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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预售管理办法二十二条(推荐20篇)

你知道房地产预售管理办法二十二条怎么写吗?看看吧。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房地产预售管理办法二十二条,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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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用

范文类型:办法,细则,全文共 14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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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票领购、保管

1、领购发票时,必须由发票专管员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

2、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必须按规定存放到财务部保险柜。

3、需开具时必须将已开具好的发票妥善保管,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及时放到保险柜。

4、对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及作废的,月末必须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放时限存放,确保完整无损。

5、严禁将公司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向他人提供使用。

6、严禁给未发生实际购销和劳务业务的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7、严禁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8、发票管理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9、发票专管员因工作变动或调离必须按税法和企业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开具发票。

公司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应开具普通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三条:专用发票按以下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项目填写齐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4、各项目内容准确无误。

5、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7、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第四条: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提前或滞后。

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规定如下: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五条: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做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公司。将该发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作废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公司,作为公司开具负数发票的依据。

3、公司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要装订成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第六条: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联按期装订成册。

第七条: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第八条:对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九条:丢失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不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发现,必须规定及时上报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有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按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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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汇编 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全文共 4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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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施工质量及服务质量,更便于工程的顺利进行,对客户、对公司、对自己负责,特制定如下条例:

1、客户至上,不得出现与客户争执的现象,不得向客户有任何抱怨,不得有任何影响公司形象的言行,如遇到无法处理相关事情,当事人须及时通知施工负责人。

2、施工现场,一律禁止吸烟,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进入施工现场。

3、施工人员须做到准确测量、精确施工;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出现人为误差及差错;不得偷工减料。

4、施工前检察好各项材料的质量及规格,不得出现材料使用错误的现象。

5、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布置的施工任务,不得出现误工现象。

6、随时注意材料的用量,材料不够时,提前一天通知施工负责人。

7、工人间相互配合,做好衔接工作,严禁出现工作怠慢、不配合的现象。

8、做好防火防盗等意外情况的防备措施;爱护公司财产物品,不得出现损坏、浪费现象;不得有转移、变卖、偷运公司的任何材料、财产、物品等违法行为。

9、不得出现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违纪行为。

10、当天工作完毕,须清理施工现场,并整理好工具材料,与工地负责人总结当天工作并做好次日工作安排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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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最新员工考核管理办法制度范本

范文类型:办法,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41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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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 考核目的

是为了正确把握员工的能力适应性、工作态度及工作效绩。在开发人力资源的同时,谋求员工晋升、调动、奖励及惩处的合理与公正,从而完善公司的激励制度。

1.1 季度考核 季度考核的内容涉及: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效率、独立性、成本意识、原则性、精神面貌、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和沟通能力等方面。

参加考核的人员包括总部直属的正式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外设厂和事业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由其自行考核。

季度考核的答卷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由员工自行填写;第二部分由员工的直属上司填写;第三部分由员的直属上司与员工面谈沟通后填写。

季度考核结果分为出色、优良、普通和差,四等。对出色和优良等者,公司将在季评结果公布的当月分别奖励其当月工资总额的10%和5%,对普通等者不作奖惩,对差等者,将扣发其当月工资总额的5%,连续两次获差等者将予以解聘。

1.2实习考核

公司聘用的管理人员的技术工人,在试用期结束时,必须进行实习考核。试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如在试用期内员工请假,则试用期时间顺延。特殊情况可在部门经理以上级别同意后提前或推后。但最短不能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能多于6个月。

考核结果分为优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考核成绩为优等、一等和二等的立刻转正。考核成绩为三等的将延长试用期三个月,届时的考核成绩不能列人优等,而成绩依然在三或四等的应立刻辞退。考核成绩为四等的直接辞退。实习考核成绩将录人人事档案,作为员工将来晋升、晋级的参考依据。

所有同意转正的人员将收到人力资源委员会发给的《转正定级通知单》。

1.3见习考核

任职的所有副经理级及以上人员都需接受见习考核。考核时间为正式下文起6个月。考核结果分为同意转正和不同意转正。考核结果为不同意的,将延长见习期3个月,届时考核结果依然为不同意转正的将予以辞退,如为提升人员,则降回原职位。

所有执行结果都将由人力资源委员会发文通知相关部门。

二、员工x条例

第三条 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及所辖子公司、分公司等单位与保密相关的工作内容,具体范围见条例细则。

第四条 目的:为确保公司的技术、经营秘密不流失,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 条例细则

1.总则x遵循“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准确划分保密范围,确保公司核心机密安全;同时有控制地放宽非核心秘密,使x更好地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

2.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

是公司秘密中比较重要的部分,一旦泄密,将给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失,主要包括:

(1)公司经营战略,远景规划,财务账簿,销售网络,总结计划;

(2)反映公司生产能力的方案、计划及特殊原材料等情况的计划、统计事项、产品实验报告,检验报告等;

(3)新产品开发项目,有成效的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工艺方案,及公司发生的重大技术质量问题;

(4)引进的产品、设备、仪器,经过改进,性能、功能有显著提高的改进部分;

(5)公司财务、营销管理制度、目标管理方案、月度运行报告等;

(6)公司人事档案、工资、公司总体组织架构包括生产线。外加工、各市场部人员运作方式等。

2.2凡是对内部公开,对外部保密的文件、资料,作为内部资料不划分密级。

2.3密级的规定,由起草文件或涉及密级资料的科室承办人员提出密级意见,然后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划分为绝密的产品、技术资料、文件由总裁审定。密级的调整,应根据公司发展状况和保密时限,由行政总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整,文件资料和密级变更或解密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规定有保密的文件到时自动解除密级。

3.文件、资料的保密

一切秘密公文、图纸、资料应准确标明密级,在拟稿、打字、印刷、复制、收发、承办、借阅、清退、归档、移交、销毁等过程中,均应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

绝密级的技术、经营资料,只限于主管部门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的直接需要的科室和人员使用,机密级的文件资料,限于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的需要科室的人员。使用科室和人员必须做好使用过程的x,而且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机密以上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复印。

4.电话、计算机的保密 通适内容不得涉及秘密;

存有涉密内容的计算机网络、外存储设备、磁盘等应按秘密文件资料管理,并采取相应加密措施。计算机网络使用按有关计算机网络使用规则管理。

5.对外宣传、通讯、会议的保密

公司宣传媒体不得涉及公司秘密,如对某一具体事项不能确定是否需要保密,应由部门总经理审定。召开秘密性会议,要严格控制会场,会议内容要记在保密本上(会后收回),如需参阅,另办手续。

6.对外交往的保密 所有密件一律不准外单位人员借阅,本公司人员亦不得代为转阅;

外单位人员来公司参观,学习,应在行政总部规定接触范围内,并指定专人陪同,不准外单位人员随意进人涉密区域;

对外交往中一旦发现失密、泄密问题,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保密培训和检查

7.1各部门、各科室要经常性地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和检查,对新进员工必须事先进保密培训,学习保密条例;

7.2员工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7.2.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7.2.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7.2.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7.2.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7.2.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7.2.6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

7.2.7不在公开场所或家属、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7.2.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7.3在秘密要害岗位工作和接触秘密的人员,要先审查后使用。

8.奖惩

8.1对x做出贡献,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晋级提薪:

8.1.1一贯严格执行保密条例,坚持原则,坚决保护公司秘密者;

8.1.2发现他人失密、泄密或出卖公司秘密,能及时举报,采取补救措施的。

8.2出现失密、泄密问题,视性质、情节的不同,给予通报批评、罚款、降级直至开除。

8.2.1为谋取私利,将公司秘密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卖给别人,使公司利益遭受较大损失者;

8.2.2在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秘密失窃者;

8.2.3保密观念淡薄,警惕性不高,致使秘密失窃者。

员工考勤制度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 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包括见习/

试用人员),因故不能打卡者,须在当天向上一级负责人陈述原因(出差人员除外),所有人员都应由部门负责人签卡,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二条 代人打卡者一经发现,打卡者与持卡者每次各扣罚工资100元,违纪三次作开除处理。员工不得擅自更改考勤记录,一经发现扣罚当月全部奖金。

第三条

员工无故不上班,以旷工论处;因不服从工作安排而影响工作者以旷工论处;旷工半天扣一天基本工资,旷工一天扣当月薪资总额的10%,连续旷工三天作自动离职,公司不负责任何善后事宜。

第四条

公司员工请事假规定为:三天以内由直属上司批准,三天以上向直属上司申请,由直属上司向上级主管呈报批准。员工请假需报行政科登记备案后方可离开公司,否则将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

