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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精选18篇 范文(推荐19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经2008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签发的行政法令、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行政命令或下发的行政操作性文件。今天二秘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安徽劳动合同相关条例全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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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9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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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性别:

出生日期:__年__月__日

家庭住址:

所属街道办事处: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一、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书,共同信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共同执行《_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个月,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三、生产(工作)任务

1.甲方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____生产(工作)岗位,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2.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的需要,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种、岗位,遵守甲方所规定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工作任务。具体工作任务见《岗位协议书》。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根据国家规定,按工种、岗位要求发给乙方劳保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所必需的劳动工具,提供保障乙方安全、健康的生产、工作环境。

2.其它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奖惩。

2.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

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办法》,乙方违纪应予辞退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包括经甲方批准延长的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乙方在病、事、延长产假和医疗期及脱产学习期间本人或为他人及亲友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

(5)乙方因病在十二个月内两次不按甲方规定按时上交病假证明的。

(6)合同期内乙方由于个人原因一年内两次被劳动组合下岗或下岗待业期间两次不服从分配的。

(二)甲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有利于职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企业环境。

2.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知识、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3.确实保障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对甲方履行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

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又无违纪行为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合同书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致残;并经甲方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4)乙方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

(5)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按国家规定录用、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退役运动员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在企业工作未满三年的;

(7)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期间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2.有权享受国家和本企业规定的调整工资、晋级奖励、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3.因疾病治疗需要,有申请延长医疗期的权利。

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3)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4)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5)经甲方同意,属于正常工作调动的;

(6)乙方在劳动组合中下岗,要求自谋职业的;

(7)对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内甲方未履行招工简章的;

(8)经甲方同意,因私出国进修或定居的。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树立主人翁责任感,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2.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知识、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和企业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3.遵守甲方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4.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并达到经济责任制中规定的各项指标。

5.按甲方要求完成技术培训任务,并达到考核标准。

6.如有违章违纪行为,应接受甲方的批评教育。

七、劳动报酬

1.甲方根据乙方所在岗位及岗位对劳动技能、工作能力的要求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按《_公司岗位结构工资实施细则》或《_公司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办法》按月付乙方劳动报酬。

2.甲方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及乙方在生产、工作方面的贡献,给予乙方适当的物质奖励。

八、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1.乙方在合同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公休假日、补贴、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2.乙方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患病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或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患有精神分裂症、癌症、瘫痪等难以治愈的疾病和因工负伤致残的职工,经指定医院确诊、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讨论并经职代会批准,可享受长期医疗期。

5.乙方供养的直系亲属,按国家规定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6.甲方按月为乙方存本人月工资总额的 %的补充养老保险金。

7.乙方因合同期满终止合同至社会待业或属于本合同中第五条第一款第3(3)、(5)、(6)项,第六条第一款第4(1)、(2)、(3)、(4)、(6)、(8)项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按照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乙方本人相当一个月累计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累计工资。

九、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2.乙方如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甲方可视其错误性质、情节、影响和本人态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十、终止、变更、续订、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如双方需要续订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办理续订合同手续。

2.合同期内甲方生产、经营、工作发生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手续。

3.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4.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_公司辞退违纪职工办法》,乙方属于应予辞退的,应说明因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5.乙方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十一、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照《_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偿付违约金和进行经济赔偿。

十二、其它具体事项

1.乙方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社会待业手续。

2.甲乙双方履行合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及时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按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处理。

3.本合同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修订、补充。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_劳动局鉴证后,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甲方主管部门_劳动局监督执行。

十三、《岗位协议书》、《病休协议书》、《休延长产假协议书》、《离岗休养协议书》为本合同书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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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福建省劳动合同条例 福建劳动合同法规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21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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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乙方(职工姓名):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县)

家庭住址: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工种: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聘)用乙方为本单位职工。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试用期限为_________月。试用期内如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乙方接受甲方安排的以下生产(工作)任务_________。

三、甲方根据国家和本省劳动工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工资、奖金、津贴制度,确定乙方劳动报酬形式,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经协商拟支付乙方:_________。并根据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情况,以及本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乙方劳动报酬,改善乙方的生活福利待遇。

