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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全文【汇集19篇】

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是公民财产权益的重要支柱。所以房产所有权的变更应谨慎对待。目前房产所有权的变更直接体现在房产证上的名字的变更。一般情况下,房产证名字的变更主要分为直接添加、赠与、买卖。以下是二秘网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房地产合同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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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租赁协议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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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表示愿意将自有的部份土地租赁给乙方作发展药材使用,具体事项如下:

一、租赁时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租用方式:每亩按陆租用( 元)整。

三、付款方式:________年一付。

乙方在使用期间甲方无任何理由拒绝或终止租赁,

四、违约责任:

乙方在使用期内造若造成损失,甲方将按每亩违约金叁万元付给乙方。成平方地块界线有损,将及时修复,若造成纠纷或损失,乙方将付给甲方每亩伍仟元的违约金。

五、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六、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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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效力 国有土地 租赁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3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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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民法典》等和省、市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无主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第二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位于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街道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件一《土地示意图》所示。附件一《土地示意图》已经-双方确认。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土地用途为用地,乙方利用该地块。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该地块上新建永久性建筑物,乙方如须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须取得甲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租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该幅土地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村在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具体数量、位置及使用概况详见附件二《建造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建筑附属物清单》,该附件双方已经-确认无误。

第五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年整。

第六条 续租

6.1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6.2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应当至迟于租赁年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

6.3除根据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甲方应予以批准。

6.4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双方应当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乙方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6.5如甲方在乙方提交续期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做出是否续期的决定,则本合同自动续租,租赁期限不变。本合同各项约定之条款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相冲突,则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自动适用最近的法律、法规的条文。

6.6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甲方依法收回出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应将土地权属恢复至签订本合同之时的土地权属状况。甲方按的规定予以补偿。乙方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证书。对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

7.1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和其他有关的土地费(税)。

7.2本合同出租宗地经-依法成立的土地评估机构评定,土地使用权租金每平方米为元,按规定享有改制企业优惠政策后,土地使用权租金每平方米以______元收取,占评估价格的______%,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7.3租金按年支付。乙方应于每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将下一年的租金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上。第一年的租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天内,将合同要求支付的款项汇入专户内,开户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

7.4租赁期间,如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则租金应做相应调整。如无国家政策调整,则双方约定每隔年重新调整租金。双方对此协-商不一致,则根据法律、法规、《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分割

租赁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租赁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发生分割的,转让的受让人按照受让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比例,取得相应的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租赁土地使用权分割的界限和面积,由乙方报送相关资料、甲方进行审核方式共同确定。

第九条 租赁地块上原-有的房产抵押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乙方可将租赁地块上原-来依法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详见附件二)抵押。

抵押物处理后,本租赁合同应当由依法取得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履行。

第十条 租赁地块上原-有房产的出租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租赁地块上原-有依法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可以出租,但出租年限不得超过本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土地承租人已租用的年限后剩余的年限。

第十一条 甲方提前收回与补偿

1提前收回

本合同村续期间,甲方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有以下事项之一,甲方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提前终止,甲方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1.1因国家能源、aaa、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1.2因国家国防建设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1.3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1.4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1.5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因兴建经-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的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

1.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2补偿

2.1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多缴纳的租金;

2.3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未占用的土地部分继续有效;

2.3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对乙方给予合理补偿。补偿金额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则甲方应按的规定和乙方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补偿。

2.4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征用土地方对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十二条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甲方依法和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当在收回3个月前,将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在租赁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对该幅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登记、审批手续;

4甲方不得随意收回土地使用权;

5如乙方有违约或违法行为,则甲方有权责令限期纠正,并可视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甲方保证该幅土地在本合同村续期间不设立任何抵押权。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义务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

2乙方有义务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该幅土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4乙方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定程序可以在该幅土地上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在甲方依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或本合同租赁期满未能获得续租情况下,由乙方自行处置;

5乙方可以将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为与他人合作、联营的条件;

6乙方有自由处分该幅土地上建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第十五条 乙方在租赁用地报经-政府批准之日起15天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均可以解除的情形:

1.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

1.2因不可抗力,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经-没有意义的;

1.3非任何一方原-因,该幅土地灭失的;

1.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2甲方有权解除的情形:

2.1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立法的变动,甲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2.2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产业政策的变更,甲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2.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逾期90天以上的;

2.4本合同另有约定的。

3乙方有权解除的情形:

3.1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立法的变动,乙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3.2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产业政策的变更,乙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3.3因乙方撤销、迁移、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该幅土地的。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项,从延迟付款之日起,每天按应缴纳款项的

‰缴纳滞纳金。

2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解除本合同,则甲方应在乙方收到解除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退还乙方多缴纳的租金,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已收取租金总额的%违约金。以上违约金支付不影响乙方就其生产经-营经-济损失向甲方索取赔偿损失的权利。

3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一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向守约方赔偿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可预见的损失。如双方都有过错,则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司法鉴定费和取证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通知

1依照本合同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交到之日视为送达;

1.2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2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5天内对此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如果在15天内不予以书面回答,则视为其接受书面通知所述内容。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期间,无争议部分的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 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本合同的两个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中的“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条文:“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

3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发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报政府批准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5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签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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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5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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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关于“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祖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乙方只享有出租土地的使用权,出租土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及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出租范围。

第二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位于: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其中工业用地为:____平方米(土地级别_______级),住宅用地为:_______平方米(土地级别:_______级),商业用地为:_______平方米(土地级别:_______级),公共设施用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公益事业用地面积为:

