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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变更管理制度包括哪些(经典20篇)

保卫处的制度制定非常重要,关系到每个人的安全,所以我们要好好制定保卫处的制度,那么我们该如何制定呢?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保卫管理制度,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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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15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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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给医院所有员工、患者、患者家属及来访者提供一个安全的就医环境,特此制定本制度。

医院安全保卫工作旨在维护医院公共安全为目的,医院安全保卫规章制度通过物防、技防和人防,预防和保障医院的财物和人身的安全。

1、凡在院的病人、员工、来访者,均应依法得到人身保护。

2、医院工作人员,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患者在医院的人身安全;门急诊就诊或住院病人的陪护者,对患者负有监护和保护的责任。

3、病房区域实行门禁管理,人员按身份识别进出:病人家属须持陪客证或探视证,来访者须持临时许可证。

4、如临床一线与患者家属发生纠纷或肢体冲突时,所在部门其他工作人员应立即启动院内应急机制。请立即拨打院内保卫处报警电话3110,保卫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在最快时间内到达现场。

(1)保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将医院员工与患者家属分开,询问事态原由,按照纠纷处理原则将患者家属带至医患关系与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处理,夜间交由行政总值班处理,能够现场调解解决的由保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就地解决。

(2)如医院员工在院内遭患者家属殴打时,保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以确保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并做好患者和病人家属的疏导工作,维护医疗秩序,并及时拨打“110”依法处理。

(3)一旦警方人员到达现场后,保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保卫处人员陪同到达现场,为当事人和旁证做好笔录,并为当事人开具验伤单,保卫处指定人员陪同当事人到医院验伤。并将情况通报各相关部门。

①通报医务处、门急诊办公室、护理部及相关部门,做好当事人的情绪安抚及后续工作的安排等,必要时向分管领导报告,以保障医院的正常秩序和人员情绪的稳定。

②加强对患者及家属的人身安全保护,谨防外来伤害。

1、医院的公共设施、设备、钱财以及病人、员工和来访者的财物,均应依法得到保护。

2、部门负责人或护士长是本部门财产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应落实部门财产保护的相关措施。

3、门急诊就诊者或住院病人的财产,应由病人家属妥善保管。(详见《患者私人财物保管制度》

4、医院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以防财物被盗、被损坏。

(1)设立电视监控系统,对人员流动量大、重点区域及容易发生偷盗事件的区域,24小时安全监控。

(2)夜间非工作场所,夜间无人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人员进入。

(3)配足保安巡查人员,落实夜间定点定位巡查工作,对病房加强巡查力度和次数,排查可疑人员。

(4)严格执行《家属探视陪护制度》,病房夜间加强保安询问力度,禁止无关人员以及没有陪护证人员进入。

(5)医院在电子显示频、病人入院宣教、院周会、医院网站等,加强安全宣教力度,教育员工、患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患者家属和来访者增强防盗意识。

1、医院严格执行《钥匙、锁具管理制度》,各部门对本部门重点部位和贵重物品等均应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电子门禁的管理工作,严禁闲杂人员进入。

2、对医生、护士值班室、办公室以及更衣室要求在无人情况下锁门和不得存放大量现金,并不定期进行安全抽查,如发现违反规定予以全院通报批评。

3、对医院职工,定期加强安全防范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

4、加强入院宣教,告知贵重物品不宜带入病房,如确须院方临时保管的,由病房护士长负责办理临时保管手续。

5、医院在门急诊、住院病区内每个房间、公共场所醒目处张贴“防抢防盗”警示标志,提醒就医患者及其家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

6、在门急诊人流密集处,重点部位加装实时监控录像装置,每天加强保安维护现场秩序和对重点部位加强巡视。

7、百思特网医院与所在管辖区域内的渔山派出所加强联系和沟通,最大限度争取警方的支持,在门急诊高峰时每天增派中区防暴大队队员,加强巡逻。

8、对保安进行岗位培训,加强岗位责任心教育,使其能恪尽职守认真履行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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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仓库的安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仓管,全文共 10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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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物资存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司员工和财产免受损害,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物资管理场所的管理。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执行部门:物资管理科。负责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本制度。

4.1物管科负责人对仓库、罐区安全负全面责任。

4.2物资储存场所根据物品性质,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区域配备足够、适宜的消防器材。

4.3加强物资储存场所防火、防汛和防盗的安全管理。

4.4在仓库、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5确保各种压力储罐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安全附件必须完好无损。

4.6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应设喷淋装置,设施的电器开关应设置在防护堤外。

4.7物品入库须由物资管理员认真核对、检验入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

4.8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手续,认真核实。危险化学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要建立明细台帐,日清日结。

4.9对危险物品的存储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4.9.1危化品入库前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核对数量、包装、危险标志,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4.9.2危化品的领取,应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经手人签名后方可出库,生产剩余料应及时退库。严禁存放作业区。

4.9.3进入危化品储存区域的人员、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装卸搬运危化品时应按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4.9.4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4.9.5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电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10剧毒物品应单独存放,不能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剧毒品必须实行“五双”(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检查)管理办法。

4.11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物质不能与易燃物品存放一库。

4.12对于气瓶的储存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a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b空瓶与重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重瓶不得在阳光下暴晒,也不宜雨淋。盛装性质相抵触的气体不能存放一库。

4.13遇水燃烧、易燃、自然等危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位置存放。

4.14对于存放易燃品的库区,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库内,各级明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4.15仓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和各种灭火的方法。

4.16仓库保管人员需严格执行《仓库管理规定》,并填写《车间领料单》、《车间产成品(半成品)接收单》、《物资出门证》、《货物装卸证明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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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企业,生产,全文共 26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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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证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厂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三条、专职安全员不得少于一名。每班组兼职安全员不得少于一名。

第四条、公司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应急救援工作,减少应急情况下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制,追究责任人"的逐级负责制。各分区的管理人员对在自己分工范围内发生的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公司制定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上墙,明示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制度,服从管理,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不得违章作业。

第七条、应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依法为工作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办法。

第八条、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人员,一律不准上岗作业。

第九条、及时向现场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所发现的安全隐患,是每个作业人员的义务;作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单位管理人员不得报复。

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时不准看报,不准睡觉、干私活或擅离工作岗位,不准带小孩上班。

第十一条、电器维修工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掌握电器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和维修技术。

第十二条、变压器、配电柜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接受供电部门校验、检修,变压器发生故障,应申请供电部门停电检修,变压器周围应设置安全护栏,禁止无关人员靠近。配电柜严禁超负荷运行;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

第十三条、进行电器安装和检修时,至少应有两人以上人员参加并停电作业,禁止单人作业,禁止带电作业。

第十四条、在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经举报,消除和预防了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在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生产工作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违反操作规程,经教育仍不改正者,依照矿山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在自己分工职责范围内工作不力,放任下属或违章指挥,致使分管工作内安全隐患得不到消除或在重大事故发生时,组织抢救不力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甚至逃匿的,报公司给予降级、撤级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有与国家相关法律不一致的,按国家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零xx年九月一日

挤塑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一条、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穿戴好防护用品,方准操作本设备。