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迟到或早退一个小时以上者,每次扣罚工资1-元;迟到或早退超过二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处理;每月累计迟到20分钟以上则扣除当月全勤奖(每月迟到不超过“分钟作为全勤),累计迟到时间超过20分钟者,每迟一分钟扣工资0.5元,全勤者当月发给全勤奖金

10元。

第六条 生产车间应填写《旷工人员记录表》,

将当天旷工的普通工人的名单报人力资源委员会,以便人力资源委员会停其工卡,如旷工人员的工卡需重新开通,则要由车间填写《恢复员工工卡申请表》报人力源资委员会。员工请假规定

第七条 休假

7.1探亲假

凡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员工,与配偶不住在同一县、市的,享受探亲配偶的假期待遇,与父母都不在同一县、市的,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但员工与父亲与母亲一方住在同一县、市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

7.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

7.1.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

7.1.3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父母、配偶团聚的时间。路程较远的,可另外给路程假。路程假按国家交通运输部门标示的路程,往返路程1000公里以下为一天,1000公里为两天,依此类推。

7.2婚假

7.2.1凡符合x条例规定,达到晚婚年龄的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13天;

7.2.2未达晚婚年龄合法结婚的员工,享受婚假3天。

7.3产假

7.3.1凡符合x条例规定,达到晚育年龄者,女方产假105天;

7.3.2凡符合x条例规定,未达晚育年龄者,女方产假为90天;

7.4丧假 凡员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配偶的父母、儿女死亡的,可给予丧假3天。

7 .5公休假

凡在本公司工作满三年或以上的固定员工,每年可享受一次公休假。每满一年工龄可享受一天假期,逐年递增,直至十天为止。员工在享受公休假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7.6探亲假及其路程假、婚假、产假、丧假、公休假,均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如假期途公休日和法定节假,均不顺延。

第八条休假手续和待遇

8.1探亲假要提前一个月向部门总经理提出申请,获批准后,向行政科备案。

8.2婚假要提前十天向部门总经理提出申请,获批准后,向行政科备案。

8.3产假和丧假,原则上要事先向主管经理提出申请,获批准后,向行政科备案。

8.4休假完毕后,必须到行政科注销。

8.5违反8.1-8.4各项,又无正当理由,未经部门总经理批准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8.6休假期间的工资。婚假三天、丧假及公休假期间,可享受全薪工资待遇,其余(晚婚假)时间享受100%基本工资。

8.7第一胎符合晚育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 100%基本工资。

8.8第一胎符合x条例,但未达晚育条件的产假期间,享受50%的基本工资。

8.9由于避孕失败要进行人流手术,休假期间享受 100%的基本工资,并报销医药费、手术费。

8.10生产线女工每季度查环一次,每次每人计发误工费 5元。

8.11休假的路费、住宿费一律自理。

8.12员工因工伤,其医药费据实报销,病休假间发放基本工资。

8.13如果探亲假、晚婚假、产假适逢元旦、五一、国庆、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则法定假日的工资待遇,按本市8.6制度办理。

第九条各种假期不得累积,只准一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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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用

范文类型:办法,细则,全文共 5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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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是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务机关稽核的依据,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加强财务监督。

第1条

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认真审核业务部门提供的开票明细,认真核对所开据商品的规格、品种、数量要与结算系统中的销售合同信息核对是否相符。审核购货单位、名称、税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必须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情况下,才能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2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要求: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第3条

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前,一定要核对销货收款情况,没收到货款情况下一搬不给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4条

销售成本没有取得进项发票,销售货款没收到情况下,需要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有相关领导批准。

第5条

开据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及时通知相关业务人员签收取走,并让其及时邮寄给客户,以免因超过抵扣期限,造成客户不能抵扣发票作废。

第6条

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认真审核,单位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开户行、账号、税务登记号、发票号等相关信息,确定发票符合规定,可以抵扣,有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及时通知相关业务人员让其尽快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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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投资,企业,全文共 67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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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修订并颁布施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 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十二条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场的状况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设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金;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10%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并或者分立;

(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的事由出现,申请解散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撤销将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危害金融秩序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第十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程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

(一) 救济贫困;

(二) 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第二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但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

第二十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办理同业拆借。

第二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七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二十八条 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信托目的;

(二)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投资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

第三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经营资金信托或者其他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

第三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五)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

(六)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者关系人;

(七)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八)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不受前款第(四)至(八)项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前条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持有信托投资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

(二)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

(三)信托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托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四)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持股5%以上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第三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三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投资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

信托投资公司收取报酬的标准,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信托投资公司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但应在信托合同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委托人。信托投资公司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信托投资公司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四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

第四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依法终止其受托人职责的,新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选任;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第四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期限届满;

(六)信托被解除;

(七)信托被撤销;

(八)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信托投资公司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信托投资公司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二)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可以规定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拆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第四十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运用自有资金和信托资金从事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投资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中资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自律

第五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具体财务会计制度应当遵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信托投资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职资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具体考试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质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第六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信托投资公司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二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信托投资公司或者擅自经营信托业务的,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并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后,发现原申请事项有隐瞒、虚假的情形,可以责令补正或者撤销批准。

第六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办理资金信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限期退回存款,并停办部分或全部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1月10日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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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微信群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2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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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水表的防盗铅封,表扣,管理

第十二条.居民生活用水性质贸易结算水表必须使用防盗表扣或者防盗钢丝铅封。

第十三条?采购办负责防盗铅封?表扣?的选型、监督和管理工作,新装水表防盗铅封和户表改造水表防盗铅封?表扣?安装工作由网拓工程公司负责监督,水表计量中心负责防盗铅封,表扣的发放、更换工作。

第十四条. 水表计量中心按照需求将防盗铅封?表扣?种类及数量上报生产管理中心?经审核后列入公司购置计划?按公司规定购买。

第十五条.发放防盗铅封?表扣?时?水表计量中心负责登记铅封?表扣?序号、使用地点、水表口径和领取人等信息。

第十六条.塑料防盗表扣安装时须将尼龙线穿过水表表头?并将表扣扣在水表进水方向的接管螺母上?防盗钢丝铅封安装时须将钢丝穿入表头和水表两端接管螺母和法兰上?顶丝断封在封体中。

第十七条.没有安装防盗铅封?表扣?的贸易结算水表?客服中心在换表同时加装防盗铅封?表扣?。

第十八条.新户报装和户表改造施工合同中须包含如下内容:

?一?施工单位须在安装水表的同时安装防盗铅封,表扣。

?二?新户报装和户表改造施工中铅封?表扣?破损或丢失?施工单位须统计破损或丢失的铅封?表扣?序号?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报水表计量中心以旧换新或补发。

第十九条.客服中心抄表人员应定期检查防盗铅封,表扣状况,对防盗铅封,表扣损坏或丢失的水表及时上报水表计量中心?若发现水量异常,应及时上报公司供水监察大队。

第四章 水表的检测

第二十条. XX市供水辖区内的水表检测必需由XX市水表计量中心负责对用户水表进行检测、校验。

?一,凡未经检测的水表一律不得安装使用。已拆卸水表办理复装的,必须重新校验合格,方准予安装。

?二,我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已安装使用水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校验。

?三,用户如要求对在用的异常水表进行校验?可到城区客服中心办理申请,由客服中心、计量中心现场核实后?对确需重新校验的水表由计量中心进行校验。

第五章 水表的周期更换

第二十一条.水表计量中心负责编制年度水表周期更换计划和抽检计划。

第二十二条.客服中心负责水表的更换工作?按照年度水表周期更换计划进行季度任务分解?并上报公司生产管理中心备案?每季度向生产管理中心上报计划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周期更换水表时?客服中心须提前3日告知用户?换表当日和用户共同核对新、旧表水表指数?履行完相关手续?需用户签字核实后?再行拆换表。客服中心更换水表时?应在现场对原表防盗铅封序号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换表?如发现铅封序号不符、铅封明显人为破坏、用水量异常?两日内上报公司供水监察大队。

第二十四条.水表的检定周期按照JJG 162-20xx《冷水水表检定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DN25及以下口径的居民生活用水性质贸易结算水表经首检合格后,使用期限为6年,期满后逐步更换。DN25及以下口径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性质贸易结算水表?检定周期应按6年?结合用户用水情况也可缩短更换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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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考勤打卡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7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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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外部网站的管理与维护,充分发挥网站的作用,促进公司内外部信息交流与沟通,及时掌握市场信息,拓展经营视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扩大公司对外知名度,提升公司外部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公司网站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公司设专职网站管理员,负责公司网站的信息收集汇总、日常管理与维护,负责网络版面设计、调整、改换栏目设置、内容更新、新闻发布以及其他信息材料的管理、录入与发布,并负责在线客服工作。

