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的管理【推荐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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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方案
城市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养护,根据树木不同的生长需要和特定要求,及时采取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灌水、中耕除草等园林技术措施;二是管理,如绿地的清扫保洁等园务的管理工作等。根据一年中四季特色的不同,将养护管理工作划分为四个阶段:
1、冬季阶段:12月及次年1、2月份、气温普遍在0度以下,树木进入休眠期。
2、春季-初夏阶段:3、4、5、6月份,3-4月份大地回春,各种树木陆续发芽,展叶开始生长;5-6月份气温迅速上升,树木进入生长期。
3、盛夏阶段:7、8、9月份,气候高温多雨,正是树木生长的旺盛时期。
4、秋季阶段:10、11月份,气温回落,落叶树疏叶、树木准备进入休眠期。
根据以上划分的四个阶段分别应安排的养护和管理任务为:冬季阶段:
(一)养护
(1)整形、修剪:各种树木除常绿树木和一些冬季不宜修剪的树木,应在休眠期作一次修剪。
(2)防治虫病:用挖蛹虫,刮树皮等方法消灭各种越冬虫源。
(3)积肥、积雪:利用冬闲时期应大搞积肥;下雪后,及时堆雪于树根处,以增加土壤水封,堆安全越冬和次年生长大有好处,若雪量较大,积压枝头,应立即组织人员对枝头积雪进行敲打,保证树体不受损坏。
(二)管理
(1)维护巡查:加强对各路段、公园、小游园树木的看管保护,以减少人为的破坏。
(2)检修机械:冬季时期要抽空把一年内树木养护管理工作中所需要用的机械、车辆、工具检修、保养完备,以便来年使用。
春季-初夏阶段
(一)养护
(1)修剪、除草:在冬季整形修剪的基础上进行复剪,并适时进行剥芽、去蘖;对影响绿地景观的杂草、稗草人工清除。
(2)施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对树木进行施肥(有机肥),以改善土壤的营养条件,保证树木的生长需要。
(3)病虫防治:春天树木病虫害的特征不是很明显,主要是花卉病虫害防治,此阶段可以利用人工捕打诱杀及喷药对刺蛾、虫瘿、蚜虫、白粉病、花叶病、溃疡病、锈病进行清除。
(二)管理
(1)拆除防寒物:防止包裹物滋生病虫、裹紧后影响树木生长。
(2)补植缺株:对于冬天的死苗、缺苗进行补植。
(3)维护巡查。盛夏阶段
(一)养护
(1)修剪、中耕:雨季前,将过于高大的树冠,适时疏稀、截短,可增强抗风能力,配合架空线修剪;中耕除草。
(2)施肥:除氮费外,根据需要追施磷、钾肥料。
(3)病虫防治
(二)管理
(1)汛期排水防涝:必要时组织抢险队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2)扶直:汛期对发生倒歪倾斜的树木及时扶正。必要时应设支撑。
(3)补植常绿树:利用雨季补植常绿树、竹子等的缺株。
(4)维护巡查。秋季阶段
(一)养护
(1)整形修剪:此时期对一些需要偏冠的、树形不整齐或需要造型的乔灌木进行整形。
(2)施底肥、灌冻水:落叶后,封冻前施有机肥作底肥;落叶后到土壤封冻前灌足水,水后及时封高堰。
(3)防寒:不耐寒树种,冬季需采取不同措施防寒,以保安全越冬。
(4)病虫防治。
(二)管理
(1)补植缺株:以耐寒树种为主。
(2)维护巡查。
一年园林养护工作具体安排:
一月份:全年中气温最低的月份,露地树木处于休眠状态。
1、冬季修剪:全面展开对落叶树木的整形修剪作业;大小乔木上的枯枝、伤残枝、病虫枝及妨碍架空线和建筑物的枝杈进行修剪。
2、行道树检查:及时检查行道树绑扎、立桩情况,发现松绑、铅丝嵌皮、摇桩等情况时立即整改。
3、防治害虫:冬季是消灭园林害虫的有利季节。可在树下疏松的土中挖集刺蛾的虫蛹、虫茧,集中烧死。1月中旬的时候,蚧壳虫类开始活动,但这时候行动迟缓,我们可以采取刮除树干上的幼虫的方法。在冬季防治害虫,往往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4、绿地养护:绿地、花坛等地要注意挑除大型野草;草坪要及时挑草、切边;绿地内要注意防冻浇水。
二月份:气温较上月有所回升,树木仍处于休眠状态。
1、养护基本与1月份相同。
2、修剪:继续对大小乔木的枯枝、病枝进行修剪。月底以前,把各种树木修剪完。
3、防治害虫:继续以防刺蛾和蚧壳虫为主。
三月份:气温继续上升,中旬以后,树木开始萌芽,下旬有些树木(如山茶)开花。
1、植树:春季是植树的有利时机。土壤解冻后,应立即抓紧时机植树。植大小乔木前作好规划设计,事先挖(刨)好树坑,要做到随挖、随运、随种、随浇水。种植灌木时也应做到随挖、随运、随种,并充分浇水,以提高苗木存活率。
2、春灌:因春季干旱多风,蒸发量大,为防止春旱,对绿地等应及时浇水。
3、施肥:土壤解冻后,对植物施用基肥并灌水。
4、防治病虫害:本月是防治病虫害的关键时刻。一些苗木出现了煤污病,瓜子黄杨卷叶螟也出现了(采用喷洒杀螟松等农药进行防治)。防治刺蛾可以继续采用挖蛹方法。
四月份:气温继续上升,树木均萌芽开花或展叶开始进入生长旺盛期。
1、继续植树:四月上旬应抓紧时间种植萌芽晚的树木,对冬季死亡的灌木(杜鹃、红花继木等)应及时拔除补种,对新种树木要充分浇水。
2、灌水:继续对养护绿地进行及时的浇水。
3、施肥:对草坪、灌木结合灌水,追施速效氮肥,或者根据需要进行叶面喷施。
4、修剪:剪除冬、春季干枯的枝条,可以修剪常绿绿篱。
5、防治病虫害:
(1)蚧壳虫在第二次蜕皮后陆续转移到树皮裂缝内、树洞、树干基部、墙角等处分泌白色蜡质薄茧化蛹。可以用硬竹扫帚扫除,然后集中深埋或浸泡。或者采用喷洒杀螟松等农药的方法。
(2)天牛开始活动了,可以采用嫁接刀或自制钢丝挑除幼虫,但是伤口要做到越小越好。
(3)其它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6、绿地内养护:注意大型绿地内的杂草及攀援植物的挑除。对草坪也要进行挑草及切边工作。
7、草花:迎五一替换冬季草花,注意做好浇水工作。五月份:气温急骤上升,树木生长迅速。
1、浇水:树木展叶盛期,需水量很大,应适时浇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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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绿化养护管理制度标准版
1.0目的
2.0范围
适用于zz城小区绿化养护工作的管理。
3.0内容
序号项目内容
1绿化工作管理规定1)绿化管理员承担辖区绿化的日常巡视、养护、监管任务。绿化管理员应服从工作安排,遵守绿化管理规定,爱护公物,认真履行绿化养护管理服务职责。
2)严格执行绿化养护工作的技术规范、要求,按规定标准作业,保质保量完成所负责绿化区域和物业服务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并由物业服务中心定期检查、考核。
3)绿化养护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相关作业规程操作,确保辖区内公共设施及建筑物等的.完好,发现破坏环境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不听劝告者,立即向物业服务中心报告。
4)使用绿化机械应做好记录。
2绿化养护过程安全规定1)在喷洒时要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烟雾不得飘进业户房屋,特别是喷洒药物时,应注意风向,采用合适的喷洒方向并控制喷洒范围,确保避免对业户或设施的损害。
2)大面积病虫害防治,提前一天向小区业主发出通知。
3)严格按《绿化机具操作规程》的要求使用机具,避免对操作者、行人或设施造成伤害、损坏,在使用水管喷淋时,避免对行人和车辆造成不便。
4)易燃、易爆及农药的保管、农药的使用、高空作业、现场作业指示
5)在机器使用前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螺丝和螺帽固定在切削片上,避免切削片飞出;机器使用中,不得改变或改动机器的防护罩。
3绿化管理检查规程1)绿化管理员按规定每日进行巡视、养护,并将养护内容进行记录,对疑问或事故情况向班长。
2)绿化班长按规定每日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知会责任绿化工,要求限时整改,并适时进行业务指导,无法解决及重大事项及时向绿化主管汇报。
3)绿化班长对辖区内绿化养护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及时汇报经理助理,重大事故及时提交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处理;绿化班长每月应对辖区的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汇报经理助理,并由经理助理向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汇报。
4)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对辖区绿化养护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处理经理助理提交的重大事情,对经理助理提交的月工作报告进行审查。
篇2: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计划
为了进一步搞好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确保花草树木生长良好,使管辖区内园林景观更加整洁、美观、舒适,为市民提供一个良好的周边环境,特制20_年的工作计划。
一、总体思路
根据上海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制定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暂行)》(一级养护管理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等文件精神,按照“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加强管理、团结协作”的原则,高标准、高质量、严要求,确保圆满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二、具体任务
(一)生产任务
1、绿地卫生保洁
按照绿地卫生保洁要求,采取分片管理,责任到人,确保管辖区域内的绿地、绿化带内无白色垃圾、砖瓦石块、枯枝败叶、污物杂物,清洁卫生。
杂草清理控制
按照“除早、除小、除净”的原则,对辖区内树木养护穴、绿地、绿化带杂草进行清理和控制,确保辖区内花卉苗木生长健壮。
3、花灌木、绿篱整形修剪
根据植物生长习性适时对辖区内花灌木、绿篱实施整形修剪,确保绿篱生长旺盛,修剪整齐、美观、合理,达到横平竖直;花灌木生长旺盛,花大色艳。
4、行道树抹芽工作
在行道树旺长期,按照管理处工作安排,适时进行抹芽工作,剪除树干及基部萌发的枝条,保持树形优美,骨架匀称,树干通直。
5、花卉苗木新植、补植工作
根据上级单位的要求,对辖区内花卉苗木缺株死株、行道树缺株在适宜栽植季节进行新植补植工作,严格按照苗木栽植程序操作,确保苗木成活率达100%。
6、病虫害监测及防治
认真做好辖区内花卉苗木的实时监测,对发现到的病虫害及时向上级报告,对病虫害进行科学防治,确保辖区内花卉苗木基本无病虫害明显症状,病虫害能有效控制,无药害。
7、行道树冬季修剪
根据上级单位工作安排部署,冬季适时对辖区内行道树进行冬季修剪,去除下垂枝、病虫枝、重叠枝、枯死枝等枝条,确保行道树树形优美,生长健壮。
8、行道树冬季涂白
对辖区内行道树进行涂白,确保行道树安全越冬,并能有效控制行道树来年病虫害的发生。
9、日常巡查
加强辖区绿地、绿化带日常巡查工作,确保辖区苗木无人为损害,无乱贴乱画、乱钉乱挂,绿地内无乱堆乱放、乱圈乱占和晾晒物品的现象。
(二)、学习任务
经常性进行思想政治、组织纪律、安全教育和技术业务学习,提高本队职工的综合素质,建设一支能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熟悉技术操作和业务工作,专业性强、战斗力强、反应快速的养护队伍。同时注意培养技术业务骨干和管理人员,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使各项工作步入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的正常状态。
(三)、集体活动
积极组织参加单位的各项活动,培养本队职工爱岗敬业、热爱事业及良好的团队意识,使每个职工具有“一心、二意、三勤、三比”良好习惯。
(四)、其他工作任务
积极完成单位安排的其他突击性任务。
三、工作措施及方法
1、落实责任,明确分工。按照公司工作要求,实行“班组长负责制”。内部充分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根据个人特点及特长明确分工。严格执行公司的“签到上岗制”,确保出勤率和上岗率。对工作质量进行把关和督促,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2、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对辖区内的绿地、绿化带及行道树的日常管护任务按量进行分片包干,落实工作任务,明确责任。
3、互帮互助,团结协作。大力发扬互帮互助、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日常维护工作采取分片包干,分组行动的方式,大项工作采取统一安排,集体参与的方式进行。
四、工作要求
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工作中,严格按照专业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同时,认真做好办公室防火、防盗、防煤气等各项安全工作,保证我队各项工作和谐发展。
五、养护管理年工作计划:
一月份:全年中气温最低的月份,露地树木处于休眠状态。
1、冬季修剪:全面展开对落叶树木的整形修剪作业;大小乔木上的枯枝、伤残枝、病虫枝及妨碍架空线和建筑物的枝杈进行修剪。
2、树木绑扎物检查:及时检查绑扎情况么,发现松绑、铅丝嵌皮、摇桩等情况时立即整改。
3、防治害虫:冬季是消灭园林害虫的有利季节。结合树下松土翻地来消灭害虫。
