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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全文汇总20篇

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是公民财产权益的重要支柱。所以房产所有权的变更应谨慎对待。目前房产所有权的变更直接体现在房产证上的名字的变更。一般情况下,房产证名字的变更主要分为直接添加、赠与、买卖。以下是二秘网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房地产合同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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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全文如下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31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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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与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租赁活动。

第四条扬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扬州市市区国有土地租赁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国有土地租赁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除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应当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外,其他项目用地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兴办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利用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租赁,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

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应当办理出让或租赁手续。

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土地租赁分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不超过下列最高年限:

(一)工业用地为50年;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四)其他用地为50年。

企业法人的国有土地租赁年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年限。

对于纳入城市、村镇改造规划的和在风景区内的原划拨土地需办理租赁手续的,原则上采取短期租赁方式。

第八条承租人应当在土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租赁地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城市规划区内,按照本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承租人应依法向城市规划部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

第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需改变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章租金标准与租金交纳办法

第十条租赁土地的租金分熟地租金和生地租金,熟地租金是按熟地价进行测算的,包含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和政府的土地收益等;生地租金只包含政府的土地收益。

第十一条租赁土地的租金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其中协议租赁的租金不得低于土地租金保护价。

土地租金保护价,属生地租金,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确定。划拨土地出租和改变用途、企事业单位改制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需办理租赁手续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租赁的,租金暂按土地租金保护价标准执行。

协议租赁的租金标准由省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参照市场价格评估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按土地租金保护价交纳租金的,土地租金保护价标准调整后,其交纳的租金随之调整。

以协议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赁合同中租金具体数额的约定,应根据租赁期限确定。租赁期限在5年以内的,租金不进行调整;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中租金具体数额的约定,一般不应超过5年租金具体数额,5年期满后,根据市场行情对租金标准进行调整。

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的租赁土地使用权,租金不作调整。

租金的具体缴纳办法由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可以将租赁期限内若干年的租金进行贴现一次性缴纳,已缴纳年限的租金不再调整,按土地租金保护价标准缴纳的,不执行此条款。

第十三条扬州市市区的土地租金可由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租赁地块所在的分局收取,土地收益分配办法按规定执行。各县(市)可自行制定租金收取办法和土地收益分配办法。

第四章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转租和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的,其地上附着物随之转让、转租、抵押;地上附着物转让、转租、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承租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租、抵押。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承租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应当依法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第十五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二)对地上房屋已建成的,承租人已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登记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登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租金缴纳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租赁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六条承租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承租土地使用权的;

(三)依法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

(四)属于共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五)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承租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在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内,承租人可以将承租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联营。

第十九条承租人已付清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的,以及承租人自行拆迁的,其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金额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租赁的,其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金额不得高于该地块设定为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或者标定地价的60%.

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前款规定以外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实现后,土地租赁合同由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给第三人的,原土地租赁关系不变,第三人应当依法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第二十一条承租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二条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土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的,土地租赁合同可以由依法取得租赁地块上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土地租赁合同可以由租赁地块上附着物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租赁期限未届满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但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根据承租人取得土地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后收回。

第二十五条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以外,应当予以批准。准予批准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第二十六条土地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的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该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出租人无偿收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的土地租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此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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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0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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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为了促进_镇经济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国土资发[20_]222号《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及《_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_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向乙方出租国有土地一处(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双方平等自愿。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土地租赁范围

1.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位于 ,面积 平方米(以下称“租赁土地”)。对该租赁土地的详细描述作为附件一,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需提供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关的土地授权经营书,该授权经营书与上述租赁土地的相关文件作为附件二,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土地租赁期限为70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算。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如果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乙方应在前述租赁期限期满之前至少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甲方在收到乙方按前款发出的延长租赁期通知后,应同意延长,并应同乙方在前述租赁期满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甲方应在租期满前办理完毕土地可续租的一切有关的政府部门审批及手续。续租的租金标准依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或(在无该等标准时)依当时的市场价格执行。

4.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在本条第1款租赁期满前的任何时候终止租赁本合同,但乙方须在其所要求的终止日前6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条 租赁用途

1.乙方租赁该土地,用于商业街市场建设和商品房开发。

2.在符合1款的前提下,租赁期内乙方若要依法将租赁土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该等改变。如同意,则甲方应提供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在取得批准后,乙方才可按改变后的用途使用。

第四条 租赁土地交付使用

1.甲方自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将土地租赁及使用权交付乙方。

2.乙方在甲方将该土地使用权交付之日起,必须依照土地授权经营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实施相应的经营、管理和使用等。

第五条 租金及税费

1.乙方按照本合同应向甲方分四年三次支付清全部租金。总额_万元人民币。租金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时首付人民币_元;一年后同期支付人民_元;再二年后同期支付余下的人_万元。

2.甲乙双方同意,对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使用的部分土地,乙方支付甲方的总租金数应依该土地所在的地域和用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金额做相应减少。

3.甲方负责交纳与租赁土地有关的土地税、费及其他法定的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的该等费用增加部分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②监督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用途的,甲方有权收回相关土地的土地租赁权。

③本合同期满乙方不再延续的,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④甲方需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赁土地及土地使用权。

⑤甲方应支持乙方在获得必需的法定批准后,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⑥租赁期间,甲方对该土地相邻土地行使权利不得妨碍乙方对该土地行使正当权利。

⑦对于政府因公益事业而附设的各种管线穿越该租赁土地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所造成的对租赁土地的破坏,甲方应负责复原。不再作经济上的补偿。

⑧甲方保证不侵犯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和利益。

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②乙方须向甲方及时按本合同支付租金。

③乙方须根据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接受甲方监督。

④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乙方须及时、完整地向甲方交回不再续租之部分或全部租赁土地的土地。