第三条公司网站技术人员负责网站防病毒、防黑客攻击,并做好网站备份、域名续费、服务器升级、网站空间升级等工作,为网站的正常运行日常维护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第三章网站版面与栏目更新

第四条集团新闻、园区动态、各分栏目要保证每周更新,集团网站新闻每月至少更新5篇,分栏文章至少更新50篇;齐河网站及济阳网站也分别按此执行,三个网站要上浮动广告并且每月更新一次。

第五条页面改版、公司介绍等相关文字更新由网站管理员预先设计出方案、文案,报部门经理、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审核、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信息的搜集与发布

第六条网站管理员负责网站内容信息的搜集和整理,集团各部门、齐河园区办公室、济阳园区办公室分别落实责任到人,由专人根据部门职能及时向集团网站管理员提供最新相关信息,这个要保证按时定量;

1、重大事务、外事活动、访问活动、上级领导来公司考察活动、公司领导重要出访活动等信息分别由各办公室提供;

2、商务活动、市场动态、合同签订等信息由仓储、货运各市场部提供;

3、人力培训、放假通知等人事活动由人资部提供;

4、项目管理、工程实施等信息由工程部提供;

5、企管方案更新、改进等材料由企管部专人提供;

6、各部门培训、联谊等活动由各部门专人拟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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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分包商安全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6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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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房应防尘,室内要清洁,备有工作服和工作鞋,入室穿鞋套或防静电鞋。

2)机房的温度、湿度应符合维护技术指标要求,即:温度:22~26摄示度湿度:40%~60%。

3)机房内设备整洁,地面干净,布线整齐,无杂物。周围环境要清洁卫生,做到四无:无杂物、无垃圾、无污水、无死角。

4)机房应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有秩序。地面清洁、勤扫勤擦、设备无尘、排列整规、布线整齐、仪表准确、工具就位、资料齐全、一切有序。

5)机房内照明应能满足设备的维护检修要求,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6)机房应有防鼠措施,发现鼠情,及时灭鼠。

7)机房内要做到六不准:不准吸烟、不准睡觉、不准喧哗、不准闲谈、不准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无关人员非经批准不得进入机房(经批准进入者要填写好登记簿)。

8)仪表、器材、工具、资料要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使用仪表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定,不要乱拆乱动,使用精密仪表要填写使用登记簿。机房仪表工具私人不得带出机房。器材、工具要建立帐目,领用要有手续。贵重器材的更换应认真检查慎重处理。

9)进机

10)凡外单位人员进入机房,应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证明,履行入室登记手续,并由相关人员陪同,方可入内。

11)各级机构人员编制,机线设备,网络组织,电路开放等机密资料,以及其他机密图纸、机密文件、软件版本、技术内部档案、内部资料不得对外泄露。

12)严禁在机房私拉电源,计算机电源插座上不得插其它电器设备。

13)机房设备应有一定的防震措施。

14)备有灭火设备,应定位放置,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随时保持有效,人人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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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3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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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欢迎大家阅读。

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17号)、《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xx﹞53号) 、《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鲁建发﹝20xx﹞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委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稳定增长健康发展重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xx﹞2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本市市区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自愿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应与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条款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单由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从主管部门公示的监管银行中,选择监管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之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取得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为止。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购房人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专用账户提供给贷款银行,作为贷款到账账户,贷款银行应将贷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建安造价和施工进度确定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重点监管额度以基础(正负零)以上平均建安造价1800元/平方米乘以开发项目申请预售面积计算值为基数,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核减。济南市房地产企业信用评定为AAA级企业按照重点监管额度50%计算,AA级企业按照重点监管额度70%计算。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上年度企业诚信情况控制开发企业网签面积,首次放开商品房预售许可面积的30%;预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前,按照预售资金需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核算,放开对应的网签面积;预售资金存入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放开全部商品房预售许可面积。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逐步核减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按照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内外装饰、竣工验收备案三个节点,分别核减到重点监管额度的50%、30%、10%。其中,总楼层12层(含12层)以上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完成二分之一时,核减到重点监管额度的70%。重点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企业不得擅自使用;超出部分企业可以自行使用,但应优先用于本开发项目的建设。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时,需到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降低重点监管额度手续。除提交申请和授权委托书,还应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一)完成主体结构的,提交《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二)完成内外装饰的,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章)的施工进度证明和已完成设计要求的门窗安装、楼体外立面施工的彩色照片;

(三) 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交《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

(四)12层(含12层)以上建筑,完成主体结构的二分之一,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章)的施工进度证明和楼体外立面施工的彩色照片。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经核实符合条件的,五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资金降低重点监管额度通知书》。监管银行收到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资金降低重点监管额度通知书》后,三日内调整重点监管资金的额度。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专用账户内预售资金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时,开发企业可持主管部门出具的网签合同注销证明文件,向监管银行申请退回购房款;专用账户内预售资金已达到重点监管额度的,开发企业及时退回相应购房款。

第十四条 预售项目已取得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开发企业持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到主管部门办理解除预售资金监管手续。企业持主管部门出具的《解除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书》到监管银行终止专用账户监管协议。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

(一) 预售资金不及时存入专用账户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骗取降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调整济南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监管方式的通知》(济建开字〔20xx〕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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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志愿消防队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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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外消防辅导员对志愿消防队员每学期进行一次培训,临时参加的义务队员在开展活动前进行一次安全培训,讲解安全知识。

三、校外消防辅导员每半年对志愿消防队员进行一次灭火疏散演练。

四、志愿消防队员要服从校外消防辅导员的统一调度、指挥,概括分工各司其职,名负其责。

五、根据人员变化情况,校外消防辅导员对志愿消防队员及时调整、补充。

六、培训的主要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火灾报警的基本知识;

3、防火、灭火常识,消防器材的性能及适用范围。

4、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5、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

6、火灾现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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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人员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7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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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销售管理,达成销售目标,提升经营绩效,将销售人员之业务活动予以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凡本公司销售人员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之。

第四条 权责单位

1、总经办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出勤管理

销售人员应依照本公司【员工手册】之规定,办理各项出勤考核。但基于工作之需要,其出勤打卡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六条 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需按时上班后,由公司出发从事销售工作,公事结束后返回公司处理当日洽谈业务,但长期出差或深夜返回者除外。

第七条 工作职责

销售人员除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外,应善尽下列之工作职责:

1、销售主管人员

1) 负责推动完成所辖区域之销售目标;

2) 执行公司所交付之各种事项;

3) 督导、指挥销售人员执行任务;

4) 控制销售单位之经费预算。

5) 随时稽核各销售人员之报表。

2、销售人员

1)基本事项

A. 应以谦恭和气的态度和客户接触,并注意服装仪容之整洁;

B. 对于本公司各项销售计划、行销策略、产品开发等应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予他人;

C. 不得无故接受客户之招待;

D. 不得有挪用所收货款之行为。

2)销售事项

A. 客户资料的整理,档案的建立;

B. 公司生产及产品性能、规格、价格之说明。

C. 客户抱怨之处理;

D. 定期拜访客户并汇集下列资料:

a、产品品质之反应。

b、价格之反应。

c、消费者使用量及市场之需求。

d、竞争品之反应、评价及销售状况。

e、有关同业动态及信用。

f、新产品之调查。

3、货款处理

公司收款方式主要以汇款方式处理,遇特殊状况需收取现金或票据,销售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a、收到客户货款应当日缴回;

b、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货款;

c、不得以其他支票抵缴收回之现金;

d、不得以不同客户的支票抵缴货款。

e、货品变质可以交换,但不得退货或以退货来抵缴货款。

第三章 工作计划

第八条 销售计划

销售人员每年应依据公司的【年度销售计划表】,制订个人之【年度销售计划】,并编制【月销售计划表】,呈总经理核准后,按照计划表执行;

第九条 执行计划

1、销售人员应依据【月销售计划表】,填写【客户拜访计划表】,交销售主管审查,经审查通过后,销售人员应按照计划实施;

第十条 拜访作业

1、拜访计划

销售人员每月底前提出次月【客户拜访计划表】,呈部门主管审核;

2、客户拜访前准备

(1)拜访前应事先与拜访单位取得联系;

(2)确定拜访对象;

(3)拜访时应携带物品的申请及准备。

3、拜访后续作业

(1)每日应将当日拜访的工作内容,详细填入【客户拜访报告】,呈部门主管;

(2)拜访过程中答应的事项或后续处理的工作应即时进行跟踪;

(3)将新开发的客户资料输入客户档案资料中;

第四章 薪资与提成

第十一条 薪资构成及待遇

1、 业务员的薪资由底薪、提成组成。

2、 发放月薪=底薪+其它补贴+业务提成

第十二条 薪资设定

底薪 1800元/月

公司实行任务制月薪,业绩任务额度为10000元/月,月薪1800元/月;

