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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运输管理办法【通用20篇】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怎么写?看下吧。规章制度具有为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指引方向的作用。规章制度公布后,员工就清楚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怎样获得这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如何履行义务。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危化品运输管理办法,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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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办法,适用行业岗位:银行,审计,全文共 10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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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围绕街道发展目标,树立以“监督促治理”的审计理念,坚持“围绕街道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管理、服务职能,为街道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围绕街道全面建设这个中心,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内审工作,继续做好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在建项目审计,加强监督,促进规范。着力抓好审计整改落实,不断改进审计方法,努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进一步加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监管,推进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规范管理,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1、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

由街道内审工作站牵头,至少组织一次对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人员、民主理财小组人员及相关领导人的集中培训,主要就财经纪律、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和业务知识等方面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人员、民主理财小组人员的业务水平,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2、开展财务审计,建立长效机制。

根据街道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对部门和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工作,不断扩大内部审计工作的覆盖面,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对严肃财经纪律、维护经济秩序、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积极作用。

3、对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审计。

根据农村财务三年一轮审的内审工作要求,结合今年街道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情况,按照街道20xx年内审工作计划,重点对芦花、施家岙、吴家岙等16个股份经济合作社近3年村级财务收支、工程项目、财务管理情况开展财务审计。同时,针对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党支部换届离任情况,适时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审计,建立审计结果情况通报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和整改,切实提高农村财务审计监督实效。

4、加强审计工作队伍建设,做好信息交流和业务培训工作。

20xx年各项内审工作的开展,要在街道内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街道纪工委的协调组织下,坚持以点带面、突出重点,加大后续整改力度,不断创新新经济常态下的审计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和问责工作机制,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同时,要切实抓好内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开展审计案例分析调研,落实审计项目调研课题,积极组织内审人员参加省、市各级内审业务培训,提升内审业务工作水平,为促进我街道内审工作常态化、程序化、规范化水平而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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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天然气管理规范 天然气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7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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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鼓风机系统是否工作正常;

2、查排烟系统是否通畅,工作正常;

3、查阀门开关是否牢固,密闭;

4、查炉内是否通风顺畅;

5、查燃气开关是否操作灵活。

二、准备工作

1、操作人员在岗,要严肃认真;

2、所需工作(打火机、点火棒)齐备。

三、操作步骤

(一)点火

1、打开鼓风机电源开关;

2、打开排烟机系统开关;

3、打开炉内门;

4、将打火机点着后,将点棒喷嘴对着打火机火头,缓慢开启点火开关,将点火棒点着。

5、调节好点火棒上火焰,将点火棒伸进炉内燃烧器中,缓慢开启燃气开关,点着炉内明火。

6、取出点火棒,搁置在固定位置,并掉点火开关。

7、调节鼓风阀门,将火焰调至所需状态,并闭炉门。(灶具工作中,根据所需火焰调节风门,即用既开,不用则关)。

(二)熄火

1、工作时,调节空气阀门和燃气开关。

2、工作结束熄火,先关燃气阀门,后关空气阀门,最后关停鼓风机电源开关。

四、注意事项

1、燃气设施的安装必须符合燃气规范要求,系统试压合格,具备鼓风和排烟设施且保证工作正常,排烟通畅,方可点火使用。

2、点火前必须对管道设施、气表、灶具进行置换,排出空气,并注意炉内通风,防止存有燃气,点火时发生燃爆。

3、使用前做好五个检查:

(1)查鼓风机系统是否工作正常;

(2)查排烟系统是否通畅,工作正常;

(3)查阀门开关是否牢固,密闭;

(4)查炉内是否通风顺畅;

(5)查燃气开关是否操作灵活。重点检查阀门连接点有无漏气,一旦漏气,应立即报告,并暂停使用。

4、点火时要严肃认真。严禁气等火,只能火等气,严禁拿着点火棒开玩笑,防止伤人和燃爆。

5、平时使用时,应随用随开,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注意点火棒喷嘴及燃气管道和灶具的清洁。

6、严禁燃气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离岗,造成干烧和燃气泄漏而引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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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节假日值班管理办法 节假日值班人员安排制度

范文类型:办法,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5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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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企业在节假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稳定(节假日包括星期(六、天)假日、元旦假日、“五一”假日、“十一”假日、春节假日),企业特制定以下值班制度:

1.认真做好节假日期间的生产及经营工作,保证整个企业在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经营,节假目期间企业负责人要预先安排人员值班,保证各个岗位都有人员负责;

2.日常的星期六、星期天假日由安全员事先把一年的值班安排报企业领导批准后登记备案;元旦假日、“五一”假日、“十一”假日、春节假日由企业负责人在放假前三天把值人员名单安排造表成文,下发各位员工;

3.企业除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外,在放长假(元旦假日、“五一”假日、“十一”假日、春节假日)前,企业应进行所辖范围内的治安、消防、设备、关键部位的.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上报;4.节假日期间企业必须保证每天有人值班,参加值班的人员一律实行24小时开机,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必须迅速通知总经理并赶往现场进行指挥,并根据事故的情况,迅速决定是否起动事故应急预案;

5.值班人员对发生的问题及情况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和请求有关部门派人协助处理;

6、节假日期间企业值班人员不得脱离值班岗位,如有特殊情况,值班人员必须向领导汇报并安排好接班人员,并值班交接及向上级值班人员汇报后,方可离开;

7、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节假日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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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61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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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制定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食品经营及对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固定店铺以外设摊销售食品(含现场制售即食食品和提供餐饮服务)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 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遵守城市市容管理及相关规定,保证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以及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并完善供水供电等相关配套设施,改善食品摊贩经营条件,提高经营水平,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城镇规划设定并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可以从事食品经营的区域和时段,负责食品摊位信息登记和管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发放,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摊贩管理工作。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或者指定区域内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具体承担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宣传教育等职责。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划定或者指定区域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依法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或者指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以及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工商、环保、农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鼓励信用记录良好的食品经营企业或社会专业机构积极参与食品摊贩的管理,开展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所和街区建设,为食品摊贩提供集中配送等食品安全保障服务,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区域、固定场所、店铺经营。

鼓励食品摊贩业者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摊贩依法经营。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规划,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等因素,划定或指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

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或指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时段、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划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摊位予以分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划定区域外,根据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境等情况下,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划定的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所设置标志牌,明确场地管理者。

场地管理者应当指导入场的食品摊贩依法经营,制定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的管理,并为食品摊贩经营场地提供必要的基本卫生设施。

第十三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向集中经营场地的管理者提供以下材料:

(1)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2)摊主身份证明;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

(4)依法经营书面承诺书。

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地的管理者对食品摊贩提交的信息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并将登记的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无场地管理者的,食品摊贩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信息登记,领取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依法经营承诺书样式由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登记的信息通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卫生管理等部门。

