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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管理办法【推荐20篇】

如何制定咨询管理办法?看看吧。规章制度具有为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指引方向的作用。规章制度公布后,员工就清楚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怎样获得这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如何履行义务。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咨询管理办法,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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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咨询顾问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7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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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咨询协议

甲方:签署地点:

乙方: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署时间: 年月日

一、 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二、 履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

三、咨询费用金额、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

1)咨询费用总金额:人民币(大写):拾 万 仟元整(¥),由甲方支付。

2)支付方式:现金( )转帐( )

3)支付时间:签订协议时支付¥元(总费用的 %);于月 日支付¥ 元(总费用的 %);于月 日支付¥ 元(总费用的 %)。

四、甲方义务与权利

1)义务:需要进行有关咨询时,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项目资料和信息,对因提供非真实资料所造成的所有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提供咨询所需的交通和食宿方便;当甲方因重大决策或遇疑难,需要乙方另行聘请岳阳以外的专家顾问时,至少按 元/日另行支付专家顾问费。

2)权利:



五、乙方义务与权利

1)义务: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及时为甲方提供咨询产品,

。

六、其它条款

1)   。

2)   。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单位地址 乙方单位地址: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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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公路项目贷款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3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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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城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负责招商引进建设的上*大众汽车斯柯达4s店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信阳强能新型墙*有限公司概况信阳强能新型墙*有限公司是市茶文化节招商引资项目,专业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年产加气混凝土砌块25万立方米。。

2、项目概况:拟建设信阳上*大众斯柯达4s店。

3、项目的建设背景:目前公司已与上*大众公司达成意向,并已递交特许经销商申请,就项目建设相关事宜已协商一致,待项目选址完成后上*大众方面来人确认选址事宜。

4、建设地点:312国道沿线。

5、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上*大众斯柯达标准4s店。

6、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按上*大众要求提供完成。

7、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按上*大众要求提供完成。

8、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等内容:3000万元,自筹。

妥否,请批示!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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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执法大队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4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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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经常向队员进行岗位责任、考核和职业道德等教育,坚守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

2、每天早上8点集合点名,下午上班和上午、下午的下班前及节假日值班,均进行不定期抽点。

3、全体队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因故不能出勤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对迟到、早退和擅离工作岗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4、队员因事不能出勤的,需由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请假半天的,由中队长批准;请假一天的,由副队长批准;请假两天以上的,由队长批准。中队长请假半天的,由副队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的,由队长批准。副队长请假半天至两天的,由队长批准;三天以上由镇分管领导批准;队长请假半天到两天的,由镇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由镇长批准。凡有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可采取由他人代请形式,事后补办手续。

5、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公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的队员,由个人提出意见,审批手续按镇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6、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批准的领导销假,否则当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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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车辆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6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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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节约公司公务用车费用开支,提高公务用车的效率,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务车辆为公司现有的:

l ××商务车一辆

l ××××商务车一辆

l ××轿车一辆。

第三条 对司机的要求:

1. 公司车辆应用于公司处理公务事宜,驾驶员未经行政部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练习驾车;

2. 司机应爱惜所驾车辆,由于驾驶不当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3. 驾驶人员在没有出车任务时,应在司机办公室待岗,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条 车辆用油管理要求:

1. 行政部按每月核定的出车公里数购买油卡,油卡由行政部办公室管理,司机加油时需要登记后领取油卡。不得无卡加油,特殊情况应通知行政部后方可加油,且无卡加油的次数不得连续超过两次;

2. 司机因公出差需在途中加油时,应提前告知行政部,回公司后应及时提交部门审核及报销;

第五条 车辆维护管理:

1. 所有车辆由公司统一安排定期检修、保养。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否则费用自付;

2. 需要维修的车辆,由司机提出申请,经行政部批准后在公司指定得维修站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财务划帐转拨,不予支付现金;

车辆使用规定

第六条 行政部安排用车应按照使用者重要性来安排优先级,派车必须首先考虑优先等级高的人员用车。下级申请用车必须在确认优先等级排在其之前的人员无用车需求,方可出车。

第七条 具体关于每辆公务用车驾驶员、使用范围及使用权限优先级的规定如下:

1、××商务车:

l 驾驶员:

u 第一驾驶员:×××;

u 第二驾驶员:×××

l 用途:主要用于每日接送董事长、总经理等公司高层领导上下班和到机场、火车站、宾馆等地接送公司重要客人、外宾朋友及上级领导等

l 服务对象优先级:

u 董事长、副董事长

u 总经理、 VP

u 重要客户

u 政府要员

u 投资人

2、××轿车:

l 驾驶员:

u 第一驾驶员:×××;

u 第二驾驶员:×××

l 用途:到机场、火车站、宾馆等地接送公司重要客人、外宾朋友及上级领导等;接送公司高层或技术人员出差到乘车、乘机地点接送及外出办理公司日常事务;

l 服务对象优先级:

u 公司重要客户;

u 政府要员

u 投资人

u 董事长、副董事长

u 总经理、 VP

u 技术人员

3、××××商务车:

l 驾驶员:

u 第一驾驶员:×××

u 第二驾驶员:×××

u 第三驾驶员:×××

l 用途:主要用于接送往来客人,技术人员外事工作及因出差至机场、火车站;公司日常外出办理事务、采购物品或经行政部批准的全公司性的或部门组织的职工有关活动用车。

l 服务对象优先级:

u 公司客户

u 技术人员

u 员工集体活动

u 行政外出采购人员

第八条 公务用车的审批制度。

1. 除附录Ⅰ所列的固定性出车之外,员工如需用车,应提前一天至行政部填报派车单(见附录 II),司机凭行政部门签字批准后的派车单方可发车。如确有紧急情况可以当天填报派车单出车;

2. 公司内部用车应由行政部统一调度,车钥匙统一放在前台进行保管,非固定性用车发车之前和返回之后需要到前台进行登记。除非特殊情况,每晚钥匙必须归还至前台。

3. 用车人必须让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并做返回登记;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行政部门,并说明原因;

4. 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司机和车辆出车。董事长、总经理用车必须告知行政部门;其他员工需要用车,如驾驶员未接到经有关部门的派车单不准出车。

第九条 因私用车规定:

1. 员工因私用车不能影响和妨碍公务用车;

2. 员工私人用车收费标准为 1 元/公里,公里数核算自出车库地至回库地之实际距离,所收取费用补充到当月邮费预算中

3. 员工在因私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十条 管理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关未尽事宜,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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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光伏 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41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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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控对象及外接系统

1.1、监控对象为光伏电站所属:

1.1.1、逆变器

1.1.2、箱变

1.1.3、其他辅助设备

1.1.4、升压站设备

1.2、主要外接系统:

1.2.1、上级管理部门,如省级调度系统

1.2.2、远程监控系统

2、系统构成

2.1、逆变器主控系统

并网逆变器是光伏电站中重要的电气设备,同时也是光伏发电系统中的核心设备。逆变器将光伏方阵产生的直流电(dc)逆变为三相正弦交流电(ac),输出符合电网要求的电能。逆变器是进行能量转换的关键设备,其效率指标等电气性能参数,将直接影响电站系统发电量。逆变器监控系统是将逆变器所有数据信号通过光缆传入光伏电站后台的监控系统。

2.2、升压站监控系统

变电站要求以计算机站控系统为核心,对整个变电站系统实现遥测,遥信,遥控,遥调功能。系统可以根据电网运行方式的要求,实现各种闭环控制功能。实现对全部的一次设备进行监视、测量、控制、记录和报警功能,并与保护设备和远方控制中心通讯,实现变电站综合自动化。光伏电站通讯层采用工业光纤以太环网结构。综合自动化根据需要也可采用双网冗余结构。升压站通讯服务器负责与相关调度系统的信息交换。

2.3、箱变控制系统

光伏发电作为可再生能源的主要利用形式,所建成的光伏电站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最显著的就是发电单元布置较为分散且数量众多,距离集中升压变电所位置较远,需就地经升压变电站升压后传送至集中升压变电所。因此箱式变电站作为升压输电的重要设备,其安全可靠、节能环保、运行维护等综合性能对提升光伏电成套装备的整体技术指标尤其重要。因此,在普通箱式变电站的基础上还增加了智能化功能,对高低压设备配备相应的传感装置,利用稳定可靠的测控装置将电气一次、二次信息、逆变器控制信息纳入集中监控系统中,减少日常维护成本,提高光伏电站的自动化管理水平及运行可靠性。信号可通过光纤或plc的方式传入。

2.4、系统接入(svg)

svg是一种用于动态补偿无功的新型电力电子装置,它能对大小变化的无功进行快速和连续的补偿,其应用可克服lc补偿器等传统的无功补偿器响应速度慢、补偿效果不能精确控制、容易与电网发生并联谐振和投切震荡等缺点,显著提升光伏电站接入点的电网稳定性及安全性。其基本原理是指将自换相桥式电路通过电抗器直接并联在电网上,适当地调节桥式电路交流侧输出电压的相位和幅值或者直接控制其交流侧电流,就可以使该电路吸收或者发出满足要求的无功电流,实现动态无功补偿的目的。

2.5、气象预报系统

气象预报系统,收集到的光伏电站所属区域的气象预报信息,对于可能到来的灾害性天气,制定各种气候条件下的防灾预案,以保证光伏电站的安全运行、减少灾害损失。同时,气象预报系统还可对制定光伏电站在未来时段的生产计划,合理地安排人员调配和设备检修计划提供支持。

2.6、安防视频监控系统

图像监控系统是一种全天候、全方位的实时监视设施,使运行调度人员扩大观察视野,随时掌握光伏电站设备运行、安全防范等实时情况,并可同时对每个现场场景进行实时录像,以便进行事故预防与分析。为提高企业运行管理水平,适应电站“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运行管理方式,图像监控系统将作为一种现代化的监视手段,为光伏电站内各项生产设施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手段。

3、远程监控系统

3.1、系统功能

远程监控系统主要实现对所属光伏电站生产设备的数据采集、监视和控制等,并满足上级调度部门通过本系统所属各光伏电站实现四遥(遥信、遥测、遥调和遥控)的功能。

3.1.1、数据采集及处理

3.1.1.1、数据采集功能

接收各光伏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上送的逆变器及其辅助设备的运行状态、运行数据、报警代码等信息;

接收各光伏电站升压站计算机监控系统上送的升压站设备的实时运行数据;

