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的管理【经典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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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绿化管理规定办法
1、管养范围:分车带、景观带(路侧绿地)行道树的管理与养护。
2、管养资料包括:绿地卫生、绿地内植物的浇水、修剪、施肥、打药、维护等资料。
3、养护管理标准:
1)绿化比较充分,植物配置基本合理,基本到达黄土不露天。
2)绿化植物到达:
(1)生长势:正常。生长到达该树种该规格的平均生长量。
(2)叶子正常:
①叶色、大小、薄厚正常;
②较严重黄叶、焦叶、卷叶、带虫尿虫网灰尘的株数在2%以下;
③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10%以下。
(3)枝、干正常:
①无明显枯枝、死权;
②有蛀干害虫的株数在2%以下(包括2%,以下同);
③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主干100平方厘米2头活虫以下,较细枝条每尺长一段上在10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4%以下;
④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树冠通风透光。
(4)措施:按所要求的技术措施认真进行养护。
(5)行道树缺株在l%以下。
(6)草坪覆盖率达95%以上;草坪内杂草控制在20%以内;生长和色彩正常,不枯黄;每年修剪暖地型二次以上,冷地型10次以上;基本无病虫害。
3)每年对行道树的刷白不低于两次。
4)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死树,树木修剪基本合理,树形美观,能较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
5)栏杆、园路、桌椅、井盖和牌饰等园林设施基本完整,基本做到及时维护和油饰。
6)管养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工具费、安全礼貌施工费、配件、运输、管理、维护、保险、利润、税金、保险、水费、电费、打药、施肥、车辆燃油磨损费、安装调试政策性文件规定、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等,凡是涉及到管理的一切费用。
二、绿化养护人员管理制度:
人员配备合理。项目负责人1人,需具有相关资历,项目负责人务必到现场办公,每周不少于三个工作日。主要技术人员1人以上,需具有相关资历。小区绿地每5000平方米至少配备1名管理人员,小区绿地及新区前后广场每15000平方米至少配备1名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更换项目负责人务必向业主管理方提出书面申请;更换其他管理人员务必征求业主管理方同意。
突发事件的处理。按业主的要求配合做好各类大型检查活动期间的相关工作等,尤其是重大活动的迎检任务,迎检期间要增加人力、保洁次数和延长保洁时间等以到达检查质量要求;对发生火灾和人为砍伐、偷盗、毁坏花草树木等行为要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理并向新区上报。
三、清卫保洁管理制度
1、定人定岗定时开展卫生保洁工作,进一步加强道路绿化、街头绿地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确保环境卫生整洁,无废弃物和垃圾等。
2、绿化养护产生的垃圾(如:树枝、树叶等),重点路段做到随产随清,其他路段务必日产日清;绿地整洁,无砖石瓦块、瓶筐和塑料袋等废弃物。
3、绿地无明显的人为损坏。绿地、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现象;行道树树干上无钉栓刻画的现象;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养护管理和生长的现象;绿地外2米范围内无杂草。
4、加强绿地花坛保洁,确保各类绿地的花坛整洁有序。
5、树木无死株、断枝及明显枯枝,无大片光秃落叶;植物叶面无陈旧积尘。
四、绿化养护安全管理制度
1、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安全思想意识,注重安全,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确保生命财产不受损失。
2、做好安全工作的宣传与检查,对新员工上岗前要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3、员工在喷药工作时,要戴口罩、眼镜与胶手套,然后才能操作。在喷药过程中,原则上不能吸烟与不能接触食品,更不能将其入口而食。喷药后要清洗干净手、脸与更换衣服后,才能饮食,切实防止人员中毒的事故发生。
4、员工在进行剪草与修剪树木等维护工作时,应按技术规范进行操作,正确使用剪草机、绿篱修剪机与喷药机等,防止机具伤害人员的事故发生。
5、在绿化管理过程中,凡是清理出来的园林垃圾(如枝叶)等杂物,未经同意,不准将其随地烧毁。要按明火的管理规定执行。
6、仓库内的各种物品,如农药、化肥、易燃物品等要分类堆放,做好防潮、防火、防腐蚀、防盗安全措施,库内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绿化工作人员要学会使用灭火器。
7、员工在绿化管理工作过程中,凡是高空作业(包括攀爬树木、用油锯锯树枝等作业),要采取必须的安全防护措施。务必系好安全带才能进行作业,切实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养护考核管理制度
考核:
①养护期内,由项目经理组织各小区人员进行考核、检验,并做好检测验收报告;
②考核时间:共3次,分别为4月1-10日、4月1-10日、12月1-10日。
六、养护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完整的绿化养护台帐,并由专人负责。绿化资料记录详细,分类清楚,数据详实。各类档案按系统分类:绿化带、草坪、景点、广场道路、等统一存放档案盒并贴上标签。编制档案目录,资料应与档案盒外标签一致。
2、月度养护计划及养护作业按时记录、及时上报,并贴合现状和季节特点,针对性强,养护档案做到完整、真实,不弄虚作假。
3、建立绿化养护数据库,并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变动。
4、及时完成业主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按质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突击任务,并到达绿地养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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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绿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会议讲话
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新一轮绿色盐城建设工作会议和县委扩大会议、县绩效考核总结表彰会议精神,认真总结绿色滨海建设经验,研究分析当前形势,定责任、定规划、定目标、定措施、定时间,迅速掀起春季造林绿化热潮。县委、县政府对开好这次会议十分重视,主要领导亲自过问。钱县长亲自出席并将作重要讲话,希望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做好今年造林绿化工作,先讲几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认清形势,树立勇争一流的信心和决心
近年来,我县按照建设绿色滨海,打造生态家园的总体要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实施、高强度推进,全力组织城乡造林绿化会战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一是重点工程扎实推进。省道327西段两侧各45米绿化带初步建成,正红镇昧洋村围村林初部形成,引进林业龙头企业东南木业,投资5000多万元,新上高密度板项目,提高了林业的效益,增加了农民收入。二是绿化总量继续领先。全县新造成片林1.86万亩,森林覆盖率22.15%,位居全市第一,活立木蓄积量340万方,位居全省第一。三是水绿县城特色更加鲜明。对南湖、西湖、清水湖、师苑渠等“三湖一渠”进行综合整治,强堵10处排污口。开展清淤工作,定期引调活水改善水质。按照土不见天,草、灌、乔搭配合理,有艺术景点,三季有花,有各类花草树木的要求,实施增绿改造计划,县城更加靓丽。
成绩代表过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态文明已提高到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同等的高度。造林绿化是最大的生态工程,也是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区域竞争力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我们务必要把造林绿化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树立勇争一流的信心和决心,创新工作思路,把握发展机遇,突出工作重点,破解制约瓶颈,继续保持造林绿化工作的强劲势头,在全市率先实现林业现代化目标。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全面加快造林绿化步伐。
20xx年造林绿化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城乡绿化统筹发展的原则,把造林绿化与生态县建设、园林城市创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城市绿化以增加县城集镇绿量,提高品位为重点。农村绿化突出沿海生态林业建设主体地位,突破村庄绿化,提高林网标准。道路绿化突出沿海高等级公路和疏港公路绿色通道建设。高度重视林业病虫害防治,继续深化林权改制,全面提高林业发展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主要目标任务是:全县新增城镇绿化面积100万平方米,城市绿化覆盖率达42%,达到园林城市标准;新造成片林18000亩;完善提高农田林网10万亩;新建绿色通道125公里;村庄四旁植树200万株以上,实现村庄绿化整体推进县目标。全县森林覆盖率上升1个百分点,林木绿化率达28%,活立木蓄积量达350万立方米。
1、狠抓农村绿化,建设生态宜居家园。瞄准率先基本实现林业现代化目标,更加注重绿化质量提升,更加注重高效林业产业开发和生态环境建设。一要狠抓成片林建设,大力发展高效林业示范基地。在s327沿线西段的天场镇、农业园区新增高效苗木花卉基地3000亩; s327沿线东段八滩、八巨、界牌等镇完善设施葡萄园;三三线沿线发展高效苗木花卉基地,新增苗木花卉基地1000亩。在成片林建设过程中要坚持市场化运作,加大招商力度,吸引社会资本,灵活运作方式,扩大基地规模,提升基地品位。对规模高效林业基地,财政项目可以给予一定补助,镇区可以给予一定政策支持,在土地流转、矛盾协调过程中全力服务基地建设,但投资主体必须是企业或个人,必须坚持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二要狠抓村庄绿化建设,着力改善家居环境。重点提高20xx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绿量,重点加强统筹城乡示范村居绿化建设。整治试点村绿化率要达到30%以上,星级康居村要达到35%以上。国省干道、县乡主干道两侧村庄必须全部达到星级康居村标准,并统一组织刷白,全面出新。新建设的农民集中居住社区必须做到绿化先行,打造园林式社区。要多栽常绿树木、经济林果,提高村庄绿化效益,实现四季有绿目标。三要狠抓高标准农田林网建设,努力提高保存率和成活率。坚持绿化与农业资源开发相结合,与农田基本建设相结合,与重点水利工程相结合,与农业结构调整相结合,逐步向农村森林生态网络建设目标推进。在滨淮、界牌、滨海港等复垦区新建高标准农田林网4万亩,完善提高林网6万亩。在建设农田林网过程中要多栽常绿树、苗木花卉等对农作物影响小、经济效益高的品种,提高农民的接受程度。堆堤、路旁树木要包装成项目向社会发包,田头地旁的树木,树随田走,明晰林权。要在栽植时就将树木产权明确到位,经济效益宣传到位,管护责任落实到位,切实解决农田林网保存率低问题。
2、突出沿海绿化,服务沿海开发战略。我县沿海林木覆盖率只有16%,比全县平均水平低10个百分点,全县绿化的重点在沿海,难点在沿海,潜力和突破点也在沿海。要坚持港口开发绿化先行,按照港口建设综合规划要求,全面推进沿海万亩生态防护林体系建设,用沿海林业面貌的改变带动沿海生态面貌的改变。一要落实万亩防护林规划。以老海堤、宋公堤、省道327、翻身河堤、八滩渠沿线绿化建设为重点,加强道路绿化、村庄绿化、成片林建设,连点成线,连线成片,形成“目”字型结构,用三年时间建成万亩林场,提高沿海绿化覆盖率,增强滨海港综合竞争力。沿海万亩防护林是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林业工程,县绿委要分年度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具体栽植地段,明确责任主体。相关镇区要从服务沿海开发的战略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全力组织推进。二要试验推广宜栽品种。沿海土壤盐碱含量高,常规树种成活率底,生长速度慢。前两年县绿委引进20多个品种进行试验,确定了苦楝、弗栎、中山杉、女贞等耐盐树种,但这些树种总体生长速度也不快。绿委、城管部门要继续结合近两年试验结果,结合港城绿化新栽树木生长情况,主推3-5个重点品种。要继续引进新品种,试栽试种,好中选优,选出最佳栽植树种。三要建设成片林木基地。市政府要求我县在沿海每年新建三个500亩以上成片林基地,这是一项必成指标,也是我县今年绿化的重点工程,滨海港经济区、滨海港镇、滨淮镇三个镇区要主动挑起重担,承担起主体责任,县绿委要从技术、项目上给予支持,把沿海的黄土海岸变成黄金海岸、绿色海岸、生态海岸。
3、加强城镇绿化,打造全国知名水绿县城。县城绿化,围绕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建设全国知名水绿县城目标增加绿量,提高品位,塑造特色,多出精品。重点新建、改造、增绿、补植公共绿地50万平米,对16条道路行道树和绿化带进行补植和改造。抓好学府1号等县城8个住宅小区绿化建设工作。组织县国土局、卫生局、公安局、住建局、检察院、滨海中学、海大食品等10家单位进行完善和改造,增加绿量,提升品位,争创省级园林式单位。港城绿化,要在规划阶段同步设计,基础设施建设阶段同步实施,项目开发进度上同步建成,按照省级园林城市标准一步到位,全力打造沿海生态城市。集镇绿化,要继续实施“五个一”工程,每个镇区实施一条林荫大道、一条园林式街道、一个精品水景、一块森林绿地、一块街头游园,迅速增加绿量,提升景观效果。市重点镇确保新增绿化40万平方米,其它镇区新增绿化20万平方米。
4、提升道路绿化,扮靓交通要道。道路绿化是对外的形象和窗口,要按照建设生态大道、景观大道要求,以国省干道和县乡道路为重点,不断提高绿化水平。重点抓好s327西段绿化完善提升工程,启动建设北疏港公路s327以北段绿化建设工程,扎实抓好农村公路绿化推进工程,确保完成30条80公里绿化带建设任务。各级道路要按照有路就有树要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实施,把所有公路林网建成建好,努力形成纵横交错、错落有致的林荫体系。
三、强势组织,明确责任,确保造林绿化效果
各镇区、各相关单位在春季造林绿化过程中要强化领导,突出重点,打造亮点,克服难点,尤其要抓好今年春季造林绿化80项重点工程,这是必成指标,也是县委、县政府督查推进的重点,必须无条件完成。明确一下,各镇区镇长、主任和县相关实施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绿化造林工作第一责任人。3月份,县委、县政府将组织一次镇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的春季造林绿化家家到观摩活动,县相关部位负责人和和各镇区主要负责人参加,实行各镇区主要负责人现场打分,对绿化工作进行排名;县内新闻媒体要开辟绿色会战专栏,开展访谈,集中宣传报道先进典型,督查推进后进。各镇区都要重点打造2-3个绿化亮点供县集中观摩。这些亮点不局限于这80项重点工程、不局限于农村绿化。县政府将把相关项目资金向重点工程倾斜,集中力量打造一批规模大、层次高、形象好的高效林业典型。各镇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聚合力量,合力攻坚,确保今年造林绿化工作取得实效。
篇2: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 园林绿化管理机制
1、浇水:植物生长离不开水,但各种植物对水的需要量不同,不同的季节对水的需要量也不一样,所以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做好浇水工作。
(1)根据气候条件决定浇水量
a、在阴雨连绵的天气,空气湿度大,可不浇水;
b、夏季阳光猛烈、气温高,水分蒸发快,消耗水分较多,应增加浇水数次和分量。
c、入秋后光照减弱,水分蒸发少,可少浇水。
d、半荫环境可少浇水。
(2)根据品种或生长期来决定浇水量。
a、旱生植物需要水分多,浅根性植物不耐旱,要多浇水。
b、生长期长的植物生长缓慢,需要水分少,土壤透气性差,会抑制根系的生长。
上述浇水量和浇水次数确定的原则是:以水分浸润根系分布层和保持土壤湿润为宜。如果土壤水分过多,土壤透气性差,会抑制根系的生长。
2、施肥:园林绿地栽植的花草树木种类很多,有观花、观叶、观姿、观果等植物,又有乔木、灌木之分,对养分的要求也不同。
(1)行道树、遮荫树,以观枝叶,观姿为主,可施氯肥,促进生长旺盛,枝叶繁茂,叶色浓绿。
(2)观花观果植物,花前施氮肥为主,促进枝叶生长,为开花打基础。
(3)花芽形成,施磷钾肥,以磷肥为主。
(4)树木生长旺盛期,需要较多的养分,氮磷钾肥都需要,但还是以施氮肥为主。树木生长后期应施磷钾肥为主。树木生长后期应施磷钾肥,促进枝条、组织木质化而安全越冬。
(5)肥料分为无机和有机肥两种。堆肥、人粪是有机肥、迟效肥。化学肥料属无机肥、速效肥。
园林绿地由于环境条件限制,有机肥多用作基肥,少用或不用于施肥。速效肥料易被根系吸收,常用追肥使用,在需要施用前几天施用。迟效肥,放入土壤后,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为根系吸收,需提早2―3个月施用。
3、整形、修剪
整形修剪是园林栽培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养护措施,树木的形态、观赏效果、生长开花的结果等方面,都需要通过整形修剪来解决和调节。
树木修剪要根据树木的习性和长势而定,主干强的.适宜保留主干、采用塔形、圆锥整形;主干长势弱的,易形成丛状树冠,可修成圆球或自然开心形,此外还应考虑所栽植地环境组景的需要。整形修剪的方式很多,应根据树木分枝的习性,观赏功能的需要,以及自然条件等因素来考虑。
(1)整形修剪方式
a、自然式修剪:各种树木都有一定的树形,保持树木原由的自然生长状态,能体现园林的自然美,称为自然修剪。
b、人工式修剪:按照园林观赏的需要,将树冠剪成各种特定的形式,如多层式、螺旋式、半圆式或倒圆式,单干、双干、曲干、悬垂等。
c、自然式和人工混合式:在树冠自然式的基础上加以人工塑造,以符合人们观赏的需要,如杯状,开心状、头状形,丛生状等。
(2)整形修剪时间
a、休眠期间修剪:落叶树种,从落叶开始至春季萌发前修建,成为休眠期修剪或冬季修剪。这段时间树林生长停滞,树体内养分大部分回归发根部,修剪后营养损失最小,且伤口不易被细菌感染腐烂,对树木生长影响最小。
b、生长期修剪:在生长期内进行修剪,称为生长期修剪或夏季修剪,常绿树没有明显的休眠期,冬季修剪伤口不易愈合,易受冻害,故一般在夏季修剪。
4、除草、松土
除草是将树冠下(绿化带)非人为种植的草类清除,面积大小根据需要而定,以减少草树争夺土壤中的水分、养分,有利于树木生长;同时除草可减少草树争夺土壤中的水分、养分,有利于树木生长;同时除草可减少病虫害发生,消除了病虫害的潜伏处。
