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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建筑公司劳务管理办法20篇

对于2020年建筑公司劳务管理办法,你会写吗?来看看吧。管理制度具有社会属性。因而,社会主义的管理制度总是为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0年建筑公司劳务管理办法,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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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版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建筑,企业,全文共 7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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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项目部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危害,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有关业务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在管理施工生产技术的同时,管理好安全技术工作。项目技术总工技术部部长以及工程技术人员对各级施工生产的安全技术负责。

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安全生产措施的内容要全面,有针对性,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具体情况提出具体内容要求。

第五条、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如土方工程、基坑支护、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塔式起重机,起重吊装等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第六条、对于结构复杂、作业危险性大,特殊性较强的工程如:爆破、沉箱、沉井、烟囱、水塔以及拆除工程等,除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还应有设计计(验)算和详图。

第七条、必须按照公司编制施工组织(施工方案)的权限规定,按各部门、各人员的职责,编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审批的不准施工。

第八条、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必须遵照招待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由编制人员出具变更通知书,审批人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施工现场的施工负责人,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向分项作业负责人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各持一份,工地安全员根据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检查落实情况。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符合施工、安装和生产的具体情况,交底内容要全面,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第十条、施工现场架体、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组织工长、项目安全员、施工安装负责人共同验收,确认符合标准、规范等要求后,认真填写验收单,履行签字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各项验收单的填写必须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内容要量化。存在问题必须整改后重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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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6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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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对设备组织验收,经营管理部、器材供应站参加验收,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填写《设备验收单》,并对新到货设备进行建帐管理。

二、专用资金设备到货时,设备验收员在验收时必须认真审核合同与设备的统一性,保证“三证”(质量检验合格证、出厂合格证、煤安标志证)齐全有效,技术资料齐全。各项合格后,方可开具《维简到货设备验收单》,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交设备中心主任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建帐管理;对经验收不合格的设备开具《不合格设备退货单》,由器材供应站负责退货。

三、大修设备到货后,设备验收员应依据《外委修理设备鉴定书》和《外委修理设备委托书》的项目,核实修理厂家是否属实、委托修理项目是否全部完成,认真检查修复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是否达到质量标准要求。各项合格后开具《大修设备到货验收单》,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交设备中心主任签字、盖章后生效;对经验收不合格的设备开具《不合格设备退货单》,由器材供应站负责退货或索赔。

四、外委维修理设备到货后,设备验收员应依据《外委修理设备鉴定书》和《外委修理设备委托书》的项目,核实修理厂家是否属实、委托修理项目是否全部完成,认真检查修复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是否达到质量标准要求。各项合格后开具《外委修理设备到货验收单》,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交设备中心主任签字、盖章后生效;对经验收不合格的设备开具《不合格设备退货单》,由器材供应站负责退货或索赔。

五、综机租赁设备进厂后,验收员依据《综机设备租赁申请书》和《综机租赁设备申请明细表》验收设备数量、规格型号是否一致,各项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各项合格后填写《综机设备台件进厂交接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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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地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劳务派遣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企业,全文共 10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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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务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劳务期限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同意根据乙方工作需要,派遣人员_____名担任__________工作。

第三条、甲方所派遣人员应遵守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乙方管理。

三、劳务保护和劳务条件

第四条、乙方负责对甲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务安全、劳务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五条、乙方承担甲方派遣人员(本市外)入店车费,负责工作期间住宿。

四、劳务报酬

第六条、乙方每月______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甲方所派遣人员工资月____________元。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务合同并及时办变更合同手续: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乙方同意付甲方准备金(月总工资的20%)______元,准备金由乙方提供派遣计划的同时交付,准备金计入首月工资内。

第九条、甲方所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务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乙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双方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期满30日内可向对方续订合同。

六、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务合同,除遇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履行劳务合同的有关内容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

七、劳务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务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

甲方:

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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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建筑劳务公司简介范文

范文类型:公司范文,适用行业岗位:建筑,企业,全文共 2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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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始建于二00四年,属建筑业劳务、安装类一级企业。能独立完成各项大中型工业建筑、民用建筑、桥梁及道路施工,具有精湛的施工技术和实力雄厚的工程施工队伍!