采集各光伏电站关口电能计量表计上送的实时电能量数据;

接收操作员手动登录的数据信息。

3.1.1.2、数据处理功能

对接收的各类数据进行可用性检查;

生成数据库;

对接收的数据进行报警处理,生成各类报警记录,并能进行声光报警以及电话或短信提示;

生成历史数据记录;

生成各类运行报表;

生成各类曲线图表;

具有数据统计能力,汇总逆变器运行时间、有功、无功、可用功率、电量累计、统计与分析,设备故障报警统计与分析等。

具有事件顺序记录的处理能力。

3.1.1.3、安全监视功能

安全监视是远程监控系统的重要功能之一。正常运行时,值班人员可通过系统的人机联系手段,对所属光伏电站各类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参数进行监视管理。安全监视对象包括:

3.1.1.3.1、逆变器及其辅助设备、升压站设备等的运行状态和参数、运行操作的实时监视。包括系统电压监视、发电监视、负荷监视、输电线潮流监视、设备运行状态监视等。

3.1.1.3.2、各光伏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运行状态、运行方式及系统软、硬件运行状况监视。

3.1.1.3.3、光伏电站其它运行信息的监视

3.1.1.4、画面显示

通过远程监控系统主机显示光伏电站各种信息画面,显示内容主要包括全部逆变器的运行状态,发电量,设备的温度等参数,各测量值的实时数据,各种报警信息,计算机监控系统,网络系统的状态信息。

3.1.1.5、报警及记录

当设备运行状态发生变更或参数超越设定值等情况发生时,对发生的异常情况进行记录,并发出声光及语音报警,及时报告运行人员,并可通过电话向场外人员报警。

3.1.1.5.1、事件顺序记录

事件顺序记录量包括断路器状态、重要继电保护信号等。

当远程监控系统收到各光伏电站的soe记录时(主要是升压站断路器及重要的保护动作信号),系统立即按事件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秒/毫秒)顺序予以记录。自动显示报警语句,指明事件名称及性质,启动语音报警。远程监控系统能将各光伏电站主要设备的动作情况按其发生的先后顺序分别记录下来,以便查询与分析。

3.1.1.5.2、故障及状态记录

远程监控系统采集各光伏电站的各种重要的故障及状态信号,一旦发生状态改变将记录并显示故障名称及其发生时间。

3.1.1.5.3、参数越限报警与记录

远程监控系统对运行设备的某些重要参数及计算数据进行范围监视,当这些参数量值超过预先设定的限制范围时,产生越限报警,并进行自动显示和记录。

3.1.1.5.4、语音报警、电话自动报警及查询

光伏电站及远程监控自动化系统值班人员可对系统数据库进行设置、定义发生哪些事故时,监控系统需要进行语音报警和电话自动报警,若需要电话自动报警时可顺序设置若干个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当发生事故时,系统能根据设置情况发出声光、语音报警信息,并自动启动电话和传呼系统进行报警;系统还提供电话查询功能,可通过电话查询当前电站设备运行情况。

3.1.1.5.5、电气主设备动作及运行记录

远程监控系统可以对各光伏电站主要电气设备的动作次数和运行时数等加以统计和记录,以便考核并合理安排运行和检修计划,包括逆变器运行时数、断路器的合闸次数、正常跳闸次数、事故跳闸次数等。

3.1.1.5.6、操作记录

远程监控系统可对各种操作进行记录,其中包括逆变器状态变化,断路器和隔离刀闸的合、跳闸,主变中性点刀闸的分、合等操作的记录。

3.1.1.5.7、运行日志及报表

远程监控系统能按照值班人员的管理和要求生成和打印运行日志和报表,包括电气量参数报表,非电气量参数报表,发电量统计报表,综合统计表等。报表打印方式有定时自动打印、随机召唤打印等。

3.1.1.6控制功能

3.1.1.6.1、光伏电站控制系统层次

光伏电站控制系统采用分层分布式体系结构,整个控制系统分为三层:

现地控制层:布置在逆变器控制箱/柜/室内,就地控制和了解器件的运行和操作,并将有关数据传送到中央控制室。

厂站监控层:在光伏电站中央控制室内设置有计算机监控系统,在光伏电站中央控制室内,能对光伏电站所有器件及送变电设备进行集中控制。

远方监控层:根据需要布置在远方的监控中心,远方监控中心可以通过广域通讯网络与各光伏电站中央控制室主机进行通信,对光伏电站设备进行监控。

3.1.1.6.2、控制方式设置

远程监控系统的控制方式适用于对光伏电站设备的控制与操作,包括自动和操作员手动控制,分为“远程监控”和“光伏电站监控”两种方式,该控制方式的切换按各光伏电站分别进行。

当某个光伏电站处于“远程监控”方式时,由光伏电站及远程监控自动化系统操作员通过远程监控系统对光伏电站设备进行远方实时控制和安全监视,光伏电站操作员只能监视本光伏电站设备的运行状况,不能进行控制操作;当某光伏电站处于“光伏电站监控”方式时,该光伏电站设备仅受本光伏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控制,不接受远程监控系统的控制命令。

控制方式的切换由光伏电站操作员或光伏电站及远程监控自动化系统操作员进行,切换权限按光伏电站、光伏电站及远程监控自动化系统的顺序由高到低排列。

3.1.1.6.3、控制操作

当光伏电站处于“远程监控”控制方式时,光伏电站及远程监控自动化系统操作员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对光伏电站升压站设备进行远方控制,控制操作包括:断路器的投、切,隔离刀闸的合、分等。

3.1.1.7、电能计量管理

设置电能计量数据服务器,采集各光伏电站关口计量表计上送的电能量数据,并对采集的电能量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及综合分析,对电能量数据进行远程抄表及存储,以便为相关部门提供运营、电力市场交易及公司考核管理提供所需的信息。

3.1.1.8操作权限管理

具有操作权限等级管理功能,当输入正确操作口令和监护口令才有权限进行操作控制,参数修改,并将信息给予记录。并具有记录操作修改人,操作内容的功能。

3.2、系统通信

远程监控系统具有与光伏电站光伏发电机计算机监控系统通信功能,采集光伏电站逆变器的运行信息,并对其进行监视。

采集升压站设备的运行信息及保护装置动作信息,并可对开关设备进行远方控制操作。

远程监控系统通过正向物理隔离装置与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接口,以便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传送光伏电站生产运行信息。

远程监控系统具有与gps时钟同步装置的通信功能,接收gps时钟同步装置的对时信号,实现系统内部的时钟同步。

3.3、系统诊断

为提高系统的可利用率和可维护性,远程监控系统提供完备的诊断功能。对于计算机及外围设备、人机接口、通信接口及网络设备的状态,诊断软件能进行周期性诊断、请求诊断和离线诊断。系统在线诊断时,不影响系统的监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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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企业经营委托管理咨询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9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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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民法典》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其合同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向其提供企业经营管理咨询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范围

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以下管理咨询服务:

2。领导力、业务流程、销售管理、销售技巧等方面的咨询;

3。培训体系、培训制度、课程研发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4。提供企业文化大纲设计方面的咨询;

5。培训项目实施方面的模板和流程咨询;

6。协助完成相关通用课程及业务方面的教材开发;

7。协助完成编撰团队经理工作中常见经典案例集;

8。协助完成团队经理和营业部经理层面的领导力、执行力、业务运营等方面的课件;

9。协助完成团队经理、营业部经理训练班流程模板设计;

10。协助绘制业务线各层级学习地图;

11。应甲方要求每年不少于6次现场协助,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并安排在双休日或节假日,所有差旅费由甲方报销。

第二条服务期间

1。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期间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期限一年;

2。乙方通过现场指导、电话、邮件、传真、信件以及其他方式向甲方提供不定时服务;

3。乙方提供服务的时间一般仅限双休日或节假日,工作日仅接收邮件,如因甲方事项紧急,乙方应在不晚于收到邮件次日予以回复。

第三条咨询费用及支付方

1。本合同约定咨询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甲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至乙方指定账户: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咨询服务费用自签约之日起,共分四期支付,具体付款计划如下:

一、付款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付款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付款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应在每期要求甲方付款前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4。乙方应甲方要求到甲方提供现场指导时,甲方应当派遣车辆负责接送,若甲方不能派车接送,则乙方往来车费实行实报实销。

第四条咨询服务要求为保证本合同的顺利进行,甲方应确定1位主要联系人,负责与乙方进行接洽与沟通;乙方在甲方所在地的工作期间,甲方应提供完善的办公条件,包括提供食宿和办公室;甲方应给予乙方适当的授权,即乙方对认为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企业资料有知晓的权力,并可要求甲方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如甲方无法提供部分资料,应与乙方进行沟通,协商解决。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

1。有权委托乙方办理第一条服务范围内事项,并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工作成果;

2。

与乙方诚信合作,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及时、全面、客观、合法地提供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必需的有关文件、资料、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3。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

4。对乙方提供的有关建议和方案,应及时反馈意见和做出决策,并对乙方为项目实施而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积极配合;

5。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

6。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第一条服务范围内事项,及时提供咨询意见,并协助完成工作成果;

2。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尽足够的勤勉和谨慎,为甲方提供准确、全面、充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保证其提供的所有分析报告及实施方案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3。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4。乙方利用专业经验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5。

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第六条保密乙方对甲方提供资料和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合同终止时,乙方应返还甲方为本合同履行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已掌握的上述信息应予保密,如需公开、援引或向其他第三方提供,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长期有效。

风险告知:该合同属于咨询合同,可能会涉及公司秘密的外泄,保密条款涉及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与重大利益,应作出详细约定。

建议拟定一份保密协议。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乙方有权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_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按比例退还甲方已收取的费用,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除上述约定外,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______%作为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还应当负责补足差额。

3。

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完成甲方委托事项超过2次,或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存有重大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性、合法性、可操作性方面的问题),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返还当期的服务费,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风险告知:违约责任条款在于督促双方及时的履行义务,可以根据合同的目的加以更加详细的约定,但是一定要约定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要能督促各方认真的履行合同。

第八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若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进行友好协商,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持积极态度友好协商解决,并达成书面的补充协议;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签字盖章部分)甲方(签字和指模):____________乙方(签字和指模):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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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安全检查管理规定明确了 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全文共 14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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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规范我公司安全标志使用,提醒员工注意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存储运输等有必要提醒员工注意安全的场所。

