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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管理办法指导意见(最新20篇)

无论我们曾经多痛彻心扉。只要我们有勇气坚持!爱是真的,情是真的,你是真的,我是真的。既然曾经拥有的都是对方的真实,那就永远记住他的爱他的好,忘记伤和痛,牵手迈向未来的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出租房屋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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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浙江省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管理办法 浙江省房地产买卖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15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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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天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卖存量房的具体状况如下:存量房座落在合肥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幢_________室库等部位:_________权属证号为:_________类型:_________用途:_________结构: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随存量房同时转让的设备及装饰情况。甲方转让存量房的相关关系。甲方已如实陈述存量房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已对甲方上述转让的存量房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存量房。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存量房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计: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元。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乙方交付存量房价款后,甲方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腾空该存量房,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对存量房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签订存量房屋交接书,并将存量房钥匙交给乙方即为存量房交付。

第四条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存量房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一的各项存量房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其价值_________元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之后_________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存量房转移登记手续。

第六条上述存量房毁损、灭失风险责任自该存量房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由[甲方][乙方]交纳国家税、费_________元。存量房转让价款,应与创巴市"基准房价"接近,否则,应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确认,以确认的价款作为征收税费的依据。在上述存量房产权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电讯等其他费用,在本合同附件三中约定。

第八条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支付转让存量房价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逾期未超过_________日的,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存量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逾期超过_________日后、乙方未支付转让存量房价款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存量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如果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甲万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甲方未按本合写第二条约定期限交接存量房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逾期未超过_________日的,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存量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逾期超过_________日的,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存量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自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

如果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乙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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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最新城镇房屋出租合同 城镇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全文共 12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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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______区______路______街______号,房号______的房地产出租给乙方作_________用途使用,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租赁期限

月租金额______元。

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注: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金按______结算,由乙方在每______的第______日前按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纳____________元保证金,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

第五条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_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______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条其他约定

第九条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一份给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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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武汉市摊位租赁管理办法 武汉菜市场摊位出租信息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营销,全文共 4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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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租赁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将位于八廓商场每个月元整(¥元整)。乙方租摊期间出现摊位损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

2、摊位经营的工商管理费、税费、水费、电费、卫生费等一律费用由乙方负责交付,与甲方无关。

3、乙方不得在摊位上经营违法不规律的货物,如有违法现象后果自负,并且甲方有权将摊位收回,按违约处理。

4、该摊位合同期限为个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后如需继续租赁提前一个月向甲方交租金并签订合同。

5、租金按市场价上涨,如果甲方按市场价上涨,乙方必须同意和甲方要求,如果不同意涨租金则合同将取消。

6、此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合同一式和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备注:政府补贴与乙方无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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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汇编 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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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对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审核、报批管理

2.负责组织全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发展趋势研究的审核、报批管理。

3.负责拟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审核、报批管理。

4.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管理机制的审核、报批管理。

5.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审核、报批管理。

6.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信息软件的开发、网络建设与维护的审核、报批管理。

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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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房屋出租管理事宜授权委托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全文共 13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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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

地 址:

邮 编: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承租方(乙方):

地 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区,房屋(间)编码为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

租赁房屋权利人: ;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号码: ;

第二条 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 人民币元(大写: 元)。

第三条 乙方应天 年 月 日前交付首期租金,

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四条 乙方应于:

口每月 日前;

口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

口每半年第 个月 日前;

口每年第 个月 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第五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超出部分无效。

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 。

乙方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

第七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合同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 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保证金的条件:

1、____

2、____

3、____

口只满足条件之一。

口全部满足。

(上述两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

1、____

2、____

3、____

第十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

费;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管理费、 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乙方在租赁房屋内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乙方有权向甲方请求相应赔偿。

第十二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经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后乙方可代为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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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浙江省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管理办法 浙江省房地产买卖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47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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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乙方):

中介方(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______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甲乙丙三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卖房乙方买房丙方中介事宜,订立本合同。

