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管理办法(热门20篇)
国家队与房屋租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租房者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上面所规定的条款,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租赁用途、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变更与解除合同、签订转租、违约责任等条款,租赁双方要协商一致,以免在日后租房过程中产生争执,引发不必要的烦恼。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结算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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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篇1:读物管理办法落实情况报告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通过严格管理使学生课外读物符合教育部《办法》要求;开展校园读书活动,让读书成为师生的生活习惯,建设书香校园;指导亲子共读,建设书香家庭;营造爱读书、读好书的良好氛围。
(一)加强排查,确保学生课外读物质量。
学校教导处要带领图书室管理人员在原来排查清理不良图书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按照教育部《办法》要求,认真排查图书室书籍,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书籍要封存管理,不准借阅。各班要随时检查班级图书角和学生带入学校的课外读物,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读物,要教育学生禁读并及时告知家长。各班要通过家长会、家长群等宣传方式,使广大家长熟知教育部《办法》中规定的不宜读物,并对家藏图书进行排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图书应剔除,禁止学生阅读。
(二)强化管理,严禁非法读物进入学生书包。
各班主任及全体教师要深入学习教育部《办法》,掌握对学生课外读物管理的具体要求。在符合上级要求的情况下向学生推荐课外读物,严防不良读物进校园。推荐学生课外读物要坚持教育部《办法》规定的“方向性、全面性、适宜性、多样性、适度性”原则和“主题鲜明、内容积极、可读性强、启智增慧”的`标准,从严管理,确保好书进校。各班主任也要按照“原则”和“标准”指导家长的购书行为。
(三)重视对学生电子产品的管理,严防不良信息、文章、读物毒害学生。
各班要结合学校《学生手机管理工作方案》加强对学生使用手机的指导和管理,指导家长管控好学生使用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的观看内容,教育学生不浏览不健康网页和不良信息、不阅读不健康书籍、不观看不健康视频,坚持绿色上网。
(四)推动师生、亲子共读,建设书香校园、书香家庭。
促进书香校园建设,组织开展好校园读书节活动、寒暑假读书竞赛活动等。组织各班开展“亲子共读”活动,建设书香家庭。语文学科组要担起学生读书的责任,使学生养成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好习惯。
(五)坚持“红线”思维,规范课外读物推荐、征订。
学校严肃学生课外读物推荐、征订纪律,非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组织任何学生课外读物的推荐、征订。
1、加强组织保障,推进学生课外读物管理常态化。
学校成立校长任组长,教导处主任任副组长,语文教研组长、图书管理员和各班主任为成员的学生课外读物管理小组,负责学校学生课外读物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教育部《办法》和学校《方案》的落实工作,使本校学生课外读物的推荐、征订、阅读等工作良性发展。
2、注重宣传,使教师、学生、家长对学生课外读物管理工作人人皆知。形成工作合力,保证工作效果。
3、严格管理,失职问责。
全体教师要增强责任心,严守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
篇2: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一、落实建设资金到位制度,杜绝垫资施工
垫资施工工程从一开始就埋下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隐患。要从源头上堵住拖欠工资现象,必须杜绝垫资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8个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建设资金落实”。要严格项目管理程序,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但目前垫资施工的现象普遍存在,建设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往往对施工单位提出垫资施工的要求,施工单位为了揽到工程也甘愿如此,这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但问题是,垫资施工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没有直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7条只是笼统地规定,没有具体的界定。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修改不能立即进行的情况下,可考虑以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垫资行为进行规避并制定相应的处罚制度,使垫资施工的行为从源头得到遏止。
二、落实月薪制,杜绝年薪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里的劳动者没有任何身份和地域的差别,也就是说,对农民工同样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而欠薪现象的发生与没有对农民工实行“月薪制”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能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取工资,年终讨薪大行动将不复存在。要做到这一点,有必要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譬如,
1、可从工程项目中划拨一部分资金进入专门账户,作为农民工的预备工资,农民工按约定时间到银行领取,减小了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携款出逃的可能。
2、还可运用市场机制预防新增欠款,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逐步在所有工程项目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一旦业主或承包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将由为业主或者承包商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代为履约或赔偿,以确保工程款能得到支付,避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现在一些施工单位给农民工每月支付的是生活费,具体工资到年底一次性支付,这给拖欠农民工工资留下了很大的隐患。作为政府的各级主管部门要依法整顿年薪制,保障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取工资,这是从源头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要手段。
三、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规制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合同。由于目前的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农民工找工作较难,如果把不签订劳动合同归咎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恐怕是极不公平的。虽然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们不愿因一纸合同而舍弃眼前的挣钱机会,但根本原因在于企业不愿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而受其约束。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法律有必要规定强制企业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对拒绝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予以应有的处罚。要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在行政机关检查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合同条款逐条进行审查,对那些不合法的霸王条款依法予以取缔并责令进行改正,使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四、增设拖欠工资罪,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与法律缺少相应的规定有着一定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仅规定了“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却没有对严重的欠薪行为可以给予刑事制裁的措施。不少用人单位正是利用了这个法律漏洞肆意欠薪,因此通过修改法律条款,按照拖欠的时间、数额、涉及的农民工的数量、拖欠造成的后果对欠薪者加大处罚力度是很有必要的。在香港,依照相关法规,雇主不按时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一年。内地有必要在相关法律中采用一些刑法要素,达到震慑此类违法行为的目的。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增设“拖欠工资罪”,对拖欠工资严重者予以刑事惩罚。
五、简化劳资双方解决纠纷程序,为农民工建立维权绿色通道
从理论上讲,拿不到工钱,可以去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以去法院起诉。可是诸多的代理费、仲裁费、诉讼费,漫长的审理时限、期间在城里的生活花费等等,还有“裁决容易执行难”的尴尬,使多少本来想依靠法律维权的人退避三舍!农民工不愿去仲裁打官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找仲裁司法部门,是因为农民工们没有时间没有钱去仲裁打官司。农民工索要工钱的时间性很强,他们一般是在家里夏收和春节时开始索要工钱,由于回家时间紧,因而耗时耗力、程序烦琐的“法律途径”对他们来讲并不现实。为快速处理农民工欠薪案件,有关仲裁司法部门应为农民工建立一条“维权绿色通道”,快立案、缓费用、速审理、快执行。让法律真正成为农民工维护自身权利的工具。
篇3:电话管理规定最新 电话费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制定本制度。
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分公司工作作息时间,在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时自觉打卡,以打卡记录作为考勤登记的依据。
三、员工在双休日、节假日、工作时间以外自行加班的,不用打卡。
四、员工每次打卡须得到考勤机确认有效。人力部统计以考勤机记录为准,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处理方式为:
1、上班时打卡,下班时不打卡的,按照早退处理;
2、上班时不打卡,下班时打卡的,按照迟到处理;
3、上下班均不打卡的,按照旷工处理。
五、经多次打卡考勤机不予确认者,须在本班次内及时通知人力部重新录入指纹,由此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本人应在班次内向人力部办理核销登记。工作人员不主动向办公室打招呼重新录入指纹或办理核销登记手续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六、员工因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公休假等原因不能打卡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由人力部根据本人的请假条办理核销登记。工作人员事先未向人力部递交请假条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七、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打卡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由员工本人于当天或次日持部门负责人签批的《因工缺勤记录核销登记表》向人力部办理核销登记。未及时办理核销登记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1、因公出差的;
2、需连续在外工作,不能到单位打卡的;
3、确因工作需要,上班前需直接外出开会、办事的;
4、上班后外出办事、下班时不能按时返回的。
各部门负责人有上述情况者,由分管领导签批《核销登记表》,并由本人负责向人力部办理核销登记。
各部门负责人或员工在形成上述事实之前,应分别征得公司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同意,事后一概不认。
八、员工个人考勤记录由人力部负责定期公布,干部职工有异议的,可以到人力部查询。
九、本制度与《分公司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配套使用,考勤结果运用于员工当月绩效,并作为员工工作评价、人员进退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如下:
(1)每迟到、早退一次,扣除本人当月绩效工资的20 元
一月内累计迟到、早退4次以上的,按分公司待岗管理办法实行待岗;
(2)旷工期间扣发工资。每旷工半天,扣除本人当月绩效工资的100元;当月连续旷工2 天及以上,累计旷工4 天,扣除本人全月绩效工资;旷工期间,同时按其日均工资标准扣除其基本工资;
(3)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三天(含三天),或者一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五天(含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天的(含十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采取恶意停工1 天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恶意停工3 天及以上的,解除劳动关系,并承担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十、为了维护分公司的整体形象,严肃工作纪律,员工要树立大局意识,自觉遵守考勤打卡管理制度,不得出现有损于团队的言论和行为。员工出现无理取闹,与考勤管理人员争执的,或各级管理人员营私舞弊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分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分公司外包人员考勤登记,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二、本制度于20xx年3月1日起执行。
篇4:个人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借款管理办法
借款方:____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用于__项目。借款实际发放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贷款方根据借款方按工程进度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在__天内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借款方工程进度的资金需要。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时供应资金,要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借款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款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__%的罚息并如数追回。
三、借款期限定为__年__月,从发放出贷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体用款和还款的方式和时间,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利率月息为__%,按季收息。贷款逾期未还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__%。
四、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贷款逾期未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收贷款,必要时,贷款方可从借款方账户中扣收。借款单位在其他银行还有存款账户的,贷款方可商请该行代为扣款清偿。
五、供款方按照银行抵押贷款办法规定,愿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贷款新增的固定资产作抵押,抵押品另附明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贷款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
借款方请__作为借款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人具有足够代偿的财产。保证人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负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必要时,由贷款方从保证人的存款账户内扣收。
六、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须按时向贷款方报送有关工程进展、贷款使用情况及统计报表和资料。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查决算时,要有贷款方参加。
