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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承诺书怎么写(20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接触并使用承诺书的人越来越多,承诺书如经合同认可,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一同履行。为了让您在写承诺书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道路交通安全承诺书怎么写最新,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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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范文类型:责任书,全文共 6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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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造有序、畅通、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为保护中小学生的人生安全,为创造文明交通安全学校,为让学生掌握交通法规知识,提高学生的守法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学校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如下交通安全责任书

一、学校方:

1、每月以授课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法规学习和教育,提高学生的守法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预防违章和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2、在上学和放学时,派值班老师在校门口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

3、核准学生骑车人数,每天由值班老师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发现有问题应及时教育纠正。

4、经常与学生家长联系,了解学生遵守交通法规情况,与家长携手教育学生。

二、学生与家长方:

1、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文明交通参与者。

2、文明走路,做到靠右边行走,主动避让来往车辆,不闯红灯,不破坏交通安全法规。

3、文明骑车,在校园内推行,在校园外做到靠路右边行驶,不走路中间,不单手骑车或大撒把,拐弯要伸手示意,不闯红灯。

4、文明乘车,做到排队候车,有序上车,不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向车队抛撒物品。

5、学生家长经常与学校取得联系,了解学生遵守交通法规情况,经常教育学生负责放学回家及节假日期间对学生的教育管理。

以上责任书一式二份,由学校和学生及家长各执一份,共同负责学生的交通安全,学生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其行为要对自己、对学校、对家长负责。

班主任签名: 学生签名:

单位盖章: 学生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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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道路交通安全法课件

范文类型:教学设计,全文共 21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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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一段故事。中国文化的先行者余秋雨先生一次去欧洲讲学,在法国朋友的陪同下上街游览,走到一个十字路口遇到红灯,当时路上没有一辆车子,也没有人,即使闯红灯过马路也是很安全的,但是法国朋友却停在那儿耐心地等待。余先生问法国朋友:“您如果现在过马路,肯定不会发生危险,也没有人看到,而且节约了你的时间,符合提高效率的原则,何乐而不为呢?”你猜猜法国朋友怎样回答?他说:“我知道现在闯红灯过马路肯定很安全,而且没有人看到,不会被处罚。但有可能这时在我身后的楼房中,有一个小女孩正站在窗前看着我。如果我闯红灯安全地过了马路,就会给她发出错误的信息,闯红灯过马路很安全,今后她就很可能模仿我的行为而受到伤害。”同学们,不要以为这位法国朋友是杞人忧天。他是真正地为自己负责,为他人负责,为社会负责。我们设想一下,当时不外乎有三种情况:一是他在红灯下停止前进,既使此时没有车辆,没有别人看到,也不例外。这样他给女孩发出正确的信息:“不能闯红灯过马路,不管是什么情况都不能例外”。二是他闯红灯安全地通过马路,他就是给女孩一个完全错误的信息,“闯红灯过马路是安全的”,女孩今后就可能去模仿而受到伤害。三是他闯红灯过马路的过程中发生车祸,被车子给撞了,这样给女孩的也是一个正确的信息:“闯红灯过马路不安全”。很显然,这个信息是以他被撞伤为代价的,太高昂了,太不合算了。所以这位法国朋友所能做的、唯一的、正确的选择就是:不闯红灯,不管是什么情况,都不例外。

从这两个故事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人和欧洲人对待交通安全的二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东、西方不同的观念在这里发生碰撞。西方人已形成了现代文明社会必备的文明交通习惯,而我们中国有的人还在耍小聪明,玩见缝插针,管你红灯绿灯,能过我就过。但这个代价是昂贵的,它是以人的生命,以对人的行为准则的践踏为代价的。所以,我们不能用如此之高的代价去违反交通规则,应该养成良好的、文明的交通习惯,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何时何地。

第二个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生命的规范。

从汽车发明至今一百年,全世界因车祸死亡的人数达三千万人,等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死亡人数的总和,20xx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0多万起,死亡10万多人,受伤50多万人,直接经济损失35亿元。每天300多人的死亡人数,等于每天有一部大型客机坠毁机上人员全部遇难。全世界每年有120多万人死于交通事故,数百万人受伤或致残,造成5180亿美元的经

济损失。20xx年交通伤害在人类死亡和发病的原因中排名第九,而到20xx年,这一排名将上升到第三位。这些都是经过准确的统计得出的数据,绝不是危言耸听。面对这样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生存在这样的交通安全环境里,你说可怕不可怕?