_______平方米,其他土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出租年限为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收取标准随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调整而调整。调整后乙方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新标准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

第五条 在现行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调整前,土地使用权租金缴纳按下列第____项执行。

(一)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釜,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商业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币,住宅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元人民币,工业用地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币,应缴纳元人民币。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起,乙方应于每年的

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

(二)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商业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币,住宅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

_______元人民币,工业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币,应缴纳_______元人民币。自_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_日起,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___月_______日前和每年的_______月_______日前分两次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每次缴纳的款额为当年应缴租金的50%。

第六条

乙方应按时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费额_______的滞纳金。乙方连续拖欠租金达_______个月内,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

土地使用权,乙方付清所欠租金。

第七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应支付的费用汇人甲方银行账户内。

银行名称:________,账户号:______________。

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_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当书面签收。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项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概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乙方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用途使用土地。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和现使甩条件的,应经甲方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乙方依照规定申请九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出租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偿使用年限内经甲方同意,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乙方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给第三人的,承租王地使用权仍由乙方持有、乙方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他项权利。

乙方转让土地时租赁合同可同时转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向甲方登记更名后继续有效。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

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在出租年限内,土地出让的,乙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租赁合同期满,乙方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一条

甲方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承租土地使用权届满,乙方可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批准。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甲方依法

无偿收回。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甲方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并同时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

第十二条

本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期满乙方继续使用土地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甲方申请续期办理。经甲方同意,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后方可使用土地。

本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期满或双方协商提前终止本合同或一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交还已办理的土地登记手续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乙方对该土

地内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有权处置,在两个月内没有处置完毕的,甲方有权拍卖。

拍卖所得除支付拍卖、评估等中介费用外,发还给乙方。不能拍卖或者拍卖不利于土地的继续出租转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时拆除。在甲方要求拆除时间届满乙方不拆

除的,甲方有权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三条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土地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愿申请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

第十六条 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是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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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日照市政府国有土地租赁实施办法如下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公务员,全文共 24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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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土地租赁工作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工作;市地租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国有土地租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应当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

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七条新增建设用地进行租赁的,承租人应当自合同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途进行租赁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下列建设用地可以实行国有土地租赁:

(一)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新增经营性项目用地;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建筑物、构筑物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出租的;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途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非农业性建设用地。

第九条下列建设用地可以暂不实行租赁制:

(一)党政机关、行政性事业单位办公用地;

(二)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建设用地;

(三)单位自建、自住、自用的公有住房建设用地;

(四)居民自建、自住或职工公有住房已房改的房屋用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但上述用地中改变用途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经营、出租的,改变用途部分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国有土地租赁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年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长期租赁年期一般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期限。有经营期限规定的企业法人,其土地租赁年期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年限。

第十一条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承租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有土地租赁申请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筑物、构筑物合法产权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租金收取标准分别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区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对租金的标准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租金标准应当随着城区基准地价的调整而调整,每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上次租金标准的30%.第十三条同宗土地有多种用途,按其实际用途、占地面积及相应的租金标准分别核算,然后计算租金。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途的,按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两者之间的地价标准之差计算租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按其实际用途和占地面积计算租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建筑物、构筑物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出租的,按其土地使用面积计算;底层以上的楼层出租的,根据实际用途,按建筑面积分摊占地面积,分别计算租金。

第十四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期内,承租人需改变租赁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规划要求的,须向出租人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人民政府批准,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租金。

第十五条通过租赁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转租、抵押。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第十六条出租人对承租人依法取得的租赁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擅自收回;在特殊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经原批准租赁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承租人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前,承租人要求中止合同的,应当在中止前6个月向出租人提出,并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届满,可以申请续租,但应在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未申请续租或申请续租未被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无偿收回租赁土地,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置。

第十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按时向出租人缴纳租金。从签订租赁合同或下达缴纳地租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不缴纳的,按每日应缴总额的3‰加收滞纳金;逾期60日仍不缴纳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交付租赁地块的,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的,出租人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同时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租金的收取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土地租金,参照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按比例进行分配。

财政部门可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租征收情况,适当安排一定的地租征收业务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租赁国有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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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范文类型:意见,全文共 17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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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国有土地租赁的适用范围。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二、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全额地价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采用短期租赁的,一般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四、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五、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等。

六、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在使用年期内,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

七、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以批准。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无偿收回,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八、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国有土地租金的征收工作,协助财政部门作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收取的土地租金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规定纳入当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九、各省、市在本《意见》下发前对国有土地租赁适用范围已有规定或各地已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暂按已有规定及《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并在今后工作中逐步规范;本《意见》下发后实施国有土地租赁的,一律按本《意见》要求规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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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天津市土地出让金标准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44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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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 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 ;编码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姓名 ;职务 。

受让方: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 ;编码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姓名 ;职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_______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 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面积为 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___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是建设 项目。(注:_________根据具体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 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 _______%共计 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 _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____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从 __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 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_________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订当天中国国外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_________ 银行 分行,帐户号 。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出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 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 ___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名称:_________ ;法定名称: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

电话号码: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 ;

电 话: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 ;

传 真: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 ;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 ___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采用中 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于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在中国 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 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签字)

乙方:_________ (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附:_________

土地使用条件

(宗地项目)

第一条界桩定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 _______日内, 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坐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 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第二条土地利用要求