公司管理机构齐全、体制完善,实行“经营管理现代化”、“运作程序规范化”、“规章制度健全化”。多次与重庆桥梁公司、重庆路桥公司、北京城建集团、中建四局、中建五局、中铁十一局、中铁十七局、重庆建工集团、重庆西南铝等多家大型建筑业企业合作,从事脚手架搭设、模板安装、钢筋制作绑扎、混凝土浇注,建筑主体、砌体、装饰等工程的施工,各类公路、桥梁工程的施工,深受广大用户和企业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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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建筑劳务公司简介范文

范文类型:公司范文,适用行业岗位:建筑,企业,全文共 8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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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31日成立,具有3年建安施工历程, 已取得木工作业分包贰级资质、砌筑作业分包贰级资质、钢筋作业分包贰级资质、模板作业分包贰级资质、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贰级资质、焊接作业分包贰级资质、抹灰作业分包贰级资质、混凝土作业分包贰级等多项资质。

公司注册资金400万元,现有职工150人,脚手架等作业分包工程上,高、中级专业技术工人从业人员占90%以上,专业工种配套,持证上岗。公司致力于高技术人才进行管理,建设完善的的报价体系,提高建筑工人持证率,完善民工工资发放保障体系,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生活管理保障措施。公司不但重视引进人才,而且重视培养大批具有中、高级职业资格的技术工人。公司现场作业的劳务工人全部接受过系统的安全和技术培训。我公司本着一切为用户服务的宗旨,自觉做到重合同,守信用,把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并使之逐年提高,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有力地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公司先后承建的房屋建筑的工程有:科汇工地、**工业园、锦绣、开发区公务员小区,杨坑田心公寓楼、瑞香**、星洲湾别墅,城市家园,石油公司办公楼等多个工地。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和专家们的赞誉。

多年来,我公司不断加强全面管理,注重提高自身素质,以合同的工期,优良的质量,满意的服务,赢得了信誉。我公司承建的工程优良率达到40%,合格率达到100%,施工地点遍及多个市县,在激烈的市场竟争中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公司致力建设完善的分包体系,完善民工工资发放保障体系,完善安全、质量、进度生产保障体系,为建筑劳务业的管理和发展树品牌,创名牌。为今后的发展打下了扎实基础。以科学的管理,精心施工,善用新技术、新工艺,倡导优质低耗,创造一流业绩,确保精工质量,打造工程与企业的优秀形象。

**众建建筑劳务公司愿在未来的日子里与各界朋友携手共进,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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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建筑,企业,全文共 108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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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4-1。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并组织抽查。

(十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十三)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6.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7.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十四)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1-1)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十五)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十六)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十七)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十八)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十九)实行电子化申报资质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三、资质证书

(二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规格为297mm×420mm(A3);副本规格为210mm×297mm(A4)。资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由资质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见附件5。

(二十一)每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不同资质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分别打印资质证书。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得增加证书副本数量。

(二十二)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二十三)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二十四)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交回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原资质许可机关收回并销毁。

(二十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二十六)资质证书的延续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四、监督管理

(二十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动态监管办法,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二十八)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二十九)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十)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三十一)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三十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

(三十三)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见附件4-3。

(三十四)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电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

(三十五)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情况如下:

1.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5.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6.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7.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十六)中央建筑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主业为建筑业或下属一层级企业中建筑业企业数量较多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4-2。

中央建筑企业下属一层级企业是指中央建筑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建筑业企业。

(三十七)企业资产

1.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2.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

(三十八)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2.《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3.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

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4.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5.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6.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7.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其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

9.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10.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只要拥有150名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的技术工人指标要求。

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种的,可分别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11.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12.《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

13.《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30人应当由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4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

14.《标准》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是指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数量或两者之和的数量为15人,但其中至少应有1名结构专业、1名材料或化工专业人员,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

15.《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60人”,指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人员总数满足60人即可,每个专业人数不限,也不要求所有专业齐全。

16.《标准》中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齐全是指企业申报人员中所要求岗位证书人员至少有1人,其他岗位证书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机场场道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30人中至少有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各1人,其余人员可以是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机械员等任意一种人员。

17.《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作出要求的,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

18.《标准》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其中,《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作考核。

(三十九)技术装备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十)企业工程业绩和承包范围

1.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业绩中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6.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7.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9.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10.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1.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2.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13.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15.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16.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17.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六、过渡期

(四十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四十二)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

(四十三)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第四十二条规定同时申请资质换证。

(四十四)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升降脚手架、送变电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3.按原标准取得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1项低于原资质等级并入的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其中,按原标准取得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按原标准取得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一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

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6.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7.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四十五)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2.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3.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4.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5.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四十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时,对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原标准进行动态监管;对按《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标准》进行动态监管。

七、其他

(四十七)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仍按《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承包范围第4条改为“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中“房屋建筑”改为“建筑”,“冶炼”改为“冶金”。

(四十八)企业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仍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九)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18日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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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建筑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食品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建筑,企业,财务,全文共 18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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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票的管理规定:

一、建立银行支票的购入、领用、结存登记、作废注销制度。购入银行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后,应先在银行支票使用登记簿上逐张登记支票号码,并由主管会计审核签章。

二、使用银行支票时,应同时在银行支票使用登记簿上登记。作废的支票要及时收回注销,并与存根联装订在一起,以备检查,并在银行支票登记簿上登记。年末,将本年度银行支票使用登记簿整理装订、归档。