⑤乙方有权将租赁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转租、抵押。

⑥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进出该土地。

⑦乙方在土地租用期间应对承租土地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为了避免歧义,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延长租期或终止租赁,应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

2.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

①本合同期限后满,乙方未要求续租 ;

②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

③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赔偿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0日内以手递形式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十条 其他规定

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2.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全部合同,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3.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4.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5.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合同。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相关部门仲裁,或提交司法部门解决。

第十二条 合同份额

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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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范文类型:意见,全文共 17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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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国有土地租赁的适用范围。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二、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全额地价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采用短期租赁的,一般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四、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五、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等。

六、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在使用年期内,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

七、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以批准。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无偿收回,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八、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国有土地租金的征收工作,协助财政部门作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收取的土地租金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规定纳入当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九、各省、市在本《意见》下发前对国有土地租赁适用范围已有规定或各地已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暂按已有规定及《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并在今后工作中逐步规范;本《意见》下发后实施国有土地租赁的,一律按本《意见》要求规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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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0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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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租用甲方东盟花卉博览园场地从事花卉生产及经营事宜,双方达成以下合同。

一、 甲方同意将在东盟花卉博览园_________号地块出租给乙方,用于花卉生产及经营,或经甲方同意的其他行业。

二、租赁地块四至界线

东以 为界,南以 为界,西以 为界,北以 为界。具体坐标见附图。

三、 面积

本协议租赁土地面积共 亩( 平方米)。土地测量以四至道路中线为界。

四、 租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 租金

1.租金按年度计算,每年每亩土地租金如下:

(1)自_年8月30日起至_年2月28日为免租期;

(2)自_年3月1日起至_年8月30日为租金优惠期,每亩租金为 元/年。

(3)自_年9月1日起,每亩租金基础为 元/年,按每5年递增10%。

2.租金实行一年一付,先交后用制,每年于7月1 日前交纳下一年度的租金,以现金或银行支票为租金支付方式。

3.乙方到期不能支付甲方足额租金的,则甲方按未交部分,每天收取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乙方超期60天不能足额缴清租金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并限定乙方在30天内清理场地物产,超期不清理的物产归甲方所有。

六、 甲方权利和义务

1.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水、用电、物业、环保、经营管理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这些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双方共同遵守。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3.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对园区进行管理,维护并改善园区的整体形象,包括:对经营品种的规划和控制、功能区域的划分、园区经营管理及质量控制;服务质量管理;营销管理;形象设计;市场调研;公共关系协调;纠纷调解;人员培训。

6.对园区进行物业管理,并负责园区内的安全防范和经营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包括:建筑物(包括公共区域及租赁场地)的管理及维修保养;对乙方装修的审查和监督;水、电、气、空调等设备、管道、线路、设施及系统的管理、维修及保养;清洁管理;保安管理并负责园区的公共区域安全;消防管理;内外各种通道、道路、停车场的管理等。

7.做好园区的整体广告宣传和策划推广工作,扩大园区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责任。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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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全文如下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8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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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租赁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五条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六条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九条租赁国有土地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和有偿的原则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土地租赁合同由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

第十条租赁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非经营性单位将国有划拨土地随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并将租金收益中所含的土地纯收益上缴县(市)以上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让同类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

企业法人租赁国有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期限。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的租金标准,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国有企业改制中以租赁方式处置原国有划拨土地的租金,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租金标准可以根据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进行定期调整。

县(市)以上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法定职责,对租金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的土地。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十四条租赁合同约定出租的土地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承租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需改变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出租人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原租赁合同,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租赁土地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三)实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租赁土地的,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或者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随之转让、转租或者抵押。

第十八条承租人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租赁土地的,应当与第三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第十九条租赁土地转让的,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租赁土地转租的,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仍由原租赁双方承担。

租赁土地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条租赁期限届满前,租赁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并经原批准租赁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出租人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土地。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的,出租人应当在收回土地6个月前,将收回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承租人,并予以公告。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的,出租人应当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出租人与承租人根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及租赁期限的余期等因素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确定的,由原批准租赁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一条租赁期限届满前,承租人要求中止合同的,应当在中止前6个月向出租人提出,并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可以续租国有土地。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准予续租。

承租人未申请续租或者申请续租未获批准的,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无偿收回租赁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者未付足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租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后按规定缴同级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租赁国有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补充内容:

租赁土地后发生的费用如何记账?

例如:一个企业租了30年租期的一块地,并在这块租地上加盖了房子,同时还奠定了地基和围栏,因此产生了许多的费用,那么对于这些费用如何做帐呢,房子可以做为固定资产吗?土地的租赁费用是120000元,能够记在哪个会计科目下呢?以前这块地上的房子是用来做存料库房的,那么,能够转入生产成本当中去吗?

对于这项具体要求来说,一是在租赁土地上建房所发生的费用与支出可以是在建工程,当房屋建成以后就可以把这个房屋建成后的费用转入固定资产,特别是在这个房屋上发生的地基、圈围栏、材料费、人工费等这些费用时,那么就必须要进行会计科目的记录,可以计入在建工程会计科目的借方,同时,计入银行存款会计科目、材料费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等相关的会计科目的借方。二是等工程完工以后,就可以把在建工程的相关费用转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当中,可以计入固定资产中房屋的会计科目的借方,同时也可以转入在建工程会计科目的贷方。如果土地是在租赁期间,那么所产生的土地租赁费用就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和租赁费等计科目帐户当中,同时也可以按合同期限摊销转入相关的成本费用里进行财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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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范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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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陈明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因乙方生产需要,占用甲方的承包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土地租赁合同:

一、甲方愿将承包的位于唐河县城郊乡大张庄村大张庄张北组村东边段永怀土地南边土地(东西长 米,南北宽 米,共 亩)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愿意承租。

