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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条例问责方式包括(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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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最新给邻居的留言条例文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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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给邻居留言条例

三楼的中国台湾朋友:

您好!

我们是生活在一栋楼里的邻里,虽然未曾相识,但最近却常常被您那优美动听的琴声所困扰。每天早晨六点,你的琴声就开始在小区上空飘荡,直到晚上十一点还未停止。在此,我谢谢你的琴声,它不仅陶冶了我的情操,更丰富了小区的精神文化;同时,我也为你勤奋刻苦的精神所钦佩。

现在,有件小事想和您商量一下:你看能不能把你弹琴的时间稍微改变一下呢?毕竟,每个人都需要片刻的安宁。谢谢!

同楼的邻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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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根据《民法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31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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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概况

1.甲方装饰住房系合法居住。乙方为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经市建委有关部门审定具有民用装饰《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

2.装饰施工地点:_________区___________路____弄(村)____号___楼____室。

3.住房结构:____________房型______房_____厅_____套,施工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4.装饰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5.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6.总价款: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材料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工费: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费:_____________________

垃圾清运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税金(___%):____________

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7.工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工期_______天。

二、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表》。

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可收取甲方提供材料价款保管费,费率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三《主材料报价单》。

3.乙方对甲方采购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4.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三、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执行db08-62-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31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____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_________方设计,施工方案。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详见附件四)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6.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规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7.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____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详见附件五《工程质量验收单》)。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通过竣工验收,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和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五、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工程款付款方式列下表:

2.工程结算:详见附件六《工程结算单》。

3.工程保修期________年。须工程款全部结清,甲、乙双方方能签订《工程保修单》(详见附件七),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签章之日起算。

4.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施工结束须开具发票。

付款时间付款百分比金额

对预算设计认可签订合同之日___元,第二次付款时扣除

合同签订后开工后二到五天___%元

施工过程中工期进度过半___%元

竣工验收当天___%元

增加工程项目签订项目变更表___%元

注:装饰工程有形市场另有规定的,亦可按市场规定办理。

六、其它事项

1.甲方工作:

1)甲方应在开工前一天,向乙方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_________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或部分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x等应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2)做好施工中因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影响邻里关系等的协调工作。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计管线,负责到所在地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2.乙方工作: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

2)指派______________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对其行为乙方应予认可。如更换人员,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3)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各种共用设备管线。

七、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付乙方________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________%支付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的____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4.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或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八、纠纷处理方式:

1.因工程质量双方发生争议时,凭本合同文本和施工企业开具的统一发票,可向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商请调解,也可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拆。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人民提起诉讼。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经双方签字(在有形市场签订的合同须经市场管理部门盖章见证)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要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十、其它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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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关于20部门要求各地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6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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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公安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新闻办、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工委等20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贯彻落实

通知要求,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确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工作机制作用,全面掌握当地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确定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确保校车安全。各地要按照《条例》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条例》的实施办法,设定合理的过渡期限,细化完善《条例》的要求,对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以及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把校车服务的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

通知指出,有必要提供校车服务的地方,要以县为单位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在保障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订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依据本省级人民政府设定的过渡期限确定服务方案实施的时间和步骤。要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校车服务方案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经地市级人民政府统筹,报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各省要加强对县级校车服务方案的指导协调,在县级校车服务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省级校车服务方案。

通知强调,要保障过渡期期限内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载客汽车都取得校车标牌,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为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专用校车。县级人民政府要针对过渡期大量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的实际情况,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订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组织建立并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凡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员都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要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强化对在过渡期内仍可以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但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的管理,使学生接送车辆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今年秋季开学后开展一次专项治理,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停靠上下学生的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据悉,国务院已批复同意建立由上述20个部门组成的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7月5日,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总结了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条例》情况,分析校车安全管理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特别是20xx年校车安全管理工作。20xx年秋季,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开展全国《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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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土地买卖协议书付款方式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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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经过甲乙两方根据相关民法典等规定,公平公正,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署以下协议。

一。地块概况

该地段位于长丰县双墩安置区,土地证号:_____。土地使用人:张三,使用面积为200平方米。用途:住宅。

二。转让方式

1、甲方把是地段转让给乙方,土地转让的总价格为人民币____,乙方将该地段的转让款,分三期付给甲方,以银行打款凭条为证明。最迟结款日期应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

2、甲方需要在转让之前,确保该地段没有任何建筑物,无任何纠纷。

3、甲方需要负责依法提供相关的依据,并且配合乙方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等。

4、如果乙方要求过户,甲方需要提供所有的相关手续,并且过户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如果因为甲方的原因不能办理过户手续,那么甲方应该退回所有购买土地的转让款项,并且按照赔偿,支付乙方按照让款的总额千分之五。

5、甲方需要把原政府规划许可证件、集体使用证、安置协议等等证件交给乙方,以便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6、甲方需要积极地帮助乙方解决所有关于土地手续办理的相关事宜,该土地转让之后,产权归乙方所有。

三、其他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需要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且签订相关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矛盾、争执,经过调解无效的,提请法院

裁决。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过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甲方:

身份证号:

证明人: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身份证号:

证明人: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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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46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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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甲方):__