三、严格执行银行支票的使用制度。购入支票、批准签发支票、具体签发支票和加盖印鉴,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办理,不得一人办理。不得将支票及全部印鉴集中在一人手中保管、使用。转帐支票的收款单位必须与发票印章上的单

位名称相符。不得开据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支票的开出日期、收款单位、支付金额(大写及小写)、支付用途要填写齐全、准确,不得留空。

四、严格执行银行支票的领用制度,因特殊情况要携带空白支票时,需经法人代表批准,并办理借用支票的登记手续,填明接收该支票的收款单位、划定最高限额和款项用途。持票人应根据支付凭证及时报帐。银行支票的借用期限为一天,不论支票是否使用,支票领用人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部门报帐。已使用的,将支票底根及审批过的发票或单据一并报帐;未使用的,则应将支票完整地交回财务部门。财务人员要及时进行银行帐核对,如发现银行支付金额与支票底根不符时,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如有违纪行为,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借用支票仅限于本单位公务,私人及外单位不得借用本单位银行支票。

财务印鉴的管理:

一、财务专用印鉴要分别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购支票及其他单据时,需盖财务印鉴的,要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办理,不得将印鉴交由一人办理。

二、使用印鉴时,须在填写完整的支票或银行付款凭证上盖章,不得在空白支票或银行付款凭证上提前盖齐印鉴。财务印鉴必须是专章专用,不得将财务专用印鉴用于其他方面,更不得私自盖章。

三、财务专用印鉴的管理,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凡因印鉴保管不善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印鉴保管人员的责任。

现金管理规定:

一、现金会计必须认真细致审核原始单据,收付现金后,必须在收付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并入帐核算。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单据应予以退回,待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后,予以办理。

二、加强对库存现金的管理,单位公务借款须以正规借条审批后入帐,严禁出现以借条、白条抵库现象。

财务开支审批办法:

为了加强财务开支管理,严格财务监督,规范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财务开支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尽可能的.节省管理费用,用于发展业务。

二、各项财务开支,坚持实行法人代表审批制度,一切费用、支出必须由法人代表签字后,方可凭单报销。

三、各部门人员报销费用时,应先到财务部门进行单据初审,合格后,填费用报销单,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法人代表审批,财务报销时间定在每周一和周四两天。

四、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必须统一由办公室购置,并持采购单、发票报销。

五、凡报销员工都应事先填写用款申请单,并报法人代表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六、财务人员应根据合法的、要素齐全的的发票办理报销手续,否则一律退回,待符合要求后再办理。

七、每月货款付出前先做预算报法人代表审批方可付出,货款付出定在每月的25日至31日,特殊情况除外。

单位及职工个人借款的管理办法:

一、加强对借款的管理,严格控制借款数额,原则上借款只用于本单位公务需要,职工个人不得随意向单位借款,如确因个人及家庭急需,可向单位说明原因后申请借款。

二、本单位借款金额可视公务需要而定,但必须严格控制;职工个人借款的,其借款数额不得超过本月该员工的工资额。

三、用于单位公务需要的,经办人员需填制正式借款借据,写明具体原因,还款时间。

四、无论是本单位公务借款还是职工个人借款,均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款或者凭合法的票据报销,单位公务借款及个人借款期限均为15天,超过规定期限未还清者,财务部门将从其薪酬中扣除,直至扣清为止。职工个人以前借款未还清者,不得继续借款。

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管理办法:

一、交通费、住宿费标准

二、住宿费开支办法

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三、交通食品公司财务部管理制度费开支办法

由于工作原因参加会议、培训或办理其他公务的,出差人员可凭往、返的车票据实报销。

四、招待费开支办法

员工因公务出差(市内),报销餐费10元/次(外省出差除外),外地出差补贴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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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公司人才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猎头,全文共 37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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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 一编制及定编

五、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六、 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七、 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八、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九、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十、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 员工的聘(雇)用

十一、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十二、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副总经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十五、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十六、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1年。

十七、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十八、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十九、 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四节 工资、待遇

二十、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二十一、 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二十三、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二十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二十五、公司按照国家有产在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二十六、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二十七、 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二十八、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

第五节 假期及待遇

二十九、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增发给 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三十、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实际需要经予路程假;

3.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员工4年1次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5.探望配偶手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生产单位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

7.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

三十一、 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三十二、产育假:

1.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 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90天;产生女结扎的另增加21天;

4.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工资。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三、 节育手术假:

1.取环休息1天;

2.放环休息3天;

3.男结扎休息7天;

4.女结扎休息21天;

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30天;流产后结扎增加21天;流产假期1年内不能超过2次;

6.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

三十四、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三十五、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发100%日工资。

第六节 辞职、辞退、开除

三十六、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三十七、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三十八、 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三十九、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经予国理辞职手续。

四十、国家干部、职工要求调离本公司,必须经劳动人呈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四十一、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二、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劳动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十三、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十四、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被辞退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五、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四十六、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公司不与之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七、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四十八、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九、 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

第七节 附则

五十、公司属下各公司、企业的人事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五十一、本制度由劳动人事部负责执行。人事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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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公司软件使用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5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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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便利店霓虹灯、门头牌匾和照明管理,保障小区整洁、美观和夜

景照明设施完好,创造良好的工作与生活环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霓虹灯、门头牌匾和照明应当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合理布局、内容健

康、规范管理的原则,小区居民生活环境,提高便利店品味。

第三条便利店霓虹灯、门头牌匾应按照设置规划和标准进行设置,并符合下列

要求:

(一)霓虹灯设置在建(构)筑物相应位置的应严格控制体量,与建(构)筑物相协调;

(二)在同一建(构)筑物上设置的霓虹灯、门头牌匾,其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应相协调;

(三)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和光亮显示完整、醒目;

(四)独立支撑式霓虹灯不得占压盲道、人行道;

(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

(六)明确开关使用时间,找相应负责人对其妥善维护看管

第四条便利店霓虹灯、门头牌匾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维护管理的原则,做好维护

管理工作。设置单位应加强对霓虹灯、门头牌匾设置的日常维护与检查,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损毁的应在三日内修复。过时、过期或破损影响便利地形象的应当及时更新或维修。

开灯时间:(待定)

闭灯时间:

法定节假日期间不早于

星期五、星期六不早于;

其他日期不早于。

第五条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时,应按照上级安排调整开闭时间。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个人。由各便利店营运负责人处理,处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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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建筑管理人员劳动合同 工地管理人员劳务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全文共 8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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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___北京工程项目部____ 性质:___国营____ 乙方:

姓名: 王斌 性别: 男

年龄: 23 籍贯: 四川绵阳

用工形式:劳务雇佣

甲方 北京工程项目部 _因生产、因工作需要,经考核、录用乙方 王斌 为 北京工程项目部 工人。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录用乙方从事 资料员 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为__12___个(月),从_20xx_年__05_月_23_日至__20xx__年__05月_23_日止(即本工程竣工且结构验收合格为止)。其中试用期为_2_个月,至_20xx_年_07_月_23_日止。

二、基本权利和义务:

甲方:1.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各项条款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2.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以及保险福利和其他政策补贴;

3.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并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作业条件;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

乙方:1.劳动合同制工人享有本单位固定工人权利、义务及各项待遇。合同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的权利、义务及各项待遇另行商定;

2.遵守国家政策、法律,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4.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

三、双方应明确的具体事项:

1.工资待遇:2.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3.根据待业特点协议劳动合同保证金和人身保险:4.其他:据借支单,年底甲方为乙方结算该年全部工资(另:本工程验收完成,竣工,亦结算该年全部工资),在甲方收到开发商或总承包方人工工资后,15日内全额付清。_

四、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__7_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按责任大小负责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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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电力企业集体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集体劳动合同内容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电力,企业,全文共 23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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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

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_________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_________业局的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经双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的主体是_________电业局和该企业的全体职工。_________电业局(以下简称企业)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该企业的全体职工由_________电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主席代表,签订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草案应提交_________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

第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应自觉依据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工作,企业在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提前征求工会意见,企业在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时工会主席和女职工代表应当参加或列席会议,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是企业全体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工会有义务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使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章企业用工

第五条_________的企业用工制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_________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人事劳动管理制度为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标准文本由企业负责制作和提供,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在场。

第七条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企业在制定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听取工会意见,征得工会同意。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根据劳社部发[20__]8号文件《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精神,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的天数和工作时间调整为20222天和167.4小时,即执行国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九条工作时间具体按《_________电力集团公司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意见》执行。如在本合同期限内国家或有关部门对工作时间的规定进行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和工会要合理组织和安排生产与职工休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工会要主动协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充分挖掘人员潜力,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保质保量的完成企业分配的工作任务。企业行政积极推广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

与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工会要积极引导职工学习新科技、新技术,作合格的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如企业确因生产或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与职工及所在基层工会组织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一条一次性加班或长期加班,以及在工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必须征得工会的同意。但在加班后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或按《劳动法》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企业执行政府

法定种类节假日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企业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_________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效益工资可依据企业经济效益的变化而增减,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职工在法定休假、婚丧假期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依法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第五章保险与福利

第十六条企业应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如办好职工食堂、医疗、托幼、单身宿舍、浴室及文体活动阵地等设施)。

第十七条企业在经济效益较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逐年改善和增加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工会参与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企业每年应将福利基金提取的总数及使用情况向工会通报。

第十九条企业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法规,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法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统筹,按时足额为职工交纳各项统筹基金,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并按年度将缴纳情况向职代会报告。

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企业要支持工会举办各种补充保险及互助互济活动。

第二十条企业在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和在疗养、治疗、残废、死亡时,企业应按劳动保险、福利政策的规定支付费用和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六章劳动保护与职业卫生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安全保护的法规和条例,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制度,保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不断改善和提高职工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防止、消除职业病和职业危害。

企业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工作和劳动保护特殊工种保护工作,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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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建筑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版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建筑,企业,全文共 10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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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请、销假均采用书面形式。事假应提前向本部门主管交假条,由本部门主管交由办公室登记,电话请假的,事后应补假条;病假应及时出示医院证明。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10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工资;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工资,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工资,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工资,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工资,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

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九、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员工按规定享受婚假、产育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十一、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

十二、各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要对各部门出勤情况进行认真的统计、核对,对须扣发、停发工资的应于每月25日报财务科审核办理。未及时上报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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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建筑公司劳务的简单版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企业,全文共 25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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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施工范围:

4.建筑面积:

二、合同价款与支付

1.本工程合同价款为: 元(人民币 整)详见附表一。

2.支付方式:

拨付工程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造价

百分比(%) 金额(元)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四、甲方工作

1.按本合同约定,供应施工图及有关设计文件,对乙方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

2.履行甲方职责,随时检查和监督乙方的施工质量。

3.审查乙方报送的工程劳务计划。

4.负责组织现场各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

5.甲方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工程中间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负责协助和配合乙方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

6.乙方未按图纸施工或不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不遵守甲方有关管理规定,甲方有权让其停工、返工(工期不顺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7.甲方负责供应本工程施工所需要的主要材料(详见附件3)。

8. 甲方负责消防工程的实施。

9.按本合同约定办理验工计价手续,进行拨付和结算工程价款。

五、乙方工作

1.合同签订3日内,乙方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2.乙方负责供应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中小型机具、辅助材料、人工等资源,并根据工程进度保证人员、机具的充足及辅助材料的及时供应。

3.乙方负责甲方供应的主要材料、设备的保管和使用,保证材料设备的完好。

4. 乙方负责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建立。

5.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和交付使用。

6.坚持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程交工前清理现场。

7.对已完的工程及已完工程的安装设备,在验交前应负责保管,保证其完好状态。

8.乙方在进场及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进场道路、施工现场附近的铁路、房屋及现场附近的既有设施。

9.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提供工程结算内税务发票以及相关票据。

10.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分包给他人。

六、材料设备供应

1.甲方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主要材料:商品混凝土、钢材、木材、水泥、砖、门窗、防静电地板、涂料、防水材料、暖气片、电灯电线等材料的采购供应工作。

2.甲方负责本工程需要安装的设备器材的采购供应工作。

3.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到货后24小时之内通知甲方检验和清点。

4.乙方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

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乙方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七、工程质量检验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格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监督。

2.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3.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率达到100%。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返工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在通知甲方对每个分项、隐蔽工程检查前,乙方应严格进行自检,乙方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到现场进行检查,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5.乙方应接受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随时抽查和重点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

八、安全施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

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不得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3.重点做好基础施工中对既有地下管线的防护,施工前要做探沟检查。

九、环境保护

乙方应在施工中采

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其后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十、合同的争议

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否则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违约

甲方或乙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十二、工程保修

1、根据国家关于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乙方自全部工程验收单签发之日起负责对本工程免费保修,保修期为 年。

2、 本工程保修金为工程造价的 %,保修期满后 天结算。

3、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发出修理通知 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自行组织人员修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4 、如果保修期间工程发生质量缺陷,确因乙方原因造成,则由乙方自费修复,若由甲方人为造成损坏,乙方应积极修理,材料费由甲方承担。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款后终止。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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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工地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劳务派遣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企业,全文共 24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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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合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并书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甲方名下私房拆除及修建

1.2工程地点:本市桥口区太平洋

1.3承包范围:旧房拆除,新房重建

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5建设工期:本工程自20__年3月28日开工,于20__年5月28日竣工

1.6工程质量:参照国家房屋质量有关要求

1.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叁×佰×叁×拾元每平方米(根据建筑施工完成后实际面积结算)

第2条 甲方工作

2.1开工前10天,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

2.3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3条 乙方工作

3.1参加甲方组织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附件一],交甲方审定。

3.2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4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5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10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6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六次按下列方式支付工程款,尾款于竣工结算后二个月内根据实际情形结算。

本合同签署生效乙方派员进驻工程建设场所后3日内,甲方支付总计工程款的30%,计人民币×元;

第一层楼施工完毕(加盖预制板)后支付总计工程款的15%,计人民币×元;

第二层楼施工完毕(加盖预制板)后支付总计工程款的15%,计人民币×元;

第三层楼施工完毕(加盖预制板)后支付总计工程款的15%,计人民币×元;

全部内外墙装饰完毕后支付总计工程款的15%,计人民币×元;

全部工程完成甲方试用二个月内如无质量异议支付总计工程款的10%,实际面积的差价与此同时结算。

6.2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10天内审查完毕。

第7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本工程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附件二],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

7.2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8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8.3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9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9.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100元。

9.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100元违约金。

9.3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第10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0.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工程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

第11条 附则

11.1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1.2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附件一: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附件二:乙方提供材料及施工质量要求

1.水泥,使用黄石华新水泥,梁柱现浇使用号,墙,地粉砌使用号;

2.水泥与黄沙的比例在梁柱现浇中不得少于;在墙,地粉砌中不得少于;

3.内外墙粉砌厚度不得少于×MM;地坪厚度不得少于×MM;

3.钢筋,梁柱中使用直径不得小于18MM,阳台牛腿中使用直径不得小于22MM;

4.任何墙壁厚度不得小于240MM;

5.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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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建筑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餐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建筑,企业,财务,餐饮,全文共 11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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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更好的贯彻《会计法》,正确行使会计人员的职权,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使本公司的财务活动做到有章可循,职责分明,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合理合法的经济核算,通过增收节支的原则,加强财务计划管理,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三、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由指定股东直接领导,工作人员配置为主办会计、出纳(销售会计)。

四、财务部的职能是:

(一)向公司负责,向所有股东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

(三)负责制订公司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稽核审计等有关制度,并督促各项制度的实施和执行;

(四)协同公司领导共同组织编制公司年、季度成本、利润、资金、费用等有关的财务指标计划,定期检查、监督、考核计划的执行情况,结合经营实际,及时调整和控制的实施;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填制凭证、等记账薄、对账和报账等日常会计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流动资金的管理,合理的、有计划的调整占用资金;

(七)负责公司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办理固定资产的购建转移、报废等财务审批手续,正确的计提折旧,会同行政部做好盘点清查工作,并提出日常采购、领用、保管等工作建议和要求,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八)负责公司产品成本的核算工作,正确分摊成本费用,制定适合公司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核算方法,指导各核算单位正确进行成本费用及内部经济核算工作,力争做到成本核算标准化,费用控制合理化;

(九)定期编制年、季、月度财务会计报表,负责编写财务分析及经济活动分析报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经济运行分析会,总结经验,找出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提出经济预警和风险控制实施,预测公司经营发展方向;

(十)负责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日记账,妥善保管库存现金及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等重要票据;熟练掌握、领会有关财政税收政策,合理筹划纳税,按时上交税款;

(十一)负责公司财务审计和会计稽核工作,加强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收支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

(十二)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十三)注重会计人员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推动会计工作现代化管理进程;

(十四)认真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主办会计职责

(一)协助财务负责人完成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工作;

(二)负责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的审核,严格控制成本;

(三)负责会计凭证的填制、审核、编号、装订和保管工作;

(四)负责各类明细分类账和总账的登记、核对好保管工作;

(五)协助、监督出纳现金盘点工作,确保现金帐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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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67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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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全文,希望大家喜欢!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85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5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

20xx年9月28日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第三条 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开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五条 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众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众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具体规定,规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众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并安全保存。

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十条 公众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的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等情况进行充分讨论、评估。

第十一条 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 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四条 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聘请证券公司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并购重组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或者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被收购公司获得财务资助,不得利用收购活动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 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重组的相关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定价公允,重组后的公众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不得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约定建立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公众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约定纠纷解决机制。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仲裁、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记载中国证监会规定内容的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记载中国证监会规定内容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记载中国证监会规定内容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公众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众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二十五条 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公告义务,并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司通报有关信息,配合公众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参与并购重组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并购重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众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七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众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不得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者阻碍其工作。

第四章 股票转让

第三十一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在提交申请文件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所有股东。

在3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申请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当在公开转让前披露。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定向发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发行对象的身份进行确认,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对象符合本办法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包含风险揭示条款的认购协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十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发行对象情况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第四十一条 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并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股票发行结束后,公众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申请分期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在每期发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并在全部发行结束或者超过核准文件有效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在发行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对公众公司进行持续监管,防范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对公司股票转让、定向发行、信息披露的监管职责,有权对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采取《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对从事公司股票转让和定向发行业务的证券公司进行监督,督促其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和督导职责。发现证券公司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公司提供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第五十一条 证券服务机构为公司的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等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主体资格、股本情况、规范运作、财务状况、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并保证其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核准的,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终止审查并自确认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公司的股票转让和定向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转让或者发行股票的,按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采取3个月至12个月内不接受该机构出具的相关专项文件,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可以自确认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 公众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对公众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公众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遵守《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公众公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核准。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份有限公司是指首次申请股票转让或定向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所称公司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首次申请股票转让或定向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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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建筑公司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建筑,企业,全文共 23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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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