第十三条 月薪发放

月薪发放日期为每月10号,遇节假日或公休日提前或推迟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十四条 基本指标任务

1、 销售人员从受聘之日起至试用期结束期间,每月需完成10000元基本定量任务, 销售人员完成月指标任务(以款到帐为准),公司发给底薪工资,如无法完成月指标任务的,则以底薪的80%发放;

2、 销售人员如连续三个月完不成公司设定的指标任务,公司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五条 业务提成设定

1、业务提成分为两阶段:

1)、第一阶段:为业务员发展的加盟代理商首次所下订单,提成按进货金额第一阶段比例计算(详如第一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2)第二阶段:为业务员发展的加盟代理商从第二次开始所下的订单, 提成按进货金额的第二阶段比例计算(详如第二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2、第一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单位:万元)

月进货金额(万元)

提成率(%)

1万以上--2万

1.5%

2万以上-5万

3%

5万以上-10万

4%

2、第二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月进货金额(万元)

提成率(%)

50万以内

1.5%

50万以上

2.5%

第五章 实施与修正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最高主管总经理核准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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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关于团队管理方面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2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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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团队管理方面问题解决办法

管理者是组织的统帅,是战略管理的核心主体。从政府到企业乃至学校的班级,管理者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决定了组织的兴衰。而塑造一个高效的团队并发挥其作用,就成为组织有效实施战略管理的重要方面。

一、团队管理的重要性

建立共同愿景。由于人的需求不同、动机不同、价值观不同、内心的恐惧不同,团队在组建之初,需要团队成员用大量时间和精力来讨论和完善一个在集体层次和个体层次都能被接受的目标,这一目标一旦被全体成员接受,就会占据领导地位。每个人的工作是这一目标的具体化。共同愿景的建立,能够激发出人的“深层热望”,每个人不仅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还知道自己为什么要这么做,这样才能充分地发挥自己的潜力并主动合作,从而团队也才能获得协同效益。

严守纪律规范。组织在团队建设过程中,过于追求团队的亲和力和人情味,会使严明的团队纪律阻碍了团结,导致了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比如说,在一个班级某个学生没能按期完成某项学习任务或者是违反了学校某项具体的规定,但他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或是处罚根本无关痛痒。从表面上看,这个团队非常具有亲和力,而事实上,对问题的纵容或失之以宽会使这个成员产生一种“其实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错觉,久而久之,贻患无穷。严明的纪律不仅是维护团队整体利益的需要,在保护团队成员的根本利益方面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合理分配角色。如果将团队精神理解为集体主义,并简单地与个人英雄主义对立起来。这样会导致团队成员的个性创造和个性发挥被扭曲和湮没。而没有个性,就意味着没有创造,这样的团队只有简单复制功能,而不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团队精神的实质不是要团队成员牺牲自我去完成一项工作,而是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团队所有成员的个体优势去做好这项工作。因此,团队中合理的分配好每个成员的角色,使他们各尽所能,不仅可以发挥每个人的积极性,更可以提高其创造性。

二、团队管理的问题

虽然团队对于每个组织来说非常重要,但是团队管理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具体表现为:

1.不能求同存异。在团队中,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个性,他们只有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才能,才能实现自己在团队中的价值。这样,那些个人能力很强的成员之间可能会形成恶性竞争,从而不利于其个人和组织目标的实现。以一个班级为例,从团队的角度来讲,其学生的学习成绩不应当仅仅是将每个学生成绩的简单的算术和,而是要大于这个算术和。

2.彼此过于依赖。团队中的成员由于经常在一起生活和工作,所以常常会导致成员之间相互依赖,而失去相对的独立性。虽然团队是其成员相互合作的团队,只有团队成员相互依赖,团队的作用才能得到发挥,但是成员过于依赖容易阻碍成员积极性的发挥,从而导致南郭先生和大锅饭现象的发生。

3.不愿认同他人。作为组织的一名员工,在加入一个团队一段时间后,会逐渐认同他们所在的团队,这种认同感能够促使个人接受团队的价值观、态度和工作习惯。但是,当一个人同时属于几个团队时,各个团队的价值观、团队规范、工作习惯同时作用在某一个人身上,使得该个体承受着内心的冲突和压力,难以适应新的环境。

4.存在沟通障碍。成员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宗教传统、风俗习惯等等,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文化冲突。例如由于语言上的差异,在信息交流时,很容易导致信息传递的丢失和失真;由于文化背景不同,每个成员很容易带着自身文化的“有色眼镜”来感知信息,从而导致对信息理解上的偏差,甚至误解;在合作过程中,习惯性的防卫心理和行为,也为团队内部的沟通设置了障碍。

5.协调起来困难。团队每一成员都有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要把这些强势个体揉和在一起,本身就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同时,每个成员有着不同的作息时间、不同的工作学习顺序、不同的生活方式等,这也给整个团队的协调增加了难度。此外,每个成员的技术熟练程度不同也可能会导致信息的单向流动和反馈的不及时,进而影响整个团队的效率。

6.存在道德风险。团队的特点决定了管理是其主要管理方式,这就给成员个体充分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规避义务或责任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每个团队成员都是理性的,都拥有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可以轻易离开所处的团队。这不仅会造成团队人才的流失,影响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也可能造成知识、信息、技术的泄漏,给组织带来严重损失。

三、团队管理的对策

1.打造团队文化。发挥团队文化塑造价值和传递价值的双重作用, 能够深入员工内心, 使员工紧密团, 荣辱与共。为及时消除团队内耗,营造一个相互帮助、相互理解、相互激励、相互关心的工作氛围,从而稳定工作情绪, 激发工作热情, 形成共同的价值观。

2.建立归属感。应该在员工清楚自己角色的基础上,留住员工的心,增强员工的归属感。组织应积极帮助员工进行职业生涯规划,让员工更好的规划自己的人生方向。只有员工能更好的开发自己的潜能,实现自我价值,才能为组织带来更多的价值。

3.加强沟通。沟通是指人与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流。作为团队领头人,要能信任下属,充分授权,培养员工的成就感;要开诚布公,利用多种方式,让每位成员充分了解组织内外信息,解释团队做出某项决策的原因,鼓励发表自己的看法,做到充分沟通,坦诚相待,客观公平。

4.尊重与信任。。团队的尊重与信任包括两重含义。一是特定团队内部的每个成员能够相互尊重和彼此理解; 二是组织的领袖或团队的管理者能够为团队创造一种相互尊重、彼此信任的基调, 确保团队成员有一种完成工作的自信心。人们只有彼此尊重信任对方, 团队共同的工作才能比这些人单独工作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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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证券,投资,全文共 73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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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投资基金;信托;法律关系;共同受托人

截至2002年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已达71只,其中54只封闭式,17只开放式,份额达到1300多亿,达到深沪两市a股流通市值的10%以上。证券投资基金的迅速发展,迫切需要加强对投资基金法制的理论研究,特别是解决在理论和实践上长期困扰我们的投资基金法律关系问题。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制建设概述

随着我国投资基金从无到有,进而蓬勃发展的过程,与之相应的法制建设也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7年到1997年。这十年处于试点阶段,基金的发展主要是依靠国家的政策和一些地方性法规,没有专门的全国性的立法。

基金最早的立法是1992年深圳市出台的《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它属于地方性法规。该《暂行规定》借鉴了国外有关基金立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基金发行、管理、运营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1993年上海市也颁布了《上海市人民币信托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颁布了《设立中国境外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但这是一部专门调整境外发行并投资于国内产业项目的投资基金的法规,其他基金不适用。1995年开始,有关部门就开始起草“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但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没有出台。因此,在这一阶段,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基本上可以说是无法可依。

第二阶段以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为开端。经过十年的试点工作和经验积累,我国基金全国性立法工作时机已经成熟,经过多年酝酿的全国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终于出台。《暂行办法》出台标志着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也标志着我国有关部门对基金的监管在规范化、法制化的方面上了一个台阶。1998年《证券法》颁布实施,1999年《合同法》颁布实施,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这一系列直接涉及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和当事人主体的相关民事法律陆续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基金的配套立法。随着即将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颁行,我国投资基金立法将进入更加成熟的阶段⑴。

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投资基金主要有两种组织形态:契约型投资基金和公司型投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是以公司法为法理基础设立的,而契约型投资基金通常是以信托法为基础来构架其法律关系的。我国的《暂行办法》规范的是契约型投资基金,由于《暂行办法》出台时我国还没有信托法,只能采取无名契约的方式来确定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因此存在投资基金的法律构造和当事人法律地位不明确等问题。下面,我们拟通过对国外成熟市场各种契约型投资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模式的比较,对我国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模式应作出的取舍和抉择进行分析。