地址(甲方):_____

职工(乙方):_____

使用说明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其类别(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变更的范围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单位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依法就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八、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明确,或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九、签订劳动合同时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并不得单方涂改。十、本文本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乙方(职工):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__________。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试用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条录用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______________。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__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七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满,有第二十五条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约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一、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乙方依照第二十二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依照第二十条约定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第二十四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五)依照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条 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三十一条 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终止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条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__________。

十四、其他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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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员工承诺书条例

范文类型:承诺书,条例,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14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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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服从公司工作调遣与指令。

二、严守公司商业机密;如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愿接受公司或者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责任。

三、本人合同期满前因故必须离职时,愿按《劳动合同》中双方协定的提前日期尽早提出辞职申请,并经公司批准、交接完毕后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愿按公司规定接受处罚和承担法律责任。

四、对所掌握的公司的重要技术和重要资源或其他重要秘密,或者公司根据合同对他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信息,严格保守,不得用于从事损害我公司利益的事情,也不得利用这些资源或商业秘密投靠我公司竞争对手或自己单独开设同类公司。

五、不从事、不帮助别人从事与我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不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利益。

六、在公司任职期间,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公司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八、离职之后仍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3年内 。本人认可,公司在支付给员工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员工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九、员工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非经公司事先同意,不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公司、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

十、因工作需要员工必须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公司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公司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十一、员工离职或者公司提出解聘要求时,员工须返还全部属于公司的财物,包括记载着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十二、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营销设计、管理方案、配方、工艺流程图纸、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公司记录等等。本承诺书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等。

十三、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发生下述行为的,公司有权追究本人责任:

1、误导客户: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曲意解释规则、售后规则,或擅自修改、变更合同或资料、私自篡改或曲意解释产品说明书内容,夸大或进行虚假承诺,向客户隐瞒风险事实、不正当影响客户意向选择;

2、代签名:在合同及各项正式文件等公司规定需客户本人亲笔签名的相关资料,非客户本人亲笔签名、代客户签名或唆使他人代客户签名;

3、以公司名义修改或变更合同条款,签订、变更、废除任何合约、款项;

4、提供虚假客户资料,如假学历、假身份证明、假担保、隐瞒或伪造等行为;

5、参与商业欺诈:擅自以甲方名义签发、修改、变更合同条款或与客户签订附加合约;串通客户欺骗公司等行为。

十五、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六、如员工违反本承诺书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其年收入30倍的违约金 ;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公司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我的聘用关系。

十八、本承诺书自本人入职签字之日起生效。本承诺书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门。

承 诺 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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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银行借款申请书怎样写 银行借款申请书上的还款方式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银行,全文共 7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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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______生产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____年__月____日,位于______镇,邵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______合作社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红薯种植及其深加工、产品销售业务,积极利用本县的富硒资源,大力发展防癌抗癌的富硒红薯种植、加工项目。我社建有富硒红薯种植基地1200亩,在______镇____工业区内建有占地面积9.13万平方米的加工基地,拥有淀粉加工流水线1条及手工无矾粉丝加工流水线5条,配备了粉丝冷冻库2个、烘干车间1个,可以一年四季生产加工手工无矾纯红薯粉丝,产能达到500吨/年,年产值20xx余万元,并积极带动广大社员和周边村镇600余户红薯种植户、加工户增收500余万元。

我社资源丰富、营运能力较强,总体经营情况良好,在经营过程中遵纪守法,注重诚信,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我社研发成功的手工无矾粉丝绿色安全,该独创技术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生产的手工富硒无矾粉丝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产品供不应求,粉丝售价从技改前的传统手工粉丝每斤6元卖到了现在的手工富硒无矾粉丝30元每斤,产品附加值得到了大幅提升。近几年随着对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加强,使得广大消费者对绿色食品的需求在未来几年内将保持快速增长,这将会为我们生产和推广绿色安全的手工无矾粉丝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及机遇。

为了不失时机的抓住市场给我们提供的发展空间和良好机遇,今年我社将扩大富硒红薯的种植规模和原料的储存量。目前,我社已与_____、______等乡镇的社员和农户签订了4000亩的富硒红薯种植收购合同,与湖南______供应链及各特产店、商超签订手工富硒无矾纯红薯粉丝供应合同500吨。因扩大经营规模和增加原料存量,自有资金不足,特向贵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期限一年,还款来源为合作社的经营收入,恳请批复。

特此申请!

____公司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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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机关单位病假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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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

自从到**局以来,因工作原因我便常年患有痔疮,最近又感觉心脏有所不适,我本人怀疑可能与痔疮有关。近来发现痔 情越发严重,大便干 大便出血需大量饮水,非常疼痛,现在已到了坐立不安的地步,只能躺下。我知道我的请假势必会对当前 全局工作造成损失,经过思想斗争和深思熟虑后,我本着留 着青山在不怕没柴烧的长远思考决定请假,当然这出于客观病情。具体请假时间,需医生定夺。

请领导批示 勿探望!!! 李

敬礼!

