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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运输管理办法(热门20篇)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怎么写?看下吧。规章制度具有为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指引方向的作用。规章制度公布后,员工就清楚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怎样获得这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如何履行义务。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危化品运输管理办法,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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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日常管理办法精选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部长,全文共 9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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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治安管理,保证企业生产安全和财产安全,提升公司领导干部值班管理,正确、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节假日、特殊时期等值班管理。

3责任

公司中层以上干部都有参加值班的责任

4程序

4.1管理内容

4.1.1干部值班是指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在节假日、特殊时期或特殊工作状况下的值班工作。

4.1.2人事部是公司干部值班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值班人员的值班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统一安排值班时间表,注明值班人员联系电话。

4.1.3值班人员应坚持岗位,克尽责守,工作要认真负责,不得擅自离岗和睡岗,要坚持原则,按章办事,认真做好值班记录(附件1)。

4.1.4明辨是非,提高警惕,遇到复杂情况,要分清真假正确处理。要仔细巡逻,巡逻次数不得少于4次,发现可疑线索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现行违法分子要敢于和善于斗争。

4.1.5要了解业务,熟悉本公司生产品种和原辅料的基本化学化学性质及处理方法,要了解有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熟悉门窗通道,消防设施和要害及重要部位。

4.1.6外来施工队伍的物品及职员个人购买的旧材料及借物不得拿出公司。值班人员的应严格执行值班时间。

4.1.7要害部位:配电房、锅炉房、危险品仓库(剧毒品仓库)。

4.1.8重要部位:成品(原料)仓库、财务科、冷冻间、精烘包车间、检测中心、办公楼。

4.1.9值班人员要按巡查频次规定,对要害部位和重要部位进行巡查,做好记录。

4.1.10值班干部负责处理和协调值班期间发生的紧急问题,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与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沟通情况。

4.2消防方面

4.2.1熟悉本公司常用消防器材并会正确使用。

4.3突发性事件处理方法

4.3.1火警:首先看清情况后报警,若不能自行扑救,应及时向专业消防队报警,电话:119。

4.3.2治安方面发生问题,应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警。

干巷派出所电话:57200110,金山区公安分局:67240800

4.3.3一旦发生重大的突发性事件,除向有关部门报警外,还应向厂部、EHS等部门负责人联系,及时应向总经理迅速报告,并按程序要求迅速启动公司应急预案。

4.4附件

4.4.1行政值班记录

5其他

5.1本制度由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EHS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5.2本制度自20__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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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武汉市摊位租赁管理办法 武汉菜市场摊位出租信息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营销,全文共 4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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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租赁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将位于八廓商场每个月元整(¥元整)。乙方租摊期间出现摊位损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

2、摊位经营的工商管理费、税费、水费、电费、卫生费等一律费用由乙方负责交付,与甲方无关。

3、乙方不得在摊位上经营违法不规律的货物,如有违法现象后果自负,并且甲方有权将摊位收回,按违约处理。

4、该摊位合同期限为个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后如需继续租赁提前一个月向甲方交租金并签订合同。

5、租金按市场价上涨,如果甲方按市场价上涨,乙方必须同意和甲方要求,如果不同意涨租金则合同将取消。

6、此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合同一式和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备注:政府补贴与乙方无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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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软件使用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2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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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病历质量和创建和谐的医疗就医秩序,根据卫生计生委20xx年11月20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xx年版)》,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住院病历复印的管理。

一、病历复印合法人员:病历属于患者的隐私 ,根据相关法规,以下四种人为病历复印的合法人员,其他人员无权复印患者的病历:

1、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检法部门。

二、住院病历复印时间:分为两类:

1、归档病历:患者要报销(出院记录须盖公章)及其他资料,请出院2周后到病案科复印。

2、住院病历:住院期间只提供检查化验结果,病案资料由科室指派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到病案科复印。

三、住院病历必须到病案科复印,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印病历。

四、病历复印必须向医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委托书;

5、申请复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监护人身份证(原件)、患者户口本或出生证原件。 若代办人员为第三方(即非父母方),代理人申请复印病案应持患者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患者签名或按指印委托书。其中新生儿(出生30天内)如需母亲办理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如父亲代办需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

6、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须提供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名按指印的委托书。保险公司核保科查阅保户既往有无住院史,须提供承办人员身份证、保险公司介绍信、保险合同上注明查询以往住院史。 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申请人如为公安、检察、法院等执行公务的, 查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证明材料、本人工作证件、身份证件,须两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医务科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医务科开具证明到病案科进行查阅或复印。

五、病历复印的内容:

医疗机构只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的病历资料是:住院病历中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 、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七、按照规定病历复印需收取一定的费用。a4纸0.5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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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年《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煤矿,全文共 91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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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出让转让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优化煤炭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囯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级审批登记的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资源矿业权,是指煤炭资源探矿权和煤炭资源采矿权。

煤炭资源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査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内,勘查煤炭资源及其共伴生资源的权利。

煤炭资源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煤炭资源及其共伴生资源和获得所采出的煤炭及其共伴生资源矿产品的权利。

第四条 依法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煤炭资源矿业权人。煤炭资源矿业权人分为煤炭资源探矿权人和煤炭资源采矿权人。

煤炭资源探矿权人应是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煤炭资源采矿权人应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取得采矿权后,建设运营煤矿需取得相应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人依法对其有偿取得的煤炭资源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煤炭资源矿业权经批准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条 非煤资源矿业权人为综合利用申请勘查、开采现有非煤资源勘查区块范围内、矿区范围内煤炭资源,经批准可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

非煤资源矿业权人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后,建设开采煤炭资源需取得相应资质,符合相关规定。未取得相关资质前,不得开采煤炭资源。

第七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是指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相对人有偿授予煤炭资源矿业权的行为。

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包括煤炭资源矿业权新立出让和扩大(采矿权含增层)矿业权范围出让。

第九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煤炭资源采矿权受让人取得采矿权后,建设运营煤矿需取得相应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煤炭资源矿业权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抵押煤炭资源矿业权。

第十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的出让、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我省实行产业规划、政策指导下的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年度总量控制制度。

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年度总量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

煤炭资源矿业权年度出让总量可以为零。

第十二条 省囯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公布的煤炭资源矿业权年度出让总量、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设立的煤炭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编制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年度实施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姐织实施。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年度实施计划,在省级主要媒体发布出让信息。未纳入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年度实施计划的,不得进行出让。

第十三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均需通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是否纳入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年度实施计划的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报请新立煤炭资源矿业权和扩大(采矿权含增层)矿业权范围前,应在矿区所在地发布公告,征求矿区所在地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当地居民的意见;公告、意见及意见答复要一并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设立的煤炭资源采矿权,涉及环境保护敏感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及地质公园等的,应同时附同级环保、水利、林业、住房域乡建设、文物保护等部门的同意性文件。

第十四条 拟出让的煤炭资源探矿权,其勘查区块面积不得小于一个基本单位区块,勘査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

已设煤炭资源探矿权向其空白毗邻区域扩大煤炭资源勘查范围的,扩大范围的勘查面积不得超过一个基本单位区块。

第十五条 新立出让的煤炭资源采矿权,开采规模最小应达到120万吨/年、服务年限最短不低于50年、勘查程度为勘探。

采矿权可以以扩大矿区范围方式出让。扩大矿区范围方式出让仅限于勘查程度达到详查以上、不具备上款规定的新立出让条件,且能够利用现有采矿权生产系统开采的毗邻区资源。

第十六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实行公开竞价出让。

公开竞价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以拍卖方式为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公开协议方式出让:

(一) 国家批准的重点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煤炭资源的;

(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煤炭开发项目;

(三) 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四)已有煤炭资源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或下层煤炭资源;

(五)非煤资源矿业权人为综合利用申请勘查、开采现有勘查区域范围内、矿区范围内煤炭资源;

(六)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七)煤炭资源采矿权人申请开采自己矿区范围内新发现的具有开采价值的上层煤或夹层煤的。

第十七条 以公开竞价方式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

第二节招标出让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资源矿业权招标出让,是指将纳入煤炭资源年度出让实施计划的矿业权,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

请书的方式,邀请符合矿业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或特定的法人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矿业权中标人的活动。

第十九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招标出让,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 拟出让矿业权的矿区(区块)范围、地质矿产简况、储量规模等;•

(三)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四) 投标人的资质条件;

(五)履约保证金数额和缴纳时间;

(六) 申请投标和资质审查的时间、地点;

(七) 投标截止日期和投标地点;

(八) 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成立投标人资质审查委员会,其成员由国土资源、煤炭、法律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审查投标人的资质。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填写标书,密封后在规定时间内投标并交付投标保证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书:

(一)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的;

(二)标书主要要素缺乏、标书附件不全以及标书的字迹不清难以辩认的;

(三)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 重复投标的;

(五) 弄虚作假投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主持,遨请全部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査。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采选方面的技术和矿业经济管理工作满10年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且身体健康、经验丰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省囯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省囯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确定中标人后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中标人应当签订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出让合同。中标人在约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节拍卖出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资源矿业权拍卖出让,是指将纳入煤炭资源年度出让实施计划的矿业权,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符合矿业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将矿业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拍卖出让,拍卖公告应在公开拍卖日20日前发布。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出让矿业权的矿区(区块)范围、地质矿产简况、储量规模等;

(三)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获取拍卖文件的办法;

(五)拍卖的时间、地点、竞价方式,有底价的应当特到声明;

(六) 确定竞得人的方法;

(七) 履约保证金数额和缴纳时间;

(八)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成立竞买人资质审查委员会,其成员由国土资源、煤炭、法律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审查竞买人的资质。

第三十条 拍卖有底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的,该应价不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竞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出让合同。竞得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节挂牌出让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资源矿业权挂牌出让,是指将纳入煤炭资源年度出让实施计划的矿业权,通过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杲确定矿业权竞得人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桂牌出让,挂牌公告应当于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