从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来看,我国大力发展的投资基金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本文所论述的仅限于证券投资基金,因此,以下所提到的投资基金均指证券投资基金。

二、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与模式

(一) 契约型投资基金和公司型投资基金

根据基金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形态不同,可以将投资基金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corporate type)和契约型投资基金(contractual type)。公司型投资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投资公司。投资人——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根据投资回报情况领取股息、红利。公司型投资基金的结构,通常有三个当事人:(1)投资方。即投资公司,是公司型基金的所有权人,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建立基金,其股东即为受益人。(2)管理方。管理方是投资公司的顾问,提供调查材料和服务,双方订立管理契约,由管理方办理一切管理事务,收取管理报酬。但有关资金运用和证券买卖的重大事项,仍然由投资公司董事会策划,经决定后再委托证券经纪人代为执行。(3)保管方。投资公司将募集资金指定银行或信托公司为保管方。签订保管合同,保管投资证券,并办理每日每股净资产的核算,配发股息和过户手续等。

契约型投资基金是指基于信托企业原理,由管理者、托管者和受益者三方当事人构成的投资基金形态。它由三方当事人构成:(1)管理人(委托人)。它是基金的发起人,由它来发行基金受益凭证,募集资金,然后将募集的资金交给受托人保管,同时对所筹集的资金进行具体的投资运用。(2)托管人(受托人)。受托人一般为信托人或银行,根据信托契约规定,接受委托,保管募集的资金及其他业务和会计核算业务。(3)受益人(投资人)。是认购受益凭证的投资者。他通过认购受益凭证,参加基金投资,成为基金当事人,并根据持有的受益凭证份额分享基金的投资收益。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的是契约型。

(二)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

投资基金是信托在商事领域得到运用和发展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我国的《暂行办法》将证券投资基金定义为“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日本的《证券投资信托法》将证券投资基金定义为“基于委托人的指示,以将信托财产投资于特定的有价证券之运用为目的之信托,且以将其受益权分割,使不特定的多数人取得为宗旨”。从这些定义可以看出,投资基金具备信托的一般要素和法律特征。

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使受托人依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包括两个基本构件:一是委托人将特别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二是受托人依信托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契约型投资基金投资者应募后即将其资金转到保管公司名下,而管理公司与保管公司则根据信托契约约定的基金资产运作目的对之进行运营,所得权益交与投资者(受益人)。可见契约型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信托关系的两个构成要件相吻合,当事人的关系为信托关系。这种信托关系是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制度框架。这种制度的优势就在于产权界定清晰、职责分明,是一种既有分工合作,又有监督制约的多边激励制约机制,因而拥有强大的生命力。大陆法系的亚洲各国,无论日本还是韩国,在立法引进信托制度之后,信托都成为投资基金唯一的和法定的组织形式。

正是因为证券投资基金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因此,很多国家都将投资基金纳入信托法来调整。但需要指出的是,投资基金是信托制度的发展和创新,这种信托关系具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委托人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受托人资格的专门要求及受托人的分工配合与相互监督等方面。这些特殊性使各国都对之进行严格监管,许多国家都在信托法之外,用专门立法对之进行规

范。如美国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日本、韩国、香港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专门立法。

(三)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模式的比较

契约型投资基金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日本、德国、韩国、香港等的契约型基金要受到有关信托法规的规范,并以规定三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信托契约为其典型特征。从有关国家的情况来看,在契约型基金具体信托结构安排上,大致有瑞士模式、日本模式和德国模式三类,三种模式各有利弊。

1、瑞士模式。瑞士模式通过一个“集合投资契约”(collective investment contract)规范当事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该契约可以另行指定托管人,也可以没有托管人。如果委任保管银行,该保管银行也是该契约的签约人。瑞士模式将投资基金作为一笔组合资产,保存于独立帐户中。因此,基金契约虽然没有在签约主体以外产生明显的新主体,是一种只有两个必要当事人的信托,但独立帐户已经事实上游离于投资人和管理人而独立存在。这种契约型基金的独立性不明确,它代表了未引进信托制度的民法法系国家对投资基金的法律处理。

2、德国模式。德国模式又称二元制模式,德国在1956年制定了《投资公司法》,明确了它的投资基金一律采用契约型。该法的两个特殊的设计是“特别财产”和“保管银行”。特别财产是投资公司募集并管理的基金,由于其特殊的法律地位,投资公司与保管银行不得请求对其强制执行,而此特别财产分割的权益由受益证券加以表示。这样,特别财产与信托法上的“信托财产”并无二致,投资者的地位与信托受益人的地位也无区别。区别在于:通过两个契约并存来规定投资者、投资公司(管理人)、保管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是投资者与投资公司订立信托契约。投资者购买受益证券时,取得信托契约委托人兼受益人的地位,投资公司则处于受托人的地位,是“特别财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财产的运营;二是投资公司与保管银行订立保管契约。保管银行负责“特别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并依投资公司的指示处分该财产,同时负责监督投资公司依信托契约办事,并对其特定的违法行为提出诉讼,甚至有权停止投资公司权利的行使。因此,该法以特别财产为中心,规定了投资公司、保管银行、受益权者三足鼎立的法律关系。保管银行是基金的守卫者,此保管银行不同于美国投资公司法的保管银行,其权限较广而功能较大。

在这种二元制模式下,投资基金三个当事人不像日本法予以统一结合在一个法律关系上,而是信托契约及保管契约规范三当事人的关系。该模式通过投资人与管理人的信托关系保证了投资者在发生纠纷时可以直接向管理人主张权利,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弊端是投资人与保管人不存在契约关系,一旦保管银行违反义务,投资人不能直接向其主张权利,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利。

3、日本模式。日本模式又称一元制模式。依照1951年日本《证券投资信托法》,整体结构以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为核心,以该契约连接管理人、托管人、受益人而形成三位一体的关系。具体地说,由基金管理人在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后,以委托人的身份与作为受托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银行)签订以基金投资者即受益证券持有人为受益人的证券投资信托契约。据此,受托人取得了基金资产的名义所有权,并负责保管与监督,委托人则保留了基金资产投资与运用的指示权,受益人则依受益证券的记载享有信托基金的投资收益权。可见,日本的做法是用一个信托契约来规范所有关系人的权利义务。这与德国法上的构造显然不同。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也采用日本的模式⑵。

日本法上的构造,简化了基金关系人的法律关系,并明确了管理人与投资人及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一种信托关系,这些无疑较德国法的构造更进步,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人地位有悖于信托法法理。在典型的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应对信托财产拥有原始所有权(我国《信托法》亦有如此规定),而基金管理人显然不具备该条件。其次,托管人扮演的受托人角色也值得商榷。据信托法理,受托人应当积极参与财产经营,而日本模式中的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只有保管和监督权,导致“消极信托”。上述问题造成受益人与管理人、托管人权利义务不明,一旦产生纠纷,受益人就有可能缺乏对管理人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对托管人主张权利又因为后者只是消极信托而难以取得效果。

从以上各种模式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契约型基金组织结构在处理当事人法律关系方面的立法难点集中在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确定,而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确定的困难则又来自于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即除基金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外,还有基金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但不管各国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确定,都毫无例外地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受益人或持有人负有诚信义务,目的都是为了使管理人承担与信托受托人义务相当的义务。

立法上采何种形式规范契约型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与契约型投资基金运作机理相符合,以有利于保障投资人为准则。这是我国相关立法在借鉴他国模式时应有的出发点。

三、我国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分析与模式选择

(一)从现行法规分析我国投资基金法律关系

信托法律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原本是不存在的。以日本为始,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努力消除法律制度不同的障碍,成功地将信托制度引入本国。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在《信托法》颁布之前,我国尚未确立信托法律制度,因此1997年之后的新基金均采用契约型形态,以《暂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引,以基金契约条款体现、约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我国《暂行办法》的实践来看,设立基金,发起人必须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订立“托管协议”,从形式上更类似于德国模式。但是,由于缺乏《信托法》的指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本身法律结构的复杂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律构造上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由于受托人的缺位,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契约保障和法律救济。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明是我国契约型基金的最大问题,特别是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不明。基金契约如果是作为投资基金运作的“根本大法”的话,应该以基金实际运作后的核心当事人——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为基本内容,但是《暂行办法》没有明确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含义,《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摘要》(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摘要》)第23条规定:基金契约经三方当事人(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盖章及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但是,此时投资人尚未确定,更不可能签署基金契约,因此有学者认为投资人不是基金契约的当事方,不能享有契约权利,因此无权追究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违约责任。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投资人虽未签署基金契约,但其购买、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使其成为契约当事人并从而享有契约权利。但笔者认为后一种

