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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员辞职了还可以起诉吗(20篇)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离职可以取公积金,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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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辞职申请书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全文共 5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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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成校长:

您好!我是国际学校周末的代课老师xxx。我的主要工作是每周六日两天到xx国际学校为高一高二年级学生讲授雅思基础课程。

无奈最近学校课业繁重,我有两篇论文要发核刊,不断地修改论文的过程已经令我精疲力竭。而且我们周末安排的上课因为xx国际学校在郊区,早上打车过去走高速都要一个多小时,这样为了保证不迟到我们就必须早上六点之前就要起床,时间飞逝,转眼我也在这里带了半年的课了,马上就要入冬,天气渐凉,以我现在的状态很难起得这么早,这样也势必会影响到后面的课程。现在我自己时间紧任务重,国际学校这边的雅思课程又安排的是听说读写四门都要带,这和其他机构一个老师专攻一门课程的安排实在是相差太远,每周要备四门的课工作量对现在的我来说太大,我也不能随便备一下就去给学生讲,这样太不负责任了也违背良心。所以再三思考我决定还是以学业为重,忍痛辞掉xx国际学校周末雅思代课老师一职。

感谢机构给我这个机会,让我能站在这个讲台上给孩子们讲课。在备课讲课的过程当中我自己也学到了很多新知识,还对以前学到的内容做了复习回顾、加深了印象。孩子们虽然不太听话总是闹事,但认真学习的时候还是很可爱的。我会铭记这段经历,也希望以后有机会可以再合作。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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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医务工作者辞职申请书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医务,全文共 3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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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院领导:

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申请书

我是怀着十分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的。自我进入医院之后,由于您对我的关心、指导和信任,使我在护士行业获得了很多机遇和挑战。经过这段时间在医院的工作,我在护士领域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表感谢。我已准备好离职,并且做好工作交接,以减少因我的离职而给医院带来的不便。

非常感谢您在这段时间里对我的教导和照顾。在医院的这段经历于我而言非常珍贵。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医院的一员而感到荣幸。我确信在医院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是我整个职业生涯发展中重要的一部分。

再次对我的离职给医院带来的不便表示抱歉,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

祝医院领导和所以同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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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普通员工简短的辞职信

范文类型:辞职信,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3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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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信。 入职至今,进入公司工作的这段时间里,得到了您和公司各位同事的多方帮助,我觉得我非常快乐,也非常幸运,为此,我非常感谢公司各位同事,衷心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帮助和信任。 在过去工作的这段时间内,我在公司工作的很开心,生活很充实,感觉公司的氛围就和一个大家庭一样,大家相处融洽和睦。

但由于个人原因,经再三考虑我决定辞职。我知道这个过程会给您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对此我深表歉意。待公司招来人员后我会尽快完成工作交接,以减少因我的离职而给公司带来的不便。按照劳动法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即最迟于xx年12月29日正式离岗。

在此对我的离职给公司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同时我也希望公司能理解我的实际情况,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xxx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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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学生会辞职信

范文类型:辞职信,适用行业岗位:学生会,学生,全文共 17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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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校团委、学生会领导暨学生会指导老师:

我叫XXX,现任校学生会学习部部长,因我个人原因,我经过慎重考虑,决定申请退出学生会学习部并辞去部长职务。

光阴荏苒,岁月如梭。在此我首先非常感谢学生会同仁、校团委领导及指导老师一年多来对我 的信任和关照。 这段时间,我认真回顾了这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觉得来学习部工作是我的 幸运,我一直非常珍惜这份工作,这一年多来领导对我的关心和教导,学长学姐们对我的帮 忙让我感激不尽。

在工作的一年多时间中,我学到很多东西,无论是从工作方面还是做人方 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感谢领导对我的关心和培养,每每回顾上一学期的学习、工作、生活 等情况,我的感悟、感想、感受都非常的深刻,许多工作生活的场景都依然深记在我的脑海 之中, 虽然有些不是亲历亲为但还是认真落实自已历所能及的事, 这一路走来,虽不是鲜花满地,也不是荆棘密布,有的只是波澜不惊,缓坡小 溪。从以前只会按照上级要求办事到现在能独立策划、组织各种活动,我经历了一个由不会 到会,不好到好的过程,而且在处理各种问题的时候我总会放开自己的思路,大胆的去想, 大胆的去做。我知道这是组织给我的,我很感激!

初入学习部时,带着几分迷茫、几许期望,对学习部的组织性质、工作宗旨、理念等认识不够透彻,只觉得它似乎是一个可以磨砺自己的舞台。在经历了一系列的活动后,我才真正体会到了学习部在学生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从而我坚信自己当初的选择没错!学习部工作的历练使我变成了一个有责任感、使命感的人,做事时能为全校的利益而思考,为自己的工作而努力。同时培养了自己良好的组织、协调和合作能力,使我懂得了合作、向他人求助、虚心接受指导的重要,也学会了在某些时候耐心等待的必要,并在处事过程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在与人合作交往中学到了平日从未涉及的知识。

升为部长后,我觉得我各方面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凭着极大的热情和干练的处事,赢得了同学们的好评。在工作中,我学会了为人处世、怎样开展读书活动,怎样协调好学习部各成员之间的关系,怎样处理好学习部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怎样动员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怎样提拔和运用良才,怎样处理好学习与工作之间的矛盾等。

在学习部一年多的时间里,我也很荣幸认识了我们校团委的各位老师、校学生会主席、各位部长、同学们。我和大家一起辛勤的为校团为学生会服务,不论炎寒酷暑,都默默无闻的付出的精神感到感动,能认识你们是我最大的荣幸。 由于自己现在是大二且学习压力比 较大,因此花在学弟、学妹身上的时间就相对少了。 我和熊同学已经报了学校的培训活动 为明年的考试作准备, 还有着手几天后的英语四级考试, 再加上我们学习的时间不像大一那 样充足了,还有很多的机械软件等着我去学习的, 我决定明年去报 UG 数控培训等等一系列 培训,所以在征得同学们的同意之后,我们班确定了以学好专业课知识为首要任务,一切以 学习为主、积极参与院、校学生会等部门举行的活动为辅。作为班的的一员,我和其他班委 积极组织策划各种有意义的班级活动,通过策划活动,锻炼了我的决策能力;通过组织开展 活动,锻炼了我的组织协调能力;通过与同学、老师的交往,锻炼了我的交际和口头表达能 力----更为重要的是担任学生干部增强了我的工作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虽然在工作的时候 会占用比较多的学习和休息的时间, 但只要妥善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 我认为这是很值 得的。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我很高兴能够进入学生会和各位一起工作,学习,在我们的通 行中,我学到的很多。但现已大二了,学习至关重要,又面临严重的就业形式,及父母的强 烈要求,我不得不升本! 因此我不能再为同学们服务!在此,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 学生会正式提出辞职。望老师您能批准。 离开这个大家庭,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学, 很舍不得,舍不得老师们的譐譐教诲,舍不得同学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 也愿团组织学 生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挥优势,扬长避短,祝愿学生会有更大的发展! 人走心不走,人不在 心还在!组织要我的时候我会第一时间赶回来。

我希望老师能理解我退部的原因,我们学习部还有许多工作能力强的学生,他们正在为学习部而努力奋斗!

愿学生会团结奋进,更上一层楼!

此致

敬礼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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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采购辞职报告书

范文类型:辞职信,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采购,全文共 3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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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从去年x月中旬进入本公司到现在,在这近x个月的时间里承蒙各位领导的关心和厚爱,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这段时间的工作对我本人的帮助非常大,学到了很多东西,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怀感激!但遗憾的是,在这段时间里,我感觉自己还是不能很好地融入到公司的工作氛围里,故特向公司提出辞职!在今年x月份的工作结束后,我将离开公司。做出这个决定对我个人而言是相当困难的。作为公司进出口贸易采购部的一名成员,我的离去可能会对公司近期内的网络信息收集,部分客户的联系沟通带来一定的损失。我会在剩下的工作时间里尽力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并在离职前交接好手头的工作以尽量减少或避免这些损失。

希望公司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

辞职人: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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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物业保安辞职申请书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物业,保安,全文共 9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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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xx领导:

您好!