有这么一对夫妻,亲生女儿16岁,又抱养了一个7岁的小男孩,家庭生活非常幸福。去年大年二十四晚上12时许,老公开车老婆坐,从城关回枫亭家中,在郊尾车子突然撞到路边的房子,夫妻两人当场遇难,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却真的同年同月同日同时死。现在一对儿女成了孤儿,死者的父母天天以泪洗脸,少年丧父母,老来失儿女,人生最大的悲剧,莫过于此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生命的规范。我们每个人,不管是开车,不管是坐车,不管是走路还是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个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区别

加大处罚力度,罚过相当,提高交通违法成本。

首先是对酒后驾车、超载、超速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如饮酒后开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或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按最高幅度顶格处罚。一年内二次醉酒后驾车被处罚的,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对车辆超载的,罚款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客车乘员超20%以上、货车超30%以上的罚款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对机动车超速50%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原来的交通法规规定,饮酒后驾车罚款五十元以下,扣证三个月以下,醉酒的罚款二百元以下。对超载、超速只规定处五元以下罚款,扣证一个月以下。

其次是对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也就是终生禁止驾车。

接着是驾驶报废车、拼装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最后是罚款幅度调高,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规定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利用强制保险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对于尽力挽救伤者生命,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减少社会矛盾,具有积极的意义。

5、规定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符合现代社会的生活节奏和时间效率至上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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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例会讲话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2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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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教师,亲爱的同学:

大家好:

交通安全不可疏忽,我们应该重视交通安全,走在马路上不要打闹,过马路要看有没有车,不要闯红灯。有一个小朋友因为闯红灯,差点被车撞死,这就是疏忽交通安全的后果。

爸爸、妈妈开车更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能酒后驾车,不能疲劳轿车。开车时要注意看清楚红绿灯。有一次我看到一辆卡车闯红灯,跟在后面的车没有看到红灯,也跟着开了过去,多么危险啊!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珍惜生命,不要让交通事故频频夺走无辜的生命,让血的教训时刻为我们敲响警钟,在马路上,无论我们是开车或坐车还是行走,时刻要提醒自己,要遵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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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全文共 7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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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交通参与者的幼儿活泼好动、生活经验少、缺乏交通安全常识,为确保幼儿园交通安全,保证道路安全畅通,现就加强幼儿园周边道路的的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计划

负责每天幼儿来园、离园时幼儿家长接送车辆的停放秩序,督促全体幼儿及幼儿家长安全离校,定岗,定责。

1、定于每年的五月和九月为安全教育宣传月,以“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为主题,根据幼儿园交通安全特点,制定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幼儿学习交通安全知识,遵纪守法,预防交通事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安全教育活动。

2、利用幼儿园宣传栏、家园互动等宣传渠道,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签订家长、教师及幼儿园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书,要求全体教职园工、家长高度重视安全教育,落实责任,教育学生。

(1)、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不随意横穿公路。

(2)、乘车不坐无证、无牌照车、不坐驾驶员酒后开的车、不坐超载车辆、不坐农用车等。

4、配合交警部门对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进行治理,消除不安全隐患。

5、组织教职工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培训,要求教师每天对幼儿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一日活动之中。

6、认真落实安全检查小组的.工作,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纳入班级考评中。

1、所有接送幼儿的车辆行经幼儿园周边道路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现场公安交巡警、城管执法人员指挥管理。

2、自行车、摩托车,统一指定地点摆放整齐,要求上锁。在园内、园门口禁止骑车。

3、接送幼儿的车辆在幼儿园周边道路应做到即停即走,按行驶方向立即驶离,不得在原地或幼儿园门前掉头。

4、幼儿在来园和离园时,服从幼儿园值日老师的指挥,按照交通标志线安全有序通行。

上午幼儿来园:8:50——9:3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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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2024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语

范文类型:提示标语,全文共 10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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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护路防伤利国利民。