七、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借、贷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协议,并经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一式3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__份,报送__有关单位各留存1份。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篇5: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实行特殊审批。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
第六条药品注册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相关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责任追究制,受理、检验、审评、审批、送达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在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的进度和结论等信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或者注册申请受理场所公开下列信息:
(一)药品注册申请事项、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各环节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
(三)已批准的药品目录等综合信息。
第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单位以及参与药品注册工作的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和实验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
篇6:幼儿园日常管理办法模板
1、值班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保护好幼儿园财产。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定时巡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带班领导或打110。
2、值班教师必须准时早、晚值班,早提前40分钟到园,晚上负责送走最后一个幼儿。热情接待每位家长。
3、严格值班手续,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必须调好班(并报领导及带班教师批准)。保证幼儿园通讯畅通无阻。
4、值班人员如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不得延误。
5、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准喝酒、下棋、打扑克或离开工作岗位。
6、值班人员应该保持值班室的清洁卫生,每次值班结束要将办公室打扫干净,收拾整齐所有的物品,
7、保证大门口前每天清扫,做到干净整洁。
8、每天检查幼儿园水、电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当天事情当天处理,事事有着落。
10、每天必须巡视各活动室,以便及时发现失盗等情况。
11、值班教师必须等每位幼儿接走后方可离开,同时要关好值班室的窗门,检查所有屋子及活动室的水电。
12、值班人员不按以上要求去做,造成幼儿园财产损失的,幼儿园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篇7: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了对员工的工作业绩、能力、态度进行客观评价,达到调动员工积极性,促进工作效率提高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部门经理及以下在册人员。正副总监、正副总师(含总助)以上职务人员由总经理负责。试用期人员不参加考核。
1.3权责单位
(1)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2)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1.4管理单位
人力资源部为本办法管理单位。
1.5考核机构
(1)公司考评委员会由公司领导组成。
(2)部门考评小组由部门经理和主管以上人员组成。
1.6考核权责
(1)正副总监、正副总师(含总助)以上职务人员,由总经理直接或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2)主管以上干部由直接主管负责初考,总监(或分管副总)负责复考,人力资源部备案。阶段考核和年终考核由考评委员会审核,总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3)员工由直接主管负责初考,部门经理复考,再由总监审核,人力资源部备案。
2.考核规定
2.1考核区分
考核分月度考核、阶段考核、年终考核三类。
每阶段和年度考核结束后,公司将依考评结果组织召开例会或以简报的形式予以通报,总结上期工作,明确下期任务。
2.2月度考核
(1)考核统计周期为自然月度周期,月度考核于次月1日~2日进行。每月15日之前(含15日)试用期结束的员工参加月度考核。
(2)总监依据月度KPI指标完成情况对下属各部门进行考核。
(3)月度考核主要依据工作能力及态度进行考核。绩效考核表于每月2日前送人力资源部备案。其中,对部门经理考核时KPI考核项目所得的分值等于部门考核的分值。
(4)每月3日人力资源部将考核后确定的部门绩效薪资额度通知各部门,由总监、部门经理填报《员工月(阶段)考核薪资发放表》或《干部月(阶段)考核薪资发放表》,于5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发放。
2.3阶段考核
(1)阶段考核统计周期:
“五.一”为当年2月份~4月份;
“十.一”为当年5月份~8月份;
“春节”为当年9月份~次年1月份。
(2)阶段考核定为“五.一”、“十.一”和春节前,时间另行通知。
(3)考核步骤同月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依据经营业绩、对公司贡献程度及预算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4年终考核
(1)每年初进行上一年度的考核。
(2)考核步骤同月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依据经营业绩、对公司贡献程度及预算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3)进公司不满半年的人员不参加年终考核。
2.5考核评分标准
2.5.1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考评指标的评分为5分制,即满分为5分。5、4、3、2、1分别代表其区间得分标准。按照考核项目的实际值计算出应得分数(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上区间标准值点-实际值
应得分数=上区间标准值点对应分数-----------------
上区间标准值点-下区间标准值点
例1:
指标得分标准资料来源
54321
当月销售收入1500万元1300万元1100万元900万元700万元财务部
销售部门当月销售收入1250万元,则其得分的计算方式为:
1300-1250
应得分数=4---------=3.8
1300-1100
例2:
指标得分标准资料来源
54321
人力资源规划规划超前,极好的辅助经营活动开展规划合理,完全满足经营活动要求规划基本合理,基本满足经营活动要求规划存在问题,不能满足经营活动要求规划发生偏差,妨碍经营活动开展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规划工作成果介于5分和4分之间,则该指标当期考评得分为4.1~4.9分(保留一位小数)。
2.5.2出勤考核
公司月份出勤情况依据所设条件予以考核和计算:
(1)全月迟到四次以内,且无早退、旷工或其他事病假记录者,纪律性项可不扣分;
(2)全月迟到两次以内,无早退、旷工记录,其请事病假记录仅一次,纪律性项可不扣分;
(3)全月迟到两次以内,请事病假一次以内,自第三次迟到或第二次请事病假,按纪律性项扣三分之一分,至全额扣除为止;
(4)全月凡有早退或旷工(全月迟到超过六次也以旷工论),纪律性项不予给分。
2.6考核得分计算方法
(1)月度考核得分即为当月考评分数。
(2)阶段考核得分计算:
阶段考核得分=本考核阶段内各月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分*系数
1 阶段考核评分≥3.5;
系数= 0.5 1
0 阶段考核评分≤1;或者出现月度考核得分≤1。
例:“十.一”阶段考核得分计算:
设其中5月、6月、7月、8月的月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分为4分。
如阶段考核评分为3.5分,则阶段考核得分为4分*1=4分;
如阶段考核评分为2分,则阶段考核得分为4分*0.5=2分;
如阶段考核评分为1分,则阶段考核得分为4分*0=0分;
(3)年终考核得分计算
年终考核得分=本年度内各月度及阶段考核得分的平均分*系数
1 年终考核评分≥3.5;
系数= 0.5 1
0 年终考核评分≤1;或者出现月度或阶段考核得分≤1。
2.7考核列等
(1)考核得分4.5~5.0分(含4.5分)为A等
(2)考核得分3.5~4.4分(含3.5分)为B等
(3)考核得分2.5~3.4分(含2.5分)为C等
(4)考核得分1.1~2.4分(含1.1分)为D等
(5)考核得分0~1.0分为E等
2.8年终考核列等限制及调薪方式
(1)员工考核列等比例及调薪方式原则上为:
A等10%,升3级;
B等25%,升2级;
C等40%,升1级;
D等20%,不升级;
E等5%,降一级并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2)经理(含经理)以下干部考核列等比例及调薪方式原则上为::
A等3%,升2级;
B等7%,升1级。
(3)经理以上人员由办公会议讨论,总经理提议,董事长审批。
3.其它事项
(1)新进人员试用期满后,由所在部门填报《试用期满考核表》,送人力资源部作为聘任工作依据。
(2)员工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督导复查,以期公平。
篇8: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申请可以实行特殊审批:
(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符合前款规定的药品,申请人在药品注册过程中可以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是否实行特殊审批。
特殊审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其他单位不得重复申请;需要联合申请的,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新药的申请人。新药申请获得批准后每个品种,包括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
第四十七条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当采用新技术以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且与原剂型比较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提出;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第四十八条在新药审批期间,新药的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国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在新药审批期间,其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的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我国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第四十九条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应当一次性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不得自行补充新的技术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注册申请或者涉及药品安全性的新发现,以及按要求补充资料的除外。申请人认为必须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应当撤回其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重新申报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尚无同品种进入新药监测期。
第五十条申请人完成临床前研究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送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药物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申请注册的药品属于生物制品的,还需抽取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以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四条接到注册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申请人申报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第五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完成技术审评后,提出技术审评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申请生产的申报资料,并同时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报送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及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
第五十七条同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临床试验情况及有关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除生物制品外的其他药品,还需抽取3批样品,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标准复核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九条药品检验所应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通知其复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六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经审评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并告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经审评不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将审评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提出现场检查的申请。
第六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收到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核定的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同时抽取1批样品(生物制品抽取3批样品),送进行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在完成现场检查后10日内将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六十三条样品应当在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车间生产;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其样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四条药品检验所应当依据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同第五四条,同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六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生产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发给新药证书;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第六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
第六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考察处于监测期内的新药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并每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未履行监测期责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六十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检验、监督单位发现新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或者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对设立监测期的新药从获准生产之日起2年内未组织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批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生产该新药的申请,并重新对该新药进行监测。
第七十条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其他申请人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该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新药的生产或者进口,并对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新药一并进行监测。
第七十一条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
第七十二条进口药品注册申请首先获得批准后,已经批准境内申请人进行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其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其进行生产;申请人也可以撤回该项申请,重新提出仿制药申请。对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