当事人情况

甲方:【本人法定代表人世间】姓名________,国籍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 ________】姓名________,国籍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乙方:【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国籍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姓名________ ,国籍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机构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经纪资格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状况

房产情况:房屋【所有权共有权】户名________________,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共计 套,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总层数________层,本房屋所在层为________ 层,设计用途为【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非住宅商住两用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房屋装修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用房有【自行车库汽车库________】【使用面积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对上述房屋及附属用房的产权或使用权限制条件等应当说的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户名________,权证号________,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介服务内容

第一条 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居间咨询代办手续________】房地产中介服务:

卖方居间

代办交易过户手续

第二条 丙方为乙方提供以下【居间咨询代办手续________】房地产中介服务:

买方居间

代办交易过户手续

费用及支付

第三条 房屋价款和其他价款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其中房屋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房屋装修、设施等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详见备注栏清单)。

乙方的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和时限约这如下:

1.银行按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一次性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分期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丙方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丙方中介服务收费的项目、收费标准,及其甲方乙方的承担方式、支付方式和时限约定如下:

甲方承担中介服务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由乙方承担在签约日付清。

乙方承担中介服务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由甲方承担在签约日付清。

收费标准其中:住宅为 万元及以下部分按 %计收,超出部分按 %计收,两者相加;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当事人与中介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条 甲乙方应当缴纳税、费的项目、标准(如有新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多退少补),及其承担方式、支付方式和时限约定如下:

1、预收税费________________元由甲方承担,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内付清,多退少补。

其中:买卖管理费____________元;评估费____________元;营业税________元。

2、预收税费____________元由乙方承担,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内付清,多退少补。

其中:契税________元;印花税________元; 买卖管理费________元;

土地转计费________元;评估费________元;房产证工本费________元。

代办过户费每套________________元,由乙方承担,于____月____日付清按揭服务费 元,由乙方承担,于______月____日付清公证、保险等费约________元,多退少补,由乙方承担,于________月____日付清。

房屋交付

第七条上述房屋及附属【用房设施物证件________】的交付约定如下:

1.甲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将该房屋交于乙方。

2.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上述房地产交付前所发生【水电物业电话有线电

视________】费用的结清及时限约定如下:

如甲方交房时不能结清上述费用,则交给丙方____________元作为保证金,待结

清后提交有效凭据并经乙方认可, 由丙方退还。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对上述房地产状况所提供的情况必须真实,证件合法有效。

第十条 乙方对上述房地产状况已经了解,并已实地察看,且已核查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丙方对上述房地产状况已经了解,并已实地察看,且已核查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房屋交付时,丙方应到场协助做好房屋交付事宜。

第十三条除【乙方丙方】原因外,甲方违约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签约受害方有权按以下方式得到补偿,并追偿因甲方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担违约责任:即双倍返回定金给乙方。

丙方的中介服务费、代办费及其他相关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丙方】原因外,乙方违约不能履行合同签约受害方有权按以下方式行到补偿,并追偿因乙方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担违约责任:即甲方已收定金不予返还乙方。

中介服务费和代办费由乙方承担,不作退回。

第十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乙方】原因外,丙方违约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合同签约受害方有权按以下方式得到补偿,并追偿因丙方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

1、 丙方故意隐瞒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有关重要事实或向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情况的应向合同受害方退还所收取的全部中介服务费,并按约定中介服务收费额的 %补偿合同受害方;

2、 丙方利用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事项的机会,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向合同受害方退还所收取的全部中介服务费;

3、 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本合同签约他方利益的,按本条第 点约定处理;

4、 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或履行义务失责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丙方应将约定提供服务的履行情况及时告之服务对象(即甲方乙方),服务对象对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在签约之日起 日内应丙方要求提供相应证件。

服务对象有权对丙方履约情况进行查询、督促。

丙方未征得服务对象书面同意,将约定提供的服务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丙方承担。

丙方未经服务对象同意,擅自改变房地产中介服务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所增费用由丙方承担,丙方仍须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履约。