我在小区物业保安的时间也没有太长,我每天都特别认真的对待我自己的这份工作,和各位业主的相处也是相当的融洽,但是现在我的身体越发的不好,让我实在没有办法支撑接下来的工作了,为了各位业主能生活得有保障,我现在向领导提出辞职。

虽然我真的是很喜欢这份工作,对于我的离开其实并不愿意,但是我必须要这么做。平日里我以保安的身份四处巡逻,一遇到人就会相互打招呼,并且小区的业主们都是那样的温和,好相处,大家就好像朋友似的,就算相互之间可能不太知道名字。每次我巡逻的时候都非常的开心,甚至那些业主们都会时刻关心我们物业的活动,经常来与我交流。大家的相处都非常的好,我想我可能再也找不到像这样的一份工作了。我非常的享受这样的一份工作,本来我是想要能够一直在这份岗位上做下去的,但是医院给我的噩耗,让我不得不重新思考自己的未来。

那天我腰疼得难受,方才去到医院检查,这一查医生就建议我不能再做现在的这份工作了,必须要把腰保护好,万一是遇到有什么危险,就我这个腰可能完全没有办法与歹徒做斗争。我想这样的我实在没有办法维护各位业主的安全了。所以思来想去,仍旧决定辞去现有的这份工作。毕竟我不能将各位业主置于危险之中。现在我的身体基本算是不能久坐久站,所以这份工作上,强度较大的巡逻工作我也是很难承受的,我觉得我现在离开是的选择。

本来自己是想要在这份岗位上有更长远的发展的,看着自己所在的岗位,自己每天面对的业主们,陪伴我一同工作的同事们,我心中的不舍之情油然而生。只从完全没有想过自己会因为这样的原因而离开物业,当真正到达这一天时,心中真的是相当的难受,更加不知道应该用何种的语气来描述这份情感。我想着都是整个物业,整个小区的业主带给我的。纵使我就要离开了,但是我会带着大家的期待,带着大家的笑容离开,我想之后的我依旧可以在新的岗位上成长得特别好,更会在之后造就一番我自己的未来。

待工作交接结束,我就要好好调理我的身体了,希望我可以将自己的身体调整好,以更好的精神来面对未来的工作,尤其是之后在工作的同时,必须要时刻注意身体锻炼,让自己有一个很好的身体,这样才能面对之后的工作。当然,也希望物业能继续与业主们和平共处,希望之后的物业仍旧这么温馨、祥和。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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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个人原因辞职信20字

范文类型:辞职信,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3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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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领导:

您好!

您好!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

我来公司一年了,很荣幸自己成为xx公司的一员。在公司工作一年中,我学到了很多知识与技能,结识了很多的工作伙伴。十分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栽培和信任,也十分感激公司给予了我在这样的良好环境中,工作和学习的机会。

但是我因为个人原因需要辞职,我要去继续进修学业,因此,我不得不忍痛离开热爱的岗位。如果将来完成学业公司还需要,我还是十分愿意为公司效力。

我期望在xx年xx月xx日之前完成工作交接,请领导安排工作交接人选。在未离开岗位之前,我必须会站好最后一班岗,我所在岗位的工作请领导尽管分配,我必须会尽自己的职,做好就应做的事。

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并请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祝您身体健康,事业顺心。并祝公司事业蓬勃发展。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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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个人辞职申请书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3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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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xx年xx月份进入天开学校的,在一年的工作当中,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得到了很多人的帮助,在这一年当中,我从一个刚毕业的学生慢慢变成熟,在专业知识方面从不懂园林绿化到现在有一定的了解,其中不断的进步,与学校的培养是分不开的。在这里我感谢大家,感谢学校。x年前在学校时,我就感觉胃一直不舒服,也吃了不少药。过年时检查,医生建议我不能再吃辣椒,胃需要慢慢养。由于个人的原因,我不得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希望能与今年x月xx日正式离职。

对于由此为学校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时也希望学校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为盼。

离开这个学校,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确实很舍不得,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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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离职信范本范文

范文类型:辞职信,全文共 177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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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董事,离任义务,立法规制

从时间维度而言,董事负担的义务可分为两大类,即在任义务和离任义务。在任义务是指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所应承担的义务。离任义务,是指董事从公司去职以后所应承担的义务。董事义务与董事身份具有密切联系,是一种典型的身份性义务。因此,各国公司法几无例外地承认“董事义务始于任职”,并且大多对董事在任期间的义务作了详尽罗列,此种重视程度甚至超过对董事权力的赋予。(注:正基于此,有学者认为,传统公司法“首先是强化董事的义务而不是强调董事的权力。”参见张民安著:《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页。)与此相适应,学者对董事在任义务的研究亦可谓“趋之若骛”。问题是,董事离任以后是否仍然应当对公司或其股东承担某种义务?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此种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何在?立法规制的原则和方法如何?离任义务的范围多大?等等,诸如此类问题均有待研究。本文拟从立法规制的角度对董事的离任义务作一初步探讨,兼及我国《公司法》相关条款的修改。

一、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传统理论的危机及其重构

(一)对董事义务理论基础的传统解释及其危机

1.大陆法系国家的解释

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理论多以民法中的“委任说”和“说”作为董事义务的理论基础,即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是民法中的委任关系或法定关系。(注:参见范健、蒋大兴著《公司法论》(上卷),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1-393页。)因此,董事应当根据其受任人或人身份,承担受任人或法定人的义务。而所谓委任关系和法定关系,系产生于委任契约和法律规定。前者是基于高度信赖而由双方行为成就的法律关系;后者是以双方行为为基础,根据法定的单方授权行为产生。以此理论显然难以解释董事的离任义务。因为,董事离任以后,其与公司之间即不再存在委任契约和法定关系,自然无须承担所谓受任人或人的义务。因此,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普遍未对董事的离任义务作出明确的要求。

2.英美法系国家的解释

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理论多以“信义关系说”作为董事义务的理论基础,即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是信义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注: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此一信义关系,我国学者常以信托关系称之。但据有关学者考证,“信义”一语使用范围更广,在英美法系国家现被广泛用于法、合伙法、公司法、甚至银行法领域,其具体含义视特定法律关系而定。因此,在公司法领域中解释董事与公司的此种关系时,将其称为信义关系更为妥当,故本文亦称之为信义关系。前述观点详见张开平著:《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9-150页。)因此,董事应当根据其受信人(fiduciary)的身份,承担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所谓信义关系,从本质上来看,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不对等(non-arm‘s lengh)的法律关系。即受信人处于一种相对优势的地位,而受益人或委托人则处于弱势地位,受信人作为权力拥有者具有以自己的行为改变他人法律地位的能力,而受益人或委托人则必须承受这种法律后果。法律为了保护受益人或委托人的利益,防止受信人滥用其权力,以确保双方的信任关系,即要求受信人对受益人或委托人负有信义义务。(注:参见张开平著:前揭书,第151-152页。)信义义务源于衡平法中的信托法,是信托法规则和理念在公司法中的类推运用。以“信义关系说”来解释董事的离任义务也面临诸多理论难题:

首先,信义关系的基础是当事人间的差别地位,即受信人处于一种相对优势的地位,而受益人或委托人则处于弱势地位。但在董事离任情形下,相对公司而言,离任董事并非总是处于优势地位,有时反而居于劣势。因此,将离任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解释为信义关系,并赋予离任董事信义义务缺乏客观基础;其次,信义义务源于信托法,基于信托的一般理念,无论对信义义务做何种解释,均应包含依赖的成分,即信义义务是出于对受信人的某种实实在在或推定的信赖而生的义务。但董事的离任,往往不是因股东(或公司)对其丧失了信任,就是因其本身对所任职的公司失去信心,因此,信义义务所赖以成立的某种程度的信赖,在离任董事和公司之间可能并不存在。