请假人: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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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准则和纪律条例学习心得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29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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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的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主题,在xx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任务。党中央把这项工作列为今年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并以此为出发点,深入研究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管党治党靠什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党纪和国法的关系。

遵循这个正确方向,历时一年多修改,新的《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已于近期颁布。新修订的两项法规,主旨更加鲜明,内容更加科学,指向更加清晰,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贯彻了系列重要讲话的精神,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了坚强纪律保证,在党的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一、修订的内容贯穿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思想

两项法规的修订,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与修订前相比,我感到,最大的亮点是解决了四个方面问题:一是解决了纪法不分的问题。原《准则》和《条例》的内容与法律法规混同现象严重,导致管党治党不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尴尬局面。修订后的两项法规紧扣“六大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删除了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使纪律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二是解决了条例准则交叉的问题。原《准则》中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凝练正面倡导不足,禁止性条款过多,没有体现自律的要求,与党纪处分条例有重复,“廉洁”主题不突出。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条例》,并借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表述,向全党提出 “四个必须”“八条规范”,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的廉洁自律规范。三是解决了全面的问题。新《准则》把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全部纳入制约范围,实现了规范对象的全覆盖、无例外;新《条例》也明确“六大纪律”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和底线,并将党的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收入条例,上升为纪律规范,使违纪行为的处置一个不漏。四是解决了从严的问题。新《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新《条例》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在对行为的标准设置上,尺度高于法律,在对行为的后果处理上,尺度重于法律,既固化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实践导向,也强化了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的治理理念。

二、深刻理解两项法规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意义

制度源于实践。党的以来,党中央在全面从严治党上持续探索、不断实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言出纪随,严明政治纪律和规矩,强化巡视监督,遏制腐败蔓延、形成有效震慑。新的法规充分汲取了最新的实践成果,把继承传统和改革创新结合起来,增强了从严治党的系统性和实效性。

1、体现了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要求。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治必依据法规。新的《准则》和《条例》就是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依靠理想信念宗旨的引领,依靠严明纪律作保障,把党章中关于对党员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具体化,形成明确而严格的标准,为广大党员干部提供了标杆和戒尺,使全体党员干部的行为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严到位、管到份,真正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保证全党思想统一、步调一致,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

2、体现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挺在前、落下去。修订后的两项法规,首先为党纪“减负”,剔除了与现行法律有重复的内容,在法律底线之前为党员划定了一条纪律底线,使纪律先于法律做出反应,管住了“破纪”到“破法”的中间地带,堵塞了小错酿大祸的漏洞,阻断了不正之风和腐败滋生的通道;同时,更为党纪“加码”,将各类纪律事项整合成6大纪律,突出政治纪律,把没有成文制度规定的政治规矩纳入到处分条例里面去。通过开列负面清单,让全体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不守纪律、不讲规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3、体现了守纪律、讲规矩的要求。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作为党内的重要法规,新的《准则》和《条例》相互配套,一高一低、一正一反,既包括党纪硬约束,也包括中华民族历史传统中的“规矩”,是全体党员干部的行动指南和行为准则。全体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只有恪守两项法规,把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才能在全党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以优良的党风带政风促民风。

4、体现了治标与治本的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通过持续高压反腐,基本解决了党员干部“不敢腐”的问题,修订出台的两项法规是中央从制度层面探索解决 “不能腐”、“不想腐”问题的有力实践。新《条例》突出问题导向,坚持纪严于法,进一步扎牢了党规党纪的制度笼子,努力解决好“不能腐”的问题,新《准则》立根固本,树立高尚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努力解决好“不想腐”的问题。两者各司其职又辩证统一,形成了内外兼修、标本兼治的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

三、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新的《准则》和《条例》既是对党的各级组织的有力约束,也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学习贯彻两项法规是各级党委(党组)、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共同责任,必须全党一起抓、全党一体执行。我认为,核心是抓好两点,即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

1、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落实。《准则》和《条例》的贯彻执行,党委承担主体责任。要按照中央、中央纪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好我市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纪委、组织、宣传和党校要加强沟通协调,将两项法规宣传教育纳入“大宣教”格局,纳入党校所有主体班次的学习,尤其是对各镇和部门主要领导要进行专题培训,使《准则》和《条例》真正入脑入心,掀起学习《准则》和《条例》的高潮。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两项法规过程中,要发挥表率作用,敢于负责、敢于较真,同一切违反纪律的行为作斗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在严明纪律中体现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2、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职责。要找准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定位,既要立足当前,聚焦目标任务,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又要着眼长远,坚持标本兼治,把纪律挺在前面,监督检查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切实转变惯性思维,从线索处置、纪律审查到执纪审理各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准绳,真正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情况作为检验评价工作的标准,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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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赞助策划书宣传方式 赞助策划书赞助意义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全文共 11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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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教”,近年来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从徐本禹老师放弃大好前途奔赴大山,承担起年轻人该有的责任,挥洒着大学生的激情开始,无数有志之士,尤其是饱含一腔热血的大学生开始反思他们作为当代“天之骄子”的责任和义务,也有越来越多的人追随先行者的脚步,用自己的方式奉献社会,成就自我,让稚嫩的肩上多了一种担当,让年轻的脸上多了一份坚定。

作为校园中非常活跃的一股力量——阳光家教社,自然在这方面也有自己的责任和行动。作为当代社会最幸运的一群人,我们从这个社会获取了太多资源,因此,我们有责任为社会带来一些东西。即使没有伟大壮举,我们依旧可以用自己特有的方式为社会服务。我们已经做公益家教三年了,有着丰富的经验,特别的履历,在寒暑假也想在贫穷闭塞的地方留下自己的影子和脚樱此次活动由家教社统一管理统一规划。

l .活动名称:

_年武汉职业技术学院阳光家教社阳光夏令营之暑期支教活动——宜昌秭归夏明翰红军小学

l 活动流程:

本次活动由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校团委——阳光家教社主办,整个活动分为以下流程:

1. 阳光家教社对整个活动进行策划、宣传

2. 团队的招募、选拔、考核、培训

3. 物资准备、联系媒体

4. 支教开始(_-7-1~_-7-12)、媒体报道

5. 返回、媒体报道、总结

l赞助商回报方案

1. 外媒宣传:

阳光家教社成立于_年11月24日,是由我校张义波同学以“传递爱心,回馈社会”的宗旨发起并创办的爱心公益社团,_年9月正式在我校注册,成为校团委直属公益社团。阳光家教社以其弘扬爱心,回馈社会的爱心之举得到学校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支持,其事迹曾被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环球时报,美国华人网等多家媒体报道,创始人张义波也获得诸项荣誉称号。合作媒体对本次活动进行半程或全程跟踪报道,并且关于支教活动的信息至少有5个版面,关于公司的部分的信息(如名称、logo、简介,对支教地的祝福语)也会出现在纸媒和网媒之中。

2、校媒宣传

校内广播台、校园报、武职人杂志、人人网、武职阳光家教社官方微博(新浪和腾讯)、qq空间等会有出现“阳光家教社携手某某公司暑期支教行”活动的宣传报道,网络媒体上会有专题主页,同时会包括简短的公司简介和logo、官网、名称等出现在活动的报道之中。

3、活动物料宣传:

(1)暑期支教活动前期宣传、中期支教过程、后期成果展示的所有宣传物料,如喷绘、海报、横幅、传单、展板、帐篷以及活动总结所用ppt等均可印有公司logo、网址、名称等信息;

(2)所提供给支教地孩子和老师的礼品,如笔、本子可由印有公司名的物品以捐赠的形式进行报道宣传,如“某某公司爱心包裹"

4、其他回报

(1)以阳光家教社的名义向公司颁发一面锦旗,并书写一封感谢信作为回报。

(2)支教纪念册和纪录片中的拍摄中穿插部分公司的内容和信息。

希望双方可以彼此达成合作,共同受益,并且为宜昌秭归山区和支教行动付出自己力所能及的力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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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54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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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下面是草案的详细内容,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服务居民群众,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促进社区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委员会组织运行、履行自治职能、协助相关工作及保障机制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居民委员会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指导、依法自治、社会参与,服务居民群众,形成居民区治理合力。

第四条(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在居民区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发挥自治功能,推动建立健全居民区治理架构。

第五条(政府指导)

市、区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其职能部门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设施建设等给予具体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六条(社会协同)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居民区建设和治理。

第七条(工作创新)

鼓励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居民区实际和居民需求,创新服务形式,拓展自治内容,不断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设置)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人口规模、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等因素,按照便于居民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原则设置。

居民委员会的设置、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成员与组成)

居民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依法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接受居民监督。

居民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工作需要下设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开展楼组、弄堂等组织形式的居民自治活动。

第十条(居民会议)

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依法召集和主持,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二)审议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评议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四)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居民会议有权依法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撤销或者变更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居民委员会以服务居民为宗旨,承担下列主要任务:

(一)组织居民制定并遵守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召集居民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决定,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二)调解民间纠纷;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和引导居民区内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居民区治理,开展社区协商;

(五)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六)组织居民对基层政府及居民区相关公共服务单位进行工作评价;

(七)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居民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居民自治章程应当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居民自治章程对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制度和行为规范、监督评议等基本自治事项作出规定。居民公约对本居民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具体事项进行规范。

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居民应当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第十三条(自我教育)

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居民遵守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促进社区和谐。

第十四条(自我服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推动居民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三会”制度)

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形式,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居民区公共事务,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引导居民有序参与自治事务。

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形成机制,通过居民小组长、楼组长等征集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提高来自居民或者居民小组、群众活动团队的议题比重。

第十六条(居务公开)

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真实公布下列事项,接受居民查询和监督:

(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的有关情况;

(三)社区协商成果的落实情况;

(四)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五)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涉及全体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评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工作评价机制,提高居民评价的权重,以居民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为重点,评价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接受居民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听取居民意见,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人民调解)

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法律、法规、国家的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及时化解与居民有关的矛盾、纠纷,促进居民区的和谐、稳定。

第十九条(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做好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日常运作的工作制度。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讨论决策住宅小区公共管理事务,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由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引导其以自治方式规范运作。对涉及大多数居民利益的物业管理事项,居民委员会有权督促业主委员会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并形成决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鼓励和推进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经合法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同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职责或者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在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做好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十一条(动员社会参与)

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引导居民区生活服务、公益慈善、文体活动、纠纷调解等社会组织和群众活动团队、志愿者参与居民区服务和管理,动员居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向居民开放资源、履行社会责任,共同参与居民区建设和治理。

第二十二条(社区协商)

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居民区联席会议等形式,组织居民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民警、志愿者以及居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群众活动团队等的代表,就社区公共事务,开展民主协商。