3 引用标准

gb 2894-20xx《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4定义

安全标志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5标志类型

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详见gb 2894-20xx《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禁止标志的含义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警告标志的基本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指令标志的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提示标志的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

6设置区域

1. 在有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等危险区域应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烟火”、或“禁止携带火种”等禁止标志牌;

2. 在施工未完成地段设置“禁止进入”标志;

3.在易塌方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

4.在暂停使用的设备附近,如设备维修、更换零部件时,应设置“禁止启动”、“禁止盘车”或在相应开关附近设置“禁止合闸”等禁止标志;

5.在临时电源处设置 “禁止触摸”等禁止标志。

6.在机械设备处应悬挂如 “禁止身体靠近“等禁止标志。

7.在施工现场、楼梯口、爬梯等部位设置“注意安全”、“当心坠落”、“当心吊物”、“当心伤手”、“当心触电”等警告标志,以提醒施工人员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避免发生事故。

8. 在厂内车、人混合行走的路段;道路的拐角处、平交路口;车辆出入较多的厂房、车库等出入口处,应设置“当心车辆”警告标志。

9.具有对人体有害的气体等作业场所,在易发生泄漏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必须戴防毒面具”指令标志;如易发生坠落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必须系安全带”指令标志。要求施工人员按照安全要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0. 在便于安全疏散的紧急出口处,如高层厂房出口处,与方向箭头结合,设置“紧急出口”提示标志。

11.在工作现场,应划定安全通道并设置“安全通道”提示标志,提示施工人员行走的方向。

7文字辅助标志

1文字辅助标志的基本型式是矩形边框。 2文字辅助标志有横写和竖写两种形式。

横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的下方,可以和标志连在一起,也可以分开。禁止标志、指令标志为白色字;警告标志为黑色字。禁止标志、指令标志衬底色为标志的颜色,警告标志衬色为白色。

8 标志牌的型号选用

按gb2894-20xx执行

1。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让员工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2 。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3 。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4 。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标志牌要固定稳固不倾斜。

5 。安全标志牌应保持完好,如有破损、变形等不符合要求时就及时修整或更换。

6.。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7.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8.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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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学生,全文共 54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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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学前教育

2011年以来,我县以实施两期“三年行动计划”为抓手,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为重点,引导扶持民办幼儿园普惠性发展,深入开展规范办园科学保教,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今年,在总结前两期“学前三年行动计划”经验的基础上,又认真制定了第三期行动计划。特别是9月29日全省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以后,我县立足“强基础、补短板、建机制、立保障”,深入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努力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体系,让每一个适龄儿童都能接受良好学前教育、共享人生同步起跑的机会。

1、基本情况

全县学前现有教育机构51个(其中公办园9个、附属园5个、有证园13个、看护点24个)。全县在园幼儿6395人(公办1988人,附属园212人,有证园2761人,看护点1434人),幼儿园专任教师365人(公办116人,其中在编72人;附属园14人,有证园144人,看护点91人)。全县已全部取缔C类看护点,A类、B类看护点还有24个,较2010年减少看护点38个。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9%,较2010年增加7.2个百分点,学前一年入园率达到97%,提前完成了《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设定的目标,学前教育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2、加强队伍建设

一是增加专任教师配置。近年来,通过公开招聘、内部调配、中小学富余教师转岗、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逐步补足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工。不断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逐年在其他学校中调剂编制数用于幼儿园教师招聘,目前,全县在编公办教师72人,较2010年增加49人,公办幼儿园自聘教师44人,自聘专任教师均取得了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民办有证园不断提高保教师资队伍质量,专任教师中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90人,看护点专任教师中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54人。二是依法落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通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切实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配足配齐教职工并保障其工资待遇。幼儿园教职工依法纳入社保体系。对在农村基层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有关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发放乡村教师补贴。三是建立和完善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以需求为导向,以幼儿园教师部级培训计划为引领,推动县级培训和园本培训,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加大经费投入

2011年以来,投资近3000万元,新建了农村中心园6所,改善了农村幼儿的入园条件。2013年,投资近500万元建设了帝景国际小区幼儿园,2016年投资1000万元新建青阳县南部新区幼儿园,公办园的建设为家长提供了优质的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了学前教育的需求,入园难的问题基本解决。

4、普惠发展情况

自2012年以来,我县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鼓励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县政府出台了《青阳县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暂行办法》,县教育局配套出台了《青阳县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办法》、《青阳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每年按照《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要求,对全县民办普惠性幼儿园进行严格评审和量化赋分,对评估认定合格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放奖补资金,引导激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健全幼儿资助制度,按照中央奖补、省市统筹、以县为主实施的渠道,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资助力度,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对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实行同等待遇。每年发放资助资金和奖补资金30余万元,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5、质量提升情况

一是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各类幼儿园命名、办班、招生行为,严格控制班额,禁止使用幼儿教材,禁止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内容,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禁止小学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测试,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积极推动小学和幼儿园的衔接。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公办幼儿园按照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未享受政府补贴的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二是充分发挥省一类园的示范辐射作用,通过保教活动开放周、送教下乡,实施城区幼儿园与乡镇园结对帮扶活动等形式,传输学前教育新理念,纠正小学化倾向,实施科学保教,促进了农村公民办园进一步提高保教水平。三是建立公办教师到民办园支教或担任挂职业务副园长制度;建立公办园与民办园对口帮扶、共同发展机制,促进公办民办幼儿园协调发展。四是通过教研活动不断提升幼儿教师专业素质。广泛开展幼儿一日常规教学研讨、户外活动组织、五大领域的优质课评比、幼儿游戏评比等活动的开展,推进全县公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提升。通过幼教课题研究引领教师专业化发展。

6、学前教育学籍数据采集进展情况。

2017年5月9日省厅召开会议,专题部署了学前教育学籍系统数据采集工作,我县会后立即部署了这项工作,全县幼儿学籍数据全部按省厅要求按时上报。本学期,《安徽省学前学籍管理系统》才投入使用,许多功能正在开发建设和完善中,因此,我县还没有召开专题的全县幼儿学籍信息采集培训会议,但是,学期初已在公民办幼儿园工作交流群中作了工作部署。目前,全县各公办园和民办有证园、部分看护点均在系统中进行了幼儿学籍业务的相关操作,了解和熟悉数据采集和变动业务办流程。少量看护点因师资紧张,缺少计算机操作人员,此项工作没开展。因各地幼儿学籍变动业务的要求不统一,一些转入转出的学籍变动,特别是跨县的变动业务正在办理中。目前,我县学前学籍系统中幼儿学籍数为5537人。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培训和指导,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学前教育学籍数据采集任务。

7、问题与建议

总体上看,我县学前教育仍是全县基础教育体系中较薄弱的环节,尤其是公办园资源总量不足,民办普惠园基础设施薄弱,公办幼儿园教师数量短缺、没有幼儿教师编制、民办园教师工资待遇偏低,幼儿看护点作坊式经营,保教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普遍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全县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幼儿园没有自己教师编制,新聘幼儿教师编制都是在其他学校的富余编制中调剂出来的,建议单独设立学前教育教师编制,从根据上解决约束公办幼儿园发展的师资问题。

二、关于义务教育

青阳县义务教育阶段现有初中15所(含民办学校4所),小学50所(其中完小20所,民办学校附设小学部4所,教学点26个),初中在校生8446人、小学在校生14550人。

1、近几年来,我县坚持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重中之中,早在2006年,县政府就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决定》,从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关注弱势群体、推进教育信息化等几个方面对全县城乡义务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5年,我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以92分的成绩通过国家认定,今年9月,又以高标准通过国家复检。尤其是近两年来,我们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国家认定组提出的问题,加大落实整改力度。一是加大农村学校运动场建设和专业师资队伍的配备力度,两年来,改建了丁桥小学和木镇小学运动场,招聘了200名教师充实农村师资队伍。二是新建了青阳三小和青阳四中,增加城区学额数,义务教育起始年级班额基本达标,缓解了城区大班额现象。

2、义务教育招生情况。县教育局每年都出台了义务教育招生文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试就近入学。特别是今年秋季学期,为适应城镇化发展需求,我县适时调整了城区学校义务教育责任区,切实保证了新四中顺利搬迁、新三小按时开学,保障了学生就近入学,城区教育布局也进一步优化。实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就学政策,同城同待遇,同等享受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和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农民工随迁子女就近入学并在当地升学考试,真正做到就学、升学零障碍。有力促进教育公平,切实缩小群体差距。

3、留守儿童关爱工程建设和发展情况。我县小学阶段现有留守儿童4735人,初中阶段现有留守儿童3384人。教育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失学;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加强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外出务工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定期联系制度和结对帮扶制度,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引导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4.中小学学籍管理情况。

我县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做好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学籍操作流程。学籍系统中没有设立虚拟班级,即时处理异常学籍信息。过去因政策超生、家长不到派出所办理户籍等造成的无身份证号码的学生学籍,学校均及时督促家长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在系统中补充完善,目前学籍系统中仅有4例无身份证号学生尚未处理,这4例均因家庭关系复杂导致的黑户口,公安部门没有办理入户手续。我县无辍学和其他离校的学籍,少量取消学籍的情况已经学校核实后及时处理。因录入错误、家长提供的老户口本信息不准、跨省变动学生造成的重复学籍等各类问题学籍,省厅反馈名单后,学校均及时进行核实处理,一年来,处理毕业重复的问题学籍1022例,删除各类重复学籍152例,佐证正常的学籍329例、转出后重复的学籍100例。目前,系统中还有新下发的20多例问题正在处理中。新生学籍数据采集均按程序规范操作,一年级新生信息采集由学校向家长发放新生采集表,初一和高一学生信息由学生填写信息确认表,经家长签字确认并存档。

5.控辍保学情况。

我县无因贫、因厌、因路远而失学的情况。县内无特殊教育学校,适龄残疾儿童主要入学形式为随班就读,少数家长将残疾儿童送到市特教学校就读。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教育部办公厅中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精神,今年秋季学期,我县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切实做好适龄残疾儿童的入学工作。一是做好残疾儿童入学摸底登记工作。本学期,全县适龄残疾学生数277人,其中在特教学校就读和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254人,送教上门14人,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9人,残疾儿童入学率96.75%。二是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的动员入学和送教上门工作。根据中残联的统计数据,对疑似未入学的残疾儿童逐一电话沟通或上门走访,了解具体未入学的原因。并针对具体情况逐一制定接受教育的方案。对于重度或正在接受治疗、确实不方便入学的残疾儿童,相关学校认真做好家访和送教上门工作,定期上门了解儿童的健康和学习状况。学校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逐一建立档案和学籍,纳入学籍管理,确保每一个有就学意愿的残疾儿童都有学上、能上学,保障他们接受教育的权利。

