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汇总20篇

如何写好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看看吧。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浏览

254

范文

210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791 字

+ 加入清单

(一)进货与供货商档案相对应制度

1、执行食品业户“一户多档“制度。将重要食品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和每次进货食品的名称、来源、数量、时间、批次及主要去向等及时登记建档备案,做到“一户一档”、项目清楚、手续完备、材料规范,妥善保存。

2、执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制度。经营者购进食品时须向生产厂家和供货商索取票证。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的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证明食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或者规定的证明(包括食品质量合格证、质量认证证明等)。证明食品来源的票据、证明,如税务发票、收据、商品信誉卡、出货单据、购销合同等。依据发票或收据等记入食品进(销)货台帐。以上材料规范存入“一户多档“档案内。

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执行食品质量进货查验登记制度。在进货时,索取并认真检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食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检疫证明、销售发票等经营性证明文件。

2、经营者查验食品质量、核对食品标识的主要内容: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商标、品牌、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3、根据食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

4、限期食用的食品,是否在显着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失效日期。

5、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食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进行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6、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或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从业人员健康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了解和掌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4、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食品储存运输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储藏食品应隔墙离地20公分,存放食品的仓库通风良好,门窗、地面、货架清洁整齐,库内无老鼠、蟑螂及其他昆虫,不存放过期、变质食品;不得存放私人物品;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食品储存过程中采取保质措施,做好质量检查工作,及时处理有变质征兆的食品。

2、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装卸食品不得接触地面,装车后除能加锁的运输车辆外,人不离车,运输食品的车辆必须有防尘、防蝇、防晒、防雨设施。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1、执行质量承诺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对经营的食品向消费者作出质量承诺。

2、对经检查、检测发现的有质量问题的食品,采取拒绝上市、撤下柜台、强制退市、追溯召回等措施,防止有质量问题的食品上市。对库存食品进行清理查验,自觉抵制不合格食品。发现有可能或已确认为不合格的食品,主动采取中止进货、停止销售、召回、退货、就地封存等适当措施,并将退市食品、退市情况报管辖地工商所处理和备案;

3、接到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立即将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集中处置,并做好退市记录和处置记录;同时将退市情况报告辖区工商所;对已出售的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所,并在新闻媒体或者在经营场所入口处等显着位置设置醒目告示,告知召回食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批号、上市时间等内容。

4、凡上市的散(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确保经营食品质量安全。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5、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6、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条款。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范文

篇1:办公楼安全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360 字

+ 加入清单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三、根据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及授课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理论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全体人员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五、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六、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七、单位每年可根据本地区的消防安全活动例如全国“119”消防宣传日、消防宣传周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应对措施:

一、对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的火灾隐患:

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确定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和限期届满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复函》,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复查;

对《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确定的火灾隐患或需要动用较大数额资金整改的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内容包括隐患情况,整改方案,整改时限等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整改期间采取临时性防范措施,整改完毕和限期届满时填写《火灾 隐患整改复函》,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复查。

二、对本单位内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 1、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填写《隐患整改情况登记表》,落实整改资金,组织人员限期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整改完毕后将结果记入《隐患整改情况登记表》,并签字存档,逾期未整改完毕的根据本站内部奖惩制度给 予处罚;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2、对一时确有困难(含时间、技术、资金)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应书面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制定分段整改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或停止使用,保障不因隐患而引发事故。

三、重大火灾隐患

1、对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积极制定解决方案、筹措资金,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2、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采取防范措施;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停止使用,实行严格管理,保证不发生问题。

3、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报请职能部门及时验收,验收合格后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展开阅读全文

篇2: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责任书 出租住房安全责任协议书

范文类型:责任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567 字

+ 加入清单

甲方(房屋出租方):xx

乙方(房屋承租方):xx

为了确保乙方在出租房内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在租房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内容,保障使用安全:xx

1、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垃圾,不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乱涂乱画,不高声喧哗,不向窗外丢杂物,文明礼让,团结邻居,文明入厕,节约用水,爱护好屋内外一切设施。

2、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屋内使用明火,烟头、蚊香等火源要及时熄灭。

3、注意防盗,出门要将门窗关好。

4、禁止使用有问题的家用电器和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伪劣接线板等,严禁私自拉接电线和随意加大负荷,严禁使用自制加热器和简易电炉。房屋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

5、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用品带入楼(房)内。

6、不得将所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7、不得留宿非直系亲属人员,不带陌生人进屋,不攀爬栏杆和窗子,不打架斗殴,不在楼梯上和过道内嬉戏。

8、水、电、门、窗等在使用中发现故障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甲方维修,或请专业人员处置。

9、对家庭所有成员和来访亲朋好友,宣传教育好各项安全事项,并自行管理到位。

10、按时交纳房租和水、电费。

以上规定如乙方违反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完全负责。

甲方:xx

乙方:xx

日期:xx

展开阅读全文

篇3:2024年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0062 字

+ 加入清单

我们住的房子使用的年限久了,经常出现一些这样或那样的质量安全问题。关于房子的问题该去找谁理论呢?下面,小编分享一篇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给大家!供大家参考阅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条例》全文如下: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五章 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

第六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

第七章 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活动。

房屋的消防安全,电梯、燃气、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军队、宗教团体、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工作机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纳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智慧应用系统,协调和监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房屋安全调查、安全鉴定、解危补助、应急抢险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监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房屋安全调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安全调查工作。

第五条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建筑装饰等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第六条 鼓励运用保险机制创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方式。建设单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等方式,探索建立商业保险、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第七条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房屋装修企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以及物业服务单位等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不良信息,由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载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机制,向社会公开举报和投诉的受理方式。

房产主管部门接到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查处并反馈当事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转送建设等有关部门。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以及户型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书面告知房屋的基本情况、性能指标、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责任,在法定设计文件规定的该房屋建筑使用年限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使用不当、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除外。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建设单位所签订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因房屋产权不明晰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房屋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先行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义务。

国家直管公有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是国家直管公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十一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负有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委托安全鉴定、治理安全隐患的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

(二)对因房屋使用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配合做好房屋安全调查,采取人员转移、防汛、防灾等应急抢险措施;