篇3: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含章贡区和黄金区)和其它建制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工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城市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内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事业、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城市主干道应达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六)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5%;
第十二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十一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参与审查。未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参与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基本建设投资总概算应当包括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时设计、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并报城市规划区绿化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时,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一同参与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办理集中绿化补偿费缴费手续,统一进行集中绿化。
第十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中绿化补偿费收取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新城区:
建设项目(包括开发建设项目)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300元。
占用绿地建设项目按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
(二)老城区:
建设项目(包括成片开发建设)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400元。
占用绿地建设项目按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
第十八条所收取的集中绿化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由市财政统一安排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九条城市供电、邮电、供水、排水、煤气管道线网、主次干道等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方案审定、选址定点,要充分考虑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凡涉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确需建设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其它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各类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办法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实行监督、管理、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建设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章生产绿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产绿地建设,要逐步做到苗木自给,苗木自给率应达到80%,在搞好园林专业育苗的同时,凡有条件的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自办苗圃或花圃、草圃。
第二十五条珍稀和濒于灭绝的苗木及其种质资源的交换、引进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江西省植物检役办法》办理。
第四章公共绿地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各公园、游园、街道、广场等公共绿地。
第二十七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批准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公共绿地内举办文化、娱乐、公益活动或举行商品展销活动,活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庆典期间,城区内各单位应当按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置,在适当的地方摆设盆花或设置花坛。
第三十条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砍伐许可证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二)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100株、灌木10-100丛或者绿篱10-100米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安排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对已腐朽或枯死,有倾倒危险,影响安全的树木需要砍伐时,树木的管护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砍伐,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
第三十三条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与行道树互有影响时,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劳务费后,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
第三十四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收益归管护的单位所有;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专用绿地管理
第三十五条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防护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十六条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绿地良好的生态和景观。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专用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因建设需要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按时归还。
第六章绿地占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经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确定的以及已建成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九条因城市规划调整,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占用绿地的单位应按规定补建绿地。不能补建的,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缴纳集中绿化补偿费。
第四十一条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
(一)攀、折树枝、采摘花果、剥树皮等造成树木花草损害的;
(二)在树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涂抹刻写、凭靠物品的;
(三)在绿地内刨草皮、开荒种地、打鸟、野炊、放养畜禽的;
(四)在绿地内砌炉灶、石灰池、搭棚屋、修车或停放车辆的;
(五)行驶车辆碰撞树木、花草、绿化设施、园林基础设施,造成损伤或死亡的;
(六)在绿地内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污水、废渣、废土,堆放建筑材料等其他物品的;
(七)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的;
(八)损坏雕塑、花坛、灯具、护栏、果壳箱、浇灌设施、坐椅等园林设施的;
(九)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严禁在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内采石取沙、开荒种地、造坟修墓、放牧狩猎、野炊烧烤、擅自用火等。违者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治理,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损失额1倍至2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和城市居住区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以及施工队伍不具备资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六条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以处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公共绿地内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可处以2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资格,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承担的赔偿费及处罚,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罚款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有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由财政返回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专款用于恢复被损坏或破坏的园林绿地建设。
第五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4: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为提高公司园林绿化工程水平,进一步提升项目的综合质素,现就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绿化工作小组的设立
第一条:成立跨部门绿化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广州地区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采购、招标和施工管理工作,架构表详见附表。
第二条:绿化工作小组组长直接对公司总经理负责。绿化工作小组设专职副组长一名,专职负责小组各项工作。各成员代表各自所在的职能部门,按照绿化工作小组的工作布置完成相应的工作。绿化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布置各项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三条:园林设计务必加大绿化种植设计的范围和种植密度,对项目所需园林建筑、硬地铺装,尤其是人工水景资料,务必认真论证,合理选用。
第四条:绿化设计初步方案务必由设计研发中心组织销售策划部、市政部、成控中心、工程部和开发中心等有关部门参与方案评审,透过评审后方可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
第五条:园林设计应选用适宜当地生长,易于移植、存活的常规苗木种类。每个项目设计开始之前,设计人员就应进行苗圃考察,会同采购人员一齐选苗,屯苗。并按意向苗木种类指导设计工作。
第六条:销售中心、销售通道等展示区域的园林设计务必提早进行,确保短期展示效果。
第三章:招标与采购
第七条:天力公司苗场每月带给场内苗木清单(品种、数量、状态、价格)给公司供应部及绿化小组,苗木价格由供应部核定。绿化小组采购、设计人员原则上在清单范围内选购苗木。惠州公司和海南公司可结合当地公司实际状况优先思考天力苗场的苗木。
第八条:对于天力公司苗场不能带给地被,可由供应部按照公司制度对外采购;对于销售展示区域或其它重点区域少量的重点景观树,天力公司苗场不能带给又为保证效果无法更换品种的,经过设计主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转供应部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对外采购。
第九条:对外采购按原流程由供应部负责。
第十条:工程部务必严格执行乔木的进场验收及种植定位;设计人员须参与把关重点乔木(由设计人员提前给出重点乔木清单)的采购、进场验收和种植定位。未经上述人员签字认可,核算中心不得计价付款及结算。
第四章:苗木种植和养护
第十一条:施工前,销售、设计和招投标提前完成各部门相应的工作。销售展示区域、重点部位的大型树木,工程部协调各专业带给施工场地并工安排施工单位提前种植,确保苗木恢复期,满足售楼时期的效果要求。
第十二条:绿化设计图需明确销售区、重点部位的大树及规格较小的苗木应全冠移植。:第十三条:绿化工程所需的种植土、运苗、种植、养护(包活6个月)原则上须由同一家绿化施工单位完成。
第十四条:工程部务必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会审后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发现不合理的地方须及时向设计人员反映,设计人员务必保证对施工过程的连续视察,随时带给施工作业指导,并及时纠正不合理的做法,以确保实现预期的设计效果。
