务的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人身、财产损失时,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运输票据向责任人及相关保险机构行使赔偿主张,乙方不负任何赔偿义务。

八、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守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赔偿。

九、免责条款

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十、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约定

1、成团人数为参考人数,具体旅游者人数按照甲方提供的名单人数计算,但甲方最迟不能晚于20__年__月__日向乙方提供人员名单。

2、活动费用单价为固定价格,即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人;暂估总费用为________________元(具体金额按照实际人数__固定单价的方法进行核算)。

3、如遇到住宿需要住单人房间,每个住单间者需要补________元/人的住宿差价;

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同的执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该补充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应当履行。补充协议可以由双方授权代表或会议(活动)负责人签署。

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之前甲乙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内容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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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会议服务合同条例电子版

范文类型:会议相关,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8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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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

主办方(甲方):______________

承办方(乙方):______________

本次会议的主办方(下称甲方)与承办方(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后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信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进行会议服务的内容如下:

1、会议名称:《“驾驭时代,快捷商机”客户推广会》;

2、参加人数:预定200人。

第二条 会议服务时间、地点及服务要求:

1、会议时间:从20__年11月8日13时30分始至20__年11月8日16时30分止。

2、会议地点:上海市汶水东路670号105室

3、服务要求:

(1)会议的各项服务要求以附件提供的具体内容为准(详见附件1)。

(2)附加条款:无。

第三条 会议服务结算方式:

1、合同金额:人民币69492元(陆万玖仟肆佰玖拾贰元整)。

2、在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完成会议服务且服务无争议后,将发票交由甲方签字盖章后,甲方按实际发生额及时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 双方约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如火灾、洪水、爆炸等);

2、本合同与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第五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时间在乙方召开会议,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

2、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时间在乙方召开会议,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支付给甲方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3、其它约定:无。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当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会议主办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任何内容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公章)

日期: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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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服务员规章制度条例 服务员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条例,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员,服务,全文共 10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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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时间:上午9:00—14:00左右,下午16:00—22:00左右,轮流值班

2.休假:每月有二天假。

3.辞职:员工辞职需提前半个月,提交辞职申请给大堂经理或店方经理。经理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书于总经理处。

4.迟到.早退:上班时间5分钟之外为违规,每月4次以上视为旷工,处理。

5.旷工:无故不上班,不服从指挥,不听从安排,视为旷工,旷一天扣三天工资。

6、重大过失处罚;罚款5—50元,无薪工作2—5天,辞退根据总经理指令。

7.请假:严禁电话请假,托人带信请假。

8、假权:领班有半天事假权,大堂经理有一天事假权。一天以上,报店方经理审批,签字同意。

9、员工均有相互监督,举报歪风邪气之责。真实举报属实的店方给予奖励并替其保密。

一、电话订餐

1.接电话人员:收银员、领班和大堂经理(值班经理)。

2.接电话使用规范用语:“您好,大悦老火锅”。

3.记录内容:根据就餐人数、准确就餐时间、顾客姓名、单位、联系电话、预订桌数及区域。记录好以后,要求重诉一遍,并且告诉订餐人,如果超时(15-30分钟),本店有权另作安排。

4.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前做准备。

二、来客订餐

1.有客人联系订餐时,应问清顾客姓名,联系方式、用餐人数,以及预订桌号,全部作好记录。

2.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前做好准备。

1、吧台电话专用于订餐,方便客人使用;联系供货商等,吧台人员、员工,不准随便使用此电话,如有特殊事情,经大堂经理同意后,可使用办公室电话。

2、吧台电话在上班时间只能由吧台人员、领班、和大堂经理接听。

3、员工在上班期间,未经许可一律不得接听电话,哪有电话找员工,均不能在办公室叫接,通知其下班之后再打进来,特殊情况例外。

1.电话响起三声之内,拿起话筒:您好,大悦老火锅,我可以为你做什么?

2.注意事项:通话是一定要声音轻柔适中,一定要使用标准的普通话,话筒必须离唇边5cm用清晰柔和亲切的礼貌用语问候客人,声调自然。

3.倾听注意事项:仔细聆听客人通话内容,准确掌握客人谈话内容,要记清并重述客人提问再确认,并做好记录。

4.如果当时回答有困难,要向客人致歉,并记录客人联系电话,姓名,在一定的时间内答复。

5.向客人致谢,结束谈话时,必须对方挂断电话自己才挂断,必须轻拿轻放。

1.每月由店方经理召开一次全体员工大会,对餐厅营业情况,本月的其他事情进行安排和布置.表扬先进,鼓励后进。

2.每周由店方经理定期召开领班以上行政工作例会。就当周以来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做出安排、布置探讨营运技能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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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服务员规章制度条例 服务员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条例,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员,服务,全文共 3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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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尊自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和雇主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主动:讲究信用:热情待人:坦诚相见:尊重他人:注意礼貌:虚心学习。

三、努力学习服务技能,提升业务本领,认真完成公司及雇主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入户工作时要注意个人仪表,举止文明,服装色彩不宜过分艳丽,不得浓妆艳抹。

五、进出室内外要主动换鞋,并穿戴鞋套,不得大声和雇主交谈,做到和声细语。工作期间手机打到静音或关闭。

六、要学会入乡随俗。不可以要求雇主因自己而改变雇主的生活习惯,要主动适应雇主。和雇主共同生活期间,不得打听雇主私人隐私,窃听或窥视雇主个人私生活。

七、和雇主交流要注意文明用语,面带微笑,说话诚恳,要有恭敬的态度。严禁使用服务忌语。雇主家庭成员之间议论的事情不参与、不传话。不随便移动雇主的家庭物品,爱护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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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服务员规章制度条例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条例,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员,服务,全文共 11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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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一个前厅服务人员要及时了解当天的餐桌预订情况及餐厅服务任务单,并落实安排好餐桌。