观点仅是从保护投资人角度出发的一种法律上的推理。由于目前绝大部分基金契约均未将投资人(持有人)列为基金契约当事人,即使列出也未规定投资人如何成为契约当事人,即缺乏类似“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成为本契约当事人”的条款。在我国投资基金的现行法规中将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及托管人作为基金契约当事人,而将投资人排除在外的做法无疑有违以投资人为核心的原则,有本末倒置之嫌。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对受益人利益的漠视,另一方面还是对投资基金的本质缺乏把握。我们在立法时,首先要把握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的信托本质。证券投资基金的品种、结构、管理方式、规模都是随着证券市场以至整个金融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但无论怎样变化,其本质也即形成的经济关系是稳定的。违背基金的信托本质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有些基金管理机构借基金财产为本机构谋取超过信托本身限定的应有利益,有些基金管理机构把建立基金作为本机构获取投机股票、期货所需资金的一种手段。由此可见,我们在制定《投资基金法》时,必须始终把握证券投资基金这一信托本质,树立信托观念,按信托本身客观规律办事,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规范。

(二)我国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模式选择

正如美国著名信托法学者斯科特所言:“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和形态,与律师的想像力一样没有限制”,各国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结构的设计可以有各种形态。但无论采取什么形态,讨论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不能离开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那就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投资基金法(草案)》第1条明确指出其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投资基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对投资基金法律结构的设计上,应尽量体现投资者本位原则并方便其权利的行使。为体现这一宗旨,根据我国现有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和《信托法》的规定,结合“二元论”和“一元论”两说的优点,笔者主张“共同受托人模式”,即以投资人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共同受托人。理由是:基金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实质上是受托人权能的一种分割。除管理事务内容有所不同之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与信托受托人的义务基本一致,都负有双重的对物和对人的义务。在对物的义务方面,双方都负有管理基金资产的义务。在对人的义务方面,双方都负有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义务。共同受托人的设计,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纳入了信托关系中,既符合基金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强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持有人的义务,又解决了长久以来困扰立法的一个死结。

在信托法上,共同受托人指因共同接受委托人在信托行为中的委托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在国家行为中的指定,而对信托财产负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处理职责的数人。对于受托人的数量,大多数国家的信托法,均未作限制性规定。日本信托法、韩国信托法都未对受托人的数量规定最高限额,美国信托法对受托人的数量也持如此态度。根据这些国家的法律,某一具体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数量,完全由委托人、法院或有关行政机关在设立这一关系时,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因此,在这些国家中,共同受托人现象盛行。在一项信托是由共同受托人执行的情形下,每一个受托人都负有法律赋予受托人的义务,一旦违反这些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受托人模式”的出发点,在于赋予投资人信托法上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双重身份,以期最大程度地保护其权益,并将所谓“受托义务”同时赋予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以利上述目标的达成。

综上所述,《信托法》颁布以后,我们应当更新以往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设计思路,并按照《信托法》的原则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塑造成一种以基金契约为核心的信托关系。在信托模式的选择上,由于共同受托人制度较好地体现了信托法律制度的特征,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方便了投资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确立了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分工制衡的机制和对投资人的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遏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现有的“经理人控制”现象并彻底清除托管人“托”而不“管”的痼疾,尤其是明确了投资人兼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加强了对其利益的保护,较充分地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的立法宗旨,因此值得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机构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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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⑴ 贺绍奇.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透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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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3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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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车务段

乙方: 项目部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接建站修库工程

2、作业内容:基础承台、框架柱、砌筑、吊装屋架等厂房施工项目。

3、作业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影响范围: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1、施工责任地段:

2、施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甲方:

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20__)29号;

2、《行车组织规则》哈铁总[20__]226号;

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

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部令第30号);

5、《哈尔滨铁路局普速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哈铁总【20__】33号

6、《哈尔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铁路交通事故管理制度》哈铁监管安〔20__〕12号;

乙方:

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20__)29号;

2、《行车组织规则》哈铁总[20__]226号;

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

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部令第30号);

5、《哈尔滨铁路局普速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哈铁总【20__】33号

6、《哈尔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铁路交通事故管理制度》哈铁监管安〔20__〕12号;

7、《铁路信号施工规范》tb10206-99;

8、《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9-20__;

9、《铁路信号设备9050安装标准》tb10419-20__;

10、《铁路电力管理规则》及《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3号;

11、《铁路电力设备安装标准》(80)铁机字1817号;

12、《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铁运(20__)69号;

13、《哈尔滨铁路局接触网作业车管理办法》哈铁供电[20__]240号;

四、安全防范内容、措施

甲方:

1、行车安全:施工作业期间,施工作业地点以及施工作业影响范围内甲方不得安排行车作业。

2、施工安全:施工作业期间,甲方在施工区域所属信号楼设监控人员,落实好安全控制措施和行车组织办法。

3、人身安全:施工作业期间,甲方人员进出施工作业区域,做好人身安全防护,不得干扰乙方正常天窗内施工作业。

4、结合部安全分工:甲方负责按照乙方请求,对乙方登、销记内容进行审核和签认,及时向上级部门申请并转发命令。

5、按照乙方要求组织乙方工程车辆进出作业地点,对乙方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乙方:

1、行车安全:施工作业期间,工程车辆在站内进行作业时,由乙方自行负责止轮;作业机具禁止超出作业地点范围。

2、施工安全:施工作业不得扰动、破坏管线、电缆等隐蔽设备,施工负责人职务不到位,作业人员不足、准备不充分、影响范围不符,严禁进行作业,施工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控制办法。

3、人身安全:自行承担自身作业的人身及作业安全责任,施工前乙方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安规》等相关文件规定,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4、结合部安全分工:

1)按规定在施工作业地段,行车管理单位管辖行车室(信号楼)设置专职驻站联络员,作业现场设置现场防护员。

2)按要求认真准备施工,设专人到车站进行登记请令,驻站联络员要按规定在作业前40分钟完成《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邻近营业线施工登记簿》登记。

3)牵引供电施工“天窗”作业应认真执行《接触网v型天窗停电行车限制卡》相关规定,施工作业期间与车站值班员共同确认好v型停电行车限制内容。

五、对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共同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部、局营业线施工有关规章制度。

2、按时参加施工预备会,协商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3、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存在的问题,通报运输组织要求和施工安全动态。

4、发生施工事故或危及行车安全险情时,施工单位要全力抢修,车务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双方必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甲方:

1、对乙方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邻近营业线施工登记簿》登、销记的内容进行严格把关。

2、对乙方违章、违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必要时停止施工作业。

乙方:

1、提供作业内容,进行技术交底,承担内容不明确,数据不清楚造成后果的责任。

2、按照施工作业计划提供的影响范围作业,承担超过影响范围造成后果的责任。

3、按照施工作业要求作业,承担违反施工作业要求造成后果的责任。

4、乙方遇有特殊情况引起施工作业进度变更时提前通知甲方。

5、由于施工造成甲方设备、设施损坏由乙方负责。

6、电气化区段停电单元作业时,必须凭停电的调度命令方可进行作业;送电时,在具备送电条件后,凭送电的调度命令方可送电,由乙方承担违章作业造成后果的责任。

7、提报的牵引供电施工作业应符合《接触网v型天窗停电行车限制卡》相关规定,由乙方承担错误提报《接触网v型天窗停电行车限制卡》造成后果的责任。

8、乙方负责对乙方人员的人身安全教育及遵纪守法教育,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及车站关于站序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发生问题由乙方负全责。

9、乙方进行挖掘作业前,必须与工务、电务、通信等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施工前通知设备管理单位人员现场采取安全措施,配合作业,如发生问题由乙方负全责;

10、在作业中产生的行车、人身安全问题均由施工方自行负责;

11、未得到车站的准许严禁施工机械等运输工具在站内及线路上随意运行,如违反由乙方负全责。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行车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部、局有关规定办理。

七、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

按部、局有关规定办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九、经双方领导签字后,各报主管业务部门、安全监察室审查。本协议一式五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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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最新员工考核管理办法制度范本

范文类型:办法,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11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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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提升员工绩效和本公司绩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活力,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此考核制度。

第二条绩效考核针对员工的工作表现。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内的员工和临时工。

二、考核方法

第四条对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考核,采取自我述职报告和上级主管考核综合评判的方法,每半年考核一次,并以次为基础给出年度综合评判。具体见表。