(四)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幕墙进行常规维护、安全性检测鉴定和维修,并保留相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采取前款规定的各项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属于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因对共有部分采取前款规定的各项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规约的规定共同承担。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本条规定的各项措施所需费用,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取。

第十二条 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将房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基本事项,在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可以向城建档案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出卖人或者出租人查询房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基本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查询。城建档案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利用已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方便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房屋实行物业服务等委托管理方式的,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共有部分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并在委托关系解除后,及时将管理档案完整移交给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专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实行自行管理的,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 对用于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贸、旅游、交通、民政等用途的房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相关安全责任。

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房屋装修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装修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对其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施工活动。

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住宅房屋,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非住宅房屋装修的管理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手续。

住宅房屋装修中需要对房屋结构、墙体、使用荷载进行拆改、变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装修施工前向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擅自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房屋装修涉及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由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经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验收合格。

本条例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结点和基础等。本条例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及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十八条 住宅房屋装修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有效凭证。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进行备案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修的书面意见;

(三)原房屋平面图和装修方案。

涉及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还应当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出图章以及注册结构师执业章。

委托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实施装修的,还应当提供装修合同以及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查,制止违法装修行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施工人员应当接受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装修行为。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对住宅装修行为进行日常监督巡查。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利害关系人发现违法装修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报告。

房产主管部门接到违法装修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处理。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施工人员等不得拒绝、阻挠房产主管部门、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现场巡查,不得拒绝、阻挠房产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执法活动。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条 房屋的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负责,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依法成立后应当向市房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

本条例所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办公场地等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当年委托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此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二)房屋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

(三)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

(四)房屋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交付使用后,除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还应当在房屋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因出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委托鉴定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统一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安全鉴定费用补贴。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周边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周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鉴定:

(一)挤土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等其他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 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实地调查周边房屋的地基、建筑主体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编制房屋变形监测方案以及专项安全防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边区域房屋安全。

第二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委托安全鉴定的,由相关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托鉴定。

第二十五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的,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委托书或者合同;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房屋权属证书、证明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有效凭证,或者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有效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报告应当由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审。对结构特殊、环境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鉴定人员的正常鉴定活动。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委托鉴定的情形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将鉴定报告报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二十四小时内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随时可能出现房屋倒塌等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观察期结束后应当再委托进行安全鉴定;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暂时不便拆除或者风险难以预测,人员必须撤离,但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应当拆除的整幢房屋。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危险房屋依照《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处理。

第五章 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既有建筑幕墙维护检修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日常维护巡查工作。

本条例所称建筑幕墙,是指由玻璃、石材等板材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相对于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建筑幕墙的设计使用范围。

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和养老院二层以上部位不得使用玻璃或者石材幕墙。住宅、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宜使用玻璃或者石材幕墙。

第三十一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幕墙进行常规维护和检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建筑幕墙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少每十年对建筑幕墙进行一次安全性检测鉴定。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

(二)遭受风暴、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幕墙,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需要实施改造、加固或者拆除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买受人提供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当包含建筑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设计使用年限以及今后使用、维护、检修等内容。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建筑幕墙工程规定的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中,应当明确买受人承担的建筑幕墙安全使用维护义务。

第三十三条 本市建立建筑幕墙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对本条例施行后交付使用的含有建筑幕墙的新建建筑,应当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设立建筑幕墙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建筑幕墙的检查、检测、维修。建筑幕墙专项维修资金与其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总额不得超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上限。具体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

第三十四条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收到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同时抄告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报告区、县(市)人民政府。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危险房屋解危的督促及协调工作。

第三十五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对危险房屋采取加固处理、原址重建或者配合政府成片改造等治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危险房屋采取加固处理方式解危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加固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三十七条 对危险房屋采取原址重建方式解危的,在满足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占地面积和原建筑高度的规划实施。

危险房屋原址重建的,应当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优化审批流程,依法缩短审批时限,并依法减免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片危险房屋的改造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解危的督促检查,对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危险房屋的解危费用包括因解危引起的维修费用、搬家费用、过渡费用、室内装修补贴等费用。解危费用的承担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因不可抗力、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不当使用等非他人原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异产毗连房屋的解危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

(二)因施工、堆放、撞击等他人原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造成房屋险情的责任人承担;

(三)在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相关责任人承担;

(四)因多种因素或者多次行为造成房屋结构损坏的,按照责任大小承担;难以确定的,由责任人平均承担。

第四十条 除采取解危措施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对危险房屋的结构、墙体、使用荷载进行拆改、变动。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将未采取适当解危措施的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或者延续相关证照。

第四十一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建立房屋安全应急救援组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遭受火灾、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后的房屋进行应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告区、县(市)人民政府。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组织人员紧急撤离。

第四十二条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险房屋进行巡查,核查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建立危险房屋信息登记、注销制度。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告区、县(市)人民政府。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组织人员紧急撤离。

第四十三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一)切断水、电、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二)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三)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应急抢险拆除或者损坏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或者补偿。

房屋抢险工程属于应急抢险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其确定的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章 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缴纳白蚁防治费用。

第四十五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由白蚁防治单位对装修房屋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鼓励住宅房屋装修时一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开展白蚁预防处理活动,提供技术以及咨询等服务。

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或者超过白蚁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四十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五年。房屋在白蚁防治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白蚁防治单位按照白蚁防治合同的约定进行灭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住宅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住宅装修中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装修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相邻房屋结构损坏或者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及时委托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委托鉴定,逾期不委托鉴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大中型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委托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委托鉴定,逾期不委托鉴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及时委托进行周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鉴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委托鉴定,逾期不委托鉴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鉴定报告或者备案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违反本条例二十六条规定,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中删除。

第五十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或者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4:个人房屋出租安全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1421 字

+ 加入清单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协商甲方愿意将使用、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达成一致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_________市_________街_________号房屋租赁给乙方作为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第二条

租金、押金交纳期及方式

1、租用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租金为_________/月(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⑴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⑵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⑶拖欠租金_________个月或空置_________月的。

⑷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改扩建房屋。

4、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_________个月的租金,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其余租金在首次支付之后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

第三条

水电费、保洁费、电话费和维修费的缴费办法:

1、保洁费、水电费、电话费、宽带费: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附:入住时的水电起始数:电费:_________度、水费_________吨

2、维修费:租赁期间,乙方导致租赁物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付清所有费用,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可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签订书面合同的同时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职责

1、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实欠租金和费用的3%收取,如拖欠租金15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2、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保护租赁期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变更用途,需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乙方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损毁,应负责恢复原状。

3、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子负荷的任何仪器或机械以及特殊设备,须征得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由乙方自理,造成房屋或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清洁、完好地(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5、乙方应遵循国家的相关安全法规,租赁期间因乙方施工等原因而造成的一切人员安全伤害和房屋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6、乙方保证承租甲方房屋作为合法用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房屋内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乙方也无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8、租凭期间产生的一切税收均由乙方自理。

第六条

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展开阅读全文

篇5:安全检查管理规定明确了 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全文共 534 字

+ 加入清单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教育、查维护、查隐患。

三、安全检查的周期是:公司每月一次、项目部每周一次、班组每天一次。

四、安全检查的方法是:看、量、测、动作试验。安全检查制度。

看:查看安全技术资料、持证上岗、现场标志、检查验收资料、三宝使用情况、四口防护情况、机械设备防护装置、生活设施和现场文明施工等。

量:进行实测实量,如用尺量脚手架各杆件间距、电箱安装高度等。

测:用仪器仪表进行实测,如用水平仪测纵横向倾斜度、用接地电阻仪测接地电阻值等。

动作试验:对各种限位装置检验其实际动作灵敏度,如塔吊力矩限位、行走限位;物料提升机的超高、停层、防坠限位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等。

五、安全检查的重点是:架体、设备、施工用电、三宝四口、现场防火等。

六、项目部应做好安全见车记录,除进行每周安全检查外,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坚持日常巡查,填写工地安全日记。

七、除定期安全检查外,还要进行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针对雨季、台风期、冬季等可能给施工安全带来的危害而组织专门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为防止施工人员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而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制度。

八、检查中对施工现场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紧急情况要立即停工整改,一般事故隐患必须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好整改。

展开阅读全文

篇6: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生产,财务,全文共 3331 字

+ 加入清单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据财企〔20xx〕16号,该《办法》废止,那么下面是废止办法的详细内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xx]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xx]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7:最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学生,生产,全文共 1726 字

+ 加入清单

一、重大安全事故范围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包括:火灾事故、建筑事故、熏蒸化学药品事故、锅炉、粮食机械、索道及其化设备事故和中毒事故。

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县粮食局成立粮食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本县粮食系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和各粮食储销企业法人代表组成。

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全县粮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

(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事帮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协助事故单位组织人员疏散工作;

(四)协助事故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全县粮食系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

在局产业指导科,主要负责传达指挥部领导指示,协调粮食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粮食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局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

三、各级粮食部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职责范围

(一)县粮食局负责所辖基层粮食储销企业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基层粮食储销企业负责本单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局纪检组、产业指导科、购销总公司参与相应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

四、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单位都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要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存在问题、联

络电话等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报主管粮食部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主管粮食部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要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存在问题、联络电话等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报市粮食系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工作时间联系电话:85239718(节假日联系电话:85212074);

(二)县粮食系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粮食系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迅速组成指挥部,发布应急救援命令。同时通知有关成员迅速赶赴现场。事故发生单位主管粮食部门、职能科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

(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进行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五、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程序

(一)县粮食系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粮食部门、职能科室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三)指挥部应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的实际情况,统一协调指挥,必要时请求其他工程抢险队伍参加救助与抢险工作,或请求专家和部队等外部救援力量支援;

(四)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应急救援预案的修改意见。

六、其他事项

(一)根据职责制定不同类别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火灾事故、建筑事故、熏蒸化学药品事故、锅炉、粮食机械、索道及其他设备事故和中毒事故紧急应急救援预案;

(二)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

1、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相关职责及通迅联络方法;

2、事故报告的程序;

3、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过现场的保证措施;

4、应急救援系统的启动程序;

5、现场应急救援的具体措施,包括:秩序维持;人员疏散;险情处置;伤员救护;事故调查;善后处理;

6、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的运输保障措施;

7、应急救援的专业技术支持;

8、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措施;

9、场外救援的措施及联络方法。

展开阅读全文

篇8:班组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683 字

+ 加入清单

进入计算机机房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章制度:

一、计算机机房由专人负责管理,工作人员、外来人员进入机房时须登记。

二、进入机房时由机房管理人员组织依次进入机房,进入机房时必须穿上鞋套,保持室内卫生,走出机房后才能脱下鞋套。未经许可,非机房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机房。

三、进入室内,不得高声讲话,不得在机房奔跑和打闹。

四、所有机柜内开关,按键应在指导下操作,不得乱开、乱扳与敲击。

五、如遇机器故障,应及时向机房管理人员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六、自觉爱护公物,严禁在桌、椅、机器上乱涂、乱画、乱写,违者严肃处理。一旦出现损坏公物现象,一律照价赔偿。

七、未经同意,不得使用机房内计算机,不得更改机器的一切设置;严禁无故删除、复制、改名机器内的文件。

八、必须注意机房环境卫生。禁止在机房内吃食物、抽烟、随地吐痰;对于意外或工作过程中弄污机房地板和其它物品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清理干净,保持机房无尘洁净环境。

九、不得随意携带软盘,光盘上机使用,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如有必要,可向机房管理人员说明,等检查、杀毒后才可使用。

十、严禁玩任何类型的游戏、上网、聊天等。上互联网浏览信息时,不准随意下载或安装软件,以防病毒感染,如有必要,经机房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十一、在机房内,禁止抽烟。

十二、机房管理人员对违反机房规章制度,不听劝告或非法设置设备状态,以及由影响其他设备安全、影响设备运行的行为操作,有权令其停止上机并责令其离开机房。

十三、离开机房时应按操作顺序正常地关机,整理好鼠标、显示器、主机等设备,然后将凳子整齐的摆放,关好所有门窗,断开断电源再按顺序离开,走出机房后才能脱下鞋套。

展开阅读全文

篇9:浙江省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管理办法 浙江省房地产买卖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1507 字