第五章:其它
第十五条: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由绿化工作小组会同工程部、设计研发中心共同进行。只有带给由工程部和设计研发中心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的验收资料,核算中心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六条:第二部分至第五部分作为该手册的一部分,相关部门务必按照其指引开展园林设计、采购、施工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在景观、绿化设计施工和采购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实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上述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篇5: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实施制度
1、高空行道树修剪安全操作规程
(1)高空现场作业人员要戴安全帽,不得酒后高空作业。
(2)作业范围要设置安全警示牌,提醒行人车辆不要进入作业区,作业时要注意树下安全和周围建筑物的安全,以免树枝下掉时伤人或损坏公私财物,必要时取得交警的配合。
(3)注意树木上空各种缆线如电力线、电话线等,尤其是电力线,影响操作时,必须先取得电业部门配合,先断电,后作业。作业前要检测电线是否有电,确已断电方可作业。作业中,剪断的枝条应避免压断缆线或挂在线上。
(4)修剪大径的长枝条需在基部裁去的,或长主干截短时不能一次截断,要分段进行。对周围有危险的枝条,要预先用绳索吊好,锯断后慢慢放下。要特别注意自身安全和周围建筑物、人员的安全。特大树枝修剪或砍伐树木,应由专人负责统一指挥。
(5)使用竹梯上树修枝,竹梯要有足够长度,依靠枝条时须先检查其牢度,竹梯置放要有安全的倾斜角度,一般跟地面成60度左右,竹梯两腿根部都要包上防滑材料。上下树要放稳梯子后再登梯,不得穿滑底鞋上梯。
(6)如竹梯不够长,需攀至更高枝条修剪时应特别注意要攀登的每个枝条的牢度,必要时须佩系安全带。
(7)使用高空车作业者必须熟练掌握吊臂伸缩、升降、旋转的各种控制按钮及操作流程。枝条的重量要在吊绳的承受能力范围内,吊臂下严禁站人。
(8)使用油锯截枝必须仔细了解油锯的性能、功效、注意事项,熟练操作方法,正确安全操作。
2、绿篱草坪修剪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现场,要确定适当的安全作业范围并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提醒行人车辆安全通行,操作人员要在安全作业范围内作业,密切注意行人车辆通行情况,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使用绿篱机、割灌机、草坪机作业,必须仔细了解各机具的性能、功效、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熟练操作方法,正确、安全操作,专人使用、机具定期保养。
(3)使用绿篱机操作时操作人须脚踏实地稳定身体,循序渐进,同时注意旁人安全。
(4)使用草坪机、割灌机剪草作业前须清理草坪中的大小石块,以免损坏刀片及石子崩弹伤人。
(5)修剪草坪、绿篱作业时,应按技术规范进行操作,正确使用剪草机、绿篱修剪机等机械设备,防止机械器具伤害人员事故发生。
3、洒水、喷药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
(2)正确使用消防栓、消防带、喷淋枪头进行洒水浇灌时,消防带的接头不能漏水,驾驶员和操作员配合得当,水花尽量避免溅及行人。
(3)喷洒农药时间尽量避开人流高峰,注意不要喷及阳台或活动场所设备。
(4)打药作业时,必须佩戴口罩、防护眼镜与胶手套,方能操作,切实防止人员中毒的事故发生(注:天气炎热,喷药时间应为:上午11时前;下午3时至7时,防止高温喷药易造成药害与人员中毒)。
(5)使用高效低毒农药,科学配比,对人与植物保证安全,严禁使用高毒农药。
(6)喷药车使用完毕,应及时清洗罐内遗留的药液,解缓罐体腐蚀。
(7)库房指定专人负责,农药、化肥、易燃物品要分类堆放,做好使用记录。
4、现场垃圾清理
在绿地保洁过程中,清理出来的树枝、树叶等杂物,不准将其就地烧毁。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存放。
5、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1)出车前,应对车辆的汽(柴)油、机油、冷却液、指示灯、制动、方向、档位及发动机运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一切正常方可出车。
(2)行驶中驾驶人员思想要集中,起步、上路、加减速均应按车辆驾驶有关规定操作,密切注意观察发动机运行情况和仪表盘反映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修复。
(3)文明行车,遵守交规,严禁酒后驾车,不准无证驾车,谨慎驾驶,注意安全,严格执行驾驶规章制度。
(4)按规定停放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及时进行车辆保养,车辆使用完毕及时入库。
(5)司机在驾驶园林车辆作业时,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
6、养护人员宿舍安全制度
员工的宿舍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私自乱接电线。电焊作业时不准靠近易燃、易爆物品,须持证操作。
7、现场消防措施
做好绿化工作人员的消防器材使用培训,并按规定配备灭火器。
20__年4月11日
篇6: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方案
冬季,在北京地区,特别是在道路两边一般的地形开阔,空气对流,加上高速行驶的车辆带动风速,引起树木的剧烈摇摆,容易导致树木根系受到损伤,并加快了树木水分的损耗,降低树木御寒防冻、防寒的能力。在冬季可以采用以下的防冻保温措施:
第一、缠树干的措施:例如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行道树对法桐落叶乔木冬季防寒处理用所料布缠裹树干,把树干包严,再用草绳缠上,即保湿又防寒,再用地膜把树根部保温防寒,使次年的法桐成活率达到99%。
第二、搭风障的措施:例如雪松等树种在北京越冬困难,特别是春季风大使雪松适应能力降低,可以采用搭风障减弱风速,保证树木的安全越冬。
第四、建保温棚:对于当年栽植的大叶黄杨,小叶黄杨和铺地龙柏等苗木,面积较大时,采用一般的防寒措施不太理想,可以根据面积大小,用木条和无纺布搭建保温棚的方法,即可使苗木安全过冬。对于疏植的大叶黄杨、红枫等苗木可用无纺布包裹的方法进行防寒。
第五、对根颈培土,盖地膜:在绿带内的河南桧、玉兰等苗木,灌完冻水后在树木整个树坑内覆盖地膜,然后根颈培土20—30cm的土堆。利用细土将四周培实。这样既能防止冻伤植株根系,同时又能减少水分蒸发。
第六、覆土封垄:对当年新栽植月季,在灌完冻水后覆盖30—40cm的土堆,一般不做修剪,过早的修剪会导致“烧条”现象,一般待来年开春后再进行修剪。
第七、树干涂白防冻:这是行道树冬季防寒、防病的一项重要工作,特别是新植落叶乔木,涂白时间一般在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涂白的配比度为:水:生石灰:硫磺粉:盐=40:10:1:0.5。高度一般1.2m。同一路段区域高度一致,可以达到整齐美观的效果。
(二)春季养护管理
第一、在春季苗木管理,防寒材料不可突然式过早拆除,要采用逐渐过渡的办法,防止苗木的不适应。保温棚拆除根据天气,一般北京的防风障拆除时间在4月初、清明过后。为了以免使树体遭受风害,提前在保温棚东南侧打孔放风,待树木适应后在全部拆除。
第二、浇水、施肥:春季管理以增加地温,适时浇足春水和增施有机肥为主。通过树木的浇水、施肥,能使树木增加抵抗病害的能力,还利于生根。实际中,行道树施肥可采用棒肥,是在树池四周用钉子打孔,埋入棒肥,可起到追肥的作用。
(三)夏季养护管理
第一、夏季的养护管理,注意水肥管理,同时道路中心隔离带和绿化带中色块的造型修剪,一般结合一年两次的养护大检查及五一、十一来进行修剪整理。
第二、夏季的养护主要以病虫害的防治为主,由于行道树受小气候多样性、人口密集的影响,病虫害的发生时间不齐,不易防止。同时防治过程中还得考虑对人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对植物天敌的保护。近几年来,一直在推广使用生物防治,如:采用新性引诱剂防治叶柄小蛾、苏云金杆菌防止天蛾,灭幼尿防止尺蠖等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四)秋季养护管理
秋季的养护管理工作,主要是合理浇冻水和施肥。
合理的冻水即能保证植物的地上部分吸收充足的水分又能保护地下根系抵抗干燥多风的冬季,有利于植物安全越冬和来年萌芽。浇冬水要根据天气变化不可过早浇灌,导致新芽徒长。在十月份减少浇水的次数,增加抗旱性。最后一遍冻水浇到结冰封冻为最佳。
同时,秋季合理进行施肥,有利于促进植物的生长和树木的木质化,同样有利于植物的安全越冬和来年的生长,这就要选择好施肥的时间、种类和施肥量。
篇7:2024绿化养护管理策划方案
养护工作确保:
一、植物生长旺盛,株形丰满,叶色生长季节无异常黄叶,无枯枝败叶,无病虫危害;
二、植物保存率100%;
三、绿地无杂草,无垃圾。
四、植株无歪斜、倒伏现象;
五、植物施肥、修剪等及时到位。
具体为:
1、灌溉与排水
(1)灌溉
A、建立完善的灌溉系统,应该尽量利用河道水,如无河道或者河道水无法满足时,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消防用水证,以备急用。
B、保证灌溉设备的供应,结合公司能力和养护实际情况配备充足的灌溉设备,包括抽水泵和洒水车等设备。
C、经常对灌溉设备精心维修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
D、灌溉方法:
根据养护对象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合适灌溉方法,包括:漫灌、树盘灌溉、喷灌、沟灌等。一般新种树木和长期干旱时我们应该选择漫灌,针对单株植物生长不良时,为节约能源我们应该用人力挑水树盘灌溉,先要在树投影圈下做土埂,浇满后复平既可。现场比较适合中央隔离带的大乔木的灌溉。喷灌比较适合大面积的绿地和草坪等,可能在夏季高温季节运用比较多,可以降低气温、增加湿度,建立小气候。沟灌可能运用较少,但罗山路延长线绿地内有很多一米水泥明沟,我公司在养护工作中或许可以灵活运用,使它不仅是一个排水工具,也成为一个蓄水工具等。
E、灌溉注意事项
a.不论是自来水还是河道水或者是污水都可以用做灌溉水,但必须对植物无毒害作用。灌溉前先松土,灌溉后待水分渗入土壤,土表层稍干时,进行松土保墒。
b.夏季灌溉应该选择在早晚进行,冬季应该在中午左右进行为宜。
c.如果有条件可以适当加入薄肥一道灌溉,以提高树木的耐旱力。
F、灌水量
灌水量也与树种、土质、气候及植株大小有关。耐旱的树木相对不耐旱的树木灌水量要少。在盐碱地上,灌水量不宜一次过多,以防止返碱返盐。土壤质地疏松,保水保肥力差的地区不宜大水灌溉,以防养分流失。灌水应该注意用小水灌透的原则,分几次灌透使水分慢慢渗入土中。
G、灌水次数
在树木生长盛期和秋旱时一般2-3次,在春季和多风季节次数应该增加,在高温干旱季节则需要每天早晚进行灌溉。
(2)排水
A、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保证道路红线位置一米明沟和绿化带内人工开设的盲沟的通畅。
B、保证拥有充足的排水设备,在雨季当水位过高时,可人工做坝,利用灌溉水泵排水。
C、注意土壤坡度,经常使用人力休整土壤坡度,保证没有明显的坑洼地段,保证地表无积水。
D、注意地下积水,因为现场部分地段土壤理化性质不是很好,存在一定程度的地下积水,所以应该经常休整盲沟,必要时加深盲沟深度,同时定期进行人工翻土和使用有机肥,改善土壤理化性质。从而达到排除地下积水的目的。
2、施肥
(1)进行现场全面检查,了解现场所有地段苗木现有的生长情况,从而确定各个苗木品种对肥料的需求情况。
(2)选择合适现场使用的肥料,尽量选择一些有机肥,如果使用化肥也应该控制数量。避免对苗木产生副作用,更不能够因为施肥而导致现场土壤板结等情况出现。应使用一些能够改善土壤理化性质、增加土壤酸性、提高土壤微生物含量的肥料。
(3)施肥的方法
首先是土壤施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施肥形式:环状施肥法、放射状施肥法、穴状施肥法、全面施肥法等。前面3种方法主要使用于乔木的施肥,后面的全面施肥法主要运用于大面积的花灌木,同时施肥后还应该结合中耕松土和灌溉等,使肥力能够渗透到植物根部,便于植株吸收。其次是根外追肥,主要是解决一些植株对某一元素缺乏造成的营养缺乏症,尽快恢复树木生长情况,或为保花、保果。比如叶片发黄,可喷施0.1-0.5%的硫酸亚铁或柠檬酸,重复喷施2-3次即可恢复绿色。或者花灌木开花座果期,喷施磷、钾和硼等,能促进多开花,减少落花、落果,提高座果率。另外是基肥,园林绿化生产过程中每每在冬季都一般要求进行施用基肥。一般施用迟效性的有机肥,需较长时期的腐熟分解,并要求一定的土壤湿度,结合冬耕应该深施。这些施肥方法都要我们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肥料的性质灵活运用。
(4)施肥注意事项
A、大乔木要求每年施用一次肥料,花灌木每年施基肥,花前花后各追肥1-2次以上。施肥量应根据树木大小:雄径8-10的树木每年施堆肥25-50KG或者浓粪尿12-25KG。胸径10以上的树木,每年施用浓粪尿25-50KG。花灌木可以酌情减少。
B、施肥时应该注意卫生,尽量避免产生恶臭,肥料不能污染枝叶,以免灼伤。
C、施肥结束期不能太迟,一般无特殊情况9月就应该停止。4、选择晴天且土壤干燥时施肥,粉施应结合浇水进行,夏季中午严禁施肥。
3、整形修剪
(1)首先应该了解养护工程过程中整形修剪的目的:是控制树木体量不使生长过大,是促使树木开花结实,是使衰老的植株或枝条更新复壮,是改善透光条件、提高抗逆能力还是控制枝条的伸长方向,以便造型。然后选择不同的修剪方法和修剪时间。
(2)其次要了解树木的芽、枝条的特性。比如根据芽的着生位置可以分:顶芽、侧芽和不定芽。枝条根据性质可以分为营养枝和开花结果枝,根据抽生时间及老熟程度可以分为:春梢、夏梢和秋梢。根据不同性质的芽和枝条和整形修剪的目的决定应该保留哪些枝条和芽,去除哪些枝条和芽。
(3)再次应该了解树木的分枝方式、顶端优势和树型等确定该如何整形修剪,应以此为依据,尽量避免破坏树木的自然习性。比如保持一些具有固定树型如:塔形、伞形、球形、圆柱形、匍匐形等树木的自然树形。同时细节上修剪根据分枝方式选择杯形、开心形、。圆球形等处理方式。