篇9:合同结算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的区别
1.1 由合同乙方(承包方、供货方)在合同约定内容(含补充合同)全部完成后并取得工程验收合格报告(内部)或主办部门出具的履约办结书面证明后方能书面申请办理合同结算,书面申请需附结算一览表和相关结算签证资料,申明在结算申请表外无任何遗漏事项,若有遗漏即视为自动放弃结算权利。
1.2 由合同甲方(发包方、采购方)或代甲方合同主办部门负责签收结算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后告知申请人有关结算办理须知。
1.3 合同主办部门(工程项目部或项目公司工程部;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或项目公司;行政部或项目公司综合部;采购部;其他相关主办部门)接收乙方结算书面申请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合同(含补充合同)内容对申请人提出的结算事项合同内承包工作内容、实际
完成数量、履约完成时限、合同外签证增减等进行逐一核实并填制《合同结算初审意见表》并附结算申请、验收合格相关资料递交至集团公司合同造价部。
1.4 集团公司合同造价部签收合同主办部门提交的《合同结算初审意见表》和相关资料后按公司规定进行审计确认,在审计过程中合同主办部门和申请人须配合做好抽查、征询工作,合同造价部完成审计后填制下达《合同结算审核确认表》至合同主办部门。
1.5 合同主办部门收到《合同结算审核确认表》后通知申请人签署确认意见,若无异议,即可办理支付流程。
1.6 合同主办部门收到《合同结算审核确认表》后通知申请人签署确认意见,若有异议,由主办部门将无异议部分按1.5条流程oa提交《合同结算审批表》先行办理。对有异议事项与申请人进行初步协商并拿出部门处理意见提交合同结算专题会议讨论(分管领导、主办部门、合同造价部、申请人参加、总经办秘书记录),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报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篇10:办公楼管理制度办法
为创造文明、高效、有序的办公环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工作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一)仪表举止
1.着装
凡进入办公楼的工作人员着装要整洁、得体。工作时间,男同志着深色西装,扎领带,穿皮鞋,夏季(6月1日至9月30日)着制式衬衣,衣摆扎入裤内。女同志着职业装,衣装要配套、协调,长袜不准带图案,不准穿拖鞋,皮鞋后跟不得超过6公分。不准外穿背心、短裤,不准着过于暴露的服装 ,临时工作人员穿戴要求与正式工作人员一致,配发工作服的要穿工作服。
所有人员一律实行挂牌上岗,工作牌佩戴在上衣的左胸前。
2.仪容举止
工作人员的仪表仪容要以干净、整洁、庄重、大方为标准。男同志不准蓄留长发、胡须;女同志不准浓妆艳抹,发式要庄重大方,不准染彩色头发,不烫奇异发型。工作人员要注意举止端正。工作时间不准在办公室进行各种娱乐活动。
(二)公共守则
1.公共秩序
(1)不准大声喧哗,嬉笑打闹。
(2)不准吃零食,不准将各类食品带入办公楼(值班人员除外)。
(3)不准私自将办公用品带出办公室。
(4)在走廊、大厅等公共场所会客或接听电话时,不要大声讲话,以免影响他人。
(5)不允许工作时间到各办公室客串、聊天。
2.公共卫生
(1)办公楼的大厅、走廊、地面、墙面、玻璃门窗、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由专人负责。
(2)办公楼内工作人员有义务维持楼内卫生,严禁在公共场所吐痰、泼水、放置物品、乱扔纸屑和其他杂物,不准从窗户往外扔任何东西。
(3)自觉保持所在办公室内卫生,不能随手乱扔垃圾、废弃物品。
(4)保持卫生间清洁,不得在卫生间内洗头和洗涤衣物;不得将放置在卫生间的公用物品占为己有;不准将杂物倒入面盆内;便后自觉冲刷。不得在卫生间内放置个人物品。
(5)严禁将茶叶残渣倒入卫生间便池内或面盆内。
3.公用设施
(1)院内及办公楼内的各种公用设施不准随意挪动、占用。
(2)办公楼内工作人员在使用水、电、空调等设施时,要注意节约,使用后要及时关闭。如发现有设备、设施损坏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党政办,不得随意触动。
(3)不准在室内和楼道内乱贴、乱写、乱画、乱钉钉子。严禁穿有铁掌的皮鞋进入办公楼,以免损坏地面。
(4)严禁在楼道和公共场所堆放各种杂物。
(5)如将不易溶解的`物品(如胸牌、钢笔、手机、工作证、身份证等)不慎掉入下水管道内,切勿用水冲洗或自行打捞,应及时通知党政办,由其联系专业人员进行打捞处理,以免堵塞管道,造成损失。
二、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一)人员进出办公楼管理规定
1.工作时间办公楼内工作人员应佩戴工作证,没有携带工作证的请到值班室登记。
2.客人来访,应在办公楼值班室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探访的部门、人员,经电话联系有关部门和人员允许后,方可进入办公楼(特殊时期按有关规定办理)。
3.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带子女及亲朋进入办公楼。
4.需送外维修的贵重办公用品,要有相关单位的人员陪同登记后,方可带出机关办公大楼。
(二)作息时间管理规定
1.作息时间
上午工作时间:9:00—12:30
下午工作时间:13:30—17:30
2.工作日办公楼正门早晨8:50开门,下午17:40关门。除值班、加班人员从侧门出入以外,其他人员必须离开大楼;休息日加班、值班人员从侧门出入。
3.节假日、非工作时间严格登记制度。
(三)加班管理规定
1.下班后任何人不准无故滞留办公室。各单位部门未经允许不得自行留人加班。
2.加班人员不准利用加班时间约请亲朋好友前来闲聚,不准在办公楼内任意走动、游逛。
3.加班结束离开办公楼时,应及时通知门卫。
4.非工作时间严禁在办公楼内进行娱乐活动(经批准除外),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四)办公室室内管理规定
1.办公室物品应按规定摆放有序。
2.办公室内不准存放非办公用品。
3.办公桌面物品位置应摆放整齐,人员离开时应将桌面清理干净,并将办公椅摆放到办公桌中间位置。
4.严禁在办公桌和会议桌椅上刻图、写字,发现者视情节给予罚款。
5.每天下班时各办公室必须按规定关闭室内电源,熄灯、关窗、锁门等,以确保安全。
6.非经领导同意,不准在大楼内分售物品,设置经营场所,从事商业活动。
(五)禁烟管理规定
1.严禁在办公楼内会议室及楼内其他公共区域吸烟。
2.办公室内因吸烟引起报警或发现烟头无具体责任人者,由该办公室内全体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六)会议厅(室)、接待室使用管理规定
1.使用范围:大会议室、小会议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
2.使用程序:使用会议室的部门需提前到办公室登记,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如有特殊要求,需提前通知。
3.使用科室已预定会议室、若因故推迟或取消会议,应及时通知党政办以免影响其他科室使用。
4.进入会议室者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得大声喧哗、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
5.自觉爱护公共设施,不得翻转座椅,不得在门窗、墙壁和桌椅上乱刻乱画。
6.进入会议室后须将手机调至振动上,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七)就餐管理规定
1.工作人员在二层就餐要严格遵守就餐时间,维护就餐秩序。就餐时间为:
11:45-12:00为一层工作人员就餐时间
12:00-12:15为二层和值班室工作人员就餐时间
2.工作人员应当排队领取就餐盘,按顺序取饭菜。
3.机关餐厅只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就餐,不得将饭菜带出餐厅,不许带家属及外单位人员就餐,如遇特殊情况,按客饭标准收费。
4.要文明就餐、适量领取饭菜,以免浪费。
5.自己选择饭菜,经手后不得退换,同一种菜品不准取两份,以保证当天的供应。
6.餐后自觉将餐具摆放到指定地点。
7.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故意损坏餐具。不准将餐具带出餐厅。
8.餐厅内勿大声喧哗,保持良好的就餐环境。
(八)电话使用管理规定
1.办公楼工作电话由党政办统一装配。
2.在接挂电话时,要注意使用礼貌用语。通话要简明扼要,严禁公用电话私用长聊、打信息台、非公打长途电话等。重要的电话通知应有详细的记录备查。
3.自觉爱护电话设备,严禁用力触按话键和摔打话机,对人为损坏话机的,要照价赔偿。
三、公共设施使用管理规定
(一)墙壁及地面管理规定
1.各科室不得擅自在墙壁、梁、柱上凿洞、开窗等。
2.未经允许,不得在会议室、走廊、楼梯间、电梯及办公楼外墙悬挂粘贴图案、文字及其他物品。
3.未经允许,不得在内外墙壁的表面及公共部位的地面布设管线。
4.严禁在墙壁、地面、门窗表面乱刻乱画。
(二)电器使用管理规定
1.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本室内电器运行情况。
2.办公楼内所有电器,除规定不间断运行外,均需在下班后切断电源。
3.如发现办公楼内使用电器(包括电源线、开关等)出现故障,不得擅自拆修,必须及时报党政办,由专业人员处理。
4.办公楼内未经允许严禁使用各种取暖电器、电热水壶、大桶水、电风扇。
5.档案室、库房等除湿机连续开机不得超过2小时,下班后必须关机,节假日不得开机。
(三)停车区域使用及安全管理规定
(1)办公车辆需自觉在指定位置停放,不得在大门前停放、维修冲洗车辆。
(2)禁止机关工作人员私家车在门前停放。
(3)对外来办事的社会车辆,有关工作人员应给予疏导。
(4)门卫要及时劝阻,不准任何车辆停放大门前。
四、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一)安全保卫规定
1.进出办公楼人员应接受值班人员和门卫的询问和检查。
2.严禁在办公楼内乱拉电线,焚烧纸张。
3.非本职人员,严禁进入办公楼电器设备间。
4.办公楼内严禁存放大量废旧纸张,应定期按规定统一处理。
5.财务科室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管理资料和现金等。
6.严格开关窗规定,严禁将身体探出窗外。
7.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按时交接班,尽职尽责。
8.发现可疑人员、不安定因素及发生事故案件时,应及时上报并保护好现场。
10.下班离开办公楼时应关好门窗,锁好文件资料柜,切断电源、水源。
(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
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办公楼。
2.易燃易爆物品主要是指易燃易爆物的固体、液体、气体及贮有前述物品的容器及器具,包括用于贮存前述物品的空容器器具,如煤气罐等。
3.不得将一次性打火机、手机等放在窗台等日光能长期曝晒的地方,以免引起爆燃。
4.不得将报纸杂志等易燃物品堆积在离热源、电源较近的地方,以免引起火灾。
(三)紧急情况报告办法
1.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办公楼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任何人发现险情都有义务及时报告,争取时间,减少损失。
2.发现火情应冷静判断火情性质,对能够自救的可就近利用一切手段灭火,同时通知党政办。对难以自救的火情,须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在报警电话中应尽可能的将失火地点、燃烧物质、火势大小等情况报告清楚,以便于消防部门迅速赶赴现场,控制火情。
3.发现房间被盗或有可疑人员出入,应留住可疑人员,并立即报告值班室,协助解决防止问题发生。
4.遇到管道破裂等其它紧急情况,办公楼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办公室和有关领导报告,不得视而不见或贻误报警。
(四)紧急情况处理办法
1.盗窃
发生盗窃案件,应及时报告值班室,保护好被盗现场,除在外围现场设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外,应重点保护好犯罪分子经过的通道、爬越的窗户、打开的箱柜、抽屉等。
2.停电停水
发生停电停水事件,各科室应及时通知党政办排除故障,保持正常工作秩序,且不可惊慌失措,私自乱拆乱动电线、电闸、水闸。
五、其他规定(待补充)
本规定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篇11: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制度
1、绩效考核是在必须期间内科学、动态地衡量员工工作状况和效果的考核方式,透过制定有效、客观的考核标准,对员工进行评定,以进一步激发员工的用心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基本素质。
2、绩效考核使各级管理人员充分了解员工的工作状况,透过对员工在考核期内的工作业绩、态度以及潜力的评估,充分了解其工作绩效,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薪酬调整、股权激励、人事变动等激励手段。
第2条、绩效考核作用
1、了解员工对组织的业绩贡献。
2、为员工的薪酬决策带给依据。
3、为员工的晋升、降职、调职和离职带给依据。
4、了解员工对培训工作的需要。
5、为人力资源部规划带给基础信息。
第3条、绩效考核原则
1、公开的原则,即考核过程公开化、制度化。
2、客观性原则,即用事实标准说话,切忌带入个人主观因素或武断猜想。
3、反馈的原则,即在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务必反馈给被考核人,同时听取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的意见,对考核结果存在的问题做出合理解释或及时修正。
4、时限性原则,即绩效考核反映考核期内被考核人的综合状况,不溯及本考核期之前的行为,不能以考核期内被考核人部分表现代替其整体业绩。
第4条、绩效考核时间安排
绩效考核包括月度绩效考核、季度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
1、月度绩效考核适用于勤务系列、技术系列(不含副总工)、管理系列的主管人员(不含销售人员)。
2、季度绩效考核适用于副总工、各部门经理、副经理和主管(不含销售管理人员)。
3、年度考核:适用于本制度适用的所有人员。
第5条、考核小组组成
1、组长由总经理担任,负责提出年度绩效考核总体要求。
2、副组长由分管人力资源副总经理担任,负责监督考核过程并负责处理考核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3、执行组长(负责日常业务的执行)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担任,负责组织安排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各岗位做绩效考核。
4、组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按时完成对直接下属的绩效考核,指导并监督本部门绩效考核工作的开展。
5、人力资源部作为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各部门考核结果并统一备案。
第6条、考核小组职能
1、成立考核小组是为了组织、实施、监督绩效考核工作。
2、小组成员负责按时完成对适用于副总工、各部门经理、副经理和主管(不含销售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指导并监督本部门绩效考核工作的开展,审查批准分管部门的考核结果。
3、考核小组不定期抽查部门考核结果,并针对不合理的考核结果及时提出推荐并纠偏。
4、负责修正公司现有考核制度与考核实际状况可能存在的矛盾,从而使绩效考核制度简明有效并易于操作,最终提高被考核人的工作业绩。
5、负责处理考核过程中被考核人的申诉工作,以确保绩效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范文
篇12:《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制定了《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存:
(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交存;
(二)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不超过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
业主交存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
违反前款规定,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物业权属登记。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一幢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0%时,该幢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证明,可由业主及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业主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70%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但业主大会另作决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代办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商业银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按幢、按户设置明细账目。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自存入专户之日起记账到户,结息到户。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和金额,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存。逾期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账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部分,扣除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费用外,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增值部分。
第十五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尚有节余的,应当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
业主转让物业时,未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物业转让手续。
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第四章使用