松土是把土壤表面松动,使之疏松透气,达到保水、透气、增温度的目的。
5、防治病虫害
花木在生长过程中都会遭到多种自然灾害的危害,其中病虫害尤为普遍和严重,轻者使植株生长发育不良,从而降低观赏价格,影响园林景观。严重者引起品种退化,植株死亡,降低绿地的质量和绿化的功能。
病虫害防治:贯彻“防御为主,综合防治”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就是根据病虫害发生规律,采取有效的措施,在病虫害发生前,予以有效地控制。综合防治,是充分利用一直病虫害的多种因素,创造不利于病虫害发生和危害的条件,有机地采取各种必要的防治措施。
药剂防治是防治病虫害的主要措施,科学用药是提高防止效果的重要保证:
(1)对症下药:根据防治的对象,药剂性能和使用方法,对症下药,进行有效地防治。
(2)适时施药:注意观察和掌握病虫害的规律适时施药,以取得良好的防治效果。
(3)交替用药:长期使用单一药剂,容易引起病菌和害虫的抗药性,从而降低防治的效果,因而各种类型的药要交替使用。
(4)安全用药:严格掌握各种药剂的使用浓度,控制用药量,防止产生药害。
篇3:绿化护养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为住户创造一个生态的生活环境,加强我小区区园林绿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具体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小区绿化管理实行职责包干制,包干单位要做好本小区的绿化维护工作,负责管理好本小区内的花、草、树木,严防损坏。
第二条:包干单位的绿化管理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努力学习,较全面的掌握园林专业知识;勤奋工作,培育养护好花卉苗木,不得因旱涝虫等引起的花卉苗木死亡事故发生;园区内如发生花卉苗木被盗、破坏等事故,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或保卫处及财务处。
第三条:园林绿化是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已规划与建设的绿地,不得随意占用绿地、改作他用,不得损毁绿地。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做到及时绿化。小区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要贴合国家要求。各种线路、管路的架设要充分思考绿化,对妨碍绿化的,要想办法转入地下。
第五条:小区内要做到定期除草,定期松土、定期施肥,定期修剪草皮及绿篱,造型树等,施水要充足,到达水肥充足,花草常绿。地下停车场上大乔木及生长不良的乔灌木应每季度施农家肥一次,绿篱及草皮每年松土1至2次。
第六条:小区内的虫害治理工作,要以预防为主,平时多检查,按不一样季节容易发生的虫害要及时处理;棕榈科植物,应挂药包,每年(2月、7月)开展不少于2次椰心叶甲虫害防治,并用心配合市政府开展重大植物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时要控制好比例说明使用,并在小区内张贴公布施农药的地点及时间。
第七条:小区内要经常打扫,持续整洁干净。不用的花盆要堆放整齐,绿化工具按指定位置存放。化肥及农药要严格管理和存放,修剪的树枝、叶要及时清理,做到小区内清新、舒适、雅致、美观。
第八条:为提高小区内居民的绿化意识,区内设绿化知识宣传栏,作到室内摆花,阳台栽花。
第九条:包干单位建有苗圃(花圃),节假日、喜庆活动应在路口等重要位置摆盆花,用后要及时搬回养护,确保花卉鲜艳茂盛。
第十条:除本规范外,包干单位应配有专职管理人员,绿化建设和管理应设专门的档案,齐全规范。
第十一条:区内的所有树木,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和砍伐。需要砍伐的,务必事先报经上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具体管理“十不准”
(一):不准爬树折枝、采花、扯挖苗木花卉。
(二):不准摇树、剥皮、刻划。
(三):不准乱挖乱种、损坏树木根基。
(四):不准围树搭棚或紧靠树身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
(五):不准在树上牵绳晒物、钉挂物品。
(六):不准在树下生火烧物或靠近绿篱带燃放鞭炮。
(七):不准攀登园林建筑和在园林建筑及小品上乱涂乱画。
(八):不准穿越、践踏绿篱、绿篱带、花坛。
(九):不准向绿篱带、花坛、草皮内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杂物。
(十):不准损坏花坛池围、树木护桩、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及其他一切绿化设施。
第十三条:电力、电讯等其他线路的安装和施工涉及务必修剪树木时,务必向园区绿化管理部门申报,由园林工人负责修剪,不经许可不得随意乱砍。
第十四条:对认真执行本制度,植树绿化成绩突出,或检举揭发破坏园林绿化或园林绿化设施行为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篇4:绿化管理服务合同 绿化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_______________提供咨询服务事宜(以下称本项目),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咨询服务项目
1.1项目目标:______________
1.2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详见本合同附件)
1.3 工作成果:_____________(详见本合同附件)
1.4工作安排: (详见本合同附件)
咨询服务开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咨询服务完成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咨询服务总天数:________天
工作成果提交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条 陈述、声明
2.1 所有依本合同所提供之“服务”均会以专业、熟练与令甲方满意的方式来执行,以符合合同中所有适用的专业标准与规定。
2.2 提供服务的全部人员都具备完成本项目所需的能力,达到满足项目咨询服务的所需要的专业水平。乙方项目顾问组主要成员经过甲方审核认可。
2.3 乙方执行本项目所使用的任何资料、方法侵犯任何第三者所拥有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在内的各项权利情况,导致甲方遭受任何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三条 乙方的项目服务团队
3.1 乙方项目组核心成员为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主要顾问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乙方将根据情况安排项目研究和后勤支持人员,项目支持人员为项目组提供后台支持工作,但不因此增加本合同第四条所述的任何费用。
3.3 乙方项目组成员应当在本项目期间,投入全部工作精力为甲方服务,以完成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乙方工作。
第四条 服务费用与付款条件
4.1 本项目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元)。
付款节点及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
4.3 上述费用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包括乙方承担本项目所需的人员和专家顾问费、办公设备、文件制作及相应各项杂费。
第五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提供咨询服务及履行其它各项义务,并对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考核。
5.2 双方在本项目执行中形成的与甲方有关的任何成果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5.3 负责按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事项有关的文件、信息等必要资料,履行项目协助义务。
5.4 为项目中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5.5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六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遵守本合同规定及其附件,在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的项目成果后获得服务费用。
6.2 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及时、正确、完整地完成全部约定义务及工作。
6.3乙方及其项目组工作人员承担保密责任,在项目中及项目完成后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咨询项目的任何内容和执行情况。
6.4 乙方承诺,其获悉的甲方保密资料的使用只限于本项目,并在项目结束后3日内或应甲方要求,将全部有关资料及其复制件及时交还甲方。
6.5 乙方承诺,其执行本项目所使用的任何资料、方法不会侵犯任何第三者所拥有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如果出现第三者主张权利的情况,乙方将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并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项目成果验收
7.1 乙方应按时提交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示的各阶段项目成果。项目成果由甲方组织验收。甲方应对乙方的工作提出书面的具体要求、标准等,由乙方遵照执行,并作为验收的标准。
7.2各项书面成果均由乙方负责制作或编制,甲方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协助。各项书面成果自完成之日起___日内,乙方应书面提请甲方进行验收。如果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或重新制作或编制,并自验收不合格之日起___日内重新提请验收。
7.3乙方保证,双方在本项目执行中形成的与甲方有关的任何成果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7.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片、文字等任何资料、文件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乙方仅能在本项目范围内使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服务费,经乙方书面催告后___个工作日内仍不支付的,乙方有权取消或者中止提供更多的服务;催告后___个工作日不支付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2 甲方违反其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和保证的,应顺延乙方服务期限。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8.3 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提交附件所列服务项目成果,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超过约定30日仍未提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工作实际进展程度要求乙方返还多支付的款项。
8.4 乙方提交的服务项目成果经甲方验收不合格或无法实现项目目标,则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第7.2要求乙方限期修改,重新提交,由此导致的逾期延误作为乙方的违约,经修改仍无法满足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形成、效力、解释、履行、执行、修改及终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___方式解决:
9.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______仲裁规则在______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双方都应执行。
9.2 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生效和文本
10.1本合同一式___份,甲方___份,乙方___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0.3 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全部履行完毕所涵盖的期间。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 : 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篇5:绿化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美化市容市貌,提高城市人居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山体以下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山体的绿化由延安市林业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市园林管理处受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山体以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城建规划、环境保护、房产、公安、农林、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保护包括以下资料:
(一)花坛、游园、绿地、绿化带等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
(二)城市街道树木的种植、养护、管理;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的审查、批准、验收;
(四)单位及居民居住区庭院绿化的指导、检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用心支持鼓励国内外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合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并保护其合法权益。鼓励市区内单位和有劳动潜力的公民认建、认养、认管城市绿地;鼓励居民利用庭院进行绿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检举、制止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权利。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务必包括绿化设计。其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单位总占地面积的30%。单位内部现有绿地面积低于30%的,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他建设。建设单位报市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务必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否则规划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具备绿地条件的,务必保证绿地面积占改建面积的25%;
(二)市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道路总占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三)校园、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
(五)市区内的企业具备绿化条件的,绿地率不低于30%。
第十条在本市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因客观环境限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收缴绿化补偿费,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收费依据《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缴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统一上缴市财政局,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新建管线、杆线或者新植树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间距:
(一)地下管线设施的外缘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米;
(二)线杆、消防设施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二)设计方案的确定或改变,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审查;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中,绿化建设资金为工程总造价的25%;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绿化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二年的绿化季节。