(4)同时在修剪过程中应该考虑一些主、客观因素。如树种的生长习性、树木在园林绿化中的功能、和周围环境的协调、树龄树资及树木对不同程度的修剪的反应来决定该如何修剪。
(5)整形修剪的时期
通常主要有休眠期修剪和生长期修剪两个修剪时期。休眠期修剪主要集中于树木生长明显缓慢的早春进行、但不应该过晚过早。过晚可能会损失一些养分。过早就会使伤口受冻害。生长期修剪主要是在树木的花前花后及其他如延长观赏期阶段。另外一些色块的修剪就应该根据组成的灌木的生长情况而定的了。
(6)修剪方法
归纳起来基本是截、疏、伤、变、放等,可以根据修剪的目的灵活采用。
A、截(短截、短剪)
包括:轻短剪、中短剪、重短剪、极重短剪、回缩、摘心和剪梢。主要目的就是刺激剪口下的侧芽萌发,抽发新梢,增加枝条数量,多发叶多开花。程度越重刺激越大。我们现场养护是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短剪方式。
B、伤
就是用破伤树枝的方法以达到缓和树势、削弱受伤枝条的生长势。包括有环状剥皮、刻伤、扭梢和折梢等。这种方法在我们实际工作中是一种辅助方法。如果有必要的话,也应该使用的。
C、疏
又称疏剪,就是把枝条从分枝点基部剪去。针对一些分枝部合理、枝条过密的树木应该采取这样的修剪方法。根据不同要求采用轻疏、中疏、重疏。部分枝条应该分几次进行疏枝,因为这项工作对树木的生长影响较大。但也使得树木枝条分布趋向合理与均称,加强树冠内膛的通风与透光量等。
D、变
即改变枝条生长方向、控制枝条生长势的方法。这个方法在我们道路绿化养护中比较重要。如:雪
松在顶梢坏死后,我们通常用一根竹竿附绑于其主干,然后另外扶起一根侧枝通过竹竿绑住,使其生长方向向上,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侧枝就生长为主干。在其它方面运用也是比较广泛的,所以我们在现场养护时一定要注意观察,灵活运用。
E、放
又称长放、甩放利用单枝生长势逐年减弱的特性,对部分长势中等的枝条长放不剪,保留大量的枝叶,利于营养物质的积累,能促进花芽形成,使旺枝或幼旺枝提早开花、结果。
F、剪口的处理
剪口有两种:一种是水平的平剪口,小枝短剪中常用。另一种是斜剪口,呈45度的斜面,斜面的最低部分与芽基部相平。修剪时应该注意任何剪口应与枝干齐平或略凸,表面平滑,有利于剪口愈合。同时及时对剪口进行保护,特别如意杨、泡桐、悬铃木等树木杀头后伤口极大,应该先用2%的硫酸铜溶液消毒,最后涂保护剂,起到防腐的作用。常用的保护剂有保护蜡、豆油铜素剂和化学品羊毛脂等。
G、修剪的顺序
修剪时工人应该注意掌握一看二剪三检查的原则。即要先了解对象的特征,然后结合自己修剪的目的,明确修剪的方法。然后再进行修剪。完成修剪后也应该养成习惯的进行检查,有无错剪和漏剪,再及时修复和补剪。
H、修剪的注意事项
a.随时保证剪刀的使用效率,避免因为工具的影响降低工作质量,特别是使剪口毛糙。
b.在高空和道路中修剪时注意安全问题,同时,注意工具保管,必要时剪刀要进行消毒工作。 c.修剪抹芽时不能撕破树皮,以免影响树木生长和环境美观。
d.修剪下的枝条应该及时清理出现场,避免影响交通、环境等。有病虫害的枝条应该及时收集烧毁,避免交叉感染。
4、中耕除草
(1)通过本项工作必须做到使绿化带中无明显杂草,林下严禁出现大型野草。
(2)严重危害树木生长的藤蔓必须及时铲除。
篇8:绿化工程管理制度
1、管养范围:分车带、景观带(路侧绿地)、行道树的管理与养护。
2、管养资料包括:绿地卫生、绿地内植物的浇水、修剪、施肥、打药、维护等资料。
3、养护管理标准:
1)、绿化比较充分,植物配置基本合理,基本到达黄土不露天。
2)、绿化植物到达:
(1)生长势:正常。生长到达该树种该规格的平均生长量。
(2)叶子正常:①叶色、大小、薄厚正常;②较严重黄叶、焦叶、卷叶、带虫尿虫网灰尘的株数在2%以下;③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10%以下。
(3)枝、干正常:
①无明显枯枝、死权;
②有蛀干害虫的株数在2%以下(包括2%,以下同);
③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主干100平方厘米2头活虫以下,较细枝条每尺长一段上在10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4%以下;
④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树冠通风透光。
(4)措施:按所要求的技术措施认真进行养护。
(5)行道树缺株在l%以下。
(6)草坪覆盖率达95%以上;草坪内杂草控制在20%以内;生长和色彩正常,不枯黄;每年修剪暖地型二次以上,冷地型10次以上;基本无病虫害。
3)、每年对行道树的刷白不低于两次。
4)、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死树,树木修剪基本合理,树形美观,能较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
5)、栏杆、园路、桌椅、井盖和牌饰等园林设施基本完整,基本做到及时维护和油饰。
6)、管养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工具费、安全礼貌施工费、配件、运输、管理、维护、保险、利润、税金、保险、水费、电费、打药、施肥、车辆燃油磨损费、安装调试政策性文件规定、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等,凡是涉及到管理的一切费用。
二、绿化养护人员管理制度:
人员配备合理。项目负责人1人,需具有相关资历,项目负责人务必到现场办公,每周不少于三个工作日。主要技术人员1人以上,需具有相关资历。小区绿地每5000平方米至少配备1名管理人员,小区绿地及新区前后广场每15000平方米至少配备1名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更换项目负责人务必向业主管理方提出书面申请;更换其他管理人员务必征求业主管理方同意。
突发事件的处理。按业主的要求配合做好各类大型检查活动期间的相关工作等,尤其是重大活动的迎检任务,迎检期间要增加人力、保洁次数和延长保洁时间等以到达检查质量要求;对发生火灾和人为砍伐、偷盗、毁坏花草树木等行为要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理并向新区上报。
三、清卫保洁管理制度
1、定人定岗定时开展卫生保洁工作,进一步加强道路绿化、街头绿地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确保环境卫生整洁,无废弃物和垃圾等。
2、绿化养护产生的垃圾(如:树枝、树叶等),重点路段做到随产随清,其他路段务必日产日清;绿地整洁,无砖石瓦块、瓶筐和塑料袋等废
弃物。
3、绿地无明显的人为损坏。绿地、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现象;行道树树干上无钉栓刻画的现象;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养护管理和生长的现象;绿地外2米范围内无杂草。
4、加强绿地花坛保洁,确保各类绿地的花坛整洁有序。
5、树木无死株、断枝及明显枯枝,无大片光秃落叶;植物叶面无陈旧积尘。
四、绿化养护安全管理制度
1、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安全思想意识,注重安全,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确保生命财产不受损失。
2、做好安全工作的宣传与检查,对新员工上岗前要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3、员工在喷药工作时,要戴口罩、眼镜与胶手套,然后才能操作。在喷药过程中,原则上不能吸烟与不能接触食品,更不能将其入口而食。喷药后要清洗干净手、脸与更换衣服后,才能饮食,切实防止人员中毒的事故发生。(注:天气炎热,喷药时间应为:上午11时前;下午三时至七时,防止高温喷药易造成药害与人员中毒)。
4、员工在进行剪草与修剪树木等维护工作时,应按技术规范进行操作,正确使用剪草机、绿篱修剪机与喷药机等,防止机具伤害人员的事故发生。
5、在绿化管理过程中,凡是清理出来的园林垃圾(如枝叶)等杂物,未经同意,不准将其随地烧毁。要按明火的管理规定执行。
6、仓库内的各种物品,如农药、化肥、易燃物品等要分类堆放,做好防潮、防火、防腐蚀、防盗安全措施,库内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绿化工作人员要学会使用灭火器。
7、员工在绿化管理工作过程中,凡是高空作业(包括攀爬树木、用油
锯锯树枝等作业),要采取必须的安全防护措施。务必系好安全带才能进行作业,切实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养护考核管理制度
考核:①养护期内,由项目经理组织各小区人员进行考核、检验,并做好检测验收报告;
②考核时间:共3次,分别为20__年4月1--10日、20__年4月1--10日、20__年12月1--10日。
六、养护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完整的绿化养护台帐,并由专人负责。绿化资料记录详细,分类清楚,数据详实。各类档案按系统分类:绿化带、草坪、景点、广场道路、等统一存放档案盒并贴上标签。编制档案目录,资料应与档案盒外标签一致。
2、月度养护计划及养护作业按时记录、及时上报,并贴合现状和季节特点,针对性强,养护档案做到完整、真实,不弄虚作假。
3、建立绿化养护数据库,并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变动。
4、及时完成业主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按质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突击任务,并到达绿地养护要求。
篇9: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年加大城市园林绿化投资比例。
第四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园林绿化监察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和对城市生态、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界定控制管理线。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化面积不得少于陆地面积的70%。
城市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的建设、改造,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建设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规定的性质、功能和服务对象,规划设计具有不同特色的游览活动区,配备必要的设施。
街道绿化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鼓励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
第十一条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达到2%,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苗圃、花圃和花木市场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园林项目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和资助园林建设,认养园林绿地。
第十三条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区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1平方米建设社区公园;旧居住区改建不低于25%,并按居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建设社区公园。
(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第十四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第十三条规定标准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当年地价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收取的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易地绿化。
第十五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中,园林绿化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按设计方案安排建设费用。
建设单位完成园林绿化建设的时间,不得晚于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施工单位必须同时拆除园林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除场内建筑垃圾,为绿化创造条件。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道、铁道两侧园林绿地,分别由园林、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
(二)社区公园和居住绿地,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和门前责任地段园林绿地,由各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的园林绿地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线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变更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的程序报批,并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单位,植树、种花、种草成活率达到90%以上,保存率达到85%以上,达不到的适时补植。
园林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和清扫保洁工作由管护单位负责,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完好。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园林建筑和绿化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树木花草,采花摘果,采集籽种,扒坐护栏,践踏绿地,损坏花坛、绿篱,向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在园林建筑和设施上刻、涂、划、张贴。