第十五条 在农贸市场、公园、景区等场所设摊销售食品(不含租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场地管理者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场内食品摊贩信息进行登记,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并将登记的信息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六条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记载的食品品种、经营者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食品摊贩应当及时向原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登记单位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三章 经营要求

第十八条 食品摊贩应当在政府划定或指定的区域和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实名经营。

第十九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相应的制售和储存食品的设备、器具以及防晒、防雨、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设施;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或循环使用;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消毒餐饮具;

(六)提供即食食品的,应当具备食品安全要求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条件;

(七)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穿戴整洁,保持个人卫生。

第二十条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来源不明的食品和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

(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

(三)超范围、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制作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凉拌菜、生食类食品、现制乳制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

(六)过期、霉变、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七)国家或本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二十一条 食品摊贩应当履行下列经营义务:

(一)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向集中经营场地管理者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应当主动销毁;

(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封存有关食品以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发生食物中毒的,配合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四)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 食品摊贩经营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不得干扰周边居民、学校和单位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并遵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清理餐厨废弃物等垃圾,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四条 食品摊贩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出台前,小食店、小餐饮店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小食店、小餐饮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要求,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食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含仓储)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下(含二十平方米),为方便本地居民生活为主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主营或兼营食品的小食品店、食杂店、小卖部、报刊亭、市场内固定摊位等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加工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内(含五十平方米),从业人员少且多为家庭成员、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等经营者(不含从事外卖、网络订餐服务的餐饮服务者)。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摊贩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食品摊贩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部门定期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摊贩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利用社区网格员等管理资源对食品摊贩开展经常性巡查,对食品摊贩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摊贩管理工作,对在指定区域外经营的食品摊贩进行劝诫,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场所经营,对食品摊贩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食品摊贩集中经营的场地管理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环境卫生管理等部门对在其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管理,发现食品摊贩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市容市貌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对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生活垃圾的收集、清扫和转运,维持环境卫生清洁。

第三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摊贩纳入年度食品抽样计划,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结果和食品经营违法违规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确定重点监管区域和监管对象,通过随机抽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摊贩的诚信档案,详细记录食品摊贩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以及食品抽检结果等信息;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同时将其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或者以其他形式曝光。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的教育和宣传,督促其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和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并予以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再次移交。

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食品摊贩违法经营食品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并负责对举报者保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食品摊贩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引导食品摊贩合法经营,并为其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向投诉、举报者反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或公示卡所记载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二)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记载的食品类别、经营者联系方式、从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到原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登记单位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个人卫生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无有效健康证明的;

(四)不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并取得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的;

(二)食品经营的设施设备、用水、洗涤剂、消毒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和凭证的;

(四)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食品抽样检验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登记单位收回其公示卡:

(一)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转让、出租、出借的;

(二)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

(三)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未主动配合销毁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的。

食品摊贩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进货索要凭证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责令改正,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由原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登记单位收回其公示卡。

第四十四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环境卫生管理等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食品摊贩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登记单位收回其公示卡。

第四十六条 食品摊贩场地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在其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登记,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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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办公室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办公室,采购,全文共 26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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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原材料的采购程序,节约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满足经营的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企业所有食品原料的采购管理

第二章采购方式及供货商的确定

第三条采购方式的确定

1.对于用量大、消耗快、周转频繁的原材料,可选择供货商送货的方式。

2.使用频率低,不易集中采购的货物可由采购人员采购。

3.一些特殊的原材料可由外地发货,按计划定期申购。

第四条供货商的确定

1.初选供货商。选择三家以上有代表性的供货商,并对其进行综合考察,以便了解供货商的实力、专业化程度、货物来源、价格、质量及其目前的供货状况。

2.试用供货商提供的食品原料。就同类商品找出两家同时供货,主要从质量、价格、服务三方面来进行分析和比较。

3.确定供货商。试用两个月后,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人员、

厨师长、采购人员组成审查小组,以民主表决的方式投票表决。

4.签订供货合同。确定供货商后,由总经理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5.供货商的更换与续用。在合作过程中,若发现供货商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合同期满前,由审查小组讨论决定是否更换和续用。

第三章采购定价管理

第五条对供货商所供物品进行定价。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每半月制定一次,零星物品的采购价格不定期进行变更。

第六条定价程序。由总经理同采购人员根据市场调查的结果,与供货商讨价还价后予以确认,并由总经理、采购人员签字,以书面形式告知库管、财务执行。

第七条价格管理原则。对于供货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制。不同的货品,其最高限价范围如下。

1.干杂、调料、粮油、等执行价格不得高于市场批发价的7%。

2.鱼类、肉类、鲜货价格不得高于市场批发价的5%。

3.零星物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零售价的6%。

4.低质易耗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零售价的平均数。

5.蔬菜平均在一元以下的,其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批发价的13%。价格在一元以上的,其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批发价的9%。

第八条春节、国庆等节假日期间以及灾害性天气持续时间较长的月份,由于供货价格波动太大,其采购价格范围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审购程序

第九条零星物品的审购程序

1.对于经常性物品的申购应由所需部门定期报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交采购人员办理。

2.需临时采购的物品由所需部门填写申购单,经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申购单一式两份,并写明所需物品的品种、数量、规格等。

3.零星物品的采购不得超过两天。需要急购的物品由总经理在申购单上写明,限时购买。

第十条供货商送货的物品的申购程序

1.所需部门填写申购物品清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采购人员办理。

2.库管人员应随时检查库存,当存货降到最低存货点时,库管人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员进货。

3.只有采购人员有权通知供货商送货,其他人员非总经理批准不得擅自通知送货。

第五章采购数量的确定

第十一条鲜货、蔬菜、水发货的采购数量

1.实行每日采购,一般要求供货商送货。

2.每日营业结束前,使用部门根据存货量、经营情况、储存条件及送货时间,确定次日的采购数量。

第十二条库存物品的采购数量

1.综合考虑经济批量、采购周期、资金周转、储存条件等因素,

根据最低库存量和最高库存量确定。最高库存量不得超过15天的用量,最低不得低于一天的用量。

2.库存量的计算公式

最低库存量=每日需用量×发货天数

最高库存量=每日需用量×15天

第六章原料采购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采购人员必须熟悉本公司所用的各种食品与原料的品种及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掌握必要的食品感官检查方法。

第十四条采购食品应遵循“用多少订多少”的原则。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保证色、香、味、形正常,采购肉类、水产品等食品原料须注意新鲜度。

第十五条采购人员不得采购腐烂变质、霉变及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有异味)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不得采购《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采购无证商贩的食品。

第十六条采购人员采购食品时应向供应商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特别是熟肉制品、豆制品、凉拌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采购。

