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合同协议书
全文共 9247 字
+ 加入清单委托人名称: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为投资于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_____》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aaa公司/集团”: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________%。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xx公司。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_____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________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
“《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_______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aaa公司/集团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总额的_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四条?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第六条?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60日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八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九条?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3.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
(4)________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
(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a)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b)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c)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请求;(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e)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约束,同意按照该规则规定,委派代表参与特别委员会;
(6)向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资金,通过另行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满足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变现;
(7)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以________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b)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通过_________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c)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d)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________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_________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
(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分配请求权。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个普通受益人或全体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b类信托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推介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_____、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6)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7)信托报酬;
(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十五条?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减去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实际信托收益取决于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以及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况。
第十六条?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
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___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
(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
(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a)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b)在受托人网址_________上公告;(c)来函索取时寄送。
(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八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配: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归属于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在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后的剩余部分,归全体特定受益人,由受托人按照受益人的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期间:受托人应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信托财产分配日"),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以股权方式,向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对特定受益人,应采用股权的方式进行分配,在满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财产分配权后剩余的_________股权,受托人应当按照特定受益人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直接分配给各个特定受益人,并负责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4.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时,_________股份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5.信托终止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受托人应当于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应分得的_________股份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
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第二十条?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
1.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
(3)前述(1)、(2)小项所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其所签署的a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
第二十一条?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二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_________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当_________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彻实施;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六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合同的整体性
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且均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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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_________(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或“发起人”)发起设立了_________(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
2.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并提供信托资金_________元,并成为该项目的特定受益人;
3.《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权)》(以下简称“a类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之优先受益人(以下简称“优先受益人”),有权要求上述股权收购信托特定受益人受让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4.委托人同意向受托人提供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用,在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要求c类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权时,或根据股权收购信托及相应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上述信托资金,受让取得上述信托受益权;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运用和处分,为本合同受益人获取收益,同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为优先受益人之优先受益权良好的流动性和顺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条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项目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2.在本合同第八条的情况尚未发生时,以保证上述信托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为原则,参与受托人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同等金额部分的债权项下投资,包括受让受托人编号_________贷款合同(_________资金贷款项目),或投资受托人其它信托产品,以获取信托收益。
3.信托资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三条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缴纳或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
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五条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始得生效:
1.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第六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之存续期间。
第七条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设立信托资金专户以区别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财产,进行相对独立的管理和运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受托人应当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优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无条件同意前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
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项目资金应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股权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要求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受托人应当按照上述信托计划和资金行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2.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前,优先受益人根据该信托计划和有关信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无其它资金受让,受托人应当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和该信托计划项下相关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若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中的现金不足以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以公平市场价格转让给第三方,或由受托人受让,直至足额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止。
第九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后信托受益权确定
受托人受让上述信托财产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c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如下: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妥善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规定之外的方式,擅自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享有根据本信托合同规定,取得信托财产项下信托受益的权利;