(二)依树搭建或围圈树木、绿地,在绿地内堆放物料。
(三)在树冠下设置直接影响树木生长的摊点。
(四)在园林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倾倒垃圾、渣土。
(五)在园林绿地内随意挖坑、取土,损毁园林建筑、设施。
(六)在园林绿地内焚烧枝叶、垃圾或其他杂物。
(七)其他违反园林绿地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市内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严禁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或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或移植树木,按以下规定权限报批:
(一)砍伐或移植树木20株以下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0平方米以下,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砍伐或移植树木21至100株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1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由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砍伐或移植树木101株以上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01平方米以上,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同一单位或个人12个月内连续申报在同一地点临时占用绿地或砍伐、移植树木的,不予批准。
县(市)、矿区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00平方米以下、砍伐或移植树木100株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权限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占用园林绿地和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以下费用:
(一)损毁植物和绿化设施的,缴纳植物和绿化设施补偿费。
(二)长期占用园林绿地的,缴纳长期占用费;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缴纳临时占用费。
(三)砍伐树木的,缴纳相应株数的补栽保证金并补栽砍伐数量三倍的树木。
收取的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补栽补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没有交足补偿费和异地重建面积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二十四条对古树名木必须严加保护。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严禁破坏和砍伐。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兼顾地上、地下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适时对树木进行修剪,在管线下新栽树木应选择合适的树种。管线管理部门因管线建设工程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管线管理部门交付有关费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和正常运行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同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广告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拒不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并处应缴款额3%至5%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5%至1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理:
有(一)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
有(二)至(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迁出、拆改、清除、停止侵害,除赔偿损失外,并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和其他原因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按补偿标准赔偿,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并按损失补偿费的5至10倍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损伤古树名木,或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损失补偿费的5至10倍处以罚款。擅自砍伐、损伤古树名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除按以上条款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阻碍园林绿化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挪用收取绿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1986年2月27日发布的《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篇10:园林绿化维护管理制度
一、校园绿化是校园建设的重要内容。绿化管理是搞好校园绿化的重要保证。为此,全校师生员工要认真贯彻《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提高创建“绿色学校”意识和“爱绿护绿”的自觉性。
二、学校对校园绿化要统一规划。由学校统一订出具体实施规划后,由总务部门负责实施和管理,杜绝无计划的盲目乱栽乱植。
三、要配备绿化管理专职人员,落实岗位职责,认真做好绿化地带的浇水、除草、整枝、移栽、施肥、补栽等常规工作。
不用的花盆要定点堆放整齐,绿化工具按指定位置存放,化肥及农药要严格管理和存放。绿化区枯枝腐叶要经常清理,修剪的树枝要及时清除,做到校园内清新、舒适、雅致、美观。
四、教育学生自觉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并按班划分绿化包干区。杜绝随意攀摘花木和穿越非活动区现象。
五、对损坏绿化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并处以经济赔偿直至经济处罚。
篇11: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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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管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绿化和美化水平,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委员会组织领导本辖区的绿化工作。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城乡规划、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城市绿化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六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等功能。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化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指标,不得低于城市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的项目建设,不得侵占绿化用地。
在城市中心区危旧房改造、产业结构调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拆迁后,应当根据绿化用地需要,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绿化建设。
城市中心区违章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应当优先实施绿化建设。
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
(一)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公园绿地中的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三)水库周围和铁路两侧的绿化带合计宽度不得低于三十米;干渠每侧绿化带宽度应达到五至十米;
(四)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按前款第(四)项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但确需建设的,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绿化。
第十四条 绿化建设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市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化建设补偿费应当上缴财政,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计达不到标准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中应当包括绿化建设费,比例应占基建总投资的百分之三(不包括设备购置费)。绿化用地的征收与建设用地征收同步进行。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的单位不得违反资质标准承揽工程的设计、施工。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核实。附属绿化工程不符合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核实文件。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应体现地方特色,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生态习性、种植形式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绿化条件,大力发展立体绿化。
城市公园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二十一条 铺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线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定保护和恢复措施。
第三章 花草树木权益的享有
第二十二条 保护花草树木所有者和承包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公民义务植树所种植的花草树木属国家所有;
(二)单位及个人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花草树木属该单位或个人所有;
(三)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承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种植的花草树木,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归单位或个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绿地权属发生争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绿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时,任何一方都不得处置有争议的林木、绿地和绿化设施。
第四章 绿地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及现有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建设单位应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易地建设大于原面积的绿化用地后,方可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城市绿地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查验、确认。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迁移、砍伐树木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迁移树木的,应当迁移至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迁移未成活的,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同类树木,补植树木的胸径不得小于五厘米,补植树木胸径面积之和为砍伐树木胸径面积之和的二至十倍;无法补栽的,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地的管理与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附属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五)铁路、公路、干渠两侧和水库周围的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六)单位、个人承包营造的绿地,由承包者负责;