2. 通过铁路道口确认安全再走。

3. 击打列车危险大既损设备又伤人。

4. 铁路道口胜虎口安全规章要遵守。

5. 路地联防织铁网综合治理保稳定。

6. 穿越铁路仔细看千万不可车下钻。

7. 上学节假要小心切莫贪玩道中行。

8. 搞好护路联防 振兴一方经济

9. 千里铁道线 牵连你我他

10. 路基护坡禁挖取保护掮坡和植被。

11. 铁路沿线禁搭建确保司机好视线。

12. 钻车攀车不安全偷盗物资更不容。

13. 人人宣传铁路法爱路就是爱自己。

14. 火车叫再抢道是与死神开玩笑。

15. 路轨禁摆障碍物防止列车出事故。

16. 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遵守铁路安全规定

17. 不扒火车不钻车多走几步站外绕

18. 呆傻人员要管好上了铁路不得了

19.禁与列车抢过道不准拦车打砸盗

20. 进站上车出门行严禁携带危险品

21. 出门乘车讲文明遵守秩序最要紧

22. 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

23. 耕作常在铁路边管好牲畜保安全

24. 铁路通信专用线严禁拆盗和串联

25. 爱护铁路就是爱护自己的生命

26. 铁运安全高于一切 护路责任重于泰山

27. 构建护路基层网络 维护铁路治安稳定

28. 夯实综合治理基础 确保铁路安全畅通

29. 平安铁道迎宾朋 护路队员献真情

30. 拓展安全铁道线 创建平安示范带

31. 搞好护路联防 保障铁路畅通

32. 强化铁路防控措施 维护铁路治安秩序

33. 加强铁路护路联防 净化沿线治安环境

34. 加强铁路护路联防 维护全省社会稳定

35. 保障铁运安全 促进强区建设

36. 严禁携带“三品”(危险品易燃品爆炸品)乘坐火车

37. 群防群治搞好护路 群策群力共保安全

38. 铁路沿线治安的稳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

39. 爱铁路富国利民一生自豪 搞破坏祸国害己终身遗憾

40. 电网无情,不可亲近,一不小心,危及生命。

41. 全警动员,全力以赴,确保全路第六次大提速顺利实施。

42. 维护铁路治安秩序, 确保大动脉安全畅通。

43. 严禁损毁铁路防护网,故意损毁铁路防护网是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4. 禁止行人进入铁路防护网。

45. 铁路防护网是铁路交通设施,损毁防护网就是损毁铁路交通设施。

46. 莫将生命当儿戏,人身安全是第一,电化区域多留心,安全幸福在自己。

47. 头顶电网万伏高压线,脚跨钢轨千里铁道线,心中时刻系紧安全线,遵章守纪共保生命线。

48. 铁路电网高高架,行车作业摸要怕,多要警惕常防范,确保安全不受苦。

49. 电害猛于虎,安全大于天;宁绕百丈远,不冒一步险。

50. 电网猛于虎,危险时时有;安全要确保,执标是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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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35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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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45条是什么?请看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45条

第四十五条 【超车限制】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条文注释

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因机动车通过窄路或修路等情况,无论是否有交通标志或交通警察的指挥,都会出现交通拥堵现象。本条规定了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的通行规则。

由于在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车与车之间的距离很小,不具备超车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的车辆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通行,或者在其他车辆中间穿插通行,使本来通过排队等候或者跟随车流通行很快就可以解决的交通堵塞问题变得更加严重,排队的时间更长,聚集的车辆更多,交通秩序更加混乱。

第2款规定了3种需要停车排队等候通行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交替通行的情况。所谓“交替通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的车辆依次轮流通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九条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二条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三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第八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第八十五条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第九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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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交通安全承诺书

范文类型:承诺书,全文共 3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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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身作则,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2、做好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司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奖罚制度规范交通安全行为。

3、教育引导身边的亲属、朋友,自觉遵守机动车礼让斑马线、机动车按序排队通行、机动车有序停放、文明使用车灯、行人/非机动车各行其道、行人/非机动车过街遵守信号等文明交通行为等“六大文明交通行为”。

4、自觉摒弃机动车随意变更车道、占用应急车道、开车打手机、不系安全带、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行人过街跨越隔离设施等“六大交通陋习”。

5、自觉抵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红灯、强行超车、超员/超载等“六大危险驾驶行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良好的城市形象。

6、对他人不文明的交通陋习和交通违法行为要敢于当面批评教育,及时纠正制止。

承诺人:___

20__年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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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4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精选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全文共 12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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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以镇长任组长,副镇长任常务副组长,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司法所长、交警四中队队长任副组长,_办主任、各村支部书记、派出所长、教研中心主任程新有、工商所长、巡防队长任成员的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工作重点

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重点做好货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综合执法行动。

1、整治重型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醉酒驾驶、未审、违法停车、超速行驶、逆向行驶、强超强会、无牌无证、套牌驾驶、报废、非法改装。对超限超载的货车、要引导至治超站点依法处理。

2、整治重型货车、挂车非法改装,尾灯不亮、违规安装后射灯、车身反光标识设置、侧后部防护装置不规范严重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

3、整治道路工程运输车、渣土车无牌套牌遮挡污损号牌、闯红灯、闯禁行、超速行驶、违法掉头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4、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灯具、超速行驶、低速占道行驶、不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明、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驶、不配备押运人员、无证运输等交通违法行为。