2.在本信托终止后,取得全部信托财产的权利。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受托人根据其运用信托资金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的投资行为获取信托收益情况,按照以下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
(2)若信托资金收益率在5%以上,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当年信托资金收益率-5%)。
受托人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之外的信托资金运用,不得收取信托报酬。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应当自信托设立之日起,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交《资金信托项目报告》,并附送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受托人应保证上述报告和情况表所载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
本项目项下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受益人。
第十六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包括尚余的信托资金以及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上述信托资金所取的财产或权利,归属于本合同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1)信托终止后,尚余之信托财产为现金的,由受托人于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金额划转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2)信托终止后,尚余之信托财产为财产权益的,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财产权益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依法办理完毕必要的财产权利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二十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申明条款
委托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没有异议。
第二十三条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财产权信托合同
___(为抵押方,以下简称借款人)向信托投资公司___(为受押方,以下简称放款人)借入外汇人民币信托贷款
经双方协商,借款人同意将其
抵押给放款人,双方确认财产抵押的
条件如下:
一、借款人同意将全部(或部分)抵押给放款人。在贷款期间(指贷款本息未全部清偿前,下同)抵押品归放款人所有,借款人只能在正常营业下,运用抵押品进行经营管理,无权对抵押品进行出售和转让。借款人在运用抵押品的过程中,应注意维修和爱护使用,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二、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抵押财产必须全部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抵押品的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转让给放款人(保险单应交放款人保管)。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本息清偿前,对抵押品按期续保,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一旦发生险灾,保险赔款应先归还放款人的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
三、放款人对借款人来说是第一债权人,未经放款人同意,借款人不能将抵押品再抵押给第三者,或将抵押品转让、变买处理,也不得将放款人的应收款和任何物抵押给第三者。
四、借款人如果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或因违反贷款协议及财产抵押契约的各项规定,给放款人造成经济损失,放款人有权不必征询借款人的意见,可以自行处理抵押品,包括将抵押品再抵押出去,或将抵押品变卖处理,抵押品价值原则上按原值的
%作价,但为照顾到借款人的利益,经放款人同意,借款人可自行变买抵押品,处理抵押品的收入,优先归还贷款的本息及逾期罚息,剩余部分交借款人处理。
五、本契约的各项抵押条件是连续的,在贷款未清偿前一直有效。在此期间如借款人地址、名称、机构等发生变化,本契约应继续执行。
六、在执行本契约的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执,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契约由双方法定代表报经借款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公证费由借款人负责)后生效,成为对双方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八、从放款人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之日起,本财产抵押契约即告失效,原移交给放款人的财产保险单应退交借款人。
九、本契约一式三份,借款人、放款人及公证机关各执一份。
借款单位:
放款单位: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公证机关:
20xx年12月xx日
信托资金托管合同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
住址(营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利用其在金融、投资领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优势,通过理财专家专业、有效的运作,采用贷款的运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为受益人获取利益。
第二条 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
姓名(名称):_________,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受益信托资金(元)受益账号:_________。
第三条 信托资金及交付
1.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小写)元;
2.甲方保证上述信托资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资金;
3.甲方为自然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乙方营业场所或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
甲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划款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四条 信托生效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成立。
本信托在乙方收到甲方足额交付的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生效。
第五条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计算。
第六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1.乙方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指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交付的信托资金。
2.乙方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第七条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受托人权限
1.乙方按甲方指定以贷款方式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贷款,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资金进行集合管理、运用;
2.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乙方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乙方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第八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就信托事务的处理做出说明;
2.甲方应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3.甲方有义务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管理佣金;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管理佣金;
3.乙方有权根据专业化管理原则,委托第三方管理信托财产;
4.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与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5.乙方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6.乙方应对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7.乙方应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全部资料以备查阅,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年;
8.乙方除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管理佣金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9.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受益人权利与义务
1.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3.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乙方在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时,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风险:利率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偿债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其他不可预见风险等。
乙方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乙方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第十二条 信托收益的计算及交付的时间、方法
1.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采用贷款的运用方式,贷款期限分别为:一年期、两年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产生的贷款利息及其它收入在扣除信托管理费用和乙方管理佣金后的余额作为信托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年预期收益率分别为一年期3.3%,二年期3.75%;
2.上述收益以现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自信托生效日开始计算(此后年度内对应日期为收益分配日);
3.乙方在收益分配日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收益划入受益人设定的账户;
4.最后一年(包括信托期限为一年)的信托收益与信托资金在信托终止日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分配。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
1.受益人、乙方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2.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管理费用及管理佣金
1.乙方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推介费用,信托计划信息披露费用,与信托相 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以上费用不超过_______%,由该信托财产承担。乙方 以固有财产先行支付上述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乙方管理佣金_______%,包括乙方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托管费用。
第十五条 信托事务的报告
1.乙方应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每年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营业场所、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予以公示;
2.在信托合同期限内如发生影响信托业务的重大事项,乙方应将有关情况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营业场所、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作临时通报。
第十六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在信托生效_______个月后,委托人(受益人)可转让信托受益权;
2.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应持信托合同与受让人共同到乙方处办理转让手续。未办理转让手续的,不得对抗乙方;
3.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应与受让人签订受益权转让协议,将本合同项下转让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受让人,转让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4.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_______%分别向乙方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 信托终止与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
1.未经本合同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任何当事方无权变更、解除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a.经合同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
b.信托期满;
c.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本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以现金形式全部或按各自在信托资金中所占比例归受益人所有。乙方于信托终止日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财产划入受益人设定的账户。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若甲乙双方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第十九条 纠纷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在信托期限内,乙方如出现法律规定的受托职责终止的情形,新受托人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其他