对协商确定需要居民委员会落实的事项,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向居民公开,接受监督。受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应当及时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政府和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协商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二十三条(协助公共服务)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区教育、文化体育、消费维权和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等公共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协助公共管理)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人口管理、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社区矫正等公共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其成员、居民、志愿者等协助做好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工作,对在本居民区内发现的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社区安全等问题及时予以劝阻,同时上报街道或者乡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并支持、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执法和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五条(协助公共安全)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居民区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减灾救灾等公共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协助行政事项的规范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委员会协助行政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制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行政事项清单;对清单以外的协助行政事项,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办理。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民委员会承担或者直接给居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

对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的行政事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工作条件和信息支持,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证明事项的规范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制定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范围清单,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及经审核批准的政府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需要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事项,纳入清单范围。

对清单以内的事项,居民委员会应当使用印章出具证明;对清单以外的事项,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出具证明。

第二十八条(对政府及公共服务单位的评价)

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的考核,应当听取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进行评议,评议意见应当作为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反馈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其对相关单位进行管理或者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反映民意)

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收集居民的意见、建议,对居民反映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无法协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居民委员会能力建设)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学习社会工作知识,掌握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不断提高服务居民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区治理实际,通过加强分类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开展专业培训等方式,帮助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提高组织和引导居民自治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日常工作制度)

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接待、联系、服务居民的工作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通过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方式,保障工作运转,方便群众办事。

第三十二条(经费和设施保障)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社区服务经费和自治项目经费以及办公用房、居民区公共服务设施,由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市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范管理、勤俭节约、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居民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方便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人员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聘任为社区工作者,享受相应的待遇保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居民区服务和管理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社区工作者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专业化支持)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居民区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在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安排和监督下,提供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业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

第三十五条(信息化建设与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居民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收集、整合居民区基础数据,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提高居民区服务和管理效率提供支撑。

鼓励居民委员会推进自治方式的信息化,拓展自治渠道和平台。

公安、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向居民委员会提供人口、房屋等基础信息和有关政务服务信息,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居民委员会未尽义务的处理)

居民委员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居民会议予以纠正;必要时,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违反协助行政事项规范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民委员会承担或者直接给居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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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学习物业管理条例心得最新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4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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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可起诉

按规定,新建小区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首次交付使用满两年。经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同意,可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以往,不少小区出现业主以各种理由聚焦物业费。《条例》规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交纳。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被解聘物业拒不撤出可向法院起诉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交接手续,并需向新物业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等相关资料。

未履行告知义务并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所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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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卫生室财务管理制度条例最新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卫生,财务,全文共 14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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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院年初要根据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结合以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详实编制年度收支计划,提交全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编制收支计划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3、卫生院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收支计划,不得随意调整,如有较大调整,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1、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坚持不超收、不漏收、不乱收的原则。

2、各项收入必须坚持由卫生院财务收取,必须坚持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统一使用,任何个人和科室都不得代收费和截留,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及帐外帐。

3、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或白纸条收费,严禁收费不开票。票据必须专人保管,要严格进行票据登记、缴销制度。各种票据不得转借,不准虚开、多开或套开金额,一经发现以上行为,按党纪政纪及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4、收费处要当日缴存各项收入,单位及个人不得坐支和挪用。

5、健全收入管理监督机制,收费处所报的各项收入,财务部门必须与各科室进行认真核对,杜绝收入不报、瞒报或少报的现象发生。

1、卫生院的支出及成本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财政规章制度、财务制度、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等财经法规、纪律以及卫生院年度收支计划。

2、各项支出必须凭合法的原始凭证报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经济业务的内容、单价、数量、金额、出示凭证单位公章、填制凭证人员姓名、经济业务的用途、经办人员签名、实物类验收人签名等必备要素,并且必须坚持一支笔签字审批制度,原始凭证要做到内容真实合法、数字准确、手续完备。

3、在支出核算中,要严格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确保成本核算准确,真实反映卫生院的经营成果。

4、本卫生院要按月足额提取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并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金,使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应收款项的管理制度,对“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的管理。首先严格控制“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的产生;再次就是对已产生的“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要及时催收,并经常核对余额;对“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应实行担保人负责制,做到谁担保谁负责,有效控制坏帐的产生。

1、本卫生院设置会计机构和专职会计人员,为会计人员安排合适的办公场所,添置必备的办公设备和用具。报账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要按时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2、会计工作要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等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实物保管、收费等工作。

3、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监督机制。会计、出纳、实物保管岗位要严格分设,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实物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主管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及实物保管。

3、本卫生院保正会计人员工作的稳定性,会计主管调动要严格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4、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不得造假帐,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本单位按月核算,每月及时报送会计资料至县卫生局。

5、会计人员要及时将会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要妥善保管好会计档案,不得任意毁损会计档案;借阅会计档案,必须严格办理借阅手续;销毁巳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应由本单位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并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的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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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大学生无偿献血倡议书带条例 学校义务献血倡议书

范文类型:倡议书,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学生,学校,全文共 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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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

也许你们并不相识,但当他挣扎于生死边缘之时,正是你的鲜血,将他留在了人间,留在了亲人的身边,留在了这个充满阳光的美好的世界里。

"我不认识你,但我谢谢你",应该是他醒来后最真诚的表达。而也正是这句朴实的话和那张幸福的笑脸,让你的生命,有了新的意义。

这将是另一种血缘。你所付出的,只是5%的鲜血。而你得到的,却是一个人深埋在心里的.一生的感激。小姑娘走在海边,将被海浪冲到沙滩上的海星一个个抛向大海。有人说:"你这样,也救不了所有的海星。"而小姑娘却说:"我救不到所有的,但至少我可以救起我能救到的.。"每天有多少人因为少了这份热血而离我们而去,我们不得而知;每天又有多少人因为有了这份爱心而重获新生,我们也不得而知。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因为你的一份热情,便又会多了一个人,可以幸运的留下来,享受这阳光雨露和美丽人生。