5、整治货运车辆驾驶人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未审、记分达12分的。

三、工作措施

1、利用镇电视台播发公告、张贴宣传标语、悬挂条幅、办板报等多种形式,全面宣传综合执法行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提高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2、各村要明确1名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负责经常性的宣传资料张贴、发放和记录有关的活动情况,集中利用5天时间(4月16日至4月20日)对本村货车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加强对货车司机的安全教育和提醒。

3、取缔马路市场,杜绝利用公路堆物作业、摆摊设点、打谷晒场占道等违法现象,从根本上消除不安全隐患。

4、在学校周边重要路口设置安全警示牌,安装减震减速装置,加强师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杜绝学生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发生伤亡事件。

5、派出所、工商所、综治办要配合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加大对报废拼(组)装车、非客运车载客、无牌无证摩托车、拖拉机、三轮车载客、农用车非法载客和修车点拼(组)装车等现象的治理力度。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工作责任。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掌握工作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工作落实。各村和相关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全社会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2、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村要加强对镇村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加强道路巡逻检查,发现危及行车、行人安全的道路安全隐患应加强监控,及时进行整治。凡存在安全隐患难以及时整治的,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在安全距离范围内完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车辆、行人注意安全,必要时安排人员巡查。对通行条件差、不宜通行车辆的,要坚决采取措施禁止车辆通行,并加强对管辖道路的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理道路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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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道路交通安全警示语

范文类型:提示标语,全文共 6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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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身安危系全家,全家幸福系一人。

2、人命关天,安全第一。

3、人生美好,步步小心。

4、千里之行,慎于足下。

5、国法如山,逃逸必捉。

6、大路朝天,请走右边。

7、心无交规,路有坎坷。

8、珍惜生命,拒绝违章。

9、路为国脉,法系民魂。

10、违章超载,得不偿失。

11、酒后驾车,拿命赌博。

12、酒后驾车,生命打折。

13、一秒钟车祸,一辈子痛苦。

14、交通法规是您的生命之友。

15、亲人盼团圆,切望安全归。

16、人人讲安全,家家保平安。

17、人病不上车,车病不上路。

18、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平安。

19、同为行车人,相见礼为先。

20、握好方向盘,合家大团圆。

21、有酒即无舵,早晚要闯祸。

22、酒后开车,先醉人后坠车。

23、三思而后行,思命思家思未来。

24、人行横道是您生命的绿色通道。

25、人行道莫侵占,车行道人莫闯。

26、做人以诚为本,开车以慎为本。

27、反违章防事故大家共走平安路。

28、好人一生平安,好车一路平安。

29、守法才能平安,平安才能回家。

30、挣金山挣银山交通安全是靠山。

31、生命只有一次,不要轻易放弃。

32、生命只有一次,平安伴君一生。

33、生命需要阳光,幸福需要安全。

34、过马路不着急红灯停,绿灯行。

35、遵守交通法规,关爱生命旅程。

36、千家万户想团圆行车走路讲安全。

37、穿马路,跨护栏少公德,多危险。

38、道路连着你我他安全系着千万家。

39、遵守交通规则,安全伴你到永远。

40、一人出车全家念,一人平安全家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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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承诺书

范文类型:承诺书,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学生,全文共 6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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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关系到我们每一个家庭的幸福,每一点意外都会给我的孩子和家庭带来深深的伤害。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关心、热爱孩子,希望孩子健康幸福成长,是我们共同的心愿。为了配合学校做好交通安全教育,确保我孩子上下学的交通安全,在此,我作为家长向学校郑重承诺:

1、首先我会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积极维护交通秩序,讲究文明,注意安全,做孩子的模范。

2、我会配合学校督促孩子认真学习交通安全知识。

3、要教育孩子遵守交通规则。放学、上学路上不闯红灯,徒步上学应遵守交通规则,走路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不要边走路边看书或追逐打闹。横过公路要走人行横道,没有人行横道的需注意来往车辆,不要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横穿马路时应在规定的地点,做到一看、二听、三前进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4、教育孩子坚决不乘坐超员、超速、酒后驾驶车辆,不乘坐改装车、厢式车、货运车、报废车、三轮车、拖拉机、摩托车等无安全保障的问题车辆。

5、我会积极配合,教育孩子乘车时不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要将身体探出车外,不要向车外抛掷物品。

6、我会及时发现、掌握孩子在交通安全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学校汇报。

学校领导,孩子的安全是您和我们最大的牵挂,交通安全关系到孩子的一生,也维系着我们一家的幸福。请相信我们!我们所有学生家长会积极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为孩子撑起一片平安的蓝天。

我将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履行自己的承诺。

XXX

XXXX年XX月XX日

中学生交通安全承诺书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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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范文类型:承诺书,适用行业岗位:企业,生产,运输,全文共 6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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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安全承诺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全年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生产条例内容要求,我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哲言“永远将安全放在第一位” ,公司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积极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责任切实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以及每一个职工。