第十六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
1、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
2、户外墙面因损坏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
3、整幢楼外檐面层脱落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的;
4、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整体修缮的;
5、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工程。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1、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需要整体修复的;
2、整幢楼或者单元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3、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新、改造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20%的;
4、电梯需要整体更新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20%的;
5、二次供水及消防水泵等因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6、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7、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的下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二)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实施物业管理并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对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通过后实施;对部分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通过后实施;
(二)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通过后实施;
(三)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区域居民委员会组织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通过后实施。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后,方可表决。
第二十条发生危及物业安全以及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预先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拨付,再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全体业主按照其所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用于整幢楼或者单元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整幢楼或者单元业主按照其所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材料;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
(三)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名册;
(五)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2日内进行核实,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向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复核。业主委员会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领取、使用、保存和核销,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接受其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保存、核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减免业主应当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取、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三)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公有住房出售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办法施行前,没有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原规定的标准补交,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住宅小区外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篇13:住院病历安全管理规定培训小结 住院病历管理办法
1.校长要做到“五清楚”:
一是对每天迟到、早退、旷工(或旷课)的教师或学生的原因,去向必须清楚;
二是对学校校舍、校车、设备设施是否有安全隐患必须清楚;
三是对学校师生食堂、校内小卖部食品卫生安全情况必须清楚;
四是对校园周边不利于学生安全和健康的交通、摊点、“两室三厅”等环境情况必须清楚;
五是对学校制订的安全制度规章的落实情况必须清楚。比如:门卫制度是否得到落实,门卫是否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外来人员进入校园是否询问并登记,晚上校门是否上锁等等。
2.分管安全副校长要做到“五落实”:
一是对具有安全隐患的无帮旷课情况必须进行调查落实;
二是对住宿生晚上无帮不按时就寝及夜不归宿的学生进行调查落实;
三是对食堂、小卖部的食品的进货渠道和质量检验手续是否守备进行落实;
四是对教师反馈办公设施、活动设施、水电等安全隐患及时处理落实;
五是对心理不健康、行为有异常的学生要及时调整和处理落实。
3.值周、值日校级行政人员做到“五必查”:
一是对师生缺岗情况每日必查:
二是对课余、午休就寝,课间期间学生违纪易导致安全隐患的必查。如做危险游戏、推搡、追赶、打闹、手持凶器、危险物品等;
三是对门卫登记的来往校外人员情况必查;
四是对食堂的饭菜质量、卫生情况、学生就寝纪律、就寝人数必查;
五是对学校办公设施,活动设施、水电设施安全状况必查。
4.班主任要做到“五做到”:
一是每天坚持做到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
二是对迟到、早退、旷课的学生做到了解原因、跟踪调查,家校互通,做好转化工作。
三是对单亲、留守儿童、孤儿、身体有疾病学生及学困生、贫困生要做到细心关照;对心理不健康的、行为异常、有违纪前科的学生要特别关注,要做好心理矫正和疏导工作;
四是做到每日对本班学生带有危险物品进行收缴并进行严厉教育;
五是对寝室、教室的安全设施做到每日必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报告。
5.教职工做到“三禁止”:
一是所有教职员工要关心爱护学生,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凡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是对学生打架斗殴和校外人员到校内滋事生非等安全隐患,禁止不闻不问、袖手旁观,因不及时加以制止和报告造成后果的,追究第一现场人的责任;
三是在上课期间,课任教师是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禁止以任何理由让学生停课、离开教室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凡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当事人承担。
篇14:类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使人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更能有效的约束员工的行为规范,充分的调动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升人员的自身的素质。到达人人都能按章办事,按制度行事。对员工的所作所为有章可循。特制定此制度。
一、所有人员必须在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框架内做事,不可超越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不论是当地员工还是中方员工,都必须要遵守。否则按照制度对违纪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员工应严格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并能够按照规定时光内安全高效的完成下达的任务。如果拖延时光或不能够在时光内完成任务,算误工。在工作期间严格正规操作,杜绝违章、严守劳动纪律。凡在此期间违章、违反劳动纪律、出现质量问题、工作延误问题,将受到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扣除相应比例的考核工资或工时。
三、在工作职责内所有员工必须要尽职尽责,不能够产生依靠、等、靠的思想,对于在自我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能够尽心尽力,或玩忽职守造成工作被动或生产任务延误。当事人必要承担全部职责,在内部写出检查并直接影响当月的考核工资或工作小时。
四、技术管理干部必须要起到技术带头作用,在技术上积极主动的解决问题,必须要深入现场解决现场出现的技术难题,带领维修人员进行技术攻关。同时要对现场维修情景必须要做到心中有数,对车辆技术状况要了如指掌,如果现场出现问题无人问津或车辆进场不能够及时出场,技术员负主要职责,算为失职行为。扣除当月考核工资的20%。
五、管理干部必须要对每一天的工作作出计划,进行工作安排,对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因工作无计划、无安排,无监督,造成部门工作混乱、滞后,管理干部要主要职责,算管理干部不负职责,要对管理干部进行警告,连续出现同类问题,要对管理干部进行处分或经济处罚。视情节扣除当月考核工资的10-80%。
六、维修人员要严格执行管理人员下达的各项指令,要无条件、不折不扣的执行,不得延误,如果因无故延误工作或不理解工作而造成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影响到生产,则有当事人负全部职责,算违令和不服从安排。要在部门内做出检查或理解处罚。
七、现场管理负责人必须对全班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班组人员的安全、表现、效率、劳动纪律全面负责监督。班组的工作进度,维修质量,工作的安排,必须要督促,检查。如发生安排工作不合理影响工作进度,或班组人员拖延时光,视而不见导致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则有现场管理负责人负主要职责。扣除当月考核工资的30%。考勤必须要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要严肃处理,如出现遗漏而造成人员工资损失,损失金额由现场管理负责人承担损失。班组人员的劳动纪律有班组负责人负责检查、监督。要做好班组人员倒休交接班制度,工作期间的人员的请销假制度,并严格照规定执行。
八、被推选的当地班组管理人员,必须在遵守《班组长岗位职责》前提下履行自我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执行现场管理负责人的各项指令,负责对本班组的工作安排,人员管理。要对本班组的工作进度、维修质量、现场安全、劳动纪律进行监督检查。
2、班组长首先要起到带头模范作用,带领班组人员优质高效的完成任务。如不能够积极主动的带动本班组人员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出现消极怠工的现象,班组长负主要职责,要对班组长提出警告,并对其记录签字,直接影响班组长的当月工时。连续出现两次此类现象,直接扣除班组长本月班组长津贴。
3、如牵头挑起班组人员无理取闹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造成生产停顿,直接撤销班组长职务,扣除当月班组长津贴,并做出深刻检查,严重者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4、如出现本组内部维修质量,班组长负班组管理职责,轻者未造成损失的对班组长提出批评,并要求写出质量保证书。对于造成损失的损失在50美元以内的扣除单月班组长津贴;损失在50美元以上200美元以内的,扣除单月班组长津贴并岗位工资降一级。
5、如损失更大直接撤销班组长职务,扣除单月工资的20%,扣除津贴。情景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6、现场人员的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纠正,班组长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初次提出批评,限期整改。连续出现2次直接扣除班长津贴,严重者撤销班长职务或解除劳动合同。
篇15:车辆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节约公司公务用车费用开支,提高公务用车的效率,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务车辆为公司现有的:
l ××商务车一辆
l ××××商务车一辆
l ××轿车一辆。
第三条 对司机的要求:
1. 公司车辆应用于公司处理公务事宜,驾驶员未经行政部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练习驾车;
2. 司机应爱惜所驾车辆,由于驾驶不当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3. 驾驶人员在没有出车任务时,应在司机办公室待岗,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条 车辆用油管理要求:
1. 行政部按每月核定的出车公里数购买油卡,油卡由行政部办公室管理,司机加油时需要登记后领取油卡。不得无卡加油,特殊情况应通知行政部后方可加油,且无卡加油的次数不得连续超过两次;
2. 司机因公出差需在途中加油时,应提前告知行政部,回公司后应及时提交部门审核及报销;
第五条 车辆维护管理:
1. 所有车辆由公司统一安排定期检修、保养。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否则费用自付;
2. 需要维修的车辆,由司机提出申请,经行政部批准后在公司指定得维修站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财务划帐转拨,不予支付现金;
车辆使用规定
第六条 行政部安排用车应按照使用者重要性来安排优先级,派车必须首先考虑优先等级高的人员用车。下级申请用车必须在确认优先等级排在其之前的人员无用车需求,方可出车。
第七条 具体关于每辆公务用车驾驶员、使用范围及使用权限优先级的规定如下:
1、××商务车:
l 驾驶员:
u 第一驾驶员:×××;
u 第二驾驶员:×××
l 用途:主要用于每日接送董事长、总经理等公司高层领导上下班和到机场、火车站、宾馆等地接送公司重要客人、外宾朋友及上级领导等
l 服务对象优先级:
u 董事长、副董事长
u 总经理、 VP
u 重要客户
u 政府要员
u 投资人
2、××轿车:
l 驾驶员:
u 第一驾驶员:×××;
u 第二驾驶员:×××
l 用途:到机场、火车站、宾馆等地接送公司重要客人、外宾朋友及上级领导等;接送公司高层或技术人员出差到乘车、乘机地点接送及外出办理公司日常事务;
l 服务对象优先级:
u 公司重要客户;
u 政府要员
u 投资人
u 董事长、副董事长
u 总经理、 VP
u 技术人员
3、××××商务车:
l 驾驶员:
u 第一驾驶员:×××
u 第二驾驶员:×××
u 第三驾驶员:×××
l 用途:主要用于接送往来客人,技术人员外事工作及因出差至机场、火车站;公司日常外出办理事务、采购物品或经行政部批准的全公司性的或部门组织的职工有关活动用车。
l 服务对象优先级:
u 公司客户
u 技术人员
u 员工集体活动
u 行政外出采购人员
第八条 公务用车的审批制度。
1. 除附录Ⅰ所列的固定性出车之外,员工如需用车,应提前一天至行政部填报派车单(见附录 II),司机凭行政部门签字批准后的派车单方可发车。如确有紧急情况可以当天填报派车单出车;
2. 公司内部用车应由行政部统一调度,车钥匙统一放在前台进行保管,非固定性用车发车之前和返回之后需要到前台进行登记。除非特殊情况,每晚钥匙必须归还至前台。
3. 用车人必须让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并做返回登记;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行政部门,并说明原因;
4. 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司机和车辆出车。董事长、总经理用车必须告知行政部门;其他员工需要用车,如驾驶员未接到经有关部门的派车单不准出车。
第九条 因私用车规定:
1. 员工因私用车不能影响和妨碍公务用车;
2. 员工私人用车收费标准为 1 元/公里,公里数核算自出车库地至回库地之实际距离,所收取费用补充到当月邮费预算中
3. 员工在因私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十条 管理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关未尽事宜,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篇16: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修正版
为规范城市更新活动,修订了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以下是修正后的条例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规定的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区域,根据城市相关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整治、改建或者拆建。
城市更新包含整治类、改建类和拆建类三种类型。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市建成区依照本办法规定,可列为城市更新区域,实施城市更新:
(一)危房集中或者建筑物不符合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需要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的;
(三)环境恶劣,妨害公共卫生或者社会治安的;
(四)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低效落后,需要进行功能转换或者产业转型升级的;