第十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签约方,征得其他签约方同意后,各方在约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或出现新的情况且本合同未作约定的,各方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房屋据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房屋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发证机构确权面积为准。

相关事宜说明

第二十条 本合同约定牟房地产中介服务事项的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附件共页,有以下几件:

补充

1、 如按揭审报金额未能足额批准,则乙方

须在按揭批下后 天内补足首付款。

2、 如遇节假日,则涉及房地产、财税

银行等有关手续可以顺延相应日期。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4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方 份乙方2份(其中 份作申领产权证用)丙方 份】。

若签双方合同时,乙方在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时,需提供该房屋甲方与丙方所签的合同。

备注: 乙方不能按期付清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乙方, 每逾期一日支付对方 元整,逾期十日,作违约处理。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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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78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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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了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菏泽市房产管理局(挂菏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牌子)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二)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三)审查房屋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四)审查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资质;(五)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六)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七)负责下达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延期拆迁和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八)接待、处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来信、来访;(九)受理裁决申请,依法裁决房屋拆迁纠纷;(十)依法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十一)管理城市房屋拆迁档案。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履行除本条第二款第三、四项以外的职责。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接受拆迁人委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单位,是指具有三级以上建筑资质的单位。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国土、建设、市政、财政、公安、安监、物价、工商、教育、民政、文物、供电、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及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城市规划区内的行政村村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工作,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

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是指取得房屋租赁许可证并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拆迁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五)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六)拆迁计划、拆迁方案、拆迁红线图、房屋规划总平面图和安置房屋平面图;(七)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八)委托拆迁协议书;(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需要拆迁的,有关建设单位应当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2元的标准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缴纳拆迁管理费。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房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需要委托拆迁的,由拆迁人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向房屋拆迁单位支付拆迁服务费。

非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拆迁服务费,在不低于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拆迁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由拆迁人与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监督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拆迁人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有现房的,可以冲减相应的补偿安置资金;是期房的,根据建设监理机构验收工程的形象进度,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中分期拨付所需费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房产、国土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二)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三)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事项,其停办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办期限的,拆迁人必须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拆迁人、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条申请裁决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期限届满前的期间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

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二)申请事项和依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四)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被拆迁房屋勘估表、平面位置图和有关证件及材料。

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和有关证件及材料。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并送交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房屋拆除单位承担,房屋拆除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安全负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房屋拆除项目招投标或抽签工作,确定房屋拆除单位。

房屋拆除单位应当将房屋拆除方案、拟拆除房屋的结构及面积等现状说明书、周围环境的调查情况及说明等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拆除房屋。

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简易棚房、门楼、厕所及敞棚等附属物,不计区位补偿,只按其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其他附属物按照规定价格确定补偿价款。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规划批准文件中注明规划建设需要应无偿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在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备案的房屋装饰装修,按现行市场价格评估,以质论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突击装饰装修及其他违章装饰装修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强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具体补偿方式,除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价款,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朝向、建筑面积、结构、成新度、容积率、楼层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以本办法附件中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为依据。

第三十条房屋拆迁涉及空闲土地的,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及出让土地的,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包括房屋等级评估指导价和出让土地补偿价。

出让土地补偿价=出让土地评估价÷出让土地使用年限×出让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第三十一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现房对被拆迁人进行一次性安置,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款及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被拆迁人过渡安置的,拆迁人所提供的期房与被拆迁房屋等面积部分的价格,参照拆迁时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确定。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经过验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明晰,无权利纠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二条房屋拆迁评估,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实施。评估机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抽签确定。抽签过程及结果,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拆迁人应与抽签确定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合格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

第三十三条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前,应当将现场勘测的时间通知拆迁当事人。现场勘测时,拆迁当事人均应当到场,并在评估勘测表上签字。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拒绝评估影响拆迁正常进行的,评估机构可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房屋的权属资料、可确权书证进行评估。评估时公证机关应到现场进行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裁决。