四、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产生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经济赔偿。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赔偿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的应赔偿甲方人民币_________元。

五、双方认为需要订明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5._________

六、甲乙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拥有以下基本权利:

1.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和适当调整乙方生产(工作)任务;

2.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乙方行为规范,并监督其实施;

3.对违反本单位规章的乙方依法给予处罚;

4.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拥有以下基本权利:

1.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学习政治文化和业务技术,参加甲方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

2.在国家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标准条件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劳动条件恶劣,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乙方可以拒绝履行本合同;

3.按照个人的`能力以及劳动的数量、质量领取劳动报酬;

4.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参加党、团、工会组织以及参军等;

5.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对乙方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集体劳动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法定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工作)条件;

3.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和保障乙方享有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4.对乙方以礼相待,不得采取有损其人格尊严的行为;

5.应将本单位所制定的各种劳动行为规范,于乙方上岗前以书面形式发给;

6.支持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正常活动;

7.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应提供给乙方一份证明书。

(四)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本合同规定,自觉地进行工作,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保守本单位生产(工作)或业务秘密;

3.严格按照生产规程和安全规程进行生产(工作);

4.爱护设备和工具,并对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进行必要的维护与保养。

七、甲方在合同期间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甲乙双方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工伤、医疗、疾病、生育、失业等)。

八、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和女工孕期、产假、哺乳期等,以及疾病、伤亡等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九、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执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解除合同的,双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甲乙双方情况的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乙方被劳教或判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十、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劳动争议,应通过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协商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当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

│ 甲方 │ 乙方 │ 鉴证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 │

│ │ │ │

│ │ │ │

│ │ │ │

│ │ │ │

│ (公章) │ (盖章)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 │ │ │

├───────────┴───────────┴───────────┤

│ 备注: │

│ │

│ │

│ │

│ │

│ │

└───────────────────────────────────┘

说明:备注栏可作为续订合同期限与更改合同条款之用,并加盖鉴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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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广西劳动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17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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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无固定期限。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劳动关系成立后,甲方可根据经营需要或者管理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岗位调整后,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报酬进行调整。

2、乙方应按照甲方对本岗位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

1、甲方应当依法制定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法对乙方进行规范和管理。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1、甲乙双方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约定乙方在试用期的工作时间工资为元/月(不含保险);试用期满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元/月(含所有保险);

2、甲方每月

1、在劳动合同期间,乙方仍享受统一规定的有关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法定的公休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甲方规定的职工休假等。

2、在劳动合同期间内,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家属劳保待遇等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有关待遇仍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甲方安排乙方实行的工作制为以下第种。

1、标准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协商安排。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符合《劳动合同法》所列的法定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本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或者补充协议。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不能按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续订。

2、本合同期限届满后,非乙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同一期限和内容的劳动合同。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约定。有国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合同期内,如所定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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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164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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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示范文本,仅供参考

编号:

上海市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甲方):

地址(甲方):

职工(乙方):

使用说明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其类别(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变更的范围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单位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依法就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八、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明确,或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九、签订劳动合同时请使用钢笔或签笔填写,迹必须清楚,并不得单方涂改。十、本文本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职工):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经济类型: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联系人:电话: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期限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二、试用期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录用条件为:____。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

第七条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

第九条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七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满,有第二十五条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约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一、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乙方依照第二十二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依照第二十条约定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第二十四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五)依照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条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十一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终止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

第三十五条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

十四、其他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新上海市劳动合同范本

上海市新劳动合同范本

1、《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5、《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新劳动合同基本格式、内容

(以下所列的合同形式、条款及其编排,仅供参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____。期限为:________。

使用提示:当事人可从下列类型中任选一种: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____。

法规示要: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使用提示:当事人双方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期限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约定属于选择性约定。试用期内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须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录用条件为:________。

使用提示:如文化知识、身体状况、劳动技能等。

三、工作内容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

第五条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使用提示:甲方应以适当的方式向乙方说明新岗位的有关情况及调动的具体理由。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____。

使用提示:

现行法定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当事人应明确选择其中之一。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七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4、《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九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____。

使用提示:企业工资计发一般有计时或计件两种形式,当事人可从下列方式中任选一种: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