(七)建设工程范围内绿地和树木,在建设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
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养护责任单位。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地养护技术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施行。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标准实施养护管理,并制定防灾减灾应急预案,遇大风、暴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当对树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树木修剪技术规范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树木影响管线安全或妨碍各种公共设施正常使用,需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两旁树木和单位管界内的树木需要重修剪的,需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一条 树木因树龄已达到更新期、自然枯死或者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等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更新时,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要求砍伐更新。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焚烧物品,倾倒废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二)在树木上刻字、打钉、搭棚、拴系牲畜、拉绳晒物、架设电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三)在绿地内抛撒、堆放、晾晒物品;
(四)擅自采摘绿地内花果枝叶,损坏植被,硬化或者圈占小区绿地;
(五)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耕种;
(六)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
(七)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停放车辆;
(八)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坐椅、园灯、建筑小品、供排水等绿化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做好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和建档工作;设立古树名木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养护责任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第三十四条 征用土地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并依法报批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采取措施加强保护,因施工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造成死亡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建立虫情、病情、疫情测报、防治制度和苗木、种子检疫制度。引进的种子、苗木应当按规定经植物检疫部门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引进、种植。
第三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在指定地点补种移植株数五倍的相同树种树木,并处所迁移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在指定地点补植砍伐株数十倍的相同树种树木,并处所砍伐树木价值十倍的罚款;造成损失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修剪树木,造成损害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擅自修剪导致树木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占用期满后未按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成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任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护责任单位不履行养护责任或者未按照养护技术标准实施养护管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城市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抗拒、阻碍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等。
(二)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本条例所称绿化设施,是指绿地中供人游览、观赏、休憩的各类构筑物,以及用于绿化养护管理的各种辅助设施。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篇12: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办法范本
一、日常养护方法
1、浇水:植物生长离不开水,但各种植物对水的需要量不同,不同的季节对水的需要量也不一样,所以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做好浇水工作。
(1)根据气候条件决定浇水量
A、在阴雨连绵的天气,空气湿度大,可不浇水;
B、夏季阳光猛烈、气温高,水分蒸发快,消耗水分较多,应增加浇水数次和分量。
C、入秋后光照减弱,水分蒸发少,可少浇水。
D、半荫环境可少浇水。
(2)根据品种或生长期来决定浇水量。
A、旱生植物需要水分多,浅根性植物不耐旱,要多浇水。
B、生长期长的植物生长缓慢,需要水分少,土壤透气性差,会抑制根系的生长。
上述浇水量和浇水次数确定的原则是:以水分浸润根系分布层和保持土壤湿润为宜。如果土壤水分过多,土壤透气性差,会抑制根系的生长。
2、施肥:园林绿地栽植的花草树木种类很多,有观花、观叶、观姿、观果等植物,又有乔木、灌木之分,对养分的要求也不同。
(1)行道树、遮荫树,以观枝叶,观姿为主,可施氯肥,促进生长旺盛,枝叶繁茂,叶色浓绿。
(2)观花观果植物,花前施氮肥为主,促进枝叶生长,为开花打基础。
(3)花芽形成,施磷钾肥,以磷肥为主。
(4)树木生长旺盛期,需要较多的养分,氮磷钾肥都需要,但还是以施氮肥为主。树木生长后期应施磷钾肥为主。树木生长后期应施磷钾肥,促进枝条、组织木质化而安全越冬。
(5)肥料分为无机和有机肥两种。堆肥、人粪是有机肥、迟效肥。化学肥料属无机肥、速效肥。
园林绿地由于环境条件限制,有机肥多用作基肥,少用或不用于施肥。速效肥料易被根系吸收,常用追肥使用,在需要施用前几天施用。迟效肥,放入土壤后,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为根系吸收,需提早2—3个月施用。
3、整形、修剪
整形修剪是园林栽培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养护措施,树木的形态、观赏效果、生长开花的结果等方面,都需要通过整形修剪来解决和调节。
树木修剪要根据树木的习性和长势而定,主干强的适宜保留主干、采用塔形、圆锥整形;主干长势弱的,易形成丛状树冠,可修成圆球或自然开心形,此外还应考虑所栽植地环境组景的需要。整形修剪的方式很多,应根据树木分枝的习性,观赏功能的需要,以及自然条件等因素来考虑。
(1)整形修剪方式
A、自然式修剪:各种树木都有一定的树形,保持树木原由的自然生长状态,能体现园林的自然美,称为自然修剪。
B、人工式修剪:按照园林观赏的需要,将树冠剪成各种特定的形式,如多层式、螺旋式、半圆式或倒圆式,单干、双干、曲干、悬垂等。
C、自然式和人工混合式:在树冠自然式的基础上加以人工塑造,以符合人们观赏的需要,如杯状,开心状、头状形,丛生状等。
(2)整形修剪时间
A、休眠期间修剪:落叶树种,从落叶开始至春季萌发前修建,成为休眠期修剪或冬季修剪。这段时间树林生长停滞,树体内养分大部分回归发根部,修剪后营养损失最小,且伤口不易被细菌感染腐烂,对树木生长影响最小。
B、生长期修剪:在生长期内进行修剪,称为生长期修剪或夏季修剪,常绿树没有明显的休眠期,冬季修剪伤口不易愈合,易受冻害,故一般在夏季修剪。
4、除草、松土
除草是将树冠下(绿化带)非人为种植的草类清除,面积大小根据需要而定,以减少草树争夺土壤中的水分、养分,有利于树木生长;同时除草可减少草树争夺土壤中的水分、养分,有利于树木生长;同时除草可减少病虫害发生,消除了病虫害的潜伏处。
松土是把土壤表面松动,使之疏松透气,达到保水、透气、增温度的目的。
5、防治病虫害
花木在生长过程中都会遭到多种自然灾害的危害,其中病虫害尤为普遍和严重,轻者使植株生长发育不良,从而降低观赏价格,影响园林景观。严重者引起品种退化,植株死亡,降低绿地的质量和绿化的功能。
病虫害防治:贯彻“防御为主,综合防治”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就是根据病虫害发生规律,采取有效的措施,在病虫害发生前,予以有效地控制。综合防治,是充分利用一直病虫害的多种因素,创造不利于病虫害发生和危害的条件,有机地采取各种必要的防治措施。
药剂防治是防治病虫害的主要措施,科学用药是提高防止效果的重要保证:
(1)对症下药:根据防治的对象,药剂性能和使用方法,对症下药,进行有效地防治。
(2)适时施药:注意观察和掌握病虫害的规律适时施药,以取得良好的防治效果。
(3)交替用药:长期使用单一药剂,容易引起病菌和害虫的抗药性,从而降低防治的效果,因而各种类型的药要交替使用。
(4)安全用药:严格掌握各种药剂的使用浓度,控制用药量,防止产生药害。
篇13: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 园林绿化管理机制
一、遵守国家的法规法纪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公司的文件、指示、精神,加强自身修养、素质和气质。树立集体主义观念,树立天缘公司和天缘人的形象。
二、热爱本职工作,吃苦耐劳,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和园林景观知识,尽职尽责完成业务拓展工作,并填写好记录回单,做好工作日记和每月的.述职报告。
三、工作时间着装整齐,佩戴公司胸牌,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向部门经理汇报工作和反馈信息。
四、要作风正派,清正廉洁,不损公肥私,不营私舞弊,态度和蔼,言语有礼,诚实守信,胸怀坦荡,要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宣传能力,吃苦耐劳,勇创佳绩。
五、要制订出月计划、周计划,有计划有目的地拜访客户,勇于实践,善于学习,善于总结,使之立于不败之地。
六、在工作中团结协作,互相帮助,注意安全,杜绝隐患,树立团队精神,听从领导,服从分配,响应公司的号召,按时参加公司、部门主持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篇14: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有效巩固绿化成果,打造我校园林绿化的冬季景观,提高园林绿化工作的管理水平,确保园林树木的安全越冬,总务处绿化办和绿化养护公司应在入冬以来做到早安排、早动手,全面展开冬季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第一,每天早上8:00前对全校各区域进行巡查,重点区域为各主要干道、停车场、办公楼、教学楼、家属区、学生宿舍区等房屋建筑周边。
第二,施冬肥。在秋末冬初根据树龄大小和栽植时间的长短,适当施了一些有机肥或化肥,以促发新根,增强树势,为来年的生长发育打好基础。
第三,刷白。对耐寒性较差的树木要进行涂干刷白,刷白冬季树木养护的重中之重,不仅可以增强树木的防冻能力,还可以防御病虫害的滋生,杀灭蚜虫、红蜘蛛、介壳虫等越冬害虫,有效地保护树木。
第四,整形修剪。根据树木不同的景观特性,进行了正确的整形修剪,将枯死枝、衰弱枝、病虫枝等一并剪下,并对生长过旺枝,进行适当回缩,改善树冠内部的通风透光条件,培养理想的树形,对于较大的伤口,用药物消毒,并涂上伤口胶加以保护。要对枯草层和地面进行清理,及时清理绿地及周边枯枝落叶、垃圾等,营造干净整洁的校容,确保无林木火灾隐患,加强绿地巡查,严防火情发生。
第五,对存在有安全隐患有需要的树木进行搭建扶架。
第六,裹干。给易受冻树木工铁树穿"外衣",可防风寒,保护植物自身水分。
第七,重剪宿根花灌木。对月季等宿根花卉进行重剪,然后覆土掩埋,确保度过寒冷的冬季。
第八,伐挖死树。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如树木衰老,病虫侵袭,人为破坏等,造成一些树木死亡,破坏了整体景观。可利用冬闲时间,对枯死的树木,进行伐除,为来年补栽上相同规格的苗木作准备。
第九,防治病虫害。采用物理方法和化学方法消灭越冬虫包、虫茧、和幼虫。物理方法有人工捕杀、震落等,化学方法有涂抹药剂,喷施杀虫剂等,如对绿地内乔、花灌木、球类、模纹全面喷洒石硫合剂,确保次年树木萌发前不发生病虫害。
第十,组建应急队伍,积极做好雪灾等灾害性天气预防工作,针对可能发生的灾害及时应对处理。
以上措施,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不同树种,不同时期,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实施,以保证养护管理措施及时有效,确保我校树木安全越冬。