第三十四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估的书面申请,评估机构应当在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复估结论。评估机构在复估中调整复估结果的,应向复估申请人和另一方拆迁当事人出具调整后的评估报告并注明调整原因。

申请复估的,复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估结果为最终评估结果。

第三十五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六条拆迁的房屋有产权、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可先行拆除;待纠纷解决后,按本办法进行补偿。

第三十七条拆迁公益事业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八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九条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其房屋按营业用房给予补偿,参照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价和沿路营业房屋拆迁区位指导价确定市场评估价格:(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字样;(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相一致。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非住宅房屋,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向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后,方可给予补偿。

对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第四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的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

第四十二条房屋拆迁实行奖励制度。

拆迁人应当对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费。

第四十三条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安置用房,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元支付。

第四十四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安置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四十五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从逾期之月起不足1年的,每月加发50%的临时安置费;逾期1年以上的,每月加发100%的临时安置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费;逾期1年以上的,每月加发100%的临时安置费。对营业用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超期营业损失费。

第四十六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付给补助费。仓储、生产加工等非住宅房屋补助费的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支付。营业用房补助费的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各占50%的比例分配。仓储、生产加工等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具备与房屋用途相一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第四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享受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奖励费;超过搬迁期限的,不享受奖励费;实行强制拆迁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奖励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一条接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拒绝、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告的房屋拆迁,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经批准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3月30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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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河南省出租屋管理办法 郑州房屋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办法,合同协议,全文共 3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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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系甲方拥有完全所有权。

第二条 该房屋坐落于  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及门窗完好,水、电供应正常,租赁前的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由甲方结清。

第三条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续租,乙方须在租赁期满前 5日交纳续租租金,乙方有优先续租权。如不续租,乙方须在租赁期满前 5日通知甲方。

第四条 房屋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整。房租每年结算一次,付款方式为入住时一次性交清一年房租,同时交押金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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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武汉市摊位租赁管理办法 武汉菜市场摊位出租信息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营销,全文共 24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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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在_________ 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签订。合同双方为:_________ (以下称为出租人)和____先生/夫人/小姐(以下称为承租人)。

1 、出租人同意出租,承租人同意租赁位于_________ 的店房_________ 间,房号为_________ ,电话号码为_________ ,租期为_________ 年,月租金_________ 元(_________ 币)。

2 、在以上第1 条款中所规定的租期,从出租人完成第3 条款所有规定并在7 天内通知承租方后开始生效。

3 、出租人同意按以下具体规定完成该店房的维修工作_________.

4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出租人已收到合计_________ 元的房租保证金。如果承租人某月逾期未交租金,承租人同意出租人立即从保证金中扣除应收款项作为租金。

5 、承租人同意在每月_________ 日或在此之前付清租金。如果承租方违约,未在该期内付款,承租人同意本合同不经通知便可终止。

6 、一切房屋、土地税均由承租方承担。

7 、如果本店房在合同终止之前依法被没收,双方同意本合同遂告终止,双方不得向对方提出索赔。只要承租人还在本商店,承租人必须交纳租金,直至其搬出,把店房还给出租人为止。

8 、承租人同意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支付租金,并向_________ 局缴纳电话费。

9 、出租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 年内不得增加租金。

出租人(签章):_________

承租人(签章):_________

附件:shophouse unit lease contractthis agreement is made at _________, on the _________day of_________, between _________, hereinafter called the “lessor” and mr./mrs/miss _________ ,hereinafter called the“lessee”。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agree as follows:

lessor agrees to lease and the lessee agrees to take on lease unit(s ) of shophouses, room nos _________ , situated at _________road, tambon _________ , district of _________, province of _________, with telephone number _________, for a period of _________ years at a monthly rental of _________ baht.

lease period aforementioned in clause 1 shall be effective as of the date the lessor completes all details as in clause 3 , and notifies the lessee in writing within 7 days thereof.

lessor agrees to complete repair of the shophous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details:_________.