第二条、电源合闸时,应检查电器热控是否灵敏可靠,热电偶指示温度是否正确,出现问题请维修人员排除,严禁操作工人乱动。

第三条、开车时应检查主机减速箱,牵引无极变速箱,收线无极变速箱润滑是否正常,风机通风是否良好。

第四条、开车前要注意各段加热温度,是否达到工艺要求的实际温度,保温时间要足够,初次加温时间保温不得少于3小时。

第五条、不得在塑化不好,烧焦有老化的情况下进行挤出生产,以防事故发生,发现上述问题立即设法排除。

第六条、车速要由低至高,加到正常速度,严禁高速起车,观察仪表上指示的电流值与温度是否正常,以防电流过大,引起加热器过烧。

第七条、升降线盘时,要注意升降极限位置,不得过高或过低,有电器限位时不得超越限位使用。

第八条、往料斗中加料时,注意金属物不得进入并严禁用螺丝刀或金属棒捅料压入螺杆内。

第九条、检查干试机周围,应配备橡胶绝缘垫板,否则不准开车。

第十条、开车前应检查好各接地部位是否良好,接地电阻应定期测定,不得高于4欧;设备是否有杂音等异常现象,如有问题修好再用。

第十一条、禁止用手去触摸干试机之高压电器,电气线路或接地线部位。

第十二条、线芯上有水禁止开车。

第十三条没有停止之前,禁止用手触摸绝缘线芯导线接头及裸露部分;高压击穿后线芯要先行采取放电措施,然后修理。

第十四条、开车与停车要由技术熟练工人指挥,避免误操作造成危险。

第十五条、配备软化设备、塑胶机台的,操作人员不能任意移动、调整电器和机械设备;更不能用手扶摸导线、电导轮,铜导管部位。

第十六条、开车结束后,应把电源、水源、气源全部关闭,操作手柄复原位,并做好交接班日记的记录。

混料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一条在清理料斗时应切断电源,严禁带电作业,以免引起事故。

第二条、混料转变时必须注意电源线路破损造成触电事故。

第三条、混料时严禁湿手闭合混料机的电源开关,以免引起触电事故。

第四条、混料完成后应及时关闭电源。

磨粉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开动磨粉机前,应检查所有检修门关闭是否严密,调整好风机和主轴的转向,排气阀应处于全开的位置。起动主机后,应立即加料(应先加细小颗粒料,再加正常料度料)然后开大风量阀门,在保证进料口不向外喷粉的前提下应尽量关小排气阀。接着再调正成品细度。带有颚破和提升机系列开机前应检查破碎机的颚板间隙是否符合进料粒度尺寸,调整分析机转速应达近似成品粒度要求。最后按以下顺序开机。

1、开动斗式提升机

2、开动颚式破碎机

3、待料仓存有物料后,启动分析机

4、启动鼓风机(空负荷启动,待正常运转后再加载)

5、启动主机,在启动主机瞬间即启动电磁振动给料机。此时磨粉工作即为开始。

操作顺序简易表示如下:

"启动"提升机===破碎机===分析机===风机===主机===给料机。

停机时应按以下顺序关闭各机:

1、先关闭给料机停止给料

2、给一分钟后停止主机

3、吹净残留的物料后停止鼓风机

4、最后关闭分析机

停机顺序是:

给料机===主机===鼓风机===分析机

注:提升机输运料至料仓的过程中,先停止破碎机而后停止提升,此项应由储料量而变动。磨粉机在正常工作时不准随意加油,要确保生产安全,磨粉机在任何部分发生不正常噪音,或负荷突然增大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以免发生重大事故。再继续开机时必须将磨机内余料取出,否则开机时电流过大,影响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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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3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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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安全,正确使用货梯,满足工作需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任何情况下,严禁无关人员开行货梯。

二、除非工作需要,严禁人员进入货梯。

三、货梯进货前一定要核准货物重量不能超过货梯载重量。

四、将货物放入电梯时,须将其放在电梯轿厢的中央,严禁电梯在重心偏离中心时开动电梯。

五、放置货物时须小心轻放,严防货物或卡板碰撞电梯门及轿壁。

六、运行过程中注意检查相关参数,发现异常,须及时停机并报告相关负责人处理。

七、使用完毕后,搞好卫生工作,停在指定位置,关掉电源。

八、相关负责的管理人员须严格监督保养人员的保养情况,并仔细检查其填写的保养记录表,对电梯运行状况须有一个全面清楚的了解。及时申报年检,并对检验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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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安全管理制度培训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培训,全文共 9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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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决执行上级命令,带领班长及各班队员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负责园区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实施、贯彻、监督工作。

三、熟悉掌握各岗位职责,熟知园区内部及周边区域的安全环境,总结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律及特点,及时加强调整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做好保卫人员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保安队员日常管理,制定月工作计划,对班长、队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定期进行培训、考核、考评,提高队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合理的安排和调配、监督、指导,负责队员的考勤、行为规范、劳动纪律、操作流程。

五、定期组织召开队务会和其他工作例会,部署贯彻上级领导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及时了解、掌握队员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

六、切实做好园区的防火、防盗和重大节日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重点部位和岗位的防范工作,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适时安排综合演练。及时处理辖区内各类安全事件,并及时上报。

七、经常检查各岗位的工作情况,每周至少检查二次。督促队员坚守岗位并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八、监督队员熟悉并掌握各种安防器械、设备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维护保养器械、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各器械、设备、设施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九、协助甲方领导做好其它工作。

一、在保安队长的带领下主持工作,每日提前十五分钟到岗,查看各岗位情况,处理上一班未尽事宜,召开本班班前会。检查本组队员的考勤情况,检查仪容仪表是否符合要求,监督班组之间交接班制度的执行情况,明确责任。

二、负责所属辖区内各值勤点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执行公司制度,掌握重点部位,对进出园区重要部位的人员、物资及车辆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巡逻方案,安排队员对所属辖区内进行不间断的巡逻,及时调查处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向队长汇报。

三、根据公司要求合理安排安保人员对办公区、宿舍区、厂区及其他重要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每班指定专人对辖区周围进行巡查记录。

四、及时处理园区所辖范围内出现的问题,并将日常安全治安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五、协助队长了解园区内员工的基本情况,做好内部治安工作。

六、做好组员的团结工作,协助队长做好队员的培训工作。

七、对园区内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同时组织队员进行消防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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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题库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8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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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企业的安全管理,减少车辆在行驶、停放和装卸等环节的安全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安全部门、保卫部门、成员企业储运部门、物料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

3.1保卫部在王家湾门卫设置记录本,对所有进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登记;

3.2保卫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货场、磅房附近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调度,引导车辆在危险化学品货场停放,根据装卸情况有序放行车辆进入生产区域。

4.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到王家湾大门时,门卫保安人员应要求司机对车辆及货物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向司机告知园区禁烟、禁火的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司机将携带的打火机交给门卫保管(卸货完毕出厂时在门卫取走打火机)然后方可放行;司机不配合门卫进行登记、上交火机的,门卫保安人员有权拒绝放行,并将情况向归口管理单位和安环部通报;

4.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王家湾大门后,门卫保安人员安排车辆正确停放在危险化学品货场的划定区域(易燃易爆和非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分开停放),或者在不与装卸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由归口管理单位派人直接引领过磅进入使用单位;

4.3所有进入生产区域卸货的液态、气态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由归口管理单位派人引领才能过磅、进入使用单位,无人引领的车辆只能暂时停在危险化学品货场;

4.4液态、气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过磅后,进入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门卫前,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查验车辆及运输人员资质、随车携带灭火器等应急器材情况(型号、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5液态、气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有序进行卸装作业,禁止同一库区两辆或两辆以上(载同一类物质)车辆同时进行装卸,液氨和环氧乙烷车辆不能同时装卸;待装卸的车辆只能在危化品货场等待前一车辆装卸完毕离开企业或停在危化品货场,后一辆车才能开向库区,卸货结束前管理人员、车辆司机、押运员不能离开卸货现场,卸装作业现场不能打手机;