(五)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城市更新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公益优先、利益共享,文化传承、绿色低碳,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城市更新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以城市更新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城市更新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申报、实施。
鼓励有社会责任、有品牌、有实力、有经验的开发企业实施城市更新项目。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八条 本市建立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协调机制,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区政府作为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依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结合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明确目标、责任,积极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并对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管理。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市本级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土地管理政策,以及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全市层面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第十条 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
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国土执法、林业执法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严格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二条 市、区政府应当积极争取和利用国家政策性资金和贷款,引导金融机构探索新模式、新产品,保障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十三条 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建立诚信体系,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信用记录信息进行管理和依法公布。
第十四条 市城市更新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应当根据职能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一节 城市更新规划
第十五条 实施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城市更新目标与责任。
第十六条 市规划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单元规划编制和城市更新计划制定。
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并与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明确全市城市更新的重点区域及其更新方向、目标、类型、时序、总体规模和更新策略。
区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辖区范围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第十七条 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综合考虑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结合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和产权边界等因素,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二)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绿地绿线、历史文物保护紫线、水域岸线蓝线、公共服务设施橙线、道路红线、城市基础设施黄线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
(三)符合相对成片的要求,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相对完整;
(四)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括多种城市更新类型。
第十八条 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时涉及下列情形的,依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不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二)除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外,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三)未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的前提下,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进行置换,与补公用地整合使用;
(四)旧工业区及其异地配套的生活用地可作为一个更新单元统一规划建设;
(五)香洲区城中旧村应当整村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本办法所称城中旧村,是指在我市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保留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补公用地,是指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不计入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十九条 编制、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制定城市更新单元的规划指引,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当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和规模。
第二十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要求制定,由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区应当在现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分区规划确定的各项要求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应当由市规划部门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应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更新项目的具体范围、更新目标、更新方式和规划控制指标;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产业方向及其布局;
(三)城市更新单元概念性布局规划及单元城市设计指引;
(四)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及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内容的衔接说明;
(五)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或者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应当补充公共服务设施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城市更新经济评估等技术报告;
(六)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但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补充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七)文物、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和城市文脉资源的保护方案以及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评估;
(八)其他应当予以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因用地整合的需要,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的补公用地可以在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范围内进行等用地面积异地置换,整合集中。
因规划需要,补公用地超出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进行异地置换的,应当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鼓励在人口集聚的更新区域减少住宅功能,向城市人口密度低的区域覆盖建设指标。
第二十四条 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权益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形成申报主体,由申报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程序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程序,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予以审批。
本办法所称申报主体,是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申报单位。
第二节 城市更新计划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更新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制定城市更新中长期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批和实施情况,制定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包括申报计划和实施计划。
申报计划应当包括更新单元范围、现状建设情况、更新方向、更新类型、实施方式、补公用地规模、投资总额等内容。
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更新单元范围、更新类型、规划设计条件、实施方式、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开工时间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实施主体,是指项目各项建设手续的申办单位。
第二十七条 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市城市更新部门上报下一年度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市城市更新部门对各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进行汇总,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实施后,实施主体应当按程序制订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区城市更新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更新部门备案。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单元内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投资计划、建设进度安排、搬迁补偿安置措施、监管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更新部门对区城市更新部门申报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汇总后,纳入城市更新实施方案项目库。
第三十条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机制,符合条件时可以随时进行申报,批准后及时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项目库。
第三十一条 区城市更新部门对城市更新实施方案进行动态监管,对已竣工验收的城市更新项目,核实后报市城市更新部门调整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项目库。
第三十二条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自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签订土地出让协议,或者超过土地出让协议约定的开工时间一年仍未开工,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报原批准机关撤销城市更新优惠政策,调整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项目库。
被撤销规划条件和城市更新优惠政策的,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用地更新单元规划申报等事项。
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
第一节 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三十三条 整治类城市更新是指对更新单元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环境进行更新完善,以及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和修缮翻新等,但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
第三十四条 鼓励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老旧小区实施综合整治更新,全面提升宜居水平。
老旧小区整治更新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式包括:
(一)权利主体实施:由更新单元范围内的权利主体申报、实施。
(二)政府组织实施:因城市规划和管理需要的,由镇街组织实施。
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纳入改建类、拆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范围的,与改建类、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一并申报和实施。
第三十六条 采取权利主体实施的,应当形成更新意愿后方可申报和实施。
城市更新单元内建筑物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应当取得该主体同意;共有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启动。
城中旧村整治的,应当经居民大会、村民大会或者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表决,并获得占全体成员或者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启动。
第三十七条 采取政府组织实施的,应当征询更新单元范围内相关权益人意见。
第三十八条 整治类更新项目的费用依法由区政府、权利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共同承担。
涉及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市容环境的,区政府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第三十九条 整治类更新项目一般不加建附属设施,因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建筑节能和消防安全等规范的要求。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仓储部分和辅助部分的功能用房;
(二)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公共用房和服务用房的功能用房;
(三)符合《旅馆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公共部分和辅助部分的功能用房。
第四十条 整治类更新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后,方可实施整治。
依法应当办理有关建设、环保、水务、消防等许可的,实施主体取得许可后方可实施整治。
第二节 改建类城市更新
第四十一条 改建类城市更新是指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宗地为单位,对更新单元内已确权登记的原有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并可在不全部拆除的前提下进行局部拆除或者加建。
涉及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的,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改建类更新项目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功能和产业布局规划,优先满足增加公共空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改建类城市更新:
(一)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
(二)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改建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三)危险房屋或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建区域内的建筑物;