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_________

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 ;

附属建筑物 ;

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 ;

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 ;

(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_______平方米;

(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 层;

(7)绿化比率 ;

(8)室外地面标高 ;

(9)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

(注:_________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三条公益工程

1.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提供使用。

蹲位公厕

小区公用停车场

自行车棚

配电室(开关站)

(注:_________根据具体情况定)

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第四条设计、施工、竣工

1.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2.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_______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工施工。并于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 _______平方米。

3.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工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 _______日内,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够理由的延建申请,且延续期不得超过 _______日。

4.用地者应在于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 _______日的,罚以出让金总额的 _______%;延期竣工超过 _______日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第五条建筑维修活动

1.用地者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_________

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2.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3.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其中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责。

第六条供水、供电

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xx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2.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3.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第七条监督检查

1.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2.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3.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

设。

4.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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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简单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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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乌镇一牧场的600亩左右个人承包土地转包给乙方,乙方对该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荒芜,不准转作宅基地和构筑其它建设物。

二、承包期限:承包期限5年,即从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1日止,承包到期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三、付款方式:即从2010年至2015年乙方向甲方每年每亩交纳350元整,承包费每年在11月20日交清下一年的承包费用(按实际种植面积收取),不得拖延,如有拖延甲方有权收回所承包土地。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用地。

2、维护乙方的土地经营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甲方在乙方种植期内甲方负责供应水,电费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要依法保护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的损害。

2、乙方在承包期内,承包地不得进行抵押,如转包须经甲方同意。

六、违约责任

在承包期内,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付对方违约金20000元(贰万元整)。

八、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签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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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国有土地租赁协议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8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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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__市国土资源局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依照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

第二条 甲方以现状出租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区路(街,巷) 号,宗地编号____,土地面积(包括分摊面积)为____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略).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

第三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用途为 用地(其中 平方米自行改为 用地).

第四条 本宗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 年.

自20__年 月 日至20__年 月 日.

第五条 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租金为: 用地每年

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 用地每年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

租金交付日期及方式:

20__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__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__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__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__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__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__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__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__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__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乙方以支票或现金缴纳租金.

第六条

如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当年租金等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交款项的3‰缴纳滞纳金,逾期6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甲方向乙方追

缴实际使用日期租金并加半年租金额作为经济赔偿.

第七条 本合同所列的年租金标准按照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执行.如租金标准调整,甲乙双方需签订补充合同,并按政府公布的新的租金标准征收.

第八条 乙方按合同规定向甲方付清当年的租金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乙方在租期内不得改变该宗地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条 乙方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除经甲方依法批

准外,不得转让,转租和抵押.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所付租金不退.

第十一条 乙方承租本宗地后,闲置一年以上的,应按国家规定缴纳

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闲置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如果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的,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用期限相应推延.因延期给乙方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从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的租金中扣除.

第十三条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

让宗地的使用权,乙方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前60天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租用年限,租金和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租期届满,乙方如不再续租,应在租期满前10日内到甲方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如因政府法令及城市规划等特殊原因,需要在其红线内通过各类管线工程,乙方不得阻拦,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方合理赔偿.

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国家建设和军事建设等特殊情况,甲方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该出土地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更改或终止本租赁合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土地租金按实际使用日期交付.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在30天前通知乙方.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法律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15日内向另一方通报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据的不可抗力证明.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政府批准(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因执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存档一份,副本若干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合同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确立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住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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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范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9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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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甲方代表乌苏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范围内的土地,乙方只有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地下资源、埋藏物等均不属于乙方使用范围。

第二章租赁的土地、期限,租赁金

第三条甲方将位于乌苏市 乡(镇) 处 亩国有土地租赁给乙方进行耕种经营,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 土地租赁使用年限为 30年,从 20_年 1 月 日起到 2042 年 1 月 30日止。

第五条乙方在租赁 20_年1月至 20_年1月免交租赁费,

20_年 1月至 20_ 年 1月每年每亩上交租赁费 元。

20_年1月至2035年 1月每年每亩上交租赁费 元;

2035年 1月至2045年1 月每年每亩上交租赁费 元。

租赁费在当年12月30日前交清一年的租赁金。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甲方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给乙方实地丈量、核实土地租赁位置和面积。

第七条

甲方在乙方按期限、规划进行土地经营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甲方依法予以确权勘界,确定土地经营面积,注册登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八条 甲方有权按时如数向乙方收取租赁金,乙方未按合同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害租赁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第十条 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甲方要维护乙方的土地租赁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租赁合同。因社会公益事业和国家、地方重点工程需占用土地的经原批准租赁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甲方可以收回租赁土地。提前收回租赁土地时,甲方应在收回土地60天前,将收回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乙方交予以公告。提前收回土地,甲方应当给乙方补偿,补偿标准甲乙双方根据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价值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能确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二条 甲方有义务协调乙方因租赁土地界线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如因甲方的过错给乙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造成的直接损失。

甲方无故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所有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三条 甲方享有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应当为乙方全力争取国家给予当地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节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甲方必须保证乙方优先足量灌溉土地的用水,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乙方的土地灌溉用水权,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必须把电的线路架到打井的地方,所有费用由

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 乙方如需用地下水时,甲方负责把打井的一切手续办齐,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灌溉土地。如造成损失由甲方全部负责。 第十七第

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第十八条 如乙方植树经甲方确认的植树面积不收土地租赁费,植树费用乙方自理,林木收益权归乙方所有。