二、积极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严格执行。按规章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照明灯具,疏散通道畅通。

三、定期组织职工全面开展安全知识、消防知识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业务技能。使从业人员做到“四懂四会”,能够果断、正确地处置各种事件。

四、对重大危险源和易发事故的重点部位实施有效检测、监控;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应急措施,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杜绝日常工作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盲目作业“三违”事件的发生。

六、如发生特、重大责任事故,立即停产整顿,并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涉及食品安全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

八、本承诺式两份,本人和石沟埃村民委员会各执一份。

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村负责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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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全文共 5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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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我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协调、整合部门力量,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计划如下:

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大力开展道路法规宣传。结合本乡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制定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各项任务,对全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部署,监督指导各职能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合政府资源,促进部门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长效机制,促进道路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1、利用标语和宣传资料对全乡农村交通安全知识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宣传教育广大群众和驾驶员,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勇做遵章守纪的典范。

2、按时组织企业广大职工学习交通安全道路知识,提高认识,使企业驾驶员遵章守纪,按时年审有关驾车证件和有关保险业务,积极配合企业业主搞好安全培训,确保交通安全。

3、依照文件规定每学期进学校,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端正学生的交通法规的认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要求老师认真督促学生注意行车途中的安全,确保每个学生安全上学,确保学校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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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51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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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环境,制定了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道路交通管理与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推进交通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治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建设管理经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交通管理工作需要,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采取摄录等方式协助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教育公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四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职责:

(一)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清理各类妨碍道路通行的占道物品;

(二)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对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从事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堆放物料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维修养护道路,改造交通节点,完善路网结构,优化道路通行条件,制定停车场(库)建设规划,指导规范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清理占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地桩地锁、铁链栏杆或者其他障碍物;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从事货物运输车辆、城市公共客运汽车、公路班线客运车辆、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等营运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和工作措施,对从事非法营运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五)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

(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落实校车管理主体责任,将校园周边上下学期间的交通秩序状况和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综合评定,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校园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管理;

(七)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公用、园林绿化、卫生计生、农业、气象、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播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

交通枢纽、公共广场、大型商场、城市公共客运汽车等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楼宇显示屏、移动电视等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

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制定或者调整道路交通拥堵应急处置预案,决定实施相应的道路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及时发布实时路况信息,引导交通出行;必要时,采取临时性限制通行等措施,疏解道路交通拥堵。

城市快速路车流量达到饱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临近饱和路段的上桥匝道口采取间断放行等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筑项目,应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有不利影响的,应当提出改进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不予批准施工建设。

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划并同步建设该路及相邻道路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交通流量采集系统、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交通信息发布系统等交通安全设施及所需的专用供电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入使用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交通流量采集系统、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交通信息发布系统等智能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接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智能控制系统。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合理规划公交专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步道、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出租汽车停靠点、公共停车泊位和行人过街设施,并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专项规划合理布局行人过街设施,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应当采用立体行人过街方式。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停车泊位。

施划、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坚持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和有效管理的原则,不妨碍通行、不占用盲道。

第十四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上下学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校园周边设置临时停车区域,供接送学生的机动车临时停车。

第十五条 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包括车辆停放、交通疏导等有关内容的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审核,并制定、落实交通组织方案。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停车设施不足的,承办单位应当临时租借停车场地。

第十六条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设置的管线、照明设施以及种植的植物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有遮挡交通管理设施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交通运输、建设、电力、园林绿化、通讯等部门及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排除。

横跨道路设置管线、公益性宣传牌(栏)、横幅等设施,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通行。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道路通行和妨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

(一)在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上搁置物品或者遮挡交通安全设施;

(二)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指路牌,张贴广告等;

(三)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含有交通指示内容的标识、标牌;

(四)涂改、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停车泊位等交通安全设施;

(五)设置地桩、地锁、石墩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妨碍行人通行;

(六)使用铁链、栏杆、锥筒等物品圈占道路停车泊位;

(七)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从事商业宣传,贩卖物品,机动车清洗、装饰、修理,放置物品等活动;

(八)未经批准,擅自收取停车费用;

(九)其他影响道路通行和妨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八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或者倒置,变形、残缺、褪色及字迹模糊的,应当及时换领;

(二)不得安装、使用高音、怪音喇叭,大功率音响;

(三)不得改装、加装外部照明、信号设备、光电器材等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和影响车辆运行安全的装置;