三、关于高中教育

2015年,我县投资近2亿元新建了青阳中学,同时依据县域人口状况,合并了两所农村普通高中(九华中学、木镇中学),成立了青阳县第一中学,并将之迁往城区。目前,我县有普通高中2所:青阳中学(省示范高中)和青阳一中(市示范高中),另有两所民办学校附设高中部(育英学校和青华公学)。加之城区一所职业高中,我县高中阶段学校布局趋于合理,能够满足未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

近两年来,我县着重加大对青阳一中的硬件设施投入,投入信息化建设资金300万元,投入运动场建设资金800万元,今年将启动宿舍楼建设项目,投入资金900万元,同时县政府决定每年对青阳一中实施定补150万元,力争在近几年内使其跨入省示范行列,实现县域内普通高中的均衡发展。

针对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和下一步的高考改革,我们一方面加大两所高中的教育教学设施建设,尤其是一中的相关设施建设,县政府建立了教师逐年补充的机制。另一方面,我们积极选派校长教导主任等人员赴外地挂职学习,积累经验。第三,积极探索基于课程改革的教学评价机制,以积极应对高考改革的需要。

四、关于规范办学行为

近年来,我县不断加大督查力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2016年,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每个学期初,我局都要分别召开校长会和教导主任会议,强调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相关政策和纪律。同时坚持常抓不懈,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对在职教师课外办班、补课收费行为采取随机检查的方式,加大明察暗访力度。有偿家教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后,校外辅导班、周末补课班等教师违规补课现象根本好转,群众满意度较高。今年秋季开学前,我局与校长签订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责任书,学校与教师签订承诺书,有效杜绝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2017年,因从事有偿家教被立案查处并给予政纪处分2人。

各学校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各级招生政策。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不收择校费,没有择校生。高中学校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超计划、超班额招生,普通高中不招收最低录取分数线下的考生。公办学校不跨省辖市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县教育局统一管理,依据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合理制定招生计划,实行与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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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外汇委托协议书 外汇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外汇,全文共 11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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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甲、乙双方属于独立的机构和法人实体,如因一方原因造成违法违规事件,该责任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二条 甲方负责保存、管理乙方委托人员的人事档案,并提供如下服务:

1、依据乙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办理人事调转手续。

2、依据有关规定出具与档案相关的各种人事证明材料。

3、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乙方委托存档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因公出国政审、档案工资初次核定、集体户口代管等工作。

4、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为乙方委托存档人员收集、鉴别、整理、归档人事档案材料。

5、向乙方提供相关人事、劳动政策咨询。

6、办理乙方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甲方不承担乙方委托存档人员与乙方发生劳动(经济)纠纷而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 乙方委托甲方代为管理员工人事档案,并承诺协助做好如下工作:

1、向甲方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乙方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与甲方联系并办理各业务事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他人代办的业务事宜,乙方应出具介绍信方可办理。

3、乙方负责收集存档人员在工作和相关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以及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申报工作,并及时交甲方归档和办理相关手续。

4、人事档案的转入转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缺少必要材料,乙方应协助补充完善。

5、委托甲方人事档案管理的人员应是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乙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督促被解聘人员在15日内到甲方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二章 合同期限

第五条 乙方委托甲方代管员工人事档案起始时间为 年 月 日。

第六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自动延续本合同。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七条 人事档案管理费每人每月20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按委托管理档案人数,一次性向甲方交付当年管理费。以后每年的管理费应在当年的第一季度交纳,逾期未交的,需加倍交纳逾期月份的管理费。

第四章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内容变更时,本合同应变更相关条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不可抗力因素。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3、一方机构主体资格消失,如撤并、破产等。

4、一方违法违规或严重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 如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遇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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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企业管理咨询业务战略合作协议书 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业务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9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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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下同)

杭州永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先生(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两方达成以下合作合同:

一、甲乙两方在符合两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两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机会时,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客户关系受到损害。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信息资源费用。费用支付的额度视乙方在业务达成及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则上按实际收费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执行,按实际到账的阶段与金额支付,具体为每次到账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违约责任:

1、合作两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2、甲方在支付信息资源费用时,如未按约定支付乙方款项的,每延迟一天增加应付金额的5%,直至该笔金额的全额为止。

六、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两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七、本合同有效期暂定一年,自两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合同到期后,甲方应付未付的信息资源费用,应继续按本合同支付。

八、本合同到期后,两方均未提出终止合同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合同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九、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两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十、本合同经两方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两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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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公司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4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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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以心灵沟通为基础

新时代的学生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网络的接触,他们在价值观和个性方面特点更显示着对自我的、民主的重视,反对传统的老师的权威,自由的网络连接,更体会到自由,也更渴望得到平等民主的沟通。所以班主任与每位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都应相互理解、信任,形成共识才能形成心灵上的沟通。

老师要用一颗真诚的心去爱学生,通过自己言行为表率,得到学生的认可。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例如:班级同学谈朋友,影响了学习,作为班主任我们没有必要声严厉色地批评,指责,而是要进行细致谈心和交流,谈早恋的害处。

最后,我们师生在取得共识的前提下,让他们分析早恋的危害,最终自然可以将精力转移到正常的学校学习生活中。这正所谓是:沟通信任好管理,管理细微出成绩。

二、坚持以制度规范为核心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集体,必须建立健全各方面的制度,并使之成为全体成员行为的准则。

在班级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如:卫生制度、劳动制度、学习制度、作业制度、纪律制度、公物制度、就寝制度、就餐制度等,让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有“法”可依。制度出来后,班主任还要及时做好指导和督导工作,协助他们解决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并随时做好个别调查,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定期评定,奖优罚劣。

同时要将竞争机制引入课堂,可以把班内几十名学生进行重新组合,分成小组。小组之间围绕班内日常事务,积极开展竞赛活动,形成互相激励、监督的良好氛围,形成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事事有人管的良好局面。

三、完善班级管理的“三级制”

一是加强班主任管理。班主任在管理中应眼观六路,耳听八方。通过深入学生之中,经常观察、于细微之处发现苗头,掌握学生的特点、心理,多动脑筋,采取灵活机动的方法“对症下药”,以理服人。

二是加强班干部管理。在一个班集体内,班主任是主导,学生是主体,要发挥学生主体作用,就必须不断加强班干部队伍建设,通过班干部实现学生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同时发挥班干部的带头作用,为其他学生作出榜样。

三是加强学生自我管理。学生,年龄偏小,自我约束能力差,在自习课上常表现为做小动作、谈闲话、下位等,因此加强学生自我约束能力培养,对形成良好的班风及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有重要作用。为此,我们可以要求学生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1)学习《中小学生行为规范》。要求熟记,并付诸实践,让他们逐条做到“知”、“行”统一。(2)进行自省。在每两周书面或利用班夕会要求学生进行自我小结一次,写出这段时间内哪些方面做的好,什么地方不足,提出自己的努力方向。(3)量化考核。在健全各项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订班级量化考核表,实行班级一日常规的量化管理。

四、处理好与学生相关的两个关系

班主任与科任老师必须搞好关系,配合要密切,教育思想要集体一致。

班主任除了完成所任学科的教学任务,还要全面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班级管理的工作。科任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也有渗透的责任,双方工作密不可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班主任主动与科任教师保持联系,沟通情况,密切合作是非常重要的。

班主任要和家长及时沟通。家庭情况对学生影响很大,因此,班主任要加强家访活动。有一些学生,有时候受家庭的影响,情绪出现波动,缺乏对学习的兴趣,这时教师应了解其家庭情况,有的放矢地进行家访,做好学生的学习调整。

总之,班主任的工作是繁重的,要想培养出良好的班级,必须具备对教学的忠心和对学生的爱心,讲求管理的艺术和方法,培养和锻炼自己较高的心理素质和管理素质,这样才能管理好班级,从而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设出最佳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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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在哪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27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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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最新合同

编号:______年[________]字______号

贷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小写)。

第二条贷款用于乙方购买坐落于_________市(县)_________区(镇)路(街)_________号_________房间的现(期)房物业,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为_______年_______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一,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二章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__________号和__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后,以乙方购楼款的名义将贷款分_________次划入售房者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三章贷款的归还

第八条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_______起乙方用下列方式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

第九条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_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元,共_________期;乙方按季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季度第_________个月的_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元,共_________期。_________乙方按_________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_________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元,共_________期。

第十条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以第八条规定的方法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乙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罚息。

第十二条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三条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应付本息之整倍数,并在还款日______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四条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的利息。

第十五条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良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2)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3)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4)乙方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5)根据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须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

(6)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七条发生本合同项下第十六条第(1)、(2)、(3)、(4)、(6)项规定的情形时,致使甲方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_________号担保合同同时到期,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分担保物。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乙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之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甲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任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1)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______________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一条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六章费用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公证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二十三条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使甲方决定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追讨,并从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_________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自_________号和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存款账号: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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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装修公司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47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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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写目的

为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良好正确运行,确保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满足生产经营需求和公司形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整改,降低电力设施不完好引发的各种安全事故和浪费,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并结合我公司的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公司各生产制造车间、管理科室。

3. 引用文件

无。

4. 名词术语

无。

5. 职能职责

5.1. 设备部门职责

5.1.1. 负责公司用电设施管理工作,负责保证公司用电设施正常运行。

5.1.2. 负责安全用电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建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5.1.3. 负责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5.1.4. 负责对全公司用电设施的使用进行检查。

5.1.5. 负责组织用电设施的外委维修工作。

5.2. 安全部门职责

5.2.1. 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执行。

5.2.2. 负责组织《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培训。

5.2.3. 负责对用电设施的安全状态进行评价。

5.2.4. 负责对违反《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结果进行裁定。。

5.2.5. 负责对违反《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激励建议。

5.3. 使用单位职责

5.3.1. 负责本单位用电设施日常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5.3.2. 负责本单位用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5.3.3. 负责本单位用电设施自检自查和整改工作。