第十三条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务必按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和保护: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及广场的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树木、绿地、花卉等的绿化,由所在单位负责。并理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四)居住区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并理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损坏公共绿地。因建设需要务必砍伐或移植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乔木50株,灌木50丛、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超过第(一)项审批权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各类管、线、建筑物在施工时,确需修剪、移植及砍伐树木、灌木、绿篱的,务必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修剪的,由绿化管理部门修剪,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移植和砍伐的,建设单位应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经批准更新或移植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的,应按“伐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栽,并保证成活。原地无法补栽的,应当缴纳补栽树木所需经费,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异地补栽。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需要或特殊原因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用地单位应持有关文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落实补偿措施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需要占用已构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需要临时占用已构成的城市公共绿地,经批准后,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务必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与其签定《恢复绿地保证书》,并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好处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城市规划区山体以下古树名木的,务必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禁止下列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就树搭棚、盖房或围圈树木;
(二)距绿地、花坛一点五米内及行道树冠下设置有炉灶的摊点;
(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在树木、花卉、绿篱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烧树叶、废纸等杂物;
(四)向树木、花草倾倒有毒、有害的污水、热水;
(五)在树上钉拴刻划、拴系牲畜、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枝叶、花果;
(六)在园林建筑设施上刻划留名,攀登踩踏;
(七)其他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因生产、交通事故,造成花草树木损伤、死亡的,职责单位或个人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造成园林绿化设施、园林建筑、园林小品损毁的,按设施原造价赔偿。
第四章:法律职责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补办手续;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或不贴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完成绿化建设;逾期不完成的,加收绿化费总额12倍的绿化延误费;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每株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补缴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花草树木或设施损坏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第二十四条擅自占用已建成或规划绿地的,或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理绿化用地的;临时占用期满的,责令限期退还、清理、恢复原状,从侵占或占用期满之日起,按占用地每平方米每一天510元罚款,并追究主要职责者的行政职责。
第二十五条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栽被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被砍伐树木价值25倍的罚款。盗伐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补栽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310倍罚款。
盗窃花木、绿化设施的,责令赔偿,并处以盗窃花木、绿化设施价值3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二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执法人员务必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执行公务时,应配带标志,持证上岗。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按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职责,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二十八条实施本办法行政处罚,务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罚款务必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对个人罚款金额在3000元以上,对单位、组织罚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被处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来源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能够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来源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延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各县区城市绿化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__年4月1日起施行,__年6月30日发布的《__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6:高速公路绿化建设管理公告通知 高速公路绿化工程
为贯彻落实全省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现场会议精神,着力打造通道绿化精品工程,努力把交通干线绿化建设成为展示良好生态环境的绿色“窗口”,推进我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三年决战目标圆满完成,现就进一步抓好我市通道绿化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通道绿化建设原则
一是齐抓共管,分级负责原
则。遵循“政府组织、分级负责、专业施工、部门管理”的原则,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通道绿化建设责任主体,按照“不改变土地权属、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利益”的要求,由沿线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通道绿化建设用地和有关政策,将用地租赁或征用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农民土地和生活,明确各级责任,协调各种关系,确保社会稳定,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规定通道绿化建设用地租赁时间一般为18年,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市绿庐陵林业投资公司是高速公路景观林带的建设和管护主体;公路、交通部门是国省道、县乡道绿化建设和管护主体。通道绿化建设范围,原则上高速公路沿线(大广高速、井泰高速、武吉高速)及高速公路连接线、105国道吉泰工业走廊段为两侧护栏外各20米,其他国道、省道两侧各10米、县乡道两侧各5米。
二是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原则。在树种配置上,要依据气候与土壤等条件不同,因地制宜,选择适应性强、病虫害少的乡土树种和经长期引种驯化且表现好的外来树种,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批准引进的外来植物,做到乔灌草结合以乔木为主,优化树种配置模式,合理确定绿化方式。各县(市、区)和有关市直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规模、种苗供应能力及自身财力状况,合理安排年度通道绿化计划,稳步推进国土绿化进程。要根据造林任务,认真核算苗木种类和需求总量(包括补植补造苗木需求),仔细测算苗木缺口,组织人员落实造林苗木来源,在12月底前签订好供苗合同,为造林绿化提供有力保障。
三是注重景观,兼顾效益原则。为增强绿化美化效果,通道绿化配置的景观树种要尽量保留原有树冠,禁止使用截干苗木造林。在增加林木覆盖率,提高国土绿化水平和适地适树的前提下,规划营造速生丰产、经济价值高、市场前景广、景观效果好的树种,突出地方绿化特色,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实行各具特色的通道绿化建设模式
按照省制定的通道绿化建设标准,认真编制通道绿化造林作业设计,针对通道不同级别,选择不同的绿化建设模式。
(一)大广和泰井高速公路景观林带建设。以去冬今春分段实施现状为依托组织巩固完善,即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施工的高速公路景观林带,由市林业局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标准组织补植补造;由沿线各县(市、区)自主施工的,由沿线各县(市、区)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标准进行补植补造。总的要求是:12月底前完成高速公路景观林带造林死苗死株清理和补植补造整地挖穴,2010年3月份以前完成栽植补造任务。
(二)武吉高速公路景观林带建设。由市绿庐陵林业投资公司按大广、泰井高速景观林带建设标准统一打造。两侧绿化宽度不少于20米,隔离网以外栽植树木不少于7排,对重要节点进行景观打造。据匡算,绿化工程约需资金1600万元,继续采取大广和泰井高速景观林带建设资金筹集方法筹集建设资金,即林业项目安排一点(吉州100万元、吉安100万元、安福100万元)、县财政拿一点(吉州100万元、吉安200万元、安福100万元)、其余900万元由市林业局通过争取省种苗补贴和通过林业投资公司筹措解决。有关县(区)安排的林业项目资金由县(区)林业局在工程完成后按项目实施要求与施工队伍直接结算,安排的财政资金须在工程开始施工后汇至市财政局,再由市财政局下拨至市林业局工程专户。要求12月底前完成整地,2010年3月份前完成栽植任务。
(三)高速公路连接线绿化带建设。参照吉安城南、城北连接线、吉水连接线建设标准,由当地县(市、区)政府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建设队伍,统一组织实施,建设资金由各县(市、区)自行筹措。要求12月底前完成死苗死株清理和补植补造整地挖穴工作,2010年3月底前完成栽植任务。
(四)105国道吉泰工业走廊绿化带建设。由沿线各县(市、区)政府,以吉安县凤凰圩段为参考标准,按照通道绿化与主体工程实行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绿化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要求两侧绿化宽度不少于20米,运用城市园林绿化理念,高起点规划、高标准施工,注重常绿树与落叶树、速生树与慢长树、乔木与灌木、色带与地被植物合理搭配。要求沿线县(区)政府按照“二改一”工程完成进度,同时落实建设资金和绿化用地,建成一段,绿化一段。
(五)其他国道、省道绿化带建设。除需打造精品的通道要求两侧绿化宽度不少于20米外,其他通道两侧绿化按照宽
度不少于10米,边沟以外不少于4排要求建设绿化带。在建设过程中,按照兼顾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原则配置树种,也可采用“苗林一体化”模式,全部配置景观树种。建设模式由各县(市、区)政府在以下两种模式中自主选择:一种是由市公路局负责公路用地范围的绿化,标准化通道绿化段公路用地以外范围绿化由当地政府负责租地、绿化及其管护,林权和上级补助资金
归地方所有;第二种是标准化通道绿化公路用地外绿化带租地由地方政府负责,公路部门负责绿化并管护,上级补助资金归公路部门,三年后公路用地外林权归当地政府;非标准化通道绿化段由公路部门负责。要求2010年1月底前完成整地挖穴,2010年3月底前完成栽植任务。
(六)县乡道绿化带建设。按照管养权限,确定建设主体,统一组织实施。两侧绿化宽度不少于5米,边沟以外不少于2排。今冬明春实施的要求2010年1月底前完成整地挖穴工作,2010年3月份前完成栽植任务。
三、强化通道绿化建设管理
一是要加强督促指导。在通道绿化建设施工过程中,沿线各县(市、区)公路、交通、林业部门要按照管辖严格加强督促指导,派出专职行政和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和监督;沿线各乡(镇)政府要派专职人员负责落实建设用地,协调施工单位与土地使用者关系,确保社会稳定和工程质量,促进绿化工程按时完成。市“一大四小”办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从12月1日起至明年4月30日,采取定期督查、定期通报、进度排位等方式强化调度,做到每周调度一次,同时,继续派出工程建设督导工作组,深入各地工程建设实地,加强工程建设督导,不断推进工程建设发展。
二是要落实建设责任。要层层落实林带的管护责任,组成县-乡(镇)-村委会-村小组-管护人的管护责任体系。通道沿线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是绿化景观带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沿线各乡镇是通道绿化带管护的责任主体,党政一把手是管护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职责是:在绿化工程实施期间为施工单位施工和管护取水提供协调、帮助服务,在工程建设完工交付使用后帮助经营管理主体加强管护,严厉打击破坏林带行为,严禁人畜破坏林带现象。
三是要强化档案管理。通道绿化是一项生态林业建设工程,各地要把通道绿化带纳入地方公益林范畴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工程建设会议信息(含会议通知、记录及纪要等)、工程施工资料、工程检查验收资料、工程款拨付凭证和汇总资料等文档,各个建设相关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做好收集、整理、传递和存储等工作。
篇7: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方案
浏阳市行政中心绿化总面积147765平方米,由于面积大,小苗种植密度大,极易发生传染性、迁移性、灾害性病虫,故养护难度大,难达到最佳效果。为实现目标,特制定以下养护方案流程:
熟悉行政中心绿化区域→坚持做到绿化日检→周检→月检工作→发现问题(如绿化带内有杂草,修剪不及时,有病虫害现象)填写记录表→做出整改方案→实施养护措施如下:
一、灌溉和排渍水
1、夏天注意小灌木叶面干湿度→在温度达到350以上时→每天适时适量给叶面喷水降温→避免高温灼坏叶片→对大树在干旱时→浇水要开沟灌水→使所浇的水不流失、干旱季节所有的苗木每天喷水一次→造型树每天二次→道路树及草坪每天喷水一次,四大家雨篷处苗木每天喷水一次,冬季、早春每5—15天喷灌一次(雨后视情况确定)。
2、对不耐湿的树种如广玉兰、红枫、枫杨、金边四季表、鹅掌楸等如有渍水应立即开挖排水沟排水。
二、松土除草
1、行政中心绿地以黄板岩风化土为主容易结板,倒制土壤透气不良,蒸发量加大,保水性差,用锄头松土破碎结松的土层,改善土壤透气条件。
2、除草的原则遵照早除,四月份到九月份是杂草生长旺盛期,三月除草一次→四月—九月每月按两次除草→十月一次→其它视情况确定→确保每天绿化垃圾日产日清。
三、施肥方法
施肥要做到科学施肥,根据天气、土壤、苗木生长情况全面考虑并要按比例使用氮、磷、钾和微量元素,以满足苗木对养份的需要,追肥方式为叶面肥→土壤追肥→春天在三月份使用尿素追肥→五月份使用复合肥→八月施肥1次→11月施肥1次→月季花在每月花期需施肥1次。
四、苗木的整形修剪
植物生长的特点并结合现有的状况进行整形修剪,行道树的修剪→采取对损坏或黄老化树枝进行修剪→尽量不剪去不破坏冠幅,保持树形美观→其修剪原则是去掉重叠枝→徒长枝→病虫枝→公枝点以下的侧会→对古桩艺术造型的(如四大家榆树桩、罗汉桩、红桎木桩)修剪方成状→榆树桩分四月—六月中旬修剪→10月底修剪一次→罗汉松桩分4—9—11月修剪1次→红桎木桩5—9月各修剪一次→其它灌木从根据实际情况修剪,确保整美观。
五、防寒措施
根据绿化苗木品种的了解,不耐寒的苗木有蒲葵、海藻、铁树和六月雪,在零度以下会遭受冻害,对这些植物将作为防寒重点,其方法先用草绳缠树干→然后用农膜包扎→注意透气→在二月底除掉包装→修剪坏枝→小灌木采用稻草加农膜覆盖法→大树在下雪天派人巡查→发现积雪立即组织人员除掉积雪,保证树冠不受损坏。
六、病虫害防治
防治病虫害是苗木保护的`主要内容,综合防治的原则→根据病虫害的发生→发展规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每天上班后由责任区的责任人对病虫害进行检查→检查叶面是否被虫咬过→一旦发现及时处理→病斑的情况→仔细观察土壤及叶面层的情况→找到斑病的症状→对症喷药→在喷洒农药时首先要注意个人安全→然后在显眼的地方放上有毒、危险各种提示牌→清理未有用完的药品。
七、草坪养护措施
为使草坪平整、美观→要控制一定的高度→在5月份起至10月是草坪要经常修剪的季节→6、7月是草坪生长最快的季节→每月应修剪一次→3—5月修剪一次→8—10月修剪一次→剪完的草必须清扫干部,保持草皮清洁。
篇8: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推荐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希望大家喜欢。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管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绿化和美化水平,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委员会组织领导本辖区的绿化工作。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城乡规划、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城市绿化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六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等功能。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化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指标,不得低于城市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的项目建设,不得侵占绿化用地。