第五条对外地办事处经理和一般管理人员的考核,采取自我述职报告和上级主管考核综合评判的方法,每个季度考核一次,并以次为基础给出年度综合评判,具体见表。

第六条自我述职报告和上级考核在薪资待遇方面有如下体现:

年度综合评判为"A"者,在下一年将得到10%工资(不包括工龄工资)的增长;

年度综合评判为"B"者,在下一年将得到5%工资(不包括工龄工资)的增长;

年度综合评判为"C"者,其薪资待遇保持不变;

综合评判两个为"D"者,行政及人事部将视情况给予其警告、降级使用或辞退。

第七条对操作层面员工的考核,采取月度工作表现考核的方法。具体见表。

1.月度业绩考核为A者,本月工资增加3%;

2.月度业绩考核为B者,本月工资保持不变;

3.月度业绩考核为C者,本月工资减少5%;

4.月度业绩考核为D者,本月工资减少12%;

5.月度业绩考核为12个A者,即全年的月度考核都为A,其下一年工资(工龄工资不在其内)增加5%;

6.月度业绩考核为10个A,2个B者,其下一年工资(工龄工资不在其内)增加2%;

7.月度业绩考核有6个D者,公司将辞退该员工。

第八条操作层面员工的年度综合考核以其月度考核为基础,由直接上级给出综合判断。综合判断的结果将与该员工的年底奖金挂钩。具体情况如下:

1.月度业绩考核结果相应的分值A:0.5;B:0.0;C:-0.3;D:-0.5。由12个月的累计分数确定对该员工的综合评判。

2.累计分数大于等于5分者,年度为"A";

3.累计分数小于5分,大于等于3分者,年度为"B";

4.累计分数小于3分,大于等于0分者,年度为"C";

5.累计分数小于0分者,年度为"D";

三、考核时间

第九条经理人员考核时间安排在每年的六月五日至六月十五日和一月五日至一月十五日;外地办事处经理和一般管理人员的考核时间安排在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和一月的中上旬,操作层面的员工考核时间为每月的十四日至十六日,若逢节假日,依次顺延。

四、绩效考核面谈

第十条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应由直接上级安排对下属的绩效考核面谈。绩效考核面谈应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由上级主管安排,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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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房地产施工管理细则 房地产施工现场管理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24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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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围:适用于“望江花园”项目工程部

3.职责:监理公司负责落实日常的管理工作,项目工程部巡查并执行处罚规定。

4.1安全管理

若存在以下安全隐患,每项罚款500~20xx元。

4.1.1开工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专项方案应包括:外脚手架搭拆方案;塔吊、井架安拆方案;施工用电方案;高支模方案;土方开挖及深基坑支护方案;各项方案需经监理机构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各专项方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编制内容。没有专项方案的每一项罚款处理;有方案没有审批的每一项罚款处理。

4.1.2塔吊、井架、施工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进场前应提交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书,经监理机构审查并报劳动部门验收取得准用证。没有经过劳动部门验收和准用证不得使用,违者罚款处理。

4.1.3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员,经监理机构审核后持证上岗,没有配备专职安全员的罚款处理。

4.1.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并经监理机构审核后持证上岗,没有上岗证的罚款处理。

4.1.5新员工入场施工单位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作业前应进行安全交底,并将安全教育、安全交底记录报监理机构。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的每次罚款处理。

4.1.6任何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未戴安全帽的.每人罚款处理。

4.1.7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未系者每人罚款处理。

4.1.8严禁在施工现场穿拖鞋、裙子和赤膊施工。违反者将每人罚款处理。

4.1.9非特种作业人员不许攀爬井架,违者每人罚款处理。

4.1.10施工用井架不许搭乘人员上下,违者每次罚款处理。

4.1.11四口及五临边应做好防护,不合格每处罚款处理。

4.1.12严禁在施工现场喝酒、赌博违者每次罚款处理。

4.1.13施工现场严禁明火,如施工确实需要使用明火,需向甲方工程部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违者每次罚款处理。

4.1.14严禁在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旁吸烟,违者每人罚款处理。

4.1.15施工现场应有防火措施、设置防火器材和工具并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处理。

4.1.16危险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没有标牌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处理。

4.1.17在建工程外侧应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并应超过施工高度1.5米,安全网应是安全监管部门准用产品。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18外脚手架立杆基础应硬化并设扫地杆和排水设施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19建筑物内严禁利用门窗框、栏杆、楼梯扶手等搭设脚手架,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20建筑物应设置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上下人行通道,没有通道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处理。

4.1.21施工现场的塔吊、井架必须安装保险装置、避雷装置和通讯装置,未安装的每台罚款处理。

4.1.22卷扬机钢丝绳要经常检查,发现钢丝绳有老化、锈蚀、缺油等现象要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罚款处理。

4.1.23搅拌机作业平台应当稳固,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应达到使用安全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每项罚款处理。

4.1.24电锯应设置防护罩和防护挡板,防护罩和防护挡板缺一项罚款处理。

4.1.25楼层卸料平台要设置防护门,地面进料口要搭设防护棚。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26施工机械临时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处理。

4.1.27配电箱应采用一机一闸,门、锁、防雨措施齐全,配线整齐。不符合的每处罚款处理。

4.1.28电线电缆过道应有保护,电杆上要有横项、绝缘子,不得将电线架于脚手架上。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29电线电缆不得有老化、破皮、绝缘差的现象。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30潮湿作业及手持灯应当使用36v安全电压,未使用36v安全电压的每处罚款处理。

4.1.31施工和生活照明用电线路乱接、乱拉、无插头,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元处理。

4.1.32保险丝与机械设备容量应相匹配,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33发生安全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并采取保护措施,故意隐瞒不报和措施不得力的罚款处理。

4.2文明施工的管理,若存在以下不文明施工现象,每项罚款500~1500元。

4.2.1施工现场入口处应挂五牌二图,无五牌二图或内容不全的每处罚款处理。

4.2.2开工前应绘制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安排围墙、办公生活区、工程材料、构配件、加工场、塔吊、井架、施工电梯、施工道路、洗车槽、临时水电线路、通讯线路等的平面位置,经甲方和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按图布置,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实需要更改,需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更改。没有平面图或平面图没有经过审批罚款处理,没有按图布置的每处罚款处理。

4.2.3施工现场应当封闭管理,入口设置洗车槽和沉淀池并配备高压冲洗枪,驶出工地的车辆必须在洗车槽内清洗干净方可上路行驶。排水应经沉淀后才能排出,违者罚款处理。

4.2.4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当畅通,场内不得有大面积积水。不符合的每处罚款处理。

4.2.5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垃圾池,施工和生活垃圾分别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2.6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出现脏、乱、差的,并不及时整改的每处罚款处理。

4.2.7施工现场应设置厕所。不设厕所或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罚款处理。

4.2.8施工现场应有防尘防噪音措施,夜间未经许可不得施工,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的物质。违者每次罚款处理。

4.2.9市政道路上禁止行驶履带式机械,如确需通过,经市政主管同意并采取措施方可通过。违者每次罚款处理,并承担修复费用。

4.2.10禁止在人行道与环境铺装面上行驶任何机动车辆,违者每次罚款处理。

4.2.11不得在水泥路面上、楼地面上堆放砂浆和混凝土,应使用灰槽。天花、墙面抹灰时铺彩条布保护地面。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2.12在楼层施工时要做到工完场清,垃圾要清运干净,机械、工具排放整齐。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2.13不得从高空、门窗洞口倾倒垃圾、杂物等,违者每次罚款。

4.2.14不得在现场和楼内随意大小便,在墙面上乱写乱画,违者每次罚款100―500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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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村干部日常管理办法精选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部长,全文共 6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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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干部管理,规范和完善干部外出行为,严格电话畅通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交通运输系统干部在法定工作日内因公因私离开,必须严格遵守请假报告制度,不得擅自外出。

二、局领导班子成员在法定工作日内,外出离开的,必须向局长请假,并告之局办公室。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在法定工作日内外出离开,必须分别向分管局长和局长报告请假,因私外出时间超过5天的,必须书面请假,并报局办公室登记备案。上述人员因公务活动外出,有局长签批意见的不再报告。

三、各二级单位副职在法定工作日内外出离开,应向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机关一般干部在法定工作日内外出必须向股室负责人和分管机关的局长请假报告,因私外出时间超过5天的,必须书面请假报局长批准后方可外出。

四、交通运输系统干部外出回远后,应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销假。需继续外出的必须再行履行请假报告手续。

五、交通运输系统干部外出期间有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对未按要求进行报告外出离开的,视为无故脱岗。对无故脱岗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谈话批评、责令检查、全系统通报、纪律处分等处理。