+ 加入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天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卖存量房的具体状况如下:存量房座落在合肥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幢_________室库等部位:_________权属证号为:_________类型:_________用途:_________结构: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随存量房同时转让的设备及装饰情况。甲方转让存量房的相关关系。甲方已如实陈述存量房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已对甲方上述转让的存量房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存量房。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存量房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计: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元。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乙方交付存量房价款后,甲方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腾空该存量房,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对存量房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签订存量房屋交接书,并将存量房钥匙交给乙方即为存量房交付。

第四条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存量房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一的各项存量房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其价值_________元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之后_________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存量房转移登记手续。

第六条上述存量房毁损、灭失风险责任自该存量房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由[甲方][乙方]交纳国家税、费_________元。存量房转让价款,应与创巴市"基准房价"接近,否则,应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确认,以确认的价款作为征收税费的依据。在上述存量房产权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电讯等其他费用,在本合同附件三中约定。

第八条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支付转让存量房价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逾期未超过_________日的,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存量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逾期超过_________日后、乙方未支付转让存量房价款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存量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如果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甲万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甲方未按本合写第二条约定期限交接存量房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逾期未超过_________日的,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存量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逾期超过_________日的,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存量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自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

如果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乙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武汉市摊位租赁管理办法 武汉菜市场摊位出租信息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营销,全文共 1576 字

+ 加入清单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_____________市场内________楼________厅______摊位出租给乙方,由乙方在市场内从事经营。

第二条c期限为_____年。即自二0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二00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凭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在发租规定的最后期限届满前____天内还未办理续租手续,即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甲方有权将摊位另行发租。

第三条租金、租金的缴纳期限和优惠办法

1、租金每月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元,交纳时间___________。

2、合同签订后,乙方在二00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缴付一年的摊位租金, 甲方按该摊位年租金给予一次性优惠____%,实际缴付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制定管理制度及经营公约等,并检查、督促乙方执行;

2、有权对乙方利用所租摊位销售伪劣商品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教育和管理,并报有关执法部门;

3、在租赁期间因市场内部改造、房屋维修,需对乙方所租赁的摊位进行迁移、拆除时,甲方须提前___ 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须于____天内誊清摊位。甲方尽量给乙方重新安排摊位,乙方愿接受安排的,租金视调整后摊位实际状况重新予以核定。乙方不愿接受安排的,则由甲方退还乙方从拆摊之日起至承租合同期满之日止的摊位租金。租金退还计算方式为:按乙方所缴付的实际租金除以合同规定的承租天数,乘以拆摊之日起至承租合同期满之日止的天数。

(二)甲方义务:

1、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

2、提供经营必备的后勤保障设施,如通风设备、照明灯光等,并逐步改善经营条件。

3、对自然原因造成的摊位损坏及照明灯光设施的故障进行维修、更换、保养。

4、维护市场内经营秩序,搞好环境卫生,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

2、甲方违反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经营;

2、服从管理,依法按期缴纳各项税费;

3、乙方为所租赁摊位的安全责任人,对该摊位使用安全和防火安全负责,并遵守市场内各项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不出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不乱接电源,不违章使用电器,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爱护本市场内公共设施、维护摊容、摊貌及市场环境卫生;

5、文明经商、礼貌服务,在指定范围内经营。不出售反动、淫秽、封建、迷信、假冒伪劣商品;不乱堆、乱放、乱挂物品;

6、乙方不得擅自中途退租、转租、转让摊位。乙方若有特殊原因,确需中途退租、转租、转让摊位,需经甲方同意。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自义务,保证合同正常履行;

2、甲方擅自提前终止合同,乙方按摊位租金____ %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擅自中途退租、转租、转让,甲方有权提前终止与乙方的租赁合同,并按摊位租金____ %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同时取消乙方下一轮优先续租资格。

第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时间: 时间: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出租房屋安全租住合同 出租房屋安全责任合同应该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84 字

+ 加入清单

乙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不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来历不明人员以及不申报办理暂住登记和不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2.甲方必须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并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3.使用前,甲方应根据本协议内容,向乙方交待出租房环境和水、电、要害部位等安全注意事项。

4.甲方对出租的房屋有权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对发现不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排除。并对乙方提出的有关安全问题,积极协助解决。

5.甲方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对租赁环境和自身日常的安全负责,并提供必要的企业证明、身份证明、担保证明等。

2.乙方有义务加强对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学习和了解,并依法自行管理与检查。

3.乙方使用前要对甲方提出的出租房环境及相关设施进行检查和确认,如有问题及时与甲方联系。使用后视为使用时的安全环境为良性状态。

4.乙方在出租房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所必需的安全条件、安全设施和设备,并配备必要的安全器材。

5.乙方不得在出租房内从事黄、赌、毒和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不得超计划生育。若有上述行为,甲方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协议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6.乙方应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7.乙方在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带来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三、由于甲方或乙方未严格执行《安全协议》约定内容,造成对方人员伤亡事故,按法律有关规定划分责任,并依法协商处理。

四、甲方或甲方上级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出租房现场及《安全协议》落实情况。对不安全隐患有权指出并要求乙方及时整改,由此造成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处理。如本协议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烟草行业规定有抵触,执行有关国家或行业规定。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两份乙双方一份。

七、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执行。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武汉市摊位租赁管理办法 武汉菜市场摊位出租信息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营销,全文共 4604 字

+ 加入清单

出租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商铺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物的状况

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商铺系坐落在×××××街 号“×××××购物中心”b楼二层整个楼层(以下简称该商铺)的在建建筑。该商铺建筑面积约为余平方米,现双方约定按 平方米标准计算,最后实测面积多于或少于平方米的,均按平方米计算,不作调整。附该商铺的平面图。

1-2 甲方为该商铺的房地产权利人,有全部的、无任何瑕疵的法定权利、权限和能力签署本合同,享受和承担本租赁合同所保证的权利和义务。

1-3 以下内容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商铺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商铺的验收依据:

(一)、有关该商铺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

(二)、现有装修标准、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租赁期满后附属设施的归属问题

(四)、其他甲乙双方认为应另行约定的有关事宜。

1-4 甲方b楼地面车位,乙方均有权无偿使用。地下停车车位,经双方商议后,提供一定数量供乙方使用。

二、租赁物的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对所租赁商铺的使用范围与乙方的经营范围相符。乙方经营范围进行调整的,该商铺的使用范围也可进行相应调整,无须征得甲方同意。

三、租赁期限

3-1 除非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本合同商铺租赁期限为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商铺,乙方应如期返还(双方均有意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除外)。

四、租金支付

4-1 该商铺的租金采取固定租金的方法,按建筑面积 平方米 天或个月计算(第至第年优惠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平方米计算)。第年至第年每天每平方米租金为元,每年年租金为 元( 元×天×平方米);第 年至第年每天每平方米租金为元,每年年租金为元( ×天×平方米);第 年至第年每天每平方米租金为元,每年年租金为 元( 元× 天×平方米);第年到第年每天每平方米租金为 元,每年年租金为 元(× 天×平方米)。

4-2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定后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个月租金(以第一期租金计算)作为定金,正式开始计算租金后该定金抵作租金,以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起租前7天内交清下6个月租金,以此类推。交款地点:甲方财务部门。付款帐号: 。

4-3 进场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大楼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出的进场装修通知书之日。甲方不收取进场装修日后6个月内的租金。如因进场装修日后 个月的截止期与合同约定的租赁起始日不一致的,则租金按实际承租期限及上述4-1条款各期租金标准计算。如整个租赁期限超过 年的,超过部分按上述4-1条款的最后一期的租金标准计算,即按每平方米每天 元计。

五、租赁物的交付与返还

5-1 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进场装修通知书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了租赁物。

5-2 甲方交付的租赁物应具备以下条件:

5-2-1 甲方负责在一楼大厅位置免费安装一至二楼的楼梯。

5-2-2 甲方负责安装消防系统、新风系统及独立的中央空调系统,并保证该消防系统能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

5-2-3 甲方在二楼层为乙方提供排烟、排污出口。

5-2-4 甲方为二楼层安装无框架落地白玻。

5-2-5 甲方负责提供kw 用电量(但中央空调用电量不包括在内)。

5-3 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接收商铺的日期视为商铺返还日。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返还该商铺,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商铺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 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该商铺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5-4 商铺返还前,乙方应自行拆卸并搬走其在该商铺内的所有设施、物品及增添的附着物。如果乙方的拆卸或搬迁给该商铺或甲方的任何其他财产造成损坏,乙方应立即予以修复或向甲方作出赔偿。

5-5 商铺返还时遗留在该商铺内属乙方所有的物品或附着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的处理措施及费用必须合理。

六、商铺的装修及维修

6-1 甲方允许乙方按其经营需要,在不影响商铺主体结构的前提下,自行设计并装修。乙方应在装修之前向甲方提交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乙方提交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未经甲方书面认可并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的,乙方无权擅自进场装修。对于乙方提交的装修方案,甲方应在15天内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决定。

6-2 租赁期间,甲方在接到乙方发出的书面维修通知三日内应及时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甲方未及时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的除外)。

6-3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商铺及附属设施受损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4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之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如影响出租房屋主体结构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的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如不影响出租房屋主体结构的,可自行进行,无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乙方所有,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7-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7-2 甲方交付商铺的日期不晚于年月日。

7-2 因出租商铺产生的所得税、房产税及其他与出租商铺有关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7-3 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无故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甲方在遇到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时,可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进入该商铺。

7-4 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商铺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5 租赁期内,如果甲方将该商铺出售给第三方的,应将本合同出示给受让方,并确保乙方拥有连续完整的租赁权。

7-6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营业所需的工商、税务、规划、环保、消防、卫生、通讯、设计、施工、增容(如有需要)及其它国家规定的申报手续或经营执照,协助乙方提供报批所需的相关文件、图纸、资料等。甲方对此类协助不另行收费。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8-1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

8-2 乙方负责申报及缴纳因经营所产生的各种税费。

8-3 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使用该商铺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空调、通讯、设备等费用,按其独立安装的表具度数和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

8-4 乙方拥有完整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8-5 乙方对商铺招牌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遵守甲方的统一规定,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有权在二楼与三楼之间整圈外立面设置广告牌。

8-6 乙方负责租赁期间商铺内的人身、财产的安全。对于因在租赁商铺内发生的任何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斗殴、火灾、烟雾、水浸或任何物质的溢漏等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但因租赁物自身原因导致的除外。

8-7 为避免8-6条款事由的发生,乙方应购买合适的保险。

8-8 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

8-9 租赁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组建或聘请的专业物管公司统一的物业管理,并承担物业管理费(包括:公共区域提供水、电、清洁、保安、园艺、垃圾清运、房屋管理所需的费用)。物业管理费按元/平方米月收取。乙方承租门口专用区域的卫生和保安工作由乙方自行承担。

8-10 租赁期内,乙方必须提供甲方所在地单独注册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给甲方,并按月向甲方上报统计报表。

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9-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的,可以变更本合同。

9-2 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无权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违约方承担下列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自守约方发出书面通知书之日起即行解除: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商铺,经乙方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甲方交付的商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商铺存在缺陷,危及乙方人身、财产安全的。甲方除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向乙方承担装修费用、品牌损失费等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租赁期内,该商铺被鉴定为危房且按照法令不得用于出租的。甲方除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向乙方承担装修费用、品牌损失费等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乙方提交的装修方案,或该方案未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5天内,乙方可以解除本租赁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乙方提交的装修方案而解除合同的,甲方还须同时双倍返还乙方已交付的定金;如因装修方案未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而解除合同的,甲方还必须同时返还乙方已交付的定金。

(五)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经甲方书面通知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的;

(六)乙方开业后又无正当理由闲置达三个月的;

(七)乙方利用商铺从事非法活动的。

违反本条款第五、六、七项的,乙方应向甲方按月租金的 倍(以第一年的租金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

9-3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被提前收回的;

(二)商铺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非甲方原因造成该商铺毁损、灭失的;