在城市中心区危旧房改造、产业结构调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拆迁后,应当根据绿化用地需要,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绿化建设。
城市中心区违章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应当优先实施绿化建设。
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
(一)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公园绿地中的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三)水库周围和铁路两侧的绿化带合计宽度不得低于三十米;干渠每侧绿化带宽度应达到五至十米;
(四)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按前款第(四)项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但确需建设的,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绿化。
第十四条 绿化建设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市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化建设补偿费应当上缴财政,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计达不到标准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中应当包括绿化建设费,比例应占基建总投资的百分之三(不包括设备购置费)。绿化用地的征收与建设用地征收同步进行。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的单位不得违反资质标准承揽工程的设计、施工。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核实。附属绿化工程不符合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核实文件。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应体现地方特色,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生态习性、种植形式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绿化条件,大力发展立体绿化。
城市公园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二十一条 铺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线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定保护和恢复措施。
第三章 花草树木权益的享有
第二十二条 保护花草树木所有者和承包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公民义务植树所种植的花草树木属国家所有;
(二)单位及个人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花草树木属该单位或个人所有;
(三)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承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种植的花草树木,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归单位或个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绿地权属发生争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绿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时,任何一方都不得处置有争议的林木、绿地和绿化设施。
第四章 绿地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及现有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建设单位应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易地建设大于原面积的绿化用地后,方可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城市绿地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查验、确认。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迁移、砍伐树木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迁移树木的,应当迁移至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迁移未成活的,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同类树木,补植树木的胸径不得小于五厘米,补植树木胸径面积之和为砍伐树木胸径面积之和的二至十倍;无法补栽的,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地的管理与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附属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五)铁路、公路、干渠两侧和水库周围的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六)单位、个人承包营造的绿地,由承包者负责;
(七)建设工程范围内绿地和树木,在建设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
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养护责任单位。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地养护技术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施行。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标准实施养护管理,并制定防灾减灾应急预案,遇大风、暴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当对树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树木修剪技术规范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树木影响管线安全或妨碍各种公共设施正常使用,需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两旁树木和单位管界内的树木需要重修剪的,需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一条 树木因树龄已达到更新期、自然枯死或者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等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更新时,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要求砍伐更新。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焚烧物品,倾倒废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二)在树木上刻字、打钉、搭棚、拴系牲畜、拉绳晒物、架设电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三)在绿地内抛撒、堆放、晾晒物品;
(四)擅自采摘绿地内花果枝叶,损坏植被,硬化或者圈占小区绿地;
(五)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耕种;
(六)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
(七)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停放车辆;
(八)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坐椅、园灯、建筑小品、供排水等绿化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做好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和建档工作;设立古树名木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养护责任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第三十四条 征用土地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并依法报批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采取措施加强保护,因施工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造成死亡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建立虫情、病情、疫情测报、防治制度和苗木、种子检疫制度。引进的种子、苗木应当按规定经植物检疫部门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引进、种植。
第三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在指定地点补种移植株数五倍的相同树种树木,并处所迁移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在指定地点补植砍伐株数十倍的相同树种树木,并处所砍伐树木价值十倍的罚款;造成损失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修剪树木,造成损害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擅自修剪导致树木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占用期满后未按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成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任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护责任单位不履行养护责任或者未按照养护技术标准实施养护管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城市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抗拒、阻碍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等。
(二)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本条例所称绿化设施,是指绿地中供人游览、观赏、休憩的各类构筑物,以及用于绿化养护管理的各种辅助设施。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篇9: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学校绿化是美化、净化学校环境的关键,是展示校容校貌的自然生态亮点,是陶冶师生情x的根本途径。为加大学校绿化管理力度,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学校绿化的总体规划、布局设计必须委托园林部门规划设计,校长室进行充分论x,贴合校情给予设计方案认可。校内绿化的实施必须从学校实际出发,依据绿化总体规划设计方案严格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调整规划的应经过校领导团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二、学校绿化管理职责人为绿化管理员,学校绿化管理机构是以分管校长、总务主任、绿化管理员组成的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团队牵头,绿化管理员挂帅对学校内各类树种、盆景挂牌,落实对口班、团、队,划分维护监管职责区域职责到班,构成学校绿化维护网络。
三、学校绿化实施计划均由总务处编制,报绿化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经校长室论x审批后再由总务处根据计划进行实施,公共部位的盆景、花卉合理摆放,适时调整以及移盆、分植、养护。
四、学校绿化凡名贵、常绿盆景、四季花卉以及地栽乔木应根据树种、规格、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必要的绿化管理台帐。凡出现自然枯死,萎谢的必须由绿化管理员填写注销单经分管校长、总务主任签字后才能销帐,人为因素造成的枯死,萎谢追究管理者的职责,并与奖金或承包费挂钩。
五、学校以及有关处室四季摆放的盆景、花卉,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出学校,绿化管理员也不得随便赠送他人,学校教职工也不得将个人的盆景花卉带到校内存放。凡发现有人将校内盆景花卉带出学校,门卫必须凭总务处开具的出门x放行,教职工个人的盆景花卉存放校内养护的,在进校时应先到总务处登记注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律作为校产所有,办公室及公共处室的盆景、花卉摆放均由绿化管理员统一安排调度,其他人员不得自行选择摆放。
六、学校绿化的全年养护管理实行公开招标确定x养护管理队伍。养护协议一年订,养护费用凭养护单位供给的花木销售剪额x年底一次付清。养护过程出现的枯死、冻死、干死的树木、灌木、常绿观叶植物均按原采购价赔偿或赔偿同规格同品种的树木、盆栽。
七、学校绿化中的乔木、盆景、花卉、草坪师生共同维护,任何人不得随便踩踏草坪、攀摇树杆、采摘花朵,凡发现有人恶意损坏校内树木、花卉、草坪者从重处罚,除给予批评、通报和必须的纪律处分外,还处以三倍以上罚款。体育课、课外活动课体育教师要加强常规巡视。安排分散活动时,应充分注意远离绿化带,禁止学生在南侧云梯、单杠处模仿灌篮和足球x门动作,以及在直道南北两端投掷实心球,以避免踩踏绿篱和撞击围护木栏。
篇10:绿化养护管理方案及措施
现场概况:该单位绿化占地面积约为55000平方米,绿化覆盖率高,乔木以香樟为主,办公楼前有两株造型金叶女贞,灌木、草坪较多,灌木以小叶女贞居多,办公楼前搭配有红花继木、金边黄杨、毛鹃等。
总体目标
1、 树木、草坪的长势:
绿地内树木无死株、断枝及明显粘枝,树木无大片光秃落叶;绿地内树木无倾斜、倒歪现象,高乔木在大风来临时采取防倒有效措施,因台风等灾害天气造成树木倒伏,及时扶正支撑倒伏树木; 草坪生长势良好,无黄化及明显杂草;绿地内乔灌木有缺株,绿篱及满种模纹、草花有空缺及时补种。绿地内及时松土,保持土壤疏松,松土深度不伤根系;树穴整修,草坪内树穴与绿篱及时切边,草坪与树木、绿篱、草花有分隔沟;
2、 松土、除草:
绿地内及时除草,保持绿地内无高杆杂草、无明显杂草。
3、 整枝修剪:
根据树木习性及时修剪抹芽,树木修剪规范整齐、定枝、整枝合理均匀;花灌木修剪及时、准确;草坪适时修剪,保持适宜高度,修剪面平整,边角无遗漏。
4、 浇水、排水、施肥:
根据实际,对绿化树木及草坪进行适期适量浇水、喷水、施肥;雨季及时排水,绿地内坑坑洼洼及时填平;施肥方法适当,用量合理,不产生肥害。
5、 病虫害防治:
发现病虫害主动及时汇报,积极防治,效果明显。使用农药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配比、用量正确,无药害发生。冬季结合树木涂白、修剪,及时清理消灭越冬虫蛹及有关病原体。
6、 卫生保洁:
树木、草坪修剪后的枝叶、垃圾及时清运不过夜,做到不乱丢乱抛;养护人员白天随时流动检查,保证绿地内无垃圾杂物。
一年具体养护工作安排
为了进一步地加强对树木、草坪等绿地的管护,我公司针对此工程的要求根据不同季节,对树木及草坪采取如下的具体养护措施:
(1-3月份):
大部分树木还处在休眠期,具体养护工作是:
对香樟及红枫等进行人工除草松土,松土的深度以不伤根为限;3月份进行春季追肥,施肥以有机肥料为主,乔木及大灌木采用挖点穴、挖环沟的施肥方法。草坪及小灌木用撒施的方法进行,施肥后浇水,以防止叶面灼伤; ? 树穴整修,草坪内树穴与绿篱及时切边,草坪与树木、灌木有分隔沟;
(4-6月份)
气温开始回升,是树木的生长旺期,这时候的树木开始萌芽、生长,病虫害开始高发。针对该季节的特点采取如下措施:
5-6月份为病虫害发生期,进入5月,气温节节升高,各类病虫相继出现进行为害,尤其蚜虫为害较猖獗,对新芽为害特别严重,采用高效低毒化学用剂(吡虫琳)完全除灭为止; 5-6月为蚧壳虫防治最佳时期:初期用速灭杀丁或敌敌畏喷雾,杀灭为止; 该季节雨水较多,植物进入生长高峰期,及时做好开沟排涝工作。对灌木和草坪进行适时修剪,灌木修剪达到顶平边齐、草坪平整的最佳景观效果。修剪完毕及时清运树叶、草屑,保证绿地整洁;该季节绿地内杂草生长较快,根据绿地杂草生长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人工除草和化学除草相结合的方法,清除杂草,并且对树木根部进行松土,确保树木根系的生长发育正常,树木生长良好。
(7-9月份)
本季节天气炎热,是病虫害高发期,做好防治、抗旱、修剪工作必须及时:
进入7月,气温较高,对植物生长较为不利,若连续干旱需对植物进行浇水管理工作;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以预防为主,用药及时、有效的原则:该季节主要有日本龟蜡蚧初孵若虫大量出现,采用速灭杀丁或敌敌畏喷雾。及时用药才能保证树木无病虫侵害; 该季节为草坪虫害的高发期,应及时用药,控制下一代幼虫大量爆发;对绿篱,色块进行修剪,绿篱修剪后高度统一,色块修剪层次分明、顶平边齐,草坪修剪平整划一,修剪后进行浇水,防止高温天气影响草坪的正常生长; 修剪后及时清运,保证不过夜,确保绿地内的卫生保洁;及时除草、松土,有利于土壤空气流通,促进树木根系生长发育。
(10-12月份)
主要工作是保护树木,增强树势,缓解明年的病虫危害,防止树木发生冻害,增强绿地景观效果,具体养护措施如下:
冬季休眠期对植物进行修剪、整形。修剪过密枝、徒长枝、病弱枝。为减少明年病虫害的发生,在冬季消灭越冬害虫,对香樟要细致彻底检查,将所有虫窠人工摘除并焚烧。检查树木有无病枝,将其修剪剪下焚烧,防止明年幼虫转枝为害;对乔木及大灌木树干进行涂白,目的是为防治病虫和延迟树木萌芽,避免日光灼伤,具体配制:水:生石灰:石硫合剂:食盐=10:3:0.5:0.5,再加少量油酯;施肥是该季节的重点工作,于土壤封冻前施足基肥,有利于来年生长,肥料以有机肥为主,树木施肥采用环沟状或点穴施肥法,模纹小灌木采取撒施的方法,施肥的时间选在晴天进行,草坪内宜施无机肥,施后浇水,防止叶面因肥害而灼伤;对绿地进行除草、松土,做到除早除尽,并清除枯枝枯叶。
养护器械配备
我公司现有洒水车、打药机、喷雾机,绿篱修剪机,草坪修剪机等等,公司在综合考虑该养护工程特点、充分配备了本工程必备的养护机械,并在机械使用前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养护机械性能完好。
养护管理专业人员配备
专业人员配置
根据实地踏勘,本公司针对此养护工程配备专业绿化养护工人2人。
绿化工职责:主要负责树木、草坪的修剪、除草、施肥、病虫害的防治、打药、松土、浇水及排水,并严格执行业主方各项规章制度。