第十七条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

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内容。

第十八条采购酒类、罐头、饮料、乳制品、调味品等食品,应向供货方索取本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

第十九条采购蔬菜等散装农副食品及鱼类等鲜活产品,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货(可通过定点采购方式实现),确保无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并索取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条采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检验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采购的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采购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外文包装配有中文标识。

第二十三条运输食品的工具如车辆和容器应专用并保持清洁,严禁与其他非食品混装、混运。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运输过程中应做好防雨、防尘、防蝇、防晒、防污染工作。

第二十四条采购食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作好记录,建立台账。

第二十五条入库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无证货物不得采购,缺证或证照存在实质瑕疵不得入库。

2.入库必须按制度规定如实详细填写报表,报表应有相关负责人

签字。

3.入库食品、原料等必须分类分格放置,并加标注,彻底杜绝库内食品混淆不清、重叠、放置在地面等的现象。

4.入库、出库必须履行登记签字制度。

第二十六条先索证验货,后加工制作,再进入餐厅供餐销售,严禁无厂名和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限的“三无”产品混入,保障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专人专管,先进先用,随时抽查,每周定期检查两次,检查有无过期、变质、漏袋、掺杂异物以及感观性异常的食品,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八条厨房加工人员应及时反馈加工制作中出现的食品质量、卫生异常情形与问题。库管人员、采购人员得到反馈信息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二十九条勤进货、勤盘库存,保证提供新鲜食品。严把质量关,随时报告库存食品卫生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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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证券,投资,全文共 45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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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的市场化运营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社保基金自身需要积累一定的资金规模,这样才能有效地进行投资组合、规避风险市场化运营还需要我国资本市场的容量足够大,尤其是要有一批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供社保基金选择其投资管理人时筛选,如果机构投资者数量不足,就可能影响市场的效率,而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社保基金市场化运营的基本保障。

1.我国社保基金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资金规模

根据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公布的数据,自2001年11月以来,财政部共向全国社保基金拨入资金607.26亿元。截至2001年12月16日,全国社保基金已累计实现投资收益9.28亿元,形成了包括银行存款、国债、其他债券、中石化新股、已实现的银行存款和债券利息在内的系列资产总额为616.53亿元。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的比例不得高于40%,因此理论上说,入市的社保基金规模应在246亿元左右。但《办法》第三十一条又规定: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仅限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也就是说,在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只有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才能进入股市。目前减持形成的资金来自于2001年17家上市公司以新发或增发形式减持的23.15亿元。此外,还有海外上市减持筹集的100多亿元资金,但由于外汇兑换方面的限制,这100亿元的资金目前还难以落实。因此,目前可入市的资金只有20亿元左右。

虽然目前社保基金入市规模有限,但从长远来看,社保基金入市的规模潜力巨大。社会统筹帐户的基金用于企业当期养老金的给付,由于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为了保证及时兑付,这部分资金只可用于银行存款和短期国债,不宜进入股市;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个人帐户上的资金实行的是积累制,目前国务院规定还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长期来看,在做实个人帐户的基础上,这部分基金也进入全国社保基金:此外,企业补充养老基金即企业年金则将成为社保基金未来增长潜力较大的部分。截至2000年底,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有16247家,2000年基金收入70.4亿元,当年支付29.6亿元,历年基金积累191.9亿元。企业年金基金主要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也有个别地方委托金融机构投资运营。由于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明确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帐户,因此以上三笔资金将成为社保基金入市的主要来源,这三笔资金的未来增长潜力十分巨大。至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救济金等基金规模较小,且大部分具有现收现付性质,因此其未来增长对社保基金入市的总体规模没有较大影响。

2.我国证券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机构投资者队伍不断壮大

今年,我国经济仍将保持7%左右的GDP增长率,这为我国资本市场稳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国加入 WT0后,资本市场也将逐步开放,中外合作基金和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引入将使我国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力量进一步壮大。我国目前已经存在的“私募资金”规模高达7000亿元左右,几乎是整个证券市场流通市值的一半,随着《投资基金法》的出台,私募基金有可能早见阳光,这部分基金在具有了合法的地位和合规的投资渠道后,其对我国证券市场运行的影响将日益显露。总体来看,机构投资者队伍的不断壮大,不仅使社保基金在挑选基金管理人方面具有了更多可选择的余地,还有助于证券市场形成一种价值投资、分散投资的理念,从整体上提高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水平。

3.我国社保基金的市场化运营有了法律法规保障

我国养老保险经历了从劳动保险到企业保险再到社会保险的过程,只有到了社会保险阶段,社保基金的市场化运营才有了充分的法律保障。1991年,我国深沪股市刚刚建立的初期,在同年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的一部分可以购买国家债券,但没有允许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股市。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确保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保证基金正常支付和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依法把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1999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开拓社会保障新的筹资渠道。2000年5月26日,朱?基总理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建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和保值增值机制,再次强调了通过股票市场“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的观点,指出:“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用于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的历史欠帐,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了加强对全国性社保资金的管理,有必要成立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并设理事会,负责资金筹集、帐户管理和基金保值增值”。2000年9月,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2000年底,朱?基总理在《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问题》中指出,关键是要搞好社保基金筹集,中央建立社保基金,主要通过中央财政拨入资金、减持企业国有股以及发行等方式筹集资金。个人帐户基金要全部用于存银行购买国债。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可以委托国外有信誉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境内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市场运作。2001年6月13日,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年12月13日,公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和运作程序,社保基金市场化运营从此有了有力的法规保障。

总之,从以上三方面来看,我国社保基金进行市场化运营所需的外部环境已经基本具备。

我国社保基金市场化运营的模式分析

社保基金的市场化运营涉及到设立、管理、投资等各个环节,这里我们只从管理模式、投资管理人和投资理念三方面进行初步分析。

1.社保基金管理模式——混合模式

目前世界上各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一般分为三种:一种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是指将社会保险基金委托给某一专门机构管理和投资运营。其特点是有政府直接管理或由政府相关部门和非政府专业人士组成专门委员会管理,社会保险信托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债,大部分基金是作为政府预算计划的一个重要支柱而投向公共部门,因此投资风险是由政府承担的。一种是基金会管理模式,即通过独立的基金会组织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局,作为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基金会组织,负责基金的日常开支和管理与投资运营。还有一种就是商业经营型基金管理模式,即由政府授权的养老基金组织管理社保基金的模式,智利的养老基金运作就是这种典型。智利养老金计划的主要特点是实行个人资本化帐户,就是每位加入者都拥有一个个人帐户供存取缴费及积累之用。积累的资金由特定的私人机构即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Penion Fund Administrator)来管理。AFP是私人性质的股份公司,新制度建立时成立了14家基金公司,1994年达到21家,目前又合并为8家。其主要职责是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给付以及进行基金投资,每个管理公司自主决定按什么标准收取管理费,而职工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管理公司,并可于半年后在基金管理公司之间自由转移帐户。在1981年-1999年的19年中,智利养老基金的收益率在剔除通货膨 azuowen.comn.cn 胀因素后平均增长11.2%,成为私营养老保险制度成功的典范。因为5%的收益率就能保证职工薪金 100%的替代率。智利养老保险基金通过市场竞争,大大提高了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笔者认为,我国的社保基金管理模式是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基金会形式,它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一方面可直接用于银行存款投资国债,另一方面委托基金管理人投资于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和金融债等,因而是一种混合模式,这是符合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实际情况的。同时,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成立的基金,可通过独立的养老基金会组织运作,但也应向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申报批准。

2.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市场化准入

智利等拉美国家的经验表明,对基金管理者的限制抑制了市场竞争,导致基金管理的高成本和低收益。因此笔者认为,作为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候选人除了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外,也应包括有一定规模实力、无重大违法行为、经营业绩良好的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我国证券市场上共有封闭证券投资基金48支,基金管理公司16家,基金规模690亿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3支,基金规模超过100亿,基金规模已接近800亿元左右,但目前国内基金管理人的整体管理运营水平还有待提高,如果只在为数有限的国内基金管理公司中选择范围太窄,应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证券公司作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候选人。自2001年以来,券商纷纷增资扩股,已有28家经纪类券商“晋升”为综合类券商,目前综合类券商总数已达42家。截至2002年2月底,我国证券公司总数已达121家,较2000年底增加 20家,资本金已达900亿元,可以说券商的规模和实力也具备了担任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资格。至于投资公司,原则上也应和券商一样可以作为投资管理候选人,但事实上由于其业务范围很广,其规模又难以与大型券商抗衡,所以其作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可能性不大,但投资公司作为国有资产变现的重要载体的作用应得到重视。投资公司在资产重组与财务顾问服务方面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完全可以利用其业务特长在国有资产重组、不良资产剥离及国有资产变现方面发挥作用,当然这一部分资产也可以进入全国社保基金。市场准入的市场化的原则就意味着对各种类型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机构实行国民待遇,通过公平、公开、透明的竞争筛选出合格的基金投资管理人。

3.社保基金投资理念——指数投资与价值投资

由于社保基金在追求稳定收益的同时尤其注重资产的安全性,因此指数投资和价值投资将是其主要的投资策略。指数投资是模拟市场组合投资或投资于指数基金。在我国,由于目前还没有推出统一指数,现有的深沪指数难以反映大盘总体真实走势,因此暂时不能投资于指数期货,但可以通过对入选成份指数的股票进行总体组合投资,进行模拟化的指数投资。一般来说,入选成份指数的股票都符合业绩优良、流通盘较大、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持续稳定的现金流等特征,因此能够较好地回避市场风险。有些学者提出社保基金要实行和市场组合一致的被动的指数型投资,因而可以不必在挑选基金管理公司上花工夫,还可以防止“寻租”和“腐败”行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基金经理人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管理水平有高有低,即使是被动的指数投资,也存在执行方面和职业诚信方面的风险。况且,频繁地调整股票投资组合,其交易成本本身就很高,即使是每月一次调整,其交易成本也不会很低,而且由于调整时间的滞后,使得投资组合调整的合理性有所下降,因此,社保基金理事会负有对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筛选的职责,而且社保基金的部分投资可实行模拟化指数的投资,所谓模拟就是参照但不完全复制,有选择地投资,这也是符合当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风险较大的实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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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学校教职工食堂管理制度与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学校,职员,食堂,全文共 4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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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食堂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食堂工作优质、安全、高效的运转,特制订以下安全营运制度。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职责明确。

建立食堂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

组员:

二、加强门卫和非食堂工作人员管理

1、加强安全保卫,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加工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及餐厅等食堂重地,严防发生投毒事件。

2、加强门卫值班巡查,严防食堂失窃等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

1、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把好质量关,严禁购买、使用、出售腐烂变质、有害有毒的食物,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2、操作中生熟食物要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各种炊用具定期定时消毒清洗。

3、严把拣菜、洗菜关,确保拣清、洗净、烧熟;防鼠咬蝇叮,严禁病从口入。

4、食堂的所有设备必须按规范操作,注意用电、用气安全,杜绝各种人为事故的发生。 食堂工作人员进出食堂、仓库、餐厅时必须及时关门。

5、食堂配备的消防器材认真管理,保持完好,正确使用,不得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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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装修公司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6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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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教师是我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切实发挥和调动外聘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正常教学秩序,明确外聘教师的职责,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资格

1、具有良好的师德,较强的敬业精神。

2、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完成教学任务。

3、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职业教育的教学规律。

4、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的学历,专业知识水平较高,能胜任所讲授的课程;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可担任专业教课或实训课程),在本专业领域高水平的技术专家可放宽学历要求。

5、按我院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进行教学,遵守我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二、聘用程序

1、各系根据教学安排的实际情况,在学期末的前两周确定下学期拟外聘教师、拟外聘教师承担的课程,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2、各系负责对符合我院外聘教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的应聘教师,以试讲、面试等方式,进行初选并同时对拟聘教师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各系(部)须对应聘者的基本资格进行审查:(1)《外聘教师登记表》 (2)学历证书 (3)职称证书 (4)在读研究生的学生证明 (5)各类资格证书(6)身份证,以上证件验证原件,各系(部)保存复印件二份,一份系(部)留存,一份报教务处备案存档。

3、系部对外聘教师任职条件和任格职资审核后,上报教务处、主管院长批准,统一上报学院批准。

4、经学院审核批准的外聘及兼职教师,由各系与其签订《外聘教师协议书》,并向外聘教师解释学校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应的奖惩规定,保证正常教学。

5、外聘教师前两周的讲课属试用期,各系部应及时了解外聘教师讲课信息。教学效果良好者,正式聘用;教学效果差者,各系应及时停止试用,另聘他人。

三、外聘教师管理方法

1、外聘教师管理实行教务处和各教学系部双重管理。

2、各系按学院统一要求建立本系(部)外聘教师档案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原职称、原职务、原工作单位、地址、可任课程等内容。连续在我院任教者,要有每学期的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考评分数。教务处汇总各系部教师档案,建立全院外聘教师档案库。

3、教学系应注重建立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对连续被聘任为我院外聘教师,且教学效果优良者,系可在教务处备案,聘为长期客座教师。对教学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的外聘教师各教学系可报请教务处特聘为我院客座讲师或客座教授。

4、各系部每学期应召开外聘教师的座谈会,教务处每学期召开一次外聘教师工作会议,了解外聘教师的教学情况,通报学校教学信息,总结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

5、各系具体负责对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和其它系与本系外聘教师之间的协调工作。

6、外聘教师教学情况按我院教学管理的有关文件,进行教学监控与管理,对出现教学事故与教学过失的外聘教师,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与处理。

7、对学生评教意见强烈、教学效果差,严重违纪的外聘教师,由教务处和各系协商后调离教学岗位,并做好善后工作。

8、每学期结束时各系部要填写《外聘教师教学综合评价表 》2份(其中一份送教务处存档)。

四、外聘教师的职责

1、外聘教师应遵守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教学组织工作,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2、外聘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时间按时上、下课,系部和教务处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考勤。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按规定提前办理调、停课手续。未经系部和教务处批准,不准擅自更换教师或让他人替代上课。

3、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的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所教课程的教案及授课进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学期末必须完成学期授课计划的85%。

4、认真进行课程辅导,批改作业。教务处、各系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不定期抽查和了解课程辅导,批改作业情况,审核其质量和数量。如果发现没有进行以上工作的,学院要严格按照的教学事故与过失认定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5、外聘教师应于学期第一周填写《教师授课计划》并呈报系,由系审核后入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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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办法,全文共 8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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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宿舍管理组织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宿舍安全管理工作。

2、选择思想品质好、身心健康、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管理宿舍,并保证管理人员24小时在岗。女生宿舍聘用女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3、宿舍管理人员应当做好住宿学生的建档工作,做到定室、定床管理;严禁男女生互串宿舍、学生私自调换寝室和床位,严禁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4、宿舍楼门应当按时开关,管理人员每天晚上应当按时查寝,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

5、建立严格的住宿学生请假制度。住宿学生请假须经家长核实及学校相关部门批准登记后方能离校。

1、发生宿舍安全事故时必须迅速报告校医,并向学校易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汇报。

2、迅速抢救受伤师生,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师生送至医院救治根据现场情况,由通讯组及时向119、110、120报警请求援助。

3、如发生火灾,宿舍管理人员应敞开所有安全通道、安全门,沉着、冷静,立即组织学生沿安全通道疏散到操场集中。

4、如发生意外事故,宿舍管理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基本的救治措施。同时,立即报告学校安全处,情况严重者,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委派班主任与家长进行联系。

1、根据事件发生的信息,采用逐级汇报制度,事件第一发现人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学校领导应在迅速判断、正确处置的同时,向学校易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并随时与上级保持密切联系。

2、救护组迅速将受伤师生送至医院救治,抢救组对现场进行保护,确保学生财产安全。如有物品丢失应迅速报告班主任老师并提供线索,以便查找。

1、对学生在宿舍区域内追跑打闹,打架斗殴,喝酒,娱乐、携带管制刀具的,严肃处理。

2、在宿舍发现有可疑人员或有撬门、砸锁、有偷窃行为的人,立即向学校安全处报告,并将其带至警务室进行询问、备案、登记,情节严重者,送派出所。

3、发现问题或出现意外情况,采取妥善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

4、采取有效措施,班主任做好受伤学生家长思想工作。同时迅速将事故信息报县教育局,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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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工作流程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7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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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备操作须由维修人员进行,无关人员不得私自进入及操作。

二、非工作人员进入水泵房必须经工程主管和管理处主任批准后,由相关人员陪同方可进入。

三、保持良好的`通风及照明,门窗开启正常无破损。

四、控制柜上的开关,无特殊情况下应置于自动状态。生活水泵隔日进行轮换运行。

五、生活水泵主接触器开关元件每月检查清洁一次。

六、不得擅自更改机房线路、器材,若需改动,须经工程主管同意方可进行。

七、消防泵、生活泵、污水泵、清水泵在正常情况下,开关应置于自动状态,所有操作标志简单明确。

八、消防泵、喷淋泵按照消防系统月检规定进行保养,保持机房干净整洁无尘,每周打扫一次,不得堆放杂物。

九、水泵房机组每月清扫一次,设备无积尘、水渍、油渍。

十、管道每年年底12月至次年1月进行防锈处理并按规定定期清洗除尘。

十一、按照《设备检查保养计划表》进行维修保养。

(新增加的)

a)水泵房内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b)水泵房内严禁吸烟、进食。

c)水房房内应备齐消防器材并应放置在方便、显眼处。

d)做好《水泵房运行记录》。

e)每周清洁一次水泵房的设备设施,做到地面、门窗、设备设施表面用手触摸情况下无积尘、无油渍、无锈蚀、无污物,油漆完好、整洁光亮。

f)做到随时上锁,钥匙由当值水泵房管理员保管,不能私自配钥匙。

①水泵有无异常响声或大的振动;

②电机和控制柜有无异常气味或超温;

③电压电流表指示是否正常,信号灯是否正常;

④控制元器件是否正常工作;

⑤机械水压表是否正常;

⑥压力罐、闸阀、法兰连接处是否漏水,水泵漏水是否成线;

⑦过滤器是否需要清洗或更换过滤芯;

⑧回阀、浮球阀、液位控制器是否运行可靠;

⑨排水井是否有堵塞现象;

⑩防小动物设施是否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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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分包商安全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9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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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鼓楼区委办公室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规范相关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收文制度

接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密件包装应当由办公室保密人员拆封。同时应单独设薄登记,接收人员应及时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二、发文制度

分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发文人员应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并严格分发范围,遵守相关规定;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

传递涉密文件、资料应当通过保密员进行,文件应包装密封,严格按规定登记签收。

三、制作(打印)制度

制作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保密法》规定,履行定密程序,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使用计算机制作秘密文件、资料的,该计算机不能与公共信息网络联接。密件应当在内部文印室印刷,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阅读(传阅)制度

涉密文件、资料须按规定范围传达、阅读,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传阅涉密文件,由办公室保密员负责专夹专阅,并填写“传阅单”,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和阅读时间等,阅后签字并主动退回,不得横传,对急办的文件,保密员要及时催办。涉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机要室阅读,绝密级文件应当即阅即批即退,并有保密员在场。

五、借阅制度

阅读和使用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外阅读和使用的,要履行严格的借阅记录手续。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再用再借,严禁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或带到其他公共场所。保密员对借出的文件应按时限要求及时追回。

密级文件资料,未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禁止复制、复印、摘抄、汇编。如复印、摘抄、汇编机密级和秘密级文件,必须经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同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视同原件管理。

六、清退制度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涉密文件、资料,原则上应按要求退回原制发的机关、单位。特殊情况的,应说明原因并报经原制发机关同意。

七、销毁制度

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造册,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不得擅自销毁。送指定造纸厂销毁的,要有保密员等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严禁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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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监控中心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7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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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备用金的设立是为了一些部门或个人因为业务的特殊性而出现的,为了保证备用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特拟定以下制度。采购员、收银员、出纳员、司机等要熟悉并遵守此制度。

1、备用金的申请

(1)要求设立备用金的部门或个人需先填好借支单,说明原因。

(2)财务部对此进行调查和审核,如果确因业务需要,财务部请示总经理审批。

(3)经过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可到财务部出纳处领取备用金。

(4)申请人领取备用金,我部即可确认其为备用金保管人(简称保管人),保管人负责备用金的完整和安全。

2、备用金的保管使用

(1)设立备用金的部门或个人必须对备用金专款专用,不得出现占用、挪用备用金的情况。

(2)财务部可对设有备用金的部门或个人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盘点,盘点时财务人员和保管人一起清点备用金,并填制备用金盘点表,双方签字确认。

(3)在对备用金的盘点当中,如果发现备用金有被占用、挪用、短缺等情况,必须由保管人立即补上,有长款情况则要求保管人解释原因。

(4)任何人不得对保管人提出借用备用金的要求,否则,财务部有权对此行为进行处罚。

(5)如果备用金一直都发生短缺、占用、挪用等现象,我部有权对保管人进行经济及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是短缺、占用、挪用款的2-5倍。行政处罚是口头、严重警告、最后警告等处罚)。

(6)保管人在使用备用金时,可用符合财务制度的单据到财务部报销,经过报销后到出纳处领取相应的报销金额。

3、备用金的归还

(1)保管人因业务关系不需要可随时将备用金归还财务部,财务部开出收据给保管人以证明其已将备用金归还。

(2)财务部在盘点备用金过程中,如发现保管人不需要备用金或备用金使用量不大,有权要求保管人在限期内归还部分或全部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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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生产,财务,全文共 33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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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据财企〔20xx〕16号,该《办法》废止,那么下面是废止办法的详细内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xx]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xx]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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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招投标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招投标,全文共 44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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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

(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人的资质(资格);

(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  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事宜。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者委托招标,自主选定中标的方案、价格和中标人。

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者放弃参与竞争;

(四)有权要求优质优价。

第十二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  招标的条件与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人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已经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

(三)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六)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两个以上(含本数)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协商议标。对于有保密性要求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等特殊情况,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以进行协商议标。议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招标与投标的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招标组织,或者书面委托招标人,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申报招标申请书、已经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和标底。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认定后方可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质(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或者出示有关的文件、资料。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投标人的投标资质(资格)进行复查后,招标人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成立评标组织,制定评价、定标办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场启封各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开标后,招标人按照事先规定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组织评标。评标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中标人。

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投标书,应当确认为无效投标书。

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在澄清会谈中,投标人不得更改标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招投标管理机构联合发出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后,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相互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招标人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副本应当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质(资格)等。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由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组成的商务条款,由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组成的技术条款。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于投标截止日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是招标人对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标底的编制应当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并力求与市场的变化相吻合。标底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委托建设银行以及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审核后,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给予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和一定时期的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招标等处罚,并可以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二)未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招标申请等有关手续而自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招标人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的;

(四)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

(五)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投标人虚报单位资质(资格)等级或者有其他隐瞒自身真实情况的;

(七)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者无法定标的;

(八)不按照合同规定,擅自将工程任务分包给资质(资格)等级不相适应的单位和倒手转包牟利的;

(九)招标人利用招标权索贿受贿,投标人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

(十)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的。

对前款所列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并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四条  定标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并与中标人补签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投标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者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投标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或者履行承发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仲裁机构审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涵义是:

(一)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

(二)招标人:是指作为项目投资责任者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业主;

(三)投标人:是指参与工程任务竞争的,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咨询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四)中标人:是指最后中标的投标人;

(五)招标人: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的招标单位。

第三十条  外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参照国际惯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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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规定

范文类型:办法,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税务,全文共 47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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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

(试行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工作,实现对地税稽查案卷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稽查案卷质量及管理工作水平,使其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及省市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一级稽查”体制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卷是指各级稽查局在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和保存价值的以文字、符号、图表、视听、电磁介质等形式存在的全部资料。

第三条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遵循统一规范、真实完整、科学实用、安全集中、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各级地税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

第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由各级地税局稽查局负责管理。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分为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运用、移交等内容。

第六条 各级地税局稽查局建立稽查案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管理稽查案卷,明确各环节责任,确保管理质量。

稽查案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收集整理装订制度、保管制度、运用制度等。第七条 各级稽查局应设置独立档案室,由审理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本级地税局档案管理部门和上级地税稽查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对本稽查局各部门和下级稽查部门稽查案卷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稽查局审理部门要配备专(兼)职案卷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管理人员要遵纪守法,保守档案秘密,精通档案业务,熟悉地税稽查工作。

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部门负责各自环节税务稽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审理部门负责资料的立卷、归档和对已归档的各种案卷资料的保管、运用、移交等事宜。

第八条 税务稽查档案按照纸质案卷、视听案卷、储存介质案卷等分类进行管理。

第三章 税务稽查案卷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九条 各级稽查局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应在本环节工作完毕后,及时按规定分类归集本环节形成的稽查资料,加注编号后,移交下一环节,审理部门收集稽查各环节的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第十条 各稽查下一环节对上环节移交的稽查资料负有书面审核的责任,凡资料未编序号、内容不完整、填写不规范、附件不齐全,下一环节有权拒绝接受并退回上环节重新制作整理。

第十一条 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使用的稽查文书资料按照统一的样式和标准要求制作。统一的样式和标准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执法文书样式及标准。第四章 税务稽查案卷资料的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税务稽查资料的立卷,是指审理部门把在税务稽查中形成的、处理完毕的、与稽查案件有关的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稽查资料整理、分类,形成案卷的过程。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税务稽查资料的移送或立卷工作:

(一)选案部门应在领导批准立案检查的3日内,将案源资料移交给检查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

(二)检查部门应在案件检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工作中形成的以及上一环节移交的全部资料,按照规定的要求分类整理,移交给审理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

(三)执行部门应在案件执行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执行环节形成的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的要求整理,移交审理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

(四)《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已执行完毕的;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五条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的;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十一条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第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

第十六条 案卷内容的排列顺序为: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材料、案卷封底。

第十七条 案卷封面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清楚。案卷封面内容包括:案卷名称、案件编号、稽查对象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案件来源、稽查实施日期、稽查所属期间、稽查人员、案卷编号、立卷人、立卷日期、案卷保管期限等。

第十八条 卷内目录应微机打印。内容包括:资料序号、资料名称、页码、经办人等。“序号”,填写每份资料的顺序号码,“资料名称”,填写每种税务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全称,“页码”,填写每份资料所处的页次,“经办人”,分别填写各环节资料收集人名称。

第十九条 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一)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二)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三)其他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四)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

第二十条 卷内资料排列顺序(详见附件1-10)。

一、正卷:

(一)结论类资料

(二)选案类资料

(三)检查类资料

(四)审理类资料

(五)执行类资料

(六)其他类资料

二、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

第二十一条 卷内文书要求齐全完整,填写规范,字迹清晰,语言简练,各文书的填写时间要严格按执法程序填写,所查问题表述清楚,定性准确,援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正确无误,注明文件全称和文号,引用法律条文具体到条、款、项。

第二十二条 稽查案卷应由审理部门整理装订。各环节案卷应在本环节处理完毕后于规定时间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部门在收到各环节的资料后,应按照规定整理排列后进行总撰编号,在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码,填写《税务稽查案卷目录》,并在装订前,对归档资料是否齐全、排列顺序是否符合规定、编号是否正确、卷内目录与卷宗内容是否一致等进行检查,经检查无误后再行装订。装订案卷资料时要去掉金属物;破损的文件应当裱糊;装订区域过窄的应当贴边加宽;字迹扩散的应当复制与原件一并立卷。装订的案卷应要求达到上齐、下齐、右齐,结实、美观。

第二十三条 资料装订立卷后进行统一编号装入标准的档案盒,按子目录号顺序装盒,可一盒多卷。

第二十四条 案卷号按照 “年度—保管期限”分类,同一年度案卷按永久类、长期类和短期类三种保管期限分别编流水号,每年从1开始不间断排列。

第二十五条 视听资料、电磁介质可读取转换资料等应当单独存放在卷盒、像册中。各部门环节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视听资料复制件,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载有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应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同时在装具上或者资料背面逐件、逐盒(盘)编号,此编号应当与文字资料的编号相对应,并在案卷目录表中记载。

第二十六条 各类稽查档案立卷结束后5日内,移交档案室集中归档管理。

第五章 税务稽查案卷的保管和运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稽查局建立档案室,设置专用档案柜,分类存放、保管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档案室要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及必要的保管设备。档案室内要达到温度、湿度适宜,清洁卫生,无虫霉滋生。

第二十九条 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保管和运用制度,对档案的归档、移交、库存、运用等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和统计,全面反映档案资料的管理运用情况。第三十条 稽查案卷资料按下列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

(一)永久案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对视听、电磁介子资料等档案资料应和相对应的文字材料的编号相互参照,同期保管。

第三十一条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一)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二)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

(三)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

(四)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不得私自公布、翻印、转借,不得遗失、损坏、折卷、圈画、涂改、抽取和撕毁章页等。

(五)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借阅登记簿,对逾期未归还的案卷,应向借阅部门催还,对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六)借阅稽查档案,借阅者负有保密的责任,必须为稽查对象及其他当事人和税务机关保密。

(七)档案管理人员应热情服务,并认真地检查归还的档案有无遗失、涂损等现象。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税局稽查局要对档案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主要检查档案室设备和档案管理情况,保证账物一致。如有破损或者字迹失真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磁带资料应当每半年左右重新卷绕(倒带)一次,计算机光盘等机读资料应当定期作拷盘处理,保证按期保存。发现其他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交接人员要逐卷核对,发现问题,分清责任,逐级上报。

第六章 税务稽查案卷的移交

第三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第三十五条 向本级地税局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时,要严格办理移交手续,填写《案卷资料移交清册》,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和责任分明。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全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地税局稽查局对稽查案卷管理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各级稽查局负责本局的稽查案卷的管理工作。各级要建立完善稽查案卷管理和责任制度,加强领导,严格考核,确保稽查案卷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对未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实行稽查案卷规范化管理以及管理工作中存在质量问题的,由上级机关对其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七条 各级稽查局和稽查人员发生下述行为,可根据危害程度、过错大小、情节轻重等,追究相应责任。

(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稽查案卷资料不及时的;

(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稽查案卷资料不规范、不认真审核把关造成资料严重失真的;

(三)隐匿稽查案卷资料、不完整移送的;

(四)不按照规定运用、移交稽查案卷的;

(五)保管不善,造成稽查案卷资料毁坏、遗失的;

(六)未按规定保密的;

(七)利用稽查案卷资料和数据谋求私利的;

(八)其他过错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地税局稽查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列资料:

附件1: 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 附件2:税务稽查案卷目录 附件3:

(一)结论类资料目录 附件4:

(二)选案类资料目录 附件5:

(三)检查类资料目录 附件6:

(四)审理类资料目录 附件7:

(五)执行类资料目录 附件8:

(六)其他类资料目录 附件9: 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副卷)附件10:副卷资料目录 附件11:附注

附件12:税务稽查案卷卷宗内容、标准及责任部门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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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办法,适用行业岗位:银行,审计,全文共 5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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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财务管理,加强审计监督,推进依法理财、依法行政,保障资金安全,提高基金风险,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全省、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坚持服务于“发展、民生、和谐”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思想,准确定位,主动融入,切实履行审计职责,为促进我局财务管理,为降低社保风险而服务。

重点对年度内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并对相关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情况进行延伸调查,审核缴费基数,缴费人群的真实性,了解我县医疗保险基金的交纳情况、揭示上缴和发放基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我局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为局里管好、用好医疗保险基金当好参谋,确保参保对象的合法权益。

(一)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二)要依法监督,文明审计,牢牢把握审计质量的生命线。要按照“依法、程序、质量、文明”的要求,创新审计理念和工作思路,依法履行审计职责。要以促进规范管理、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为目标,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不仅要审深审透、严肃处理,还要深入分析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和症结,从完善制度、机制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对于那些带有倾向性、普遍性和苗头性的问题,要注意加强综合分析研究,及时向局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发挥审计监督的建设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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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解读 完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全文共 14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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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为创造一个清爽、舒适的工作及生活环境,改善产品、环境、品质并养成良好习惯,增进工作效率,节约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二、 适应范围:本公司7s检查及评比,悉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之。

三、 管理单位:行政部为本办法管理单位,相关部门协助。

四、 策划

1. 成立7s推行组织

7s推行采用委员会制,主任委员为潘总,负责7s推行之策划及推行实务指导,7s推行委员会下设干事1人、推行委员若干人。其中推行干事由主任委员指派,负责组织7s推行之实务开展及协调,推行委员会原则为各部门主管或其指定人选,负责本部门7s之推行及参与7s检查与评比;

2. 拟定推行方针及目标

(1)7s要素: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素养(shitsuke)、安全(safety)、节约(save);

(2)方针:自主管理,全员参与;

(3)目标:各部门活动期望之目标应先予设定,以作为活动努力之方向及执行过程的成果的检讨。

3.7s活动宣传

(1)7s推行手册(2)早会宣传(3)标语、征文活动(4)漫画板报活动等。

五、 内容

1.7s检查评比小组成员

(1)7s检查评比小组由行政部1人、工程部1人、生产部2人、资材部1人、品保部1人、业务部1人,共计7人组成,检查评比工作采取轮流互评的方式,以体现公平公正及调动各部门推行7s之积极性。

(2)以上小组人员由各部门提出,小组人员相对固定,因小组成员须具备7s检查之相当资格,必要时由行政部组织培训。

2.7s自查

各部门依《7s检查评分标准》确定本部门7s执地情况,每日安排人员检查本单位的7s执行情况。

3.7s检查及评比时间

(1)7s检查与评比小组每周不定时依《生产区7s检查评分标准》检查各单位的7s实施情况,检查前7s执行干事召集7s检查评比小组成员,说明检查的重点及上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小组成员须妥善安排本身的工作;

(2)7s检查与评比小组组长负责汇总7s检查结果并进行7s评比,评比结果记录于《7s评比排名表》内并于本周六下班前发出。

(3)评比项目及适用单位

7s检查与评比时依《生产区7s检查评分标准》所列项目及配分为标准。

4.相关规定

(1)7s检查与评比小组在检查与评比时,标准须保持统一,如有不统一之情形,小组组长须进行协调以确保统一之标准。

(2)7s检查与评比小组将检查发现的问题点以《7s缺失改善通知单》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改善,被查核单位主管须确认相应问题点,单位主管不在时,由其职务代理人确认,问题有争议时由当次7s检查总经理室最终裁定;

(3)评比小组各成员每次检查及评比时,须首先确认上次检查之问题是否已改善,如无改善,则对该单位主管进行申诫处分,并对该检查项目加倍扣分,直至该项目改善后方对该项目进行正常检查;

(4)当本周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时扣20分并列为最后一名。

5.评比结果公布与奖惩

(1)每月公司第一周早会公布上月7s评比第一名与最后一名的单位;

(2)7s评比小组每月总结7s评比结果,如一月内有两次第一名且无最后一名则给该单位主管、领班、组长及7s表现优秀之员工各奖励50元,如一月内两次评为最后一名则对该单位主管、领班、组长予申诫一次处分(如平均分高于90不予处分);

6.注意事项

(1)7s检查时对重大不符合项目使用数码相机进行拍照,以作证据;

(2)7s评比人员须保持公正公平之立场,不得徇私。

七、本办法属于管理规章,经总经理室审核公告实施、修改、废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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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租车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35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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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市区的汽车租赁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汽车租赁经营企业的内部治安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指导、监督企业落实租赁车辆安装定位装置等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按照统一规划、数量调控、安全服务的原则,促进汽车租赁业规模化、集约化和网络化发展,完善城市交通运输服务功能。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之间同城和异地合作,开展预约服务、电子商务等业务。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共享服务。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制定汽车租赁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共享管理信息,对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配置信息化服务的相关设备设施,并将安全服务信息即时传输至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本市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鼓励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组织汽车租赁经营者开展诚信建设,提高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服务质量,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参与汽车租赁管理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

第九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

(二)税务登记证明;

(三)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者合法租用证明;

(四)企业经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

经营者购买车辆后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车辆备案,提交车辆行驶证明和经营设备设施清单。原备案部门对已备案的车辆出具车辆备案证明。

第十条经营者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第十一条本市对租赁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措施。租赁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交通发展规划和全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要求统筹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备案;

(二)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

(三)上一年度在本市依法足额纳税。

新成立的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无偿分配。指标分配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制定,在征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和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意见后确定并实施。指标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辆保险、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约定的价格收取租赁费用;

(三)按照规定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租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四)建立并完善救援服务体系,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车辆,及时按照约定提供救援服务;

(五)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

(六)建立健全经营服务、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七)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汽车租赁经营者所有;

(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

(三)已安装车辆定位装置;

(四)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五)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

第十六条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租赁车辆时,经营者应当核对承租人身份信息,按照规定登记录入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相关身份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二)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

(三)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相关证件;

(四)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运输国家法律法规禁运、限运物品,以及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或者转租。

第十九条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承租人和经营企业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活动的,汽车租赁经营者有权拒绝签定或者终止履行租赁合同。

经营者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

(一)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二)对治安案件发生负有较大责任,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

(三)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四)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租赁车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五)经营服务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相关部门暂缓办理本年度车辆更新指标手续。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执法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质量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

市交通执法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办理企业经营备案或者车辆备案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经营服务管理制度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安装车辆定位装置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未核对承租人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登记录入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活动但仍签定或者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出租9座以上客车的,适用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5号令发布,根据20xx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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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8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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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实行特殊审批。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

第六条药品注册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相关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责任追究制,受理、检验、审评、审批、送达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在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的进度和结论等信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或者注册申请受理场所公开下列信息:

(一)药品注册申请事项、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各环节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

(三)已批准的药品目录等综合信息。

第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单位以及参与药品注册工作的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和实验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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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幼儿园,全文共 6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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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办发(xx)52号文件以及省市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的指示精神,xx社区根据本地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害,保证公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区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扎扎实实的做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为有序实施各类突发事件处置,成立指挥机构分工如下:

总指挥:xx(社区主任)

副总指挥:xx(房管所长)

副总指挥:xx(社区副主任)

副总指挥:xx(社区党支部委员)

成员:xx,xx,xx

要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指挥部每月进行一次专题研究;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年终进行评议。

1。火灾突发事件处理。发现险情要在第一时间报火警119,同时指挥和副指挥迅速将情况报告街道办,并立即组织人员保护现场查明情况,采取措施,展开抢救。

2。定期检查食堂尤其是卫生状况进行彻底检查,以防止食物中毒

3。对办公室档案图书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是防盗防火

4。对办公区域的电源。液化气罐。电热器。电炉。电热毯进行彻底检查以防后患。

社区办和房管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操作规程,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带班值班制度,关键岗位。部位要设专人负责,昼夜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要经常总结经验,定检查,使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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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读物管理办法落实情况报告

范文类型:办法,汇报报告,全文共 4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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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一)方向性。

坚持育人为本,严把政治关,严格审视课外读物价值取向,助力学生成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

(二)全面性。

坚持“五育”并举,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围绕核心素养,紧密联系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实际,满足小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等方面的阅读需要,全面发展素质教育。

(三)适宜性。

符合小学生认知发展水平,满足不同学段学生学习需求和阅读兴趣。课外读物应使用绿色印刷,适应青少年儿童视力保护需求。

(四)多样性。

兼顾课外读物的学科、体裁、题材、国别、风格、表现形式,贯通古今中外。

(五)适度性。

中小学校和教师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推荐的课外读物,要严格把关、控制数量。

具体实施要求见《x小学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制度》。

1、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学校加强对图书馆购买、教师推荐、学生携带进入的校园读物管理。

2、定期开展有关课外读物的问卷调查,及时发现问题读物应及时予以有效处置,消除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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