this contract signing date , the lessor has received a deposit as rent security amounting to_________baht. should the lessee be overdue on rent payment for any month , the lessee agrees for the lessor to immediately deduct the amount due from the said deposit as rent payment.

lessee agrees to pay rent to the lessor by or before the_________th day of every month. should the lessee be in default of rent payment within the said period, the lessee agrees that this contract then becomes extinct without any notification.

t of all building and land taxes shall be borne solely by the lessee.

the shophouse be legally condemned before expiration of the contract , the parties agree that the contract becomes extinct and shall not claim any damages from each other. provided that the lessee still resides in the building for which the lessee shall pay rent to the lessor until the lessee moves out of the building and completes handover of the building to the les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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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出租房屋管理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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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合同协议书范本乙方依约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乙方如果拖欠租金,应按延迟期间内乙方应交租金出租房屋合同协议书范本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_________出租给乙方。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租金_____元月。

第二条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____月,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房屋及时交给乙方使用。

第三条付款方式为__付一次。在本合同正式生效当日内一次性交清

第一次租金共计人民币_____元。另一次性交押金_____元整。租赁期内,每季度租金需提前七天支付。

第四条其它费用:合同期间内,乙方承担水、电、闭路电视、宽带及煤气物业管理等租赁期间产生的`费用。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应按延迟期间内乙方应交租金的_%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租赁期间,出租房屋的维修由甲方负责,如租赁房发生重大自然损坏或有倾倒危险而甲方又不修缮时,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并可以用修缮费用收据抵消租金。

3.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主,必须提前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_%计算。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依约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乙方如果拖欠租金,应按延迟期间内乙方应交租金的__%计算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____月以上,甲方可以从乙方押金中扣除租金,并可收回出租之房屋,并追究违约责任。

3.租赁期间,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__%计算。

4.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窗,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搬迁后____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6.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必要时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

第七条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或出卖,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屋内设备:空调挂机__台,洗衣机__台,__台,油烟机__台,燃气灶__台,电热水器__台,冰箱__台,微波炉__台,写字桌__,沙发__,餐桌__,椅__,床__,衣柜__,电视柜__,茶几__,鞋柜__等设施。

第十一条备注:(合同期满归还,遗失照价赔偿)煤气卡__张门卡__张钥匙__把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房管部门调解或人民法院裁决。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出租人:联系电话:承租人:联系电话: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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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烟台市房屋租赁协议书 烟台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全文共 16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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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签定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本人所属之坐落于烟台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村________幢________室的房屋出租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甲方保证上述房屋出租的合法性,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上款所属房屋租赁,甲方和乙方愿意承租并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居间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其中甲方承担________元,乙方承担________元。

三、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月先付后用。甲方收取乙方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元租赁期满,乙方无违约、欠费。则甲方应全额无息返还该保证金。

四、该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赁期满若甲方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按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甲方出售房屋,须在__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如租赁期满乙方不在续租,则乙方应如期将房屋归还甲方并结清相关费用。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对室内设施进行清点,如有短缺,则可据实自行向乙方索赔。

五、付款方式:

1、乙方每____月支付一次租金,并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一期房屋租金,第一次租金及租赁保证金在签本合同时即时支付。

2、甲方在收到第一次租金当日将该房屋的卡、证、钥匙等交给乙方,以保证乙方正常使用。

六、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仅作____使用。乙方在租赁使用期间发生的水、电、煤、电话、有线、物业、停车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时缴纳至相关收费部门。合同签订是读数:水表________,电表________,煤气________。

七、甲方须保证该房屋建筑结构无质量问题,屋内设施均能正常使用。房屋结构设施的正常维修由甲方负责。甲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

八、乙方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租赁保证金及其它费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损坏内部设施或从事违法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该房的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租赁期内如因乙方使用不当而损坏房屋及其设施的,则乙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予以经济赔偿,若由此发生的人身伤亡,则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房屋,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则甲方有权不予返还保证金;损失超过保证金或乙方已付租金和保证金总额的,乙方应据实赔付甲方;