篇11:有关绿化养护管理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养护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绿化养护有关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绿化养护范围及内容、标准:
1、地址:_澄碧湖北区
2、养护总面积:220_平方米。植物品种、数量:以《澄碧湖大厦室外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测量报告》中的品种数量为准。
第二条:绿化养护期限和养护标准:
1、本绿化养护项目自20_年5月20日开始到20_年5月19日止共两年。
2、养护标准:苗木成活率100%,其他各项养护指标达到《江西省城市绿地养护定额》规定的一级养护标准。
第三条:绿化养护费用:
1、两年绿化管护费为工程苗木费(苗木费以审计部门审核苗木种植工程造价中的苗木价款为准)的 % 。(其中第一年 %、第二年 %)。
2、付款方式:甲方每年(5月20日前)对乙方的养护工作进行检查评定,经评定达到合同约定的养护标准,甲方应在评定合格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当期的养护费。
第四条:绿化养护准备:
1、甲方负责绿化养护的联系人:
2、乙方负责绿化养护的代表人:
3、乙方按甲方指定的绿化养护范围进行养护。
4、甲方在养护区内给乙方提供适当面积的保管室,供乙方存放绿化养护设备和材料。
第五条:双方责任:
1、养护范围内的植物,正常情况下,乙方须保证成活率100%。
因乙方养护不当,造成植物死亡,经双方确定、乙方在适合种植树木的季节15天内负责补种同样品种和规格的植物,并保证成活。
2、因不可抗力(台风、洪水、地震、冰雹等)的自然灾害造成养护植物死亡及非乙方人员因素造成养护植物死亡的不属于乙方负责范围。
3、养护所需一切资材:如工具、农药(不含国家禁用)、化肥、除草剂等均由乙方负责。
4、养护作业后所产生的绿化垃圾(泥土、枯枝等)均由乙方负责清理,且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5、按设计要求在花坛中摆放的应季时花在过季凋谢后,乙方要按照甲方的具体要求(如品种、数量等)重新更换花坛时花,更换花卉的费用由甲方另行结算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工作人员:
1、乙方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并且遵守甲方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守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认为不合格的人员。
2、乙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防护,妥善保管和使用农药等,因乙方工作人员违规造成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提供适当场地,供乙方人员工间休息。
第七条: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诚信合作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篇12:绿化管理规定办法
一、苗圃管理
1、园地植被的合理规划,根据各苗圃的土质,水源条件,市场行情,以及对未来市场需求的预测,合理安排苗木品种的种植。
2、植入的苗木,不管是购入的,还是圃内移植的,在种植季节内,带土球树苗成活率务必到达95%以上,裸根树苗成活率务必到达85%以上。
3、圃内的树苗(新栽植的除外)务必到达苗全、苗旺、苗壮,期间无杂草,定期修剪和喷洒农药,不出现疫情及病虫害现象。
4、各苗圃所有苗木要登记造册入账,购进和售出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自然生长增值部分,由公司相关人员每年底评估一次,并计入帐内。
5、苗木购入,大宗购入树苗务必争取采取招投标,对少量苗木的购入,要货比三家,以质论价,择优购买,新进的苗木,须有两人以上验收,并签字入库。
6、外销苗木客商订购苗木时,要先签订购货合同,明确苗木的数量,规格,标准,单价,等事宜,并收取定金,定金数额:交易额一万元以内的,按照交易额的50%收取;交易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按照交易额的30%收取;待苗木装车后交清全部货款,如有欠款,务必有公司内部人员担保,担保人负责催要其所担保的货款,半年内仍拖欠的,有担保人垫付。对外销售苗木,有二人以上办理出库,核实无误后发货,并在发货单上签字。
7、易耗品(农药,话费等)的购入使用。化肥和农药由园林绿化公司每年集团申请一次,购入后入账,使用时经苗圃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开具出库单,并由出库人和经办人签字。
二、拖拉机的使用管理规定
1、司机务必热爱本职位工作,听从指挥,服从调度,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本岗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2、司机出车要带齐证件,做到安全驾驶,严禁公车私用和酒后驾驶,未经允许,不准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否则出现违章违纪交通事故车辆损坏等问题,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职责。
3、司机出车前和收车后,要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持续车辆的技术状态良好,确保能够随时理解任务。
4、车辆的维修务必按照申请、签定、预算、审批、维修的程序进行,出车途中出现故障,需要找厂家维修的,须向主管领导电话汇报,待批准方可维修。
三、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承接绿化工程(社会绿化工程和房产公司建成小区绿化工程)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按照规范和要求做好开工前的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根据工期编制施工计划,制定施工方案,确保安全有序施工。
2、根据栽植的先后顺序,适时调度绿化苗木的进场时间,做到随到随栽,确保苗木不脱水,但是夜。
3、新建绿化工程,在种植季节内种植苗木,带土球树苗成活率不低于95%,裸根树苗成活率8不低于5%,名贵品种树木成活率不低于90%,满圃草坪一个月,块植、籽播草坪三个月应到达95%,无0、1平方米以上块状空缺。反季节栽植苗木,成活率比常规栽植苗木成活率标准下降10个百分点。
4、对在建工程苗木,草坪,花卉要及时修剪,支撑,扶正,浇水,灭荒,以及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5、施工现场要整洁美观,无杂草,无垃圾杂物,园路广场、园林小品美观完好。
6、工程施工完成后,要组织内部验收,待施工管理期满(对外承包工程12个月,集团内部房产小区工程3个月),在内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与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篇13: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合同
乙方: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了明确甲乙双方责任、互相配合按甲方要求完成养护管理工作并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
绿化养护委托管理项目
2.合同期限
2.1养护委托期限自 起至 止。合同到期若甲方对养护区域验收满意可以再续合同。
2.2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养护移交验收合格结清所有款项后失效。
3.委托管理范围及内容
3.1委托管理 公共区域及住户私家花园的绿化养护管理(详见附件)。
1) 公共区域绿化养护管理总面积约 平方米。
2) 住户私家花园面积约 平方米。
3) 每季草花更换量暂定为 平方米。
4) 园区一期至七期公共区域景观改造。
5) 防台防汛时期的附加措施。
6) 园区一期至七期公共区域树木习性标示牌
3.2委托管理内容
公共区域:
1) 乙方负责树木、地被、草坪和摆饰盆栽、花坛的养护,防治病虫害和草害的修剪整形施肥等绿化养护工作。
2)乙方负责草花之更换及盆栽的管理及日常养护。
3)乙方须为公共区域建立养护管理档案(包括树木草坪种类、习性、数量或面积、现况等)。
4)乙方分 年完成指定的所有景观改造,甲方负责苗木成本,乙方施工期间的如需增添工作人员的其工资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5)改造完成后须对各景点进行日常的维护和清洁。
6)乙方须派专人负责园区外围杂草修剪及园区内侧红外线周界报警区域的修剪,确保园区报警系统正常运作。
7)乙方须对园区排水沟内的落叶、枯叶、垃圾等有计划的进行清理,确保水沟的畅通。
私家花园:
1) 乙方须为每户私家花园建立养护管理档案(包括草坪面积、树木种类等)。
2) 绿篱、灌木、草坪的日常修剪及养护。
3) 落叶清理。
4) 病虫害防治视虫害发生情况而定。
5) 施肥、浇水、清理住户自行负责。
6) 乙方在进入私家花园前,须通知物业前台与住户进行确认后方可进入。
7) 乙方在进行施作前须对该户私家花园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与住户确认后方可施作。
8) 乙方须对私家花园排水沟内的落叶、枯叶、垃圾等有计划的进行清理,确保水沟的畅通。
4.委托管理要求
4.1乙方必须遵守汤臣高尔夫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4.2按植物生长需要定期施肥。乔灌木根据养护要求进行修剪,球类和绿篱灌木根据要求进行修剪整形。草坪按要求定期进行轧剪,定期施肥以保持绿色效果。
4.3乙方应对指定的盆栽草花要按季节进行更换草花,保持草花种植与观赏效果。
4.4乙方要及时对绿化区域内绿地、人行道上的野草进行清除。
4.5乙方承担养护管理项目范围内的所有植物正常生长的责任。
4.6乙方应根据季节的变化合理安排检查、养护工作,并建立健全养护管理档案。
4.7乙方应做好涉及环境绿化内容的检查、评选等协调组织工作。
4.8乙方管理期满时应将养护管理的所有资料及绿地中的各类植物完好地移交甲方。
4.9乙方必须配置并经甲方确认并具有实践经验的养护管理队伍。若甲方对操作人员的管理不满可要求乙方予以更换。
4.10根据上海市园林管理局1998年制定的《上海市园林绿化园艺养管标准》实施养护管理,同时根据绿化养护工作需要,参照上海市园林管理局编制的沪建(91) 第363号《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园林植物栽植技术规程》、《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和《大树移植技术规程》作为实 施依据。主要包括:
1)群落结构合理,整体观赏效果好;
2)植物生长良好,季相分明;
3)花卉布置精细完美;
4)草坪生长茂盛,无杂草;
5)行道树生长健旺,有防护措施。
4.11本养护项目的质量考核标准为优良级。养护过程中,乙方除严格进行自检外,应接受甲方的质量抽查和监督。对不符合验收规范部分,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整改,并承担返工整改的费用。
5.乙方职责
5.1承包养护期限内,乙方应按照园林绿化养护操作规程及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 准,合理组织,精心养护,保质、保量完成养护管理任务。
5.2主要养护手段内容为:
5.2.1修剪:根据各类植物生长特点,质地环境,景观要求,按照操作规程适时进行。
5.2.2施肥:根据各类植物的生长特点及植物对肥料的需要及要求,每年施肥不得 少于3次,对于草花、盆栽、观叶植物、草坪及新种植物视生长情况,做到适时适量进行施肥,以保证各类植物生长旺盛达到一定景观效果。
5.2.3除草:各类绿地、树穴、绿带等要结合松土,及时清理各类杂草。
5.2.4抹芽:主要用于乔木、大型灌木,对不定芽要及时清除,以保质树林骨架清 晰,促使生长形态美观,养分集中(特别是强修后,更应注意)。
5.2.5病虫害防治:病虫害防治是园林植物养护中较为重要的手段和内容,要根据 各类植物的寄生对象及时做好预测、预报,及时采取措施防治。
5.2.6抗旱、抗台、排涝:旱季及新种植的植物要及时进行喷灌,防止植物因脱水 而造成枯死。台汛期间要做好加固、排涝、抢险工作,防止植物受损。
5.2.7苗木补缺:对死亡苗木进行清除,并在原有位置补栽新的植株,对缺空处进行补种。
5.2.8绑正、扶正、培土:台风、梅雨季节之前,以防为主,对固定绑扎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修加固,遇连续下雨或暴风雨等灾害性天气应强加巡视检查,如发生树木倒伏影响交通或景观的,应突击抢修,在暴风雨过后全面检查,树木歪斜的,应扶正、加固,并对其根部培土。
5.2.9清卫、保洁:对各类绿地、绿带、树穴、花坛必须达到全日保洁,及时清理残花、枯枝、枯叶等,做到整洁美观。对于绿化废弃垃圾要及时清理出园区不得堆放(垃圾处置费用由乙方自理)。
5.3 乙方在养护期间,必须加强日常监督工作,防止人为因素破坏。
6.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
6.1乔灌木树冠完整、生长旺盛、无病虫枝、无明显枯枝、死叉、无害虫的虫孵、 活虫、无明显介壳虫危害,在正常情况下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叶上无虫粪、虫网、灰尘等。
6.2绿篱要保持很好的长势和整齐美观的形象,控制高度适宜、徒长枝控制在10厘 米以下,无破损部分和缺株现象。
6.3地被植物要求长势茂盛、无杂草、无明显残叶枯花等。
6.4草坪高度控制平坦整齐,生长良好、无明显杂草,残缺和积水,做到适时施肥、 定时修剪及补植等工作。
6.5造型植物应保质优美形态、生长旺盛、无明显残缺,徒长枝控制在10厘米以 下。
6.6绿化景观效果显著,无植物倒状,植物病虫害防治及时,危害率控制在5%以下。
7.考核验收
7.1考核验收以《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为依据,最终以甲方的认可为准。
7.2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如非因人为破坏或不可抗力造成树木、观叶植物和草花等死亡或生长不良而影响景观的,必须立即调换并承担调换的所有费用。
8.材料的供应和设备的添置等
8.1养护管理使用水、电由甲方提供,乙方应合理使用杜绝浪费。
8.2养护管理所需消耗材料及设备,如肥料、药剂、指定的草花、盆栽观叶植物、草籽;车辆;水泵;电缆;园林专用机械等由乙方自行添置(详见设备清单),费用乙方自理。乙方使用的消耗材料,须经甲方的确认后方可使用。
8.3 设备只限在本园区内使用,若需借出须经甲方同意。
8.4 若发现任何设备、设施损坏应及时修理,确保它们的正常运行,不得影响园区内的正常工作。
8.5养护期间甲方提供乙方用于存放养护设备及材料的放置间。
9.甲乙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9.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提供日常养护电源、水源及通行道路。
9.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2.1乙方须为员工配置统一的制服。
9.2.2乙方在本园区内经营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业务,须得到甲方的认可,并向甲方提交此项目总金额 %的服务费。
9.2.3非繁忙季节(冬季)乙方驻场人员须达到 人以上,确保日常养护工作的正常进行;繁忙季节(春季、夏季、秋季)则须保证驻场人数达到人。以上驻场人员安排包括驻场项目经理1名,管理人员2名,其余为施作人员。
9.2.4基本养护时间:园区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8:30,其他施作时间不得有噪音产生,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交次月人员排班表、养护工作计划及上月的养护工作总结,每日工作完毕后提交当日未完成的养护工作事项,一周结束前提交下周私家花园养护工作计划。
9.2.5乙方进入私家花园施作应遵守相关规定,若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住户投诉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9.2.6养护工作要求草坪覆盖度不得少于95%,应控制病虫害,草坪色泽正常,生长良好,无杂草。乔木,灌木,地被,草坪等植物,凡经栽植成活一年以上的其保活率均应达到98%。
9.2.7在合同期内,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将合同清单中的苗木移动或移出,如需移动应双方协商认可并作移动书面协议后方可移动。
9.2.8乙方应在养护进场前,熟悉现场环境,做好各项养护准备工作。
9.2.9乙方必须做好养护质量、进度控制。
9.2.10乙方必须坚持文明施工,按批准的养护管理方案组织养护,养护期满后按甲 方要求做好移交工作。
9.2.11养护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有关法规条例,积 极采取安全生产措施,防止发生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以及大树意外伤人事故。乙方承担因安全措施不当所造成事故的完全责任和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9.2.12绿地区域因其他施工引起的损坏或修补,由甲方向施工方或项目方提供修复费 用或材料。
9.2.13乙方在养护过程中必须遵守甲方园区的相关管理条例。
9.2.14甲方所指定的景观设计乙方须在指定时间内提供具体的费用及设计方案,并以市场价代为购入苗木等。
9.2.15 乙方辞退员工须当天通知甲方,此人将不得再进入本园区,以便甲方对入园人员进行管理。
10.委托养护管理费用及付款方式
10.1委托养护管理费
10.1.1经双方协商一期至七期的公共区域及一期至七期住户私家花园绿化养护费用为 ¥ 元/月(大写: ),即¥ _元/年 (大写: );
10.2付款方式
10.2.1乙方应于每月 日之前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在次月
日前支付发票金额的全部款项( 元/月)。
10.2.2甲方应停止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养护费即人民币 元,待乙方养护期满向甲方移交全部资料,经双方验收合格并签收后,在 天内支付(如合同续签,则续签后天内付清余款)。
11.违约责任
11.1因乙方原因而影响到园区住户生活安全及养护区内的设施损坏或遗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若此类事件发生3次以上,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有权向乙方收取合同总价%的违约金。乙方因上述原因承担违约金及赔偿责任的,甲方可在应支付的养护管理费中予以扣除,乙方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11.2因乙方养护不善造成委托管理范围内的苗木死亡,则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引 起的一切损失。
11.3若乙方未按本合同执行绿化养护管理,甲方有权予以指出并发文要求乙方限期整改,若乙方在期限内未能整改达致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并要求乙方继续限期整改;或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合同年总价 %的违约金。