二、土地每亩每年租赁价格 元。

三、租期一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土地用用用途:仅限于放置预制板。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上述土地上铺设石子、河沙、不得硬化土地表面,并且不得在上面修建临时或永久性建筑。

五、甲方需自用时,可随时收回上述土地,乙方应无条件退还。

六、甲方需要回收土地时,乙方应腾空土地上所有物品,保证乙方能够耕种土地。

七、如甲方要求退还土地乙方拒不退还或收回土地时乙方不腾空土地上的物品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为捌拾万元。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决不反悔。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人:

甲方: (签字)

乙方: (签字)

年 月 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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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国有商业土地租赁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0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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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协议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自愿原则,就租赁土地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乙方承租甲方土地        平米,位于                          用以

租赁开始时间为    年   月   日,结束时间为    年    月    日,若土地租赁期限已满,为保证乙方用地,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甲方无条件延长租期,租赁费按年计算。

本协议租金实行(五年)支付制,租金总额(大写)

(币种       ),(小写)        ,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                       。

1、 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相关的租金。

2、 协议签订后一天向乙方提供场地。

3、 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 乙方完工退场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费用,干扰乙方退场。

5、 甲方应负责协调相邻土地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及周边道路的使用,相邻土地所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乙方施工生产。

6、 甲方应提供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经乙方验证后复印其文件备份,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1、 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在租赁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保证生产。

2、 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和抵押。

3、 乙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量向甲方支付租金。

4、 乙方如果需要改变土地的用途,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按有关规定报批后,重新协商。

1、 本协议期限满后。

2、 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

3、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土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协调解决,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如果协调解决不了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租赁期满或协议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协议终止后5日内将租赁的场地交还甲方。乙方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镇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自签字盖章之日期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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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天津市土地出让金标准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34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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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状况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宗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八条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土地利用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

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

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受让人使用该宗地的现状条件为:

(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二)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三)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三条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

造成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利用土地,确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六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十七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五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国家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二十六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八章通知和说明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其余由出让人报备。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签订。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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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全如下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35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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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租赁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四章租赁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五章租赁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六章租赁土地使用权收回

第七章附则

经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的租赁及其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以租赁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抵押或者出租。

第五条进行国有土地租赁以及转让、抵押、出租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第二章租赁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除依法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以租赁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设区市和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国有土地的出租方案。其中,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的出租方案,报经设区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土地的出租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有土地租赁的最高期限:

(一)居住用地为七十年;

(二)商业、旅游和娱乐用地为四十年;

(三)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综合用地以及其他用地为五十年。

第九条进行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租或者协议的方式。

有二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有租赁土地意向的,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租的方式租赁土地,并依法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租的公告。

采用协议的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应当在评估地价的基础上,由设区市和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确定土地租金,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名称;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三)土地使用条件;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金额及其调整办法;

(六)租金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七)合同终止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者应当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向设区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依法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租金。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的,设区市和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

设区市和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相应调整土地租金,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三章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四条转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支付土地租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已经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进行投资开发,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第十五条租赁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租赁土地使用权的;

(三)依法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

(四)属于共有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已经建成,但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三)转让金额及其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的使用期限,为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的期限后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和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向设区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章租赁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条租赁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的租赁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租赁土地使用权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一条租赁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不得抵押。

第二十二条租赁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土地的位置、面积和权属;

(四)租赁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租赁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与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有关内容应当一致。

第二十四条租赁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金额,不得高于土地评估租金高出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租金的数额按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折算的现值。

第二十五条租赁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和租赁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向设区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经审核同意后,由设区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租赁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

第二十六条因处分抵押财产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设区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履行原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五章租赁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七条租赁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名称;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四)租金金额及其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五)合同终止条件;

(六)违约责任;

(七)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租赁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与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有关内容应当一致。

第二十九条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当自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和租赁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向设区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经审核同意后,由设区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向土地使用权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第三十条租赁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应当履行原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六章租赁土地使用权收回

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者依法以租赁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一般不得收回。因进行国家和本省重点项目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提前收回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土地评估租金高出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租金的数额按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该宗土地的,应当于届满之日一年前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外,应当予以批准。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未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设区市和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并对土地使用者按照地上附着物的价值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设区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地上附着物由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设区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

第三十三条收回土地使用权时,设区市和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土地租金应当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和土地储备。

土地租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关于土地出让业务费的规定,在土地租金中提取业务费。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什么是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出租人提前解除,是指出租人在的期限内,因某种情形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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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天津市土地出让金标准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2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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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权与________国_____(以下简称“fm”)就建造________国驻________(地名)领事馆馆舍的土地临时使用权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1.1 公司同意将________市________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的第________号分块基地提供给fm作为建造________国领事馆馆舍之用。该基地的使用期限为________年。该基地正确的位置和界线以及有关数据均在附图上标明,该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见附件1)。

1.2 为使用该基地,fm同意向公司支付地皮处置费每平方米为____________美元,总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

(1)拆除一切现有的建筑物和构造物;

(2)按照自然的地形高度用推土机推平。

第二条

2.1 fm对第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分块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该基地只能作为建造________国领事馆馆舍之用。

2.2在该基地上建造的________国领事馆馆舍将是fm的财产。

2.3 fm只能在获得公司的许可下,方可转让、出租或出售该领事馆馆舍。

第三条

3.1 未经公司的同意,fm不得将该基地供作本合同所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或将该基地出租、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开采、动用或损坏地下资源。

3.2 fm必须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使用土地,除第五条第二款所述与市政公用主管线的衔接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范围以外的土地。

第四条

4.1 fm建造的领事馆馆舍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________市________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见附件2)。