正基于此,英国法院在1986年的Island Export Finance Ltd v.Umunna一案中曾明确拒绝以信义义务约束离任董事的行为。该案的案情如下:

Umunna原是IEF公司的一名经营董事。1967年他为IEF公司与喀麦隆邮政局签署过一份契约。1977年他因与公司不和而辞职。随后他用自己公司的名义从喀麦隆邮政局得到两份订单。IEF公司指控Umunna违背对IEF公司的信义义务。法院驳回了这项指控。Hutchison法官认为,一个公司的董事不能仅仅因为他曾与公司之间存在过信义关系,在他辞职后就拒绝其利用他在担任董事时所获得的知识去寻找商业机会。(注:当然,在本案中,法官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有其他一些理由,详细内容可参见张开平著:前揭书,第269页。)

从Hutchison法官的论述看,显然他并不认为离任董事与公司之间仍存在信义关系,按这一逻辑,离任董事自然无须承担基于信义关系而生的信义义务。

3.小结:传统解释的危机根源

综上可知,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传统解释,都无法为董事的离任义务提供理论支持。这是因为,两大法系有关董事与公司之间关系的传统理论无一例外均是建立在在任董事基础之上的,是针对在任董事的地位,为解释在任董事的义务而构建的,这些理论本身在逻辑基础上存在先天的缺陷,自无法直接类推于解释离任董事对公司所负担的义务。相反,依据这些理论,只能得出“离任董事对公司无义务”的结论。因此,董事的离任义务不能从传统理论寻求支持,必须有新的解释依据。

(二)董事离任义务理论基础的重构:从民法、合同法、信托法和公司法角度观察

如果对离任的董事的行为不作任何规制,显然不利于全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促使董事为公司恪尽职守,因此,为解决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两大法系的公司法学者都作了一些探讨,但就笔者所接触的材料而言,这些探讨显得比较零散,并且,有些讨论并非直接由董事的离任义务引发。笔者认为,如果从民法、合同法、信托法和公司法等诸多法域探寻,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民法基础:诚实信用理论

诚实信用原则被学者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白地委任状”、“白纸规定”。“帝王条款”一说足以反映其地位之高,而“白地委任状”和“白纸规定”的说法则表明其具有赋予法官对各种法无明文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功能。因此,可以说,诚信原则是现代民法的灵魂。但是,诚信原则此种地位的奠定,经历了较为漫长的时期。在早期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英美法的契约理论中,诚实信用只是契约履行的原则,只适用于契约法领域。直至1911年《瑞士民法典》的出台,诚实信用原则才成为可适用于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注:参见傅静坤著:《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7-39页。)董事离任以后,其与公司之间属于平等的民(商)事主体间的关系,因此,应可适用诚信原则解释离任董事在有关法律活动中对公司所负担的义务。

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具有基本原则的地位,因此,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解释我国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当无疑义。

2.合同法基础:后契约义务理论

在以委任说解释董事地位的大陆法系国家,可以以“后契约义务理论”解释董事的离任义务。后契约义务理论衍生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重现。在古典合同法理论中,盛行着一句法律格言,即“无合同,即无义务;无义务,即无责任”。因此,无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一般无合同义务,合同关系终止一般也导致合同义务的终止。依此类推,在不存在委任契约的离任董事和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合同法上的义务和责任。但是,与诚实信用原则逐渐从个别民事法领域演化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的进化历程相适应,这一原则也开始在合同法领域发动了“攻击”,其直接后果是使其适用范围从契约履行领域,迅速扩展到契约成立前的领域,乃至契约终止后的领域。前者表现为前契约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逐渐得到各国立法的承认,后者表现为后契约义务或契约终止后义务的确立。(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中的这一发展,有人曾作过非常明晰、具体的描述:“……在合同法领域,诚信原则作为最高阶位原则的地位已牢牢树立了。只要当事人一进入合同谈判阶段、直至合同履行完毕后,都受到诚信原则的规制-当事人必须建立起一种能为诚信原则所接受的法律关系,因为不论在合同缔结前、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诚信义务(一般而言,这些诚信义务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契约义务以外由法律强制补充的),即前契约义务(主要是诚实缔约义务和保密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及后契约义务(指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任何一方违背了上述诚信义务都有可能被宣告为违法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参见张式华、谢耿亮:《诚实信用原则在新〈合同法〉中的地位及其适用述评》,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页。)这一影响是世界性的,甚至因掌握了“衡平法工具”而对诚实信用原则一直不太注意的英美法系国家,也在修改其商事立法以回应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扩展趋势。如《美国统一商法典》1997年修改稿明确规定,合同终止后有关保密义务条款、不揭示和不竞争义务条款、法律选择和法庭选择条款、仲裁条款以及提供或限制救济条款仍然有效。(注:参见孙礼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4-315页。)这实际上也是对后契约义务的一种承认,即以强行法的形式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关系终止后仍然承担某种义务。这些特殊规则的确立使古典合同法所谓的“无合同即无义务、责任”的观念被突破,也为董事的离任义务奠定了合同法基础。易言之,在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契约终止后,根据诚信原则所衍化的后契约义务规则,离任董事仍需承担某种合同法上的义务。这种义务不是基于契约的约定而是基于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产生的,故不是合同上的义务,而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

在我国,通说亦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委任关系,并且,新修订的《合同法》第92条明确规定了后合同义务,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表明,后合同义务的根据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注: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曾将“合同的性质”与诚实信用、交易习惯一并列为后合同义务的理论根据,后可能虑及“合同的性质”一语难以操作,故予以删除。起草过程中的上述规定参见梁慧星:《中国统一合同法的起草》,载于其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董事在与公司的委任关系终止后,应据《合同法》承担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为规制我国董事的离任义务奠定了另一理论基础。

3.信托法基础:信义关系基础放大理论

前已述及,将信义关系单纯解释为一种不平等关系,难以证明离任董事对公司所负担的义务。为此,英美法系国家学者提出了诸种理论对信义关系的成立基础进行了修正、放大,其中,对解释董事的离任义务较有帮助的为不当得利理论(Unjust Enrichment Theory)、商事功效理论(Commercial Utility Thory)和权力与自由决定权理论(Power and Discretion Theory),以下简要析之。

(1)不当得利理论

该理论认为,信义关系在一个人获得了正义要求属于另一个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时存在。此种理论最早由Fry J.在1879年提出。(注:See Ex Parte Dale & Co.(1879)11 ChD.772,776.转见于张民安著:《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页。)根据这一理论,法庭的作用是判定在公平法上或衡平法上离任董事所取得的有关利润或其他利益,是否属于公司所有?如答案是肯定的,则表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信义关系,离任董事应当承担信义义务。

(2) 商事功效理论

该理论认为,当法庭认为有必要使一个人或某种类型的人在保护商事企业完整性的利益中遵循比道德或善意的标准更高的标准时,则法庭会主张在这些情况下存在信义关系。(注:See Weinrib,E.J.,The Fiduciary Obligation[1975]25 V.t.l.j.p.53.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165页。)此种理论注重考量商事企业的整体利益和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判定信义关系是否存在。就离任董事而言,如果法庭认为为保护公司的完整性商业利益而有必要令其作出某种行为时,则法庭会判定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信义关系,离任董事应当承担某种程度的信义义务。

(3)权力与自由决定权理论

该理论认为,当一个人享有控制另一个人的权力时,则彼此存在信义关系。(注:See J.C.Shepherd,The Law of Fiduciaries,1981,The Carswell Company Limited Toronto,Canada,P.98.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167页。)该理论的实质是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力会使另一个人的法律地位发生改变,故对此种权力的行使必须附加一定义务,以维护受该种权力影响的人的利益。根据这一理论,当离任董事仍然具有控制公司的权力时,则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信义关系,离任董事应承担信义义务。当然,此种权力在多数情形下并非“法定权力”,而是“事实权力”。

综上可知,诸种放大信义关系基础的理论,实质上是主张在特定情形下推定信义关系的存在,从而弥补传统理论对董事义务理论基础解释上的欠缺。虽然,这些理论的最初构建未必是为解释董事的离任义务,但其在客观上的确为董事的离任义务奠定了信托法上的理论基础。