11.4若乙方已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树木加固等),但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强台风、地震等)使树木、花卉及草坪受损,造成经济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向对方通报。
11.5非乙方施工或操作引起绿地损坏,由甲方落实修复经费,乙方进行修复。
11.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此项目负责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
11.7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予其他公司,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
12.纠纷解决方法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在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13.其他事项
13.1为加强现场联系,甲方派 负责联系工作,乙方派 负责联系工作。若双方联系人员有变动应及时发文通知对方。
13.2 如甲方不再承担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13.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
13.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名称:(盖章) 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篇14: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办法范本
1.0 目的
通过对清洁/绿化工作实施有效管理,确保管辖区域内公共环境整洁卫生和绿化的造型美观。
2.0 范围
适用于物业集团所辖物业区域公共环境卫生和绿化工作的管理。
3.0 职责
3.1 环境卫生部保洁班负责辖区内公共环境卫生的清洁工作。
3.2 环境卫生部绿化班负责辖区内绿化日常管理的`相关工作。
3.3 环境卫生部主管负责对清洁/绿化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3.4 环境卫生部经理负责对清洁/绿化工作的抽查和验收确认。
3.5 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清洁/绿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0 工作内容
4.1 保洁/绿化工作计划的制定
各单位按照《保洁服务工作规范》、《绿化服务工作规范》制定《绿化养护月计划表》,明确保洁/绿化的范围、质量、频次、时间等要求,形成保洁、绿化工作计划。
4.2 保洁/绿化工作的实施
保洁班、绿化班分别按照《保洁服务工作规范》、《绿化服务工作规范》、《绿化机具维修保养标准作业规程》中的要求和工作计划,对辖区内公共环境进行日常的清洁、保洁、绿化养护管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4.3 保洁/绿化工作的检查验收
4.3.1 环境卫生部保洁班、绿化班主管每天对保洁/绿化工作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保洁/绿化的质量。
4.3.2 环境卫生部经理对保洁/绿化工作进行抽查,并按要求填写相关记录表格。
4.3.3 督导员每日对保洁、绿化工作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项时立即要求整改,并对整改过程进行跟进、监督、检查和验收,在《督导意见书》上签字和注明有关情况。
4.4 审核汇报
4.4.1 督导员每天将《督导意见书》交物业公司(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和签名确认后,报全质办汇总、分析;若重大或疑难事件必须呈报集团负责人,督导意见书专人负责整理、归档。
5.0 相关文件
5.1《保洁服务工作规范》(wi-7.5.1-11-01)
5.2《绿化服务工作规范》(wi-7.5.1-11-02)
5.3《绿化机具维修保养标准作业规程》(wi-7.5.1-11-03)
5.4《物业管理服务检查程序》(qp-8.2.4-01)
6.0 记录表格
6.1《机器维修保养记录表》(qr-7.5.1-10-01)
6.2《绿化养护月计划表》(qr-7.5.1-10-13)
篇15:2024绿化养护管理策划方案
第一节综述
临沂中环新能源办公环境及园区绿化投资较大,为保证办公环境的清洁及绿化苗木的正常生长、养护,彰显企业的综合实力,因此必须将物业的清洁及绿化保养提升到高标准。
临沂中环新能源办公楼、生产厂区楼、餐厨废弃物处理中心办公楼室内外装饰用料讲究,日常到访参观、学习及业务客户较多,为保持企业洁净、庄严的形象,根据企业生产运营的特点,必须配备专业的保洁、绿化养护队伍长驻其中,并配置专业的机械及选用优质的清洁药剂,才能有效地保证办公楼的环境卫生及园区绿化苗木的正常生长,并达到净化空气、美化环境的效果。
第二节人员配置及素质要求
一、人员配置
1.主管1名。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对办公及园区的清洁、绿化保养工作有深入了解,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强,能解决投诉和分配人员工作,监管日常保洁、绿化养护工作进程及各办公区内外的清洁保养水准,能带领下属员工做好保洁、绿化养护工作。
2.大楼保洁5名(含机动保洁1人)。在公司工作6个月以上,或培训1个月以上并考核合格,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熟悉清洁保养工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作。机动保洁人员能够循环完成办公楼每月、每季保洁员作并应付突发事情,有员工请假时可暂顶岗。
3.院落保洁1人。在公司工作6个月以上,或培训1个月以上并考核合格,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熟悉清洁保养工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作。
4、绿化养护人员4名。在公司工作6个月以上,或培训1个月以上并考核合格,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熟悉清洁保养工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作。
二、其他要求
1.临沂中环新能源免费提供场地(约30平方米)现场办公和存放清洁机器、保洁员具、清洁物料。
2.免费提供水、电,以便按计划顺利进行正常的清洁、保养工作。
第三节各岗位职责及考核细则
保洁、绿化主管岗位职责:
保洁绿化主管在管理部经理领导下,实施负责小区保洁绿化工作,美化、净化办公生产环境。
一、熟悉办公园区楼座排列,车行道、人行道分布及面积。
二、坚持高质量、高标准制定车行道、人行道、楼梯走道、大堂和绿化地的具体作业程序和保洁标准,检查考核评分标准和奖惩措施,经管理部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合理配置小区内垃圾桶数量、分布地点,垃圾转运车、清扫工具数量及保管场所,合理配备操作人员,小区内不留卫生死角。
四、小区保洁实行划片分区包干作业管理,做到员工之间任务划定清楚,责任明确,检查、考核标准公开,奖惩兑现。
五、严格本部门考勤制度。保洁员每天定时集中讲评,对全年出全勤、无迟到早退员工,报请管理部经理给予奖励。安排好员工节日期间的探亲活动,确保办公园区保洁工作有条不紊。
六、严格保洁工作检查制度,实行自查、巡查、抽查监督制度,检查、考核结果切实与员工收入挂钩。坚持把责任区域清洁人员考核评分定期公开,广泛接受业主监督。
七、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关心员工文化生活,倡导在平凡岗位上,干出不平凡事迹。
八、完成管理部经理交办的其它任务。
保洁员岗位职责:
保洁员在主管的领导下,负责分区的环境卫生清扫、消杀、保洁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每天清扫责任区内走廊、楼梯、公共卫生间两次;楼内标志牌、信箱、消防栓等每周清洗、擦抹一次。
二、垃圾日产日清,倒到指定中转站。
三、不定期用药物喷杀蚊、蝇、虫、鼠等,主要在垃圾池、明沟、排水池、排污井等周围施放药物。
四、每年疏通化粪池一次。
五、维护园区清洁卫生,对不卫生、不文明的现象和行为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开展环境卫生宣传,养成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的良好风气。
六、当班时间遇到园区内有任何垃圾、脏物、废物、杂物等不卫生现象,随产随清,保持区内卫生。
七、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办公楼内各办公室,一经发现,立即送派出所处理,管理部不得留审。
八、完成主管交办的其它工作。
绿化工岗位职责:
一、熟悉园区的绿化概况,充分利用和发展绿化地面积,合理种植花草树木的品种和数量,创造优美的植物景观,发挥绿化生态环境效益。
二、提高绿化养护管理的知识和技能,熟悉花草树木品种、名称、特性和栽培管理方法,掌握花木病虫害的防治方法,正确并熟练使用园林工具。
三、对花木进行适当挂牌,标明品种、科属、原产地、生长特性、繁殖方法、管理方法等,便于欣赏。
四、养护、管理花草树木
1、对花草树木适时浇水,满足其生长需要,防止过旱和过涝。
2、对花草树木适时适量施肥,方法正确,满足花草树木正常发育需要。
3、根据园林功能要求,花木分枝规律和生长特性,以及环境关系对花草树木进行修剪,整形,使花木生长量适当,长势优良,乔灌木各种树形搭配优美,构成丰富的植物景观。
4、清理杂草、杂物,适时剪草,保持草的一定生长高度,草地整洁、美观。
5、以“预防为主”和“治早、治涝”为原则,及时防治花草树木病虫害,同时注意保护环境,减少农药污染。
6、定期对花木进行培土、树干涂白,防风害、日灼。
7、经常巡视园区的绿化地,严格制止在草地上践踏、倾倒垃圾或用树干晾衣服被褥等行为,完善绿化维护,隔离设施。
篇16:博尔福厂区和里斯特厂区绿化养护管理承包合同书
甲方:(以下称甲方)
乙方:(以下称乙方)
为加强绿化养护管理,保证服务质量,甲方自愿将其受托管理的博尔福厂区和里斯特厂区绿化养护工作发包给乙方,由其为上述两厂区提供专业化绿化养护管理,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合同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绿化服务范围:
绿化范围建议辅以图纸标明并由双方签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承包方式:
采用由乙方包工、包工具、包设备、包酬金的方式。
三、甲方责任:
1、全面监督、指导、验收乙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及时予以处理,对乙方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予以采纳或提供帮助。
2、如遇绿化特殊工作需求时(如外来人员参观、创优检查、台风、火灾等情况),需提前通知乙方安排人员进行修剪等绿化养护或恢复工作。
3、无偿提供绿化养护工作所需之水电。
4、负责本合同约定绿化服务范围内与绿化相关的甲方所有或提供的绿化设备的修复及完善(乙方自行增加的设施除外)。
5、按合同约定为乙方办理结算手续。
6、若厂区内需增加苗木,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责任:
1、乙方应严格按本合同约定为甲方受托管理的两个厂区绿化提供专业化的养护管理。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爱护甲方及小区财物,维护甲方良好形象。
2、如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乙方必须保证修剪等绿化养护措施到位。
3、乙方现场主管应与甲方每月联检一次,每月至少到甲方检查承包范围内的绿化养护情况,并积极征询甲方意见,加强沟通,不断提高服务品质。
4、乙方应科学、合理安排进驻甲方工作现场之绿化员工的工作时间和计划,负责承担乙方派驻甲方工作现场之绿化养护员工的工资。因乙方员工发生劳动争议而影响或有可能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以保证本合同项下绿化养护质量。
5、乙方应积极听取甲方对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认真配合并完成其他特殊绿化作业事项。
6、因不可抗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苗木死亡与乙方无关。
7、每年对苗木进行病虫害防治。
五、付款方式:
费用半年结算一次,乙方持其开具的服务发票交给甲方结算半年的绿化养护承包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10日内通过银行支票付款。
六、其它事项:
(一)、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商定,乙方进驻甲方现场后,若因绿化面积扩大/缩小或者增加绿化改造工程时,需增加/减少费用时,由双方另行协商议定;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合同有效期:
二○一 年 月 日至二○一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如需续约,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确定。
篇17: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建设美丽宜居的公园城市,打造现代化品质生活之城,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栽种植物,利用自然条件,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突出本地特色,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节约资源、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建管并重、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领导协调机制,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进行协调解决;建立工作机制,实现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并指导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园林城市、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街道等城市园林绿化示范创建活动,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植物品种,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发展节约型绿化,推进海绵型绿地建设,有序开展立体绿化。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加强园林绿化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绿化意识。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认建、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市、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目标和绿地布局,确定城市各类绿地建设的控制指标,按照规定标准确定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特点,利用现有的地形、地貌、植被、水体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规划各类绿地,形成具有保定特色的公园城市布局。
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应当逐步达到或高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标准。
第十二条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城市绿线,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绿线调整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总量。因调整城市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
第十四条下列区域城市绿线的调整,不得减少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
(二)重要的防护绿地;
(三)城市风貌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湿地以及其他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的绿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五条下列事项在报请批准前,应当经市、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一)编制或者修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划定或者调整城市绿线;
(三)改变城市绿地性质;
(四)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而确需建设的建设项目;
(五)重要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六)涉及城市园林绿化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前款规定的事项,有关机关在依法作出审批或者批准决定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实行永久性绿地制度。永久性绿地主要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下列区域中确定:
(一)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广场;
(二)山体、河(湖)堤绿地和湿地;
(三)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
(四)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永久性绿地的确定、变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下四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新建铁路、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体育场馆、科研院所、公共文化设施、污水处理厂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广场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