4.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卸货完毕,到磅房过磅后,司机须向门卫出示过磅单,经门卫登记后方可驶出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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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煤矿,生产,全文共 25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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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矿的安全生产,认真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公司年、季、月度安全生产计划。

2、负责组织每天调度会和每旬生产分析会。

3、负责解决采掘区队班汇报问题。

4、负责组织对本矿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处理工作。

5、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的抢险工作,依据事故的处理规定程序上报领导和有关部门,并组织事故分析会。

6、经常深入井下,了解全矿安全动态及生产环境的变化情况,及时汇报和平衡及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问题。

7、负责传达上级和矿领导有关安全生产指示,认真贯彻执行请示和回报制度,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时准确。

8、协助矿长负责本矿重大风险的控制。

9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及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办公会议。 调度室副主任岗位责任制

1、在调度主任领导下,负责做好分管的调度业务管理工作。

2、在班时,要了解上一班生产情况和本班生产计划及工作重点,掌握矿井生产、运输、提升、仓存及销售情况,组织完成生产任务。

3、掌握全矿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平衡协调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组织好生产事故的处理,保证生产系统的畅通。

4、掌握重点采掘队及综采、综掘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情况,参与推行正规循环作业,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5、掌握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其避灾路线,参与矿井灾害及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工作。

6、不断学习新经验、新技术,更好地为生产和安全服务。7、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调度室主任“一通三防”责任

1、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通风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通知、决定等。

2、在瓦斯治理工作中,按照矿上“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安排,对本部门各专业技术有关瓦斯治理业务负责.

3、在瓦斯治理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并做到在所管业务范围内,瓦斯治理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实不组织安排生产。

4 、参加矿井的采掘设计,安全措施年度计划的编制及各工作地点作业规程的审查。

5、 协助有关科室搞好职工安全知识教育,参加全矿周、旬、季安全检查工作和安全例会。

6、参与通风事故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调度室工作权限

1、在组织日常生产过程中,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并对存在上述“三违”现象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

2、有权召集、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接到通知的单位人员必须准时参加,对会议做出的决定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准时向矿领导汇报。

3、在组织抢救重大事故时,有权下达紧急命令,调动全矿的一切人力、物力进行抢救。接收命令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全力以赴做好抢救工作。对不服从指挥或不积极行动者,有权通报批评和按规定进行经济考核,并对情节严重者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4、有权主持或参加年度、月度生产计划的编审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有权了解和督察生产计划、安全措施和领导安排等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如实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6、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指示,有权对机关职能科室的业务工作提出相关工作要求。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有权对上述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调整和安排。

7、有权对不执行调度命令和对调度通知(通报)传达落实不好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情节有权做出处罚决定。

调度室岗位责任制

1、负责掌握全矿当班情况,并负责当班生产数据的统计、分析及第二天生产预报工作。

2、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事故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故扩大。

3、准确无误计算各种数据的填写、图表制作和台帐填写。

4、随时掌握采掘工作面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单位联系,及时积极解决。

5、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现场存在的问题。

6、认真执行业务保安责任制,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制止“三违”现象,并做好记录。

7、交接班前搞好室内卫生,各班要注意保持整。

调度员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前,调度员要填写交接班记录。

2、调度员交接班时,要当面进行,亲自交接,不得代转。

3、交接时,双方必须将当班的主要生产、安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注意事项交接清楚,包括未办完的事情、未落实完的事情、通知、领导最新指示、安排等。

4、双方交接清后,在交接班记录本签字,做到手对手、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

调度员值班制度

调度值班是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安全生产的核心,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值班调度员执行8小时工作制,每班1-2人。

1、调度室担负着企业生产、安全、经营活动的组织、指挥、监督和控制四大职能,值班调度员要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信息灵”。

2、值班调度员必须熟悉全矿各业务部门和下属区队的各自职权、业务和分管范围,熟悉全矿生产经营流程,对与生产、安全、经营活动息息相关的生产和辅助环节的运作程序要了如指掌,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按照煤矿《三大规程》遵章指挥。

4、按照作业计划组织完成班、日生产及设备检修任务,主动调度,及时协调各生产环节的正常运转。

5、掌握矿领导的下井动向,对领导下井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工作安排要认真落实,详细纪录过程和结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通报办理进展。

6、对基层单位汇报的情况,在认真接收的同时要弄清楚并加以分析,在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及时处置和向有关领导汇报,要做到不留死角,不主观臆断,有理有据。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值班调度员岗位责任制

1、在调度主任直接领导下,负责日常生产的调度组织、协调、指挥.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严格交接班制度,不迟到早退。

3、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指挥生产,做到令行禁止。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督促有关部门迅速处理。

4、按照规定随时接收工作面的汇报,及时询问各采掘面的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填写报表、台帐,做好原始记录。做到文字清洁整齐,数字准确无误。

5、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对上级领导下达的有关通知、指示、电文、要做到记录准确,传达及时,登记编号,妥善保存。

6、经常轮流深入井下,深入现场,熟悉了解掌握井上下各主要生产环节的生产过程,掌握第一手资料,并随时随地帮助解决生产中的挡手问题,疏通生产渠道,当好领导参谋。

7、值班调度人员,工作时间必须做到着装统一,文明上岗。室内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杂物、饮酒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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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小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全文共 5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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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严格执行xx食品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实验室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对可能影响检验工作的安全隐患进行控制。

2、实验室和楼道内必须配置足够的安全防火设施。消防设备要品种合适,定期检查保养。

3、走廊、楼梯、出口等部位和消防安全设施前要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并不得随意移位、损坏和挪用消防器材。

4、易燃、易爆药品专人专柜存放保管,并符合危险品的管理要求。剧毒药品应由两人保管,双锁控制,存放于保险箱内。建立易燃、易爆、剧毒药品的使用登记制度。

5、普通化学试剂库设在检验科内,由专人负责,并建立试剂使用登记制度。领用时应符合审批手续,并详细登记领用日期、用量、剩余量,并有领用人签字备案。

6、凡使用高压、燃气、电热设备或易燃、易爆、剧毒药品试剂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7、各种电器设备,如电炉、干燥箱、保温箱等仪器,以实验室为单位,由专人保管,并建立仪器卡片。

8、做好电脑网络安全工作,防止病毒侵入,防止泄密。

9、每天下班时,各实验室应检查水、电安全,关好门窗。确保无隐患后,方可锁门离开。值班人员要做好节假日安全保卫工作。

10、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液、废气、有毒有害的包装容器和微生物污染物均应按属性分别妥善处理,以保证环境和实验室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11、任何人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迅速处理。

12、定期检查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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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12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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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保护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外出作业员工的绩效考核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行为直接严格挂钩,必须严格按照本安全制度的要求执行。

二、高处作业人员要求

1、相关技术人员必须掌握高空作业工种专业技术及规程。

2、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体格检查,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3、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高空作业操作证,并严禁高空操作人员在精神不佳、熬夜或酒后、身体不适等情况下作业。

4、高处作业时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必须将衣袖、裤脚扎紧,需佩戴安全帽,穿软底防滑鞋,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处作业不准穿硬底鞋或带钉易滑的鞋靴(女同志需将头发放进安全帽内,不得穿裙子)。2米以上登高作业,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悬挂端长度不大于1m。

5、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公司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作业人员初次上岗前,须由部门经理或小组长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7、作业人员需定期对所有的登高工具和安全工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

8、高处作业人员应佩带工具包,所有的工具、零件、材料必须装入工具包。运送设备时须使用专用保险绳,并对保险绳定期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及时报废;登高时手中严禁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路线上下;传递物品时严禁抛掷,严禁高处向底处抛掷材料、工具及杂物。