1.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甲方、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计划和本合同,对信托计划和本合同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投资于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aaa公司/集团”: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________%。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________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
“《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_______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受让aaa公司/集团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总额的_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四条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3.信托资金的交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签署本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
委托人如为机构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包括合同签署日在内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
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
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六条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60日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八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九条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
(4)________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
(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a)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b)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c)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请求;(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e)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除上述一般性权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条件,向本信托计划项下特别委员会委派成员的权利。b类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别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特别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享有表决权。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同意按照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向特别委员会委任成员,并接受该规则规定的约束;
(6)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以________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b)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通过_________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c)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d)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________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_________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
(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
(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普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在b类信托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限度内,先于特定受益人对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普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在普通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优先于特定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受益人有权将信托受益权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转让,但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推介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6)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7)信托报酬;
(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十五条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减去全部优先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中,不超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b类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超过上述信托投资收益率以上部分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全部归特定受益人享有。
2.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
(1)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为8%。实际年信托投资收益率将根据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等因素确定。
(2)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最高不得超过上述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超过上述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余信托收益,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全部归全体特定受益人享有。
(3)委托人在此确认,其已经理解本条第2项之第(1)小项所述之信托投资收益率,仅为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其并不表示或暗示受托人对上述收益率的保证或承诺。信托资金的实际信托投资收益率取决于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以及优先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况。
3.信托投资收益率的计算:以上信托投资收益率,以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数额为基数确定。
第十六条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度普通受益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弥补不足部分,然后再按照不超过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
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___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在满足优先受益人的信托优先收益权后,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
(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
(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a)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b)在受托人网址_________上公告;(c)来函索取时寄送。
(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八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归属于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
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期间:受托人应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信托财产分配日”),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以分配_________股权方式,向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由受托人根据信托终止时_________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折价,提取与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等额的_________股份,依据受益人信托资金占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在受托人所持_________股份按照上述每股净资产值折价,少于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时,按照受益人信托资金占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对信托财产进行等比例分配。
4.受托人以_________股份进行分配,应负责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在信托终止后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时,作为信托财产的_________股份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5.信托终止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受托人应当于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应分得的_________股份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后,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并可以在满足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的前提下分割转让。
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征询特定受益人意见。特定受益人应当在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特定受益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内未予答复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转让人和受让人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本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第二十条向特定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
1.在信托期间,特定受益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本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特定受益人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时,本合同之受益人有义务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
2.转让价格的确定和转让手续费:上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受益人转让的b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上述信托受益权的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的0.1%向受托人支付转让手续费。
3.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后权利的确定: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按照本条的规定,受让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后信托受益权的内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信托受益权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和要求本信托计划项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其他特定受益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_________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它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单方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当_________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彻实施;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二十三条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本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五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整体性
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合同(包括a类、b类以及c类信托合同)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并确认上述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对本信托合同的违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且均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_________(盖章)受托人: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资产信托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委托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信托事宜,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街________地块________号宗地〉)信托给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获取收益。