4.公司法基础:职务影响(行为)惯性理论

根据一般法律理念,义务与权利相伴。由此推论,在与公司的职务关系终止后,董事对公司无法定权利,自无法定义务。但职务关系不同于一般雇佣关系,职务权利及其影响具有天然的惯性力。董事离任以后,基于其在公司任职而产生的权利及其影响并不会因其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解除而自动终止。此一惯性力一旦被离任董事不当使用,则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顾及权益平衡,为防止离任董事滥用权利,损害商事企业整体利益,有必要为离任董事附加适当的义务。

以上论及的只是关涉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的若干方面,除此以外,民法中的表见(表)理论、劳动法中的雇员理论以及有关商业秘密的理论等等都从不同的侧面为董事的离任义务奠定了基础,囿于篇幅,本文只是择其要者简述如上。

二、董事离任义务立法规制的原则、方法和范围

(一)立法规制的原则:法益衡平原则

对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规制涉及到两种基本法益,即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和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是否规制以及如何规制董事的离任义务,实际上涉及到法律的钟摆如何在这两种法益之间定位和衡平?为此,必须分析这两种法益的性质和受法律保护的力度。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是一种商事权利,属于受公司法保护的企业法人财产权范畴。而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则较为复杂,至少包括两方面内容:(1)为满足个人生存需要而享有的基本的经济活动自由权;(2)为实现个人价值需要而享有的额外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前者集中表现为一般劳动权,后者表现为创业权、竞争权、以及商事管理权等特殊劳动权。一般劳动权是由宪法、劳动法保护的基本人权,是一旦缺乏则会影响劳动者生活和生存的至高无上的权利,这些权利自然不容剥夺;特殊劳动权是由其他特殊法律部门如公司法、企业法、竞争法等予以特别保护的劳动权利,其对劳动者基本生存利益的影响不若一般劳动权明显。可以说,与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相比,一般劳动权属于高位阶的权利,应当受到更为强而有力的保护。因此,当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和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发生冲突时,对于属于一般劳动权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应当给予优先保护,而对于属于特别劳动权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则视立法政策所需,可以给予保护,也可以令其让位于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

传统公司法显然较多关注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因此,对董事的离任义务未作太多的规制。这一策略存在两大问题:(1)事实证明,站在宏观经济背景下考察,此种单向度的规制思维并不是最佳的选择。在许多情形下,离任董事不是缺乏经济活动自由权,而是有太多的经济活动自由权,以致该种权利常常被滥用而损害无辜公司的利益;(2)此种规制策略未对离任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作分类考察,并分别设定不同的调整策略,显得过于粗放。尽管这种立法思维与“财产权应当受到适当限制”和“法律应当对弱势群体给予更多保护”的社会法学思潮相适应,但对离任董事此类“特别的劳动者”而言似乎有点保护过度。因此,现代公司法在离任董事滥用权利的压力下,已经逐渐树立公司利益整体保护和持续保护原则,开始对离任董事不受拘束的经济活动自由权进行干预。典型的成文立法如欧盟《第5号公司法指令草案修改稿》第10a条和第21q条的规定:(注:该文件的全称为《根据〈欧共体条约〉第54条制定的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及其机关的权力与义务的第五号公司法指令草案修改稿COM(91)372号最终稿》,参见刘俊海译:《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124页。)即无论是在双层制还是在单层制中,“经营机关和监督机关的所有成员应当在充分考虑股东和职工利益的基础上,按照最有利于公司利益的原则履行自己的职责。他们应当对具有保密性质的公司信息保持应有的判断力。即使在其职务终结后,该义务仍应继续适用。”

总上可知,基于法益衡平原则,必须对董事的离任义务进行立法规制,而且,考虑到离任董事和公司权益的复杂性,二者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应根据具体权益的性质,分别设置解决冲突的法律规则。原则上,对离任董事的基本经济活动自由权应当给予充分保护,离任义务的界定不能损害离任董事该类权利的行使;但对额外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则可据立法政策给予适当限制,以确保商事企业整体的财产经营权。

(二)立法规制的方法:法律的和契约的方法

对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规制方法有两种,即法律的和契约的方法。所谓法律的方法,即出于立法政策所需,为维护商事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以强行法的方式明确规定离任董事应当承担某些义务。以法律的方法规范董事的离任义务,往往是出于保护商事企业整体利益所必需,并且,这些义务的附加并不会影响离任董事一般劳动权的行使。所谓契约的方法,即对离任董事的某些特定行为是否作出约束交由当事人自决,法律不作强行干预。易言之,是否将这些行为界定为义务,取决于董事是否与公司存在此类约定。以契约的方法进行规范的离任义务,往往涉及到董事的基本劳动权,难以以强行法形式进行剥夺或限制。当然,此处所谓的契约,是从广义上来理解的,包括董事和公司之间的委任契约以及具有一定契约属性的公司章程。

(三)立法规制的范围:在任义务的分析与考察

董事离任义务的范围与在任义务的范围有密切联系,一般而言,离任义务以在任义务为限,不能要求离任董事承担比在任义务更为严格的义务,这是由“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所决定的。董事离任以后基本无权利可言,如果令其承担比在任义务更为严苛的义务,显然毫无法理根据。因此,较之于在任义务,离任义务的范围具有限缩性特点。问题是,哪些在任义务在董事离任以后应当予以压缩?为此必须研究在任义务的性质和内容。可见, 设计离任义务范围的支点在于对在任义务的分析和考察。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将董事的在任义务概括为两方面:其一,忠实义务,即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为公司的最大利益服务,不得使自己与公司的利益处于冲突之中。(注:参见(英)R.E.G.佩林斯、A.杰弗理斯著:《英国公司法》,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224-227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董事必需依照法律和章程行使职权,不得越权;(2)董事应当避免与公司进行非法的利益冲突交易,诸如竞业禁止义务、不得进行非法的自我交易、不得篡夺公司机会、不得贪污、挪用、侵占公司财产、必须保守公司秘密等等;其二,注意义务,即董事必须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其职责。注意义务比较抽象,而且该类义务是以董事职位作为衡量履行与否的标准,因此,在董事离职以后,注意义务就失去了参照系,此时要求离任董事承担公司董事一般的注意义务,谨慎、勤勉地履行董事职责,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因此,董事的离任义务主要是有关忠实义务的延续,故对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规制也主要应围绕忠实义务进行设计。当然,没有必要将所有忠实义务均规定为董事的离任义务,原因有二:(1)须为离任董事的一般劳动权的行使设置必要的空间。不能给其设定过多的义务,以致影响该类权利的行使;(2)有些在任忠实义务(如挪用公司财产),在董事离任以后并无实施的可能,自无将其设定为离任义务的必要。因此,精确地说,离任义务的范围应当是“压缩了的在任忠实义务。”

四、我国有关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现状、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有关董事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到境外上市公司必备条款》等规范性文件中,故下文对我国董事离任义务的考察主要围绕这三个文本进行分析。

(一)我国有关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现状分析

1.《公司法》的态度

我国现行《公司法》仅规定了董事的在任义务,对其离任义务并无只言片语的规定,此其重大缺陷。并且,该法未明确将董事义务区分为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从其规范的具体义务内容来看,只涉及董事的忠实义务,对注意义务未作明文规定。(注:至于《公司法》为何未规定董事的注意义务?理论上存在各种不同的看法,详见范健、蒋大兴著,前揭书,第418-419页。)这些忠实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董事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59条第1款);(2)董事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59条第2款);(3)董事不得擅自处理公司财产,如挪用、非法存储、借贷公司资金或非法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等等(60条);(4)竞业禁止义务(61条第2款);(5)不得从事非法的利益冲突交易,即非经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同意,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从事交易(61条第2款)(6)保密义务,即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62条)。