9、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在无遮拦处休息,防止坠落。

10、非相关技术人员不得攀登高处,登高参观的人员应由专人陪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三、高处作业环境要求

1、遇四级以上强风、大雨、雷电、雪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2、特殊高处作业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信装置,并由专人负责。

3、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否则禁止施工。

4、在气温高于35度进行露天作业时,应给技术支持人员配备防暑降温药及饮料。

5、高处作业点的物件不得随便移动,施工材料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四、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需戴好安全帽,穿公司统一工作服,着防滑鞋。

2、在与司机配合过程中,要确保相互通讯顺畅,在司机启动塔机操作前,确保塔上人员均处于安全位置。当人员处于或者可能处于塔机运行的不安全位置时,严禁塔机启动。

3、进行接线操作时,需切断电源开关,并经测试确保无电时方可操作;驾驶室内安装操作时,需按下塔吊急停开关,防止塔吊误动作。

4、严禁私自为项目部开动塔机,并为工地吊装物品。

5、在塔上行走过程中,需系上安全带,严禁在没有安全防护情况下,在塔上行走。

6、在进行设备安装过程中,需要塔机司机配合,不得随意开动塔机,不得随意触动塔机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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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责任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责任书,全文共 3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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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国家制定的电梯安全运行规范进行管理。定期参加和接受相关主管单位的业务培训,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正确判断和及时处理各项工作。分管单位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梯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做好电梯服务工作,定期巡视电梯运行情况;确保客户及工作人员乘电梯的方便和安全;配合做好每年一次的电梯年检工作和各项检查考核工作。

3、督促驾驶员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电梯,遇到电梯故障,应立即采取措施,设法让乘客就近安全离开电梯;认真做好电梯运行安检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教育。

4、协助特约维保单位检修人员做好电梯安全维护工作,及时通报电梯运行情况,确保安全运行。

5、负责记录电梯维修单位每次维保工作质量情况。

6、完成上级交给的突发性、临时性工作。

7、在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做好申请定期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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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酒店,全文共 24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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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燃气管道施工现场防火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规范,特制订如下:

第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安全管理,确保 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人身的安全。

第二条 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由现场施工单位负责。负责人系该施工单位的项目部经理,负责人应根据工地大小,及时配备值班纠查人员,作好施工现场防火安全保卫工作。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明确各级防火责任人。施工单位内部要层层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到人。项目部要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木工棚、生活区、防腐、防水作业、电气焊等各项防火工作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防火和消防法规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防范意识。

第三条 高层建筑工地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工地必须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重点部位须设消防监督岗。对义务消防人员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演练,使其掌握防火知识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义务消防员由建筑工地各施工单位选派,人员比例为施工队总人数的5%。

第四条 施工现场应落实防火责任制,危险品管理、用电安全管理、用火审批规章制度。做到不订期地对建筑工地各项制度进行检查,并得到有效落实。

第五条 施工场所与各种材料按施工组织设计定点堆放,易然物品及废料要及时清理和处理。

第六条 建筑工地应设环形消防车道,设环形车道确有困难的,应设置回车道,保证消防车畅通。高层建筑工地主楼的一长边或主体建筑的三分之一周长附近不得布置工棚、堆放建筑材料及架设空中管线。

第七条 建筑工地临时搭建工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工地必须搭建的临时简易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其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若工棚内堆放的均为不燃材料的,其间距可适当缩短,但不得小于4米。

2.临时搭建的生活设施、储存易燃物品、使用明火的工棚与施工主体建筑和永久性设施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在防火间距内禁止堆放可燃材料。

3.一万伏及一万伏以上输电线下面不得设置临时工棚,架空线与简易工棚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6米。

4.临时工棚每个防火分区工棚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生活工棚不得超过600平方米;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堆放不燃材料工棚不得超过700平方米。

5.集体住宿工棚每个防火分区不得超过100人,每25人须设一道分隔墙。每个分区应有两个疏散出口。高层建筑、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建筑内,施工期间严禁住人。

6.生活工棚、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使用明火工棚,禁止采用可燃材料作屋面和隔墙。

7.搭建临时工棚必须经消防、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工程竣工的同时必须即行拆除,不准转让或移作它用。

第八条 建筑工地用火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工地临时用火,必须由用火部门先将用火现场的易燃、可燃物清理干净。无法清理的,必须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分隔,并配好灭火器具,经现场保卫组检查后方能点火。现场必须有专人看管,用火后要熄灭火种,经检查确定安全后,看管人才能离开。在竖向井道或高空用火时,必须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飞溅。设置厨房、沥青熔解的用火设备必须选择适当场地,并经审核同意,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和制订防火管理制度。

2.建筑工地的易燃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严禁吸烟。

3.建筑工地和易燃工棚内严禁烧火取暖,不得随意设置用火设备。若施工中必须设置用火设备时,应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并经施工现场保卫组同意,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专人负责使用。

第九条 建筑工地用电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工地必须配备专职电工,用电线路、设备必须由电工统一安装,安装电器设备应符合电力规范要求。

2.建筑工地电线必须采用绝缘架空线或敷设电缆,并不得穿过堆放易燃材料堆。土建和安装用电的线路宜分开设置,如需合用时,应明确由一方电工负责。

3.建筑工地不准任意安装电炉。若因施工确需使用电炉时,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保卫组按有关用电规定审批,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严禁使用电炉或其它电热设备取暖。

4.施工中,必须分层分段设置开关箱,每个开关控制照明灯具的功率不得超过1000瓦,数量不得超过5只,大功率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控制箱。

5.大功率照明灯具应用支架支撑,使用碘钨灯时必须距可燃构件和可燃物50厘米以上,电源引入线应有隔热防护措施。

6.配电箱、变压器下不准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7.无天然采光的走道、楼梯间及地上工程的照明应敷设专线。

8.电器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切断电源。下班时,必须由电工负责巡回检查并切断总电源。

第十条 建筑工地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工地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超过三天用量,并须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

2.建筑工地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定量领料,用后多余部分应及时交库保管,不准到处堆放。

3.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场所严禁用火、吸烟。

4.易燃易爆物品贮存和大量使用的场所,其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5.乙炔发生器必须同氧气钢瓶分开放置,其间距一般不小于10米,并与用火现场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乙炔发生器使用时必须配有压力表、安全阀和可靠的防回火装置。电石渣等应指定地点排放,以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及临时工棚内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具,放置在取用方便的地方,严格管理、保养,不准移作它用。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防火有关细则,按照《太原市建设工地防火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建筑工地防火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对违反本制度情节轻微的,参照〈〈公司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处罚;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对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公示与监控,并根据环境、季节、气候变化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定期安全巡查,督促项目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我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防火措施的检查,对不重视此项工作、整改不力的工地将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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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年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11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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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内容:

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工伤控制指标(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合格率100%,优良率按公司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目标(按公司管理目标要求)。

第三条:管理目标:

1、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分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接一项工程首先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安全达标、文明施工)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部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四条:安全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考核办法:

1、实现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分公司、一级(重点工程)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二级及二级以下项目部接受分公司考核;项目部按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与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凡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扬、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事故搭救中有功的。

第七条:公司被评为省、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总经理、主管副经理、安全处正副处长、安全员等,公司年终按经济挂钩比例予以奖励。

第八条:各分公司、安全处被评为省、市级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对受奖单位经理、主管副经理、安全处正副处长和安全员,公司年终按经济挂钩比例予以奖励。

第九条:经济奖励制度。

(一)在本年内创建省级样板工地,奖分公司经理1000元,主管副经理800元,项目经理800元,安全员400元。

(二)在本年内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奖分公司经理500元,主管副经理400元,项目经理400元,专职安全员200员。