(四)不得非法改装消声器、改变车身颜色、加高或者降低机动车底盘等改变机动车外观、构造和技术数据。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二十条 禁止驾驶非法改装、拼装带有动力装置的两轮、三轮车和带有动力装置直立驾驶的单轮、两轮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一条 禁止采取他人替代、替代他人或者介绍替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等方式,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二)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应当依次排队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已进入路口的应当立即驶出;

(三)通过设有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有左转弯待转区的,左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进入待转区等待;

(四)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不得遮挡车窗,不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突出到车身以外;

(五)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六)夜间在照明条件良好的城市道路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七)不得穿拖鞋、吸烟、使用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不得从车窗向外抛掷物品。

第二十三条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可以使用公交专用车道;其他机动车可以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的时段使用公交专用车道。

遇特殊情况时,其他车辆可以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客运汽车和公路班线客运车辆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在道路上行驶不得在站点以外停车上下乘客或者候客。

城市公共客运汽车进入站点时,应当在站点内单排靠右侧停车,暂时不能进入站点的,单排依次等候进站;驶离站点时,应当单排依次行驶。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停放车辆和临时停车;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照指示方向入位停车;

(三)遇有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已满,无法进入时,不得占用道路排队等候。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发生故障的,驾驶人应当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立即将车辆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采取自行协商或者共同前往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点等方式处理。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按照交通警察的要求,采取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立即将车辆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第二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并在文书中注明。

第二十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道路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三)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机动车专用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四)不得使用手持电话、牵引动物。

第三十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集中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一条 行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道路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严禁闯红灯;

(二)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三)横过道路时,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走行人过街设施,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走人行横道,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四)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机动车专用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五)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等滑行工具;

(六)不得在道路上乞讨或者从事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活动;

(七)不得翻越、倚坐、搬移、踩踏、污损交通隔离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后放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处一百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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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全文共 5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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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全镇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交通安全防范能力,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以下x季度计划:

以机动车驾驶员、学生、外来务工人员为重点,面向全镇群众宣传教育。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重点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通行规定,标志标线规定,安全操作规范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等内容。

2、典型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宣传,重点是对车辆超限超载,超速、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和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和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及查处力度。

1、在各村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栏,在村主要路段、路口刷写交通安全标语,悬挂宣传横幅,经常性向村民发放宣传资料。

责任单位:各村(社区)

2、聘请警务站交通安全宣传员通过开会、上课等各种形式,组织机动车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

责任单位:杨柳河派出所、个村(社区)

3、通过巡回展出宣传图报,利用三级网络加强对群众的教育,聘请警务站宣讲员对本区学生开展系列交通安全法规宣传,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交通安全常识讲座。

责任单位:安监办、社事办、杨柳河派出所、双流艺体中学、彭镇初级中学、彭镇小学、各村(社区)

4、制作宣传单10000份,大型永久性宣传标语5幅。

责任单位:安监办

5、所有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所涉及的经费开支,经镇党委会研究,实行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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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交通安全教育策划书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全文共 12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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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开展这次主题班会,旨在让学生了解和掌握更多的安全常识、自救知识,树立自救意识。

1、通过活动,让学生了解和掌握更多的安全常识、自救知识,树立自护意识。

2、活动中学生通过自己参与、自主体验、自我感受,从而养成良好的习惯。

1、交通安全

2、校园活动安全

3、消防安全活动。

每三个小组选择一个主题,对常见的不良习惯一一指出,并说明正确的做法。小组总结。

(一)不良的交通习惯不走人行横道,不靠路右边走。随意横穿马路。不注意道路和车辆信号,不服从交通管理。不在车行道、桥梁、隧道上追逐、玩耍、打闹。穿越、攀登、跨越道路隔离栏。

(二)学生骑自行车的问题在人行道、机动车道骑车,逆行骑车。骑车横冲直闯、争道强行,与机动车抢道。转弯不减速,不打手势。骑车双手离把。追逐打闹,三五并行。手攀机动车行驶,紧跟机动车行驶。

(三)学生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缺乏交通安全意识。缺乏交通安全知识。缺乏交通安全责任感。存在麻痹思想。存在侥幸心理。

(四)行路常识走人行道,靠路右边走。横过车行道,要走斑马线,或走天桥。要注意各种信号灯的指示(红绿灯、人行横道信号灯)上下汽车要避让过往车辆。不在马路上逗留、玩耍、打闹。

(五)骑自行车常识不要骑有故障的车。不在人行道上骑车,非机动车靠右行驶。横穿马路最好推车行驶。转弯时减速慢行,观察并打手势。不要双手离把,不并肩行驶。骑车不打闹,追逐。