4.2 领事馆馆舍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________市房屋建筑、安全、卫生和与建筑有关的其他通用的现行法规的规定。

4.3 fm应取得____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发给的建筑施工执照后方可开工。

第五条

5.1 领事馆馆舍的建造费用应由fm承担。

5.2 fm并应承担该基地范围内的勘察、所有附属设施的建造费用,以及其与用地范围外邻近的市政公用主管线的衔接费用。fm应向________市有关市政公用管理部门按现行规定申请该基地内的管线与市政公用主管线的衔接。

5.3 该基地范围外的附图所示的公共道路和市政公用主管线应由公司建造和承担费用(见附件3)。

第六条

6.1 fm应尊重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及与________市________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7.1 fm应在本合同签字之后的一年半内,向____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提交附有一切必要文件(包括由合格的建筑师和工程师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设计的建筑设计图、施工图、说明书等)的建筑施工执照的申请书。fm应在取得建筑施工执照之日起的三年内动工建造领事馆馆舍。

第八条

8.1 在下列情况下,fm可撤销本合同,但无权收回为使用该基地所付的地皮处置费。

(1)放弃该基地的使用权;

(2)将领事馆馆舍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者。

8.2 如果fm未能按本合同第七条所述动工建造领事馆馆舍,公司可以撤销本合同,并毋须将地皮处置费归还给fm。

8.3 如果公司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条款和期限将该基地交付给fm,fm可以撤销本合同。公司应将地皮处置费归还给fm,但不计利息。

第九条

9.1 如果公司未能在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将该基地交付给fm,fm有权向公司要求罚款,每推迟交付一天,按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段规定的地皮处置费的2‰计算罚金。

9.2 如果fm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向公司汇付地皮处置费,公司有权向fm要求罚款,每推迟一天,按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段规定的应付地皮处置费的2‰计算罚金。

第十条

10.1 合同期满后,公司或其继承者、或经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应收回土地使用权。如fm需要继续使用该基地,须经________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并与公司或其继承者、或经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另行议定续签合同。如fm不需要继续使用该基地,fm应负责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与公司或继承者、或经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协商适当的处理办法

10.2 fm使用的土地,在使用期间,如________市人民政府因城市规划改变或其他特殊需要时,可以收回,但公司或其继承者、或经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应按本合同所指出的条件另行提供给fm一块面积大体相等的土地作为fm建造领事馆馆舍之用。在此情况下,公司或其继承者、或经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提供的土地是代替收回的土地,fm不再承担地皮处置费。在被收回土地上属于fm所有的建筑物和设施,以及与迁居有关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或其继承者、或经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和fm视房屋和设施的状况商定合理的补偿费用。

第十一条

11.1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年。

11.2 本合同由公司与fm于一九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地点)签订,用英文写成,共4份,公司执1份,fm执2份,另1份由________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保存。

________市_______开发公司

_________________国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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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范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8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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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租赁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合同内容如下:

1.出租土地位于___________,总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2.出租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租赁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租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甲方权利、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乙方权利、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

本合同附件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需经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合同协议书 ,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立合同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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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效力 国有土地 租赁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3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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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民法典》等和省、市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无主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第二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位于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街道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件一《土地示意图》所示。附件一《土地示意图》已经-双方确认。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土地用途为用地,乙方利用该地块。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该地块上新建永久性建筑物,乙方如须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须取得甲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租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该幅土地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村在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具体数量、位置及使用概况详见附件二《建造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建筑附属物清单》,该附件双方已经-确认无误。

第五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年整。

第六条 续租

6.1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6.2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应当至迟于租赁年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

6.3除根据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甲方应予以批准。

6.4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双方应当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乙方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6.5如甲方在乙方提交续期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做出是否续期的决定,则本合同自动续租,租赁期限不变。本合同各项约定之条款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相冲突,则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自动适用最近的法律、法规的条文。

6.6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甲方依法收回出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应将土地权属恢复至签订本合同之时的土地权属状况。甲方按的规定予以补偿。乙方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证书。对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

7.1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和其他有关的土地费(税)。

7.2本合同出租宗地经-依法成立的土地评估机构评定,土地使用权租金每平方米为元,按规定享有改制企业优惠政策后,土地使用权租金每平方米以______元收取,占评估价格的______%,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7.3租金按年支付。乙方应于每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将下一年的租金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上。第一年的租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天内,将合同要求支付的款项汇入专户内,开户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

7.4租赁期间,如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则租金应做相应调整。如无国家政策调整,则双方约定每隔年重新调整租金。双方对此协-商不一致,则根据法律、法规、《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分割

租赁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租赁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发生分割的,转让的受让人按照受让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比例,取得相应的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租赁土地使用权分割的界限和面积,由乙方报送相关资料、甲方进行审核方式共同确定。

第九条 租赁地块上原-有的房产抵押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乙方可将租赁地块上原-来依法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详见附件二)抵押。

抵押物处理后,本租赁合同应当由依法取得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履行。

第十条 租赁地块上原-有房产的出租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租赁地块上原-有依法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可以出租,但出租年限不得超过本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土地承租人已租用的年限后剩余的年限。

第十一条 甲方提前收回与补偿

1提前收回

本合同村续期间,甲方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有以下事项之一,甲方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提前终止,甲方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1.1因国家能源、aaa、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1.2因国家国防建设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1.3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1.4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1.5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因兴建经-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的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

1.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2补偿

2.1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多缴纳的租金;

2.3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未占用的土地部分继续有效;

2.3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对乙方给予合理补偿。补偿金额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则甲方应按的规定和乙方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补偿。

2.4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征用土地方对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十二条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甲方依法和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当在收回3个月前,将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在租赁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对该幅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登记、审批手续;

4甲方不得随意收回土地使用权;