篇15:绿化养护管理合同
甲方:
乙方:
为加强____甲方办公大楼的绿化养护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乙方承包甲方办公大楼绿化养护管理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绿化养护项目名称
____办公大楼绿化养护服务项目
二、 绿化养护项目范围
属于甲方管理的____办公大楼所属绿化的维护,绿化面积总计 __ m。
三、绿化养护管理方式
采用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具、包设备、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
四、合同期限及费用
1.合同期限为两年,自__年 __ 月 __ 日至 __ 年 __ 月 __ 日止。合同期满,双方可续约,但须提前一个月办妥有关手续。
2.绿化养护费用计算方法:
绿化养护费按平均__ 元/ m〃年计算,绿化面积共__ m,绿化养护承包总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年,月平均 元。
(注:湖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标准为__ 元/m〃年)。
五、付款方式
按季度支付绿化养护服务承包费,即: 元/季,每季工作完成后的次月初由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发票的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篇16:绿化养护管理合同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应该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为了更好地将-------的园林绿化水平提高一个新的台阶,同意将---------所属的绿地委托给乙方进行养护管理和服务。乙方将尽心依照绿地植物生长规律,负责-------绿地的树木、花灌木、绿篱模纹、时令花卉和草坪的灌溉、修剪、施肥和病虫害杂草防治等工作。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以下合同,望共同遵守。
一、 乙方须为经过合法登记具备本合同服务所要求的经营范围的法人单位。乙方通过指派相应人员到甲方工作的方式进行服务,对指派人员的工作后果向甲方承担责任。乙方指派到甲方工作的管理服务人员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乙方为用人单位。乙方负责向上述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各项社会保险及意外、工伤等事故的处理等。乙方和上述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合同书送交甲方备案。
二、期限为:------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管理服务区域与范围:----------绿化区域(不包括银杏林以北小树林区)。乙方全面负责并承担甲方所属绿地的树木、花灌木、绿篱模纹、时令花卉和草坪的灌溉、修剪、施肥和病虫害杂草防治、防风、防汛、防人为损坏。
四、 养护等管理服务标准:
(一) 乔木养护管理标准
(1) 长势正常,枝叶正常,无枯枝残叶;
(2) 充分考虑树木与环境的关系,依据树龄及长势强弱进行修剪;
(3) 及时剪去干枯枝叶和病枝;
(4) 适时灌溉、施肥;
(5) 确认死亡及时补栽,品种、尺寸与原有的接近;
(6) 病虫害的防治,以防为主,精心管理,早发现早处理;
(7) 因刮风下雨导致树木折枝和倒伏,及时扶正修剪,确保树木正常生长。
(二) 花灌木养护管理标准
(1) 长势正常,无枯枝残叶;
(2) 造型美观,与环境协调;花灌木要适时开花,及时修剪残花败叶;
(3) 根据生长及开花特性进行合理灌溉和施肥;
(4) 及时防除杂草;
(5) 病虫害防治,以防为主,精心管理,早发现早处理。
(三) 绿篱模纹、时令花卉养护管理标准
(1) 修剪应使轮廓清楚,线条整齐,半年整形修剪不少于2次;时令花卉要保证五一、十一时的景观效果。
(2) 修剪后残留的枝叶应及时清除干净。
(3) 适时灌溉和施肥、防治病虫害及杂草。
(四) 草坪养护管理标准
(1) 根据绿地条件和草坪的功能进行养护管理;
(2) 草坪灌溉应适时、适量,保证生长旺盛,生机勃勃,
(3) 及时进行病虫害防治,清除杂草。
(五)行道树杂草、路缝隙杂草管理标准
(1) 行道树杂草清理即沿路岩石向里清理3米,保证无杂草;
(2)凡是有行道树或绿化带的道路与路沿石缝隙长出的杂草必须清除,保证无杂草。
五、价格及结算方式与付款期限
1、本合同全部管理服务总价格:(大写)人民币 ------- 签署合同时,双方共同确认绿地现有苗木的种类、数量、生长状况, 并详列清单。
2、付款期限:本合同分三期支付,付款的具体期限如下:
(1)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款的-------%,计人民币-----------------。
(2)在乙方服务管理达到标准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年---月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货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3)在乙方服务管理达到标准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20xx年2月28日(节假日顺延)向乙方支付第三期货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4)养护期满,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最后一次的养护管理费用。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水井水源、电源。-------只提供水电源,一切养护管理设由乙方自行配备;
(2)监督检查乙方每天出勤人数、每天至少一次检查绿化养护管理情况,对养护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不听从安排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监督检查乙方病虫害防治情况;
(4)及时向乙方支付养护管理报酬;
(5)提供临时工具房一间。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
(1)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养护管理标准,确保苗木成活率达到98%;新栽树、移栽树按照原签订合同执行;
(2)正常养护期内,根据苗木生长情况、杂草情况、天气情况确定养护人员人数。如遇干旱、草荒、虫灾、大风期间随时增加人员;不忙时至少留有2位养护人员。
(3)积极听取甲方对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沟通,不断提高服务品质,达到双方确定的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4)承担病虫害防治的药品款;
(5)合同期满时,保证承包范围内绿化区域无杂草、无枯枝残叶、非干旱状态,绿篱模纹整形修剪一次,苗木长势旺盛;
(6)乙方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应教育所属员工注意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承包期内出现的安全事故、人身伤害及其它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
(7)养护绿化区域内无白色垃圾、砖石瓦砾、枯枝败叶、污物杂物等,文明施工,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8)根据应急情况适当调整养护进度;
(9)为保证管理到位,乙方应做好日常养护记录。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或因甲方其他原因造成较大返工的,应补偿乙方因此支付的相应费用;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每日损失由甲方补偿给乙方;
2、乙方养护管理跟不上或养护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造成苗木死亡或苗木出现其它问题,乙方须按照本合同要求立即更换,更换苗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日书面告知对方,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若不提前通知对方,违约方除了承担以上损失外,还应向对方赔偿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因一方的过错导致本协议无法执行,违约方应赔偿损失。
5、因乙方工作疏忽或失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甲方可随时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全额赔偿经济损失。
6、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如因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履行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发生的其他业务出现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在泰安仲裁委申请仲裁。
十、 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协议履行完成日期即为合同的终止日期。
十一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到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行:账号: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行:账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篇17:有关绿化养护管理委托合同
一、工作范围:乙方负责甲方所属绿地的树木、花灌木、绿篱和草坪的灌溉、修剪、施肥和病虫害杂草防治、修补等工作,面积为
m2。苗木名称、数目、长势等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二、养护标准:
一) 乔木养护管理标准
1) 生长势正常,枝叶正常,无枯枝残叶;
2) 充分考虑树木与环境的关系,依据树龄及生长势强弱进行修剪;
3) 及时剪去干枯枝叶和病枝;
4) 适时灌溉、施肥,对高龄树木进行复壮;
5) 及时补植,力求苗木、规格等与原有的接近;
6) 病虫害防治,以防为主,精心管理,早发现早处理。
二) 花灌木养护管理标准
1) 生长势正常,无枯枝残叶;
2) 造型美观,与环境协调;花灌木可适时开花,及时修剪残花败叶;
3) 根据生长及开花特性进行合理灌溉和施肥;
4) 及时防除杂草;
5) 及时补植,力求种类、规格等与原有的接近;
6) 病虫害防治,以防为主,精心管理,早发现早处理。
三) 绿篱、色块养护管理标准
1) 修剪应使轮廓清楚,线条整齐,每年整形修剪不少于2次;
2) 修剪后残留的枝叶应及时清除干净;
3) 适时灌溉和施肥、防治病虫害及杂草。
四) 草坪养护管理标准
1) 根据立地条件和草坪的功能进行养护管理;
2) 草坪草生长旺盛,生机勃勃,整齐雅观,覆盖率达≥90%,杂草率≤5%,绿期240天以上,无明显坑洼积水,裸露地及时补植/补种;
3) 根据不同草种的特性和观赏效果、使用方向,进行定期修剪,使草坪草的高度一致,边缘整齐;
4) 草坪的留茬高度、修剪次数因草坪草种类、季节、环境等因素而定,切实遵守“1/3”原则;
5) 草坪灌溉应适时、适量,务必灌好返青水和越冬水;
6) 草坪施肥时期、施肥量应根据草坪草的生长状况而定,施肥必须均匀,颗粒型追肥应及时灌水;
7) 及时进行病虫害防治,清除杂草;
三、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就近免费提供库房和休息室各一间及水源、电源等设施;
2) 及时向乙方支付养护管理报酬;
3) 监督检查、验收绿地养护管理质量;
4) 协助乙方维持施工秩序,尽可能提供方便。
四、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养护管理质量标准,确保质量;
2) 养护期内属于乙方材料、技术的引起质量问题,应尽快无偿修复;
3) 应教育所属员工注意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4) 文明施工,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5) 及时、准确地获得应收款项。
五、 报酬数目和支付方式
1) 签署合同时,双方确认绿地现有苗木和草坪的种类、数量、生长状况,计费以草坪面积 m2为主,按¥ /m2(即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整)计费,合计人民币
元整;
2) 签署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即人民币 元整,以便支持乙方更好地做好准备工作;
3)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笔款项3个工作日内进入养护管理工作岗位;
4) 以后每个季度最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下个季度养护管理费用,金额分别为合同总金额的30%、35%;
5) 养护管理期限满一年后一周内,甲方认可乙方养护质量达到约定标准,则一次性付清余款;
6) 乙方及时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六、 合同期内,如果甲方有其他绿化改造或施工项目,费用另计。
七、 违约责任
1) 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或因甲方其他原因造
成较大返工、窝工的,应补偿乙方因此支付的相应费用;因甲方拖欠工程款造成停工、窝工,每日损失按合同总造价的0.1%由甲方补偿给乙方;
2) 乙方养护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的,乙方应自行返工,并自行承担为此支付的费用。