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

第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

第四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第六条 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技术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 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九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

第十条 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一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欢迎员工就公司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作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十二条 公司尊重员工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为公司多作贡献。

第十三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员工各方面的待遇。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第十六条 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第十七条 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 员工守则

第十八条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克己奉公。

第十九条 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 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第二十一条 爱护公物,节约开支,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 努力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第二十三条 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创新贡献。

第一节 总则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工作,必须执行本制度。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条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账。

第三十一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第三节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三十四条 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三十五条 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三十六条 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三十七条 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账。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第三十八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

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第三十九条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账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账单相符,现金、银行

日记账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数额相符。

第四十条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第四十一条 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第四十二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四十三条 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第四十四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节 总则

第四十五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行政管理制度,提高人事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人事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工资、奖金及待遇

第四十六条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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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广州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3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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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乙方):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名称: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㈠合同期限双方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㈡试用期限双方同意试用期为个月,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㈠乙方的岗位(工种)为,职务为,从事的工作内容为。

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方须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及其它法定休假日。

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经与乙方协商后进行。

四、劳动报酬

㈠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按下列第

1.计时工资。

乙方试用期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元,试用期满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定为元。

2.计件工资。

甲方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

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定额的,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㈡甲方工资支付周期为月日至月日(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定每月日为发薪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㈠甲乙双方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应每月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乙方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㈡其它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应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㈠劳动合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发生的,甲、乙双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解除本合同。

㈡劳动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㈢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九、因履行本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如乙方认为甲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先向甲方提出,或者向甲方工会反映,寻求解决。

无法解决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如双方因履行本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在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劳动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甲方必须将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并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签收手续。

如甲方不把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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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建筑劳务公司简介范文

范文类型:公司范文,适用行业岗位:建筑,企业,全文共 5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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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桥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由“隧道之乡”的福建省平潭县专业隧道工程公司新组合的分包工程公司。在省内注册,总公司位于福州市区,精简后新成立的专业人员,更精干,更专业,资金实力更雄厚。是福建省在市内唯一的一家主要从事公路、铁路、隧道、桥涵、井巷、土石方等多种施工的劳务配合的一级劳务分包队伍。公司注册资金为600万元,现拥有几千万流动资金及固定设备的资产,近千名的工人,二百多名从铁路、公路等部门聘用的的初高级技术人员,是一支精干善战的工程技术队伍。经过多方与中铁局、省公路局等建设部门的合作与工程的打造,以他们吃苦耐劳,勤劳敢干,技术力量过硬等原因,完成了一项项技术含量高的工程项目,目前公司已建立了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对劳动力也进行了科学严格的管理,形成了严守纪律、文明施工的良好的习惯。

新组合的公司主要骨干,曾与多家中铁局合作的经验,主要的技术人员,曾参加过新疆、南昆、京九、京哈、京沪、内昆、石武、青藏等高铁、铁路高速的隧道桥梁工程。还参与承担了京福、京珠、福泉、罗宁等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先后被铁路工程局、公路工程局、铁道工程局等相关单位表扬并受到了多方面的赞誉与好评。本公司坚持“优质高效、信誉第一客户至上的宗旨,竭诚为全国相关单位友好合作,承包相当工程项目,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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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分公司管理制度范文三:建筑施工企业外地分公司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建筑,全文共 15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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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分公司的设立

1、申办分公司要具备的以下条件:

(1)必须设立固定的工作办公场所。

(2)必须选好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懂工程建设管理,具有良好从业素质的人员担当分公司负责人。

(3)必须设有专(兼)职财务人员。

(4)分公司必须配备能开展监理工作的监理队伍。最低配备标准为1个总监,2个专业监理工程师,2个专业监理员。分公司为监理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员)。

2、分公司的审批

(1)分公司具备以上条件后,由总公司派员进行实地审核,上报总公司批准。

(2)分公司的设立,需经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股东大会讨论批准。

(3)凡设立分公司一律以市、县为分公司区域范围,其他地区一律以地级市为区域范围,一个区域内只设立一家分公司,且同一区域内的工程,结算口径也一律相同。并按公司规定交纳承包保证金和用印保证金。

(4)分公司自行负责分公司的注册备案等工作,总公司负责提供注册备案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二条分公司的管理

1、分公司要在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开展监理业务。

2、总公司给分公司刻制的印章须缴纳用印押金,以督促分公司对印章妥善保管。各分公司均不得自行刻制公司各类章,否则总公司处以5000-50000元的严厉处罚或撤消分公司的经营权。

3、分公司承担承包期间发生的全部经营成本,包括:开办费、交易席位费、工程项目监理费开支、所有税费、分公司日常开支和上缴总公司的管理费,以及分公司经营有关而发生的等所有费用。