第二条受益人
委托人指定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条信托生效及信托合同的登记
本信托在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即生效。本信托的登记由委托人负责办理。
第四条信托资产的交付
本信托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委托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时起予以交付。
第五条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为___________月,自委托人取得关于上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时起计算。
第六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委托人的权利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委托人的义务
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权利
自信托期限开始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全权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筹集建设资金、房地产开发、对开发房产的维护管理等。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受托人的义务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第八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承担下列义务:
(1) 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
第九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本信托设立后,除本条下一款情形外,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信托。
本信托在受益人同意解除的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本信托因信托期限届满而终止。
第十一条信托利益的分配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资产信托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
利益的分配:受托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解除之日或者期限届满后第十个工作日为信托利益分配日。
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五份,每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办理审批、登记等。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修订并颁布施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 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十二条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场的状况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设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金;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10%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并或者分立;
(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的事由出现,申请解散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撤销将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危害金融秩序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第十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程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
(一) 救济贫困;
(二) 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第二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但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
第二十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办理同业拆借。
第二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七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二十八条 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信托目的;
(二)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投资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
第三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经营资金信托或者其他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
第三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五)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
(六)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者关系人;
(七)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八)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不受前款第(四)至(八)项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前条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持有信托投资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
(二)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
(三)信托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托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四)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持股5%以上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第三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三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投资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
信托投资公司收取报酬的标准,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信托投资公司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但应在信托合同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委托人。信托投资公司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信托投资公司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四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
第四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依法终止其受托人职责的,新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选任;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第四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期限届满;
(六)信托被解除;
(七)信托被撤销;
(八)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信托投资公司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信托投资公司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二)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可以规定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拆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第四十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运用自有资金和信托资金从事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投资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中资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自律
第五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具体财务会计制度应当遵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信托投资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职资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具体考试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质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第六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信托投资公司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二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信托投资公司或者擅自经营信托业务的,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并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后,发现原申请事项有隐瞒、虚假的情形,可以责令补正或者撤销批准。
第六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办理资金信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限期退回存款,并停办部分或全部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1月10日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最新信托借款合同范本
_______________(为抵押方,以下简称借款人)向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押方,以下简称放款人)借入外汇人民币信托贷款。
经双方协商,借款人同意将其_______________抵押给放款人,双方确认财产抵押的条件如下:
一、借款人同意将____________________全部(或部分)抵押给放款人。在贷款期间(指贷款本息未全部清偿前,下同)抵押品归放款人所有,借款人只能在正常营业下,运用抵押品进行经营管理,无权对抵押品进行出售和转让。借款人在运用抵押品的过程中,应注意维修和爱护使用,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二、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抵押财产必须全部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抵押品的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转让给放款人(保险单应交放款人保管)。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本息清偿前,对抵押品按期续保,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一旦发生险灾,保险赔款应先归还放款人的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
三、放款人对借款人来说是第一债权人,未经放款人同意,借款人不能将抵押品再抵押给第三者,或将抵押品转让、变买处理,也不得将放款人的应收款和任何物抵押给第三者。
四、借款人如果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或因违反贷款协议及财产抵押合同的各项规定,给放款人造成经济损失,放款人有权不必征询借款人的意见,可以自行处理抵押品,包括将抵押品再抵押出去,或将抵押品变卖处理,抵押品价值原则上按原值的_____%作价,但为照顾到借款人的利益,经放款人同意,借款人可自行变买抵押品,处理抵押品的收入,优先归还贷款的本息及逾期罚息,剩余部分交借款人处理。
五、本合同的各项抵押条件是连续的,在贷款未清偿前一直有效。在此期间如借款人地址、名称、机构等发生变化,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六、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执,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报经借款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公证费由借款人负责)后生效,成为对双方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八、从放款人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之日起,本财产抵押合同即告失效,原移交给放款人的财产保险单应退交借款人。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放款人及公证机关各执一份。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
放款单位______________
公证机关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财产信托协议
甲方(受托方):________
住址:________
乙方(委托方):________
住址:________
为使乙方的个人财产稳定持续保值、增值,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如下信托协议: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二、向乙方提供相关计划、思路及账户明细;
三、根据实际收益提取管理费用的权利 , 甲方以投入资金负有限责任。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需将个人合法财产打入帐号 ,并授权甲方全权处置、管理财产;
二、乙方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 并有权要求甲方作出 说明;
三、按规定获取收益的权利。
具体操作:
一、甲方的操作品种为证券相关金融产品,甲方有权在深 沪两交易所任意选择投资品种 , 以一年为一个操作周期 。
二、证券公司的选择:甲乙双方一方选择证券公司所在城市,另一方选择具体证券公司,乙方具有优先选择权。
三、为保障双方权利,将于证券公司做如下协议:
乙方账户的操作人是甲方,关闭乙方账户的一切形式的对外转帐功能(即一个操作周期内锁定资金),资金的取出需要甲乙双方同时签字(达到平仓标准除外)。