(三)在本年度内创市级样板工地,奖分公司经理400元,主管副经理300元,项目经理300元,专职安全员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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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企业,生产,全文共 9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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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患未然,特制订本制度。

1、查思想: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查安全生产的责任心是否强;查对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

2、查制度: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是否有无违章作业情况;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没有违章冒险作业现象。

3、查纪律:查岗位上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有没有擅离岗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4、查领导: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到议事日程;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员工是否做到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是否进行严肃处理;生产与安全是否做到了“五同时”。

5、查隐患:是否做到了文明、安全生产;每台设备是否都有安全装置;在建工程有无不安全因素;平台、栏杆是否安全可靠。

1、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a、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一次,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负责,召集以安全科为主的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检查组,对所有项目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由安全科汇总上报。

b、项目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两次。由项目经理负责,召集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由安全员汇总上报。

2、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

a、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项目部参加,定期进行。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和抄送公司安全科。

b、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的每一个项目,必须作好详细登记,每次检查都必须对前期检查登记的问题做出准确性的鉴定。

3、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防电、防寒、防冻等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发动群众做好预防工作,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和抄送安全科。

4、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a、每一个员工都必须坚持执行作业前后的安全检查制。

b、每一个班组都必须坚持执行班前班后安全检查制。

c、各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都必须结合自己的工作业务,深入生产工作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d、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临时性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

5、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一定要按“三定”措施实施,即:定项目、定时间、定具体完成项目的人。

6、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还应结合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员工考核制度。检查结果应作为奖罚或晋级评优的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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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煤矿,生产,全文共 18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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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矿井安全生产变化的管理,掌握现场变化情况,实现主动超前预测变化、科学减少变化、有效控制变化,真正把变化落实在基层、落实在现场,着重从人员、时段、“三工”、

系统和环境四个方面抓好管控,提高安全管理力度、精度,构建透明、简洁、高效的安全生产体系,实现变化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变化

(一)、新工人入矿

1、由职工学校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2、由单位组织学习相关规程措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施工作业。

3、签订师徒协议,在师傅带领和指导下进行作业,并做到同上同下同休息。

(二)、借调人员

1、本专业内借调人员,由借用单位组织学习规程、措施,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跨专业借调人员,必须由职工学校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离岗返岗人员

1、离岗返岗人员是指“六假”、外出培训、旅游等离岗一周及以上人员。

2、离岗返岗人员上岗前,单位必须重新传达学习措施,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3、单位值班领导或负责分工的班组长必须向其交待本班组施工现场安全重点和注意事项。

二、时段变化

(一)、季节变化

由矿专业分管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制定针对性措施,并严格执行。

(二)、重要节假日(双休日)的安全控制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关键不失控。

2、各基层单位要有干部在现场带班作业,指挥安全生产,并做好安全关键把关。井下采掘及辅助单位党政主管必须有一人值班、下井。

(三)、生产班关键时段控制

中、夜班及早班下半班、交接班时间,现场跟班干部、班组长、验收员、瓦安员“四员”要加强检查验收,把住安全、质量关。

三、“三工”变化

(一)、工艺变化

生产现场工艺变化,由分管矿长牵头,组织安全生产部门及所在单位技术主管召开现场会,并形成纪要。单位技术主管根据现场会纪要,编制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考试。

(二)、工序变化

生产现场工序变化,由单位行政主管亲自安排,做好工序调整工作。

(三)、工具变化

现场使用的工具变化,必须由供应部门向使用单位提供质量合格的生产工具,及时调换质量不合格的工具;工具使用人员必须按使用说明正确使用,有权拒绝使用质量不合格工具。

(四)、“三工”变化由矿专业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行政主管或现场负责人,根据职责权限负责。

四、系统和环境变化

(一)、施工地点变化

1、由总工程师牵头召开现场会,安全生产部门及施工单位主管、技术主管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单位技术主管根据会议纪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单位进入施工地点施工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在现场挂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运行许可证。

3、单位技术主管负责组织职工进行新的规程、措施学习和考试,并传达相关措施。

4、施工前,各工种岗位必须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正常生产的第一个班次,必须有队级及以上管理干部带班作业。

(二)、地质条件变化

1、掘进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时,现场跟班干部向矿调度室和单位值班领导汇报,单位要及时向职能管理部门汇报。

2、职能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分管副总工程师汇报,副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技术人员召开现场会,研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纪要。

3、单位技术主管根据现场会纪要,编制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

4、单位技术主管负责组织参加施工人员学习措施,并进行签名确认。

5、职能管理部门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落实兑现,确保地质变化条件下的安全生产。

(三)、单项工程施工

1、单项工程开工前,必须由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牵头,安全生产部门及施工单位参加,对其进行会审,并形成会议纪要。

2、施工单位技术主管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会审批准。

3、施工单位技术主管负责组织所有参加单项工程施工的人员进行学习,并签名确认。

4、施工单位向安全生产部门提交开工申请报告,并经审查批准。

5、施工现场明确指定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6、安全生产部门加强现场监管,坚决执行“四不干”原则,确保所有单项工程安全可控。

(四)、应急性工作

现场出现应急性工作,由管理部门人员到现场协调,现场跟班干部安排工作,班组长负责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管。

(五)、系统和环境变化由矿专业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行政主管或现场负责人,根据职责权限负责。

五、考核

对各类变化控制不到位的,按职责权限,对相关责任人按不尽职直至严重不履职考核,并处100~3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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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汇编 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及流程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14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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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全面实现某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四条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六条公司主管安全的公司领导责任分工。

(一)负责审批公司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

(二)负责审批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第七条各部门和作业部级领导责任分工。

(一)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和规定,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相关管理细则;

(二)组织并参加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和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对暂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逐级上报;

(三)按月组织研究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布置有关专业部门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隐患,组织制定相应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四)组织对相关外协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系统责任分工。

1、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紧急情况时,要立即下达停产、停工处理指令,不得违章指挥;

2、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做好生产平衡工作,调整运行方式及时安排时间进行解决;

3、处理事故隐患时,做好燃料,燃气,可燃物,等大宗物资运输协调;

4、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做好指挥预案。

工程部

1、组织开展营业场所与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房屋结构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设备、设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以及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申请、安排,并组织事故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

3、组织对检修单位作业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2、组织制订在建工程、设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3、组织对工程单位施工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四)人力资源部

1、组织开展岗位劳动纪律情况和劳务用工管理情况的检查,对存在隐患组织落实;

2、组织开展消防、交通、治安专业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3、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实施奖励,并根据某公司领导批复,组织做好奖励的审核、兑现。

(五)办公室

1、组织开展食品卫生、行为规范、职工后勤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公共卫生等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3、组织对绿化、保洁单位作业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六)财务系统

在编制资金预算的同时,将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纳入资金预算安排,并对提出的事故隐患治理资金进行审核,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八)能源部

1、组织开展能源介质系统和报警防护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有毒有害等危化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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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40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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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运用严格的管理考核手段,全面开展“创建零事故现场、打造零事故环境”建设活动,达到人、机、环境、管理诸要素的安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员无失误,系统无缺陷,设备无故障,管理无漏洞,环境无危害,安全无事故,制定云冈矿《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及处罚规定》。

一、入井管理

1、所有入井人员进入安全文化大厅前水靴必须挽起,着装整齐、有帽签,否则给予责任人本人罚款50元。

2、所有入井人员进入安全文化大厅后不得吸烟,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责任人所在单位正职每人罚款100元。