七、凡未报告并造成工作被动、延误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局领导班子成员,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凡因电话不畅通,耽误工作的,可视情况扣减电话费,并根据新的工作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九、局属各单位要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外出和电话畅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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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护士人员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护士,全文共 11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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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外派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对象

1、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优秀管理干部;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塑性大学生;

3、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它各类管理人员。

二、外派任务

1、筹建新单位开业与经营;

2、组建培养一支属地化优秀员工团队;

3、聚集品牌商品、开发新项目、倡导星级服务和现代管理理念,实现利润最大化;

4、创建具有友谊特色的优秀企业。

三、外派纪律

1、必须贯彻落实集团的经营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必须把集团利益放在首位,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体现出友谊人的奉献精神与优良品质;

3、必须服从领导,执行决定,严格执行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显示出友谊集团的严明纪律;

4、必须忠于职守,和谐团结,展现出友谊集团的团队精神。

四、外派管理

1、集团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集团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经营单位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各单位总经理批准,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2、外派人员由派往单位负责管理,安排日常工作及生活,并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并拥有外派人员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建议权。集团中层以上外派干部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总部政工部负责;其他外派人员的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派出单位负责。

3、外派期间,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晋升;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集团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外派待遇

1、外派人员按所任职务级别由派出单位支付工资,并享受保险及相关福利。费用由其派往单位负担。

2、外派人员医疗保险规定:对外派人员因病异地治疗采取市内统筹。

(1)、异地日常门诊治疗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基本医疗费仍按医保中心规定按月按比例划入个人ic卡账户)。

(2)、异地办理住院(按出差人员办理急诊入院):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医保中心备案;出院后一个月内由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3)、异地住院起付标准:1500元由个人承担,住院费(在统筹基金范畴内用药)由个人承担:30%,其余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3、外派人员生活补助标准:900元/人.月

4、外派人员住房补贴标准:

总助以上:1200元/月

其它人员:800元/月

北京、上海在此基础上增加500元/月,苏州在此基础上增加200元,县级地区下浮200元/月。

六、驻外休假

1、外派人员每年享受20天驻外假。原则上外省3月一次,每次5天;本省1-2月一次,每次2天。

2、具体休假时间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经单位主管经理、总经理批准;经营单位总经理休假需向总部政工部报批。

七、附则

1、外派人员休假往返交通费按连友字(20xx)第3号关于《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执行;

2、外派人员未回本地休假,其家属可前往探亲的,集团可报销其往返交通费1人/次;

3、外派人员驻外假,可在回总部办公(开会)时申请,一并休假。

八、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字(20xx)第3号《关于外派人员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集团有限公司

220xx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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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财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固定资产借款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全文共 31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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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方:

借款方:

担保方:

应借款方 年 月 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 ,金额: (小写), (大写)。

第三条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 (批准单位) 号文批准的 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款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款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贷款期限

自贷款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借款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 个月( 年)。

第五条起息日与到期日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款方账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款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款方账户之日。如借款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款方账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款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利率与计息结算

1.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 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贷款方通知为准。

2.计息结算: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 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款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款方账户,则贷款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费用

1.手续费:本合同规定贷款方将向借款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 %;贷款手续费借款方应于第 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2.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 ;承诺费起算日为 ,并在 日计收。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3.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第八条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 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 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 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 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款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款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贷款的拨付和作用

贷款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借款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借款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 天以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贷款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贷款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借款方 在 行开立的人民币第 号账户内。借款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送给贷款方。

借款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 天书面通知贷款方外,借款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承担费。如延迟天数超过 天,贷款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的追索权。

如提前用款,借款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贷款方,经贷款方同意后生效,否则贷款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借款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贷款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贷款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贷款管理

借款方须按时向贷款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贷款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贷款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借款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借款方有义务向贷款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借款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贷款方同意。

第十二条还款

1.借款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按 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款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款方并获得贷款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款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款方将向借款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 %的承担费。

3.借款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款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款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款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三条保证

1.借款方保证向贷款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借款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3.借款方保证按时向贷款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款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款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款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款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款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款方应向贷款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款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款方随时有向借款方或借款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款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款方提供贷款。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如借款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

2.如借款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3.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贷款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

(2)借款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

(3)借款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

(4)借款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

(5)借款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4.凡借款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它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借款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借款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借款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五条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 作为借款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方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方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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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护士人员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护士,全文共 17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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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了业务快速发展,采用部份兼职业务人员的方式扩大业务范围而降低人力固定成本,但为了提升服务质量,增强联动机制,提高团队作战能力,创建高效、协作的团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兼职业务员的标准:

1. 在本地具有一定的关系网络;

2.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在原单位有一定的业绩;

3. 自已的客户并且有意愿作兼职业务员的;

4. 曾作过或现在正在同类公司作业务的;

5. 满足上面任何一条的且愿意接受公司管理以及培训的人员。

二、兼职业务员的基本管理规定:

1. 在进入工作前,须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经主管确认合格后,才能开展业务工作;

2.积极宣传公司,言行举止注意公司及个人形象;严格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做好自律。

3.正确处理客户异议,注意工作方式,树立个人形象,打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4.不得私自截留公款。

5.积极参与公司的培训工作以及公司组织的活动。

三、兼职业务员的业务流程:

1.业务员与客户通过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正确宣传公司服务产品以及企业文化

2.确认客户需要该项服务后,与公司销售内勤联络,将业务信息通报到公司,通报内容有客户的联系方式及客户的要求,客户的进展情况,由销售内勤做成文档形式。

3.销售内勤统一安排工程人员与客户联络,如有需要,兼职业务人员需陪同工程人员共同处理后续事项。

4.当工程验收后,兼职业务人员需主动与客户联络,看客户还有什么需求,并及时反馈到销售内勤。

5.当该工程收款完全结束后,在当月相应酬劳会拔付到兼职业务人员的帐户上。

四、薪酬的体系:

1. 拔付薪酬是在收款后的当支付;

2. 兼职业务人员的直接业务提成是业务总金额的6%,间接业务提成是业务总金额的1%。如李先生是公司客户,经过宣导很认同公司企业文化,愿意作为公司兼职业务人员开展业务。他介绍张先生做了3万元的地暖工程,他得到提成是6%,即1800元,张先生也成了公司兼职业务人员,他介绍黄先生安装了本公司的地暖工程5万元,这样,张先生的业务提成是3000元,李先生还可以拿业务提成500元。

3. 如果没有成为公司的正式兼职业务人员,以上提成没有;

4. 因部份业务承接时遇到阻力,经与相关业务人员共同协商,可以调整相关提成比例,拔付薪酬时按协商比例支付。

五、兼职业务人员面对客户时须一站式解决问题。当用户找到业务人员,不管是何种事项,兼职业务人员能自已解决的要自已解决,不能自已解决也要自已联络能解决问题的人员,并且在联络确认完成事项后,向用户询问事情的解决进展,客户对事项的满意情况。了解情况后及时反馈。

六、内部人员管理也必须是一站式解决问题。如兼职业务人员找到技术人员要求设计及施工完成日期,技术人员作为主要人员负责制,需与相关人员联络,完整的回复业务人员,一旦发现有推卸责任或推拖现象,必须马上上报,作严肃处理。

七、在拜访客户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做到有礼有节,充分体现公司形象;

八、兼职业务人员应该主动学习业务技能,每天总结自己在工作过程当中遇到的问题,不管是技术上还是商务上,把遇到的问题记录下来,及时与公司销售内勤及工程部门沟通,达到每天都有进步的效果。于公司提供的培训学习机会,要积极的学习,提高自己的营销知识,提高个人软实力。

九、员工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 .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

2 .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或证明 ;

3 .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言论;

十、公司禁止下列情形兼职

1.利用公司的资源从事其他兼职工作;

2 .因兼职影响有损本公司形象;

十一、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1. 参与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经营管理的

2. 投资于公司的商业竞争对手的;

3. 以职务之便向商业竞争对手提供利益的;

4. 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行为的;

十二、兼职业务人员有违反公司规定的,可以予以取消公司兼职的职位,被取消职位的人员不得以本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工作。

十三、公司对兼职业务人员一年进行审查一次,对不符合公司要求的业务人员给于取消兼职,被取消职位的人员不得以本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工作。

十四、被取消兼职的业务人员不再享有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

十五、根据公司需要及职责规定积极配合同事开展工作,不得拖延、推诿、拒绝;对他人咨询不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就自己所知尽量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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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办公室钥匙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办公室,全文共 6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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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三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第三条雇用限制

(一)年未满16岁者不得雇用。

(二)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雇用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雇用

(一)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二)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第五条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厂工作。

第六条管理

(一)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二)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第七条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三十六条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4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定)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第八条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第九条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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