其中,第(1)-(3)项忠实义务所规制的行为,要么与董事职务存在密切联系,在董事离任以后,并无多大的实施机会,如不得收受贿赂、不得擅自处理、非法存储、借贷公司财产等等;要么可由其他立法进行规制,如挪用、侵占公司财产、非法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等等,故而无须在《公司法》中要求董事离任后仍然承担此类义务,在设计离任义务条款时应当予以压缩。

2.《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态度

1994年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对境外上市公司董事的离任义务作了零星规定。《必备条款》第118条指出: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负的诚信义务不一定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证监会1997年12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88条对上市公司董事的离任义务也作了类似规定,即:

“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在任期结束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上述规定具有如下特点:(1)原则上均规定董事离任后其在任义务并不当然解除;(2)都明确规定了董事离任后应承担保密义务,即董事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应履行。并且,《指引》将该保密义务的持续期间界定为“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更为科学、合理;(3)都对其他离任义务的持续期间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对于保密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并且,《指引》明确规定,该期限应当是一“合理期间”。

(二)我国有关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缺陷

尽管《必备条款》和《指引》对董事离任义务作了若干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些规定的缺陷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范围过于狭小。《必备条款》和《指引》分别适用于境外上市公司和境内上市公司,对除此以外大量存在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并不适用,而在后两类公司中同样存在应当对董事的离任义务进行立法规制的必要性,这显然不是前述法律文本所能解决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所有公司的董事在其离任以后均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且,还应许可公司以契约的方法在公司章程中将董事的离任义务具体化。

(2)未区别义务的具体类型压缩离任义务,范围不甚科学、合理。如前所述,根据法益衡平原则,应作离任义务规定的主要是部分忠实义务,而《必备条款》和《指引》均规定,董事在任期间的所有义务在其离任以后的(合理)期间内均应继续履行,这使离任董事无法卸去其在任时的沉重义务负担,不但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而且可能损害董事作为一般劳动者所享有的一般劳动权。故应当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分别具体情况,对董事的离任义务作适当压缩,体现出相对于在任义务的限缩性特点。

(3)对某些重要的离任义务未作明确限制,不利于操作和执行。尽管《必备条款》和《指引》所界定的董事离任义务范围宽泛,但这些文本同时以列举的方式对离任董事的保密义务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对其他诸如竞业禁止义务、不得进行非法的自我交易、不得篡夺公司机会等离任董事较易违反的义务未作明确规定,无疑是其缺漏,应当在《公司法》中予以补充,以利于实务操作。

(4)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规定过于宽泛。《必备条款》和《指引》明确规定,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不因董事离任而终止,此处所谓商业秘密包括所有董事任职期间获得的商业秘密,可能过于宽泛,难免损害董事的一般劳动权。

(三)我国有关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完善:若干具体离任义务的描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应借此次《公司法》修改之机,对董事的离任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具体可从两方面进行完善:其一,明确规定原则上董事离任以后,对公司利益仍有重大影响的在任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不因其离任而终止,从而为以法律的和契约的方法规制离任义务奠定基础。至于该合理期限。则可参酌《指引》和《必备条款》,根据公平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等等确定;其二,明确以法律的方法对某些重要的离任义务作出具体规制。笔者认为,这些具体的离任义务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重要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董事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可分为两类,即一般保密信息和重要商业秘密。在董事任职期间,这两类商业秘密都是其履行保密义务的对象,但董事离职以后,各国立法对其保密义务的要求普遍存在放松倾向。即如果没有明示合同,董事对一般保密信息不负任何义务;唯对重要商业秘密,不论是否存在明示合同,董事都负有默示保密义务。且对此类保密义务,各国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法或司法判例予以调整,很少在公司法中作明确规定。

如根据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第42节规定的评论:离职雇员(董事在广义上亦属于该雇员的范畴-下同)对于“构成雇员一般技能、知识、训练、经验的信息”,即使直接归因于雇佣期间雇主的资源投入,也不能被雇主主张为商业秘密。在雇员离职以后,雇员可以使用受雇时获得的一般知识、技能、训练、经验。(注:参见张玉瑞著:《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11-412页。)在英国,Faccenda Chicken一案也确立了离职雇员对一般知识、普通信息的使用权利。1965年Printers and Finishers Ltd v.Holloway一案重申了这一观点,即离职雇员对一般的信息资料并无保密义务。(注:See 1965 RPC 239;转见于何美欢著:《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2页。)在加拿大、(注:See R.L.Crain Ltd v.Ashton and Ashton Press (1949)。(1950)ID.L.R601;转见于张玉瑞著,前揭书,第416页。)日本,(注:参见知的所有权研究会:《最新企业秘密ノゥハゥ关系判例集》,知的所有权研究会,东京,第469页;转见于张玉瑞著:前揭书,第416-417页。)判例也表明了类似的态度,即作为一种保密信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在雇员离职以后可以自由利用。

对于重要商业秘密,各国大多规定,这是公司(雇主)所拥有的财产特征非常明显的知识产权,离职雇员负有默示的保密义务。即“这种义务雇员必须承担,不但在受雇期间,而且在雇佣关系结束之后;这是一种绝对义务而不是相对义务”,对于重要商业秘密,如果缺乏明示合同,法庭可以依默示合同进行调整。例如,在日本,“对于职工退职之时,因为疏忽而没有订立合同的,也可以解释为曾经存在雇佣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在雇佣合同终了之后,因信义原则产生了不使公司遭受损害的一定的义务”,(注:参见日本新企业法务研究会:《详解商业秘密管理》,金城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页。)即可以禁止职工披露重要商业秘密。

将商业秘密划分为一般保密信息和重要商业秘密,并对雇员离职以后的保密义务采取区别对待的立法政策,是为了合理衡平雇员的一般劳动权和公司的财产经营权的关系,允许离职雇员使用一般保密信息,是出于对其一般劳动权的尊重,因此此类信息可能是雇员谋求生存的必要条件,如果禁止董事在离职后使用该类信息,则无异于封闭其头脑、捆绑其双手,这将使其离职后就业范围过于狭窄,以致无法生活。(注:正基于此,何美欢教授认为,董事离职后必须而且法律也允许其利用一些在任期间掌握的资料。参见何美欢著:前揭书,第432页。)而要求雇员对重要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实乃限制雇员的特殊劳动权,维持合理的竞争关系,以保护企业的财产经营权。

鉴于以上立法例,我国《公司法》在界定离任董事的保密义务时,也应区分一般保密信息和重要商业秘密,分别采取不同立法政策。即对一般保密信息采无明示合同则离任董事无义务的原则,对重要商业秘密则采由离任董事承担绝对保密义务的原则,无论是否存在明示合同,离任董事对重要商业秘密均负有不得泄露的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至于何为重要商业秘密,可通过公司章程、保密合同等契约的方法予以明确。当然,离任董事基于法律规定或司法程序而必须披露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的不在此限。

2.特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各国公司法大都规定,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得从事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实施与其任职公司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这是为了防止董事利用其职权损公肥私。至于董事卸任或解职以后是否仍需承担同样的竞业禁止义务,各国公司法多无明确限制。在美国,根据判例法规则,董事离职后仍然负有不与公司竞争的义务。(注:参见朱伟一著:《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90页。)

笔者认为,对董事离任以后的竞业行为应当作具体分析。一般而言,此类竞业行为可分为两类:即涉及一般劳动权的竞业行为和涉及特别劳动权的竞业行为。对于前者,似不应予以限制,否则将会从肉体上消灭离任董事。例如,对于一个管理专业毕业的董事,不能禁止其在离任以后从事任何有关的管理活动;对于一个电脑专业毕业的董事不能禁止其进入电脑行业等等。至于涉及特殊劳动权的竞业行为,则应加以适当限制。具体可从以下诸方面进行规范:

(1)限制竞业的方式。即从事竞业的离任董事不得利用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所获得的营业信息和机会,不论该类信息或机会是否属于重要商业秘密。如英国著名公司法学者Gower教授即认为,只要董事在卸任后从事的营业没有利用公司的财产、信息或机会,就无义务违反之构成。(注:See L.C.B.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Stevens 1979,4th Ed.,pp.600-601.)