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租金按实际租期结算,甲方退回剩余租金及租赁保证金,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按一个月租金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租金、租赁保证金按实结算。

4、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则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

5、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则由双方各自承担;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则由双方各自承担,租金、保证金按实结算。

十、乙方使用的物品有:□洗衣机□冰箱□空调□彩电□热水器□微波炉□电话□饮水机□沙发□衣橱□餐桌椅□煤气灶□脱排机□固具□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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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汇编 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35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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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我省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员。

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就医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宏观控制、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农业综合开发和发展乡镇企业,加快小城镇建设,就地消化和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

第五条建立健全以户口管理为基础、治安管理为重点、劳动管理为纽带、其他管理相配套的管理机制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教育、服务体系。

第六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劳动、工商、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建设、农业、交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流动人口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流动人口在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之前,必须在当地办理有关手续:

(一)属于育龄人员应申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二)跨县(含县级市、区,不含本城市市区,下同)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到劳动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九条流动人口到达暂住地后,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申领《暂住证》,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

第十条流动人口中育龄人员在申领《暂住证》之前,应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到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中跨县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15日内,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暂住证》,育龄人员还应持《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到暂住地劳动部门领取《辽宁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并到劳动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登记。

成建制来暂住地独立承包建筑工程或者为工程提供劳务的,应按规定到暂住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从事医疗活动,必须经暂住地市卫生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暂住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必须依法经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必须按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第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雇用流动人口务工,必须到劳动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雇工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并与被雇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雇用流动人口务工集体食宿的,用工单位或者雇主必须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接受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擅自出租。

第十七条雇用流动人口或者出租房屋给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个人,有责任监督流动人口的治安、计划生育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对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经济来源的流动人口,公安部门配合民政部门予以收容遣送。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中跨县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应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

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后,不再缴纳城市人口增容费。()但暂住地常住户口居民按规定缴纳的费用,流动人口也应缴纳。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经通知仍不申报或者申领的,处50元罚款,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的,责令限期离开暂住地。

(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5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是流动人口的,还应责令限期离开暂住地。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由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雇用流动人口未到劳动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每雇用1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雇用流动人口务工集体食宿未向卫生部门报告的,卫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雇用流动人口或者出租房屋给流动人口,发现流动人口有治安、计划生育问题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公安、计划生育部门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补交,并处以应交款额2至5倍的罚款;逾期不交的,责令其离开暂住地。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没有规定处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处罚规定的,由有处罚权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执行本条例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公正廉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公民。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活动的流动人口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政府领导,公安为主,各方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劳动、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省、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其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定期研究部署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解决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措施。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落实本级人民政府部署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三)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情况;

(四)按规定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件,并收取工本费;

(五)培训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人员,对基层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

(六)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对流动人口治安、消防、就业、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纠纷调处、收容遣送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本辖区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公民,到新的暂居地3日内,应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证》的申领、使用、管理等按公安部颁布的《暂住证申领办法》执行。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须持户口证明和房产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终止房屋租赁时,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租用房屋的流动人口留宿他人的,应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第十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和经营活动的流动人口,应到劳动部门领取外出人员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到暂住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成建制来本省的务工队伍,须持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务工许可证明和人员花名册及外出人员登记卡,在暂住地劳动部门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后,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招用流动人口1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应凭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到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检验后,方可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无计划生育证明的,不予办理《暂住证》。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和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负责收容遣送。对影响社会治安管理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民政部门协助;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和遣送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协助。对因病不能自行返回的,通知其家属接回。对流浪乞讨人员,按国家规定,收容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所需经费由遣送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五条对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劳动、计划生育等部门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分别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罚款、没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收缴的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利用职权刁难流动人口,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年10月1日起施行。**年8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的《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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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责任书 出租住房安全责任协议书

范文类型:责任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3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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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xx

为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和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责任书如下:xx

1、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学校和上级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

2、熟练掌握本区域内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加强消防安全教育,遇有火灾发生时,能积极进行扑火施救工作。