八、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无法 达成协议的,可申请仲裁或诉诸法律。
九、 本合同由双方盖章及代表签字生效;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的现 场签证单为本合同附加条款,同样具法律效力。
十、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现场代表: 现场代表:
篇18: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方案
《少年闰土》一文节选自鲁迅的短篇小说《故乡》,课文通过描写记忆中的少年闰土在瓜地手捏钢叉,向猹尽力刺去的画面,以及相见时闰土告诉我许多希奇事反映出闰土的朴实可爱、聪明能干而又见多识广。课文按“闰土要来了──闰土来了──闰土讲希奇事──闰土走了”这样的脉络写出了未见面是“我”对闰土的思念,相见时“我”对闰土的喜爱和钦佩,分别时的难过,表现了“我”和闰土之间纯真的友谊。
本文是一篇叙事写人的文章,作者从人物极具特点的外貌描述,写到了他的动作、语言、神态,而这一切又不脱离闰土的生活实践。对四件事的描述,所写的四件事虽然有详有略,但借助具体的事实展示人物的性格特点,使我们了解了人物的内心世界,知道闰土是个聪明能干、活泼可爱、有丰富常识的农村少年。
本课在写作上有三个特点:
1、采用倒叙的手法。
2、文中含义深刻的语句,表达了作者的感情。
3、通过人物的外貌及言行来反映人物特点。
学生具备了独立阅读的能力,能通过预习,掌握生字的音、形、义,读通课文,并初步了解文章的大致内容,提出自己的问题。
教学目标:
根据课程标准、本阶段的教学目标及本班实际,制定了本课的教学目标。
目标一:
能够正确读准字音:猹、祭祀、秕谷、鹁鸪。
课文中有一些不常用字,且由这些字组成的词,对今天生活在城市中的孩子而言也没有感性的认识,因此,有必要进行指导,特别是读准这些字的字音。
目标二:
理解课文内容,了解人物的性格特点,感知闰土是一个聪明能干,见多识广的孩子。
这是本课的教学重点,人物鲜活的性格特点是通过四件有趣的事体现出来的,所以要让学生充分了解人物的性格特点,就必须深入学习课文内容,从具体的事件中加以感知。
目标三:
能理解含义深刻的句子:“啊!闰土的心里有无穷无尽的希奇的事,都是我往常的朋友所不知道的。他们不知道一些事,闰土在海边时、他们都和我一样只看见院子里高墙上的四角天空。”
这句句字含义深刻,不仅是本文的主旨,且对人物形象及性格的进一步了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帮助学生充分理解句子的深刻含义,有助于学生对课文的理解,提炼文章的中心。
目标四:
有感情地朗读课文。
朗读是理解课文的重要手段,通过反复的诵读,有助于学生读顺、读懂课文,加强对重点句子含义的把握,加深对课文内容的理解。
1、激起学习兴趣:
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始,通过媒体将画面与课文第一节内容相照应,直接把学生的注意力引到“看瓜刺猹”这件趣事上,让闰土这个人物在画面中鲜明地树立起来,深入人心,从而帮助学生掌握人物的特点,引导学生认识闰土。
2、深入了解人物:
首先抓住人物之间的关系,疏通文中带有文言色彩的词语。课文对闰土的外貌描写简洁而精彩。教学中引导学生抓住人物外貌上最有特征的方面去体会人物最突出的性格特点。
然后,在教师的引导下,悟出概括内容的方法后,自己学习理解捕鸟、拾贝壳、看跳鱼儿三件事,在读、想、议的学习实践中,掌握人物的个性特点。
最后通过开放型的填空题:
闰土是一位怎么样的少年,让学生让学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理解,揭示人物的性格特点。
3、剖析文章中心:
“啊!闰土的心里有无穷无尽的希奇的事,都是我往常的朋友所不知道的。他们不知道一些事,闰土在海边时、他们都和我一样只看见院子里高墙上的四角天空。”是一句含义深刻的句子,学生不易理解,所以引导学生反复朗读句子,读中悟情,通过对重点词语的解析,使学生的情感与作者的情感产生共鸣,从而达到深入理解句子的目的。
4、适度加以拓展:
课文对学生而言是有一定难度的,无论文章词句的文言色彩,还是对当时生活场景的了解,学生都是十分陌生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阅读的障碍,所以,课外的拓展只在于让学生知道课文的出处,以及初步感受人物外貌描写就是要抓住人物特点这一写作方法。
篇19:绿化工程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所的园林绿化管理,使全所园林绿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开展,维护优美的园林绿化环境,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用心搞好园林绿化组的内部管理,坚持各项规章制度,用心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以高质量、高标准进行园林绿化管理。
二、加强园林绿化植物的养护管理,草坪及地被植物养护规范,持续良好的观赏效果;公园及城区乔木、灌木和绿篱植物适时修剪造型;用心防治植物病虫害,促进植物健壮生长,使城市到达绿化、美化一流水平。
三、加强对公园及城区名木古树的保护管理,建立巡查制度,随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名木古树的成活和健康成长。
四、保质保量完成公园及城区所需花卉苗木的摆放和栽植,搞好现有盆景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做好园林垃圾处理工作,及时清理园林修剪作业产生的树枝、落叶和从草坪地被中清除的杂草,保证绿地美观和环境卫生。
六、各段面绿化维护人员工作应用心主动,要与本段面督查人员紧密配合,共同促进工作。
1、在日常管理中,对于督查人员要求及时处理的问题,当日未处理的,督查人员有权提来源理、处罚意见;
2、各段面绿化维护人员发现园林植物病虫害问题,不能处理的,务必第一时间向督查人员报告,并向园林组长汇报,若由于报告不及时而造成病虫害蔓延,影响景观的,将负主要职责;
3、各段面绿化维护人员对本段面内所出现的损害绿化植物、绿地等违规行为,不上报,熟视无睹,造成损失的将负主要职责。
七、加强园林机具和劳动工具的使用管理,务必熟练、正确地操作使用园林机具和工具。机具和工具须由专人保管、规范存放,进行定期保养、检修,确保无故障运行。维护人员使用的工具实行以旧换新。
八、确保园林操作规范,确保园林作业的安全性,增强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意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九、园林组长每一天对园林工作检查一至二次,同时做好组内成员、工作的协调和分配。
十、园林组长和分管领导对园林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经检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有关条例进行处罚。
篇20: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一条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必须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绿化完成一年后,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情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并由园林部门管理。
(二)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
(三)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营建单位所有。
(四)居住区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
(五)居民个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
(六)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
(七)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第十五条城市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生长在城市街巷、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城市所有树木非经园林部门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则进行补栽,在领取砍伐证时,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金。对补栽树木成活的,要如数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
第十八条对树种树苗,要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调入或调出本市。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林绿地。确须占用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临时占、挖绿地的,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挖费和绿地恢复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岛)设置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绿地、草坪等,要严加保护,按实地情况缴纳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养护,公用事业,电力电信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木时,应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修剪。
第四章公园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必须保持树木繁茂,园林整洁美观。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投掷污物,排放污水,捕鸟钓鱼,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玩火,不得破坏水源水体、地质地貌。
第二十五条对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内的古建筑、文物古迹、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不准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公园、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食、照像、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游人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园设施。
第五章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组织开展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四)开展园林绿化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园林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摇树、爬树、攀枝、采花、摘果、刻画树皮和竹子;
(二)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靠放铺板;
(三)绿带内停放非机动车辆;
(四)穿行绿篱、翻爬栏杆,在绿地内嬉戏斗殴;
(五)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内狩猎捕鸟,逗打、恐吓动物。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限期清扫拆除、没收装置物品,并依法处以罚款:
1.在树旁、绿地、绿带取土、倾倒垃圾污水;
2.在绿地、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
3.在树下、花坛、绿地内明火设灶、借树搭棚或在花坛、绿地内摆摊设点;
4.公园、绿地、绿带内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喷水池抛废弃物。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一)、(二)项违章行为损伤了树木花草;
2.车辆撞伤、挂伤或机械损伤树皮、枝丫、花草;
3.撞倒、损坏公园、风景区、小游园等绿地栏杆及其它设施;
4.圈围树木或废气、废水、废渣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树木生长。
5.擅自移植、修剪树木;
6.在树下搅拌混凝土、打三合土,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管理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以上第三项违章行为造成树木死亡;
2.践踏花坛绿地,造成严重损失;
3.盗伐、盗窃树木花草。
(九)没收采集物,依法处以罚款。
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树或虽经审批(无论国有树还是单位树)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树木死亡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十)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占用规划区内山场及绿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对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__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