(2)限制竞业的领域。即禁止离任董事使用与原公司营业有关的技术、生产相关的产品、从事特定的服务或实施规定的行为。

(3)限制竞业的地域。地域的限制是否必要与董事原任职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产品流通领域、销售网络等有密切关系。地域限制应当根据离任公司的生产经营实况作合理界定,不能动辄限制离任董事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从事竞业。例如,美国许多州即认为,如果约定在全国范围内禁止从事竞争业务,则该类竞业限制条款本身不合理。(注:See Pracdising Law Institute:Protecting Trade Secrests 1985,p.1985;转见于张玉瑞著:前揭书,第437页。)因为有的企业业务竞争地域非常狭小,如果离职董事在该地域范围以外从事有关经营或就业,与该企业难以产生竞争关系,自无限制的必要。

最后,应当注意的是,竞业限制实际上约束了离任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为衡平离任董事的法益,许多国家规定,公司应当给予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离任职工合理的补偿。在我国深圳、珠海,有关立法文件还规定,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禁止协议自行终止。因此,在规定离任董事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也可根据限制情况由公司给予适当补偿。

3.不得与公司从事特定财产交易的义务

禁止董事任期期间与公司从事利益抵触的财产交易是为了避免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为民法所禁止的自己或双方交易行为发生。董事卸任后,已不再是公司的法定(表)人,是否仍需禁止其与公司从事财产交易呢?对此,韩国法院的判例持否定态度,即已从董事地位上脱离的董事不属于商法第398条限制与公司从事自我交易的董事的范畴,即不受商法关于禁止自我交易的限制。(注:参见(韩)李哲松著:《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6页。)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则采肯定的态度。即董事离职以后,可能仍需承担上述义务。这是为了防止董事在任期间利用职权,为自己离任以后的交易创造有利条件,从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对于这一思想,J.C.Sheperd曾做过很好的说明,即“为了防止受信托人在作为受信托人期间以有利于他自己的方式规定了出售托管财产的条件,或者为防止他可能已经利用其受信托人地位而取得某些能够给予他在退职以后所从事的购买托管财产的交易所享有的好处的重要信息。(注:See Fleming v.Mc Nabb 1883 8 O.A.R.646(CA);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4页。)

在判例法中,离任董事与公司间的财产交易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交易原因的限制。在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nsultants Ltd.v.Cooley案和Thomas Marshall(Exporters)Ltd v.Guinle等案中,法官认为,应当禁止的离任董事和公司间的财产交易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A.董事在其任职期内已经实施了构成义务违反的行为,并且,其退职是为了获得该义务违反行为所得的利益;(注:See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nsultants Ltd v.Cooley[1972]2 All E.R.162;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3页。)或者B.在其退职以后实施了某些类似于其是董事时的义务违反行为。(注:See Thomas Marshall (Exporters)Ltd v.Guinle[1979]Ch.227;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3页。)在Holder v.Holder一案中,法官又重申了这一观点,即在离任董事与公司间的财产交易方面,董事可能会为逃避判例法确立的有关自我交易的规则而试图辞去董事职位以便能购买其所在公司的某种财产,这是不允许的。(注:See Holder v.Holder 1968 1 All E.R.665;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3页。)

(2)交易时间的限制。对于离任董事不得与公司从事特定财产交易的时间限制,法院判例所表现出来的态度并不一致。有些判例认为,离任董事的此种义务只能在其退职以后一定时期内约束其行为。如在Carter v.Palmer一案中,Lord Chancellor Cottenham认为:“如果受信托人从前的雇佣关系使他不能成为其托管财产的购买人……那么此种资格的欠缺应当持续到人们有理由认为它应当持续到的期限。”(注:See Carter v.Palmer 1842 8 Cl. & Fin.657,8E.R.256,p.277;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3页。)有些判例则认为,离任董事应当永远承担此种义务。如在Delves v.Gray和Gordon v.Holland等案中,法庭即认为,受信托人总是不享有购买他在过去任何时候已经行使过控制权的受托财产的任何权利能力。(注:See Delves v.Gray[1902]2 Ch.606;Gordon v.Holland[1913]10 D.L.R.734(pc);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3页。)从而,永久地剥夺了离任董事与公司从事财产交易的权利。这是因为,法庭认为,除非有相反的证明,离任董事应当被推定为已经由于其先前的受信托人地位而处于一种有利于自己的地位。(注:See J.C.Shepherd,ibid,p.168;转见于张民安著:前揭书,第364页。)基于信托规则,这种地位不能被其利用。

笔者认为,如果对离任董事与公司间的财产交易不做任何限制,则可能会诱发董事利用其在任机会为离任后的交易创造条件或者干脆为规避禁止利益抵触交易的法律规则而辞职与公司从事有利可图的交易,这对董事忠实义务的履行势必不利。因此,应在《公司法》中明确限制离任董事与公司间的财产交易。参酌英美判例,对董事的此种离任义务可做如下规制:其一,限制交易原因。即董事不得在离任后,利用其在任期间所创造的条件和机会与公司从事交易。也不得为与公司从事交易而离职;其二,限制交易的主体。即不仅离任董事,而且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离任董事特定范围内的亲友也不得在其离任后与公司从事法律禁止的交易;其三,信息披露限制。即离任董事应向公司披露该交易的有关信息,说明该交易条件对公司是否公平、合理;其四,限制交易时间。即离任董事的此种义务只在其离任后一定期限内承担。

4.不得使用所埋伏的商业机会的义务

这是在任董事不得篡夺公司商业机会义务的延续。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商业机会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由于董事在公司所处的特殊地位,在把握公司商业机会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在董事离任时,商业机会不象一般的有形财产一样,可以顺利地被公司取回和控制,相反,极易被离任董事带走而流失。并且,仅规定离任董事承担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和限制其与公司间的交易,尚不足以防止此种公司机会的流失。因为:(1)并非所有的商业机会均可被界定为重要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不足以保护公司的商业机会不致流失;(2)竞业的重点是同类营业的竞争,而利用公司机会未必发生在同类营业之间,难以被竞业禁止义务囊括;(3)对公司机会的利用在多数情况下与公司间交易无关,限制离行董事与公司间交易的规则可能对其鞭长莫及。故极有必要限制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机会的利用。

问题是,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将禁止篡夺公司商业机会明定为在任董事的一项独立义务,许多学者认为可从该法第59条关于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推导出我国《公司法》确立了在任董事的该项义务。对于这一 观点的可行性,姑且不作评论,但笔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公司机会的立法规定非常详尽和复杂,为便于操作,应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在任董事有不得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义务,并同时将其界定为董事的离任义务。(注:值得注意的是,《指引》第80条第1款第(七)项和《必备条款》第116条第1款第(七)项确定了在任董事的此项义务。前者规定: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后者规定: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但这些规定过于简略,例如:如何认定公司的商业机会?如何认定董事构成对该商业机会的侵占?等等均不甚明确。)唯在将其规制为离任义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明定离任董事不得利用的商业机会的范围。对此,应把握三点:其一,该机会是董事在任期间所获得的。至于是否是因董事执行职务而获得,则在所不问。因为,董事作为受任(信)人应当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不论该机会来源如何,在其任职期间都应首先考虑公司的利益,这也是忠实义务所必然要求的。但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判例表示了不同态度。如在Island Export Finance Ltd v.Umunna一案中,法院认为如被告不是为了利用该机会而辞职,且公司亦未积极利用该机会,则被告在辞职后可利用该机会,即使他是由于先前的职位才找到该机会的。(注:See Island Export Finance Ltd v.Umunna[1986]BCLC 460,P.481;转见于何美欢著,前揭书,第432页。)易言之,此时为被告所利用的机会未被解释为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其二,该机会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可能为公司带来某种利益;其三,该机会是董事根据其在任义务应当向公司披露而未予披露的,所谓未予披露,包括因过失而未予披露和故意隐瞒未予披露。如果是董事已向公司披露而被公司明确放弃的商业机会,自无限制离任董事利用之理。当然,何时构成公司对其商业机会的放弃?则须在立法上予以明确。有关标准的厘定应考虑公司客观上不能利用该机会而放弃和客观上能利用、但出于商业判断原则而主动放弃利用等两种不同情形。