2、接受客人的临时订座。负责来餐厅用餐客人的带位和迎送接待工作。仪容整洁,不擅离岗位。根据不同对象的客人,合理安排他们喜欢的餐位。

3、解答客人提出的有关饮食、饭店设施方面的问题,收集有关意见,并及时向餐厅主管反映。

4、保证地段卫生,做好一切准备。在餐厅客满时,礼貌地向客人解释清楚。并热情替客人联系或介绍到隔壁天源酒店就餐。

1、按照规格标准,布置餐厅和餐桌,做好开餐前的准备工作。

2、确保所用餐具、玻璃器皿等清洁、卫生、明亮、无缺口。桌布、餐巾干净、挺括、无破损、无污迹。

3、按服务程序迎接客人入座就席,协助客人点菜,向客人介绍特色或时令菜点。

4、仪容整洁,不擅自离岗。

5、勤巡台,按程序提供各种服务,及时收撤餐具,勤换烟盅。擅于推销酒水饮料。

6、开餐后,搞好餐厅的清洁卫生工作。

7、熟悉餐牌和酒水牌的内容,如:食品的制作方法等。

8、做好餐后收尾工作。

1、做好营业前洁净餐具、用具的卫生入柜工作,保证开餐时使用方便。

2、准备好开餐前各种菜式的配料及走菜用具,并主动配合厨师出菜前的工作。

3、了解菜式的特点、名称和服务方式,根据前台的时间要求、准确、迅速地将各种菜肴送至前台。

4、协助前台服务员做好餐前准备、餐后服务和餐后收尾工作。

5、协助厨师长把好质量关,如装盘造型、菜的冷热程度等。

6、协助前台服务员,沟通前后台的信息。

每次来新的服务人员时,老服务员有义务为新来服务员义务培训,在培训过程中,我们要求她们,首先树立正确的事业 观、人生观,要以平常心去对待工作,端正工作态度,严格遵守餐厅的各项管理制度。在服务工作中要讲究技巧,“微笑”可向客人传递我们的欢迎,良好的着装和精神面貌,能使顾客对服务员产生信任感,对不同性格的顾客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沟通。

1、迎客——-"您好,欢迎光临!"

2、拉椅请座——-"先生/小姐,请坐!"

3、斟茶——-"先生/小姐,请用茶。"

4、问酒水——-"先生/小姐,请问喜欢喝些什么酒水呢?"

5、斟酒水——-"先生/小姐,帮你斟上xx酒水好吗?"

6、收茶杯——-"先生/小姐,帮您把茶杯收走好吗?"

7、上汤——-"这是xx汤,请慢用。"

8、上菜——-"这是xx菜,请各位慢用。"

9、更换骨碟——-"先生/小姐,帮您换骨碟。"

10、撤换茶碟——-"请问,这个茶碟可以收走吗?"

11、上水果——-"这盘生果是我们酒店赵经理送的,是本酒店的小小心意,请慢用。"

12、饭后茶——-"请用热茶。"

13、结帐——-"请问哪位买单?我们酒店某某菜品是送的,水果是免费的、应付n元其余零钱免收等让客人感受到酒店的优惠"。送客——-"多谢光临,欢迎下次在来,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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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会议服务合同条例电子版

范文类型:会议相关,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19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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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 国道322线全州至桂林段路面中修工程No1项目施工组织管理的技术服务,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按照工程项目管理的要求,受“国道322线全州至桂林段路面中修工程No1项目经理部”(甲方)委托,由“北京三鑫路桥路用沥青技术有限公司”(乙方)承担“广西国道322线全州至桂林段路面中修工程No1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技术服务工作。

1、服务内容

1) 编写“广西国道322线全州至桂林段路面中修工程No1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施工组织方案,20___年1月完成;

2) 选派项目执行人员40人,包括:经理1人、副经理1人、材料实验员2人、财务人员1人、后勤保障人员15人、操作工人20人;

3) 负责组建项目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上墙;

4) 负责项目实施所需要的基质沥青、乳化沥青、各类石料的购买联系和进场准备;

5)负责施工所需的各类辅助机械设备,包括:路面铣刨机、乳化沥青洒布机、沥青混合料设备、沥青混合料运输设备、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胶轮压路机、光轮压路机等机械设备的租赁联系和管理;

6) 负责施工期间的燃料采购和准备,包括:机械所需燃油、再生设备所需丙烷、生活用车用油等;

7) 负责施工组织管理,包括组织施工辅助人员,负责人员管理、

交通管制、安全防护等;

8) 负责施工期间的放样测量,作好施工记录,负责准备工程交工竣工所需资料;

9) 在施工期间,负责财务管理,提供专职的财务人员负责材料采购和管理,负责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负责房屋、水、电及生活管理;

10) 在施工期间,负责与业主、驻地监理、材料供应商、地方人员的协调与管理。

2、服务方式

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该项目的人员组织、施工组织和后勤保障。

3、要求

按照《公路工程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公路路面再生利用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做到人员设备齐全、技术准备充分、进度安排合理、安全服务保障、工程质量优良。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___ 甲方:

1、落实项目计划和经费,成立领导组,指定负责人;

2、负责项目技术工作,完成混合料实验,提供施工技术配方;

3、提供现场实验设备和人员,负责质量检验;

4、提供专业人员指导现场施工;

5、编制工程预算,指定会计人员,负责项目经费控制。

___ 乙方:

1、成立工作组,指定负责人;

2、编写施工组织计划;

3、负责各类机械、材料、燃料、车辆的联系和租赁;

4、负责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提供保障系统;

5、负责资料整理,协调地方关系。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本合同自20___年1月1日至20___年12月31日

履行地点:广西桂林G322全州至桂林中修工程路段

履行方式:工程施工组织服务。

四、实施计划

1、组建项目组,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20年 1 月 1 日 – 20___年 3 月 14 日

2、铣刨加铺路段施工工作:20___年 3 月 15 日 – 20___年4 月 30日

3、热再生施工路段施工工作:20___年 5 月 1 日 – 20___年6 月 31日

4、资料总结及项目竣工验收:20___年 7 月 1 日 – 20___年12 月 31日

五、验收标准和方式

按照《公路工程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公路路面再生利用技术规范》要求,由业主方组织验收。在合同服务项目内发现质量缺陷的,乙方应当负责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

六、合同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1、合同金额

本项目合同为总包干费用,费用总额为:捌拾肆万元整(84万元)。

2、支付方式和时间:

1) 20___年3月15日,合同签订后,施工设备进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24万元;

2) 20___年4月30日,完成铣刨加铺路段施工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24万元;

3) 20___年8月30日,完成项目验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即:36 万元。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造成违约,均需向对方赔偿违约金5万元。

2、乙方无故不履行合同义务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可采取仲裁或按司法程序解决。双方同意由 地方 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他

该项目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仅限于双方所属的单位和相关人员使用,不能向其它方复制和资料印发。

本合同一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三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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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服务员规章制度条例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条例,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员,服务,全文共 13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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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部的服务员在言谈举止、礼貌礼节方面都应遵守酒店对服务员的总体规定,这些在前面的章节中都已进行了详细说明。在遵守这些共同的原则之外,客房部服务员还有一些额外需要注意的`事项:

(1)在工作中不能失态,要表现得有耐心,有教养,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能与客人发生争执。

(2)尊重客人的隐私权。客房部服务员经常进入客人房间,可能会了解到客人比较多的情况,在无意之中听到、看到一些客人的私人资料,就要格外注意尊重客人的隐私权,不得向外人透露,尤其是关于一些演艺界名人、财界或政界要人等容易成为评论对象的客人,他们的隐私就更不能随便向外人说起。

(3)不能让客人签名,或是向客人要照片等。一般酒店都会接待一些演艺界或是其他领域的名人,客房部服务员往往有机会接触到这些客人,那么,服务员就不能借机要客人签名,更不能随便向客人索要照片。

(4)应注意保持楼层的安静。不能在楼层或是其他工作场所大声喧哗、聚众聊天、开玩笑等。答应客人的招呼时不能大声,如果因距离较远听不见,可以点头或是用手势来领会、示意;如果是客人在开会或是座谈而又需要叫客人接听电话,应到客人身边轻声告知,或是请其出场,向其指示电话所在。

(5)上下班及工作时,只能乘员工专用电梯,而不能使用客用电梯。

(6)因工作需要进入客人房间时,要先敲门,得到客人许可后方可进入。一般来说要敲三次,每次敲三下,每两次之间要间隔几秒钟。在敲门时,还要向客人通报自己的身份,说明自己是客房的服务员,如果敲三次之后客人仍无回应,可以用钥匙轻轻将门打开。

(7)在退出客人房间之前,要站在门边向客人点头微笑致意,而后再离开,并轻轻把门关上。

(8)接听服务台的电话时,应先通报“这里是客房服务,有什么需要帮忙的吗?”在与客人通话时,应注意措词和语气,如果客人有要紧事情,应适当地做记录,并进行复述。

(9)要注意保管好客房钥匙,将钥匙随身携带,不能到处摆放。在领取或交出钥匙时,要作好交接记录。

(10)在客人的房间里,不能随便坐下,即使客人邀请,一般也不要坐下或停留。

(11)不得在酒店和客房内与自己的亲友会面交谈。

(12)不要轻易接受客人的馈赠,假如客人执意要送礼物,则必须请客人留言说明是真心赠送,并请客人写上他的姓名和房间号码。如果没有这些证明,客房部服务员就不能随便把礼物带出酒店。

(13)要掌握拒绝的技巧与艺术。在服务过程中,会碰到客人提出的要求无法予以满足,必须要给以拒绝,向客人说“不”。那么,这时客房服务员就要掌握和运用拒绝的艺术,不能直接、生硬地回绝客人,而应该向客人说明实际情况,用委婉的语言向客人表示拒绝,如果必要的话,还可以向客人作更详细的解释,取得客人的理解和原谅。

(14)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客房服务员应向部门经理报告:

①发现客人的房间有凶器,或是医学专用剂一类的物品。

②原来一人登记住宿的房间却住了两个人。

③客人将自己的宠物带入了房间。

④外来人员出入客房的人数或是频率过多。

⑤在工作时无意中损坏了客人的行李物品。

⑥发现客房内的设备如家具、电器等有缺损或是出了故障。

⑦发现客人患了严重的疾病。

⑧发现客人遗忘了某些物品。

⑨在走廊或是其他地方发现了可疑的人及物品。

另外,对于客人对客房服务的评价,称赞或是批评,也都应向经理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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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服务员规章制度条例 服务员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条例,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员,服务,全文共 36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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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管家部办公室报到上班;

2.在办公室领取楼层总匙及服务员工作日报表;

3.检查及打扫空置的客房,整理已被安排的客房;

4.根据迁出预报的房间号码检查小型食物的消耗量;

5.第一批午膳后继续房间清洁工作;

6.第二批午膳;

7.继续房间清洁工作;

8.补充被耗用的客房小型食;

9.清理及妥善安置清洁用的器材;

10.交回楼层总匙给办公室;

11.下班;

中班服务员:

1.向管家部办公室报到签名上班,执行由领班安排的工作;

2.盘点脏布草送往洗衣房,整理楼层储物室及执行已安排的定期清洁工作;

3.晚餐;

4.从办公室领取楼层锁匙,然后上楼预备工作;

5.开始晚间客房服务;

6.整理已退的客房;

7.盘点脏布草;

8.整理楼层工作向;

9.整理房务工作车;

10.在所属的段落来回巡视;

11.交回楼层总匙到办公室;

12.下班;

夜班服务员:

1.向管家部办公室报到签名上班,执行由夜领班所安排的工作,如听电话,楼层巡视;

2.办公室:

a.整理档案,如团体编房表,团体住客名单;

b.分派杂志,旅游指南,酒店电视节目表等定期性刊物;

c.统计住客每周的房间用品消耗表;

d.准备各楼层早班房间报表;

3.楼层任务:

a.轮流上各楼层巡视,须配带一套楼层锁匙;

b.应住客的特别要求,如加毯,加床,加水等服务;

4.执行特别任务,如准备洗洁剂上楼;

5.执行任务,如检查及填报迷人酒巴的消耗,应付客人的要求;

6.分派报纸给早班;

7.记录特别事项,如住客借用及退还用品,填报迷你酒巴事项,走单情况;

8.交班给夜班领班,并退房匙;

9.下班;

1.客房:

a.房门:留意防盗眼是否妥善

门锁转动是否灵活

开门时是否有响声

大门可否停在全开之状态

大门可否自动关闭

六框是否清洁

防盗链是否安全挂牢

大门双重锁是否操作正常

大门后是否有火警逃生图

大门后之“请勿打扰”是否存在及完好

大门表面是否清洁,有否裂

b.天花板:是否有裂缝,漏水或有小水泡之现象,墙角是否有蜘蛛网;

c墙壁:墙纸和墙边是否有灰尘或破裂脱灰,类擎是否有指印或污渍;

d窗帘:窗帘是否清洁或悬挂美观

窗子的玻璃是否光亮或无破损

窗锁是否关闭安全

e.空调:温度是否适中,风口是否发出声音或有灰尘,冷气摩打运行是否很响;

f.电器:电视机,收音机,电灯等是否操作正常,电视机及机架是否清洁;

g.电话:电话是否操作正常,电话及电话线是否清洁卫生;

h.床:床铺是否铺摺完美,保持平滑,床罩是否清洁卫生且无破损;

i.家具:所有柜,椅是否破损及光洁;

j.灯罩:检查接缝处是否放在后部,灯泡是否藏有灰尘,灯罩是否清洁;

k.衣柜:柜内之自动开关电灯是否操作正常,衣架及挂衣架上是否有灰尘,柜内之柜筒是否清洁;

l.垃圾桶:是否有垃圾存在,垃圾桶内外是否清洁;

m.房间用品:文具等用品是否齐全,烟灰缸是否清洁;

n金属:是否清洁光亮,柜子内外是否藏尘;

o.地毯:有否破坏,清洁程度如何,地毯边是否藏尘,是否有顽劣污渍,如咖啡等;