5如乙方有违约或违法行为,则甲方有权责令限期纠正,并可视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甲方保证该幅土地在本合同村续期间不设立任何抵押权。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义务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

2乙方有义务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该幅土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4乙方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定程序可以在该幅土地上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在甲方依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或本合同租赁期满未能获得续租情况下,由乙方自行处置;

5乙方可以将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为与他人合作、联营的条件;

6乙方有自由处分该幅土地上建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第十五条 乙方在租赁用地报经-政府批准之日起15天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均可以解除的情形:

1.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

1.2因不可抗力,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经-没有意义的;

1.3非任何一方原-因,该幅土地灭失的;

1.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2甲方有权解除的情形:

2.1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立法的变动,甲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2.2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产业政策的变更,甲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2.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逾期90天以上的;

2.4本合同另有约定的。

3乙方有权解除的情形:

3.1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立法的变动,乙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3.2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产业政策的变更,乙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3.3因乙方撤销、迁移、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该幅土地的。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项,从延迟付款之日起,每天按应缴纳款项的

‰缴纳滞纳金。

2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解除本合同,则甲方应在乙方收到解除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退还乙方多缴纳的租金,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已收取租金总额的%违约金。以上违约金支付不影响乙方就其生产经-营经-济损失向甲方索取赔偿损失的权利。

3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一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向守约方赔偿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可预见的损失。如双方都有过错,则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司法鉴定费和取证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通知

1依照本合同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交到之日视为送达;

1.2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2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5天内对此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如果在15天内不予以书面回答,则视为其接受书面通知所述内容。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期间,无争议部分的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 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本合同的两个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中的“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条文:“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

3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发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报政府批准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5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签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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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模板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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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租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包方将村集体有所有权的坡地租赁给租赁方农业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一、 租赁土地状况:

1:地名:

2:面积: 亩(见附图勾图红线范围)

二、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可延续本合同。

三、租赁用途:用于农业及相关产业的开发使用。

四、交款方式及时间:

1.年租金:年租金 元。

2.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在甲方土地上修路进入种植基地,修路的费用由乙方支付,公里约一公里,折合人民币

元整,公路修好可以通行后,视为乙方已支付甲方十年租金。

六、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A、发包方有权监督租赁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B、发包方有义务维护租赁者的合法权益。

C、确保乙方和甲方在道路、水源等资源的共享,,创造条件为租赁方提供正常生产经营服务。

七、租赁方的权利与义务:

A、乙方有经营自主权。

B、乙方有权享受发包方提供的各项服务。

C、严禁将租赁地用于违法经营。

D、在合同租赁期内,如遇租赁范围土地被国家征用,租赁方必须服从。征用后,租赁方只享受地面附着物赔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其他待遇归发包方。

八、租赁期间其他情形:

1:若发生他人主张权利或阻碍影响乙方在租赁范围正常经营,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种植或经营的,应由发包方负责处理,造成乙方当年种植面积损失的,由甲方按时间损失面积每年每亩八百元的收益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并且乙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2:承租期间若是发生土地使用权属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九、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万

(¥:.00 ) 元。 十、双方若有争议: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十三、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甲方)签字: 租赁方(乙方)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土地农林局相关文件及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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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0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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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出租方),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_________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承租方),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_________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合同。

第1条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1.1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所属之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个省市,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下称“租赁土地”)。对该租赁土地的详细描述作为附件一,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1.2甲方保证其已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取得上述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出租的权利。甲方已获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关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文件号为国土资函_________号。该授权经营书以及与上述租赁土地有关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作为附件二,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1.3对于乙方的_________个加油站现已占用的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甲方承诺自乙方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完征用手续,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授权,并租赁给乙方使用。在办理上述征地手续期间,乙方有权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合法无偿使用该等土地。

1.4甲方根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2条租赁期限

2.1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算。

2.2如果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乙方应在前述租赁期限期满之前至少_________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3甲方在收到乙方按前款发出的延长租赁期通知后,应同意该等延长,并应同乙方在前述租赁期满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甲方应在租期后满前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可续租的一切有关的政府部门审批及手续。续租的租金标准依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或(在无该等标准时)依当时的市场价格执行。

2.4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在本条第1款租赁期满前的任何时候终止租赁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但乙方须在其所要求的终止日前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3条租赁用途

3.1乙方应在甲方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所限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土地。

3.2在符合3.1条的前提下,租赁期内乙方若要依法将租赁土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该等改变。如同意,则甲方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在取得批准后,乙方方可按改变后的用途使用。

第4条租赁土地交付使用

4.1甲方自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将土地使用权交付乙方。

4.2乙方在甲方将该土地使用权交付之日起,必须依照土地授权经营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实施相应的经营、管理、使用等行为。

第5条租金及税费

5.1乙方按照本合同应向甲方每年支付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的租金(“租赁土地年租金”)。对于本合同1.3条所述集体土地的租金,乙方每年应向甲方另行支付(但租金的计算和支付应以甲方按1.3条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乙方之后),租金的计算方法为:集体土地年租金=租赁土地年租金(人民币元)/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面积(平方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每_________年可以对前述租金协商调整。

5.2甲乙双方同意,对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使用的部分土地,乙方支付甲方的总租金数应依该土地所在的地域和用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金额做相应减少。

5.3本合同所规定的租金,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每次支付的租金额应为该年度租金总额的_________分之一。每一笔租金应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述每个日期均为“付款日”)之前交付甲方。无论前款规定如何,第一笔租金额应按下述计算方法计算并在本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付款日支付给甲方:年租金/_________合同生效日至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付款日的实际天数。

5.4甲方负责交纳与租赁土地有关的土地税、费及其他法定的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的该等费用增加部分由双方合理分担。双方应于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算该等费用前一年度的增加部分。