3、入井前各单位人员必须集体排队,班组长举旗入井,否则给予班组长罚款200元,不排队所在单位正职每人罚款100元。

4、井口把罐工、验身人员必须着装整齐,坚守工作岗位,按规定要求操作,并协调出入井者上下罐和行走指示路线,严格执行检身制度。发现擅自脱岗者给予罚款100元。

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遵守入井规定:穿工作服、戴安全帽、自救器、矿灯及“入井证”,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6、酒后入井的人员罚款1000元,并株连其单位值班干部罚款300元。入井时验身人员制止之后还强行入井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7、乘罐时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拥挤罐笼,不按顺序排队入罐者,罚款100元。

8、乘坐罐笼时每层的成员不得超过28人,严禁超员乘罐,否则把罐工罚款50元。

9、严禁带超长(超过罐笼两边栅栏门)物料乘罐,特殊情况必须经当日值班矿领导审批后方可乘罐,无批示严禁入井,并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二、运输管理

1、乘坐人车时必须由靠门的两名人员将防护链挂好,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元/人,如一个月内发现一个单位出现三人次不挂防护链者,该单位的正职和安全付职各罚款50元。图表室的安监人员在开车前要对每节车厢进行检查,对发现不挂防护链而不予制止的安监人员罚款50元。

2、乘人车必须挂有工具车,否则罚司机100元。

3、电机车的闸、灯、喇叭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都不得使用该机车,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4、人身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漏出车外,违者罚100元,司机离开座位时,将手把打到“0”位并取下随身保管,但不得关闭车灯,违者罚100元。

5、电车司机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否则,发现一次罚司机100元。

6、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不得倒行,否则发现一次罚司机200元。

7、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无故未正点发车罚责任单位上岗干部200元。

8、两机车相遇时在相距20m时,进车必须停下鸣笛警示等出车走后再行车,否则责任者罚款100元。

9、乘人车车头不准坐人和放物料,发现一次扣罚司机和责任者各100元。

10、水平大巷、车场出现扒、蹬、跳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0元,单位主要领导罚款300元,安全副职罚款200元。

11、车辆连接不使用三环链和专用插销(超长物料车辆可使用绳套),给予责任人罚款300元,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当班上岗干部罚款200元。

12、盘区斜井不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给予责任人罚款300元,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当班上岗干部罚款200元。

13、在有坡度的巷道停车时,必须使用阻车器或十字道木,不准用木楔阻车,否则责任者罚款300元。集体罚款500元。

14、大巷带料时带料人员必须坐人车不得乘坐料车,否则罚款100元。

15、平巷人车不得挂物料车,发现一次,罚责任者200元。

16、轨道质量周检合格率达到要求,否则罚运输一区区长、运搬队队长、南北盘管队队长各100元。

17、盘区小绞车操作规定管理牌板齐全,开关按钮与绞车位置适中,绞车用地锚固定,有专用联络信号和护绳板,钢丝绳不得打结,发现一台或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各50元。

18、大巷电机车、矿车、平巷人车、架线分区开关、道岔要编号管理,有专人维护保养,道岔有参数牌板,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50元。

19、按设计要求在斜井、盘区轨道线路安设地滚,缺一个地滚罚责任者50元,线路未装设地滚,罚管理单位负责人100元。

三、现场管理

1、掘进巷道不使用前探支护,有超空顶作业行为,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当班上岗干部、班组长各罚款1000元,当班安监工未向调度室、安监站值班室汇报罚款300元。

2、不严格按照探巷措施进行探巷或虚报孔数和深度的责任者,给予当班上岗干部罚款1000元,单位主要领导罚款500元,当班安监工罚款200元。

3、放炮不装炮土,给予责任人罚款300元,当班上岗干部、安监工各罚款200元。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4、发现瞎炮不按规定处理的,给予当班上岗干部、责任人各罚款500元,当班安监工、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各罚款300元。

5、提高综采工作面支护质量,及时清理支架顶梁上的浮矸,保证主顶梁和前探梁接顶严实。若有一架主顶梁或前探梁不接顶(不连续)罚当班上岗干部10元/架,罚责任者30元/架;支架连续两架或两架以上前探梁或主顶梁不接顶罚当班上岗干部30元/架;罚责任者50元/架,此项由安监站监督执行。

6、工作面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超过规定不及时处理,罚跟班队长罚款50元。

7、回采工作面头尾的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高度符合要求,否则罚跟班干部、班组长各200元。

8、巷道及工作面内干净整洁,无浮煤堆积,无积水、淤泥、杂物。材料工具码放整齐,挂牌管理。管线排列吊挂整齐,挂牌管理。有一项不合格罚单位队长、责任者各50元。

9、以巷口为零点每20m设置一个进度标志牌。每缺一块标志牌罚队长50元。

10、不按规定配备防灭火器材,罚队长50元。

11、锚网支护的巷道,金属网沿走向每两卷间都要用铅丝将网串起形成一个整体,金属网的搭接以及铅丝扭接方法必须符合规程要求,没有按要求施工的,发现一处罚责任者50元。

12、架棚巷道要保证棚子质量,棚梁接触严密,棚子扭距、叉角符合规程要求,棚腿不得悬空,必须支在柱窝内,撑拉杆齐全,帮顶要刹严背紧,棚距符合规程规定,以上有一项不合格视为该架棚子不合格,罚责任者50元/架,并负责返工。

13、巷道各种机电设备定期检修,各种保护齐全。设备挂牌管理。有一项不合格罚责任者50元。

14、溜煤眼必须筑防水圈、设护栏和防坠装置,否则罚单位正职、安全副职、机电副职各200元。

15、损坏、丢失各类牌板(瓦斯、测风、局扇管理牌板),罚责任者200元。

16、施工完毕后施工现场未及时清理或清理不干净,罚当班班组长或有关责任者100元。

17、严禁乱扔乱放易燃物品。检修完的油脂、棉纱必须放在带盖的铁桶内,出班时派专人带出井,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18、严格执行《作业规程》防火措施,按要求在皮带输送机头,移变附近放灭火器和不少于0.5立方米灭火砂,否则给予责任单位安全队长罚款50元。

19、施工断面超宽、超高大于500mm时,必须变更支护设计,采用补打锚杆(索)或支撑式支护进行加固;对因巷道片帮造成巷道任一帮超宽0.3米以上时,必须采取增补支护措施。因施工不当而造成以上巷道断面变更的,罚责任者50元/米。

20、巷道贯通必须严格执行巷道贯通管理规定,否则,给予单位负责人500元罚款。

21、每次巷道贯通后,贯通点周围50m范围内的浮煤由施工队组负责清理,若清理不及时或不清理的,追究施工队组责任,并对队组负责人处以300元的罚款。

22、综采工作面超前支护、端头支护每缺一根;超前支护的防倒防坠装置有一处连接不合格,当班支护工、班组长、跟班干部各罚款100元。

四、技术管理

1、“三图一书”按比例绘制,符合现场实际,与作业规程一致。图文清晰、整洁、摆放位置合理,现场作业人员熟知内容。避灾路线图要画出通到地面的两个出口,要画出发生火灾、水灾等事故的避灾路线。不符合要求罚技术负责人100元。

2、对于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安设顶板离层仪或锚杆(索)压力表的,必须按规定补齐,缺一套或不符合规定罚队长及责任者各100元;不能对顶板离层仪和锚杆(索)压力表正确安设以及顶板离层量和大断面切巷顶板压力数据准确记录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50元。