(六)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和绿化空间的控制要求不得低于国家和本省的规定。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十八条城市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等城市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三)新建住宅小区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商业服务业和物流仓储附属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五)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方便养护管理的原则确定负责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体现生态要求,注重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优先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植物种类,合理设计植物种类的分布、密度,预防和减少病虫害。提高市树、市花的种植比例,突出地方特色。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树种规划、制定乡土植物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采用乡土树种的比例应当占本地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学校、医院、居住小区及其周边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植物种类。已经种植的,应当采取科学措施抑制或者逐步更替。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二)绿地布局是否合理;
(三)植物的种类、配置以及种植密度是否科学合理;
(四)绿化设计是否符合园林景观要求;
(五)绿地内道路、给排水以及其他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园林设计规范;
(六)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同步验收。附属绿化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的绿地面积(附属绿地)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就近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报批后在指定区域内异地补建。
第二十三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城市道路绿化导则,建设一路一特色的城市园林景观道路。
道路绿化应当合理配置乔灌花草,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鼓励和提倡双排或者多排行道树种植。
第二十四条 鼓励新建小区临街建设集中绿地,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鼓励临街单位建设社会共享型绿地。
第二十五条 推行和鼓励城市立体绿化。
新建政府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建筑及新建高架桥、人行天桥、城市道路、围栏等市政公用设施,条件适宜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鼓励对前款以外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适宜实施立体绿化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空间及边坡、墙体实施立体绿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立体绿化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
第二十七条新建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建设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微地形、人工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增加城市海绵体功能。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的铺装,应当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三章 公园城市建设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园城市建设。公园城市建设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以生态文明为引领,将公园形态和城市空间有机结合,从城中建园向园中建城转变,将城市周边的山林、水体、湿地、田园等自然环境要素引入城市,不断推动绿色空间开放、共享,实现城园相融,人城境业高度和谐统一。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绿地系统规划,以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合理规划公园城市布局,对公园数量、规模和功能进行梳理,实现公园与体育、文化、旅游、产业等各类功能的有机结合,逐步形成“公园+”的发展结构。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建设“郊野公园、城市公园、社区公园、口袋公园”四级公园体系为主体,坚持景观化、景区化、可进入、可参与,形成以大型公园绿地为骨干,绿道体系为脉络,功能组团为单元,山水田园为景观的新型绿色发展格局。
第三十一条郊野公园应当以自然景观为主,具有亲近自然、游憩休闲、科普教育等功能,依托城市近郊湿地、山地、水系、荒野等自然地形地貌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公园。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园应当统筹布局、合理规划、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并融入本地特有的人文历史元素、红色遗址,突出古城文化特色。
第三十三条社区公园应当结合棚户区、老旧小区改造新建或改造功能适用、景色怡人、舒适便捷的社区公园,满足街区内不同人群需求,方便居民使用,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口袋公园应当充分利用闲置地、边角地、零星地和裸露土地整治等进行建设,使广大居民开门见园,满足就近休闲、游憩的需求,提升群众满意度。
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全域绿道网建设,将城区内外的公园、湿地、山体、水体、风景区、主干道等贯穿连接,按照绿道建设标准构建不同类型层次的绿道网络,实现连点成线,连线成片的绿道景观带。
第三十六条
滨水公园应当依托现有山水脉络、城市水系,深入挖掘环境特色,做好滨水景观建设,增加城市景观亲水性,优化亲水、亲绿的空间格局,塑造自然生态特色的现代化城市形象。
第三十七条推进儿童公园、体育公园、科普教育等各类专项公园建设,逐步形成覆盖面广、类型多样、特色鲜明、普惠性强的公园体系。
第四章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绿化,在建设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后交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
(三)公路、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附属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闲置土地和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的绿化,由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七)社会投资绿地,由社会投资方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城市绿地养护标准,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养护作业,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劝阻、制止无效的,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二)定期检查树木的生长情况,对死亡和缺株的树木花草进行登记并及时补植;
(三)修复、更换毁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园林绿化设施;
(四)及时进行病虫害防治;
(五)其他养护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沿街单位应当爱护门前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有义务配合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调查破坏沿街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市园林植物基准价值标准。
制定园林植物基准价值标准应当按照植物的类别、名称、规格进行分类,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调整。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时,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就近落实相同类别、面积的城市绿地,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树木修剪。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绿地内的树木。
城市绿地内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路灯等影响交通安全和道路通行的树木,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修剪。养护管理责任人认为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路灯等设置不合理的,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城市绿地内的树木妨碍城市管线安全,需要修剪时,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会同养护管理责任人进行修剪。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树木无保留价值、需要砍伐的,应当向所在地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审批的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六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修剪、砍伐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先行处理,并在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损毁城市绿地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审批的部门批准,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占用人应当清场退地,委托专业绿化单位恢复原状。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采石、采砂、采土;
(二)擅自占用绿化带,增设出入口;
(三)在绿地内野炊、堆放杂物、焚烧物品;
(四)践踏绿地、停放车辆碾压绿地,钉、拴、刻划、攀折树木、剥损树皮,损伤树木花草;
(五)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等绿化设施;
(六)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牵拉绳索、架设电线、捆绑电缆,以树承重;
(七)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耕种,硬化或者圈占绿地;
(八)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按照有关规定重点保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生长在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由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管护;生长在各单位管辖范围内以及个人庭院中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管护。
第五十一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管护经费以市、县(市、区)财政列支为主,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
第五十二条禁止砍伐和移植古树名木。因社会公共利益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十三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行政审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日常巡查、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查处城市园林绿化违法行为。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发现城市园林绿化违法行为,应当告知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
第五十四条市、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园林绿地智慧管理系统,对城市园林绿化实施动态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调整城市绿线和永久性绿地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或者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对园林绿化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依法查处的;
(四)对破坏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投诉、举报未按规定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及时对死亡树木进行清理并补植的,或者对损坏园林绿化设施未及时修复或更换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本市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占用绿化带,增设出入口的,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绿地内野炊、堆放杂物、焚烧物品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践踏绿地、停放车辆碾压绿地,钉、拴、刻划、攀折树木、剥损树皮,损伤树木花草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等绿化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牵拉绳索、架设电线、捆绑电缆,以树承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以及进行耕种的,硬化或者圈占小区绿地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广场用地。
(一)公园绿地,指在规划区内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
(二)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安全防护功能的林带及绿地;
(三)附属绿地,指附属于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服用地、道路交通设施用地等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化用地;
(四)广场用地,指以游憩、纪念、集会、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在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篇18:2024绿化养护管理策划方案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迅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家对住宅区的园林绿化设计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设计出“人性化、生态化、自然化”的园林式居住区,以提高现代人的生活质量,成为当今住宅区园林绿化的设计准则。本文针对住宅小区绿化景观设计提出一些观点,旨在抛砖引玉,希望对城市建设起到促进作用。
一、城市住宅区绿化设计的原则
近几年,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和对生活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在选购住房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强调一个新的选择尺度:景观环境。现今,居民的住房消费更趋于理性化和理想化,住宅区绿化在人们的心中越来越占主导地位。住宅小区绿化规划应坚持“方便、安全、整洁、环保”,从改善城市小气候,能充分发挥小区功能出发,通过建设高品位、高质量的绿化空间环境,创造一个舒适、美观、休闲、有益于身心健康、充满活力的城市人居生态景观。在现代住宅小区设计中,一般要求绿化率达30%,高档住宅区甚至要达50%–60%。住宅小区绿化设计对树种选择要遵循“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此外,还应考虑以下:
1、绿化配置以植物群落为主,兼顾草坪。现代的住宅小区,植物群落是绿色空间环境的基础,植物景观是绿色的主体,因此,应以乔木、灌木、草本花卉、藤本植物来有机结合,根据它们的种类和习性的相似性组成层次丰富而不芜杂,适合该地自然环境条件的人工园林植物群落,以发挥最佳生态效益。科研人员从园林植物的改善环境功能和叶面积指数关系入手,换算城市最佳效益结构为乔灌木草(含地被、绿篱)。这种种植结构可创造最佳生态效益,既节省土地,又在环境生态效益上产生最佳效果。
2、绿化布局的集中与分散。我们知道,人类有安全的需要、交往的需要等。现代化的住宅小区,更要注重居民的交流、运动和休息,如何围绕小区绿地这一共享空间,组织一些有益的户外活动,丰富小区居民生活,密切人际关系,规划设计时就要考虑集中的中心绿地。但过度集中的中心绿地环境难以安静,感觉空旷,人员往来也复杂,在实际生活中管理不甚方便,无形中同小区内大多住户之间拉开距离。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在绿化设计中还应考虑设计一些分散的团块绿地,形成一些相对安静的空间,利于小区住户休息和生活。