十、违约责任

10-1 甲方未按时交付商铺的,除符合9-2第一项规定的依该项规定处理外,应按迟延履行期限承担每日2万元的违约金。

10-2 乙方迟延交付租金的,除符合9-2第五项规定的依该项规定处理外,应按迟延履行期限承担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10-3 租赁期内,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商铺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坏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乙方不合理使用商铺导致的损害除外。

10-4 甲方违反7-6规定的协助义务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品牌损失费)。

10-4 租赁期内,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或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已提前交纳的租金不作退回,且应向甲方赔偿未到期租金的 %作为违约金。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应向乙方赔偿未到期租金的 %为违约金。如未到期租金的%少于解除合同前个月的租金总额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相当于解除合同前个月的租金总额的违约金。同时,甲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使乙方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所有装修费、寻找替代营业用房的租金差价、停业期间的利润损失、律师费和诉讼费。

十一、其他

11-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效力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若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11-3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和本合同规定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11-4 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11-5 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另一份交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五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学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办法,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幼儿园,全文共 1692 字

+ 加入清单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从源头上对学生和幼儿的安全进行管理,如何应对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明确法律责任已经迫在眉睫。

最近,我们学校组织学习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是本人学习两种《办法》的心得体会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内容全面,既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涵盖了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它还注重制度建设,规定了有关部门关于学校安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设专章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它还有较强的针对性。认真总结近年来新出现的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力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它的规定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很强。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结合《义务教育法》,制定了关于加强校内安全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以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等规定的精神与要求,分设“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三章,以比较多的条款,对校内安全问题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为落实关于校内安全的法律规定提供了较好的工作基础。规定要建立部门间互相协作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要求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这包括学校举办者、政府有关部门、学校等负有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各有关方面和主体的责任。办法》明确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专门设有一章,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提出了总的要求,同时对校长负责制、门卫制度、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危房报告制度、消防安全制度、食堂卫生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校车管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各项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四章主要针对大型集体活动、体育活动、上下学与家长的交接、楼道上下秩序与晚自习等日常管理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领域与环节作出了明确的安全管理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基本义务。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但实际上,学校即使无过错或责任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家长仍然会向学校要求经济赔偿,即使对簿公堂,从“无责与公平原则”出发,学校也常常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防患于未然”,把事情处理在萌芽状态,对于抓安全工作尤为重要。作为战斗在教育战线上的一名教师,我会依法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与其他教师一道,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认真为学生服务,切实保障学生的安全。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个人出租房屋合同协议书 个人出租房屋合同安全责任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924 字

+ 加入清单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房屋座落:武清区陈嘴镇政府路南侧怡景花园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1年,出租方从____年__月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日收回、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三)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承租人按年度交______元租金,另交_____元押金执行,需提前一个月支付房租、

(四)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半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五)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2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六)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

3、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

4、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5、承租方租用房屋期间要保持室内卫生,地板、家具和卫浴清洁,热水器、冰箱、电视等室内用品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房屋安全管理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52 字

+ 加入清单

甲方:

乙方:(监护人)

为进一步加强广元制梁场生产区和宿舍区的安全管理,加强职工家属在梁场期间职工未成年子女的安全管理,确保梁场安全生产顺利进行,防止事故发生,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职工未成年子女在广元制梁场的安全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监护人)对子女在广元制梁场期间负有全权监护责任。

二、乙方(监护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广元制梁场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子女进入施工作业区,如私自进入施工区,梁场一经发现,将立即对其清理出场,并对其监护人进行经济处罚,如发生事故与制梁场无任何关系。

三、乙方(监护人)管理好子女不玩危险物品,不做危险性游戏。不玩火,远离火源,安全使用蚊香,避免火灾发生。

四、乙方(监护人)管理好子女安全用电,不私拉乱接电源线。

五、乙方(监护人)管理好子女不爬高,不到河边、水塘、消防池等地玩耍、游泳。

六、乙方(监护人)管理好子女,不打架斗殴、不与社会上不良青年来往,不参与违法犯罪行为。

七、做好监护人的职责,全力杜绝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乙方如违反广元制梁场安全管理规定,甲方有权拒绝其继续居住。乙方对发生的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九、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全文共 2750 字

+ 加入清单

1、电气防火制度(!)电工必须经过电业部门(或劳动局)正式考核发给电工证后才能正式进入工作岗位,不经考取电工证的学徙工不得单独操作。

(2)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新设、增设、更换的电气设备,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技术部门共同检查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

(3)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

负荷应按规定标准,接头牢固,绝缘要良好。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4)一般的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查,发现可能有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及电线绝缘损坏等情况,必须立即修理。

(5)电线靠进墙壁、地板、苇箔或与其它物体接触时应做瓷的或金属的套管加以隔绝,在任何部位增设新的线路,如不做金属套管时必须使用铅皮或胶皮电缆线。

(6)在储存易燃液体、可燃气体钢瓶、以及其它化学危险品库内、铺设的照明线路,应用金属套管,并采用防爆型灯具、电闸箱,灯开关应装在库外。

(7)禁止在电灯灯头上使用纸张、布或其它可燃材料做灯罩。

(8)在任何部位安装、修理电气设备时,在未经试验正式通电使用之前,安装、修理人员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安装检修所用临时照明灯必须使用低压手把灯。

(9)灭火器、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10)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正确的使用方法。

一旦发生火情速拨总机电话“2871888”或火警电话“119”,知道距离最近的消防疏散门。

2、机房防火制度

(1)机房指空调机房、配电机房、发电机房、电梯机房等,机房内禁止吸烟、闲人免进。

(2)机房内禁止贮存各种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3)机房要定期清扫,不得残留布毛、纸屑、垃圾等易燃物。

(4)机电设备各种线路和机械部分要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经常检查维修,以防打火,短路,引起着火事故。

(5)在检查擦洗零部件用油时,应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用剩下的汽油,油擦布等要妥善处理,不得乱扔、乱放。

(6)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正确使用。

一旦发生火情速拨总机电话“287188

8 ”或火警电话“119”,知道距离最近的消防疏散门。

3、前厅防火制度

(1)前厅、前台的工作人员要经常注意发现制止宾客将易燃、枪枝弹、化学剧毒、放射性物质等带进饭店,如发现马上通知值班经理和保安部。

(2)前厅、前台工作人员随时注意宾客扔掉的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梗等。

保安室内禁止吸烟。

(3)及时清理电文传真机纸等易燃物。

(4)经常检查电传机和照明用电是否安全可靠,不用时及时 。

(5)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6)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正确的使用方法。