3、巷道锚杆(索)支护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①、巷道每掘50~100m(或每300根锚杆及以下)由技术科负责试拉一组锚杆,每组不少于3根,锚杆角度不小于75°,并上双帽使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力矩不低于100n.m),排间距符合规程要求,药卷搅拌时间和胶凝时间必须符合规定,锚杆托板接顶严实,外露长度不大于3cm,圆钢锚杆锚固力不小于5吨,螺纹钢锚杆锚固力不小于7吨,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上岗干部100元,队长、书记各100元。

②、巷道每掘50~100m由技术科负责检查一组锚索质量,锚索角度不小于87°,锚索托板接顶严实不松动,排间距符合规程要求,药卷搅拌时间和胶凝时间必须符合规定,外露长度不大于30cm,锚索预紧力必须达到30mpa,发现一根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上岗干部50元,队长50元。

五、机电管理

1、机电设备出现“老鼠洞”、“鸡爪子”、“羊尾巴”等严重失爆的;给予机电队长、责任人各罚款1000元,单位主要领导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集体罚款20xx元。

2、电气设备无三大保护的、保护不起作用的、甩保护运行的,给予机电队长、责任人各罚款1000元,单位主要领导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集体罚款20xx元。

3、电气设备三台及以上未装设接地系统的,罚该单位正职、机电队长、包机责任人及具体操作者各100元。

4、电气设备接地系统不规范,形同虚设的未达到标准化标准要求,罚该单位正职、机电队长、包机责任人及具体操作者各100元。

5、电气设备现场检查试验不动作的,每出现一台/次,罚该单位正职、机电队长各200元,包机责任人及具体操作者各100元。

6、私自放大规定整定值的,每发现一台/次,罚该单位正职、机电队长各100元,包机责任人及具体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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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企业,生产,全文共 2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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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3、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4、负责本队(室)的定额考核工作,协助队(室)长定生产经营任务。

5、负责设备运行消耗统计,按时上报各种资料报表。

6、认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7、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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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家长学校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家长,全文共 8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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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校外学习特长的学生。

2、确实有病,住校对本人或他人在生活学习上有较大影响者。

3、家在学校周边500米范围内有住房或租房(安置地租房除外),且有家长陪读。

1、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学生,一周以内的需持年级统一印刷的请假条,班主任签字(注:。每生一学期不能超过四周);二周以内的学生需出具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班主任签字、年级主任签字;一个月以内的学生需出具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班主任签字、年级主任签字、蹲点校长签字。请假三天以上需到保安室进行登记,并凭请假条换成临时出入证。

2、有特殊情况需长期请假的学生,学生需写请假申请,经家长、班主任、年级主任、蹲点校长、杨校长、陈校长签字,然后带一张正面免冠相片,凭申请到保卫处办理长期出入证。

1、学生不能在出入证上乱涂乱画、不贴本人相片或贴其他东西,否则视为无效证件,并扣班级管理分0.5分

2、学生不能互相交换转借出入证,如发现将收缴出入证,并取消持证人的走读资格,扣当事人班级管理分l分,并通报批评。

3、私自拿别人的卡、捡到别人的卡冒用的,如发现,扣当事人班级管理分2分,并给予当事入纪律处分。

4、如出入证遗失、损坏、年级或班级有变动,需到保卫处补办。

5、学生走读期间,经常迟到,学习明显退步,将取消走读资格。

1、学生进出学校,必须主动出示请假条或出入证(特别是有车接送的学生,学生一定要家长不能开车进校内接送,只能停在校门口等,学生车辆必须停放在学生专用停车棚)。有长期出入证的学生必须挂在胸前,随时主动按受保卫人员、行政值日领导的检查,如学生不按规定执行,保卫人员、行政值日领导有权拒绝其进出学校。

2、学生不从校门进出,而通过其它渠道进出学校的(如爬围墙、走围墙缺口)根据违纪学生处理条例报政教处进行处理。

3、不服从保卫人员和行政值日领导管理的,强行离校无理取闹,将报政教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报校长会讨论开除。

本管理制度从20xx年2月13日中午开始执行。

注:请办理长期出入证的同学在2月13日上午—2月25日上午前到保卫处办理出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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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校园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4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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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教学设备、设施及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杜绝损坏和丢失现象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充分认识加强教学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教学仪器设备特别是现代化教学设备是学校的贵重财产,其安全问题关系到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整体形象,我校高度重视,设置教学仪器设备、设施使用管理人员,安排专人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及安全管理工作。

二、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登记建档工作

各学校要对所有教学仪器设备进行详细清点,分类建立教学仪器设备一览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一份交学校相应科室查对管理。

三、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的管护

根据教学的需要,对分发到各实验室、仪器室、音体美教室、微机室、卫生室、图书室及办公室等科室的教学设备、器材,要按照部门归属由专人负责存放,对小型便携式仪器、设备、工具、贵重器材和物品、有毒及危险化学药品要做到及时入库、入橱,按各自的物品存放安全管理要求,使每件设备、物品都安全归位。

四、加强教学设备存放地点及环境的安全检查

各学校要认真做好实验室及教学设备存放地点的水、电、暖等各种管路设施的日常检查,定期对电源线路、电器设备等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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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工厂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工厂,生产,全文共 20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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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目的: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事故安全,确保生产安全。

具体内容:

安全管理制度一、工厂主管安全职责

1、对工厂的安全工作负总的责任,并直接管理工厂的安全专职人员,开展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各种规章制度;

3、在计划、部署、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有安全生产工作内容;

4、组织审定工厂制定的各项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5、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安全事故的原因,并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制定改进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6、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学习安全保护方针、政策和安全业务知识。

安全管理制度二、质检部安全职责

1、参与有关劳动保护措施项目的审查,以及劳动保护方面的规范、规程的制定和审查;

2、编制或修订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时,工艺条件必须符合劳动保护条件要求;

3、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等工作中,都必须考虑劳动保护方面的要求,应尽量采用无毒、低毒物品替代有毒、高毒物品;

4、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安全管理制度三、机电设备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工厂机械、电器、仪表、设备、工艺管道、通风排风装置的管理,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2、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组织编制维修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确保其实施

3、监督车间机械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其正常运转,防止发生事故;

4、编制厂内通用设备的维修规程和有关操作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厂内的设备及安全装置的管理、检查或定期检查;

6、组织实施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制定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

7、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8、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安全管理制度四、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物资和防护器材的采购、供应,并确保采购的物料符合安全要求;

2、负责对采购、保管人员经常性安全教育,切实搞好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督促落实。

安全管理制度五、后勤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在工厂主管领导下,负责全厂的保卫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规章制度;

3、负责厂内消防、有毒物品、爆炸物品、灼伤、触电等的急救措施,及时准确的进行抢救、报警;

4、负责厂内宿舍、饭堂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厂区的防盗工作,确保24小时有人巡查值班。

安全管理制度六、生产部门安全职责

1、在编制生产计划要同时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检查生产进度时要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2、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3、在生产中发现重大危险,要及时进行调度指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做出详细记录报告分送厂安全部门;

4、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生产设备装置的能力,防止设备装置带负荷运行;

5、在安排生产的产量和品种时,负责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6、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安全管理制度七、车间主管安全职责

1、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在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对新员工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

3、对车间进行定期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设备、安全装置、消防、防护器材处于完好状态;

4、严格执行劳保用品及防护器材的管理,并监督员工正确使用,教育员工妥善保管;

5、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保护现场,查明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的意见,报工厂安全部门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八、班组长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工厂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2、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3、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清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记录,参加和协助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4、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5、对新员工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并保证培训合格方上岗作业;

6、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

安全管理制度九、生产工人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制止劝阻他人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要交接安全生产情况;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果断正确处理事故,并及时性如实汇报,保护好现场;