(2)明定离任董事承担此种义务的期限。在现代信息社会,商业机会具有较强的时效性,离任董事在任期间所埋伏的商业机会经一定期限,如不使用,即会丧失使用价值。因此无须要求离任董事离职后终身承担此种义务,应以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离任董事在离职后若干年内不得使用其所埋伏的商业机会。

5.限制转让所持股份的义务

此一义务是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离任董事而言的。上市公司由于其股票系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股票价格易纵,而在任董事的言行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极大。如不限制离任董事的股票交易行为,则难以防止个别与公司有过节的恶意董事利用其离职之机,蓄意损害公司利益,而自己则抛售股票,规避风险。因此,各国证券法大多规定,离任董事在法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我国《指引》第29条第2款规定,董事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指引》毕竟只有准法效力,应在《公司法》中明定离任董事的此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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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食用油采购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采购,全文共 7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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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采购大块棕色食品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甲方)食堂食用油、食盐、干辣椒、调料、鸡蛋等。在固定地点向乙方购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遵守以下条款。

1.菜籽油、盐、干辣椒、鸡蛋、调味料等的单价。甲方要求乙方在学校食堂为学生购买的营养餐不高于市场价格。

2.供货周期为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采购数量视甲方食堂需求而定。

3.供货方式为乙方送货上门。甲方为每批食堂采购食品时,应预付1 mdash2天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按质按量按期供货。

4.乙方供应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规定,并取得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书。涉嫌违法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5.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是按月结算,一月结算一次。即乙方当月供货,下月以正式发票报甲方结算。

6.违约责任:

(1)供应商交付的货物重量必须与食堂口头或书面通知的重量一致。

(2)乙方未按质按量按期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

(3)因乙方提供的食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学校学生发生食物中毒时,除赔偿甲方损失外,还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通知另一方,以减少对另一方可能造成的损失;经对方理解和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改合同,并酌情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

8.其他人

(1)本合同的所有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履行过程中,未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3)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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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餐饮的辞职申请书 餐饮辞职申请书简单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餐饮,全文共 4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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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感激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刻开阅读我的辞职报告。

我是怀着非常复杂的心境写这封信的。

自从我进到了餐厅之后,由于你对我的指点和信任,使我取得了许多机遇和应战。经历这段时刻在餐厅的任务,我从中学到了许多知识,积聚了一定的经历,对此我深表感谢。由于我本身任务才能不够,近期的任务让我觉得力所能及,为此我作了很长时刻的思考,我确定递上辞呈。为了不由于我本人才能不够的缘由影响了餐厅的正常运作,更迫切的缘由是我必需在xx年1月后参与计算机等级证的培训,较长时刻内都不能下班,因此经历沉思熟虑之后,我确定在20xx年1月前辞去而我在餐厅的任务。我晓得这个进程中会给你带来一定水平上的方便,对此我深表歉意。

感激你和餐厅各位同事对我的教诲和照顾,在餐厅这段阅历对我而言异常的宝贵。未来不论什么时分,我都会以本身已经是餐厅的一员而感到荣幸。我确信在餐厅的任务历程将是我全部职业生涯开展中十分紧要的局部。

祝餐厅指导和各位同事身体安康任务顺利!

辞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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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离职原因范文简短

范文类型:辞职信,全文共 4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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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公司领导:

首先致以我深深地歉意,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突然向公司提出辞职,纯粹是出于个人的原因,不能在公司继续发展!

在公司的近一年里公司给了我一个又一个很好的学习的平台,这里的工作使我真正从校园踏上了社会,自己也在踏进社会后第一次有了归属的感觉。在公司工作经历带给了我很多愉快的记忆,也带给我人生经验的增长,在这短暂的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离开对于我个人来说或许是一种损失!但我也想跑到社会上去遭遇挫折,在不断打拼中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定位,寻找人生的下一步选择

不论以后的成功与否,至少努力过,也给自己有过成功或者失败的机会。

非常的抱歉,在工作的近一年时间里,我并没有为公司创造多大的价值个人原因辞职报告工作报告。十分感谢公司近一年以来对我的培养,感谢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帮助和照顾。即使是乍现的昙花也曾肆意的绽放过,即使是瞬息的流星也曾尽情的燃烧过。没有遗憾,没有怨言,虽然我并未成功,但是我努力了。

很荣幸曾身为公司的一员,能有机会在这里工作学习,不胜感激!衷心祝愿所有同事工作顺利,事业有成!

诚祝公司业绩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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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因病辞职申请书模版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全文共 3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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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怀着复杂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因我得了胃病,要在家里养病——吃中药,所以我向学校提出辞职。

xx年前在学校时,我就感觉胃一直不舒服,也吃了不少药。过年时检查,医生建议我不能再吃辣椒,胃需要慢慢养。鉴于我们学校的饮食情况,我也为自己的健康着想,我向学校提出辞职,请批准。

我是x年xx月份进入天开学校的,在一年的工作当中,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得到了很多人的帮助,在这一年当中,我从一个刚毕业的学生慢慢变成熟,在专业知识方面从不懂园林绿化到现在有一定的了解,其中不断的进步,与学校的培养是分不开的。在这里我感谢大家,感谢学校。

而今,我因为身体健康的原因要离开天开,希望领导同事给予理解与支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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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保安辞职报告

范文类型:辞职信,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保安,全文共 3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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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安管办的保安。我今天正式递交辞职报告。 我自20xx年7月23日进入xxx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8月4日调入到筹备组,到现在已经有三年了,在这里我真正真正成为一员专业的保安,学到了很多外面小公司学不到的专业安保工作,很感谢公司给我这样子的机会。

今天我选择离开纯属个人原因(我要到另外一个城市,因为我爱人在那),不是因为承受能力不行,也不是工资待遇问题。希望领导能够体谅我的苦衷。

我也很清楚这时候向公司辞职于公司于自己都是一个考验,公司正值用人之际,公司最近的安防任务艰巨,上上下下都崩紧了神经。也正是考虑到公司今后推进的合理性,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公司因我而造成的人员调配紧张,我郑重向公司提出辞职,望公司给予批准。

祝公司项目顺利推进创造辉煌,祝公司的领导和同事们前程似锦鹏程万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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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单位采购合同汇编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采购,全文共 13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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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需方: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供应以下产品:

品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总价款:

二、产品质量:

上述产品应符合 标准。

三、订货:

乙方应于距所要求的最早交付日 日前向甲方订货。甲方收到乙方订货单,应当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甲方确认。

四、运输与包装:

由甲方负责运输和包装,费用由甲方负担。

五、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甲方交货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应当于具备交付条件时及时通知乙方,并于乙方付款之日起五日内组织运输。乙方应当在送货单上签收。

六、产品检验:

1、 甲方将产品送至乙方仓库后,乙方于收货之日起五日内进行检验,并将产品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合约定的情况通知甲方,并要求甲方予以更换或补齐数量。

2、 乙方在两年内发现甲方出卖的产品存在隐蔽瑕疵,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要求更换或修复。

3、 甲方出卖的产品有质量保证期的,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更换或修复。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于甲方向甲方支付货款:

1、乙方于订货时向甲方支付全部价款的 %作为预付款,于甲方通知乙方可以交货时向甲方支付剩余价款。乙方以支票、电汇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货款。甲方就该预付款和剩余价款的支付分别向乙方开具发票。

2、乙方于甲方通知乙方可以交货时向甲方支付全部价款。乙方以支票、电汇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货款。甲方向乙方开具发票。

八、不可抗力及风险承担:

单位采购合同范本

1、甲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凭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或者未及时通知乙方,应当对乙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产品损毁、灭失的风险,甲方在乙方仓库交付前由甲方承担,在乙方仓库交付后由乙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的,如乙方同意收取,视为甲方完全履行合同。如乙方认为不再需要购买该产品,甲方应退还乙方支付的预付款。