你还需犹豫吗?血,是弥足珍贵的,而你的热情会赋予她新的意义。你的奉献能重塑濒临的生命,你的热血能温暖人们的心灵。不要再犹豫。我们相信你有100%的爱心,你所需的,只是一点勇气。

来吧,拿出你的勇气,献出你的爱心,这是我们这个年龄应有的热情和冲动。

来吧,加入我们的行列。让我们一起,将自己沸腾的热血化作一个个跳跃的音符,为整个世界谱写出更加美丽和谐的乐章。

倡议人: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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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56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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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本条例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规范、标准;

(三)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四)对下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

(五)组织建设工程质量执法检查;

(六)巡查、抽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七)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八)调解在建建设工程和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

(九)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建设工程采用先进技术,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材料。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项目机构组成;

(三)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和质量检查人员的岗位证书;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面证明文件;

(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二)现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三)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四)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合格文件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未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开工报告。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后,应当及时制定《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监督责任人员。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送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对相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燃气、供热、给排水、电气、信息、智能、电梯等专项配套建设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担保。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交施工图审查单位,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成果报告;

(三)建设工程结构设计计算书和建设工程节能计算书;

(四)有关专项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意见。

按规定需要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的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型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三)超限高层建设工程;

(四)专业技术性较强,需要设计单位指导施工的建设工程;

(五)设计单位建议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设计代表的责任和酬金应当在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二)有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三)有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产品质量要求。

建筑材料和建筑装修材料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由其承担质量责任。但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导致建设工程质量隐患或者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监理建设工程师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履行职责。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应当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分部工程、单位建设工程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真实、完整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其他监理文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同意的,不得使用。

监理单位对违反建设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的行为以及发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通知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同时通报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拒不处理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结论应当真实、准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经检测不合格的检测项目应当立即通知委托检测的单位,同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施工图审查单位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对所报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审查部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单位审查。

第四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通过自检认定建设工程项目达到竣工条件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同时送交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设工程技术资料,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的竣工认可申请,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

城市规划部门作出的认可意见应当签署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及附件名称栏中。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对住宅小区附属设施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参加,并由业主代表签署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施工单位所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建设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

(三)参与验收的业主代表签署的认可意见;

(四)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住宅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

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当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和纠纷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及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单位责任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和赔偿责任。

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承担保修责任后,可以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三十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因建筑装修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隐患或者结构破坏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建或者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发生质量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受理通知。

第三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质量调解纠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调解意见。

第三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投诉之后,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送达当事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降低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吊销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建设工程隐患拒不处理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责任单位处以五万元的罚款;监理单位未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合同价款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降低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吊销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罚款,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单位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

第四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给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建设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调解的;

(六)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的;

(七)其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17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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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立法焦点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6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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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那么《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立法焦点是什么?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立法焦点,欢迎大家阅读。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立法焦点

焦点1 今年年度立法计划 目前已编制完成

去年起,泉州拥有地方立法权,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微信、微博等渠道广泛征集立法建议,同时采取广集民意与面对面听取政府职能部门意见相结合方式,进一步研究筛选出各方意见比较集中、具有泉州地方特色、符合泉州立法需求、立法难度相对较小、群众容易接受的10个立法项目。

“既考虑了初具立法权的立法能力问题,也考虑到立法计划审议项目、预备项目、调研项目的构架问题。”陈力平说,我市20xx年年度立法计划目前已编制完成,其中城乡管理与建设类3部,环境保护类3部,历史文化保护类4部,具体是1个审议项目、4个预备项目和5个调研项目。

焦点2 泉州立法条例 今年两会将审议

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立法程序包括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法规草案的起草、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报批、公布等。

“立法条例为地方立法工作定规矩,关系到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水平,对于建立健全我市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陈力平主任说,与立法法是“管法的法”一样,立法条例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依据。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从去年4月中旬开始,市人大常委会就组织人员开始着手起草立法条例草案,并多次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依法进行审议。

目前,《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已经过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审议,并提交市委研究和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审核把关。今年“两会”期间,将重点审议《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

焦点3 泉州首部实体法 最快9月可公布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作为第一部实体法立法项目,是今年立法计划中的审议项目,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起草相关法规草案。”陈力平说,去年11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落实立法计划项目工作会议,有关起草单位和相关单位近20个市直部门参加,会上要求制定法规起草工作方案,明确提交法规草案的时间表。预计第一部实体法将于今年4月份进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该部实体法一般要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表决后,再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向社会公布。”陈力平主任说,按照以往市里双月开人大常委会,省里单月开人大常委会,如果审议工作一切顺利,今年9月份或者11月份就可向市民公布。

焦点4 城管立法已纳入今年年度立法计划

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是民生热点问题,有很多市民拨打热线,希望能为城市管理立法。