3、严格按章操作,自觉做到安全消防,不违章操作,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培训会。

4、做到每日检查本地区的消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学校消防队反映。

5、凡在泸县二中有房屋的住户,必须购买1—2具abc干粉灭火器。

6、若出现一次消防责任事件或事故,学校将立即收回所出租房屋所有权。

7、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如有违反,将追究本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承担经济损失赔偿,以及法律责任。

乙方:xx

日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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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责任书 出租住房安全责任协议书

范文类型:责任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5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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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xx

乙方:xx

为了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实行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制,经甲乙双方共同商议,乙方同意向甲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具体条款如下:xx

一、乙方在甲方同意租赁的房屋、场地进行改建、装修前,必须提前申报甲方及公安消防机关批准。

二、乙方在租用甲的房屋、场地期间除甲方己有的消防设施、器具外,还应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自行添置必要的消防器村。乙方不得随意损坏、丢失甲方的消防设备,如有损坏、丢失,照价赔偿,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

三、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遵守甲方以及消防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明确消防责任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如违反消防安全有关条款或出现严重威胁甲方不安全隐患,限期不改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租赁合同。

四、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房屋、场地内不准乱搭乱拉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存放易爆易燃物品,一但发生事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当事人(单位)经济赔偿责任,同时移交公安消防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理。

五、乙方在租赁房屋、场地期间若因违背以上任何一条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安全事故均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任。

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xx

乙方:xx

日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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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房屋出租管理事宜授权委托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全文共 10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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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甲方):_________

顶让方(乙方):_________

房东(丙方):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门面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____号的门面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并由乙方与丙方按原合同条款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月租金为____元人民币,甲方剩余租期为____月,剩余租金____元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三、门面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门面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

四、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及货品等动产归甲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装修。

五、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两万元,并在交接日支付转让费、剩余租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甲方收到所有费用后当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

六、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按时交付门面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应该按时接收门面,按逾期一百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丙方保证该房屋为其合法所有并有权进行出租等,否则应该赔偿乙方转让费用同等的损失。

八、如因自然灾害、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门面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

九、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共向甲方缴纳的费用如下:其中包括剩余(3月1日—8月24日)租金____元(大写:____);转让费1800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整);电费____;水费____;物业管理费____;共计____;(大写____;)

十、甲方与乙方自签订转让合同后,于20____年3月1日撤场,甲方补偿15天期给乙方。8月25日至9月8日为免租日期。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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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汇编 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3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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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和责任区民警要定期入户访查,把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求外来流动人口办好暂住登记和暂住证。

二、掌握暂住人口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搞好外来流动人口循环簿登记工作。

三、坚持社区警务协作制。警务实行包片制管理,掌握流动人口情况,社区与之及时沟通;

四、凡是流动人口到社区务工、就业,社区干部都要了解掌握家庭情况和生育状况,并向他们宣传计划生育相关知识;

五、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社区警务站要搞好租赁房屋登记工作,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要配合社区搞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和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暂住人口的有关信息,提高外来人口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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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3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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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天龙佳园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维护小区内治安秩序,保障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目前天龙佳园小区房屋出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出租房屋应办的手续及程序:

1、房主出租房屋时应首先向天龙佳园物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况、居住人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内容;经物业办公室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出租。

2、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或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双方应当按照《东方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房主及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

(一)房主的责任、义务:

1、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承租人户口属东方市区以外人员,房主应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办企业、仓储等。

3、房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发现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进行嫖娼、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脏、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向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主负责。

4、房主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5、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签定《租房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天龙佳园物业收费员缴纳。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房主,若承租人没缴纳相关费用,房主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及时支付。

6、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房主必须到天龙佳园物业办公室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1、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天龙佳园的规章制度,接受天龙佳园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房屋出租只限于居住生活,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承租人需另向物业公司交纳300元的管理保证金,租赁期满经房主确认后,凭物业公司开具的收据退款。