5.3.4. 负责本单位部分用电设施的维修工作。职能科室由机修车间维修。

6. 控制内容

6.1. 电工作业人员技术条件

6.1.1. 从事电气工作的职工必须遵守《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及国家有关的电气管理规定。

6.1.2. 必须参加国家认可部门进行的电工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电工作业。

6.1.3. 禁止非电工人员从事任何电工作业。

6.1.4. 凡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6.1.5. 供电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供电安全维修规程,发现违反安全用电并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重大隐患时应立即制止。

6.1.6. 电气工作人员应掌握触电解救及急救措施。

6.2. 电器设备安装规则

6.2.1. 安装电器设备必须使用三相五线制来取代三相四线制,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使用。

6.2.2. 必须采用两级及以上漏电开关。

6.2.3. 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时,其线路上严禁装设开关、熔断器,及任何断开零线或地线的保护电器,并做重复接地。所有的用电设施外壳和人身所能接触及到的、与用电设施相连接的金属结构上都必须采取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6.2.4. 严禁在同一个供电系统中采用一部分保护接零,而另一部分接地保护。

6.3. 在停电线路上工作防触电的技术措施

在停电线路上工作防止触电的基本安全技术措施:A停电、B 验电、C挂接地线,即“三措”。没有经过安全技术措施的线路,无论是否有电均应视为带电线路。

6.3.1. 停电

6.3.1.1. 停电操作时,应先停负荷,再拉断路器,最后拉开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隔离开关。

线路作业应停电的范围:

 与停电工作的线路交叉的线路,如:停电施工的线路;

 断开危及线路停电作业的并行和同杆并架线路的开关和刀闸;

 断开有可能返回低压电源和同杆非同一电源的开关和刀闸;

 注意防止误停、漏停,电源拉开刀闸到标志位置,并采取防止误动措施;

 线路施工人员自行断开的开关或刀闸的上处应悬挂“禁止合闸”标志牌,作业完毕后应将标志牌取下。

6.3.2. 验电

6.3.2.1. 检修的电气设备停电后,在装接地线之前必须先验电,验明线路确已无电压方可接地线。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合格专用的验电器,验电器使用前应先确认其功能良好;

6.3.2.2. 联络开关、刀闸、自动空气开关检修时,应在两侧验电,在同一停电工作范围无邻近平行交叉的带电线路时,经验电并挂好第一组地线后,其它地线挂接时可不再验电;

6.3.2.3. 验电时发现有电或其它疑问应查明原因。

6.3.3. 挂接地线

6.3.3.1. 线路验明无电后,在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由熟练工人挂第一组地线,拆除最后一组地线也应在工作负责人监护下由熟练工人进行;

6.3.3.2. 挂拆地线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杆或专用绝缘绳,地线不许碰触人体,在电缆及电容器上挂地线时应先放电;

6.4. 安全防护用品的作用与管理

6.4.1. 设备运行检修人员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有:工作手套、绝缘鞋、长袖工作服、电工所使用的工具等。

6.4.2. 安全防护用品设专人保管并负责监督检查,保证其随时处于备用状态,防护用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阴凉的专用柜中。

6.4.3. 设备运行人员及检修人员要进行专业安全防护教育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训练。

6.5. 临时用电安全

6.5.1. 临时用电必须使用部门申请,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安技环保科批准方可实施。

6.6. 安全用电管理具体内容

6.6.1. 电缆线路

6.6.1.1. 电缆线路主要由电力电缆、终端接头、中间接头及支撑件组成。电力电缆的终端头和中间接头,应保证密封良好,防止受潮。电缆终端头、中间接头的外壳与电缆金属护套及铠装层均应良好接地。

6.6.2. 配电柜

6.6.2.1. 配电柜内各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应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柜内无积尘、积水和杂物。

6.6.2.2. 保护线连接可靠。

6.6.2.3. 触电危险性大的环境应安装封闭式箱柜。

6.6.2.4. 配电箱应坚固、完整、严密,箱门上喷涂红色“有电”字样或红色危险标志。使用中的配电箱内禁止放置杂物。

6.6.2.5. 落地式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防止碰撞、物体打击、水淹及土埋。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6.6.2.6. 配电箱、配电盘应经常进行巡视和检查;开关、熔断器的接点处是否过热变色;配线是否破损;各部连接点是否牢固;各种仪表指示是否正常等,发现缺陷及时处理。此外,还应经常进行清扫除尘工作。

6.6.2.7. 用电设备至配电箱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大于5米,固定式配电箱至流动闸箱之间的距离最大不应超过40米。

6.6.3. 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式设备

6.6.3.1. 手持电动工具包括手电钻、手砂轮、冲击电钻等工具。这类设备的安全使用条件是

 Ⅰ类0类设备必须采取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措施。

 Ⅱ类、Ⅲ类设备没有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的要求。

6.6.3.2.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保护零线(或地线)不应单独敷设,而应当与电源线采取同样的防护措施,即采用带有保护芯线的橡皮套软线作为电源线。

6.6.3.3.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电源插座和插销应有专用的接零(地)插孔和插头。

6.6.3.4. 绝缘电阻合格,带电部分与可触及导体之间的绝缘电阻Ⅰ类设备不低于2MΩ,Ⅱ类设备不低于7MΩ。

6.6.3.5. 各种电动工具使用前均应进行严格检查,其电源线不应有破损、老化等现象,其自身附带的开关必须安装牢固,动作灵敏可靠。禁止使用金属丝绑扎开关或有带电体明露。插头、插座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6.6.3.6. 凡移动式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6.6.4. 电焊设备

6.6.4.1. 电焊时应当戴帆布手套、穿胶底鞋。在金属容器中工作时,还应戴上头盔、护肘等防护用品。

6.6.4.2. 固定使用弧焊机的电源线与普通配电线路要求相同,移动使用弧焊机的电源线应按临时线处理。

6.6.4.3. 弧焊机的电源线上应装设有隔离电器、主开关和短路保护电器。

6.6.4.4. 电焊机外露导电部分应采取保护接零(或接地)措施。

6.6.4.5. 弧焊机一次绝缘电阻不应低于1MΩ,二次绝缘电阻不应低于0.5 MΩ。

6.6.4.6. 移动焊机时必须停电。

6.6.4.7. 露天使用的电焊机应有防潮措施,机下应用干燥物体垫起,机上有防雨罩。位于沟槽附近的焊机应防止土埋。

6.6.4.8. 电焊机的外壳应完好,侧接线柱防护罩安装要牢固。

6.6.4.9. 电焊机一次电源线宜采用橡套缆线,其长度一般不应大于3米。当采用一般绝缘导线时应穿塑料软管或胶皮管保护。

6.6.5. 照明

6.6.5.1. 生产现场照明灯线路的敷设,除护套缆线外,应该分开设置或穿管敷设。

6.6.5.2. 办公室、宿舍的灯,每盏应设开关控制。灯具对地面垂直距离不应低于2.5m。

6.6.5.3. 灯头与易燃物的净距一般不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应保持安全距离。

6.6.5.4. 局部照明灯、行灯及标灯,供电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及金属容器、金属管道内工作的照明灯电压,不应超过24伏。行灯电源线应使用橡套缆线,不得使用塑料软线。

6.6.6. 接地、接零及防雷保护

6.6.6.1. 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器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必须采取妥善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6.6.6.2. 当外接电源时,应首先了解外接电力系统中电气设备采用何种保护,方可确定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不可盲目行事。

6.6.6.3. 工作零线兼作接零保护时,零线应不小于相线的1/2。零线不得装设开关和熔断器。

6.6.6.4. 用电设备的接地线或接零线应采用多股铜线,禁止使用多股铝线。

6.6.6.5. 接地线或接零线中不得有接头,与设备及端子连接必须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压接点一般应设在明显处,导线不应承受拉力。

6.6.6.6. 采用接零保护的的单相220伏电气设备,应设有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工作零线兼作接零保护。

6.6.7. 停电和送电

6.6.7.1. 线路故障和设备检修,需经有关领导,调度室和设备能源科的许可方可停电。

6.6.7.2. 停送电应由专职人员负责,严禁非工作人员任意停送电。停电作业时,要穿长袖衣服,用防护用品,站在专用的绝缘物上操作。操作时要由技术熟练和对本系统设备熟悉的人监护。停电先停负荷侧,送电先送电源侧,严禁带负荷停送电。

6.6.7.3. 高压变配电因检修或工作需要而停电时,要将线路上的隔离开关和跌落保险拉开,并在停电设备可能发生感应电压的部件接地线。电容器放电后接地,对施工设备的进出线各相进行验电,确认设备无电。

6.6.7.4. 工作人员必须在停电设备的范围内作业,并与带电部件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在隔离开关和跌落保险处悬挂禁牌,设专人监护,着装安全,保护用品齐全方可开始作业。

6.6.7.5. 作业现场工作人员除正常检修工作人员外,还要有专人巡回检查和监护。各部位监护、检查人员在未得到命令前不许随便离岗。

6.6.7.6. 作业完毕在恢复供电前,要对工作范围进行全面认真检查,接地线,短路线,及各种安全保护设施要全部拆除,供电线路、变配电设备上无任何遗留材料、工具、杂物等,通知所有作业人员撤离工作地点,由作业组长检查无误后办理送电手续,有关领导下达送电命令后方可恢复供电。