“城管何时立法?城市随意摆摊设点问题何时能有效解决?城市配套设施何时能配套健全?”昨天上午,家住市区丰泽新村的王小姐就针对城管立法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对此,陈力平表示,“城管”在中国各个地方都是个热门问题,媒体也都很重视,市人大常委会也有把这个问题考虑到立法计划当中。“有关城市管理的立法已被定为20xx年年度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我们已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在今年6月份提出相关草案的初稿。草案要先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才能正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陈力平说。

焦点5 餐饮环境污染防治 待时机成熟可立法

近年来,泉州餐饮业蓬勃发展,在方便市民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油烟、异味、污水、垃圾、噪音等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市民正常的生产生活。

日前,早报联合泉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考评中心发起“畅通城市血管”特别行动,并针对如何解决餐馆油烟直排问题召开座谈会,会上大家呼吁为餐饮业立法。

陈力平表示,在最初研究筛选出的22个立法项目中就包含了《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但在综合考量后,没将其纳入今年的立法计划当中。下半年市人大法工委也将考虑20xx年的立法计划,待时机成熟,会考虑为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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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餐饮规章制度的奖与罚 餐饮规章制度与员工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条例,适用行业岗位:餐饮,职员,全文共 5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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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食品存放隔墙、离地距离均应在10厘米以上。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2.建立入、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各类食品要按品种分开存放。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3.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4.主食、副食分区存放。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厘米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5.冷藏、冷冻柜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厘米)、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6.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7.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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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培训机构线上发展方案 培训机构线上宣传方式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培训,全文共 7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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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是一门以传统文化、树德立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并普及法制知识,培育学生养成规则意识和尊法意识的重要学科。但一直以来它又是被“忽视”和“边缘”化了的一门学科。目前,我校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没有专职教师,日常的“线下教学”工作基本是由语文老师或者其他科任老师兼任。

在疫情期间,我校小学道德与法治学科根据教师发展中心安排,积极参与“停课不停学”的“线上教学”工作。从2月10日--4月17日,连续10周,结合当前的疫情、社会问题及学生的需求,开设了《分辨真伪,争做文明小市民》、《勇战疫情,科技助力》、《合理消费--疫情下的消费观》等18节“抗‘疫’”主题课和68节的新授课,对学生建立良好的三观,如何应对疫情等各方面起到了积极、及时地引导作用。因各种条件限制,未能完全实现“线上教学”的及时反馈和对学生的生活实践的具体指导、跟进。

1.了解真实情况,做好统筹规划

(2)就道德与法治学科的教材内容设置简单的问卷调查,了解哪些内容学生已掌握,哪些内容需要开学后再强调,做到心中有数。

(3)根据调查情况做好学习进度的登记,规划好开学后的做好课时安排。

2.精选教学资源,做到提前备课

今年开学后的教学工作和以往都不一样,老师和学生肯定会更加忙碌,特别是教学时间安排上会趋于紧凑,一般情况下,老师们会以“考试”科目为主进行精心备课和上课,那么像小学道德与法治学科就更需要做好提前备课,为了减少时间和精力的付出,从以下方面进行准备。

(1)针对教材内容收集优秀教学设计和案例,结合班级学情整理和修改。

(2)结合教材内容收集相应的音、视频资料,根据单元主题进行归档备用。

3.精心研究教材,做好教学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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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追加担保合同补充协议 追加担保方式的补充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6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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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民再一字第_______________号

申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汉族,本县________农民,住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汉族,本县________农民,住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汉族,本县________农民,住________________。

本院依据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中民抗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指定,再审申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与被申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被申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申诉人以被申诉人________系在实施拆房中受伤,其所拆房屋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承风险的全体合伙人的业务,全体合伙人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因而要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的规定,申请追加以上合伙人为本案再审共同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证据显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仅有申诉人一人作为乙方,与________作为甲方签订《拆房协议》,承诺乙方确保拆房安全。且原审卷内并未发现作为乙方的申诉人主张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申诉人向抗诉机关申诉时提供其他合伙人签名的的“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及证人证言等,仅表明申诉人与他人之间曾有合伙关系;申诉人与他人之间对合伙债务分担的争议,与原告原审依据《拆房协议》提起与两被告发生的雇员受害赔偿争议之间的诉讼标的,既不属于共同亦不属于同一种类。申诉人再审提出追加被告分担合伙债务的主张,与原审原告提出的侵权诉讼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申诉人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争议,与原审争议依法不成立必要的或者再审可以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争议。因而申诉人再审主张追加的其他合伙人依法不属于原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再审对申诉人原有合伙人不予追加为共同被告,并不妨碍申诉人依法另行主张合伙权利。__________市人民检察院_____市检民抗字(_____)第23号民事抗诉书也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仅以“申诉人提供了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及证人证言等新证据”为由提起抗诉。据此,再审对于申诉人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依法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要求追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案再审共同被告的申请。

本裁定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本裁定的合法性持有异议,可以于裁定书送达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院印)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书记员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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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3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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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邮政建设和管理,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邮政建设和管理,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邮政部门应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广州市邮政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级市邮电局负责其辖区内的邮政管理。

规划、城建、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组织邮政部门编制邮政通信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邮政局(所)的布局,按每处服务半径要求设置:市中心区为零点五公里;边远农村为五公里至八公里;其他地区为一点五公里至三公里。

城市规划部门应将邮政局(所)建设列为公共建筑配套设施。邮政局(所)的建设标准:一等支局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千平方米;二等支局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千平方米;三等支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五百平方米;邮政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每个支局还应配置不少于五百平方米的邮件装卸、转运场地。

依据城市规划建成的邮政局(所),必须专门用于邮政业务,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新建、改建的城镇住宅小区、工矿区、开发区,应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建设邮政局(所)。

第八条邮政局(所)由建设单位出资建成的,按建筑成本价与邮政部门结算;由邮政部门自行建设的,征用土地的地价,按市政设施征地标准执行。

第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和设施时,建设单位应与邮政部门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就近安排或另行建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另行建设的邮政局(所),建设单位应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原有面积与新建面积差额的补偿,按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需要设置邮政服务机构的车站、机场、港口、宾馆、院校和厂矿企业,应无偿提供场所,由邮政部门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经有关部门批准,邮政部门设置邮政报刊亭、邮筒等设施,所占用的场地无偿使用。

第十二条城镇新建住宅必须在首层防盗门外,设置与住户号数相应的标准信报箱;有围墙的住宅、办公楼群应在大院出入口处安装标准信报箱群或设立收发室。

第三章行业管理

第十三条邮政部门对专营的邮政业务实行统一经营和管理,对非邮政部门经营的邮政业务实施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下列邮政业务由邮政部门专营:

(一)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包括速递文件业务);

(二)机要文件和机要刊物寄递;

(三)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的发行和集邮品的制作;

(四)邮政编码簿的编印和发行;

(五)国家规定由邮政部门统一经营的其他邮政业务。

第十五条县级市以上的邮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个人经营或代办邮政业务。

经营邮票、集邮品或者代办速递文件业务的,应向县级市以上邮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应经邮政部门批准,签订代办合同。

第十六条经营邮票、集邮品或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邮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不得进行下列经营活动:

(一)销售国家禁止流通的邮票和集邮品;

(二)销售自制集邮品;

(三)邮票和集邮品的进出口业务。

第十七条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制作邮包的封装盒和信报箱等邮政通信用品,应符合国家或邮电部规定的标准。

不符合标准的邮政通信用品,邮政部门不予收寄。

第十八条县级市以上邮政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邮政通信市场的管理。

第四章服务与保障

第十九条邮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用户交寄的邮件、汇款和储蓄存款,负有保密和保护的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情况。

第二十条邮政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撕揭邮票,冒领汇款;

(二)故意延误邮件传递时间;

(三)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通信服务;

(四)拒绝办理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五)擅自改变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邮政局(所)应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布营业时间、经办业务种类和资费标准。在邮筒(箱)上标明开取信件的次数和时间。

第二十二条邮政局(所)应按规定的投递方式、频次、时限、服务要求,迅速、准确投交邮件。

第二十三条邮政用户提出超出邮件投递服务规定的要求,邮政部门可给予办理,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特殊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新建单位、住宅或商品楼宇具备下列通邮条件的,由其产权所有人、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到当地邮政部门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邮政部门应在六十日内予以通邮:

(一)具备邮政车辆或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通行条件的;

(二)有标准地名和公安部门统一编制门牌号码的;

(三)已按规定设置信报箱或收发室的;

(四)住宅小区或单位所在地区已按城市规划部门要求设置邮政局(所)的;

(五)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已办妥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邮政部门对未具备直接通邮条件的地区、单位或个人的邮件,集中投放一处。用户也可以到邮政局(所)租用信箱自取,或申请特殊投递服务。

第二十六条邮政部门应设置用户监督电话和意见簿,对邮政服务质量的投诉,应在十日内答复用户。

第二十七条邮件代投人员和收发人员对所接收的邮件负有迅速传递、依法保密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撕揭邮票或冒领汇款。

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及时退还邮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收件人领取给据邮件或汇款,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并在相关单式上盖章或签名。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或冒用邮电徽、邮旗等邮政专用标志和邮政标志服;

(二)伪造或冒用邮政日戳、夹钳、邮袋、信报兜等邮政专用品;

(三)在邮政局(所)门前、出入通道和邮政设施前停放车辆,设摊摆档;

(四)涂污或损毁邮筒、信箱、邮政报刊亭、邮政编码牌等邮政公用设施;

(五)非法拦截、检查、扣押邮政运输车辆和邮件;

(六)妨碍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危害邮政人员的人身安全;

(七)利用邮政通信渠道进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

第三十条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和邮政工作人员执行任务,进出港口或者通过检查站、隧道、渡口、桥梁,应优先通行。

第三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邮件运输、投递和收取邮筒箱信件的车辆,发给特准通行证和停车证。持有上述证件的邮政车辆执行任务时,在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禁行路线和禁停路段规定的限制,但要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

第三十二条邮政车辆或工作人员在运输或投递邮件途中违反交通规则时,交通民警应就地处理后放行。因违章情节严重或发生交通事故不能放行的,交通民警应迅速通知邮政部门协助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由于邮政部门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邮政储蓄存款、汇款被冒领的,邮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用户赔偿损失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城市规划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市以上邮政部门会同工商、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邮件损失或汇款被冒领的,由该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如发生邮件被私拆、隐匿、毁弃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市以上邮政部门视其情节处以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邮政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邮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州市人民政府过去有关邮政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没有抵触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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