第十九条 乙方使用土地不得利用土地进行违法活动,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乙方可以将租赁的国家农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租、转让。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租赁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乙方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在24小时内将灾害情况上报甲方,在3日内向甲方提交减免租赁费的书面申请报告,依据市人民政府确认的损失额度,按比例减免应缴的租赁费。

第17条 本合同在租赁期间,可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时须依法进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租赁期满后,乙方如不再继续租赁,其农田基础设施及地面附着物、构筑物设施,登记造册无偿归乙方所有,并办理注销登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租赁该土地,须在到期前90日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租赁,并经双方协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逾期不提出申请,视为不再继续租赁,甲方可直接另行租赁。

第二十五条 租赁期满后,乙方返还的土地不得降低原有的种植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着节约水资源,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原则,乙方必须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农业新技术推广任务。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八条

单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政策与合同签订时发生较大变化,严重影响到了一方的权益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条 租赁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直接损失。

第三十二条

乙方自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经营的视为乙方自愿解除租赁合同无偿向甲方交回土地使用权,由甲方另行发包,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由承担。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不能按期缴纳租赁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不交每月按应收总额3‰收取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乙方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将土地转租、转让。

第三十五条 乙方如无故终止合同,其租赁土地上的一切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租赁期满乙方返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合同所在地乡(场)镇根据《乌苏市国有土地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乌政办[20_]41号)行使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本行行政辖区内的农村国有土地租赁金的收缴工作。

(二) 严格执行市、乡(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本行政辖区内农村国有土地的路、林、渠、水、田以及居民点等规划建设情况。

(三) 保护土地租赁者的合法权益,与市国土资源局处理本行政辖区内村民与土地租赁者的土地纠纷。

(四)

督促落实本行政辖区内农村国有土地租赁者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植树造林、农业新技术推广等各项任务,并做好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原合同一律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乡(镇)国土资源所一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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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0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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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出租方),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_________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承租方),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_________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合同。

第1条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1.1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所属之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个省市,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下称“租赁土地”)。对该租赁土地的详细描述作为附件一,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1.2甲方保证其已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取得上述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出租的权利。甲方已获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关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文件号为国土资函_________号。该授权经营书以及与上述租赁土地有关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作为附件二,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1.3对于乙方的_________个加油站现已占用的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甲方承诺自乙方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完征用手续,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授权,并租赁给乙方使用。在办理上述征地手续期间,乙方有权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合法无偿使用该等土地。

1.4甲方根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2条租赁期限

2.1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算。

2.2如果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乙方应在前述租赁期限期满之前至少_________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3甲方在收到乙方按前款发出的延长租赁期通知后,应同意该等延长,并应同乙方在前述租赁期满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甲方应在租期后满前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可续租的一切有关的政府部门审批及手续。续租的租金标准依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或(在无该等标准时)依当时的市场价格执行。

2.4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在本条第1款租赁期满前的任何时候终止租赁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但乙方须在其所要求的终止日前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3条租赁用途

3.1乙方应在甲方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所限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土地。

3.2在符合3.1条的前提下,租赁期内乙方若要依法将租赁土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该等改变。如同意,则甲方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在取得批准后,乙方方可按改变后的用途使用。

第4条租赁土地交付使用

4.1甲方自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将土地使用权交付乙方。

4.2乙方在甲方将该土地使用权交付之日起,必须依照土地授权经营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实施相应的经营、管理、使用等行为。

第5条租金及税费

5.1乙方按照本合同应向甲方每年支付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的租金(“租赁土地年租金”)。对于本合同1.3条所述集体土地的租金,乙方每年应向甲方另行支付(但租金的计算和支付应以甲方按1.3条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乙方之后),租金的计算方法为:集体土地年租金=租赁土地年租金(人民币元)/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面积(平方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每_________年可以对前述租金协商调整。

5.2甲乙双方同意,对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使用的部分土地,乙方支付甲方的总租金数应依该土地所在的地域和用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金额做相应减少。

5.3本合同所规定的租金,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每次支付的租金额应为该年度租金总额的_________分之一。每一笔租金应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述每个日期均为“付款日”)之前交付甲方。无论前款规定如何,第一笔租金额应按下述计算方法计算并在本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付款日支付给甲方:年租金/_________合同生效日至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付款日的实际天数。

5.4甲方负责交纳与租赁土地有关的土地税、费及其他法定的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的该等费用增加部分由双方合理分担。双方应于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算该等费用前一年度的增加部分。

第6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b)监督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用途的,甲方有权收回相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c)本合同期满不再延续的,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d)甲方需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赁土地之土地使用权。

(e)甲方应支持乙方在获得必需的法定批准后,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f)租赁期间,甲方对该土地相邻土地行使权利不得妨碍乙方对该土地行使正当权利。

(g)对于政府因公益事业而附设的各种管线穿越该租赁土地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所造成的对租赁土地的破坏,甲方无需作任何工程上的修补或经济上的补偿。

(h)甲方保证不侵犯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和利益。

(i)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a)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b)乙方须向甲方及时按本合同支付租金。

(c)乙方须根据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接受甲方监督。

(d)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乙方须及时、完整地向甲方交回不再续租之部分或全部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e)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转租、抵押。

(f)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进出该土地。

(g)乙方在土地租用期间应对承租土地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7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7.1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为了避免歧义,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延长租期或终止租赁,应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