2、甲方交付的产品的规格与约定不符的,应当负责调换;数量与约定不符的,对于多出的部分,乙方可以选择按价接收或者退还甲方,对缺少的部分,甲方应负责补齐或减少相应价款。

3、 甲方交付的产品质量与约定不符,乙方同意收货的,双方应当按质重新约定价格。乙方不同意收货的,甲方应当更换。甲方不能更换的,应退还乙方支付的预付款。

4、 乙方迟延付款的,每迟延一日,按照迟延给付部分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如下第 种方式解决:

1、 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一、合同生效:

1、本合同签订于北京市 区,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2、双方基于本合同订货的订货单、确认书均具有法律效力。订货单、甲方确认书的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 乙方: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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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宿舍协管员辞职申请书 宿管会辞职申请书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宿管,全文共 4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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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领导:

你们好!

xx中学是我下岗xx年以来打的第四份工,也是打工时间最短、最不开心的一份工,作为一个宿管老师,我可以毫无愧疚的说,没有人比我对学生付出的时间、精力、和爱心更多多月以来,我没有请过一天假。初到这里的我,曾经信心满满,全身心的投入到这里的宿舍卫生整改工作。

如果大家在同一起跑线上,我坚信我一定比别人做的更好,事实上我做到了。但我最终发现我所有的辛苦付出都是徒劳无功,中房物业只需要俯首帖耳的廉价劳动力。无论是这里的管理制度还是人际关系都令我汗颜。上至经理下至楼长动辄就说:“现在下岗职工多,不干有的是人干,像你们这种四五十岁的人,谁还会要你们。”“三条腿的人找不到,两条腿的人到处都是。”等这些严重侮辱他人人格、践踏他人自尊的话,下面的人都是敢怒不敢言。下岗职工真可怜,下岗有罪吗?这种现象只能说明政府的和无能。我不想在这种环境中求生存,树挪死人挪活,我期待我的下一份工作不会像我在xx中学,打得那么辛苦、那么寒心。

辞职人: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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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个人原因辞职信

范文类型:辞职信,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3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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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在×公司我一向过得很好,很感激公司领导对我的关照和同事对我的帮忙,可是由于薪酬和工作时间问题,我很抱歉我决定辞职。做为行政文员,我每一天做的事情很多很杂,工作上让我分不清文员跟行政文员的差别,工资上也是如此。

我每一天都在做这些事情;办公设备的管理,计算机、传真机、签字长途电话、复印机的具体使用和登记,名片印制,邮件和报刊的收取、分发工作,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的发放、使用登记和离职时的缴回,各类办公用品仓库保管,每月清点,年终盘存统计,做到入库有验收、出库有手续,保证帐实相符,完成各项勤杂、采购工作等等很多很杂的工作,然而我的工资却每个月仅有一千多,并且每周工作6天,我觉得我的付出跟收获不对等,我也不能对我目前的现状改变什么,所以我选择辞职。

期望领导能够批我的辞职请求,在我正式辞职的这段时间我会做好交接工作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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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个人原因辞职信模板

范文类型:辞职信,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7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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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在经过深思熟虑后本人决定辞去目前在公司的职位,现在由于本人的个人原因不得不离开公司,给公司造成的不便还请谅解。

加入这个集体一年了,在这一年里本人成熟了很多,也明白了许多为人处事的道理,在过去的一年里领导同事都对本人很照顾,在这里曾经有过欢笑,有过收获,也有过泪水和痛苦,公司里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一度让本人有了找到依靠的感觉,在这里本人经历了开心而又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里的成长将刻在心里一辈子,成为以后生活的一部分回忆,在参加工作之前,因为各种原因本人没有继续上学,只想尽快逃离学校加入工作才是正确的选择,现在经历了一年的历练,终于明白原来知识真的很重要,同时由于在工作上总也找不到属于自己的那种成就感总困扰着自己,不明白自己的前方到底在哪里,这迷茫曾一度让本人痛苦,不明白自己的兴趣是什么,自己喜欢什么,适合做什么,这些困惑让本人萌发了想要辞职的念头,并且也更确定了这个念头,本人想重新返回校园,希望可以经过更深的学习能弥补自己的不足,也希望能够通过不断的学习确定自己的定位。

本人很清楚现在辞职对公司对自己都是个考验。现在退出这个岗位以后再想拥有就不可能,可本人想试试自己的能力,想通过学习试着开拓更开阔的天地,都说爱拼才会赢,现在本人想逃避安逸的现实去挑战更残酷的现实,而现在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的扩大,也正值用人之际,一切工作都必须按计划进行,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公司因本人的离开造成任何损失,本人郑重向公司提出辞职。

能为公司效力的时候已经不多了,本人一定会把好自己最后一班岗,让公司与自己都不会有任何遗憾。离开这个公司。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会舍不得,不会忘记领导们的谆谆教诲,不会忘记同事们之间的友善与真诚。也愿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更上一层楼,拥有更好的发展前景!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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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酒店离职申请书优秀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酒店,全文共 3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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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

非常感谢领导给予我在x酒店工作的机会以及在这里工作时对我的帮助和关怀!但是由于薪金的问题,本人不得不决定辞掉现有工作。

在这段时间,使我在这个工作岗位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也学到了许多工作以外的处世为人等做人的道理。所有的这些我很珍惜也很感谢领导,因为这些都为我在将来的工作和生活中带来帮助和方便。另外,在和各位同事朝夕相处的时间里,也使我对这个岗位,对过去的、现在的同事建立了由浅到深的友谊,我从内心希望这份友谊,这份感情能继续并永久保持下去。

x酒店的发展和建设在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中,真心祝愿它在今后的发展旅途中蒸蒸日上!今天我在这里提出辞职申请,对于由此为x酒店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时也希望领导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为盼。再次感谢!

此致

敬礼!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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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采购员辞职申请 辞职信文采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采购,全文共 2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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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

因私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职位。很遗憾自己这时向公司提出辞职,我决定于2月1日离开公司。

进入xxx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近六个月,正是在这里我真正踏入零售界,非常感谢公司一直提供给我机会能与出色的同事一起工作,并向他们学习,对我个人来说真的学会了很多东西。近期,发现自己逐渐消失上进心和拼搏心,开始安于现状,非常可怕。否定自我,才能提高,必须重新寻找自己的定位和规划。

离开公司,离开这些共同拼搏的同事,确实很舍不得,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再次感谢领导们这六个月来对我的支持和勉励,在此衷心地道声"谢谢"!

祝愿公司在新的今后几年内业务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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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KTV辞职申请书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全文共 5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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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ktv工作一段时间中,学到了很多知识,ktv的营业状态也是一直表现良好态势。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这样的机会在良好的环境工作和 学习。虽然在ktv里基础的业务知识及专业知识已经基本掌握,但俗话说“学无止境‘,有很多方面还是需不断学习。提出辞职我想了很久。ktv的 环境对于服务员很照顾很保护(至少对于我们的个人利益来说)。鉴于我的个性要在ktv自我提升及成长为独挡一面的能手,处于保护的环境下可能 很难。我自己也意识到了自己个性倾于内向,其实,这不管是对于ktv培育人才或是我自身完善都是突破的难点。虽然我的观念是:人需要不断的 发展、进步、完善。我也一直在努力改变,变得适应环境,以便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但是我觉得自己一直没什么突破,考虑了很久,确定了需 要变换环境来磨砺。 ktv近期人员变动较大,因此交接工作可能需要一个时期。我希望在7/15左右完成工作交接。这个时间也许比较紧,如果实施上有太多困难 ,我同意适当延迟一段时间。但是我还是希望经理理解。

在我提交这份离职申请书的时候,未离开岗位之前,工作请主管尽管分配,我一定会尽自己的职,做好应该做的事。另外,希望 主管不要挽留我,其实,离开是很舍不得,原因自不用说明。但是既已决定,挽留会让我最终离开的时候更为难。谢谢!最后,希望公司的业绩一 如既往一路飙升!主管及各位同仁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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