(7)一旦发生火情速拨总机电话“287188

8 ”或火警电话“119”,知道距离最近的消防疏散门。

4、总机房防火制度

(1)电话机房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闲人勿进。

(2)室内通风要良好,杜绝一切火种,如用油类易燃品清洗机件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3)因其它原因需用火时,须得到有关领导和保安部同意后方可作业。

(4)知道所在楼层灭火器材的位置,并懂得使用。

一旦发生火情速拨总机电话“ 2871888”或火警电话“119”,知道距离最近的消防疏散门。

5、仓库防火制度

(1)仓库严禁吸烟使用明火,并设明显的标志牌。

(2)仓库照明及线路须符合消防规定,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3)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4)严禁寄存易燃易爆物品及放射性物品。

(5)仓库内严禁使用电热器。

(6)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运用。

(7)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确无问题 电源、锁门方可离去。

(8)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正确的使用方法。

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一旦发生火情速拨总机电话“2871888”或火警电话“119”,知道距离最近的消防疏散门。

6、消控中心防火制度

(1)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操作电脑设备。

(2)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防止各类引起火灾的设备事故和技术操作事故发生。

(3)保持室内清洁卫生,防止导电尘埃附在电路造成短路失火。

(4)保持各种设备的完好性和完整性,保持室内干燥。

(5)当值人员应认真负责,不得脱岗。

(6)懂得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熟悉酒店各监控点以及全酒店所有消防器材的具__置。

一旦发生火情速拨总机电话“ 2871888”或火警电话“119”。

7、客房部防火制度

(1)本部门、班组要有防火负责人、安全员和义务消防员,做到责任明确、任务落实。

(2)消防器材有专人负责,定期维护,并放置于明显易取的位置,严禁挪作他用或有意识的损坏。

(3)各楼备用的消防楼梯,严禁堆放任何杂物,要随时保持畅通无阻。

及时清理本部门区域内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4)各处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指示灯,应处于良好的状态并定期检测维护。

(5)不得私装、私拆电线和电器设备。

发现客人有乱接电线或使用大功率电器应予以劝阻、制止,并通知保安部和值班经理。

(6)不准在房务中心及禁烟区域吸烟,不准随地乱扔烟头、火柴棒等易燃品。

(7)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运用。

(8)知道最近的消防疏散门及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熟练掌握其性能、作用和正确的使用方法。

(10)对__消防部门指出的火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给予整改解决。

一旦发生火情、火灾事故,要立即报告酒店领导及消控中心,速拨总机电话“2871888”或火警电话“119”。

8、餐饮部防火制度

(1)本部门、班组要有防火负责人、安全员和义务消防员,做到责任明确、任务落实。

(2)消防器材有专人负责,定期维护,并放置于明显易取的位置,严禁挪作他用或有意识的损坏。

(3)消防通道严禁堆放任何杂物,要随时保持畅通无阻。

及时清理本部门区域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4)各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指示灯,应处于良好的状态并定期检测维护。

(5)不得私装、私拆电线和电器设备。

发现有乱接电线或使用大功率电器应予以劝阻、制止,并通知保安部和值班经理。

(6)不准在厨房及禁烟区域吸烟,不准随地乱扔烟头、火柴棒等易燃品。

(7)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8)厨房排烟罩上及运水烟罩的油污要定期清理,保持干净和排气畅通无阻。

(9)严格执行下班后 水电闸、电灯和电器设备、炉灶火种、煤气阀门的安全制度。

(10)知道最近的消防疏散门及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熟练掌握其性能、作用和正确的使用方法。

(11)对__消防部门指出的火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给予整改解决。

一旦发生火情、火灾事故,要立即报告酒店领导及消控中心,速拨总机电话“2871888”或火警电话“119”。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办公楼安全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053 字

+ 加入清单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运输任务完成,科学化地管理车辆,根据相关规定所有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车载GPS设备。通过GPS定位对车辆运行过程位置、速度、方向、行驶线路、运行轨迹、规范行驶等实施安全运行监控,从而规范车辆运行,规避风险,实现生产运行过程的受控管理,有效制止违章行车和预防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根据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监控原则与适应范围

1、车辆GPS监控是指带有GPS卫星定位功能,能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信息、网络、通讯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包括车辆GPS车载终端、各级监控平台相关设备及监控管理软件系统。

2、公司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都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车载GPS设备和必要的通讯工具。

3、凡公司车辆安装了车辆GPS车载终端的车辆,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二、监控员和驾驶员职责

(一)监控员职责

1.负责统一管理公司车辆GPS监控管理平台,负责平台正常使用及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

2.监控公司车辆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监控中发现的违章车辆驾驶员进行处罚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3.监控平台由专人操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操作。

4.教育从业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使从业人员认识运用车辆GPS监控管理系统对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自觉接受公司的跟踪监控。

(二)驾驶员职责

1.确保GPS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以便及时解决。

2. 行驶中保持终端信息通畅,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

3.遵守各项行车安全制度,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章行为应及时改正。

4.保护好GPS车载终端,使其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况。

三、监控管理

(一)日常监控管理内容,包括车辆超速处理、偏离规定线路检查、夜间车辆运行监控、定点停放、长时间着车等监控。

1.GPS车载终端设备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公司在日常监控中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应及时通知设备运营商进行维护。

2.GPS车载终端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经查证系人为破坏的,由本车驾驶人员承担设备维修或更换设备的费用,并处以损失额2倍罚款。要求驾驶员将GPS检查和使用纳入车辆“三检”范围。如发现损毁、丢失情况应立即汇报,查明原因和责任人。

3.驾驶人员不得自行断开GPS车载终端电源,确因车辆检修需断开电源的,要及时告知公司监控人员,并做记录备查。车辆送修后取车时应对GPS设备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应由修理厂予以恢复。