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 拟出让矿业权的矿区(区块)范围、地质矿产筒况、储量规模等;

(三)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获取挂牌文件的办法;

(五) 挂牌的时间、地点、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等,有底价的应当特别声明;

(六)确定竞得人的方法;

(七)履约保证金数额和缴纳时间;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在挂牌期间,竞买人可以多次报价。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报价高于底价且出价最高,或相同报价的最先提交报价单的竞买人为竞得人,挂牌成交。

但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或网上限时竞价。

挂牌期限届满,无人竞买或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三十六条 挂牌成交后,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竞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出让合同。竞得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节 协议出让

第三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公开协议出让情形且纳入煤炭资源出让年度实施计划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公开协议出让,经批准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

第三十八条 申请公开协议方式取得矿业权,申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协议取得矿业权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取得的矿业权概况;

(三) 申请协议取得矿业权的理由及证明材料;

(四) 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证明资料;

(五)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公开协议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会议研究制度。会议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相关业务处室处长参加。

第四十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议研究同意公开协议出让的,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节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 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编制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应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标书或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煤炭勘查或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书、地质资料等。

第四十二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应当根据矿业权评估结果、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等综合因素,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议研究确定标底或底价。标底或底价在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煤炭资源矿业权具体情况确定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

未竞得的,其所缴纳的保证金由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在公开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资质审查委员会、竞买人资质审查委员会、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议研究等参加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回避:

(一) 煤炭资源矿业权所在地为本人籍贯地的;

(二) 与煤炭资源矿业权申请人、竞买人的承办人有亲属关系的;

(三) 有异议被举报应当回避的;

(四)与煤炭资源矿业权申请人、竞买人及其承办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第四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规范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程序,要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程序编入每宗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文件。

第四十六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招标、拍卖出让,每宗标的投标人或竞买人不得少于3人。

每宗标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少于3人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停止本次招标或拍卖活动,重新组织或选择其他方式由让。

第四十七条 在煤炭资源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同时在其门户网站、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交易大厅及省级主要媒体公示出让结果和相关情况,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能成立的,受让方履行相关手续后,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煤炭资源矿业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以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的,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场所;

(二) 成交时间、地点;

(三) 中标或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

(四) 矿业权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

(五) 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

(六) 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七) 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以公开协议方式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的,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名称;

(二) 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

(三) 申请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

(四) 矿业权出让价及缴纳时间、方式;

(五) 勘查开采煤层、开采规模;

(六) 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七) 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实行合同管理。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国家有关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等纳入合同管理范围。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合同范本由省囯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

第一节矿业权转让

第五十一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应当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囯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炭资源矿业权不得转让:

(一)采矿权部分转让的;

(二)被纳入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在整合期间未经批准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

(三) 按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

(四) 按囯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

(五) 矿业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六) 矿业权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税务、检察等机关通知立案查封状态的。

矿业权转让评估范围不得超过已缴纳矿业权价款的资源储量的剩余资源储量。矿业权范围内未缴纳过矿业权价款的资源储量,不得转让。

以公开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外,投入生产未满5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按原协议出让程序办理。

第五十二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独资或由其控股的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方式进行;其他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也应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方式由当事人确定。

第五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公示期满,出具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意见。

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

(二) 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

(三) 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

(四) 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

(五) 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

(六) 转让价格、转让方式;

(七) 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八)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人应向受让人移交所有矿业权登记资料、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防治等资料。

煤炭资源矿业权人不得以承包等形式擅自将煤炭资源矿业权转给他人勘查、开采;但煤炭资源探矿权人委托有资质地勘单位实施勘查任务施工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矿业权人转让煤炭资源矿业权应当依法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应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转让申请资料。

省囯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批准转让前,受让人不得实际占有该矿业权,否则以非法转让处理。

第五十六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人申请转让煤炭资源矿业权时,应当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报告和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合同和受让人申请的全部材料; ^

(三) 受让人资质条件说明文件及证明材料;

(四)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或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五)矿业权价款及相关税费全部缴清的凭证;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双方应当自收到转让批准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煤炭资源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节矿业权抵押

第五十八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以其拥有的有偿取得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可以是矿业权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以矿业权抵押的矿业权人和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第五十九条 以煤炭资源矿业权抵押的,抵押双方应持主合同、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抵押备案。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煤炭资源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煤炭资源矿业权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抵押备案解除手续。

第六十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矿业权抵押备案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规定缴纳矿业权价款;

(二)矿业权属无争议;

(三)矿业权未被法定机关扣压、查封;

(四)矿业权抵押备案期没有超过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五) 矿业权抵押评估范围不得超过已缴纳矿业权价款的资源储量的剩佘资源储量。矿业权范围内未缴纳过矿业权价款的资源储量,不得抵押备案。

第六十一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煤炭资源矿业权价值中依法受偿。

抵押备案的煤炭资源矿业权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由债务人承担法律后果。

第四章煤炭资源矿业权收益管理

第六十二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一律按规定缴纳矿业权价款;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煤炭资源矿业权,按照中标或竞得价缴纳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以公开协议方式出让的煤炭资源矿业权,按照矿业权评估结果缴纳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 .

第六十四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缴清。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缴纳。

煤炭资源探矿权价款最多分2年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60%;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10年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30%。分期缴纳的,煤炭资源矿业权人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资金占用费。

第六十五条 实行分期缴款的煤炭资源探矿权人申请煤炭资源采矿权的,必须在划定矿区范围前缴清全部煤炭资源探矿权价款。

以招标、拍卖或挂脾方式出让的煤炭资源矿业权,其价款缴纳方式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在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六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的征收,其价款缴入省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煤炭资源矿业权让成本费用列入部门年度支出预算,从省财政矿业权价款收入中列支。

第六十七条 经国家批准后,实行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特别收益金制度。

矿业权转让特别收益金的征收、使用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中标人、竞得人拒绝签订或逾期无正当理由未签订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合同的,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所缴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人、竞得人或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价款和其他税费后,依法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逾期未缴纳矿业权价款或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除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上述两款行为的中标人、竞得人或申请人,3年内不得参加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竞买或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第六十九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人不按期足额缴纳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的,由省囯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条 在煤炭资源矿业权招标、拍卖或挂牌过程中,受委托的单位、评标委员会、投标人、竞买人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转让煤炭资源矿业权的,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二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人擅自将煤炭资源矿业权承包给他人勘查、开采经营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矿产勘查单位、矿产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和储量动态检测等机构应当按照本行业规范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本行业各项制度,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矿产勘查单位、矿产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及储量检测等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弄虚作假的,由负有行业管理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依照规定注销其资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约定义务的,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第七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岀让、转让煤炭资源矿业权的,依法追究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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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进料验收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5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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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料

(一)内购收料

1.材料进厂后,收料人员必须依“采购单”的内容,并核对供应商送来的物料名称、规格、数量和送货单及发票并清点数量无误后,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填记于“请购单”,办理收料。

2.如发觉所送来的材料与“采购单”上所核准的内容不符时,应即时通知采购处理,并通知主管,原则上非“采购单”上所核准的材料不予接受,如采购部门要求收下该等材料时,收料人员应告知主管,并于单据上注明实际收料状况,并会签采购部门。

(二)外购收料

1.材料进厂后,物料管理收料人员即会同检验单位依“装箱单”及“采购单”开柜(箱)核对材料名称、规格并清点数量,并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填于“采购单”。

2.开柜(箱)后,如发觉所装载的材料与“装箱单”或“采购单”所记载的内容不同时,通知办理进口人员及采购部门处理。

3.如发觉所装载的物料有倾覆、破损、变质、受潮……等异常时,经初步计算损失将超过5000元以上者(含),收料人员即时通知采购人员联络公证处前来公证或通知代理商前来处理,并尽可能维持异状态以利公证作业,如未超过5000元者,则依实际的数量办理收料,并于“采购单”上注明损失数量及情况。

4.异常品由公证或代理商确认后,物料管理收料人员开立“索赔处理单”呈主管核实后,送会计部门及采购部门督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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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21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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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6承接方式:投标

1.7预计勘察工作量: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遗迹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勘察报告》十份。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____年__月__日开工,____年__月__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费用单价为:元/米。勘察工作为固定单价合同,按实际完成并经双方确认的工作量结算。

4.2.2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元(大写):元整。勘察任务完成,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双方确认后30天内发包人一次付清全部勘察费用。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勘察现场的基本工作条件并解决勘察现场出现的问题。

5.1.3发包人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水电源,水电费用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5.1.4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等,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5.1.5配合勘察人进行隐蔽工程、中间过程、竣工工程量进行验收和确认。

5.1.6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测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 %。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报发包人审核。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勘察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2.7.勘察人及时组织发包人、监理方对隐蔽工程、中间过程、竣工工程量进行验收和确认,未经发包人、监理方确认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5.2.8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6.1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2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6.3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其他约定事项:无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勘察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柒份,发包人伍份,勘察人贰份。

发包人名称:勘察人名称: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证意见:

(盖章)(盖章)

备案号:经办人:

备案日期:____年__月__日鉴证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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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办公经费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0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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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做到“用得合理,群众满意”,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工会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1、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要独立建立银行帐户。实行单位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一支笔"审批。

2、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3、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

4、坚持预算和管理原则。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上级工会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5、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依靠职工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6、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要定期公布帐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审会审查。

7、坚持为职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二、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1、会员活动费。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

2、职工活动费。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教师、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举办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体汇演、比赛奖励;以及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费、夜餐费等。

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酬金;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黑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图书馆、阅览室、读报组所需图书、报刊以及工会广播站的消耗用品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费用。如: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等。

3、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如: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如: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建家活动费用;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等各项工作活动的费用;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4.事业支出。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

5.其他支出。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

6.上解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

基层工会在保证正常工作活动且经费有结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结余经费或实物开办为职工服务的"三产"或作投资经营。但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编列预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确保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

基层工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可能以及本规定的开支原则、范围。编列预算,掌握使用。基层工会如果经费确有不足,影响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时,可按《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商请行政给予补助。

三、国家规定由行政承担的费用开支根据《工会法》、全总、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

1、基层工会办公用房、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其维修取暖等费用。

2、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3、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

4、基层工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及差旅费。

5、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

6、企业光荣榜制作的设备材料费。

7、企业车间、科室、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8、企业行政主办由工会进行管理的广播站;人员、设备等费用。

9、由行政方面或委托工会布置的庆祝"五一"节、“国庆”节及其他重大节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10、行政方面委托工会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方面的会议费和奖励费。

11、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劳动保护宣传教育费。

12、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的各项费用。

13、由工会管理的企业职工困难补助费。

14、基层单位行政办学的职工教育费。

15、工会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差旅费、宿费、伙食补助。

16、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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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自贡市高端人才引进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猎头,全文共 4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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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引进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博士研究生35岁以下,硕士研究生30岁以下,留学归国博士放宽到40岁以下、硕士35岁以下,对有高级职称或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博士、硕士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三)理论功底深厚,专业知识扎实,作风严谨,具有很强的学习钻研和实践运用能力。

(四)博士、硕士学历、学位证书获取截止时间为毕业当年的9月1日前,其中留学回国博士、硕士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6.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7.在申报职称考试或评审中有弄虚作假、诚实失信以及违规违纪在禁考禁评期内的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报考或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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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建筑公司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建筑,企业,全文共 28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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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确处理好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调动员工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员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岗位责任,在对员工能力及业绩进行考评的基础上,给予必要的薪酬。

2、谋求稳定、合作的劳资关系原则:对公司的优秀骨干人才在薪资合理分配的基础上予以特殊考虑,以建立稳定、长期合作的劳资关系。

3、员工薪资参考社会物价水平、公司支付能力以及员工担任工作的责任轻重、难易程度、绩效及工龄、资历等因素综合核定。

二、薪酬体制

1、薪资标准确定:公司依照岗位的重要程度、责任大小、难度高低等因素确定个岗位薪资标准。

2、年薪制:由总经理确定年薪标准(一般一年确定一次)。

(1)薪制对象:公司聘任的高层管理人员,相关的高级技术、业务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

(2)年薪标准:由公司总经理根据业绩、能力、责任等因素确定,享受年薪制的员工薪资由工资总额的30%作为绩效工资,其余70%按月平均发放,年终根据工作完成情况核算绩效工资发放额(以年终考勤、奖惩、绩效考核等依据)。

3、月薪制:享受月薪制的员工由所在部门领导确定并报行政人事部审核,总经理审批。

(1)月薪制对象:除实行年薪制工资以外的固定在编员工。

(2)月薪标准:根据员工能力、岗位重要程度、难度确定,行政人事部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

4、日工资制:临时雇用的施工工人。日工资制工人不属于公司固定员工,其工资标准由工程部拟定,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5、公司固定员工分类:

(1)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

(2)中层管理人员:部门经理、项目经理

(4)业务人员:市场开发人员、采购员

(5)行政后勤人员:文秘、仓管、保安、杂工、清洁工等

三、薪资结构:固定员工薪资由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组成。

1、基本工资:

(1)贯彻“因事设岗,因岗定薪”原则,行政人事部根据岗位的性质、责任大小、难度高低、专业性、劳动强度等因素起草各岗位基本工资等级标准,由总经理审批。

3、年资津贴:(由总经理确定按实际年资计算或自本制度批准施行之日起计算年资) (1)员工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给与相应年资津贴:员工50元/月,部门经理100元/月。 (2)年资津贴不得超过500元/月,超过者按500元/月计算。

(1)全勤奖:为鼓励员工敬业精神而设,每月无迟到(无在上班时间开始后到岗的情况)、早退、旷工、未请病事假、无迟到或缺席会议、无忘打卡补签、领导安排的加班无不参加的情况,当月奖励100元。 (2)绩效工资:(详见《绩效管理办法》) (3)项目奖金:(详见绩效管理办法)

(1)异地工作补贴:员工被派往外地工作的根据岗位以及工作地域给予200元至1000元补贴。具体标准由员工直接上级提出申请,填写员工薪资调整审批表报总经理审批后交财务部执行。 (2)其他补贴:由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补贴种类、享受范围和标准。

四、薪资的发放:根据公司薪资管理的具体情况,针对薪资管理的重要性、机密性和高度准确性,确保薪资发放的有效运作。

1、员工薪资采用月给制,薪资计算时间:每月1日至月末。

2、新进员工于报到之日起计薪,25号后到职者,当月薪资并于次月薪资发放。

3、试用期员工工作不满5日离职的,不发给薪资。

4、试用期员工无奖金和补贴(试用期内派往异地项目部工作的除外)。

5、薪资审批办法

(1)各部门员工每月的薪资,由财务部负责统计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2)薪资发放时间:每月工资于次月15日放,如遇节假日则提前发放。

(3)薪资发放方式:除零星工资以现金支付外,其他所有员工工资均以工资卡形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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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薪资调整

(一)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员工基本工资调整其直接上级提出,填写《职位薪资调整表》报请总经理审批。

1、升职、降职:

(1)员工提升为高层管理人员时,改为年薪制;

(3)中层管理人员降职留用时,基本工资调整到与其原基本工资额相近较低一级标准。

2、绩效考核:

(1)员工连续5个月绩效考核被评为a等的,基本工资晋升一级。

(2)全年月度考核超过8个月(含)被评为a等,且全年无被评为的d等和e等的,基本工资晋升一级。

(3)月绩效评为e等的,次月绩效考核仍不能达到c等的,基本工资降低一级;一年内基本工资降低两次的,予以辞退;基本工资已为最低级,月绩效考核被评为不能胜任的,予以辞退。

(4)连续2个月绩效考核被评为e等的,给予辞退;

(5)连续三个月绩效考核被评为d等以下的.予以辞退;

(6)全年超过6个月绩效考核为d等或以下的,予以辞退。

3、评优:被评为年度优秀员工、优秀管理人员的,于获奖励次月起基本工资晋升一级。

4、违纪: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尚可不予辞退处理的,视情节降低基本工资级别(由所在部门提出降低工资级别意见,报总经理批准执行)。

(二)加班工资调整:员工升职或降职或岗位调动时由直接上级提出调整申请,报总经理审批。

(三)紧急调薪:公司遇重大经营、财务等方面的问题,经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会议讨论通过,总经理批准可紧急调薪,但调薪幅度不得超过30%。

六、工资查询:发放工资时要附上工资组成及扣款项目明细,若员工发现当月工资有误,可向财务部查询。

为规范公司薪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适用公司所有员工。

一、 薪资原则:多劳多得、公平、奖罚分明。

二、 基本薪资的确定:

(一)、基本薪资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的:

1、 市场同行业的薪资水平;

2、 职位的相对价值与工作量;

3、 员工本人的能力及已获建筑业相关证书;

(二)、综上因素,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确定员工基本薪资。

三、薪资的组成:

全额薪资=基本薪资+补助;其中:补助=话补+车补+全勤。

1、项目部员工:基本薪资=全额薪资*60%,考核薪资=全额薪资*40%;项目部人员停工期间在公司上班处理事情的发全额薪资的50%为全额薪资。

2、公司员工:基本薪资=全额薪资*80%,考核薪资=全额薪资*20%。

3、冬休放假期间发放冬休工资做为员工的全额工资。

注:在春节前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薪资与个人业绩、工作态度、工作表现相关,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不合格根据绩效情况扣发相应比例考核薪资并予以辞退,合格发放全额考核薪资,优秀发放全额考核薪资及年终奖。年终奖根据公司当年效益,对绩效考核优秀员工发放。

四、薪资发放:

员工在岗期间发放基本薪资。公司薪资计发周期自当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天止,实行次月10日发薪制。每月发放的薪资是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代扣项目、公司内部契约中规定的部分、考勤扣款等费用后的金额。

五、薪资保密原则:

公司采用保密薪资制度。员工不得将个人薪资告知公司内员工及相关人员,也不得打探其他员工薪资。凡打听他人或泄露自已薪资者,公司有权做相应处分。情节恶劣者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六、执行时间:本管理办法从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七、制度外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出具报备财务。

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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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公司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4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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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进人员面临的问题

1.对所有同事感觉非常陌生。

2.对新工作是否有能力做好抱有疑问。

3.对于新工作的意外事件感到胆怯。

4.不熟悉的噪音使他分心。

5.由于不熟练对新工作有力不从心。

6.不熟悉公司法令规章。

7.对新工作环境陌生。

8.他不知道所遇的上司属那一类型。

9.害怕新工作将来的困难很大。

二、友善的欢迎

管理层去接待新进雇用人员时,要有诚挚友善的态度。

1、介绍同事及环境

2、 要使新进人员喜欢上这份工作。

3、与新进人员做朋友。

4、 详细说明公司政策和法规

5、 第一天工作班后的关心与沟通。

6、以下政策需仔细说明

发薪方法。 升迁政策。 安全法规。

休假规章。 员工福利。 工作时间。

奖惩制度。 申诉流程。 薪资构架。

公司禁令。 组织构架。企业介绍。

三、工作内容介绍。

1、说明工作当中可能发生的意外。

2、各种事件的处理原则与步骤。

3、仔细介绍安全常识。

4、经由测试,检查对“安全”的了解程度。

5、各项工作流程说明。

6、上下班时间,用餐时间介绍。

7、宿舍环境及生活区更衣等的详细介绍。

8、岗位职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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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交通运输部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运输,全文共 45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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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我县交通运输综合应急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预防预警、抢险救援等工作,完善应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体制机制,提高交通运输应急响应能力,有效发挥交通运输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三)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特点、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i级预警(特别重大)、ⅱ级预警(重大)、ⅲ级预警(较大)和iv级预警(一般)四级。

1.i级预警

指突发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省道主干线中断,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24小时以上,通行能力影响周边地区;或急需政府出面协调有关部门或武警部队共同组织援救或需上级交通部门协调外地进行援助。

发布i级预警报县局指挥中心,由局指挥中心上报县政府,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同时上报省市交通部门。

2.ⅱ级预警

指突发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省道主干线交通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县以内,发出ⅱ级预警。

ⅱ级预警报县局后,由县局上报县政府同意后,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同时报省市交通部门备案。

3.ⅲ级预警

指突发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公路交通中断,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内、6小时以上,通行能力的影响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出ⅲ级预警。

ⅲ级预警报县局后,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

级预警

指突发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公路交通中断,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内,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县内,拟发出iv级预警。

iv级预警报县局后,由指挥部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境内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公共事件引起省道、县乡道路、专用公路等干线公路出现交通中断或较长时间阻塞,需及时疏通;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遭到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需及时恢复、抢修、加固,以确保运输畅通;因地质灾害,公路建设工程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需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处置,以确保公路畅通等应急行动。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交通安全应急处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处置以属地为主,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交通安全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2.职责明确、规范有序。根据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的现有职责明确其应急任务的分工和具体职责,确保所建立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响应程序规范有序。根据交通安全事故的严重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在应急过程中,交通运输局与县水务、国土、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建立健全应对安全生产事件的联动机制,提高处置安全生产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使应对安全生产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在依靠专业救助力量的同时,充分利用属地应急资源,发挥武警、消防、社会公众在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重要支持作用。

3.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切实履行交通部门应行使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处置交通安全生产事件的首要任务,快速协调,科学调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的思想,做好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工作准备和物质准备。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和防灾抗灾救灾知识宣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一)领导机构与职责

1.成立府谷县交通运输局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局长任副总指挥,交通系统局属各单位一把手、各工程管理处处长、各乡镇分管交通领导为成员。

2.应急指挥部的具体职责如下:

(1)研究、审议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

(2)决定启动和终止交通应急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由各部门负责的重大安全事故;

(3)接收上级应急指挥部指令,向上级应急指挥部门报送重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传达和执行本级指挥机构的决定;

(4)应急处置道路因雨、雪、雾等恶劣气候或水毁等自然灾害、人为破坏、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交通阻断,快速排除险情和障碍,并协调、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5)根据需要,会同县安监局、公安局、卫生局、水务局、国土局、气象站等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应对交通安全事故的联合行动方案,监督应急预案的实施;

(6)当交通安全事故等级过高交由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机构统一指挥时,按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具体执行相应命令。

(二)办事机构与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管安全副局长兼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起草落实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交通安全事故以及紧急运输保障的行动方案;

2.组织起草、修订与交通系统相关的各类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3.组织公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习;

4.负责日常应急工作中有关信息的收集与处理;

5.做好交通安全事故日常接警值班工作。

(三)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职责

县交通局:做好交通运输各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提供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等。

县农管站:制定和完善应急处置队伍及后备人员保障、公路抢险机械设备保障计划。及时组织修复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省道、县乡道路等干线公路交通中断的应急行动。

县运管所:按照应急客货运输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应急运输保障计划,及时调配车辆,满足各类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紧急处置的需要。参加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航管站:按照应急工作要求,配套完善应急运输保障计划。根据特殊情况对墙头、碛塄、白云乡码头的船只及时调配,满足交通安全事故紧急处置的需要。

各运输企业:制订和完善各项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适时组织人员进行实操演练。按照应急工作要求,落实应急车辆(船舶)及保障人员。

(四)应急协调机制与协作内容

应急响应交通运输事故时,需县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处置的特别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故的级别和类型,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置建议,请求县人民政府协调相关应急救援机构参加应急协作。有关协作内容如下:

1.公安、消防部门:协助维护交通事故生产现场交通、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扑救火灾、控制爆炸险情、清除危险品等。

2.武警部队:协助组织部队参加交通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3.通讯部门:根据交通应急工作的需要,协助提供有效的通讯保障。

4.卫生部门:协助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护。

5.环保部门:协助做好事发地域的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6.气象部门:协助提供气象监测实况,提供近期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警报。

7.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协助落实应急工作相关经费。

8.新闻单位:根据应急指挥机构的安排,协助做好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

1、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ⅲ、iv级预警事件)

(1)一般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道班、路政大队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县交通运输局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接到突发交通事件报警后,应急指挥部要按照事件的种类和性质,立即组织调动相关责任单位和应急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根据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工作程序,组织紧急处置行动,及时控制事态的发展和蔓延,并将事件处置有关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报县政府。

2、重大和特别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置(i、ⅱ级预警事件)

(1)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各单位要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开展现场处置,并及时向局应急指挥部报告处置和进展情况。

(2)接到报告后,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县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指挥部领导及相关成员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按照上级指示调整事故处置方案。

3、其他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及处置

在森林火灾、气象灾害、地质灾害、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重大动物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群体性治安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各单位要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主要任务是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在公路基础设施受到危害或者损害时,要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抢修,恢复交通。可以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紧急调集和征用交通运输工具,运输、疏散人员和物资。

4、应急解除

符合下列条件的,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解除应急反应所采取的各项特别措施,向媒体提供应急结束的佐证资料,并由新闻媒体宣布预警结束。

(1)险情排除,道路恢复通畅。

(2)现场抢救活动已经结束。

(3)交通安全生产级别得到控制和消除。

(4)受危险威胁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

1、局属各单位、各工程管理处、各客货运公司应当结合管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队伍,落实责任。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应当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处置难度分类编制,要符合实际,具备操作性。

2、局属各单位、各工程管理处、各客货运公司应当根据运输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处置的有关物资储备。

3、局属各单位、各工程管理处、各客货运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使各种设施、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要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水平。

4、局属各单位、各工程管理处、各客货运公司应当广泛开展运输安全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职工和人民群众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1、人员安置。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因情况特殊发生人员受阻无法返回需要安置时,所涉区域政府要主动支援,开展人员安置工作。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由医疗机构实施抢救。

2、征用物资的补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因应急而紧急征用的物资给予补偿,被征用物资的单位应提交征用物资使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征用物资投入使用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投入的人力、设备、车辆、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相应的物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3、救助保险。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应由所在单位进行投保;受灾人员由事件发生地的社会救助机构及时实施救助,相关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确定理赔方案,尽快对受灾人员实施保险赔付。

4、调查报告与后果评估。交通应急状态解除后,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尽快做出应急事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事件处理的经验教训、灾后恢复和重建的建议等。调查报告报县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5、灾后重建。灾害发生后,交通局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1.对在处置安全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安全事故中受伤、致残、遇难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待遇;对拒绝参与救援、延误救援时机、救援不力并因此导致事件扩大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本预案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更新和解释。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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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食盐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1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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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

为规范食盐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食盐价格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食盐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希望大家喜欢。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规范食盐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食盐价格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四条

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食盐生产、经销环节分别制定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含产区批发价格和销区批发价格,下同)和零售价格。

第五条

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应以生产经营食盐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为基础,并考虑生产经营条件差别、食盐品种等级差别、消费者特别是边远地区居民承受能力、毗邻地区价格衔接等因素。

第七条

出厂价格是指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销售大包装食盐的含税价格,由食盐生产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利润、税金等构成。

第八条

产区批发价格是指按照国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从食盐产区向食盐销区调拨食盐的含税价格,由出厂价格和产区食盐调拨过程发生的调拨费用、税金等构成。调拨费用包括短途运费、装卸费用、站台码头费用和管理费等。

第九条

销区批发价格是指食盐批发企业或受其委托的转代批单位向零售单位或食品加工单位销售食盐的含税价格,由出厂价格或产区批发价格和批发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经营费用和期间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碘盐基金列入批发环节成本费用。

第十条

食盐生产、批发环节的成本费用利润率,根据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盐行业发展的需要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小包装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分别在同类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基础上加上小包装费用确定。小包装费用标准由小包装袋、防伪标识、外包装物的购进成本和分装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小包装成本费用利润率应控制在15%以内,损耗率不得超过3%。

第十二条

食盐零售价格是指食盐在零售市场上的最终销售价格,按照批发价格加批零差价的方式确定。批零差率应控制在20%以内。

第十三条

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应充分考虑边远地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同品种食盐原则上实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零售价格。

第十四条

制定或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食盐经营者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审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盐生产、经销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经营状况;

(二)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具体方案及其主要理由;

(三)食盐生产、经销企业和其他方面的意见;

(四)与毗邻及有产销关联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的协调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食盐经营者要求制定或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的书面建议的内容、形式和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小包装费用标准的程序、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的审核报告或书面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十七条

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应进行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和食盐经营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食盐经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帐簿及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实际执行价格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的;

(二)擅自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

(三)擅自制定食盐价格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定价权限或范围制定、调整食盐价格,不执行、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员,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多品种食盐和肠衣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或调整。渔业和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价格。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小包装费用标准和多品种食盐、肠衣盐、渔业用盐、畜牧用盐的价格,应在公布实施前15个工作日前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盐的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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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如何制定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如何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10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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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北京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各分公司销售岗位,包括团队长(不含)以下各级别销售人员。

第二条 目的

充分发挥薪酬的作用,对员工付出的劳动和做出的绩效给予合理支付和激励。即: (一) 使薪酬与岗位价值紧密结合; (二) 使薪酬与员工业绩紧密结合;

(三) 使薪酬与公司发展的短期收益、中期收益与长期收益有效结合起来。

第三条 原则

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公平性原则:薪酬以体现工资的外部公平、内部公平和个人公平为导向。

竞争性原则:薪酬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对人才的吸引力为导向。

激励性原则:薪酬以增强工资的激励性为导向,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

经济性原则:薪酬水平须与公司的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匹配。

第四条 依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是:岗位价值、个人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同时考虑企业当前及未来发展对特殊人才的紧迫需要。

第二章薪酬及考核

第五条 薪酬结构

基本工资+职级工资+福利+补贴+业绩提成+奖励基金

(一)基本工资、职级工资标准见下表:

1、本表工资数据系数为1,工资系数由各分公司自己确定,系数范围0.6—1.1,以0.05为递增/减单位,并报公司审批;

2、任务额各分公司考核标准一致,不乘系数;

3、基本工资为固定工资,每月按考勤日计算,试用期员工基本工资按照80%发放;

4、职级工资为考核工资,按照考核指标核算后发放。

(二)福利:五险一金

(三)补贴

年功补贴:每满一年,每人每月100元,从2008年11月 11日起算(总监及以上管理干部不享受年补贴);

住房补贴:调任至异地当负责人的员工,将享受总部提供的为期半年的住房补贴,每月2000元。

(四)业绩提成:销售额的0.1% (五)奖励基金:销售额的0.03%

(六)大单特殊规定:单笔5000万元(含)以上定义为大单,提成比例为0.01%,不提取奖励基金。

第六条 考核

(一)各岗位业绩考核要求:

(二)职级工资考核:

职级工资为考核工资,考核工资分三个部分,40%考核销售业绩、30%考核潜在客户量、30%为分公司总经理考核。

1、销售业绩的考核部分=职级工资__40%__k k=员工当月业绩/本级别月度业绩要求,k≤1 2、客户量考核部分=职级工资__30%__m m=月度合格潜在客户数/20,m≤1.2 合格潜在客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客户联系方式与与其本人信息对应;

2)该客户与销售人员已建立联系,即客户知道销售人员姓名和所属公司为恒天财富; 3)该客户通过销售人员知道恒天财富及公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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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办公室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办公室,采购,全文共 18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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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基本原则

1.廉洁自律,严格供应商选择、评价、甑选以保证供应商供货质量,处理好与供应商的关系,不接受供应商礼金、礼品和宴请;

2.严格遵守采购规范流程,按流程办事,能及时按质按量地采购到所需物品,在满足公司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

3.所有采购, 必须事前获得批准. 未经计划并报审核和批准,除急购外不得采购,急购需征求相关领导同意,方能采购。

4.凡具有共同特性的物品,尽最大可能以集中办理采购,可以核定物品项目,通知各申购部门提出请购,然后集中办理采购;

5.采购物品在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应在正在发生业务或已确认的供应商处购买,不得随意变更供应商;

第二条 审购程序

(一) 耗用物品的审购程序

1、对于经常性项目的采购应由所需部门每月固定时间定期报计划,写明所需物品的品种、数量、规格等,经总经理审批后,交由采购部门办理。

2、需临时采购的零星低值物品由所需部门填写申购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办理。

3、零星物品的采购不得超过两天。需要急购的物品由总经理在申购单写明,限时购买。

(二) 自购菜品的申购程序

1、需货部门根据库存和使用情况填写申购物品清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采购部门办理。

2、库管人员应随时检查库存,当存货降到最低存货点时,库管人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员进货。

(三) 供货商送货的申购程序:

1、需货部门填写申购物品清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总经理审批后,交采购部门办理。

2、新进酒水、物料由总经理和采购人员签字以书面形式通知库管,不需填写申购单。

3、只有采购人员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按申购单上的要求通知供货商送货,其他人员非总经理批准不得擅自通知送货。

第三条 采购数量的确定原则

为提高经济效益,降低成本,减少资金占有,应根据勤进快销的原则,按单采购的原则来确定日常的采购数量。

(一) 鲜货、蔬菜、水发货的采购数量。

1、此类原料实行每日采购,一般要求供货商送货。

2、用上述原材料的部门每日营业结束前,根据存货、生意情况、储存条件及送货时间,提出次日的采购数量。

(二) 库存物品(干杂、调料、燃料、粮油、烟、酒水、低质易耗品等)的采购数量。

1、此类物品的采购数量应综合考虑经济批量、采购周期、资金周转、储存条件等因数,根据最低库存量和最高库存量而定。最高库存量不得超过15天的用量,最低不得低于一天的用量。

2、库存量上下限的计算公式:

最低库存量=每日需用量×发货天数

最高库存量=每日需用量×15天

第四条:货物的验收原则

(一) 验收的质量标准:

根据使用部门要求标准

(二) 验收的数量标准:

根据采购人员收取的当日采购申请单上写明的数量据实进行验收,数量差异应控制在申购数量的上下10%左右。

(三) 验收人员:

采购人员、库房人员、领用部门负责人、三人共同验收。

(五) 验收程序:

1、由库管人员填写“入库单”或“物品直拨单”注明所收商品物资的数量。入库单、验收单填写完后,由采购人员、货物领用部门负责人、库管员签字生效。签字完毕后的入库单或验收单一式三联(采购员或供货商、仓管员、财务部各一联)。

2、对不符合采购物资质量标准和数量超过“申购单”的商品物资(菜品),使用部门有权拒绝收货。

第五条 仓库管理

(一)、负责入库货物的验收,保管及发放工作。

(二)、货物入库

1、认真验收,查核货物的数量、质量、保存有效期等。符合要求的方能入库。

2、开出入库验收单

3、及时登记帐卡,每天结出数量合计数,并录入电脑。

(三)、库存保管

1、合理利用仓库条件,分门别类保管好各类货品。

2、做到先进先出、防止积压变质。

3、设 “慢流动表”,凡是库存超过100天,都要上“黑名单”,上报部门负责人。

(四)、发放管理

1、直入厨房:以收货验收后直接入厨房的鲜活食品、蔬菜等,凭经厨师长签字的“收货单”数量标准直拔。

2 、仓库发放,厨房各班组必须填写领货单,经厨师长签字认可后出货,店面大堂经店长签字同意后出货。

第六条 采购事项

1、采购人员应严格按照“申购单”所列商品物资(菜品)的数量和采购物资质量标准以及有关定价原则进行采购。在采购过程中,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而影响采购数量和质量的,要及时与所购商品物资的使用部门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购买。

2、在采购过程中,自购鲜活食品、蔬菜时,应逐笔填写所购菜品的数量、单价和金额。菜品要分别堆放装运,以便领货。鲜活及易碎菜品要轻拿轻放,严禁挤压,以免影响菜品质量。冷藏肉品注意保鲜。

3、对商品物资(菜品)的退货和积压商品的处理,采购部门有积极协助处理的义务。

4、对采购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采购数量与收货数量差异过大),须单独列明并说明原因,报总经理批准方可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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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运输,生产,全文共 70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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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条件的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押运员及装卸人员,并与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押运员及装卸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活动,设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1、严格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活动和道路运输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封锁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一切措施,立即封闭现场,阻止一切可能产生事故源头,防止危险货物的脱落、扬撒、流失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运输。

4、要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及必要的防护设备。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危险货物时,必须检查是否有超载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道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车辆停放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货物的品名、性质、采取何种措施、人员的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当事人应封锁现场,抢救伤员,疏散群众、保护好货物,并通报本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正确使用必备的防护设备及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应立即按照“危险化学品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并将伤者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并经检测达到一级车况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4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18至6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一)、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有关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及操作规程,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驾驶员须与公司签订聘书,聘用条件为:

1、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4、经公司组织对其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三)、安全行车十条禁令:

1、严禁无驾驶证、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车辆;

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行车;

4、严禁超员、超载行驶;

5、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6、严禁携带无关人员乘车;

7、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

8、严禁车辆在发动机运转中加油;

9、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

10、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四)、凡我公司聘用的驾驶员,须遵守《安全行车十条禁令》禁令,违反者一律解聘。

(五)、驾驶员出车前8项安全检查要点

步骤一、灯光

目的:检查车辆灯光照明和指示灯功能是否正常。 操作步骤:

1、检查前部行车灯、近光灯、远光灯、喇叭、前雾灯、转向灯、双闪灯的功能是否正常。

2、检查后部行车灯、牌照灯、后雾灯、制动灯、倒车灯、后转向灯、后双闪灯。

3、检查仪表指示灯、内室灯及各种指示灯功能是否完好。

4、检查大灯光束是否正常,如有必要,进行调整。

步骤二、电瓶

目的:检查电瓶电压及电极紧固是否正常。

操作步骤:

1、检查电瓶正极、负极紧固情况及极柱是否干净。

2、检查电瓶外壳是否损坏或漏电解液。

3、若电瓶有光眼,可通过观察光眼颜色判断电瓶电压。绿色表示电瓶充电充足;黑色表示充电小或没电;无色或黄色表示电解液达到临界必须补充蒸馏水,对于免维护电瓶建议更换;若无光眼,可直接测量电瓶电压。

4、使用超过年限并且光眼显示颜色变浅或淡黄色应更换电瓶。

步骤三、机油及冷却液、水

目的:检查机油及冷却液、水是否正常。

操作步骤:

1、机油液面检查,车应停于水平路面,未启动发动机前,检查机油是否在油尺b区麻点处。

2、用油尺取机油滴到白纸上观察机油是否脏。

3、检查机油时要避免机油滴到发动机上以免发生火灾。

4、冷却液、水液面不应低于min标记,冬季要使用防冻液,以防止水箱结冰。

步骤四、制动系统

目的:检查制动系统功能。

操作步骤:

1、目视检查制动系统密封性,检查制动泵、制动调节器、制动钳。

2、检查制动摩擦衬块的厚度,若制动摩擦衬块和背板厚度磨损严重,应立即更换。

步骤五、转向系统

目的:检查转功能是否正常 ,是车辆行车安全的重要保证。 操作步骤:

转向系统是由方向盘、方向机、转向柱及传动杆等部件组成。现代车辆的转向系统一般与悬挂系统密切相关。驾驶者将转向力通过方向盘传到方向机和转向柱,再将方向盘的扭力传到传动杆,最后将动力转到前轮,使车辆转向。

1、以下几点帮助判断转向系统好坏:

(1)操作转向系统感觉操作力度是否适当。

(2)转向系统应能在车辆转弯时灵活平稳的将扭力传到前轮。

(3)不会让路面不平引起的震动造成回跳或方向失控。

(4)方向盘应能平稳回位。

在正常状态下,转向系统与悬挂系统一起发挥重要作用,确保车辆安全行使且易操作。

2、日常也应注意对转向系统的保养和检查:

(1)检查转向节和拉杆球头是否磨损或松动。有发现磨损过大的须立即更换。

(2)检查转向液压助动泵是否缺油。

(3)将方向盘用力向上拉,如有间隙,检查方向盘螺母是否松动和转向柱十字头是否松动、转向柱接方向机的部分是否松动。检查横直拉杆是否变形。

最后一点很重要。因横直拉杆变形会引起前轮定位改变,影响转向系统的正常工作。须及时进行更换。更换后需将前轮前束调校正常。

步骤六、底盘

目的:检查底盘部件状态。

操作步骤:

1、若检查底护板有损伤,需拆下底护板检查发动机油底壳和变速箱壳体是否有损伤。

2、检查轮辋是否有磕碰伤,检查车轮轴向和径向间隙。

3、检查车身底部是否损伤,后桥、油箱是否有磕碰伤。

步骤七、轮胎

目的:检查轮胎是否正常。

操作步骤:

1、胎面和侧面是否有损伤,去除异物(如钉子、铁屑、石子等)。

2、轮胎花纹深度不低于1.6mm。

3、根据前轮磨损形态,判断是否有必要检查前束和车轮外倾角(轮胎断面出现毛边,表明前束不正确。单面磨损则表明车轮外倾角不正确)。

4、根据轮胎胎压数值调整轮胎气压。

步骤八、变速箱油

目的:检查变速箱油是否正常。

操作步骤:

1、变速箱油液面应位于加油孔下沿。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自觉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珍惜生命”的职业道德,严禁违章驾驶,确保安全行车、文明行车。

2、危险品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危险品操作培训,持危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方能驾驶车辆。

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

4、不超装、超载,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确需进入的,应按事先商请当地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并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

5、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如必须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部门同意。

6、车辆发生故障需修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需进入修理厂时,不准载货进入厂内。

7、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

8、禁止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严禁将车随意停放在外,运输途中停留住宿时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经获批准后方可停留。

9、严禁无证开车、无令开车、酒后开车、超速开车、空档溜车。严禁无台速和熄火滑行。

10、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使车辆保持完好状态。服从调度,积极参加车队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1、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

3、必须掌握所押运危险品性质、危害特性以及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

4、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掌握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5、严格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坚决制止驾驶员将车辆驶入危险化学品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6、认真押运货物,特别是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确保不发生货损、货差,做好交接工作。

7、配合督促驾驶员做好危险化学品及行车安全工作,安全到达目的地。

8、在危险化学品运输押运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被盗、丢失、泄露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单位有关领导报告,同时向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环保、质检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1、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装卸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化学危险物品装卸有关规定,根据承运物资的特点妥善装卸、文明装载.严禁违章操作。

2、加强责任感,必须掌握操作危险化学品的知识,并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危险物品时注意轻拿、轻放,注意标志,堆放稳妥。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

3、作业过程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等。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防护用品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4、配合驾驶员做好车容整洁工作。

1、车辆的年度检验、上户、转籍、技术性能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2、公司要对所有的危货营运车辆必须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3、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性能方可参加营运,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保养,并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备。

4、车辆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病出场、出站。

5、严禁超员、超载行驶,严禁混装,严禁超速行驶。

6、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严禁驶入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区域内。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档案管理

1、新购的有关车辆资料和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公司必须有专人负责建立车辆原始基本情况档案,并每年对车辆的检测、审验资料和驾驶员、押运员及装卸人员应及时填充,确保车辆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延续性;

2、车辆驾驶员要在每月25日前将车辆的月行程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公司登记,由公司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登记;

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及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等如有变动、改动,应将变动、改动的情况及时登记备案,并报请相关部门。

(二)、车辆检查

1、车辆经检测必须达到一级车况的在用车辆;

2、罐体车辆经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视情况轻重罚100至500元;

4、公司每季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车辆号牌、标志灯、标志牌、及告示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

(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

(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5、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上路检查车辆行驶情况时,在出示检查证后,司机必须停车配合,如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交通管理人员有对车辆进行停驶、回场检查的权力。

(三)、车辆保养和审验

1、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

(1)车辆每季进行一次二级维护,维修厂必须具有运管部门核准的危险品车辆修配厂;

(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司机要将二级维护单交到公司备案,再到相应的运管部门签章;

(3)严禁车辆不进厂检测而取得二级维护单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查实,除了重新进行二级维护外,公司将对司机进行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4)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年审一次。

2、按规定参加交警、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

(四)、车辆报废规定

1、报废条件:

凡车辆技术经济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1)车辆超期使用,主要总成部件磨损腐蚀或严重损坏,性能工况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

(3)零部件损坏严重的老旧车;

(4)车辆经过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的。

(5)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6)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2、报废程序

(1)申请报废,公司报请市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辆,停止营运。

(2)车辆申请报废,经市车管所核准后,三个工作日内把报废车辆的相关证件、资料到运管部门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3)报废车辆资料公司要统一保存,并将资料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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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全文共 9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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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卷烟物流中心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卷烟物流中心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卷烟物流中心的仓库作为__消防监督机构消防保卫重点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仓库使用部门的消防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卷烟物流中心的各类仓库。

第五条 物流中心主任是防火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防火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仓库使用部门是库房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管理库房的消防安全工作,应至少配备专职或兼职防火管理人员一人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具体工作,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考核。

第七条 卷烟物流中心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百人以下的卷烟中转站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卷烟仓库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__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8人。

第八条 卷烟物流中心应当制定系统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1) 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2)安全教育制度;

(3) 火源管理制度;

(4) 电源管理制度;

(5) 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

(6) 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7) 卷烟仓库火源、火种收缴制度;

(8) 隐患整改制度;

(9) 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10)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卷烟物流中心应当明确部门及人员的消防职责:

(1) 单位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2) 单位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3)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防火管理职责;

(4) 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

(5) 专职(或义务)消防队职责;

(6) 卷烟仓库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

(7) 卷烟仓库保管员防火安全职责;

(8) 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安全职责。

第十条 库房使用管理部门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到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对新上岗的各类人员实行三级教育,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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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9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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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统一全国环境监督执法标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环境监督执法标志为“中国环境监理”证件和“中国环境监理”证章。

第三条 环境监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或者依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在本辖区内对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处理以及执行其他公务时,必须佩戴“中国环境监理”证章,出示“中国环境监理”证件。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全国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的式样,并负责监制。

第五条 凡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环境监理人员,应填写《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申请表》(附件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统一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发环境监理执法标志,并填写《环境监理执法标志颁发汇总表》(附件二),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环境监理人员持有的“中国环境监理”证件必须加盖签发机关钢印,并由签发机关统一编号。

第八条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不得涂改,不得在非公务场合使用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持有执法标志的环境监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审核,对不适合环境监理执法工作的应予调整,并报请原签发机关收回其环境监理执法标志。

第十条 环境监理人员调离环境监理执法工作岗位,应将环境监理执法标志交回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交回原审核签发机关。

第十一条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挂失,声明作废后,办理申请补发标志的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使用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的人员,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揭发。

第十三条 环境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使用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经查证属实,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收回其执法标志,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已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制发的环境监督执法标志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其名称和式样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按本办法予以统一。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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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交通运输部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运输,全文共 42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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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工作,完善应对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的体制机制,提高综合交通运输应急响应能力及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危害,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涉及跨州、市行政区域,或超出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单位处置能力的,或由省人民政府指令的,需由厅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以及需要厅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的其他紧急事件等。

1.4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应对”的原则,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1.5 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4个级别。判定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应遵循如下原则:

(1)实事求是。密切联系实际,遵循但不拘泥于相关分级标准或规定。

(2)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因素。

(3)关注大局。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及其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关系作为重要因素。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厅制定的各专项应急预案及厅属单位重要应急预案共同构成省交通运输厅应急预案体系。

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织体系由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现场工作组、后方工作组、应急工作组、日常工作机构和专家咨询组等构成。

2.1 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为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2 现场工作组和后方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后方工作组是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临时成立的派出工作机构,赶赴现场或留守后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由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组长直接指定成立。

2.3应急工作组

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主要包括:综合协调组、专业应急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恢复重建组和总结评估组等应急工作组。

2.4日常工作机构

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厅安监处(应急办、省水上搜救应急中心)、厅公安处及厅机关有关处室。

2.5 专家咨询组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需要,由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等智力支持。

2.6 应急协调联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开展跨部门、跨区域应急协调联动。

3.1预防与预警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预警机制、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掌握可能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各种因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2防御响应

3.2.1防御响应的分级

防御响应是通过对接收的极端恶劣天气、冰冻雨雪灾害、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预估潜在风险及其影响程度,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采取的应对措施。防御响应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具有相对独立的启动条件和应对措施。

防御响应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防御响应。

3.2.2防御响应的启动、调整和解除

厅机关有关处室按职责向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防御响应的启动、调整和解除的建议并负责监督执行。

应急处置基本流程包括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分类处置、总结评估和善后工作,实践中可视情执行全部或部分流程。

4.1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前,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同时按规定上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

4.2 应急响应

4.2.1启动应急响应条件

满足如下条件之一时应启动应急响应:

(1)本级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或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已启动应急响应的;

(2)该突发公共事件情况符合相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先期处置不足以降低损失和消减影响的;

(3)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指令启动应急响应的。

4.2.2启动应急响应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规范表述为:“启动xx(部门和单位)xx(事件/事项)x(等级)应急响应”。

4.2.3分级响应

当厅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后,厅公安处、厅安监处(应急办、省水上搜救应急中心)、厅机关有关处室应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对照分类分级标准进行分析研判,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向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和意见。

厅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时,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立即成立现场工作组、后方工作组和应急工作组,明确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及职责分工,同时组织厅机关有关处室及厅属相关单位人员到省交通运输厅集中办公,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批示精神要求,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评估、分析、研判,做出工作部署。

4.3 分类处置

厅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后,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事件的不同类别,组织采取不同处置措施。

4.3.1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应对重大地质灾害、地震、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时,需厅提供交通运输综合应急保障的,由厅机关有关处室牵头,厅综合规划处、厅综合运输处、厅综合建设处、厅安监处(应急办)、厅公路处、厅铁路处、厅航务处、厅民航处、厅公安处、厅规费办、厅信息中心、厅路网监测与应急指挥中心等厅机关有关处室及厅属相关单位配合处置。

4.3.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由厅安监处牵头,厅政策研究室、厅综合运输处、厅综合建设处、厅公路处、厅铁路处、厅航务处、厅民航处、厅公安处、厅信息中心等厅机关有关处室及厅属相关单位配合处置。

4.3.3综合运输保障事件应急处置

应对需厅提供跨省、跨州(市)公路、水路等综合运输保障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厅机关有关处室牵头,厅综合运输处、厅公路处、厅铁路处、厅航务处、厅民航处等处室及厅属相关单位配合处置。

4.4信息报送

4.4.1信息报送责任主体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厅属单位、交通运输企业是受理报告、向上级报告重要紧急情况信息的责任主体。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重要紧急情况信息“双报告”工作要求。

(3)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和厅属单位要明确具体负责接受办理本单位本部门重要紧急情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4.4.2信息报送时限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和厅属相关单位、交通运输企业要按有关规定时限向省交通运输厅电话报告及书面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程序、方式、范围等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4.5响应终止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需终止时,厅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经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终止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或降低为下一级应急响应,转入下一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6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等情况,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建议等。

4.7善后工作

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按职责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5.1应急队伍保障

5.1.1组建原则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

5.1.2专业队伍组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组建专业的应急保障队伍,重点组织公路、水路抢险保通队伍和应急运输保障队伍。

5.1.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在自有应急力量不能满足处置需求时,应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请求动员社会力量,协调消防、公安、军队、武警等专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1.4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所属单位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型为应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发放使用说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为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安全风险的工作人员投保人身意外险。

5.2物资设备保障

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强化应急物资储备能力。

5.2.1 应急物资设备储备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建设本辖区内的应急物资储备库(点)。

5.2.2 应急物资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各项应急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采购、存储、更新、调拨、回收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

5.3通信保障

5.3.1厅机关应急通信保障

由厅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通信设备链路畅通。加强通信保障人员的值守,保障应急通信技术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应急通信技术衔接,保证省交通运输厅与现场信息传递畅通,保障各类应急响应视频会议的顺利召开。

5.3.2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加快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通信保障机制,推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多种通信保障手段互联互通,实现现场应急指挥。

5.4资金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支出经费保障,将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各项经费纳入各部门(单位)预算管理,规范应急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5应急技术保障

加大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发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

5.6应急宣传与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公众公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接报电话和部门。做好相关应急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应急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7应急演练

为检验本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视情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普及应急管理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合理设置应急演练难度,增强演练的突然性和随机性。

视情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5年内至少修订一次,确保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预案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和解释。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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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护理人员培训与考核管理办法解读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护士,培训,全文共 43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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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07年9月19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1日

一、新护士岗前培训

使护士了解医院护理工作概况,熟悉医院的相关工作制度及服务规范,进一步加强基础护理技能培训,达到角色的转换。

(一)培训时间、内容及方法: 1.培训时间:一般1个月

2.医院情况介绍和职业教育: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对医院基本情况进行介绍。使护士对医院的基本情况、各病区的职能作用和医院各病区的设置及专业开展情况有所了解;组织学习《医务人员医德规范》、《护士职责》,使护士充分理解护理工作是一项以人为本的工作。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3.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培训:采取自学与讲座的方式,学习医院规章制度、《护士管理办法》、《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增强护士的法律意识。

4.护士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采用集中授课方式培训《医院服务规范》和《护理岗位文明用语及忌语》;观看医院主编的《护患沟通情景演示》dvd教学片;进行护士礼仪培训。礼仪训练,由专人对护士的站、坐姿、行礼、导向等礼仪进行示教、指导。

5.院感知识、应急预案培训及演练:采用集中授课方式组织学习消毒、隔离制度、讲解在护理工作中如何做好个人防护的方法、对各类消毒物品如何做到消毒合格,医疗垃圾如何处理及用紫外线灯照射消毒时应该注意的事项等。组织学习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并进行实际演练。

6.护理文书培训:学习护理文书书写基本规范。

7.护理技能培训:观看医院主编的《临床常用护理技术操作60项》dvd教学片,配合现场指导。

(二)考核方式:

1.理论考核:针对培训内容出题,统一进行笔试考核。2.操作考核:针对培训项目进行考核。

(三)聘用:理论与操作考核均达到要求者,可试用,试用期一月。试用合格者方可聘为助理护士。

二、在职护士培训

护士业务能力的高低对提高医院护理质量有直接的影响,根据《山东大学第二医院护理人员分层次管理办法》,制定护士培训手册(详见附件),对护士进行分层次培训与考核。

(一)助理护士 1.培训目标:

(1)巩固专业思想,进一步强化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2)熟练掌握各项基础护理操作及基本理论。做好患者的基础护理工作。rs—023:护理人员培训与考核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07年9月19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1日

(3)熟练掌握医院的规章制度及相关医疗法律法规。

(4)参加病区的护理业务查房以及通过实际业务指导加强基本功训练和系统的理论学习。

(5)熟练掌握消毒隔离知识,加强个人防护。

(6)通过培训、临床实践及病区轮转,拓宽护士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水平,经过考核达到全科护士ⅰ水平。

2.培训内容及方法(1)理论知识培训:

①基础理论:《护理学基础》《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等,培训方式为自学。

②理论讲座:护理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医院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知识等。采用全院统一授课方式进行,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22学时。

(2)技能培训:常见基础护理操作项目。通过观看医院主编的《临床常用护理技术操作60项》dvd光盘,结合培训中心的现场指导进行培训。

(3)实践培训:病区轮转,须轮转4个专业病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每个病区不少于3个月。并在带教护士的指导下完成“助理护士培训表” 规定的项目,主要内容为专科常见病的理论知识、专科常见护理操作及分管患者的护理及病房管理知识。

3.考核方式:(1)理论考核:每由护理部根据培训内容及指定教材出题进行考核。(2)操作考核:每季度第三月由护理部按照培训计划进行抽考,记入个人档案。(3)实践考核:轮转结束后,由轮转病区护士长及带教护士对其培训内容进行考核。

4.晋级:完成“助理护士培训手册”规定的项目,考核合格,可晋升为“全科护士ⅰ”。考核不合格者延期一年晋升,经补考合格后方可晋升。

(二)全科护士ⅰ培训管理办法 1.培训目标:

(1)在熟练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常用护理操作技能。

(2)熟悉专科知识和技能(包括专科疾病知识、疾病护理要点、专科仪器使用、用药注意事项及常见不良反应等)。

(3)熟练掌握护理文书书写规范。

(4)熟练掌握医院的规章制度及相关医疗法律法规。(5)熟悉护理各种流程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6)熟悉本科抢救的知识及技能。能配合高年资护士及医师进行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rs—023:护理人员培训与考核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07年9月19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1日

(7)能初步运用护理程序对患者进行整体护理。

(8)通过培训、临床实践及病区轮转,提高护士全科技能水平,经过考核达到全科护士ⅱ水平。

2.培训内容及方法(1)理论知识培训:

①基础理论:在助理护士指定学习内容的基础上,另加《急救护理学》《危重病学》《健康教育》等,培训方式为自学。

②理论讲座:护理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医院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知识等,采用全院统一授课方式进行,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10学时。

(2)技能培训:常见护理操作技术。通过观看医院主编的《临床常用护理技术操作60项》dvd光盘,结合培训中心的现场指导进行培训。

(3)实践培训:本阶段内必须在内、外科系统内轮转,轮转科室不少于2个,另加急诊、重症医学科。外科系统加修手术室,每个科室轮转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在带教护士的指导下完成“全科护士ⅰ培训表” 规定的项目,主要内容为专科常见病的理论知识、专科常见护理操作及分管患者的护理及病房管理知识。

3.考核方式:

(1)理论考核:每由护理部根据培训内容及指定教材出题组织统一考核。(2)操作考核:每季度由护理部按照培训计划抽取一项进行考核,记入个人档案。(3)实践考核:轮转结束,由轮转病区护士长及带教护士对其培训内容进行考核。

4.晋级:完成““全科护士ⅰ培训手册”规定的项目,考核合格,可晋升为“全科护士ⅱ”。考核不合格者延期一年晋升,经补考合格后方可晋升。

(三)全科护士ⅱ培训管理办法 1.培训目标:

(1)在熟练掌握基础和常用护理操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专科知识和技能(包括专科疾病知识、疾病护理要点、专科仪器使用、用药注意事项及常见不良反应等)。

(2)能熟练运用护理程序对患者进行整体护理。(3)熟练掌握护理各种流程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4)熟练掌握本科抢救的知识及技能。能独立配合医师进行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

(5)成为病房的业务骨干并有意识的提高教育、管理、科研能力,能指导护生、助理、全科护士ⅰ进行相关临床护理工作;每年撰写护理论文1-2篇,(6)通过培训、临床实践、院内进修,逐步提高护士全科技能水平,经过考核达到全科护士ⅲ水平。rs—023:护理人员培训与考核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07年9月19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1日

2.培训内容及方法(1)理论知识培训:

①基础理论:在全科护士ⅰ指定学习内容的基础上,另加《护理管理学》《护理心理学》及《护患沟通学》等,培训方式为自学。

②理论讲座:护理相关专科知识、前沿动态,医疗法律法规知识等,采用全院统一授课方式进行,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14学时。

(2)技能培训:临床常用护理技术操作及专科护理操作技术。通过观看《临床常用护理技术操作60项》dvd光盘,结合培训中心的现场指导进行培训。

(3)护理业务查房与病例讨论:每月参加护理查房或病例讨论不少于1次。每年主持护理查房或病例讨论不少于1次。

(4)学术会议:至少每两年参加一次。3.考核方式:

(1)理论考核:每由护理部根据培训内容及指定教材出题组织统一考核。(2)操作考核:每半年由护理部按照培训计划抽取一项进行考核,记入个人档案。

4.晋级:完成“全科护士ⅱ培训手册”规定的项目,考核合格,可晋升为“全科护士ⅲ”。考核不合格者延期一年晋升。补考合格后方可晋升。

(四)全科护士ⅲ培训培训管理办法 1.培训目标:(1)在熟练掌握临床护理基础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进一步熟练掌握专科理论知识及操作技能。

(2)熟练掌握临床各种仪器设备的使用;掌握抢救知识及技能。能独自参加危重患者的抢救配合工作。

(3)能运用护理理论、技术和护理程序,对患者进行身心整体护理,成为病区的业务骨干并有意识的提高教育、管理、科研能力,每年撰写护理论文1-2篇,并进行科研课题设计、研究。

(4)能解决本病区的疑难问题,参与危重症、疑难患者护理计划的制定及实施。(5)协助专科护士完成本病区的护理查房及护理会诊。

(6)能指导护生、助理、全科护士ⅰ及全科护士ⅱ进行相关临床护理工作。(7)通过培训、临床实践,经过考核达到专科护士水平。2.培训内容及方法:(1)理论知识培训:

①基础理论:《护理管理学》《护理科研》《统计学》及专科书籍等,培训方式为自学。

②理论讲座:护理相关专业知识、前沿动态、医院法律法规知识等,采用全院统一授课方式进行。rs—023:护理人员培训与考核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07年9月19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1日

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20学时。

(2)技能培训:专科护理操作。通过观看《临床常用护理技术操作60项》dvd光盘,结合培训中心的现场指导进行培训。

(3)院外进修学习或专科护士培训,达专业(科)护士要求。3.考核方式:

(1)理论考核:每由护理部根据培训内容及指定教材出题组织统一考核。(2)操作考核:每由护理部抽取考核人员名单,由护理部根据培训计划抽取一项进行考核,记入个人档案。

4.晋级:完成“全科护士ⅲ培训手册”规定的项目,考核合格,可有资格晋升“专科护士”。

(五)专科护士培训培训管理办法 1.培训目标:

(1)能参加医疗组查房,对本专科(含跨病区专科)患者提供直接护理和健康教育,并能协调各医疗团队为患者提供整体护理。

(2)能负责病区专科护理培训及临床教学工作,组织本病区护理查房及病例讨论;解决疑难危重患者出现的护理问题,进行相关护理会诊。

(3)能够协助病区护士长进行病区管理工作。

(4)能积极学习国内外先进护理知识与技术,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每年撰写护理论文1-2篇。并能开展护理科研,逐步达到副主任护师水平。(5)能负责专科护理质量的评价与督导。

(6)能根据患者需要开设专科护理门诊,为患者提供健康教育、咨询和专科护理。

2.培训内容及方法:(1)理论知识培训:

①基础理论:《护理管理学》《护理科研》《统计学》及专科期刊、书籍等。培训方式为自学。

②理论讲座:积极参加专科学术小组讲座,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8学时。(2)技能培训:专科技术操作。

(3)院外进修学习或专科护士培训,达专业(科)护士要求。

3.考核方法:每两年由医院专科护理委员会进行理论、操作及科研水平考核,对其专科护士能力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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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公司软件使用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9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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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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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矿下炮工管理办法论文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0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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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下炮工管理办法论文

1STOP行为观察流程

对定时打炮工开展STOP行为安全观察时,要结合打炮作业特点,制定一套合理的行为观察程序。图1是行为安全观察方法的实施流程。前期准备成立观察小组。为了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以每位定时工和打炮工所在班组的成员为主体观察人成立观察小组,这样,作业人员可以以“安全伙伴”的身份做到自查自纠、互相监督。宣传与培训。传授新理念的有效方法就是宣传与培训。培训对象主要是在一线作业的定时工和打炮工,以STOP行为安全观察管理的介绍、管理目的、实施原则等为培训内容。让参与观察的人员对STOP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并能正确使用。制定观察计划。观察计划包括被观察区域、重点观察的定时工和打炮工、观察时间、观察频次等。观察与沟通制定STOP观察卡。观察卡中描述的内容应体现出能够引起事故发生的定时打炮工的状态与行为。通过查阅违章记录,分析以往打炮事故案例,提炼出打炮作业过程中具有共性的不安全状态和行为,参考陈红教授对违章放炮的不安全行为类型的划分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结合实际操作情境,制定出煤矿井下定时打炮工STOP观察卡。STOP卡正面的观察表列出了观察的行为类别,包括作业人员位置、个人防护装备、工具和设备、程序、现场秩序。每个观察类别分别列出了相对应的观察项目。STOP卡背面是观察报告,观察报告内容包括被观察人所在的班组(队)、作业内容、观察地点、观察到的不安全行为描述、不安全行为类别、观察时立刻纠正的行动、鼓励安全行为继续发生的行动,还有观察人的姓名和观察日期行为观察。每位观察人随时都可以作出决定,依照观察卡上的内容按顺序对身边的工友进行一次观察。由于作业人员的不安全心理有可能导致不安全行为的发生,为了避免观察人碍于情面或担心报复不敢反映实际问题的心理因素,在观察以及填写STOP卡的过程中不提及违章者的姓名。交流沟通。当发现被观察人存在不安全状态或有不安全行为发生时,立即叫停,指出隐患,与他友善交流沟通。完成观察报告。沟通完毕,及时填写观察报告,避免时间长了记忆不清而无法完成报告。

2分析与总结

数据统计与分析。班组长每天对观察卡进行汇总,每2个星期为一周期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列出经常性、共性的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状态。公示结果。将结果以公示板的形式公示于众,对作业人员起到自我反省的作用。行为总结。每个观察周期结束后,系统地总结出所观察到的行为发生的特点、规律,不安全行为易发人群,导致不安全状态与行为的原因等。采取措施。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和行为总结2个阶段,适当增减观察卡列出的行为指标,并再次制定观察计划。为了鼓励打炮工安全行为继续发生,采用正面激励的方法,比如发奖金,对安全行为的认可、表扬等;为了控制已发生的不安全行为的再次发生,认真分析其产生的原因,针对每个观察周期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培训教育。单位简介黑龙江省双鸭山矿区某煤矿始建于1958年,现生产能力为50万吨∕年,采煤方法为走向长臂后退式开采,采煤工艺为炮采和高档普采,共有职工1800人。其中生产区队、辅助区队的职工共1417人,占职工总数的78。7%,日常生产管理部门的职工共383人,占职工总数的21。3%。该矿炮掘一队、炮掘二队、炮采队的定时工、打炮工、瓦检员分别成立3个观察小组,每个观察小组有3个班,每班由3名定时工、2名打炮工和1名瓦检员组成。观察对象是定时工和打炮工,观察人是瓦检员。每天给观察小组中的瓦检员发一张STOP卡,按照行为安全观察流程对观察对象进行行为观察STOP卡的数量统计对该矿定时打炮工的行为观察了14个星期。共收集观察卡796张,有效观察卡759张,其中炮掘一队236张,炮掘二队260张,炮采队263张。2STOP卡观察内容统计以2个星期为一个周期对所收集的观察卡进行一次数据统计。统计观察卡中的行为记录,将7个周期内观察到的行为进行分类汇总所收集的观察卡中记录的观察地点为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观察报告中“观察到的不安全行为描述”一栏记录了STOP卡观察表中未列出的条目或“其他”选项中的具体叙述,收集到的观察卡中对不安全行为的描述多种多样,记录的关键行为描述有:边定时边装药;刚进入工作面时,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盲目定时;工作面打炮后,将临时支柱打到,看到后没有进行支护;打炮工无证上岗作业;违章进行放炮器检验;炮眼不装炮泥;不按规定的装药量进行装药;在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情况下准备放炮;不在规定地点放炮;在井下检修发爆器;打炮工作结束后,没有将发爆器收起;领取炸药时,携带矿灯进入库内;装配起爆药卷时坐在了爆炸材料箱上;在未检查工作面瓦斯浓度的情况下,盲目联线。观察期间采取的措施每个观察周期结束后,该矿管理人员认真分析观察数据,且征求观察小组成员的意见,经过班组长的反复斟酌对STOP卡进行适当的修改。每个观察周期结束后认真分析观察数据,开展一次安全培训教育,培训人可以是班组长,也可以是观察小组成员,培训对象是观察小组的所有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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