四、资金来源:乙方打入账户: 万现金,甲方预付保底收益 5% ,并打入 10% 的波动风险金(既将 5w*15%=7500 )。甲方时刻保持账户的总资金在 5.25 万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利单独终止协议,整个账户所得都归乙方。甲方拥有追加波动风险金的权利。
五、收益分配:
1, 账户总额 账户总额 >5.25w, 乙方到期后可终止协议 ,5.25w 归乙方所有。亏损由甲方承担;
3 ,账户总额 >5.75w ,大于 5.75w 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平分。(即:乙方得 5.25w+ 总账户收益 的一半,甲方得 7500+ 总账户收益 的一半);
4 ,以一年为一个结算周期(到达平仓标准除外),相关税费、交易费用以总帐 户承担。甲方应有收益以现金支付,若不延期,甲方取回剩余的波动风险金;
5, 以上现金皆以人民币为计量标准。
六、风险揭示:虽然条款的是从减少乙方投资风险的角度的设计的,但乙方仍然存在下列风险:
1 ,条件符合平仓条件,而没有对手盘的情景。以及网上交易技术、电力、通讯等风险;
2 ,从事其他投资可能获得更大收益的机会风险。
七、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
甲方(受托方):________
乙方(委托方):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持股票信托服务协议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风险提示: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了代持股的合法性,但仍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港澳台或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中国限制其投资的行业等等,否则代持股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第一条委托内容
风险提示:
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约定得并不是很明确或者根本就没有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约定,一旦产生纠纷,实际出资人难以保障自己的相关权益。
如应明确约定委托持股的份额。
若受托方也是公司的股东,还应列明其所持有的份额,以及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公司经营决策不一致时的解决方案。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目标公司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出资(该等出资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下简称“代表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
风险提示:
应列明委托权限,防止受托方滥用权利,危害委托方的利益。
如:股权被名义股东转让、质押、被名义股东继承人继承、被国家有权机关处分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法律风险。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
1、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权作为出资在目标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
2、代甲方以股东名义签署依法规定应由目标公司股东签署的文件;
3、代甲方出席股东会并根据甲方的指示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目标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目标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所有权、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赠与、放弃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置行为)。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需要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签署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
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
自甲方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目标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一切投资风险。
因甲方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4、甲方作为“代表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权"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风险提示:
应列明受托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是限制受托方行使受托持股权利,包括股权处置时的协助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得以登记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名义从事任何行为,也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权及其股东权益;
(2)转让其名下部分或全部股权;
(3)在任何文件上以目标公司股东名义签字,或在任何涉及目标公司利益的文件上签字;
(4)签署股东会决议等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股东签署的文件;
(5)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表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6)以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的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任何指派或指示。
3、作为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并保证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风险提示:
由于代持股协议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旦名义出资人不能偿还自身债务或其他原因,债权人和法院有可能会冻结执行其名下的股份用以偿还债务,实际出资人只能基于代持股协议向名义出资人追偿。
4、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权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其他应归属于甲方的资金或财产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资金或财产后____日内将该等资金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将财产交付给甲方。
5、在甲方通知乙方向目标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表股权”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限内无条件及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委托持股费用
甲方与乙方的此项委托关系为免费委托,乙方无权就此委托事项向甲方收取报酬。
第六条 保密责任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
除法律规定应当出示及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外,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出示给目标公司股东以外的任何个人或是机构。
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依法向目标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在执行期中,如有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必须在_____日前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同意后执行,不经双方同意,均不得单方违约。
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
2、凡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同原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此种情形下,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转移“代表股权”或甲方认可的股权收入。
4、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当将“代表股权”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5、甲方拟转让“代表股权”的,可将股权优先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应就转让价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乙方不愿受让甲方的股权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可将股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因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导致甲方解除协议的,乙方无权受让该“代表股权”。
6、甲方以合理价格向乙方或第三人转让该代表股权的,本协议应《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而终止。
7、如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协议终止后,乙方之法定代理人、权利继受人应当按甲方的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转移“代表股权”或甲方认可的股权收入。
第九条 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合适的违约条款不仅可作为追偿受损权益的依据,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违约行为的出现。
因此,合同中一定要有明确的违约责任。
代持股的最大风险是受托方擅自行使权力甚至处置股权,以至于损害委托方权益。
1、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指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变甲方指示处理委托事项的,视为乙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2、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否定甲方对“代表股权”的股东资格或要求确认自己股东资格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违约金=乙方所持“代表股权”所对应的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总额___150%
(乙方所持“代表股权”所对应的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总额的计算基准日应为乙方违反本款之日,但是,若在甲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目标公司净资产总额相对于计算基准日发生增值的,则甲方有权选择以净资产的最高值为计算标准;若因违反本款之日难于确定的,则甲方有权选择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为计算基准日。
);
若目标的净资产为≤0的,则违约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3、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置“代表股权”的部分或全部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违约金=乙方处置所持“代表股权”所对应的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总额___200%
甲方有权选择参考或依照本协议第九条第2款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第十条 生效及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解散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之日终止。
2、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签字或盖章视为已知上述协议的全部内容。
3、本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协议正文有矛盾之处,以协议正文为准。
4、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方、乙方、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财产信托合同
财托字第______号
供货单位:(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事需向甲方订购________________货价________________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________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____________元,信托期限为________年_______月。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第三条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________‰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
第六条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________‰,共计________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________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第七条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办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1财产信托合同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________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甲方将准备出售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二、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三、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四、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________元。
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2延期付款合同