4、分公司所承接项目监理费发票和税金统一在总公司所在地开具和交纳。

5、分公司在承揽监理项目时,必须自己组织监理队伍,总监应由总公司进行资格确认和授权,如临时需要借用总公司人员,必须征得总公司同意,并按公司规定向分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分公司不能私自和公司内部人员自行协商,否则总公司可随时撤消分公司资格或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

6、总公司提供公司资质证书、人员上岗证件、执照以及其他的相关资信资料,以便分公司用以办理注册备案及投标过程中使用,借用期限为2个星期,最多1个月。借用公司人员上岗证件收取一定费用。

7、分公司在承揽监理业务时,招投标项目由分公司自行组织编制投标文件,并以总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不得以分公司名义签订监理服务合同,订立合同必须盖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招投标工程如需总公司编制投标文件,总公司将收取标书编制费。

8、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工作质量考核按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因出现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用工经济纠纷赔偿,由分公司承担,如给总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总公司将撤销分公司的经营权。分公司借用总公司人员组成的项目监理部,不论何种原因受到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除按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分公司及项目监理部进行处罚外,分公司还应对相关借用人员个人进行经济补偿。

9、分公司在每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总公司汇报分公司上月的工作情况,包括所监理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财务报表。外地可用传真、电子邮件和总公司网站等形式上报总公司。

10、分公司要遵纪守法,按章纳税,要按照总公司的规定,根据分公司监理费收入按比例及时向总公司上缴管理费,分公司年产值达不到承包目标的,总公司可随时取消分公司经营权。

11、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承接业务,所承接项目监理费必须进入总公司财务,凭总公司发票收取监理费。严禁私自收取监理费,如发现私自收款的,查实后按10倍罚款,罚款金额归总公司所有。

12、分公司已签订的监理合同,在合同规定付款日期或工程结束前总公司财务账上未有体现该工程监理费收取情况记载的,总公司有权按规定向分公司收取该工程的管理费。

第三条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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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公司人才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猎头,全文共 12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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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随着公司发展步伐的加快,企业国际化进程的日趋成熟,为了体现“人才效是效益”的经营理念,充分发挥员工的才能,特制订本条例。

二、招聘。

1、公司招聘员工的主要原则是针对职位是否适合而定,以该职位的职位要求所需的业务常识、相关工作经验和个人品行为甄选标准。

2、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增补人员时,以部门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人员增补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安排招聘。

3、经行政人事部及用人部门考核,符合录用条件者,可办理入职手续。

三、入职手续

1、新员工入职需填写《试用申请表》。

2、缴交个红底一寸照片5张及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3、由行政人事部安排新员工与各职能部门员工见面,熟悉办公环境。

4、行政人事部为新员工办理员工卡。(此卡工本费80元,如有遗失,须交补卡费80元。)

5、新员工入职后,凭个人有效证件办理邮政储蓄帐户,并个存折号复印给人事部,用于发工资。

四、培训

1、 新员工入职培训

岗前培训(三天)。培训内容包括:公司简介、公司理念、相关制度、工作流程、crm管理知识、产品知识培训。

实习。实习是销售人员针对crm管理系统的实操,及对销售工具使用的熟练过程,实习期二周,人事部、销售管理部对新入职业务员进行实习指导,确定实习区域,销售人员按crm管理要求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期间遇周六回公司总结工作。

2、 产品知识培训

各岗位、产品线员工均享有同等培训权利,公司定期组织员工参与产品知识培训,培训内容由市场技术总监完成。

人事部将根据岗位需求、工作需求不定期外派员工参加专业技能培训,此培训为不脱产培训。

五、试用期

1、行政后勤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如特殊情况提前转正或延长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销售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

2、试用期满,经用人部门和行政人事部考核胜任该职后,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转为正式员工。

3、 试用期内,员工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的任何一条,本公司有权终止聘用。

六、社保、劳动合同

1、 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后,公司为其购买工伤保险。15日之前入职,次月15日后保险生效;15日以后入职,第二个月的15日后保险生效。

2、 员工转正后,公司为其购买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保险生效期同前)

3、 劳动合同签暑,在转正审批下达之二日内签定。合同期限为一年(含试用期),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员工与公司双方同意续签,双方应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续签《劳动合同》。

五、解聘、离职

1、解聘

员工无论何时,若触犯公司制度、条例或犯重大错误,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分,直至解聘,公司不负责任何赔偿。

2、离职

a、员工申请离职原则上须提前一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后,可即辞即走。否则将以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员工在完成以下手续后方可离职。

(1) 交回有关证件和物品,如《员工手册》、员工卡、钥匙等。

(2) 交还预支款或备用金。

(3) 交还个人所领用的办公用品。

b、新员工入职不足十五天,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或不满离公司为其安排的工作而提出离职申请的,不予结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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