使用提示: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大多数从事此类岗位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根据《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甲方每月__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使用提示:甲方要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使用规范的工资单及签收形式,作好各项必要的台帐记录。

法规示要: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二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法规示要: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十三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六、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使用提示:本市社会保险包括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等类型,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第十五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

使用提示:甲方为乙方提供特殊待遇的,可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七、劳动纪律

第十八条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后,应及时告知乙方。

法规示要: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九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法规示要: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应当对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使用提示: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

甲、乙方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使用提示:当事人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但约定的终止条件不得与法律规定、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相同。

第二十八条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本合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乙方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提出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五)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乙方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双方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上条所称的工资收入按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乙方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三十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除按约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乙方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三条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使用提示:用人单位可以和特定的劳动者(如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和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关于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的相关内容,也可另行通过专项协议的形式约定更为详细的内容。

法规示要: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三十四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______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间,甲方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法规示要: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

法规示要: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______。

第三十九条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

使用提示:上述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仅适用当事人有服务期约定或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情形。

法规示要: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十四、其他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海市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住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期限为:.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录用条件为:.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第五条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

第七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八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九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

第十一条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二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后,应及时告知乙方.

第十九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应当对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

甲,乙方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八条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本合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乙方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提出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五)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乙方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双方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上条所称的工资收入按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乙方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三十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除按约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乙方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十四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___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间,甲方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

第三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

第三十九条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上海市劳动合同范本(版)

上海市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甲方):

地址(甲方):

职工(乙方):

使用说明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其类别(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变更的范围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单位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依法就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八、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明确,或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九、签订劳动合同时请使用钢笔或签笔填写,迹必须清楚,并不得单方涂改。十、本文本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职工):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经济类型: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联系人:电话: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期限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二、试用期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录用条件为:____。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

第七条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

第九条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七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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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44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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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六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七条      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

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更换协商代表,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代表产生程序。

第八条      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为自担任协商代表起六个月。

第九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二)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其他需要履行的集体协商职责。

第十条      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不受影响。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二)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散布协商过程中不宜外传的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下列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工培训;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定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企业与其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因下列事项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建议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二)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的;

(三)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的。

第十四条       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由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应当向本企业工会提出。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企业职工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

第十五条       集体协商双方在正式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自双方同意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

(二)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

(三)搜集与本次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听取各有关方面对本次集体协商的意见和建议;

(五)了解与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六)草拟集体协商议题的解决方案;

(七)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十六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具体内容以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协商双方可以就与协商议题相关的事项,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说明。

第十七条       上级工会组织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必要时可以派员观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商活动。

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的,合并、分立、重组后的企业应当就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原集体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协商不一致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就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九条      在进行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章        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       以签订集体合同为目的的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经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作为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就集体协商的情况和集体合同草案的内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作出说明。

集体合同草案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企业一方。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报送集体合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署的集体合同文本;

(二)协商双方及其代表的基本情况;

(三)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

(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情况的报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经集体协商,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三条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的工会组织,可以选派代表与企业方面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五条  下列涉及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

(一)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行业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三)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

(四)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五)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六)其他需要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七条     下列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

(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三)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区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本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九条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工会组织负责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条     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认可该集体合同的企业及其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其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五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市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第三十二条     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或者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双方未提请协商处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时,可以会同同级工会或者企业方面代表共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职工一方与企业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调整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经协商代表本人提出,企业应当恢复其原工作岗位。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企业分支机构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与本分支机构的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单位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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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上海市企业劳动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7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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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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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22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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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甲方):____

地址(甲方):____

职工(乙方):____

使用说明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其类别(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变更的范围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单位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依法就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八、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明确,或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九、签订劳动合同时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并不得单方涂改。

十、本文本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____

名称: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

户籍地址:____

经济类型:____

通讯地址:____

联系人:____

电话: ____

乙方(职工):____

姓名: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通讯地址:____

联系电话: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期限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二、试用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录用条件为:____。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 。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____ 。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 。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 。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七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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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江西省劳动合同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28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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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其中 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c 、以完成 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 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一)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选择确定 条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a 、甲方实行每天 小时工作制。

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 至周 工作,上午 ,下午 。

每周周 为休息日。

b 、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 班 运转工作制。

c 、甲方安排乙方的 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d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甲方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 。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 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 元。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条款:

a 、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元。

b 、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 、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d 、......