(四)改建后不符合城市景观、公共安全、建筑结构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或者无法满足相关配套要求的;
(五)未经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所;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得改建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改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式包括:
(一)权利主体实施:由更新单元范围内的权利主体申报、实施。
(二)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通过征收、收购等方式对建筑物进行整合、收储并通过公开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实施,或者成立、授权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
改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纳入拆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范围的,应当与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一并申报和实施。
第四十五 条实施改建类城市更新,应当形成更新意愿后方可申报和实施。
城市更新单元内建筑物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应当取得该主体同意;共有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的,应当经全体业主同意。
第四十六条 改建类更新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规范和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的条件下,可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合法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建筑密度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其中,加建附属设施的,增加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原合法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不大于一千平方米,且总占地面积不超过原合法基底面积的百分之十、不超过二百平方米的,由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提高项目容积率或者变更规划功能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七条 改建类更新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后,方可实施改建。
改建类更新项目应当按照程序规定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施工许可和规划条件核实、房地产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三节 拆建类城市更新
第四十八条 拆建类城市更新是指通过对城市更新单元内原有建筑物进行拆除并重新规划建设的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第四十九 条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式主要包括:
(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包括更新单元内的单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或者多个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其中一个权利主体后由其实施;
(二)市场主体单独实施: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非原权利主体的单一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
(三)合作实施: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与非原权利主体的市场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形成单一主体合作实施;
(四)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通过征收、收回、收购等方式对更新单元内的用地进行整合、收储并通过公开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实施,或者成立、授权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
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自行实施方式进行城中旧村改造的,应当成立单项房地产开发全资子公司实施。涉及该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的,应当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处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市场主体单独实施或者合作实施方式进行城中旧村改造的,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
第五十条 实施拆建类城市更新,应当形成更新意愿后方可申报。
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应当取得该主体同意,共有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权利人同意。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启动。
城市更新单元包含多宗已供建设用地的,符合本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的,用地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更新单元范围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二。
城中旧村拆除重建的,应当经居民大会、村民大会或者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表决,并获得占全体成员或者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启动。
第五十一条 拆建类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除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供建设用地的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一万平方米,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二)应当划定拆除范围、重建范围和补公用地,可根据需要划定规划保留范围;
(三)补公用地应当不小于三千平方米且不小于已供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相关规定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拆除范围,是指需拆除地上原有建筑物的区域;重建范围,是指按照城市规划实施的项目建设区域;规划保留范围,是指未纳入拆除范围、按照城市规划予以保留的改建类或者整治类建筑物区域。
城中旧村和老旧小区拆建更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已供建设用地的用地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划定城市更新单元进行拆建类城市更新,但应当就单元范围、拆除范围、配建要求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和说明:
(一)旧工业区改造为科技孵化器等市政府鼓励发展的创新型产业项目;
(二)位于海岛的城市更新项目;
(三)城中旧村更新项目;
(四)其他因公共利益需要拆建的项目。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三项应当依据规划的需要提供适量补公用地,或者提供不少于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十的建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具体补公用地的面积和规划功能、建筑功能等要求在更新单元规划条件中确定。
第五十四条 拆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由单一权利主体进行申报和实施。
更新单元范围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形成单一主体:
(一)权利主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
(二)权利主体与实施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被收购方收购。
城中旧村更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单一权利主体进行申报。
第五十五条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有偿、合理的原则,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回迁房屋的面积、地点和登记价格,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相关事项。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对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后附着于原房地产的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作出约定。没有约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由实施主体承担。
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将已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区城市更新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拆建类更新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实施拆建。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实施项目开发建设。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但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银行贷款抵押或者预售。
第五十七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独立占地的补公用地项目,或者位于已批准动工建设的更新项目周边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优先安排,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实施。相关部门可以委托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代为建设,在建设完成后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将产权移交政府。
第五十八条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完成后,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产业准入进行监管,保证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产业导向落实到位。
对于享受市政府鼓励产业政策的更新项目,实施完成后实际进驻的产业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属于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章文物、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城市更新单元内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
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时,应当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求,不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改变与不可移动文物原状直接相关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保证不可移动文物的完整。
第六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六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城市更新单元内能够体现城市历史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征的街区、建筑进行普查,并依据普查结果,制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录,征求区政府的意见,经市城市规划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并依法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需要调整、撤销的,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城市规划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后,依法报批。
第六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对纳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范围已批准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档案。
第六十三条 城市更新单元内存在批准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在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时,应当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经市城市规划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建造必需的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
禁止改变院落布局、街路格局和景观环境进行建设活动。
禁止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建筑或改变历史建筑的肌理和尺度。
第六十五条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不得改变历史建筑周边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六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空调、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经批准设置的,应当与建筑立面相协调。改建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栋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
第六十七条 对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应当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经市城市规划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市政府批准后,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市规划部门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六十八条 在实施异地保护、拆除历史建筑作业过程中,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等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档案资料报送相关档案机构。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从历史建筑上拆卸的构件进行鉴定。属于文物的,按照文物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六十九条 按照规划要求,城市综合服务体单独编制更新单元规划的,可以按照如下比例配置公共租赁住房等住宅:用地规模八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配置;用地规模五万平方米以上、八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用地规模给予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配置:
A:配置比例。
B: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已供用地总面积,五万平方米≤B
更新单元原用地范围内含住宅功能的,应当在用地规模中将该住宅用地予以扣除。
配置住宅中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不得少于住宅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建成后产权应当无偿移交政府。
第七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营造宜居环境,改善能源结构,推广中水和雨水利用,加强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等多种途径,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第七十一条 规模较大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分期实施。
城市更新项目分期实施的时序、规模等规划控制指标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规划许可文件规定。
分期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在项目首期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用于安置回迁业主的建筑。
分期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需要进行建设用地分割、合并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十二条 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对具有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情形的区域进行拆建类城市更新的,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征收。
第七十三条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两年后,仍因搬迁谈判未完成等原因未能确认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的,政府可以依法进行征收。
第七十四条 因单独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利益需要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置换或者收回的方式调整,纳入土地储备。
除依法应当收回的外,市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土地使用权收购,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向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收购。
旧工业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商业建设的,应当采取由政府收购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但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承接城市更新项目异地转移住宅建筑指标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涉及商品住宅开发的城市更新项目,除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外,应当按规定予以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无偿归政府所有。
在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较低的区域,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可以按照配建要求、同类房屋市场评估价向政府缴交相应费用,由政府统筹异地建设。
第七十六条 城市更新中由实施主体建设并将建成后的产权无偿移交政府的,该部分建筑面积不计收地价,但应当完成装修、验收,达到可交付使用的标准。
第七十七条 被依法鉴定为危房、需要拆建的单栋或者零散建筑,但无法按照相关要求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依据城市危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接受处理后,方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又不属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应当根据本市有关房地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相关规定完善手续后,方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
第七十九条 在城市更新实施计划公告后,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不得作为经营性场所,规划保留的整治区域及特殊情况的除外。
相关企业应当结合项目实施,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或者地址变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城市更新意愿的调查和征集、土地及建筑物核查、城市更新计划申报、城市更新规划编制与审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申请等城市更新活动中,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侵害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行贿等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十二条 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20日起施行。20xx年10月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施行的《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同时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11月17日
篇17:安全检查管理规定明确了 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1、对矿党政的决策部署执行落实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2、规程措施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与现场脱节,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3、各级带(跟)班领导干部没有严格执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尽责”规定,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4、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违章截短锚索的;掘进工作面随意加大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5、不执行矿责令停产整顿,继续生产作业的。
6、无计划、无措施贯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8、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处红外线闭锁、生命探测仪、拉线急停,皮带机、猴车拉线急停不起作用,未采取相关措施安排继续运行的。
9、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矿检查一年内发现3次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
10、小巷运输巷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未按期组织整改,继续运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组织验收进行拆安的。
12、因主观因素,造成主扇停风30分钟以上事故的。
13、排放瓦斯各级干部未到现场指挥,出现 “一风吹”或排瓦斯流经区域没有停电撤人;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
14、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
15、上级组织的检查中一次发现3人以上无证上岗的。
二、安全操作红线
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致使风流短路的。
2、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3、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4、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5、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
6、不设警戒进行放炮,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和“一炮三检”制度的;火工品丢失的。
7、井下及井口附近20m范围内、地面瓦斯区域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8、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鸡爪子、羊尾巴、明头的;电器设备各种保护装置失灵、不齐全、不完好的。
9、超控顶距作业的。
10、不支护临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11、掘进机急停装置失效、采煤机与工作溜不闭锁的。
12、清理皮带机头、机尾浮煤不停电闭锁开关的。
13、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牵引区撤人设警戒”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运输大巷人车追尾的;小巷运输未挂保险绳、车尾巴以及超挂车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14、安监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安全检查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15、在井下吸烟、带明火的。
三、考核处理
对于触犯红线的副队级以上干部,给予免职处理;对于触犯红线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罚款10000---20xx0元。
四、本暂行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订完善权属矿安全委员会。
篇18: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规定
稽查案卷立卷时,卷内资料一般按下列顺序排列:
一、税务文书部分。税务文书部分的资料按照文书形成的流程环节和时间顺序排列。有正文和原稿的文书,应正文在前,原稿在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列在本部分文书的最后。主要税务文书按下列顺序排列:
(一)选案类
1、稽查任务通知书(一户一书);
2、举报资料(举报案件处理单、举报信件摘录单);
3、转办资料(转办案件资料及批件);
4、上级交办资料(交办案件资料及批件);
5、协查函件;
6、选案类其他稽查文书。
(二)实施类
1、税务稽查报告或税务稽查结论;
2、终止税务稽查报告;
3、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4、立案审批表;
5、稽查延期审批表;
6、税务检查通知书;
7、税务检查专用证明书;
8、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
9、调取帐簿、资料清单;
10、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
11、冻结存款通知书;
12、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1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审批表;
14、查封(扣押)证;
15、查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16、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17、阻止出境通知书;
18、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19、实施类其他文书。
(三)审理类
1、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书(或重大、疑难案件审理报告);
2、审理报告(或重大、疑难案件初审报告);
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4、听证程序中有关听证笔录等材料;
5、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
6、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7、补证、退查通知书;
8、稽查审理延期审批表;
9、稽查审理工作底稿;
10、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11、审理类其他文书。
(四)结论类
1、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3、税务稽查结论;
4、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5、税务案件立案侦查通知书;
6、税务案件移送书;
7、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8、结论类其他文书。
(五)执行类
1、执行报告;
2、税款、罚款、滞纳金等入库凭证或复印件;
3、延期入库审批表;
4、调整帐务凭证复印件;
5、限期缴款通知书;
6、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7、扣缴税款通知书;
8、冻结存款通知书;
9、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10、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11、纳税担保书;
12、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13、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审批表;
14、查封(扣押)证;
15、查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16、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17、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18、拍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
19、拍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20、阻止出境通知书;
21、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
22、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申请书;
23、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24、执行类其他文书。
二、证据材料部分。证据材料部分的资料原则上按稽查报告中实施内容的顺序排列,稽查工作底稿、证据复制(提取)单等证据材料;对当事人、证人的陈述、询问笔录,应将当事人最后一次综合性笔录排列在前,其余的分对象按时间顺序排列。主要证据材料部分按下列顺序排列:
(一)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二)进(销)货帐户、凭证复制、复印件;
(三)存款帐户资料复制、复印件;
(四)证据复制(提取)单;
(五)其他证据复制、复印件;
(六)现场检查记录;
(七)技术鉴定书;
(八)询问笔录;
(九)当事人自述或书面申辩材料;
(十)证人证言;
(十一)有关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十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十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十四)自然人或无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十五)其他证据材料(包括物证、视听资料、基本情况等)。
三、备考材料部分。主要备考材料部分按下列顺序排列:
(一)卷内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拓展案件情况;
(三)大要案上报材料;
(四)案件公告、媒体报到的材料;
(五)税务稽查建议书;
(六)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篇19:QQ群管理实施办法
00后中使用QQ的用户已占到73%,QQ是00后最主要的社交工具。
想要通过移动互联网辅助教学,作为老师的你就需要认真运营QQ、微信群!
为什么需要运营?
一个学生,每天不仅需要到QQ空间晒自拍、还要和闺蜜讨论别人的小八卦......
还要时刻盯着手机屏,一旦男神发个说说,就火速点赞。
一个家长,每天面对着各种工作群、校友群、亲友群、家长交流群…
还需要时刻关注,一旦领导发个信息,就立马进去鼓掌。
而你建的群,很可能已经被设置“不提示消息,只显示数目”。。。
那我们该如何做一个对学生和家长有用的群呢?
增加学生(或家长)的代入感:
明确学习型组织的使命
——————————————
增加学生(或家长)的参与感:
设计角色、活动
——————————————
增加学生(或家长)的成就感:
明确目标、回归到课堂中给学生赞同
————————
增加学生(或家长)的代入感:
明确学习型组织的使命
我看到我们老师建的群名字是这样的:
这个名字在学生刚开始加进来的时候会有兴奋点,但兴奋是不能持久下去的。
一个组织想要长久发展,必须要有很强的使命感作支撑。
第一步:描述使命,我们需要通过【描述场景】的方法来命名群,来表达我们这个组织的使命,比如我加了一个【每天不跑步就会死】的微信群,每天大家上微信打卡,把自己今天跑步的公里数发上去。
因为群名具有场景感,所以每次我打开微信,在聊天列表中看到这个群,就会提醒我赶快去跑步。
第二步:量化使命,“用征服天空的雄心,征服大地”“登上人生巅峰”“国家兴亡,匹夫有责”这样的使命讲给学生就属于典型的【没说人话】,学生根本不知道你要做什么。所以,使命传达必须要通过量化的指标来进行,才能够真正的实施。
大家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法:
方法1:量化目标
一学期背下1500词!
我们在群刚开始建立的时候,就要跟每个同学明确我们学习型QQ群建设的使命。在确定使命时,我的意见是增加学生的参与感,比如我们可以问一下学生:“大家有信心在1个学期背下多少个英文单词呢?”
这样通过与学生互动,让学生在群里先拥有参与感,以后同学们在执行这个使命的时候才能有干劲,这是组织建设开始的第一步。
方法2:量化时间
每天早起30分钟做2道数学题!
很多老师在课后就找不到学生了,经常会出现第二节课上课时,一半的学生不仅作业没做,甚至还有学生连讲义都没带的情况。不过现在好了,利用QQ群,我们终于可以在课后抓到这些熊孩子们了。
你可以设定一个每天早起30分钟做题的目标,一天只做2道数学题,你在群里直接分享答案和解析,让孩子在上学的路上就可以利用碎片化的时间进行理解。如果你真的带孩子们这样坚持一学期,效果一定会出乎你的意料的。当然,这个方法最满意的肯定是家长,但前提是你得每天坚持早起陪着学生们!
方法3:量化行为
每周有针对性的鼓励孩子一次!(家长群)
我接触的家长大多不知道如何正确地表达鼓励,可他们在批评孩子的时候却可以滔滔不绝。。。
在家长群,我们可以鼓励家长针对孩子学习中真正的进步,有针对性地进行表扬。比如,针对孩子的这两次考试成绩,我们可以在群里先跟家长分享下每个学生的试卷情况,比如一个孩子的分数尽管降低了,但是我们通过仔细分析他的试卷,发现他因为粗心马虎而丢失了本应该能轻松得到的分数,但是有两个较难思路的难题做了出来。
此时,我们就应该在群里鼓励家长本周有针对性地就表扬孩子“做题思路有创造性”。这样孩子就会意识到自己的优点,同时也会知道自己哪儿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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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学生(或家长)的参与感:
设计角色、活动
我们上课前要让班长喊起立,学生集体喊“老师好”。校长开会所讲的话,年级主任开会的时候必须引用。
角色和相对应的仪式,就是组织建设的必要条件。
第一步:设计角色,让每个学生参与到角色中来,孩子在学校的生活本身就很枯燥,我们可以参考游戏的设计方法,通过制造【现实反差感】的方法,让学生在群里的角色和学生在现实中的角色不同,此时,学生群对于学生来说,就是另一个有趣的世界。
一旦学生在群里进入某种角色,就自然地表现出这个角色被期许的行为。
第二步:活动时间固定并且严格执行,我们在QQ群每次以【固定的方式】做类似的教学,就会逐步增加学生的参与感,并且让学生养成习惯。
大家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法:
方法1:角色娱乐化
适用于群里男生比较多,我们可以用男生最喜欢的游戏“魔兽世界”的英雄角色,来增加学生的参与感。
1:大法师:每天拥有魔法,在夜里10点的时候呼唤大家来群里打卡,然后老师把今天的题目放上去,一起做老师今天留的题目。
2:死亡骑士:同学遇到不会做的题目时,由他来给大家在群里先行讲解。
3:巫妖:群里有同学还没有按时完成,他可以用一次魔法,为班里同学延长10分钟做题时间。
适用于群里女生比较多,我们可以让学生选择自己喜欢的动漫角色,增加学生的角色参与感。
1:梦奇·D·路飞(《海贼王》):负责每天按时召唤群成员。
2:纳兹之夏(《妖精的尾巴》):每次喊一下“我要燃烧起来了”,来公布今天的练习题。
3:乾贞治(《网球王子》):每一道题,他要发跟其他人不同的解题思路。
4:超前龙马:做题结束时,给今天大家的表现来一个“神评论”。
方法2:活动节日化
11.11本来只是一个普通的日子,因为阿里增加了一个购物节,而被大家牢牢记住。
所以现在,我们只要一提到双11,我们马上就会想要“买、买、买”了。所以,我们可以通过设定一些节日,让学生一到这个日子,就会想要来群里参与一下:
周日午夜爆照节
活动在每周日晚上21:00QQ群,同学们都把周日下午留的作业拿出来,一起做一下,每道题3分钟时间,按每个成员群排列顺序依次往下公布答案,如果谁答错了,谁就要爆照做鬼脸。如果大家正确率超过90%,老师就要爆照。
脑补下是不是很有意思呢?
作为新一代教师,我们不仅要做到不让孩子上课犯困,还应该让学生在周日的时间也可以开开心心地学习!
方法3:严格的规定
任何一个组织都要有一个明确的制度,所以群里一切言论和活动均要建立在教学主题的基础之上,平常的时候不要让学生闲聊,刷屏聊天会让学生学习分心。
所以:
拒绝红包;
拒绝水聊;
拒绝广告和一切无意义的分享;
一切不利于干货分享的障碍分子,一律杀无赦。
比如:
方法4:固定的时间(家长群)
每半个月课程结束以后,我们应该花费固定30分钟的时间在微信群里和家长反馈一下每个孩子的学习情况。
并且,每次我们都跟家长分享一个小知识点,作为家长和孩子聊天的谈资:
比如,我们可以让家长跟孩子说:
今天老师分享了一个小知识,我没太明白,你能不能帮我讲一下:为什么人民币升值,我该送你去出国?
通过这样的话题,我们不仅能够帮助家长在孩子青春期时走进孩子的内心,也能让家长充分了解到孩子是否想出国,是否对现在的学校不满意等情况。
而且还能够激发学生“分享知识”的欲望。孩子青春期的时期,就是孩子世界观形成的阶段,孩子此时很迫切需要证明自己的存在感。
此时,我们就可以通过让孩子多去分享一些自己了解到的知识,并因此能够得到妈妈由衷的赞美,从而让孩子在知识上收获自信。逐步形成自信以后,孩子就会对学习知识越来越有兴趣。
反之,孩子如果在网络游戏中收获到自信,并没有从知识上收获别人对他的肯定,孩子很可能就会对通过玩游戏获得心里满足,从而对游戏产生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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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学生(或家长)的成就感:
明确目标、回归到课堂中给学生赞同
现在你的学习型QQ群有了清晰的使命,并且已经帮助学生们建立了角色和仪式,仍然需要做的就是对学生在群里的表现给出成就感,让他们逐渐提高对QQ群的参与和依赖。
第一步:通过鼓励,让学生了解自己离目标还有多远,这与打游戏一样,每一关过了,游戏就会告诉你还有多少关,你就可以通关啦。所以,我们应该让学生知道自己现在已经【离目标还有多远】(比如:单词量已经达到多少),就能完成阶段性目标了。
第二步:回归现实,给学生持续的成就感,学生在群里很努力的学习和参与以后,他一定很渴望得到别人的肯定。所以我们一定要在下次上课时,要通过一些方法让这个学生获得别的同学们赞同,让他获得【持续成就感】。
大家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法:
方法1:根据等级排名设定奖励
在“物理竞赛题研究司令部”这个班级群里,我们可以为每个学生的作业评级,并且根据作业质量、发言程度和签到次数算积分,让每个人随时可以看到自己的积分排名。
每个月作业前3名,我们就在班里给他们发小礼物,每个月总积分排名最后1名的就惩罚他在班里表演节目。
方法2:上课的时候给学生特权
比如,我们可以为群里表现优异的学生做个漂亮的海报,挂在教室里;再比如,我们可以让昨天在群里回答问题最好的同学到讲台,给大家讲一下最难的那道题,并由衷地赞美学生;亦或者,让群里积分高的学生可以免一次考试等。
总之,让学生在QQ群的学习努力,我们不仅在QQ群给予肯定,还在现实的课堂中予以肯定。这样,就更能激发学生的整个学习动力了。
方法3:奖励愿意分享的家长(家长群)
我们都了解,大多数家长特别热情(尤其是大妈们),经常给我们这样年轻帅气的老师介绍女朋友。。。
所以,对于家长群体,我们应该满足家长这种渴望帮助别人来获得成就感的心情,以便让家长更好的参与到教育孩子的讨论中:
所以,我们在家长群的话题分享中,我们可以参照家长们爱在朋友圈转的文章类型作为话题跟家长一起讨论,并让每个家长能够通过表达出自己对于这件事的想法。
比如我们的朋友圈经常被妈妈们被刷屏的分享文《高考前,绝对不能吃海鲜!》、《这样管教孩子极易造成孩子自闭症!》、《哈佛的孩子原来都这样学习啊!》。都可以作为微信群和家长一起讨论的话题,通过问题的形式给家长,比如:听说考试前不能吃海鲜啊,家长们你们说是不是?通过这样的形式,让家长感觉到自己是被需要的,这样就很好地引发家长的聊天兴趣了。
有了家长的热情参与讨论,最后我们再去引导家长不要“盲目模仿,而是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孩子”就很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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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我们可以通过【明确学习型组织的使命】、【给学生设计角色、活动】、【帮助学生明确目标】,【回归到课堂中给学生赞同】,来提高学生(或家长)参与学习型学生QQ群(家长群)的【代入感】、【参与感】、【成就感】。
未完,
关于【如何让学生能早上爬起来,先不上厕所,而是先打开QQ和你一起做2道题】的方法中,
最重要的一句话没有说。
就是:
放下老师身段,融入学生,
这个时代需要有亲和力的老师!
篇20:2024《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
《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20xx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面以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及军事、铁路专用地下管线除外。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等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有关地下管线重大事项。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统一规划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财政、交通、园林、水务、公安、人防、安全生产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包括: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二)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三)道路管线综合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四)专项工程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桥涵等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城市地下管线穿越铁路、轨道交通、地下建筑、河道、沟渠、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审查意见,并制定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城市地下管线平面位置、竖向标高和规格等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并出具放线测绘报告。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组织制定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建设时序。
城市建成区现有架空电力、通信线路应当逐步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项目中进行入地敷设。
第十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需要占用、掘动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掘动审批手续;需要占用绿地、河道等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本市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确需掘动的,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增缴5至10倍掘动修复费。
第二十条 与道路、桥涵等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告知拟实施项目的有关情况,并与城市地下管线施工方案相衔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整体工程同步建设进度安排。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和实际需要预留用户支管。用户支管应当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1米范围以外,用户支管井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用地。
第二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与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不符的城市地下管线时,应当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测绘单位查明管线性质、权属,并将信息资料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施工中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章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并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采用政府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投资补贴、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形式,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力量等投资建设、维护和经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第二十五条 城市新区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成片改造旧区、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应当根据城市区域功能需求和条件同步规划和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第二十六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凡已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除有以下情况外,不得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线位置:
(一)因技术要求不符,无法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第二十七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配合和协助城市地下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城市地下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和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确保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对所属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
(三)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城市地下管线,以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控,保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
(四)按照应急预案处置城市地下管线突发事故;
(五)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应当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应急防灾综合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城市地下管线单位编制的城市地下管线应急预案,应当报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等需要紧急抢险排危时,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及时修复,同时通知市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单位不得擅自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确需废弃的,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危及公共安全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占压城市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或者擅自挪移城市地下管线;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识;
(四)在城市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等;
(五)擅自接驳城市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做好维护、更新和管理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补测补绘资料准确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更新和管理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存储管线信息,定期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专业管线信息资料,并对所报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发生变化的,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将有关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城市地下管线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配合。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按规定查阅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合理查阅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提供便利。
查阅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整体工程同步建设进度安排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占用、挖掘道路审批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验线、规划核实职责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地下管线竣工备案手续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的监督管理,可以由其管理委员会在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