1、体育活动安全。体育老师要讲清体育活动安全。活动课老师不得离开。学生不做不安全的活动。

2、集体活动安全。可能发生的伤害:中暑、挤伤、跌伤、骨折、窒息、烧伤、脑震荡、死亡。

3、校内劳动安全。严禁擦楼房外窗玻璃。做清洁时、防止滑倒跌伤、玻璃划伤、钉子刺伤。严禁用湿布擦电器旋扭开关。

(一)学生的消防知识发生火灾的原因:用火不慎发生火灾。蜡烛照明、蚊烟香、用电器、液化气灶等。用电不慎发生火灾。电线老化、乱拉乱接、铜线当保险丝、电热毯、电炉故障等。用油不慎发生火灾。油加热温度过高、容器滴漏等。燃放烟花爆竹、吸烟乱扔烟头、玩火等。

(二)火灾的预防:家庭防火:安全使用炉火。安全使用液化器。安全用电。少年儿童不要玩火。燃放烟火爆竹要注意场所。学校防火: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入校。严禁学生乱烧废物。实验用的易燃物品要妥善使用。经常检查电器。设置消防器材,不破坏消防器材。宿舍的安全防火。公共场所防火学生要做到:不携带烟花爆竹到公共场所。不准玩与火有关的游戏。不准学生在山林野炊或烧荒。

(三)灭火基本知识隔离法:将着火物移开,不与其他物品接触。窒息法:隔离空气接触火,用干粉灭火器、砂、湿棉被等物灭火。冷却法:用水、灭火器将火冷却。报警:火警电话119。报警要报清失火地点街道名称。

(四)火灾自井然有序撤离火场,不要大声喊叫,以防吸入烟雾窒息。弄清楼层通道,不要盲目乱跑、不要盲目开门。冲出楼房,要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低势跑行。楼梯火小,就冲出去,火大就用绳子、被单等从窗口、凉台上滑下。身上着火,要脱掉衣服,或在地上打滚压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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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道路交通安全倡议书

范文类型:倡议书,全文共 5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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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驾乘人员、人民群众:

根据省、市、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我镇深入开展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和为期三个月(8至10月)的集中整治大会战。为确保交通安全整治期间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有序,预防和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群众出行中人身财产安全,我镇倡议广大驾乘人员、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谨慎、安全、文明驾乘车辆,杜绝事故发生。现倡议如下:

一、积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支持、理解、配合我镇开展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暨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大会战工作。

二、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1. 严禁超载(摩托车只限载1人,客车按核定座位运载),严禁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

2. 严禁农用车辆、拖拉机、“土车”(拖拉机变型)、“三脚虎”(柴油机农用车)等非客运车辆搭载人员;

3. 严禁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

4. 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5. 严禁驾乘二轮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

6.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烟花爆竹等)乘车;

7. 严禁上、下石牛山风景区车辆超速行驶、拐弯不鸣喇叭等违章行为;

8. 严禁晚上10点到凌晨6点客运车辆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

三、制止、检举客运车超载等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举报查实将给予奖励(举报电话:)。

最后,祝愿大家家庭快乐!合家安康!

倡议人:_

日期:20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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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道路交通安全的教育活动总结如何写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6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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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接到县教育局《关于组织全县中小学校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系列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后,积极响应通知精神,研究并制定了团河中心小学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系列主题宣传活动的具体活动方案,并按照活动方案认真组织了实施。从20__年12月2日至12月7日,我校开展了为期5天的以“遵守交通信号,安全文明出行”为主题的宣传活动。现将我校开展此项活动的具体情况总结如下,并向上级汇报。

接到通知后,我校十分重视此项活动工作,召开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制定了具体方案,教师例会时,向全体教师下发了活动方案,并要求全体教师认真组织开展此项活动。12月3日星期一学校升国旗后,管安全的罗副校长在国旗下讲话,对学校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系列主题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进行了大力宣传,使广大学生心灵深处受到触动,自觉树立起安全意识,并积极投入到活动中来。各班以班为单位开展了“小手拉大手”——给家长的一封信和“大手拉小手”——给孩子的回信亲子互动活动。12月3日下午,学校团队室出了一期题为“遵守交通信号,安全文明出行”为主题的黑板报;并且每天中午,红领巾广播站广播20分钟有关"全国交通安全日”方面的知识内容。12月6日下午最后一节课全校各班开展了以“遵守交通信号,安全文明出行”的主题班会活动。

总之,通过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系列主题宣传活动,使我校广大学生树立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了解并掌握了交通信号,提高了自我保护能力的意识”,学到了许多交通安全方面的相关知识,掌握了有关如何避免事故发生和自救、互救的方法,提高了学生自我保护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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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学校交通安全承诺书