(四)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长办法按照(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五)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 工资为基数计算。

(六)乙方事假期间,甲方扣除工资的标准为 。

(七)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婚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乙方工资支付。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 甲方应当将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公示, 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

(三)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四)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甲方应当执行。

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执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选择 条约定条款。

a 、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甲方应当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b 、由甲方出资招用或培训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c 、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 (住房、汽车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d 、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情况,具体标准为: 。

f 、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 。

g 、 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2 、---------- ;

3 、---------- 。

(一)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续订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规定或者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 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时用中文、外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甲方盖章:

签章日期: 签名日期:

甲乙双方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签名:

鉴证日期:

附件

劳动合同变更记录

经双方协商同意,对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如下变更: 。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甲方盖章:

签章日期: 签名日期: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签名:

鉴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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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江西省劳动合同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45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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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与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续订)如下条款,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为期_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_________个月。合同期满,合同终止。如甲方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双方都能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二)本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终止。

(三)本合同期限为完成_________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该任务结束时终止。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在_________岗位工作。工作地点:_________.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变化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生产经营(工作)任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岗位(职责)责任书》,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

(一)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根据其所在岗位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相应的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除《劳动法》规定不受限制的情形外,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并按规定标准给予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且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三)乙方在职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生育假。探亲假。婚丧假。工休假等节假日安排乙方休假。

(一)甲方按本单位_________薪酬方案的工资标准,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资的标准,用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本人。每月(件)现定为_________元,以后按国家规定。甲方经济效益情况和薪酬方案晋升乙方工资,提高工资水平。

(二)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_________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且不低于甲方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乙方享有与甲方其他职工同样晋升。调资的权利。

(四)乙方的奖金。津贴。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班工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支付。

(五)_________

(六)_________

(一)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每月按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乙方依法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长短确定医疗期,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乙方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在合同期内,乙方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遗属补贴,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四)_________

(五)_________

甲方必须按乙方所任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工作场地。生产工具。材料。安全保护设施。防护用品。卫生条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对从事_________职业危害作业的乙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政策,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等手段致使甲方签订或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甲方因下列情形之一,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本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款第(一)条由甲方提出以及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款第(七)条第1.4.5.6款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月工资按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设区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xx年。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甲方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续订,乙方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上述约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自xx年1月1日起计算;xx年12月31日之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约定以下事宜:

(一)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使用专项培训费用_________万元,送乙方到_________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后,乙方同意为甲方服务_________年。乙方若违反服务期限约定,应当按专项培训费用总额与服务期限平均,逐月递减支付未履约期限的违约金。

(二)乙方(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___;地域为_________;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不得超过二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按_________万元/月,每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总额的_________万元的________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_________

(四)_________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和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甲方(单位)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劳动者)签字: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变更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书》中的约定事项作如下变更: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劳动者)签字: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变更劳动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书》中的约定事项作如下变更: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劳动者)签字: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续订劳动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续订合同期限为: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劳动者)签字: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甲方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2.甲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乙方工作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给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4.社会保险费应当由双方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缴纳。

5.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协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6.签订合同不得涂改,空白之处应尽可能协商一致后填写,不用之处可以写无或划掉。

7.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妥善保管,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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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江苏劳动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79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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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进平等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2]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第十五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

实际履行的内容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

没有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

(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依法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法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三十五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并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三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应得的经济补偿,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不得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第四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一方与劳务派遣单位通过集体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技能培训、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用工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推选协商代表,与用工单位就同工同酬、劳动标准、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岗位培训、工资调整机制等开展集体协商。

第四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实习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按照实习协议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

第六章

劳动合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文本,建立职工名册,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审查制度,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进行监测。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反映用人单位依法成立情况、招用职工、遵守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重大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就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等问题进行协商,向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的确定以及集体协商争议和劳动纠纷的处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招用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五条 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或者未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费用,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工单位在其未足额支付费用的范围内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学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足额支付实习报酬,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顶岗实习学生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八条 顶岗实习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因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习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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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广西劳动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14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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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广西市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或按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南宁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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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23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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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工商登记机关 社会保险单位代码 联系电话