4.驾驶员或车上乘座人员,不得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以免日后影响判断,贻误警情,对随意报警人员将按照运输公司不执行相关制度项予以考核。

(二)GPS报警设置

1.超速报警:以交通执法部门以及本公司的时速设置为准,最高时速不能超过80KM/小时,路段有限速规定的,不能超过规定时速。

2.车辆故障和事故报警:要求发生上述问题时要第一时间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延误时限和扩大损失与影响。

(三)报警的处理

公司或各分公司在监控时接到报警信号后,要迅速查明报警原因,及时处理,并将做好记录。

1.超速报警:及时告诉本车驾驶人员纠正,减速慢行,消除隐患;

2.异常报警及紧急报警:及时与驾驶人员联系,查明报警原因,了解求助内容,及时救助;

3.事故报警:及时与驾驶人员联系并了解现场情况,并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科,安全科要及时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立即做出相应处理。

四、违章行为及处罚

(一)违章行为

1.私自拆动和损坏监控系统的各部件,使其无法正常工作。

2.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报警的。

3.驾驶员超范围或超路线行车,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特殊情况向公司汇报后方可改线)脱离监控。

4.在运行中被监控中心警告有违章行为,没有立即中止违章行为的。

5.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二)违章处罚:

1.以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对以上违章行为进行阶梯式处罚,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以此类推;对一个月出现五次以上违章行为或情节严重的从业人员予以开除。

2.监控人员发现象GPS监控平台车辆数据不能正常回放,应与重庆金坤实业有限公司客服中心联系(023-62947666),并查找原因及时汇报给总经理,三天内无数据回放又未能及时查找原因的,每次对监控人员处以20元罚款。

五、GPS监控管理及数据统计

1、监控员负责GPS日常监控,安全科长负责每周不少于两次的定期抽查。

2、自GPS上统计的报警,违章,违纪情况应及时制止及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3、监控员应于每月底将GPS反映出的数据汇总报主管领导审核。同时根据GPS上产生的即时数据制作分析报告。

4、各分公司应根据公司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管理及监控管理。

5、车辆转移或报废,车管人员应及时请示上级,对GPS设施予以拆卸、变更使用车辆或予以暂时保存。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办法,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幼儿园,全文共 670 字

+ 加入清单

通过学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我深深体会到: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首要条件和基础,家长们把孩子送到学校学习与生活,就是把孩子送到我们这些园丁手上,希望这一颗颗花朵在我们的悉心呵护与浇灌下安全,快乐地成长。因而,作为老师的我们对待每一位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都承担着高度的责任。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从安全管理职责,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以及安全事故处理等各方面规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制度与方法,使我们老师对校内的学生安全管理有了十分清晰深刻的认识。作为一名一线教师,我从以下几点谈谈在校内如何做到保护学生安全,关注学生身心健康。

1.在校期间,我有责任阻止一切可能因疯逗打闹引起的危险行为。学生在追逐,打闹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磕磕碰碰,如果学生摔到某些物体上,可能产生无法预计的严重后果,因而我有责任阻止这些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2.作为一名副班主任,我要全力配合班主任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在打饭,做操,路队,外出游玩,运动会等活动中全面照顾每一位学生,将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小程度。

3.作为一名学科老师,我要按时进课堂,并及时清点班级人数,对缺席学生的去向要尽快调查清楚,并在课堂上随时观察学生的行为,关注他们的发展,对一些细节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和教育,让学生了解与认识安全的重要性。

4.与家长沟通,向家长们说明校内安全的必要性,希望家长能积极配合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总之,我们教师不仅仅要教给学生学科知识,更要向学生灌输安全知识,让这些幼苗在我们的苗圃中安全地成长。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医疗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6403 字

+ 加入清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订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1503 字

+ 加入清单

本预案适用于粮食系统内部安全生产(消防)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

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按照“不漏一处,不存死角”的原则,把安全生产(消防)预防和强化安全管理作为中心,认真做到各项防范工作。

市粮食局成立安全生产(消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长由市粮食局局长洪在龙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局长朱国成担任,成员由管理监督科有关成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管理监督科,各所属企业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本系统企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按照安全生产(消防)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凡发生职工轻伤以下事故,火灾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

较大事故:凡发生职工重伤以下事故,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

重大事故:凡发生职工死亡事故,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

(一)各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层层落实分解,达到横到边,纵到底、到人。

(二)各企业都要建立以下制度即:安全生产(消防)值班保卫制度、电器设备和机械管理制度、化学药剂管理制度、房屋设施维修养护安全操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事故及突发性事件报告制度。

(三)加强值班保卫工作,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及时通报值班讯息,做好记录。

(四)强化门卫工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任何人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仓库必须有醒目的防火标志。

(五)做好安全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的电线。电线路走向要规范,严禁私自乱拉乱接,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

(六)坚持“预防为主,消防结合”,配好配足消防器材、保证“拉得出、用得上”。

(七)严格执行各项仓储管理制度,确保登高作业、机械作业、装卸作业和药剂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八)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大检查,在检查中务必做到认真细致,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讲情面,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消除。

(九)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和自我防范能力。

1、所属企业发生一般事故应在8小时内上报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在接到事故报告的后6小时内赶到事发地点,指导企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2、所属企业发生较大事故应在6小时内上报市局,市粮食局在接到报告后的5小时内赶到事发地,指导企业抗灾抢险工作。

3、所属企业发生重大事故应在1小时内上报市局,接报后市粮食局应到1小时内上报市安委会及市安监局,并快速赶到事发地,指导企业开展工作。并与市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开展工作。

4、当事故发生时,企业安全管理员及单位负责人应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1)事故发生后首先应立即救护受伤者。要立即组织力量抢救,把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2)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蔓延扩大,防止二次灾害。

(3)保护事故现场,建立警戒线。撤离所有无关人员并禁止入内,需要时应断绝交通。

所属企业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预案,粮食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立即到位落实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全系统所有人员都必须无条件服从领导小组的指挥。

1、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或市粮食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要求实施本预案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对事故发生后采取瞒报、漏报、迟报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行政处分。

3、由于失职、渎职等原因致使事故发生的责任人、负有责任的领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出色完成应急救援任务的。

2、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的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