范文类型:承诺书,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8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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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______公司消防管理规定》的规定,为确保本商场人员、资产的安全,杜绝火险和消防隐患,确保商场营运工作正常运作,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以下部门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建立本部门防火责任制,带领部门员工共同参与消防安全小组,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司消防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及条款。

二、防火责任人有义务经常教育本部门员工树立防火意识,该部门员工有义务参与消防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演习及宣传活动、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及火警发生后逃生自救技能,指导学习和熟练掌握本商场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

三、定期对部门区域的消防设施进行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消防主管部门,保证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和损坏。

四、部门区域内的仓库商品摆放不得超高,应低于喷淋头及日光灯至少0、5米,货架与货架之间通道保持畅通。

五、商场内的电器设备安装和电源线路设施应符合用电防火设施规范要求;电线应套管保护,并安装防漏电开关装置,配电房无杂物堆放,保证仓库通道畅通。

六、商场内悬挂的价格牌、海报及各种标示牌不得遮挡住消防疏散示意图、指示灯和cctv探头。

七、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抢救商场物资、财产,听从现场指挥员统一指挥。

八、责任人有责任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九、国家所规定的有关防火责任人所应有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为保证本责任书的有效执行,对发现有违反上述条款造成火灾或存在火险隐患等情况,消防主管部门有权追究其责任人按消防法予以处理或处罚。

十一、本责任书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有效,各部门如中途更换责任人则另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更换责任人未重新签订责任书的,其前任部门责任人承担责任人的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消防主管部门与部门负责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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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道路安全责任承诺书范文

范文类型:承诺书,全文共 9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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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广州市广园东路沿线水浸点改造建设,我单位需临时占用、挖掘 广园快速路上分别位于科韵路立交东北、东南、西北、西南的四个地点以及广园快速路珠吉路口 ,实施 广州市广园东路沿线水浸点改造 工程。为了减少工程对道路安全和管理的影响,确保道路施工顺利进行和该区域内的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单位承诺做到:

1、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工程。在道路工程施工开挖前,负责落实施工区域外围维护(使用白色彩钢板或钢护栏实行全封闭施工)保证道路的整洁,并做好沿路各单位及居民的宣传、解释工作。在道路施工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道路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负责在施工路段及邻近交口设在安装好交通安全设施。

2、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及周边区域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协助并安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工作人员,落实工程施工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组织管理和交通疏导措施,确保道路施工工程顺利进行和道路安全。

3、严格遵守工程工期,20xx年3月25日至20xx年4月7日。

4、在工程施工期间,如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因工程施工而损坏,我方承诺照价赔偿给交警部门(或原样恢复)

5、加强施工车辆安全管理,保证不使用无证车,报废车和拼(改)装车,所有车辆按规定办理通行证件,教育和监督施工车辆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不闯禁区,不超速、不违禁鸣笛、不疲劳驾驶、不占道停车等。

6、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监督,服从辖区交通民警的指挥和管理,主动协助交通民警做好交通疏导、车辆分流工作,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最大程度地减少道路施工队车辆通行和交通安全的影响。

7、施工完毕后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才能恢复通行。

8、违反以上承诺内容真实可靠,并将切实履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9、如出现因本工程引起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及相关部门界定后,责任在我方的,我方承担其相关责任。

承诺单位(公章)

承诺方代表签字:(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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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道路安全责任承诺书

范文类型:承诺书,全文共 6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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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积极营造安全客运,和谐客运。

2、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时参加公司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学习,遵循安全行车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3、认真执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安全检查制度。做到及时检查车辆,及时维护保养车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4、做到文明礼貌,按路线行驶,不抢道,不强超抢会,不开超员车、超速车,不开疲劳车、故障车,不酒后驾车,不带情绪驾车。不将车交给未参加安全培训、未经公司考核的驾驶员驾驶。

5、按要求给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防滑链、三角木、三角警示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窗玻璃完好无损。

6、严格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客运承包协议的各项条款,执行公司的管理标准和服务规范,遵守公司服务质量承诺,自觉维护公司的企业形象。不发生影响公司企业等级、经营许可及信誉考核等违章违规经营行为。

7、严格执行班线承包合同,搞好班线股东之间的团结,不产生影响班线经营或致使旅客投诉的纠纷。

8、严格遵守车站的安全管理规定,坚持“五不出站”制度,杜绝危险品上车,确保旅客乘车安全。

9、每年一度的“春运”、“五一”、“十一”、“元旦”黄金周和节假日期间更要进一步做好行车安全和车辆检修,确保乘客和行人安全。

10、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安全责任,并愿意接受有关部门和公司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无条件接受公司终止承包合同。

承诺书有效日期: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承包人(股东)(签字):

驾驶员(签字):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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