7.2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

(a)本合同期限后满,或

(b)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

(c)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

(d)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

第8条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

第9条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9.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a)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程序都已获得或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甲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甲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d)甲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9.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a)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乙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乙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d)乙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第10条不可抗力

10.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0.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适用本合同7.2(c)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第11条其他规定

11.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1.2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全部合同,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11.3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11.4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11.5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1.6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合同。

第12条通讯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a)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b)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_________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c)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双方通讯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

名称: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13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3.1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3.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14条附则

14.1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14.2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其效力追溯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计算,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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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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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合同法》等和省、市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无主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第二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街道村,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件一《土地示意图》所示。附件一《土地示意图》已经?双方确认。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土地用途为用地,乙方利用该地块。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该地块上新建永久性建筑物,乙方如须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须取得甲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租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该幅土地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存在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具体数量、位置及使用概况详见附件二《建造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建筑附属物清单》,该附件双方已经?确认无误。

第五条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年整。

第六条续租

6.1 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6.2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应当至迟于租赁年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

6.3 除根据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甲方应予以批准。

6.4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双方应当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乙方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6.5

如甲方在乙方提交续期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做出是否续期的决定,则本合同自动续租,租赁期限不变。本合同各项约定之条款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相冲突,则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自动适用最近的法律、法规的条文。

6.6 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甲方依法收回出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应将土地权属恢复至签订本合同之时的土地权属状况。甲方按

的规定予以补偿。乙方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证书。对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租金标准及支付

7.1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和其他有关的土地费(税)。

7.2

本合同出租宗地经?依法成立的土地评估机构评定,土地使用权租金每平方米为元,按规定享有改制企业优惠政策后,土地使用权租金每平方米以元收取,占评估价格的%,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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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国有土地租赁协议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6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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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_________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_________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合同。

第1条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1.1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所属之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个省市,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对该租赁土地的详细描述作为附件一,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1.2甲方保证其已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取得上述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出租的权利。甲方已获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关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文件号为国土资函_________号。该授权经营书以及与上述租赁土地有关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作为附件二,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1.3对于乙方的_________个加油站现已占用的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甲方承诺自乙方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完征用手续,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授权,并租赁给乙方使用。在办理上述征地手续期间,乙方有权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合法无偿使用该等土地。

1.4甲方根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2条租赁期限

2.1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算。

2.2如果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乙方应在前述租赁期限期满之前至少_________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3甲方在收到乙方按前款发出的延长租赁期通知后,应同意该等延长,并应同乙方在前述租赁期满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甲方应在租期后满前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可续租的一切有关的政府部门审批及手续。续租的租金标准依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或依当时的市场价格执行。

2.4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在本条第1款租赁期满前的任何时候终止租赁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但乙方须在其所要求的终止日前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3条租赁用途

3.1乙方应在甲方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所限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土地。

3.2在符合3.1条的前提下,租赁期内乙方若要依法将租赁土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该等改变。如同意,则甲方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在取得批准后,乙方方可按改变后的用途使用。

第4条租赁土地交付使用

4.1甲方自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将土地使用权交付乙方。

4.2乙方在甲方将该土地使用权交付之日起,必须依照土地授权经营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实施相应的经营、管理、使用等行为。

第5条租金及税费

5.1乙方按照本合同应向甲方每年支付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的租金。对于本合同1.3条所述集体土地的租金,乙方每年应向甲方另行支付,租金的计算方法为:集体土地年租金=租赁土地年租金/_________集体土地面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每_________年可以对前述租金协商调整。

5.2甲乙双方同意,对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使用的部分土地,乙方支付甲方的总租金数应依该土地所在的地域和用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金额做相应减少。

5.3本合同所规定的租金,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每次支付的租金额应为该年度租金总额的_________分之一。每一笔租金应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交付甲方。无论前款规定如何,第一笔租金额应按下述计算方法计算并在本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付款日支付给甲方:年租金/_________合同生效日至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付款日的实际天数。

5.4甲方负责交纳与租赁土地有关的土地税、费及其他法定的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的该等费用增加部分由双方合理分担。双方应于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算该等费用前一年度的增加部分。

第6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监督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用途的,甲方有权收回相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本合同期满不再延续的,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甲方需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赁土地之土地使用权。

甲方应支持乙方在获得必需的法定批准后,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租赁期间,甲方对该土地相邻土地行使权利不得妨碍乙方对该土地行使正当权利。

对于政府因公益事业而附设的各种管线穿越该租赁土地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所造成的对租赁土地的破坏,甲方无需作任何工程上的修补或经济上的补偿。

甲方保证不侵犯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和利益。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乙方须向甲方及时按本合同支付租金。

乙方须根据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接受甲方监督。

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乙方须及时、完整地向甲方交回不再续租之部分或全部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转租、抵押。

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进出该土地。

乙方在土地租用期间应对承租土地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7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7.1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为了避免歧义,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延长租期或终止租赁,应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

7.2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

本合同期限后满,或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

第8条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

第9条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9.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以及内部授权程序都已获得或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甲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甲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甲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9.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乙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乙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乙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第10条不可抗力

10.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0.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适用本合同7.2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第11条其他规定

11.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1.2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全部合同,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11.3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11.4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11.5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1.6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合同。

第12条通讯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后第_________天被视为有效。

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双方通讯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

名称: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传真:_________邮编:_________名称: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传真:_________邮编:_________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13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3.1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3.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14条附则