第6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b)监督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用途的,甲方有权收回相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c)本合同期满不再延续的,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d)甲方需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赁土地之土地使用权。

(e)甲方应支持乙方在获得必需的法定批准后,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f)租赁期间,甲方对该土地相邻土地行使权利不得妨碍乙方对该土地行使正当权利。

(g)对于政府因公益事业而附设的各种管线穿越该租赁土地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所造成的对租赁土地的破坏,甲方无需作任何工程上的修补或经济上的补偿。

(h)甲方保证不侵犯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和利益。

(i)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a)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b)乙方须向甲方及时按本合同支付租金。

(c)乙方须根据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接受甲方监督。

(d)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乙方须及时、完整地向甲方交回不再续租之部分或全部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e)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转租、抵押。

(f)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进出该土地。

(g)乙方在土地租用期间应对承租土地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7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7.1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为了避免歧义,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延长租期或终止租赁,应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

7.2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

(a)本合同期限后满,或

(b)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

(c)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

(d)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

第8条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

第9条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9.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a)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程序都已获得或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甲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甲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d)甲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9.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a)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乙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乙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d)乙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第10条不可抗力

10.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0.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适用本合同7.2(c)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第11条其他规定

11.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1.2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全部合同,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11.3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11.4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11.5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1.6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合同。

第12条通讯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a)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b)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_________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c)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双方通讯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

名称: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13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3.1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3.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14条附则

14.1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14.2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其效力追溯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计算,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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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5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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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关于“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祖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乙方只享有出租土地的使用权,出租土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及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出租范围。

第二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位于: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其中工业用地为:____平方米(土地级别_______级),住宅用地为:_______平方米(土地级别:_______级),商业用地为:_______平方米(土地级别:_______级),公共设施用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公益事业用地面积为:

_______平方米,其他土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出租年限为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收取标准随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调整而调整。调整后乙方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新标准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

第五条 在现行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调整前,土地使用权租金缴纳按下列第____项执行。

(一)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釜,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商业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币,住宅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元人民币,工业用地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币,应缴纳元人民币。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起,乙方应于每年的

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

(二)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商业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币,住宅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

_______元人民币,工业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币,应缴纳_______元人民币。自_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_日起,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___月_______日前和每年的_______月_______日前分两次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每次缴纳的款额为当年应缴租金的50%。

第六条

乙方应按时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费额_______的滞纳金。乙方连续拖欠租金达_______个月内,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

土地使用权,乙方付清所欠租金。

第七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应支付的费用汇人甲方银行账户内。

银行名称:________,账户号:______________。

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_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当书面签收。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项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概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乙方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用途使用土地。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和现使甩条件的,应经甲方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乙方依照规定申请九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出租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偿使用年限内经甲方同意,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乙方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给第三人的,承租王地使用权仍由乙方持有、乙方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他项权利。

乙方转让土地时租赁合同可同时转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向甲方登记更名后继续有效。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

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在出租年限内,土地出让的,乙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租赁合同期满,乙方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一条

甲方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承租土地使用权届满,乙方可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批准。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甲方依法

无偿收回。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甲方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并同时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

第十二条

本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期满乙方继续使用土地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甲方申请续期办理。经甲方同意,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后方可使用土地。

本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期满或双方协商提前终止本合同或一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交还已办理的土地登记手续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乙方对该土

地内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有权处置,在两个月内没有处置完毕的,甲方有权拍卖。

拍卖所得除支付拍卖、评估等中介费用外,发还给乙方。不能拍卖或者拍卖不利于土地的继续出租转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时拆除。在甲方要求拆除时间届满乙方不拆

除的,甲方有权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三条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土地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愿申请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

第十六条 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是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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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1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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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鉴于:

1.甲方已以出让方式取得本合同所列的该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为年。

2.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上述的该宗土地使用权,乙方同意向甲方承租该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向乙方出租土地使用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范围

1.甲方向乙方出租的土地共甲方租给乙方的土地的使用证号、宗地位置、宗地面积、批准用途等内容详见土地使用证)。

2.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本合同租赁范围。

3.甲方保证其已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取得上述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出租的权利。

第二条租赁期限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分两段,即第一段为5年,自20_年1月1日起算,至第二段为自年月日起算,至_。

第三条租金

1.第一段(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限内)乙方每年支付甲方租金贰万元人民币。

2.第二段年月日止,乙方每年支付甲方租金叁万元人民币。

3.在租赁期间,甲方自己的私人小车(一辆)乙方免费清洗,如需美容,则美容费用由甲方自理。

4.乙方在租用的五年内,本合同所规定的租金,由乙方按20000.00元/年支付甲方,租金应于每年1月1日前付甲方。

5.支付租金方式使用土地一年,支付一年的租金。如果在使用期限内,由于政府规划、拆迁等自然灾害引起无法使用土地的,乙方不支付甲方租金。

6.在乙方租赁期限内,如乙方不提出终止合同,甲方不得将土地转租他人使用。

第四条土地用途

1.本宗土地系供洗车场及汽车美容之用,不得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物品。有改装设施之必要时,乙方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自行装设。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宗土地全部或部份转租,出借,顶让或以其它方法由他人使用土地。

3.乙方可随时归还甲方土地,但需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

第五条租赁期间内,水电等其它因乙方需要所生之费用由乙方负担。最后一期水电等应由乙方负担之费用,乙方应于迁离前向甲方结清。

第六条本合同租赁期限未届满前,一方拟终止租约时,应得他方之同意。如甲方提出终止租约时,乙方只支付给甲方已使用年限的租金。如乙方提出终止租约时,乙方只支付给甲方已使用年限的租金。并支付给甲方以未满年限每年1000元作为损害赔偿。

第七条乙方如有下列事,甲方有权终止租约并请求损害赔偿;

1.违反第三条之规定者。

2.积欠租金额达二个月以上,经甲方催告,限期缴纳仍不支付者。

第八条在乙方租用甲方土地使用期间,因乙方退出或者不在使用土地时,乙方在甲方租用土地上所建盖的房物改造等设施,由乙方自行带走,甲方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本合同书壹式贰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壹份为凭。

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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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国有土地租赁协议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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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表示愿意将自有的部份土地租赁给乙方作发展药材使用,具体事项如下:

一、租赁时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租用方式:每亩按陆租用( 元)整。

三、付款方式:________年一付。

乙方在使用期间甲方无任何理由拒绝或终止租赁,

四、违约责任:

乙方在使用期内造若造成损失,甲方将按每亩违约金叁万元付给乙方。成平方地块界线有损,将及时修复,若造成纠纷或损失,乙方将付给甲方每亩伍仟元的违约金。

五、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六、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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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日照市政府国有土地租赁实施办法如下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公务员,全文共 24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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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土地租赁工作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工作;市地租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国有土地租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应当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

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七条新增建设用地进行租赁的,承租人应当自合同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途进行租赁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下列建设用地可以实行国有土地租赁:

(一)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新增经营性项目用地;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建筑物、构筑物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出租的;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途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非农业性建设用地。

第九条下列建设用地可以暂不实行租赁制:

(一)党政机关、行政性事业单位办公用地;

(二)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建设用地;

(三)单位自建、自住、自用的公有住房建设用地;

(四)居民自建、自住或职工公有住房已房改的房屋用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但上述用地中改变用途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经营、出租的,改变用途部分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国有土地租赁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年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长期租赁年期一般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期限。有经营期限规定的企业法人,其土地租赁年期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年限。

第十一条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承租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有土地租赁申请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筑物、构筑物合法产权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租金收取标准分别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区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对租金的标准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租金标准应当随着城区基准地价的调整而调整,每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上次租金标准的30%.第十三条同宗土地有多种用途,按其实际用途、占地面积及相应的租金标准分别核算,然后计算租金。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途的,按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两者之间的地价标准之差计算租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按其实际用途和占地面积计算租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建筑物、构筑物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出租的,按其土地使用面积计算;底层以上的楼层出租的,根据实际用途,按建筑面积分摊占地面积,分别计算租金。

第十四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期内,承租人需改变租赁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规划要求的,须向出租人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人民政府批准,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租金。

第十五条通过租赁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转租、抵押。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第十六条出租人对承租人依法取得的租赁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擅自收回;在特殊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经原批准租赁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承租人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前,承租人要求中止合同的,应当在中止前6个月向出租人提出,并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届满,可以申请续租,但应在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未申请续租或申请续租未被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无偿收回租赁土地,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置。

第十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按时向出租人缴纳租金。从签订租赁合同或下达缴纳地租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不缴纳的,按每日应缴总额的3‰加收滞纳金;逾期60日仍不缴纳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交付租赁地块的,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的,出租人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同时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租金的收取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土地租金,参照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按比例进行分配。

财政部门可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租征收情况,适当安排一定的地租征收业务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租赁国有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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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国有土地租赁协议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0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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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等 村 位农户(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1: (村委会主任或村民组长),具体委托权限参见《授权委托书1》;

委托代理人2: (流转农户中产生的代表),具体委托权限参见《授权委托书2》;

委托代理人3: (担任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此代理人为可选代理人),具体委托权限参见《授权委托书3》

2、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建设新农村,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土地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 流转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及流转期限

1、流转位置、范围、面积:甲方同意将在乡(镇)

村 组承包经营的土地亩的经营权流转给乙方经营(其中:耕地亩,林地(山地)亩、水面亩)具体面积和范围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面积为准;如经甲、乙双方实地测绘,实地测绘与承包经营权证载明面积不符,则以实地测绘面积为准。

2、流转用途:乙方承租的土地经营除履行相关建设用地手续外,仅限于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合同双方约定:。

3、流转期限:

(1)耕地(含旱土)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年

____月日止;(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到期时限为上限)

(2)林地(山地)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年

____月日止;(以农村林地经营权证到期时限为上限)

(3)水面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土地流转方式 价款

一、土地流转方式:租赁。

二、土地流转价款计算方式;流转价款按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面积和流转期限计算:

(1)耕地(含旱土)

经双方协商,采取以下第 种价款计算方式执行。

价款计算方式1:合同签订后第________年,按每亩元年的标准计算,之后每年递增一次,递增率为%.

价款计算方式2:按每年每亩公斤(某种实物)的标准折合人民币计算,其价格以当年国家挂牌收购价计算,如无国家挂牌价,则按当年当地市场价折算。

(2)林地(山地)

经双方协商,采取以下第 种价款计算方式执行。

价款计算方式1:合同签订后第________年,按每亩元年的标准计算,之后每年递增一次,递增率为%.

价款计算方式2:按每年每亩公斤(某种实物)的标准折合人民币计算,其价格以当年国家挂牌收购价计算,如无国家挂牌价,则按当年当地市场价折算。

林地(山地)流转前,双方约定地上林木处理方式。

(3)水面:

经双方协商,采取以下第 种价款计算方式执行。

价款计算方式1:合同签订后第________年,按每亩元年的标准计算,之后每年递增一次,递增率为%.

价款计算方式2:按每年每亩公斤(某种实物)的标准折合人民币计算,其价格以当年国家挂牌收购价计算,如无国家挂牌价,则按当年当地市场价折算。

水面流转前,双方约定水塘养殖物的处理方式。

三、土地流转租金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为:

土地流转租金支付采用人民币直接支付或折合人民币支付的方式,由委托代理人2收取并分配租金,支付时间经过甲乙双方商定为。

四、出租土地的交付时间及要求:甲方在签订合同并收取第________年土地租金之日起日内,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交乙方使用。乙方在流转土地合同到期之日后日内,在耕地确保水放得进、排得出、便于耕种为原则的前提下,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偿移交给甲方。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制止乙方违反规定使用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等行为;

(2)甲方享有按时向乙方收取土地租金的权利;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若该土地在流转期间被依法征用、占有的,甲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补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地力造成永久性损害。保证在合同期届满后,土地仍能正常使用;

(3)按期向甲方支付约定的土地租金和相关款项;

(4)土地流转期间,乙方如将土地再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需经甲方同意,并另签流转合同;

(5)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如需继续流转,合同到期前________年,应及时向甲方协商继续流转事项,并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期满,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和基础设施除取得合法的产权手续外,应按来修去丢的原则,无偿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不需要这些设施,乙方在三个月内清理完毕;如乙方继续流转,在与国家政策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乙方享有优先流转经营权;

(6)乙方生产经营必须符合环保相关规定;

(7)若该土地在流转期间被依法征用、占有的,其征收范围内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以非法定原因不得解除为原则。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国家征收土地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6、甲方个人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或以其他形式使用或占用流转给乙方土地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个人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赔偿相对方损失的责任;

2、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后,因甲方原因,乙方未能如期进场,造成土地闲置、荒芜达3个月,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因乙方原因,逾期3个月未进场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未及时缴纳租金的违约责任;

3、乙方擅自改变耕地用途或对耕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合同期内,乙方不按时交纳土地租金超过两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5、由于第三方(农民)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乙方经两次请求甲方出面制止,仍无法消除影响的,乙方有权退出。

第八条 其 他

1、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以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调解协调不成的,可以向县人民起诉。

2、国家补贴到农户一卡通的资金由甲方享有;如遇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按国家政策实施;

3、在流转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性征收流转范围内的土地,被征收部分的合同自行解除,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4、在同等条件下,流出土地的农民具有劳动能力的给予优先安排就业;

5、本合同不得因双方人事变动和单位名称变更而影响合同效力;

6、本合同中的甲方系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户主,经过授权委托书1(见附件)指定的委托代理人1与乙方共同签订。

7、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当地乡镇政府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

9、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甲方(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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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年《天津市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全文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2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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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国有利用地使用管理,规范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工作,制定了《天津市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xx年《天津市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国有未利用地使用管理,规范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xx年12月1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未利用地使用管理,规范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国有未利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但开发国有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其审查报批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未利用地开发是指利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行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的审查、报批工作,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内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的申请受理和前期审查工作。

第四条 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符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三)经过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

(四)依照规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开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土地开发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三)土地开发用地权属是否清楚、有无争议,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

(四)土地开发措施是否可行;

(五)土地开发用地是否涉及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有关问题;

(六)土地开发用地是否涉及地上物征收、拆迁,如涉及,是否制定征收、拆迁安置方案并签订有关协议;

(七)取得土地的方式、使用年限等是否明确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开发国有未利用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申请,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权属、地类以及土地开发总投资、土地开发后的用途、拟取得土地方式、拟使用土地年限等内容;

(二)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土地开发区域的自然资源、社会经济、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情况,土地开发限制因素分析和适宜性评价,开发规划方案与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渠道,土地开发后利用方式,效益分析,组织实施措施等内容,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的要求进行编制;

(三)土地开发用地规划设计图,应当包括土地开发区域内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建设内容,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整治项目制图规范的要求进行制作;

(四)土地权属地类证明文件;

(五)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及勘测定界图;

(六)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七)涉及地上物征收、拆迁的,应附具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有关协议。

第七条 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由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用地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查勘,并对报批材料进行前期审查。如土地开发用地涉及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当征求区(县)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

(三)符合报批要求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前期审查意见、区(县)有关部门意见及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批材料,报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将国有未利用地开发请示呈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四)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市人民政府转来的国有未利用地请示承办单后,在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基础上,对区(县)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建议;

(五)对建议批准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审查报告和用地批复文件呈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房管局印发批复文件;对不予批准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有关意见呈报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依法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或者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九条 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土地后,应当及时落实土地开发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规划设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土地开发有关要求得到落实。

第十条 土地开发项目落实后,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管理要求,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将土地开发项目相关信息及时报备,上图入库。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土地开发用地的监督检查、日常巡查和变更调查工作。对未经批准开发用地、擅自改变批准用途或者扩大用地规模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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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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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合同法》等和省、市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无主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第二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街道村,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件一《土地示意图》所示。附件一《土地示意图》已经?双方确认。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土地用途为用地,乙方利用该地块。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该地块上新建永久性建筑物,乙方如须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须取得甲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租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该幅土地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存在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具体数量、位置及使用概况详见附件二《建造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建筑附属物清单》,该附件双方已经?确认无误。

第五条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年整。

第六条续租

6.1 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6.2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应当至迟于租赁年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

6.3 除根据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甲方应予以批准。

6.4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双方应当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乙方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6.5

如甲方在乙方提交续期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做出是否续期的决定,则本合同自动续租,租赁期限不变。本合同各项约定之条款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相冲突,则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自动适用最近的法律、法规的条文。

6.6 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甲方依法收回出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应将土地权属恢复至签订本合同之时的土地权属状况。甲方按

的规定予以补偿。乙方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证书。对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租金标准及支付

7.1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和其他有关的土地费(税)。

7.2

本合同出租宗地经?依法成立的土地评估机构评定,土地使用权租金每平方米为元,按规定享有改制企业优惠政策后,土地使用权租金每平方米以元收取,占评估价格的%,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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