4、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确保生产安全;

5、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报告;

6、按规定着装上岗作业,妥善保管、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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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89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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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以及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内装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单位,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建设、规划、财政、工商、市政园林、文化、环保、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对擅自拆改房屋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依职责查处。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拆改房屋的装饰装修企业的查处工作,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规划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构成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管理中抗拒、阻碍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侦查和处理,配合国土房管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督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建立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房屋应急抢险。

第七条 政府应当发挥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行业组织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协助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行业自律和监督。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全市的房屋安全普查,建立房屋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房屋安全普查、代为鉴定、危险房屋抢修代管、应急抢险等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

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城市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工作完毕期间的房屋安全责任,适用《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责任,《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安全负责。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规范要求安装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整洁,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的,及时依照规定进行鉴定和治理。

第十二条 属于文物的房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安全管理意见。

第十三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未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者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

(二)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三)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拆改房屋,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

安装和使用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

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通报;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鉴定、维修。

第十五条 进行地下设施施工、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已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况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及时修复,排除危险。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做好房屋安全检查、维修记录。

第十七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组织的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检查等活动。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区分局举报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区分局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三)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设、施工等单位在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

(三)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上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第二十一条 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第二十二条 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邻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隐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是危险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不是危险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各区分局。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掌握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

各区分局应当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登记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 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委托鉴定的,各区分局应当及时向其发出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仍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各区分局应当向其发出房屋安全代为鉴定决定书,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各区分局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各区分局调查核实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可不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六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使用人应当配合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调查核实以及鉴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应当依照《xx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管理规定》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实行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由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参加,并出示房屋安全鉴定执业注册证件。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鉴定业务规范和鉴定业务标准的要求从事鉴定活动并制作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并及时送达鉴定委托人。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的专家委员会申请复鉴。

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本质不同的,复鉴费用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设立业务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年底将该年度的房屋安全鉴定统计报表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立即将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报送各区分局,各区分局应当将掌握的危险房屋信息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情况;

(二)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情况。

第三十三条 危险房屋应当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确认。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结论的处理类别,进行治理。危险房屋的处理类别分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四种类别。文物建筑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抢救修缮。

经鉴定不属危险房屋但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利害关系人又申请复鉴的,在复鉴期间不停止解危措施的进行。

第三十四条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未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前,危险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条 危险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应当对房屋实施代管并进行治理:

(一)房屋权属不明晰,无法确定房屋安全责任人的;

(二)所有人死亡且无法确定继承人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履行房屋安全责任的;

(四)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确有困难无法治理危险房屋,通过书面协议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代管房屋并实施治理的。

代管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房屋,代管前应当发布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天。但危险房屋需要立即治理的,发布公告期间可以同时治理。

第三十六条 各区分局应当对代管、治理发生的费用以及代管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收益等情况进行证据保全。

属于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代管、治理发生的费用应当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安全责任人不确定或者未偿还有关费用的,各区分局可以从租赁代管房屋的收益中抵扣。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继承人确定的,代管、治理费用结清后,各区分局应当自代管、治理费用结清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解除代管并发还房屋,并将剩余的代管收益返还所有人或者继承人。

第三十七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照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的,各区分局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

房屋安全责任人在危险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治理危险房屋的,各区分局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决定书,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险房屋,进行紧急排险。

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情况危急的,各区分局可以直接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决定书,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立即搬出危险房屋,进行紧急排险。

各区分局在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险房屋后,应当即时进行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八条 观察使用、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各区分局在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应当自治理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接收房屋。

危险房屋治理、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各区分局申请临时住房安置。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自行治理危险房屋,使用各区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间,租金按公房租金标准计收;由各区分局代为治理,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使用各区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间,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

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危险房屋治理期间,各区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关规定计收。

使用各区分局提供的临时安置住房,在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各区分局应当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限期迁出,逾期不搬的,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收。

第四十条 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无力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的,可以按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书面协议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代管并实施治理,并申请减免治理费用。

第四十一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怠于、无力进行危险房屋治理的,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补偿标准依法实施收购。

第四十二条 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提醒过往的行人、相邻人注意安全;对暂不能排险解危的危险房屋,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设置在危险房屋或者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宣传牌、招牌及供电、通讯线路等悬挂、支立物,对危险房屋治理造成妨碍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予以拆除、迁移。上述悬挂、支立物的所有人未能及时拆除、迁移的,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可以申请由区分局强制拆除、迁移。拆除、迁移费用由悬挂、支立物的所有人负责。

因治理危险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有关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借故阻挠。

第四十四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各区分局对危险房屋进行原状维修、加固抢险需要办理各项手续的,规划、建设、市政园林、文化、市容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紧急治理的,可以在办理有关治理手续的同时,采取必要的解危措施。

危险房屋的共有人在治理过程中,需要立即排险解危的,可以单独向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原状维修、加固抢险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应当加强危险房屋治理工程巡查,掌握、核查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建立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储备充足的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配备足够交通运输及通讯工具,保证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到位。

第四十七条 房屋应急抢险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因台风、暴雨、火灾等事故导致房屋出现突发性险情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分局和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应急抢险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和房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在知悉房屋突发性险情后,应当及时到场处理,实施房屋应急抢险。

第四十八条 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跨区的房屋的应急抢险;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对发生重大险情的房屋组织实施应急抢险。

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将房屋突发性险情情况报告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

第四十九条 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房屋应急抢险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二)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三)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电力、市政园林、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房屋应急抢险需要而拆除或者破损的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各区分局应当在事后予以修复。

第五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未按规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白蚁灭治责任。

其它房屋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白蚁防治责任。

第五十一条 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商品房,在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白蚁灭治责任。

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其它房屋,在白蚁预防合同约定的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 由原白蚁防治单位负责无偿灭治。

超出包治期限发生蚁害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负责灭治。

白蚁预防合同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蚁情检查,发现蚁害应当及时灭治。

在进行白蚁防治时,相邻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灭治工作。

第五十三条 白蚁防治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白蚁防治人员实行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和白蚁防治人员资格及执业注册管理由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负责。

从事白蚁防治的人员检查蚁情和进行白蚁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执业注册证件。

第五十四条 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白蚁防治单位在白蚁预防工程开工前,应当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告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省、市颁布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监理任务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委托将白蚁预防处理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实施监理的工作内容应当包括白蚁预防施工药物的检测、施工方案的落实和监理报告的编写。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白蚁预防合同或者《xx市房屋白蚁防治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证明》。

第五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白蚁预防工程和商品房销(预) 售楼盘等全市房屋白蚁防治情况的巡查。

第五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白蚁防治单位备案、白蚁预防工程验收备案等情况;

(二)白蚁预防工程、商品房销(预)售楼盘白蚁预防的巡查情况;

(三)其它有关白蚁防治的信息。

第五十九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履行规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相关义务,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及第二款规定,由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属于违法建设的,由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处以房屋安全鉴定费1倍数额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处以警告;经警告后仍未按规定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对未办理备案手续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对末取得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执业注册证件或者被取消资格证、执业注册证件仍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人员,处以一千元处罚;并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处以警告;经警告后仍未按规定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对未取得白蚁防治资质仍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白蚁防治人员资格证、执业注册证件或者被取消资格证、执业注册证件仍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人员,处以一千元处罚,并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对未办理备案手续而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对未办理白蚁预防工程验收备案手续的白蚁防治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以其它方式拒绝、阻碍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检查活动,或者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白蚁防治单位备案和房屋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县级市房屋安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之外的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由区、镇级政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x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8日起施行的《xx市城镇私有危房修缮和改造管理规定》、199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xx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和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的《xx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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