14.1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14.2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其效力追溯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计算,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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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天津市土地出让金标准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58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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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见附件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略)。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银行____分行,帐号为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_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

(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二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__%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

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 通 知

第四十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法人住所地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

电 传_______;电 传_______;

传 真_______;传 真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

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 _________

(自治区、直辖市)___市 _________

(县)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签字)

土地使用条件(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一、成立开发企业

1.1 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

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2.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日内,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出让宗地图各界址点实地核定所示座标的界桩;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出让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

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恢复界址测量,重新埋设界桩。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 开发区域内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3.2 开发区域内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控制在总用地的__%以内。

3.3 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成片开发规划应在得到批准后实施。

3.4 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企业拟定的成片开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省级政府批准。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四、公用设施

4.1 开发区域内的全部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建成并使其达到中国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

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由开发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

4.2 开发企业需接引区域外的水、电、热等资源,提供接点和服务的,须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另签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负责经营。

4.3 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____省(自治区、直辖区)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4.4 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时,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

4.5 公用设施完成后,开发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一个或多个对公用设施进行开发、经营为目的的合资、合作企业。

4.6 开发企业必须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在该开发区域内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门无偿提供公用设施,如办公用房等。

4.7 相邻双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授予对方必要的相邻权,以及其他他项权利以保证开发区域与相邻区域的交通往来和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设计、施工、竣工

5.1 开发区域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开发规划,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绿化等,须报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

5.2 开发企业在签订本合同____日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建成不少于____平方米的标准或专业厂房。

六、项目引进

6.1 开发企业负责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并保证自土地使用证颁发之日起____年内招引并安排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__年内所有建设项目全部竣工投产。

6.2 在开发区域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应符合成片开发规划的要求,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6.3 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不得兴建:

(1)有污染环境又无符合规定的环保措施的项目;

(2)为中国政府所禁止的建设项目和生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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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全文如下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8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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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租赁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五条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六条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九条租赁国有土地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和有偿的原则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土地租赁合同由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

第十条租赁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非经营性单位将国有划拨土地随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并将租金收益中所含的土地纯收益上缴县(市)以上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让同类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

企业法人租赁国有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期限。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的租金标准,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国有企业改制中以租赁方式处置原国有划拨土地的租金,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租金标准可以根据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进行定期调整。

县(市)以上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法定职责,对租金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的土地。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十四条租赁合同约定出租的土地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承租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需改变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出租人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原租赁合同,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租赁土地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三)实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租赁土地的,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或者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随之转让、转租或者抵押。

第十八条承租人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租赁土地的,应当与第三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第十九条租赁土地转让的,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租赁土地转租的,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仍由原租赁双方承担。

租赁土地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条租赁期限届满前,租赁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并经原批准租赁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出租人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土地。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的,出租人应当在收回土地6个月前,将收回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承租人,并予以公告。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的,出租人应当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出租人与承租人根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及租赁期限的余期等因素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确定的,由原批准租赁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一条租赁期限届满前,承租人要求中止合同的,应当在中止前6个月向出租人提出,并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可以续租国有土地。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准予续租。

承租人未申请续租或者申请续租未获批准的,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无偿收回租赁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者未付足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租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后按规定缴同级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租赁国有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补充内容:

租赁土地后发生的费用如何记账?

例如:一个企业租了30年租期的一块地,并在这块租地上加盖了房子,同时还奠定了地基和围栏,因此产生了许多的费用,那么对于这些费用如何做帐呢,房子可以做为固定资产吗?土地的租赁费用是120000元,能够记在哪个会计科目下呢?以前这块地上的房子是用来做存料库房的,那么,能够转入生产成本当中去吗?

对于这项具体要求来说,一是在租赁土地上建房所发生的费用与支出可以是在建工程,当房屋建成以后就可以把这个房屋建成后的费用转入固定资产,特别是在这个房屋上发生的地基、圈围栏、材料费、人工费等这些费用时,那么就必须要进行会计科目的记录,可以计入在建工程会计科目的借方,同时,计入银行存款会计科目、材料费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等相关的会计科目的借方。二是等工程完工以后,就可以把在建工程的相关费用转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当中,可以计入固定资产中房屋的会计科目的借方,同时也可以转入在建工程会计科目的贷方。如果土地是在租赁期间,那么所产生的土地租赁费用就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和租赁费等计科目帐户当中,同时也可以按合同期限摊销转入相关的成本费用里进行财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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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范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8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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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租赁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合同内容如下:

1.出租土地位于___________,总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2.出租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租赁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租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甲方权利、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乙方权利、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

本合同附件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需经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合同协议书 ,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立合同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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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国有土地租赁协议合同 土地租赁合同转让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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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xx(出租方)

乙方:xx(承租方)

为了保护双方利益,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出租xx给乙方使用。

二、租地界址:从租用地的西面至东面按实际需要计算。

三、乙方租用期限、金额及支付办法。

1、乙方租用期限定十年,即从x起至x止。

2、租用该地的金额:在租用期内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租地面积144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50元,租地面积882平方米,壹年总金额x元。

3、付款办法:乙方每年在1月30日前付清当年租地款。如超期不交清租地款,则扣罚20%滞纳金。超过壹个月仍不交清当年的租地款,本合同自行终止。

四、甲方权责:

1、合同签订后,五天内要将乙方租用地的界址范围处理清楚,以利于乙方使用。

2、若国家要在该地搞建设或开发,土地赔偿属甲方所有,本合同终止。

3、甲方因建设需要终止合同时,甲方对乙方不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五、乙方权责:

乙方在租用期间,拥有该地的使用权。若国家征收,在承包地建设的厂房及附属建筑物等设施赔偿属乙方所有,本合同同时终止。

六、乙方在承包期间,如国家对该租用土地以及厂房出售的货物、产品收取各种税款,一切由乙方负担。

七、乙方在承包期间,在不损害甲方利益及保证该合同条款切实履行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可以转让他人承包经营。承包期满乙方有意续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八、该地租用期满,乙方要在一个月内自行处理租地范围内的一切设施,把地交给甲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不得反悔。

甲方:xx乙方:xx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二零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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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国有土地租赁协议合同 土地租赁合同转让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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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原出租方:_______

承租方:广东冠粤路桥省道s273线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乙方) 甲与原出租方(高明区更合镇荔枝园村梁国生)在_______年10月3日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承租梁国生一块约12亩的土地,用作路面施工稳定土拌和场和项目部驻地用地。租赁期自_______年10月1日起至_______年3月30日止;在租赁期间由于荔枝园村部分村委对此存有异议,乙方经与梁国生、荔枝园村委会全体村委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乙方与原土地出租方梁国生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有效,在租赁期间,荔枝园村委予以支持、配合,不阻扰施工。

二、租赁期满后,若乙方要续租,则乙方必须要与荔枝园村委会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且续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租金按原租金递增50%,续租6个月总租金为壹万伍仟元整(15000)。

三、本补充协议与原《土地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冲突矛盾则以补充协议为准。

四、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原出租方一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原出租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代表:

_______年 月 日 _______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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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国有土地租赁协议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0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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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等 村 位农户(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1: (村委会主任或村民组长),具体委托权限参见《授权委托书1》;

委托代理人2: (流转农户中产生的代表),具体委托权限参见《授权委托书2》;

委托代理人3: (担任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此代理人为可选代理人),具体委托权限参见《授权委托书3》

2、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建设新农村,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土地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 流转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及流转期限

1、流转位置、范围、面积:甲方同意将在乡(镇)

村 组承包经营的土地亩的经营权流转给乙方经营(其中:耕地亩,林地(山地)亩、水面亩)具体面积和范围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面积为准;如经甲、乙双方实地测绘,实地测绘与承包经营权证载明面积不符,则以实地测绘面积为准。

2、流转用途:乙方承租的土地经营除履行相关建设用地手续外,仅限于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合同双方约定:。

3、流转期限:

(1)耕地(含旱土)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年

____月日止;(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到期时限为上限)

(2)林地(山地)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年

____月日止;(以农村林地经营权证到期时限为上限)

(3)水面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土地流转方式 价款

一、土地流转方式:租赁。

二、土地流转价款计算方式;流转价款按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面积和流转期限计算:

(1)耕地(含旱土)

经双方协商,采取以下第 种价款计算方式执行。

价款计算方式1:合同签订后第________年,按每亩元年的标准计算,之后每年递增一次,递增率为%.

价款计算方式2:按每年每亩公斤(某种实物)的标准折合人民币计算,其价格以当年国家挂牌收购价计算,如无国家挂牌价,则按当年当地市场价折算。

(2)林地(山地)

经双方协商,采取以下第 种价款计算方式执行。

价款计算方式1:合同签订后第________年,按每亩元年的标准计算,之后每年递增一次,递增率为%.

价款计算方式2:按每年每亩公斤(某种实物)的标准折合人民币计算,其价格以当年国家挂牌收购价计算,如无国家挂牌价,则按当年当地市场价折算。

林地(山地)流转前,双方约定地上林木处理方式。

(3)水面:

经双方协商,采取以下第 种价款计算方式执行。

价款计算方式1:合同签订后第________年,按每亩元年的标准计算,之后每年递增一次,递增率为%.

价款计算方式2:按每年每亩公斤(某种实物)的标准折合人民币计算,其价格以当年国家挂牌收购价计算,如无国家挂牌价,则按当年当地市场价折算。

水面流转前,双方约定水塘养殖物的处理方式。

三、土地流转租金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为:

土地流转租金支付采用人民币直接支付或折合人民币支付的方式,由委托代理人2收取并分配租金,支付时间经过甲乙双方商定为。

四、出租土地的交付时间及要求:甲方在签订合同并收取第________年土地租金之日起日内,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交乙方使用。乙方在流转土地合同到期之日后日内,在耕地确保水放得进、排得出、便于耕种为原则的前提下,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偿移交给甲方。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制止乙方违反规定使用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等行为;

(2)甲方享有按时向乙方收取土地租金的权利;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若该土地在流转期间被依法征用、占有的,甲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补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地力造成永久性损害。保证在合同期届满后,土地仍能正常使用;

(3)按期向甲方支付约定的土地租金和相关款项;

(4)土地流转期间,乙方如将土地再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需经甲方同意,并另签流转合同;

(5)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如需继续流转,合同到期前________年,应及时向甲方协商继续流转事项,并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期满,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和基础设施除取得合法的产权手续外,应按来修去丢的原则,无偿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不需要这些设施,乙方在三个月内清理完毕;如乙方继续流转,在与国家政策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乙方享有优先流转经营权;

(6)乙方生产经营必须符合环保相关规定;

(7)若该土地在流转期间被依法征用、占有的,其征收范围内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以非法定原因不得解除为原则。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国家征收土地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6、甲方个人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或以其他形式使用或占用流转给乙方土地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个人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赔偿相对方损失的责任;