2.迷你酒巴:

柜台是否有污渍,酒水架是否藏尘,饮料及食品是否齐全,雪柜是否有积雪;

a.浴室:

b.浴室门:门锁转动是否灵活,开门时是否有响动,门的表面是否有破损,弯曲想象及污渍,门柜是否藏尘,双重内锁是否操作正常,门后挂衣架是否松脱;

c.镜子:是否藏尘及有污渍,是否有破裂或水银剥落现象;

d.天花板:是否藏尘,风口是否清洁;

e座厕:水箱是否清洁,盖板及座板是否清洁,去水系统是否操作正常,座厕内壁是否清洁,座厕外壁是否清洁,按手水厕是否太紧或太松及操作正常;

f.洗手盆及浴缸:所有水喉材料,如水喉头、水制等是否保持光洁瓷盆内壁是否有水珠或肥皂渍,冷热水喉是否操作正常,去水系统是否正常,盆内去水塞是否藏有丢发,肥皂碟是否积聚碎肥皂或余渍,浴缸垫是否清洁;

g.去石台:是否清洁明亮,是否被磨花或腐蚀;

h.浴室用品,浴帽、漱口杯、洗衣粉、针线包、肥皂、厕纸、卫生袋、牙膏、面巾纸、毛巾等是否齐备;

气味:是否清新;

i.地台:是否平坦完美无缺;

j.垃圾桶:是否有垃圾存在,垃圾桶内外是否清洁;

房内如在需要修理之物品,不论是电工,木工或其他应填写维修单,送交工程部,修理后必须加以检查;

当酒店设备及任何财物受到损失或破坏时,应立即向大堂副理报告以便处理。

楼层公共区的清洁程序

公众地方---走廊

每天的工作:

1.吸地毯;

2.抹尘——墙壁装饰品,指示牌等;

每周及定期性的工作:

1.清洁地毯边及污渍;

2.用湿布抹地角线;

3.用湿布抹冷气风口,走火牌;

4.用洗尘器或干布加清洁剂清洁墙纸;

5.清洁消防喉及救火箱;

6.清洁墙角及天花板;

公众地方——紧急通道及走火楼梯

每天的工作:

1.抹尘——防烟门,楼梯扶手;

2.打扫及拖抹楼梯;

每周及定期性的工作:

1.清洗楼梯;

2.打扫楼梯墙角与天花板尘网;

3.清洁消防通道;

工作间

每天的工作:

1.扫地及抹地;

2.用湿布抹储存物;

3.摆放整齐客房供应品,布草等;

4.摆放妥清洁工具及用品;

5.锁好布草门;

6.清理用过的布草;

7.收客人要洗的衣服;

每周及定期性的工作:

1.刷洗地板;

2.清洁门及墙壁,天花板;

3.清理杂物;

楼层公共地方及工作间的检查表:

每天早上清洁房间前,楼层领班要先分配好当天的工作给层员工,除房间外,服务员执行清洁被分派的公共卫生,楼层公众地方及工作间等地方会被例行检查,要注意的地方如下:

楼梯通道(前后楼梯):

1.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可有家具或垃圾堵塞楼梯;

2.楼梯间及扶手要清洁;

走廊:

1.通道的壁灯是否熄灭;

2.每天要吸尘二次,地毯污渍要局部清洗;

3.灯罩及其他廊间的物品要保持清洁光亮;

4.走廊将放置的餐车,餐盘及其他物品,要搬回工作间;

防烟门:

1.必须可以随时打开及关闭;

2.没有物件阻碍通道;

员工场所:

1.地板要打扫干净:

2.座厕内外清洁;

3.洗手盆、废纸篓、镜子必须清洁;

4.清洁用具要妥放;

通道喇叭:

1.没有尘,网渍;

2.音乐和音量要适中;

储物室/工作间:

1.文具和其他客人供应品,应放在架上适当的位置;

2.储物柜应该锁好;

3.地面和墙壁要整齐和清洁;

4.客人洗衣要收回洗衣部;

5.失物要交回写字楼;

升降机,员工梯:

1,地面墙壁及门要清洁;

2.每天要早、午、晚共清洁三次;

客房维修与保养程序

地毯洗尘的程序:

1.将查洗尘机的操作,留意插擎、电线、尘袋,喉管等都正常才开始使用;

2.洗尘时,背部要挺直站立;

3.有房尾部开始洗起,顺移至门前;

4.家具需要移动,以便吸其底部;

5.尝试用地毯清洁液去清洁地毯上的斑渍,如污渍很久或面积较大无法清洗时,应通知pa部;

6.地毯边用尖嘴洗尘,亦可用湿布去抹,家具、灯罩及风口等应用特别的配件;

7.电线如无法到达,应转换较近的电制;

8.洗尘机应靠近工作车或墙边;

9.工作完毕后,应倒清尘袋中的垃圾;

10.洗尘机用后应将线收好;

11.检查各用具是否正常操作,配件齐全;

12.如发现任何缺点,应报告给楼层领班;

吸尘机和其他设备的安放:

1.当各员工进午/晚餐或下班后,应加工内吸尘器放回工作间,电线要收好及喉管要放到适当位置;

2.地拖应放在储物室,清洁后挂好;

3.肮脏的浴帘及用后的布草,应要放回工作间,不要留在走廊处,然后送交布草房;

4.清洁桶用后要倒转下来,放回工作间;

5.工作车不要泊在走廊的转角位置,应放回工作间;

6.雪柜的冰要倒清放好;

7.工作车上的布草袋及垃圾袋要保清洁,不得仍放着布草及垃圾。

地毯的日常保护地毯保养:

1.近期的地毯,其纤维绝大部分是人造的,所以在人造方面有很大的相同点,下面为保养地毯的一般守则:

2.吸尘是保养地毯的首要程序,应选用适当的滚筒吸尘器,切记吸尘的工作做得越好,要清洗的次数就越少;

3.在使用任何清洁剂时,要先将清洁剂对地毯的影响,切记假设清洁剂对地毯无影响;

4.避免使用过热或过冷的水清洗地毯;

5.不要将太多的清洁液置於地毯上;

6.避免使用过高酸性或碱性清洁剂;

7.不要试图一次性把很脏的地主洗干净,应待地毯干后重复清洁直到清洁;

吸尘的工作:

1.若要延长地毯的寿命,必须先建立一套适当的清洁计划表,在保养地毯过程中,吸尘是最重要的部分,而且占用大部分的清洁时间,去渍是视手需要而做,通常是在吸尘后进行,任何污渍应尽快清除,日久便会很难清除,普通来说,吸尘是根据以下条件而定:

2.交通很频繁的地方,每天7:30am,清扫地毯垃圾,中午12:00,下午2:00pm各吸尘一次。

3.交通频繁的地方,每天吸尘一次;

4.普通地方,每周吸尘一至五次;

地毯污渍清除程序:

以下是常见之地毯污渍黑点清除法:

咖啡渍:可以用梳打水清洁,再用白色清洁之白抹干;

蜡烛渍:先放一条白色而清洁之布在蜡烛渍上,喷水於该位置后,以熨斗熨热该位置,蜡便会遇热而溶在布上;

原子笔:可用酒精洗,再用白色而清洁之布抹干;

唇膏渍:可用酒精清洗,再用白色而清洁之布抹干;

香口胶渍:可用干冰冷却该香口胶,使香口胶硬化而失去粘力,这时很低容易便可把香口胶拔除,余之小星污渍,可以用酒精,再用无色而清洁之布抹干;

烟渍:若地毯毛已烤焦,须以碎片将其切去;

房间的一般性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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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志愿服务条例:禁止超出能力服务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18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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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志愿服务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志愿服务条例拟禁止超出能力服务,并为参与危险性志愿服务者购买保险,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志愿服务条例:禁止超出能力服务

国务院法制办5月6日就《志愿服务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告知志愿者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为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

主体不限于志愿服务组织

我国志愿服务事业还处在起步阶段,活动开展不够经常,体制机制不够完善,权益保障不够有力,需要在国家层面进行立法予以促进和规范。

征求意见稿共45条,分总则、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志愿服务、促进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

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这两个最关键的概念,在征求意见稿中被界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其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考虑到实践中开展志愿服务的主体不限于志愿服务组织,其他组织、单位开展志愿服务也应当参照适用条例的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单位开展志愿服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和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鼓励志愿者进行注册,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者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登记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

无偿如实出具服务证明

针对志愿服务所具有的人身性、无形性、过程性、时效性、风险性等特征,征求意见稿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志愿服务的启动。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者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也可以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参与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需要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也可以根据有志愿服务需求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提供志愿服务。

二是志愿服务协议。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展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并具体规定了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的情形和志愿服务协议一般包括的主要内容。

三是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是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情况的真实体现,是对志愿者进行激励的重要依据。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志愿者因升学、进修、就业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证明。

四是对志愿者的相关保障。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告知志愿者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开展志愿服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者的隐私;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高校学生服务纳入实践学分

为了促进和扶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措施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有关设施、场所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实行优待;建立健全志愿服务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向社会提供志愿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志愿服务信息。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或者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与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高等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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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服务员规章制度条例 服务员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条例,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员,服务,全文共 6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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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堂、火锅厨房保持整洁、美观,做到无灰尘、无蜘蛛网、无臭味、无污渍。

2、不在食堂、火锅厨房内外乱堆放垃圾杂物,不随地吐痰。

3、坚持每天两小扫,每周一大扫的制度。

4、餐具、厨具等一切用品、物品摆放要整齐、美观,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和更新。

5、非火锅厨房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火锅厨房。

a、坚决执行食品卫生法,切实做到生、熟食品分开摆放。

b、生熟食品用的刀具、砧板、框架要严格分开使用,不能混合使用。

c、一切食具、炊具必须严格进行清洗清毒,未经消毒的器具不准使用。

d、一切食品要做到三防(即防蝇、防虫、防污染),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e、凡是超过食用日期或变质的食品不准食用。

f、新鲜蔬菜要保持干净,必要时要进行水泡,以防农药中毒。

1、凡是火锅厨房工作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体检。

2、每位厨工要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树立为火锅厨师长服务的思想,做到热情周到,积极主动改善员工伙食。

3、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有事要请假。

4、爱护公共财物,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和一切燃料。

5、克己奉公、不徇私情,不多吃多占。饭堂一切用品,未经负责人同意不能借出和私用。

1、注意火锅厨房卫生,用餐后,要对台面进行简单的清理,把剩饭剩菜倒进垃圾桶。

2、依时上交伙食费。交伙食的时间为当月的1至3号,5号未交的作停膳处理。

3、及时开膳、停膳。若中途需开膳或停膳,应该提前一天通知厨工,否则厨工按原定人数、餐数开膳。(学校规定:早餐开足一个月,中途不停膳)。

4、按时就餐。午餐时间为:十点;晚餐时间为下午的四点半。

厨工与火锅厨师长之间应互相体谅、互相沟通,共同搞好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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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全文2024版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服务,全文共 141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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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制定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并将于20xx年10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

(第二〇〇号)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xx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7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四)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民政部门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物业服务和管理应当纳入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房产、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七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

物业区域的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物业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优先、功能完善、资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区域划分的意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区域。

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不便于管理或者已经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区,且其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区域。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区域的备案申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的意见,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定并予以答复。

建设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区域详细分布图,以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一条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区域或者需要调整物业区域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区域。

调整物业区域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物业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一)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且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二)应当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配置独立合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转让、抵押,也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其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过程中,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的设计指标进行审查。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销售许可时,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收益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第十六条 住宅物业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尚未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

决定移交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验收不合格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尚在质量保修期内的,其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对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旧住宅区物业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老旧住宅区的综合环境和物业服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征求老旧住宅区业主意见后,划分物业区域,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或者征收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认定为物业服务关系中的业主。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一个物业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超过三百人的物业区域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物业区域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根据物业区域规模、业主人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老旧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一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也可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业主、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业主所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以及表决规则;(三)起草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五)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业主,前款第二项内容还应当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对前款内容有异议的,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记录、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物业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竣工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上述资料建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三)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物业;(四)审议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草案;(五)依法筹集、管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六)改建、重建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十)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销售和虽已销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以上统计的总和计算。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二)需要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三)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义务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只能由业主担任并履行职责,不得由他人代理。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足;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人数百分之五十的,应当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经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书面报告,接受业主询问;(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相关问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六)组织、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的筹集、使用;(七)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授权,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并公布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八)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工作;(九)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或者放弃履行委员职责;(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五)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的;(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三)不再具备履行职责能力的;(四)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换届选举。逾期未完成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换届选举。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移交,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分摊。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五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二)劝阻、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行为;(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或者提供无偿服务。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提供物业服务;(二)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三)落实安防人员、设施及安保措施,确保安防监控设施正常运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四)维护物业区域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处理;(五)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六)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建立物业服务信息平台,为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七)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八)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九)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五)物业区域内停车位、车库的销售、出租、分配以及使用情况;(六)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七)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二)擅自设置营业摊点;(三)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和信用评价体系,听取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评价意见,将评价意见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服务质量考核的内容;定期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一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业主购买住宅物业后,建设单位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后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交付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城乡规划、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已按照专有部分一户一终端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境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车位、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同一住宅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设施;(七)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新建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十五日前,与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移交承接查验资料。承接查验后,双方应当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第四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下列资料: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三)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四)查验、交接记录;(五)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档保存。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第四十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调整办法、收费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物业服务用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资料的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九十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续聘或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期满仍未决定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九十日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到期终止合同的除外。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与业主委员会办理完全部交接手续,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一)移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资料;(二)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三)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四)移交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及其资料;

(五)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

(六)提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

(七)移交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相关资料、物业服务费用和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交纳记录等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业主可以采取业主直接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成立其他管理机构管理等形式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并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

(三)聘请专业经营单位的方案;

(四)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承担义务。

第五十二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外,影响相邻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三条 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十四条 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第五十五条 物业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五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修缮、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物业使用人和房屋修缮、装饰装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

第五十七条 物业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二)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客厅、厨房、卧室、书房的上方;(三)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架空层、设备层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四)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损毁树木、绿地;(五)违反安全标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擅自占压、迁移燃气管道,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六)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抛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光源等;(七)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在楼道等业主共用部位堆放物品;(八)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九)违反规定出租房屋;(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或者种植植物;(十一)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建设、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区域内饲养前款规定以外其他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携犬只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监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建设、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物业收费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处理和回复制度,并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处理物业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保障。物业保修金不得纳入房屋建设成本。

物业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统一管理。在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维修费用在物业保修金中列支。

物业保修金交存期限为五年。保修期内,物业保修金不足的,建设单位应当补足;保修期满后,物业保修金有结余的,应当返还建设单位。

第六十一条 业主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影响观瞻、妨碍公共利益及其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情形时,业主应当及时养护、维修,相邻业主应当提供便利。

第六十二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共用部位主要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公共照明、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专有车位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电梯等属于业主共有的特种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定期维护、保养,确保使用安全。

第六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物业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经业主大会依法决定,可以根据维修范围以单元(栋)为单位进行表决,也可以采取异议表决,即根据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先行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一)屋面、外墙渗漏的;(二)电梯故障的;(三)消防设施故障的;(四)公共护栏(围)破损严重的;(五)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六)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七)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维修申请后,应当即时核准并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十五条 住宅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负责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并承担相关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的设施设备,其维修、养护、更新等费用,不得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

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应当配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并录入企业信用档案:(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或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在物业保修期内未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所需维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有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用于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保存、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采取暴力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停车位、车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出租停车位、车库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第七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三)未按照规定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或者对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不及时受理、依法处理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五)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未按时审核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七)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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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会议服务合同条例电子版

范文类型:会议相关,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14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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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在会所举办活动的事项,进行了友好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活动项目

1、餐饮:

(1)自助餐。

(2)围桌。

2、会议场地:

(1)一楼西餐厅+户外休闲咖啡座(______㎡)。

(2)二楼大厅(______㎡)。

(3)二楼多功能会议室(______㎡)。

(4)二楼VTP包厢(______㎡)。

二、活动时间

活动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点______分至______点______分。

三、收费标准

1、餐饮:

菜金标准:人民币______元/位,优惠价______元/位。

保证/预计人(桌)数:保证人数______人,如未达保证人数按保证人数收费,超出保证人数按实际人数收费。

2、会议场地:

会议室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家门市价______元/小时,优惠价______元/小时。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1、餐饮费用合计: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2、场地租赁费用合计: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3、本次活动总金额: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4、付款方式:

乙方需提前_______天(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缴纳本次活动预付款,预付款为总金额的_______%金额,即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本活动的定金。若活动取消,定金将不予退还。所有费用在活动结束后全部结清。甲方按乙方的消费金额向乙方提供有效发票。

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

1、活动举办期间,乙方应服从会所工作人员安排,如对会所造成损坏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项目费用的,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日违约金为该合同总额的________%。

六、不可抗力

由于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事件,例如气候,地震、罢工、或司法、政治限制等超出各方合理控制范围的突发事件的发生,导致任何一方不能执行本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时,遭受不可抗拒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均可据此免除本合同项下责任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七、法律效力

1、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和修改,只有在双方授权代表签署补充协议后方可生效。

2、任何一方在合同期间不得无故终止本合同。若因特殊情况确须终止的,须由提出方提前一个月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经对方签署终止协议后方可终止。

八、法律的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出现的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及修改,由双方友好协商,以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

2、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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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全文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31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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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制定了《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专门从事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以自身知识、技能等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由志愿者实施的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共青团组织承担。

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志愿精神,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每年三月五日为浙江省志愿者日。

第二章

第八条 省、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志愿者协会提出申请,成为志愿者协会的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和健全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制度,制定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措施;

(二)制定志愿服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培训、考核、管理、表彰,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和理念教育;

(四)根据志愿者要求,开具志愿服务绩效证明;

(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六)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

(七)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志愿者协会协助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内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

第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招募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告志愿服务计划,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志愿者注册参加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档案,制定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三条 服务组织应当统一志愿服务标识。志愿服务标识的式样、使用及管理办法由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服务组织进行重大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提前十五天将志愿服务计划报同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案,并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十五天内,将志愿服务活动情况报同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查。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后,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浙江省志愿服务》

《浙江省志愿服务》

(一)获得所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三)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四)自身需要他人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五)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六)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教育和培训;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标识;

(七)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帮老助弱、帮孤助残、支教助学、环境保护、社区服务、科普宣传,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可以订立志愿服务协议,明确服务的内容、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告知有关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给予答复。

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根据服务项目需要,对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进行必要的专项服务培训,并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识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或者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等保障。

第二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包括下列来源:

(一)政府财政支持;

(二)社会捐赠或者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和志愿者的监督。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资助的财产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

捐赠者和资助者依法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招考公务员或者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对志愿服务有贡献的志愿者。

第二十七条教育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把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范围,并将青少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大专院校和中学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并将其纳入社会实践课或者综合实践活动课。

第二十八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以及对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第三十条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服务组织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服务对象的过错,或者其他原因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依法获得赔偿或者补偿。

第三十一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志愿服务对象或者其他相关人员造成损失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志愿者追偿。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名义、志愿服务标识进行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公安、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侵占、私分、挪用志愿服务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到省外、境外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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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健身预付消费条例 健身房服务合同

范文类型:条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健身房,服务,全文共 28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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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服务交易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预付费休闲健身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办卡事宜

1.办卡种类、费用及支付方式

2.使用权限

□ 该卡记名,仅限甲方本人使用;甲方将卡转让他人时,□不需 □需 支付转让手续费___________元。

□ 该卡不记名,可由任何符合条件的持卡人使用。□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该卡□ 能 □ 不能 与乙方其他优惠促销活动同时使用。

3.有效期限

(1)记名的计次卡、计时卡、储值卡不设有效期限;不记名的计次卡、计时卡、储值卡有效期限自___________ 起为_________(不少于三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有效期限届满后卡内仍有剩余的金额、次数或时间的,乙方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2)时效卡:甲方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成为乙方会员,会员资格的有效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拥有在有效期限内按照乙方承诺不限次享受约定服务的权利,有效期限届满后会员资格自动终止,不产生卡内余额。

乙方在非法定节假日暂停营业超过24小时或甲方按照约定办理暂停服务手续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

4.使用范围

□ 仅限单店使用,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连锁门店通用,通用门店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承诺提供的服务内容

1.卡内包含项目:□ 器械健身 □ 有氧团体课程 □ 游泳 □ 洗浴 □____________________ 。

2.另收费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店内公示项目和价格为准)。

第三条 甲方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重要事项告知方式

乙方向甲方告知调整营业时间、暂停营业等重要事项,应当采用店堂告示及□书式 □电子邮件

□传真 □短信 方式。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消费者因出国等自身原因提出退卡的解决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转卡、换卡、补卡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 份,甲方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份。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请消费者仔细阅读背书条款及经营者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经确认无误后再签署姓名资料。

消费者(甲方):经营者(乙方):

国籍: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编号: 住所:

性别: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

休闲健身卡号: 经办人: 电话: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网址:

签订时间:年 月 日签订时间:年 月 日

通用条款

一、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在办卡前向乙方详细了解休闲健身卡的种类、费用、使用权限、包含项目等相关内容。

2.甲方应当提供有关自己身份、健康状况方面的真实信息,按照乙方要求进行健康测评,并在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有关信息变化时及时告知乙方。

3.甲方应当保证在休闲健身时身体状况与所参加的休闲健身项目相适应。

4.甲方应当遵守乙方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得实施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他人健康的行为。

5.甲方应当避免携带贵重物品或将贵重物品转交乙方代管;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随身物品,并在休闲健身后按约定腾空公共更衣柜。

6.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指导或提示使用器械、设施及休闲健身,对器械、设施有疑问或身体不适时应当立即停止休闲健身并向乙方求助。

7.双方约定甲方可以转让休闲健身卡的,转让的期限、金额、次数为卡内剩余使用期限、金额、次数。

8.乙方拥有对休闲健身场所的正当经营管理权。

9.乙方应当为甲方的身份、健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10.乙方应当按照约定为甲方提供休闲健身服务环境,无正当理由不得暂停营业或缩短营业时间。

11.乙方应当在休闲健身场所内配备指导人员,向甲方告知或提示参加休闲健身项目、使用器材或设施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后果。

12.乙方应当在休闲健身场所内配备符合规定的救护救生设备及救护人员。

13.乙方对休闲健身器械、设施设备负有保养、维护责任,并确保休闲健身器械、设施设备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二、法律责任

1.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由于不可归责于乙方的第三方侵害等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合同解除

1.甲方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尚未持卡休闲健身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乙方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2.乙方在休闲健身卡有效期限内的下列行为属于《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简称《指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在双方协商不成时,甲方有权参照《指引》规定解除合同:

(1)擅自提高承诺的服务价格;(2)缩短休闲健身卡的有效期限;(3)减少承诺的卡内包含项目;(4)关闭单店休闲健身卡所属门店;(5)增加休闲健身卡使用的限制条件。

3.当甲方有下列行为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民法典》第97条处理善后事宜,但不得不合理地拒绝返还相应预付费用:

(1)隐瞒患有严重危及自己或他人安全、健康疾病的;(2)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经劝阻拒不改正的;(3)实施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他人健康行为的。

四、合同的效力和组成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未尽事宜,《指引》有规定的,甲乙双方承诺按照《指引》规定执行;《指引》未规定的,可按照经甲方确认的《会员须知》、《入会协议》等书面文件执行,或由双方以书面形式予以补充。前述书面文件或书面补充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乙方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甲方责任、排除甲方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引》规定为准。

五、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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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服务员规章制度条例 服务员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条例,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员,服务,全文共 4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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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一位ktv服务员都必须要坚守岗位,不准到无关区域乱窜、闲谈、忠于职守,保证宾客安全,勤巡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解决不了的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

二、ktv收银员填写单据时,字迹清楚,书写工整,不可遗漏。

三、ktv服务员要讲标准普通话,对客人热情、礼貌、周到、责任心强、服从管理,与本部门员工通力合作,遵守员工守则,做好本职工作。

四、负责检查各部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请维修项目。

五、ktv服务员必须要熟练掌握服务技能、清洁标准,保持部门各部位设备洁净、物品整齐、空气清新、环境优雅。

六、客人等待服务时间限定为60秒,不得超过规定时间,不得冷遇客人。

七、ktv服务员要提醒客人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不要擅自减少部门所规定的服务流程并根据客人的要求合理安排。

八、拾到任何遗留物品,要立即上交部长或主任,之后由主任交付总台大堂副理保管并做好记录以备存查,如客人认领,须通过大堂副理,请客人详细描述物品特征(如手机、bp机请其讲出机号拨打验证)出示有效证件并登录备案,方可返还,如长时间无人领取,上交公司另行处理。

九、客人到达时,应马上有礼貌地打招呼,并根据客人的要求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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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29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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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制定了《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xx《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20xx《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条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鼓励、推动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鼓励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以及社区服务、应急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学校应当将培养志愿服务意识纳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鼓励大学和中学学生参加适合自身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本市确定每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三月五日)当周集中宣传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七条上海市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市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提供服务,依法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帮助本辖区内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第九条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自己的章程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以及慈善、救助等社会组织根据社会公益活动、应急援助以及举办文化、体育、科技等大型活动的需要,可以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委托给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组织、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尊重志愿者本人的意愿,根据其时间、能力等条件,安排从事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其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安全、卫生等必要的条件或者保障。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一条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其身心特点,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第十二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三)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或者保障;(四)向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二)尊重志愿服务接受者的意愿和人格、隐私等权利;(三)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四)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活动宗旨、目的不符的行为;(五)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及时告知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有志愿服务需求的组织、个人的申请,或者根据社会实际需要,确定志愿服务活动项目。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向社会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将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六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目的、要求,以及申请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志愿者。

第十七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与志愿者之间、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与志愿服务接受者之间,可以根据需要就服务的内容、期限、要求及其他必要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根据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对志愿者进行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可以根据志愿者的要求,就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出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一般应当避免安排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

在特殊情形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

第二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或者借用志愿服务的名义进行营利性和其他违背志愿服务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志愿者组织可以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等形式,筹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支持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志愿者组织筹集的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应当用于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误餐补贴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来源及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志愿者协会应当定期将本市的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发展状况、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录公务员、招聘员工、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表现的志愿者。

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表现的志愿者,其所在地区、单位应当予以鼓励和关心。

第二十九条对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褒奖。需要市人民政府褒奖的,市民政局和市志愿者协会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未经登记,擅自以志愿者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志愿者组织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志愿服务接受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市志愿者协会、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也可以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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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会议服务合同条例电子版

范文类型:会议相关,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7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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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召开“______________会议”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定于20__年12月6日为甲方组织本次会议。并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包含会议代表的接送、会议室租赁、会议设备租赁、用餐、住宿等)。

2、甲方向乙方支付会议组织服务费用共计:59500元(大写:伍万玖仟伍百元整)。

3、甲方20__年12月8日前向乙方支付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费用。

第二条 合作期限

会议时间:自20__年12月5日至20__年12月7日止。(以实际发生为准)。乙方在有效期限内安排好会议所需的全套服务,甲方未按照乙方服务内容执行的,视为合同已执行。

第三条 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对于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的秘密信息(如技术秘密、客户资源等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合同终止而免除),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因工作需要而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财务顾问、审计机构、法律顾问提供或公开外,在未经对方同意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1、因甲方原因单方面取消会议,视为违约,乙方无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任何费用。

2、因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五条 其他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有进一步合作意向,可于任何时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其协议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盖章后即生效,二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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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修订说明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25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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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制定《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制定该条例的过程如何?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修订说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志愿服务是一项自愿、无偿地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高尚的社会公益活动,对弘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增强公民社会责任意识,倡导良好文明社会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我省的志愿服务活动始于1993年开展的以青年为主体的志愿服务活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志愿服务队伍不断扩大,服务的内容和领域越来越广。据统计,目前全省已有近3万支志愿服务队,有注册志愿者145万余名。十多年来,全省累计向社会提供了9600多万小时的志愿服务,有5700多万人次从中受益。

我省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围绕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在扶贫帮困、帮老助弱、社区服务、环境保护和大型公益活动等众多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志愿服务已经被省委省政府纳入省级文明城区考核体系。但是,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协调,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和社会对志愿服务的保障和激励等不明确,一定程度影响了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因此,制定《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用地方性法规来调整、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显得十分必要。我省志愿服务活动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为志愿服务立法打下了实践基础。宁波市、杭州市分别于20xx年、20xx年进行志愿服务立法。近年来,广东、山东等省(区)先后制定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这些的立法实践为我省制定条例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借鉴。因此,我省制定志愿服务条例时机已经比较成熟。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近几年的省人代会上,有不少省人大代表提议案,要求制定志愿服务条例。20xx年9月,团省委正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立法建议。同年底,省人大常委会将《浙江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列入20xx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20xx年3月,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团省委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5月,在研究了大量国内外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草稿。7月,条例草案在经过反复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印发全省各设区的市人大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和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a同时,起草小组有关人员先后到省内外开展调研,广泛听取了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8月,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地、各部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后形成了条例草案。8月31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共7章35条,对立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志愿服务组织的主要职责、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的范围和要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保障和激励、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的规定。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是: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名称。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xx年立法计划,由我委提请审议《浙江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虽然目前参与志愿服务的主体是青年。但还有大量非青年年龄段志愿者参加的志愿服务组织存在。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志愿服务不仅仅是青年志愿服务,还应该包括各个年龄段人群的志愿服务。如果把立法调整范围从青年志愿服务扩大到所有年龄段人群的志愿服务,将更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逐步建立社会志愿服务体系;更有利于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得到政府和社会的保障和吏持。从外省、市近几年的立法情况看,也逐步由最初的青年志愿服务立法转为志愿服务立法。因此,我们将条例名称改为“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二)关于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协调。目前我省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形式多样。各组织之间联系比较松散,志愿服务资源整合难度大,社会化动员程度低,亟需有一个综合协调机构来指导、协调。借鉴外省和我省杭州市、舟山市成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或类似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志愿服务活动的成功经验,省委、省政府已批准成立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团省委。因此,条例草案第四条相应地规定了:“省、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共青团组织承担。”

同时,为了规范志愿服务组织,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省、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志愿者协会提出申请,成为志愿者协会的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第九条对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关于浙江省志愿者日。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每年三月五日为浙江省志愿者日。”1963年3月5日,毛泽东同志发出“向雷锋同志学习”的伟大号召。设定每年三月五日为浙江省志愿者曰,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为人民服务的雷锋精神,也是为了对志愿者奉献精神的肯定,以促使社会更积极地倡导弘扬志愿精神,更热情地支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四)关于志愿服务的保障和激励。志愿服务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承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也不可行的。要使志愿服务事业得到全面、可持续地发展,必须建立相配套的经费保障机制。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志愿服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赠或者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三个方面。为了鼓励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捐赠、资助,条例草案在第二十五条对社会捐赠、资助作了具体的规定。此外,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对志愿服务的激励措施。

(五)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第三十条强调了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过错或者其他原因,志愿者受到损害后志愿服务组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志愿者的积极性,增强志愿服务组织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感。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志愿者过错使服务对象或者其他相关人员造成损失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法律责任,提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尽心尽贵。避免过失造成损害。另外,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分别对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名义、志愿服务标识进行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以及对侵占、私分、挪用志愿服务经费的,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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