购货单位:(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丙、丁三方为执行财托字第______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因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分期付款。丙方同意接受财产信托,并相应提供融资,代乙方先向供货单位垫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付款担保责任,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二、乙方延付货款期限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分________次还清,具体还款日期和金额为:
第一次偿还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金额________元。
第二次偿还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金额________元。
第三次偿还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金额________元。
第四次偿还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年________月,金额________元。
三、丙方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收到供货单位递交的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后,即转送丁方,由丁方通知和督促乙方于五日内办妥银行承兑申请手续,并按前条分期还款的日期、金额相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及时送达丙方。
四、丙方垫付的信托财产货款,视同对乙方的贷款,比照银行贷款收息办法,按6‰月利率直接向乙方收取融资利息。
五、乙方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按规定将承兑票款足额交存于丁方,以备丁方按期兑付。如乙方不能按时交存,丁方除比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对乙方处以票面金额1%的罚金外,并即主动在乙方的银行帐户扣收承兑的票款和延付期间按月6‰的利息及利息金额20%的罚息。
六、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通过联行代付报单直接向丁方划收承兑票款,收回融资,丁方应无条件支付承兑款项。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体育设施股权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当事人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益人:鉴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信托设立及信托管理有关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合同正文
第一条信托目的
1、甲方为理顺投资关系,确保财产权益,基于对乙方信任,特将其在 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额)信托给乙方,并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信托关系。
2、本合同设定的信托系甲方指定管理方式的指定型信托,经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按照甲方的意愿对信托股权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第二条信托的种类
经双方同意,本合同设定的信托系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交由乙方管理的股权信托。
第三条信托股权数量、信托起始时间、信托期限
1、信托股权数量:股。
2、信托起始时间: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本合同所涉全部股权办理到乙方名下。
3、信托期限:自本条第2款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年。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
1、甲方承诺: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托股权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
2、甲方可以随时向乙方或被授权人了解信托股权的管理、处分、收益、收支情况,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3、甲方有权查阅、抄录或复制与其信托股权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其复制费用由甲方承担。
4、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股权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情况下,甲方在没有指定乙方授权他人行使该信托股权的管理权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该信托股权的管理方法。
5、乙方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股权或者不因甲方的特殊要求而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股权受到损失的,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信托股权的原状或予以赔偿。
6、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惟一受益人,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从信托股权投资中获得收益。乙方应当按(月/年)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受托人辞任而终止。
7、由于本合同终止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甲方希望将信托股权、信托股权的受益权和信托股权产生的对公司间接的财产权一并转让给其他第三方的情况下,乙方同意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配合甲方办理股权转让事宜。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信托股权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
2、甲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乙方受甲方委托在投资项目中行使部分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时所需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与甲方及信托股权有关,都应由甲方实际承担。
4、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以使乙方从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5、乙方以信托股权(含孳息)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乙方将依照公司章程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股东权利。如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甲方要求乙方按其意志行使股东权利,甲方或其代理人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其意志,乙方将按照书面通知行使股东权利,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及责任。如果甲方的通知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与章程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项委托,并以书面形式在10日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甲方未作书面通知,乙方有权按照保护甲方及受益人利益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及责任。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
1、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取得报酬。
3、乙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指对第三人所负债务费用),以信托财产承担。乙方有权拒绝以自己固有财产先行支付。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及受益人,双方应就手续费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乙方管理信托股权,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乙方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并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股权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报告给甲方。
4、乙方对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披露的除外。
5、信托股权不属于乙方的自有财产,乙方终止时,信托股权及其收益不属于乙方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乙方亦不得以信托股权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或担保责任。
6、乙方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股权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股权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股权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并应在信托合同结束后的90日内予以恢复或赔偿。
第八条信托利益分配方式及乙方报酬
1、乙方经营信托业务,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收取报酬。
2、乙方按信托股权账面价值的(年费率)每年从股权收益中收取手续费,支付时间为每年月日之前,共支付年。
3、乙方须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营业日内,将全部信托利益移转至甲方的指定单位或个人,并且在合理期限内,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完成与甲方或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
第九条税费的缴纳
甲方、受益人和乙方应分别承担各自取得的信托收益和手续费等应缴纳的有关税费。
第十条信托的变更或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信托期限内,甲方不得随意提前终止合同,由于甲方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且甲方须向乙方全额支付手续费。
资金信托合同金融租赁
_______国信 (XT)字第( )号
本合同郑重声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本合同的双方为: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金融租赁资金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4.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6.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第二条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对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
法人/其他组织 自然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号码: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受益人为多人的,见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单》。《受益人名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同时应提交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5.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账户:
户名: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第六条信托目的
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多个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赁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融资租赁项目以获取收益,闲置资金进行存放银行、国债投资、国债回购、同业拆放、短期贷款等资金运作。
第七条信托的成立及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为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满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
资金信托合同金融租赁
委托人:受托人:________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营业地址或住址:营业地址:
联系地址:
编码: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为投资于________外环隧道项目,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_____》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________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________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
3、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4、外环隧道项目:指________外环隧道工程项目,即《________市外环隧道投资建设运营专营权合同》项下的________外环隧道工程项目。
5、外环隧道项目公司:指在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________外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6、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资金信托业务。
7、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的资金。
8、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9、信托专户:指受托人在?中国__市武进路支行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10、信托利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11、总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产生收益。
12、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13、收付代理机构:指中国XX银行________市分行
14、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由受托人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集合运用:
(1)投资于外环隧道项目公司,通过外环隧道项目的建设、运营获取收益;
(2)信托期间的出资收益,存放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委托人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信托资金共同运用,投资于外环隧道项目公司。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金额¥:?万元?)。