4、承租人不准在出租房屋周围乱搭乱建或改变原有的建筑设施,一经发现除责令其恢复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贰仟元以下的罚款。

5、承租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小区的良好居住环境。房屋应以户(家)为单位出租,不允许合租群住。

6、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承租人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三、其他事项:

1、租赁双方应密切配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天龙佳园小区的有关规定,共同管理住宅区,使住宅区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经教育不予整改的,展业物业公司有权责令房主收回出租房屋。

2、出租房屋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承租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本管理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东方展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天龙佳园物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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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责任书 出租住房安全责任协议书

范文类型:责任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5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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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房屋出租方):xx

乙方(房屋承租方):xx

为了确保乙方在出租房内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在租房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内容,保障使用安全:xx

1、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垃圾,不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乱涂乱画,不高声喧哗,不向窗外丢杂物,文明礼让,团结邻居,文明入厕,节约用水,爱护好屋内外一切设施。

2、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屋内使用明火,烟头、蚊香等火源要及时熄灭。

3、注意防盗,出门要将门窗关好。

4、禁止使用有问题的家用电器和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伪劣接线板等,严禁私自拉接电线和随意加大负荷,严禁使用自制加热器和简易电炉。房屋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

5、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用品带入楼(房)内。

6、不得将所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7、不得留宿非直系亲属人员,不带陌生人进屋,不攀爬栏杆和窗子,不打架斗殴,不在楼梯上和过道内嬉戏。

8、水、电、门、窗等在使用中发现故障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甲方维修,或请专业人员处置。

9、对家庭所有成员和来访亲朋好友,宣传教育好各项安全事项,并自行管理到位。

10、按时交纳房租和水、电费。

以上规定如乙方违反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完全负责。

甲方:xx

乙方:xx

日期:xx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33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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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居住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安管理;

(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

(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税务征收管理;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七)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接受市、县级市或区房产、公安、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备案、暂住登记、税费代征、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统计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七条 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

(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

(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条 出租商住楼的商用部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经环保等部门审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

(二)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

(三)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四)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五)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承租人怀孕、生育的,应

当向房屋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报告,查实属违法怀孕、生育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报告人予以奖励;

(六)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七)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的,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并书面报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本地户籍的应当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二) 年满18~49周 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办理或者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三)转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经常居住人员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四)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住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七)不得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居住区环境。

第十一条 居住房屋出租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 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出租共有居住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居住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转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到租赁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税费。如约定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以房屋租赁指导价标准缴纳房屋租赁税费。

第十五条 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上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六条 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赁双方当事人进行综合管理,并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掌握的租赁信息以出租房

屋为单位建立管理档案,记录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具体情况,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相应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居住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及其他手续。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开展的房屋租赁巡查,发现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有居住房屋出租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九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由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的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过1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经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违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出租人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将违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规划或者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拆除违法建设。

第二十四条 将居住房屋或者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房产、公安、工商、税务、城管、计划生育等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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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4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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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租管理条例事项如下,请各门店店长、业务员们注意遵守:

1、 客户带看出门时,注意关好门窗、水电总开关。

2、 客户下订金时,须及时跟进房友记录并及时发飞信告知各门店人员,若出现客户反悔不租了,也应及时发飞信告知。

3、 签订租赁合同时,房东联、客户联不互留电话,业务员姓名电话须写上。店内入档留第一联(白联),入档联必须清晰的录入房东及租户电话,并复印好租户身份证,连同出租信息表、合同一起归档。

4、 合同到期须提前一个星期告知房东与租户(由文员告知业务员,业务员自行跟单)。

5、 合同期满,若租户续租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家具家电、水电底度现场再一次检查录入合同内。

6、 合同期满,退房时应注意检查屋内各设施配套情况,(下水道、马桶、摇控器、机顶盒、线路),水、电底度,及时录入房友做好交接工作。

7、 合同期未满,租户自行转租,由跟单业务员上门进行屋内设施配套检查,并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8、 各门店店长应定期对未出租的有匙房进行水电检查,避免水电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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