6.6.7.7. 变电站线路跳闸时,有重合装置的,若重合不成功,不得强送;无重合装置的,不得试送,必须经线路运行管理单位确认确无断线,方可按正常程序送电。

6.6.7.8. 变电站出现线路接地信号后,应立即判明接地线路,按调度命令停电并通知运行管理单位巡线处理。

6.7. 电气作业中注意事项

6.7.1. 禁止非持证电工装接电气设备。

6.7.2. 严禁任何人玩弄电气设备和开关。

6.7.3. 破损的电气设备应及时维修或调换,禁止使用绝缘损坏的电气设备。

6.7.4. 禁止利用电热和灯泡取暖。

6.7.5. 设备检修切断电源时,严禁任何人启动挂有警告牌的电气设备。

6.7.6. 禁止用水、煤油冲洗擦拭电气设备,禁止用压缩空气吹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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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学校资金管理办法 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范文类型:办法,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26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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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校的财务管理体系随着新的会计制度的实施和各个学校招生力度的扩大已经很难满足学校的发展趋势和时代的发展要求,在新的会计制度的影响下,促进会计学校财务管理的创新,减少学校成本的无端浪费是会计学校的管理人员应该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当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一,缺乏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程度低下。会计学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致使整个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混乱,具体表现在财务管理系统不完善,票据和凭证没有统一的要求。其次是会计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缺失,许多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不仅没有决策部门,中间的管理监督都没有明确指标,这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内部人员的监管力度不明确,这样就会造成假账、虚假上报等情况发生。第二,预算管理机制缺失,资金使用混乱。会计学校普遍存在实际支出与使用不合理的现象,这就是因为在会计学校中缺少相关的预算管理机制,在资金使用之前,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已达到支出资金最高利用的目的,避免资金无端浪费,各个部门之间矛盾加剧等情况发生。第三,缺少完善的财务监督体制。会计学校的财务部门也是其监督部门,这样的监管形式让监管变成一纸空文。财务人员职权局限,未能参与到财务活动中,这样就出现了虚假上报等的现象,无端的增加了财务支出,助长了这种违法乱纪行为。会计学校财务监督部门财务人员对于支出资金的运用并没有实质性的掌握,财务报销系统不完善,不能及时进行账目的整理,出现了假账谎报等情况,审计工作也不能及时根据实际问题进行资金的增减工作。第四,固定资产的管理不严格。长期以来,国家拨款是会计学校固定资产的主要来源,很多学校都不注重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益,问题层出不穷。固定资产入账销账混乱,各部门之间矛盾增加,无端增加办公设备,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流失,入账价值不明确,资金流向不明,各部门之间缺乏交流和沟通,使得固定资产无端流失。第五,财务管理人员自身素质问题。在当前会计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中,大多数的人员缺乏专业素质,未能及时的增强专业素质,提高自身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是财务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在现实的财务管理体系中存在很多的财务管理人员自身专业水平不足,并且安于现状,不主动提高自身专业水平等现象,另一方面还表现在财务管理人员法律意识薄弱,在自己的工作中出现假账等现象,以公充私满足自己的利益,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对自身工作安于现状,不求进取,不仅不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对于国家出台的政策和相关支持措施也不主动进行了解和学习。对于人员的考核制度不够完善,对于财务人员的考核不及时,对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的发展状况,不能及时的协调财务人员的要求,财务管理人员不能及时注入新鲜血液。导致专业水平低下,不能满足学校的日常财务管理要求。

二、创新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有效实施途径

在新会计制度的影响下,想要快速的解决以上问题,减少会计学校的不合理开支,促进学校更好的发展,只有改变当前的模式才能实现。第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学校根据新出台的一系列相关制度法规,结合自身出现的问题,制定出符合自己的财务管理制度,成立相关的财务管理部门,对学校各项财务工作进行有效的进行和管理,对于学校各方面资金的投入和支出有一个明确的账目汇总。明确学校各项财务支出的出处和用途。建立完善的财务报账体系,严格把控报账过程中各加强财务管理监督体制,资金使用可以落到实处,更加促进学校各项方案切实有效的进行。第二,加强财务预算管理。财务预算管理是改变当前学校出现众多问题的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会计学校的相关部门应该根据大局势的发展结合自己的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预算管理的内容[1]。科学的预算编制方法对会计学校重点项目重点支出,整体资金的支出有一个合理的安排。加强财务预算管理,是会计学校保持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财务预算管理可以科学的支配学校的资金,对学校出现的问题可以及时有效的进行补救措施,避免了学校出现财政危机。会计学校还应该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监管力度,对整个实行过程进行强有效的监督,尤其是资金投入较大的项目应该多次进行监察,以确保资金的落实使用和预算的科学合理性。第三,控制成本,加强成本核算。推行成本核算与成本控制。针对目前会计学校成本控制存在的问题,可以推崇事业单位会计部门全责发生制的办法。首先,要坚持这一原则,对成本进行核算,其次,权责发生制可以使会计学校的账目更加明了精准,最后,会计学校应该加强这部分的考核,制定相应的奖励惩罚措施。完善成本预算的标准,使高校成本控制的经济责任与财务管理有一个长远的发展目标。针对固定资产不合理的现象,会计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解决。

(1)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结合学校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的类别和损失方式,科学的制定正确的折旧方法,客观真实的体现会计学校的成本核算,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概率。

(2)固定资产来源于多个方面,日常管理中,可以根据来源不同来区分,要有针对性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固定的资金和资产要有专门的账户,对账入户,明确各方面的资金支出。第四,加强管理人员的财务风险意识。近年来,随着会计学校招生数量的不断扩大,对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也在逐步增加,这其中很多盲目扩大的项目使会计学校面临财务危机,因此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规定,并且要求各个学校要有健全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2]。资金的支出与投入要有一个明确的审批和确立流程。选择适合自己的资金来源方向。学校结合自身的财务情况,留出足够的退路,贷款额度范围的把控要在学校财务能力范围之内。提高每个财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实现财务管理成本与效益成正比。保证学校能够正常的运行。第五,重视高校财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财务管理人员作为高校财务管理的主体,应该审时度势的人情自己所处的环境,适应当下发展趋势,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不断的强化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水平。会计学校也应该给财务管理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通过讲座或者培训课程等形式开展工作。从根本上提高管理人员对风险意识的把控和成本的控制。随着各大会计学校的迅速扩招,会计学校需要面临责任也越来越大,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整理素质水平,不仅可以使教育经费更加合理有效的使用,更促进了社会的长治久安。综上所述,面对传统的财务管理机制不合理,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快速发展的现实情况下会计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的需要,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会计学校应当快速的改革和创新当前的财务管理模式,对财务管理的内容进行科学有效的改革。对快学校快速的发展和壮大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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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中国农业银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全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农业,银行,全文共 15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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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书(样本)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中国xx银行印制

劳动合同书使用说明

1.乙方提供的证明、证件应真实、合法;甲方适用的法律、法规、办法的名称和内容应准确、有效。

2.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要求应使用书面形式订立。

3.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本合同所列条款需要补充的,经双方商定,可增加相应条款或另加附件。

4.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对本合同所列条款需要变更或补充的,经双方商定,可另行签订或另加附件。

5.劳动合同书应使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6.为便于对劳动合同的计算机管理,合同书编号由年份、单位号和员工号组成,(?)内填写年份。单位号采用总行《人事信息管理系统》的单位号码。员工号由各单位自定。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参加工作时间: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入行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方聘用乙方到甲方从事储蓄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__年。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年__月__日。

本合同__年__月__日终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

一、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单位)储蓄岗位工作。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工作进行相应调整。

二、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制度和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工作制。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婚丧等假期待遇。

第四条?劳动条件和_____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及劳保用品,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并负责对乙方进行有关培训。

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劳动报酬。

二、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在乙方按时、足额完成甲方规定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甲方保证支付数额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_____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参加社会_____,并及时足额缴纳_____费。

二、乙方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及婚丧假。

三、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其有关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及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纪律

乙方应在合同期内遵守以下纪律:

一、主动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二、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产。

三、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四、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服从甲方对工作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五、保守甲方的秘密。

六、乙方如有_____、违章行为,甲方有权根据本单位规定,给予处分、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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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幼儿园,全文共 12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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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维护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做好学校卫生安全工作,减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学校本着为学生和教师的身体健康的目的出发,在加强学校常规管理的同时,加强对食堂食品卫生工作管理,即适应对学生非正常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特制定本预案。

学校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总务处、团队和值日老师、食堂管理员等组成。

l、停止食用中毒食品;

2、采集病人排泄物和可疑食品等标本,以备检验;

3、组织医生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4、及时将病人送医院进行治疗,包括急救(催吐、洗胃、洗肠)、对症治疗和特殊治疗;

5、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1、及时逐级报告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班主任或分餐老师应及时向校领导或镇卫生院报告,学校则向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和城厢区教育局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中毒的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以利于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抢救、调查分析中毒原因和预防方法。若怀疑投毒则向公安部门报告。

2、保护现场、保留样品

发生食物中毒后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和可疑食物,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以便卫生部门采样检验,为确定食物中毒提供可靠的情况。

3、如实反映情况

学校负责人及与本次中毒有关人员,如食堂工作人员及病人等应如实反映本次中毒情况。将病人所吃的食物,进餐总人数,同时进餐而未发病者所吃的食物,病人中毒的主要特点,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

1、健全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学校的食堂要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食品卫生以及关于《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的精神,以便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2、广泛开展预防食物中毒宣传教育

广泛深入的开展预防食物中毒宣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主题班会、宣传画和实物标本等各种形式,学习普及有关的卫生知识,提高食物从业人员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卫生管理水平,减少食物中毒发生。

l、在食品加工、供应过程中或用餐时发现食品感官性状可疑或有变质可疑时,经确认后,立即撤收处理该批全部食品。

2、在全校范围内树立食品卫生安全意识,时时警惕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班主任发现可疑病情后(食用某一食品后,两人以上出现同一疑似食物中毒症状),及时报告救治,由初步检查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1)观察病情,对症处理。

(2)如确定食物中毒,做好以下工作:

a、对患病的师生进行初步诊断、治疗、护理。

b、立即报告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抢救措施。

c、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或者与医院联系,救治患病师生。

d、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学校主管领导指挥抢救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抢救,向教育局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汇报,指挥以下部门工作:

(1)、责令立即停止食品加工、供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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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有关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外贸,全文共 55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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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产经营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同时也时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各类人员、各个生产岗位、各个环节。只有每个人、每个岗位、每个环节都做到了安全,才能保证整个生产系统的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及在岗员工在工作中应负的安全责任及相应的权限作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它的实行,有利于企业各类人员之间的分工协作,有利于上级对下属的领导和检查,使群众进行有效监督,能充分调动各级人员和各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增强责任感,防止安全生产形式化以及责任不明确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

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方面是企业从上至下所有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各级领导,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的责任;各级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责。

另一方面是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可依照本单位职能部门设置情况,对所承担的职责分别做出规定。

3、班组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执行企业和车间对安全生产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带头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为本班全体成员的安全行为负责,是企业基层组织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召开班前安全会,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具体布置安全措施。

3)开展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对新调入人、变换工种、复工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临时用工)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督促工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纠正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消除。

6)发生事故时时,负责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落实防范措施。

7)做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和爆破物品等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状态。

自己不违章指挥,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8)组织班组做好应急演护习,学习救技术消防器材的使用。

(2)班组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班组安全员是班组长管理安全的助手。班组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是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做好安全记录、组织安全教育和学习、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协助开展安全检查、监督班组成员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和用具等。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班组安全员接受车间安全员的业务指导,负责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班组长组织开展本班组的各种安全活动,做好安全活动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负责对新员工进行班组安全教育。负责岗位持技术练兵,开展事故预知训练。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5)监督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及灭火器材。

6)发生事故时,及时救护遇险人员,了解情况,保护好现场,并向领导报告。

(3)班组员工安全职责

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是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正确使用和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及时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等。具体如下: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操作。

2)精心作业施工,努力实现安全目标,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各项记录,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做好文明生产,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4)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着装,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班前、班后应对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保证其安全可靠。

5)对领导发出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并有义务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6)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如实地向事故调查人员介绍情况。

7)积极参加安全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建议。

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及自我保护能力。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人、机、环境都在不断变化,即使有最完善的作业环境和设施,由于使用过程产生的磨损、腐蚀、消耗也会使安全性能降低,甚至出现危险。为了及时掌握生产动态的变化,安全检查就显得非常重要。

2、安全检查的内容

班组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查思想、查意识、查制度、查管理、查不安全状态、查不安全行为、查事故处理、查隐患、查整改等。

重点检查的内容有:易造成重大损失的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品,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运输设备、冶炼设备、电气设备、冲压机械、高处作业和本企业易发生工伤、火灾、爆炸等事故的设备、工种、场子所及其作业人员;造成职业中毒或职业病的尘毒产生点及其作业人员;直接管理重要危险点和有害点的部门及其负责人。

(1)查思想、查意识。查思想、查意识就是检查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素质。如检查职工在日常工作中能否正确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是否重视安全工作,切实履行安全职责等。

(2)查制度、查管理。检查是否建立和执行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对事故处理是否坚持做到“三不放过;”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凭证持作;班组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建立与健全,并严格贯彻执行。

(3)查物的不安全状态

1)检查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良好。防护罩、防护栏(网)、保险装置、连锁装置、指示报警装置等是否齐全灵敏有效,接地(接零)是否完好。

2)检查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是否有缺陷;制动装置是否有效;安全间距是否合乎要求;机械强度、电气线路是否老化、破损;起重吊具与绳索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要求;设备是否带“病“运转和超负荷运转等。

3)检查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及使用过程是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通风、照明、防火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检查生产作业场所和施工现场有哪些不安全因素。如有无安全出口;登高扶梯、平台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堆放、工具的摆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危险区域是否有护栏和明显标志;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噪声、辐射等环境有无防护和监测设施等。

(4)查人的不安全行为

1)检查有无忽视安全技术规程的现象,比如不按指令操作;人为地损坏安全装置或弃之不用;;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对运转中的机械装置进行注油、检查、修理、焊接、清扫;高处作业的梯子、跳板、马道、架子、栏杆及安全网的架设不牢固,或不符合安要求等。

2)检查有无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比如在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开玩笑、打闹、精神不集中、脱岗、睡岗、串岗;滥用机械设备或车辆等。

3)检查日常生产中有无误操作、误处理的现象。比如在运输、起重、检修等作业时信号不清、警报不鸣;对重物、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物品等作了错误处理;使用了有缺陷的工具、器具、起重设备、车辆等。

4)检查个体防护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比如进入工作现场是否正确穿戴防护服、鞋、面具、眼镜等。

3、班组检查的形式

安全检查的方式一般按检查的目的、要求、阶段、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性检查和群众性检查四种。

(1)经常性检查

班组长及员工在日常生产中进行的安全检查。这是安全检查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形式。

(2)定期检查

如季节性检查、季度检查、半年或一年检查等。

(3)专业企性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组织专业人员用仪器和其他监测手段,有计划、有重点地对某项专业工作进行的安全检查。

(4)群众性检查

即发动群众进行安全检查。这种检查可采取个人自检,员工之间、班组之间相互检查等综合方式进行。

4、安全检查制度

即建立一套完整制度,规范安全检查。其内容一般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计划、检查人员职责、检查组织、检查形式、检查要求、检查内容、检查结果通报处理、检查资料档案管理等。

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非常重要的制度之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内容一般包括安全教育的目的和依据、安全教育形式、安全教要求、安全教育的对象、安全教育的内容、安全教育的组织与管理等。

四、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是一种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的岗位管理制度。它对岗位从业人员政治、业务和技能提出最基本的要求,即岗位责任制任用的资格条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1、考核、发证工作。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五、挂牌上锁制度

挂牌上锁制度指在设备调整和维修时,为保护作业者人身安全,防止机器突然启动而采取的一种安全措施,即将启动装置锁住,挂上警示牌以防止意外发生。挂牌上锁制度具体规定有:

1、需要修理或调整时,应通知维修部门。

2、在设备进行修理或调整时,将其锁定并贴上标签或挂“有人操作,禁止启动“的标志牌。

3、修理或调整设备的人员应在控制系统上加上自己的锁。

4、确保设备不能被告启动后方可进行维修。

5、严格执行上锁、挂牌程序。

6、维修结束后,恢复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

六、动火管理制度

动火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在具有燃烧或爆炸等危险的场所(禁火区)进行明火作业,操作前必须制订安全方案,落实安全措施,报请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动火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操作的一项安全管理制度。

在企业中,凡是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都属于动火作业。例如:电焊、气焊、烘砂、切割、熬沥青、喷灯等明火作业,打墙眼、凿水泥基础、电器设备的耐压实验,电烙铁锡焊、凿键槽、开坡口等易产生火花或高温作业。在禁火区内从事上述作业都应执行动火审批手续,办理“动火证“,落实动火安全措施。

七、班前班后会制度

班前会是工作开始前由班组长组织召开、班组员工参加的工作安排会,会上要将安全预防措施和注意事项一并交代。班后会是工作结束后对全天工作进行总结,对出现的问题总结教训,并在专门的记录本上做好记录,为以后改进工作提供依据。如某公司班前会制度规定,班前全应结合当日的具体生产(检修)任务及工作环境,详细布置工作,并明确安全责任人;根据每一时期员工的思想向和季节变化,讲解安全注意事项。

八、安全交接班制度

安全交接班制度对于确保安全生产,避免各种事故的发生意义重大。安全交接班制度要求明确交接班的时间、内容、要求等。如某公司规定,必须按时交接班,交接班必须在现场交班,严禁在现场以外的地方交接班。交接班必须实行对口交接,上不清,下不接。交班人员应对设备运行等现场情况做详细介绍,接班人员应对设备运行情况等进行检查,若发现存在问题,交班人员不得下班。具体如下:

1、凡多班制生产设备,都必须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准确填写《设备运行交接班记录》,并签字。一班制设备,操作工应填写《设备使用日记》。

2、交班人员下班前必须认真清扫,擦拭设备,向接班人员介绍润滑、安全装置、转动系统、系统机构等各部位运行中有无可疑情况;以及维护、调整、检修情况;清点工具、仪表和检测设备。认真进行交接,并填写记录。

3、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0-15分钟到达现场,了解设备及现场情况,认真接班并检查记录填写情况。如果确认情况正常,记录填写无误,即可签字接班。否则,应立即提出,必要时可拒绝接班,并及时报告本班组长处理。接班后设备发生的问题,由接班都负责。

4、交班组长应将本班内设备使用与故障以及现场情况,记录在级长《值班记录》内,向接班组长交代清楚并签字。较大问题、故障或危险隐患应及时向车间设备员、安全员、设备工程师或设备主任报告。

5、车间设备员、安全员、设备工程师、设备主任、机动科设备管理员、机动科长应定期与不定期地抽查设备交接班制度执行情况。

6、《设备交接班记录》、《设备运转记录》、《设备安状况记录簿用完后,由车间保管,其中主要记载应于当月月底摘抄入设备管理档案。

九、安全确认制

平时去超市买东西,大家有没有注意到收款员的一个小动作。在付款时,收款员一般都会说“收你多少钱,找你多少元”,这个看似简单的小动作,却能起到大作用,这实际是与顾客确认所收现金与找零金额,可以有效防止收款员误认钞票或出现找钱错误。把这个小动作应用到安全生产领域上,就是安全确认制。

安全确认制,就是在生产、施工作业前,对现场设备、设施、环境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防范措施,在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作业。

安全确认制与日本许多生产企业广泛使用的“指差称呼”相类似。“指差称呼就是在工作中用手指点可能有隐患的地方是否安全,待细致地确认后再进行操作。例如在挂职接钢丝绳的时候,用手指指点确认几个挂接点是否挂职实,然后再起吊;在冲压模具换型的时候,用手指指点各部位螺丝是卸完,然后再启动。用”指差称呼可以有效防止由于误操作或人为失误所引发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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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自贡市高端人才引进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猎头,全文共 13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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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咨询电话:

自贡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0813—2402900,郑老师,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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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13—2309563,联系人:尹老师。

自流井区委组织部:杜亚,0813-8209091,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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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井区委组织部:郑何莹,0813-3305966,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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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区委组织部:钟诚,0813-5522185,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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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滩区委组织部:黄代杰,0813-5538392,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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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县委组织部:蒋玉鹰,0813-6106103,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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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委组织部:陈雪峰,0813-7205037,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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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高新区党政办:郭世彬,0813-8116582,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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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自贡市面向全国常年引进储备高端人才报名表

2.自贡市高端人才引进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自贡市委组织部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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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人员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7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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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医务人员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甘肃省医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及《甘州区20xx年度医务人员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务人员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护士资格并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务人员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医务人员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务人员定期考核每一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医院成立医务人员定期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本院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务人员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务人员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医务人员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我院考核小组进行考核,业务水平测评由区考核委员会与我院共同负责考核。

第八条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务人员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九条医务人员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务人员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第十条业务水平包括医务人员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按临床医务人员的专业、级别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第十一条考核小组根据测评结果对医务人员做出考核评定,在《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医务人员考核结果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务人员。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行为记录作为医务人员考核的依据之一。医务人员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院级以上的奖励和表彰、完成各级政府部门指令性任务、取得院级以上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医务人员培训考试考核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被考核医务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院考核小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小组上报区考核委员会对医务人员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在考核周期内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合格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小组应当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表》上说明: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院外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四)代他人参加医务人员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三)违反《执业医务人员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的考核结果纳入所在科室的年终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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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办法,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112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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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 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电信市场

第一节 电信业务许可

第七条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九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电信网络安全、电信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和电信市场的竞争状况等因素。

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申请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变更经营主体、业务范围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颁发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停止经营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 经批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持依法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专用电信网运营单位在所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节 电信网间互联

第十七条 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

前款所称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在电信业务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应当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该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公用电信网之间、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之间的网间互联,由网间互联双方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网间互联管理规定进行互联协商,并订立网间互联协议。

网间互联协议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网间互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网间互联协议的,自一方提出互联要求之日起60日内,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网间互联覆盖范围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协调;收到申请的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进行协调,促使网间互联双方达成协议;自网间互联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协调机关随机邀请电信技术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公开论证并提出网间互联方案。协调机关应当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和提出的网间互联方案作出决定,强制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 网间互联双方必须在协议约定或者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实现互联互通。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网间互联遇有通信技术障碍的,双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网间互联双方在互联互通中发生争议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处理。

网间互联的通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网内的同类业务及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类业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网间互联的费用结算与分摊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加收费用。

网间互联的技术标准、费用结算办法和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节 电信资费

第二十三条 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二十四条 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资费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定价的重要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幅度,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标准幅度内,自主确定资费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应当采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节 电信资源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前款所称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

第二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占有、使用电信资源,应当缴纳电信资源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 电信资源的分配,应当考虑电信资源规划、用途和预期服务能力。

分配电信资源,可以采取指配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

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资源,并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

第三十条 电信资源使用者依法取得电信网码号资源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配合电信资源使用者实现其电信网码号资源的功能。

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资源管理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电信服务

第三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

第三十二条 电信用户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向电信用户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 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电信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是,属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

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前款所称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第三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因前款原因中断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应减免用户在电信服务中断期间的相关费用。

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电信业务经营者未及时告知用户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经营本地电话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向用户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公益性电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第三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为需要通过中继线接入其电信网的集团用户,提供平等、合理的接入服务。

未经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接入服务。

第三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并可以制定并公布施行高于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的企业标准。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电信用户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电信服务质量。

第四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或者其公布的企业标准的,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持有异议的,电信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解决或者电信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对申诉及时处理,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者作出答复。

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

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第四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

(二)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指定的或者招标的方式确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具体承担电信普遍服务的义务。

电信普遍服务成本补偿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章 电信建设

第一节 电信设施建设

第四十五条 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应当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

属于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前,应当征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

基础电信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四十六条 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地下铁道等,应当事先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等事宜。

第四十七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第四十八条 建设地下、水底等隐蔽电信设施和高空电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海底电信缆线,应当征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海底电信缆线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海图上标出。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 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违反前款规定,损害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一条 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应当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难以避开或者必须穿越,或者需要使用已建电信管道的,应当与已建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但是,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第五十三条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修、抢险任务的电信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第二节 电信设备进网

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五十五条 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及电信设备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进网许可证;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质量跟踪和监督抽查,公布抽查结果。

第五章 电信安全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四)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

(二)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或者码号;

(三)伪造、变造电话卡及其他各种电信服务有价凭证;

(四)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

第六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信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障制度,实行安全保障责任制。

第六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网络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当做到与国家安全和电信网络安全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六十二条 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六十三条 使用电信网络传输信息的内容及其后果由电信用户负责。

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传输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必须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六十四条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调用各种电信设施,确保重要通信畅通。

第六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

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之间的通信,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 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

第六章 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冒用、转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在电信设备上标注的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二)未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

(三)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用途的;

(四)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的;

(五)拒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在电信网间互联中违反规定加收费用的;

(二)遇有网间通信技术障碍,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的;

(四)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电信资源使用费的。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的;

(二)拒不执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互联互通决定的;

(三)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的服务质量低于本网及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免费为电信用户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并提出要求时,拒绝为电信用户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的,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未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

(二)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

(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后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企业登记机关。

第七十九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第八十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内地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一、基础电信业务

(一)固定网络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

(二)移动网络电话和数据业务;

(三)卫星通信及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四)互联网及其它公共数据传送业务;

(五)带宽、波长、光纤、光缆、管道及其它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

(六)网络承载、接入及网络外包等业务;

(七)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

(八)无线寻呼业务;

(九)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第(八)、(九)项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二、增值电信业务

(一)电子邮件;

(二)语音信箱;

(三)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

(四)电子数据交换;

(五)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

(六)增值传真;

(七)互联网接入服务;

(八)互联网信息服务;

(九)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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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外聘驾驶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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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以下简称司法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xx)17号)确定的外事管理工作基本原则和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的管理体制

(一)司法外事工作包括司法部机关、司法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下简称各司法厅(局))的外事工作。

(二)司法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司法部行使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管理权。

(三)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是司法部管理司法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司法部授权行使部分外事审批权。

下列事项分别由司法协助外事司会商部有关业务司局决定或者上报部领导审批后办理:

1.监狱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外籍囚犯管理、安排外国代表团组或者新闻媒体参观或采访监狱及对外提供有关在押犯情况等,会商监狱工作管理局;

2.劳动教养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安排外国团组或者新闻媒体参观或采访劳教所、对外提供有关劳教人员情况等,会商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3.律师管理与公证业务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派驻代表、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办事处的管理及中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外国设立办事处等,会商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4.法学教育方面的涉外事项,如聘请外国专家来华讲学、派遣留学生、与外国建立校际交流关系等,会商法规教育司;

5.外国记者采访、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消息等事项,会商办公厅。

(四)司法部机关的外事活动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计划、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

(五)司法部直属单位的外事活动在司法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协助外事司管理,由本单位实施。

(六)各司法厅(局)的外事活动,在当地政府和司法部的领导下,由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司法协助外事司指导和管理,由各司法厅(局)实施。

(七)司法部政治部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政治审查或备案。

(八)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根据外事工作任务年度计划,负责部机关年度外交支出预算,审核各项涉外活动费用标准和涉外活动经费的支出。

(九)司法部直属单位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外事工作计划,于次年1月15日前送交司法协助外事司核准后执行;各司法厅(局)的年度外事工作计划报司法协助外事司备案。

二、关于审批权限

(一)以下事项由部领导审批:

1.上报国务院的事项;

2.送请外交部等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事项;

3.司法部机关年度外事工作计划;

4.邀请外国副部长级和司局级代表团来访;

5.以团体或个人名义申请加入国际组织;

6.在华举办小型专业国际会议;

7.部机关司局级人员、直属单位领导及司法厅(局)长出访;

8.部直属单位和司法厅(局)与外国签定合作项目协议;

9.对外请求或提供涉及重大或敏感问题的司法协助事项;

10.提供有关重大事项的对外表态口径;

11.部领导参加国内外事活动;

12.其他重要的涉外事项。

(二)以下事项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批或审核:

1.上级部领导的事项;

2.司法厅(局)副厅(局)长及其以下人员、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访、出国谈判或参加国际会议;

3.邀请外国处级及其以下官员或非政府人士来访;

4.对外请求或提供一般的司法协助事项;

5.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司局级及其以下干部参加国内涉外活动;

6.一般问题的对外表态口径;

7.其他外事事项。

三、关于审批程序

(一)司法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各司法厅(局)报批的外事事项,应首先送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核,并遵循以下要求:

1.需上报国务院批准的事项,如拟邀请外国现任部长、前政要来华、加入国际组织等应提前60天报送;在华举办重要或大型的国际会议应在上一年度报送;

2.需请外交部等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会签)或备案的事项,如拟邀请外国现任副部长来华、与外国司法部签订双边交流、合作协议等,应提前45天报送;

3.需由部领导审批的事项,如在华举办小型专业国际会议、司法部直属单位和司法厅(局)与外国签订合作项目协议、部机关司局级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及司法厅(局)长出访、邀请外国司局级代表团访华等,应提前40天报送;

4.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批的事项,如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及其以下人员以及司法厅(局)副厅(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拟邀请外国处级及其以下官员和非政府人士来访等,应提前30天报送;

5.临时出现的情况或部领导交办的事项,至少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并说明原委,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6.各直属单位、各司法厅(局)按规定期限呈送的请示、报告,除应请示外交部或上报国务院批准的外,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

(二)须报部领导审批的事项,一般按照分管外事的副部长、部长的顺序呈报。分管外事的副部长不在时,由代管其工作的副部长审批,未确定代管时直接报部长审批。

(三)需由司法部内多个职能部门会签的事项,按照司法协助外事司、有关业务司局、政治部、计财装备司的顺序会签。

(四)司法部收到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常驻代表团或国内有关部门发来需立即办理的涉外事项的文电,由办公厅批转司法协助外事司,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先期处理并根据内容分送部领导或有关司局。

(五)我国领导人会见司法部接待的外国部长级代表团、司法部领导与来访的外国代表团举行正式工作会谈,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准备国别情况、双边关系情况、部际交流状况、国际组织情况等材料并拟定谈话要点或会谈提纲;由有关业务司局协助提供相关背景材料和可能涉及的敏感问题的表态口径。

(六)司法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与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联系、参加其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司法协助外事司同意;各司法厅(局)人员与外国使馆、总领事馆或其他外国机构联系或参加其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

四、有关要求和纪律监督

司法外事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对外工作中,应加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坚持请示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

(一)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统一规章制度、统一纪律要求。

(二)在对外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方面的法律和规定。所有涉外人员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

(三)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任务和实质内容,严禁变相公费旅游。出国团组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因航班缘故及其他特殊情况变更经停城市和停留时间的,要及时补报。

(四)因公出国的团组,应在出国前集中进行爱国主义、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

(五)非经司法部批准,各直属单位和各司法厅(局)不得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出访或出席国际会议。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由司法协助外事司报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各司法厅(局)经司法部批准组织的“双跨”团组,向本地区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六)各直属单位经批准组织的出访,有地方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参加组团的,应将司法协助外事司致该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的协商函、通知书发到该地方司法厅(局);司法部和司法部直属单位接待的外国团组需赴地方参观访问的,应通过当地司法厅(局)统一安排。

(七)涉及司法行政系统敏感领域的出国考察、交流和出席涉及敏感问题的国际会议,由司法部统一组团。

(八)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同一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者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九)出访费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既不得接受国内企业资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

(十)凡可利用国内资源解决问题的事项,不得出国考察学习;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十一)所有因公出国的党政干部和专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如确有需要,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单位办理手续。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分管外事的负责人和外事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以前发布的有关外事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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