受托人在中国XX银行________市武进路支行开立信托专户。
委托人为自然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填写说明:划"√"表示选择)
1、?受托人营业场所
2、?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
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划款至受托人以下银行账号:?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
第六条?信托生效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即成立。
本信托在委托人足额交付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生效。
第七条?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为____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此处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九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财产集合管理和运用。
委托人和受益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在信托计划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单独记账。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第十条?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_____、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二)?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一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根据情况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以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的身份,作为外环隧道项目公司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特别授权
1、?在外环隧道项目公司可分配利润全部分配的条件下,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终止时按历史成本价格转让外环隧道项目公司的股权,委托人及受益人承认受托人的转让价格符合公平市场价格。
2、?根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计算的信托资金收益率可以达到7%时,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期限届满前将外环隧道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人,并提前终止本信托。
(三)?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3、?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承担下列义务: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
第十四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信托报酬
(一)信托报酬的提取
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每年按信托资金的____%从信托财产中预提,信托终止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一次性调整。
(二)信托报酬计算方法
(1)?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为____%以下(包括本数),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_____________%;
(2)?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不包括本数)至____%(包括本数)之间,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_________(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
(3)?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超过____%(不包括本数),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_________[(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信托报酬计算的特别情形
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达到____%、且受托人行使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特别权利时,受托人的总信托报酬=总信托收益-(信托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信托存续天数÷365天)。
(四)本条所称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计算。
第十六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受益人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____%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信托。
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计划终止;
(3)?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本信托终止时有权优先加入外环隧道项目的下一个信托计划,但应在本信托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受托人。
第十八条?信托利益与信托收益率的计算
(一)?信托利益的计算
信托利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包括外环隧道项目公司分配的利润、转让外环隧道项目公司股权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的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的余额部分。
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利益。
(二)?信托收益率的计算
信托期间的总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信托计划资金。
信托资金年平均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总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信托期间存续天数_________365_________100%。
第十九条?信托利益的分配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一)利益的分配
(1)?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2)?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利益;
(3)?受托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4)?信托期限届满后第十个工作日为信托利益分配日。
(二)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受益人为自然人,凭本合同及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自行到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原认购地点领取信托利益;受益人自信托利益分配日起六十日内未在原认购地点领取的,一律到受托人营业场所领取信托利益。
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受托人不得运用该财产,只能存于银行。保管期间的收益属受益人所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保管费用的计算方法为:保管期间的全部资金收益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的差额。
受益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信托利益分配日,由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
开户行:。
第二十条?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二条?通知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联系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在二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受托人按在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第二十三条?其他事项
1、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3、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自然人委托人签字(法人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5、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计划,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6、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持一份,受托人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托贷款财产抵押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为抵押方,以下简称借款人)向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押方,以下简称放款人)借入外汇人民币信托贷款。
经双方协商,借款人同意将其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给放款人,双方确认财产抵押的条件如下:
一、借款人同意将_______________全部(或部分)抵押给放款人。
在贷款期间(指贷款本息未全部清偿前,下同)抵押品归放款人所有,借款人只能在正常营业下,运用抵押品进行经营管理,无权对抵押品进行出售和转让。借款人在运用抵押品的过程中,应注意维修和爱护使用,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二、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抵押财产必须全部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抵押品的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转让给放款人(保险单应交放款人保管)。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本息清偿前,对抵押品按期续保,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一旦发生险灾,保险赔款应先归还放款人的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
三、放款人对借款人来说是第一债权人,未经放款人同意,借款人不能将抵押品再抵押给第三者,或将抵押品转让、变买处理,也不得将放款人的应收款和任何物抵押给第三者。
四、借款人如果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或因违反贷款协议及财产抵押合同的各项规定,给放款人造成经济损失,放款人有权不必征询借款人的意见,可以自行处理抵押品,包括将抵押品再抵押出去,或将抵押品变卖处理,抵押品价值原则上按原值的________%作价,但为照顾到借款人的利益,经放款人同意,借款人可自行变买抵押品,处理抵押品的收入,优先归还贷款的本息及逾期罚息,剩余部分交借款人处理。
五、本合同的各项抵押条件是连续的,在贷款未清偿前一直有效。在此期间如借款人地址、名称、机构等发生变化,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六、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执,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报经借款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公证费由借款人负责)后生效,成为对双方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八、从放款人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之日起,本财产抵押合同即告失效,原移交给放款人的财产保险单应退交借款人。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放款人及公证机关各执一份。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放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公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2024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
信托人:_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信托商品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信托商品的规格、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信托商品的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信托商品的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信托商品的交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信托事宜的手续费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结算期限、地点、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信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代持股票信托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赵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谢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赵_____
一、事由20__年2月1日,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以乙方名义向丙方投资500万元,并委托黄湛元向乙方汇款500万元用于丙方,自此乙方成为丙方名义上的股东,并代甲方持有丙方50%的股份。
二、解除股权代持现根据三方各自发展战略,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代持股权关系,具体如下:
1、乙方将其持有的丙方50%的股份转让给甲方;
2、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股款;
三、三方承诺为避免因股权代持产生的纠纷及解决因股权代持可能的产生的不利后果的承担问题,经三方协商一致,各方作出以下承诺:
1、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乙方持有丙方股权的行为给本公司造成的任何影响与乙方无关,若因此受到有关行政机关采取的法律措施或造成损失全部由本公司承担,与乙方无关。