乙方(职工)姓名 性 别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本合同起始时间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列第 种类型确定本合同期限(A、B、C选其中之一):

A、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止。

甲、乙双方选择上述劳动合同期限之一的,如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自 年 月 日起至门)失去物业管理权限 之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维修工 工作。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定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乙方同意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或工作区域在 京华城中城客户服务中心 。

(四)、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乙方同意可以书面变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实行 A 工时制(A、B、C选其中之一)。

A、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具体作息时间以所在部门每月制订的工作排班表为准。

B、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事项及内容执行。

C、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乙方根据工作需要,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乙方依法享有在国家规定的节日及假期休息的权利。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工资为 元人民币/月,其中试用期工资为

元人民币/月;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分配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前。

(三)、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乙方待岗生活费。

(四)、乙方休息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或扣减办法按国家及本单位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有集体合同的,按集体合同约定。

五、社会保险

(一)、甲、乙双方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

、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提供可能的帮助,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并为乙方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二)、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该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合同期内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病检查。

(四)、乙方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五)、甲方应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七、双方特别约定条款制度。 否则,甲方有权根据企业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3、乙方提出辞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承诺遵守;更的有效证据。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江苏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甲方应当执行法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四)、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

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甲方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在乙方履行完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

九、违约责任

(一)、双方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络。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三)、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文本一式二份,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自愿申请鉴证,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经鉴证的劳动合同不得涂改或换页。

鉴证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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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上海市金融贸易行业劳动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金融,全文共 11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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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____市的劳动合同格式用人单位(甲方):地 址 (甲方):职 工(乙方):使 用 说 明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____市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其类别(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变更的范围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

第十二条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

第十二条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参考文本

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单位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依法就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合同范本《____市劳动合同》。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39;约定。

八、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参考文本

第十二条中明确,或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九、签订劳动合同时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并不得单方涂改。

十、本文本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经济类型: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联系人: 电话: 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期限为: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_____年,自_XX年_XX月_XX日至_XX年_XX月_XX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XX年_XX月_XX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

二、试用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XX年_XX月_XX日至_XX年_XX月_XX日。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_。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 。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_ 。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工时制,具体为:_ 。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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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58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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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合同订立

第八条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六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履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第二十三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

(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劳动标准承担义务,并依法对劳动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部分予以修改。

解除终止

第二十九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 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

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劳动者具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该情形消失。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

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和本条例规定的解除条件相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相应的解除合同的补偿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本条例第四十二条中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非全日制

第四十六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第四十七条

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八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未约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十九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劳动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五十条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

劳动报酬包括小时工资收入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劳动者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非全日制工作的职业稳定、福利待遇等因素。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中的规定,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但第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除外。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由于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处以罚款。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按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对适用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当时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本条例实施后,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继续执行;当时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新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再适用《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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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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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派驻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机构,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劳动用工备案等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按照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公示招聘简章,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押金或者其他财物。

第七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等基本情况,核对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提供。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信息。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前款所称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但约定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内部退养协议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存续,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内部退养协议约定。

第十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原用人单位缴纳。

第十四条 招用劳动者从事井下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井下工作的要求,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也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自行制定劳动合同文本。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1份,用人单位不得代劳动者保管。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有效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服务期、竞业限制等事

项需要约定的,双方依法书面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与

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新上岗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其参加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劳动法律法规等培训;对从事井下工作的劳动者,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小时。

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按月、日、时计算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但不包括下列各项收入:

(一)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

(二)加班加点工资;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经济效益情况,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与职工方平等协商,制定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协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书面约定劳动合同恢复履行的期限或者条件。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不计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也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自行撤离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时间,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

第二十八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提前30目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支付其经济补偿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条 劳动者在本单位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接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鉴定为l级至4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其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二)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劳动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疔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结清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生活费以及拖欠的其他费用,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归还用人单位的生产工具、技术资料等,结清所欠债务。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以及女职工、残疾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井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至3年。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履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筒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用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四)派遣期限;

(五)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劳务管理服务费的数额及支付方

式;

(六)劳动安全卫生;

(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八)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劳务派遣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实施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口头协议,后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口头协议不得影响先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口头协议的履行。

第三十七条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以及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就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

(二)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三)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四)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五)以担保、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六)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八)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九)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十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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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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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________。期限为:________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工时制,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九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得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后,应及时告知乙方。

第十九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乙方的,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当对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

甲、乙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3个月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八条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本合同,但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向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乙方本人1个月工资收人的经济补偿:

(一)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提出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五)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乙方12个月的工资收人,但双方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上条所称的工资收人按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人计算,乙方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第三十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除按约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乙方本人6个月工资收人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十四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____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间,甲方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乙方的竟业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

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九条 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__。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 乙方(签章):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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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江西省劳动合同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37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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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名称:

乙方姓名:

二○○八年一月

签约须知

1、甲方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2、甲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乙方工作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给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4、社会保险费应当由双方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缴纳。

5、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协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6、签订合同不得涂改,空白之处应尽可能协商一致后填写,不用之处可以写无或划掉。

7、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妥善保管,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书

(示范文本)

甲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与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续订)如下条款,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年,其中试用期个月。合同期满,合同终止。如甲方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双方都能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2、本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终止。

3、本合同期限为完成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该任务结束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在岗位工作。工作地点:。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变化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生产经营(工作)任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岗位(职责)责任书》,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根据其所在岗位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相应的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除《劳动法》规定不受限制的情形外,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并按规定标准给予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且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3、乙方在职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生育假、探亲假、婚丧假、工休假等节假日安排乙方休假。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按本单位薪酬方案的工资标准,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资的标准,用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本人。每月(件)现定为元,以后按国家规定、甲方经济效益情况和薪酬方案晋升乙方工资,提高工资水平。

2、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且不低于甲方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乙方享有与甲方其他职工同样晋升、调资的权利。

4、乙方的奖金、津贴、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班工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每月按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乙方依法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2、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长短确定医疗期,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乙方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3、在合同期内,乙方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遗属补贴,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必须按乙方所任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工作场地、生产工具、材料、安全保护设施、防护用品、卫生条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乙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七、劳动纪律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政策,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等手段致使甲方签订或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甲方因下列情形之一,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按照本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款第(一)条由甲方提出以及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款第(七)条第1、4、5、6款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月工资按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设区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甲方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续订,乙方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上述约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自20xx年1月1日起计算;20xx年12月31日之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约定以下事宜:

1、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使用专项培训费用万元,送乙方到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后,乙方同意为甲方服务年。乙方若违反服务期限约定,应当按专项培训费用总额与服务期限平均,逐月递减支付未履约期限的违约金。

2、乙方(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竞业限制的范围为;地域为;期限为年个月(不得超过二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按万元/月,每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总额的万元的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和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甲方(单位)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劳动者)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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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 山西建工集团劳务分公司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2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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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 所属班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________市市政工程公司深圳某公路工程第@@标段项目部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意见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对经培训考核不合格、安全技能不具备所在岗位要求或认定身体条件不适应所在岗位要求的乙方,有权停止工作或调换其工作岗位。

3、对乙方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职责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4、对乙方在生产作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纠正,并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5、组织或参与调查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并有权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二)甲方的义务:

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告知乙方和检查落实。

2、提供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和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乙方按有关规定组织健康检查。

3、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对岗位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告知乙方。

4、对女性乙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5、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应立即组织抢险、抢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统计、报告。对乙方的工伤确认,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6、甲方应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为乙方进行工伤保险。

7、对乙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的特殊贡献者,按本单位考核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接受工会、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对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及时答复和处理。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有权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改进意见。

2、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进入劳动保护条件不完备、事故隐患未排除、不具备生产作业条件而危及生命安全的作业场所。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有权要求本单位组织整改;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等待遇。

4、有权了解本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场所避险,并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

6、有权享受国家、总公司和项目部规定的劳动保护。

7、根据有关规定有权享受工伤保险。

(二)乙方的义务:

1、熟悉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及操作规程,遵守项目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2、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具备识别、控制与本岗位工作有关危险点源的能力,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掌握本职工作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对于国家规定需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的,应事先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服从甲方管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互相关心、帮助和监督,制止违章冒险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所在岗位职责要求的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重大险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4、熟悉与本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部位,掌握其使用方法,并按规定进行维护。

5、当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及时报告,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记录等资料。

6、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岗位的乙方,除应履行本合同乙方义务条款外,还应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有关管理岗位的职责要求,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四、违约责任及处理

(一) 安全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应经事故调查确认责任。事故调查应按照国家、总公司、项目部等有关规定进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约但没有造成事故的,按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三)甲方违约造成的责任事故,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乙方违约造成的责任事故,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赔偿经济损失开除清退等)。

(五)甲、乙方双方共同违约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根据双方各自违约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由甲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乙方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七)甲方就乙方的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本单位专项考核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八)乙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自身伤亡的,甲方将不予认定乙方工伤和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关责任:

1、不服从管理;

2、蓄意违章;

3、酗酒、吸毒;

4、自杀或自残;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争议解决办法

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当事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本员工安全生产合同应终止:

(一)工程完工或劳动关系解除;

(二)乙方脱离本项目部管理范围,自行离去;

(三)乙方另有兼职行为甲方不知情的,甲方不负担相应义务;

(四)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安全生产合同的。

七、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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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34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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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地 址 :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 .期限为: .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 .

第七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九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 .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

第十一条 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第十八条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后,应及时告知乙方。

第十九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应当对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

甲,乙方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本合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乙方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提出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五)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乙方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双方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 上条所称的工资收入按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乙方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三十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除按约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乙方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___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间,甲方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

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

第三十九条 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签章)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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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上海市劳动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9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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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性别:

委托代理人:出生年月:

厂址:家庭住址:

所属区:

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

一、合同类别和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合同履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一九年月日至一九年月日止);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期限为年(自一九年月日至一九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应即终止,如甲方工作(生产)需要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应即续订合同。

2、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直至《暂行规定》中约定的条款发生时自行终止。其中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期限为年(自一九年月日至一九年月日止)。

二、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并参照乙方的工作技能或特长,经考核后择优上岗或安排适当的工作。上岗前应按照《上海竟成印刷厂岗位聘用实施办法》与所在部门签订上岗聘约。上岗聘约为本合同附件。

2.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或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情况,可调动乙方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在征求乙方意见时,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应以服从为原则。

3.双方有关岗位聘用、解聘等事中项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岗位聘用实施办法》和《上海竟成印刷厂职工下岗待聘的暂行规定》办理。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并根据生产和实际工作需要发给乙方必要的劳防用品和保健营养待遇。同时,对女职工应酌情实行特殊保护。

2.甲方根据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和改善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集体生活设施和娱乐场所。

3.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对职工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进修条件,并进行政治文件学习、安全生产和厂规厂纪教育等。

4.乙方有参加甲方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5.乙方上岗后应按照甲方的生产和工作要求,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职能部门的有关考核。

6.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树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主人翁精神风貌,维护企业声誉,爱护集体财产。

四、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本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并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岗位的劳动技能高低、工作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优劣情况,确定不同工种的劳动报酬,随着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情况,逐步提高乙方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

2.乙方工资、奖金、浮动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和相应的福利津贴等,仍按甲方现行的规定按月发放。

3.乙方在生产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成绩的,甲方可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或晋级工资。

五、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

1.在劳动合同期间,乙方仍享受统一规定的有关津贴,物价补贴、计划生育、住房补贴、养老保险、独生子女费以及法定的公休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甲方规定的职工休假等。

2.在劳动合同期间内,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家属劳保待遇等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有关待遇仍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执行。对乙方的停工医疗期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4.被列入下岗待聘范围的人员,其各种待遇按照《上海竟成印刷厂下岗待聘的暂行规定》执行。

5.乙方到达离退休年龄,其离退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必须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法纪、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如有违纪违章行为,甲方有权按有关厂规厂纪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即为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可续订劳动合同。

2.合同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但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3.职工到达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4.在劳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除属《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的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之外,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5.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如属《暂行规定》中第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遇有《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遇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8.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人员,甲方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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