3、绿化设计的实用性和艺术性。住宅小区绿化不同于公园设计,在住宅小区和建设中,要注重实用功效和美学艺术。现代的情感与文化品位取向的生态化人居环境,因而在其景观效果表达上要结合人文内涵,创造出充满情趣的生活空间。在规划设计中,还应充分考虑居民要求,满足小孩嬉戏,老人活动、品茶、下棋以及居民体育锻炼、健身等。
二、城市住宅小区的绿化设计与建设存在的问题
住宅区绿地可分为公共绿地、组团绿地和宅旁绿地,它们有不同的功能和要求,设计时应有所侧重。现代住宅绿化环境及设计的现状。尽管现代住宅区发展迅猛,但在住宅小区的绿化设计,尚有不少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
1、“为绿化而绿化”设计规划观念表现普遍。主要表现在一些住宅小区方案阶段粗糙的规划设计,这类方案仅仅满足符合规范或绿化法规条例的要求,但缺乏情趣、有人情味的可持久的绿化空间设计,有些住宅区的绿化甚至有拒人于园外的感觉,草坪、花坛、绿地景观被铁栅栏、围栏包围,这样的绿化虽然绝对化覆盖面积达标,但其绿化的'实用功能却远远不能发挥它的作用。更与有主题的均好性绿化(即一方面,有中央庭院作为社区共享部分;另一方面,将绿色延伸到每一户的窗户外,或使住户能走入绿色,使之成为可享有的绿色)相违背。还有些城市规划中在市政广场、中心公园上很下功夫,对与城市居民关系最为密切,利用频率最高的住宅小区绿地空间却潦草马虎,应付了事。
2、住宅小区绿化设计千篇一律,千园一图,毫无个性可言。大多数城市居民在使用过程发现他们的住宅区没有特色,识别性不强,以致来访的客人很难快准确找到他们所处的位置。
不少小区都江堰市是一片草坪,中间点缀几棵苏铁、夏鹃或刺柏、红叶小檗镶边等,以致于缺乏个性,造成住宅区往往是一样的植被,一样的空间布局形式,这显然没有充分考虑居民的心理需要。其实,开发商关注绿化环境时,不妨关注一下绿化环境的差异性,这样,可以使你开发的楼盘中脱颖而出,便于识别。
3、绿化过分重视单一草坪,而忽略植物群落。在住宅小区的绿化上,目前有一种过分追求大面积草坪的倾向,单一大规模进行草坪建植,其实并不科学,草坪相对植物群落而言,观赏性强,但实用性弱,而且大范围的草坪养护及建植的费用都很高,会增加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经济负担。
4、绿化设计与使用后的维护脱节。不少住宅区在正式投入使用后,由于我国物业管理尚起步,小区使用后因疏于管理和维护绿化好的环境遭到破坏而得不到及时维护,加上水、电供应及太阳能设施脱节,使居民的外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从而大大降低住宅小区环境的质量。
三、提高城市住宅小区绿化设计质量的建议
城市住宅区绿地是城市园林绿地系统中分布最广,最接近居民,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绿地,它在改善居住区小气候和卫生条件,美化居住区环境和为城市居民创造室外休息活动场所等方面有显著作用。针对当前住宅小区的特点,应从几方面入手提高城市住宅小区绿化设计质量。
1、统一规划设计,协调布局。住宅小区绿地种类多,有小区中心绿地、专用绿地、道路绿地、宅旁和院落绿地等,且规模不一、功能各异。在进行绿化景观设计时,应在统一考虑小区整体风貌的前提下,根据使用与功能要求,科学协调布置绿化景观,以形成一个完整的绿化景观系统,并与城市整个自然绿化要保持统一。设计尽量做到“人性化、生态化、自然化”,步移景异,建设富有观赏性和实用性的住宅小区园林绿化景观。
2、植物品种、配植是园林绿化成功直接因素。小区园林绿化景观的植物可分为乔木、灌木、花卉、地被及草坪、藤本植物及水生植物等,应充分了解各种植物的特性再进行品种选择与搭配。品种选择要考虑植物色彩、花果期及时序,常绿树、落叶树,乔木、灌木,速生、慢生等因素。植物配植要有层次感,乔灌草的配植要考虑植物的生态习性和小区布局要求,合理配植高、中、低植物,宜将修剪整齐的植物配植在边际与外围,以构成多层次种植结构。另外,本土植物在当地有极强的生命力,抗病虫害能力强,降低养护成本,因此在选择上应优先考虑。为了避免小区绿化千篇一律,应推广应用一些适合居住区特点的植物新品种,以创造出“春花、夏荫、秋实、冬青”的四季景观。
3、因地制宜,合理利用,体现人性化。因地制宜是住宅小区园林绿化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适地造林,借景寓情才是中国传统园林的精华所在。合理利用就是要最大限度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少动土方,并适当保留原有的树木,这样可以减少投入,降低维护成本,并且显得朴实无华,真切自然。在园林植物的选择上倡导以乡土植物为主,还可适当选用一些适应性强、观赏价值高的外地植物,改善住宅小区的植物种植结构。自然起伏的多变地形比人工造平面整齐的地形更令人感到轻松、温馨与浪漫,更富有诗情画意。尽量避免过度注重外环境,迷恋热带海滨植物、盲目追求豪华水景布置等华而不实、高成本的设计。
4、小区绿地是区内居民游憩、锻炼身体、休闲、交流的良好场所,因此,园林绿化所创造的环境氛围要充满生活气息,做到景为人用,富有人情味。因此,在设计时,居住小区内的草坪采用一些耐践踏的草坪,同时铺设一些卵石路、滩卵石之类小石头,让居民踏卵石按摩脚以锻炼身体;另外,树下点缀大的石头,可以让人休息小坐;绿地内设置儿童游戏场地和设施,如沙坑、滑梯、翘翘板、攀登架、转椅等,可以促进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使人们休闲、运动、交流等活动能融合在园林绿化景观中,可以随时随地享受到阳光雨露、鸟语花香,营造出一个优美、安全、舒适的生活空间,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人性化设计。
5、园林景观要与生活、文化相结合,讲求实用性。高质量优美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对人们的工作、生活和健康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如今,人们对住宅小区绿化的要求不再只是一两块草地,三四个花坛,而是要求高标准、高质量。首先,绿化面积要大于建筑面积的30%,其次在合理运用植物、园林小品、园路和铺装等前提下,特别要强调,在空间组织上达到一步一景,景随步移的效果。同时注意住宅园林景观要有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提倡多元化,不要盲目效仿欧式风格的大门和护栏以及雕塑等,背离居民特有的生活与文化。住宅区园林绿化设计要符合实用性。儿童活动区内要树种树型丰富,色彩明快,比例恰当。一般采用生长健壮,少病虫害,树姿优美,无刺、无毒、无飞絮的树种。配置的方式要适合儿童的心理,色彩丰富,体态活泼,便于儿童记忆和辨认。老人活动区应选择高大乔木为老人休息处遮荫,为晨练、散步创造意境。又如停车坪采用多样式花架,种植藤木植物,既能折算百分之百绿化面积,又能起到保护汽车之功能,增添区域整体环境艺术效果。
总之,城市住宅小区园绿化的设计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营造高质量的住宅小区自然生态环境,使居家与自然融为一体,使人们能获得重返自然的美好享受。在城市住宅小区绿化设计时要不断创新,设计出真正人性化、生态化和自然化的园林景观。
篇19: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建立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校园、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透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潜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必须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一条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务必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务必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绿化完成一年后,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状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并由园林部门管理。
(二)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
(三)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营建单位所有。
(四)居住区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
(五)居民个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
(六)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
(七)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门前三包”职责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第十五条城市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生长在城市街巷、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务必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城市所有树木非经园林部门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则进行补栽,在领取砍伐证时,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金。对补栽树木成活的,要如数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
第十八条对树种树苗,要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调入或调出本市。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林绿地。确须占用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临时占、挖绿地的,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挖费和绿地恢复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岛)设置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务必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绿地、草坪等,要严加保护,按实地状况缴纳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养护,公用事业,电力电信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木时,应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修剪。
第四章公园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务必持续树木繁茂,园林整洁美观。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投掷污物,排放污水,捕鸟钓鱼,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玩火,不得破坏水源水体、地质地貌。
第二十五条对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内的古建筑、文物古迹、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不准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公园、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食、照像、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游人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园设施。
第五章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组织开展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四)开展园林绿化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园林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摇树、爬树、攀枝、采花、摘果、刻画树皮和竹子;
(二)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靠放铺板;
(三)绿带内停放非机动车辆;
(四)穿行绿篱、翻爬栏杆,在绿地内嬉戏斗殴;
(五)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内狩猎捕鸟,逗打、恐吓动物。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限期清扫拆除、没收装置物品,并依法处以罚款:
1.在树旁、绿地、绿带取土、倾倒垃圾污水;
2.在绿地、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
3.在树下、花坛、绿地内明火设灶、借树搭棚或在花坛、绿地内摆摊设点;
4.公园、绿地、绿带内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喷水池抛废弃物。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一)、(二)项违章行为损伤了树木花草;
2.车辆撞伤、挂伤或机械损伤树皮、枝丫、花草;
3.撞倒、损坏公园、风景区、小游园等绿地栏杆及其它设施;
4.圈围树木或废气、废水、废渣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树木生长。
5.擅自移植、修剪树木;
6.在树下搅拌混凝土、打三合土,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管理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以上第三项违章行为造成树木死亡;
2.践踏花坛绿地,造成严重损失;
3.盗伐、盗窃树木花草。
(九)没收采集物,依法处以罚款。
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树或虽经审批(无论国有树还是单位树)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树木死亡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十)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占用规划区内山场及绿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对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____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0:绿化工程管理制度
为提高园林绿化工程水平,进一步提升项目的综合质素,现就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作如下制度:
第一章:绿化工作小组的设立
第一条:成立跨部门绿化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广州地区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采购、招标和施工管理工作,架构表详见附表。
第二条:绿化工作小组组长直接对公司总经理负责。绿化工作小组设专职副组长一名,专职负责小组各项工作。各成员代表各自所在的职能部门,按照绿化工作小组的工作布置完成相应的工作。绿化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布置各项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三条:园林设计务必加大绿化种植设计的范围和种植密度,对项目所需园林建筑、硬地铺装,尤其是人工水景资料,务必认真论证,合理选用。
第四条:绿化设计初步方案务必由设计研发中心组织销售策划部、市政部、成控中心、工程部和开发中心等有关部门参与方案评审,透过评审后方可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
第五条:园林设计应选用适宜当地生长,易于移植、存活的常规苗木种类。每个项目设计开始之前,设计人员就应进行苗圃考察,会同采购人员一齐选苗,屯苗。并按意向苗木种类指导设计工作。
第六条:销售中心、销售通道等展示区域的园林设计务必提早进行,确保短期展示效果。
第三章:招标与采购
第七条:天力公司苗场每月带给场内苗木清单(品种、数量、状态、价格)给公司供应部及绿化小组,苗木价格由供应部核定。绿化小组采购、设计人员原则上在清单范围内选购苗木。惠州公司和海南公司可结合当地公司实际状况优先思考天力苗场的苗木。
第八条:对于天力公司苗场不能带给地被,可由供应部按照公司制度对外采购;对于销售展示区域或其它重点区域少量的重点景观树,天力公司苗场不能带给又为保证效果无法更换品种的,经过设计主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转供应部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对外采购。
第九条:对外采购按原流程由供应部负责。
第十条:工程部务必严格执行乔木的进场验收及种植定位;设计人员须参与把关重点乔木(由设计人员提前给出重点乔木清单)的采购、进场验收和种植定位。未经上述人员签字认可,核算中心不得计价付款及结算。
第四章:苗木种植和养护
第十一条:施工前,销售、设计和招投标提前完成各部门相应的工作。销售展示区域、重点部位的大型树木,工程部协调各专业带给施工场地并工安排施工单位提前种植,确保苗木恢复期,满足售楼时期的效果要求。
第十二条:绿化设计图需明确销售区、重点部位的大树及规格较小的苗木应全冠移植。
第十三条:绿化工程所需的种植土、运苗、种植、养护(包活6个月)原则上须由同一家绿化施工单位完成。
第十四条:工程部务必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会审后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发现不合理的地方须及时向设计人员反映,设计人员务必保证对施工过程的连续视察,随时带给施工作业指导,并及时纠正不合理的做法,以确保实现预期的设计效果。
第五章:其它
第十五条: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由绿化工作小组会同工程部、设计研发中心共同进行。只有带给由工程部和设计研发中心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的验收资料,核算中心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六条:第二部分至第五部分作为该手册的一部分,相关部门务必按照其指引开展园林设计、采购、施工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在景观、绿化设计施工和采购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实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上述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