2、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后,因甲方原因,乙方未能如期进场,造成土地闲置、荒芜达3个月,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因乙方原因,逾期3个月未进场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未及时缴纳租金的违约责任;

3、乙方擅自改变耕地用途或对耕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合同期内,乙方不按时交纳土地租金超过两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5、由于第三方(农民)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乙方经两次请求甲方出面制止,仍无法消除影响的,乙方有权退出。

第八条 其 他

1、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以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调解协调不成的,可以向县人民起诉。

2、国家补贴到农户一卡通的资金由甲方享有;如遇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按国家政策实施;

3、在流转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性征收流转范围内的土地,被征收部分的合同自行解除,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4、在同等条件下,流出土地的农民具有劳动能力的给予优先安排就业;

5、本合同不得因双方人事变动和单位名称变更而影响合同效力;

6、本合同中的甲方系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户主,经过授权委托书1(见附件)指定的委托代理人1与乙方共同签订。

7、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当地乡镇政府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

9、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甲方(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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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浙江省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42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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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市,下同)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租赁活动。

第四条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租赁活动及监督管理。

市(设区市,下同)、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租赁活动及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辖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租赁的具体工作。

建设、物价、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有土地租赁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国有土地租赁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开发利用国有租赁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开发利用要求。

第八条租赁的国有土地应当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和程序已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

第九条除下列情形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一)因国有企业采取内部职工持股或定向兼并等方式改革,无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二)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无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租赁地块后,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规定,将租赁地块的坐落、面积、使用条件、使用期限、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具体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协议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前15日将租赁土地的坐落、面积、使用条件、租金、租赁方式等情况向社会公告。协议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再向社会公告,并将租赁合同文本、公告情况及有关情况的说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报备案。

第十二条土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

(二)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租赁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和密度等各项规划要求;

(四)租赁的年限;

(五)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和调整方式;

(六)租赁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及费用;

(七)租赁地块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

(八)租赁地块的交付期限;

(九)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

(十)土地租赁合同终止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

(十一)土地租赁合同解除条件;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土地租赁合同的格式文本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出让土地的最高年限。

企业法人租赁的国有土地期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规定的期限。

第十四条租赁土地租金的最低标准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租金的最低标准经批准后,应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租赁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基准地价应当每3年调整1次。出租人应当根据基准地价的调整幅度及时对土地租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取的土地租金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租赁土地使用权证应当注明“土地租赁”。

第三章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的土地。

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要求和其他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

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自租赁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发利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租赁土地。

第二十条在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内,承租人需改变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向出租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出租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对租金作相应调整;不同意变更的,出租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二十一条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或者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用于抵押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租金;(二)实现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条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二条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

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租。

第二十三条转让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应当与承租人、出租人三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转让协议。

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当同时办理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租赁土地使用权转租的,原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变,承租人应当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土地转租合同,第三人的他项权利由租赁土地转租合同约定。

第二十五条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租及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的年限不得超过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超过国有土地租赁年限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二十六条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证除注明抵押物有关要素外,还应当注明租赁土地的租赁期限和租金交纳情况。

抵押物处分后,依法取得抵押物的受让人应当与出租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在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内,承租人可以将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联营的条件与他人合作、联营。

第二十八条承租土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的,由承担其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

承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

第四章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二十九条土地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出租人不得擅自收回租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土地用途的,经原批准建设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出租人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应当在收回6个月前,将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通知承租人,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给予赔偿。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赔偿金额,由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规划用途、尚未履行的租赁年限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租赁双方根据评估价格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出租人可以参照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二条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届满后,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土地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外,承租人的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续期的,承租人应当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的,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出租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要求提前中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告知出租人。出租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地块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或者未付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责令承租人限期支付,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承租人逾期1年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及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土地的;

(二)未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一)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对出租人确定的赔偿金额有异议的;

(二)对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三)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第三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直接主管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权限批准用于租赁的建设用地的;

(二)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有意规避,没有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

(三)协议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告的;

(四)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租金标准的;

(五)违反本办法租金收取期限的规定,逾期不收取租金,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租赁国有土地登记手续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回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八)挪用国有土地租赁资金的;

(九)有其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需要采用租赁方式的,可先行试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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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国有商业土地租赁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0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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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协议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自愿原则,就租赁土地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乙方承租甲方土地        平米,位于                          用以

租赁开始时间为    年   月   日,结束时间为    年    月    日,若土地租赁期限已满,为保证乙方用地,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甲方无条件延长租期,租赁费按年计算。

本协议租金实行(五年)支付制,租金总额(大写)

(币种       ),(小写)        ,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                       。

1、 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相关的租金。

2、 协议签订后一天向乙方提供场地。

3、 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 乙方完工退场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费用,干扰乙方退场。

5、 甲方应负责协调相邻土地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及周边道路的使用,相邻土地所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乙方施工生产。

6、 甲方应提供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经乙方验证后复印其文件备份,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1、 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在租赁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保证生产。

2、 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和抵押。

3、 乙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量向甲方支付租金。

4、 乙方如果需要改变土地的用途,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按有关规定报批后,重新协商。

1、 本协议期限满后。

2、 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

3、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土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协调解决,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如果协调解决不了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租赁期满或协议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协议终止后5日内将租赁的场地交还甲方。乙方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镇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自签字盖章之日期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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