2、乙方承诺: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终结,乙方不会向丙方主张任何股东权利。
3、丙方承诺:若因乙方代甲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行为给本公司造成一切损失由本公司承担,与乙方无关。
四、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应协商一致解决。
2、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股权变更时间以工商登记时间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 年 ___ 月 ___ 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信托合同租赁住房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签订合同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
根据《_________》的规定,乙方符合租住的条件。现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革础上。就租房的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按政策规定将座落在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号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户的住房(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乙方愿意承租该房屋作住房使用。
二、租赁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月租按_________元/平方米计收,月租额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今后政府调整住房租金标准时,应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月租额。
四、租金交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交租时间:乙方应按月及时交租,无故拖欠租金时,甲方加收月租额_________%的滞纳金。
六、租赁期间甲方不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七、乙方家庭收入提高,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应腾退该房。如拒不腾退,自应腾退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对其收取成本租金;6个月后收取成本租金。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屋私自转租或转让的;
2.将承租的房屋作价资,与第三者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3.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或房屋连续闲置一年以上的;
4.私自调换住房的;
5.外迁、外调或其他原因腾出房屋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非法活动的。
九、乙方负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各的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十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
(1)向_________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 );
(2)向人民法院起诉( )。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经办人(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股权代持信托协议 简单的代持股协议
甲方: 乙方:
性别: 性别: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文书送达地址: 文书送达地址:
指定账户账号: 指定账户账号:
指定账户开户行: 指定账户开户行: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名义持有甲方对x公司1%股权相关事宜(代持股事宜)达成本股权代持协议(本协议):
一、xx公司概况:
x有限公司成立于xx年xx月xx日,注册资本x万元人民币,股权结构为持股%、持股%、持股%。
二、名义持股事项
甲方同意乙方为其对xx公司股权的名义持有人,乙方对公司的名义出资全部由甲方实际出缴。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持有的x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份额1%)由乙方代为持有,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及义务,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因其出资所形成的股权,但其对相关股权并不享有任何所有权、收益权或处置权。
2、甲方、乙方已确认并知晓x有限公司的章程,乙方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名义股东的义务和责任。
3、甲方作为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最终承担者。甲方有义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在期满前三日)内将出资款交付给乙方;甲方有义务按照股东会决议事项在相关决议规定时间期满前三日内履行货币给付及行为给付义务(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所参与表决的股东会决议事项除外);如因本条约定及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相关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作为名义持股人向甲方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转让、出质公司股权(甲方实际持有的1%部分);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内或对外进行担保;
6、甲方在发现乙方未诚实履行代为持股人义务的,后者有可能损害甲方利益时有权对乙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7、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应当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在参与公司决策意义的公司商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股东会议、参与投票、参与表决、企业对外签订合同等以股东名义参加的商事活动)须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认可。
8、甲方有权将乙方代为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在甲方决定将公司股权转移到自己或指定的第三方名下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无条件的完成股权转让;乙方须无条件的配合甲方签订、办理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及手续;涉及到股权对外转让时,乙方应在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及相关所有会议及表决中投同意票,配合甲方完成股权对外转让的事宜;甲方将乙方代为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第三人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9、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
甲方享受公司全部股东权益和收益,该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股息及红利、违约金、赔偿款、补偿款等。乙方不享受股东权益,也不因为担任名义股东而获得任何报酬。
乙方承诺将其代持股所产生的实际收益及权益全部交由甲方享有,并承诺在取得收益后的五日内将该收益划入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指定账户。
10、甲、乙双方的风险确认及分担方式:
甲方虽系公司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亏损由乙方(即名义持有人)承担。
11、保密义务:
双方对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如因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3项的规定按期将出资款交付乙方的,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货币给付义务及行为给付义务的,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以股东名义行使表决权的,应当赔偿甲方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整,该损失系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双方对损失金额充分认可,不存在过分低于实际损失的情形。
3、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将甲方实际持有的1%部分单方面转让、出质的,或者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以公司名义对内或对外进行担保的,应当赔偿甲方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整,该损失系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双方对损失金额充分认可,不存在过分低于实际损失的情形。如因乙方的上述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高于5万元的,乙方应当按照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赔偿。
五、合同的解除:
1、双方均同意解除本合同的,可以书面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有权随时将乙方代为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3、在乙方决定不再担任名义股东时,乙方须至少提前90日给予甲方书面通知,并按照甲方要求办理转股或者退股事宜。
4、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以股东名义行使表决权或参加本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的具有决策意义的公司商事活动,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将公司股权转让、出质、或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以公司名义对内或者对外进行担保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2、因纠纷产生起诉过程中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七、其他
1、甲、乙双方的文书送达地址为双方确认过的在签订、履行、解除本协议过程中及诉讼、仲裁过程中各类相关文件、通知书、函、委托书、补充协议等一切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在邮寄凭证显示一方收到文书时视为送达成功。
2、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须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文书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视为送达成功。
3、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时间: 时间:
信托协议的效力
甲方:__小区业主大会
乙方:(可能是银行、信托公司、腾讯、阿里、京东、汇付......,其中的一家。最好能有保险公司承保“资金安全险”)
丙方:__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信托公司、腾讯、阿里、京东、汇付等等,它们其中的一家或多家可能有部份股权)
甲、乙、丙三方(简称:三方)依据甲方( __号)业主大会决议,经商定就财产权属于甲方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的共有资金(简称:共有资金)的监管、代收、代付等服务,达成并签署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小区业主的共有资金,包括但不止的资金有: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预付金(简称:物业费);
(二)公共收益。例如广告费、场地或房屋租赁费(简称:租赁费)、停车场场地费(简称:停车费)等;
(三)维修基金;
(四)代收代付水费等代收费;
(五)按金、押金、违约金等;
(六)经业主大会决议批准的其它收费。
第二章甲方
第_条在__银行开设一个账户并与银行签署互联业务协议(简称:甲方账户;账户编号待本协议生效后十天内书面通知乙方、丙方),该帐户只供甲方从乙方转入小区业主的共有资金专用,帐户上的资金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第_条账户里面的资金动态明细,使用丙方的互联网智能平台(简称:智能平台),实时在互联网上向甲方、乙方和全体业主以及甲方书面指定要物管公开。
第_条账户里面的物业费,使用智能平台专款专用只能转划给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为小区服务的物管公司的账户上。
第_条 同意业主共有资金的总收入中扣除0.1%,作为乙方的服务费;
第_条 同意业主共有资金的总收入中扣除1%,作为丙方的服务费;
第_条 要求丙方在智能平台中,开设有供甲方指定物管公司使用的物业管理服务系统,该系统的功能包括但止有供酬金制合同配套的所有的物业费的使用明细(不含酬金)、财务收支、报修报检、岗位设置、设备维保、通知公告、业主考评等等功能,所有的功能都向业主全透明全公开。
第三章乙方
第_条在__银行开设一个账户并与银行签署互联业务协议(简称:乙方账户;账户编号待本协议生效后十天内书面通知甲方、丙方),该帐户只供甲方从乙方转入小区业主的共有资金。
第_条小区业主的共有资金,扣除乙方、丙方的服务费之后,t+1转入甲方的银行账户。
第_条当甲方的账户由于换届年审等原因无法使用的时候,乙方在__银行开设一个供本小区专用的账户,临时代理甲方账户,资金使用方式依据业主大会原来设定的方式使用,以维持物业管理的持续性,直到业主大会有新的决议为止,按新的协议进行服务。
第四章丙方
第_条 在__银行开设一个账户并开通银企互联业务(简称:甲方账户;账户编号待本协议生效后十天内书面通知甲方、丙方),该帐户只供乙方转入丙方和服务费使用。
第_条智能平台有功能,可以满足和配合《__小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规则》所需要的预算公示、否决投票、费用分配等等的技术需求。
第五章 生效失效异议
第_条本协议三方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后生效,未尽事宜三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书的仲裁的司法管辖权三方一致商定是:__仲裁委员会。
第_条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年,期满后其中的一方可以书面公开通知另外的二方不续有效期,如果没有接到任何一方不续期的书面通知,本协议自动续期三年,可如此自动滚动续期。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修改补充本协,协商一致可签署补充协议,协商不一致协议到期或滚动到期自动失效。
第_条本协议一式六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各方留存二份。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丙方(印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电话: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日期: